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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未知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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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未知化学品相关的资讯

  •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印发
    2013年2月7日,环保部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指出,根据环境风险来源和风险类型的不同,确定三种类型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  另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将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具备化学品登记、鉴别、监测、环境风险评估、技术研发、管理、培训等能力,建设国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暴露检测与风险评估技术监控平台 加强各省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能力,具备化学品环境风险预防、登记、应急、培训等能力 建设3-4 个区域性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重点实验室 建设200 个重点地区环境监测站,加强重点防控化学品环境监测能力 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跟踪监控物联网建设试点 建立国家和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信息数据与管理支持系统,建立国家级化学品信息数据库。构建集化学品基本特性、生产使用情况、相关企业信息、风险防范、监测监管和技术政策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支持系统。  具体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有关要求,构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附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7日
  • 09年12月发布的食品、化学品等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Announcement of Newly Approved National Standards of P.R.China  2009年第15号(总第155号)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T 24828-2009 穿刺根腐线虫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2GB/T 24829-2009 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3GB/T 24830-2009 拟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4GB/T 24831-2009 香蕉穿孔线虫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5GB/T 24832-2009 饲料添加剂 半胱胺盐酸盐β环糊精微粒 2009-12-15 2010-03-01 6GB/T 3780.10-2009 炭黑 第10部分:灰分的测定 GB/T 3780.10-2002 2009-12-15 2010-06-01 7GB/T 9858-2009 片基与胶片耐折度的测定方法 GB/T 9858-1988 2009-12-15 2010-06-01 8GB/T 12683-2009 片基与胶片拉伸性能的测定方法 GB/T 12683-1990 2009-12-15 2010-06-01 9GB/T 24762-2009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影像测量仪的验收检测和复检检测 2009-12-15 2010-09-01 10GB/T 24768-2009 工业用1,4 -丁二醇 2009-12-15 2010-07-01 11GB/T 24769-2009 工业用丙烯酰胺 2009-12-15 2010-07-01 12GB/T 24770-2009 工业用三甲胺 2009-12-15 2010-07-01 13GB/T 24771-2009 工业用叔丁胺 2009-12-15 2010-07-01 14GB/T 24772-2009 工业用四氢呋喃 2009-12-15 2010-07-01 15GB/T 24773-2009 乌索酸纯度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09-12-15 2010-07-01 16GB/T 24774-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象形图标识 通则 2009-12-15 2010-07-01 17GB/T 24775-2009 化学品安全评定规程 2009-12-15 2010-07-01 18GB/T 24776-2009 化学物质分组和交叉参照法 2009-12-15 2010-07-01 19GB/T 24777-2009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2009-12-15 2010-07-01 20GB/T 24778-2009 化学品鉴别指南 2009-12-15 2010-07-01 21GB/T 24779-2009 化学品性质(Q)SAR模型的验证指南 卫生毒理性质 2009-12-15 2010-07-01 22GB/T 24780-2009 化学品性质(Q)SAR模型的验证指南 理化性质 2009-12-15 2010-07-01 23GB/T 24781-2009 化学品性质(Q)SAR模型的验证指南 生态毒理性质 2009-12-15 2010-07-01 24GB/T 24782-2009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判定方法 2009-12-15 2010-07-01 25GB/Z 24783-2009 氰化钠安全规程 2009-12-15 2010-07-01 26GB/Z 24784-2009 黄磷安全规程 2009-12-15 2010-07-01 27GB/T 24792-2009 摄影 加工废液 氰化物分析 用光谱法测定六氰合亚铁酸盐(Ⅱ)和六氰合铁酸盐(Ⅲ) 2009-12-15 2010-06-01 28GB/T 24793-2009 摄影 加工废液 银含量的测定 2009-12-15 2010-06-01 29GB/T 24794-2009 照相化学品 有机物中微量元素的分析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 2009-12-15 2010-06-01
  • 上海建成首个国家级化学品安全质检中心
    “鉴别危险、奉献安全”,在世博会即将召开之际,上海化工研究院获批建成的“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日前举行揭牌仪式。该中心是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第一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于推进化工制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 夏芮智能 | 禁毒小课堂:易制毒化学品
    标题:夏芮智能 | 禁毒小课堂: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可分为前体和配剂,所谓前体是指该类化学原料在制毒过程中其成为制成毒/品的主要成分;配剂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参与反应或不参与反应,其成分不构成毒/品最终产品成分。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中国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公安部最后更新于2021年)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共40种。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双面性易制毒化学品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无论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的加工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制毒过程中常用化学品但同时,易制毒化学品融入到了各行各业的日常生产加工中。例如:第一类中1-苯基-2-丙酮是医药和农药的中间体,特别是杀鼠剂敌鼠、氯鼠酮等产品合成的重要中间体;胡椒醛可用于香水、香料等的调味剂。第二类中苯乙酸可用于青霉素等药物生产;三氯甲烷和乙醚可用于医学中作麻醉剂。第三类中甲苯常被用于油漆、各种涂料的添加剂以及各种胶粘剂、防水材料中;丙酮可作为良好溶剂,用于涂料、黏结剂等,也用作清洗剂等。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的申办及备案流程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禁毒法》第21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方案可依托拉曼光谱技术,利用易制毒化学品不同物质在拉曼光谱中具有独特的特征峰,使用夏芮智能DT-RA0700 手持式拉曼毒/品检测仪,直接对固体、液体、粉末等未知物质的成分进行快速鉴定,设备搭载10000+超大型数据库,建立了涵盖我国管制毒/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物质的比对数据,领先我国同类产品。在功能上,设备特殊的光路设计,具备透过包装、延迟启动和远距离采集功能,无需接触,一键式操作几秒即可得到结果。不论是现场办案、活动保障、边防缉毒还是海关边检等应用场景,都适用于现场快速取证分析。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后果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处罚可以分为2种,分别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规定:①违反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②未经许可、备案擅自购买或使用他人、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对购买方处以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根据《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等化学品国标预审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会(SAC/TC251/SC1)在广州召开了对2008年制定的《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等13项化学品国家标准的预审会议。来自全国危标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中山大学、暨南大学、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检科院多位专家到会出席了此次会议。  与会专家听取了标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议了提交的标准初稿,对标准预审稿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并按照GB/T1.1-2009有关规定,就标准编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预审专家组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修改,提交技术委员会正式审定。标准分别是:  一、20080040-T-469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二、20080444-T-469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  三、20080446-T-469化学品 生物降解筛选试验 生化需氧量  四、20080451-T-469土壤/污泥吸附常数估测试验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五、20080453-T-469土壤中好氧厌氧转化试验  六、20080890-T-469水 沉积物系统中好氧厌氧转化试验  七、20081305-T-469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通则  八、20080448-T-469化学品 土壤微生物 碳转化试验  九、20081303-T-469 沉积物-水系统中摇蚊毒性试验 加毒于沉积物的方法  十、20081304-T-469沉积物-水系统中摇蚊毒性试验 加毒于水的方法  十一、20080445-T-469化学品 陆生植物测试 生长活性试验  十二、20080447-T-469化学品 土壤微生物 氮转化试验  十三、20080449-T-469化学品 有机化合物在消化污泥中的厌氧生物降解性 气体产量测定法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意见》 相关检测设备将免关税
    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我国是世界第一化工大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达21万家,涉及2800多个种类,但整体安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集中,导致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比如,2020年伊始,广东珠海长炼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现场火光冲天!2019年3月,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同样在2019年3月,烟台招远市辛庄镇的招远金恒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裂着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四苯基锡反应釜夹套内漏进水或者原料四氯化锡、溶剂二甲苯含水量超标,遇到未彻底反应的金属钠而剧烈反应产生氢气,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静电等点火源发生爆燃着火。。。。。。/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近年来,我国化工厂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引起国家高度重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该意见共包括总体要求、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基础支撑保障、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六个方面。/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指出:strong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strong。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strong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span/strong/span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由此可见,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或许将迎来采购热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附/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一、总体要求/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pan/ppbr//p
  • 斥资2.7亿元 德国特殊化学品集团在华建厂
    日前,德国特殊化学品集团朗盛公司大规模扩张其在华业务:斥资4000万美元(约2.7亿元人民币),在江苏常州市滨江化学工业园新建一座皮革化学品工厂。这是迄今为止朗盛在中国最大的单笔投资,计划于2013年上半年投产,面向国内市场生产高品质皮革化学品,设计年产量为5万公吨,预计将创造150个就业机会。  1998年,朗盛便已在江苏无锡设立了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该基地生产的化学品用于皮革加工和处理的全过程,年产量达3万公吨。无锡研发中心是亚洲最大的皮革产品研发中心,为这一地区的皮革加工业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 皮革致敏化学品及厕所香剂化学品料将受管制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于2013年3月12日表示,支持丹麦就限制皮革物品的六价铬含量所提出的议案。此外,该委员会亦发出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一项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使用1,4二氯苯的议案。  丹麦建议,可与皮肤直接及长期或重复接触的皮革物品,若含有浓度相等于或超出3毫克/千克的六价铬,不得投放市场。  现时已知六价铬会导致严重的过敏接触性皮炎,即使浓度很低,亦能触发皮炎,对消费者以及皮革业工人构成风险。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认为,衡量过社会经济成本及裨益,在全欧盟实施上述限制以处理六价铬风险,是最适当的措施。  限制措施如获采纳,六价铬将被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禁用物质清单,而限制措施将于全欧盟实施。任何物品及混合物若含有附件XVII所列的物质,而且符合附件就每种物质列明的情况,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议案详细列出可能受限制措施影响的皮革物品例子,包括内衣、颈带、汽车軚盘套、汽车座椅及其他家具、手袋、骑乘装备、狗带、鞋履、手套、表带及其他腕带、发带或发箍、外套及大衣、裤子、帽子和玩具等。  其他未列入清单内的物品,若可与皮肤长时间接触,而其六价铬浓度又超出限制,亦会受措施影响。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指出,虽然生产商并非故意在制造皮革及皮革物品时加入六价铬,但在鞣制皮革时所用的三价铬或会在氧化过程中产生六价铬。不过,若适当控制鞣皮工序,则可避免产生六价铬。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根据接获的意见,认为毋须修订先前发出的评估报告草案。不过,该委员会其后在评估报告草案加入12个月的过渡期,让在二手市场流通的含铬皮革和现有的含铬皮革存货逐渐消失。因此,针对皮革中六价铬的限制可能要到2015年初才开始生效。假如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不反对议案,欧洲委员会将最终决定是否采纳限制措施。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亦发出另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的议案,认为该项限制适宜在全欧盟实施。  限制议案针对1,4二氯苯含量高达99%(余下1%为染料及/或香水)的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在评估报告草案中表示,赞成同时限制该种物质的家居及专业用途。  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主要用于公众及家居厕所作除臭用途。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报告指出,1,4二氯苯已被列为第二类致癌物,并对肝脏、肾脏及呼吸道产生毒害,因此以1,4二氯苯制造的产品会构成重大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于2012年6月19日至12月19日谘询公众意见,期间该局辖下的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以及风险评估委员会开始评估议案。  风险评估委员会指出,厕所香剂及空气清新剂一般在家居室内范围、公厕、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室内范围使用,假如该等产品含有1,4二氯苯,将会构成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邀请公众人士就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草案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之后,委员会将审阅公众意见,于6月19日开会,提出最终版本的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委员会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最终评估报告,将交由欧洲委员会审议,决定应否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限制措施如获通过,将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监管框架(附件 XVII)。  公众人士可通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网站,就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草案提出意见,网址为http://echa.europa.eu/restrictions-under-consideration。
  • 科研化学品巨头Alfa Aesar战略布局中国上海
    科研化学品巨头Alfa Aesar战略布局中国上海&mdash &mdash 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开业典礼  仪器信息网讯 2014年9月22日,Johnson Matthey (庄信万丰) 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mdash &mdash 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在上海化工区奉贤分区举办了隆重的开业典礼。开业典礼现场  上海市奉贤区副区长吴召忠等多位领导应邀出席了开业典礼;庄信万丰集团董事会成员、精细化学品事业部总监John B. Fowler,Alfa Aesar全球总经理Julie Butterfield,全球市场部总监Aaron Venables,亚洲区总经理Simon Christley,中国区总经理赵国锋等公司高层与100余名Alfa Aesar的客户、合作伙伴及中国员工,共同见证了Alfa Aesar在中国发展的这一里程碑时刻。仪器信息网作为特邀媒体参加了此次活动。庄信万丰集团董事会成员、精细化学品事业部总监John B. Fowler致辞  John B. Fowler在致辞中说到:&ldquo 中国作为庄信万丰集团一个战略地区,我们已经在中国布局了庄信万丰集团的所有业务,并且大部分位于上海。Alfa Aesar隶属于集团精细化学品部门,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则是该部门在上海的第一笔主要投资。以前Alfa Aesar在天津已收获了很成功的市场业绩,现在乔迁至上海,我们将拥有更好的地理位置以提高业务,并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客户。可以说,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成立,是庄信万丰集团精细化学品部门在亚洲地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rdquo 上海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祖光致辞  黄祖光表示,&ldquo 作为全球领先的科研化学品、金属和材料的生产商及供应商,Alfa Aesar的产品和服务已遍布医药行业、电子行业、学术机构及其他研发领域。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开发区和庄信万丰集团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良好开端。&rdquo Alfa Aesar亚洲区总经理Simon Christley致辞  Simon Christley在致辞中介绍到:&ldquo Alfa Aesar位于上海的新库房是由母公司庄信万丰集团出资筹建。该新库房是我们在亚洲地区发展科研化学业务战略的重要一步,我非常期待能够见证我们的业务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大获成功。对于庄信万丰而言,中国是个快速发展的市场。我们希望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也会在化学工业区履行好自己的雇主责任。&rdquo Alfa Aesar中国区总经理赵国锋致辞  赵国锋说到:&ldquo 2006年4月1号,Alfa Aesar来到中国,当时我们只有21名员工、3台电脑和不到100平米的办公室,年销售额不足4百万人民币。8年后的今天,我们拥有了一支60名员工的团队、占地25亩的库房、130,000瓶现货和我们用心服务的近10万名国内科研工作者,2014年销售额预计将达到8千万。&rdquo   &ldquo 8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信念,那就是用心服务好我们每一个客户。同时,还要感谢我们的竞争伙伴,让我们彼此都更加强大,让这个行业更加规范,让这个市场更有活力,让中国的科学家们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团队,没有你们,就没有Alfa Aesar成功的8年。因此,希望我们记住今天,携手共进,一起为Alfa Aesar中国创造下一个更加辉煌的8年!&rdquo 象征Alfa Aesar的蓝色液体注入刻有公司Logo的纪念碑共同浇铸冰雕 点亮Alfa Aesar标志  对于此次开业典礼,主办方还进行了别具心裁的环节设计,剪彩嘉宾手持锥形瓶,将象征成功的Alfa Aesar配制的蓝色溶液注入刻有Alfa Aesar标志的纪念冰雕中,Alfa Aesar标志由无色逐渐变成蓝色。舞狮表演:点睛醒狮预示生意兴隆  开业典礼结束后,Alfa Aesar公司特别组织参会人员对产品仓库、质控实验室进行了参观,参观结束后,来宾在休息区进行茶歇、自由交流。参观现场
  • 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0月2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沙龙君注意到,多项工作涉及市监部门,需要同仁们予以关注。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我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2020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但不得影响过境运输。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施外围交通管控;(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检验检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含危废品中转贮存、危废品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等作业)、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和仓储经营的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寄递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其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贮存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化工园区的设立及其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和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组织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十)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口岸管理工作,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十一)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环境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并作好书面记录;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第十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质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十二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分级分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第二章登记和鉴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能力。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危险特性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海关主管部门发现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应当拒绝有关单位报关,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并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息和应急咨询电话。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国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第二十条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集中布置、合理布局、产业关联、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则,依法规划和建设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对本地区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发现不可接受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削减风险,确保区域安全风险可接受。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二十三条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六)河流、湖泊、水库、自然保护地;(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四章生产和贮存安全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港口、铁路中的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分别由港口、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和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铺设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确需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第三十二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第三十三条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相关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三十六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正式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第三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第四十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四十二条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以下统称专用贮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贮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应当保存3年。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的储罐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四十七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五章使用安全第四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四十九条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五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第五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五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五十三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五十五条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第五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六章经营安全第六十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六十一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二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经营场所、贮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等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六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可以在其贮存场所、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第六十五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第六十六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10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六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七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有关包装、贮存、运输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运输安全第七十一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和民用航空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规则制定豁免量及豁免条件进行运输。第七十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备案、铁路运输许可、航空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七十五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第七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安装、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七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包装规范的要求。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七十八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类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第七十九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八十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八十一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第八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第八十三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第八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第八十五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第八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第八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第八十八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九十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第九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十二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九十三条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得在托运或者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承运。交寄、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第九十四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八章废弃处置安全第九十五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将企业备案信息推送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置前,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第九十六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等进行分析,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第九十七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九十八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第九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责任险。第一百条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第九章事故应急救援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一百零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一百零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第一百零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停产撤人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第一百零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对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并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者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措施建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的;(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的。第一百一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建设单位拆除已经建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铁路建设项目的,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未建立生产作业环节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有关从业人员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资格的;(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四)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十)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或者未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十二)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开发,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向受让人提供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十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的;(十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贮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五)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带贮存、使用取证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不进行鉴定,或者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不依照本法进行管理,或者不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十九)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居民)的。(二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企业未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并实行网上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的。(二十一)实施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或者贮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八)未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或者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建立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的;(九)未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贮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3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一百一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具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未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权力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八)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未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现监测、监控或者预警的;(十)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十一)承运人和充装单位未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或者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的;(十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分别由铁路监管部门、民航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处罚。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其罐体未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擅自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第一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实施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第一百三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不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或者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相关人员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学品、药品和农药、兽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军工火炸药,以及属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燃气、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和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贮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 如何通过化学品信息化方案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
    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0633683.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uepic/c6810ea8-2b96-489f-b139-183570eb5e9a.jpg"//pp 天津港爆炸事件余温还未散去,又惊闻清华大学化学系某实验室火灾事件。据传,事故系由危险化学品叔丁基锂引发。如何建立并执行规范的实验安全制度,确保科研人员在有安全保障的环境下工作,是当下整个科研环境都要深刻反思的问题。/pp NeoSuite CIMS是创腾科技基于通用化学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的网页版的化学品库存、采购管理系统,能够完成对化学试剂进行申领、申购、订购、跟踪、审核、入库、出库、盘库、精确称量分装、配送等相关化学品库存管理功能。B/S架构方便多地区办公地点同时使用,专业的库存管理流程,精细化的管理方式,灵活的配置和审批机制,便于信息共享,提高库存管理效率,减少试剂耗材浪费从而降低使用成本,便于库存统计及项目成本核算,为研发机构试剂高效流通及安全存储提供了有力保障。/pp 对于研发人员来说,准确、高质量、高效率地获取实验所需试剂对自己的实验进行十分重要。很多研发人员反映,订购试剂到货期难控制,流程相对繁琐,影响实验进程。有些研发试剂具有易燃易炸性、氧化性、放射性、毒性,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安全分类管理。试剂分散存放无从进行试剂信息的共享,导致研发人员重复订购试剂;或因项目暂停或结束无从处理相关试剂,造成试剂浪费。/ppbr//pp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strongNeoSuite CIMS的特点/strong/span/pul style="LIST-STYLE-TYPE: disc" class=" list-paddingleft-2"lip 支持全中文的界面和环境,客户端基于浏览器界面,便于操作和使用;/p/lilip 系统开发基于中国国内真实的客户需求,适用于中国客户的具体情况,满足大部分中国客户的需求;/p/lilip 系统具有严格的安全机制的可配置功能,可针对客户需求,对安全机制进行严格和灵活的配置,确保所有数据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能够发挥最有效的应用;/p/lilip 实施周期短,Out-of-box的解决方案;/p/lilip 丰富的报表生成功能,方便管理人员对库存数据随时进行统计和报告;/p/lilip 可进行客户化,使系统完全符合客户独特的需求;/p/lilip 满足现在和将来的需求:系统易于维护和拓展,能够适应需求的变化;可与其他软件或管理系统(如ERP)进行整合,形成企业级整体信息解决方案。/ppbr//p/li/ulp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strongNeoSuite CIMS应用价值/strong/span/pp NeoSuite CIMS在企业的应用,将为企业的研发、物流和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带来很多的便利性。/pp 对于实验人员来说,他可以使用最便捷、最习惯的化学结构检索的方式来查找化合物,而且可以通过相似性结构检索来查找替代化合物;可以很快的了解仓库里化合物库存的情况,包括准确的库存量、纯度、过期时间等详细信息;可以随时在线提交化合物申领和试剂申购请求,并随时了解配送和采购的进度。/pp 对于库存管理人员来说,他可以即时响应实验人员的化合物配送请求,并对库存试剂和样品进行精细化管理,保证化合物的库存量和库存位置都十分精确;另外可以随时跟踪每瓶化合物的使用历史,跟踪没有退库的或即将过期的化合物;简化化合物出入库和盘点的操作,提高效率并减少错误。/pp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在线申购请求和审批可以加快审批和采购的进度;可以避免重复采购,减少浪费;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及其产品目录信息可以进行集中管理;订单的管理和财务统计也将十分的方便。/ppbr//pp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strong了解/strong/span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trongstrong style="WHITE-SPACE: normal COLOR: rgb(0,112,192)"NeoSuite CIMS/strong/strong/spanspan style="COLOR: rgb(0,112,192)"strong产品请登入创腾科技网站:www.neotrident.com/strong/span/p
  • 凡客产品被指含有毒化学品 凡客否认
    在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发布的《时尚品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调查》中,选择自有服装品牌网上销售商业模式的凡客诚品,有4件样品被检测出了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检出率为100%。而凡客公关问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回应称,“有毒”命题不成立也不存在。  记者查询上述调查报告信息发现,被检测的四件样品销售地均为“中国大陆”而产地“未知”,四件衣服分别为男装内衣、女装T恤、童装开襟毛衣和男装牛仔裤。4件衣服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毫克/千克)分别为7.6、8.5、140、150。  绿色和平称,所有品牌均有一件或多件服装被检测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在18个生产地中,有13个生产地的服装样品被检测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在从29个国家(地区)购买的样品中,有25个国家(地区)购买的样品被检测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在调查中被检测出残留有1000ppm以上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品牌包括C&A的一件样品、Mango的三件样品、Levi’s(李维斯)的两件样品、CalvinKlein的一件样品、Zara的一件样品、Jack&Jones(杰克琼斯)的一件样品以及Marks&Spencer(马莎百货)的一件样品。  很明显,凡客诚品样品中被检测出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低于以上品牌,不过绿色和平在报告中称,“需要指出的是,样品中残留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浓度低,并不意味着其在生产过程中也同样用了更少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因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有可能在水洗过程中从样品上被冲洗掉。”  资料显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是一类人造化学物质,自然界中原本并不存在。它们属于一类被称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s)的化学物质,这种化学物质通常被用作表面活性剂,并被用于纺织品制造。一旦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进入污水处理厂或环境中,就会分解为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并且会干扰内分泌系统的壬基酚。由于担心其危害性,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限制其使用近20年。  我国政府将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列入了《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中,这意味着从此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中国口岸的进口和出口都要预先进行审批。但对于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国内的生产、使用和排放,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规。  凡客公关部给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信息显示,目前凡客在长三角以及珠三角大约有不到200家供应商,并表示“凡客诚品一直关注产品质量以及服装生产过程当中的排放以及污染物残留问题。从目前来看,我们的供应商大多都是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工厂,他们提供给凡客的服务标准已经是他们所能提供的最高标准的服务。但我们依然在敦促供应商提高残留检测以及治污能力。同时,凡客诚品也专门设定了一套考核机制要求供应商,如果在这些指标上未能达标,我们也会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  针对记者关于有没有意向在减少上述“有毒”物质排放方面做出努力的提问,凡客公关部方面回应称,首先,“有毒”这个命题是不成立也不存在的 其次,我们将继续敦促和要求供应商在生产工艺以及排放等方面做出改进。  值得注意的是,凡客公关部在回复中提到,目前凡客销售的服装都是执行国家标准,“关于‘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方面目前在国内的纺织行业的标准中(包括GB/T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没有提出指标要求,环境环保方面好像也没标准提出要求。”
  • 祝贺我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质
    致各合作伙伴, 我公司已顺利的领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具备了开展危险化学品销售资质,通过该次办证的过程,我们的团队学习了危化品经营的相关知识,为企业的安全发展打下了个很好基础。 本司藉此机会感谢各位在过去的时间业务配合!
  • 2014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于9月25日在京召开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电子电器生产也与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应用息息相关,包括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继欧盟实施REACH法规以来,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陆续更新相关化学品管理法规,这给整个工业界带来了深远影响,也造成巨大冲击。  电子化学品作为专项化学品,是为电子工业配套的精细化工产品,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电容、电池、电阻、光电子器件、 印制线路板、液晶显示器件、显像管、电视机、计算机、收录机、录摄像机、激光唱盘、音响、移动通讯设备、传真机等电子元器件、零部件和整机生产与组装用各种精细化工材料。  电子化学品行业新技术兴起和推广异常迅猛,各类电子化学品之间在材料属性、生产工艺、功能原理、应用领域之间的差异较大,而单一产品具有高度专用性、应用领域集中。电子化学品行业领域广阔,下游应用众多。这些特性决定了电子化学品风险管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和运输等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非常重要和必要。  为提高产业链相关各企业对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的意识,加强对法规、标准的正确理解,促进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希望通过充分研讨目前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国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机制的改进,也更利于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应会员企业要求,拟于2014年9月25-26日在北京举办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邀请各主管部门、相关登记机构等解读政策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  二、主办单位: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三、支持单位: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四、时间:2014年9月 25-26 日  (9月25 日8:00 -8:50报到,25-26日9:00-17:00开会)  五、地点:北京 京友饭店(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59号)  六、拟设主题:  1. 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   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3. 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4.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6. 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   7.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   8. 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9. 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10. 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  (如果有企业希望发言,请与我们联系)  七、参加范围: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电子电器生产及配套元器件原材料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等的管理人员、法规负责人等 相关行业协会及组织。  八、会务费:2500元/人,含会议午餐。( 请最好提前办理汇款)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  帐 户: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帐 号:0200004609014427788  联系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秦立东  联系电话:010-68207850/51 传真:010-68273279  网站: www.cqae.com E-mail:huiyuan@cqae.com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日 程 安 排9月25日8:20-8:50报到9:00-9:05 介绍嘉宾主持人: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时 间议   程拟 邀 嘉 宾9:05-9:15欢迎致辞 主办单位领导9:15-9:30领导讲话:齐抓共管,推动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领导 9:30-10:30 10:30-10:40报告题目: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内容提要:1、GHS推行进展 2、GHS管理要求及法规标准体系 3、分类标识体系在化学品综合管理中的应用 4、化学品GHS分类与危化品管理关系交流答疑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石化处 10:40-11:40 11:40-11:50报告题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内容提要: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2、危化品检验现状、各口岸实际管控状况3、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交流答疑国家质检总局资源与化学品处12:00-13:30 会议午餐13:30-14:10 14:10-14:20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2、化学品环境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3、下一步工作思路交流答疑环境保护部污防司化学品处14:20-15:20 15:20-15:3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内容提要: 1、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要求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交流答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15:30-16:30 16:30-16:40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要求2、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实施进展3、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交流答疑9月26日9:00-9:40 9:40-9:5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及目录制定最新进展2、危化品进口登记的目前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交流答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 9:50-10:50 10:50-11:0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要求2、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分类与鉴定4、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交流答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11:00-11:40 11:40-11:50报告题目: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内容提要: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交流答疑日本经济产业省化学品物质管理处12:00-13:30 会议午餐13:30-14:30 14:30-14:40报告题目: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内容提要 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交流答疑 14:40-15:2015:20-15:30报告题目: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交流答疑 15:30-17:00座谈(与主管部门一起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提升管理绩效,助力企业和行业发展)工信部、环保部及登记中心、安监总局及登记中心、质检总局、参会企业  注:具体日程请以当天发布为准。
  • 中国化工拟14亿美元购世界第七大农用化学品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向全球最大基因农业化学品生产商Makhteshim-Agan Industries Ltd.提出收购后者控股权的要约。  Makhteshim公司本周二表示,总部位于北京的中国化工已经同意从Koor Industries Ltd.手中购入Makhteshim公司7%的股权,并且提出购买Makhteshim公司全部流通股的要约,从而使其总的持股比例达到60%。如果当前的汇率计算并将部分员工期权考虑在内,中国化工的报价达到了每股19.98谢克尔,这一价格较Makhteshim公司本周一的收盘价格高出了18%。  按照中国化工的收购报价,Makhteshim公司估值将达到24亿美元。  IBI分析师巴山(Guil Bashan)表示:“这桩交易即将结束,我们认为中国化工的报价将被Makhteshim公司股东接受,原因是中国方面报价的溢价率很高。无论对于Makhteshim公司还是Koor公司而言,这都是一个好消息。” 相关新闻: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国化工集团计划斥资14.4亿美元收购以色列马克西姆-阿甘公司(Makhteshim Agan Industries,简称:MA)的控股权。  这笔交易将是中国迄今为止在农用化学品领域开展的最大宗收购之一。MA是一家领先的农作物保护剂(如杀虫剂)生产商,是世界第七大农用化学品公司,在全球拥有逾3000名员工,主要产能位于以色列和巴西,在西班牙、哥伦比亚和希腊拥有规模较小的工厂。  中国化工此举印证了粮食安全对中国的重要性。9月,中化集团(Sinochem)曾考虑竞购加拿大钾肥(PotashCorp),显示出化肥行业对中国的重要性。中国是钾肥的大宗进口国。  中国化工已经收购了澳大利亚塑料生产商Qenos和法国动物营养添加剂生产商安迪苏(Adisseo)。  中国化工于2004年组建成立,业务遍及140个国家,拥有16万名员工。(凤凰财经)
  • 高纯电子级化学品值得大投入
    针对我国醋酸、硫酸、硝酸、盐酸、磷酸大宗产品产能过剩,而相应的高纯电子级化学品却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上周业内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表示,我国须在关键技术和设备、材料材质选择等方面加大投入,产学研协同攻关,争取在“十二五”末期实现部分替代,促进我国电子工业的发展。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高级分析师冯世良指出,电子级磷酸、硝酸、醋酸如在“十二五”末期实现部分替代,至少有近20亿美元产值,并能大大促进我国电子工业的发展。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设计院高工殷宪国提出,国内必须依靠自己的技术能力,自主创新,建立完整研发、生产、检测及包装体系,开展大量的产品分析方法研究。这需要加大资金投入,配置洁净实验室及用品。从长远考虑,必须建立以多台大型仪器为主的检测中心,金属离子检测应至少能满足十亿分之一(ppb)级检测要求,未来能满足万亿分之一(ppt)级检测要求。  云南省化工研究院高工赵海燕指出,电子化学品的显著特点是质量要求高、有效期短、产品档次多、升级换代快、用量不大,单靠一个产品难以养活企业,因此必须开发系列产品。她提醒企业,目前国内应用厂家均使用进口高纯电子化学品,且不轻易替换正在使用的产品,对高纯电子化学品质量的分析检测数据以行业公认的德国、日本等公司的检测数据为准。国内企业应取得这些检测机构的多次连续检测报告,否则很难进入电子行业。  专家介绍,高纯电子化学品附加值很高,以磷酸为例,目前工业级产品市场价为3800元/吨,而低端电子级磷酸市场价达8000~12000元/吨,高端电子级磷酸市场价更是高达30000元/吨以上。为此,专家建议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投入研发资金,在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材料材质的选择等方面组织联合攻关。  殷宪国还建议,国内一些企业可以引进研发水平高的国家的低温精馏、超高分离效率连续精馏、膜分离技术、离子交换与吸附等先进技术和设备。他同时呼吁国家对有研发实力并有能力建设生产装置的企业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立项《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团体标准
    近期我会拟组织制定《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团体标准,现将立项说明如下:目的:建立一种针对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试方法,为造纸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一种有效的检测技术手段,为食品接触用纸的生产企业在选择原材料和上游供应商时提供技术性参考依据,确保食品接触用纸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意义及必要性:自从新修订的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发布以来,标准中新增加的氯丙醇水提取物指标受到行业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因为这个项目不仅在当前的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中检出率和不合格率都较高,而且在检测方法上也具有较大的难度和挑战性。因此对于食品接触用纸制品的生产企业来说,如何做好产品中的氯丙醇含量管控、确保产品复合新修订的GB 4806.8-2022产品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对于造纸企业来说,产品中氯丙醇的来源主要有聚酰胺多胺环氧氯丙烷树脂型湿强剂(PAE湿强剂)、聚酰胺多胺环氧氯丙烷树脂型粘缸剂(PAE型粘缸剂)、环氧氯丙烷改性松香、环氧氯丙烷改性淀粉、环氧氯丙烷改性纤维素等造纸化学品,因此确保这些造纸化学品中不含或尽量少含氯丙醇成为确保纸制品中不含或尽量少含氯丙醇的关键。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于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的测试方法并没有官方检测标准,这对造纸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效管控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的残留、以及造纸企业选择尽量低氯丙醇残留的造纸化学品原材料都带来巨大的挑战,也为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和原材料提供检测技术服务造成困难。因此亟需尽快建立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检测方法标准,为造纸和造纸原材料生产企业做好各自的产品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填补国内尚无造纸助剂氯丙醇检测标准的空白,为造纸和食品包装行业及相关机构提供一种科学有效的定量检测手段,并将在提升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率、引领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健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我会现就以上立项计划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意见及理由返回至我会邮箱:cnfia@vip.163.com到期无回复视为同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
  • 赋能创“芯”| 把控化学品中超痕量金属元素污染,应对极致检测需求!
    随着半导体制程线宽已达纳米时代,细微的污染都可能改变半导体的性质,湿电子化学品是电子行业湿法制程的关键材料,需要直接与硅片接触,其金属离子的控制对于确保产品良率至关重要。赛默飞可提供从ICP-OES到ICPMS(单杆、三重四极杆到高分辨)的全产品线解决方案,适用于不同制程的痕量污染物检测需求,确保 QA/QC 一致性,助力提升良率!► ► 突破高纯有机溶剂行业壁垒高纯度有机溶剂被广泛使用在集成电路行业中,包括异丙醇、甲醇、丙酮、N-甲基吡咯烷酮(NMP)、丙二醇甲醚醋酸脂(PGMEA)、乳酸乙酯、二甲基乙酰胺等。如异丙醇因其低表面张力和易挥发性而用于晶片清洗和干燥,在封装测试、化学中间体以及油墨生产中异丙醇的需求量也很大;NMP和PGMEA作为高级溶剂可与水互溶,并且能溶解大部分的有机和无机化合物,具有良好稳定性,被广泛应用于光刻胶溶剂等。 赛默飞可为高纯有机溶剂提供QA/QC检测,遵循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SEMI标准中规定用ICPMS法来测定超痕量金属离子杂质,此外,还可以提供创新R&D检测方案,准确地对杂质进行鉴定和监测,可以有利于工艺方案的优化及产品质量的控制,以及不同批次产品间的组分差异,助力突破研发壁垒。 ► ► 高纯有机溶剂ICPMS测试的挑战有机溶剂直接进样对于ICPMS测定有较大的挑战,高挥发性增加了等离子体负载,导致炬焰收缩而熄火,炬管和接口的积碳导致检测强度下降影响长期稳定性,甚至于堵塞锥孔。因此传统测试上采用挥发蒸干用酸提取,对于水溶性溶剂也使用稀释法进样。固态聚合物更多地使用高温灰化或微波消解的前处理方法。但随着试剂纯度的提高,对于其中要求的杂质限量值越来越低,样品前处理步骤往往会有引入污染的风险,尤其是前处理条件不能满足洁净度要求的情况下。 iCAP TQs最新变频阻抗匹配设计的RF发生器,对于有机溶剂直接进样具有及其快速的匹配,并结合高效Peltier雾化室制冷模块,在雾化室连接管上接入高纯度氧气,与样品气溶胶混合后导入离子体,加氧消除积碳保持进样稳定性,即便在600w冷等离子体条件下也能获得稳定的测定结果。串联四极杆技术结合碰撞与反应模式可进一步去除碳、氮、氩等基体产生的多原子离子干扰,可获得低背景值并更为准确的结果。分析操作流程也更为简单、快速,可有效控制外来污染并提高分析工作效率。► ► 应用案例: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NMP)电子级NMP在半导体产业用途广泛,可作为光刻胶溶剂、除胶剂、清洗剂等。NMP密度为1.028g/cm3与水的密度相当,沸点202℃其在室温下挥发性低,粘度较低并可以与水互溶。结构中存在N-甲基使NMP直接进样ICPMS分析时,其基体效应相对于异丙醇要强,将抑制待测元素的信号强度。通过等离子体条件优化,结合标准加入法定量测定可消除基体效应。在NMP的检测中,采用赛默飞三重四极杆iCAP TQs半导体专用ICPMS,将ICPMS雾化室制冷至-5℃,减少有机溶剂进样量,50ml/min等离子体加氧避免锥口积碳。有机溶剂直接进样测定时,碳、氮、氩基体离子将对待测离子产生严重的干扰,如¹ ² C₂ +对² ⁴ Mg+,¹ ³ C¹ ⁴ N+对² ⁷ Al+,¹ ⁴ N¹ ⁶ O¹ H+和¹ ² C¹ ⁸ O¹ H+对³ ¹ P+,以及¹ ² C+的峰拖尾对M-1的¹ ¹ B+的干扰等等,方法中采用冷等离子体模式,可有效降低C、 N、Ar等电离,同时在Qcell中加纯氨反应以获得低背景值。¹ ¹ B的测定采用Q1和Q3的高分辨模式,提高丰度灵敏度消除¹ ² C+的影响。³ ¹ P采用热等离子体氧反应模式,Q3选择³ ¹ P¹ ⁶ O+消除CNHO的多原子离子的干扰。分析结果 iCAP TQs ICPMS稳定可靠的RF发生器在等离子体加氧下,可适合于直接进样测定有机溶剂,冷等离子体可有效抑制碳基多原子离子的干扰,结合TQ氨气和氧气反应模式,在一次测定中可稳定切换各种测定模式,提高易用性和分析效率,可满足半导体行业超痕量ppt级的痕量金属杂质检测要求。 一键获取赛默飞半导体材料检测文集 赛默飞为半导体材料开发了全面的痕量无机阴离子、阳离子和金属离子的检测方案,在晶圆表面清洗化学品、晶圆制程化学品、晶圆基材和靶材等各方面,全方位满足半导体生产对相关材料的质量要求,并开发了通过高分辨质谱Orbitrap技术对于材料未知物研发检测的需求,从完整制程出发提供全面可靠的分析技术,助力半导体材料国产化乘风破浪!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赛默飞半导体材料检测应用文集》,或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半导体解决方案专题页面获取更多解决方案!
  • 国庆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将加强安全管理
    中新网9月4日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相关庆祝活动顺利举办。  公告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的罐装零售。  各地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销量、储存量和流向 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准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公告强调,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9日废止。  附件: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 全球可再生化学品研发热情高涨
    全球工业分析公司(GIA)日前发表的全球可再生化学品市场分析报告显示,在产品创新、政府支持、能源价格上涨、消费者环保意识增强等因素的驱动下,全球可再生化学品市场份额将快速上升,预计到2015年市场规模将达569亿美元,并将与传统石化产品形成竞争。  政策支持市场乐观  GIA发布的《可再生化学品:全球商业战略报告》显示,以可再生的微生物、农林废弃物、生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化学品市场份额将激增。尽管金融危机导致全球信贷市场出现衰退,对可再生化工项目的融资和产品需求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该行业的前景依然乐观,替代技术的市场驱动力依然强劲。此外,人口的迅速增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扩张,以及不断上升的能源需求,再加之各个国家的政策,全球众多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将持续加强可再生化学品投资,主要用于生产个人消费品、塑料、表面活性剂、润滑剂等,达到环境整治和空气污染控制目标。  在消费领域方面,专家表示,与聚合单体、功能化学品等可再生化学品相比,液体生物燃料存在着生产流程短、技术门槛低、产品性能好等优势,可充分发挥可再生化学品在减少化石燃料消耗、简化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方面的巨大潜力,因此目前以可再生原料来生产生物燃料成为生产商的首选。GIA认为,按产品用途来看,交通运输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最大的终端市场,占据全球25%的市场份额。此外,食品加工、个人消费品、制药、生物降解塑料等行业也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的主要市场。美国和欧洲仍将继续保持在可再生化学品领域的领先地位,将占据全球6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中国、印度、俄罗斯等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由于对化石能源消耗日益增加,未来也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的巨大潜在市场。  特种化学品成新宠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全球特种化学品市场已达5000亿美元,该领域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大展身手的舞台。越来越多的可再生化工企业已经将业务开发领域转向特种化学品行业,一方面可在竞争中另辟蹊径,另一方面特种化学品附加值高,利润可观。  当很多企业还在为生产玉米燃料能够盈利而与政府、汽油生产商斤斤计较的时候,Elevance公司已经开始用玉米和其他农作物生产化学品。用可再生生物质制造化学品与采用农产品生产乙醇的成本差不多,但是化学品的价格一般可达乙醇燃料的两倍以上。目前玉米燃料的价格是1.65美元/加仑,而以大豆为原料的化学品售价高达4.50美元/加仑。Elevance公司的产品涉及从化妆品到工业润滑油的各个领域,虽然目前销售额仅1000万美元,但预计2016年可增长到10亿美元。  有专家表示,很多生产乙醇燃料的企业目前要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来生存,瞄准特种化学品的发展战略有望使企业彻底摆脱这一困境。可再生化学品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的机会,也为当地农产品开辟了新的市场。  据悉,巴斯夫、川崎化成、安庆和兴等许多化工企业正在探索生物法制备琥珀酸的工业化生产。专家认为,生物基琥珀酸可以用于替代以丁烷为原料生产的马来酸酐,从而广泛地应用于聚合物、多元醇和聚氨酯的生产过程中,同时也可用于绿色溶剂和水处理环保化学品的生产,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特种化学品品种。  扩规模力保竞争力  在整体趋势向好的同时,部分可再生化学品企业对未来前景也存担忧。据专业人士估计,目前可再生化学品装置的产能一般在1000~20000吨/年,要达到569亿美元的市场规模,至少还需新增100个大型生产装置。而生产装置的融资、规划、申批和建设需要时间,这一目标很难在2015年实现。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消费者对可再生化学品缺乏认知度,而业界对可再生化学品生产成本的担忧和产品性能的质疑是这一新兴产业发展的绊脚石。目前发展良好的可再生特种化学品公司屈指可数,成功案例的缺乏导致很多企业和投资公司对该领域望而却步,而投资较少导致可再生产品研究、开发速度放缓。  生物基特种化学品的生产相对较多,但也只是集中在小规模高附加值产品上,摆在可再生化学品生产商面前的难题就是特种化学品的大规模生产。随着可再生化学品产业的发展壮大,不可避免地将与传统石化产品争夺市场,由此将引发两大阵营之间的价格战。据了解。目前包括巴斯夫、嘉吉、雪佛龙、陶氏化学、杜邦、杰能科和诺维信等大型跨国公司已经通过融资、兼并和重组参与可再生化学品的生产。未来在某个领域,可再生化学品的规模或将比肩传统石化产品。
  • 2009国际化学品GLP数据共享论坛通知
    欧盟REACH法规注册程序已于2009年正式启动,出口欧盟达1000吨/年以上的化学物质需在2010年完成注册。根据REACH法规要求,注册所需的相关试验数据需符合GLP规范(良好实验室规范)。为帮助各相关方从容应对REACH对GLP数据的要求,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将于2009年3月19-20 日在南京召开“国际化学品GLP数据共享论坛”,并将同期举办展览。 目前我国在化学品检验标准体系、化学品检测能力方面与GHS和REACH法规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在化学品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及安全性技术标准体系方面还有欠缺。在此种情况下,建立具备相应能力的化学品毒性、生态毒理学检测实验室,实现化学品安全资料数据的互认与共享是中国化学品制造商/出口商与实验检测机构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将邀请国内外权威机构、国外GLP实验室及国内大型化学品检测机构的各位专家在本次论坛上就上述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加深对GLP 规范、稽查与认证的了解,寻求以经济高效的方式获取化学品的安全资料数据,从而实现数据共享与运营,以顺利完成REACH注册和执行GHS。本届国际化学品GLP数据共享论坛将讨论以下议题:OECD成员国及中国的GLP现状分析GHS与REACH对GLP数据的要求讨论中国的GLP监管模式与资质认证中国GLP符合性研究世界范围内GLP数据资源在REACH法规下促进资源共享建立数据拥有者和化学品制造商的交流论坛 主办单位: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承办单位: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化学品HSE事业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化学品风险评估与实验基地 2009年1月6日国际化学品GLP数据共享论坛日程安排与报名回执.doc
  • 美国化学品立法改革实现突破
    有毒物质控制法修订各界达成一致  在近日举行的美国联邦化学品控制法案听证会上,来自美国立法机构、美国环保署、工业集团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就修改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达成一致。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听证会各方反应一致,反映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修改的必要性,这是美国化学品立法改革的一大突破。  改革得到各界一致支持  以美国化学理事会(ACC)为代表的工业界,包括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在呼吁联邦立法机构对旧法案进行改革,即修订有毒物质控制法,并赋予美国环保署对现有化学物质进行安全评估的优先权。  环保署化学安全和污染防止管理员斯蒂芬A欧文斯说:“环保署要履行其职责,就必须对有毒物质控制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企业代表也表示赞同,美国约翰逊父子公司(S.C. Johnson & Son)负责全球事务的高级副总裁凯利M塞米雷表示,授权环保署对化学品安全进行评估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信心,这对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将促使清洁剂和杀虫剂产品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主席弗朗西斯拜内克向参议院表示,TSCA改革已迫在眉睫,如果国会不对有毒物质控制法进行改革,事情会越变越糟。因为“面对联邦政府的无动于衷,各州将继续不作为,从而导致公众对化学品安全的信任度降低。”  代表积极献计献策  在对改革TSCA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各界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巴斯夫负责法律和政府事务的副总裁史蒂芬J.戈德堡强调,评估化学品潜在毒性及测试暴露数据应该考虑在内。他表示,必须对化学品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估。  乔治华盛顿大学公共卫生与卫生服务学院院长林恩戈德曼博士曾在克林顿执政期间负责监督环保署TSCA的程序改革。她认为,美国环保署需根据化学品的化学结构与药效的关系来评估新型化合物的毒性。  针对此前曾有人提出改革方案会妨碍产品和技术创新的问题,美国化学理事会总裁和首席行政官卡尔杜雷表示,方案改革不一定与行业的创新相冲突,“我们可以两者兼顾。”卡尔杜雷还称,美国各州对特定化学物质的限制越来越多,而且各州之间的化学品法规并不完全一致,这使化学品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对于这一问题,塞米雷建议,建立一个化学品科学评估体系,自动评估潜在的替代品,并在必要时推出安全的替代品。但是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各州政府可能会对特定化学品开绿灯提供保护。塞米雷表示,有毒物质控制法要想与时俱进,就应该建立在完全避免或尽量避免地方政府干预的基础上。  戈德曼指出,TSCA改革有助于企业开发出更多有毒物质的替代品。她表示,现有的国际化学品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一是化学品全球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 (GHS),二是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三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国会应该考虑将现有的这些国际化学品管理制度纳入TSCA中。  新法案有望两年通过  来自内布拉斯加州和阿肯色州的参议员迈克尔R约翰斯和约翰布斯曼刚刚加入国会不久,他们表示,党派之间不同利益方能够在听证会达成共识,并积极为此献计献策,出乎其意料。  作为本次小组委员会主席,民主党议员劳登伯格长期以来倡导修订该法案,曾分别于2005年、2008年和2010年制定条例草案。劳登伯格表示,相信 TSCA改革法案一定会在两年内获得通过。他说,他将与共和党一起工作,“在可靠的技术支撑下建立一个基于风险的系统,既能保护环境和健康,又能让企业继续蓬勃发展。”  作为俄克拉荷马州的共和党参议员,环境与公共工程委员会首席代表詹姆斯因侯菲承诺,将与劳登伯格制定一个TSCA改革议案。“在科学的基础上,既能保护人类健康,又能平衡保护就业和经济增长。”
  •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完成换届
    11月9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议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廖永远当选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等15人当选为副理事长,樊晶光继续担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秘书长。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会上说,“十一五”时期,全国石油、石化、化工企业累计发生事故近1700起,死亡近2300人。因此,业内企业要正确认识全国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他希望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要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进一步推动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新当选的协会理事长廖永远表示,“十二五”期间,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除了要面对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外,还要接受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带来的新的挑战,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将按照第二届理事会工作规划,切实做好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履行好为企业、社会、政府开展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的使命。
  • 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印发
    日前,环保部印发《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文件中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化学分析设备及系统、生物测试设备及系统、计算毒理学及风险评估系统等。  其中,化学分析设备及系统中包含的仪器设备有:  实验室常规仪器和耗材,如试剂柜、样品柜、天平、纯水仪、移液器、常用玻璃仪器、采样设备等。  分析仪器设备,如BOD仪、COD仪、液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总有机碳分析仪、原子吸收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离子色谱仪等。  聚合物分析设备,如凝胶色谱仪等。  样品前处理设备,如微波消解仪、固相萃取仪、氮吹仪、旋转蒸发仪、加速溶剂萃取仪、凝胶色谱净化系统等  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测试机构:  为提高我国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能力,落实《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进一步提升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我部制定了《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以下简称《建设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相关实验室可按照《建设要求》加强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区域化学品实验室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环境保护部授予区域化学品实验室资格。  附件: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18日
  • 印尼发布新版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法规
    印度尼西亚工信部于近日发布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相关法规87/2009号法令的修订法规——印尼23/2013号法令,以期使法规与第四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保持一致。  87/2009号法令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SDS进行了规定,而23/2013号法令则将监管范围扩展到了更广的化学品种类,包括工业化学品和生物杀灭剂。此外,修订后的法令也引入了对臭氧层破坏的危害分类和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的危害分类,同时将易燃气溶胶归入了气溶胶的分类。其他的更新包括:引入了边界值和浓度限值的概念、对GHS“积木块”方法进行了规定、筛选了联合国紫皮书中的某些元素,以及对商业保密信息和危害信息传递进行了规定等。  根据23/2013号法令,物质和混合物的企业(包括进口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分别从2013年7月12日起和2016年12月31日起符合GHS的要求,即要在相应的截止期前对化学品重新分类并完成SDS和标签的更新。对于化学品再包装的企业,再包装的化学品同样需要提供更新的SDS、标签,以及净含量、商业名和地址等。  详情参见:http://regulasi.kemenperin.go.id/site/baca_peraturan/1483
  • 加州发布认定消费品所含有毒化学品最终规例
    加州行政法办公室于8月28日批准了有毒物质管制部 (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以下简称DTSC) 历时两年制订的《更安全消费品规例》最终版本。新规例订立程序,以认定消费品所含可能会被视为受关注化学品的化学品或化学成份,并排定其优先处理次序,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程序也将对相关化学品及其潜在替代品进行评估,以确定限制该等物质暴露或降低其所造成危险程度的最佳方法。此外,规例还订明,DTSC在替代品分析完成后可采取的监管对策。DTSC发表的资料摘要指出,若实施规例所订立的程序,将可率先建立一项在州政府层面,全面为危险化学品寻找更安全替代品的计划。因此,DTSC认为,《更安全消费品规例》「可能成为化学品改革的全国性模范。」  《更安全消费品规例》制订了一份约有1,200种候选化学品的清单,而根据其他组织已完成的工作,该等化学品均呈现出一种或以上的危险特性,及/或环境或毒理学指标。规例并订明,容许DTSC在清单中加入其他候选化学品的程序。现时另有500种化学品只用于杀虫剂及药物,若这些化学品用于没有获加州《健康安全法》第25251节豁免的产品,将来亦可加入清单中。DTSC应评估含有候选化学品的产品,排定其优先处理次序,以制订一份必须进行替代品分析的「优先产品」清单。某种候选化学品若是某种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的依据,则将指定为该产品的受关注化学品。  规例订明,首份优先产品清单将包含不超过5种产品。在2016年1月1日前,DTSC会将某些产品列为优先产品,而这些产品必须含有一种或以上被列为具有危险特性及暴露风险的化学品。在不迟于规例生效之日起180天后,优先产品的初步建议清单可供公众查阅及评论。  规例规定,负责实体(生产商、进口商、组装商及零售商)如有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应通知DTSC,而DSTC会将有关资料在其网站发布。有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的生产商或其他负责实体,应为该产品及其所含的受关注化学品进行「替代品分析」,以确定限制受关注化学品暴露或降低其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所造成不利影响的最佳方法。  DTSC还应认定,并要求负责实体实施监管对策,以保障公众健康及/或环境,并尽可能使用问题较少的可接受及可行的替代品。DTSC有权要求负责实体为某种优先产品作出监管对策(若生产商决定保留该优先产品),或者要求选择替代产品以取代优先产品。  DTSC将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则订立程序,建立并更新优先产品清单。在规例生效之日起1年内,应发布优先产品工作计划,列明将进行评估的产品类别,以认定在未来3年将加入优先产品清单的产品。在现行工作计划的3年有效期届满前1年,应发布后续工作计划。规例还订明,DTSC在工作计划发布后作出修订的条件。  规例订立程序,容许个人或组织,包括联邦政府和加州其他政府机构向DTSC提出申诉,以便在候选化学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某种化学品,或者在优先产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某种产品/化学品组合。向DTSC提出的申诉亦可要求在候选化学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整个现有化学品清单。  以下产品获规例豁免:  已获《健康安全法》第25251节豁免的产品,即危险处方药物和设备、牙科修复材料、医疗设备 与危险处方药物和设备、牙科修复材料及医疗设备有关的包装物 食品 杀虫剂。  经DTSC确认,同样受到联邦或加州其他监管计划,或者条约或国际贸易协定监管的产品,而该等产品亦会同样因对公众健康及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暴露途径、废弃及使用期完结等影响而被列为优先产品。此项豁免只适用于经DTSC确定,该等计划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提供的保护,相当于或大于产品若被列为优先产品可能提供的保护。  DTSC指出,生产商负有主要责任,以遵守适用于负责实体的规例规定。若生产商未能遵守规定,则进口商(如有)有责任履行规定。当生产商及进口商(如有)均未能遵守规定,而有关资料亦已在DTSC网站的不合规清单中发布,零售商或组装商就须遵守规例。在特殊情况下,生产商可以选择向DTSC提交化学品移除、产品移除、产品-化学品置换,或替代品分析门槛豁免通知,藉此毋须受规例规管。同样,由于生产商/进口商不合规,而须负责遵守上述规定的零售商或组装商,可以选择停止订购产品,并通知DTSC。  适用于负责实体的监管规定,可由团体、行业协??多个负责实体履行。但这不适用于优先产品通知、化学品移除通知、产品移除通知、产品-化学品置换通知,或替代品分析门槛豁免通知。  若未能遵守规定,最初将向生产商及进口商发出不合规通知。如果生产商及进口商没有改正不遵守规定的做法,该产品及有关产品的资料将在DTSC网站内的不合规清单中公布。DTSC可以根据有关替代品分析、监管对策,以及各项通知和所提交的资料,决定负责实体是否遵守规例规定。DTSC也可启动执法行动,其中包括对未能遵守规定的负责实体予以罚款和处分。  DSTC也将在网站上建立回应状况清单,列明有关人士有否应要求向该机构提供资料。此外,DTSC将在网上发布更安全消费品合作伙伴认可清单,以识别自愿向该机构提供资料,以推动更安全消费品的有关人士。  规例订立了负责实体对DTSC所采取行动提出争议的程序。在争议未解决前,DTSC对负责实体实施的要求将继续有效,并会继续就其未能遵守规定而在不合规清单上发布资料。争议程序不适用于DTSC就候选化学品清单所采取的行动、对有关化学品和产品清单的申诉,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声称。  详情: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7%BE%8E%E5%9B%BD%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5%8A%A0%E5%B7%9E%E5%8F%91%E5%B8%83%E6%9C%80%E7%BB%88%E8%A7%84%E4%BE%8B%E4%BB%A5%E8%AE%A4%E5%AE%9A%E6%B6%88%E8%B4%B9%E5%93%81%E6%89%80%E5%90%AB%E6%9C%89%E6%AF%92%E5%8C%96%E5%AD%A6%E5%93%81%E5%B9%B6%E5%AF%BB%E6%89%BE%E6%9B%BF%E4%BB%A3%E5%93%81/baus/sc/1/1X300W0C/1X09URTY.htm#sthash.hOHaaqxP.dpuf
  • 安全无小事 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确使用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是涵盖化学品基本特性、燃爆性能、健康及环境危害、安全处置和储存、泄露应急处理以及法规遵从性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共包括16部分内容。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对每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5d67db2d-e0d4-46b8-b4e8-84215bbf2e7c.jpg" title="1.jpg" alt="1.jp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color: rgb(79, 129, 189) "strong实验安全无小事,1997-2016年间全国高校实验室共发生110多起典型事故。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实验人员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对化学试剂性质不了解,在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这类事故的一个有效预防手段就是合理使用SDS。/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首先,对每一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都应该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常用化学试剂的性质,掌握一般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其次,每一个实验室都应该配备一份本实验室所有试剂的SDS或者制作成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如图1所示,摆放在实验室中最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以备事故发生时实验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该化学品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和消防措施。确保实验人员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9dcf67e-e0dd-4a92-9500-96aaad674a15.jpg" title="2.jpg" alt="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图1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周知卡/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16部分内容进行简单介绍/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中英文名称、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信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有害成分、含量及CAS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侵入人体的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燃爆危险。如western blot常用的丙烯酰胺是一种蓄积性的神经毒物,主要损害神经系统。中毒主要因皮肤吸收引起。该物质可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四部分,急救措施。/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人体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暴露于大量的化学品时应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如苯酚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五部分,消防措施。/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如甲醇遇明火、高热能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灭火剂可用抗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再比如盐酸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如遇火情,灭火时应选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化学品泄露之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该部分描述了各种化学品小量泄漏及大量泄漏时针对性的处理措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操作注意事项与储存注意事项:比如盐酸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由于盐酸易与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发生反应,因此存放时应与这些物质分开存放,同时储存区应备有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了化学品最高容许浓度、监测方法以及呼吸系统、眼睛、身体、手的防护。其中手防护是我们实验过程中最常使用,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一种防护措施。但是不同性质的化学物质需要使用相应材质的手套才能达到防护效果,比如使用盐酸时应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使用乙腈时应佩戴橡胶耐油手套,实验室常用的丁腈手套就属于橡胶耐油手套。选购手套时最好看清材质与说明,不要乱用一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九部分,理化特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熔沸点、闪点、爆炸上限以及溶解性和主要用途。/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稳定性、禁配物、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以及分解产物信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引起化学品急性、亚急性、慢性中毒的中毒剂量,中毒表现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特性。/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生物降价性、非生物降解性以及生物富集性。例如,汞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主要以颗粒物、元素蒸汽、二氯化汞蒸汽、无机亚汞、甲基汞化合物等形式释入环境。大部分汞以无机的和苯基的形态进入水环境、通过细菌的甲基化活动进入水生生物链,进一步在鱼虾类动物体内发生生物蓄积,最终通过这些生物的食用进入人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废弃物性质以及废弃处置方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废弃试剂都是交由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通常只需做好废弃物保管工作即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包装标志、包装方法以及运输注意事项。每一种化学试剂根据其理化特性的不同,包装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高氯酸的包装方法有以下几种:玻璃瓶或塑料桶(罐)外全开口钢桶 磨砂口玻璃瓶或螺纹口玻璃瓶外普通木箱 安瓿瓶外普通木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的相应规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获取方式:/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1、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品向用户提供该文件,所以您可以在购买产品时向化学品供应商索要 /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2、将要查询的化学品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http://www.somsds.com/msds.asp(这个网址还是挺实用的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本文作者:杨慧 河北医科大学)/p
  • 北京暂停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针对天津爆炸事故,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主持召开视频会议,通报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情况,并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业企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进行部署。2015年8月17日至9月6日,本市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对化学品实行封库储存。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暂停施工改造工作,停止动火和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 精细化学品联盟首个新材料应用基地成立
    p  10月25日,在乐华集团箭牌总部大厦,举办了“中国科学院新型特种精细化学品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联盟(以下简称“精细化学品联盟”)新材料应用基地”授牌仪式。/pp  会上,国科控股董事、总经理索继栓代表精细化学品联盟将“精细化学品联盟新材料应用基地”授予了乐华集团,(广州化学)党委书记、董事长胡美龙和乐华家居集团董事总经理谢岳荣分别代表广州化学和乐华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pp  胡美龙在项目介绍中指出,依托乐华集团成立的精细化学品联盟新材料应用基地,将以陶瓷高分子模具胶、浴缸衬底聚合物材料以及木器水性漆三大重点项目为合作切入点,聚焦陶瓷建材产业链的节能环保、性能改进与工艺升级,通过联动创新,切实推动乐华集团乃至陶瓷建材产业的技术创新与陶瓷建材产业转型升级。/pp  谢岳荣在讲话中说到,乐华集团一直注重对生产工艺进行革新和持续不断地推进工艺改进。目前与广州化学合作的项目,对于乐华集团的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pp  索继栓在致辞中表示,希望新材料应用基地成立后,广州化学和乐华集团共同努力,紧密合作,发挥联盟的作用,聚集中科院研究所强大的创新资源,谋划广州化学和乐华集团更好发展的同时,推动并引领陶瓷产业链的技术创新及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链和产业链的有效嫁接,打造陶瓷行业的“领先企业”及创新型企业集群。/pp  精细化学品联盟是经中科院批准,由广州化学牵头负责组建,主要面向陶瓷建材、水泥建材、电子触显、机械制造四个产业链的技术创新及转型升级对新型特种精细化学品的需求,部署创新链,聚集中科院院内创新资源,开展技术创新,推动成果产业化,实现特种精细化学品产业规模的快速发展。乐华集团是我国陶瓷建材的龙头企业之一,对于陶瓷建材行业技术需求与升级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强烈的需求。/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W020171027513338916215.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f57599a0-4cb7-45e7-9c73-7047a581927f.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签约仪式/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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