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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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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肉相关的论坛

  • 【分享】进出口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汇总

    汇总主要是SN系列出入境行业标准中有关于微生物检测的标准,本汇总不定期更新。SN/T 1022-2010 进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SN/T 0173-2010 进出口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SN 1941.1-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 1941.2-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 1941.3-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乳酸杆菌的PCR法SN/T 1942.1-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942.2-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检验方法SN/T 0973-2000 进出口肉及肉制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验方法SN/T 1827-2006 进出口食品中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T 1607-2005 进出口饮料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方法 疏水栅格滤膜法SN/T 0184.1-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0184.2-2006 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第2部分:多重PCR方法SN/T 0184.3-2008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0184.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1059.1-2002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 滤膜筛选法SN/T 1059.2-2002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 滤膜_MUG法SN/T 1059.3-2002 进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滤膜法SN/T 1059.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谷氨酸脱羧酶法SN/T 1059.5-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大肠杆菌O157的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1059.6-2008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检测方法 垂直膜过滤法SN/T 1071-2002 进出口食品中厌氧亚硫酸盐 还原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T 1749-2006 鲜乳中菌落总数快速测定 阻抗法 SN/T 1800-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微生物学30℃菌落计数方法SN/T 1895-2007 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6-2007 食品中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7-2007 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T 1035-2002 出口食品中主要产毒真菌检验方法SN/T 1869-2007 食品中多种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法SN/T 1870-2007 食品中致病菌检测方法 实时PCR法SN/T 1632.1-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632.2-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方法SN/T 1632.3-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荧光PCR方法SN/T 1933.1-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平板计数法和最近似值测定法SN/T 1933.2-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滤膜法SN/T 1944-2007 动物及其制品中细菌耐药性的测定 纸片扩散法SN/T 1962-2007 食品中克雷伯氏菌检测方法SN/T 2098-2008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菌落计数检测方法 螺旋平板法SN/T 2101-2008 乳及乳制品中结核分枝杆菌检测方法 荧光定量PCR法SN/T 2100-2008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快速检测方法SN/T 2154-2008 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SN/T 2099-2008 进出口食品中绿脓杆菌检测方法SN/T 0865-2000 进出口食品中肉毒梭菌及其肉毒毒素的检验方法SN 0168-92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SN 0169-1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 0170-19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N 0171-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的荧光抗体筛选检验方法SN 0172-199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SN 0174-92 出口食品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SN 0175-92 出口食品中弯曲杆菌检验方法SN 0176-92 出口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7-92 出口食品中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8-92 出口食品嗜热菌芽孢(需氧芽孢总数、平酸芽孢和厌氧芽孢)计数方法SN/T 0040-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计数检验方法SN 0333-94 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葡萄糖苷酶荧光)检验方法SN/T 0751-1999 出口食品中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SN/T 0477-95 出口食品中B群链球菌检验方法SN 0668-1997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粘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杯碟法SN/T 0738-1997 出口食品中肠杆菌科检验方法 SN/T 0475-95 出口商品中粪链球菌群检验方法

  • 【分享】关于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关于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传真:010-82260108电子邮箱:xiexn@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DOC

  • 有组织废气进出口数据倒挂

    有组织废气排放测进出口的非甲烷总烃,基本每次进口结果都比出口低。什么原因导致的呢?进出口同时用真空箱采样、采样口堵了。

  • 布袋除尘器进出口

    我想问一下各位大佬,布袋除尘器进出口的风量问题,各位在平常测布袋除尘工艺的管道时,你们的管道进出口风量哪个大,我测出来的风量出口小于进口的风量,但是专家说布袋除尘的出口风量大于进口风量,那一般上哪个更大

  • 【分享】进出口食品中哒螨灵残留量的检测方法(中英文版)

    SN/T 2432-2010 进出口食品中哒螨灵残留量的检测方法(中英文版)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中哒螨灵残留量检测的气相色谱测定和气相色谱质谱确证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芦笋、土豆、葱、梨、桃、玉米、荞麦、茶叶、食醋、蜂蜜、核桃仁、兔肉、鸡肝、虾仁、鸡肉中哒螨灵残留量的检测。注:全文见资料中心。

  • 【科技资讯】进出口食品启用国际通用检测法

    [size=4][font=黑体]启用国际通用检测法 乳肉制品、海鲜检疫节省3至5天 [/font][/size]记者今日获悉,从今年12月1日起,一项在国际上通用的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方法——3MPetrifilm测试片法,将作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安全监控上的一项新的行业标准之一。届时,包括乳制品、海鲜产品、肉制品等在内的各类食物进出口时,检测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乳酸菌的检测时间,将比过去节省3至5天。   新的测试片法除纸片外,无其他任何废液、废物,大大减少或消除了对环境的污染,以及试验后的清洗工作,同时也减少了工作量。   目前,这一测试片法已经拥有国际化的认证体系,还获得了包括美国FDA、美国AOAC、欧盟Nordic在内的众多国际权威机构的认证。其测试片法的检测结果在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得到广泛的认可。   【新闻晚报】

  • 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

    各位大侠:有没有“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汇总”?进出口农产品种类繁杂,难以一一列举,哎!

  • 【分享】进出口食品中炔草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中英文版)

    SN/T 2433-2010 进出口食品中炔草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中英文版)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中炔草酯残留量检测的气相色谱测定和气相色谱质谱确证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芦笋、土豆、葱、梨、桃、玉米、荞麦、茶叶、食醋、蜂蜜、核桃仁、兔肉、鸡肝、虾仁、鸡肉中炔草酯残留量的检测。注:全文见资料中心。

  • 【分享】进出口食品检测标准- SN系列

    2F, SNT 0173-2010 进出口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3F, SNT 0278-2009 进出口食品中甲胺磷残留量检测方法4F, SNT 0351-2009 进出口食品中丙线磷残留量检测方法5F, SNT 1022-2010 进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6F, SNT 1547-2005 进出口食品中甲醛含量测定 液相色谱法7F, SNT 1568-2005 进出口保健(功能)食品检验规程8F, SNT 1590-2005 进出口食品中苏丹Ⅰ、Ⅱ、Ⅲ、Ⅳ检测方法9F, SNT 1740-2006 进出口食品中四螨嗪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串联质谱法10F, SNT 1741-2006 进出口食品中甲草胺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串联质谱法11F, SNT 1742-2006 进出口食品中燕麦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串联质谱法12F, SNT 1748-2006 进出口食品中寄生虫的检验方法13F, SNT 1887-2007 进出口辐照食品良好辐照规范14F, SNT 1889.1-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1部分 串珠镰刀菌15F, SNT 1889.2-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2部分 寄生曲霉16F, SNT 2238-2008 进出口食品中21种熏蒸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17F, SNT 2237-2008 进出口食品中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残留量检测方法18F, SNT 1889.3-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3部分 赭曲霉19F, SNT 1889.4-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4部分 黄曲霉20F, SNT 1889.5-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5部分:禾谷镰刀菌21F, SNT 1923-2007 进出口食品中草甘膦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22F, SNT 1940-2007 进出口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方法23F, SNT 1947-2007 进出口食品中氟草定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24F, SNT 1948-2007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5F, SNT 1949-2007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编写基本规则26F, SNT 1951-2007 进出口保健食品中伐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27F, SNT 1958-2007 进出口食品中伏马毒素B1残留量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28F, SNT 1961.1-2007 食品中过敏成分检测方法 第一部分 酶联免疫法检测花生成分29F, SNT 1961.2-2007 食品中过敏成分检测方法 第二部分 实时荧光PCR法检测花生成分30F, SNT 1967-2007 进出口食品中异稻瘟净残留量的检测方法31F, SNT 1968-2007 进出口食品中扑草净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2F, SNT 1969-2007 进出口食品中联苯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3F, SNT 1971-2007 进出口食品中茚虫威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和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34F, SNT 1972-2007 进出口食品中莠去津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5F, SNT 1973-2007 进出口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36F, SNT 1975-2007 进出口食品中苯醚甲环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7F, SNT 1978-2007 进出口食品中狄氏剂和异狄氏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8F, SNT 1981-2007 进出口食品中环氟菌胺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9F, SNT 1982-2007 进出口食品中氟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0F, SNT 1983-2007 进出口食品中丙炔氟草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1F, SNT 1986-2007 进出口食品中溴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42F, SNT 1989-2007 进出口食品中丁酰肼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3F, SNT 1990--2007 进出口食品中三唑锡和三环锡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4F, SNT 1995-2007 进出口食品冷藏、冷冻集装箱卫生规范45F, SNT 2049-2008 进出口食品级磷酸中铜、镍、铅、锰、镉、钛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46F, SNT 2096-2008 食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 同位素内标法47F, SNT 2098-2008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菌落计数检测方法_螺旋平板法48F, SNT 2115-2008 进出口食品和饲料中总氮和粗蛋白的检测方法 杜马斯燃烧法49F, SNT 2143-2008 进出口食品中隐孢子虫检测方法 PCR法50F, SNT 2147-2008 进出口食品中硫线磷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 【分享】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中英文版)

    SN/T 2430-201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中英文版)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液相色谱检测以及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检测和确证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腊鱼、腊肉、香肠、果汁、果酱、辣椒粉、辣椒油、糖果、话梅、葱头及饼干中罗丹明B的测定和确证。注:全文见资料中心。

  • 固定源废气进出口监测

    请教大家,环境监测中,固定源废气监测,监测排气筒的时候,什么时候要求进出口都检测?有去除效率要求的才监测?进出口检测必须同时进行吗,找了很多相关的标准规范,没发现有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我们这边只要能测进口,都测。请教下大家,到底应该怎样

  • 乳制品进出口差异为何如此之大?

    最近看了一下国内进出口乳制品的数据,差距太大。许多国家乳制品都有进口,而且进口量非常大,而我国乳制品出口量极少,如何振兴乳业,加大乳制品出口?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2006年第44号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资料】进出口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

    录第一章进出口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农药残留分析的实验室规范导则(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二章进出口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第一节有机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出口冻兔肉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方法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 动物性食品用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 肉与肉制品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动、植物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测定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 ) 食品中乙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扑草净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出口水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检验方法出口蜂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方法01 出口粮谷中六六六、滴滴涕、七氯、艾氏剂残留量检验方法01 出口植物油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检验方法出口蔬菜及蔬菜制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茶叶中多种有机氯农药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茶叶中23%、%23、44* 残留量的检测方法第二节有机磷农药残留检测技术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二嗪磷残留量的测定$% ) 柑桔中水胺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 大米和柑桔中喹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 植物性食品中亚胺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 植物性食品中甲基异柳磷残留量的测定$% )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大米中稻瘟灵残留量的测定动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量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食品中八甲磷残留量的测定方法出口粮谷中二嗪磷、倍硫磷、杀螟硫磷、对硫磷、稻丰散、苯硫磷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蔬菜及蔬菜制品中敌敌畏、二嗪磷和马拉硫磷残留量的检验方法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敌畏、二嗪磷、皮蝇磷、毒死蜱、杀螟硫磷、对硫磷、乙硫磷、蝇毒磷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水果和蔬菜中** 种有机磷农药多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粮谷中丁胺磷残留量检验方法韭菜中甲胺磷等七种农药残留检测方法蔬菜上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方法-)蔬菜中甲胺磷残留检验方法第三节菊酯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检测技术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动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组分残留高效液相色谱测定出口蔬菜中氯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残留量检验方法进出口茶叶中多种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检验方法茶叶中硫丹、多种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检测方法第四节其他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粮、油、菜中甲萘威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谷物及其制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大米中杀虫环残留量的测定大米中杀虫双残留量的测定稻谷中三环唑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三唑酮残留量的测定水果中乙氧基喹残留量的测定大豆及谷物中氟磺胺草醚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莠去津残留量的测定粮食中绿麦隆残留量的测定大米中禾草敌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灭幼脲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五氯硝基苯残留量的测定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吡氟禾草灵、精吡氟禾草灵残留量的测定蔬菜、水果、食用油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水果中单甲脒残留量的测定大米中丁草胺残留量的测定粮食中*,01滴丁酯残留量的测定大豆、花生、豆油、花生油中的氟乐灵残留量的测定梨果类、柑桔类水果中噻螨酮残留量的测定花生、大豆中异丙甲草胺残留量的测定粮食和蔬菜中*,01滴残留理的测定大米中敌稗残留量的测定稻谷、花生仁中恶草酮残留量的测定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粮食、蔬菜中噻嗪酮残留量的测定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乳酸菌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小麦中野燕枯残留量的测定梨中烯唑醇残留量的测定)蜂蜜、果汁和果酒中+&0 种农药多残留测定方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2 质谱和液相色谱2 串联质谱法花生仁、棉籽油、花生油中涕灭威残留量测定方法出口粮谷和蔬菜中戊菌隆残留量检验方法34出口粮谷及油籽中哒菌清残留量检验方法34 00*)出口粮谷及油籽中快杀稗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粮谷中叶枯酞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粮谷中涕灭威、西维因、杀线威、恶虫威、抗蚜威残留量的检验方法进出口粮谷中吡虫啉残留量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进出口粮谷中吡氟乙草灵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鲜竹笋检验规程出口山蜇菜检验规程进出口食品中多效唑残留量检验方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3710]进出口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url]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 第136号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第六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求解答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这份标准在网上可以查到两个标准号[b]SN/T 3334-2012[/b]和[b]SN/T 1649-2012[/b],但是只有[b]SN/T 3334-2012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b]这份标准有查到相关公告(替换SN/T 1649-2005、SN/T 1903-2007),所以[b]SN/T 1649-2012[/b]这份标准是怎么回事,网上也有完整文本,有人了解情况吗,求各位老师解答

  •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

  • 【资料】《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align=left]《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b][font=黑体]【法规标题】[/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颁布单位】[/color][/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发文字号】[/color][/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国环境保护部第10号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颁布时间】[/color][/size][/font] [size=3][color=blue][font=楷体_GB2312]2010-4-2 [/font][/color][/size][color=#8b0000][size=5][font=楷体_GB2312] [size=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size] [size=3]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年四月二日[/size][/font][/size][/color][/b][font=新宋体 ][color=darkgreen][size=5][b][size=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size]  [size=3]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size]  [size=3]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size][/b][/size][/color][/font][/align]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四)“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五)“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国际运输,必须在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七)“出口”和“进口”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化学品进出境手续的活动,但不包括过境运输。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全面执行《伦敦准则》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和审批,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发布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公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见附件)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其职责协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资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和对外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化学品的综合评审工作,对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技术事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供咨询意见。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由环境、卫生、农业、化工、外贸、商检、海关及其它有关方面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免费提供试验样品(一般不少于二百五十克)。外商首次向中国销售农药的登记管理仍按《农药登记规定》执行,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交换登记信息。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查,认为需经进一步试验和较长时间观察方能确定其危险性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可给予临时登记并发给《临时登记证》。对未取得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化学品,一律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取得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要求延续登记的,原申请人须在期满之日六个月提出换证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确认是否准予正式登记。遇特殊情况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延续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每次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列入《名录》中的工业化学品或农药之前,均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对准予进口的发给《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局受理申请后,应通知进口国主管部门,在收到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进口的通知后,发给申请人准许有毒化学品出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进口国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不准出口,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须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章。国内外为进口或出口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而申请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为绿色证,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而申请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为粉色证,临时登记证为白色证。 第十五条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第一联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留存,第二联(正本)交申请人用以报关,第三联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六条 申请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对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当为申请提交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第四章 防止污染口岸环境 第十九条 进出口化学品的分类、包装、标签和运输,按照国际或国内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装卸、贮存和运输化学品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因包装损坏或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口岸污染的,口岸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污染,并及时通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和消除其污染的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对经补办登记申请但未获准登记的,责令退回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化学品造成中国口岸污染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外贸管制规定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外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实验需要,首次进口且年进口量不足50公斤的化学品免于登记(《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 我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有新规定

    我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有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乳品的质量安全,近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新要求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作出了两处明显的调整。 一是检疫审批范围有新增。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也将加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行列。 二是检测报告项目有调整。新要求部分修改了非首次进口的乳品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除乳粉和调制乳粉保留蛋白质项目、乳清粉和乳清保留蛋白质项目、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保留蛋白质项目和脂肪项目外,所有其他乳品均取消了蛋白质、脂肪、酸度相关的检测项目,增加了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增加了铅、汞、砷、铬四种重金属检测项目;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增加了铅检测项目;乳粉和调制乳粉增加了砷、铬、铅检测项目;乳清和乳清蛋白粉还取消了乳糖的检测,但增加了灰分、铅检测项目;牛初乳粉增加了砷、铬检测项目。另外乳品种类增加了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进口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报检时提交检疫许可证;从今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该公告附件的规定;报检首次进口乳品时,仍需按要求提供全项目检测报告。

  • 请问SN进出口标准在哪里可以查得到?

    想查一篇SN进出口标准,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请问有什么渠道可以查得到?《SN/T ××××—××××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纸、再生纤维材料 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2-甲基-4-异噻唑啉-3-酮、1,2-苯并和2-辛基-4-异噻唑啉-3-酮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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