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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果蔬有机磷农药残检测法标准实施
    7月1日,由厦门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学科带头人周昱研究员团队制订的行业标准《进出口水果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法》(SN/T0148-2011)正式实施。新标准对15项有关蔬菜水果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检测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行了整合修订。  周昱研究团队通过对准确度和精密度等试验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建立了水果蔬菜中70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检测方法。与被整合的标准相比,新标准实现三大突破:一是农药残留检测种类由原15个标准总共30种增至可同时检测70种 二是增加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确证部分内容 三是可降低检测成本20~40%,提高检测效率50~60%。该标准能适合包括香菇、青葱等复杂基体中70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各项技术指标均满足残留分析的要求,方法的灵敏度达到或超过日本、美国或欧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技术先进性达国内领先水平。  该标准的制订工作由厦门检验检疫局承担,广东、湖南、吉林检验检疫局参与。它的发布实施,对提升我国进出境农产品安全的检测水平,保障人类健康和促进进出口贸易,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出口水果中多果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等86项行业标准发布
    现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1)。《蜜蜂美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SN/T 1168-2011)等8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TCK疫麦环氧乙烷熏蒸处理方法》(SN/T 2016-2007)等3项行业标准(见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目录.xls2.废止行业标准目录.xls海关总署2022年3月14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pdf相关标准如下:发布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SN/T 0184.4-2022 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的检测方法 第4部分:肽核酸荧光原位杂交(PNA-FISH)方法2022-10-012SN/T 0500-2022 出口水果中多果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 0500-952022-10-013SN/T 1168-2022 蜜蜂美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SN/T 1168-20112022-10-014SN/T 1632.4-2022 出口乳粉中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检测方法 第4部分:PCR-CRISPR法2022-10-015SN/T 2073-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7种烟碱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2073-20082022-10-016SN/T 2922-2022 出口保健食品中EPA、DHA和AA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N/T 2922-20112022-10-017SN/T 4544.2-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 方法二2022-10-018SN/T 4545.3-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沙门氏菌 方法三2022-10-019SN/T 4545.4-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沙门氏菌 方法四2022-10-0110SN/T 4675.32-2022 进出口葡萄酒中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2022-10-0111SN/T 5363-2022 鲤浮肿病检疫技术规范2022-10-0112SN/T 5365-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氟唑磺隆和氟吡磺隆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13SN/T 5366.1-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肠杆菌科计数 方法一2022-10-0114SN/T 5367.1-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方法一2022-10-0115SN/T 5368.1-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 方法一2022-10-0116SN/T 5408-2022 再生塑料与改性塑料的鉴别方法2022-10-0117SN/T 5414-2022 再生塑料中33种禁限用物质的测定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筛选法2022-10-0118SN/T 5419-2022 进出境陆生动物隔离检疫场防疫消毒技术规范2022-10-0119SN/T 5420-2022 蜜蜂热厉螨病检疫技术规范2022-10-0120SN/T 5436-2022 乳及乳制品发酵剂、发酵产品中乳酸菌计数 流式细胞仪法2022-10-0121SN/T 5437-2022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苯海拉明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22SN/T 5438-2022 出口乳粉中核苷酸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23SN/T 5439.1-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1部分:沙门氏菌2022-10-0124SN/T 5439.2-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2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2022-10-0125SN/T 5439.3-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3部分:副溶血性弧菌2022-10-0126SN/T 5439.4-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4部分:克罗诺杆菌2022-10-0127SN/T 5439.5-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5部分: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及大肠埃希氏菌O1572022-10-0128SN/T 5439.6-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6部分:空肠弯曲菌2022-10-0129SN/T 5439.7-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7部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022-10-0130SN/T 5440-2022 出口食品中双炔酰菌胺、噻唑菌胺、吲唑磺菌胺等多种酰胺类杀菌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31SN/T 5441-2022 出口水产品中三卡因、苯佐卡因、喹哪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32SN/T 5442-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丙硫菌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33SN/T 5443-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氟吡禾灵、氟吡禾灵酯(含氟吡甲禾灵)及共轭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34SN/T 5444-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咪鲜胺及其代谢产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35SN/T 5445-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特丁硫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36SN/T 5446-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37SN/T 5448-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三氯甲基吡啶及其代谢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38SN/T 5449-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消螨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39SN/T 5450-2022 动物源食品中9种双稠吡咯啶类生物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40SN/T 5451-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乳酸菌总数 方法一2022-10-0141SN/T 5452-2022 食品检测用浓缩仪采购与验收指南2022-10-01废止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SN/T 2016-2007TCK疫麦环氧乙烷熏蒸处理方法2SN/T 2837-2011进境集装箱承载废物原料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规程3SN/T 4642-2016枇杷桔小实蝇、梨小食心虫检疫处理技术标准
  • 果酱水分活度仪入驻广州汉创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百果香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汉创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味精制造 糖果、巧克力制造 糕点、面包零售 乳制品零售 散装食品零售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乳制品批发 烘焙食品制造 糕点、面包制造 其他罐头食品制造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预包装食品零售 散装食品批发 乳制品制造 预包装食品批发 食品添加剂制造 水果和坚果加工 食品添加剂批发 干果、坚果批发 食品添加剂零售 干果、坚果零售 百果香生产的果酱主要是以出口为主,入驻冠亚果酱水分活度仪主要控制果酱的质量,果酱水分活度仪操作便捷,性能稳定,测量速度快,是食品行业检测的好帮手。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食品农残新标将致进出口食品检测增项
    作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律体系中唯一的农药残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8月1日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并对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绿色生产,提高农产品(000061,股吧)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该标准的出台不仅对保证国内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将对食品的进出口产生重大的影响。  对进出口食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标准中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解决了部分进口食品农产品无农残限量标准可依的局面。  为配合新标准实施,全面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检验检疫部门给出三大建议:一是进口食品企业和进口商要尽快将农残相关要求与国外出口商进行沟通,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是尽快推动进出口食品检测方法的研发,加强技术支撑能力,确保检得全、检得快、检得准 三是相关部门加大宣贯力度,重点介绍新老标准的差异,并切实树立企业是食品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如何科学地控制农药残留,不仅事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关系到国产食品安全。专家介绍,科学控制农残从生产渠道来讲,要注意6个方面:一是应根据农药的性质,病虫草害的发生、发展规律,辩证地施用农药,力争以最少的用量获得最大的防治效果 二是安全使用农药应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规定,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果树、蔬菜、中药材、烟草等作物,禁止利用农药毒杀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等,施用农药一定在安全间隔期内进行 三是在遭受农药污染较严重的地区采取避毒措施,一定时期内不栽种易吸收农药的作物,可栽培抗病、抗虫作物新品种,减少农药的施用 四是综合防治,积极开展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实行农作物的合理轮作和倒茬 五是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禁止使用淘汰的农药品种 六是掌握收获期,不允许在安全间隔期内收获和利用栽培作物。各种药剂因其分解、消失的速度不同,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也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收获时该作物离最后喷药的时间越远越好。  对于消费者来说,科学控制农残应该进行去污处理。专家提醒,对残留在作物、果蔬表面的农药可通过暴晒、清洗、去果皮等方法进行去污处理,尽量减少或去除农药残留污染。
  • 质检总局就《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需要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目的地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输入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加施电子锁或者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发布公告解除其发布的风险警示通报和风险警示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   (三)伪造相关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收发货人、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六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 进出口双增长!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进出口数据解读
    各位读者,大家早上好中午好下午好晚上好。近期,科学仪器领域的知名企业在披露的财报中不断释放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客户支出谨慎且放缓”“下调全年业绩预期”等信号。面对这一局面,作为分析仪器“掌上明珠”的质谱仪市场表现又如何呢?当前,中国质谱联用仪市场仍高度依赖进口,进口产品市场占有率约90%。为探究质谱仪市场2023上半年的实际情况,仪器信息网结合海关进出口数据,试图找到答案。视频详情:我们先看下质谱大厂的业绩表现:赛默飞的分析仪器板块Q2收入同比增长9%,是四大业务板块之首,其中色谱和质谱业务有所推动;丹纳赫旗下的SCIEX公司Q2业绩实现高个位数的增长;Waters Q2营收增长4%至7.41亿美元,质谱增长接近20%.;布鲁克质谱业务增长近20%,timsTOF在蛋白质组学应用中需求强劲....虽然上半年整个科学仪器行业呈现低迷,质谱市场仍然交出了一份不错的“成绩单”。基于此,仪器信息网对比了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的进出口数据,发现上半年质谱联用仪的进出口值相较2022同期均得到增长。进口额达到5.2亿美元(+11%),2622台(+24%),进口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为19.9万美元;出口额也从2022年的188万美元增长到618万美元,出口量从20台增长至56台,出口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为9.4万美元,平均每台质谱联用仪进口单价为出口单价的2.1倍。整体来看,2023上半年进口质谱联用仪市场增长非常明显,同时进口单价有所增长,从17.8万增长至19.9万美元。而我国质谱联用仪的出口量仍然很少,但相对于2022年上半年同期出口额和出口量均有所增长,同时出口单价明显增高。此外,2022-2023年1-6月,我国质谱联用仪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从中国香港变为了俄罗斯。值得关注的是,质谱联用仪的年出口量在过去5年中均少于60台,2023仅上半年就突破了50台,为国产质谱的成绩点个赞。(本文仅统计了质谱联用仪这一个编码下的数据,未统计可能存在的,一部分进口质谱联用仪中可能将色谱部分和质谱部分分开报关的部分数据。)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国比较表2023年1-6月,我国30个省市从新加坡、美国、日本、德国等14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进口2622台质谱联用仪,比上年同期增加264台、增幅11.2%,进口额达到5.2亿美元,同比增长1亿美元,增幅24%。进口金额TOP5的国家为新加坡、美国、德国、日本和爱尔兰。其中:新加坡是进口数量最多、进口金额最高的国家(进口715台,1.7亿美元,均价24万美元),美国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均列第二(进口706台、1亿美元,均价15万美元。在进口质谱联用仪总金额的5.2亿美元中,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19万美元,其中德国的均价50万美元最高,其次是英国41万美元。新加坡进口的质谱联用仪均价为23.8万美元, 日本则为9.7万美元。相信大家也能看出来,这个价格差距和几家质谱大厂的产地相关,据了解,德国工厂生产赛默飞、布鲁克两家‘昂贵’的质谱仪,价格自然高。同时,新加坡工厂坐拥SCIEX、安捷伦以及赛默飞的部分产线,所以进口金额和数量都位居榜首。2022-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国家金额月度变化具体来看上半年每个月的进口金额同比变化:2月-5月,连续4个月新加坡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均同比增长,其中4月的增幅最大为72%。美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同样,除1月、6月同比下降外,2-5月的进口金额均同比增长,其中2月的增幅最大为267%。德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的月度变化则与新加坡和美国不同,后两者质谱联用仪在2月的进口金额均同比增长,而德国的进口额却在2月同比下降29%;在后两者进口额均同比下降的6月,德国同比增长109%。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相较于2022上半年同期进口额的增幅是几个国家中最大的,接近45%,进口额从6522万增长至9437万美元。接下来详细看下我国30个进口省市采购进口质谱联用仪的情况: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省市比较表进口金额TOP3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进口数量TOP3分别是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广东省的进口金额最高(进口580台,1.1亿美元),其次是北京市(进口375台,1.08亿美元)。而上海市的进口数量最多(进口697台,1亿美元)。这其中,北京市进口的质谱联用仪均价最高,为29万美元,广东省为19万美元,上海市则为15万美元。再来看出口,质谱联用仪出口金额相较于2022上半年的188万美元增长至618万美元,增长了228%,出口数量也从20台增至56台。2022-2023.1-6月,质谱联用仪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从中国香港变为了俄罗斯。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出口国比较表2022上半年出口俄罗斯的质谱联用仪共1台,9万美元,而2023年则增长为41台,共420万美元,出口额翻了近47倍,平均每台出口的质谱联用仪价格为10万美元;2022上半年出口到中国香港的质谱联用仪13台,共162万美元,平均每台出口的价格为12.5万美元,2023年则下降为5台,金额146万美元,平均每台出口的价格为29万美元,为2023年出口均价最高的地区。总体而言,我国质谱联用仪的出口量仍然很少,但相对于2022年上半年同期出口额和出口量均有所增长,同时出口单价明显增高,从9万增长至11万美元。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p  2016年,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累计进出口总顺为794.5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5.51亿美元,下跌1.91%。/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37198044159.jpg" width="360" height="281"//centerp/pp /pp /pp  一、各地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pp  1、各地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总额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216781028546.jpg" width="595" height="335"//centerp/pp /pp /pp  2016年,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累计进出口总顺为794.5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5.51亿美元,下跌1.91% 上海、河南等13个省市同比合计增加了13.93亿美元。其余18个省市合计减少29.45亿美元,广东减少最多《20.46亿美元》 上海、河南、福建、山东和浙江等5个省市的增加额均超过1.50亿美元,上海增加最多(3.77亿美元)。/pp  2、各地仪器仪表行业进口总额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47384093266.jpg" width="590" height="341"//centerp/pp /pp /pp  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累计进口总硕为449.5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1500万美元,下跌1.13% 上海、福建、北京等15个省市同比合计增加了12.13亿美元。其余16个省市合计减少17.28亿美元,广东减少最多(9.13亿美元) 上海、福建和北京等3个省市的增加额均超过2.00亿美元,上海增加最多(3.04亿美元)。/pp  3、各地仪器仪表行业出口总额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67836025944.jpg" width="597" height="334"//centerp/pp /pp /pp  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累计出口总额为345.0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0.36亿美元,下跌2.92% 河南、天津、上海等12个省市同比合计增加了8.41万美元。其余19个省市合计减少18.77亿美元,广东减少/pp  最多(11.32亿美元) 河南和天津的增加额均超过2.0亿美元,河南增加最多(3.14亿美元)。/pp  4、各地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贸易差额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78740074541.jpg" width="584" height="334"//centerp/pp /pp /pp  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累计贸易逆差104.5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21亿美元,上升5.25% 全国只有广东、浙江、河南和江西等4个省实现贸易顺差,合计实现顺差66.29亿美元。其中27个省市合计逆差170.82亿美元 天津、河南等12个省市同比合计减少逆差13.25亿美元,天津减少最多(5.60亿美元),其余18个省市合计增加逆差18.47亿美元。/pp  二、仪器仪表行业主要省市进出口比较/pp  1、2016年1一12月仪器仪表主要省市进出口增长、贸易差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78912015379.png" width="450" height="316"//centerp/pp /pp /pp  浙江省的进口增长率最高(9.62%),广东省的进口增长率最低(-9.50%) 山东省的出口增长率最高(2.45%),广东省的出口增长率最低(-89%) 广东省的贸易顺差最高(45.20亿美元),上海市的贸易逆差最高(-52.59亿美元)。/pp  2、2016年1一12月仪器仪表主要省市进出口结构、出口强度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89380010818.png" width="470" height="313"//centerp/pp /pp /pp  浙江省、广东省的出口比重大于进口比重。浙江省的出口强度最高,出口比重是进口比更的3.78倍 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的出口强度小于1,即出口比重均低于进口比重。/pp  3、2016年1一12月仪器仪表主要省市进出口占有率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98381067663.png" width="436" height="315"//centerp/pp /pp /pp  广东省的进出口占比最高(27.58%),江苏省和上海市居后分别为19.36%和16.37% 广东省的出口占比最高(38.31%),江苏省和上海市居后分别为19.54%和11.23% 上海市的进口占比最/pp  高(20.32%),江苏省和广东省居后分别为20.29%和19.35%。/pp  三、近两年仪器仪表行业主要进口商品比较/pp  1、近两年分析仪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07351020904.png" width="590" height="312"//centerp/pp /pp /pp  2、近两年电子测量仪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15182006152.png" width="579" height="326"//centerp/pp /pp /pp  3、近两年试验机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22405017475.png" width="582" height="323"//centerp/pp /pp /pp  4、近两年压力检测仪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30860052860.png" width="568" height="315"//centerp/pp /pp /pp  /pp  5、近两年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38052090761.png" width="575" height="322"//centerp/pp /pp  6、近两年流量、液位仪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45852086194.png" width="580" height="311"//centerp/pp /pp  7、近两年显微镜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55071080068.png" width="573" height="322"//centerp/pp /pp  8、近两年大地测量仪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62949054068.png" width="571" height="316"//centerp/pp /pp  9、近两年医疗仪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70859030003.png" width="561" height="322"//centerp/pp /pp  10、近两年光学元件、零件、附件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85398000998.png" width="565" height="312"//centerp/pp /pp  11、近两年分析仪器零件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85585027037.png" width="586" height="316"//centerp/pp /pp  12、近两年电工、电子测量仪器零件、附件进口数量、均价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92823079447.png" width="565" height="317"//centerp/pp /pp  四、仪器仪表子行业出口交货值比较/pp  1、仪器仪表子行业出口交货值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501559037581.jpg" width="586" height="338"//centerp/pp /pp  仪器仪表行业出口交货值1194.35亿元,同比增长2.19%,净增25.55亿元 仪器仪表行业出口依存度12.90% 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出口依存度7.16% 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出口依存度10.79% 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出口依存度10.79%。/pp  2、仪器仪表子行业出口交货值增量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509734001176.png" width="580" height="336"//centerp/pp /pp  3、仪器仪表子行业出口交货值、增量比重比较/pp  centerimg alt="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518657044114.png" width="573" height="339"/ /center/p/p/p/p/p/p/p/p/p/p/p/p/p/p/p/p/p/p/p/p/p/p/p
  • 进出口光学设备检验标准通过审定
    由江苏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进出口光学设备检验规程第X部分:生物显微镜”行业标准近期通过国家认监委审定。在审定会议上,标准审定委员会听取了江苏南京检验检疫局标准起草人所作的说明,对提交会议审定的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了认真讨论、严格的审定。在审定过程中,标准审定委员会专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标准起草人根据专家的建议,对标准稿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审定委员会经充分讨论,一致通过该规程的审议,建议修改后,尽快上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发布。  标准审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标准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要求,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的要求。该标准是根据进出口生物显微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总结多年进出口生物显微镜检验监管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规范了进出口生物显微镜检验监管工作,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执法依据和技术标准。该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的进出口生物显微镜的检验规程,科学合理,内容全面丰富,便于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推广和实施,对保证和提高我国进出口生物显微镜的质量,生物显微镜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部令 第10号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年四月二日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 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国内首部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专著出版
    近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植中心余道坚研究员主编的《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正式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我国首部公开出版的有关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的专著,系统收集了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泰国、越南等国际粮食主要贸易国家有关大豆、小麦、大麦、玉米、大米等粮食的分级和品质检验方法,介绍了进出口粮食取样、制样和品质检验技术,提供了美国常用的粮食感官检验图谱近90幅。全书分十章,共42.2万字。  我国是粮食生产和消费最多的国家,近年来进口量已超过6000多万吨。我国进出口粮食的品质检验主要以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为依据,在口岸检验中也经常遇到贸易合同中约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以粮食出口国的标准为检验依据。由于世界各地的粮食分级、项目定义和品质检验标准不尽相同,有些还差异较大,给进口粮食检验工作带来诸多困难。该书的出版,为我国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提供了检验依据。  本书是一部关注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的专著,是质检总局科技项目成果之一。该书由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植中心主持编写,邀请了深圳检验检疫局植检处、蛇口局,广东、上海、天津检验检疫局和益海嘉里集团深圳南海粮食公司等从事粮食品质检验的同行专家参加编写。本书实用性强,图文并茂,可为从事粮食进出口贸易、品质检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全面了解粮食的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提供参考,对促进我国粮食国际贸易、提升品质检验工作质量、保障进出口粮食安全有重要的意义。
  • 福建首个进出口棉花实验室建成
    2013年3月14日,记者从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福建省首个进出口棉花实验室于日前在国家纺织品检测重点实验室(石狮)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此实验室的投入运行,填补了福建进出口棉花无检测机构的空白。  据介绍,该实验室面积400多平方米,设有棉花分级室、恒温恒湿室和样品流转室,总投入300多万元,其中新安装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美国乌斯特HVI1000型大容量棉花纤维测试仪并通过到货验收,具有检测年进口5-10万吨棉花的能力。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进口棉花的检验检疫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强力等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而且混有杂质、有害生物等情况屡屡发生。福建省作为全国第六大纺织服装大省,年出口纺织服装达148亿美元,之前因无专门的进口棉花实验室,需送广东、浙江等地检验,造成企业通关时间拉长、成本增加等问题。该实验投入使用将有力地支持闽南进口棉花集散中心和晋江陆地港进出口棉花交易中心的建设,有效促进泉州市乃至福建省纺织产业的发展。
  •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
    12月28日,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向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等20位专家颁发聘书,大会讨论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章程。  蒲长城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国内国际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做好出口食品出口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成立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咨询机构,通过形成一套科学机制,及时通报沟通情况,以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性,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他希望专家委员会以科学的态度,积极研究探索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进展,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和有效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对300万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此次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将致力于对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对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咨询意见 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对重要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对制定和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研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学和技术,提出咨询建议。  来自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疾控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等科研院所以及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质检系统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 我国进出口乳品监管办法将出台
    据国家质检总局消息,《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将于近日发布实施。今后进口洋奶粉要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后,才能允许进入中国。  近年,洋奶粉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些洋奶粉在受到国内消费者追捧的同时,也不断曝出食品安全问题。据统计,在国家质检总局14个月以来公布的进境不合格食品通报名单中,共有34批次超过270吨不合格进口奶粉被销毁或退货,其中四分之三为婴幼儿奶粉。  据了解,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到中国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需要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办法对于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都有明确规定。  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已发布进出口乳品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进口乳品的准入、审批、标准、检验检疫和风险预警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质检总局表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于乳制品提出了准入评估的要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的国家才被允许向中国出口。同时,还将对出口商和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度。
  • 质检总局公布获进出口检验鉴定许可的机构名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公告》(2011年第17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等19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等6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现将许可和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序号机构名称许可范围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客户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集团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社会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集团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张家港检验认证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分公司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集团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3浙江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电子电气产品、玩具及儿童产品、纺织品、皮革、油漆、饰品的检测。4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玩具、轻工产品、机电产品检验、验货、检测和其他相关服务。5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电子电器产品、纺织品、服装、玩具、轻工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检验、验货、检测,签发检测报告、检验证书等证明文件。6广州威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家用电器、电容器、电焊机、电机、电动工具、照明设备、电池、玩具、附件电器、电线电缆、电工电子产品、信息产品、汽车零部件、化学材料、医疗电子设备、机械等产品的检测 EMC检测 环境检测。7天津口岸检测分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进出口矿产品和金属材料检验鉴定,货物重量鉴定,初级农产品检验,工业产品检验,残损鉴定和价值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8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从事进出口机械设备及零部件、金属制品、工业机械、工业零部件、建筑机械、建筑机械零部件、控制设备、电子电气及光电设备、家用电器、照明设备、信息技术、音视频及类似设备、电力传输及供电设备、医疗器械、无线电设备、环境测试、防爆机械、电动工具及园林工具、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的检验鉴定和检测。9莱茵技术——商检(宁波)有限公司进出口电子电器(含配件)、机械、工具、玩具、橡胶及塑料制品以及车辆配件的检验和检测。10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鞋及其他轻工产品及其辅料附件的验货和检测。11上海天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桥分公司从事进出口汽车零部件及建筑材料的检验、测试等技术服务。12天祥(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科学城分公司进出口纺织品及鞋类、家用及商用电子电器类、玩具及儿童用品、自行车、家具、家居用品、运动器材、饰品等商品的检验、测试及相关技术服务。1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从事玩具、家具、日杂陶瓷制品等进出口商品验货,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14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根据客户委托,承担烟花爆竹检查、检验、鉴定、监督、验货、评定等技术服务。15东莞标检产品检测公司深圳分公司进出口日用消费品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16南通恒华服装检整有限公司服装检整、服装后道整理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17南通南野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服装检整及相关业务。18深圳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电器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检测与认证。   二、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同意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申请投资人、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和机构地址变更许可,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同意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投资人许可,注销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深圳华测鹏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证号和许可范围不变。  (三)同意青岛伯肯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和出资人许可,注销青岛伯肯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青岛纺检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同意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机构性质和投资人许可,注销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同意青岛英博思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投资人、机构地址和经营业务范围许可,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其经营业务范围为从事国内外委托的商品品质、数量、重量(容器)的检验和公正鉴定,涉外资产的价值鉴定。  (六)同意深圳澜迪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申请投资人变更许可,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Intertek天祥集团湛江出口水产品研讨会举办
    打破贸易壁垒、水产品技术解决方案研讨会记Intertek天祥集团湛江出口水产品研讨会  2011年10月21日下午,由Intertek天祥集团与湛江市水产进出口企业协会共同主办,食品伙伴网和我要测网站协办的“打破贸易壁垒、水产品技术解决方案”研讨会,在广东省湛江市隆重举行。本次会议旨在分析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助湛江地区水产品出口企业降低产品风险、并安全顺利进入国外市场。包括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政府机构的领导,湛江恒兴集团、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湛江)水产有限公司在内的近二十五家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现场会议,德炎水产等五家企业参加了网络同步会议。 图一:湛江市水产进出口企业协会秘书长岑坚致开幕词  湛江市水产进出口企业协会等对此次会议给予了大力支持,湛江市水产进出口企业协会秘书长岑坚致会议开幕词,呼吁参会代表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其讲解分析了湛江市地区进出口贸易情况及壁垒。各参会领导在会议结束后,鼓励企业与Intertek天祥集团共同探讨农产品企业在出口时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湛江是我国大陆南端的海滨城市,是中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对虾、珍珠、饲料等是湛江重要的重点水产产业。湛江海岸线长,沿海滩涂资源丰富,养殖对虾得天独厚。该市养殖对虾已有10年历史。该市对虾养殖自1996年产量突破1万吨大关以来,年年上新的台阶,已经连续5年获得大丰收。去年产对虾3.2万吨,占全国1/6,超过广东省一半。湛江对虾等水产品主要输出到欧盟,日本,美国等地区,随着贸易进一步加深,水产品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要求和壁垒。面对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趋向制度化、法律化,如何跨越技术壁垒?面对竞争激烈的国内外市场,质量与成本如何平衡? 如何对环境与社会作出积极影响,提高国外买家及消费者的认可度?成为众多企业关心的话题。  对此,Intertek天祥集团在此次研讨会中,主要从三个方面为参会企业提供了详细的解决方案。图二:Intertek天祥集团刘丽梅女士介绍相关认证  其一是农产品相关认证。包括BRC(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英国零售商协会)和IFS(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国际食品标准)认证,以及MSC(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 国际海洋理事会)认证、Global G.A.P.(Global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和有机认证。BRC和IFS认证是欧洲零售商协会,针对想要进入英、法、德国及北欧市场的零售终端销售的商品所制定的认证。MSC认证包括渔场认证和产销监管链COC认证,是为保证全球渔业可持续发展所颁布的认证,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欧美国家已经越来越受到认可和支持。GLOBAL G.A.P.认证又称作全球良好农业操作认证,是在全球市场范围内作为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的主要参考而建立,并迅速在很多国家被认可。有机产品是所有产品中,特别是食品中要求最高的级别。此次会议上详细解读了这几种认证的具体法规要求,并介绍了服务流程和优惠套餐。  其二是商品检验。第三方商业委托检验,是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经过第三方的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Intertek天祥集团推出的商品检验业务,能很好的协助水产品企业应对国外客户的需求,增强国外买家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此次会议结合水产品出口时进行商品检验的实际案例,分析了国际买家的常见验货要求、验货流程等。图三:Intertek天祥集团杨阳先生介绍出口检测要求  其三是相关检测。主要介绍了出口到日韩和欧美这四个地区的水产品被扣留情况,分析了被扣留原因,指出检测指标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出口到日本的水产品、食品需符合“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 出口到韩国需符合“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食品公典”等法规要求 出口到欧美需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FDA的相关法规要求。此次会议结合实际案例针对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和检测优惠合作套餐。
  • 5000万元设备保进出口食品安全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贵州食品安全研究室授牌仪式在贵州省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据了解,目前贵州检验检疫局已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常规实验室三个层次的检测体系、综合技术中心成为经CNAS认可及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拥有生物芯片扫描仪、基因测序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等先进检测设施设备400余台(套),价值近5000万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全省外贸经济发展及全省产品进出口检测的需求,将增强全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能力。
  • 2015年仪器仪表进出口创六年新低
    p  2015年仪器仪表行业处于稳定增长状态,但是在进出口方面出现了下降态势,创了六年来新低。2015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缘何出现下降?我们一起来看看原因。/pp  来自海关的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总额676亿美元,进出口总规模09年以来首次下降。其中,进口金额414亿美元,出口262 亿美元,逆差152亿美元,创六年来新低。国内市场需求疲软,本国企业水平提升,导致进口大幅减少 国际市场的疲软,既影响了在华三资企业高端产品的出口,又对本国企业中低端产品出口产生了一定影响。两个市场叠加的结果,为进出口逆差的下降创造了条件。/pp  与去年相比,进口同比下降5.36%,出口同比增长0.46%。仪器仪表行业上一次进口负增长出现在2009年。/pp  2015年全年,仪器仪表进口延续了2014年的下行走势,除3月略有反弹外,其他月份均为负增长。1-12月,161类产品中57.1%同比下降。进口产品中,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降幅较大,为31.52% 压力/差压变送器、电子万能试验机一位数负增长 气体或烟雾分析仪同比下降13.58% 气相色谱仪基本与去年持平,进口金额2.7亿美元 此外,试验台、物镜、质谱联用仪两位数增长,分别为:13.10%,24.81%,33.13% 液相色谱仪增幅16.14%。/pp  出口情况不容乐观,从年初的12.8%正增长逐月下滑,7月出现09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之后的8月、11月又出现两次负增长,12月转负为正。行业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中,未装配的光学元件同比一位数正增长 电度表依然保持两位数增长,其中单相电子式(静止式)电度表增幅27.34%,三相电子式(静止式)电度表同比增长23.16%。/pp  预判2016年,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和市场环境的改善,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逆差有望继续降低。/p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质检总局第111号令《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3.2第111号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七条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第十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二条 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三)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 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 出口玩具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货证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九条理机构管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国内外反馈的重要质量信息,第十七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 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 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 企业使用原料情况 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等。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 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三)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抽批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对报检的出口产品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 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行进出口数据盘点!
    仪器信息网讯 色谱仪,为进行色谱分离分析用的装置。包括进样系统、检测系统、记录和数据处理系统、温控系统以及流动相控制系统等。现代的色谱仪具有稳定性、灵敏性、多用性和自动化程度高等特点。广泛地用于制药、食品、材料、环保、石化、农林、医疗卫生等领域。色谱仪是化工行业的基础,一个国家化工行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色谱仪的飞速发展。近年来,中国色谱仪出口数量稳步上升,由2018年2万台上升至2022年的4万台,出口金额由2018年的9.5亿元升至11亿元。总体上呈现出口数量稳步上升,出口金额趋于稳定。在我国,海关主要通过HS编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分类划分。其中,色谱仪相关的HS编码主要有三个:气相色谱仪(HS90272011)、液相色谱仪(HS90272012)、其他色谱仪(HS90272019)。其他色谱仪包括:离子色谱、薄层色谱、凝胶色谱仪、超临界色谱等。仪器信息网特别整理了2023年1-6月份其他色谱仪(Hs编码 90272019)进出口数据,为大家了解中国目前其他色谱仪市场概况做个参考(已将不利于统计数据进行剔除)。从近五年其他色谱仪进出口数据显示,中国其他色谱仪市场仍以进口为主,进口产品市场远高于出口市场。总体上呈现出口数量与金额较为稳定, 2023年上半年中国其他色谱仪进口数量为981台,进口金额为3.7亿元。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进出口金额TOP5地区(万元)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进口金额TOP3地区分别是墨西哥、瑞士、美国,进口金额依次为12462万元、11724万元、3841万元;出口金额TOP3地区分别是中国香港、玻利维亚、韩国,出口金额依次为245万元、245万元、115万元。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各省出口金额占比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各省进口金额占比 从主要进出口省市来看,东部及东南沿海地区是其他色谱仪进出口主力,上海、北京、广东的进出口量均为前三。其中上海市的进口金额占比更是高达40%,其次是北京、广东省,金额分别占比18%和14%。上海、北京、广东等这些省份也是我国经济较发达,仪器研发、检验检测相关行业比较发达的省份。———————————————————————————————————————色谱技术是现代最重要的分离分析手段,在制药、食品、环境、生命科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近年来,随着科研、分析检测等领域的不断发展,色谱从业人员不断增多,相关知识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大。为满足广大色谱从业人员对知识分享学习的需求,仪器信息网自2016年开始举办色谱网络大会,旨在为国内外色谱科研工作者及行业一线工作者提供实时便捷的沟通平台,以促进业内交流,提高色谱研究及应用水平。2023年,第八届网络色谱会议(iCC 2023)将于9月12-14日召开。本次iCC 2023由中国化学会色谱专委会指导,仪器信息网联合北美华人色谱学会、上海分析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举办。将围绕当下色谱领域的最新技术和应用,邀请业内知名科研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应用专家做精彩报告。点击图片直达会议报名页面
  • 2012年我国生化药进出口增速放缓
    随着政府扶持医药产业的政策相继出台,药品招标模式的优化调整,国内经济的筑底企稳,以及国内生化药企业与国际医药行业联系的日趋紧密,2012年我国生化药进出口总体上仍保持较大幅度稳步增长,但是增幅较上两年略有放缓。  2012年我国生化药进出口总额达50.02亿美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5.15%。  进口:贸易逆差仍较大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稳中有升,市场需求回暖,居民医药支出能力不断增强,加之发达国家生物医药制品技术优势,2012年我国生化药进口保持迅猛增长势头,进口额高达27.43亿美元,同比增长34.18%。  2012年,全国共有1119家企业经营生化药进口,进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159家,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永裕(上海)医药物流营运有限公司、科园信海(北京)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国药外高桥医药有限公司、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位居当年我国生化药进口额排名前10位,所占比重达54.52%。  2012年我国累计从57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生化药,欧洲和北美洲仍然是主要进口市场。我国生化药进口十大贸易伙伴依次是美国、德国、瑞士、法国、爱尔兰、奥地利、新西兰、丹麦、西班牙和日本,前10名占整个进口市场比重高达89.03%,均为发达国家,市场垄断特征非常明显,贸易逆差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生物医药行业起步较晚,同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产业链上游技术,还是下游技术均明显落后。  2012年我国进口酶及辅酶类生化药达1.8亿美元,同比增长7.71%。人用疫苗进口额为1.55亿美元,同比下降18.2%。全国共有6家企业经营人用疫苗进口,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高居人用疫苗进口额榜首,所占比重达47.90%。该公司主要从事进口生物医药制品分包装,主要品种包括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细胞)、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流行性感冒病毒裂解疫苗等。  税则号3002100090“其他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项下商品的进口额为19.37亿美元,所占比重为70.6%。全国共有346家企业经营该类商品进口,其中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永裕(上海)医药物流营运有限公司、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位居2012年该类商品进口额排名前5位,所占比重达52.84%。罗氏制药进口的生物医药制品主要有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和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安维汀)。赫赛汀2010年全球销售额达到41.7亿美元,其专利将在2019年到期 安维汀2010年全球销售额达55.4亿美元,其专利也将于2019年到期。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生物医药制品主要有阿达木单抗注射液(修美乐),其2010年全球销售额达59.8亿美元,专利将在2018年到期。  出口:同比出现微小负增长  2012年,我国生化药出口额为22.58亿美元,同比下降1.78%。造成出口额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三:全球经济低迷导致银根紧缩、采购意愿下降、补库存动力不足,导致国外市场对药品需求下降 国内生化药品国际竞争力不足 肝素产品经过多年利好、出口贸易井喷发展之后,价格有所回落。  2012年我肝素及其盐制品出口额为7.47亿美元,同比下降22.12%。  2012年,我国从事生化药出口贸易的企业共有1028家,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20家,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南京健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城生化有限公司、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临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谷神进出口有限公司、诺维信(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位居2012年我国生化药出口额排名前10位。  2012年我国生化药共出口到179个国家和地区,对欧洲出口额为8.35亿美元,同比下降13.86%。欧洲主要出口市场,所占比重达36.98%。对亚洲出口额为6.8亿美元,同比增长30.13%。2012年我国生化药出口十大贸易伙伴依次是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印度、奥地利、韩国、意大利和巴西,所占比重达63.5%。其中,美国市场所占比重高达20.25%,出口额为4.57亿美元。对美国出口最大的3家企业为南京健友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和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2012年肝素及其盐制品仍为我国生化药出口重磅产品,出口额为7.47亿美元,出口金额占比33.1%。出口量最大的两家企业是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南京健友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共占我国肝素产品出口市场53.37%的份额。  酶及辅酶类生物药出口额为2.81亿美元,占我国生化药出口比重的12.44%。人用疫苗出口额为2210.96万美元,占比0.98%。  税则号为3002100090的“其他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项下商品的出口额为1.73亿美元,占生化药出口比重达7.68%,共出口到140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土耳其、法国、德国和印度,所占比重高达53.23%。其中,美国所占比重达27.17%。全国有147家企业经营该类商品出口。其中,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出口金额高居榜首,达7665万美元,占该产品出口总额的44.21%。  政策助力产业发展  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医药工业总产值为18147.9亿元。生物医药工业总产值达1852.7亿元,同比增长20.5% 实现营业收入1775.4亿元,同比增长18.8% 利润总额为230.1亿元,同比增长14.3%。生物医药产业在整体医药产业中的比例为10.2%,与发达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占整体医药产业比例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说明我国生化药产业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政府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力度不断加大。2012年10月19日出台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已将生物技术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并将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 2012年8月3日财政部出台《2012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拟支持单位》,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支撑环节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拟扶持项目共计27项,侧重于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相关产品的基础性研发 2012年1月原卫生部出台了鼓励设置新浆站的细则,提高了单采血浆采集量,血液制品供应量大幅增长,解决了原料紧张的问题 近期发布的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扩容,将基本药物品种由307种扩容至520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约为317种。政府扶持政策一定能给产业注入巨大的动能,推动生化产品生产与研发,在技术上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增强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可以预见,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 2013年我国生化药进出口贸易将前景光明。
  • 中国严限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发布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名单的调整、以及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66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
  • 2022年科学仪器进出口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随通知公布的还有《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税目税率转换)》、《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注释修订)》、《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2022年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95%、97%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出口商品税率表》、《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等附表。2022年科学仪器调整的具体内容:《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税目税率转换)》中,主要列出了2021年和2022年税则的对比,包括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部分射线类应用设备相比之前分类有所细化,新增了子目,税率也随之调整。质谱仪类仪器税则号列发生了变动。《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主要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和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按照2022上半年和下半年税率分别列出。《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列出分析仪器、测试测量等仪器和仪器相关零件、附件的最惠国税率,部分仪器2022年最惠国税率为0,部分仪器2022年下半年同比上半年税率降低50%。《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2022年最惠国税率和2022年暂定税率,涉及包括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设备,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测量、检验压力的仪器及装置,90.26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液体或气体测量仪器及装置,气体或烟雾分析仪,色谱仪和电泳仪,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以及其他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用于测量、记录、分析和评估环境样品或对环境的影响的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检镜切片机,轮廓投影仪,光栅测量装置,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测振仪,手振动仪,具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网应用的自动电压和电流调节器,自动调控流量、液位和湿度的仪器等仪器及零附件。《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中,修改了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γ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的注释,删除了部分子目中关于测量管道中气体的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仪器及装置、质谱联用仪的注释。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还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实施时间将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大批分析仪器、测试测量仪器、光学仪器、生命科学仪器及零件都涵盖其中,详见《98%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以上涉及的具体仪器类别可下载附件查看。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pdf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税目税率转换).pdf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注释修订).pdf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2022年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95%、97%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pdf出口商品税率表.pdf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pdf实施时间待公布:98%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pdf
  • 质检总局注销10家机构进出口检验资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销北京中外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等10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的公告》(2011年第18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注销以下10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1、北京中外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2、常州吉富服装检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3、中瑞检验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4、中瑞检验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5、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6、青岛三义鉴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7、福建海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8、杭州科锐纺织品有限公司9、纳斯美林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10、厦门通达公估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成立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成立魏传忠葛志荣出席成立仪式  9月28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成立仪式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国务院参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长葛志荣出席大会。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以及来自全国检验检疫部门和98家检验机构的200余名代表参加大会。  魏传忠指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的成立是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中国特色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成立统一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通过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对于繁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是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民政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由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汉斯曼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家知名品牌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目前拥有团体会员104家、个人会员43人。  本次大会讨论通过了《分会工作条例》、《分会会员管理办法》等制度,选举产生了分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分会成立后,将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着重从深入调研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加强协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发挥合作和服务作用、强化自律促进行业协调发展四个方面入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开创检验鉴定工作新局面。
  • 福建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水平
    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福建有效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水平,该省出口食品农产品不合格率呈下降趋势。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1日透露的消息显示,2010年福建共检验检疫出口食品农产品4.33万批、27.9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78%和54.42%,从中检出不合格84批、327万美元,批次、货值不合格率比上年分别下降0.15个、0.05个百分点 进口食品农产品0.60万批、14.94亿美元,同比增长-26.16%和21.17%,从中检出不合格465批、9.51亿美元,批次、货值不合格率同比增长2.98个、7.30个百分点。  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进了福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去年福建启动建设涵盖全省9个地市的21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广“1+4”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综合管理模式,取得初步成效。安溪、建瓯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辐射带动了福建出口茶叶整体安全质量水平。长乐鳗鱼示范区被国家作为首批重点推进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示范区。福建列入示范区建设的食品农产品去年出口普遍大幅增长。  为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福建还对已有的《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分析作业指导书》等43个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进行全面修订,并补充制定关于食品抽采样、现场检验检疫和不合格处理等作业指导书11份,从制度上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并开展不合格食品调查,针对辖区被国外通报不合格食品,逐批展开原因调查,督促企业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2024年科学仪器进出口关税调整
    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随通知公布的还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出口商品税率表》、《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等附表。其中,对 1010 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见附 1);继续对小麦等 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继续对铬铁等 107 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见附 4);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见附5),调整后,2024 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957 个。2024年科学仪器调整的具体内容:《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2024年最惠国税率和2024年暂定税率,涉及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平板探测器,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探测器,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闪烁体、准直器,三坐标测量机用自动控制柜,其他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设备,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测量、检验压力的仪器及装置,税目90.26中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液体或气体测量仪器及装置,气体或烟雾分析仪,色谱仪和电泳仪,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以及其他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用于测量、记录、分析和评估环境样品或对环境的影响的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检镜切片机,轮廓投影仪,光栅测量装置,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测振仪,手振动仪,具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网应用的自动电压和电流调节器,自动调控流量、液位和湿度的仪器,且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零附件。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还发布了《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冈比亚、刚果(金)、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涉及多种分析仪器、测试测量仪器、光学仪器、生命科学仪器及零件等。附件下载:附件: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pdf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附2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附3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附4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附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 2023年科学仪器进出口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随通知公布的还有《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出口商品税率表》、《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等附表。2023年科学仪器调整的具体内容:《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中,主要列出了2022年和2023年税则税目的对比,包括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和调整说明。调整后,删除了税则号为9015.1000的测距仪子目。删除了税则号为8479.5010的多功能工业机器人字目,并新增8479.5011协作机器人和8479.5019其它子目。子目8479.5011所称“协作机器人”,是指能和人类在共同工作空间中协同工作的机器人,由执行机构、一体化关节和控制系统组成,其中一体化关节又由伺服电机、减速器、编码器、驱动器和通信总线等组成。新增了9018.9080手术机器人子目。子目9018.9080所称“手术机器人”,是指由机械臂、控制台、成像系统等部分组成,能以微创方式实施复杂的外科手术的一种医疗设备。包括骨科手术机器人、腔镜手术机器人、神经外科手术机器人、放射介入手术机器人。《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2023年最惠国税率和2023年暂定税率,涉及包括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探测器、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闪烁体、准直器、用于90章下列环境产品,包括太阳能定日镜、其他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设备,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测量、检验压力的仪器及装置,90.26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液体或气体测量仪器及装置,气体或烟雾分析仪,色谱仪和电泳仪,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以及其他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用于测量、记录、分析和评估环境样品或对环境的影响的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检镜切片机,轮廓投影仪,光栅测量装置,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测振仪,手振动仪,具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网应用的自动电压和电流调节器,自动调控流量、液位和湿度的仪器,且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零附件。《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主要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和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按照2022上半年和下半年税率分别列出。《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列出分析仪器、测试测量等仪器和仪器相关零件、附件的最惠国税率,部分仪器2023年最惠国税率为0,部分仪器2022年下半年降为0。以上涉及的具体仪器类别可下载附件查看。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pdf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附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附3 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pdf附4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附5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附6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附7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 进出口总额破千亿 2017年中国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数据分析
    p  2018年3月19日,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公布了2017年1-12月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p  一、2017年1-12月仪器仪表子行业出口交货概况/pp  二、2017年1-12月各地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概况/pp  三、2017年1-12月仪器仪表行业主要省市进出口比较/pp  四、2017年1-12月仪器仪表重要商品进出口比较/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83fbf1b7-31e5-4e3c-bcc0-94c27c413b34.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01.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8ab47999-3c01-4de9-9ec8-86e6f7556f71.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02.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21843d7f-f1f2-42de-8b24-10c61abd3527.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03.png"//pp 仪器仪表子行业中,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出口额最多,超过了300亿元;实验室分析仪器出口交货值51.69亿元,比去年同比上升了15.79%,在各子行业中增速最快。/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9676e268-a66e-47e7-b461-d8b4a7c470e6.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04.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c78523ec-44cf-44e8-af10-2ef22f0492ee.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05.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b315cf1c-d150-4df0-b566-12f823cd2584.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06.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bee3e7a6-67b9-493e-bfc1-f3f8fa593d77.jpg" style="width: 618px height: 465px " title="007.png" width="618" height="465" border="0" hspace="0" vspace="0"//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6c9b560f-415c-4775-8855-3f86c6a828be.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08.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67dc4edf-e5c1-4bea-97ca-be49c4433e27.jpg" style="width: 618px height: 465px " title="009.png" width="618" height="465" border="0" hspace="0" vspace="0"//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98189d66-bc93-4432-b30f-1a713adf2229.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10.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a5b38351-bd9b-43ed-b173-057e226bead6.jpg" style="width: 618px height: 461px " title="011.png" width="618" height="461" border="0" hspace="0" vspace="0"//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99bd05b4-47d5-4839-b6ea-3ecd8280bfd1.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12.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8c4f46e0-541c-43c1-8fc4-2da476925666.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13.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8b41387f-1e61-4cab-b357-9ed9cf286787.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14.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e106dff1-5503-4eb6-895f-ba716be94a63.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15.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4f9c9da9-24b1-442d-9ecb-c4305fc757b9.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16.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e69ae034-ce3a-44c6-b576-c33d424b34e2.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17.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f0ec0c1c-012a-4894-8cdf-04f4f74c47e3.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18.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d17fec80-4b08-46ff-96fb-97c4f5f74644.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19.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7c76e572-b25b-427b-82d1-c2477bd31d00.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0.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2151b995-855b-4b31-ab61-70f91670b167.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1.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01c1e8e3-c618-4ef0-92eb-0a1513f2487f.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2.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780b60b9-b4d2-48c9-966e-084d83fbff03.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3.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cd2f52b6-8039-4364-93a0-a50e08bbbd96.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4.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dd0c043c-b4cd-433f-afe1-fcf4a42c2dce.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5.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c22b72e0-42e4-407b-98d3-9af09094887e.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6.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666efc76-361a-4052-b314-1e6fe35ac40d.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7.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8cb5a08e-706a-4f1e-b0ae-f6b873958a64.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8.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9d0e81c1-2c33-4598-965d-7707f61220b6.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29.png"//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e728694b-767a-440b-b30a-6d2358dbd7a2.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030.jpg"//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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