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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尾矿屈服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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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返回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color][/size][/font]

  • 有没有用ARES流变仪的大师 感觉这台流变仪做屈服应力怎么样

    仪器公司说ARES流变仪是最好的流变仪,用了一段时间感觉有点迷茫。用ARES作屈服应力的时候,ARES采用的是最大粘度对应的剪切应力为屈服应力,但是没说原理。想请问一下大师们,这个原理是不是 莫尔-库伦屈服准则? 如果不是,请大师们指点一下。 如果是用了这个原理,当法向剪切应力为0时符合最大粘度对应的剪切应力为屈服应力的情况,可是当法向剪切应力不为0时,公式中的法向应力项怎么忽略了?实际测量中,法向剪切应力不为0.

  • 尾矿浆中重金属离子监测如何对样品进行预处理?

    我们单位是一家矿山企业,按照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是不能在尾矿库排口取样,而是在车间排放口取样,我们取的尾矿浆(尾矿浓度约为30%-45%)做水质分析时用的是尾矿浆沉淀后的上清液来分析,但是环保监察部门监测是对浆水一起预处理后分析,相关的结果与我们相差甚远,请教大家对这类的水质应如何处理?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align=center][b]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align]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6日[/align][align=center][b]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  [b]第一条[/b] 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b]第三条[/b] 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b]第四条[/b]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b]第五条[/b] 尾矿库污染防治实行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技术规程,根据尾矿所属矿种类型、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尾矿库环境保护水平等因素,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并明确不同等级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要求。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align=center][b]第二章 污染防治[/b][/align][b]  第六条[/b] 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b]第七条[/b] 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  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矿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尾矿库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  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其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b]第八条[/b] 产生尾矿的单位委托他人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b]第九条[/b]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落实尾矿污染防治的措施。  尾矿库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河道湖泊行洪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尾矿库以及其他贮存尾矿的场所。  [b]第十条[/b]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尾矿库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  [b]第十一条[/b] 尾矿库防渗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条件,并符合相应尾矿属性类别管理要求。  尾矿库配套的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环境应急事故池等设施的防渗要求应当不低于该尾矿库的防渗要求,并设置防漫流设施。  [b]第十二条[/b] 新建尾矿库的排尾管道、回水管道应当避免穿越农田、河流、湖泊;确需穿越的,应当建设管沟、套管等设施,防止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b]第十三条[/b] 采用传送带方式输送尾矿的,应当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尾矿流失和扬散。  通过车辆运输尾矿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措施,防止尾矿遗撒和扬散。  [b]第十四条[/b]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的规定排放尾矿及污染物,并落实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b]第十五条[/b]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加强对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防止尾矿污染环境。  [b]第十六条[/b]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库面抑尘、边坡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美化环境。  [b]第十七条[/b] 尾矿水应当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与尾矿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依法安装流量计和视频监控。  污染物排放口的流量计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b]第十八条[/b]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尾矿库上游、下游和可能出现污染扩散的尾矿库周边区域,应当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b]第十九条[/b]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评估。  排放尾矿水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排放期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还应当每季度对受纳水体等周边环境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b]第二十条[/b]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污染隐患排查。  [b]第二十一条[/b]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在环境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等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b]第二十二条[/b]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修订、备案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并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b]第二十三条[/b]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影响,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本行政区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环境影响和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b]第二十四条[/b]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库封场期间及封场后,采取措施保证渗滤液收集设施、尾矿水排放监测设施继续正常运行,并定期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尾矿库的渗滤液收集设施、尾矿水排放监测设施应当正常运行至尾矿库封场后连续两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者产生的渗滤液不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库封场后,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继续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直到下游地下水水质连续两年不超出上游地下水水质或者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本底水平。  [b]第二十五条[/b] 开展尾矿充填、回填以及利用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和生产建筑材料等尾矿综合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align=center][b]第三章 监督管理[/b][/align][b]  第二十六条[/b]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强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与数据共享。  [b]第二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发现设区的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具备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能力,或者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调整上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b]第二十八条[/b]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重点管控。  [b]第二十九条[/b] 鼓励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远程视频监控、无人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进行尾矿污染防治监督管理。[align=center][b]第四章 罚 则[/b][/align][b]  第三十条[/b] 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  (五)未依法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尾矿,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尾矿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b]第三十一条[/b] 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b]第三十二条[/b]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b]第三十三条[/b]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center][b]第五章 附 则[/b][/align][b]  第三十四条[/b]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尾矿,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三)封场,是指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对尾矿库采取关闭的措施,也称闭库。  (四)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包括尾矿库所属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维护单位。  [b]第三十五条[/b]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font=仿宋][/font]

  • 浙江上虞矿山炼厂附近稻田半数现重金属超标

    土壤环境----农产品生产------食品安全 大米重金属超标都不负责吗?实验显示,上虞尾矿山周边各采样点土壤砷、锌、铅、铜平均含量为328mg/kg、1760mg/kg、2708mg/kg和287mg/kg。以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三级标准作为评价依据,水田中砷含量最高30mg/kg,锌500 mg/kg,铅500 mg/kg,铜400 mg/kg,污染稻田和林地土壤综合污染指数均大于3,属于重度污染,普通稻田综合污染指数为2.88,属于中度污染。参照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距离矿山1公里左右的污染稻田的水稻籽粒为轻度污染,1.6公里左右的普通稻田的籽粒也在警戒线内.对浙江上虞银山废弃铅锌矿附近的稻田抽样调查发现,将近50%的抽样土壤镉超标,15.6%的稻米镉超标。另一份同样针对此地的论文研究显示,土壤中砷、铅、锌、铜同样超标,并对一定区域内的稻米形成污染。重金属超标的大米却已经实实在在地从这些土壤中生长出来,流向了城乡居民的餐桌。讨论重金属超标的大米危害,

  • 【求助】(已应助)再次求助几篇矿山环境监测的论文

    [标 题]矿山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 者]王建国 [刊 名]矿山环保-2003(3)-27-29[标 题]小型矿山用的环境监测系统 [作 者]B.法尔加涅克 王刚 边伟 [刊 名]矿业工程-2004:2(2)-53-55[标 题]矿山环境监测站设计若干问题的看法 [作 者]吴海林 [刊 名]冶金矿山设计与建设-1995:27(4)-18-22

  • 【分享】brookfield流变学资料、化学动力学、蠕变性、屈服应力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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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矿山矿物分析需要怎么样配置啊?

    矿山矿物分析需要怎么样配置啊?各位朋友帮帮忙哦,我知道要配置X-荧光光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color][/url],矿物破碎机,还有其他仪器就不是很清楚了,还有通风柜要有什么样的要求啊,消解设备需要什么要求啊

  • 国家卫健委对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list]【新闻联播】国务院总理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聚焦尘肺病,粉尘专项整治,新上项目防护设施配备实施率95%以上,加大职业病专项经费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以防范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和化学中毒高发为核心目标,当前,矿山、冶金和化工领域职业病多发高发,其职业健康状况能否得到明显好转,直接关系到《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完成。▶ 通过专项治理,使这3个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对具有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防毒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对于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法,公开曝光。谱尼测试全面响应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可为矿山、冶金和化工相关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url=http://www.ponytest.com/zhiye.html]职业卫生[/url]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现场整改指导等相关服务,助力企业提升质量,改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list]

  • 【转帖】辽河流域:矿山开采镉汞超标

    一项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表明 记者曹中夫、通讯员赵丽波报道,近日,《辽宁省辽河流域1:25万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项目调查结果表明,5.6万平方公里的调查区内,90%土地符合绿色农业种植的标准,但沈阳等地的矿产开发区镉、汞严重超标。 据了解,该项目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出资4000万元,与辽宁省政府合作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由辽宁省地质调查院承担。项目组先后采集陆地土壤样品6.8万余个,采集水化学样品2510个、浅海沉积物样品417个,获得了辽河流域区域土壤、水和浅海底泥多介质地球化学数据100多万个,编制地球化学图件近500余张。 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区内90%的土壤质量状况良好,宜发展绿色农业,其中六成土壤肥力较好,营养元素相对适中,需适当补充氮、磷、钾、锌等元素,四成土壤应大量补充各种有关元素。沈阳市、锦州一葫芦岛等重工业城市和柴河等矿山开采区为高强度污染区,镉、汞、铅等重金属元素严重超标,不能种植粮食的土地面积达3112平方公里。 (2007.2.10,地质勘查导报,2版)

  • 【求助】铜矿尾矿消解方法

    我准备测定铜矿尾矿中铜和砷的含量,要用微波消解炉消解,请问我该用什么方法好?EPA方法中只有介绍土壤的,没有尾矿的方法,而微波消解装置的说明中有铜矿的消解,但要用到HF酸,而HF酸是ICP的大忌。请网友帮忙分析一下。

  • 【“仪”起享奥运】采石场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环评类别咨询

    [font=&][size=16px][color=#616161]问题:请问关于原有采石场已经闭场了,现在进行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场地平整、坡面危岩清理、截排水工程、坡面挂网防护、复垦复绿工程,对项目区进行生态修复,以达到恢复、改造项目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目的。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实现植草、种植灌木、爬藤复绿,多元化生态修复,营造目标生物群落。请问这类型项目还需要办理环评吗?可否参照吉林生态厅关于废弃矿山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执行?回复:您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六项“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第七项“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第八项“非金属矿采选业”,矿区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应编制报告表。[/color][/size][/font]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相关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规范、指导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我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align][align=right]  2023年5月12日 [/align]  (联系人:土壤处 高 杰;联系电话:68722035)[align=center][b]  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b][/align][align=center][b]  (试行)[/b][/align][b]  一、适用范围[/b]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防控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尾矿库原址和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b]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b]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b]  三、术语和定义[/b]  1.尾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2.尾矿库  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b]  四、工作程序[/b]  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监测,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评估污染风险,明确需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污染识别、布点采样、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结果评估等。[b]  五、污染识别[/b]  (一)资料收集  收集尾矿库名称、建设时间、运营管理单位、地质、尾矿种类与属性类别、防渗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基本信息,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排放的尾矿水等环境监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历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历年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识别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  金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砷、镉、铜、铅、汞、锌、氰化物。铁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铁、铜、铅、镍、锰、锌。  (二)现场踏勘  核实已收集资料的准确性,获取资料无法提供的信息。以尾矿库原址为主,包括尾矿库周边1km范围内的敏感受体,周边范围可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进行调整。  可通过现场观察或使用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便携式水质参数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辨别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及疑似污染痕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堆存、遗撒等污染痕迹、库体裂缝、发生过渗漏的区域及其他存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应拍照留存,作为隐患点识别的依据。  (三)人员访谈  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受访者需了解尾矿库现状或历史,可包括:尾矿库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尾矿库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尾矿库所在地或熟悉尾矿库的第三方,如周边区域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整理访谈内容,并对照已有资料,核实和补充其中可疑和不完善的内容,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b]  六、布点采样[/b]  (一)布点原则  (1)监测点位的布设遵循不造成尾矿库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2)监测点位的数量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性原则,主要采用判断布点法。  (3)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建设与管理符合 HJ 164 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  (4)对于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等确认尾矿库难以影响地下水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二)布点位置和数量  1.对照点位布设  至少布设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可合并布设。对照点位应设置在尾矿库周边一定范围内未受工业企业或其他来源污染的区域,平地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可设置在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应最大限度地靠近尾矿库。若不具备对照点位布设条件,可利用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设定对照值。  土壤对照点位的钻探深度、采样深度以及地下水对照点位的建井深度、采样深度,可参照尾矿库原址及周边监测点位确定。  2.尾矿库原址内点位布设  尾矿砂全部清除的,开展尾矿库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  (1)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2)原址内布设1-3个地下水监测井;金矿尾矿库不少于3个,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数量和位置,需满足刻画尾矿库地下水流场信息的要求。  (3)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需布设在最有可能受到尾矿库污染物渗漏、遗撒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  3.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开展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一是未完成尾矿砂清除的尾矿库,二是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污染的尾矿库,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平地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在垂直地下水流向的尾矿库两侧30-5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7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敏感受体监测点:若尾矿库下游1km范围内存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选择距离最近的1个水源井作为监测点;对于可能与尾矿库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至少布设3个地表水监测点,分别布设在地表水体的上、下游及地下水排泄区;尾矿库主导风向下风向处存在可能受影响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可按照不同距离至少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  (2)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可根据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选择“T”型、三角型等布点方式,至少布设5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敏感受体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和数量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布点位置可参考图1和图2。[align=center][img=1]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11284/2023051609092122710.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1 “T”型布点示例[/align][align=center][img=2]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11284/2023051609100582818.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2 三角型布点示例[/align]  (三)采样深度  土壤采样点垂直方向的采样深度可根据污染源的位置、迁移途径、地层结构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判断设置。  (1)尾矿库原址内土壤采样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原状土。  (2)污染扩散监测点土壤采样深度应达到污染物可能分布的最大深度,一般应达到潜水层初见水位处。  (3)农用地敏感受体监测点采集耕作层土壤样品。种植一般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20cm处采样,种植果林类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60cm处采样。发现污染的,应增加深层样品的采集。  地下水采样以潜水层为主。采样深度原则上在地下水水位线0.5m以下,可依据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进行调整。[b]  七、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b]  (一)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执行 HJ 25.1、HJ 25.2、HJ/T 166、HJ 164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分析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新建监测井可参照HJ 164和DZ/T 0270等执行。  (二)测试指标  土壤测试指标: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测试指标:包括土壤测试指标及GB/T 14848表1中涉及的其他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  (三)实验室分析测试  按照 GB 36600和HJ/T 166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土壤样品;按照GB/T 14848、HJ 164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地下水样品。[b]  八、结果评估[/b]  土壤样品采用GB 15618或GB 36600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地下水样品采用GB/T 14848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征污染物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值。  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土壤及地下水中超标特征指标的种类、浓度、分布特征以及对敏感受体的影响情况。结合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情况,根据尾矿库水文地质条件、运行状况、防渗状况、污染识别、污染评价结果、历年监测数据等信息,分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因。  根据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及初步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1.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均低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低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地块开发需求安全利用。  2.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用地规划、污染物的浓度是否超管制值和迁移扩散程度等,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3.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应查明原因,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扩散。[align=center][/align]

  • 【分享】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应包括内容

    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编写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可靠,文、图表应简明扼要。 (1)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①编制依据:评价委托书(合同)或任务。 ②矿山建设概况。 ③矿区自然环境概况。 ④矿山工程分析。 ⑤评估级别与评估区范围。 ⑥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a.评估内容。 b.评估影响因素选取。 c.评估方法。 d.评估结果。 ⑦矿山东地质环境预测评估: a.预测内容。 b.预测影响因素选取。 c.预测方法。 d.预测结果。 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估: a.矿山开采地质环境影响特征(范围、类型、程度)。 d.评估结果。 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对策。 ⑩结论与建议。 附图1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 附图2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预测)分区图。 (2)新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①参照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②矿山选址、规划布局方案优化建议。 (3)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①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②综合整治、改善、保护地质环境: a.综合整治规划。 b.不安全隐患防治。 c.土地复垦。 ③资源环境社会经济效益评估。 附图3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图。 附图4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图。

  • 【“仪”起享奥运】矿山排污许可咨询

    [font=&][size=16px][color=#616161]问题:现有一个矿山开采项目,项目的主要工序是建筑用花岗岩开采,再对开采后的大块石料进行破碎成建筑用小石子及石粉。请问这种项目是否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是排污登记?[/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616161]回复:您好!根据所述信息,建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有关规定实施简化管理。《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建议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color][/size][/font]

  •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范》(T/CSOTE 0003-2023)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提升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组织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本标准通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矿山生态破坏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在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前提下,改善水土环境、实施地貌重塑,使得因采矿活动而破坏的区域生态系统得到恢复或改善,达到新的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标准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中调查分析、方案制定、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和管护验收等各环节技术要求,所采用的技术路线正确、结构合理、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具有系统性、创新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size][/font][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511/6381939764845049988529553.pdf]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范.pdf[/url]

  • 【求助】弹性段的应力速率度屈服点的影响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3410]拉伸试验[/url][color=Limegreen]---------------------------------------------------------------------------------------------------------------附件内容:我们是做热轧带肋钢筋拉伸试验的,有资料上说,弹性范围内的应力速率对屈服强度影响很大。可GB/T228-87金属拉伸试验方法中弹性段的应力速率要求3-30N/mm2.s-1,而GB/T228-2002要求6-60N/mm2.s-1,应力速率对金属屈服点影响到底有多大?我心里没谱,请有经验的老师说说你们的见解。谢谢![/color]

  • 现在一些钢铁行业的矿山实验室一般会配备什么仪器?

    我们这边几个矿山的实验室主要做铁矿石,另外个别还做煤和石灰石的分析。做铁矿石的基本上都配备了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定硫仪等常见仪器,大型仪器就是X荧光光谱仪。那现在国内一些实验室做铁矿石、煤和石灰石一般用到的又是哪些仪器呢?我想比较一下 国内化验铁矿石的仪器在国际上又是什么水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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