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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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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环保总局:全国水污染情况普遍 治理状况仍滞后

    11月20日电 “目前水污染的情况还相当普遍,水污染的治理状况还仍然滞后,水环境安全还存在隐患,水资源利用比较低,某些地区水生态也遭到破坏,大江大河已经不堪重负”,今天下午,环保总局污控司副司长李新民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发表上述讲话。  李新民强调,在中国有些地区其实水量并不缺乏,但是水质恶化导致这个地区饮用水供应困难,这种情况也是有的。目前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产业增长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李新民指出,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这些企业,尽管这几年采取了一些宏观调控措施,应该说取得很大成效,但是确实从某些统计数字来看并没有降。同时,高污染、高排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没有形成稳定下降的趋势。比如上半年主要污染物实际上是双下降,出现了拐点,但是离真正达到削减10%这样一个最终目标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安定、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

  • 【讨论】关于赤峰水污染

    最近赤峰饮用水污染事件搞的很大,本人不便发表个人看法。只有摘几条新闻大家探讨:7月23日,一场暴雨侵袭了内蒙古赤峰市,大量雨污水淹没了新城区九龙供水公司九号水源井。7月24日、25日赤峰市新城区陆续有居民饮用自来水后患病,患者出现发热、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水污染事态由于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而终结,反而呈逐步扩大蔓延趋势。27日,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水受污染事件已致1154人就诊、110人口服药物治疗、15人住院观察。截止记者发稿,赤峰水污染事件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污染原因也基本查明,为暴雨污水淹没水源井所致,但当地居民的用水恐慌依然存在。  市民愤然质疑自来水公司瞒报 当地出现小范围用水恐慌  据赤峰市新城区九龙供水公司介绍,7月24日晨,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新城区车伯尔民俗园内的九号供水井附近地面有存水,已流入井内。水厂向有关部门通报了情况,同时关闭了九号供水井,并对被污染的水进行取样化验、消毒,将已进入供水管网的水通过5个末端排水口向外排放,尽可能地减少被污染水对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该公司于7月26日向居民发出公告:7月23日,新城区突降暴雨,公司九号水源井被淹,造成水污染,九龙供水公司提醒居民注意如下三点:一是应将自来水烧开饮用;二是请居民于7月27日4时至8时打开自来水龙头排放管道内的自来水;三是在清洗蔬菜水果时,要用烧开后的自来水,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7月26日,市建委接到新城区水污染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做了汇报,启动了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了情况。  水源被污染三天后,该公司才向社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公布污染信息,很多市民质疑导致水污染的自来水公司存在缓报、迟报、瞒报。记者从当地有关部门和市民群众中了解到,由此当地出现了小范围的用水恐慌。  近年来,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自来水被污染的事件已多次引人担忧。继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之后2009年2月,江苏盐城化工厂污染自来水数十万人饮水受影响,这两起事件都是在居民发现饮水有异常之后引起重视,而这次则衍生到成百上千居民住院才通告,当地居民对此表示质疑和愤慨。  家住玉龙小区的居民小孙说,饮用水关乎群众健康和安危,自来水公司24日发现水污染26日晚上才通知,这是拿老百姓的身体不当回事。新城区市民张女士说,污化了的水怎么能让人喝呢,年轻人还好能经的住折腾,孩子老人和孕妇怎么办,造成生命危险怎么办!  市民普遍认为,这是一次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不怕有污染,但要提前告知民众,让老百姓有个心理准备,提前做好防御。23日晚饮用水成混浊状,闻起来有一股腥臭的味道。24日、25日变得清澈一些了,但有可能是经过简单过滤后的水,可还是污染水,许多居民全当没有问题的水饮用。现在,谁还敢饮用自来水?  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赤峰市新城区许多用户纷纷热购矿泉水,一些商户开始热卖矿泉水,桶装矿泉水也出现热销现象,很多居民不敢使用家里的自来水,造成了极大的民生不便。由于政府部门还没有公布水污染的具体原因以及对策,很多网民甚至开始互相传播水里含有金属物质汞。  监管存在严重漏洞 政府公司难辞其咎  市民普遍认为,通过这次饮用水事件可以看得出,供水公司以及质监部门平时疏于对水源进行检测和监控。这井污染水,应与相关部门的监测工作的不到位有关。  据了解,2006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1985年的检测标准项由30多项提高到100多项。据卫生部门有关专家介绍,自来水厂生产过程中的检测程序至关重要,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而出厂水至少每天必须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浊度、色度、臭味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水污染直接导致的是医院此类腹泻病爆发人满为患,市民认为卫生部门早就先知先觉,但是结果却反应迟钝。赤峰市新城区居民杜先生从24号开始就腹泻,当晚社区里输液的人成群,但直到26日才通告是水污染。  正在忙于处理污水事件的赤峰市建委副主任俞秀峰认为,此事政府难脱干系,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政府应该对百姓的生活安全负责。俞秀峰介绍说,九龙供水公司一家民营水厂,26日接到该公司水污染的上报后,赤峰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新城区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要求相关部门紧急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市纪检委还成立技术设计组和管理责任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为何当水污染发生三天后才向有关部门上报,记者就此问题拨打该公司负责此事一位副经理的手机,可是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该公司一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水污染迟报无法做出解释,并告知记者换个时间采访。  多数市民认为该肇事企业对水污染后果估计不足,且没有事后的补救与及时报告,企业过失严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一位网友分析认为,自来水公司之所以迟迟上报,是想通过漂白粉之类的东西把污染消除掉,结果因腹泻去输液的人越来越多。一旦上报就要停水,涉及到自来水公司的利益问题。有的网友认为,诸如自来水公司这样的企业,本身就不该民营化。  同时,有市民对这家自来水公司的资质产生质疑。同在一个城市,同时下同样的水量,红山区、松山区的水源没有被污染,却把这家自来水公司的的水源给污染了,况且新城区的排水设施非常齐备,是不是这家公司的设施存在问题?网民认为,出现了这么大的明显渎职或者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司法机关居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一些网民表示,一旦发生水污染就应该立即向市民通告并采取措施。而这家自来水公司却拖延到一井“毒水”到了每户家中,居民进了医院自来水公司“逐级”上报才被确认,这中间到底有哪些程序、哪些行政主体有职责避免这种恐慌的一再发生?  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实施,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启动的卫生应急预案应对危机。当然,主要是来自自来水企业的管理失职。水厂作为企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安全的饮用水产品是其基本义务。  政府启动紧急预案 水污染事态得以控制  7月26日,赤峰市政府在接到水污染的报告后,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新城区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要求相关部门紧急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疾控部门加派力量,组建5个流调组,对新城区所有社区发病情况进行调查,加大采样数量,进行实验室监测。九龙供水企业已排空水池和主管网内的污水,对清水池和主管网进行清洗和消毒。  市建委紧急召开新城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会议,于26日晚8时前将九龙供水公司的通知下发到新城区所有居民家中,共发放通知21000余份。提醒居民不用直接饮用生水,应将自来水烧开后引用。在清洗蔬菜水果时应使用凉开水,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市卫生局已安排市区大型医疗机构和松山区卫生局,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腹泻、发热症状病例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俞秀峰说,目前,赤峰市建设部门、供水机构在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下,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继续扩大和蔓延,并对新城区所有生活饮用水主管网进行冲洗、消毒,同时组织技术力量查清污染源,并采取有效对策,避免二次污染,控制新增病例,已动用消防车辆定点定时给居民送水;继续抓好流行病学调查。  赤峰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尽快查出原因,查找污染源,随时公布相关信息,认真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市建委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次事件向新城区居民表示诚挚的道歉。市建委将继续做好水污染处置工作,力争在最快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保证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转帖】评《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十大罚则突破

    “违法成本低”的结果就是“违法者占便宜”,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困扰着环境执法。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扩大处罚对象、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调整处罚权限、增加强制执行权等10个方面,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其中,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的处罚、针对违法企业直接责任者个人收入的经济处罚、限期治理、强制拆除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突出亮点。  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罚款是在环境管理中最经常适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通过6种方法,明确规定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款幅度。比起先前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罚款幅度,这样更具有严肃性。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如罚款数额上限为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为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而过去大多较低。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实际上是“上不封顶”了。四是倍数计罚法。如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五是比例计罚法。如第八十三条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如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其违规排放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不难看出,企业违法排污的时间越长,不仅其应缴排污费数额越大,其应受罚款额度也越高。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与过去相比,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中第七十二条增设3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第七十四条增设两种:排污超过标准,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第七十五条增设1种,即私设暗管的;第七十八条增设1种,即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第八十二条增设两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创设了处罚方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处罚方式有了新的创新。例如,针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做了详细规定(第七十四条);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针对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对象主要有3类: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六十九条);二是排污单位;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就是所谓“双罚制”。如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对肇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从此有权对企业内部的责任者个人处以罚款,这是值得注意的立法动向。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监管实际,赋予了环保部门对某些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权。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决定。此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若干项强制执行措施,既有直接强制,也有间接强制。关于直接强制的规定,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这是环保部门为数不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间接强制主要指“代执行”,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排放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三条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也规定了代治理措施。  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是依法处罚的基础。如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在实践中,故意与否难以判定,超标与否需要监测,使得实际执法难度很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这将大大减少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八、举证责任转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如果运用于环境赔偿纠纷中,将不利于作为受害者的个体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会激化冲突和矛盾。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做了一定调整,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排污企业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没有过错,他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益诉讼初露端倪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很多方面有了具体体现。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同时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十、治安处罚有望适用  在修订和审议过程中,环保部门多次提出有必要引入对某些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机构认为,应当尽量保持治安处罚体系的完整性,对实际存在的恶意排污行为,可以通过解释,将“排放”理解为“处置”,从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说,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在今后的水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

  • 恶性水污染事件频发:71.8%人感觉正受水污染威胁

    恶性水污染事件频发:71.8%人感觉正受水污染威胁

    恶性水污染事件频发:71.8%人感觉正受水污染威胁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4/201304271511_437268_2369266_3.jpg 我国水资源总量的1/3是地下水,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专家在国际地下水论坛的发言中提到,全国有90%的地下水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严重。据新华网报道,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2~7年的连续监测资料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  我国水污染主要有三大元凶。首先是工业废水。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显示,仅2006年一年,我国工业污水排放量就达到330多亿吨。其中,黄河流域的工业污水排放量达32亿吨,长江流域为137亿吨,珠江流域为53亿吨,比上年平均增长2%到3%。环境NGO组织绿色之友提供的数据也显示,2008年长江流域的污水排放量超过210亿吨,占全国废水排放量的30%,其中七成都是工业废水。  其次是农村面源污染(指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活动中,溶解的或固体的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地下渗透等方式进入河流湖泊所引起的污染——编者注)。据了解,我国当前许多地方过量使用化肥问题非常严重,这些被施于土壤中的化肥,大部分会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池塘。化肥会造成水域富营养化或饮用水源硝酸盐含量超标,已经成为危害水质的第一隐形杀手。  最后是城市生活污水。据人民网报道,中国一年洗衣污水量就将近22亿吨,相当于34个十三陵水库、76个昆明湖。北京市2005年的废水总排放量为10.10亿吨,其中生活污水就达到8.82亿吨。与此相对应的是,全国还有很多城市没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很多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被排放到河流、湖泊中。  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表明,2008年全国因包括水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约占当年GDP的4%。  《小康》杂志社2010至2012连续三年进行的“小康环境调查”则显示,水污染一直排在公众感知的环境威胁的前三位。该调查2012年的数据显示,71.8%的受访者感觉目前正受到水污染的威胁,比2011年增加了6.5个百分点。

  • 分享抑制水污染的措施

    水污染的严重情况小编不说大家也是比较了解的,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大家行动起来,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就是关于抑制水污染的几点措施建议,希望小编下面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了解抑制水污染的办法。  1. 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  有关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取水口的绿化工作。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从根本杜绝污染,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2. 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我市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的废水排放量正在不断地增加,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却没有相应地增加,这必然会导致水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建设更多的污水处理厂是迫在眉睫的事。  3. 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  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居民的环保意识增强了。破坏环境的行为就自然减少了。  4. 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如果只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改善目前水污染状况目的,所以我们要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5.家用水的净化:  过滤——沉淀(明矾)——用活性炭除异味,去颜色——消毒(氯气,漂白粉)。在自来水管传递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二次污染,所以饮用时要煮沸杀菌,而且还要用干净的杯子。另:有条件的家庭可以安装家用健康饮水机  6.强化青少年保护水资源意识:  对于青少年,普遍的家庭并不太注重保护水资源的教育。教育要从小做起,养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毕竟“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保护水资源的教育,拍宣传片、做宣传活动,让中国未来的每一朵花都有节约的好品德、保护水资源。以后,大量污染水资源问题就会渐渐减小。  7.少量创建填埋场:  可少量创建填埋场,让废水废气都能够经过处理,再排放至河流。由于填埋场占地面积大,浪费土地资源,所以应少量创建。

  • 水污染生物监测和检测方法及其研究进展

    水污染生物监测和检测方法及其研究进展摘 要: 扼要介绍了生物监测的理论、方法和特点。综述了近年来水污染生物监测的发展趋势及其研究动态与方向。阐述了水污染生物监测近期研究方向。关键词:水污染 生物监测 研究进展1 引言生物监测是系统地利用生物反应来评价环境的变化,并将其信息应用于环境质量控制程序中的一门科学。生物监测的目的是希望在有害物质还未达到受纳系统之前,在工厂或现场就以最快的速度把它检测出来,以免破坏受纳系统的生态平衡;或是能侦察出潜在的毒性,以免酿成更大的公害[1]。生物监测是理化监测的重要补充,对于评价环境质量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理化监测一般只考虑瞬时污染状况,要做到长期连续监测,在经济上往往是不合适的。要了解污染的累积效应,采用生物监测更合适。同时,仅利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值来反映污染程度及危害也是不全面的,因为某些污染物质在环境中的含量极微不等于毒性极微,反之亦然。用生物监测进行配合,充分利用指示生物对污染物毒性反应的敏感性,便能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污染状况。2 水污染的生物监测2.1 水污染生物监测的理论依据在一定条件下,水生生物群落和水环境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保持着自然的、暂时的相对平衡关系。水环境中进入的污染物质,必然作用于生物个体、种群和群落,影响生态系统中固有生物种群的数量、物种组成及其多样性、稳定性、生产力以及生理状况,使得一些水生生物逐渐消亡,而另一些水生生物则能继续生存下去,个体和种群的数量逐渐增加。水污染生物监测就是利用这些变化来表征水环境质量的变化[2]。2.2 水污染生物监测的特点同理化监测相比,生物监测有自己的特点:生物监测能反映各种污染物的综合影响;理化监测是定期采样,结果不能反映采样前、后的情况,而水中生物,汇集了整个生长期环境因素改变的情况;有些水生生物对污染物很敏感,有些连精密仪器都测不出的微量元素的浓度,却能通过“生物放大”作用在生物体内积累而被测出[2]。生物监测也有自己的不足之处:生物监测不能定性和定量地测定水质污染;检测的灵敏性和专一性方面不如理化检测;某些生物检测需时较长。2.3 水污染生物监测的方法2.3.1利用指示生物在水体中的出现或消失、数量的多少来监测水质许木启 [3]利用白洋淀水体中浮游动物群落优势种的变化来判断水体的污染程度和自净程度。结果表明,府河—白洋淀水体从上游至下游,浮游动物耐污种类逐渐减少,广布型种类逐渐出现较多,在下游许多正常水体出现的种类均有分布;同时,原生动物由上游的鞭毛虫至中游出现纤毛虫,在下游则发现很多一般分布在清洁型水体的种类,表明府河—白洋淀水体从上游到下游水体的污染程度不断减轻,水体具有明显而稳定的自净功能。2.3.2利用水生生物群落结构的变化来监测水质蒋昭凤等 [4]用底栖动物的变化趋势评价湘江水质污染,结果发现湘江干流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种类数和物种的多样性指数从上游到下游呈减少趋势,表明毒杀生物的有毒物质对湘江的污染较为明显,并且可根据湘江干流各断面种类数的减少程度判断出各断面的污染程度;同时也观察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种类数和多样性指数也呈减少趋势,说明这种有毒污染仍在发展之中。2.3.3水污染的生物测试水污染的生物测试是利用水生生物受到污染物质的毒害所产生的生理机能的变化,测试水质污染状况。Belding [5]根据鱼的呼吸变化指示有毒环境,在有污染物存在的情况下,鱼腮呼吸加快且无规律。德国[6]从1977年开始研究利用鱼的正趋流性开展生物监测,在下游设强光区或适度电击,控制健康鱼向下游的活动;或间歇性提高水流速度,迫使鱼反应。如果鱼不能维持在上游的位置,则表明污染产生了危害。3 国内外水污染生物监测的研究进展近几年来,应用生物监测环境技术的研究广泛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方法、新材料和新的监测物,提高了生物检测的灵敏性。3.1 水污染生物监测及其检测的新方法3.1.1 利用遗传毒理学监测水体污染环境污染物质对人类及其它生物危害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对细胞遗传物质造成的损害。因此,近20年来环境生物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尤其是细胞微核技术和四分体微核技术在动植物以及人类染色体受外界理化因子的损伤等方面的分析、诱变剂的测试筛选,以及应用于环境监测的研究得到了广泛的发展[7]。微核在生物细胞内的形成途径以及与染色体畸变的相关性早已被人们所认识,用微核测定法替代染色体畸变方法来监测环境污染物对生物遗传物质的损伤具有简便、快速、灵敏度高等优点。最常用的蚕豆根尖细胞微核试验技术是一种以染色体损伤及纺锤丝毒性等为测试终点的植物微核监测方法,该技术自1982年由Degrassi等建立以来,在环境诱变和致癌因子的检测研究中,特别是在水质污染和致突变剂检测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8]。吴甘霖 [9]在利用水花生根尖微核技术(MCN)对马鞍山市废水的监测研究中,发现利用水花生根尖微核可作为监测水体污染的新材料。其根尖细胞微核率 MCN(‰),不仅可用于监测不同废水的污染程度,而且由于该植物长期生活在污染水体中,还能反映不同废水的污染物富集程度及现状。当外界环境中存在一定浓度的致突变物时,可使细胞发生损伤,从而使微核细胞率上升。另外微核细胞率的上升,提示环境中存在有致突变物,即受试水样中含有能打断DNA分子的诱变剂或能打断纺锤丝的纺锤丝毒剂,从而表现出遗传毒性。单细胞凝胶电泳(SCGE),即彗星试验也是一种通过检测DNA链损伤来判别遗传毒性的技术。它比微核试验更有益,因为环境中的遗传毒物浓度一般很低,而彗星试验检测低浓度遗传毒物具有高度灵敏性,所研究的细胞不需要处于有丝分裂期。同时,这种技术只需要少量细胞。目前它已经被用于检测哺乳动物、蚯蚓、一些高等植物、鱼类、两栖动物以及海洋无脊椎动物的细胞[11]。Mirjana Pavlica等 [10]用暴露在五氯苯酚(PCP)中的淡水蚌类(Dreissena polymorpha Pallas)血细胞进行彗星试验,观察血细胞中DNA损伤程度。在进行实验室实验和原位实验后,发现高浓度的PCP(80g/L)会引起血细胞中DNA断裂,表明用彗星试验检测DNA损伤能够监测水体中PCP污染。SOS显色法[12]是国内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遗传毒性检测新方法,具有快速、准确、灵敏及假阳性率低的特点,被广泛用于遗传毒性的测定中。其原理是:在DNA分子受到外因引起的大范围损伤、其复制又受到抑制的情况下,会导致一种容易发生错误的修复。所有这些在遗传毒物处理后大肠杆菌中出现的一系列反应统称为SOS应答。SOS显色法有许多优于Ames的特点:(1)快速、简便,测定过程只需7h;(2)灵敏,被处理的细胞全产生或不产生SOS反应,用分光光度法测定β-ONPG(邻硝基苯β-D-半乳糖苷)分解产物非常灵敏;(3)准确,SOS显色法测定的是遗传毒物对细胞原发的直接反应,其阳性结果十分可信,而Ames试验的假阳性率较高。因此,SOS显色法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成为一种值得推广的水质监测评价方法。

  • 【资料】地下水污染与防治

    地下水污染与防治[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0019]地下水污染与防治[/url]

  • 黄山用活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促水清岸绿

    [font=宋体]据最新统计,[/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2019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累计获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7亿元,支持项目95个,项目数量及资金体量连续五年居安徽全省第一。争取省级预拨2024年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1.77亿元,用于支持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6个。[/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1f497d]项目谋划靶向精准。[/color][/font][/b][font=宋体]认真研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瞄准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谋划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确保项目储备充足、建设内容可行、治理措施精准,并动态更新项目储备库。[/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近三年谋划申报入库项目39个,申报入库率达90%以上。[/color][/font][color=#1f497d][b][font=宋体]项目推进扎实有力。[/font][/b][/color][font=宋体]健全管理机制,印发《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中央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等文件,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管理。加强谋划指导,邀请省环科院专家来我市开展项目谋划申报及资金管理专题培训,市县累计培训近600余人次。推进项目建设,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率,赴重点项目现场督导进度和协调解决问题,并将项目资金管理纳入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推动。加强绩效管理,用好考核指挥棒,将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推进情况纳入区县绩效目标考核。2019年以来支持的95个项目中,完工77个,在建18个,完成总投资25亿元。[/font][b][font=宋体][color=#1f497d]资金使用成效显著。[/color][/font][/b][font=宋体]近年来,全市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始终保持全国及长三角前列、全省首位。2023年1-9月,全市水环境质量排名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18位、长三角第2位、全省第1位。新安江(黄山段)获得全国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为重点流域水质达标、优良水体保持、构建水环境监管能力提供重要资金保障,助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满意率连续5年达96%以上。[/font][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 黄山用活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促水清岸绿

    [font=宋体][color=#000000]据最新统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2019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累计获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7亿元,支持项目95个,项目数量及资金体量连续五年居安徽全省第一。争取省级预拨2024年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1.77亿元,用于支持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6个。[/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1f497d]项目谋划靶向精准。[/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000000]认真研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瞄准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谋划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确保项目储备充足、建设内容可行、治理措施精准,并动态更新项目储备库。[/color][/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近三年谋划申报入库项目39个,申报入库率达90%以上。[/color][/font][color=#1f497d][b][font=宋体]项目推进扎实有力。[/font][/b][/color][font=宋体][color=#000000]健全管理机制,印发《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中央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等文件,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管理。加强谋划指导,邀请省环科院专家来我市开展项目谋划申报及资金管理专题培训,市县累计培训近600余人次。推进项目建设,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率,赴重点项目现场督导进度和协调解决问题,并将项目资金管理纳入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推动。加强绩效管理,用好考核指挥棒,将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推进情况纳入区县绩效目标考核。2019年以来支持的95个项目中,完工77个,在建18个,完成总投资25亿元。[/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1f497d]资金使用成效显著。[/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000000]近年来,全市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始终保持全国及长三角前列、全省首位。2023年1-9月,全市水环境质量排名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18位、长三角第2位、全省第1位。新安江(黄山段)获得全国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为重点流域水质达标、优良水体保持、构建水环境监管能力提供重要资金保障,助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满意率连续5年达96%以上。[/color][/font][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近年来,跨省界水污染纠纷不断增加,逐渐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国务院领导要求在跨省界重点河流、湖泊、海域建立跨省际联防治污机制,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有效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源头上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为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邻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要根据该地区环境容量及出境水质目标,合理制定规划、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项目验收关,采取更加严格的环保措施。从源头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纠纷。     (一)合理规划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实行环境优先政策,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及跨省界水质要求,制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要限制、禁止发展重污染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钢铁、造纸、酒精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尽早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要求,自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审批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对跨省界流域环境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影响跨省界水质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严格控制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四)落实治污责任,严格实行跨省界流域断面水质考核。敦促政府确保跨省界流域水质达到《“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我部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评定,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暂停审批影响跨省界流域水质的主要区域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按《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确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部分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协调,适用标准不合理,影响监督管理与责任考核,应加强相邻省界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统一性和合理性。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由我部会同水利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余流域由相邻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如确实无法协调的,由我部协调确定。     二、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况及省界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并协助有关地方政府,在与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一)定期联席会商。督促并协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商机制,下游地区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地区政府应予以配合。督促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政府要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闸坝调控方案,并监督落实。     (二)信息互通共享。流域省界地区相邻环保部门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进展、断面水质等情况。环保部门要与水利、渔政等部门定期互通省界断面水质、水量、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当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并可能威胁下游水质时,除按规定上报外,上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或暂时关闭等措施。当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死鱼等严重污染事故并确认由上游来水所致时,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地区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     (三)联合采样监测。由我部组织跨省界流域相邻两省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质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与时间、监测指标与方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敏感时期增加监测频次,环保部门要组织水利、渔政等部门及时通报监测数据等情况。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邻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应保存水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监测。     (四)联合执法监督。在定期会晤、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测的基础上,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加强流域重点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互相通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环境保护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加强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的环境监管和督查。     (五)敏感时期预警。在敏感时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重点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加强与水利、渔政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流量、闸坝调控、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在确保跨省界断面水质未明显下降的前提下,实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环境安全。     (六)协同应急处置。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交界地区环保部门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水污染。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七)协调处理纠纷。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依法由相邻两省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理。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我部进行协调。经协调并达成共识时,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我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执行。     (八)开展后督查工作。对于引发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由相邻两省环保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其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必要时,由我部组织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界流域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协调与合作,联防治污、联动预警、联合处置,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问题,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八年七月七日

  • 《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仿宋_GB2312]为完善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一步[/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强[/font][font=仿宋_GB2312]流域水污染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持续推动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仿宋_GB231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标准编制背景[/font][font=仿宋_GB2312]永定河、潮白河、滦河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对京津冀地区的环境、经济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实施首都“两区”建设,做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支撑,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等工作要求,我省制定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既完善了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又为永定河、潮白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了技术支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三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font][font=黑体]二、标准[/font][font=黑体]制订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坚持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标流域上下游[/font][font=仿宋_GB2312]地区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和相关规划要求,严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坚持实事求是,[/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技术经济[/font][font=仿宋_GB2312]可行性。[/font][font=仿宋_GB2312]立足河北实际,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font][font=仿宋_GB2312]聚焦水[/font][font=仿宋_GB2312]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综合考虑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广泛收集污染治理案例,统筹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等因素,深入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font][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三是坚持[/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精准[/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施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突出差异化分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管控。[/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区域特点,[/font][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水系河流特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源分布特点,突出管理重点,精准管控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通过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是坚持公众参与[/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开放民主制定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询等[/font][font=仿宋_GB2312]多[/font][font=仿宋_GB2312]方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多种渠道征求了[/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font][font=仿宋_GB2312]北京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直相关部门、相关地市[/font][font=仿宋_GB2312]政府[/font][font=仿宋_GB2312]及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是坚持分步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分阶段[/font][font=仿宋_GB2312]有序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三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对新(改、扩)建和现有排污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预留了合理改造期间。[/font][font=黑体]三、标准主要内容[/font][font=楷体_GB2312](一)适用范围[/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分别适用于我省永定河流域、潮白河流域(含北运河、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含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区域为张家口、承德、廊坊、唐山、秦皇岛等5市。[/font][font=楷体_GB2312](二)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水环境治理及保护形势需要,综合确定选取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三)排放限值[/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官厅水库水质保护需要及与京津地区标准协同等要求,《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两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密云水库上游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北京[/font]“新两翼”和廊坊北三县协同发展等要求,《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Ⅲ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结合流域水环境管理需求及特殊地域实际情况,《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font]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Ⅴ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黑体]四、标准实施时间[/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现有排污单位提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确定实施时间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排放限值自202[/font][font=仿宋_GB231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1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的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font]

  • 【转帖】有河皆干有水皆污 水污染将成为城市终结者?

    有河皆干有水皆污 水污染将成为城市终结者?www.cnwaternews.com 2006年1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12月26日,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说,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为劣V类水质,基本丧失使用功能。重点流域40%以上的断面水质没有达到治理规划的要求。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近岸海域赤潮和三峡库区支流“水华”现象接连发生。   水是城市的灵魂。世界最初的城市基本上都出现在四大河川,即黄河流域、幼发拉底河流域、底格里斯河流域及尼罗河流域。相应的,当水枯竭的时候,城市也会终结。像“丝绸之路”上的楼兰古城、印度西北部的斯育古城等等,都是由于水枯竭而突然消失的。而今天的水污染,同样在带来与水枯竭相类似的危险。   据周生贤介绍,全国大、中城市浅层地下水不同程度地遭受污染,约一半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较为严重,大城市的中心地带、城镇周围区,以及排污河道两侧、引污灌溉区污染尤为严重。全国不少地区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据调查,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的222个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平均水质达标率只有72%。   当大城市中心地带和周围的水源出现大面积污染,城市还将如何维系?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事实上,我国本来就干旱缺水。淡水资源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截至2005年初,中国的660多个城市中,一半以上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11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每年因缺水影响工业产值就达到2000多亿元。   在淡水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污染可谓雪上加霜。而且,地下水一旦污染,无论从资金投入的角度还是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得到治理的可能性都近乎零。日本经济虽然非常发达,但对于治理地下水污染所需要耗费的高达10兆日元以上的投入,也只能扼腕叹息,无可奈何。   除了污染,还有对水的无节制开发和浪费。仅黄河流域,就有16个大中城市实施“拦河造湖”、“挖湖引水”计划。其中郑州、洛阳、西安、咸阳、宝鸡、石嘴山、太原已形成或计划形成的人工景观水面达56平方公里,相当于10个杭州西湖。仅郑州、西安、咸阳,计划投入的相关“圈水资金”就达40多亿元。在黄河一些河段出现断流的情况下,这种“圈水运动”无异在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经过几年前的发展,城市已经高度现代化,但是,缺水和水污染,将成为制约大城市发展乃至生存的瓶颈,如果我们不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继续默认水污染和浪费情况的发生,水可能成为城市的终结者,楼兰古城的悲剧或将重演。

  • 【转帖】环保总局:全国约半数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说,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制定、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周生贤列出以下突出表现: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V类水质,全国约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显示,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周生贤说,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重点水体总量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限期治理等基本制度,对防治水污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和细化;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要全面推行;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监管手段较弱,需要进一步强化;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不足,需要进一步增强等。  周生贤说,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适应当前环境保护新情况、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有关水污染防治制度。

  •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font]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66.6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分别占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3.11%、3.26%和5.10%,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2倍。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瞬时集中排放、直接入河等特点,大量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短时间内集中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为此,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川省是我国水产养殖大省,2020年全省水产品产量达到160万吨,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制定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font][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二、为什么要制定标准?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font]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目前,我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规标准体系,但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仅有《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废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提出“重点推动地方制修订污水处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餐饮油烟等类型多样、影响复杂的排放源管控标准”。《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提出“规范养殖行业排放监管,制定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三、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font]一是分类分级原则。标准按四川省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排放的收纳水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保护水域,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二是适用可行原则。标准主要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三是突出重点原则。水产养殖尾水中除常规的水污染物指标外,还含有硫化物、抗生素、锌、铜等污染物。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最终确定pH值、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悬浮物等5项指标作为主要控制项目,即便于分析监测和日常监管,又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目标需要。[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font]标准主要采用文献查阅、资料收集、实地调研、采样监测、数据分析和意见征集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文献查阅和资料收集,充分了解我省水产养殖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企业分布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现场调研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实地调研和采样监测,了解水产养殖业饲养方式、特征污染物、产排特征和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再次,通过前期大量调研和分析监测数据,对掌握的我省19个主要水产养殖市(州)的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析,综合研究现有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后的污染物消减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确定排放限值。最后,通过征求相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五、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font]标准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封闭式水产养殖是指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开展的池塘水产养殖和工厂化水产养殖方式,但“人放天养”等水质保护型、资源养护型、生态修复型等增殖养殖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流水养殖也不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及与外界公共水域联通的沟渠的排水行为。养殖单位内部及周边沟渠,包括一些村属的小型沟渠,如果跟外界公共水域不直接连通(比如有闸坝等隔断),则不属于外界公共水域。

  • 香山科学会议研讨“中国典型地下水污染问题”

    以“中国典型地下水污染问题的形成、演变机制及其调控研究”为主题的第408次香山科学会议国际学术讨论会,9月27日—9月29日在北京举行。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是总结梳理中国典型的地下水污染问题,学习国际地下水污染机理研究经验及含水层修复先进技术,探讨复杂地质介质对污染物迁移过程和修复的控制作用,以及地下水污染的调控原理,为国家地下水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提升我国在地下水研究领域的国际地位。中科院地理所孙鸿烈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林学钰教授、美国科罗拉多矿业学院Tissa H.Illangasekare教授、北京大学郑春苗教授担任会议执行主席。地下水资源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地下水污染所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挑战。由于地下水赋存环境表现出的隐蔽性、延迟性和系统复杂性,致使地下水的污染修复极其困难和昂贵。针对以上情况,迫切需要开展地下水污染物迁移规律与演变机制、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的研究,为保障地下饮用水安全及合理调配水资源提供研究依据。这不仅对地下水污染物反应运移机理这一前沿问题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探讨我国地下水污染的预防、治理及调控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多学科跨领域的专家学者与会,围绕(1)地下水污染物反应迁移的多尺度机理与新一代预测模型;(2)地下水污染治理的新理论、新技术和(3)快速变化环境下的中国地下水污染调控策略等中心议题进行深入讨论。香山科学会议是由科技部(前国家科委)发起,在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的共同支持下于1993年正式创办,相继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学部、中国工程院、教育部、解放军总装备部、前国防科工委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的支持与资助。香山科学会议是我国科技界以探索科学前沿、促进知识创新为主要目标的高层次、跨学科、小规模的常设性学术会议。会议实行执行主席负责制。会议以评述报告、专题报告和深入讨论为基本方式,探讨科学前沿与未来。

  • 【求助】审计署: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违规资金5.15亿

    【求助】审计署: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违规资金5.15亿

    中新网10月28日电 国家审计署今日发布“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称,审计情况表明,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其中,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署2008年对“三河三湖”(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2001至2007年水污染防治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涉及“三河三湖”流域内北京、辽宁、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审计调查情况看,“三河三湖”目前整体水质还比较差。形成这种状况,除环境变化、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客观因素外,还有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的问题。第一,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其中:7省市的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4.03亿元;4省的一些部门和单位虚报项目和虚报投资完成额等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1.12亿元。第二,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其中:9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第三,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其中:10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涉及金额8.06亿元;“三河三湖”流域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关于“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的整改情况。针对“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和“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问题,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相关省市正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尽快追回被挪用和虚报多领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以及被挪用和截留的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强化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缴力度;二是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针对“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问题,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已要求地方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论证的科学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已出台办法,推动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0/200910281850_178580_1605076_3.jpg[/img]

  • 【转帖】内蒙古赤峰水污染调查:为何提醒公告晚3天

    自来水污染已致千余人就医7月28日,记者在赤峰市玉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到,包括留观室在内的各病房、走廊甚至社区门前的阴凉处,全是挂吊瓶、打点滴的患者。而在赤峰市医院,也有许多患者排队候诊…… 自7月24日以来,赤峰市新城区陆续有居民饮用自来水后患病,患者出现发热、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截至27日,赤峰市新城区自来水污染事件已致1154人就诊。 7月26日,赤峰市政府接到自来水污染报告后,召开紧急会议,要求相关部门紧急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赤峰市卫生局按照统一部署,已经安排8个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患者,并对此事件患者采取免费诊疗措施。 27日晚,赤峰市建委就此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原因:7月23日,市区突降暴雨,地面水排泄不畅,大量污水淹没了九龙供水公司9号水源井,污染了饮用水。经警方调查,基本排除人为原因。 正忙于处理自来水污染事件的赤峰市建委副主任俞秀峰说,目前,赤峰市建设部门、供水机构正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的扩大、蔓延,并对新城区所有生活饮用水主管网进行冲洗、消毒。同时,政府部门还组织技术力量查清污染源,避免二次污染,控制新增病例,并动用消防车辆定点定时给居民送水。 此外,九龙供水企业已排空水池和主管网内的污水,对清水池和主管网进行清洗和消毒。 赤峰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市建委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此次事件向新城区居民诚挚道歉。市建委将继续做好自来水污染处置工作,力争在最快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保证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4日已发现污染,为何26日才向公众通报? 据赤峰市新城区九龙供水公司介绍,7月24日晨,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新城区车伯尔民俗园内的9号供水井附近地面有存水,且已流入井内。水厂向有关部门通报了情况,同时关闭了9号供水井,并将已进入供水管网的水通过5个末端排水口向外排放,对被污染的水进行取样化验、消毒。 但是该公司直到7月26日才向居民发出公告,提醒居民:不要直接饮用生水,应将自来水烧开后饮用,在清洗蔬菜水果时应使用凉开水,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同一天,赤峰市建委接到新城区自来水污染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做了汇报,启动了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了情况。 水源被污染3天后,该公司才向社会公布污染信息,引发很多市民质疑。他们怀疑自来水公司是不是存在缓报、迟报、瞒报的情况。 家住玉龙社区的居民小孙说,饮用水关乎群众健康和安危,自来水公司24日就发现水污染了,为什么26日晚上才通知?这是拿老百姓的身体不当回事。 有居民反映,23日晚自来水就成混浊状,闻起来有一股腥臭的味道。24日、25日,自来水变得清澈一些了,可能经过简单处理,许多居民全当没有问题的水饮用。 还有市民称,在发现自来水浑浊腥臭后,曾于25日早给赤峰九龙供水公司打电话,当时自来水公司给的答复是:水厂的水没毛病,是用户的管道问题。之后多次找到该公司,公司员工仍然称:水质没问题。 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赤峰市新城区许多用户纷纷热购矿泉水,桶装矿泉水也出现热销现象,很多居民不敢使用家里的自来水。之前,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公布自来水污染的具体原因以及对策,一些传言也在网络上开始传播。

  • 我国地下水污染严重,这该怎么办

    国土资源部下属科研机构耗时6年初步完成了一份调查报告,在他们对华北平原地下水水质和污染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后,得出的结果是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综合质量整体较差,几乎已无一类地下水,可以直接饮用的一到三类地下水仅占22.2%,事实上该份报告中的数据还是有所保留,由于取样有限只能大体上反映出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的趋势,更现实的意义或许是这项研究应该有利于有关部门能更加清楚地认识,华北平原地下水的家底,尽快制定更为科学的地下水污染治理方案。而早在2011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就曾联合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这个规划首次对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 谈谈新颁《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操作性?

    新颁 GB 26877-2011《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 2012 年1 月1 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标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现在的标准技术含量倒是越来越高,但是可操作性倒是越来越差。你认为呢?

  • 关于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的公示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工作计划,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若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010)65645400  邮 箱:liu.yuansheng@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ywgz/kjycw/tzyjszd/gjhjjstx/202211/W020221122706853065586.pdf]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url]

  • 水污染频发暴露监管惩处漏洞

    昨日新华社记者调查曝出,与非法倾倒铬废料的厂区相邻的小百户镇兴隆村,牲畜不敢放到江边,很多村民莫名得病,30多人得了癌症,8年有11名村民因癌死亡。  “这是否与铬渣污染有关?”  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发生已经近4个月,连串调查处理进展发生在媒体集中曝光后的最近一星期。当地政府、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一再重申此次事故并未污染珠江上游,却并仍未抚平人们的对事故善后、问责处理、应急监管等方面的连串问号。  事实上,类似的追问已并非针对孤例,渤海漏油事件仍悬而未决,紫金矿业毒废水泄漏事故刚在争议声中落幕,北江铊污染事件仍令人记忆犹新……近年来,一起起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越来越多地牵动公众神经,据财新网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发生15起重大水污染事故,其中有4起造成人员中毒,有9起水污染事故造成上万人用水受影响。水污染事件频发暴露出的多重深层次问题表明,未来环境监督执法应急等方面的改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水质未超标就可安枕无忧?地下水渗透存隐患、土壤修复路漫漫  铬污染事件迅速升温,源于民众担忧“珠江源头受污染牵连到下游”。媒体曝光后,曲靖官方迅速公布了调查结果:共有5000余吨铬渣非法倾倒,造成77头牲畜死亡,但受污染水经过拦截并技术处理后达到安全排放标准排放,并不存在直排南盘江的情况,随后,当地以及下游省份的环保部门、珠江委也介入检测各自管辖范围内可能受牵连的江河水质,并没有出现六价铬超标的情况。  此前在网上广为流传的“30村民死亡、珠江水已经受污染”的谣言随即被攻破。然而,在一片片澄清声中,行内专家却警惕:重金属渗透残留的威力不容小觑,污染的隐患仍未到安枕无忧时。  从触目惊心的现场境况可见一斑:涉事工厂的铬渣堆放点距离南盘江仅一条土路,曝光后20多吨堆放的铬渣才开始抓紧转移,工厂派人开建防止铬渣渗透的墙(左上小图)。工厂边的南盘江水仍呈黑色。  “经过还原后排放的水质达标是可以相信的。从距离上看,由于河水的稀释作用和自净功能,此次铬污染不会影响到1000多公里外的广东”,广东省政协委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李适宇表示,“然而堆放铬渣的地方距离水体如此近,却不能排除之后仍有污染南盘江等附近河流的可能。”  据悉,铬渣遇水后会产生剧毒物质六价铬,而六价铬一旦汇入地表水,或渗入地下水,将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如今河水通过还原解决了,但长期堆放的铬渣难保通过地下水渗入,特别是在江河的底泥上残留下来。这在平时可能显现不出,在下雨发大水的时候,底泥就会被冲起,带动起来向下流动”。  李适宇表示,由于当地最近比较旱,对污染控制真正的考验,其实是在雨季到来之后。“地表水污染容易控制,地下水的控制难度很大。目前水质未检测出污染不等于说不存在潜在后果。”  这次铬渣倾倒事件只是一个缩影。专家们表示,在发生的多起水污染事件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只重视水体的污染的整治,却忽略土壤残留、地下水渗透的危害。而后者在处理技术上目前也比较薄弱。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接受采访时表示,重金属污染有两大特点:一是残留时间特别长,不容易被清除;二是被随意倾倒后会通过“植物—动物—人”的食物链最终危害到人。  今年6月,央视记者在走访甘肃一些铬渣处置企业时就发现,由于长期堆放大量的铬渣残留物已经渗透到地表下2到3米。  中科院华南植物园李志安教授告诉记者,目前的重金属土壤修复技术还很不成熟,最快也要两三年才能修复到可耕种水平,而且修复并不等于把重金属完全消除,只是把它浓度降低。如果不修复,铬、铅这类重金属一般可以残留几十年到上百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李丽建议,重金属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上,水处理可以用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估。但对于污染的土壤的处理比较麻烦,因为重金属渗入和渗出目前没有环境质量标准,只能是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来进行确认。目前第一步是控制住较大风险,第二步应该对周边场地、土壤、水塘底泥做长期监测。

  • 水污染源源解析技术研究

    看到新闻说济南环科院通过了“水污染源源解析技术研究”项目鉴定,这个水污染源源解析是怎么回事呢?求高人解惑

  • 【资料】工业废水污染的检测与控制

    第一章水资源的分布组成及性质第二章水体污染与自净第三章水污染检测方案的制定第四章水污染监测分析方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816]工业废水污染的检测与控制[/url]

  • 哈希水污染源在线设备

    请问各位朋友,污水处理厂使用哈希水污染源在线设备(COD 氨氮 总磷总氮一体机)有哪些易损件或是容易损坏的配件

  • 【转帖】水污染是怎样危害人体健康的

    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水体受化学有毒物质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便可造成中毒,如甲基汞中毒(水误病)、镉中毒(骨痛病)、砷中毒、铬中毒、农药中毒、多氯联苯中毒等。这是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主要方面。 (2)致癌作用。某些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铬、镍、铍、苯胺、苯并(a)氏和其他多环芳烃等污染水体后,可在水中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内蓄积。长期饮用这类水质或食用这类生物就可能诱发癌症。 (3)发生以水为媒介的传染病。生活污水以及制革、屠宰、医院等废水污染水体,常可引起细菌性肠道传染病和某些寄生虫病,如伤寒、痢疾、肠炎、霍乱、传染性肝炎和血吸虫病等。 (4)间接影响。水受污染后.常可引起水的感官性状恶化,发生异臭、异味、异色、呈现泡沫和油膜等,抑制水体天然自净能力,影响水的利用与卫生状况。

  • 【转帖】解读《水污染防治法》 分析其亮点与不足

    水,意味着生命。然而,那本该奔流、本是清澈的水,有的甚至已经不再能哺育生命。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刘树坤曾严峻地指出:“即使中国明天就走在正确的道路上,要基本解决水污染问题,恐怕也要用 30年,甚至 40年的时间。”这样的判断也许过于悲观。但水污染已经逼得我们无路可退。 那么,什么才算正确的道路?一部更“硬”的法律被看作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2008年 2月 28日,在人们的期盼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共计 8章 92条。较之原有的、总共只有 62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凸显了更多的刚性。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视为一部“重典”。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制,加强执法力度,意义重大。 1984 年颁布、 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曾经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全国各大水系水质迅速恶化的势头,然而 20多年过去了,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旧账未清,新账又欠。熟悉当下国情的人都知道,面对庞大而复杂的水污染治理系统,仅靠环保部门是不够的,过往的事实就是最好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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