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水污染异常分布

仪器信息网水污染异常分布专题为您整合水污染异常分布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水污染异常分布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水污染异常分布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水污染异常分布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水污染异常分布话题讨论。

水污染异常分布相关的资讯

  • 助力水质改善 | 禾信仪器水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中提到,要围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需求,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提升水环境预警和水污染溯源能力,构建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围绕持续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出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的改革举措,对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赋能精准科学治污 助力建设美丽中国禾信以自主研发的质谱产品为核心,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最终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水质改善提供精准方向。禾信仪器水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左右滑动查看更多目前禾信仪器已有多个水服务项目落地,为当地水污染精准防治提供技术支撑。案例一:排污口分布、数量、来源不清楚 开展排污口全面排查利用无人机遥感航测及无人船声呐扫描技术,摸清主要河道排污口底数,查清污水来源,为后续河道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不断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无人机巡航(左)可见光正射影像图 (右)热红外视频影像图无人船监测(左)声呐成像图 (右)排污口实况影像图案例二:区域异常排水情况不掌握 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测围绕目标断面周边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业源、生活源等面源清单及入河排污口,利用水质移动监测车,开展常态化污染巡查及水质加密监测,及时发现日常水污染防治中的问题,为环境管理工作夯实基础、提供方向。同时针对超标应急事件快速响应,及时排查污染来源,降低事件影响。案例三:异常点位污染来源不清晰 水污染精准溯源找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对异常点位采用全二维质谱监测技术获取水中有机污染物组分数据、特征指纹谱库和污染风险分布,开展水污染溯源,明确水体的点、面源污染物来源。识别出污染源的特征组分,做到源头清晰,问题见底。案例四:不同排放源对受体水体的贡献率不明确 构建水陆响应关系水质断面为基点勾划汇水区,同时结合行政区划进一步细化控制单元,建立“关键控制断面-控制河段-对应陆域”的水陆响应关系,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污染负荷对断面水质的贡献比例。案例五:整治措施科学性、落地性不足 搭建水环境综合决策支持平台,提出综合整治措施一方面实现对日常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实时上传、比对、分析,提供未来一段时间内常规污染物变化的预报,如果结果超出阈值范围,即触发预警,调动相关责任人现场排查反馈,并建立污染源扩散模型,动态显示污染扩散速度及污染影响范围;另一方面将水质现状、水质预报结果与水质规划目标进行对比,结合溯源结果和污染源清单对污染整治措施的水质改善效果进行评估,为科学合理制定污染负荷消减方案提供支持。以断面水质目标为约束条件,充分利用综合决策支持平台,确定不同控制单元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及污染物消减量。结合成本效益分析,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控源减排、生态修复、智慧管控等综合整治措施,跟踪评估各项措施实施后的水质改善效果并进行优化,保障重点断面水质持续改善。禾信仪器围绕水环境目标任务,加强科技支撑,切实把精准治污落到实处,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环保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排放标准,共同构成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新标准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标准将提高纺织行业的环保准入门槛,有利于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促进纺织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4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促进纺织工业污染物的减排。现有企业实施并达到第二阶段的排放限值后,污染物的排放量将大幅度削减,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2010年相比,削减比例预计将分别达到68%和70%,环境效益显著。”  污染还是老大难  排放量位居工业行业第4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加工基地,目前我国棉纱、棉布、呢绒、丝织品、化纤产品和服装等主要产品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是纺织生产加工大国。2011年,纺织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33491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9%。但是,目前我国纺织加工仍以中低档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而企业以中小型规模为主,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由于新产品、新染化料、新工艺的开发,在质量、生产效率、节水效率提高的同时,纺织工业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也大幅提高,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2010年,纺织工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30.1万吨和1.7万吨,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3%和7.1%,均居第4位。  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加快推进,对纺织工业在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减轻环境影响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控制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大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提高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比例较2010年不低于10%的规划目标。同时,新出台的《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染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等行业规划与政策也对纺织工业的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标准提了哪些新要求?  形成行业全过程环境控制,收紧排放限值  “为更好地适应‘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进行修订,同时新制订缫丝工业、毛纺工业以及麻纺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位负责人说。  他告诉记者,在原标准体系设置中,除纺织染整工业执行单独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外,缫丝、毛纺、麻纺等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仅有化学需氧量和BOD5两项指标对洗毛废水和苎麻脱胶废水有单独的规定,其余指标均执行统一的排放限值,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业特征污染物没有得到充分识别,排放控制针对性不强,差异难以体现。  新发布的4项标准全面覆盖了我国天然纤维纺织生产加工过程,形成行业全过程环境控制,其中纺织染整标准主要控制棉的前处理以及棉、麻、毛、丝以及化纤的染整工艺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 缫丝标准、毛纺标准、麻纺标准主要分别控制蚕茧加工缫制成丝工艺过程、洗毛工艺过程和麻脱胶工艺过程的水污染物排放。“体系设置更加清晰、完善,对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更具针对性。”  在排放控制要求上,新出台的系列标准也总体提高了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其中,新修订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原标准较大程度收紧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及氨氮等指标的排放限值,同时,针对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设置了间接排放限值以加强对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监督管理。  针对纺织染整行业在印染、漂白等工序的污染物产生情况,新标准保留了原标准中硫化物、苯胺类、六价铬、二氧化氯等特征指标,并进一步收紧了排放限值。同时,增设了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指标,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范环境风险。此外,为强化对水体富营养化的控制,新标准增设了总氮、总磷指标,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  新制订的缫丝、毛纺、麻纺工业3项标准,均针对各类纤维生产加工的特点,识别了特征污染物,并不同程度提高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新标准中,指标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的提升。4项标准中均设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这一指标的设置一方面可以防止稀释排放,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促进企业节约用水,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中,设置的最高允许排水量通过加工每百米布排放的水量来表示,这使得加工不同幅宽、不同厚度的产品执行的限值一样,新修订的标准则采用吨产品排水量进行表示。  每个行业该做哪些调整?  每个控制限值都有成熟可靠技术,对现有企业设置过渡期  针对业界担心的技术可行性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制订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在普通生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预处理及后续深度处理,可以满足新修订标准的要求。缫丝工业通过推广使用废水深度净化循环技术,毛纺工业通过推广应用羊毛脂提取工艺技术,麻纺工业通过有效的物理化学预处理及深度处理,均可以达到新标准的排放限值。同时,新标准的发布实施也将进一步促进纺织工业污染防治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  从环境管理的角度,新标准将分步实施。对新建企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要求在2015年1月1日达到新建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另外,考虑到柞蚕缫丝的地区分布和生产工艺特点,对现有柞蚕缫丝企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给予放宽,规定现有柞蚕缫丝企业仅执行标准第一阶段限值,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既考虑了新老污染源的区别,又考虑了工艺特点、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体现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 《水污染防治法》大修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拟公布
    近日,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此外,草案还提出,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对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等。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此前20年,我国的环保治理一直是末端治理,但是最近以来,环保的主导思想在发生变化,“防治结合”成为主流。在最新出台的《土十条》中就可以看出治理思想的转变。  傅涛表示,在以前的规划中,一些化工、石化企业都被布设在沿江沿海边,当时只考虑到物流方便,排污方便,没有考虑到其带来的环境风险。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曾指出:在我国,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  增农村水污染治理规定  较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对于化肥和农药的施用,草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绝大部分制度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控制设计。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城市水污染和工业污染源控制也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对农业源和生活源的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形势严峻,在一些地区面源排放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城市和工业点源,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移也呈加速趋势。  设专章强调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运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个特点。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费”、“查封、扣押”的手段都被写入。此外,草案稿落实环保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草案中明确,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  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中,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质量信息、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录及其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
  • 发改委:不排除地下水污染加重趋势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今日强调,地下水目前的总体状况是有保障的,特别是涉及到人饮的这部分是有保障的。  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今日举行第二场记者会,杜鹰就“地下水污染情况”答记者提问时作出如上表述。杜鹰表示,也不排除现在地下水有污染进一步加重的趋势,主要的表现,地下水的污染是从城市周边向农村扩散,从浅层水向深层水扩散,对这个趋势应该高度重视。  杜鹰称,2月中旬有网友在媒体上报山东某地一些企业非法向深层排污水,污染了地下水。此事有关部门以及山东省和潍坊市已经派出调查组,还在核查。  杜鹰介绍,地下水是中国用水的一个重要来源,一年大概1100多亿方,占全部用水量的20%左右。其中分布不大一样,南方主要是用径流,北方用地下水更多一点。“像北京、河北这一带,恐怕地下水要占到整个工业农业和人民生活用水总量的50%以上。”  杜鹰指出,国土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对地下水的保护都是高度重视的,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也进行了一些普查。总的来看,地下水目前的总体状况是有保障的,特别是涉及到人饮的这部分是有保障的。但是也不排除现在地下水有污染进一步加重的趋势,主要的表现,地下水的污染是从城市周边向农村扩散,从浅层水向深层水扩散。  杜鹰表示,下一步关于地下水防污的治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首先对超采的部分要进行限采,现在地下水的超采问题和污染问题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要对这部分采取限采的措施。  其次,要加强监管。“现在我们对地下水的整体情况只是知道个大概,但是详细的,通过普查弄清楚具体情况,这个工作还正在做,还做的不够。”杜鹰说。  再有,整个监测、预警、执法等方面的力量还不够强。  此外,杜鹰还强调,“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又涉及到法律,现在我们有许多涉水的法,水法、水环境污染防治法等等,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保护地下水的法律,这个问题也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解决。”
  • 水污染预警溯源仪助力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
    p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2018年1月19日,由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主办的“中国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响应(苏州)论坛”在苏州顺利召开。来自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响应、危机舆情管理和环境监测溯源等领域的领导、专家、行业领域以及国外商会代表近200人参加了此次论坛。/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a5442661-16e4-4f3f-8dde-b5075edcdc3e.jpg" title="IMG_513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主会场现场/strong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6bb6d229-c2c1-4025-a598-c8a3c21e307e.jpg" title="initpintu_副本.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主论坛演讲嘉宾/strongbr//pp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环境风险与应急响应:新时代,新问题,新举措”。在上午的主论坛上,苏州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吴新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院长刘毅,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化学品环境管理处副处长杜科雄,上海美国商会总裁Kenneth Jarrett,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张晓健教授,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副主任单学刚、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副院长么新、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环境风险与应急研究中心主任杨爱梅、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环境风险与应急研究中心主任陈超、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吴静等分别致辞或做主题演讲。/pp  随着中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以及公众关切的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以及环境应急日益受到重视,而建立一套完善的预警预报和应急制度,加强技术支撑和法规标准建设,是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必不可少的一环。以京津冀重污染天气为例,由于观测数据的完善、预警预报准确度的提高、应急措施的规范化,冬季京津冀地区重污染天气的峰值不断下降。而在水质领域,水污染预警溯源技术还远远没有受到如此重视,当然成功案例也很少为大家所知。/pp  此次论坛上,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吴静带来了自己团队研发的水污染预警溯源技术,并在下午举办了分论坛“污染预警溯源”,为参会观众重点介绍了此项技术在地表水和工业园区的各种应用,同时参观了此项技术最早的应用站点“苏州金墅港预警溯源系统”。/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d0a50cef-9220-48ae-9f3c-e734f5e2c06c.jpg" title="IMG_5235.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吴静/strong/pp  吴老师团队将刑侦中用指纹快速查找嫌疑犯的思路引入水污染溯源,历经14年实现了技术的产业化,目前已研发出第三代预警溯源仪。此技术通过建立不同水体、污染源、化学品的三维荧光指纹图谱,并通过指纹图谱的不断监测和比对,来实现对水体水质变化的预警以及污染来源的快速查找。目前,吴静团队的水纹数据库已包含13大类、152种污染源指纹库,29个国家或地区、244个水体的指纹库,以及近350种化合物指纹库。此项目的进一步产业化也得到了国家重大仪器专项的资助。/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503b9231-1150-4183-9fdb-57e2a2d2d61c.jpg" title="IMG_525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环保部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张扬博士/strong/pp  张博士介绍了三维荧光光谱在某国界河流污染来源解析中的应用。通过对河流源头区、城市市区以及下游区水质三维荧光光谱的特征研究、时空变化以及沿河重要污染源水质分析,张博士得出如下结论:天然源对河流有机物贡献可能占主要地位,人为源对河流有机物也有贡献,人为源的主要来源很可能是生活污水类污染。因此在河流污染控制中,需要加强对河流岸边带的治理与保护,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2491354d-f28c-4dee-b301-d7108f5d1db9.jpg" title="IMG_5279.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苏州环境监测中心 吕清/strong/pp  苏州市目前已建设160多个自动监测站用来水体监测,但由于水系复杂,发生污染事故时,仍然存在污染性质说不清、变化原因说不透、污染源头难追溯的问题,尤其是PPCPs、EDCs等新型有机污染物的污染。自2009年开始,苏州环境监测站开始与吴静老师的团队从原型机开始,在国家和地方多项资金支持下,开始验证荧光指纹溯源预警技术在水体监测中应用的可行性。/pp  苏州环境监测站根据苏州产业分布特点,建立了相应的荧光指纹数据库 通过筛选,选择了色氨酸作为标准物质来验证仪器运行稳定性 通过对浊度、重金属等干扰因素的分析,最终确定0.45微米过滤作为仪器的预处理方式。/pp  通过多年的运行,此仪器在多起苏州水质预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证太湖水位,苏州每年会在固定时间段引长江水进入太湖,而在引水期,可发现太湖水荧光强度有明显增强,且与氨氮变化趋势一致,说明此仪器可很好预警太湖水质的变化。2014年,某水质监测站水质荧光强度突然出现明显异常,经排查是因为取水管道改造过程中新管材质量问题,而此时其他水质指标还没有出现明显变化。送样是目前我国重要的一种实验室水样来源方式,而有时送样单位因种种原因会采集与目标地点水质指标比较类似的水样,采用水质荧光光谱分析,可以快速发现水样的真伪。/pp  吕老师在最后还提出了此技术的两项不足:一是没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支持,监测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二是此技术的应用与当地水纹库的丰富程度、服务团队的技术支撑力度、监测系统的稳定运行密切相关。/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d597a109-48f5-4eb6-ba13-a33d7bf474f0.jpg" title="IMG_5320.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 蒋冰艳/strong/pp  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2017年在某工业园区排污口安装了在线污染预警溯源仪,此工业园区有22家电镀企业,为此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专门建立了水质指纹库。除此之外,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还配备了移动式污染预警溯源仪。/pp  一年的运行时间内,此系统对污染源的快速定位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统安装前,此工业园区的主要问题是各企业排放口均不超标而园区排污口却经常超标。2017年4月,排污口水质指纹发现异常并与某企业污染相似度为84%~100%,监测监察人员迅速对该企业进行了重点监管,经过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发现企业污水pH值、悬浮物、总磷、总锌均超标排放,随后对企业进行了处罚。水质指纹预警溯源技术将以往执法过程中“发现—普查—执法”变成“发现—精准调查—快速执法”,大大提升了执法效率。/pp  2017年3月,在某工业园区污水干管上识别到有污水排放,溯源为某公司污水,但该厂污水排放口达标,执法人员通过在企业院内开挖发现了疑似偷排管道,水纹比对相似度达98.4%,后经实验室验证,吊销了该厂排污许可证,并处罚1239万元,成为深圳首笔千万元环保罚单。/pp  除此之外,蒋博士还介绍了上洋水质净化厂有毒进水识别、上洋水质净化厂上游污染源排查、蛇口水质净化厂上游污染源排查、布吉水质净化厂案例等。最后,蒋博士也提到强大而全面的行业企业指纹库、专业的服务团队、配套的技术手段和政策是此系统发挥作用的关键点。/pp  目前,在吴静团队的基础上成立了苏州国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和技术服务。/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a6610b3c-f304-41e6-8a10-634298e86191.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IMG_5380.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苏州金墅港预警溯源系统参观/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da291888-891f-4587-9f28-3b64838fb793.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IMG_5397.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参观人员合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right "strong(编辑:李学雷)br//strong/p
  • 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发布 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基础支撑
    环境保护部近日批准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以下简称五项标准),旨在为各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为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污染场地又称污染地块,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确认其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地块)。长期以来,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各地化工、农药、冶炼、电镀等工业企业和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设施数量大、分布广,不少企业设施生产时间长、产品种类多、生产工艺复杂、环境管理措施不到位,所在场地积累了多种污染物,包括各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等毒性强、危害重的污染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ldquo 退二进三&rdquo 、土地整理等政策的逐步实施,大批工业企业新建、停产、关闭或搬迁。在农业、工业、居住等用地类型变更过程中,要有效预防新污染、整治老污染、控制环境风险,就必须科学、严谨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评价工作。鉴于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而《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的适用范围窄、暴露途径少、技术路线旧,对具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支撑作用不足,环境保护部于2006年启动了场地环境管理配套标准制定工作。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具有上位法不健全、地域差异大、环境影响因素多、作用机理复杂等特点,其环保标准的作用定位、制定原理与大气、地表水环保标准有重大区别,是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难点领域。经过多年探索、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五项标准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规标准,结合近年来我国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修复工作实践,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场地环境管理技术原则、模型和路线图,规定了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场地环境监测、健康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规范了相关术语定义,初步形成涵盖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主要环节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自五项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废止。  这位负责人同时告诉记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或污染防治目标的确定,首先应执行其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指标,可以根据五项标准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控制值,作为具体场地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的目标参考值。鉴于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五项标准以技术性规定为主,未规定相关管理要求 其监督、实施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相关原则和《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后依法进行。  这位负责人强调,除法律保障外,当前实施五项标准还面临3方面制约:一是专业人才缺乏,拥有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知识以及经验的从业人员少 二是基础资料缺乏,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关键参数的取值本土化还不够充分,场地环境档案和历史资料少,已有的档案资料往往也不规范 三是我国自主研发的污染场地监测、评价、治理、修复技术装备缺乏,相关专业设备受国外制约。  针对上述问题,环境保护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土壤、水环保行动计划,完善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同时加大环保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相关管理措施、制度,为有序推进土壤、地下水环保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实施效果夯实基础。
  • 力合科技在“2023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与方法学术会议”上隆重推出《地下水监测新模式及数据应用》
    4月13日至16日,2023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与方法学术会议在重庆召开,我公司总工程师黄海萍在地下水污染监测、预警与管理技术与方法分会场发表了题为《地下水监测新模式及数据应用》的主题演讲,向与会专家和业界朋友们汇报了公司用于地下水监测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并分享多监测模式数据融合支撑地下水评估、污染防治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政策背景随着国家相关部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系列政策和规划的出台,建立地下水监测体系,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解决方案01围绕地下水监测工作的要求开展监测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做好地下水管理的支撑工作,推动解决地下水污染的突出问题。我公司推出地下水环境监测监管整体解决方案,以监测来支撑“评”与“治”,推进地下水污染问题的解决。地下水环境监测模式02力合科技地下水环境监测监管整体解决方案依据地下水业务管理和监测需要,有原位探头监测、抽取式自动监测站、移动监测车监测、采样+实验室分析四种监测模式,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的相关要求,可根据不同应用场景和实际监测需求选择最佳的地下水监测模式。应用平台03地下水环境监测监管平台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地下水监测数据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用于地下水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和共享。通过实时监测地下水质量和水位变化等指标,及时预警并处理地下水污染事件,保障地下水安全。主要有以下特点:(1)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地图可视化能够让使用者更直观地了解地下水质量和水位变化的空间分布情况。(2)通过地下水溶质运动模型和地下水水动力模型,模拟地下水中污染物质的扩散与转移规律,对地下水系统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潜在的污染危害范围,为地下水开发、管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4)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对地下水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识别异常变化和预警地下水污染事件。典型案例04
  • 环保部专项检查华北地下水污染 88家企业被处罚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通报,环保部于2月下旬至3月开展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检查涉水排污企业25875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其中,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  据介绍,2013年2月下旬至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六省(市)环保厅(局),以地下水水质异常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为重点地区,以废水排放量与理论产生量明显不一致、建有渗坑渗井或旱井的企业为重点目标,全面排查华北平原地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查处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这位负责人表示,六省市环保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涉水企业和地下水环境,综合整治环境违法问题。40天中共出动执法人员75604人次,检查涉水排污企业25875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各级环保部门对424家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 另有80家企业的违法问题已经立案,正在履行处罚程序。本次检查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其中天津5家、河北6家、山西1家、山东14家、河南29家。  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将继续严格落实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和整改工作,督促企业停止渗坑、渗井排放等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5省(市)将分别公开利用渗坑、渗井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和有关信息,请全社会监督查处和治理情况。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组织各地深入排查整治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问题,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地下水污染违法行为。
  • 六五环境日|新黄河:给小鱼做“心电图”预判水污染,潍坊建成山东首个水质毒性预警监测网
    6月2日上午,2024年山东省六五环境日主场宣传活动在潍坊举办。“美丽山东建设媒体行”于同日启动,部分中央驻鲁及省内主流媒体记者走进基层一线,聚焦全省生态环境治理亮点,充分展示美丽山东建设新成效、新举措。水是生命之源,如何保障饮用水安全?2日下午,“美丽山东建设媒体行”记者团来到潍坊市峡山水库鱼类生物毒性预警站,揭秘保障用水安全的一项“黑科技”。“水质检测员”的“心电图”异常将触发预警身长约3厘米、通体透明的小鱼在印有“水质在线生物安全预警系统”字样机器的8个罐状容器中游动着,每个容器里分布3条小鱼。据潍坊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生物预警监测网络负责人孙建介绍,容器里的24条小鱼均为“青鳉鱼”,它们承担着“水质检测员”的任务。据了解,水质综合毒性生物预警监测系统是在生物回避行为反应的水生态毒理科学原理基础上,通过电信号生物行为传感器,连续实时监测水生物行为变化趋势,结合水环境毒性数据库、生物行为解析模型、环境胁迫阈值模型、本底智能在线学习等模式识别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水质变化实时解析,实现对水生态环境综合毒性风险的连续实时生物预警。在8个罐装容器上方的电子屏,实时显示着类似“心电图”的数据图,而这些数据则体现着“水质检测员”们的活动状态。“通俗来说,鱼的任何一个行为轨迹,我们都能像做‘心电图’一样抓到它的信号。”孙建说,假如水体一旦出现污染,在污染发生的初期,青鳉鱼就会敏锐地作出反应,行为上首先是回避和惊恐,游动速度加快,随着中毒越深,行动趋缓,最终可能会死亡。这些都会通过“心电图”反映出来,5%的鱼出现异常就会触发预警机制,工作人员通过远程端就可以及时关注到异常,从而进一步验证是“假报警”还是“真污染”。如果污染属实,系统会进行初步判别毒性来自有机物还是重金属。可在事件发生最初期就作出报警启动应急预案“一旦判定污染,我们就会根据情况启动预案,比如说毒性稍微大了一些,那么首先第一步要关闭取水口,切换备用水源,确保受污染的水不会让老百姓使用到。此外,上游还有两个点位,通过系统网络进一步分析污染成分等。”孙建说。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和城市的不断扩张,频发的水污染事件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人们身体健康,更使生态环境遭受了难以恢复的破坏。水污染已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最大的环境问题之一,对饮用水安全带来了重大的挑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为及时掌握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潍坊市在水源地全部安装了水质在线监测,对主要污染物指标实现了实时监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新污染物的出现,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据统计,我国生产和使用的2500种以上的有毒化学品中约有12类250余种对水体具有明显的危害作用,常规水质在线监测的十几项监测因子已无法应对类型复杂多样的污染风险。而水质综合毒性生物预警监测系统则将自然的生物特性与人类智慧的科技成果相结合,可识别潜在的污染风险,填补了传统监测方法可智能监测有限特征污染因子,却无法监测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短板。并且,可在事件发生最初期就作出报警启动应急预案,将损失最小化,实现了精准、快速、全面、实时的预警监测效果。同时,为了落实国家、山东省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安排部署,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与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合作,引入其重大科研成果——水质综合毒性生物预警监测技术,在重点地表水型饮用水源地及重要入库河流开展建设“潍坊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综合毒性生物预警监测网络体系”,在全省属于首例。峡山水库鱼类生物毒性预警站的电子大屏上,可以看到峡山水库、白浪河水库、牟山水库、黑虎山水库、高崖水库、冶源水库、青墩子水库等7个重点饮用水源地及白浪河、潍河、浯河、汶河4条重要入库河流选取关键点位的监测情况,这些地方均建成水质综合毒性预警站点,同时与原有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密切配合,并入到潍坊市“云上智环”综合管控平台统一调度管理,建成了潍坊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综合毒性生物预警监测网络。为保障设备运行稳定、数据精准和提升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理能力,制定了严格的运维管理制度和一整套应急响应预案并加以实施,不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专业学习培训与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项目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潍坊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面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够更加及时有效从容地应对,全面保障了潍坊市500余万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极大提升了公众对饮水安全的信心。”孙建说。
  • 水污染防治 | 禾信仪器 无人船EMUSV 1000 应对“水污染”显身手
    为了满足对水环境中VOCs及水质常规参数快速污染排查、监测的需求,禾信仪器自主研发了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该系统可实时、秒级获取水中及液上VOCs、水质多参数数据,准确获取流域水质污染情况的空间分布,快速评估污染程度、锁定污染区域、查清污染来源,同时配备侧扫声呐,有效排查水底暗管排污口,实现各类流域、湖泊(水库)、水源地等现场快速、实时、准确水质监测、污染排查,为开展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污染排查、污染溯源、污染监管提供技术抓手及有力保障。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近期,禾信仪器EMUSV 1000大显身手,助力各省区应对“水污染”问题。助力姜堰区某河流排污口、暗管排查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美丽姜堰建设,姜堰区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大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摸清姜堰区主要河道排污口底数,为后续溯源、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2022年1月6日至2月16日,禾信仪器助力开展姜堰区入河排污口、暗管排查工作。禾信仪器利用无人机、无人船声呐扫描等先进技术手段,快速识别水面以上及水下暗管,并初步掌握整个河道的水质分布状况,同步开展人工现场复查明确排口类型,最终做到应查尽查、有口皆查。实现全流域入河排污口“一本账”“一张图”目标。EMUSV 1000 排查工作中人工排查中EMUSV 1000 发现疑似排口无人机发现疑似排口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本次排查历时23天,覆盖17条河流,累计里程166.32KM,共排查出2000余个排口,从0到1建立了姜堰区骨干河道排口基本信息数据库;共排查出30余个水下隐蔽管道,保障河道排查工作无遗漏;同时梳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为后续溯源整治工作夯实基础。EMUSV 1000在本项目入河排污口排查中发挥重要作用,利用无人船声呐扫描技术,分析辨别水下疑似入河排污口,出色完成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任务。助力广东省某水库饮用水安全常态化保障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对入库河流、水库各个库区、水库泵站等饮用水相关的水域进行大面积的实时监测,实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有机污染物是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其种类较多,对水生态环境以及水生生物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且可通过食物链传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目前市面上暂无监测设备可实现水中VOCs的快速走航监测。禾信仪器利用EMUSV 1000对广东省某水库相关水域进行全面摸排,对水中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及组分浓度)快速走航监测,同时获取水温、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Oxidation reduction potential,ORP)等多参数水质数据及排污暗管探测排查。EMUSV 1000 下水EMUSV 1000 水中VOCs走航数据图监测结果显示,该水库水质状况较好,水质稳定处于II类水平,未发现该水库中存在可疑的暗管,水中共检测出19种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各个VOCs物质浓度均低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EMUSV 1000完满完成水库全面摸排任务,为该水库日常监测与水域水质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助力广东省某河流水环境风险物质(VOCs)及水质富营养化状况排查广东省某河流沿岸工业发达,聚集了较多的化工企业,目前该河段污染底数不清,量大面广,常规水质取样抽查不能满足日常监测监管的需求。2021年12月6日,禾信仪器应邀对该河流开展走航摸排工作,利用EMUSV 1000获得水中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及组分浓度)及水质常规参数数据,同时采用无人船声呐进行暗管探测排查,快速实时动态掌握水质相关污染物质浓度时空分布。EMUSV 1000 水中VOCs走航数据图本次走航结果显示,该河段水体处于II~III类之间,有机污染物浓度满足标准要求,但处于较高水平,氯代烯烃和苯系物等VOCs组分含量较高,说明该地区受到工业来源污染。因此,该河段有必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把握有机污染动态,维护该河段水质安全,降低水质环境生态风险。关于 EMUSV 1000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是禾信仪器自主开发的以无人船/载人船为载体,以水环境VOCs走航监测质谱仪DT-100为核心,搭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水质多参数监测仪,实现全自动的水环境走航监测,实时得到水中及液上空气中VOCs监测数据、水质多参数数据。准确获取流域水质污染情况的空间分布,快速评估污染程度、锁定污染区域、查清污染来源,有效排查水底暗管排污口,为开展流域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污染排查、污染溯源、污染监管提供技术抓手。技术创新禾信仪器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可同时兼顾水中及液上空气两相VOCs走航监测,这一技术开创了水环境VOCs走航监测技术的先河,为水域水环境面源污染、有毒有害风险物质快速走航排查,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提供先进技术手段及保障。优势特点
  • 400多个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 检出毒物
    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图为中国林业大学的师生在北京中国地质博物馆参观。 新华社发 王振摄  今天是第43个世界地球日。地下水的超采与污染问题引发热议。  据国土资源部今天公开的消息透露,在我国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来自地下水 同时,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田浇灌也源自地下水。全国657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  国土资源部认为,超采与污染正在危及地下水安全。  600多城市半数不同程度缺水  由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中国地质调查局联合资助的《中国地下水科学的机遇与挑战》研究报告称,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地下水的提取量以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增加。  同时,由于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污液以及化肥农药等的渗漏渗透,一些地区的地下水品质已经恶化。  我国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发现,全国适宜开采或饮用地下水地区,每平方千米年均可开采资源量已由15万立方米减少到6万立方米,北方地下水可采资源量减少了56亿立方米。据专家介绍,这是由于区域降水量变化、人类工程活动导致地下水补给量减少以及部分地区水文地质参数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的。  尽管近20年来全国用水量急剧增长,地下水开采量以平均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增加,但仍有数千万人饮用水问题亟待解决,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一半左右不同程度存在缺水,部分省(区、市)存在与饮用水水质有关的地方病区,比如北方丘陵山区,多分布高氧水、高砷水、低碘水和高铁锰水,引发了克山病、大骨节病、氟中毒、甲状腺肿等。  近60个城市地下水严重超采  有统计显示, 全国以城市和农村井灌形成的地下水超采区400多个,总面积达到62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华北平原(黄淮海平原)、山西六大盆地、关中平原、松嫩平原、下辽河平原、西北内陆盆地的部分流域(石羊河、吐鲁番盆地等)、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平原等地,严重超采城市近60个。  地下水超采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地下水位下降,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引发地面沉降。  据透露,目前,全国已形成大型地下水降落漏斗100多个,面积达15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华北、华东地区。中国科学院院士王光谦表示,到目前,北至哈尔滨,南到海口,东达上海,西到乌鲁木齐。几乎所有大中城市都因超采地下水而出现地下漏斗。  由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完成的《华北平原地下水可持续利用能力》项目研究显示,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每年超采26.4亿立方米,深层地下水每年超采12.4亿立方米,已无开采潜力。历经近50年的地下水开采和超采,华北平原形成了环渤海复合大漏斗,面积达7.2万平方公里。  不合理开采地下水引发的地面沉降,在全国70多座城市不同程度存在。其中,沉降中心累计最大沉降量超过2米的有上海、天津、太原。在河北平原、西安、大同、苏锡常等地区,过量开采地下水还导致了地裂缝,对城市基础设施构成严重威胁。  此外,地下水超采还引发了岩溶塌陷、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等问题,西北部分地区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出现了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加剧等问题。  地下水检测出微量有毒有机物  国土资源部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显示,全国地下水环境品质“南方优于北方,山区优于平原,深层优于浅层”。  按照《地下水品标准》进行评价,全国地下水资源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占63%,符合Ⅳ类—Ⅴ类水质标准的占37%。南方大部分地区水质较好,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面积占地下水分布面积的90%以上,但部分平原地区的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质较差。其中,中部平原区水质较差,滨海地区水质最差。根据对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区等地区地下水有机污染调查,主要城市及近郊地区地下水中普遍检测出有毒微量有机污染物,但超标率较低。  2009年,经对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和广东等8个省(区、市)641 眼井的水质分析,水质Ⅰ类—Ⅱ类的占总数2.3%,水质Ⅲ类的占23.9%,水质Ⅳ类—Ⅴ类的占73.8%。全国202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以良好——较差为主,深层地下水品质普遍优于浅层地下水。  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联合对全国182个城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结果表明,4110个水质监测点中,较差——极差级的监测点占57.2%。与2009年比较,全国主要城市的地下水水质状况,其中呈变好趋势的城市分布在华东地区,水质呈变差趋势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  地下水一旦污染极难治理  据专家介绍,地下水污染与地表水污染有着明显的不同。污染物进入到地下含水层以及在含水层中运动都比较缓慢,若不进行定期专门监测,很难及时发觉。  专家称,近年来,我国城市急剧扩张,导致城市污水排放量大幅增加,由于资金投入不足、管网建设相对滞后、维护保养不及时等原因,管网漏损致使污水外渗,造成地下水污染。同时,部分行业也对地下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  此外,土壤中一些污染物易于淋溶,对相关区域地下水环境安全也构成威胁。大量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以及部分地区长期利用污水灌溉,对农田及地下水环境也构成危害,农业区地下水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超标和有机污染日益严重。  “地下水污染是很难治理的。即使查明污染原因并消除了污染源,地下水质仍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恢复。”专家认为,地下水一旦被污染,恢复和治理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 着重开展水污染物溯源、新污染物监测!山东省发布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山东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开始征求意见。《规划》提出水生态环境保护总目标,即“到2025年,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统筹推进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该《规划》重点强调了水质监测工作,要求各地区配合国家研究建立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监测评价体系,对重要河湖库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预警,水生态环境退化地区按照要求编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加强对南水北调调水沿线及主要河流硫酸盐的监测预警;并且,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制定山东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此外,《规划》要求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测,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并按要求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控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推进生态流量、水生态监测数据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河湖底泥重金属监测和累积性风险治理。值得注意的是,《规划》特别指出,要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健全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开展水污染物溯源、新污染物监测等研究。统筹重点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在重点断面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物理生境指标等监测,开展河湖缓冲带、生态用水保障程度、湿地恢复与建设情况遥感监测。探索开展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污染通量监测研究。生态环境部门推动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与自然资源、水利和农业等相关部门监测体系充分衔接,实现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相关监测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详情参见:山东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落实国家水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十四五”水生态环境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全省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高人民群众对良好水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深化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省83个国控断面优良(I—III类)水体比例达到73.5%,劣Ⅴ类断面全面消除。5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比例提升至98.1%。16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内的166个黑臭水体均完成整治并通过省级“长制久清”评估,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并完成县(市)级建成区内104条黑臭水体的综合整治。省辖黄河干流水质达到Ⅱ类,南四湖流域水质达到Ⅲ类。探索开展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制定泗河、大汶河等生态流量试点控制方案和调度运行管理方案。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有所提高,湿地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明显提升。当前,我省水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与美丽山东建设目标要求仍有不小差距。水环境质量改善基础仍不稳固,部分断面水质容易发生波动,个别指标处于达标边缘,环境基础设施仍是突出短板。河湖基本生态用水保障不足,水资源严重短缺、时空分布不均的现状仍将长期存在,水体自净能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亟待提高。水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多样性、稳定性有待提升。水生态环境风险不容忽视,风险预防设施建设、预警应急能力均需加强。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待提升,亟需构建水里岸上、地上地下、陆域海域协同增效的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保水质、增颜值并举,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前、开新局,为实现2035年美丽山东建设目标奠定良好基础。(二)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景观、休闲、垂钓、游泳等亲水需求,推动水生态保护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休养生息、绿色发展转变。——统筹谋划,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河湖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打通“城市农村、水里岸上、地上地下、陆地海洋”,实现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问题导向,精准施治。充分研判省内各流域资源禀赋和形势特点,精准识别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因地制宜,顺势而为,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任务措施。——强化协作,多元共治。以河湖为统领,强化部门间协作,推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企业责任,发动社会参与,积极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互动的共治格局。(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统筹推进格局基本形成。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质优良水体稳中有增,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黄河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南四湖流域水质全部优良,南水北调输水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河湖生态保护修复稳步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效提升,主要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河湖生态缓冲带等水生态空间保护修复初见成效,重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重点河湖生态用水逐步得到基本保障。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黄河、沂河、沭河等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南四湖等重要湖泊生态水位得到有效维持。到2035年,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美丽山东水生态环境目标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国控断面所在河流全部建成美丽河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三、加快构建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一)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健全“流域—省级及以上重要水体(水功能区)—控制单元—行政区域”的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合理确定不同水域功能定位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探索将水功能区作为依法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跨部门基础平台。将水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单元作为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流域空间载体。深化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托控制单元,合理设置省级及以下控制断面,逐级明确责任主体。合理确定控制断面水质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超标问题责任地区采取预警、督办、约谈、限批等方式,推动完成达标任务。实施水域和岸域综合管理。完善流域精细化管理平台,实施“水体—入河(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强化监测溯源及治污责任落实。持续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2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19.01万吨、0.76万吨。(二)强化流域污染防治和系统治理深入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保好水、治差水,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提升南四湖流域污染治理水平。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巩固深化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船舶港口等领域水污染防治,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推动水生态保护修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推进要素系统治理。按流域开展标准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产业布局谋划等工作,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布局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明确流域内水域、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河湖生态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开展重点河湖水生态调查评价,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配合国家研究建立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监测评价体系,对重要河湖库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预警,水生态环境退化地区按照要求编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三)推进地上地下和陆域海域协同治理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防治。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逐步建立和实施场地、区域、流域尺度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协同治理制度。以黄旗堡-眉村-朱里等傍河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为重点,着力防范受污染河段侧渗、垂直补给以及直接渗漏对地下水污染,确保水源水质安全。在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探索开展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源对地表水环境风险的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强化陆域与海域统筹治理。以黄河、小清河等流域为重点,推进流域海域协同治理。加强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流域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目标、政策制度衔接,强化区域流域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责任衔接、协调联动和统一监管。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持续开展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行动,扎实推动入海河流总氮污染治理与管控,努力削减入海污染物总量。四、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打造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战略高地,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强化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快东营、德州、滨州黄河干流和泰安大汶河等水资源超载治理,制定实施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在水资源超载地区,按水源类型暂停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强化生态流量保障,按国家要求,保障黄河干流利津断面生态基流目标,确定大汶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制定大汶河生态流量保障方案。推动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建设,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动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生态补水、景观环境和市政杂用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企业。(二)推进流域水环境治理强化滩区和黄河干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全流域入河排污口“一本账”“一张图”,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推动化工企业迁入合规园区,新建化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应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和准入要求的合规园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到2025年,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动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污染治理,重要入黄支流因地制宜建成“一河口一湿地”。实施黄河滩区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源等污染综合治理,到2025年,黄河干流水质保持稳定,黄河入海断面总氮浓度得到有效控制。推进东平湖高水平保护。巩固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成果,深入实施湖区环境综合整治,全面修复提升东平湖生态服务功能。开展湖内菹草综合防治,合理增加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的放流数量,减少内源污染,对游船进行清洁改造,旅游船只实现污水“零排放”,不断提升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湖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湖区岸线生态缓冲带修复、生态绿带建设,完善湖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布局6个乡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推进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推动创建黄河口国家公园。启动黄河三角洲等优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调查试点工作,建设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定位观测研究站。推进清水沟、刁口河流路生态补水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湿。实施河口水生生物修复、鱼类产卵场修复与重建示范工程,开展盐碱地碱蓬恢复和土壤改良、牡蛎礁生态建设、海草床修复和海堤生态化建设。完善黄河禁渔期制度,规范增殖放流活动。强化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特色植被保育区建设,重点对野大豆、罗布麻、天然柽柳等生境进行封闭式保护管理。建立外来物种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实施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入侵治理行动计划。专栏1:黄河流域重要水体保护要点1.黄河干流区域(1)加强灌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流域水资源短缺问题。(2)实施干流水利枢纽生态调度,保障生态流量。(3)支持梁山县、鄄城县、东明县等畜禽养殖大县开展整县制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落实滩区内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在东营、济宁、菏泽等市黄河宽滩敏感区域,大力推广农田绿色种植技术。(4)推进干流区域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以长清区、平阴县等县(市、区)为重点,采取沿岸污水收集处理、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等主要措施,减少北大沙河、锦水河等主要支流对黄河干流水质的影响。2.黄河河口区(1)严格保护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有害生物治理,推进湿地自然修复和河湖生态连通。(2)保障入海水量与河口基本生态用水,逐步退还被挤占的生态用水。(3)推动多流路入海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提高河口三角洲生物多样性。(4)推进黄河刀鲚等土著鱼类洄游通道修复,建立黄河河口水生态监测评估机制。3.东平湖(1)实施湖区岸线生态缓冲带修复,强化氮磷截留。(2)提升东平县等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沿湖村镇污水收集处理,推进畜禽规模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3)遏制菹草过度生长,恢复湖区天然湿地结构与功能。(4)探索建立黄河刀鲚洄游繁殖期引黄入湖和东平湖出口闸门联合调度机制。4.大汶河(1)实施新泰市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完善老城区雨污管网建设。(2)分类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推进种养结合及粪污处置资源化利用。(3)建设柴汶河等支流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强化大汶河生态流量保障。(4)保护恢复干支流湿地。(5)推进采砂河道天然形态恢复。5.玉符河(1)加快实施济南市仲宫污水处理厂配套调蓄工程。(2)推进南部山区柳埠、西营、仲宫以及市中区北桥村等玉符河沿线村庄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3)开展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4)实施玉符河及“三川”水生态廊道建设,探索流域生态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及日常执法监管,加快推进卧虎山—锦绣川“两库”连通工程。五、推进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持续深化入湖河流水污染治理,提升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确保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推动实现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强化流域水环境治理深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到2023年,全流域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流域内累计4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到2025年,新(改)建污水收集管网**公里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万吨/日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分别达到**%、**%以上,流域内累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探索实行“建设运营一体、区域连片治理”模式,鼓励将建制镇范围内规划建设的所有污水处理项目整体打包,提升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综合能力。到2025年,流域内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以上。探索农业面源污染流域治理模式。整县制推进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到2023年,流域内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推进南四湖渔业绿色发展,巩固南四湖自然保护区退养成果,大力开展实验区池塘生态化改造。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3年,流域内133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基本完成。分类防治工矿企业污染。实施流域内造纸、化工、玻璃、煤矿等行业的涉硫涉氟工矿企业特征污染物治理。对具备条件的,推动实施企业自备水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改水与整治。聚焦化工、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以万福河等总氮或总磷浓度较高的入湖河流为重点,加强氮磷排放控制。(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开展湖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生境改善工程,提升野生动植物生境,建立科学高效的野生动物救护模式和体系。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每年投放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约3000万尾。研究南水北调调水对南四湖等调水沿线重点湖库水生生态系统影响,防范外来物种对本地湖库生态入侵。实施湖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湖区水生植物综合整治,在菹草枯萎腐烂前等关键性阶段,组织开展打捞、收割,并探索资源化利用途径。开展入湖河流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构建入湖口水生植物群落,恢复入湖口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湿地功能。开展南四湖生物多样性本底和水生态环境跟踪调查研究,摸清南四湖生态环境演变规律。(三)强化流域联防联控推动生态环境部建立南四湖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构建流域4省协同治污大格局。组织省内相关地市、县(市、区)签订联防联控协议,协同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修订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统一全流域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推动济宁市与徐州市实现常态化联防联控。配合省人大制定出台和推动落实南四湖保护条例。(四)强化南水北调东线后续工程谋划实施统筹现代水网建设,推进南四湖退圩还湖工程、东平湖清淤增容工程等重点调蓄工程建设。梳理提炼一批对改善调水沿线水质贡献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南水北调总体规划修编,最大限度取得国家支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系统谋划南水北调后续工程沿线(山东段)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总体思路。专栏2:南四湖及流域重要支流水体保护要点1.南四湖(1)强化涉盐涉氟企业尾水治理。(2)推进实施入湖河流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3)开展济宁市等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试点,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4)推进微山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渔业池塘生态改造。(5)建立流域联防联控机制。2.京杭运河(南水北调东线)(1)实施济宁市等涉硫、涉氟工矿企业尾水治理,深化沿线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有序开展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尾水资源化及截污导流工程。(2)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3)强化港口码头及船舶污染防治。(4)推进畜禽养殖密集区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沿岸农田污染防治。3.洙赵新河(1)补齐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管网短板。(2)推动流域内涉盐企业或产业园区达标治理。(3)实施河道生态修复,恢复河道自净能力。(4)修建节制闸,防止突发污染事故污染风险。4.洙水河(1)推进工业聚集区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强化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2)加强企业排放监管,对全盐量、硫酸盐超标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煤矿矿坑水进行提标改造。(3)实施水系连通,拦蓄汛期雨水,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基础上,拦蓄雨水资源,补给区域地下水。(4)推动建立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5)开展河岸缓冲带生态修复,拦截面源污染影响,维持河流生态系统完整,恢复河流自净能力。5.东鱼河(1)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督促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2)推动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3)推动污水处理厂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与运营。(4)治理鱼台县东鱼河流域农田退水,建设东鱼河生态缓冲带。6.新万福河(1)实施城区排水管道提升改造工程、污泥处置厂扩建工程,新建成武县港航产业园污水处理厂。(2)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3)开展重点涉盐、涉氟企业外排水脱盐、脱氟工艺改造。(4)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恢复河流自然净化能力。(5)加快推进金乡县引黄西线工程,增加金乡县可利用水资源量。7.老万福河(1)开展煤炭开采、化工、造纸等主要行业重点涉盐、涉氟企业外排水脱盐、脱氟工艺改造。(2)推进城区雨污分流改造。(3)实施河道清淤、河流缓冲带修复等工程。(4)利用煤矿开采的塌陷地进行生态修复治理。(5)在污水处理厂下游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进一步提升尾水水质,经过湿地净化后的尾水作为水源补给河道。8.泗河(1)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提高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平。(3)科学确定泗河生态流量,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4)在污水处理厂下游重要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主要支流开展生态缓冲带修复。9.城郭河(1)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扩建。(2)实施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加强雨水管网的检查维护,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3)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投入力度,增加乡镇污水收集管网的铺设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4)推进河道综合治理,建设或升级改造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5)加大涉水企业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达标排放标准。(6)定期对城郭河河道内浮萍、绿藻、垃圾、杂物等进行打捞清理。(7)增加河道生态水量,加强中水回用工程建设。10.峄城大沙河(1)尽快补齐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治理短板。(2)增加河道生态水量,建立引水调水工程。(3)推进河道综合治理,建设人工湿地升级改造工程,在水质较差河段、支流入口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4)配套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治理水产养殖区鱼塘退水。(5)落实河长巡河制,严禁向河道水体倾倒餐厨垃圾、污水等,及时打捞水体内垃圾杂物、清理清运河岸垃圾。11.西支河(1)扩建鱼台县污水处理厂,实施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污水管网建设。(2)实施西支河流域农田退水治理。(3)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4)加强对南水北调调水沿线及主要河流硫酸盐的监测预警。六、加强其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一)沂沭河流域“十四五”期间,强化流域内城镇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粪污资源化利用,逐步提高汛期水质稳定性,有效提升流域水环境治理。开展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保护与修复流域水生态,提升水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专栏3:沂沭河流域重要水体保护要点1.沂河(1)推进朱家坡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完善淄博市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进沂源县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实施李公河湿地修复,建设东汶河等生态缓冲带。(4)优化水资源配置,开展生态用水调度。(5)推进沂源县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白马河等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2.沭河(1)完善临沂市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进莒南县等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推进莒县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2)加强墨河等水生态保护。(3)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莒县海绵城市建设,开展沭河生态用水调度。(4)开展青峰岭水库上游水源涵养区保护。(5)推进莒南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浔河等河流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3.云蒙湖(1)实施云蒙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能力提升工程。(2)开展蒙阴县经济开发区园区排污管网建设,推进蒙阴县垛庄镇雨污分流改造。(3)对银麦河、东儒来河等入湖河流及环湖生态带进行环境综合治理。(4)新建外湖滨带小微湿地群和多级多功能生态塘、生态蓄水塘库,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改建工程及入湖口处湖滨带天然湿地恢复工程。4.中运河水系(武河、沙沟河及邳苍分洪道)(1)加快推进兰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投入运营,推进罗庄区、兰陵县各乡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罗庄街道等沿河行政村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及配套管网建设。(2)对武河等河道进行生态治理,推进武河湿地公园提升改造,新建老龙沟等生态湿地。(3)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4)对大蒜等蔬菜加工企业提升精细化监管水平,确保企业直排废水处理后达标。5.跨界河流(青口河、龙王河、绣针河、新沭河、石门头河)(1)加强河流隐患巡查管护,形成河湖隐患清单并实施清理整治。(2)建立跨界河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3)实施莒南县洙边镇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化莒南县坊前镇等乡镇养殖业污染治理,加强养殖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及利用。(4)实施塘子河等环境综合治理。(5)通过闸坝生态调度等措施,保障牛腿沟等河流必要的生态流量。(二)半岛流域“十四五”期间,强化生态流量保障,提高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水平,减少中水直接排海规模,不再新增污水处理厂直接入海排放口,增加河流生态用水,逐步减少流域内断流、干涸河段或时段。推动“两个清零、一个提标”,提升陆海协同治理水平,以入海河流为重点,推进流域水质改善与总氮浓度控制。专栏4:半岛流域重要水体保护要点1.大沽河(1)加强莱西市等涉氟企业污染治理。(2)完善青岛市等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建设即墨区等污泥处置工程,推进平度市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加强白沙河等水生态保护。(4)加强西海岸新区等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和水利工程联合调度,保障河道生态用水。(5)开展崂山水库等水库周边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2.大沽夹河(1)新建老岚水库,完善大沽夹河流域闸坝联合调度体系,优化水资源调度。(2)实施套子湾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推进芝罘区等雨污管网建设与改造。(3)加快莱山区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福山区等农业种植监管。(4)加快推进内夹河、外夹河干流下游及勤河等河道综合治理工程。3.潍河(1)开展安丘等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容提标工程。(2)实施小龙河、红河等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3)开展潍河生态流量保障研究,明确生态流量等基本目标要求,制定潍河生态流量保障方案。(4)完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推进诸城等雨污分流改造。4.峡山水库(1)实施峡山水库战略水源地水质提升保护输配水工程,将峡山水库上游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外调处理。(2)积极推动峡山区EOD项目实施。(3)推进峡山水库水源地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一期工程,缓解峡山水库富营养化状态。5.白浪河(1)加大潍城区雨污分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昌乐城东污水处理厂等提标改造。(2)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持续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农村旱厕改造工程。(3)强化白浪河岸线管控。(4)开展溎河、大圩河等支流综合治理,提升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6.李村河(1)推进李村河北岸水质净化厂建设工程、张村河水质净化厂二期建设工程等项目实施。(2)开展李村河上游等区域老旧排水管网改造工程。(3)实施李村河下游再生水管线工程、海泊河中上游再生水工程、楼山河再生水厂建设工程、李村河再生水厂建设工程等。(4)加快推进李村河下游河道生态保护和修复、李村河支流侯家庄河河道综合整治等工程。7.南胶莱河(1)新建胶西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加快铺集镇镇驻地及周边可以辐射到的村庄雨污水管网建设。(2)加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少农业种植带入的面源污染。(3)强化南胶莱河流域企事业单位、畜禽养殖场(小区)取用高氟地下水事前、事中、事后监管。8.吉利河(1)加强吉利河水库上游村庄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与管理,减少面源污染对吉利河水库水质的影响。(2)开展吉利河水库上游缓冲带建设工程,实施吉利河水库生态修复工程。9.付疃河(1)提升日照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2)推进沙墩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加大对厦门路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日照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和后楼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运行管理力度。(3)实施疃河流域河道综合治理。(4)在部分区域实施增殖放流。10.两城河(1)实施两城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2)开展枯水期生态补水,保障下游两城河必要生态基流。11.母猪河(1)开展文登创业水务有限公司的扩建或提标改造,推进文登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的污水管网改造。(2)开展米山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3)优先开展米山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4)因地制宜在母猪河流域适宜地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三)海河流域“十四五”期间,强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全部完成现有雨污合流管网改造任务,基本消除城市管网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探索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水生态保护工作由条块分割转向协同共治。保护与修复流域水生态,充分发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效益,系统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专栏5:海河流域重要水体保护要点1.徒骇河(1)加快补齐城镇基础设施短板,提升聊城、德州等县城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持续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2)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合理调控河道闸坝,保障徒骇河部分河段和时段的基本生态流量。(3)推进徒骇河干流、赵牛河、茌中河等干支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在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部分县(市、区)的河流和污水处理厂下游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4)推进滨州阳信县、惠民县重点企业氟化物治理工程,解决企业废水氟化物浓度较高的难题。(5)持续推进滨州市阳信县的中小型养殖散户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开展聊城市、滨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6)各市统筹调度黄河水、水库水、再生水等多种水源,确定最佳补水时机,充分发挥生态补水效益。2.马颊河(1)提升县城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德州市等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完成高唐县、乐陵市等老旧小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2)实施冠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提升工程。(3)加强马颊河干支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4)加快高唐县城区重点企业用水地表水置换。(5)在德州市、聊城市部分县(市、区)的河流和污水处理厂下游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同时充分利用引黄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外调水补水通道,加强部门联动,探索建立闸坝联合调度机制,保障马颊河部分河段和时段的基本生态流量。(6)各市统筹调度黄河水、水库水、再生水等多种水源,确定最佳补水时机,充分发挥生态补水效益。3.漳卫南运河(1)推进临清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建设污泥处置、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2)深化工业企业高浓度含氟化物废水治理。(3)实施临清市全域生活污水治理项目。(4)实施临清市城区流域环境生态补水工程和骨干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充分利用再生水,形成良好的水域循环。(5)加强河流沿线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排查、监管执法,消除监控盲区,防范突发环境风险事故。4.德惠新河(1)推进平原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2)实施临邑县污水处理厂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3)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4)各市统筹调度黄河水、水库水、再生水等多种水源,确定最佳补水时机,充分发挥生态补水效益。(四)小清河流域“十四五”期间,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齐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以涉氟涉硫工业企业为重点,提升工业企业污染监管能力,确保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深化干支流生态保护与修复,逐步提升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开展小清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试点。强化通航前后水质保障,确保干流水质稳定达标。专栏6:小清河流域重要水体保护要点1.小清河(1)开展涉氟企业污染治理。(2)完善济南市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加强干支流沿线农村污水收集处理。(3)加强济南市等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推进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提高干流生态流量保障。(4)推进孝妇河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2.支脉河(1)推进东营区等污水处理厂、集中式治理设施升级改造。(2)开展支脉河流域(支流)河道水质生态修复,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改善支脉河水质。(3)推进博兴县水源地规范化建设。3.杏花河(1)推进章丘区、邹平市生活污水治理。(2)强化杏花河沿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与排查整治。(3)开展漯河(杏花河上游河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二期),切实发挥湿地净化水质作用。(4)加快推进邹平市杏花河水质改善,实施邹平市杏花河水质改善与生态修复工程。(5)通过水系连通、生态调水等措施增加杏花河(邹平市段)生态水量。4.孝妇河(1)完善孝妇河淄博城区段污水管网,开展孝妇河淄博城区段污水管网外迁工程。(2)明确孝妇河生态流量目标,全面落实生态流量管理措施。(3)通过生态护坡、两岸生态绿化,建设和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打造孝妇河生态廊道建设。(4)开展孝妇河等水体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建设水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5.马踏湖(1)加强马踏湖等湿地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耕)还滩等工程。(2)开展马踏湖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3)有效防范化解马踏湖富营养化风险。七、持续强化水环境治理(一)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与监督管理深入推动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有序推进排污口分类整治。以法定海岸线为边界重新划分入河和入海排污口,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规范排污口“户籍”管理。以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为重点,优先推动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提升排污口整治质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黄河、南四湖等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截污治污工作,补齐沿岸污水收集处置等基础设施短板,加快解决污水管网溢流等突出问题,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该重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到2025年,全面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二)推动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要求。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到2025年,力争生态工业园区比例达到工业园区的50%以上。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加大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工作,建立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异常等突出问题清单,相关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排查整治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情况,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磷肥制造等行业企业应收集处理厂区初期雨水,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园区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逐步推进园区纳管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统一调度”。引导有条件的园区引进“环保管家”服务,提供定制化、全产业链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实现园区污水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探索开展酒类制造企业废水资源化利用试点,利用酒类制造企业废水替代污水处理厂的碳源,推动上下游企业互利发展、多方共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缺水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三)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推进“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全面开展城镇排水管网排查和“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着力解决污水管网覆盖不全、管网混错漏接、管网破损、雨污混流、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偏低等问题,到2025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基本消除城区管网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强化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人口规模、自然和地理条件、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以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污水资源化利用需求,合理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及服务范围,到2025年,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日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9%。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到2025年,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南四湖流域2023年底前完成。出水排入封闭式水域的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强化除磷脱氮工艺。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县级及以上城市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设施能力建设,鼓励县城和建制镇统筹考虑集中处置。各设区的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有明确的污泥处置途径。到2025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推进初期雨水污染控制。鼓励以城市雨洪排口、直接入河入湖的涵闸、泵站等为重要节点,建设初期雨水调蓄池,减少初期雨水对地表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影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城镇雨洪排口纳入监测管理等日常监管。(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防治,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推行水产健康养殖,落实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等为重点,整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率先在饮用水水源周边和河湖岸滩开展固体垃圾清理,稳步解决“垃圾围村”等突出环境问题,到2025年,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因地制宜发展节水养殖,推广旱养鸭等生态化的畜禽养殖方式。加快推广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方式,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扶持力度,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加快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支持发展养殖合作社,到2025年,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88%以上。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优化养殖空间布局,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积极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整治专项行动,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污口。加强配合饲料推广,逐步减少冰鲜鱼直接投喂,加快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突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瓶颈。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全链条污染防治。适度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在聊城、潍坊等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改进玉米、小麦、马铃薯等作物节水农业技术模式,适当增加谷类等种植;继续在地下漏斗区推广轮作休耕。推进重要粮食生产区、灌区现代化建设,开展规模化种植业污染防治试点,建设氮、磷高效生态拦截净化设施,加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制定山东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试点,划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优先治理区域。积极创建国家级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开展汛前沿河湖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堆放点清理整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和有机肥施用,到2025年,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力争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持续下降势头。(五)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深入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在加快完成100-400总吨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依法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船舶。进一步加大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建设。优化沿湖、沿河码头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等项目审批管理。强化南四湖、小清河等通航区域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排放行为,港口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主体责任,推进内河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落实船舶污水、垃圾等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实现污染物接收链条式管理和动态监管。开发建设船舶污染物动态智慧监管系统,及时推送非法排污等船舶信息,依法查证处理。定期评估并动态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推动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全过程衔接和协作。(六)实施全域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巩固提升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全面排查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水体,对水质达到黑臭标准的逐个建立台账,按照“一河一策”原则进行整治,明确治理期限。贯彻落实河长制,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实行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建立远程视频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实施塑料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及时清理水面漂浮塑料垃圾。落实水质定期监测机制,省级定期对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城镇生活、工业等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强化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运营维护。到2025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结合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根据黑臭成因和水体功能,科学实施截污控源、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工程,实现“标本兼治”。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现有1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各地要建立并动态调整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各县(市、区)对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公示,鼓励村民参与和公众监督举报。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八、大力推动水生态保护修复(一)推进重要水生态空间保护和修复加强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以河流源头集水区、水源涵养重要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防止矿产资源开发破坏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涵水功能。按照生态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推进河湖缓冲带划定及生态修复,强化生态缓冲带拦截污染、净化水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功能,到2025年,形成一批有实效、可示范、可推广的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项目。科学规范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林、水生生物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系统保护森林、湖泊、湿地等生态资源。推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与修复。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流域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有序开展功能退化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修复改造。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评价的指导意见,提高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净化功能和运维水平。(二)助力保护和修复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就地保护。加强流域源头生境保护,加大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地保护力度。根据保护需要,在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将各类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纳入保护范畴。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加强迁地保护。在重点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及附属水体,配合国家建立濒危、珍稀、特有物种人工繁育和救护基地。配合国家构建重点流域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加强对水产遗传资源、特别是珍稀水产遗传资源的保护。针对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加强其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推进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抓好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监测管理,充分发挥迁地保护的作用。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及物种保护恢复。科学实施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重要栖息地恢复工程。开展重点河湖、水库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建设全省水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开展生物多样性长期观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长效机制,优化南四湖、东平湖、黄河干支流等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区域。加大东平湖“放鱼养水”力度,改善湖区水生生物群落组成;推进南四湖以渔净水、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修复水生态环境。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评估,科学实施增殖放流,严禁放流外来物种。在小清河、东平湖等区域,探索恢复土著鱼类或水生植物。(三)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建设与管理。构建美丽河湖建设指标体系,指导地市以重点河湖为统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满足群众亲水需求,推动与水文化、水经济产业的融合,提升生态环境软实力带来的经济附加值。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分类建设,建管并重,探索形成“千姿百态、各美其美”的美丽河湖保护、建设与管理模式,使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治理成效、河湖之美,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严格河湖流域重要生态空间管控。顺应公众对美丽河湖的向往,因地制宜实施水环境治理、生态缓冲带建设、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恢复与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提升河湖生态环境品质。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岸线生态功能。在确保河湖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并依法履行涉河许可的基础上,合理建设亲水便民设施。深入挖掘河湖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推动水经济产业快速发展。深入推动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地方实践。定期开展省级美丽河湖、幸福河湖优秀案例征集筛选工作,推荐优秀案例申报国家级美丽河湖、幸福河湖。指导各地开展美丽河湖、幸福河湖保护、建设与管理,完善美丽河湖、幸福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改善。到2025年,全省建成10个以上省级美丽河湖,形成独具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与建设经验,积极争创一批国家级美丽河湖。以美丽河湖、幸福河湖为载体,积极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九、着力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一)系统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湖库、洼地、坑塘等自然优势,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推动实现分质、分对象供水,优水优用。新建城区要合理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积极推动烟台、临沂等城市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探索建立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二)强化生态流量保障完善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机制。分批提出生态流量管理重点河湖名录,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到2025年,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黄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小清河、大沽河、潍河、泗河、孝妇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得到有力保障;南四湖等重要湖泊生态水位得到有效维持。健全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河湖生态用水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高生态用水效率。结合河湖生态流量常态化监测和管控,强化监管与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预案落实动态管理。配合国家加快建立基于河湖生态保护目标要求下的河湖生态流量及过程监测体系,构建完善的流域生态流量及过程监管机制,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纳入河湖长制统一管理。对实施生态流量保障的河流、湖库进行清单式管理,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流域管理机构监管责任。探索将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纳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河湖生态流量监管。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测,根据河湖生态流量管理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建设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的监测设施,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并按要求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控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推进生态流量、水生态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河湖库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等用水需要。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深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协商工作机制,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落实情况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以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和水资源配置工程为重点,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十、有效防范化解水环境风险(一)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以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开展不达标水源地治理,按照“一源一案”原则,对受上游来水、调水或天然背景值影响超标的水源,综合采用水源置换、水厂深度处理等措施治理;对受人为污染影响超标的水源,开展污染治理,限期达标。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7.4%以上。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梯次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置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到2025年,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依法清理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涉水工业企业。综合采取水源保护、水源置换、集中供水管网延伸覆盖、水厂净化处理、强化工程管理管护等措施,确保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实现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精准发现问题,督促违法建设项目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规范制作水源地保护区矢量图层,构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提升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水平。以济南、青岛等特大城市及水环境突发事件高发地区为重点,加强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建立风险源名录,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探索开展水源地新污染物调查研究和生物毒性监测。保障重大调水工程水质安全。加强南四湖、东平湖等湖库水质保护,南水北调东线继续深化七一河、六五河等河流污染防治。加强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水源区、输水线路区、受水区的水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二)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落实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以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等企业为重点,合理布设生产设施,强化应急导流槽、事故调蓄池、雨污总排口应急闸坝等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以及传输泵、配套管线、应急发电等事故水输送设施等建设,合理设置消防处置用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河湖底泥重金属监测和累积性风险治理。加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以小清河、海河流域等有色金属、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码头为重点,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在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基础上,加强园区内工业废水的分类分质处理和监控。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综合毒性试点监测工作。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隔离带及其他防护工程。以沿黄工业园区、南水北调沿线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设施、队伍、物资一体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环境准入,健全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加强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扎实开展黄河流域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优先治理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以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等重点区域的尾矿库。(三)提升环境风险预警能力加强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以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等重点企业和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开展河湖底泥、滩涂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调查与评估,到2025年,建立形成累积性风险基础数据库。加强通航河段港口、码头、船舶运输及“一废一品一库”的风险调查。强化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将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具有较高环境健康风险以及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法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健全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体系,强化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四)强化环境风险应急处置强化环境风险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按照自主协商、责任明晰的原则,跨省流域的市与相邻省有关市、跨市流域的市之间签署跨界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框架协议,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健全信息通讯录,通过加强研判预警、拦污控污、信息通报、协同处置、纠纷调处、基础保障等工作,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协同处置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加强应急、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形成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合力。全面提升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以涉及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或跨省界以及其他重要环境敏感目标河流为重点,开展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到2025年,全面完成重点河流“南阳实践”实施工作。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准备,充分利用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不断完善环境应急资源信息,加强环境应急资源储备管理。配合国家建立全国“1+N”环境应急监测支援体系和跨境环境应急监测保障体系。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应急保障力量共建模式,加强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十一、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实施落实各方责任。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将规划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行业规划中,认真抓好落实。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细化明确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职责,分解落实规划任务,形成有效水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加强规划实施调度评估。生态环境部门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形势会商、预警,适时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定期开展水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实施重点工程。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水体保护要点和相关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谋划实施工程项目,推动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等支持。加强项目调度,确保实现水生态环境改善效益。(二)健全标准及政策积极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制修订。修订南四湖东平湖等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制定再生水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等地方性法规。建立横纵结合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推进上下游县(市、区)签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现县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三)发挥市场作用拓展资金渠道。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保障。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和按效付费,根据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推动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推动污水处理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到2025年,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容)量电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产业化发展。(四)强化科技支撑开展科技专项攻关与成果转化。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力度,加强对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科学、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支持,加快推进南四湖流域、东平湖流域等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科技对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促进水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组织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开展规模化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染防治、水生植被恢复、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试点。鼓励在流域尺度上运用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熟技术,开展水陆一体、河湖联动的高水平综合示范,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组织实施科技帮扶。发挥国家、省级生态环境科技帮扶平台的作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组织专家团队深入济南、滨州、东营、泰安等黄河流域典型城市以及水生态环境问题较重的区域开展驻点跟踪研究和技术帮扶,精准提出不同类型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思路,形成“一市一策”“一河(湖)一策”综合解决方案,提升地方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能力。(五)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健全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开展水污染物溯源、新污染物监测等研究。统筹重点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在重点断面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物理生境指标等监测,开展河湖缓冲带、生态用水保障程度、湿地恢复与建设情况遥感监测。探索开展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污染通量监测研究。生态环境部门推动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与自然资源、水利和农业等相关部门监测体系充分衔接,实现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相关监测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在黄河干流、南四湖、小清河等区域开展生物完整性等水生态调查评价,以本土物种等为重点建立水生生物标本库,鼓励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探索水华易发多发的湖库开展水华监测预警。推进污染源排放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台账编制和定期报告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强化水污染物排放口排污许可信息管理,规范污染因子、排放标准、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排放去向、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等内容。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协同监管。流域上下游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加强全时段水环境监管,开展冬春季水质保障提升行动,有效防范冬春枯水期水质反弹问题,实现“夏病冬防”,精准识别汛期污染强度较高的断面和相应的行政区域,建立控制断面突出问题清单并明确责任地区,督促指导有关地区加快解决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等城乡面源污染突出问题。加大汛期违法排污行为打击力度。严格环境执法。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对重要案件的督导办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六)促进全民行动加强信息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重点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挖掘提炼优秀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与智慧,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宣传教育推广力度,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保护体验和实践活动,引导动员全社会各界积极践行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设施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畅通并发挥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渠道的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和培育力度。
  • 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91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d1cbffad-5cb3-4259-b28c-9bf80fdf17f5.jpg" title="水利部.jpg" alt="水利部.jpg" width="600" height="191" border="0" vspace="0"//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pp  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是预防和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相关跨省流域上下游通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协作,在探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还普遍存在协作制度不完善、上下游责任不明确、技术基础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pp  一、建立协作制度。跨省流域上下游省级政府应按照自主协商、责任明晰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增强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合力。上游省级政府要主动与下游沟通协商,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和工作联络员,以及双方在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要工作任务。/pp  二、加强研判预警。针对汛期、枯水期等水污染事件易发期,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要提前组织相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分析研判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遇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流域跨省断面水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情况的,根据需要开展专项会商。相关地区应按照会商结果,提前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pp  三、科学拦污控污。流域管理机构、上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保证防洪安全前提下,统筹水资源调配与保护工作,按照调度方案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跨省河流应急水量调度或临时泄洪排涝,按照闸坝调度权限,上游有调度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向下游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报告流域管理机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确有需要且具备实际条件的,上下游可按程序科学调度,协同做好拦污控污工作。/pp  四、强化信息通报。上下游应建立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制度。上游发生水污染事件或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事发地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下游相邻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向下游同级政府通报的建议,并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下游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存在跨省流域污染因素时,下游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上游相邻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下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相关信息后,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互相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污染态势和处置应对情况等。/pp  五、实施联合监测。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接到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后,上下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监测,/span跟踪核实相关情况。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span/pp  六、协同污染处置。发生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污染处置负责,并强化应急物资信息共享、资源调配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协作。上游应及时切断污染源,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将污染控制或消除在本行政区域内,为下游处置争取时间、提供便利。下游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减轻污染损害。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强沟通,及时准确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其中事发地地市级政府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协调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pp  七、做好纠纷调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引发跨省级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由相关省级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采取资金补偿为主的方式协商解决。上游省级政府应拟定补偿方案并主动与下游协商。协商一致的,应签订补偿协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生态环境部协调解决。/pp  八、落实基础保障。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省级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并针对跨省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特点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各地区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侧重在跨省流域相关区域布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鼓励跨省流域上下游协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实战能力。/pp  跨省级行政区域河流为界河、相邻地区不存在流域上下游关系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20年1月16日/pp  (此件社会公开)/pp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p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19日印发/p
  • 科技部关于商请推荐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与要求,进一步突出科技进步对水污染治理的推动作用,经研究,我部拟开展水污染治理技术成果的筛选和凝炼工作,组织编制《中国水污染治理技术(装备和产品)汇编》(以下简称《技术汇编》),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国家和地方重大水污染治理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的建设与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重点推荐湖泊与河流治理、水质与水量协同、城市水环境改善、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新型污染物控制、水污染事件应急、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水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技术(包括装备、产品及材料)。  二、推荐原则  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水污染治理的重点需求,具有可靠运行实践及广阔应用前景的技术;优先推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技术含量,能促进水处理产业发展,提高经济、社会与环境综合效益的技术;优先推荐湖泊和河流富营养化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及水污染事件应急等方面的技术。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要求推荐《技术汇编》的备选技术,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推荐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我部社会发展科技司。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的技术进行调研和论证。  2.推荐材料应包括:推荐表、鉴定资料、用户证明及其它技术资料等。其中,推荐表中技术名称和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研制、生产及使用情况,适用范围,实际应用案例等内容应填写完善。  四、联系方式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黄圣彪,沈建忠  联系电话:010-58881475,58881419  电子邮件:nss_zyhjc@most.cn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梁鹏,张书军,王磊  联系电话:010-58884867,58884866  电子邮件:zhshujun@acca21.org.cn    附件:  1. 推荐技术汇总表  2. 水污染治理技术推荐表  3. 推荐表填写注意事项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推荐技术汇总表附件:水污染治理技术推荐表附件:推荐表填写注意事项
  • 三部门推动水污染治理等专项“十二五”任务落实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召开综合平衡会议,研究“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和2011年度计划。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许倞主任主持会议,科技部相关司局、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同志,数控机床、水污染治理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专职技术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数控机床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以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提高装备制造的核心竞争力,围绕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发电设备四大领域及其他重大专项的需求,进行了整体部署。同时考虑了与专项“十一五”任务的衔接,体现了工作的延续性。在下一步组织实施中,要注重工艺与装备、整机与部件、制造企业和用户企业、数控机床生产企业和数控系统研发企业的紧密结合 要注重发挥创新能力平台在关键技术研发中的服务功能 对于其他重大专项所需装备,要与有关专项密切沟通,切实做好专项间的有机衔接。  水污染治理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按照流域治理系统设计的思路,提出流域综合整治及水质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整装成套技术及产业化的攻关目标,围绕“三河、三湖、一江、一库”部署专项相关重点任务。专项2011年度计划符合“十一五”、“十二五”实施计划研究内容。在下一步组织实施中,要以服务流域治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矩阵式管理模式,强化各主题的项目(课题)在“三河、三湖、一江、一库”重点流域的衔接集成和综合示范,增强任务组织的系统性和关联性 要进一步做好与专项“十一五”项目(课题)、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的衔接,利用好已有科技成果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参与水污染治理专项实施的力度,组织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攻关团队,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水污染治理成套技术和模式。对于“十一五”期间承担任务较多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在其相关项目(课题)验收后再启动“十二五”相关任务。  会议原则同意数控机床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水污染治理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和2011年度计划。
  • 盐城水污染:20年化工招商遗祸
    3个月前,盐都区龙冈镇的十几家化工企业开始陆续搬迁,工厂原所在地位于盐城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上游。1个月前,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文标和生产厂长一审以“投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6年。二人是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罪魁祸首之一。  家住盐城市亭湖区雅东社区的顾大耀和远在25公里之外的龙冈镇新冈村农民李志均的心情一样——一点都高兴不起来。“这些企业和这些人都罪有应得,他们处理完了,可我们的水还能恢复到原来的洁净吗?”顾大耀说。  9月8日下午,推着三轮车往地里去的李志均指着不远处已经黄成一片并倒在地头的大豆对记者说:“这都是污染造出来的!”  谈水色变  7月18日早上6点半,刚开车出门给人送货的顾大耀接到了妻子打来的电话,“家里停水了,你赶快去超市买几桶水回来!”  顾大耀现在是谈水色变。前两天政府还通过当地的新闻媒体通报 “水质已完全符合饮用水标准了”,并告知市民可放心饮用。今年2月20日发生的“盐城特大水污染事件”,导致该市区大面积停水达66个小时。  时隔5个月,顾大耀依然对那天停水以及随后发生的市民抢水的情景记忆犹新。2月20日早上6点多,要早起送货的顾大耀接水洗脸,谁知一打开水龙头就有一股差点让他晕眩的农药臭味扑鼻而来。  就在大家莫衷一是的时候,当地的媒体开始播发权威消息:经初步检测,城西水厂、越河水厂水源被酚类化合物污染,所生产的自来水不适合饮用,水厂随即关闭出水口。  停水的消息公布之后,市民几乎是一窝蜂地涌进大小超市,疯狂地抢购桶装矿泉水和纯净水。也就在这种情势之下,一些商店甚至一个小时内提两次价格,一桶10升装矿泉水,价格一下子从14元涨到了三四十元,就这样,还是供不应求。“政府都说可能要停几天水,谁知道会不会时间更长。”顾大耀说。  因为这次 “刻骨铭心”的记忆,7月18日的再次停水让顾大耀再次担心起来。有些居民开始到超市购买纯净水。那几天盐城的最高温度达到三十六摄氏度,炎炎夏日正是用水高峰,为什么会出现停水呢?  一直到早上8点钟,盐城电视台开始打出字幕公告:东西取水口切换造成水压不足引起停水,水质没问题,11点前会恢复供水。果然,中午11点,盐城市区恢复供水。  顾大耀和邻居们最担心的是 “会不会是又出现严重污染了”。尽管在11点的时候恢复供水了,顾大耀还是决定在家里存够用三天的桶装水,“水是生命之源,这种为水整天提心吊胆的日子真是让人别扭啊!”顾大耀说,“但我们老百姓又有什么办法呢?”  20年化工招商遗祸  龙冈镇新冈村村民李志均说,自从村子附近在十几年前建起了化工厂以后,曾经的“地肥水美”就慢慢变成了记忆。“河还是那条河,但河水逐渐地变绿,鱼虾也日渐绝种,地还是那块地,用河水浇灌的地再也长不出好庄稼来了。”  “2.20特大水污染事件”之后,盐城市政府下决心将围绕在该市水源地周边的30多家化工企业全部关闭。这些化工厂是从龙冈镇搬迁到一百公里外的阜宁县,这也是盐城市下辖的拥有化工企业最多的县之一。此次搬迁,也给阜宁带来了巨大压力,有人在当地的论坛上公开质疑 “这会不会将污染转嫁阜宁”。  记者在龙冈镇新冈村采访时看到,紧邻水源地盐宝河边上的3家化工企业已经在4月份完成了搬迁,其中一家化工厂搬迁后空出来的厂房被改造成一家复合饲料厂,另外两家工厂是人去楼空,等待那些有意租赁或购买废弃厂房的客户。  一位曾为盐都县 (现为盐城市盐都区)招商机构的干部回忆说,为刺激GDP快速增长,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招商局的干部就开始承担起四处招商的任务,那个时候,这里有的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最受招商人员青睐的就是那些要从苏南迁出来的化工企业。  据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显示,以阜宁为例,从苏州转移过来的化工企业在盐城市阜宁县外来企业的投资中占30%以上,再加上无锡、常州过去的厂子,苏南在阜宁的化工企业占当地化工企业总量的70%左右。  盐城市曾公开称化工产业是该市工业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盐城市已形成建湖、滨海、阜宁三大化工产业带,盐城市接受苏南转移过来的化工企业在逐年快速增加。  “中国石油和化工园区”网站发布的“招商园区”网页上,全国共有17家石化园区在列,苏北的盐城和连云港两市所设立的化工园区占了6个。而在“盐城化工网”上,该地区以化工园名义对外招商的多达8个。当年盐城招商的标志性语言是:“一个是我们这儿的河流众多,环境的容量大”。  资料显示,江苏省自1994年开始由苏南向苏北5市转移500万元以上项目6770个,总投资1875亿元,实际引资766亿元。在2005年仅1-11月,向苏北转移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总投资就达到702.3亿元。在转移的名单上,污染较重的化工、印染、金属电镀等仍占较大份额。  担负盐城市近一半供水任务的城西水厂,其取水口上游的蟒蛇河、新洋港河水环境容量较小,河流自净能力差。就在这两条河的流域内,除了招商转移来的化工企业之外,还分布着包括标新化工在内的为数不少的小规模化工企业。有业内人士透露,截至2007年,盐城市各类化工企业数量一度达到700多家。  众多化工企业的涌入,给盐城市水源保护带来了致命性的伤害,除了今年的两次停水事件外,从2003年来,先后还发生了3次大规模的停水事件,只是没有像今年这样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龙冈镇生态园区附近的老百姓除了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之外,附近的农田也被污染了。“稻子、麦子都被熏死了,晚上插下去的秧,到第二天早上起来看,就像被开水烫过一样发黄”。据医疗部门的报告,最近七八年,附近居民癌症患病率呈逐年上升态势。  一次次的教训,迫使盐城市政府下决心改造水源地化工污染。政府决定在一个月内对水源地周边所有化工企业停止供电、实施拆迁,并妥善处置有毒有害残留物 对水源地内的非化工企业,加强其污水排放整治。  盐城市市长李强还对外承诺:“我们不会接收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下面的县长、乡镇长也不会。”据李强透露,“2.20水污染事件”之后,该市735家化工企业通过整合、撤并、搬迁、关闭以后,最后还保留了300多家,水源地化工企业全部关闭。  转型之始  盐城市经贸部门的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表示,“化工作为一种产业,投资周期短、见效快,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拉动实际上非常明显。”盐城市市长李强也曾表述过苏南经济发展的第一波也是化工起步的,苏北经济发展也是化工起步的。  上述不愿具名的官员还表示:“‘2.20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我们整改比较到位,但这更是我们把它视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契机。盐城市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迫在眉睫。”  化工污染事件的刺激,加上江苏沿海开发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也促使当地政府在经济模式转型上有了明确的认识。盐城市市长李强曾在今年的新闻发布会上痛心疾首地总结:“算大账,小化工实在划不来。地方政府在规划发展的时候一定要舍得舍弃这点小利。”  盐城市发改委的一位官员承认,长期以来,受传统思维制约,部分干部抓工业经济都是以机械、纺织、化工等几大行业为主要分类,误把行业当产业,往往追求了行业的大而全,忽视了产业的专特精以及对环保的要求。  发改委的这位官员还透露,从现有规模、现实基础和产业前景来看,汽车、纺织、机械装备应该是盐城的三大优势产业,最有希望培育成特色产业基地。  在国际、国内新一轮的产业转移中,盐城市的岸线、土地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等优势显得十分抢眼。在全市重点项目推进会上,该市市委书记赵鹏就提出通过对特色经济的培大育强,使盐城在新一轮的沿海开发中脱颖而出,实现盐城经济又好又快的转型。  上述发改委官员也坦陈:“转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可能需要几代人去努力,但至少已经让人看到改变的希望了。”(汪言安)
  • 环保部公布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p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明确规定,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pp  根据各省(区、市)报送材料,截至2018年1月底,全国共有涉及废水排放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356家。其中2205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148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完成率分别为 94%、 91%。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西、四川等9省(区、市)已全部完成任务。其余2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208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未按时全部完成任务。/pp  附件: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b10db075-c756-4683-b1d1-5ca02470c0c0.pdf" style="color: rgb(0, 32, 96)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全国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表/a/span/p
  • 环境保护部水司相关负责人就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任务进展情况答记者问
    p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规定,2017年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随着2017年底的临近,各地十分关心该项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如何考核认定,如何处理等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问:《水十条》对工业集聚区这项硬任务给出了明确的时间点和严厉的处罚措施,请问这是为什么?/span/pp  答:近年来,我国工业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但我国工业结构偏重、企业数量多且分步密集、排放基数大等情况仍将长期存在,工业污染危害大,一旦出事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国际上的重大环境公害事件,无一例外都是工业污染造成的。因此,工业污染防治仍是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容不得半点松懈。/pp  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防治,又是工业污染防治的薄弱环节,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更是突出短板。目前,各地正大力推动城市主建成区等区域内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已成为我国工业发展的主要形态。工业集聚区污水成分复杂,污染因子多,如得不到有效处理,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进行自动实时监控是底线要求,极端重要,做不到的要严肃处理。/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问:《水十条》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请问完成情况怎样?/span/pp  答:自2016年始,环保部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一道,全力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落实《水十条》相关任务并取得积极进展。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共378家,均已完成“水十条”相关任务。对于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河北省少数工业集聚区,我们几个部门联合实施了限批,河北省也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目前省政府已撤销了1家省级园区,被限批园区大多于今年年底前整改到位。/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问:距离2017年底还有一个月时间,全国完成任务的情况怎么样?还存在哪些问题?/span/pp  答:今年我们继续大力推动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8至10月,我们联合相关部委对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湖北、江西、安徽、贵州、云南、宁夏、甘肃等地区进行专项督导。根据各省上报的调度数据,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共2403家,有342家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449家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完成率分别为86%和81%。在调度督导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pp  一是各地任务完成情况不平衡。总体看,东部地区较快,大多数省份已完成任务。中西部地区相对滞后,云南、新疆、甘肃、山西、湖南等地厘完成目标仍有不少距离,个别地区严重滞后。/pp  二是仍有些地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绝大部分省高度重视,由省级领导挂帅,组建专项工作组,协调各部门倒排时间表,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如安徽省有关领导表示,工业园区如完不成任务,不用国家处理,省里将主动限批和摘牌 湖北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推进 湖南环保、发改等部门联手,限批年底肯定完不成任务的园区。但也有些地区重视不够,基础工作不扎实,信息填报不规范、不准确、错漏多,还有少数地方仍以没有经费、园区没有多少企业为由,未采取果断措施。/pp  三是一些地方政策把握仍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园区仍未建立起“底线”思维,认为目前园内企业不涉水,或者企业都是“零排放”,没必要建污水处理设施 一些地方重厂轻网,个别地方甚至污水处理厂早已建成,但因管网迟迟未建成而“晒太阳” 还有地方为完成硬任务,不管三七二十一,园区工业废水一律要求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来承接,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问:各地非常关注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工业集聚区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考虑?/span/pp  答:对于《水十条》规定的各项硬任务都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考核认定工作也同样如此,不打折扣,谁打折扣甚至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就要严肃追责。我们每月都对工业集聚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12月后将按周调度,各地一定要积极配合。下一步,为配合《水十条》考核,把这项硬任务做得更扎实,我们将调度建立每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防治档案。对于档案不完整等不符合要求的,我们将重点抽查核实,档案齐备符合要求的,原则上认可地方上报结果,同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举报。认定及后续处理的要点,在之前培训、督导以及与各地日常沟通交流中都作了介绍,主要有以下几点:/pp  一是2017年底前,全国所有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都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的管网,都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可以在园区内建设污水处理厂,也可以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pp  二是关于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允许工业园区依托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但前提是能够处理、不留隐患。我们反对不做工作、不负责任、“一托了事”的做法。必须确保园内企业废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够有效处理的,绝不允许无法处理的污染物“穿厂而过”,也绝不能给城镇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目前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地方要立即仔细排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整改到位才算完成硬任务,否则不算。切不可为了“过关”,给今后埋下隐患。/pp  三是关于一些地方反映园区内就没有企业,或者没有涉水企业、企业“零排放”,是否就不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应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督导过程中我们确实碰到过园区内没有一家企业的情况,而且园区处于生态敏感脆弱的山区。这些园区很多是十几年前就批复设立,但到目前一家企业都没有,或者只有寥寥数家企业,规模都很小,我们建议当地党委政府重新审视这类园区存在的必要性,采取优化调整措施,该摘牌的果断摘牌 对于所谓的园区没有涉水企业的情况,要认真排查,特别是对“零排放”问题必须“较真”,坚决查处打着“零排放”幌子行偷排漏排之实的企业违法行为。不管什么理由,没有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都属未完成任务,在设施建成之前,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处理设施建设也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可以采取分阶段、模块化建设的思路,避免闲置浪费。/pp  四是关于处理。《水十条》的处理规定是明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十条》各项任务落实的责任主体,应主动采取措施,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工业集聚区首先进行限批,暂停审批和核准有关建设项目 对于其中存在突出问题,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将有关处理情况向我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地方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处理的,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限批,并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园区资格。/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问:2017年硬任务完成后,是否意味着工业集聚区管理就到此为止了?下一步还有什么计划?/span/pp  答:完成《水十条》2017年的硬任务,只是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的底线要求。这些底线要求的达到绝不意味着工作到此为止。这只是开端,今后更重要的是确保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管网能够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原则上,园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纳尽纳,杜绝偷排、漏排等情况发生。/pp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对各地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时,推动并逐步形成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一园一档”,并实现信息化,动态更新数据。指导支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切实发挥好主体责任,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水污染治理策略。在“一园一档”基础上,形成“一园一策”,让园区污水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p
  • 常州外国语化工污染地建校,致133人体检异常
    p  一边是7年前三座化工厂污染后的地块,面积有数个足球场大小 一边是刚入驻不久的学校,时时闻到刺鼻的气味,两者只有一路之隔。/pp  本该是安全的学习场所,学校选址却建在“有毒地块”旁 本应是健康的少男少女,却身体出现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连日来,常州外国语学校500在校生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中毒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pp  环境敏感区建学校,本应慎之又慎,但为何学校要建在距“毒地”仅100米的地方?环评警示为何没有得到重视?自发体检与组织体检结果为何差异这么大?新华社记者赶赴当地展开调查。/pp  strong选址之祸:7年前埋下的“定时炸弹”/strong/pp  既然地块“有毒”,常州外国语学校为何在此选址?/pp  记者了解到,常外因为教学水平高,是当地不少家长择校的首选。2015年搬迁前,常外因学生数不断增加,教辅资源不足,原校址已无法满足学校改革发展的需求,且房屋防震系数较低,需要进行改造建设。/pp  而这个问题,常州市“颇费了一番脑筋”。常州市政府透露,近年来城市人口进一步向常州高新区、产业园区集聚,新北区也急需更为丰富的教育资源 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异地重建和搬迁,不仅可缓解学校原处区域主干道的交通压力,也可以大大提升北部新城教育的总体水平和综合实力。/pp  根据常州市新北区所做的规划,常外新校区位于通江路以西、辽河路以南、千岛湖路(龙虎大街)以北,该地块原系太平洋电力机械厂及自然村,虽非原化工厂地块,但离原化工地块不足100米,“定时炸弹”就此埋下。/pp  记者调查了解到,受污染的原化工厂地块,包括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农药厂、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原厂址,地块总 面积约26.2公顷。由于化工厂有污染、气味太大,周围居民反映强烈。于是,政府便下令要求企业搬迁入新区。此后,这一地块就一直处于闲置状态。/pp  2009年5月,该地块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启动。2011年6月前完成原常隆化工等企业搬迁。2013年立项、2014年3月份正式实施该地块修复工程。/pp  根据当地早前的相关规划,受污染原化工厂地块原计划在修复后将用于商业开发,修复工程方为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而作为相关地块土壤修复 工程方案的设计指导单位,常州市环科院原本预设去年6月完成土壤修复,但由于接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水泥企业不能正常生产,修复没有明确时间,但相关 部门并未就这一变化做相应预案。/pp  问题还不止于此。常州市环科院院长徐圃青说,在修复的过程中,承建方和施工方本应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方案进行封闭操作,结果却露天作业,相关环境风险没有把控。/pp  strong生态风险:有毒地块未修复学校就开建/strong/pp  既然是“有毒地块”,该校新址环评结果如何?/pp  记者调查,作为建校依据的环评报告,批复时间是2012年3月31日,然而学校奠基施工的时间却是2011年8月21日,这被质疑为未批先建。/pp  对此,当地相关部门回应称,环评前先行奠基但并未正式开建,具体开工时间为2013年10月,2015年7月份完成工程建设,此后学校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达标后,于2015年9月份正式投入使用。/pp  常州市环保研究所出具的《江苏省常州市高级中学新北校区新建工程》的环评报告显示,周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影响成为学校环境的重要隐患。/pp  报告称,该项目北侧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已经受到了污染,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同时提示,常隆等化工厂原 厂址地块开展修复后,会产生空气污染,学校如在地块修复验收前投入使用,就会对在校师生的健康产生影响。常州市也政府表示,2015年12月下旬以来,常 州外国语学校北侧原常隆、华达、常宇化工地块土壤修复过程中散发异味。/pp  而事实是,早在2013年10月学校就已开工,2015年9月份正式投入使用。这表明,地块未修复学校选址建设就先行,相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的污 染没有重视 原本应在学校开学前完成的污染地块修复意外延期,学校搬迁计划却不调整,依然照常投入使用,致使环境风险不断加重。/pp  健康之争:自发体检与组织体检结果差异咋这么大?/pp  常州外国语学校因为教学水平高,是当地不少家长择校的首选。但去年底以来,这所学校成了很多学生和家长的噩梦。/pp  “每天都很担心,女儿检查出了淋巴肿大。”一位秦姓学生家长告诉记者,去年12月,周边的原化工厂地块翻土修复,刺鼻味道越来越重,孩子出现嗜 睡、头皮屑多等症状。1月10日左右,他的女儿被检查出淋巴结肿大,一个多月后再次检查,有一侧缩小到原来的一半,另外一半没变。/pp  学生家长提供的一份有常州外国语学校董事长、江苏省常州中学校长史品南签收于3月11日的“常州外国语学校七至八年级学生自发体检并自愿提供体检结果的汇总表”显示,641份样本中,有493人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pp  针对学生检查指标异常情况,常州市政府表示,组织专家组进行了专门分析,相关检测数据与家长提供的差别较大,但指标异常者也超过百人。据常州市卫计委组织成立的医学专家组提出的数据,1月11日至2月29日上午9点,全市8家医院共接诊常外学生就诊及体检597人,部分检查指标异常133人,其 中:甲状腺结节71人、颈部淋巴结肿大22人、甲状腺结节伴颈部淋巴结肿大17人、肝功能异常5人、肾功能异常8人、支气管炎3人、甲状腺炎2人、左侧腹 股沟淋巴结肿大1人、白细胞异常的4人。/pp  针对家长反映的有学生受污染土地危害罹患淋巴癌,常州市卫计委医学专家组组长、常州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华飞说,有一个病例在学校搬迁之前就已确诊,目前正在治疗。/pp  在一封“常州外国语学校全体家长”1月8日写给“各级政府、环保、教育、信访部门领导”的联名信中,家长质疑“是孩子健康重要还是项目发展重要”。/pp  教育部、环保部对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环保部、江苏省政府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将赴常州进行现场调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 员会办公室已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机制,由国家督学牵头赴当地进行专项督导。环保部表示,将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教育部表示, 督导组将及时公布有关督查情况,切实维护学生身心健康。/pp  对于常州学校化工污染事件的有关进展,记者将进一步追踪。/p
  • 我国第一个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实施
    《杂环类农药生产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将于2008年7月1日实施。此标准是我国第一个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制定弥补了我国农药工业无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空白,对推动农药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这一标准以杂环类农药工业清洁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为依据,结合污染物的生态影响,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项目、排放限值,适用于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日前,记者就这一标准的颁布实施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  综合标准无法有效控制农业污染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农药绝大部分是有毒物质,其中有些是剧毒物质,有些虽然急性毒性较低,但却具有慢性毒性或“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或具有环境激素效应。当前我国没有针对农药工业的排放标准,农药厂的“三废”排放只能遵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由于是综合排放标准,就不可能针对各个行业的特点来制订。这就带来以下问题,首先,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是针对一切排污单位,没有考虑到农药工业生产工艺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状况,对有些标准值,即使企业采用了目前最好的处理技术仍然无法达到。这会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为了达标而拼命稀释排放,另一种是企业索性不去治理,因为治理还是不达标。其次,综合排放标准未针对农药生产产生的农药中间体及最终产品的排放作出规定,而这些污染因子的毒性与危害性往往很大,如不加以控制,会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有针对性地制订农药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将在限制淘汰高污染及落后的生产工艺、促进低污染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及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措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使我国农药工业走上高效、低毒、低污染的发展轨道,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控制水污染是关键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颁布的标准是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中的第一个。杂环类农药是指分子结构中含有杂环,归入不到其他9类农药中去的含杂环的农药。由于不同农药品种的结构不同,生产工艺流程不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就不同。如若不分农药品种,统一制定标准将不具有针对性。但农药品种很多,若对每一类农药中每一个品种都制订标准需要很长时间,这将无法满足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在每一类农药生产排放标准的制定中采取优先选择产量大或毒性高或对环境影响大的重点品种首先制订标准,目的就是将那些产量大、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品种首先控制住,今后再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根据这一原则,在杂环类农药中选择吡虫啉、氟虫腈、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6个农药品种首先制定标准。这6个品种中有杀虫剂(吡虫啉、氟虫腈),有杀菌剂(三唑酮、多菌灵),有除草剂(百草枯、莠去津),都是目前国内大吨位、前景看好的农药品种,而且,在这些农药的生产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污染物排放,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另一方面,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考虑到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水污染物排放是污染控制的关键所在,专家建议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各类农药工业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部分,将集中制订一个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这一标准更名为《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  创新之处:对生产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  他着重介绍了本标准对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规定。对个别农药(莠去津和氟虫腈)在车间(或处理装置污水排放口)设置了监控位置,规定了排放限值。对于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值,新建企业严于现有企业,强调对新建企业的严格控制。  同以往的标准不同的是,本标准除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了规定外,对无法用具体的限值来要求的情况,如生产中对影响污水排放限值的生产过程提出了管理与操作方面的要求,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的产生。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规定不是以标准值的形式出现,但同样是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值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企业必须遵守的,这点是本标准的创新之处。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了规定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使标准能够切实地得到贯彻实施,本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了规定,规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本标准的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环保工作人员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达标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标准中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当同一农药工业生产企业适用不同类别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污水混合排放时,其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其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 华北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出台 水污染350亿元待分
    日前,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住建部等联合出台《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强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  市场分析认为,《方案》的出台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进程的加速推进,这意味着《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提出的“未来10年将投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治污”的市场利好将加速释放,而包括地下水质监测、工业废水处理等多个细分领域有望分享盛宴。  近350亿元蛋糕待分享  2011年10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规划》提出的目标为,未来10年我国将安排6 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 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  上述《规划》发布以来,业界普遍期待出台一系列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地下水污染治理市场的全面打开。此次《方案》的发布,被普遍认为是推动地下水治理市场启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方案》除提出到2015年的目标外,还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监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科学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同时,根据地下水系统特征,《方案》将华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补给区划分为30个相对独立的污染防治单元,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监测网 二是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分类防治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 三是强化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加强地表水污染防控等。  综合《规划》和《方案》中拟定的目标和任务,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当前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可行路线图为:以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落实管网建设,加强对工业污水、危险废弃物和垃圾填埋厂的监管,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通过试点项目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最终实现地下水环境的全面监管和治理。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655个城市中,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约占城市总数的61%。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严重,对地下水污染治理提出了较高的技术门槛。中银国际分析师认为,鉴于目前国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现状,未来地下水防治的思路可能以预防和隔离为主。  细分市场有望率先打开  专家分析指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固体废弃物渗滤液、开采活动、土壤污染物淋溶、地表水污染等因素,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未来地下水防治进程的政策导向。  券商分析师普遍认为,一些细分领域将率先分享地下水污染治理的投资机会,具体包括地下水质监测仪器及系统、管网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及垃圾渗滤液处理等。
  •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发布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环发[2012]58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洋局,国务院三峡办、南水北调办: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流域 规划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委员会)、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委、局、办)。
  • 水利部副部长:中国将有计划对地下水污染进行修复
    中国水利部副部长李国英8日表示,将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地下水污染的调查和评估,有计划对地下水污染进行修复。  全国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8日举办“加强城乡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案办理协商会。  李国英在会上表示,水利部将会同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在2015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地下水污染的调查和评估,加快推进国家地下水监测机制,对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全方位监控,有计划对地下水污染进行修复。  日前山东潍坊有关企业将污水排入地下水的传闻,引起两会期间舆论对地下水污染的高度关注。有媒体引用环保部数据称,中国90%的城市地下水不同程度地遭受着有机和无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染。  目前中国地下水开采总量已占总供水量的18%,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业灌溉用水来自地下水。2000年至2002年间,中国地质调查局启动了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结果显示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普遍呈加重趋势。  李国英表示,政协提案关于水污染的建议可以总结成六条,即“摸清家底、完善立法、环境监管、严格执法、专项治理、污染修复”,水利部将全部予以采纳。  对于农村水污染问题,李国英称,将在“十二五”末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在全国每一个县建立农村水质监测中心。  李国英还认为,对于水污染,最根本的做法是立法保障,目前水利部已经开展立法前期调研,下一步将完善立法内容,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年内发布
    p  1月10日上午,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召开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查会,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环保部有关处室以及被邀请的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蔡治国首先讲话并推荐专家组的组长主持审查会。/pp  环保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胡林林博士介绍了标准编制的项目背景、行业概况、制订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与会专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致认为标准编制组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具有科学性、创新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pp  一是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以技术为依据,编制组在调研过程中采集了多家农药企业的实际废水样品,进行了大量的检测分析,并且依据农药企业实际排污状况及采用可行的处理技术后所能达到的处理水平来制订排放限值。二是充分考虑保护环境的需要,标准制订过程中,除了考虑当前的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外,还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基于卫生毒理LD50值、生态毒理LC50值和通用的定值方法等来确定特征污染物的有效控制水平,力求制订的标准能够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从充分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标准还增设了综合毒性指标。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三是同时控制水质和水量,标准对于废水的排放,设置了二种控制指标,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了废水中各污染项目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该指标可控制废水瞬时的环境危害 同时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以实现总量控制,满足排污许可工作的要求,也避免企业简单地采用稀释方式来达到浓度限值。/strong/span四是加强对特征污染因子的控制,除常规控制项目外,根据各农药品种的生产工艺及“三废”排放特点,增设特征污染因子 特征污染因子可能是农药产品本身,也可能是农药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五是合理参考发达国家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相关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标准进行分析研究,总体上保持与发达国家相近和相当的水平上。六是分类指导,不同产品生产工艺的污染物产生及污染处理水平各不相同,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各产品工艺的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水平提出了相应的指标要求 同时在执行时间上体现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的区别 对于综合毒性指标,考虑到支撑条件的限制,拟于农药生产企业换发许可证之时再行实施(首次申领时不实施)。/pp  据了解,本次专家审查会之后,编制组将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适当修改,有关部门将择期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推进标准制订进程,争取在年内批准发布。/p
  • 又170亿!财政部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
    继210亿元的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之后,财政部继续加大环境领域资金!据了解,为支持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共计170亿元!其中,青海省所占最多,为14.5亿元,其次为湖南省12.5亿元,湖北省11.6亿元。在同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中提出,作为质量指标,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84.2%,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1%,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达25%左右;并把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列为生态效益指标。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 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详情请见: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xlsx附件2.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调整表(分发地方) 附件3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docx附件4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 环保部等七部委将严查大气和地下水污染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6月3日表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集中开展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情况复查等。  据悉,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司法部、住建部、工商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5月至11月在全国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该负责人说,今年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电力企业及企业自备电厂的燃煤机组,钢铁、水泥企业及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严查企业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治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七部委还将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ldquo 回头看&rdquo 活动 严查医药企业超标排放、偷排漏排、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  该负责人说,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并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典型违法案件等。
  • 三维荧光光谱方法识别判定水污染排放源(团标可下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在线水质荧光指纹污染预警溯源仪的生产制造和检验,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了标准:在线水质荧光指纹污染预警溯源仪技术要求(点击即可下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在线水质荧光指纹污染预警溯源仪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监测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水和管网排水的预警溯源仪。方法原理水质荧光指纹污染预警溯源是一种采用三维荧光光谱方法识别判定水污染排放源的技术。三维荧光光谱是由激发波长—发射波长—荧光强度三维坐标所表征的矩阵光谱。荧光光谱图像形象直观,所含信息丰富。由于有机物的发光位置固定,通过测定其三维荧光光谱,可分析水体、污水等水样中有机物的组成,因此水质荧光光谱也被称为水质荧光指纹。预警溯源仪的原理是将被测水样的水质荧光指纹与已建立的污染源水质荧光指纹库中的水质荧光指纹进行一一比对,通过水质荧光指纹的相似度高低,判断污染源的组成和污染物浓度。预警溯源仪结构与组成预警溯源仪的主要组成包括自动进样单元、水质荧光指纹检测单元、总控和污染源水质荧光指纹数据库。自动进样单元:将被测水样直接送入或根据水质情况按一定比例稀释后送入水质荧光指纹检测单元进行检测。应包括采水单元、预处理单元和配水单元。水质荧光指纹检测单元:用于被测水样的水质荧光指纹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传输至总控单元进行分析。总控:包括系统控制单元、显示查询单元、存储单元、输出单元和数据处理单元。各单元功能分别为:a) 系统控制单元用于预警溯源仪硬件和自动化的控制;b) 显示查询单元用于水质荧光指纹等数据的显示与查询;c) 存储单元用于水质荧光指纹数据的存储;d) 输出单元用于数据传输;e) 数据处理单元用于数据比对、数据计算与分析。污染预警功能预警溯源仪应能根据预警峰强度的变化对被测水样的污染状况进行判断。若强度超过预警阈值上限或低于预警阈值下限,预警溯源仪应给出水质异常的提示。污染溯源功能预警溯源仪在使用前应加载已建立的当地或行业污染源水质荧光指纹数据库。污染源水质荧光指纹数据库应具有可扩展和更新的功能,污染源水质荧光指纹数据库应及时更新。预警溯源仪应能检测被测水样的水质荧光指纹,并自动将检测到的水质荧光指纹与加载的污染源水质荧光指纹数据库进行比对,以判断疑似污染源和相似度。当预警溯源仪判定水样和疑似污染源的相似度达到90%以上时,表明水样可能主要受到了该污染源的污染;相似度为60%~89%时,表明水样可能受到该疑似污染源污染,但同时还可能存在其他污染源;相似度低于60%时,表明被测水样的水质荧光指纹与污染源数据库的各污染源水质荧光指纹没有明显相关性,为未知污染。
  • 新《水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p  新《水污染防治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环保数据造假者将严惩不贷。/pp  作为我国水环境的根本法律,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法相比,新水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保监测等内容。/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河长制/strong/span/pp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此次新水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增加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农业水污染治理/strong/span/pp  目前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源头。对此,新水法增加了新规: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等。/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strong/span/pp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水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环境监测/strong/span/pp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为了避免数据造假现象,新水法明确规定,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并由此发生污染,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保障用水安全/span/strong/pp  新水法提出了从水源到群众水龙头的保障用水安全措施。新水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结语/span/strong/pp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七十号/strong/p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27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pp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pp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旧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pp  (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pp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pp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pp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pp  五、第二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p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pp  (旧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pp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pp  (旧法: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pp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pp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pp  (旧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p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pp  九、删去第十九条。/pp  (旧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pp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pp  (旧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pp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pp  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pp  (旧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pp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pp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pp  (旧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pp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pp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pp  (旧法: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pp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pp  十五、删去第二十四条。/pp  (旧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pp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pp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pp  (旧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pp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pp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pp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pp  十九、第四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p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pp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pp  (旧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pp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pp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pp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pp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pp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pp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pp  二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四款修改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p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pp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p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pp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pp  (旧法: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pp  二十七、第四章第三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pp  二十八、第四章第四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pp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pp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pp  (旧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pp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pp  三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pp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pp  (旧法: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pp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pp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pp  三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pp  三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pp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pp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pp  (旧法: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pp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pp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pp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pp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pp  三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pp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pp  (旧法: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pp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pp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p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pp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pp  四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pp  (旧法: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pp  四十一、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p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pp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pp  四十二、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旧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四十三、删去第七十一条。/pp  (旧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四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pp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p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pp  (旧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p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p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pp  四十五、删去第七十三条。/pp  (旧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四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pp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pp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pp  (旧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pp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pp  四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p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pp  (旧法: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p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pp  四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p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pp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pp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pp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旧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p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p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pp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五十、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p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p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pp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pp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pp  (旧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p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p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pp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pp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  五十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pp  (旧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pp  五十三、删去第八十四条。/pp  (旧法: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p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pp  五十五、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旧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五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pp  (旧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pp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pp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pp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pp  (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ppbr//ppbr//p
  • 环境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共10类物质
    p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211/479876.shtml" target="_blank"环境部征求《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名单/a),最终名单增加了甲醛,一共10类。这10类物质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95893cfd-9082-4d6d-b77c-ba7683e2d44a.jpg" title="水污染名录.jpg" alt="水污染名录.jpg"//pp  据了解,此目录的制定,主要为实行风险管理。对于排放名录中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方法环境风险。/pp  早在今年初,生态环境部就公布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其中共包含11类物质,分别是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与水质相比,增加了乙醛。详情见: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201/479820.shtml" target="_blank"生态环境部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首批11类污染物被列入名录/a/ppbr//p
  • 环境部征求《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名单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对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的意见。/pp  据了解,此目录的制定,主要为实行风险管理。对于排放名录中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方法环境风险。也就是说,此目录主要是对排污者提供鼓励性建议,而非强制性要求。/pp  列入目录中的污染物需要符合三个要求:1)对水环境和对人体环境具有严重危害、可在环境持久存在、具有高的生物蓄积能力 2)具有排放控制标准 3)具有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pp  最终形成了包括九类污染物的第一批名单:/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48c12541-2003-4f08-8107-c83ad7d8a2af.jpg" title="名单.jpg" alt="名单.jpg"//pp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9 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8个大类,4个门类分别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等3个大类 制造业下的纺织、制革、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等11个大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等2个大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个大类。/p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