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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材料相关的资讯

  • 中国科技大学为二维材料家族添加全新成员
    近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吴长征教授实验课题组和武晓君教授理论计算课题组合作,成功实现非范德华力层状材料AMX2(A=单价离子,M=三价离子,X=氧族元素)精准剥离,获得保持计量比的AMX2二维材料,为二维材料家族添加全新成员。该新二维材料展现出较之块材提升三个数量级的室温超离子导电行为。相关成果于10月18号在线发表在《自然• 化学》杂志上(Nature Chemistry 2021, DOI: 10.1038/s41557-021-00800-4)。近年来,二维材料由于独特的电子结构和丰富的物理化学性能引起人们大量关注。其中,范德华力层状材料,由于层间的弱相互作用力,使得人们可以通过多种剥离手段获得其保持块材的组分和结构的单层二维材料,推进了其在降维后量子限域效应下的本征性能研究。对于非范德华力层状材料,层间的强化学键作用极大地阻碍了原子级厚度二维结构的制备。尽管通过选择性刻蚀化学活性层,人为构建范德华力间隙,能够实现单层或寡层纳米片的制备,但目前往往不可避免剧烈破坏原始晶格,致使所获二维材料的组分和结构与块材产生巨大差异。当前,如何实现具有块材组分和结构的二维非范德华力层状材料仍存在巨大挑战。AgCrS2的二维结构与离子输运性能为此,吴长征教授团队针对非范德华力层状材料AMX2系列化合物,通过可控电化学插层手段,利用金属A与大半径插层分子电对之间的氧化还原电势差,成功剥离获得与块材几乎一致组分和结构的二维结构,为二维材料家族添加全新成员。以AgCrS2为例,不同厚度的纳米片均由两层(CrS2)夹着一层Ag的三明治结构方式组成,并表现出统一的AgnCrn+1S2(n+1)(n为Ag层数目)化学式。不仅如此,团队发现AgCrS2纳米片的离子导电性随着厚度降低而大幅提高,并在单层展现出室温超离子导电行为,较之块材提升了三个数量级。理论计算指出,在该二维材料中Ag+离子沿着四面体空位的跃迁能垒大幅降低,从而将这种在块材中的高温超离子导电相(仅在673 K以上出现)稳定至室温。该项工作是吴长征教授课题组近年来在大尺寸二维纳米片相关研究(全单晶溶液相剥离制备超大尺寸、缺陷可调的非碳二维材料以及二维同质结构: JACS,2017,139, 9019;JACS,2018,104, 493 JACS,2019, 141,592 Adv. Mater.2019, 201900568)的拓展延续。二维材料全新家族成员,为未来二维非范德华力层状材料的合成和探索提供了新思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微尺度彭晶博士后,刘雨桦博士和吕海峰博士后是本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吴长征教授是本论文通讯作者。该项研究工作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资助。论文链接: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s41557-021-00800-4
  • 欧盟更新用于食品塑料接触材料的添加剂清单
    欧盟委员会近期发布了一份用于食品塑料接触材料及物品的添加剂临时清单更新版本(请见:http://ec.europa.eu/food/food/chemicalsafety/foodcontact/docs/080410_provisional_list_7_211009.pdf)。本次用于食品塑料接触材料及物品的添加剂临时清单包含2006年12月31日有效申请中涉及的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尚未得到欧共体授权。  自2010年1月1日起,2002/72/EC指令规定用于食品塑料接触材料及物品的添加剂清单将明确排除其他一切非清单列出的添加剂。这份临时清单上的物质可根据各国立法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继续使用,直到临时清单做出其他扩充或缩减的更改决定。  该清单包括动物及蔬菜油脂和脂肪中的酸性物质、油脂(C8-C22),直链类,单羟基、初级的饱和脂肪族醇(C3-C22),(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丁酯)共聚物,银含量低于0.5%的含银玻璃(银-镁-铝-钠-磷酸盐-硅酸盐-硼酸盐)等物质。指令对过渡期做出指示:2010年11月1日前含2,4,4’-三氯-2’ 联羟基联苯乙醚的塑料材料及物品生产制造和市场投放,可按各国立法持续到2011年11月1日。  清单上的物质并非必须经由EFSA评估。有关安全评估状态的详细信息,请查询EFSA官方网站www.efsa.europa.eu。这些添加剂皆由各成员国规定。有关添加剂的合法验证信息,请咨询各成员国主管机构。相关评议意见请见:http://www.efsa.europa.eu/EFSA/efsa_locale-1178620753812_ScientificDocuments.htm
  • 新加坡修订食品添加剂和接触材料法规
    8月1日,新加坡农产品和兽医局(AVA)宣布修订“食品销售法令(sale of food act)”,自2012年9月3日起相关企业必须符合新规定的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新增允许使用的19种食品添加剂,为10种现有食品添加剂引入新用途。为与国际惯例接轨,微量营养素硒被从污染物清单中删除,农产品和兽医局将为黄曲霉素、棒曲霉素、三氯丙二醇设定最大限量。对于食品包装和容器中的乙烯基单体含量做了严格限定,违反以下要求的将不被允许供应、传递、销售:氯乙烯单体含量超过1ppm 产出或产出的成分中氯乙烯单体超过0.1ppm 产出或产出的成分组成中含有致癌、致突变、致生殖毒性(CMR)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关注新加坡食品添加剂和接触材料法规的修订,并就法规内容进行仔细研究 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有效降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产品的自检自控,确保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 欧盟发布可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生产的添加剂清单
    欧盟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可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生产的添加剂的临时清单。  该清单列出了11个物质,包括20%氯化银包膜的80%的二氧化钛、含银玻璃、银氢钠磷酸锆、2,4,4'-三氯-2'-羟基二苯醚等,都被认为是符合欧盟法规可以作为添加剂的物质。
  • 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标准增至959种
    名词解释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 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 为便于管理,本标准也包括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聚合物的单体或聚合反应的其他起始物。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标准已增至九百多种,食品包装安全做到有据可依。  将新闻进行到底  三鹿奶粉事件让很多国人知道了三聚氰胺,最近发生的仿瓷餐具是不是“有毒餐具”的一场风波,让更多消费者了解到了包括餐具在内的食品容器、包装中的三聚氰胺以及安全问题。  近年发生的一次次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开始关注食品以及添加剂使用的安全问题。然而食品包装作为食品的“隐形添加剂”,往往被人忽视。其实,食品包装安全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部分。在今年6月1日,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由国家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也于同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记者观察——  仿瓷餐具成为幼儿餐桌“宠爱”  目前,我国仿瓷餐具种类多样,使用非常普遍。无论是在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超市,还是批发市场,随处可以看见这种外观类似瓷器,耐摔、可进行微波加热的仿瓷餐具,如碗、碟子、汤匙、餐盒等。据销售人员介绍,仿瓷餐具色彩艳丽、造型多样、价格便宜,因此受到了不少消费者尤其是儿童、青少年的喜爱。在日常生活中,仿瓷餐具由于耐摔、轻巧、使用方便等优点,成为幼儿餐具的首选。仿瓷餐具被认为是万能餐具,装啥都行,怎么使都行,谁使都行,使多久都行。  其实不然。这种穿着美丽“外衣”的餐具,却有可能成为人体健康的“隐形杀手”。备受关注的“仿瓷餐具”风波所涉及的部分企业,在原料中擅自添加脲醛树脂等不允许用于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  据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做的抽样调查发现,在北京连锁超市销售的5种样品,不仅可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且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合格 而批发市场销售的10种样品,只有1种产品销售商可提供所销售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但产品检测不合格。核磁共振实验证明,批发市场销售的10种仿瓷餐具全部使用了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制品的脲醛树脂,有些产品甚至全部由脲醛树脂制成。  ——问题隐患——  美丽“外衣”缺乏标准规范  据相关专家介绍,制造仿瓷餐具的主要原料是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又称密胺树脂,作为三聚氰胺与甲醛反应所得到的聚合物,其物理和化学特性都与小分子三聚氰胺不同,无毒性,与加入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完全不是一回事,两者截然不同。  但是由于某些企业使用脲醛树脂作为原料生产仿瓷餐具。尿素与甲醛反应得到的聚合物便是脲醛树脂,易于吸水,遇到强酸、强碱易分解,达到80℃以上遇水容易释放出甲醛。  甲醛作为一种无色的强烈刺激性气体,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眼部疾病、新生儿畸形、精神抑郁症,使新生儿体质下降,造成儿童心脏病等。  为什么部分企业用脲醛树脂来替代密胺树脂呢?秘密在于背后的经济利益。据悉,目前市场上密胺树脂每吨价格在1.5万元以上,而便宜的脲醛树脂,价格只有密胺树脂的1/4。由于成本相差太大,密胺树脂生产的仿瓷餐具价格相对较高。一些获证大企业生产的合格密胺餐具很难打进市场。  专家表示,劣质仿瓷餐具会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标准的缺位。据欧盟相关标准规定,餐具中,甲醛单体迁移量为每升不超过15毫克,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为每升不超过30毫克,甲醛迁移量比三聚氰胺迁移量要严格一倍。  我国于198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中,尽管规定了三聚氰胺成型品的卫生要求和理化指标,但是没有对游离出的三聚氰胺迁移量限量值作相应规定,也没有规定脲醛树脂的检测项目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对使用脲醛树脂及迁移出的甲醛量限量值亦无规定。  标准没有清楚要求,产品说明书也不做准确声明,由于部分企业钻了国家标准的漏洞,使用脲醛树脂生产仿瓷餐具,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 也由于标准的缺位,给政府监管和监测带来了难度。  ——有据可依——  脲醛树脂被明令禁止  不过目前,这样的情况正在逐步改变。今年6月1日,随着《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的正式实施,食品包装安全有据可依。  对于仿瓷餐具的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规定,只允许使用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彭少杰透露,《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90-2009)新标准将于9月1日正式执行,对甲醛含量有了严格的限制,甚至比欧盟的标准更严格 还明确规定在仿瓷餐具的生产中不能使用脲醛树脂和酚醛树脂做原料。  含苯油墨停止使用  “根据新标准,一次性纸杯和陶瓷餐具等的安全使用,将成为我们的新关注点。”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说。  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张钦发曾指出,一次性纸杯在生产中为了达到隔水效果,会在内壁涂一层聚乙烯隔水膜。劣质纸杯采用再生聚乙烯,在再加工过程中会产生裂解变化,产生许多有害化合物,在使用中羰基化合物在常温下不易挥发,但在纸杯倒入热水时,就可能挥发出来,易向水中迁移,所以人们会闻到有怪味。如长期摄入这种有机化合物,对人体是有害的。  董金狮说,新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特别是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及有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了聚乙烯隔水膜的问题外,如今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都在使用非苯油墨,而我国仍在使用含苯油墨。“原本我国在油墨等方面没有国家标准,一些劣质的纸杯外层印刷的油墨,成分中含有苯和甲苯,苯是公认的致癌物。根据新标准,这样的油墨都将不能再使用。”董金狮说,对于陶瓷餐具来说,在其色彩斑斓的“外衣”下,可能隐藏着铅、镉等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问题,直接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新标准也将对之有明确的规定。  添加剂标准由65种扩充到959种  “在生活中,很多包装材料及其使用的添加剂都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由于这些物质的释放和迁移大部分是隐、慢性的,况且有些包装材料或使用的添加剂只有在一定时间、温度、湿度、酸碱度等条件下才会释放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被察觉。”董金狮表示,从食品安全角度讲,食品包装有害物质存在的安全隐患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导致各种慢性、亚慢性甚至癌症疾病的发生。  “新标准参考了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中的65种扩充到959种,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化学文摘登记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董金狮说,新标准要求更严格、明确。如新标准中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确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  目前,市场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种类繁多,即使新修订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已增至959种,但与实际相比,仍显不足。针对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中的添加剂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相关物质,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许可范围、申请与受理程序及需要提交资料等内容。
  • 卫生部拟批准26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12〕10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要求,经组织专家评估,拟批准第三批26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2月10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  传 真:010-52165424  电子信箱:fcma@gmail.com  点击下载:拟批准的26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pdf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
  • 卫生部拟批准118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91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的要求,经审核,拟批准第二批118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7月25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fcma@gmail.com  附件:拟批准的118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火锅底料添加剂标准或今年起草
    火锅底料最近成为市民关注的新焦点,随着一些媒体报道“火锅底料大量添加化学添加剂”后,网络上掀起一片热议。虽然中国烹饪协会火锅专业委员会于上月底公布中国火锅企业食品安全状况,称占全国市场七成份额的100家知名火锅企业底料检查100%合格,但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仍然对火锅底料持不信任态度。近日,广东省食品学会食品专家范瑞副教授指出,其实火锅底料内添加剂有没有超量使用,消费者很容易通过感官辨别。  现状 在标准内使用添加剂属合法  范瑞指出,火锅底料中会使用到添加剂和调味料。现在网络上都在热炒火锅底料滥用“添加剂”,这一说法是不规范的。  目前火锅底料中出现的有3类物质:调味料(包括复合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  其中,调味料包括一些天然的香辛料,例如姜、蒜、胡椒,也包括从天然香辛料中提取的成分,例如辣椒油、姜油,也包括味精等。还有是一些专业生产的复合调味料,例如猪肉膏、牛肉膏、鸡粉之类。  而食品添加剂,包括香精、鲜味剂、防腐剂等,这部分食品添加剂是允许使用的,是受到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限制和要求的。因此,火锅底料中即使出现10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是完全正常的,关键是其使用是否符合GB2760的要求。目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问题是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至于“非食用物质”,罂粟壳、苏丹红,均属于此类。  问题 火锅底料配方目前仍无标准可循  而辣椒素是目前火锅底料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提供辛辣感材料,主要是从印度种植的一种辣椒中提取而来,由于其性质过于强烈,其使用必须受到限制,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还没有相应的管理依据。  火锅底料配方目前仍无标准可循。记者了解到,2011年商务部和卫生部正在征询的食品安全标准征集课题,有关部门已报送拟计划起草《火锅底料和调味品标准》,正在等待批准。  专家 市民外出吃火锅应去正规餐馆  专家提醒市民,外出吃火锅时,应尽量选择卫生环境好,经营规范,有一定经营规模,有信誉保障的餐馆。用餐时可通过感官鉴定火锅底料:非常辣、颜色非常鲜艳、非常红、非常香的火锅,其中往往香精添加量较大,对于此类火锅和火锅底料,尽量不吃。据悉,火锅底料传统的做法是用鸡、肉、骨、油脂打底,配合一些香辛料,但是这种方法成本高,并且其鲜味、辣味等指标不突出。目前生产火锅底料主要是用一些油脂、肉粉、骨粉打底,配合香辛料、香精加工而成。因此消费者不要长期大量食用火锅底料。  若购买火锅底料用于家庭消费,建议去正规的超市、商店购买。购买时要看产品的外观、包装是否完整,包装上的制造和经营企业的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净含量、配料表、QS标志、产品标准号等7项内容必须标示完整。这其中,QS是“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资格,QS后面有12位数字,一个QS号码就对应一个具体的生产企业,因此通过QS号码的查询就可以获得产品和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消费者可以登陆国家质量监督局的官方网站查询真伪。  相关报道  肉丸比肉便宜?小心添加剂过量!  肉丸是火锅配料里的重要角色,然而爽脆、香喷喷的肉丸里,也可能存在用添加剂来冒充肉丸口感和香味的行为。餐饮界资深人士伍先生向记者透露,目前市面普遍存在肉丸、腊肠比猪肉便宜的现状,要做到肉的深加工食品比原料还便宜,当然是添加各种替代品。  价格倒挂不正常  伍先生表示,以潮州牛肉丸为例,牛肉现在要二十几元一斤,如果以传统方法制造牛肉丸,应该卖到三十元以上才是正常的价格。而现在火锅店里的牛肉丸拿货价普遍在十元左右,价格倒挂的背后,就是用添加剂来节省成本。广东省食品学会食品专家范瑞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肉丸的传统做法,主要材料是肉(猪肉、牛肉、羊肉、鱼肉),肉的肥瘦比例依据不同风味有不同,一般来说“肥三瘦七”。肉丸的配料主要是鸡蛋、淀粉、葱、姜、香油、味精、盐及其他各种风味调料,鸡蛋的作用是调节控制肉丸的水分,尤其是在瘦肉较多的肉丸中可以提高肉丸的柔软度和口感,淀粉的作用主要是提高肉丸的保水性,改善肉丸的口感,使肉丸不会太硬,并有合适的咬口感。其他配料的作用都是调味的作用。目前肉丸已有工业化生产的方法,一般是采用速冻食品的形式,主要的用途是火锅搭配的食品。  出于降低成本的要求,很多肉丸的生产厂家都大量使用替代材料来减少肉的含量。肉的减少会导致肉丸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组织上会比较松散,缺少肉的弹性,二是风味上缺少肉的风味和香气。目前替代肉的材料主要是大豆(4513,-24.00,-0.53%)蛋白和淀粉,淀粉使用过多在口感上很容易品尝出来,而使用大豆蛋白,在组织和口感上比较接近肉,但是没有肉所特有、完整的风味,同时其口感上也不能完全达到肉的要求。在潮式牛肉丸等特别要求爽脆度的产品中,传统做法的爽脆度是依靠新鲜的牛肉、减少水(基本不加水)、反复搅拌的特殊工艺来实现,而对于肉很少的肉丸,基本上是达不到这种爽脆的要求。  为爽脆添加违规添加剂  有一些生产者在产品中使用卡拉胶、魔芋胶等海藻胶,这些胶体属于食品添加剂,对于提高肉丸的脆度有一定帮助,但是不能完全替代肉的作用。于是一部分肉丸的生产者为了追求肉的口感和弹性,违规添加硼砂。硼砂可以使肉馅膨胀,产生好的弹性,并且使肉馅的颜色鲜亮。近年来有很多关于沙县小吃中云吞和饺肉中使用硼砂的报道。  范瑞指出,硼砂为硼酸钠的俗称,为白色或无色结晶性粉末,因为毒性较高,世界各国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硼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很大,连续摄取会在体内蓄积,妨害消化道的酶的作用,其急性中毒症状为呕吐、腹泻、红斑、循环系统障碍、休克、昏迷等所谓硼酸症。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  由于减少肉的使用,必然导致肉的香气和口感不足,部分生产者为了补足香气,就会添加一些增香味剂(鲜香膏),这些增香味剂的主要成分是各种肉味香精和味精等鲜味剂。肉味香精在使用上是合法的,但是出于假冒目的而使用香精则是不符合法规的。
  • 卫生部征集55种食品添加剂的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价材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我部正在组织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现征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附录A中L-半胱氨酸盐酸盐等55种食品添加剂的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价材料。对于上述食品添加剂品种中已无技术必要性或安全性存在问题的,我部将组织重新评估和审查,并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请于2012年1月31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附件:L-半胱氨酸盐酸盐等55种食品添加剂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L-半胱氨酸盐酸盐等55种食品添加剂序号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功能食品分类号食品名称最大使用量(g/kg)备注1. L-半胱氨酸盐酸盐面粉处理剂06.03.02.03发酵面制品0.06 06.08冷冻米面制品0.6以L-半胱氨酸盐酸盐计2. 2,4-二氯苯氧乙酸防腐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0.01残留量≤2.0mg/kg04.02.01.02经表面处理的新鲜蔬菜0.01残留量≤2.0mg/kg3. 2-苯基苯酚钠盐防腐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仅限柑橘类)0.95残留量≤12mg/kg4. 4-苯基苯酚防腐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仅限柑橘类)1.0残留量≤12mg/kg5. 4-己基间苯二酚抗氧化剂09.01鲜水产(仅限虾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1mg/kg6. 半乳甘露聚糖其他表A.2 7. 冰结构蛋白其他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8. 不饱和脂肪酸单甘酯乳化剂02.02水油状脂肪乳化制品10.0 9. 茶黄色素着色剂04.01.02.09装饰性果蔬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5.02糖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7.02.04糕点上彩装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含发酵型产品等)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5.01茶饮料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5.02配制酒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0. 茶绿色素着色剂04.01.02.09装饰性果蔬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5.02糖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7.02.04糕点上彩装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含发酵型产品等)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5.01茶饮料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5.02配制酒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1. 刺梧桐胶稳定剂01.01.03调制乳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2.02水油状脂肪乳化制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2. 单辛酸甘油酯防腐剂06.03.02.01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1.0 07.02糕点1.0 07.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豆馅)1.0 08.03.05肉灌肠类0.5 13. 多穗柯棕着色剂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0.4 05.02糖果0.4 14.04.01.01可乐型碳酸饮料1.0 15.02配制酒0.4 14. 甘草甜味剂04.01.02.08蜜饯凉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5.02糖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7.03饼干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8.03.08肉罐头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2.0调味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类除外)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5. 甘草酸三钾甜味剂04.01.02.08蜜饯凉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5.02糖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7.03饼干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8.03.08肉罐头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2.0调味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类除外)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6. 柑桔黄着色剂06.03.02.02生干面制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7. 谷氨酰胺转氨酶 稳定剂和凝固剂04.04豆制品0.25 18. 海萝胶增稠剂05.02.01胶基糖果10.0 19. 黑加仑红着色剂07.02.04糕点上彩装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4.04.01碳酸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5.03.03果酒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20. 红花黄着色剂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0.5 04.01.02.04水果罐头0.2 04.01.02.08蜜饯凉果0.2 04.01.02.09装饰性果蔬0.2 04.02.02.03腌渍的蔬菜0.5 04.02.02.04蔬菜罐头0.2 04.05.02.01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0.5 05.02糖果0.2 06.04.02.01八宝粥罐头0.2 06.07方便米面制品0.5 06.10粮食制品馅料0.5 07.02.04糕点上彩装0.2 08.02.02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0.5 12.0调味品(12.01盐及代盐制品除外)0.5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0.2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1碳酸饮料0.2 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0.2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5.02配制酒0.2 16.01果冻0.2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16.06膨化食品0.5 21. 葫芦巴胶增稠剂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0.1 05.0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0.2 06.03.01小麦粉0.3 07.0焙烤食品0.15 22. 黄蜀葵胶增稠剂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5.0 04.01.02.05果酱10.0 07.01面包10.0 07.02糕点10.0 07.03饼干10.0 23. 己二酸酸度调节剂05.02.01胶基糖果4.0 14.06固体饮料类0.01 16.01果冻0.1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24. 姜黄素着色剂02.02.01.02人造黄油及其类似制品(如黄油和人造黄油混合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0.15 04.05.02.01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5.0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0.01 05.02.01胶基糖果0.7 05.04装饰糖果(如工艺造型,或用于蛋糕装饰)、顶饰(非水果材料)和甜汁0.5 06.03.02.04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0.3 06.07方便米面制品0.5 06.10粮食制品馅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1.05调味糖浆0.5 12.10复合调味料0.1 14.04.01碳酸饮料0.01 16.01果冻0.01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16.06膨化食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25. 金樱子棕着色剂07.02糕点0.9 07.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1.0 14.04.01碳酸饮料1.0 15.02配制酒0.2 26. 酒石酸酸度调节剂表A.2 27. 聚二甲基硅氧烷被膜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0.0009 04.02.01.02经表面处理的新鲜蔬菜0.0009 28. 聚乙二醇被膜剂05.03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29. 聚乙烯醇被膜剂05.03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18.0 30. 联苯醚(二苯醚)防腐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仅限柑橘类)3.0残留量≤12mg/kg31. 罗汉果甜苷甜味剂表A.2 32. 落葵红着色剂05.02糖果0.1 07.02.04糕点上彩装0.2 14.04.01碳酸饮料0.13 16.01果冻0.25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33. 密蒙黄着色剂05.02糖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7.01面包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07.02糕点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5.02配制酒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34. 偏酒石酸酸度调节剂04.01.02.04水果罐头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35. 桑椹红着色剂04.01.02.08.06果糕类5.0 05.02糖果2.0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1.5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1.5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5.03.03果酒1.5 16.01果冻5.0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36. 沙棘黄着色剂02.01.01.02氢化植物油1.0 07.02.04糕点上彩装1.5 37. 酸枣色着色剂04.02.02.03腌渍的蔬菜1.0 05.02糖果0.2 07.02糕点0.2 12.04酱油1.0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1.0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1.0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38. 橡子壳棕着色剂14.04.01.01可乐型碳酸饮料1.0 15.02配制酒0.3 39. 辛基苯氧聚乙烯氧基被膜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0.075 04.02.01.02经表面处理的新鲜蔬菜0.075 40. 薪草提取物稳定剂和凝固剂04.04.01.01豆腐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41. 叶绿素铜钾盐着色剂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0.5 04.02.02.04蔬菜罐头0.5 04.04.01.06熟制豆类0.5 04.05.02加工坚果与籽类0.5 05.02糖果0.5 07.0焙烤食品0.5 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类除外)0.5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果蔬汁(肉)饮料除外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5.02配制酒0.5 16.01果冻0.5如用于果冻粉,以冲调倍数增加42.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抗氧化剂12.10复合调味料0.075 43. 乙萘酚防腐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仅限柑橘类)0.1残留量≤70mg/kg44. 玉米黄着色剂02.01.01.02氢化植物油5.0 05.02糖果5.0 45. 藻蓝(淡、海水)着色剂01.06干酪0.8 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0.8 05.02糖果0.8 12.09.01香辛料及粉0.8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0.8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0.8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6.01果冻0.8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46. 皂荚糖胶增稠剂03.01冰淇淋、雪糕类4.0 06.03.01.02专用小麦粉(如自发粉、饺子粉)4.0 12.0调味品4.0 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类除外)4.0固体饮料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47. 植酸钠抗氧化剂02.01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0.2 04.01.02加工水果0.2 04.02.02加工蔬菜0.2 05.04装饰糖果(如工艺造型,或用于蛋糕装饰 )、顶饰(非水果材料)和甜汁0.2 08.02.02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0.2 08.03.01酱卤肉制品类0.2 08.03.02熏、烧、烤肉类0.2 08.03.03油炸肉类0.2 08.03.04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0.2 08.03.05肉灌肠类0.2 08.03.06发酵肉制品类0.2 09.01鲜水产(仅限虾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20mg/kg11.05调味糖浆0.2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0.2 48. 仲丁胺防腐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柑橘(果肉)≤0.005mg/kg,荔枝(果肉)≤0.009mg/kg,苹果(果肉)≤0.001mg/kg04.02.01新鲜蔬菜(仅限蒜苔和青椒)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3mg/kg49. 花生衣红着色剂05.02糖果0.4 07.03饼干0.4 08.03.05肉灌肠类0.4 14.04.01碳酸饮料0.1 50. 甲壳素(几丁质)增稠剂、稳定剂02.01.01.02氢化植物油2.0 02.05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仅限植脂末)2.0 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2.0 04.01.02.05果酱5.0 04.05.02.04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2.0 12.03醋1.0 12.10.02.01蛋黄酱、沙拉酱2.0 14.03.01.03乳酸菌饮料2.5 15.03.05啤酒和麦芽饮料0.4 51. 甲基纤维素增稠剂表A.2 52. 蓝锭果红着色剂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1.0 05.02糖果2.0 07.02糕点(07.02.04糕点上彩装除外)2.0 07.02.04糕点上彩装3.0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1.0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1.0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53.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甜味剂01.02.02风味发酵乳0.79 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0.68 04.01.02.04水果罐头0.35 04.01.02.05果酱0.68 04.01.02.08.01蜜饯类0.35 04.02.02.03腌渍的蔬菜0.20 05.02 糖果4.5 05.02. 01胶基糖果(仅限无糖胶基糖果)5.00 06.04.02.01八宝粥罐头0.35 11.04餐桌甜味料0.09 12.0调味品1.13 12.04酱油2.00 14.0饮料类(包装饮用水除外)0.68 54. 酸性磷酸铝钠膨松剂06.03.02.04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干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06.03.02.05油炸面制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干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07.0焙烤食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干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55. 液体二氧化碳(煤气化法)防腐剂14.04.01碳酸饮料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5.03.06其他发酵酒类(充气型)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 DIV0.075 43. 乙萘酚防腐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仅限柑橘类)0.1残留量≤70mg/kg44. 玉米黄着色剂02.01.01.02氢化植物油5.0 05.02糖果5.0 45. 藻蓝(淡、海水)着色剂01.06干酪0.8 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0.8 05.02糖果0.8 12.09.01香辛料及粉0.8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0.8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0.8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6.01果冻0.8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46. 皂荚糖胶增稠剂03.01冰淇淋、雪糕类4.0 06.03.01.02专用小麦粉(如自发粉、饺子粉)4.0 12.0调味品4.0 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类除外)4.0固体饮料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47. 植酸钠抗氧化剂02.01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0.2 04.01.02加工水果0.2 04.02.02加工蔬菜0.2 05.04装饰糖果(如工艺造型,或用于蛋糕装饰 )、顶饰(非水果材料)和甜汁0.2 08.02.02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0.2 08.03.01酱卤肉制品类0.2 08.03.02熏、烧、烤肉类0.2 08.03.03油炸肉类0.2 08.03.04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0.2 08.03.05肉灌肠类0.2 08.03.06发酵肉制品类0.2 09.01鲜水产(仅限虾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20mg/kg11.05调味糖浆0.2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0.2 48. 仲丁胺防腐剂04.01.01.02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柑橘(果肉)≤0.005mg/kg,荔枝(果肉)≤0.009mg/kg,苹果(果肉)≤0.001mg/kg04.02.01新鲜蔬菜(仅限蒜苔和青椒)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残留量≤3mg/kg49. 花生衣红着色剂05.02糖果0.4 07.03饼干0.4 08.03.05肉灌肠类0.4 14.04.01碳酸饮料0.1 50. 甲壳素(几丁质)增稠剂、稳定剂02.01.01.02氢化植物油2.0 02.05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仅限植脂末)2.0 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2.0 04.01.02.05果酱5.0 04.05.02.04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2.0 12.03醋1.0 12.10.02.01蛋黄酱、沙拉酱2.0 14.03.01.03乳酸菌饮料2.5 15.03.05啤酒和麦芽饮料0.4 51. 甲基纤维素增稠剂表A.2 52. 蓝锭果红着色剂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1.0 05.02糖果2.0 07.02糕点(07.02.04糕点上彩装除外)2.0 07.02.04糕点上彩装3.0 14.02.03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1.0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仅限果味饮料)1.0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53.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甜味剂01.02.02风味发酵乳0.79 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0.68 04.01.02.04水果罐头0.35 04.01.02.05果酱0.68 04.01.02.08.01蜜饯类0.35 04.02.02.03腌渍的蔬菜0.20 05.02 糖果4.5 05.02. 01胶基糖果(仅限无糖胶基糖果)5.00 06.04.02.01八宝粥罐头0.35 11.04餐桌甜味料0.09 12.0调味品1.13 12.04酱油2.00 14.0饮料类(包装饮用水除外)0.68 54. 酸性磷酸铝钠膨松剂06.03.02.04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干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06.03.02.05油炸面制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干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07.0焙烤食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干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55. 液体二氧化碳(煤气化法)防腐剂14.04.01碳酸饮料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5.03.06其他发酵酒类(充气型)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全球首例饮料添加DEHP 过量摄入将致癌
    台湾首次发现不肖厂商在食品添加物起云剂里,违法加入有害健康的塑化剂"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导致多家知名运动饮料及果汁、酵素饮品污染,并流入市面。  台湾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凌永健指出,这应是全球首见DEHP污染饮料案例。相关单位仍持续追查农场、牧场与其他厂商生产的果汁、果酱,及水果粉、优格粉、乳酸菌咀嚼锭等,污染规模恐再扩大,为历年罕见,检调已收押昱伸公司负责人赖俊杰。  今年四月,中部卫生单位例行抽验食品,将康富公司制造的"净元益生菌"粉末送"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检验。检验员赫然发现,里面竟含有DEHP,浓度高达600ppm(百万分之一)。  "食药局"和检调联手追查,先查出供货给康富的中盘批发商加川兴业,再往源头追,原来是昱伸香料公司供应的起云剂里含DEHP.昱伸供货的公司、农场和商行有近30家,可能制造数十种食品贩售。  起云剂是一种乳化剂,常使用于果汁、饮料、果冻和优格粉末,让饮料避免油水分层,看起来更均匀,属于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但DEHP是塑化剂,属环境荷尔蒙,会危害男性生殖能力,促使女性性早熟,台湾已列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不得添加在食品里。  "食药局"已确认,悦氏、Taiwan yes等运动饮料,及SunKist粒粒柠檬果汁等,共16批饮料、冲泡饮品,都含DEHP.  另外,以昱伸公司起云剂制造的产品,包括近18吨果汁、果酱、浓缩果糖、水果粉和优格粉,以及近46万瓶运动、果汁饮料都已回收,并销毁13万余盒益生菌。  "食药局"指出,只要喝一瓶500CC受污染瓶装饮料,就可能超过60公斤成人每日容许摄取量,甚至超量一倍。  "食药局长"康照洲说,昱伸公司为降低成本、增加产品稳定性,恶意将DEHP添加在起云剂中,"令人愤怒!"  黑心货卖30年 老板无所谓:东南亚吃更毒  台湾首次发现厂商在食品添加物起云剂里,违法添加有害塑化剂,制造商昱伸负责人赖俊杰检方声押获准 初步调查发现,赖销售不合规定起云剂长达30年,原料供应遍及全台,甚至还有大陆、越南厂商。  57岁赖俊杰是台湾最大起云剂供应商,检方表示,起云剂如用精制棕榈油调配后,可用于食品添加物,但精制棕榈油成本高,赖俊杰为降低成本,一直使用工业塑化剂添加在起云剂内,供应全台至少45家饮料、乳品制造商,甚至还包括健康食品的生物科技公司及药厂。   彰化县卫生局会同警方到协成化工的厂房内,封存含有塑化剂的起云剂。  办案人员透露,他们到昱伸搜索时,赖俊杰还说:"你们知道东南亚的人来台湾为什么不会水土不服吗?因为他们的东西比台湾更毒。"似乎不认为他使用塑化剂有多严重。  检方指出,赖俊杰位于新北市中和区昱伸香料公司,多年前开始,就向新北市汐止区一家生产塑化剂业者,长期大量订购塑化剂,添加在起云剂内违法销售。  直到台南卫生局无意中抽检发现保健食品疑掺有西药,意外发现塑化剂,彰化地检署20日会同"卫生署"到昱伸公司、彰化县员林镇协成化工公司搜索,共查扣疑似含有塑化剂的起云剂100多桶及相关帐册,才揭发整个黑幕。  协成化工是昱伸下游大盘商,进货后再转卖给金馔生化科技公司刘姓负责人,调制成食品添加粉(浆)后,转售给饮料厂商。办案人员发现,协成翁姓负责人为掌控盘商地位,不让下游业者直接向昱伸下单,订购桶装起云剂后更换标签。  目前检方和卫生单位查到的食品制造商产品名册,发现含有塑化剂的起云剂制成芭乐汁、苹果汁、红芭乐汁、番石榴汁、芒果布丁、蒟蒻水果冻、果汁粉、优酪乳粉等50五种以上饮品。  DEHP过量会致癌 停喝无大碍  "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追查确认,16批运动饮料和酵素饮品含塑化剂DEHP,其中,两批多达30ppm以上,以成人每日容许摄取量计算,喝一瓶500CC瓶装饮料,就超标一倍,大量摄取还会导致肝癌。  "食品药物管理局"追查16家起云剂供应商,2家检出DEHP.一家为昱伸公司,另一家为盛源公司,后者起云剂也是由昱伸供应。  经卫生单位追查,16批产品检出DEHP,浓度在2.4至34.1ppm之间。其中,名牌食品公司的动力运动饮品柠檬口味,高达34.1ppm,德康生物科技的通畅包酵素饮品,也含31.7ppm.  成功大学环境医学研究所教授李俊璋说,以60公斤成人每天容许摄取量1.2至8.4毫克来算,喝一瓶500CC柠檬口味动力运动饮品,就超标一倍。  李俊璋说,动物实验发现,摄取大量DEHP会导致肝癌,国际国家癌症研究中心(IARC),已公告其为二B致癌物 国际风险评估,育龄妇女、婴儿等高危险族群比较要担心摄取DEHP,可通过尿液检查释疑。  他表示,DEHP会造成男性精子数量降低、型态异常、游动慢,影响内分泌,导致女性性早熟,2到8岁就有月经。  台湾清大化学系教授凌永健说,动物实验显示,摄取DEHP24至48小时,绝大多数会随尿液及粪便排出体外 人体半衰期是12小时,只要停用,很快会降低,不继续喝就可阻断身体危害。  因塑胶类食品容器、包装可能溶出DEHP,曾有学者研究推估,国人每天接触塑胶包装食品与餐盒,每天摄取量为0.21毫克,以市售便当推估,民众每天摄取量为1.029毫克 日本人为0.52毫克,美国为0.25毫克。  李俊璋表示,台湾调查过,约75%民众不喝运动饮料,20%者偶尔喝、5%者常喝,如果不是每天持续地喝,不必过于紧张。  "卫生研究院主任"刘绍兴说,DEHP到处都有,每天都在吃,毒性并不强,有人不慎吃5克、10克,只感到肚子胀、拉肚子。  台北荣民总医院临床毒物科主治医师杨振昌说,以前也抽查过玩具含DEHP,现在较少见玩具含DEHP.  "鸡婆"检验员 追出饮料污染大毒案  台湾发现全球首见的饮料遭塑化剂DEHP污染事件,要归功于"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实验室一位尽职的检验员。  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凌永健赞扬这位"食药局"的检验员,因为DEHP不在食品检验表列名单里,检验员通常不会检验,但是这位检验员却很细心,看到怀疑的物质就继续追查到底,才揭露这一起令食品管理及检调单位手忙脚乱的食品事件。
  • 八成火锅底料含多种化学添加剂 加热后释放有害物质
    日前一位读者爆料称,现在的火锅多是“化学锅”。“不仅很多涮品用了添加剂,火锅底里更是包含了多种化学添加剂。 ”记者对省城一些大型批发市场做了探访,发现读者所称情况,的确严重。暗访发现,省城一家“权威”火锅底料调味培训公司,竟教学员学习“正规调料调味法”和“添加剂调味法”两种调味法,并让学员“掺着用”。  内行爆料  八成火锅底含有化学添加剂  王先生曾经是一家火锅店的大厨,现在转行当起了商人。他来电中称,自己之所以不想再干下去,就是觉得这行当“太昧良心”。王先生讲述,他之前工作过的火锅店,老板为了节省成本,大量使用飘香剂等化学添加剂来制锅底。“这些锅底,长时间烹煮以后,吃了对人体非常有害。 ”  王先生介绍说,目前市场上的红汤火锅,辣味、红色都是一种叫“辣椒精”的添加剂调出来的。火锅闻起来很香,都是添加了飘香剂在里面。他说,用化学添加剂制成的火锅锅底,比用纯种火锅材料制成的锅底成本上要低了很多。“现在市场上80%多的火锅,都包含这样的化学底料。 ”  商家吹捧  一滴香哪管劲?飘香剂更有效  日前,记者来到周谷堆农产品市场的调味品专区。在一家较大的调味品店,记者问有没有火锅底料,该店老板立即问,“自己吃的还是开店用的?”记者表示是开店用的,老板便把记者领到了里屋,眼前的一幕吓人一跳,各种各样的飘香剂、增色剂、乳化剂等添加剂,摆满了一层又一层柜子,可谓琳琅满目。  老板拿出一袋“红油酱”底料,这袋红油酱用反光塑料纸包装而成,制作极其简陋。记者注意到,这款红油酱生产商是“安徽某料理调味品配方技术有限公司”。记者花了15元,将这袋红油酱买了下来。  “你开火锅店,只有这个还不够。 ”老板热心地向记者传授火锅秘方,“还需要增香剂、增鲜剂。 ”随后老板从货架上拿来一个瓶子和一袋粉状物,“这瓶子里面装的是增鲜剂,味道非常鲜。这个是飘香剂,只要滴一滴,整锅就香得很。 ”此前被媒体广泛曝光的“一滴香”,同样具有这样的增香效果,记者故意询问有没有“一滴香”,老板很不屑地说,“一滴香哪管劲啊?这个飘香剂效果要好得多。 ”  在其他一些受访的调味品店,情况与上述这家类似。几乎每家都有各种化学添加剂销售。  记者暗访  还有培训机构教你调“化学锅”  随后,记者以要开火锅店为由联系了上述料理调味品公司。得知记者要进“红油酱”,对方表示现在公司已经不对外出售底料了,只对在自家培训的学员短期供货。不过希望记者可以来公司进行火锅底料制作的培训。该公司王总向记者表示,公司完全是正规的培训机构,公司会同时教授“正规调料调味法”和“用添加剂调底料”两种火锅底调法,并让记者根据顾客消费层次,看着情况用。  记者表露学习意向后,王总开价了,短短几天的培训费,竟然高达3600元。按照王总的介绍,如果老老实实地做火锅底料,“每一百斤要二三十元”。  王总表示,不赞成单纯使用化学添加剂制锅底,建议正规调料和添加剂混合着用。既保证成本不是太高,也能保证火锅味道的纯正。  卫生部门  硬件要求过高监管存难点  据食品卫生业内人士介绍,这些添加了化学添加剂的火锅底料,经加热后会产生大量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虽然目前业界就这些底料对人体具体危害,还没有形成量化共识,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化学物质进入人体后,会慢慢累积,损伤内脏,严重的还可能致癌。  据了解,合肥市卫生监督局每年都会对市内的饭店进行卫生检查和抽查,而食品添加剂也是检查的一项内容。但由于检测食品添加剂成分的硬件要求过高,检查这一项一直以来都是个难题。
  • 国务院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十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欧盟批准3种转基因油菜用于添加剂
    2013年6月27日,欧盟发布2013/327/EU号委员会实施决定,依据(EC)No 1829/2003号条例批准含有转基因油菜Ms8、Rf3和Ms8×Rf3的食品或饲料在市场上销售。决定自通告之日起10年内有效。  更多详情参见:  http://www.euissuetracker.com/en/eu-legislation/9349/gmo-authorisation-oilsed-rape-(ms8-rf3-and-ms8-x-rf3)  2013年7月2日欧盟发布(EU) No 636/2013号条例,批准蛋氨酸螯合锌(zinc chelate of methionine (1:2))作为饲料添加剂,可用于所有的动物。该条例自发布20天起生效。  更多详情参见:  http://www.euissuetracker.com/en/eu-legislation/10305/fed-additives-zinc-chelate-of-methionine  【原标题】欧盟批准3种转基因油菜用于食品与饲料,蛋氨酸螯合锌作为饲料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来源不明 卤菜加工点被查封
    贵阳市云岩区一熟肉制品加工点因不能提供食品添加剂有效资质证明,近日被质监部门查封,加工点出产的半成品销毁。  日前,云岩质监人员来到大营坡一家熟肉制品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加工设备简陋污浊。现场的生产人员均未办理健康证且个人卫生、着装不洁,生产条件、环境卫生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同时,作坊主还无法提供辣椒精、鸡肉精粉、乙基麦芽酚3种添加剂供货方的有效证明。  质监人员对部分原材料进行查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立即督促作坊主现场销毁鸭爪、鸭肠、鸡翅尖成品。
  • 剔除有害物作饲料添加剂 三聚氰胺奶粉可变废为宝
    昨日,三达集团在厦门称,利用膜分离纯化手段,可剔除分离三聚氰胺奶粉中的有害物质,变废为宝――变成动物饲料添加剂。蓝伟光甚至建议,不妨换一种思路处理三聚氰胺奶粉问题,批准建设一座有毒奶粉无害化处理的示范工厂。  三聚氰胺奶粉销毁遭遇技术难题,厦门市一公司建议剔除有害物质作饲料添加剂  毒奶粉、毒奶糖阴魂不散,都是三聚氰胺惹的祸。10万吨毒奶粉的销毁,竟然成为一道技术难题。昨日,三达集团在厦门称,利用膜分离纯化手段,可剔除分离三聚氰胺奶粉中的有害物质,变废为宝――变成动物饲料添加剂。  三鹿奶粉事件之后,中央部委三令五申三聚氰胺奶粉必须销毁。毒奶糖事件之后,人们才发现,各大企业封存的三聚氰胺奶粉总量超过10万吨,如何销毁处理已成为极为头痛的难题:用作燃料对锅炉损伤太大,作为水泥配料又发现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焚烧导致新的环境污染,批量填埋担心被别有用心的人挖出来……  销毁10万吨三聚氰胺奶粉,在厦门三达集团董事长蓝伟光看来,“不仅企业要承担很高的销毁成本,本身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他呼吁,利用膜分离纯化手段,10万吨所谓毒奶粉可以不毒,甚至变废为宝。  他说,三聚氰胺本身是一种低毒的化工原料。如果人们能够通过现代膜分离纯化技术,把问题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含量降低到安全水平而不影响奶粉中的营养及其他有效成分,目前封存的10万吨奶粉将重新成为有用的经济社会资源。  据称,厦门三达集团早在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事件的第一时间,就与乳品企业合作,经过三个月的努力,采用纳滤膜分离技术实现对三聚氰胺奶粉的无害化处理实验,将奶粉中的三聚氰胺的浓度降低到1PMM以下。  这种膜,就是一种纳滤膜。牛奶的有效成分主要为蛋白质、乳糖、维生素等大分子物质,可以被纳滤膜有效截留,而有害奶粉中的三聚氰胺相对分子量为126.15,能被纳滤膜有效脱除。  借此解决方案,即使问题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含量高达2000毫克/公斤奶粉以上,在其营养及其他成分得到有效保留的前提下,也能使三聚氰胺的含量降低至1毫克/公斤奶粉以下,符合国际上最为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但考虑到人们的心理安全因素,蓝伟光建议作为动物饲料添加剂使用。  蓝伟光甚至建议,不妨换一种思路处理三聚氰胺奶粉问题,批准建设一座有毒奶粉无害化处理的示范工厂。
  • 农业部发文遴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
    p  近日,农业部发布关于遴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的公告,相关单位可在2017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农业部畜牧业司。br//pp  公告显示,为进一步提高饲料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农业部部拟采取竞争方式遴选一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公告要求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CMA),检测能力能够基本覆盖《饲料卫生标准》相关指标,近三年在相关检测业务中未发生重大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pp  具体通知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font-size: 20px "strong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遴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的公告/strong/span/pp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饲料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效率,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农业部有关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要求,我部拟采取竞争方式遴选一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申报条件/pp  (一)申请单位或其所在组织应依法成立,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pp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附表中包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和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CATL)或国家合格评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的机构优先考虑。/pp  (三)申请单位检测能力能够基本覆盖《饲料卫生标准》相关指标,近三年在相关检测业务中未发生重大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或有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行政许可检测、监督抽查、质量安全评价工作经历的机构优先考虑。/pp  二、有关要求/pp  (一)申请单位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pp  (二)请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7年12月15日下班前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并附申报材料PDF格式电子版(光盘)。/pp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审查、核查情况择优确定承检机构。有关检测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联系。/pp  联系人:张晓宇,电话:010-59192872,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邮政编码:100125/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803e6e3b-ac35-48fd-9305-b8fc9cbde19a.doc"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申请书.doc/a/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20日/pp  /ppbr//ppbr//p
  • 纳锘仪器提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新规整体解决方案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1849号公告,公布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两许可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许可条件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厂区最小面积、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能力,并且规定必须设有饲料检测实验室。规定检测实验室中必须配备的仪器,其中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等相关检测仪器。纳锘仪器 做为岛津公司苏州产品上海地区总代理,为上海地区饲料企业提供完整的分析检测方案。内容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规检测项目一览表醋酸酯检测岛津应对方案饲料中维生素 B1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饲料中维生素 B2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饲料中维生素 B6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饲料中维生素 B12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饲料中维生素 E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饲料中维生素 D3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法测定饲料中砷的含量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镉的含量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铬的含量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法测定饲料中铬的含量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铜的含量冷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汞的含量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铅的含量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锌的含量岛津应对饲料行业解决方案流程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项目应对岛津推荐仪器介绍如欲获取详细信息请联系---------------------------------------------------------------------------上海纳锘仪器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莲花南路1388弄8号楼碧恒广场1503室[201108]电话:021-60900829,60900830,61131031,61131051传真:021-61131052E-Mail:info@nano-instru.com----------------------------------------------------------------------------
  • 四部委严查问题火锅底料 添加罂粟壳将遭受重罚
    一些餐馆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制作火锅底料,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昨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食品监管部门严查这种问题火锅底料等食品添加剂,严打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和虚假宣传等。  据了解,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部门近日针对问题火锅底料等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从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环节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有关标签标识要求,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经营环节重点检查商家是否违规经营,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等。使用环节重点检查商家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等。  据了解,有关部门将督促生产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标识标注,调味料标签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除了上述这些内容,添加剂标签还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  通知要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严打调味料和添加剂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对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虚假宣传的问题产品,将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将督促餐馆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调味料和添加剂,对采购的调味料和添加剂要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并按照有效期使用。餐馆自行配制调味料的,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  对于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其他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将从严、从重、从快处罚。4部门还要求食品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将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纳入信用体系,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
  • 315“土坑酸菜”上榜 —太玮食品添加剂检测方案
    315消费者日,曝光黑心酸菜,生产过程中为了让“黑心酸菜”变得有食欲,添加超量的食品添加剂。合理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保持食品风味,食用过量的食品添加剂则会对人体产生危害。《2022年315晚会》财经频道视频截图食品安全生产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财经频道视频截图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健康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一丝一毫也不能马虎。太玮科技愿意为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献出一份力量。黑心酸菜生产使用护色剂焦亚硫酸钠、二氧化硫,防腐剂脱氢乙酸 焦亚硫酸钠检测 难点:焦亚硫酸钠容易分解,不代表没有检测方法。本方法采用离子色谱法,AS11-HC 色谱柱,氢氧根体系,等度淋洗可在30min 内完成SO3及SO4 的分离与检测。待测样品亚硫酸,亚硫酸氢根及焦亚硫酸盐在碱性条件下均以SO3 形式存在。O3 及SO4 分离度为2.97,SO3 标准曲线相关系数为0.999,SO3 检出限为0.05ppm,加标回收率在90%以上,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方法的适用性较强。脱氢乙酸检测 难点:糖精钠干扰脱氢乙酸出峰,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二氧化硫(亚硫酸盐)检测 难点:食品中亚硫酸盐检测的方法为离子色谱法,容易受到干扰,需要优化前处理方法和分离条件。备注:在一定范围内添加一定量的食品添加剂是有国家标准明文规定并且允许的,无需谈虎色变。315曝光的都是违规添加,超量添加等不合理的现象。 食品安全一直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太玮科技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己任,以创新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共同关注食品安全发展,共享健康生活。
  • 《岛津热分析60系列在饲料添加剂行业的应用》数据集制作完成
    饲料添加剂是在饲料生产加工、使用过程中添加在饲料中的少量或微量物质,用量很少但作用显著。饲料添加剂是现代饲料工业必然使用的原料,对强化基础饲料营养价值,提高动物生产性能,保证动物健康,节省饲料成本,改善畜产品品质等方面有明显的效果。 但是,我国的饲料质量管理体制存在不够完善之处,由此造成的饲料商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不少不法商人为谋求私利,在原料中掺杂名目繁多的物质,或者以次充好等,让人防不胜防。 现有鉴别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多为滴定法、重量法或色谱法等,费时费力,且对环境有一定污染。但操作简便,快速,特征性好的热分析检测手段,则是饲料添加剂筛查试验行之有效的手段。 时刻关注用户需求,及时提供解决方案的岛津公司刚刚制作完成了数据集《岛津热分析60系列在饲料添加剂行业的应用》,此应用数据集通过对10种左右典型营养型饲料添加剂热分析图谱的分析,详细介绍了利用岛津60系列热分析仪器进行掺假筛查的方法。此外,用类似的热分析方法,还可以扩展到食品安全领域,如食品添加剂的筛查、定量方法。此文集对饲料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筛查提供了可行的方法和技术支持。 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277/down_158999.htm。 关于岛津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2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ldquo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rdquo 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
  • 上海通微最新推出饲料添加剂检测解决方案
    近几年,人类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成为国内外关注焦点。跟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饲料行业也成为重点管控对象。2012年,一系列的饲料、畜牧法规条例相继出台,标志着将对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饲料行业行为将更加规范。  2012年5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1849号公告,公布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两许可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许可条件规定必须没有饮料检测实验室,规定检测实验室中必须配备的仪器,其中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等相关检测仪器。  上海通微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依托自身强大的研发团队,利用EasySepTM-1020高性能自动化液相色谱系统为饲料行业开发出多套饲料添加剂检测专用高效解决方案。检测项目包括:  饲料中20种氨基酸的检测:牛磺酸(2-aminoethanesulfonic acid)、甘氨酸(Gly)、丝氨酸(Ser)、天冬氨酸(Asp)、谷氨酰胺(Gln)、苏氨酸(Thr)、丙氨酸(Ala)、半胱氨酸(Cys)、脯氨酸(Pro)、胱氨酸(Cys)、赖氨酸(Lys)、组氨酸(His)、缬氨酸(Val)、甲硫氨酸(Met)、精氨酸(Arg)、酪氨酸(Tyr)、异亮氨酸(Ile)、亮氨酸(Leu)、苯丙氨酸(Phe)、色氨酸(Trp)  饲料中维生素的检测:烟酸、维生素B5、维生素B6、维生素B1、叶酸、维生素B12、维生素B2、维生素K3、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D3、维生素E  饲料中其他添加剂的检测:苏丹红、三聚氰胺  上海通微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独创未衍生氨基酸的直接测定分析法,比传统的衍生检测法更快速、简便、成本低、准确度高。  详情,请咨询上海通微分析技术有限公司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522/office.asp   上海通微公司实力  留美博士阎超教授2002年创办,总部位于美国硅谷的美国通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分析仪器行业内唯一一家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通微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获得国家和行业内无数奖项,也是取得国内外专利最多的科技型企机构  与国内多所著名研究所和高校联合,设有联合实验室,在行业解决方案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上海通微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一流的集色谱仪器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高新技术企业,下设有苏州环球色谱有限责任公司、无锡通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
  • 欧盟批准硒代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用作饲料添加剂
    5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No445/2013号条例,批准硒代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用作动物饲料添加剂。硒代蛋氨酸羟基类似物添加于饲料时,分属的添加剂类型为“营养添加剂”,功能组为“微量元素化合物”,需保证硒元素在12%含水量的饲料成品中的含量不超过0.5mg/kg,有机硒不超过0.2mg/kg。  硒代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用作饲料添加剂时,可作为蛋氨酸营养补充剂,促进动物生长发育。但该物对皮肤和眼睛有刺激作用,在使用该产品后,必须用水冲净皮肤。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来用作动物饲料添加剂。二是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大检测力度,确保出口产品符合欧盟标准。三是推进生产工序升级和优化,并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分析关键控制点并予以重点关注,确保其含量符合法规要求,避免退运或召回。
  • 中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口政策面临重大调整
    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2015年第144号公告,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作出调整。/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此次调整主要是涉及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进口,较原有政策有重大变化。一是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进口更容易。进口时只需要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不再要求办理检疫审批。二是部分饲料的进口门槛提高。针对生的宠物食品,在原有要求检验检疫要求的基础上,还特别增加了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针对加工植物蛋白,必须在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须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植物粉类则要求在进口前准备好原产国官方的检疫证书进。三是明确规定不含动物源性成份但含植物源性成份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按所含的植物源性成份分级,参照对应植物源性成份的监管方式。/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针对此次调整,检验检疫部门将持续关注政策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向各相关进出口企业通报情况。同时,也提醒各饲料及添加剂进口企业务进口前要做好以下几点,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一是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此次公告内容,熟悉此次调整具体变化,并及时跟踪后续的相关文件。对公告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咨询检验检疫机构。二是加强与境外出口商的沟通,让其了解国内政策的变化,特别是针对不含动物源性成份但含植物源性成份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要求进口企业在进口前要充分了解进口产品的组成成分,有针对性的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及时按照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进口合同中订明检疫条款,避免进口饲料到港后因不符合我国检验检疫要求、不允许入境而遭受损失。/ppbr//p
  • 大米纯乳等25种食品将被禁添加香料香精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和《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  适量加香 科学加碘  大米和纯乳等25种食品不得使用香料香精 食用盐碘强化量上限降低一半  本报讯 7月26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则》)和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对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和食用盐碘含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记者发现,科学、适量成为两者共同的要求。  记者在《原则》中看到,使用食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其中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原则》规定,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表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规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另外,作为辅料添加到食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术功效为目的,它们的使用量应降低到合理的最低水平。  《原则》还规定了大米、纯乳等25种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也就是说,今后用香料、香精给大米熏香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据悉,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单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规定的。例如,既然叫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当然不得加乳香香精。若加了乳香香精,那么就不算是纯乳,应称为加香乳。  另外,《原则》还规定,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明确地告知消费者。此举是为了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  《原则》的编制说明中提到,为了防止食用香料的滥用,即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原则》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它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专家指出,每一次的食用盐碘含量调整都是根据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的变化而变化的。以2000年我国将生产环节的出厂碘含量从不低于40mg/kg下调为平均35mg/kg为例,经检测,2002年,我国盐碘中的碘含量用户水平从1999年的42.3mg/kg下降为31.4mg/kg 儿童尿碘水平从1999年的306ug/L下降到241ug/L,说明这次调整是正确的,也是有效的。  本次之所以再次调低食用盐碘含量上限,是因为目前我国食盐中碘含量依然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仍有下调余地。  自1995年以来,我国加碘盐企业经过多次技术、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使碘盐的碘含量和均匀度都有了明显提高。由于碘酸钾稳定性强的特点,在生产、流通等环节中损失量大大减少,从而保证了盐中碘含量的稳定,为碘含量下调奠定了基础。  对于“下调是否会导致一些地区居民碘缺乏”的疑虑,该标准起草组负责人表示,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含碘量为30mg/kg的碘盐,按理论值计算,每人每天食用10g盐,可能摄入的碘为300微克,烹调可能损失20%计算,每人每天摄入最大量可达240微克,应当是足够了。  据介绍,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 快速分析塑料添加剂的凝胶渗透色谱仪问世
    Shimadzu科学设备公司推出一种用于超微量物质如塑料和合成聚合物中不纯物质和添加剂快速分析的凝胶渗透色谱仪(GPC)和质谱仪。GPC-AccuSpot-AXIMA含有高分辨率的GPC系统,AccuSpot全自动碎片收集和识别设备,以及AXIMA系列的MALDI-TOF质谱仪。  时至今日,使用GPC-MALDI对聚合物和塑料进行分析的步骤仍然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让此工艺完全自动化,Shimadzu重新设计了设计用于MS分析的高能液态层析检测系统-AccuSpot,使其与标准GPC有机溶剂相容。此设备将GPC洗提液与MALDI基体溶液相混并自动在将溶液沉积于MALDI目标样品上,从而提高了工艺效率和生产率。  在GPC-AccuSpot-AXIMA系统的协助下,研究学者们可自动地从分离样品中取出最多384个1-μL的样品。这消除了在手工工艺中的不确定性。它大幅度地降低了操作所需要的时间(从约10小时降低至3小时)。此外,智能“聚合物分析”软件计算了单体单元分子量,端基质量,多分散性和平均分子量。  GPC-AccuSpot-AXIMA可提供更多微量组分的详细分析,而这在之前由于离子抑制是无法检测到的。它可协助检测到会影响材料特性如耐久性和磨损性的物质。
  • 食品添加剂新规本月实施 一盒牛奶含11种添加剂
    从本月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新规,所有食品添加剂成分,必须要在包装上毫无保留地进行明示。昨天,南京市民许女士特意看了一下,孩子几乎每天都喝的一款牛奶新包装,不禁被吓了一跳,因为这款牛奶饮品中,竟添加了11种食品添加剂。  一看吓一跳:喝的不是奶,是食品添加剂 250ml饮品中含11种添加剂  “1、2、3、4……11!”当许女士数着手中一款市场上热销的“乳味饮品”的食品添加剂成分时,着实被吓了一跳,因为细细一数,这款只有250毫升容量的乳味饮品中,竟然含有11种食品添加剂。  而对于这些食品添加剂的用处,许女士一点都不知道。“这添加的都是些什么东西呀,对人体到底有没有害处?”许女士给记者念出了一堆词组,包括乳酸、果胶、柠檬酸钠、琳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海藻酸丙二醇酯、瓜尔胶、阿斯巴甜、安赛蜜、柠檬酸、苯丙氨酸等,很是深奥。读完后,许女士有些揪心,因为她感觉孩子以前喝的不是牛奶,而是食品添加剂。  许女士告诉记者,以前买这款牛奶的时候,也注意到了包装中的配料表成分,当时这款产品只是写了“食品添加剂”几个字,但是具体成分由于产品没有写,因此她也就没太在意。在她的思维中,适当加点食品添加剂也是正常的,但让她感到无法理解的是,为啥一款乳味饮品,一下子要加上这么多玩意儿。面对长长的一串没听说过的名字,她深深地感到惊讶和不安。她说,以后再也不会买这种饮品给孩子喝了。  7行配料介绍添加剂占5行  本月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在“新规”的威力下,记者在南京数家超市的食品柜台采访时发现,以往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食品添加剂,如今几乎是在一夜之间清晰地出现在了消费者的面前。  也正因为此,记者在采访时惊讶地发现,一些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数量之多,着实令人感到有些吃不消。在琳琅满目的牛奶柜台,虽然产品都放在一起,但调味牛奶、乳饮料、乳味饮品、乳酸菌饮料等称谓足以让人头昏,不过在这些产品的包装上,共性的地方在于,都离不开食品添加剂的身影,除了许女士看到这种含有11种之多食品添加剂的乳味饮品之外,另外一个品牌的高钙牛奶,也成了食品添加剂的展示区域,总共才占据7行的配料介绍中,食品添加剂就占据了5行的位置,成分多达9种。  生产商直言:添加剂就是为了“好看好吃好卖”  “添食品添加剂,为的就是让产品好看、好吃、好卖!”一家食品企业的负责人面对消费者疑虑的食品添加剂随处可见的现状直言,食品添加剂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不可或缺。  在他看来,正是因为食品添加剂有着“神奇”的功效,因此食品企业才在食品中大量使用添加剂。他举例说,在牛奶中常见的黄原胶、海藻酸丙二醇酯的物质,其实起到的作用就是增稠,让消费者在喝奶制品的时候,感觉牛奶更浓稠,口感更好。而在蜜饯中常见的阿斯巴甜或是安赛蜜,则可以增加产品的甜度。  这位人士表示,在他看来,食品添加剂本身没有错,问题出在被无节制地滥用。一些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用量范围内,能让我们吃到美味可口的食品。比如,现在的猪肉价格都上涨了,有些火腿肠为啥还很便宜?就是一些杂牌火腿肠生产厂家在火腿肠里放很少的肉,兑上点儿香精和大豆蛋白,再加上点儿色素,让你吃起来仍然感觉像肉。这些对人体的危害还不算大,更大的危害在于一些商家违法使用化工原料,吊白块、苏丹红、三聚氰胺、福尔马林都属于化工原料,根本不是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标准》允许大米含3种添加剂遭质疑
    日前,有匿名的粮食系统内专家反映,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简称"新标准")中,大米被允许添加包括防腐剂在内的三种添加剂。该专家认为,大米使用防腐剂在工艺上并无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应该撤销。  三种物质包括防腐剂  上述专家所指的三种添加剂分别为淀粉磷酸酯钠,功能为增稠剂 双乙酸钠,功能为防腐剂 脱乙酰甲壳素(又名壳聚糖),功能为增稠剂、被膜剂。  根据新标准,淀粉磷酸酯钠使用的范围是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原粮及07.0类焙烤制品),用量为"按生产适量使用".  双乙酸钠在大米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g/kg,但残留量要小于等于30mg/kg.壳聚糖在大米中使用量为0.1g/kg.  尚未发现有企业添加  该专家介绍说,双乙酸钠是防腐剂,在查找有关资料时,没看到国际标准或外国标准里可以用在大米里的情况。  之前有往大米里添加香精或食用油的情况,但都已被禁止或严厉打击。现在大米很干净,"没听说过有大米企业添加双乙酸钠等这三种添加剂的情况。"  长期从事大米研究的河南工业大学粮油食品学院教授周显青也认为,新标准"无法理解".在他接触的大米生产厂家中,也没有用到这三种添加剂的。周显青说,一是没有使用必要,二是增加了厂家成本。  "你说的是什么?"北大荒米业八五九制米厂的李经理昨日听记者提到这三种添加剂时感到有些奇怪,"我们没用过。"  是不是真如专家所说,没有企业在使用这三种物质?记者前日就此向中国疾控中心发去了采访函,但截止到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允许使用将埋下隐患  "大米是我国主粮,也都是食品原料,其中允许使用添加剂,应十分慎重。"上述粮食系统内专家说:"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这无异埋下了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之前,即因无技术必要而撤销了面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  从保证健康的角度,大米一旦被列入允许添加防腐剂,就可能会有人去"钻研",可能有人想到不去控制水分进行保鲜。"粮食应该回到它的天然属性。对添加剂的使用,应该宁缺勿滥。"周显青表示。  ■ 专家释疑  大米加防腐剂是否多此一举?  河南工业大学粮油食品学院教授周显青表示,"大米主要是淀粉、蛋白质和少量脂肪,淀粉和蛋白质相对稳定,在安全水分下,微生物变化非常小。大米可以保持其原有品质,不需要添加任何东西。"  此外,周显青说,这三种物质在防虫上也没有作用。  北大荒米业八五九制米厂李经理也介绍说,按标准,生产时将大米内的水分控制在14.5%以内,就能保证大米在保质期内不生虫,也保证卫生,"所以不需要添加任何东西。"  那么,这三种物质是否应在国家粮食储备上使用?据了解,大米储备粮的保存是以原粮保存,即保存的是稻谷或糙米,因此不受标准影响。  周显青还认为,在实际生产中,大米使用添加剂比较困难,它是颗粒,不像淀粉,很难均匀分布。  ■ 新闻主角  三种添加剂大揭底  解读人:河南工大粮油食品学院教授周显青  双乙酸钠--本身是防腐剂,比较安全。但根据目前掌握的技术,用干燥的方式就可以让水分降到安全储藏水平,微生物很难滋长,正常情况下大米的保鲜在三个月到半年没有问题。  壳聚糖--本身是增稠剂、被膜剂,大米加工成本高,利润又低,所以实际生产中很少使用。粮企有可能将其用于大米表面的被膜或抛光,给大米表面覆一层膜,就像是水果包上了保鲜膜一样,但是这种物质成本高。目前大米的抛光技术,能使表面非常好,没必要使用添加剂。  淀粉磷酸酯钠---本身是一种淀粉的变性产品,有吸水的作用,成本较高。可能用在大米制品譬如汤圆、米粉等。  ■ 市场探访  看包装标志如读天书  "我们一般就看厂家和分量,后面的标签也看不懂。"日前,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附近的世纪联华超市里,马阿姨和老伴儿来买米。  记者随机询问了几名消费者,他们都不知道大米还能使用防腐剂。  在散装大米周围,没有看到任何标志。而袋装大米的标志则过于专业,让消费者一头雾水。  袋装大米上除了会写明产地外,也会写出执行何种国家标准,比如"执行GB 1354-2009",但没有写大米中添加了什么物质。  记者通过上网查询才知道,"GB 1354-2009"即2009年开始实施的大米国标,规定"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 5749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并且这一规定为强制性条款。  ■ 商家举措  日前,海底捞16家门店正式"亮锅底儿",公示10种食品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为北京首家公示食品添加剂的餐饮企业。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本月底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单位应向卫生监督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对于不公示者,将责令整改。同时,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餐饮单位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仅要行政处罚,还要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刑事处理。
  • 小洋人、旺旺等含乳饮料添加剂过多 营养价值低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和牛奶相比,娃哈哈&ldquo 营养快线&rdquo 、蒙牛&ldquo 真果粒&rdquo 、伊利&ldquo 果立享&rdquo 等含乳饮料口味更好,深受消费者欢迎。但是,近日业内专家指出,不少含乳饮料产品都存在营养价值低、过度宣传、误导消费者之嫌。  据凤凰网报道,乳业专家王丁棉表示,含乳饮料最大的特点就是含乳成分少,含乳饮料蛋白质含量多在0.7%~1.3%之间,大部分只有0.8%,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含糖分较高,这很迎合孩子们的口味。  暨南大学一位教授也表示,含乳饮料的蛋白质含量通常只有普通牛奶的三分之一左右。此外,含乳饮料的某些风味是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出来的,而不是真的实际添加了该种物质。  &ldquo 含乳饮料添加剂较多是普遍现象&rdquo ,王丁棉也认为,为了满足口感、风味上的要求,含乳饮料往往含有多达18种食品添加剂。  王丁棉认为,含乳饮料本身就应该不存在营养价值的问题,某种程度上含乳饮料甚至不属于乳产品,其最大的功效应该是较好的口感和提供水分。  一位食品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尽管含乳饮料往往含乳量比牛奶低了一半,但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含乳饮料与牛奶之间的区别。这位专家表示,据他了解,有一些企业制造的乳味饮料其实就是用香精调出乳味,外观也像牛奶,但是其实没有任何牛奶成分。  此外,部分含乳饮料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过度宣传也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教授陈中对本报记者表示,某些含乳饮料类产品可能存在过度宣传的问题,消费者区分能力有限,很难进行辨别,消费者不应该只看广告宣传,而是在购买时注意看看产品标签说明中对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等成分的标注。  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认为,饮料企业普遍面临着高成本、高风险、低利润的行业形势,在乳酸饮料这一品类上,只有把&ldquo 乳&rdquo 的成分重点突出、夸大,才能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议价能力。  &ldquo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都进入了含乳饮料这一品类。&rdquo 朱丹蓬表示,他估计,零售价格3元/瓶的含乳饮料成本不到1元钱,更多的是营销和渠道成本。 隆重推出以下产品四合一水质检测系统、水质在线检测远程传输系统、、四合一气体检测系统、有害气体在线检测远程传输系统。注:本公司是这四种新产品的国内首家生产商,江苏金坛市亿通电子有限公司地 址: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华兴路180号 邮编:213200电 话:0519-82616576 82616366 传 真:0519-82613699E-mail:1318436540@qq.com 联系QQ:1318436540网 址:www.eltong.com www.kx17.net.cn http://jtsytdz.cn.alibaba.com/
  • 【瑞士步琦】在线近红外实时监控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品质
    实时监控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品质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主要是由化学合成来生产。快速而准确的检测其中的维生素如β—胡萝卜素含量和水分含量,对于节约企业生产成本,减少产品次品率,提高产量有着重要的作用。1介绍在维生素类饲料的生产过程中,首先将工业原料按配方进行配比调制,形成了维生素溶液,然后经过喷雾干燥将维生素溶液变成颗粒状的样品,然后经过三层筛选,形成标准化的粒径,最后将不同维生素含量的产品进行混合,将最终的维生素含量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如 10.0-10.5%,水分 6-8%。因此,产品的主要组成是类胡萝卜素,水分,和淀粉底物等。类胡萝卜素的含量需要严格控制在 10-10.5 的水平,而水分含量太低会导致原料的浪费,因此最重要的指标是类胡萝卜素和水分。然而,用户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无法实时调整类胡萝卜素和水分的含量,只能将产品先生产出来,然后等待传统分析的结果后,再将含量高低的产品进行混合,最终达到相应的含量标准。将 BUCHI NIR-Online 安装在喷雾干燥之后和过筛后的位置,能在3秒内测出维生素的含量和水分,且多个参数同时的连续的监控。用户依据实时结果,能实时控制产品的含量至标准范围,从而混合步骤可以省略,且平均结果比取样的某一点的结果更有代表性,因此提高了生产效率,减少了产品的次品率。2配置BUCHI NIR-Online 在线近红外 X-Three波长范围:400-1700 nm(检测类胡萝卜素必须)测量方式:漫反射▲安装示意图3结果已经证明 BUCHI 在线近红外能快速准确的测定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各个成分:表1:模型参数参数范围(%)偏差β-胡萝卜素7.8-11.80.22水分5.9-8.90.14结果证明步琦在线近红外能够准确的分析产品中的多个指标。在线分析手段提供了实时的结果,能保证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减少次品率,实时的水分控制,节省了企业成本,并节省了品控的工作量和试剂消耗,降低了人员成本。
  • 食品添加剂“零添加”也不等于更安全!
    超市不少食品包装都标注“零添加”“不添加合成着色素、不添加增味剂”等字样,也因此收获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但不得不说,“无添加”其实很大程度含有“忽悠”的成分。“零添加”顾名思义,就是没有任何添加剂。但仔细想想,现代社会中可能吗?有的商家包装上醒目地标注“零添加”的食品,实质上却是有添加的,所谓“零添加”有时只不过是商家宣传的一种手段,不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而且扰乱了食品市场竞争秩序。事实上,食品添加剂并不是妖魔鬼怪。越是发达的国家地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就越多。目前在美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高达4000多种,而我国只有2000多种,其中包含1000多种香料。其实,合法、适量地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仅无碍健康,还会让食品保鲜、增加口感。反之,即便真的“零添加”,也不等于一定安全。如果没有防腐剂的发明,我们还停留在吃腐烂变质食物的年代,因为可能无法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繁殖,导致食品容易变质。目前为止,全世界食品安全最大的隐患仍是食源性疾病。所以说食品添加剂不是不能添加,相反它是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不可获缺的一部分。只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合理合量不超限量添加就可以保障食品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监管,违规使用,严厉打击,确保安全。深芬仪器食品添加剂多功能检测仪能够快速检测二氧化硫,亚硫酸盐,溴酸钾,磷酸盐,靛蓝,亮蓝,胭脂红,焦磷酸盐,焦磷酸二氢钠,三聚磷酸盐等多种食品添加剂含量的超限量使用或者有毒有害添加剂的非法添加。适用于政府执法部门、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等进行检测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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