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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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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监控相关的资讯

  • 中国国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中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30日在山东济南表示,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必须全面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在正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能力建设与应用工作会议上说,“十一五”以来,中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项目进展良好,基本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截至2008年底,累计下达投资116.69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78.01%。  周建表示,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全国环境监测能力有所提高,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动化、信息化的环境监管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废水靠看、废气靠闻、噪声靠听”的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  周建指出,当前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关键期。污染源自动监测在治污减排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既是污染源监测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今年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必须100%完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并与本地监控中心联网,争取早日实现污染源信息的传输。  据环保部最新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中国已建成324个省级、地市级监控中心,占全部应建设监控中心总数的89%。在10279个重点监控企业的7225个污水排放口、5472个废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实现对85.5%的国控重点污染企业的自动监控。
  • 谁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
    p  监管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就如同交管部门查处汽车行驶超速。每辆汽车都安装了测速仪表,驾驶员根据速度显示控制油门,保证不超速,这就是自行监测。但有的驾驶员规则意识不强,习惯性超速,于是在合适的地方安装摄像头,抓拍超速汽车,这就是监督性监测。交管部门不能为了防止汽车超速,就在每台车上装测速仪,尽管在技术上并没有难度。交管部门抓超速,主要依靠驾驶员依据自测自觉控制车速,花少量成本监督性抓拍。对污染源的排污监管要遵循相同的原理,以企事业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环保部门不定期随机抽查。如果由财政出资为排污企事业单位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就如同交管部门为每台车装测速仪防超速,管理成本高昂且效果有限并不具有可行性。/pp  在环保系统内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的划分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首先是强化现场环境监管的手段和工具,应当由环保部门运行管理。而另外有人则持相反意见,认为企业自行监测并公开排污信息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义务。/pp  因此,当前必须形成共识,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际工作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主体都应是企业,而不是环保部门。/pp  从法理上分析。根据新环保法第55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环保部门可责成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手工或自动监测公布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鉴于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点多、量大,甚至毒性大,依据第42条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环保部门完全可依法要求特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满足环保部门管理需要。/pp  从实践上分析。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者,裁判员的身份不能承担运动员的工作任务。污染源自动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环保部门的人员现状都不足以胜任这项繁重的工作。按照国家体制改革精神,污染源自动监测属于市场行为。如果由政府大包大揽,则与改革方向相悖。/pp  新环保法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一旦采用自动监测,就要规范运行,并且保留原始监测记录。而第55条要求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特征选择手工或自动监测方式,只要能说清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即可。笔者认为,应把这两个条款结合起来理解,环境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是确定需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清单,然后提出建设和运行要求,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当务之急,是回头审视哪些企事业属于国家要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把清单做实,再依法严管。/pp  如今第一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已进入设备老化、需要更新阶段。准确定位这些系统非常迫切。要么财政继续投入,要么就回归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本性。只有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并且履职到位了,才能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p
  •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成效明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今年6月,湖南省建成环境质量监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力监控、视频监控四位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该平台实现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管理,并形成省、市、县预警督办三级联动机制。 娄底市湖南娄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超标排放重金属,监控平台通过对固定污染源监控发现数据异常,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后对该公司处罚款80万元;常德市石门县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污水,监控平台发现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COD进口浓度异常,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据此展开调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因此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截至目前,湖南省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线索,已立案查处21起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263.6万元,移送公安案件5起。
  • 深圳240家重点污染源年内全部视频监控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了解到,继去年深圳实现所有重点污染企业排放污水的24小时在线监控之后,今年还计划对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点监控的240家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据了解,深圳目前有306家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占深圳废气、废水排放量的八成以上,为实时掌握污染源的排污工作,环保部门对滨河污水处理厂、妈湾电厂等30家重点废水、废气企业已经全部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了联网监控和数据实时传输。“我们主要关注的两大方面,一个是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看它的运行正常不正常,是否处在合理的负荷运行状态,另外观察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情况,分析仪器运行正常不正常,看有没有人为的调整或者去设定一些相应的参数”相关专家介绍。  据介绍,一旦遇到污染指标超标情况发生,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将采取报警的方式直接反馈到环保部门的终端监控系统上,环保部门将及时跟进、查处环境污染行为。根据最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下一步,深圳将采取政府出资的方式,对240家由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点控制的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 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采集技术要求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现批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该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 八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
    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今日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挥作用,少数不法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为此,环境保护部持续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查实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特别是山东、河南、广东、福建、重庆、甘肃等省(区、市)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检查方法,采取了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等有效手段,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成效。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联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8月11~12日、8月15日对东莞市长安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出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投放自来水稀释水样干扰人工采样监测等多种违法行为。  一是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分院多次排水实验测试,出水流量计实验误差超出最大允许误差,该厂流量计涉嫌造假、非法骗取污水处理费用。二是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出水口自动监测设施预处理器电磁阀被拆除,增加自来水管道。进水口三条进水管道设有手动控制阀门,可调节进水样稀释比例。三是检查组发现该厂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取样口附近埋设了稀释管道,可通过加注自来水稀释取样口水样。四是自动设备运维商严重失职,设备运维商日常校准维护长期缺失,对仪器设施存在故障问题从未记录,日常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东莞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东莞三洲公司涉嫌出水流量计作假、骗取巨额污水处理费用等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于10月24日对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东莞市已暂停支付该公司今年5至9月份污水处理服务费共约2079万元。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第三方运营商德林聚光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管理,完善运营工作,并扣减德林聚光公司2015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对东莞三洲公司的运营费合计共约4.88万元。  福建省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主营羊绒基布、静电植毛绒综合涂层基布。201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值存在异常。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在污水总排污口监控设施取样位置私自接入水管,抽取河水稀释废水后监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经人工采样监测,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426mg/L,超标4.3倍,加河水稀释后废水COD浓度为55mg/L,现场COD自动监控设备显示COD浓度为37.8mg/L。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采用河水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监测、造成监控数据严重失真,针对这一违法行为,三明市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处罚3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黑龙江省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本色浆系列牛皮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利用地下暗管,将污水处理站沉淀池产生的泥水混合物直接排入厂外冲灰水池,最终排入天然泡泽外。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超标13倍,氨氮超标2.75倍。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污水处理站主任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的处罚。二是运维公司对氮氧化物转换系数造假。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通过工控机传输至数采仪,工控机采集为NO数据,未直接采集自动监控分析单元中经转换的NO2数据。第三方运维公司借口无法修改转换系数、通过改变量程上限设置转换数据,转换倍数为1.33(NO转换NO2系数正常值为1.53),致使监控数据偏低15%左右。齐齐哈尔市环保局针对第三方运维公司黑龙江先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发现,豫龙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号炉、2号炉的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浓度明显偏低,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进行现场比对监测后发现,该企业1号炉、2号炉二氧化硫人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标定仪器时人为将监控数据调低的事实。安阳市环保局会同安阳县环保局对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2万元罚款,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3.3万元,追缴排污费304747元,安阳县公安局对企业副总经理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调阅视频监控系统时发现,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基站站房内有人员连续2次将不明液体倒入采样器,经排除此行为的合法性后,派人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自动监控数据和视频图片发现,该企业出口自动监控数据两次不正常突变,分别为:氨氮从5.59mg/L突变为3.89mg/L,从7.83mg/L突变为0.87mg/L。经调查,该企业承认派人违规进入基站对采样器倾倒水样的事实。针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方法》,洛阳市环保局会同偃师市环保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6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偃师市公安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副厂长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排放水质较差,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通过查阅其自动监控数据,横向相比同类型企业发现该企业监控数据明显异常,以此为线索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污口水样与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水样明显不一致,自动监控设施内的水样色度较低,外排污水色度较高。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监控设施采样点前加入清水对监测水样进行了稀释。针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开封市环保局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企业通过暗管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给予1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重庆市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营生产、销售水泥熟料。该企业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其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维护保养时发现采样管线被破坏,私自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遂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立即采取措施。经调查询问知,该公司当日因排放污染物浓度较高,担心数据超标受到行政处罚,对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了破坏,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綦江区环保局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綦环违改字〔2015〕0000022号),要求立即拆除过滤、吸收装置,恢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随后,綦江区环保局进行了立案审批,綦江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区环保局等部门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綦江区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处罚十万元,公安机关下发《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主营以配制、生产、经营、销售可口可乐系列饮料为主。2015年9月11日,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更改COD自动监测设施,将自动监测仪器的采样管抽出,放入现场的一个三角瓶内采集固定水样。经现场监测,三角瓶内污水COD值为12.87mg/L,现场采集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水样测定COD值为217mg/L,超过其污水排放标准。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10%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由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专门安排20亿元用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07年底至今,中央财政又安排了大量资金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运行与管理。  □为何要编制《办法》?  截至目前,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主要建设成果有:一是初步建成了部、省、市三级上下联通、纵向延伸、横向共享的环保物联网体系。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超额完成任务。二是形成一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三是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管理和技术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四是带动了环保产业大发展和科技创新。五是促进了环境管理手段的创新。六是推动了全国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的提高。  但是,建成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自动监控手段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管理中问题较多。例如,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因此,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工作管理制度,着力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程度。  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有必要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有总则、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罚则等多章。《办法》起草编制时,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同步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指南》将以《办法》配套文件形式下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新生事物,技术性、系统性强,并涉及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出资有排污单位全资、政府全资、排污单位出资加政府补助、BOT等多种方式。  上述几方面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权、属性的复杂化。监管对象既有排污单位,还有设备供应商、集成商、运营商。《办法》力图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考虑地方工作的现状,主要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系统性强,为了使环保部门全面掌握分散安装在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参照排污申报制度,《办法》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由谁实施?  《办法》规范的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应由具有环境执法权的部门组织实施。  考虑到现场监督检查大部分地方是由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但同时山西、河南、内蒙古等设立独立监控中心专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的监督检查主体表述为“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办法》怎样定位?  《办法》定位是基于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执法监督检查。  随《办法》同步编制《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作为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时的技术支撑。  《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共同构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工作管理体系。  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作为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总纲,《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规定了解决数据产生源有效性问题的程序,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约束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中各方责任,是运营管理的依据。而《办法》则是环境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自动监控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  □《办法》如何操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  从2005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办法》定位于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突出的是可操作性。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  例如,关于检查频次问题,《办法》一是对检查频次的规定与现行检查频次保持一致,二是未强调污染源监控设施必须单独检查,而是提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  同时,鉴于快速监测仪在现场执法中发挥快速、便捷和初步定量分析的作用,可为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提供第一手资料。考虑到现场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现场快速监测是必要的,在《办法》中规定了“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此外,在与《办法》配套的《指南》中,设计了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  当然,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办法》配套的《指南》相对较专业,也对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提出了考验。  □责任怎么追究?  由于各地污染源监控现场端仪器设备的出资、采购、产权归属、运维模式的多样化,把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全部都推给排污单位是不合理的,但排污企业是污染产生的责任方,也是环境执法的对象,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运行状况与排污企业的管理、工作配合等有很大关系。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精神,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相关责任。  同时,《办法》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视为污染防治设施,引申出《办法》中对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进行递进式的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  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  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  四是对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经查实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获取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或有关环保考评优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 Zeta电位 | 监控受污染的棉纤维的清洗效率
    Zeta电位可以监控不同种受污染的纺织品清洗情况并且帮助最佳化洗涤剂的组成。纺织品的成功处理与其表面性质密切相关。高性能纺织品的开发,传统染料、光学增白剂和涂饰的应用均需要织物表面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它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表面电荷是增强或减弱例如清洗剂、染料或蛋白质、灰尘颗粒与织物表面相互作用的关键性指标。Zeta电位是固-液界面表面带电情况的重要参数。通过流动电势测量得到的Zeta电位可以进一步反映不同方式处理后的织物表面化学的变化。在这个例子中,受污染棉织品的清洗效率通过流动电势进行了监控。血染后棉织品与干净的棉织品相比Zeta电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即使在60°C 下清洗一段时间,棉织品上血的污染仍然存在。通过Zeta点位证实添加酶的清洗剂的清洗效率显著提高。与初始棉织品的对比结果表明洗涤剂中的淀粉酶不仅除去了血的污染而且除去了初始棉织品上的胶和蜡。安东帕中国总部销售热线:+86 4008202259售后热线:+86 4008203230官网:www.anton-paar.cn在线商城:shop.anton-paar.cn
  • 污染排放过程(工况)在线监控系统软件
    p  strong系统概述/strong/pp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通过对企业生产数据、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数据、污染排放数据的采集,利用虚拟仿真、智能模型分析等技术实现对污染排放的全过程监管,帮助环境监察部门解决偷排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造假等问题。/pp  strong系统界面/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34afa10d-48c1-463c-af4c-969913e5a750.jpg" title="信息看板_副本.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图 信息看板/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45b57a9d-c2b3-495c-b72f-ae0b70adb0e6.jpg" title="移动终端_副本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图 工况监控移动终端/p
  •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监控设施 运行管理 通知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 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运行委托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确认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出现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运行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组织参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的监督。  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是指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及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重点监控企业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包括社会化运行单位和自运行单位。  社会化运行是指已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提供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自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从事其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或组织如实举报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给予奖励,并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葫芦岛32家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
    12月15日,记者在葫芦岛市环保部门获悉,葫芦岛市已完成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自动在线监控安装,这也是葫芦岛市“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方面实施的重点项目。  据了解,葫芦岛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涉及32家企业、68套监控设备。14家水污染源企业安装19台自动检测设备,主要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 21家大气污染源企业安装49台自动检测设备,主要监测二氧化硫、烟、氮氧化物、流速、压力、氧、温度指标。  从2004年开始,葫芦岛市逐步在国控重点污染源上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今年4月成立自动监控室,自动监控室能力建设日前通过省环保厅验收。至此,葫芦岛市已按计划完成所有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联网,坐在监控中心就可以全面掌握详细的污染数据,可实时监控全市32家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全程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标准,集成地理信息系统、12369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及综合业务系统等。
  • 陈荣强:网格化精准监控为科学治理空气污染添利器
    当前,政府治理空气污染真正的难点在哪?带着问题,新华网记者走访了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总裁陈荣强。  陈荣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个城市数百个工地,上千个企业及民生工程,如果全部关停会造成很多误伤,也会打击环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企业积极性。只有建立起大范围、高密度的监控网格,以实时监测数据精准锁定污染源头,擒住污染龙头,让每一处污染无处遁形,才能形成真正的科学治理。所以,现在迫切需要一套能够精准找到污染源头、科学施策、分步实施的科技抓手。先河环保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支持系统(简称“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就是这样应运而生。  据陈荣强介绍,先河环保早在2012年就开始研发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累计投入经费2000余万元对传统监测方法进行理念、产品上的全面创新。公司于2015年在市场最先提出并最早试点该系统,截至目前形成了大范围的应用实践经验。这套系统基于环境监测、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组合布设微型化、小型化监测设备,形成大范围、高密度的环境监控网格点,结合政府管理手段,建立“监测、执法、治理”为一体的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和决策指挥平台,并直接打通了环境监测到监管的通道。图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荣强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  在应用上,该系统已在11个省(河北、河南、甘肃、广东、山东、山西、广西、湖北、福建、安徽、四川),40个城市(石家庄、保定、唐山、衡水、沧州、廊坊、新乡、德州、兰州、桂林、荆门等)以及近20个县级行政区域(正定、鹿泉、无极、永清、高碑店等)广泛应用,布设点位数量已经超过8500个,使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消息树”和“发令枪”,发挥出强有力、更精准的抓手作用。  在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陈荣强向新华网重点介绍了河南省新乡市对系统的应用效果。新乡市(环保部划定的26个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之一)自2016年11月安装先河环保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后,应用效果非常明显。截至今年的3月底,新乡市的城市综合指数、优良天数、pm10、pm2.5等监测数据都有了很大提升。其中空气质量综合指数(9.078)同比下降17%;空气质量达标天数(39天)同比增加17天;全省综合指数累计排名从2016年倒数第1(10.933)提升至倒数第6(9.078);在2+26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累计排名中,从2016年倒数第7提升至倒数第15。  陈荣强强调,根据目前已经运行的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管理的经验来看,新乡没有采取“一刀切”的管控措施,而是把一些超标的排放企业进行重点管控或者关停。  环保部在京津冀及周边(2+26个)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强化督查工作中,从每天公布的问题清单中可以看出,“散乱污”成为高频词。  对此,陈荣强表示,要全力依靠更加有效的科学管理手段,实施科学治理,精准治理。对“散乱污”的治理,排放源是造成污染的源头,可以利用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找到这个源头,并进行合理选择和治理。此外,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春夏季o3已成为新的首要污染物,反映出一些地区工业和机动车排放强度居高不下,臭氧的前体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还不到位,需要锁定污染源头,进行精准管控。  通过系统分析后,对地方经济贡献率低、对环境污染贡献高的“僵尸企业”和超标车辆,就必须坚决砍掉,而对于经济贡献高、废气污染贡献也高的企业,就需要采用综合治理手段,对废气进行净化至达标排放,甚至将部分废气变成可再用资源实现循环使用,从根本上改善大气环境。  另据了解,先河环保目前在产业集群区开展的vocs第三方治理模式,是对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性治理、支撑区域绿色经济发展的有益探索,目前已经获得行业内和地方政府的关注。  尽管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在市场应用中被越来越多的环境监管者认可,但陈荣强面对行业的发展,也透露出些许担心,对企业自身来讲,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提升的地方,比如,大数据应用、气象数据应用对企业提到了更高的要求,对高端人才的需求也颇为急切。最让人头疼还是市场的跟风模仿,以低价、低质手段扰乱市场。希望国家标准早日出台,给市场一个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陈荣强还认为,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毕竟只是个工具,必须有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相配套,最终做到“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发挥出应有的强大效用。(转自新华网)
  • 我国投入百亿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自动监控
    “十一五”期间,我国投入百亿元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目前,全国已建成343个省级、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15559家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完成率和联网率均达到百分之百。这是记者近日在太原召开的全国工业污染源监控暨环保物联网技术研讨会上获悉的。  “监控技术和装备发展的水平,直接关系到环境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能否对污染源进行实时、准确的监控,关系到‘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实现。应用物联网海量集成技术、细化污染源监控系统全方位架构、强化数字环境管理,将带来环境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变,已经成为现阶段发展和推动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司长赵英民说。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在原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约束性指标基础上,增加氮氧化物、氨氮含量考核指标。赵英民说,下一步应围绕物联网技术整合集成、市场开拓和推广开展相关工作。在开发出适宜我国国情应用的技术、设备和加快相关政策、法规修订工作的同时,政府、企业和科研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环保物联网技术,将各类污染源信息和环境信息实时采集,建立统一的智能海量数据资源中心,进行数据挖掘、模型建立。为环保部门总量控制、生态保护、环境执法服务 为企业排污设施优化调节和为不同行业的污染控制技术的提升提供服务,达到生产和环保的和谐统一。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在会议上说,在现阶段的物联网应用中,环保物联网是规模最大、技术最复杂的。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环保监控,这条路任重道远。
  • 南京将建环境监控超级站 可迅速锁定污染源
    22日,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在2014年青奥会之前,南京的空气质量监测将进入“全自动”时代。近日,南京市环保局与河西国资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南京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项目委托代建协议。建成后,河西的“南京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将成为全市环境质量监控的“心脏”。  据了解,南京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落成后对南京环境质量监控有着“质”的提高。项目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预警、污染源远程监控、核与辐射监控、机动车污染监控、综合信息发布等多功能为一体,全面进入环境质量“实时监控”时代。比如环保部门在每个化工厂的排污口安装“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系统”,化工厂所排废水的污染浓度、每天所排放的水量等数据都会通过系统时时传送到市环保局,一旦发现有异常,环保部门会立即排查原因。同样,如果南京发生环境污染的事件,这个“集成”化的信息平台也能够在短时间内启动应急机制,迅速寻找到污染源。  南京城里的水系多,过去,金川河、玄武湖都出现过死鱼现象,环境监测人员每次要到现场取水带回实验室分析污染源。市环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将在金川河、金牛湖、玄武湖、外秦淮河、秦淮新河设置水质浮标站,指标波动时,水质浮标站就能及时发出警报。  记者了解到,在青奥会期间,环保部门还将在主场馆周围根据需要安装水质和空气质量监测点,分为临时和固定自动监测点两种。比如铁人三项运动,对水质要求很高,环保部门会根据比赛路线的设置,重点监测水体的水质情况。目前这个南京环境监控“超级站”正在选址中,预计2014年青奥会之前投入使用。
  • 福建将建全国首个烟气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
    记者从福建省计量院获悉,日前由省质监局计量院研发的全国首个“烟气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已由福建省质监局立项筹建,预计该项目将于今年年底完成。其项目成果将推动我省和国家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正常使用和污染源排放情况的在线监测,对环保部门和各企业的污染源监控和减排改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介绍,“烟气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借助车载的形式,对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实现在线检定、自动采集、准确记录、快速分析、实时处理、数据同步远程传输等更加科学高效的计量服务,能有效解决计量检定受自然恶劣环境干扰影响的问题,保障大气环境安全监控的准确性,有利于加强我省烟气排放监测的执法力度,提高监控测量的效率。
  • 我国首个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投入使用
    福建省计量院自主研发我国首个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  环境安全计量检测更快捷  将标准气体灌装瓶等计量检测器具分门别类归置与取用,操作数据监测系统,将实时数据一一统计录入电脑,并通过电脑平台进行数据比对与分析,最终出具检定报告。上述的一系列动作都在一辆约为4平方米的汽车厢内完成。这是日前记者跟随福建省计量院的技术人员来到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观摩这个全国首创的“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开展环境安全计量检测的一幕。当天现场雾气笼罩,还下起小雨,气候不佳,但这个在过去极易受到气象条件影响的技术检测工作却进行得非常顺利,比以往采用传统检测方式缩短了近一半时间。  据了解,该实验室由福建省计量院自主研发,以车载的形式,可为在线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提供“现场应急监测取证、快速分析、实时处理、数据同步远程传输”等计量检定,可有效解决计量检定受自然恶劣环境干扰影响的问题,从而保证烟气、水质等环境安全监控的准确、高效,其中,该流动实验室的图像采集和数据传输系统可为减排纠纷提供执法依据,从而为福建省加强对烟气排放监测、水质监测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次检测对象——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每日要焚烧市区所产生的2/3左右(约2200多吨)的垃圾,是目前福建省最大的垃圾发电厂。“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监控管理,是保障福州优良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福建省计量院每年定期对我们厂用于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排放的检测仪器进行检定,促进了我们对监测设备日常的操作、管理与维护,尤其是这套‘移动式’检测车的出现,大大提升了检测的效率,为我们厂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计量技术保障。”该发电厂技术人员叶建雄如是说。  “‘污染物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是目前国内唯一可以同时开展对在线烟气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定的流动实验室,其监测技术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福建省计量院副院长池辉向记者介绍道,自去年完成验收后,该实验室已成功应用于福建省重点监控的百家污染源排放企业300多套监控系统检定,为政府减排监控、企业减排增效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
  • 佳明测控产品成功入选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推荐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提出的&ldquo 推进自动监控工况试点&rdquo 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实现由&ldquo 点末端监控&rdquo 向&ldquo 全过程监控&rdquo 的转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开展了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的申报评审推荐工作。通过严格的评审工作,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dquo JMCG100型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rdquo 成功入选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推荐目录。JMCG100型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是针对污水处理厂工艺过程监控和废水在线监测的专用数据采集装置,适用于污水厂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包括: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生物接触氧化法、SBR法、A/O与A2/O法等。通过连续工况过程数据对设施运行和结果数据进行有效性验证判断,实现在线监视及预警,为环境执法、总量核定等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基础,促进环保监测的数据化、精细化,推动&ldquo 末端监控&rdquo 向&ldquo 全过程监控&rdquo 转化。
  • 闽建成全国首个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
    近日,来自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消息,由福建省计量院和福建省特检院合作承担的省质监局科技计划项目《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日前通过专家组验收,这标志着福建省建成了全国首个“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  验收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实现了对烟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便捷、高效检定,既保证了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有效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又解决了复杂条件下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现场快速检定的难题,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为实现减排目标提供了有力的计量技术保障,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  据悉,目前,该科研成果已在福建省多家国控污染源企业中推广应用。
  •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1.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频繁有工作人员进入,随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在2021年4月13日、18日等多个时段排水口氨氮在线数据异常,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在废水在线监控系统采样过程中,在氨氮在线分析仪采样系统内通过添加矿泉水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氨氮在线数据异常。 针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以47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现公安部门已批准逮捕嫌疑人赵兴平。2.贵州威宁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2021年3月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进行暗查,发现该厂通过更换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分析仪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替代污水处理厂排水口采集水样的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该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针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1.8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三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0日、5日、5日的行政拘留。 3.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从中间断开,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中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针对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3月30日,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白某某、杨某某、陈某某3人均犯环境污染罪。其中,白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杨某某、陈某某2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上3人已认罪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4.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25日-4月2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荣鑫渣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配套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2021年4月24日22时至凌晨期间,该公司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员通过将山泉水水管接入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内,人为稀释清水池中污水的氨氮浓度后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 针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处以76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职工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5.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20年8月18日,省监控中心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了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6月至8月的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画面,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先后6次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就违法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接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的容器,造成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达标排放的假象。 针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污水处理厂3名责任人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6.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平台巡查发现毕节明均玻璃(二线)的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在2020年7月14日10:30至12:30,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2020年7月15日下午,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用高浓度的一氧化氮标气按低浓度进行标定,导致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准曲线参数成比例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烟气一氧化氮浓度仅为实际的浓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掩盖排放口的氮氧化物高浓度或超标排放。 针对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7.松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7月13日02:00至09:00松林污水处理厂出口总氮数据持续超标,10:00后降低至10 mg/L以下并持续较低值的异常情况,调阅对应时段监控视频发现该厂人员存在把矿泉水杯放置到仪器里面情况,且放置前后监测数据有大的变动,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监控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自动监测设备的水样管断开,将连接到采样系统的水样管用夹子夹住,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中的方式来弄虚作假。 针对松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8.紫云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9月11日06:00至08:00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出口总磷数据持续超标,09:00后降低至0.5 mg/L的排放限值以下,且相对于上一组小时均值变小近10倍 调阅对应时段视频发现该时段有工作人员把塑料水瓶放入总磷自动监测设备下方的机柜内,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 监控中心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更换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来代替排水口污水的方式弄虚作假。 针对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33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1名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9.贵阳经开区两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 2020年6月,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大队)接获线索,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周家村指甲组有人非法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遂与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开展联合调查,发现陈某海、陈某父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经查,其二人于贵阳市经开区周家村指甲组院子里贮存有废油桶、废乳化液约6吨 并且有部分废乳化液溢出到院子里泥土中,经称重共计8.46吨(其中:废矿物油5.94吨,其他沾染废物2.52吨)。 针对陈某海、陈某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二人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9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判决陈某海10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8个月有期徒刑。10.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违法收集、储存、转移危险废物 2021年4月26日,有媒体报道了“贵州违规回收铅酸蓄电池乱象:一家回收工厂自行砍电池倒电解液”的网络舆情,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4月2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会同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惠水县公安局对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该公司长期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有关要求违法收集废旧铅酸蓄电池, 针对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问题,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查封该公司的废铅酸蓄电池贮存仓库以及堆放的废铅酸蓄电池。二是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做出了82万元的罚款。11.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 2021年3月8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裂解工段产生的含油废水经收集沉淀池通过私设的溢流口及暗管排至厂内生活污水检查井,直接排入厂区外园区生活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调节池,导致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无法正常运行。 针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5月27日,台江县公安局下达了该公司责任人杨某、金某分别实施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12.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 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生产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2月17日恢复生产,且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因损坏一直未运行。2021年4月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高碳铬铁生产项目1号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冷却水违反环评要求直接外排至舞阳河。 针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违法行为作出20万元的罚款 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37万元的罚款 对违法直接排放冷却水的违法行为作出5.2万元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64.2万元)。二是依法对该公司1号矿热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 三是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1个月。四是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已对2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实施了5日的行政拘留。13.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0年7月9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贞丰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龙场镇勇兴煤矿整合矿井贞丰县三河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建设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一套,现场检查时处于运行状态,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初沉池池壁上开有一孔,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过该孔排入该矿工业广场下方的排洪沟内。 针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发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2012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聚光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验收
    8月18日,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验收。  当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长杨子江等一行专家在聚光科技,对公司“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并现场召开验收会议。与会专家听取了聚光科技关于试点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汇报,对整个系统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验收评估。  扬子江处长及与会专家对该公司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应用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肯定。与会专家认为,聚光科技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建设中已经形成了一个规范的管理模式,系统总体建设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验收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并希望聚光科技在环保监控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努力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次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保护部科技司、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保厅监测与信息处、杭州市环保局信息中心、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以及相关省、市环保厅(局)等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专家30余人组成。随后,各位领导及专家就"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展开了广泛的研讨。
  • 新型污染物将纳入空气质量监控体系
    中国修订法规 新型污染物将纳入空气质量监控体系  城市灰霾:温柔地杀你  中国大城市的灰霾天气越来越成为一种常态 大气污染问题逐渐由单个城市向区域复合型污染转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当中,一些新型污染物将被纳入空气质量监控体系。  “公布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达标了,为什么还是灰蒙蒙的,看不见蓝天?”在很多城市,公众对空气状况的直观感觉,往往与环保部门公布的结果并不一致。  对此,中国环境科学院副院长柴发合解释说,当前造成城市灰霾天气的,主要是一种不被大家所熟悉的污染物——“细微颗粒物”,而这种大气污染物并不在法定的监测范围之内。依据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大气污染物监测只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指标。  现行的《大气法》颁布于1987年,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过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订。柴发合在NGO组织“北京地球村”近日召开的对“大气污染记者论坛”上透露,现行的《大气法》正在修订当中,新法律将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增加细微颗粒物、臭氧等指标,更加客观地反映空气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协同控制多种大气污染物。  目前,灰霾天气已成为中国大城市空气污染的突出问题。监测数据显示,上海、广州、天津、深圳等大城市的灰霾天数,已占全年总天数的30%〜 50%。灰霾不仅造成大气能见度下降,看不见蓝天,而且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紧盯”细微颗粒和臭氧  据柴发合解释,与直径小于10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不同,“细微颗粒物”是一类更小的污染物,“它们的直径一般不超过2.5微米,因此对光的散射作用更强,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很容易导致灰霾的形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空气质量准则》,细微颗粒污染物的年均浓度限值为每立方米10微克,如果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5微克,人的死亡风险就会增加15%左右。  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原总工程师魏复盛介绍,直径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会被挡在人的鼻腔外面 直径在2.5〜 1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 而直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微颗粒物,则可以通过支气管和肺泡进入血液。  由于细微颗粒物可以进入肺部,所以也被称为“可吸入颗粒物”。一方面,这些颗粒物本身很可能就是有害气体或重金属,对人体造成伤害 另一方面,它们还可成为病毒和细菌的载体,为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推波助澜。  科学研究发现,和直径2.5〜 10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主要来自道路扬尘不同,细微颗粒物则来源于燃料的燃烧(如机动车尾气、燃煤)和挥发性有机物。  柴发合说,细微颗粒物的产生过程非常复杂。它是燃烧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在大气中相互反应后形成的。“因此,治理细微颗粒物不能只关注单一的污染物,而应该对多种污染物进行协同控制。”  除了细微颗粒物之外,臭氧是另一种新的大气污染物。  自然界中的臭氧,绝大部分存在于距离地面15〜 5公里的平流层中,是氧气经太阳紫外线照射形成的。这些臭氧可以吸收紫外线的辐射,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在贴近地面的低空中,臭氧则对人体极为有害。  低空中的臭氧,不仅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而且可以与细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相互耦合,经过二次反应后形成高浓度细粒子污染,造成空气能见度降低、地面臭氧浓度升高、大气氧化性增强,是产生灰霾、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  柴发合说,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种传统大气污染物直接来源于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和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同,低空中的臭氧主要是排入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太阳光和热的作用下,经过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污染物。生成臭氧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目前主要来源于火电、钢铁和水泥等行业以及机动车尾气、加油站等。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说,电力行业排放的氮氧化物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5.5%。有统计显示,仅2003〜 2007年,中国火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就增加了四成多,导致中国的酸雨类型已开始从硫酸型向硫酸、硝酸复合型转变。  “如果不解决氮氧化物的问题,要想解决灰霾、酸雨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问题,几乎不可能。”杨金田说。  由“城市污染”转向“区域复合型污染”  在此次“大气污染记者论坛”上,杨金田提出,当前中国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已日趋明显。“大气污染问题逐渐由单个城市向区域复合型污染转变。比如珠三角地区的烟尘、粉尘和二氧化硫等城市大气污染物指标,出现同时上升或降低的现象,联动特点明显。”  “由于细微颗粒物、臭氧及形成臭氧的物质容易在大气中的输送、扩散,使得光化学烟雾往往成为一个区域性问题,其覆盖范围可达几十甚至数百公里以上。”柴发合说,近年来,全国特别是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的灰霾天气有所增加,尤其是珠三角地区,灰霾天气已占到了全年天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  统计显示,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城市群虽然仅占全国6.3%的国土面积,但消耗了全国40%的煤炭,生产了50%的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并呈现出煤烟型污染和机动车污染相结合的特征。这些地区大气污染物在不同城市间的传输扩散和相互影响十分严重。  与此同时,在辽宁中部城市群、湖南长株潭地区以及成渝地区等城市密度大、能源消费集中的区域也出现了类似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  “区域性的大气污染,单纯依靠单个城市是不可能解决的,任何城市也都无法独善其身。”杨金田说,但目前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各自为战”,尚未建立有效的区域空气联防联控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和城市的大气环境问题。  据悉,修订后的《大气法》将强调大气治污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协调解决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区域联防联控还要求成立专门机构来进行协调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监控、统一评估。”杨金田说。  据柴发合透露,新修订的《大气法(修订草案)》,2009年12月30日已经通过了环保部的审议,现在正在进一步修改,之后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油价一夜暴负,但谁来监控油品颗粒的污染?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正当所有人的目光都还聚焦在新冠肺炎全年肆虐,可能对各自的生活和工作会造成多大影响时。4月20日晚,芝加哥商品交易所5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WTI5月合约)出现闪崩行情,当天报以每桶-37.63美元结算,历史上首次跌入“负值”1,相当于买油不要钱还倒贴给你钱。这么好的事情对于我们这个原油消费大国而言,是不是一个很好的购买时机呢?因为根据海关总署的数据,2019年我国进口原油创纪录达到5.06亿吨,较2018年高出9.5%,原油对外依存度已突破70% 2 。对于国内的炼油厂而言,若此时大量低价进口原油,生产出汽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液压油等产品来销售,必将获取颇丰的利润。而对于下游的润滑油、液压油生产企业,也将在此次行情中减少购买成本。但不管是生产还是使用这些燃油和润滑油产品,产品的质量检测是无法回避的一环。其中一个是油液颗粒污染的检测,因为哪里有液体,哪里就有液体的颗粒污染。而解决此问题可能需要完成一系列关键步骤,例如仔细监控机器的磨损迹象、评估过滤器的过滤性能,确保所购液压油可供使用。根据国内外统计资料,液压传动系统的故障大约有80%是由于液压系统的污染引起的,在各种污染物中,固体颗粒污染物引起的液压系统故障占总故障的60-70% 3。颗粒污染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其破坏性影响是可被消除的。通过借助自动化便携式/或在线液体颗粒计数器,可以在采油和炼油现场,快速地检测油液颗粒的污染程度,避免因为过度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这些便携或在线的设备可以适用于海上油气钻井平台,也可以用于陆上油田和炼油厂。通过使用液体颗粒计数器,可以帮助生产和使用以上这些石油产品的企业:- 保证产品的质量- 降低维护的成本- 提高机器可靠性- 提高使用人员的操作安全性- 减少润滑剂和过滤器的消耗- 报告标准(ISO4406、SAE 4059、NAS 1638等)贝克曼库尔特的HIAC液体颗粒计数器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业内领先地位。它们不仅符合了 ISO 11171-2016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准则,还致力于满足石油行业苛刻的易用性和维护标准的要求。HIAC 8011+ 实验室液体颗粒计数器- 分析液压油、溶剂和水溶液的样品- 监控移动和工业液压系统中的颗粒污染平- 测量设备的滚降清洁度- 测试零件清洗系统的清洁度HIAC PODS+ 便携式液体颗粒计数器- 适用于基于现场的流体动力应用和更多、 适应燃油、乙二醇、有机物和水性流体- 样品流体来自 1 - 425cSt,无需稀释- 数据分析时间在 60 秒以内- 流量路径在几秒钟内清洁,消除了样品结转HIAC ROC(远程在线计数器)- 连续在线 + 免维护操作- 设计适合任何应用 (2-424 cSt)- 高度可视化的视频显示(ISO、JAS 或 SAE 报告代码)- 高温和压力能力,适用于恶劣环境*上述产品仅供工业与科研使用,不用于临床诊断。参考资料1. “负油价”幕后 2. 深度解读 | “买油送钱” 你能捞到好处吗?3. 固体颗粒污染物对液压传动系统的危害请点击“阅读原文”获取“颗粒污染计数器”详细资料~
  • 何悦建议对典型地下水污染实现全面监控
    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的天津委员何悦说,地下水占我国水资源总量的1/3,一旦被污染,尤其重金属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很难通过传统水处理工艺解决。现在,我国地下水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不从根本上遏制将威胁群众的用水安全。  何悦委员建议,尽快完成地下水污染状况的调查和评估 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对水污染者予以刑罚,并处以高额罚款 改变地方政府考核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重视生态保护。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发布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部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envsc.cn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pdf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规范对污染源监测的监督管理,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5月24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们。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吴敏    联系电话:(010)66556830    传  真:(010)66556825   邮  箱:wuranyuan@mep.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联 系 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李莉娜    联系电话:(010)84943200   传  真:(010)84943136   邮  箱:wry@cnemc.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邮  编:100012 附件: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5月7日
  • 环标《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统一性能指标,确保现场监测数据准确传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中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选型使用和性能检测 对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中具有数据采集传输功能的现场监测仪表,只规定其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功能部分的性能指标和校验方法。  附录: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组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监控平台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产生、采集、上传的现场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日常监管。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负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备案、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污染物;负责自动监测数据标识、异常报备、监控因子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负责对受其委托的运行维护单位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有关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安装联网第九条 本省实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名单每年更新。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一)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第十条 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排污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鼓励未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具体鼓励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点位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需要实施自动监测的进出口、排放口;(二)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明确要求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四)设备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五)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需要纳入自动监控的污染物,相关污染物指标应当纳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排污单位可以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等情况,将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纳入自动监控管理,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一)污染物项目无可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污染物项目无可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的;(三)国家规定可以暂缓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或者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措施。视频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样点、监控站房内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治理污染物的环节。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之日起60日内联网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传输数据连续、真实、完整、准确,并确保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不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装置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变化之日起90日内重新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以及备品备件、备用仪器等设备。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行维护的,双方合同正式签署或者变更时,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以及调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二)设备运行维护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当注明制备单位、日期、物质名称和浓度、有效期限等信息;(三)受委托开展比对监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通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认定;(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安装位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并在核实处理后24小时内向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反馈。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管行为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第二十五条 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计量校准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收集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数据标记情况,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第二十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者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相关污染物(pH除外)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时均值、日均值的计算,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在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一)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的;(三)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等方式删除、修改、增加自动监测数据的;(四)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修改仪器参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享受的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待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样点、监控站房内的;(二)采取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措施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治理污染物环节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三)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予以核实、处理或者反馈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总投入100亿元 我国应用物联网对1.5万个重点环境污染源实施监控
    12月6~8日,环境保护部“工业污染源监控暨环保物联网技术研讨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会议重点研讨了工业污染源监控的新形势和环保物联网发展的趋势,以及工业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思路。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环保考核在原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约束性指标基础上,将增加NOx、NH3-N考核指标,这需要强大的科学技术做支撑和保障。监控技术和装备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环境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能否对污染源进行实时、准确地监控,关系到“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他强调,物联网应用于环境监管已成为现阶段推动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应用物联网海量集成技术、细化污染源监控系统全方位架构、强化数字环境管理,将带来环境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变。  据介绍,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符合物联网的基本特征,“十一五”期间,全国31个省市区300多个地市近万家排污企业共同实施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总投入超100亿元人民币,实现了数万个信息点位的联通,实现了对排污口、环保治理设施以及部分生产工艺的全方位监控,构建了一个庞大的环保监控体系,使得“十一五”环保呈现向好态势。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最新统计,中国已经建成343个省、市两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1.5万多家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应用物联网理念创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巩固污染减排成果的有效手段。  据了解,环境保护部工业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将由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建设,中心以开展相关领域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基于物联网技术,建立完整的工业污染源监控技术创新体系及构建工业污染源监控的系统集成和工程化验证平台为目标,提供各行业工业污染源监控技术的环保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  ■新闻链接  “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浪潮。环保物联网技术将各类污染源信息和环境信息实时采集,建立统一的智能海量数据资源中心,进行数据挖掘、模型建立,为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保护和环境执法服务 为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等提供数据服务 为不同行业的污染控制技术的提升提供服务。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市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管理,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重点安排如下:一、2021年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各市(州)梳理符合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单位名单,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各市(州)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环评批复要求、排污许可要求及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对拒不按照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施或者逾期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二、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升级改造 为响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等新发布四个技术规范,请各市(州)2021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废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升级改造,废水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升级改造工作由各市(州)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为贯彻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对属于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聚氯乙烯、炼焦化工、化肥等)、有机化工(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表面涂装(电子产品、家具制造、工程机械、半导体等)、包装印刷(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玻璃制造、工业涂布等)、工业涂装(工程机械、汽车制造、家用电器、金属制品等)行业,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或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集中式排放口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的,部署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四、建立环境执法与生态监测联动计划 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监测联动计划,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企业自动监测开展抽测,抽测废气、废水企业数量各不得低于辖区自动监测企业数量的10%。各市(州)针对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质控样比对)不合格的问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设备老化、长期监测不准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时要求企业排查问题更换设备,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五、开展重点污染源督办管理工作 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督办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各市(州)应充分发挥“甘肃省重点污染源督办工作服务平台”功能,建立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督办管理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各市(州)年度督办工作办结率应达到90%以上。六、不断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为适应“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形势要求,不断提高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各市州自动监测数据年度传输有效率应保持在95%以上。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确保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联尽联。各市州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将重点排污单位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申请资料、核实批复资料、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于8月20日前报我厅,年底前报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现场检查及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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