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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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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的资讯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赛默飞世尔发布《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新八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用方案
    2010年9月27日,环保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针对该八项标准,赛默飞世尔科技特推出针对应用方案,可用于其中大部分参数的测量,并符合相应的国标测定方法。如下表:序号污染物项目应用套装套装编号或型号量程 (mg/L)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pH值 3-Star精密型台式pH测量仪310P-01N-2.000 - 19.999pH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2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Star精密型台式生物耗氧量(BOD)测量仪310D-24DO:0.00-90.0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3化学需氧量(CODCr) AQ4001 COD测量系统AQ4001低量程0-150 中量程0-1500 高量程0-15000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 4氨氮 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4P12试剂0.1-0.50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4-Star精密型氨氮离子浓度测量仪410P-190.01-17000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Dual Star双通道pH/氨氮离子浓度测量仪D10P-120.01-17000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 5总氮 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3700仪表+ACD004(低量程试剂)或ACD007(高量程试剂)低量程0.5-25 高量程5-150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6总磷 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3700仪表+ACD095试剂0.02-1.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7硫化物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16试剂0.05-5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8氟化物4-Star精密型氟离子浓度测量仪410P-130.02 - 饱和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09试剂0.05 - 20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9总铜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65试剂0.02-1.0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10总锌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65试剂或AQ4000仪表+AC4065试剂AC2065:0.02-1 AC4065:0.3-3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11总氰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3700仪表+AC4P06试剂0.01-0.5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该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二、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三、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四、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五、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六、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七、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八、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相应新闻请详见“关于发布《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应用方案详细内容请点击“立即下载”。公告 2010年 第71号--
  • 环保部审议并通过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事项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3月18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部分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会议认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等相关规定,制订《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标准确定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控制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监控要求,合理设置了国家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标准的实施,对于严格规范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积极作用。会议决定,以上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大广公路蒙冀界至承德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原则通过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环保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党组成员胡保林,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硝酸常压法企业将难以生存,需要淘汰的常压法产能达118万吨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编制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已进入向业界征求意见阶段,记者在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日前召开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专题研讨会上了解到,《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预计今年年底出台。这项新标准对硝酸工业(浓硝酸、稀硝酸、硝酸盐的生产企业)污染物控制治理提出了严格的限值标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标准已与国际接轨,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硝酸产能面临淘汰,硝酸工业技术和产业将实现全面升级。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氮氧化物将成为第一大酸性气体污染物,而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硝酸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对氮氧化物设定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  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官员介绍,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硝酸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硝酸工业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这两个标准为综合性标准,没有针对硝酸工业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对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没有任何约束,对硝酸生产的特征污染指标总氮也没有控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硝酸工业目前执行的标准过于宽松,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控制水平。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现行标准已不能有效控制硝酸工业企业污染排放行为,因此也就不能有效促进我国硝酸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更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为了促进硝酸工业的技术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有效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必要制订专门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参与编制新标准的青岛科技大学专家介绍,污染物控制项目的选取重点是考虑控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有毒物质和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本行业特征污染物质 此外,控制项目的选取还必须满足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需要。新标准从普遍性、代表性和污染危害的严重性3个方面对污染物项目进行选择,根据我国硝酸工业生产废水和废气的排放情况对硝酸工业(浓硝酸、稀硝酸、硝酸盐的生产企业)污染物控制提出了严格的限值标准。  他告诉记者,新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对于新建企业,制定了较严格的标准 对于现有企业,根据目前污染物控制水平,设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给予现有企业一定时间的改造期限。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新标准对氮氧化物设定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他介绍说,硝酸工业现在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现有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700毫克/立方米,新污染源为1400毫克/立方米 而新标准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规定为600毫克/立方米,新建企业与国际接轨,采用欧盟新建企业排放限值350毫克/立方米。  这位专家还介绍说,为控制企业不经处理而稀释排放的行为,新标准还设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排气量限值。规定现有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分别为1.5吨/吨产品,新建企业为1吨/吨产品,特别排放限值为0.5吨/吨产品。为避免对硝酸工业尾气的稀释,新标准规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限值为3400立方米/吨产品。  另外,新标准针对硝酸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控制标准,新标准确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的企业边界氮氧化物和氨浓度限值分别为0.24毫克/立方米和0.20毫克/立方米。专家指出,新标准将敦促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改进设备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技术水平能否达到新标准要求?  新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国内先进生产技术为依据,规定现有企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6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国产双加压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  硝酸工业目前的技术水平能否达到新标准的要求,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硝酸生产工艺分为常压法、综合法、中压法、高压法、双加压法等。我国硝酸工业早期以常压法、综合法为主,废水、废气排放量大、污染严重。随着双加压法技术的引进和双加压法用的“四合一”机组国产化成功,加速了国产双加压法的发展。  双加压法集中了氨耗低、铂耗低、成品酸浓度高和尾气中氮氧化物含量低的优点,体现了工艺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生产成本低、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最佳的特点。新标准正是立足于先进清洁的双加压硝酸生产技术而制定的,新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国内先进生产技术为依据,规定现有企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6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国产双加压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 新建企业  应与国际接轨,设定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规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立足于性能优良的双加压硝酸机组构成的硝酸生产装置和先进的尾气脱硝技术,目前,40%硝酸工业尾气排气筒能够达到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新标准中NOX特别排放浓度为1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欧盟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可以达到的限值。  全国硝酸硝酸盐技术协作网主任锡秀屏高工向记者介绍,由于常压法生产压力低,而分解氮氧化物的催化剂有一定的温度和压力要求,所以常压法尾气排放浓度难以达标排放,虽然采取一些应急减排措施,也达不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新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采用常压法的企业将难以生存,而国内常压法的产能目前还有118万吨/年。锡秀屏高工表示,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颁布后,将加快推进先进清洁的双加压法生产工艺的应用步伐。届时,我国硝酸工业将发生结构性的变化,清洁先进的生产工艺将占主导地位。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环境保护部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提高  近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表示,新标准的实施将提高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推动火电行业排放强度降低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转变火电行业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陶德田说,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和供应持续增长。截至2010年底,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9.62亿千瓦,居世界第二位,其中火电为7.07亿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73%,火电发电量约占全部发电量的80%以上,消耗燃煤16亿吨。为有效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采取了发展清洁发电技术,降低发电煤耗,淘汰落后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十一五”末,累计建成运行5.65亿千瓦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全国火电脱硫机组比例从2005年12%提高到80%。但我国人均装机容量却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我国的能源结构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还将不断增长,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仍将增加。火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直接影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陶德田指出,为更好地适应“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环境保护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进行了修订。新标准区分现有和新建火电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新建火电厂,规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现有火电厂,设置了两年半的达标排放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机组改造。修订后的标准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更符合当前和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新标准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针对重点地区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二是限值设置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新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并规定脱硫、除尘统筹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基本国情。新标准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体现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陶德田说,据测算,实施新标准在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还将带动相关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市场的发展,形成脱硝、脱硫和除尘等环保治理和设备制造行业约2600亿元的市场规模。发电企业增加的达标成本可以通过电价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偿。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行
    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将正式发布并实行。记者11月12日了解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硫酸企业尾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 2013年1月1日,现有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这一限值。目前,部分硫酸企业已经开始抓紧改造以适应新标准,硫酸行业将借助新标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  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杨波教授告诉记者,硫酸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化工行业中占有较大比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即将出台的《标准》中,对于硫酸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硫酸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60毫克/立方米 自2013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  杨波表示,目前我国多个行业都对二氧化硫排放有严格的规定,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96毫克/立方米已经难以满足硫酸工业二氧化硫限排要求。从2008年起,环保部委托青岛科技大学、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等单位,就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展开深入的研究,并于2009年9月公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了当前我国硫酸工业技术水平和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使污染物排放限值全面与国际接轨,这要求我国现有的硫酸企业不仅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满足目前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要为2013年后更加苛刻的排放限值作准备。  据了解,我国硫酸生产主要采用两转两吸工艺,由于受到装置转化率的限制,传统两转两吸硫酸生产装置,难以满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制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硫酸装置都达不到这一要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为了降低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必然进行设备改造升级,增加生产成本。对此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理事长齐焉表示,国家新出台的“三废”排放、综合能耗等硬性指标规定,将加速淘汰一批中小产能,实现行业产品的结构调整。  齐焉指出,新标准的实施将促进硫酸行业进一步优胜劣汰、转型升级,提高整体环保水平。企业应着力寻求减排的有效方法,以科技推动环保升级。针对硫酸行业新的“三废”排放标准,应通过两个途径解决达标问题:一是改进国产钒催化剂,国内、国外催化剂并用,改造转化系统,加强管理控制 二是增加尾气处理装置,以氨水、胺液、柠檬酸钠等碱性溶液处理。在“十二五”期间,要加快高品质国产催化剂的研制,同时推进超重力场机替代高塔提高脱吸率等措施,以保证硫酸企业尾气排放等指标达标。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传统两转两吸工艺难以适应新的排放标准,企业将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工艺,改造传统装置和上马新装置,选择关键在于操作成本,未来我国硫酸生产工艺可能会趋于多元化,例如采用一转一吸联用尾气脱硫工艺装置。未来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日趋严格,将推动相关设备、脱硫技术、催化剂开发等行业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不少硫酸企业,尽管尾气排放指标控制在860毫克/立方米标准之内,也开始为400毫克/立方米新标准进行改造。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磷肥厂采用氨―酸法回收尾气,生产液体二氧化硫 开封化肥厂、太原化工总厂等均改用三级氨法尾气回收生产固体亚硫酸铵和高浓度亚硫酸氢铵溶液,降低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 浙江巨化硫酸厂采用超重力吸收技术进行硫酸尾气脱硫改造,采用空塔和超重力设备进行硫酸尾气氨法脱硫工艺处理,项目预计今年底完成,届时巨化硫酸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水平将达到国家即将推行的新标准。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实施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环保部预计,新标准实施后,我国每年排入大气的颗粒物将削减66万吨,二氧化硫将削减314万吨。  据介绍,我国工业锅炉数量多,且主要分布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和工业区,对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以燃煤为主要能源的火力发电,一直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大气治理工作的重点行业之一。过去几年减排措施已经取得成效,各项污染物指标均明显下降。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累计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占全国现役燃煤机组容量的90%以上,脱硝机组比例达到50%左右,其余火电机组也将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火电污染排放得到了初步控制。下一步,大气治理工作重点就轮到了燃煤锅炉。数据显示,2012年燃煤工业锅炉累计排放烟尘410万吨、二氧化硫570万吨、氮氧化物200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2%、26%和15%左右,是造成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锅炉排放新标将给相关环保产业带来几千亿元的投资需求。根据新标要求,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需要进行燃油和燃气锅炉改造、集中供热或并网、替代优质型煤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措施,10t/h以上燃煤锅炉需要安装机械除尘+湿法脱硫或电除尘+湿法脱硫装置。为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大部分在用锅炉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新投入,根据不同的改造方案选择,10t/h以下小锅炉改造总成本在1600亿元至2000亿元,10t/h以上燃煤锅炉,改造总投资在1608亿元至2067亿元。  据了解,同时由环保部会同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还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这3项国家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也有很大影响。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9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附  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八月四日  相关新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南大学冶金学院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承德钢铁集团公司  中信锦州铁合金公司  葫芦岛虹京钼业公司  陕西五洲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崇阳京钒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环境保护部发布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26号关于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环保部审议通过钢铁工业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7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会议认为,我国是钢铁生产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但钢铁产能过剩矛盾突出,落后产能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污染物排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钢铁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的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量的9.5%、6.3%、9.3%和20.7%。同时,我国还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订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修订和制定形成的新的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焦化工业排放标准涵盖了对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排污环节的环境管理。钢铁、焦化工业系列新标准的实施,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落实企业减排责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都具有积极意义。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交流轮岗,进一步提高能力和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明确了干部交流任职的原则、对象、形式、纪律、交流待遇,以及组织实施等事项。会议决定,《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施行。  会议听取了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要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在认真梳理10年来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更好地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维护和满足公众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监督权。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李干杰,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出席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征集修订国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调整,如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三、是否保留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方式?  四、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有何具体建议?是否应增加或减少污染物项目?  五、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七、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是否增加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八、《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引用的监测方法等内容有哪些地方需要明确、细化或调整?  九、对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建议。  附件三: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 专家解读《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恶臭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邹克华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pp  strong问: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必要性是什么?/strong/pp  邹克华:恶臭污染是典型的扰民污染,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1993年颁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是我国恶臭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固定源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改善人居空气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要求不断提高,GB 14554-9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与今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p  一是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偏低。GB 14554-93实施20多年来,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对于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标准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不能满足当前和未来人民群众对于周边生活环境的空气质量要求,有时会出现企业达标排放但公众依然有投诉的情况。/pp  二是排放限值分区设置已不适应现在环境管理的需要。GB 14554-93标准依据1982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中划分的一类、二类、三类区标准,将恶臭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区域的排污单位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GB 3095-82历经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GB 3095-82已不能作为依据。更重要的是,恶臭污染是对于人的嗅觉感官的扰民污染,人的嗅觉通常不会因为区域的不同而产生明显的变化,对于分区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原则需要修订。/pp  三是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不够。GB 14554-93中缺少对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缺乏密闭生产、废气收集和处理以及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规定,不能适应我国强化排污者责任、减少无组织排放方面的管理要求。/pp  四是引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有待更新。GB 14554-93中引用的部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已经废止,一批新发布的标准分析方法没有引用到标准中,需要更新。/pp  问:《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pp  邹克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恶臭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pp  strong问:《恶臭标准》修改了哪些内容?/strong/pp  邹克华:与GB 14554-93相比,《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 四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 五是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 六是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pp  strong问:《恶臭标准》的可行性如何?/strong/pp  邹克华:目前我国恶臭污染物控制技术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掩蔽法、水洗法、吸附法逐步发展到直接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冷凝法、生物法、等离子体法等,从单一的处理单元发展为多种技术组合式应用,恶臭气体的去除率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这些控制技术为提高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了技术支撑。企业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采用合理、有效的控制技术,加强自我管理,保障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按修订的标准限值要求,可以使恶臭气体排放降低到较低水平,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pp  同时,新标准将给予现有企业1-2年的过渡期,为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全面达到新标准要求预留合理时间。/p
  • 环保部发布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5月30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ldquo 倒逼&rdquo 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mdash 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mdash 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mdash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mdash 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这位负责人表示,实施这4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防控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环境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工业锅炉数量多,且主要分布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和工业区,对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大。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将削减66万吨,二氧化硫将削减314万吨。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规模发展迅速,垃圾焚烧厂数量和处理能力日益增加,焚烧处理技术已有较大进步。同时,我国的环境管理要求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现行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新修订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规定了一氧化碳既作为运行工况指标也作为污染控制指标,明确了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要求以及焚烧炉启、停炉和事故排放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污染控制要求,其中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0.1ngTEQ/m3。通过实施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氮氧化物可减排25%,二氧化硫可减排62%,二噁英类可减排90%。  这位负责人说,锡、锑、汞工业属于&ldquo 两高一资&rdquo 有色冶金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新制定的《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接近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特别排放限值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现有企业实施并达到新标准中的新建企业限值后,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年排放量将分别削减41%、47%和57%,废气中各类重金属的削减率均在65%以上。  这位负责人指出,随着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日益凸显,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减轻由于此类机械设备保有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与国二标准相比,《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加严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一步完善了检测方法,增加了560kW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和后处理系统的贵金属检测要求,修订了检测用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等。新标准实施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进一步降低,第三阶段单机氮氧化物减排量在30%-45%左右,第四阶段单机颗粒物减排50%-94%。  这位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25项重点排放标准已完成20项,包括全部火电、钢铁、锅炉、水泥行业和部分有色、化工行业。今年,还将重点推进再生有色金属、石化、化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年内完成全部25项标准。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等3项国家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 -2011)  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三、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 环保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排放标准,共同构成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新标准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标准将提高纺织行业的环保准入门槛,有利于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促进纺织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4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促进纺织工业污染物的减排。现有企业实施并达到第二阶段的排放限值后,污染物的排放量将大幅度削减,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2010年相比,削减比例预计将分别达到68%和70%,环境效益显著。”  污染还是老大难  排放量位居工业行业第4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加工基地,目前我国棉纱、棉布、呢绒、丝织品、化纤产品和服装等主要产品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是纺织生产加工大国。2011年,纺织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33491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9%。但是,目前我国纺织加工仍以中低档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而企业以中小型规模为主,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由于新产品、新染化料、新工艺的开发,在质量、生产效率、节水效率提高的同时,纺织工业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也大幅提高,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2010年,纺织工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30.1万吨和1.7万吨,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3%和7.1%,均居第4位。  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加快推进,对纺织工业在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减轻环境影响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控制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大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提高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比例较2010年不低于10%的规划目标。同时,新出台的《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染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等行业规划与政策也对纺织工业的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标准提了哪些新要求?  形成行业全过程环境控制,收紧排放限值  “为更好地适应‘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进行修订,同时新制订缫丝工业、毛纺工业以及麻纺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位负责人说。  他告诉记者,在原标准体系设置中,除纺织染整工业执行单独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外,缫丝、毛纺、麻纺等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仅有化学需氧量和BOD5两项指标对洗毛废水和苎麻脱胶废水有单独的规定,其余指标均执行统一的排放限值,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业特征污染物没有得到充分识别,排放控制针对性不强,差异难以体现。  新发布的4项标准全面覆盖了我国天然纤维纺织生产加工过程,形成行业全过程环境控制,其中纺织染整标准主要控制棉的前处理以及棉、麻、毛、丝以及化纤的染整工艺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 缫丝标准、毛纺标准、麻纺标准主要分别控制蚕茧加工缫制成丝工艺过程、洗毛工艺过程和麻脱胶工艺过程的水污染物排放。“体系设置更加清晰、完善,对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更具针对性。”  在排放控制要求上,新出台的系列标准也总体提高了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其中,新修订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原标准较大程度收紧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及氨氮等指标的排放限值,同时,针对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设置了间接排放限值以加强对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监督管理。  针对纺织染整行业在印染、漂白等工序的污染物产生情况,新标准保留了原标准中硫化物、苯胺类、六价铬、二氧化氯等特征指标,并进一步收紧了排放限值。同时,增设了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指标,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范环境风险。此外,为强化对水体富营养化的控制,新标准增设了总氮、总磷指标,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  新制订的缫丝、毛纺、麻纺工业3项标准,均针对各类纤维生产加工的特点,识别了特征污染物,并不同程度提高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新标准中,指标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的提升。4项标准中均设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这一指标的设置一方面可以防止稀释排放,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促进企业节约用水,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中,设置的最高允许排水量通过加工每百米布排放的水量来表示,这使得加工不同幅宽、不同厚度的产品执行的限值一样,新修订的标准则采用吨产品排水量进行表示。  每个行业该做哪些调整?  每个控制限值都有成熟可靠技术,对现有企业设置过渡期  针对业界担心的技术可行性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制订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在普通生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预处理及后续深度处理,可以满足新修订标准的要求。缫丝工业通过推广使用废水深度净化循环技术,毛纺工业通过推广应用羊毛脂提取工艺技术,麻纺工业通过有效的物理化学预处理及深度处理,均可以达到新标准的排放限值。同时,新标准的发布实施也将进一步促进纺织工业污染防治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  从环境管理的角度,新标准将分步实施。对新建企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要求在2015年1月1日达到新建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另外,考虑到柞蚕缫丝的地区分布和生产工艺特点,对现有柞蚕缫丝企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给予放宽,规定现有柞蚕缫丝企业仅执行标准第一阶段限值,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既考虑了新老污染源的区别,又考虑了工艺特点、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体现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 强制执行!3项石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24年5月11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详见附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为新建企业;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第一条(1)和(2)、第三条b)和c)、第七条a),《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第一条(1)、第三条b)和c),《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第七条b)和c)、第十四条b)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的其他规定。  3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单分类优化了泄漏检测要求,对低泄漏的密封点减少检测频次,对采用低泄漏设备和低VOCs原辅料的豁免检测,增加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二)细化废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将原标准中要求废水液面全部加盖密闭修改为对高浓度有机废水液面加盖密闭,对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对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的排放源实施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双重管控,提高废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三)完善储罐和装载设施运行控制要求。针对目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呼吸阀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修改单增加储罐运行维护要求,明确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为日常维护及判定呼吸阀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据。针对石油炼制工业油品装载设施,强化底部装载要求,增加顶部浸没式装载密闭要求。(四)调整塑料制品工业的适用范围和治理要求。针对合成树脂生产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点,对塑料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简化为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五)提升标准可操作性。修改单明确了企业有组织排放、边界达标判定、LDAR违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细化规定了采用燃烧工艺处理VOCs废气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锅炉等设施协同处理VOCs废气的去除效率认定等要求,以便企业更好地规范排污行为。附件: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   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年实施
    记者从中国日用玻璃协会获悉,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原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等单位共同编制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据悉,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标准》的规定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玻璃工业是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重要排放行业,而我国是玻璃生产大国,2021年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玻璃纤维纱产量约占全球总产量的50%、30%和65%。据了解,玻璃工业尚未制订统一的国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日用玻璃、玻璃纤维和平板玻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不同,导致存在污染物控制项目不全;部分排放限值宽松,与目前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不匹配;未规定更有效的源头和过程管控要求,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求等问题出现。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整合标准,统一制订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进一步规范玻璃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补齐工业炉窑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短板,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本标准基于精准科学治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原则,实施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和协同治理,强化以源头减排、过程控制为主的全过程协同控排。”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二是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是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一致认为,本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技术先进且环保措施比较完善的大中型玻璃企业已具备达标能力。其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但不会对供给或需求产生收缩效应,处于行业可接受水平。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市场已有预期,相关企业已经开始筹备改造工作。上述负责人表示,标准的修订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引导玻璃行业采用无毒无害原辅材料,推进实施燃料结构、燃烧技术以及窑炉结构优化,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玻璃工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
  •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控制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我部决定制定《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05年9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5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展开
    记者近日从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获悉,中心站正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煤基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各项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完成了区内活性炭生产企业碳化、活化工序、废气实地部分监测项目测试工作。  全国目前活性炭企业已发展到400余家,制定活性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优化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课题组将通过活性炭工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等项目的调查、调研,参考环境保护部有关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采样方法规范、采样器技术规范等36个技术规范,通过实地监测、试验、验证,对活性炭 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详细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十分重视标准的制定工作,专门召开启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强小媛要求,狠抓工作落实,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圆满完成国家课题研制任务。
  • 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年起实施
    昨日,从环保部门获悉,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的实施将提高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推动火电行业排放强度降低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转变火电行业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据介绍,新标准区分现有和新建火电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新建火电厂,规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现有火电厂,设置了两年半的达标排放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机组改造。新标准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限值设置将更具有可操作性。新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并规定脱硫、除尘统筹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新标准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发电企业增加的达标成本可以通过电价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偿。
  • 环保部将发四项新标准 严控污染物排放
    环保部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锅炉大气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工业污染物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污染物的排放新标准。  分析人士称,环保行业可以说是近年获得政策支持最多的行业之一,&ldquo 十二五&rdquo 最后两年环保投资有望加速。而相关的概念股值得关注。  环保部表示,为防治大气污染,将对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同时,环保部对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新纳入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严格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环保部还将进一步修改《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  两会: &ldquo 十二五&rdquo 环保投资超5万亿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日前出席全国人大&ldquo 加强环境保护 建设美丽中国&rdquo 记者会时表示,预计&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将超过5万亿元。  吴晓青介绍说,&ldquo 十二五&rdquo 前三年,国家环保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每年以2000亿元以上的幅度在增加。2011年,全社会环保投入是6026亿元 2012年是8253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9% 2013年将超过1万亿元。  吴晓青预计,&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可能要超过5万亿元。这些投入包括了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的投资。其中中央政府的投资,2011年、2012年、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节能环保投资的支出分别为2641亿元、2963亿元、3383亿元,年均增长超过了14%。  吴晓青说,&ldquo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rdquo 实施之后,环保部预测全社会的投入要超过1.7万亿元,今年还要出台&ldquo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rdquo ,这又是一大笔投资。再加上国家&ldquo 十二五&rdquo 已经出台的一些计划和规划,比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等等,预计从2014年起,节能环保尤其是环保的投入还会进一步加大。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意义重大  近年来,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普遍关注,并迅速成长为推动全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兴力量。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节能环保产业已进入了较高的发展阶段,节能环保产业已成为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据统计,全球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已从1992年的2500亿美元增至去年的6000多亿美元,年均增长率8%,远远超过全球经济增长率,成为各个国家十分重视的&ldquo 朝阳产业&rdquo 。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节能环保产业成为全球环保市场的主要力量。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节能环保产业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纲要已将节能环保产业列入&ldquo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rdquo 之一。国发〔2013〕30号文还提出,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进入马年,节能环保及相关产业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的热点。与此同时,节能环保类股票也成为了广大证券投资者争相投资的品种。尤为引人注目的是,目前,资本市场正在刮起一场&ldquo 特斯拉&rdquo 旋风,新能源概念股广受追捧。
  • 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发布!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563—2022)(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该《标准》涵盖以下污染物:化学纤维(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涵盖GB/T 4754—2017中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 281)、合成纤维制造(C 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 283));再生纤维(以天然产物(纤维素、蛋白质等)为原料,经纺丝过程制成的化学纤维);合成纤维(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制成的纤维。主要产品有聚酯纤维(涤纶)、聚酰胺纤维(锦纶)、聚丙烯腈纤维(腈纶)、聚丙烯纤维(丙纶)、聚乙烯醇纤维(维纶)、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以及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等);生物基化学纤维(以生物质为原料或含有生物质来源单体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采用回收的废旧聚合物材料和废旧纺织材料加工制成的纤维);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过程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非甲烷总烃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VOCs 物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油雾(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剂(矿物油、植物油、动物油、合成油等)及其加(受)热分解或裂解产物);工艺废气(生产过程及其辅助配套设施排放的废气。包括浆粕生产、原液制备、酸站、精炼、溶剂回收、聚合、纺丝、后处理、组件等清洗等生产工序)。作为对大气污染物监控的要求,《标准》指出,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113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且,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7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返回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环保部发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 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监测方法要求]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  第十条 [修订、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重新报备]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  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范围]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用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年内发布
    p  1月10日上午,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召开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查会,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环保部有关处室以及被邀请的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蔡治国首先讲话并推荐专家组的组长主持审查会。/pp  环保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胡林林博士介绍了标准编制的项目背景、行业概况、制订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与会专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致认为标准编制组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具有科学性、创新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pp  一是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以技术为依据,编制组在调研过程中采集了多家农药企业的实际废水样品,进行了大量的检测分析,并且依据农药企业实际排污状况及采用可行的处理技术后所能达到的处理水平来制订排放限值。二是充分考虑保护环境的需要,标准制订过程中,除了考虑当前的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外,还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基于卫生毒理LD50值、生态毒理LC50值和通用的定值方法等来确定特征污染物的有效控制水平,力求制订的标准能够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从充分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标准还增设了综合毒性指标。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三是同时控制水质和水量,标准对于废水的排放,设置了二种控制指标,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了废水中各污染项目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该指标可控制废水瞬时的环境危害 同时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以实现总量控制,满足排污许可工作的要求,也避免企业简单地采用稀释方式来达到浓度限值。/strong/span四是加强对特征污染因子的控制,除常规控制项目外,根据各农药品种的生产工艺及“三废”排放特点,增设特征污染因子 特征污染因子可能是农药产品本身,也可能是农药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五是合理参考发达国家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相关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标准进行分析研究,总体上保持与发达国家相近和相当的水平上。六是分类指导,不同产品生产工艺的污染物产生及污染处理水平各不相同,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各产品工艺的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水平提出了相应的指标要求 同时在执行时间上体现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的区别 对于综合毒性指标,考虑到支撑条件的限制,拟于农药生产企业换发许可证之时再行实施(首次申领时不实施)。/pp  据了解,本次专家审查会之后,编制组将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适当修改,有关部门将择期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推进标准制订进程,争取在年内批准发布。/p
  • 征求环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予研究。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火电厂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西安热工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
  • 《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3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  上海福新化工有限公司  三千科技集团天津长捷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平煤集团开封精细化工工厂  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应急中心)
  • 多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频出,LUMEX提供塞曼汞排放监测方案
    2013年以来,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雾霾天数逐年增加,其中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的煤烟型污染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治污减霾工作的强力推进,全国对燃煤锅炉开展了超低排放改造,与此同时“煤改气”工作的推进导致燃气锅炉数量不断增长,控制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迫在眉睫,再加之醇基锅炉、生物质锅炉等新型锅炉尚未有明确排放标准,原有的标准体系已不能满足管理要求。因此近来多地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种类型的锅炉的排放限值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对共排放限值的要求。广东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765-2019) 日前,广东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该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其中对汞排放限值的要求为0.05mg/m3,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是新建锅炉自2019年4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是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山东印发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 2019年3月15日,山东近日也印发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代替DB37/ 664—2013)》。其中对汞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排放浓度限制要求为0.03mg/m3,标准将于2019年9月7日实施。陕西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9 2018年12月29日,陕西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其中对汞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是0.03-0.05mg/m3,该标准自2019年1月29日开始实施。一起往下看吧! LUMEX高频塞曼烟气汞解决方案 针对标准中提到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17-2017)已于2017.12.29颁布实施,我们的测汞仪也充分参与了方法验证,LUMEX针对烟气汞排放监测需求,提供成套解决方案。独特优势:采用高频塞曼背景校正技术:高选择性和灵敏度、抗干扰性强;现场便携检测:可直接野外便携检测样品中汞含量;操作简单:主机直接实时检测气体中的汞含量,复杂样品直接分析,分析结果快--1-2分钟出结果;无需金汞富集及样本前处理;高灵敏度:9.6 m光程保证灵敏性和高选择性;宽泛动态检测范围:适于高汞污染,汞含量可高达0-20000ng;独特设计满足重金属汞污染源排查;在线系统可实现无人操作监控;空气做载气,不用特殊气源; LUMEX公司是具有近30年的分析研发、生产的制造厂商,已开发拥有100多种分析方法,产品/方法用户现已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产品方法符合美国EPA、欧盟CE标准和中国GB/HJ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并已通过国际ISO认证。LUMEX公司作为汞技术专家,专注于分析方法的开发和研究,为行业用户提供有效的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将制定新标准
    11月13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的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开题论证会在北京召开。国家环监总站、环境保护研究院、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调味品协会、青岛科技大学、佛山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专家和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上,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和海天公司的代表介绍了初期调研情况和新标准的基本框架结构及内容,到会专家进行了质珣和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论证意见认为,该项目应及时开题,尽快提出征求意见稿。  据悉,新标准将根据酿造调味品(酱、酱油、食醋等)工业的实际,提出各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企业不同情况将对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和特别排放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8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稀土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四川省稀土行业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  山东省稀土协会  江西省稀土行业协会  江苏省稀土行业协会  广东省稀土行业协会  北京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  江西省龙安县万保稀土分离责任有限公司  江西金世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  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南昌大学稀土工程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中国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西骏稀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稀土事业部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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