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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江苏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font=方正仿宋_GBK]各有关单位:[/font][font=方正仿宋_GBK]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加强专家队伍建设,规范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管理,更好地服务我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工作,现面向社会开展专家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font=方正小标宋_GBK]一、专家入库条件[/font][font=方正楷体_GBK](一)基本条件[/font]1[font=方正仿宋_GBK]、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font]2[font=方正仿宋_GBK]、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专业意见,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全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工作,为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font]3[font=方正仿宋_GBK]、在新污染物治理及相关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新污染物治理管理工作,在领域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font]4[font=方正仿宋_GBK]、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标准等。[/font]5[font=方正仿宋_GBK]、年龄一般不超过[/font]65[font=方正仿宋_GBK]周岁[/font][font=方正仿宋_GBK]([/font][font=方正仿宋_GBK]紧缺的资深权威专家[/font][font=方正仿宋_GBK]、[/font][font=方正仿宋_GBK]两院院士年龄不限),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font][font=方正楷体_GBK](二)专业条件[/font][font=方正仿宋_GBK]申报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至少一项条件:[/font]1[font=方正仿宋_GBK]、从事新污染物或化学品管理相关工作[/font]3[font=方正仿宋_GBK]年及以上,熟悉新污染物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方法,能够科学指导相关工作,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过[/font]2[font=方正仿宋_GBK]个及以上新污染物相关重要文件起草工作;[/font]2[font=方正仿宋_GBK]、从事新污染物或化学品工程治理相关工作[/font]3[font=方正仿宋_GBK]年及以上,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过[/font]2[font=方正仿宋_GBK]个及以上新污染物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可研、设计等工作;或作为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过[/font]2[font=方正仿宋_GBK]个及以上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绿色替代技术等研究课题;[/font]3[font=方正仿宋_GBK]、从事新污染物或化学品科研相关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过[/font]2[font=方正仿宋_GBK]个及以上新污染物环境行为、生态和健康风险评估、管控技术等相关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新污染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地市级以上科技奖项;[/font]4[font=方正仿宋_GBK]、从事新污染物或化学品环境监测分析相关工作,熟练掌握行业内环境监测、采样分析等相关标准和技术方法,充分了解熟悉江苏典型区域、流域、行业等新污染物污染状况。[/font]5[font=方正仿宋_GBK]、从事新污染物或化学品环境管控工具、系统及设备等研发工作,具备[/font]2[font=方正仿宋_GBK]项以上新污染物相关软著、专利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过[/font]2[font=方正仿宋_GBK]个及以上实际项目建设运维。[/font][font=方正楷体_GBK](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font]1[font=方正仿宋_GBK]、受过党纪、行政、刑事处罚的;[/font]2[font=方正仿宋_GBK]、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font]3[font=方正仿宋_GBK]、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font]4[font=方正仿宋_GBK]、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font]5[font=方正仿宋_GBK]、按本单位或本行业规定不得作为专家的;[/font]6[font=方正仿宋_GBK]、失信被执行人。[/font][font=方正小标宋_GBK]二、申请入库步骤[/font][font=方正仿宋_GBK](一)采取单位推荐方式进行专家征集,推荐单位在专家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申报,原则上各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font]5[font=方正仿宋_GBK]人。申请人填写《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信息登记表》《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个人承诺书》(附件[/font]1-2[font=方正仿宋_GBK]),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由单位汇总后,连同《共建共享新污染物评估数据库和治理技术案例库倡议书》《[/font]“[font=方正仿宋_GBK]江苏新污染物治理论坛[/font]”[font=方正仿宋_GBK]筹备意见征集》(附件[/font]3-4[font=方正仿宋_GBK],自愿填报)于[/font]2023[font=方正仿宋_GBK]年[/font]8[font=方正仿宋_GBK]月[/font]18[font=方正仿宋_GBK]日前快递至省生态环境厅,电子材料请发送至邮箱:[/font][email=chem@jshb.gov.cn][color=#0563c1]chem@jshb.gov.cn[/color][/email][font=方正仿宋_GBK]。[/font][font=方正仿宋_GBK](二)专家遴选及专家库管理。申报专家由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省生态环境厅将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更新调整,对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专家,从专家库中撤出并取消其专家资格。[/font][font=方正仿宋_GBK] [/font][font=方正仿宋_GBK]附件: [/font]1. [font=方正仿宋_GBK]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信息登记表[/font]2. [font=方正仿宋_GBK]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个人承诺书[/font]3. [font=方正仿宋_GBK]共建共享新污染物评估数据库和[/font][font=方正仿宋_GBK]治理技术[/font][font=方正仿宋_GBK]案例库倡议书[/font]4. “[font=方正仿宋_GBK]江苏新污染物治理论坛[/font]”[font=方正仿宋_GBK]筹备意见征集[/font][font=方正仿宋_GBK] [/font][align=right][font=方正仿宋_GBK]江苏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2023[font=方正仿宋_GBK]年[/font]8[font=方正仿宋_GBK]月[/font]3[font=方正仿宋_GBK]日 [/font][/align][font=方正仿宋_GBK](联系人:尹程程,联系电话:[/font]025-58527708[font=方正仿宋_GBK];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font]176[font=方正仿宋_GBK]号,邮编[/font]210036[font=方正仿宋_GBK])[/font]

  • 【求助】哪里有空气监测的数据库?

    各位大虾:由谁知道哪里有空气监测的数据库。包括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的具体含量,不是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报告(很虚)。最好是历年的数据库。谢谢!

  • 【转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 拓污单位申报登记后, 排放污染物 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  排放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省辖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格式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分享】确保污染物来去全过程都说得清!

    南京环境执法推行六查一提高 确保污染物来去全过程都说得清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徐小怗 邵艺 日期:2008-11-04   江苏省南京市环境监察部门近日开始推行“六查一提高”政策,确保污染物来去全过程都说得清行动。此次行动以南京市重点涉水污染源的分布、企业环保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以及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及装备达标和环境监管责任是否到位等为主要内容,以期彻底摸清南京市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所排污染物发生到终结的全过程,并建立起相应档案台账和动态数据库。  防范水污染事故,环境隐患无处遁形  防范及应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是本次行动的重点。相较于之前的排查和污染源调查,此次清查更细致、更有针对性。因此,诸如南化公司、梅山钢铁、扬子石化等用水排污大户以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涉水污染源所排污染物的发生至终结的全过程,都将成为清查的重中之重。  在摸清查实的同时,执法人员还将结合南京市正在实施的“2234”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逐一调查饮用水源地、重点河道湖泊周边的工业企业以及家禽养殖、围网养殖场等对饮用水安全存在威胁和风险的单位以及项目,对发现存在违法排污的企业将依法令其整改、停产整治或关闭,真正实现清查一批、整顿一批、关停一批的目标,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缓解环境矛盾。  “过筛”监察职责,严格执法不容折扣  据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六查”的内容都是日常环境监管的重点以及环境执法的难点。重大污染事故的瞒报迟报、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等以往颇为棘手的监察问题,将通过清查予以纠正和查处。  未依法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批先建以及没有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的建设项目也将在这次执法行动中被“过筛”。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执法人员将全面检查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排污申报、排污费缴纳、总量控制以及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存在失职或者越权审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逐项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对象必须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整改不到位者,将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南京市还将“六查一提高”与“打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专项行动以及污染物减排督察结合起来,全面开展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清理整治以及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多管齐下,将环境监察做深、做细、做到位。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 【分享】农产品中50 余种农药LC-MS/MS 质谱数据库的建立及应用

    为评价和维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采用离子阱质谱建立50 余种农药的液相色谱- 质谱数据库,通过谱库检索技术可以实现农产品中未知农药组分的快速筛选及定性。在对未知组分进行谱库检索后,通过LC-DAD-MS/MS 方法比较未知组分与标准样品的保留时间、二级质谱的萃取离子流色谱图(EIC)以及紫外光谱图,得到确认结果。采用本实验所建立的未知组分定性方法对实际样品中的未知污染物进行快速筛选,确认了实际样品中所残留的农药污染物。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GC-MS谱图简单,内涵丰富——数据库都告诉我们什么?

    GC-MS谱图简单,内涵丰富——数据库都告诉我们什么?

    现在我们越来越多的需要GC-MS进行相关的分析检测工作,但是GC-MS在定量之余更能给我们许多定性未知物的信息,各种数据库则是其强大的后援,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数据库检索的门道。GC-MS常见数据库介绍 谱库检索是定性分析最为广泛的辅助手段之一。通常GC-MS仪器的数据系统软件都配有不同的质谱数据库和谱库检索程序,较通用的一个是由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出版,最新版本收集的标准质谱图6.4万张;另一个是NIST/EPA/NIH库,由美国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院(NIST)、美国环保局(EPA)和美国国立卫生院(NIH)共同出版的,其2005版质谱数据库中共包含190825张EI质谱图,含有163198个化合物和163195个结构式,以及25983个化合物的121112个保留指数,还有5191张二级质谱MS/MS图,可用来进行谱图检索和分析;还有PBM(probability-based matching,概率匹配)检索谱库,即Willey质谱数据库,标准谱图已超过27万张,近20万个化合物。 除了前面三个通用质谱谱库外,另外还有一些专用质谱库,如标准农药库(Standard Pesticide Library)内有340个农药的标准质谱图;药物库(Pfleger Drug Library)内有4370个化合物的标准质谱图,包括许多药物、杀虫剂、环境污染物及其代谢产物和它们的衍生化产物的标准质谱图;以及挥发油库(Essential Oil Library),内有挥发油的标准质谱图。另外用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试验中得到的标准质谱图及数据用文本文件保存在用户自建库里,以便加以充分利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12/201612011725_01_2384346_3.png 质谱数据库收集的质谱图是采用正常(70eV)EI电离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的纯化合物的质谱图以及和化合物相关一些信息,人们习惯上称数据库中的谱图为“标准谱图”,实际上称作“参考谱图”更确切,因为收集的谱图尽管都是纯化合物的正常EI图谱,经过一定评估和筛选,但不可避免会有疏漏,而且谱图的来源不同,所用仪器类型,操作条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在使用谱库检索时必须注意:①被检索的质谱图必须是EI源70eV下轰击获得,否则检测结果不可靠;②检索时,必须扣除本底的干扰,主要是扣除色谱柱流失造成的本底,本底的选择完全要凭经验,表1列出了常用毛细管柱流失、以及污染物所造成的强度较大的离子碎片;③当总离子流的峰很强时,不应在峰顶点进行检索,而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选择峰的前沿或后沿进行检索,以避免由于峰顶时进入离子源的样品量太大,在源内发生分子-离子反应,产生畸变的质谱图,而得不到正确的检索结果。当被检索的峰前干扰严重时,应选择峰的后沿进行检索;当峰后干扰严重时,则应选择峰的前沿进行检索,这样可减少其它物质对被检索物质的干扰;④谱库检索时,将给出匹配度最高的20个质谱图的有关数据,包括化合物的名称、分子量、分子式、可能的结构、匹配度等,供定性时参考。通常情况下,匹配度最高的化合物就是要检索的化合物,但也并非总是如此,还要考虑到样品的来源、使用范围、稳定性以及其他物理化学性质,被检索物质是否含有某些特殊元素,如卤素、S、N等,从给出的20个质谱图中选定被检索的化合物。常用毛细管柱柱流失本底及污染源本底离子柱型号及污染物来源碎片离子m/zSE-3073,147,167,207,221,267,281,327,355,415,429,503SE-5473,147,156,207,221,253,281,327,355,405,429DB-1573,147,156,191,207,253,281,327,331,405,443OV-173,147,191,207,221,253,281,341,355,415,429,503OV-10173,147,163,191,207,221,281,325,355,415,429,503OV-1773,147,197,221,253,281,327,355OV-22573,135,156,197,253,269,313,327,343,403,405,417FFAP57,69,97,123,173,191,207,219,240,264,289,305,382PEG131,133,147,161,163,191,195,205,207,221,281,355空气H2O(18),N2(28),O2(32),Ar(40),CO2(44)清洗溶剂水(18),甲醇(31,32,29), 丙酮(43,58) ,乙腈(41,40),苯(77),甲苯(91,92),二甲苯(77,105,106),氟利昂(85),正己烷(57,56,43,41,42,29,27,86),环己烷(56,41,55,84,69,27,42)指纹或泵油41,43,55,57,71,85,99 (烃类化合物)塑料瓶、盖149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

  • 关于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拟入库专家人选名单的公示

    [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56号)要求,加强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我厅拟组建[/color][/font][color=#333333]“[/color][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color][/font][color=#333333]”[/color][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向相关领域的单位、个人征集专家。截至报名截止日期,共计收到35名专家的申请报名材料,经我厅组织评审确定了35名拟入库专家人选名单(详见附件)。[/color][/font][color=#333333][/color][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8日-2022年8月14日。如有异议,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反映。[/color][/font][font=Calibri, sans-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联系人:王坦[/color][/font][font=Calibri, sans-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联系电话:0451-87111126[/color][/font][font=Calibri, sans-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电子邮箱:195848293@qq.com[/color][/font][font=Calibri, sans-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img]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52/202308/31657232/images/xls.gif[/img][url=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52/202308/31657232/files/%E6%96%B0%E6%B1%A1%E6%9F%93%E7%89%A9%E4%B8%93%E5%AE%B6%E5%BA%93(%E5%85%AC%E7%A4%BA).xls]新污染物专家库(公示)[/url][/color][/font][font=Calibri, sans-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黑龙江省环境生态环境厅[/color][/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202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年8月8日[/color][/font][/align]

  • HITRAN04数据库使用方法

    各位好,我下载并安装好了HITRAN04数据库,但却不知道怎么从HITRAN数据库中找到相关的光谱信息,请各位熟悉这个数据库使用的朋友帮忙。比如我想找到甲烷1.2~1.4um的光谱图和光谱数据,应该如何操作? 谢谢了,急用!

  • “新污染物”治理加速

    [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污染物”:目前未被纳入常规环境监测,但有可能进入环境并导致已知或潜在的负面生态或健康效应的化学物质,有可能成为未来法规管理对象。[/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工业发展的进程中,人工合成化学品虽然功不可没,但同时也打开了化学品滥用的潘多拉魔盒。新污染物是过去十余年间,环境化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科学家们对化学品的PBT特性(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毒性)开展了大量研究筛查,调查其污染来源、环境迁移转化。[/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截止到目前,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仍然面临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治理和监测技术储备不充分、监测数据不足底数不清、环境健康影响不清等问题。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深水区”,自2020年下半年“新污染物”治理规划加速推进。[/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从“重视”到“着手开展”,再到筹备中的污染防治规划,新污染物治理序幕拉开,加速推进。[/font]

  • 【免费培训讲座直播】水中药物残留和个人护理品等痕量污染物的检测

    [align=left]【推荐讲座[b]】《水中药物残留和个人护理品等痕量污染物的检测》(2017年12月20日 14:00)[/b][/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b]免费报名:[/b][/align][align=left][color=black][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_3235.html]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_2318.html[/url][/color][/align][align=left][b]会议内容:[/b][/align][align=left][color=black] 当前水污染问题日益严峻。针对水中药物残留和个人护理品等痕量污染物的分析,赛默飞具有全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包括:1. 采用自动化在线预处理EQuan MAX Plus 系统与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实现目标物的高灵敏度定量分析;2. 利用Orbitrap高分辨质谱技术的同时采集未知污染物的一级和二级精确质谱数据,实现大规模筛查、确证及定量分析。3.[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color][/url]IC和质谱联用,对强极性化合物进行高灵敏度定量。4. 通过强大的数据库和智能的软件,简化分析流程,使结果更准确可靠。[/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b]主讲人介绍:[/b][/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王立杰 赛默飞世尔科技色谱质谱部生命科学质谱应用工程师,有多年从事质谱分析的工作经验。在赛默飞一直致力于[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液质[/color][/url]产品的应用方法开发和技术支持,主要应用方向为食品环境安全、药物分析等。[/color][/align]

  • 【免费培训讲座直播】水中药物残留和个人护理品等痕量污染物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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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培训讲座直播】水中药物残留和个人护理品等痕量污染物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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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拉曼数据库

    提供一下拉曼数据库:1聚合物和聚合物添加剂谱图数据库包含862个聚合物或聚合物体系的拉曼光谱2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谱图数据库1,005个食品添加剂的拉曼光谱,其中包含FDA管制的物质;另外包含间接的食品添加剂:与食物直接接触的过程或包装物质3溶剂谱图数据库460种溶剂的拉曼光谱谱图4生化试剂谱图数据库1,585 种生化试剂的拉曼光谱,包含部分维生素、树脂、淀粉、甘油酯、脂肪酸、糖、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多肽物质 5醛、酮谱图数据库513 种脂肪族和芳香族醛类及酮类物质的拉曼光谱6醇类和酚类谱图数据库701 种醇类和酚类的拉曼光谱谱图7酯类、内酯和酸酐谱图数据库1,048 种羧酸、酯类、内酯和酸酐的拉曼光谱谱图8碳氢化合物谱图数据库539 种碳氢化合物和卤化碳氢化合物的拉曼光谱谱图9香料、芳香剂和化妆品成分谱图数据库949 种香料、芳香剂和用在化妆品中组分的拉曼谱图10苯氧基农药谱图数据库418 种苯氧基农药的拉曼谱图,包含杀虫剂、除草剂、除藻剂和杀菌剂11半导体化学品谱图数据库351 种在半导体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拉曼谱图12法医谱图数据库655 种在法医实验室中常见的化合物的拉曼光谱13染料、颜料、和染色剂谱图数据库196 种选定的染料、颜料、染色剂和指示剂的拉曼光谱14硫磺和磷谱图数据库649种硫磺和磷的拉曼光谱 15危险化学品谱图数据库包含美国环保局(EPA)Cameo 数据库和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Chris危险品数据库的1,249 种化学品的拉曼谱图16危险和有毒物质谱图数据库包含美国环保局(EPA)Cameo数据库中危险化学制品、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Chris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和国立职业和安全与健康研究所(NIOSH)危险化学品数据库的2,704 种物质的拉曼光谱,包括有毒物品控制法管制的化学品17医药品、药品和抗生素谱图数据库1,019种医药工业中常用的有效物质和艾滋药品 18大宗化学品谱图数据库657种大宗化学品的拉曼谱图。美国大宗化学品(HPV)指的是在美国生产或进口到美国的数量在一百万磅及以上的化学制品19矿物和无机物谱图数据库1,375种矿物和无机物的拉曼光谱(光谱范围1500 - 200 cm-1)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与我联系。qq529971940

  •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联系电话:0531-51798269传真:0531-51798274邮? 箱:hbtgftrc@shandong.cn[align=right]?? ? ? ? ? ? ? ?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1月29日[/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b]一、总体要求[/b]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聚焦重点区域和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风险管控、多点突破,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推动美丽山东、健康山东建设。“十四五”时期,完成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的环境信息调查、环境与健康风险筛查与评估,适时发布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开展重点新污染物专项治理试点。到2025年,初步建立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b]二、重点任务[/b](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执法和信息共享。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推动我省新污染物智库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组织编制山东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详细信息调查,建立山东省新污染物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2023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重点管控。筛查我省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化学物质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建立山东省化学物质指纹数据库。2025年年底前,动态发布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部门配合)(三)构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编制山东省新污染物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在黄河入海口、小清河、南四湖等重点区域,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试点,逐步把新污染物监测纳入全省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新污染物监测的地方技术方法。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中新污染物的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四)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销售和进出口。落实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和产业政策有关淘汰、限制措施。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化学品进出口管控。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企业应依法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兽药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药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省畜牧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后再评价要求。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加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和科学用药技术,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量包装物,落实《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效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六)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新污染物多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环境治理。推动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做好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省辖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制药、石化、农药、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纺织印染、氟化工等重点行业,以重点园区、企业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靶向发力、以点带面、多方共创”的原则,开展新污染物“筛、评、控”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八)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支持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环境危害性评估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及替代技术研发,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予以支持。持续发布《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污染物治理工艺技术和装备。(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配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搭建本省新污染物基础监测、快检快评平台,鼓励新污染物社会化监测,组织申报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全面提升我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危害测试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组织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b]三、保障措施[/b](一)加强组织领导。2025年年底前,组织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二)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管监测。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销售、进出口的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和销售。(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人民政府强化资金统筹,加大新污染物治理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鼓励绿色保险发展,引导和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落实落细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解读与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鼓励多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color][/size][/font]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什么是一次污染物?什么是二次污染物?

    什么是一次污染物?什么是二次污染物? 一次污染物又称“原生污染物”,是由污染源直接排放进人环境的,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污染物质。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一次污染物造成的,其来源清楚,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制。 二次污染物也称“次生污染物”,是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因素或生物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特征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通常比一次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如水体中无机汞化合物通过微生物作用,可转变为毒性更大的甲基汞化合物,这种污染物进入人体易被吸收,不易降解,排泄很慢,容易在脑中积累。又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与氧气和水蒸气反应可生成硫酸,进而生成硫酸雾,其刺激作用比二氧化硫强10倍。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color][/size][/font]

  • 【讨论】听说现在有核磁数据库

    听说现在有核磁数据库,有哪家单位购买了这个数据库阿,听说价格还不菲呢。 不知道有没有用。个人觉得核磁数据库,参考价值不大,毕竟核磁是用在研发类的比较多,既然是研发,很多化合物在市面上还没有销售,没法到数据库去找。

  • 【世界环境日】水体中新污染物如何检测

    新污染物的检测是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新污染物通常是指那些尚未被广泛监管或其风险尚未被充分评估的化学物质,它们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以下是一些检测新污染物的方法:1. 样品采集:首先,需要从水体中采集代表性的样本。样本采集应遵循标准操作程序,确保样品不被污染。2. 样品预处理:采集到的样品通常需要经过预处理,如过滤、浓缩、分离等,以去除干扰物质,提高目标物质的检测灵敏度。3. 分析方法:针对新污染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常用的分析技术包括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法(HPLC)、[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法(GC)、液-质联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LC-MS[/color][/url])、气-质联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GC-MS[/color][/url])等。这些技术可以对新污染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4. 检测限和定量限:确定分析方法的可检测限和定量限,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测限是指能够被检测方法检测到的最低浓度,而定量限是指能够被准确测定的最低浓度。5. 质量控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空白样品的检测、样品的平行测试、方法对照试验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6. 数据处理与分析:使用专业的数据处理软件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得到新污染物的浓度信息。7. 风险评估:结合检测结果和现有的毒性信息,对新型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威胁。在新污染物的检测过程中,还需要不断更新和优化检测方法,以适应新污染物检测的需求。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共享新污染物检测和管理经验,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 什么是化学性污染?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有哪些? 化学性污染物的来源及危害?

    什么是化学性污染?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有哪些? 化学性污染是指水中元素及其化合物数量异常的一种水污染现象。天然水是溶有多种元素和化合物的一种混合溶液,在正常情况下,水中元素和化合物含量很低,不至影响水的使用。但人类不断地向水中排放废弃物和污水,使污染水体的化学物质愈来愈多,从而影响了人类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化学污染物是当今世界性水污染中最大的一类污染物。 水中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见表1。表1水中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 污染物分类 典型污染物非金属有毒物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砷化物重金属汞、镉、铬、铅、铜、锌放射性物质铀一235、锶90、铯一137、钚一239酸碱盐类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氢氧化钠(钙)、无机盐致色物质铁盐、锰盐、色素、染料、腐殖质致臭物质氨、硫化物、酚、胺类、硫醇等作物营养物质硝态氮、亚硝态氮等需氧有机物质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动植物尸体等易分解有机毒物酚、苯、醇等难分解有机毒物有机磷农药、洗涤剂等油类石油及其制品 化学性污染物的来源有哪些?它们有哪些危害?化学性水污染主要由水域接纳工业废水、农田排水和生活污水所致。冶金、机电、电镀、造纸、制革、石油、农药、化肥、食品、印染、选矿等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强,是化学性水污染的主要来源;农田排水中的大量农药、化肥和农作 物的残枝败叶,生活污水中的很多需氧有机物,也是造成化学水污染的原因。化学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氧有机物使水中溶解氧大幅度下降。 (2)剧毒物质(如氰化物、砷化物、农药等)使水中生物慢性中毒或急性中毒。 (3)汞、铜、铅等重金属,不仅能使生物发生急性中毒,而且能在水体中沉积成为次生污染源,并易在生物体内累积,造成慢性中毒(如甲基汞引起水俣病)。 (4)砷、铬、镍、苯胺、多环芳香烃、卤代烃等有致突变、[/fon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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