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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相关的资讯

  • 水雾喷淋采样口 赣豫两地监测站遭人为有意干扰
    p  环保部1月14日通报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对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例行检查时发现,2017年9月至10月间,江西省新余市飞宇、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水厂两个国控站点附近有雾炮车作业,水雾直接喷淋监测采样口及周围局部环境,干扰了环境监测。/pp  环保部此前曾致函两省,责成严处。两地经调查核实,已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辞退、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pp  江西省新余市飞宇国控站点受到喷淋干扰案,系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因考核压力大,安排雾炮车在国控站点附近开展喷雾作业。江西省新余市责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向新余市委、市政府作检查 对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对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直接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当值雾炮车司机予以辞退处理。/pp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水厂国控站点受到喷淋干扰案,系信阳市环卫作业车辆驾驶员对道路旁树木冲洗时所致,不知树后有国控站点。河南省信阳市已责令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分管环保工作同志作深刻检查 给予负有网格化监督监管责任的负责同志纪律处分。/pp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说,不论是否人为有意干扰,不管是否对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水雾直接喷淋国家网或地方网的空气质量监测采样口及周围局部环境,都干扰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正常进行。上述两起案例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方尚未构建起预防和惩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效机制,尚不能确保环境监测独立运行不受干扰。/pp  此前,西安市曾发生过用棉纱堵塞空气监测探头的案件,相关责任人因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再次强调,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或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连带追究民事责任。今后情节严重的监测数据造假案,该部将公开约谈涉事城市政府负责人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p
  •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170.00万元采购超净工作台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超净工作台 开标时间: null 采购金额: 170.00万元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采购联系人: 杨勇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赵立云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竞争性磋商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09 招标文件: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竞争性磋商 2021年08月09日 15:34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 品目 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行政区域 赫山区 公告时间 2021年08月09日 15:34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1年08月09日至2021年08月16日每日上午:8:00 至 12:00 下午:14: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08月19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预算金额 ¥17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勇 项目联系电话 0737-6203753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2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杨勇0737-6203753 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48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赵立云0737-4215668 附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19日 15点24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202108035026 项目名称: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7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7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市局食堂劳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釆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需求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类型:食堂劳务服务整体外包及食堂运行服务工作 2、项目位置: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康复路办公区食堂和益阳大道办公区食堂 3、服务面积 3.1康复路办公区食堂总面积445平方米,其中食堂操作间155平方米,大厅290平方米。3.2益阳大道办公区食堂总面积455平方米。 4、项目预算 预算金额捌拾伍万元/年,承包期限2年,包括食堂红、白案厨师及小工、服务员等员工的薪酬福利费用、食堂运行经营管理费以及相关税费、工作人员相关工作服装、社保、体检、伤残疾病及其他意外事项等费用 不含就餐所需原材料费用、原物料费用、水电天然气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费等费用。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否则为无效投标,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有可能会影响其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覆约,而投标人又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拟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五险)等不得低于2021年度益阳市相关岗位工资指导价平均水平的1.1倍( 1518元),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服务需求 1、服务区域: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康复路办公区食堂和益阳大道办公区食堂所辖全部区域。 2、服务对象: 500-600人用餐。 3、服务内容 1、500-600人的公务、生活用餐(含早、中、晚及节假日餐)及临时性的各种会议接待用餐的加工、制作和全程服务: 2、刷饭卡监督及相关报表的报送管理及服务 3、所辖区域卫生清洁服务 4、所辖区域各类设备、设施、消防灭火器、安全维护工作及确保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工作(包含小型设备设施的更换和维修) 5、餐饮输送梯维护卫生保洁,如发生故障,供应商应协助配合相关单位处理: 6、办理食堂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的年审 7、负责食堂食品卫生及整体安全等工作。 8、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食品留样、成本核算工作。 9、工作时间:按照采购人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工作时间,法定假日要留两名厨师及配套人员。10、人员配置18人: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康复路办公区食堂必须配备人员不少于10 名,其中,1名经理、2名厨师、1名白案、2名切配员,1名洗碗工、服务员3名(包厢服务员1名) 益阳大道办公区食堂必须配备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2名厨师、1名白案、2名切配员,1名洗碗工、服务员2名 厨师要求具备相关资格证书,承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两个食堂灵活安排人员。合计:不少于18人。 为保证服务质量,投标人配备的食堂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18人,低于上述人数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合同人数运行,不可以其他理由,如完成工作不需要这么多人为借口,拒绝执行,杜绝吃空饷。 (三)服务标准 1、为保障服务质量,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达到约定的餐饮加工及服务具体标准(见附件1) 2、进-步确保服务质量的落实,供应商将细化服务考核标准,便于采购人进行考核。(见附件2) (四)服务期限:暂定二年。一年一签, 按照对供应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确认是否续签。 (五)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金额为劳务费总额的月平均数 按季度考核,采购人次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成交供应商工作情况出具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考核得分低于85分时,按照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餐饮服务考核标准(附件2)的要求进行相应扣款或处罚。 (六)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叁万元(¥3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如无安全事故如数退还供应商。 (七)权利义务 1、采购人权利与义务 1.1采购人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供应商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督权。有权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所持有效健康证。对采购人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餐饮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更换调整。 1.2考核分为百分制。采购人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考核结果低于85分时,采购人有权按考核结果扣减餐饮服务费或提出索赔,考核结果很差的,采购人有权与供应商解除餐饮服务合同。采购人有权根据需要对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 1.3接采购人服务、饭菜质量投诉且情况属实,供应商应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整改解决。若对采购人造成重大影响或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做出相应处罚或处理。 1.4采购人应安排固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与供应商的工作配合。 1.5负责检查监督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1.6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向供应商支付应付服务费用和其他各项应付款项。 1.7采购人应给予供应商行使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采购餐饮原材料含主副食、主料及辅料,提供符合供应商所需水、电源及照明等 提供放置清洁设备及工具的场所等。 1.8若供应商服务质量及饭菜质量得到普遍好评或在服务期间供应商员工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受到好评时,采购人可酌情给予供应商精神或物质奖励。 1.9若供应商为节能降耗提出合理化建议,采购人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可酌情给予供应商适当奖励。 1.10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采购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2、供应商权利与义务 2.1对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并履行要求的服务义务2.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 使用。 2.3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2.4供应商应当配备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人员,以确保服务质量。供应商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有效健康证、仪容端正、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2.5供应商进场后,所有人员应向采购人报备。供应商更换人员时,应提前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应及时给采购人报备。 2.6、供应商应遵循安全操作、文明作业的有关规定,在工作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7供应商负责安排工作人员住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保持团队的稳定。 2.8供应商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应身穿公司统-一配发的工装、佩戴工牌。工装须严格按采购人要求(每套不低于100元)执行,采购人将严格检查。 2.9供应商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注意节省水、电、能源使用和食材使用,降低餐饮服务成本。 2.10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将每天食品留样48小时,以便发生事故追查原因。 2.11供应商人员必须每天做好厨房、餐厅等所有工作场地的卫生及餐具清洁与消毒。 2.12供应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服从采购人管理,不得泄露秘密。 2.13供应商负责如期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工作期间,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楼串门、闲聊或私自从事、承接其他劳务活动。 2.14供应商在日常服务操作过程中若给采购人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由双方共同查清事实后,划分责任并明确赔偿事宜。情况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2.1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责任。 合同履行期限:2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至 2021年08月16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方式:购买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9日 15点24分(北京时间) 地点: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28号 联系方式:杨勇0737-62037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489号 联系方式:赵立云0737-42156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勇 电 话: 0737-6203753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超净工作台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170.00万元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竞争性磋商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09 招标文件: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竞争性磋商 2021年08月09日 15:34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 品目 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行政区域 赫山区 公告时间 2021年08月09日 15:34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1年08月09日至2021年08月16日每日上午:8:00 至 12:00 下午:14: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08月19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预算金额 ¥17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勇 项目联系电话 0737-6203753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2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杨勇0737-6203753 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48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赵立云0737-4215668 附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19日 15点24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202108035026 项目名称: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7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7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市局食堂劳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食堂劳务和运行服务釆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需求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类型:食堂劳务服务整体外包及食堂运行服务工作 2、项目位置: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康复路办公区食堂和益阳大道办公区食堂 3、服务面积 3.1康复路办公区食堂总面积445平方米,其中食堂操作间155平方米,大厅290平方米。3.2益阳大道办公区食堂总面积455平方米。 4、项目预算 预算金额捌拾伍万元/年,承包期限2年,包括食堂红、白案厨师及小工、服务员等员工的薪酬福利费用、食堂运行经营管理费以及相关税费、工作人员相关工作服装、社保、体检、伤残疾病及其他意外事项等费用 不含就餐所需原材料费用、原物料费用、水电天然气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费等费用。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否则为无效投标,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有可能会影响其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覆约,而投标人又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拟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五险)等不得低于2021年度益阳市相关岗位工资指导价平均水平的1.1倍( 1518元),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服务需求 1、服务区域: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康复路办公区食堂和益阳大道办公区食堂所辖全部区域。 2、服务对象: 500-600人用餐。 3、服务内容 1、500-600人的公务、生活用餐(含早、中、晚及节假日餐)及临时性的各种会议接待用餐的加工、制作和全程服务: 2、刷饭卡监督及相关报表的报送管理及服务 3、所辖区域卫生清洁服务 4、所辖区域各类设备、设施、消防灭火器、安全维护工作及确保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工作(包含小型设备设施的更换和维修) 5、餐饮输送梯维护卫生保洁,如发生故障,供应商应协助配合相关单位处理: 6、办理食堂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的年审 7、负责食堂食品卫生及整体安全等工作。 8、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食品留样、成本核算工作。 9、工作时间:按照采购人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工作时间,法定假日要留两名厨师及配套人员。10、人员配置18人: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康复路办公区食堂必须配备人员不少于10 名,其中,1名经理、2名厨师、1名白案、2名切配员,1名洗碗工、服务员3名(包厢服务员1名) 益阳大道办公区食堂必须配备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2名厨师、1名白案、2名切配员,1名洗碗工、服务员2名 厨师要求具备相关资格证书,承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两个食堂灵活安排人员。合计:不少于18人。 为保证服务质量,投标人配备的食堂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18人,低于上述人数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合同人数运行,不可以其他理由,如完成工作不需要这么多人为借口,拒绝执行,杜绝吃空饷。 (三)服务标准 1、为保障服务质量,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达到约定的餐饮加工及服务具体标准(见附件1) 2、进-步确保服务质量的落实,供应商将细化服务考核标准,便于采购人进行考核。(见附件2) (四)服务期限:暂定二年。一年一签, 按照对供应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确认是否续签。 (五)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金额为劳务费总额的月平均数 按季度考核,采购人次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成交供应商工作情况出具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考核得分低于85分时,按照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餐饮服务考核标准(附件2)的要求进行相应扣款或处罚。 (六)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叁万元(¥3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如无安全事故如数退还供应商。 (七)权利义务 1、采购人权利与义务 1.1采购人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供应商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督权。有权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所持有效健康证。对采购人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餐饮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更换调整。 1.2考核分为百分制。采购人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考核结果低于85分时,采购人有权按考核结果扣减餐饮服务费或提出索赔,考核结果很差的,采购人有权与供应商解除餐饮服务合同。采购人有权根据需要对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 1.3接采购人服务、饭菜质量投诉且情况属实,供应商应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整改解决。若对采购人造成重大影响或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做出相应处罚或处理。 1.4采购人应安排固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与供应商的工作配合。 1.5负责检查监督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1.6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向供应商支付应付服务费用和其他各项应付款项。 1.7采购人应给予供应商行使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采购餐饮原材料含主副食、主料及辅料,提供符合供应商所需水、电源及照明等 提供放置清洁设备及工具的场所等。 1.8若供应商服务质量及饭菜质量得到普遍好评或在服务期间供应商员工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受到好评时,采购人可酌情给予供应商精神或物质奖励。 1.9若供应商为节能降耗提出合理化建议,采购人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可酌情给予供应商适当奖励。 1.10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采购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2、供应商权利与义务 2.1对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并履行要求的服务义务2.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 使用。 2.3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2.4供应商应当配备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人员,以确保服务质量。供应商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有效健康证、仪容端正、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2.5供应商进场后,所有人员应向采购人报备。供应商更换人员时,应提前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应及时给采购人报备。 2.6、供应商应遵循安全操作、文明作业的有关规定,在工作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7供应商负责安排工作人员住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保持团队的稳定。 2.8供应商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应身穿公司统-一配发的工装、佩戴工牌。工装须严格按采购人要求(每套不低于100元)执行,采购人将严格检查。 2.9供应商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注意节省水、电、能源使用和食材使用,降低餐饮服务成本。 2.10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将每天食品留样48小时,以便发生事故追查原因。 2.11供应商人员必须每天做好厨房、餐厅等所有工作场地的卫生及餐具清洁与消毒。 2.12供应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服从采购人管理,不得泄露秘密。 2.13供应商负责如期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工作期间,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楼串门、闲聊或私自从事、承接其他劳务活动。 2.14供应商在日常服务操作过程中若给采购人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由双方共同查清事实后,划分责任并明确赔偿事宜。情况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2.1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责任。 合同履行期限:2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至 2021年08月16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方式:购买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9日 15点24分(北京时间) 地点: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益阳市康富南路489号领秀CBD801室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28号 联系方式:杨勇0737-62037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489号 联系方式:赵立云0737-42156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勇 电 话: 0737-6203753
  • 绿洁水务携台式激光颗粒物分析仪等产品亮相“十一五”成就展
    仪器信息网讯 2011年3月7日至14日,杭州绿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台式激光颗粒物分析仪、在线颗粒物分析仪以及在线综合毒性监测仪亮相国家“十一五”重大科技成就展。台式激光颗粒物分析仪  杭州绿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台式激光颗粒物分析仪,能够同时检测8个指定粒径(1.5-20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数量和分布,且选用液晶屏显示方式,水样流速为60ml/min,通讯接口RS-485(4线),工作电压220VAC(50Hz)或自备电源,可移动使用,非常方便,为新一代水处理工艺(膜处理)提供安全保障。在线颗粒物分析仪  同时,杭州绿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还提供在线颗粒物分析仪,适用于供排水、食品、制药、石化等行业。在线综合毒性监测仪  该仪器能监测超过5000种物质的生物综合毒性,每45min左右完成一次检测,侧标准差小于5%,主要用于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应急检测,是国内第一台基于发光菌法的在线综合毒性仪。目前,市场上的综合毒性仪多采用发光菌法且大部分为进口产品,价格要100多万,绿洁水务公司针对中国水质特点,自主研发的在线综合毒性监测仪成本仅为国外同类产品的一半,且维护费用低。  关于杭州绿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绿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是在外引美国水处理行业资深专家,内依托国内优势院校相关学科结成长期战略合作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公司专注于研发、生产、销售水质检测、监测设备,同时能提供饮用水水质检测、水处理工艺过程监测和城镇供水系统安全预警网络等整体解决方案及咨询的服务。此外,公司配套建有一个水处理检测、监测设备综合中试试验中心,质量管理标准计量和教研实验室,支撑公司所专注产业和服务的持续发展。
  • 排放物超标被罚 水务公司质疑检测报告起诉又撤诉
    12月2日,备受关注的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审判点首起案件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海南某水务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近日主动向海南二中院申请撤回对临高县人民政府和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的起诉。海南二中院经审查,作出准许其撤回起诉的裁定。  本报于11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报道。2015年8月,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临高污水处理厂排放物中悬浮物超标0.15倍为由,对负责运营的水务公司作出罚款1.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水务公司认为环境检测站采样不规范,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该案于2016年10月27日由海南二中院设在临高法院的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转送立案,11月24日在临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后,水务公司认为,作为负责污水处理的企业,应主动承担起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于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水务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遂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 《北京水务》第五次年会暨南城水环境改善研讨会在大兴召开
    为总结好2010年度期刊工作,进一步发挥期刊的交流平台功能并为南城水环境改善建言献策,《北京水务》期刊年会暨南城水环境改善研讨会于12月17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外研社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会议结合南城水环境现状、十一五成果及十二五规划构想,邀请了水务行业相关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做主旨发言。出席会议的领导有:北京市水务局总工程师陈铁、副总工程师丁跃元 出席会议的单位有:水利建管中心、水文总站、水保总站、南水北调办、各区县水务局、各水库、河湖管理处、北京市水利科学研究所以及北京排水集团、安恒公司、首创股份公司等。   安恒公司出席了会议  大会于17日下午2点召开,各大会单位负责人在会上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北京市水务局总工、北京市水利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做了题为《北京市水务局“十二五”规划思路》的发言 北京市水务局副总工、《北京水务》编辑部主编对《北京水务》期刊2010年的工作做了报告 北京市水文总站杨惠山主任做了题为《适应城市发展、创新水文服务模式,为实施城南计划提供技术服务》的发言 安恒公司总经理万众华以水务一体化管理为契机,做了题为《安恒公司为水务一体化管理做贡献》的发言。各位到会领导的发言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与欢迎,并表示将在2011年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针对十二五期间对环保提出的一系列规划和要求,努力改善水环境,为水质变的更好做努力。  安恒公司总经理万众华在会上的发言对安恒公司做了介绍,并对安恒公司近年来做出的骄人业绩向大家做了汇报,创新的提出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概念。在发言的最后安恒公司总经理万众华向大家阐述了安恒公司的愿景:安恒公司希望发挥先发整合优势,形成示范效应,安恒公司非常愿意和水务管理部门、水务企业、业界同行、资本领域的各个相关利益方共同努力,为我们有一个更安全的未来水世界!
  • 税务总局启动“反向开票”,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2024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部署。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新出台的《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一、明范围。《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二、明抵扣。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三、明优惠。《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为落实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二是允许纳税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给了纳税人又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实行“反向开票”后,部分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回收企业,也可适用“反向开票”。为保障这部分纳税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确,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四、增便利。《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一是各类票种均可开具。资源回收企业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数电票)反向开票,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票)反向开票,无需更换当前的开票系统。二是商品编码单独设置。三是开票额度因需调整。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进、销都需要开具发票,原有的发票开具额度需求有所提高。除上述措施外,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将持续增强。五、增规范。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方面,降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经营风险。此前,我国从事报废产品回收业务的自然人往往不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为购买方开具(或代开)发票、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实施“反向开票”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从事回收业务自然人的税收和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前端收废环节的“阳光化”经营,还将进一步助推销废、用废等后端环节“去风险”,从而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降低虚开发票风险。六、增效率。《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 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p style="margin: 0px 0px 14px background: whit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strong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仪器信息网/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讯/span/strong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 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公告,公告称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strong/span,继续对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strong/span,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span/pp style="margin: 0px 0px 14px background: whit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公告惠及10类研发机构与33类仪器设备,对应详细清单见: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324/534561.s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清单|33类仪器设备与10类研发机构/span/strong/a。/pp style="margin: 0px 0px 14px background: whit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135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7ae32ac-27a1-473f-930c-a75ec64da956.jpg" title="1.png" alt="1.png" width="500" height="135" border="0" vspace="0"//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strong公告原文及公告官方解读分别如下:/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国家税务总局/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 /span/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到期停止执行。/pp style="text-indent: 2em "特此公告。/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right "国家税务总局/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right "2020年3月11日/pp style="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trong/pp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pp  strong第一条 /strong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ppstrong  第二条 /strong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pp  strong第三条 /strong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p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 /pp  strong第五条 /strong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pp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pp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pp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pp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pp  strong第六条 /strong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pp  strong第七条 /strong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pp  strong第八条 /strong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pp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pp strong 第九条 /strong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pp strong 第十条 /strong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pp  strong第十一条 /strong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pp  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pp strong 第十二条 /strong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pp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pp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pp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pp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pp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pp  strong第十三条 /strong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pp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pp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pp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pp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pp strong 第十四条 /strong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pp  strong第十五条 /strong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pp  strong第十六条 /strong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pp  strong第十七条 /strong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pp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pp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pp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pp  strong第十八条 /strong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pp  strong第十九条 /strong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pp strong 第二十条 /strong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pp strong 第二十一条 /strong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1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ffff8e3-5d76-4de3-9022-57735bf76035.jpg" title="2.png" alt="2.png" width="500" height="1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一、《办法》出台的背景/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办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pp style="text-indent: 2em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pp style="text-indent: 2em "《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pp style="text-indent: 2em "1.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pp style="text-indent: 2em "2.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退税申报/pp style="text-indent: 2em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pp style="text-indent: 2em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pp style="text-indent: 2em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p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果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待研发机构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p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果研发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如果研发机构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须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申报纳税后,方能办理退税。/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pp style="text-indent: 2em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pp style="text-indent: 2em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pp style="text-indent: 2em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违法违规的处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果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三、执行期限/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91号公告规定,《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pp style="text-indent: 2em " /ppbr//ppbr//p
  •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税务总局表态!
    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围绕税务部门如何更好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与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负责人座谈交流。座谈会上,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及6家从事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负责人,先后围绕进一步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税收政策、税费服务以及征管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胡静林指出,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部门将立足税务部门职能责任,着力推进政策运行更加顺畅,着力推进税费服务更加便利,着力推进行业秩序更加规范,为扎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胡静林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近年来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促进了相关行业企业发展壮大。今年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在税收方面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措施。税务部门紧锣密鼓抓好落实,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制度完善改进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加强宣传辅导服务,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以税收政策的运行通畅、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大幅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同时,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以及地方违规招商引资造成的“政策洼地”进行虚开骗税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等8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作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震慑;对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大处理力度并追究相应责任,着力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更加坚决有力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24)~~~~~2024年4月17-19日苏州,一场专属科学仪器人的产业峰会,等您来~ 官网报名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ccsi/2024/ 扫码抢票 联系方式: 报告及参会报名: 17600646530 黄女士 赞助及媒体合作: 13552834693 魏先生 微信添加accsi2006或发邮件至accsi@instrument.com.cn (注明单位、姓名、手机)咨询报名。
  • 川仪股份监事会主席罗明亮辞职 曾任重庆水务财务总监
    右二:罗明亮先生  川仪股份11月22日公告,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监事会主席罗明亮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罗明亮先生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罗明亮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尽快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增补新的监事人选、选举监事会主席。  公开信息显示,罗明亮,男,196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罗明亮先生于1987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重庆市第三公交公司副经理,冠忠(第三)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重庆水务(601158,股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委员、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 清单|税务总局国产设备全额退税:33类仪器设备10类研发机构
    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324/534535.s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span/a(下称《管理办法》)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详细退税办法点击/span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324/534535.s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76, 240) "《管理办法》/span/a/span/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127, 127, 127)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135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748ca0d4-e292-4a7a-af7b-01064af03f24.jpg" title="0.jpg" alt="0.jpg" width="500" height="135" border="0" vspace="0"//ppbr//p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根据91号公告,“研发机构”包含10大类,“国产设备”包含33大类,具体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33类“国产设备”/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一、实验环境方面/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清洗循环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三、实验室专用设备/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电生理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10类“研发机构”/span/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pp style="text-indent: 2em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p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pp style="text-indent: 2em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pp style="text-indent: 2em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pp style="text-indent: 2em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pp style="text-indent: 2em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strong/ppbr//p
  •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各省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快推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2022年4月20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可享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附全文)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使大家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高效准确适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明确: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享受内容1.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4.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日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享受条件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 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 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3. 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3.《财政部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政策案例某企业从事药品制造,属于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六个行业中的生物药品制造业。其2020年12月新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设备价值560万元,原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允许企业对该批新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处理。如企业采取双倍余值递减法则该批设备年折旧率=2÷10x100%=20%,2021年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x20%=112万元,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x20%=89.6万元,2023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89.6)x20%=71.68万元。附:《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pdf
  •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来了:仪器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于国内仪器研发企业节省研发成本是重大利好。然而,部分仪器企业也十分想要知道:享受到这项政策红利是否还有其他的附加条件?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官方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仅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小编将以上公告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于仪器企业加深了解此项政策的“前世今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8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自2019年12月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三、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六、申报及备案管理(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的规定执行。(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七、后续管理与核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附件:(点击此链接打包下载下列附件)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8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种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二)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投入费用口径和多用途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的归集要求,细化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97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细化折旧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口径和多用途仪器、设备折旧费用归集要求,进一步调整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四)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口径和多用途摊销费用的归集要求,进一步调整摊销费用的归集方法。  明确加速摊销的归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本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  此类费用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包括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其他相关费用口径等内容,适度拓展其他相关费用范围。  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除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类型外,其他类型的费用能否作为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扣除限额后加计扣除,政策一直未明确,各地也执行不一。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同时考虑到人才是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因素,公告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费用基础上,明确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  (七)明确其他政策口径  1.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2.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97号公告明确了特殊收入冲减的条款,但未明确在确认特殊收入与研发费用发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处理问题。本着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公告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  3.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税收上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出于以下两点考虑,公告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5.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一是明确加计扣除的金额。财税〔2015〕119号要求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实际执行中往往将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理解为委托关联方研发的需执行不同的加计扣除政策,导致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依据政策本意,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委托关联方和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其加计扣除的口径是一致的。为避免歧义,公告在保证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口径不变的前提下,对97号公告的表述进行了解释,即:97号公告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二是明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财税〔2015〕119号已明确了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此为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则,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公告对此口径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由于对政策口径的理解不一,导致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涵盖的费用范围的理解也不一致,诸如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托方发生的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等口径。在充分考虑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和受托方的执行成本等因素后,公告将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明确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三、明确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在执行时间上,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从适用对象上讲,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也应适用本公告。
  • 【案例】71套在线悬浮物分析仪(innoCon6800T)用于深圳水务集团坪山河河道排水监测项目
    安装时间:2019年12月安装地点:深圳坪山河仪表品牌:英国jensprima(杰普)仪表型号:innoCon6800T+innoSens810T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水务集团)是集自来水生产及输配业务、污水收集处理及排放业务、水务投资及运营、水务设施设计及建设等业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水务服务商。承担着深圳市97%的供水业务以及特区内99%的污水处理业务,供水能力达到771万吨/天,居全国首位,同时污水处理能力居全国前列,公司的供水能力、技术服务、生产质量广受认可!项目简介: 现场安装图:英国jensprima杰普仪器在这次河道监测项目中提供了71套innoCon6800T在线悬浮物(SS)分析仪,仪表配备进口传感器,采用斜面设计,有效的保障了河道水质监测的数值准确。而且为了满足客户实际使用要求:包括电缆线不同规格的延长、安装方式、河道流速等等因素,我们私人订制的为客户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案,反复进行测试,并且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调试,并对现场相关的仪表维护人员进行培训,保证了产品的正常运行,客户对杰普仪器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比较满意,后续也会继续采购我司的产品。技术人员现场培训: 杰普仪器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性价比更高、更能满足客户测量需求的产品,2020年我们会陆续推出一些新的产品,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杰普仪器,共同成长、合作共赢! 案例提供: 售后 曹工
  • 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175.70万元采购水质分析仪
    详细信息 [招标公告]关于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服务的公告[重发公告]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10-30 [招标公告]关于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服务的公告[重发公告] 招标公告 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服务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320724-ZHJY-20231001-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服务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已落实(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灌南县; 2.1.2招标控制价:175.7024万元(高于该控制价否决其投标); 2.1.3服务期: 两年(硕项湖应急水源地服务期自2023年11月-2026年2月;其余服务期均为2024年2月-2026年2月); 2.1.4其他: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保养服务,并配合该项工作提供配套服务;包括零配件、耗材、标液、试剂、维保等; 2.3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需求方:灌南县硕项湖水厂、北六塘河取水口、灌南县田楼自来水厂、灌北泵站、硕项湖应急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必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5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需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授权代表参与投标,需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投标人确定的代理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全过程(含异议投诉); 3.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并具有运营维护的仪器设备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及项目授权函;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①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 投标人无不良行为(在公示期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投标人无借牌挂靠行为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可自拟),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承诺。企业不良行为省内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布为准,省外以各省(含地级市,不含县级市)行业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 ②挂靠、出借、出让资质的一经查实,将对此不良行为进行曝光,限制其一年投标权; ③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以“信用中国”公布的“失信惩戒”查询对象模块的信息为准; ④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执行苏建招函[2018] 17号文。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 4.其他 4.1异议与投诉时执行苏建规字【2016】4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其中: (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发布时间在20日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发布时间在10日至19日的,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发布时间在7日至9日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发布时间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注:投诉经办人应为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 (4)异议时未提出的事项,投诉时不予受理;异议、投诉的提出及后续处理须由投标人投标时确定的授权委托代表全程参与,转委托无效。 5.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满分100分:投标报价100分。 (一)投标报价100分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0分; 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减0.9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减0.6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基准价的确定: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视频直播中通过摇号机进行抽取以下两种方法中的其中一种方法,计算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在不见面交易系统视频直播中通过摇号机随机抽取确定;K值取值范围:95%、96%、97%、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的取值范围为65%、70%、75%、80%、85%,K1值取值范围:95%、96%、97%、98%;Q1、K1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在不见面交易系统视频直播中通过摇号机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100%。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K2值取为90%。 注: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获取时间:网上投标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 2023 年11月6日,登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投标报名成功后下载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工作,本项目不接受现场报名。下载招标文件以后可以对该标段进行投标相关操作,否则无法投标;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份0元,售后不退; 6.3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和相关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1月10日10时 00分。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投标文件上传; 注: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具体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特别提醒:为落实省级相关部门不见面开标交易模式,本工程须在开标前完成不见面开标程序。各投标单位在报名前应慎重考虑并确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投标文件。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及11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 重要提醒 1.如果您是第一次在连云港地区进行网络投标(网络系统7.0版),请您先联系江苏CA公司和江苏翔晟办理网络投标密码锁和企业电子签章,然后联系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进行密码锁的激活,用密码锁登录相关网站会员系统的诚信平台进行诚信信息库的操作,完善诚信库相关内容,以上步骤不进行或操作不完善,可能导致无法进场交易。 连云港市招投标中心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苏CA和签章业务: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楼一楼) 密码锁激活: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负责激活 登录网站: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江苏CA及签章业务 总部(南京) 连云港 孙莉莉 连云港耿立珍 公司客服电话 025-96010 18005133017(微信同号) 17751872787(微信同号) 4001662366 江苏CA(国信CA) 周梦雪 魏飞 15298603303 18261319191 2.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说明 招(投)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招(投)标文件时,应使用连建招办[2018]2号文规定的示范文本格式。 国泰新点和广联达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均已衔接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7.0版招投标系统平台,投标人可自行使用。投标过程中遇到软件问题可联系相应软件公司寻求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如下: 软件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泰新点 连云港国泰新点软件客服技术支持电话 400-998-0000 连云港本地技术支持电话 0518-85861319 广联达 郑磊 13812332568 刘书丹 18651253807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伟之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灌南县 地 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中路78-2号 邮 编:222500 邮 编:222000 联系人:封工 联 系 人:李工 电 话:0518-83269010 电 话:0518-85855258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水质分析仪 开标时间:2023-11-10 00:00 预算金额:175.70万元 采购单位: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伟之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招标公告]关于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服务的公告[重发公告]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10-30 [招标公告]关于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服务的公告[重发公告] 招标公告 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服务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320724-ZHJY-20231001-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服务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已落实(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灌南县; 2.1.2招标控制价:175.7024万元(高于该控制价否决其投标); 2.1.3服务期: 两年(硕项湖应急水源地服务期自2023年11月-2026年2月;其余服务期均为2024年2月-2026年2月); 2.1.4其他: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保养服务,并配合该项工作提供配套服务;包括零配件、耗材、标液、试剂、维保等; 2.3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维保需求方:灌南县硕项湖水厂、北六塘河取水口、灌南县田楼自来水厂、灌北泵站、硕项湖应急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必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5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需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授权代表参与投标,需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投标人确定的代理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全过程(含异议投诉); 3.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并具有运营维护的仪器设备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及项目授权函;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①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 投标人无不良行为(在公示期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投标人无借牌挂靠行为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可自拟),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承诺。企业不良行为省内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布为准,省外以各省(含地级市,不含县级市)行业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 ②挂靠、出借、出让资质的一经查实,将对此不良行为进行曝光,限制其一年投标权; ③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以“信用中国”公布的“失信惩戒”查询对象模块的信息为准; ④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执行苏建招函[2018] 17号文。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 4.其他 4.1异议与投诉时执行苏建规字【2016】4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其中: (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发布时间在20日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发布时间在10日至19日的,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发布时间在7日至9日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发布时间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注:投诉经办人应为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 (4)异议时未提出的事项,投诉时不予受理;异议、投诉的提出及后续处理须由投标人投标时确定的授权委托代表全程参与,转委托无效。 5.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满分100分:投标报价100分。 (一)投标报价100分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0分; 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减0.9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减0.6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基准价的确定: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视频直播中通过摇号机进行抽取以下两种方法中的其中一种方法,计算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在不见面交易系统视频直播中通过摇号机随机抽取确定;K值取值范围:95%、96%、97%、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的取值范围为65%、70%、75%、80%、85%,K1值取值范围:95%、96%、97%、98%;Q1、K1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在不见面交易系统视频直播中通过摇号机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100%。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K2值取为90%。 注: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获取时间:网上投标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 2023 年11月6日,登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投标报名成功后下载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工作,本项目不接受现场报名。下载招标文件以后可以对该标段进行投标相关操作,否则无法投标;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份0元,售后不退; 6.3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和相关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1月10日10时 00分。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投标文件上传; 注: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具体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特别提醒:为落实省级相关部门不见面开标交易模式,本工程须在开标前完成不见面开标程序。各投标单位在报名前应慎重考虑并确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投标文件。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及11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 重要提醒 1.如果您是第一次在连云港地区进行网络投标(网络系统7.0版),请您先联系江苏CA公司和江苏翔晟办理网络投标密码锁和企业电子签章,然后联系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进行密码锁的激活,用密码锁登录相关网站会员系统的诚信平台进行诚信信息库的操作,完善诚信库相关内容,以上步骤不进行或操作不完善,可能导致无法进场交易。 连云港市招投标中心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苏CA和签章业务: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楼一楼) 密码锁激活: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负责激活 登录网站: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江苏CA及签章业务 总部(南京) 连云港 孙莉莉 连云港耿立珍 公司客服电话 025-96010 18005133017(微信同号) 17751872787(微信同号) 4001662366 江苏CA(国信CA) 周梦雪 魏飞 15298603303 18261319191 2.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说明 招(投)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招(投)标文件时,应使用连建招办[2018]2号文规定的示范文本格式。 国泰新点和广联达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均已衔接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7.0版招投标系统平台,投标人可自行使用。投标过程中遇到软件问题可联系相应软件公司寻求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如下: 软件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泰新点 连云港国泰新点软件客服技术支持电话 400-998-0000 连云港本地技术支持电话 0518-85861319 广联达 郑磊 13812332568 刘书丹 18651253807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伟之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灌南县 地 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中路78-2号 邮 编:222500 邮 编:222000 联系人:封工 联 系 人:李工 电 话:0518-83269010 电 话:0518-85855258
  • 政策再加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内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方式的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1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税收红利兑现更及时,纳税人有了更多获得感。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李杨表示,公司每年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10月份便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对企业来说能够及时缓解资金压力,对发展前景更有信心,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改项目投入,提高智能化改造和新品研发力度。  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财务负责人袁云霞介绍,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计能释放650万元的现金流,辅助账体系填写量大大减少,全部研发项目可统一计算,享受过程更简化了,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的底气和信心都更足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xls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3日
  • 约20万亿市场空间!智慧水务迎发展新机遇!
    水务行业是城市基本服务行业之一,是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居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产业。在“双碳”背景及“十四五”规划指引下,国内水务行业已逐渐向“构建智慧水利体系”发展。智慧水务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水务技术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掘数据价值和逻辑关系,实现水务业务系统的控制智能化、数据资源化、管理精确化、决策智慧化,保障水务设施安全运行,使水务业务运营更高效、管理更科学和服务更优质。2021年以来,多项相关政策发布,再次为智慧水务发展赋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纲要》”)中提及,我国正大力支持新基建,推广节能降碳项目,推动数字化转型。为贯彻落实《纲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曾发布《城镇水务2035年行业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水务行业将聚焦饮用水安全保障、“厂网河湖”水环境治理、城镇排水防涝、资源节约绿色循环、水务产业数字化5大业务领域。可见,“十四五”期间,诸如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核心技术,对于水务行业智慧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发改委、水利部在水安全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划与政策出台:2021年12月,发改委曾编制《“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这是国家层面首次编制实施的水安全保障五年规划,提出要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进国家水网工程建设。同期,发改委和水利部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专项支持范围,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标准和安排方式。显而易见,在政策驱动下,传统水务企业通过智慧升级,从粗放式发展转向精细化管理,势在必行。来自“碳达峰”“碳中和”“新基建”的重大利好,将成为智慧水务行业发展的驱动力之一。基于此,为促进我国水务行业的智慧化转型,仪器信息网将于10月26日举办“第一届智慧水务 ”主题网络研讨会。6位报告人齐聚直播间,在线分享智慧水务相关经验!免费参会: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wamp20221026/会议日程:时间报告题目报告嘉宾9:30-10:00城市供水监测预警及其业务化平台标准化研究贾瑞宝(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 主任/研究员)10:00-10:30待定安捷伦10:30-11:00粤海水务的平台构建与思考(拟定)马进泉(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水务研究院院长)14:00-14:30澳门自来水智慧水务简介赵禹(澳门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经理)14:30-15:00关于水务行业低碳及智慧运行的思考索学越(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智慧规划经理)15:00-15:30"智碳"污水处理厂的现在与未来周珉(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水研究中心主任)
  • 跨界或成常态?华为、平安联合拿下深圳智慧水务大单!
    p  从“十二五”时期的充分酝酿,到“十三五”时期的火热度有增无减,我国环保产业加速分化,吸引了众多企业跨界。在仪器信息网之前的报道中曾提到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921/493713.shtml" target="_sel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地产大鳄万科中标1.91亿水质监测项目”/span/a、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925/493882.shtml" target="_sel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中国移动中标2400万空气站建设运维项目”/span/a引起业内不小的关注。近日,跨界再现,华为与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中标深圳市智慧水务一期工程,并且中标价创跨界新高,接近4.5亿元。/pp  详情如下:/pp  招标项目编号: 44030020190082003/pp  招标项目名称: 深圳市智慧水务一期工程/pp  标段名称: 深圳市智慧水务一期工程/pp  项目编号: 44030020190082/pp  项目名称: 深圳市智慧水务一期工程/pp  公示时间: 2019-12-26 14:49 至 2019-12-31 14:49/pp  招标人: 深圳市水务科技信息中心/pp  招标代理机构: 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pp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pp  中标人信息/pp  中标人: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p  中标价: 投标报价:44598.0654万元 下浮率:2%/pp  中标工期: 本项目总工期为730个日历天/pp  在万科以接近2亿元中标“深圳市河流水质科技管控项目”之初,业内人士更多的是震惊以及“狼多肉少”的担心。然而,当越来越多不同行业背景、不同优势的企业进入某一行业,反而说明了这个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环境领域无论是环境管理还是环境治理,在高科技应用、互联网应用方面还只是开始,跨界可能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1583fe20-4a90-46f2-86de-3b3d06a91f0a.jpg" title="绿仪社.png" alt="绿仪社.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span/strong/p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1.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3.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9月30日
  • 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1553.00万元采购光电直读光谱
    详细信息 [新]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资格后审公告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6-15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新]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资格后审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2023-06-15 项目编号 B3206010318000515 项目名称 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 标段编号 B3206010318000515001001 标段名称 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 工程类型 材料设备 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招标人为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南通 2.2规模:约1553万元/年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交货地点:具体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送货 2.5交货期:接到采购方通知48小时之内送达,以最后一批货物到达指定到货地点开箱验收后为准 2.6合同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货物制造商,并提供有能力生产本项目所有规格产品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自2020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供货数量在4.5万台及以上的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的单份销售合同(指单一用户,单份合同包括总价合同或框架合同)。 注:投标人需提供销售合同和与之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数量以实际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为准,增值税发票必须具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及销售方的盖章,否则不予认可)及业主安装竣工验收证明(或安装调试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开票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 5、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详见第二章第10条附件2)。 6、投标人提供中标承诺函(格式见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7月10日9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3年7月10日9时30分。 5.2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样品的递交 1.提供“DN20的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样品。 2.样品出样的时间:2023年7月10日上午8点30分-2023年7月10日上午9点30分前; 3.样品出样地点: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21号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4楼404(联系人: 余管琦,联系方式:18252775228)。 4.开标时,投标人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或经评标委员为一致认定样品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5.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样品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安装、摆放。 6.样品的制作、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7.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在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当场封样,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投标人自行取回,招标人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R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21号 地 址:南通市红星路1号太阳鑫城1幢东单元6楼 联 系 人:马工 联 系人:李晓鸥 电 话:0513-89158230 电 话:0513-89010636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1229813286@qq.com 2023年6月15日 附件: 招标人承诺书.jpg 招标文件正文.pdf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光电直读光谱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1553.00万元 采购单位: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新]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资格后审公告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6-15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新]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资格后审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2023-06-15 项目编号 B3206010318000515 项目名称 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 标段编号 B3206010318000515001001 标段名称 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 工程类型 材料设备 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招标人为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采购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南通 2.2规模:约1553万元/年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交货地点:具体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送货 2.5交货期:接到采购方通知48小时之内送达,以最后一批货物到达指定到货地点开箱验收后为准 2.6合同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货物制造商,并提供有能力生产本项目所有规格产品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自2020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供货数量在4.5万台及以上的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的单份销售合同(指单一用户,单份合同包括总价合同或框架合同)。 注:投标人需提供销售合同和与之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数量以实际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为准,增值税发票必须具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及销售方的盖章,否则不予认可)及业主安装竣工验收证明(或安装调试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开票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 5、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详见第二章第10条附件2)。 6、投标人提供中标承诺函(格式见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7月10日9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3年7月10日9时30分。 5.2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样品的递交 1.提供“DN20的无源光电直读式远传水表及NB-IOT水表”样品。 2.样品出样的时间:2023年7月10日上午8点30分-2023年7月10日上午9点30分前; 3.样品出样地点: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21号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4楼404(联系人: 余管琦,联系方式:18252775228)。 4.开标时,投标人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或经评标委员为一致认定样品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5.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样品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安装、摆放。 6.样品的制作、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7.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在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当场封样,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投标人自行取回,招标人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R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21号 地 址:南通市红星路1号太阳鑫城1幢东单元6楼 联 系 人:马工 联 系人:李晓鸥 电 话:0513-89158230 电 话:0513-89010636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1229813286@qq.com 2023年6月15日 附件: 招标人承诺书.jpg 招标文件正文.pdf
  • 重磅!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官宣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 455万!江西省水务水科学检测研发有限公司离子色谱等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江西省水务水科学检测研发有限公司区域中心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预算金额:455.41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设备供货地点:江西省境内,业主指定地点。2.2 招标规模:离子色谱等设备采购,招标控制价455.41万元,详见工程量清单。2.3 交 货 期:根据招标人要求,自下达供货通知单之日起30天内交货。2.4 标段划分:1个设备采购标。2.5 招标内容:详见货物清单。2.6 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合同履行期限:自下达供货通知单之日起30天内交货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哈希公司喜获水务专业品牌“水之星奖”
    为表彰国内外涉水企业对中国水务(水利)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总结行业经验,树立优秀企业典型,促进水务(水利)市场的繁荣发展,继2009、2010、2011年成功举办水务行业年度评选后,由中国水利协会、中国水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中国水利报社共同主办,2012年度&ldquo 水之星&rdquo 评选活动隆重举行。2012年度的&ldquo 水之星&rdquo 评选活动,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尽早发挥政策效力,实现水利水务领域发展的新跨越;同时也为更加科学有效的整合企业和政府资源,搭建水务企业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的平台,适应新政策背景下的水务市场环境,更好的表彰在水务行业内长期服务的领先企业,特设四大奖项。历经水利部、建设部、行业领导及专家三轮的投票和探讨,哈希公司喜获水务专业品牌 The Professional Water Brand 2012水之星奖。
  • 聚焦赛莱默2016两起收购案 智慧水务势头强劲
    近年来,智慧水务已成为传统水务领域转型升级或业务拓展的重要方向。老牌水务公司赛莱默(Xylem)2016年以两笔并购开启智慧水务的转型战略,今年将着力整合并购业务,并将其带入中国市场。  “我们将利用先进的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智能计量技术、管网测漏技术、监测和预警性运营和维护系统,提升‘智慧水务’(Smart Water)能力。”赛莱默公司中国总裁吕淑萍表示。  随着2015年国家颁布的“水十条”的推进,以及黑臭水体治理大考临近等政策红利的释放,2016年,赛莱默中国的水处理业务得到迅猛增长,订单和项目规模都创历史新高。其中最典型的项目是为亚洲最大的地下污水厂北京槐房再生水厂提供全部的泵送和搅拌设备。  赛莱默并未向媒体透露中国市场的具体表现,不过吕淑萍表示,过去几年中国市场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  与其他外企一样,赛莱默也和中国企业合作,参与“一带一路”项目。赛莱默中国副总裁、对外事务总监董瑞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赛莱默已参与了20个“一带一路”项目,覆盖了印尼、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越南等17个国家和地区,为这些炼厂、矿厂、电站等项目提供泵送系统。  收购开启智慧水务转型  在发达国家,智慧水务已是较为成熟的概念。  美国市场研究公司Grand View Research的数据显示,未来几年北美地区智慧水务的市场空间增速稳定在15%左右,市场规模将从2015年的不到30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约58亿美元。  亚太地区的智慧水务市场将是未来几年内增长最快的地区性产业,到2020年该区域市场价值预计将超过35亿美元。  而我国的智慧水务,据中信证券研报指出,目前正在从数据建库、信息化平台向丰富的智慧应用拓展,体系尚不完善,处于布局、试点阶段,随着国家建设智慧城市相关政策的推动和市场需求的激励,智慧水务将迎来爆发式的增长。  中商产业研究院则预计,“十三五”期间,智慧水务将进入加速发展的时期,其市场的竞争格局将逐渐由分散向集中过渡,水务行业将产生百亿元营收、千亿市值的标杆性企业。  据业内人士表示,作为近几年逐渐火热的新兴行业,智慧水务至今尚未有行业公认的标准。目前,较为权威的是住建部2015年启动编写并已出版的《智慧水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指南》。国际上也没有一个国家敢说真正实现了智慧水务,国内市场上还未出现拥有绝对领先地位的企业。  董瑞萍表示,智慧水务涉及广泛,是一个宏观概念。一家公司可提供智慧水务的一部分解决方案。赛莱默可提供管网、泵送产品,再把其他技术提供商的技术集成在一起就是智慧水务。“能够把整个水务管理智能化,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就是智慧。”  智慧水务已被视为解决国内水资源紧张、水安全环境以及节约用水等问题的重要途径。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供水总量为6103.2亿立方米,若取平均制水电耗值310千瓦时/千立方米,则供水行业的用电量为1892亿千瓦时。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假设智慧水务能使管网漏损率降低约5%,单位电耗降低约10%,取平均制水成本2元/立方米,平均电价0.8元/千瓦时,那么可减少的经济损失将超过760亿元。  正是看中了智慧水务的发展前景,ABB、通用电气(GE)、施耐德电气(Schneider Electric)、西门子(Siemens AG)等工业巨头纷纷布局。其中,施耐德电气2015年就在中国落地了首个实质性项目。  国内市场上,三川智慧、积成电子等上市公司都已有所布局。地方水务集团也不落下风。深圳水务集团2016年5月31日和中国电信、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智慧水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户表集抄、管网监测、水务信息化应用整合等一系列创新合作,加快深圳水务业务向“互联网+智慧水务”的转型。  作为老牌水务公司,赛莱默以两起并购开始了智慧水务的转型战略。2015年赛莱默营收为37亿美元,2016年10月就斥资约17亿美元收购了Sensus公司,从而开辟了适用于水、气和电力工业设施的智能计量、网络技术和高级数据分析业务。  据悉,Sensus是一家水务、电气和天然气行业的智能计量装置、网络技术和高级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在全球共安装了八千多万个计量装置,于2007年成立了申舒斯仪表系统(福州)有限公司。这项收购被赛莱默总裁兼首席执行官Patrick Decker评为“公司策略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同年11月,赛莱默还收购了新加坡智能水分析公司Visenti,获得了供水与户外管网输送监测技术能力。  据吕淑萍介绍,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在2017年利用并购优势开发智慧水系统,未来还将带入中国市场。  污水处理碳减排成本低  水行业另一大热点是污水处理。  目前,污水处理的新增设施需求空间已十分有限。2015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已超过3800座,日处理能力达1.62亿立方米,超过了美国1.25亿立方米的处理能力。  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92%,县城的污水处理率也达到了85%以上。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还显示,全国工业污水排放量已连续多年以约2%的速度递减。  不过,重点流域和城市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还是为赛莱默水处理业务提供了增长空间,过去一年项目规模和订单额度均有重大突破。  吕淑萍认为,中国污水处理还需要关注节能减排问题。节能可帮助污水处理厂降低耗电量,减少运营成本 与能源交通等其他行业相比,污水处理领域碳减排成本较低,可以投入较少的成本为国家增加碳汇。  她列举了一个例子,赛莱默中国为南方某个城市做变频调节,60个泵站平均节能45%,最高节能达到65%,每年可节省电费六七百万元。  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和国外相比,国内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较低。过去十年间,污水处理厂经历了高速建设期,但不少污水处理厂是“为建而建”,甚至有些建好了但没有运行。  2016年12月,赛莱默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联合发布了最新研究报告《中国污水处理行业碳减排路径及潜力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指出,污水处理在控制水污染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但同时又是重要的碳排放源。目前,“以高能耗高物耗为基础的优质出水”以及由此带来的“减排水污染物、增排温室气体”现象似有加重趋势。应该看到,在获得良好处理效果的前提下,挖掘所有潜力降低能耗物耗、最大程度地减少碳排放,实现低碳污水处理,是污水处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方向。  “十二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电耗年平均增加12.9%,随着城镇化率、污水处理率、污泥处理处置率不断提高以及排放标准的提高,污水处理电耗还将进一步增加。报告认为,应及早采取措施提高行业能效,降低间接碳排放。  根据报告的测算,利用现有技术提高污水处理综合能效,资源回收等措施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近1600万吨,为2015年总碳排放量的39.4%。  吕淑萍称,以北控为例,节能减排改造基本1到2年内可收回成本,此后带来的耗电量的节省,还将继续帮助污水处理厂降低运营成本。  谈及2017年水处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战略,吕淑萍表示看好市政水处理、工业水处理和监测等细分领域的发展。  公司2017年则将利用并购优势开发智慧水系统,完善二次供水市场、热力市场能力,巩固在水和污水输送和处理业务能力,发展工业领域细分市场业务,并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 包头市水务局将投资2310万建水质检测中心
    近日,记者从包头市水务局获悉,水务局将投资2310万元,建设独立于供水企业、直接行使管理水质的高标准水质检测中心,使包头市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指标要求。  据了解,目前,包头市除卫生监督部门对水质按季度进行抽查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尚无专门机构、专业手段对水质进行监管,存在水质监测缺项、密度低、反应滞后等问题。特别是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的监管缺失,急需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管体系,开展水质监测和监管。  拟建的包头市水质检测中心将坚持监督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城镇与乡村相结合、近期实效与远景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对城市自来水公共供水系统水源地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进行管理和定期检测 对城市健康水供水水质进行管理和定期检测 对全市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进行管理和定期检测 供水系统危急状态下的水质检测 市区范围广大农村牧区人畜饮水水质的检测 其他用水,包括城市污水、城市杂用水、景观用水等检测。  为了实时监控水质情况,水务局还将逐步建设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以20万人为单位共布设35个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点。
  • 北京:自来水管被指流出红线虫 水务部门介入调查
    从水管流出的自来水里有虫子?昨天,丰台区南苑乡分钟寺村的住户们称,停水十几个小时来水后,他们发现自来水管中流出的水里有成团的细长红虫。分钟寺村委会工作人员对此未予以认同。目前丰台区水务部门正在调查。  昨天上午,记者刚来到分钟寺村七分队351大院,就被20多位情绪激动的住户们围住。一位住户端着一盆水出来,称这是昨天凌晨刚从自家的自来水管接的。记者看到,水中蠕动着长短不一的红虫,长的有四五厘米,短的也有一厘米左右。这些虫子粗细和人的头发差不多,有些抱成一团。  住户们称,以前停水后再来水时就发现水里有这样的虫子,但由于数量比较少,“沉淀一下烧开了也就喝了”,但没想到昨天接的水中“虫子居然抱团了,也太多了”。  据住户们反映,今年春节后,大院里的自来水就时断时续,最近几个月出现了停水现象。从每天早晨六七点钟开始停,到凌晨两三点才有水,这期间“水管里一滴水都流不出来”。住户们白天都没有水用,只能等到凌晨再从睡梦中爬起来接水。住户们还说,这几个月来,已经向村里反映过停水情况,但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分钟寺村委会一位工作人员称,351大院的住户们所使用的都是村里自备井的水,接到反映后已派人去住户家中检查,但拧开自来水管后“没有发现水里有虫子”。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由于没有亲眼见到住户盆中有虫子的水是从水管里流出来的,因此不能判断是否确有此事。至于村民反映的停水问题,该工作人员说,351 大院离自备井水泵较远,住户房屋较密集,因此水压小,“用水高峰时期容易出现没水的现象,但不是停水。”  丰台区水务局值班工作人员表示,水中发现虫子的现象“不太可能”,他记录相关信息后,会启动调查程序,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
  •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199.94万元采购气体流量计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气体流量计 开标时间: 2021-09-13 10:00 采购金额: 199.94万元 采购单位: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 周先生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源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小林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22 招标文件: 附件1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1年08月22日 11:43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专用仪器仪表/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行政区域 霞浦县 公告时间 2021年08月22日 11:4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1年08月23日至2021年08月27日每日上午:8:30 至 12:00 下午:15: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3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 开标时间 2021年09月13日 10:00 开标地点 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开标室) 预算金额 ¥199.9372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小林 项目联系电话 18650559262 采购单位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47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方式:18659381117 代理机构名称 福建源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林 联系方式:18650559262 附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YD(宁)21054 项目名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99.9372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9.9372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预算价 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 1 1-1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1批 1999372 1999372 35000 合同履行期限:以项目为单位,中标人在采购人发出的《产品订货单》后20天内进行产品发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节能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执行《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 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 ),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 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 )。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23日 至 2021年08月2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 方式:网络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9月1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1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办理报名手续: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将《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表格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达、传真、发邮件或邮寄至我公司。且购买招标文件时的公司名称应与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 领取标书登记表 招标文件编号:FJYD(宁)21054 项目名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报名公司名称: 联系人: E-mail: 所投合同包号: 合同包1 手机: 电话: 传真: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472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方式:186593811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源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 联系方式:联系人:小林 联系方式:186505592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林 电 话: 18650559262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气体流量计 开标时间:2021-09-13 10:00 预算金额:199.94万元 采购单位: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源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22 招标文件: 附件1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1年08月22日 11:43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专用仪器仪表/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行政区域 霞浦县 公告时间 2021年08月22日 11:4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1年08月23日至2021年08月27日每日上午:8:30 至 12:00 下午:15: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3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 开标时间 2021年09月13日 10:00 开标地点 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开标室) 预算金额 ¥199.9372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小林 项目联系电话 18650559262 采购单位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47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方式:18659381117 代理机构名称 福建源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林 联系方式:18650559262 附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YD(宁)21054 项目名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99.9372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9.9372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预算价 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 1 1-1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1批 1999372 1999372 35000 合同履行期限:以项目为单位,中标人在采购人发出的《产品订货单》后20天内进行产品发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节能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执行《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 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 ),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 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 )。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23日 至 2021年08月2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 方式:网络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9月1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1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办理报名手续: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将《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表格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达、传真、发邮件或邮寄至我公司。且购买招标文件时的公司名称应与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 领取标书登记表 招标文件编号:FJYD(宁)21054 项目名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23年8月超声波水表、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报名公司名称: 联系人: E-mail: 所投合同包号: 合同包1 手机: 电话: 传真: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472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方式:186593811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源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3幢1梯516 室 联系方式:联系人:小林 联系方式:186505592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林 电 话: 18650559262
  •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199.55万元采购气体流量计
    详细信息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1-02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4年01月02日 17:3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行政区域 霞浦县 公告时间 2024年01月02日 17:3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1月03日至2024年01月09日每日上午:8:30 至 12:00 下午:15: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3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开标时间 2024年01月23日 09:30 开标地点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预算金额 ¥199.5493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18150188012 采购单位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47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 周先生 联系电话:0593-8863868 代理机构名称 福建卓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8150188012 项目概况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1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ZH2023-099号 项目名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99.5493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9.5493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预算金额 投标保证金 1 1-1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1批 1995493 20000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至 2024年01月09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方式:网络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1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01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办理报名手续:须按公告提供的《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格式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发送至公司邮箱(fjzhcg@163.com),获取报名缴费账户信息。且购买采购文件时的公司名称应与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未办理获取招标文件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响应文件. 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 招标文件编号:FJZH2023-099号 项目名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报名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人: E-mail: 所投合同包号: 1 手机: 电话: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472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 周先生 联系电话:0593-88638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卓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联系方式: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81501880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 18150188012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气体流量计 开标时间:2024-01-23 09:30 预算金额:199.55万元 采购单位: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卓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1-02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4年01月02日 17:3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行政区域 霞浦县 公告时间 2024年01月02日 17:3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1月03日至2024年01月09日每日上午:8:30 至 12:00 下午:15: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3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开标时间 2024年01月23日 09:30 开标地点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预算金额 ¥199.5493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18150188012 采购单位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47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 周先生 联系电话:0593-8863868 代理机构名称 福建卓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8150188012 项目概况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1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ZH2023-099号 项目名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99.5493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9.5493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预算金额 投标保证金 1 1-1 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1批 1995493 20000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至 2024年01月09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方式:网络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1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01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办理报名手续:须按公告提供的《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格式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发送至公司邮箱(fjzhcg@163.com),获取报名缴费账户信息。且购买采购文件时的公司名称应与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未办理获取招标文件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响应文件. 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 招标文件编号:FJZH2023-099号 项目名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12月超声波水表、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报名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人: E-mail: 所投合同包号: 1 手机: 电话: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霞浦县福宁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472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 周先生 联系电话:0593-88638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卓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2幢3梯806室 联系方式: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81501880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 18150188012
  • 东江水务国家水专项中试基地在东莞第六水厂正式揭牌
    2011年10月,国家水专项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中试研究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在市第六水厂正式揭牌。中试基地是国家水专项饮用水主题珠江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国拨经费500多万元,其余由东江水务公司投资。哈希公司的在线水质分析仪表为中试基地分析试验数据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国家&ldquo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rdquo 科技重大专项东莞中试研究基地位于东莞市第六水厂,占地面积约800m2,由清华大学,东江水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共同设计,设计处理水量为4*5M3/h,相当于4座小型供水厂。中试基地集成了给水常规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膜技术深度处理和多功能滤池过滤等处理技术单元,可满足针对复杂原水水质的单项和组合给水处理工艺的中试研究需要。 通过中试基地的模拟试验,可了解各种相关因素对运行状态、出水水质和处理成本的影响,并研究和验证相应的解决方案,最终达到指导优化水处理生产运行、提升技术水平,实现安全供水和节能降耗的目的。&ldquo 基地可实现对所有最前沿水处理工艺的综合比选,从而能为水质疑难杂症找到最佳诊治方案并实现&lsquo 药到病除&rsquo 。&rdquo 东莞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中试基地全部制水工艺过程可以实现自动和手动双重控制,为了保证试验研究水质数据的真实性及可靠性,中试基地的全部在线水质分析仪表均并配备了美国哈希公司的产品:氨氮分析仪、浊度仪、PH计、CODmn分析仪、电导率分析仪、颗粒计数仪等多种先进水质在线监测仪表,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技术先进、设备完善、自动化程度高的给水处理中试研究基地。 此外,东莞市也将在中试基地进行前瞻性的科学研究,融合最前沿的水处理工艺,成为东江水务研究和应用新型饮用水水处理工艺的突破口,可全面检验水专项科研成果,为我市制水工艺落后的水厂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在这里,还能针对不同类型水厂的技术改造需要,进行不同工艺组合技术的开发和验证,为东江水务公司培训掌握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技术人员,为东莞不同类型水厂的技术升级改造、增加技术储备和强化人才培养服务。
  • AQUATECH上海北京双展组合助力开拓京沪水务市场
    AQUATECH CHINA品牌水展自2008年引入中国后,经过四年积累,已成功树立起中国第一水展的品牌地位。随着中国北方水务市场的日趋繁荣以及需求增加,AQUATECH于2010年正式宣布进驻北京。今年4月1日,第二届WaterEx北京水展成功落下帷幕。本届展会面积较上届规模翻番,工业水处理全面升级,来自水处理行业的321家展商齐聚一堂,吸引了来自全国27个省市的9,218名专业观众,成为北方市场最高品质专业水展!  第三届WaterEx北京水展将于2012年3月28 - 30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经过两年的成功积淀,第三届WateEx北京水展规模将扩充至12,000平米,参展商逾400家,同期举办国际水处理工程师大会与中国水家电经销商大会等多场高端会议,届时将吸引水行业广大优质企业与众多专业观众齐聚一堂!感受到上届展会的良好效果,80%的老展商均积极预定展位。于2011年11月1日前预定展位的企业,还可享受9折优惠!更多详情请登录WaterEx北京水展官方网站www.waterex.com.cn  此外,2012年AQUATECH CHINA上海展也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众多展商与观众!2012年6月6 - 8日,第五届AQUATECH CHINA国际水展即将移师国际化一流展馆——上海世博展览馆。展会面积再度扩大,达到45,000平米,逾1,000家展商,30,000名专业观众,同期举办污水专业展及泵管阀专业展,真正成为亚洲最大规模专业水展!目前,广大老展商已纷纷续订展位,新客户跃跃欲试。GE、ITT、西门子、巴斯夫、ABB、DOW、滨特尔、凯发、  多元水务、东方泵业、A.O史密斯、立昇、开能、欧琳等均已抢先占领优势大面积展位。格兰富、以色列IDE、得利满水务技术、KSB、帕克环保、飞利浦、颇尔、南方泵业、时代沃顿、膜天膜、沃隆等企业也已积极参展。短短一个多月招展时间,52%展位已宣告售罄,销售情况十分火爆!如2011年11月1日前同时预定北京上海双展展位,除可享受9折优惠外,还可优先选择优势展位,助力开拓京沪水务市场!更多详情请登陆AQUATECH CHINA国际水展官方网站www.aquatech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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