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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行为相关的资讯

  • 积极响应“溯源”行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10月27日,成都市商标局李局长携商标协会秘书长、科长、郫都区知识产权局执法大队大队长一行莅临四川优普超纯科技有限公司,就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商标侵权行动——“溯源”专项行动做一个交流沟通会,优普总经理陆刚先生、优普行政中心参加此次会议。在会上,成都市商标局、商标协会、郫都区知识产权局对优普企业情况、知识产权、商标保护以及被侵权情况进行了了解,梳理了一些以往优普商标被侵权的案件情况,同时,也为公司申请驰名商标进行指导。此次“溯源”专项行动是为了解决重点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问题,对商标侵权案件源头进行追溯,对商标侵权产品进行全链条打击。作为具有行业代表性、商标知名度较高的企业,优普将积极配合此次专项行动,防范商标侵权事件,共同为大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 重磅!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增7种行为!
    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解读: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科技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则》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等征集修订建议,召开19次座谈研讨会,深入听取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我们对各方反馈的百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凝聚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戴国庆说,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强化惩戒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   《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教育引导 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制度+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专门出台文件进行了系统部署。”戴国庆说,为此,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戴国庆所说的工作机制,是2007年科技部牵头发起成立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如今成员单位已达22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等方式,研究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科技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优良作风学风的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科研道德底线。   “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坚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冯楚建介绍,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不仅如此,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 零容忍!中科院对7类学术论著署名行为说“不”
    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通知同时指出,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度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而向中科院全院发布的学术论文署名规范。 具体通知如下: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科发监审函字〔2022〕1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全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明确了署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院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旨在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进一步重申了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基本规范。学术论著署名规范一般由学术界长期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根据学科、领域甚至不同的科技期刊均可能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制定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统一署名规范较为困难。经研究,现提出我院学术论著署名问题的负面行为清单如下:一、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二、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三、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四、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五、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六、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七、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为落实“零容忍”要求,凡我院科研人员出现上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科发函字〔2020〕71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2022年2月8日发布)
  • 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 珠海新环保条例趋近“完美”
    p   最新消息显示,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条例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最高达20万。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4月10日,据珠海市环保局消息,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入法,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 /p p   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出台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个别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已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p p   增加违法成本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此前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一般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保违法成本,新修订后的《条例》大幅提高了对7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其中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元。 /p p   按照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修订前的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 /p p   罚款额度同样提高20倍的还有两条,一种是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一种是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这两种行为都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而如果排污者采取限产或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且未停产的行为,同样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据了解,由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条例》删除了四项制度: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 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四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 /p p   完善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是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在主城区香洲则更为突出。因此,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p p   对于施工单位,珠海明确其应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p p   按照规定,为最大限度将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或5万元的罚款。 /p p   ■问答 /p p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p p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p p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p p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p p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p p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p p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p p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废止了《关于印发& lt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gt 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p
  • 德国严惩REACH违法行为
    德国出台了一项新化学品处罚条例,根据此条例,在德国销售任何含污染物的商品都将受到重罚。此条例适用于REACH附录17中的管制物质,包括以下物质:纺织品及皮革中使用的受限偶氮染料 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部件中含有的过量镍释放 珠宝或塑胶中含有的镉 所有违反此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德国化学品处罚条例§5的监管,并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REACH附录17列出了在生产和市场投放中受管制的化学物质以及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目前,此附录大概收录了60种限制物质的相关条目。   此外,根据此条例的§6,任何违反相关信息要求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必要信息的缺失、误导性或失实性信息。如果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总量超过0.1%(重量百分比),企业有义务向产品接收者(非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该物品被正确、安全地使用。   根据条款33(2),消费者有权向供应商申请获得物品中的SVHC的相关信息,供应商需在接到此申请后的45天内将相关信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根据REACH法规的定义,包装材料被视为独立的“物品”,同样有义务提供物品中的SVHC的相关信息。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生产企业,一是严格遵照REACH法规进行生产,保证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加强出货前的自检工作,做到批批抽检,确保出口顺利。
  • 解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强调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
    1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调查处理办法》是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所依据的重要规章制度,最早制定于2005年3月,2020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第二次修订。为何时隔两年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记者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下本次修订《调查处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自然科学基金委:2022年以来,《调查处理办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继修订实施,对科研诚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处理措施和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相关调整。为落实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法规对科学基金科研诚信的要求,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我们对《调查处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一是进一步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和相关处理措施,在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调查处理办法》的适用和效能,强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训和惩戒。二是根据上位法的最新修订原则和内容,修订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一下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自然科学基金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充实科研不端行为类型。结合当前学风异化中新变化,特别将“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中的“打探”、“打招呼”、“请托”纳入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惩戒。二是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措施。针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增加了“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在处理措施中增加“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同时将原“通报批评”按照范围分为“内部通报批评”和“通报批评”两档;增加对依托单位的处理视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增加联合惩戒的有关内容。三是修改被处理主体适用范围。删除或修改有关条款中对具体被处理主体的列举(如项目申请人、参与者等),使《调查处理办法》适用范围更加完备。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只要与科学基金相关,自然科学基金委均可以按程序开展调查处理,无论责任人本人是否申请或主持过科学基金项目。四是进一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调查处理办法》中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修订,如:在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科技日报:如何发挥《调查处理办法》在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调查处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就学风建设突出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要坚决杜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承担或参与科学基金项目。对于相关行为人和单位作出取消一定年限有关资格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仅要将处理决定汇交至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行为人和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联合惩戒。二是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严格落实《调查处理办法》对“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严肃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委内工作人员等多方主体自觉抵制此类行为,维护公正的评审环境。科技日报:依托单位在宣传贯彻《调查处理办法》中应当如何发挥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要坚决发挥依托单位在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查处理办法》从规范、监督、惩戒等方面对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提出了具体举措,各个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要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对科研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向科研人员组织宣讲,引导科研人员明晰制度底线,让负面清单转为正面教育的警示教材,让科研不端行为人皆所忌、人皆所恶、人皆所治,使诚实创新者一路绿灯,科研失信者寸步难行,大力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勇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 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北京最高奖30万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将奖金金额翻番,其中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将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冯源上周明确表示,北京市修订了于2007年实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新奖励办法基本上把原有每一等级的奖励金额都翻了近一倍。   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对提供重、特大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外,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也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结合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相对多发的情形,新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基本涵盖了食品安全领域非法生产、制售、加工食品等12种违法行为,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 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等。   据了解,北京在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高举报奖金为1万元。在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最高奖金额度也随之提升到5万元,而本次是该《办法》的第二次修订,奖金额度也大幅提升。“提高奖励幅度是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市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表示,基本上每一等级的奖励金额都翻了近一倍,如一般性奖励最高金额由2007年办法中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新《办法》对举报主体不再做条件限制,只要发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享有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媒体的监督报道是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之一,新《办法》也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媒体工作者做出相应的奖励办法。“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新《办法》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新《办法》予以奖励。”
  • 教育部首次对高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strong /span /p p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教育部部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6月1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p p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p p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p p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p p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p p    strong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strong /p p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p p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p p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p p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p p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p p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p p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p p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p p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p p   strong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p p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p p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p p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p p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p p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p p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p p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p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p p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p p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p p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p p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p p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p p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p p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p p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p p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p p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p p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p p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p p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p p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p p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p p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p p   strong  第四章认定 /strong /p p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p p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p p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p p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p p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p p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p p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p p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p p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p p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p p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p p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p p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p p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p p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p p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p p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p p    strong 第五章处理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p p   (一)通报批评 /p p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p p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p p   (四)辞退或解聘 /p p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p p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p p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p p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p p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p p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p p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p p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p p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p p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p p   (五)其他必要内容。 /p p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p p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p p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p p    strong 第六章复核 /strong /p p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p p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p p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p p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p p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第七章监督 /strong /p p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p p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p p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p p    strong 第八章附则 /strong /p p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p p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p p br/ /p
  • 基金委通报三年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8月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在京召开科学道德建设通报会,通报了基金委在科学道德建设的举措,以及2010年以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受理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会上还特别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基金委党组书记、主任杨卫院士与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出席会议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杨卫介绍,我国科技界科研诚信的主流是好的,但科研快速发展期科研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伪造、篡改、剽窃等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乃至《自然》时有报道 学风浮躁、学术失范也有所滋长。科研诚信问题特别是不端行为,正在侵蚀学术的肌体,对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从1998年成立以来,遵循最佳实践原则,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逐步形成了教育、监督和惩治并重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特别是一直把查处科学基金资助过程中科研不端行为作为维护科学道德的重要手段。基金委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方式过去主要是接受来自科技界的投诉举报,今后要主动出击。2010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启动开发了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并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专门做了特殊说明,提醒广大基金申请者撰写申请书时注意行为规范。该系统的启用是基金委查处科研不端行为&ldquo 主动出击&rdquo 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使用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已成功发现了数起科研不端案例。   陈宜瑜告诉科学网,鉴于信息不完整、难查证等原因,目前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对网络举报的关注并不多,希望举报者能够通过正规程序反映问题,促进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监督委员会会继续对科研不端行为&ldquo 零容忍&rdquo ,对影响恶劣的案例予以通报。   通报指出,自2010年至2013年6月30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共受理投诉举报及建议468件,其中实名举报152件,占举报总数的32.5%,匿名举报316件,占举报总数的67.5%。经监督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案例127件。据悉,被受理的468件投诉举报及建议占同期申请总数(60.7万)的0.077%,其中2010年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144件,占当年申请总数(11.9万)的0.12% 2011年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142件,占当年申请总数(15.4万)的0.09% 2012年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131件,占当年申请总数(17.7万)的0.07% 2013年截至6月30日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51件,占申请总数(15.7万)的0.032%。监督委员会审议的案例数(127)仅占同期申请总数(60.7万)的0.021%。   2010年至今已对5个依托单位提出了内部通报批评,责成2个依托单位加强管理 对105位当事人分别做出了通报批评、内部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等相应处理(其中10人受到通报批评,59人受到内部通报批评) 对43个已批准的科学基金项目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3位被举报&ldquo 杰青&rdquo 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未获得资助 不端行为案例类型有弄虚作假38人次,论文重复发表15人次,抄袭剽窃17人次,造假、篡改数据6人次,其他7人次。   通报显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分为:信息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违反评审规定等几种情况。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阶段性较为明显,主要集中在项目申请阶段。从统计数据来看,申请者在申请书工作基础和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80%。项目执行和结题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20%。   据介绍,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在做好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监督工作&ldquo 关口前移&rdquo 举措,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从国外数十本有关科研诚信教材中精心挑选了《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一书组织力量进行了翻译并联合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门进行推荐 在科技界启动科研诚信巡讲活动 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等。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在未来工作中,将继续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加强信息化手段支撑,研发科研诚信教育软件,建立不端行为案件库,加强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稳步推进申请书相似度检查工作,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推动科研伦理建设 继续开展会议评审的驻会监督工作。
  • 超级显微镜首次全景式记录大规模细胞间交互行为
    细胞是生命活动的基本单位,然而,当前研究始终难以在哺乳动物的活体环境器官尺度下同时观测大量细胞在不同生理与病理状态下的交互行为,这极大限制了脑科学、免疫学、肿瘤学、药学等学科发展。 RUSH3D完整捕捉整个小鼠皮层范围下的单细胞水平免疫反应。(课题组供图)9月13日,《细胞》杂志刊发清华大学戴琼海、郭增才、吴嘉敏等人最新研究成果,宣布了新一代介观活体显微仪器RUSH3D系统的问世。在兼具厘米级三维视场与亚细胞分辨率的同时,能够以20赫兹的高速三维成像速度实现长达数十小时的连续低光毒性观测,首次全景式地记录了器官尺度下大规模细胞间的交互行为。“相比于目前市场上最先进的荧光显微镜,其在同样分辨率下的成像视场面积提升了近百倍,三维成像速度提升了数十倍,有效观测时长提升百倍。”论文通讯作者、清华大学信息学院院长戴琼海院士告诉《中国科学报》。瞄准活体介观显微成像国际前沿难题,戴琼海团队早在2013年就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的支持下,在国际上率先开展了介观活体显微成像领域研究,并于2018年成功研制了国际首台亿像素介观荧光显微仪器RUSH,能够同时兼具厘米级视场与亚细胞分辨率。尽管这一系统被国际同行誉为介观显微成像领域的先驱,但是由于仪器复杂昂贵,在当时仅能被少数科学家使用。与此同时,RUSH系统仍然面临一系列瓶颈,包括:如何利用二维传感器实现高速三维成像;如何提升弱光条件下的成像信噪比;如何高效处理大规模介观数据等。每一项技术瓶颈本身都是生物医学成像领域的国际难题,而如何在同一系统上同时解决,则变得更为挑战。此后6年间,戴琼海带领成像与智能技术实验室,瞄准活体介观显微成像高峰,持续攻关这些国际前沿难题,先后提出扫描光场成像原理、数字自适应光学架构、虚拟扫描算法、共聚焦扫描光场架构、自监督去噪算法等关键理论与技术,逐一解决了介观活体显微成像中一系列壁垒,为RUSH3D的问世奠定了基础。在脑科学研究中,交叉研究团队利用RUSH3D首次实现了覆盖整个小鼠大脑背侧皮层十万量级神经元的高速三维长时程观测,捕捉了动物接受多种感觉刺激时皮层神经元网络的响应模式,并实现了连续多天对全皮层尺度下同一群神经元的持续追踪。在免疫学研究中,团队首次在小鼠免疫反应过程中同时观测到了淋巴结内多个生发中心的形成过程,以及T细胞在不同生发中心之间的迁移现象;捕捉到了急性脑损伤后多脑区的免疫反应,发现大量中性粒细胞从非血管区域往脑内的迁移,以及少数中心粒细胞会从脑实质中回流到血管中的罕见现象。戴琼海指出,该仪器的研制与产业化填补了哺乳动物介观尺度活体观测的空白,能够大范围长时间地完整记录下大量细胞间的组织与交互行为,进而有望在单细胞精度下定量地描述不同器官的组织与功能规律,为人类探索生命奥秘打开了新的维度,使得我国生命科学家、医学家能够率先使用我国自主高端仪器设备来解决重大基础研究问题。相关论文信息:https://doi.org/10.1016/j.cell.2024.08.026
  • 飞秒激光直写双刺激协同响应的水凝胶微致动器研究获进展
    在自然界中生物能够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并产生特定的形状变化,这种响应行为对生物体的生存和繁衍至关重要。在众多材料中,水凝胶因其模量适中,刺激响应条件多样以及生物相容性好等因素而引起了广泛关注。随着仿生学以及材料科学的发展,能够感知和响应外部刺激的智能水凝胶致动器在软体机器人、传感和远程操控等领域显示出良好的应用前景。目前,微加工技术已经将响应型水凝胶致动器的尺寸缩小到微米级。然而,如何在微尺度下构建能够对复杂的微环境进行多重响应的水凝胶微致动器仍然是一个挑战。   近日,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郑美玲团队在双刺激协同响应的水凝胶微致动器的研究工作中取得进展。团队通过非对称飞秒激光直写加工制备了一种双刺激协同响应的水凝胶微致动器。该水凝胶微结构对pH/温度的双重协同响应是通过添加功能单体2-(二甲基氨基)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实现的。通过水凝胶微结构的拉曼光谱分析,解释了不同pH和温度下协同响应的产生机制,并且展示了由pH或温度控制的聚苯乙烯微球的捕获。该研究为设计和制造可控的微尺度致动器提供了一种策略,并在微机器人和微流体中具有应用前景。研究成果发表于Small 。   飞秒激光直写加工技术由于具有超高的空间分辨率、三维加工能力和无需实体掩膜等特点,被广泛用于制备各种三维微结构。研究人员利用含有功能单体的光刻胶,通过调整激光功率、扫描速度和扫描策略实现了具有不对称交联密度的双重响应水凝胶微结构的制备(图1)。   进一步地,研究人员制备了含有三个不对称微臂的微致动器来提高对不同环境的刺激响应能力。该微致动器由三个交联密度交替分布的微臂组成。为了更加方便地展示水凝胶微致动器在不同温度及pH条件下的可控性,研究还使用了直径10微米的聚苯乙烯微球作为目标颗粒在不同条件下进行捕获(图2)。   此外,研究人员还描述了一种具有双刺激协同响应特性的微致动器(图3),其具有的更为丰富的形状变化是由温度升高时的氢键断裂与酸性条件下叔胺基的质子化同时作用产生的。该研究提出的双重刺激协同响应特性相较于单一响应刺激赋予了微制动器更大的可操控性,这一特性使其在微操纵和微型软体机器人方面具有潜在应用。图1 双刺激协同响应型水凝胶微致动器的制备与响应机制图2 双重刺激响应型水凝胶微致动器的捕获行为图3 水凝胶微致动器的双重刺激协同响应特性
  • 新研究展示自旋-轨道耦合的拉比振荡行为
    近日,暨南大学研究员陈振强团队揭示了自旋-轨道光学拉比振荡现象,首次在理论和实验上同时展示了自旋-轨道耦合的拉比振荡行为。相关研究论文发表于Light:Science & Applications。陈振强带领的光场调控科研团队研究无发散结构光场与人工晶体相互作用,在高阶光学体系下构建赝自旋-1/2模型,分别在强、弱耦合条件下实现自旋-轨道拉比振荡。此外,通过外场调控等效磁场,实现拓扑荷可调的角动量光场。研究结果有望在经典和量子光学中找到应用。拉比振荡是二能级量子波包在外磁场驱动下发生周期性振荡的现象,是物理学中重要的基本物理效应之一,已在诸多领域得到应用,如核磁共振成像。目前,拉比振荡已逐渐扩展到其它物理体系,包括原子分子物理、声学、凝聚态物理、光学等。在现有研究工作中,拉比振荡只涉及两种独立的振荡形式:自旋态振荡和轨道态振荡。如何在高阶物理体系实现自旋-轨道耦合的拉比振荡?针对这一基本问题,研究人员通过类比量子力学自旋1/2系统,利用左、右旋圆偏振涡旋光场构建高阶光学体系的赝自旋1/2系统,并导出相应的等效磁场模型。在等效磁场的作用下,高阶赝自旋态(结构光场模式)在两“能级”间发生周期性振荡。研究人员进一步利用外电场调控等效磁场,操控拉比振荡光场的演化行为。在电场的驱动下,实现不同拉比振荡模式的切换,这一现象为光场多维调控提供新的技术原理。上述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重点项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珠江人才计划项目等的支持。
  • 中科院发布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
    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度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向中科院全院发布的学术论著署名规范。  通知指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中科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中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求。学术论著署名规范一般由学术界依长期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根据学科、领域甚至科技期刊的不同均可能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制定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统一署名规范较为困难,因此,研究后提出了中科院学术论著署名问题的负面行为清单。  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通知同时指出,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 国家食药监总局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欺诈行为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5日发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普通食品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等,构成食品宣传欺诈。 /p p   《办法》规定,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情形,属于产品欺诈行为。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等情形,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 /p p   对于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办法》除规定相应的罚款,还将给予信用惩戒,将其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p
  • 响应密理博倡导,打击假冒伪劣
    响应密理博倡导,打击假冒伪劣 呼吁实验室纯化行业,联合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版,保护知识产权 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phiLe Bioscience)自2007年创立以来,在实验室纯水设备和耗材领域研发出多款具自有创新性的技术专利产品,其产品深受用户喜爱及拥簇。在国内外8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七年的销售历史,产品品质得到包括美国Merck(美国默沙东制药),哈佛,MIT,上海交大,复旦医学院,北大,清华,中科院等众多国内外用户的接受和认可,RephiLe(瑞枫)品牌及商标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作为一个拥有独立自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公司,上海乐枫同样也会经受到假冒产品非法侵权,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中伤,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愿与密理博公司及其他实验室纯化行业的友商们一起,共同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努力打击假冒、垄断各种违法行为,让用户真正拥有知情权,获得最大限度的权益! 同时,我们倡议业内企业都恪守合法和诚信经营的原则,以推动行业良性发展为己任,共同为给用户提供良好、有序、有利的产品与服务而努力。市场健康,你我有责! 特此声明。谢谢各位新老用户对上海乐枫的支持和关注!关于 RephiLe:RephiLe 是一家提供水纯化和实验室分离纯化产品的专业制造商和供应商,在实验室纯水及过滤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背景。 RephiLe 根据自己的研发成果,以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为导向,逐步建立了自己的产品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多项专利。国际化运作的管理理念,完善、可靠的质量监测和保障体系,使 RephiLe 的产品可靠,一进入市场就受到广大用户的认可和青睐,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高端领先的技术和质量水平。 RephiLe 已与国内外多家技术领先的机构有多层次的合作,产品销往欧美80多个国家。更多 RephiLe 产品信息,请登陆:www.rephile.cnRephiLe 企业微信名:纯水热线400 690 0090
  • 五机构响应院士抵制卷烟参评科技奖呼吁
    继4月10日科技部、卫生部、工信部等三部委就30位院士联名呼吁抵制“中式卷烟”项目参评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事作出回应后,4月11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控烟协会、中国抗癌协会、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等5家机构也表达了对院士联名信的关注和支持。   中国疾控中心表示,任何减少烟草危害的推广宣传都是不应该的,降低烟草危害唯有放弃吸烟。中华预防医学会表示,应由政府层面介入,及早制定出相关政策。中国抗癌协会表示,如果政府部门给此类烟草技术颁发科技进步奖,将对此前作出的种种控烟努力造成严重打击。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表示,从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立场出发,坚定支持30位院士公开信意见。中国控烟协会则希望有更多院士支持这件事,更希望各行各业的人士参加到控烟行动中来。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坚定支持院士公开信   针对4月9日30位院士联名致信本报,反对“中式卷烟”项目参评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事,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作出积极响应。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家喜表示,“中式卷烟”项目参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仅违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更违背道德,协助给人民健康带来巨大危害的产业赢得高利润。   张家喜说,“中式卷烟”项目的明确效益是促进烟草销售,3年实现1700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效益。而1700亿背后所潜藏的恰恰是:相当多不吸烟的人尝试吸烟而进入吸烟者队伍,以及更多本该戒烟的人受到所谓香料烟的引诱而放弃戒烟。这都导致每年数百万人因吸烟而损害身体健康。   据介绍,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张家喜说,从全中国近2亿老年人的利益出发,从全中国所有家庭的利益出发,从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立场出发,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坚定支持30位院士公开信意见。   另据悉,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已就“中式卷烟”项目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了书面异议材料。并且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号召所有会员单位及会员积极行动起来,抵制“中式卷烟”项目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降低危害唯有放弃吸烟   “这是不应该的,对这一事件中国科技界必须严肃对待。”对于“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项目参评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副主任杨功焕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反对。   杨功焕表示,烟草制品的使用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已是国际科学界共识,利用“技术进步”增加烟草制品吸引力,扩大烟草制品的消费,显然是在危害和损害人体健康。“作为烟草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进行这样的研究是企业行为,如果对这样的‘成果’给予奖励,那就是鼓励这种见利忘义的行为了。”   此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明确表示,只要吸烟都会对健康造成危害,“吸烟有害健康”是社会的普遍认知。   王宇认为,不是说添加一些其他物质就会降低烟草的危害。对于烟草控制来讲,问题不在于用什么方式来缓解使用和吸入所造成的危害,而是应该完全放弃吸烟。如果要用社会资源,甚至国家资源去研究用什么方式降低烟草本身的危害,是浪费资源。   杨功焕曾就此事致信科技部部长万钢,恳请科技部制定政策,明确这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健康、破坏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不得申请国家和地方奖项 同时建议科技部今后不再支持有关烟草业发展的科学研究,而应把资金用于控制烟草危害、帮助烟民戒烟的科研。   王宇也认为,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任何减少烟草危害的推广宣传都是不应该的,而且无数的科学实验已经证实,减少烟草危害的意图都是失败的。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为烟草商评奖或颁奖。   中国抗癌协会评审部门和专家都应反思   4月9日,秦伯益、钟南山等30位院士联名致信本报抵制中式卷烟技术参评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抗癌协会科普宣传部部长支修益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说,当他们得知该项技术入围评奖名单时感到“气愤”。   他向记者反复强调,组织评奖的部门、推荐和支持该技术评奖的管理部门以及参加评审的专家都应当反思。   烟草危害整个人类的健康,如癌症、心血管疾病等高病发率都与吸烟有密切关系 此外,烟草行业实际上对国民经济也造成严重影响,社会为烟草相关疾病所付出的医疗代价是烟草行业获利的1~1.5倍 吸烟还会对精子、卵子造成影响,进而影响下一代健康。支修益表示,或许有关部门和专家还不了解这些信息,他希望能通过媒体等各种渠道传达这些信息,让他们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国,自从2008年中国成功举办奥运会以来,控烟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支修益表示非常担忧,如果政府部门给烟草技术颁发科技进步奖,将对此前作出的种种控烟努力造成严重打击。年轻人如果看到研究烟草技术能够评上国家科技进步奖,就可能染上吸烟的习惯,或者将来有可能从事相关产业。所以,烟草技术参加评奖,不仅仅是对一项技术的肯定,更是一种对危害人类健康社会行为的正面导向。   支修益建议,在未来20到30年,应当把控烟事业列入国家长期规划,将烟草行业逐渐转产。   中华预防医学会千亿元利税背后是荼毒   继30位院士联名致信本报反对“中式卷烟”项目参评国家科技进步奖后,4月11日,一向致力于我国控烟运动的中华预防医学会也发表了声明,表示反对此次“中式卷烟”参评国家科技进步奖。   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蔡纪明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科学界联名发出呼吁的行为,应该获得支持。“是一件好事,应该由政府层面介入,及早制定出相关政策。”   蔡纪明告诉记者,在院士评选时,中华预防医学会就对“烟草院士”入选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表示反对有害人类健康的科研项目。   同时,由中华预防医学会发起、自2011年开始的中国卫生工作者控烟“双十”行动,也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双十”行动指十所国内著名医学高校、十家国内医学协会及社团集体在校园等公共场所抵制一切吸烟行为,获得了巨大收效。   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王陇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烟草项目入围国家科技进步奖,已经违反了政府工作报告的原则,并且明确违反了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的相关条例。   “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有公约,要控制减少吸烟行为,我国也签署了协议。”王陇德说,近期中华预防医学会也将致函科技部,对“中式卷烟”项目参评国家科技进步奖表示反对。   中华预防医学会伤害预防与控制分委会原副主委吴宜群对此表示,“中式卷烟”项目1700多亿元利税背后,是更多鲜活的生命在惨遭荼毒。她甚至称这是“又一个奇耻大辱”、是“科技的堕落”。   中国控烟协会希望更多院士支持此事   4月10日早上,所超在浏览当天新闻时发现,某大型门户网站头条内容为:“钟南山等30名院士联名抵制烟草技术参评科技奖”。   所超是中国控烟协会的媒体主管,他注意到,这一消息来源于《中国科学报》。   “我们当然支持院士们的行为。”所超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我们希望有更多院士支持这件事情,更希望各行各业的人士参加到控烟行动中。”   3月23日,科技部网站公布2012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受理名单,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的“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名列其中。各界人士对此表示质疑与批评。   所超称,中国控烟协会对此事的态度已经明确体现在4月1日致科技部的函件中。在致函中,中国控烟协会要求科技部取消该项目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并且建议科技部今后不再支持有关烟草业发展的科学研究。   中国控烟协会在该函件中称,“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项目研究的本质在于通过加香、提高口感等方法构建所谓的“中式卷烟”。   “烟草中添加任何物质都无法减少烟草危害,因此口感越好、舒适度越高,吸引更多的人消费,受害的人也会更多。”中国控烟协会对此项研究予以全盘否定。   中国控烟协会批评说,此项科技成果有悖于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控烟协会建议科技部“应把资金用于控制烟草危害、帮助烟民戒烟的科研,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   当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全国有3亿以上吸烟者,还有7.4亿人受到二手烟危害,每年有120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
  • 《Nano Letters》北工大等:首次实现工况条件下对固态电池锂枝晶生长行为的原位观察
    第一作者:曹天赐,许荣,程晓鹏通讯作者:程晓鹏*,刘显强*,张跃飞*论文完成单位:北京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研究背景】 固态锂金属电池充放电过程中锂枝晶的形成,是目前电池安全性关注的重点,然而目前关于锂在实际电池运行状态下是如何在固态电解质中形核,以及对体相内部锂枝晶的具体生长行为的认知仍然不清晰,影响到针对性改进措施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发展一种新的基于工况条件的原位方法来分析固态电池运行过程中内部锂的动态生长机制。【成果简介】近日,北工大程晓鹏等科研人员采用原位电化学扫描电镜,实现在工况条件下实时观察固态电池电解质内锂枝晶的生长与扩展,并一步建立了无机固态电解质中锂离子输运的电化学-机械应力耦合模型,相关研究成果以《Chemomechanical Origins of the Dynamic Evolution of Isolated Li Filaments in Inorganic Solid-State Electrolytes》为题,在国际权威期刊《Nano Letters》在线发表,此项关于锂枝晶生长机理的基础研究,对合理设计和安全生产固态电池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北京工业大学为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生曹天赐、西安交通大学许荣教授和北京工业大学助理研究员程晓鹏为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北京工业大学程晓鹏、刘显强,浙江大学教授张跃飞为通讯作者。该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北京市教委科技计划等项目资助。【图文导读】图1 (a) 原位观测SSE内锂枝晶生长的实验装置,(b-c) 电化学曲线中电流-电压变化和所对应的原位SEM中观测到的无机固态电解质锂镧锆钽氧(LLZTO)截面形貌演变过程。(d) 原位实验过程中SSE内部锂“细丝”演化具体过程的示意图。图2 (a-b) 分别经历了0.05mA cm-2和0.01 mA cm-2电沉积过程后,LLZTO中的锂“细丝”分布状态变化和LLZTO深度方向内部微结构的形貌变化。(c) 0.05 mA cm-2电沉积过程后锂“细丝”生长导致的电解质撕裂以及0.01 mA cm-2电沉积过程后锂“细丝”溶解导致的电解质内部裂纹闭合。(d) LLZTO内部缺陷,裂纹和锂“细丝”演变的对应关系。图3 (a-b) 在迭代放电电流下,电池的电流-电压响应的演变和相应的LLZTO截面形貌的SEM图像变化过程。(c) 原位SEM实验过程中SSE中内部锂“细丝”生长和溶解演变具体过程示意图。【总结和展望】锂枝晶问题仍然是影响固态电池性能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本文利用原位电化学扫描电镜,构建了Li|LLZTO|Au“面对面”型电池结构,对锂枝晶生长行为在真实循环条件下进行了实时观察分析。实验发现锂在LLZTO中的生长呈现出一种动态特征,该特征受到电化学和机械应力之间相互作用的调控。基于实验数据分析,我们建立了电化学-力学耦合模型以理解在锂“细丝”的动态演化过程中机械应力和电化学循环之间的复杂相互作用,定量的数值结果可以为高性能锂金属固态电池的合理设计提供指导。本文所提供的方法为在工况条件下原位表征不同体系固态电解质界面演化行为提供了新思路,助力固态电池的商业化应用进程。论文链接:Tianci Cao†, Rong Xu†, Xiaopeng Cheng*†, Mingming Wang, Tao Sun, Junxia Lu, Xianqiang Liu*, Yuefei Zhang*, Ze Zhang,Chemomechanical Origins of the Dynamic Evolution of Isolated Li Filaments in Inorganic Solid-State Electrolytes, Nano Lett. 2024, 24, 6, 1843–1850. https://doi.org/10.1021/acs.nanolett.3c03321 本文研究团队采用的是浙江祺跃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原位电化学扫描电子显微镜测试系统。祺跃科技有限公司,面向市场推出了一系列原位扫描电镜科学仪器,为广大科研人员提供了力、热、电、电化学以及多场耦合环境下材料结构演化过程纳米尺度原位观测手段。
  • 金属所在基于金刚石/膨胀垂直石墨烯的层状限域双电层电容行为的研究获进展
    多孔或层状电极材料具有丰富的纳米限域环境,表现出高效的电荷储存行为,被广泛应用于电化学电容器。而这些限域环境中形成的双电层(限域双电层)结构与建立在平面电极上的经典双电层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其储能机理尚不清晰。因此,解析限域双电层结构对探讨这类材料的电化学电容存储机理和优化电化学电容器件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黄楠团队与比利时哈塞尔特大学教授杨年俊合作,设计并制备了具有规则有序0.7 nm层状亚纳米通道的膨胀垂直石墨烯/金刚石复合薄膜电极。其中,金刚石与垂直膨胀石墨烯纳米片共价连接,作为机械增强相为构筑层状限域结构起到支撑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该电极表现出离子筛分效应,离子部分脱溶等典型的限域电化学电容行为,是研究限域双电层的理想电极材料。基于该材料,科研人员利用原位电化学拉曼光谱和电化学石英晶体微天平技术分别监测充放电过程中电极材料一侧的响应行为和电解液一侧的离子通量发现,在阴极扫描过程中,电极材料一侧出现拉曼光谱   峰劈裂现象,溶液一侧为部分脱溶剂化阳离子主导的吸附过程。该研究综合以上实验结果并利用三维参考相互作用位点隐式溶剂模型的第一性原理计算方法,在原子尺度上评估了限域双电层中离子-碳宿主相互作用,揭示了在限域环境中增强的离子-碳宿主相互作用会诱导电极材料表面产生高密度的局域化图像电荷。该工作完善了限域双电层电容的电荷储存机理,为进一步探讨纳米多孔或层状材料在电化学储能中的功能奠定了基础。   8月9日,相关研究成果以Highly localized charges of confined electrical double-layers inside 0.7-nm layered channels为题,在线发表在《先进能源材料》(Advanced Energy Materials)上。研究工作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德国研究联合会基金的支持。图1. 层状限域双电层膨胀垂直石墨烯/金刚石薄膜电极的制备和表征:(A)制备流程示意图;(B)石墨插层化合物的拉曼光谱;(C-D)XRD图谱;(E)SEM和TEM图像。图2. 层状限域双电层膨胀垂直石墨烯/金刚石薄膜电极的电化学行为:(A)CV曲线;(B)微分电容-电极电势关系;(C)离子筛分效应;(D)EIS图谱;(E-F)动力学分析。图3. 层状限域双电层膨胀垂直石墨烯/金刚石薄膜电极的原位电化学拉曼光谱:(A-D)原位电化学拉曼光谱;(E-F)拉曼特征演变幅度分析。图4. 层状限域双电层电容的储能机理分析:(A)拉曼光谱中的G峰劈裂;(B)电化学石英晶体微天平分析;(C)电极质量变化和拉曼特征变化的关联性;(D)DFT-RISM计算获得的图像电荷分布。
  • 电池膨胀行为研究:圆柱电芯膨胀特性的表征方法
    圆柱电芯的膨胀力主要源于电池内部的化学反应和充放电过程中的物理变化。在充电过程中,正极上的活性物质释放电子并嵌入负极,导致正极体积减小,负极体积增大。同时,电解液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相变及产气副反应,也会造成一定的体积变化。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圆柱电芯在充放电过程中也会产生膨胀力。随着充放电次数的增加,这种膨胀力逐渐累积,导致电芯的尺寸发生变化。这种尺寸变化不仅会影响电池的外观和使用寿命,还可能对电池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因此,准确表征圆柱电芯的膨胀力对于优化电池设计、提高电池性能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表征圆柱电芯膨胀行为的方法电池的膨胀行为分为尺寸上的膨胀量和力学上的膨胀力测量。目前,对于软包电池、方壳电池膨胀行为的测量表征,已有较多研究和相应的测试手段及设备,在此不再赘述。但对于圆柱型电池的膨胀行为研究相对较少,也没有较好的商业化膨胀力评估手段。目前在文献资料中,常见的圆柱电芯膨胀行为的表征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估算法如图1和图2所示,有研究表明圆柱型电池的膨胀变化与电池的SOC和SOH状态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该方法建立在圆柱型电池的膨胀在整个圆周上是均匀的。图 1 单次充放电过程中,圆柱型电池的可逆膨胀变化图 2 电池老化过程中,圆柱型电池的SOH变化与不可逆膨胀之间的关系直接测量法通过在圆柱电芯外部施加压力,通过贴附应变片测量应变,该方式计算复杂,无法直观体现膨胀力。2、影像分析法影像分析法是一种无损检测方法,如利用CT断层扫描、中子成像、X射线、超声波等影像技术观察电芯内部的形变情况,通过分析影像的变化来测算电芯尺寸变化。这种方法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圆柱电芯,且对电芯无损伤。然而,影像分析法需要使用昂贵的专业设备,且测量精度易受到设备性能和操作人员经验的影响。3、薄膜压力法一般需解剖圆柱电池,在电芯内部嵌入薄膜压力传感器或压敏纸的方式,从而获得圆柱电芯在不同方位上的膨胀力分布情况。但薄膜压力传感器精度一般较低,成本高;而压敏纸分析,具有滞后性。该测试均为破坏性测试。表征圆柱电芯膨胀行为存在的问题有研究表明,圆柱型电池电池实际的膨胀是明显偏离预期的均匀膨胀,在周长上会形成膨胀和收缩的区域,这取决于圆柱型电池的卷芯卷绕方向。因此,使用体积变化来研究老化或预测SOC需要特别谨慎,因为膨胀会因测量位置而显著不同,测量结果可能因测量方法而有偏差。电弛膨胀测试解决方案电弛自主研发的电池膨胀测试系统,高度集成了温控、充放电、伺服控制、高精度传感器等模块,并提供企业级系统组网功能。该系统可对多种电池种类和电池形态的电池进行膨胀行为测试,包括碱金属离子电池(Li/Na/K)、多价离子电池(Zn/Ca/Mg/Al)、其他二次金属离子电池(金属-空气、金属-硫)、固态电池,以及单层极片、模型扣式电池(全电池、半电池、对称电池、扣电三电极)、软包电池、方壳电池、圆柱电池、电芯模组。同时,可为不同形态电池提供定制化夹具,开展手动加压、自动加压、恒压力、脉冲恒压、恒间距、压缩模量等不同测试模式的研究。本产品还可方便扩展与电池产气测试、内压测试、成分分析的定制集成。为锂电池材料研发、工艺优化、充放电策略的分析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参考文献Jessica Hemmerling, 2021. Non-Uniform Circumferential Expansion of Cylindrical Li-Ion Cells—The Potato Effect. Batteries, 7, 61.
  • 点赞 | 纳米尺度下材料的奇异相变行为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275px " title=" 1.jpg" border=" 0" alt=" 1.jpg" vspace=" 0"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a72768ab-977d-40f8-a938-7e0e2f4d8e60.jpg" width=" 600" height=" 275" / /p p    strong 项目名称 /strong :纳米尺度下材料的奇异相变行为 /p p    strong 申报单位 /strong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p p    strong 负责人 /strong :王勇 /p p    strong 01& nbsp /strong strong 项目简介 /strong /p p   纳米材料因其优异的性能和独特的结构,目前已成为材料研究领域最重要的方向之一。如何发现并解读这些新颖的物理现象,尤其是异于传统尺度下的新行为,是当前研究的重点,然而传统的研究手段无法满足上述需要。该项目发展了新的原位表征技术对纳米尺度下材料的相变行为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了纳米尺度下二级相变过程中两相共存新现象。 /p p   不同于体材料的相变理论,纳米材料的相变需要考虑表面的贡献。如何可控引入表面贡献是研究和理解纳米尺度下相变机制的关键。项目自主设计楔形纳米样品成功引入梯度表面贡献,对纳米尺度下Cu2Se材料的相变行为进行了精确控温的原位研究,项目取得如下创新性成果: /p p   (1)首次发现二级相变材料Cu2Se构成的楔形纳米晶体中两相可以热力学稳定共存、对温度响应灵敏,并实现了相界面的原子尺度操控。 /p p   (2) 基于朗道理论和纳米尺度下表面效应建立了新的热力学模型,成功解释了上述异于块体材料的新现象。 /p p   论文Nanoscale Behavior and Manipulation of the Phase Transition in Single Crystal Cu2Se,2018年11月13日在线发表于Advanced Materials。 /p p   研究发现了纳米尺度下二级相变过程中两相共存的新现象,建立新的热力学模型拓展了传统相变理论,并实现了原子尺度相变的精确操控,将对相变的认识扩展到纳米尺度,为纳米器件设计提供新思路。 /p p   strong  02& nbsp /strong strong 项目团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91px " title=" 2.jpg" border=" 0" alt=" 2.jpg" vspace=" 0"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df1f66bd-cd9d-4eb9-a12b-0e4289adcc40.jpg" width=" 450" height=" 391"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text-align: center color: rgb(0, 176, 240) " 图1. 课题组照片 /span /p p   项目负责人王勇教授:2006年于中科院物理研究所获博士学位,随后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2010年到2011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进行访问研究,2012年回国加入浙江大学。目前主要从事纳米环境催化材料的研究,共发表SCI论文140余篇,其中3篇Nature Nanotechnology, 1篇Nature Materials,40余篇发表在影响因子10以上的高水平期刊上。现为浙大电镜中心主任,中国电镜学会理事,材料物理专委会副主任,中国材料学会青委会理事。获2012年青年千人及2013年香港求是科技基金会“求是杰出青年学者奖”。研究团队包括张泽院士,美国张绳百教授,硅酸盐所陈立东教授、史迅教授,澳洲孙成华教授。 /p p   strong  03& nbsp /strong strong 科学解读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244px " title=" 3.jpg" border=" 0" alt=" 3.jpg" vspace=" 0"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46b35d02-6f28-449f-b95d-b81e67b8cb1a.jpg" width=" 450" height=" 24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text-align: center color: rgb(0, 176, 240) " 图2. 纳米尺度相变示意图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4.jpg" alt=" 4.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b31c539b-2ee3-4697-bedf-2c9f2afc7e5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图3. 原子尺度相界面操控 /span /p p   相变物质一般有高温相和低温相,根据传统理论,有的物质高低温两相可以同时存在(一级相变),比如冰水混合物,但有些物质的高低温相不能同时存在(二级相变),比如我们要研究的Cu2Se材料,它就像一山不容二虎一样,要么全是低温相,要么全是高温相。那么有没有可能突破传统的理论,实现Cu2Se的两相共存?针对这个挑战,我们进行了深入探索,发现适于体材料的传统理论没有考虑到表面的贡献,那么如果引入表面贡献会发生什么呢?如图1所示,一般的,体材料低温相加热到相变温度点就会全部变成高温相。我们巧妙地将Cu2Se材料制备成楔形的纳米样品后,惊奇地发现在相变点附近的一定温度范围内,低温相和高温相同时存在了!这显然违背了体材料的相变行为,其原因就是纳米尺度下,比表面积增大,表面贡献不能被忽视了。由于楔形样品表面贡献随其厚度而改变,从而改变了同一材料局域的相变温度,比如site 1和site 2有不同的相变温度,实现了两相共存,并且表面贡献的越大,其相变温度越低,所以高温相变是从边缘开始并逐渐向内推进。这样,我们实现了二级相变材料的两相共存,并通过精确控温又实现了相界面的原子尺度操控,以图一所示样品为例,升高温度(比如0.2度),相界面从site 1迁移到site 2(精确移动3个原子层),反之亦然。基于高温相与低温相物理性质不同,可以利用它们设计新型纳米器件。该工作发展最先进的原位技术重新研究了相变这一古老而且基础的物理现象,将对相变的认识拓展到纳米尺度,为纳米器件设计提供了新的思路。 /p
  • 德国宣布对不符合REACH的违法行为进行更严厉的处罚
    德国出台了一项新的化学品处罚条例,根据此条例,在德国销售任何含污染物的商品都将受到重罚。此条例适用于REACH附录17中的管制物质,包括以下物质:   • 纺织品及皮革中使用的受限偶氮染料   • 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部件中含有的过量镍释放   • 珠宝或塑胶中含有的镉   • 所有违反此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德国化学品处罚条例§ 5的监管,并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REACH 附录17列出了在生产和市场投放中受管制的化学物质以及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目前,此附录大概收录了60种限制物质的相关条目。   此外,根据此条例的§ 6,任何违反相关信息要求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必要信息的缺失、误导性或失实性信息。   如果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总量超过0.1%(重量百分比),企业有义务向产品接收者(非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该物品被正确、安全的使用。   根据条款33(2),消费者有权向供应商申请获得物品中的SVHC的相关信息,供应商需在接到此申请后的45天内将相关信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   根据REACH法规的定义,包装材料被视为独立的“物品”,同样有义务提供物品中的SVHC的相关信息。
  • 武大回应长江学者论文造假指控: 专家鉴定不存在伪造数据行为
    p   2018开年伊始,中国学术圈又爆出大案。1月18日,知名新媒体知识分子发布一篇报告,报道同事匿名举报武汉大学长江学者李红良教授团队Nature Medicine论文涉嫌造假,立刻引起业内关注和讨论。许多人都想起了不久前才尘埃落定的韩春雨NgAGO基因编辑论文事件。 /p p   知识分子列举李红良教授Nature Medicine论文存在两大造假疑点:(1)猴子实验周期不足 (2)关键实验用猴数量不足。对此,武汉大学迅速做出反应。其官方认证微博在18日晚10点20分连发两条微博,对此作出说明。其中一篇微博来自校学术委员会: /p p   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匿名举报李红良团队涉嫌学术造假情况,现声明如下: /p p   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恪守学术诚信,对学术不端采取零容忍态度,将独立对李红良团队相关论文做出严谨评价。学术委员会于2017年4月28日第一次收到相关匿名举报,随即按& lt & lt 武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gt & gt 启动内部调查。在此基础上,2017年12月18日,学术委员会责成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组织包括三名院士在内的五名专家进行鉴定。专家组认为三个课题中关于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的数据不存在伪造科研数据的行为。根据今天网络文章中提出的相关质疑,学术委员会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评判。学术委员会评价结论将公开发布。 /p p   这一声明显示,武大在2017年4月28日即收到匿名举报并展开调查,包括3位院士在内的五名专家鉴定认为不存在伪造科研数据的行为。声明也表示,将根据网络文章提出的质疑,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评判。 /p p   同时,武汉大学微博对于猴子实验为期30周和32周,也作出说明,称最初实验是3月17日开始,而非举报所称的5月6日,并断定两篇论文实验周期分别为30周(CFLAR论文)和32周(TMBIM1论文),原始记录清晰可查,与论文所述完全符合: /p p   两篇论文所涉及的猴实验是自2016年3月17日开始,2016年10月29日截止。实验20周数据为第一次投稿所用实验数据 投稿后,猴实验仍在继续进行。CFLAR文章的猴实验数据自实验正式开始至10月18日,共计30周 TMBIM1文章的猴实验数据自实验正式开始至10月29日,共计32周。30周和32周数据为两篇文章发表的最终数据。 /p p   从3月17日至26日实验正式开始至8月10日,实验进行20周,李红良课题组在9月9日和10月2日投出两篇文章时,使用了这一时间段的实验数据,并在稿件中明确表述为“20 weeks”,即第一次投稿文中明确说明使用的是AAV8第一次肝门静脉注射20周的实验数据。文章投出后,实验并没有立即停止,研究人员继续对实验猴予以高脂饮食,以期研究更远期的治疗效果。 /p p   课题组于10月18日至20日实验进行到30周时进行CFLAR(S1)治疗效果评价 10月29日实验进行到32周时进行TMBIM1治疗效果评价。期间,审稿人返回的意见建议更新更远期治疗效果的数据,李红良课题组应要求将论文中相应实验猴治疗数据更新后提交,即文章最终发表数据。 /p p   两篇文章在第一次回修中,应审稿人和杂志社要求,对相应数据进行更新。两项食蟹猴AAV病毒对照组为同一对照组,在论文中有清晰表述。 /p p   因此,两篇论文实验周期分别为30周(CFLAR论文)和32周(TMBIM1论文),原始记录清晰可查,与论文所述完全符合。 /p p   武汉大学微博也发布了李红良团队据称根据实验原始记录制作的关键时间节点流程图,回应猴子实验周期不足的指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217f6943-73d2-4337-966b-2a2a7905dbaa.jpg" title=" 图1.webp.jpg" / /p p   此外,李红良团队还对用猴数量作出说明,回应用猴数量不足的指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d063530d-8e00-49b7-b62c-2641695d2c4e.jpg" title=" 图2.webp.jpg" / /p p   武汉大学实验用猴事件也让人再一次想起NgAgo基因编辑论文,最初都由网络爆料开始。此前默默无闻的河北科技大学韩春雨教授2016年5月发表在Nature Biotechnology上的NgAgo基因编辑技术论文,经知识分子等新媒体宣传报道,一鸣惊人,被誉为诺奖级成果和逆袭之典型,激励了许多的青年学者。但不久后,知名学术评论家方舟子先生即在网络对该论文提出质疑,而国内外诸多实验室也不能重复其实验结果,最终导致撤稿,是近年来国内广受关注的学术事件。 /p p   此次李红良实验用猴事件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不过,武汉大学态度迅速而明确,令人欣慰。相信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所承诺的后续进一步的专家调查鉴定会有明确的、能经受检验的结论。我们也呼吁国内学术共同体以此为契机,尽快完善学术不端调查机制。 /p
  • 安徽省印发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为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程序,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或其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是指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形成并对外出具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监测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参照执行。(一)检查人员组成1. 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一般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技术专家等,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2.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他人员视情而定。(二)现场监督检查和立案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职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三)调查取证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制作或收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1. 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现场采样。采样过程应采用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监测机构当事人需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签字。监测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录像取证,并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2. 应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重点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记录、审核记录等资料。(四)通报和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通报和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 新品发布 | 瑞沃德OM系列-嗅觉行为训练系统,助您高效开展小动物学习记忆训练!
    嗅觉新品招募试用后大家踊跃参与来看看第一批体验官怎么说吧~01东北大学客户嗅觉行为训练系统做的真的挺不错的,系统运行流畅,性能稳定。我们很看重产品功能和售后,这套系统内置protocol参考价值很大,软件操作也十分便捷,切实考虑到了一线实验人员的需求,产品技术人员也可以及时高效解决实验中遇到的问题,祝瑞沃德越来越好!02清华大学客户很满意瑞沃德嗅觉行为训练系统集成化的气路和控制单元,设备体量较小,总体让我们眼前一亮。配备的行为学相机保护罩很好的保护了镜头,系统内置的DPA任务运行效果很好,小鼠行为参数的记录非常全面,数据结构易于处理,时间精度高。我们期待瑞沃德嗅觉行为训练系统后续开发出更多模块,功能更强大。03郑州大学客户对于我们的嗅觉行为训练来说,瑞沃德嗅觉行为训练系统有配隔音箱这点很好,外界人员的走动不会影响小鼠训练。系统运行稳定,软件写入的实验模式很全面,像前期舔水训练的步骤和Go/No-go训练范式定义起来都很方便。双侧水嘴这样的设定也让实验人员有了更多的实验设计空间,每次给水量和给水总量明确显示,对每个Trial都能有大致了解。另外瑞沃德仪器后期跟进超级nice,沟通顺畅,每次都能完美解决我们的疑惑,让我们体会到了产品最好的性能,很不错!04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所客户瑞沃德这个嗅觉行为训练系统很好,它的软件可以自定义实验范式这点很重要,很契合我们的实验需求,因为我们的研究需要设计复杂的气味刺激实验范式,区别于Go/No go,用到了多种实验气味,这些在这套系统上得到了完美解决。它的数据存储也很方便,利于数据抓取和后续数据分析。05中国医科大学客户瑞沃德嗅觉行为训练系统能稳定传输气味,而且软件运行界面实时显示气流量,提供了稳定的气味刺激条件,这对我们实验的开展帮助很大。系统软硬件连接流畅,软件操作很方便。在长期的合作中,瑞沃德产品质量过关,服务态度也很好。收到大家的积极评价,我们备受鼓励,现正式发布瑞沃德嗅觉新品,助您开展基于气味刺激的小动物学习记忆训练,全面提高科研工作效率。瑞沃德OM系列-嗅觉行为训练系统嗅觉行为训练系统(常规款)嗅觉行为训练系统(电生理兼容款)RWD嗅觉行为训练系统将气味刺激与饮水奖励进行关联,专有软件内置经典认知训练范式,帮助实验人员快速开展小鼠嗅觉行为训练实验,助力开展嗅觉功能、学习认知、神经系统疾病等机制的研究。01硬件优势高效:一体化、高通量的自动化训练系统精准:高灵敏度响应、多方位监控的训练系统全面:多气瓶配置、实验拓展性更强的训练系统02软件优势简明:用户界面中英双语、简洁清晰灵活:程序可选单双侧奖励、自定义Session/Trial参数强大:内嵌多种实验模式、TTL信号端口拓展实验场景高效:多通道运行,实时显示程序状态并统计结果参数嗅觉新品订货信息▼想get新品体验官的同款嗅觉产品吗?想获取更多小鼠嗅觉行为训练实验的干货吗?欢迎扫码咨询我们的技术专家会尽快与您取得联系▼
  • 聚工匠之魂 燃品质之光 ——聚光科技开展响应全国“质量月”活动
    2018年9月,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住建部、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等34家国家部委机关联合开展了2018全国“质量月”活动。此活动始于1978年,一年一度,每年9月以各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质量专题活动,发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积极参与,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作为一家以高度重视质量工作的高新科技公司,多年来一直积极响应全国“质量月”的号召,并已连续多年在公司内外部举办多届丰富多彩的企业“质量月”活动。2018年9月,为进一步提高聚光科技员工的质量意识、增长质量知识,由聚光科技质量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工会等部门围绕“致力于向顾客提供卓越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 的公司2018年度质量方针,联合开展了以“聚工匠之魂 燃品质之光”为主题的系列“质量月”活动。邀请质量领域专家,举办讲座与培训  8月25日,聚光科技特邀外部专家李正权(原重庆市国防工业质量协会秘书长)、孙长敬(中国计量大学质量管理工程专业负责人)分别进行主题为“质量心理学”、“质量管理新理念及企业质量提升建议”的专业讲座。通过此次讲座,在全公司有效范围内进一步加强了对质量心理学基础知识、质量管理相关理念新解、高质量时代背景下企业提升综合质量的抓手等专业知识的学习。  与此同时,在培训方面,聚光科技对外积极组织公司员工参加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公益培训,以理论+实践的形式让参与质量建设的员工更加深入系统地学习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5S现场管理、质量工具方法、供应商质量管理、QC小组、六西格玛管理、企业考察、现场诊断等专业的质量知识。在公司内部,举办了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培训,以公司某产品一次实施故障率提升为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产品在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应该如何做好质量管理,在工作实践模拟中进一步巩固了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聚光科技开展质量讲座浙江省中小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培训合影开展质量承诺活动,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为了在全公司范围内宣传质量文化,增强员工质量意识,9月11日,聚光科技质量管理委员联合工会举办了以 “把事情一次性做好,不容忍任何缺陷”为主题的质量承诺活动。承诺墙上满满签下的一个个名字,是聚光人对保障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做出的郑重承诺! 聚光人郑重在签名墙上签名  聚光科技深知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从成立至今,一直非常重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坚持践行“质量第一”的原则,设置了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委员,并任命集团总工为首席质量执行官,紧扣公司的质量方针展开质量建设与监管工作。除了持续积极开展常规的质量工作外,公司质量管理委员及质量管理部还定期利用在线考试系统举办质量知识竞赛考试,巩固员工对质量知识的掌握,并通过收集各类质量相关的合理化建议,为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改进提供有力的支撑。除此之外,公司还频繁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宣传活动,通过各类生动有趣的活动让全公司员工扩展质量知识、提升质量意识,加强质量认同感,在趣味之余,把质量理念及先进的质量工具方法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之中。公司已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被评为标准化体系AAA级良好行为企业。 聚光人参加质量游戏  聚工匠之魂,燃品质之光!聚光科技正向着“卓越绩效”不断努力!
  • 检测机构不规范行为频发 上海拟对检测行为立法
    国内一家网站上周曝出,根据其送检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肯德基豆浆内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但与以往不同,这一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引发轩然大波,因为这家检测机构被证实并不具备转基因检测资质,报告公信力存疑。上海市质监局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透露,针对近些年来,检测机构不规范行为频发,上海拟率先对检测行为立法,并已被市人大纳入五年立法规划。请听报道:   发布信息的花椒网号称&ldquo 中国首家产品安全评测视频网站&rdquo ,他们委托了一家叫&ldquo 华测&rdquo 的第三方机构对市场在售的4种豆浆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肯德基被检出由转基因大豆制作而成。但肯德基随即回应,其豆浆粉使用的原料为东北产区大豆,从未进口转基因大豆。   就在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时,事件突然峰回路转,这家检测机构由于不在农业部认可具备转基因检测资质的名单中,因此其采样过程、检测报告以及发布渠道都不合规,结果自然也不可取。上海认证协会会员傅张杰说:   [实况] 检测检验行为背后有大量的经济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没有约束的。   就好比该事件曝光的第二天,这家检测机构股票大涨,而发布信息的网站却消失了。傅张杰说,客观分析,所有检测结果只针对样品,但大多时候,送检结果在公布时会无限扩大效应:   [实况] 拿到报告的人出去公布的时候,它有一个很大的前提,最原始的数据是什么?最原始的报告怎么写的?到底是为了炒作而炒作,还是就事论事把事情反映出去?   而且很多送检行为不止目的不纯、还很滑稽可笑,最经典的莫过于拿绿茶当尿液、拿马桶水当自来水。上海市质监局副局长沈伟民表示,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中,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只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但对送检人的行为没有约束,近些年来,不少食品安全事件正是靠这些动机不纯的检测报告&ldquo 炒作&rdquo 出来:   [实况] 我们正在起草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我们的检验检测的市场行为,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以及利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的市场行为。   除了规范送检过程,立法还将规范公开检测报告的行为,再回到&ldquo 转基因豆浆&rdquo 事件中,网站在没有证明其抽样、检测过程是否规范、检测机构是否有资质的前提下,贸然公布结果的行为也将是不合法的。   不过,这并不代表检测中可能发现的各种安全问题会被瞒报,立法同时明确,出现重大问题时,最&ldquo 权威&rdquo 的发声筒要交给政府部门。   [实况] 你还有义务将你在市场活动当中,所发现的带有行业性、区域性、倾向性的一些安全问题,及时向政府的监管部门通报,便于政府部门及遏制相关的安全隐患的出现。
  • 环保部正式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环保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并与近日正式印发。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 新一期厂商响应排行榜公布,看哪些仪器公司将“狼性”进行到底?(附提升攻略)
    上一期说到仪器信息网通过计算厂商响应的平均耗时来“管窥”哪些仪器公司的销售团队更具“狼性”。然而,单次的统计并不能完全使人信服,仪器信息网将定期对厂商的响应速度进行统计分析,为大家呈现连续、精彩的仪器厂商“狼性”变幻风云榜。 时光飞逝,距离上一次统计已有两周时间,新一轮的厂商响应排行榜Top20诞生了,快来看看此次蝉联榜单的都有哪些仪器公司吧。厂商响应速度TOP20:1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深圳凯米斯科技有限公司3西安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北京世贸远东科技有限公司5上海佩亿测试设备有限公司6上海欧波同仪器有限公司7北京天耀科技有限公司 8北京恒久实验设备有限公司9上海喆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10美国PSS粒度仪公司 11睿科仪器有限公司 12上海亿倍实业有限公司 13珠海欧美克仪器有限公司 14杭州启鲲科技有限公司 15北京聚光盈安科技有限公司16徕卡显微系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7日立仪器(上海)有限公司18香港环球分析测试仪器有限公司 19北京万联达信科仪器有限公司 20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表格统计日期:2016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响应速度排行榜是根据该时间段厂商响应仪器信息网销售线索的平均耗时计算得出。如有疑问:可致电仪器信息网运营人员:曾先生 18612705501  与上一期统计结果相比,本次的Top20中有不少新晋成员,如深圳凯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佩亿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久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及美国PSS粒度仪公司等,凭借着后发的“狼性”,名列榜单前10。  作为本次排行榜的“黑马”,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从上一期榜单第15位一跃至榜单首位,一方面公司销售团队及时调整、不甘落后的“狼性”精神令人折服,另一方面,公司对客户响应速度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另外,值得注意的还有西安禾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世贸远东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仪器公司连续两期蝉联榜单第3、4位,可以说是真正地将“狼性”进行到底。  此外,为了提升厂商的服务水平。此处小编略写攻略,跟大家一起切磋如何提升仪器厂商相应  提升攻略:  1、 利用工具——事半功倍  关键词:用户留言实时提醒,且内嵌反馈功能  当用户咨询后,系统会实时邮件提醒用户咨询的产品内容及相关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可节约信息传递的时间。未设置好的可联系公司客服  2、 移动办公——致胜法宝  关键词:防出差信息遗漏  很多公司对接仪器信息网的只有1—2人。当此人出差或临时有事时。很有可能着急购买仪器的用户会处于“无人理”的尴尬境地。移动端可解决这个问题  可通过手机邮箱接收实时提醒邮件,联系用户完毕后  也可通过手机随时随地反馈(如下图) 关注下方微信号,即可移动端登入后台小编与大家相约10月份! 相关新闻:??从这些行为分析,哪些仪器公司的销售团队更具“狼性”???
  • 宁波材料所在4D打印自传感光响应相变软体执行器方面取得进展
    气动执行器因其弯曲程度高、自由度大、环境适应性强等特点,在医疗保健、复杂地形勘探等领域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但由于其压力系统离不开笨重且刚性的泵驱动气体设备,极大地限制了执行器的尺寸和移动性,以及在室外环境中的应用。液-气相变复合材料是一种在柔性弹性体中掺杂液-气相变材料而形成的智能材料。当温度达到材料沸点时,液滴蒸发产生压力,带动复合材料膨胀,因此每个微液滴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气动单元。通过这种方式,将气源和气泵的功能集成到主要材料中,大大降低了系统的复杂性。然而,相变执行器的加热方式受到焦耳加热或环境加热的限制,需要外接电源或更高的环境温度,这阻碍了其更广泛的应用。此外,目前对执行器变形行为的监测通常由光学相机记录,然后对获得的图像进行后分析,缺乏实时性。因此,如何设计一个无系绳,且具有感知自身运动的柔性执行器仍是一个挑战。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增材制造材料技术团队程昱川研究员和孙爱华研究员基于石墨烯、低沸点溶液微滴和硅橡胶,制备了一种集成变形驱动和传感特性于一体的光响应液-气相变弹性体(PRPTE)(如图1)。PRPTE具有优异的机械性能,在100℃时,低沸点发生液-气相变产生的轴向力可以高达自身重量的400倍,且稳定性良好。以该材料为主动层材料,团队采用4D打印技术制备了一系列柔性执行器,实现弯曲、抓取和爬行等光控程序化运动(如图3)。尤其重要的是,基于电容变化PRPTE表现出自传感特性。石墨烯吸收近红外光产生热量,低沸点液体发生液-气相变,介电常数减小;石墨烯因硅橡胶膨胀而逐渐分散,弹性体介电常数减小;同时电极间距增大。在以上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PRPTE的电容会迅速减小,从而实现对其变形的实时感知。模仿生物体利用其自身信号反馈调节肌肉收缩和拉伸,从而进行复杂运动,团队制备了一种人工肌肉(如图2)。该人工肌肉可以通过反馈的电容值得知腿部弯曲角度,并根据需要的角度进行精确控制。该研究实现了柔性执行器的驱动/传感一体化功能集成,为设计和制造具有集成自感知能力的软机器人提供了新思路。该工作以“4D printing Light-Driven soft actuators based on Liquid-Vapor phase transition composites with inherent sensing capability”为题发表在Chemical Engineering Journal, 2023, 454, 140271 。本研究得到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No.LZ22E03000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No.2021YFB370150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No.11874366)和宁波市重大科技攻关(No.20211ZDYF020228)等项目的支持。图1 PRPTE执行器的驱动、传感原理和制造图2 PRPTE传感性能的表征图3 4D打印PRPTE/PDMS双层结构执行器
  • “双碳”行为,从身边小事做起
    “双碳”,是人们对于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简称,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双碳”距离我们的生活十分遥远,其实不然。中国科学院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居民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占总量的53%,对碳排放的贡献不容忽视。而从我国碳排放结构来看,大约有26%的能源消费直接用于公众生活,由此产生的碳排放占比超过30%。未来,居民生活消费是减碳的重点领域。 绿色低碳应当从我们的生活中做起。提到碳减排,更多的人想到是企业生产减排,其实减碳不止包括生产,居民消费更是重要的部分。有数据显示,当前家庭消费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3,若想通过减少碳排放的方式减缓气候变化,改变当前公众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必然选择。其实,生活中有很多“双碳”行为,比如垃圾分类、使用有机肥种植花草、绿色出行等等。这些我们力所能及的小行为不仅可以帮我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更能够帮助“双碳”目标的达成。 2022年5月,我国首个消费端碳减排量化标准《公民绿色低碳行为温室气体减排量化导则》正式实施。这是对消费端行为碳减排量化团体标准的首次探索,填补了公民绿色行为碳减排量化评估标准的空白,有助于指导相关方对碳减排行为进行评估测算。该导则推荐了涉及衣、食、住、行、用、办公、数字金融等7大类共40项绿色低碳行为,为测算、评估公民绿色行为的碳减排量提供了一把“标尺”。 其实绿色低碳消费、绿色生活方式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在衣食住行玩方方面面都可以来改变。从“衣”的角度出发,可以推行合理服装消费。按照质朴、适用、品位原则进行服装理性消费,减少对豪华衣物的商业炒作。单位、学校等采购具有绿色低碳认证标识的制服、校服。鼓励和规范公众的旧衣公益捐赠行为。饮食领域可以减少一次性餐具、食用植物基肉类替代传统肉类,通过光盘行动、小份/半份餐食等行为来践行绿色消费。推广绿色家居生活,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使用及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家装,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能环保灶具、节水马桶等;推广建筑光伏应用,合理控制室内温度、亮度和电器设备使用。在出行时,我们可以采取绿色出行的方式。绿色出行就是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出行方式。既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污染,又益于健康的出行方式。比如,我们可以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车、步行等方式。积极践行“135”出行方案,即坚持1公里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低碳出行方式。这样在锻炼身体的同时减少了城市汽车尾气的排放,同时也很好地避免了交通拥堵。 除此之外,少开一个小时空调,可以减排约0.621千克;少用10双一次性筷子,可以减排约0.2千克;熄灯一小时,少用一度电,可以减排约0.785千克;回收一吨废纸可少砍17棵大树… … 点点滴滴,低碳生活,就在我们每一次的行动中。 双碳距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我们来说,这不仅仅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更是一种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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