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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行为相关的论坛

  • 【资料】木糖与阿拉伯糖以及相应糖醇的色谱分离和色谱行为

    木糖与阿拉伯糖以及相应糖醇的色谱分离和色谱行为提要: 采用SM 219 阳离子交换树脂, 通过优化色谱分离条件, 实现木糖与阿拉伯糖、木糖醇与阿拉伯糖醇的有效分离. 通过半经验AM 1 方法研究木糖与阿拉伯糖、木糖醇与阿拉伯糖醇的分子结构, 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化合物的色谱行为进行理论解释.木糖醇属多元醇, 是一种新型甜味剂. 食用木糖醇不易产生龋齿, 也不会增加血糖, 因而作为甜味剂[1~ 3 ]被大量用于食品行业, 并作为糖尿病和肝炎患者的临床营养剂和治疗剂[3~ 5 ]. 另外它还是重要的化工原料, 广泛用于国防、皮革、塑料、涂料等方面. 有关木糖醇的理论研究也非常活跃[5~ 7 ].在食品与医药方面的应用, 对木糖醇的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国际标准为98. 5% , 但在木糖醇的生产过程中, 常含有10% 左右的杂醇, 主要是阿拉伯糖醇, 该糖醇对人体有副作用, 必须除去. 在目前的结晶生产工艺中, 有大量的母液被废弃, 经[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分析, 母液中含40% 左右的木糖醇和30%左右的阿拉伯糖醇 净化液(未氢化的木糖溶液) 中含70% 的木糖和20% 的阿拉伯糖. 因此研究这两种糖、糖醇的分离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应用价值. 我们采用SM 219 阳离子树脂作为固定相, 蒸馏水为洗脱液, 对工业生产的木糖醇母液及净化液进行分离研究, 并对其色谱行为进行理论解释.本文摘自[URL=http://blog.sina.com.cn/jiangxuetangfangfa]降血糖方法[/URL]博客http://blog.sina.com.cn/jiangxuetangfangfa[~171954~]

  • 实验室这些行为会被判为严重不符合项

    注意!实验室这些行为会被判为严重不符合,出现不符合项实验室该如何实施整改?1.实验室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真实, 如未如实申报工作人员、检测或校准经历、设施或设备情况等;2.评审中发现实验室提供的记录不真实或不能提供原始记录;3.实验室原始记录与报告不符,有篡改数据嫌疑;4.实验室不做试验直接出报告;5.实验室在能力验证活动中串通结果,提交的结果与原始记录不符,或不能提供结果的原始记录;6.人员能力不足以承担申请认可的检测或校准活动;7.实验室没有相应的关键设备或设施;8.实验室对检测或校准活动未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9.实验室管理体系某些环节失效;10.实验室故意违反CNAS 认可要求,如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涉及的报告数量较大;11.实验室在申请和接受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12.实验室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通知 CNAS,如法人、组织机构、地址、关键技术人员等变动。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办法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关于评定“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事宜,想咨询以下内容:据了解,2019年以前的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颁发单位是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后期颁发单位是否都是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并颁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不再发放此证书。[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7-05[/back][/color]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从2013年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再组织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评价工作,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为鼓励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水平,中国标准化协会等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机制和评价工作体系,以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为工作依据,组织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工作,对评价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

  • 人的不安全行为

    在实验室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如何来防范这些不安全行为?

  • 【求助】环境行为 半衰期短

    [size=4] 请问各位高手对于半衰期很短(一到两天)的农药可以用来做他的环境行为研究吗? 我想做啶虫脒的环境行为研究,但是它的半衰期只有一到两天,各位达人给点意见撒!!!谢谢![/size]

  • 有欲(想)才有为(行为),不是有为(行为)才有欲(想)

    想与做的关系就好比父子关系,没有父亲哪来有儿子,没有意识哪来有行动,没有智慧就不能改变物质世界,智慧在前,行动在后。这是想与做的次序关系。有想才能有动,没有想就不能动,这就是动物与植物的区别。外因促内变,内变改外因。有欲(想)才有为(行为),不是有为(行为)才有欲(想)。

  • 抵制学术期刊,青年科学家的“冒险”行为

    http://img.dxycdn.com/cms/upload/userfiles/image/2014/02/27/A1393487876_small.png2013年12月, Randy Schekman 赴斯德哥尔摩领取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他同时向公众宣告了决定抵制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三大科学类期刊:《自然》、《科学》和《细胞》杂志。他指控这些“顶级期刊”对科学研究施以暴政。与此同时, Schekman 邀请其他科学家加入自己领导的抵制行为。Schekman 暗示,这些顶级期刊出版或者不出版著作的决定,只是基于该研究有多流行,而不是根据研究的学术价值。他指出,这也是这些期刊的影响所在,它们实际上引导了进展中科研工作的类型。通过坚持它们自己的日程,发表那些将会被引用的著作,这些期刊鼓励在流行的学术领域内不成比例的资源投入。Schekman 不是第一个说出这些观点的人,但他是向公众如此表态的人里最著名的一个。他这样做的时候,仅仅在他获得诺贝尔奖的一周之前。这也不是学术界第一次号召抵制这些权威期刊。在 2012 年,英国数学家 Timothy Gowers 组织了一场针对荷兰出版公司爱思唯尔——《细胞》杂志出版商的抵制运功。事件起因是该出版商向大学以高昂的价格出售大量期刊。关于 Schekman ,许多科学家都赞成他的观点——《自然》、《细胞》和《科学》的编辑们过于有影响力了。该意见被如此卓越的同僚又一次大声疾呼出来,自然更受欢迎。对于 Schekman 的公正,人们赞誉很多,人们常说的评价是:“对于他来说,这么说很容易,他可是刚获得了诺贝尔奖啊。”Schekman 坦率地承认,他的职业生涯和许多其他科学家们一样,因在这些期刊上发表文章而受益良多。但成功后,他发现自己具有了巨大的影响力,以他的地位,可以从他谴责的暴政中要求一定的自由。因此,他号召其他人加入他领导的抗议行为。然而我怀疑,还处于职业生涯早期的年轻研究者们能响应他的号召吗?对于我的许多同辈来说——比如博士在读研究生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学者,《自然》、《科学》和《细胞》一直代表了主要的职业目标,这些期刊能够对他们的研究进行肯定,并使之曝光。毕竟,世界第一次知道中子的存在、DNA的结构以及人类基因组的排序,都通过了这些期刊、杂志。尽管有抗议和抵制行为,这些令人敬仰的版面诱惑力依然强大。但是,不仅仅是自私的个人满足驱使年轻科学家在这些期刊发表文章。科学家申请研究经费和职位的时候,被考量的不仅包括他们研究本身的质量,还包括这些研究成果发表于何处。拥有一篇发表于顶级权威期刊的独立署名的文章,能够给职业生涯带来变革性的影响。如果出版方需要在热门领域的光鲜成果,那这就是最可靠的获取经费和永久性职位的途径。这种现状一直在加强。这就解释了顶级期刊难以处理的影响力以及它们对于年轻科学家的影响。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即使科学家们在理论上支持抵制行为,却在行动上依然觉得无法加入其中。年轻科学家对于从事这种行动感到不安,因为这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无法带来任何积极影响。每个加入抵制的决定都是单独作出的,并且每个加入的个体背后,都可能意味着更多的人不会加入——要冒的职业风险太大了。申请者在哪里发表文章比发表了什么内容更重要,只要这种懒惰的简单分析依然是决定经费和职位分配的依据,年轻学者就会依然不敢加入这次或者以后的抵制。即使对于那些学生和博士而言,情况也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简单。要在哪里发表,尤其是当研究成果被视为有潜质“去更好的地方发表”时,往往最终就会与参与工作的资深科学家密切相关。在这个阶段,分歧很常见,许多年轻学生和博士的话语权很小,也就无法贯彻他们想要抵制权威期刊的想法。我同意 Schekman 所说的,这个体系需要变革,而且我也为他能够如此强硬地站出来而喝彩。这一抵制行为引发了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在科学家对问题的解决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战线正在铺开。只是对于那些年轻的、尚未证明自己的学者来说,他们只好站在中间地带。

  • 哪些情形下,“篡改”“伪造”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梳理公开案例可以发现,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篡改”行为包括以下七种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故意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二是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三是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检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四是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五是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六是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七是擅自修改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伪造”行为包括以下7种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二是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三是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四是伪造检测时间或者签名的;五是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六是未开展抽样活动,直接出具检测数据或者抽样后未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出具检测数据;七是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的。[/size][/font]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5.1日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 中国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奖30万元

    新华网北京1月15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出台相关规定,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行为予以奖,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将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至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至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至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至2000元的奖励。 据介绍,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具体情况另定。

  • 【原创】实验室人员行为规范

    实验室人员行为规范[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7751]实验室人员行为规范[/url]

  • 论文写作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及其防范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学术论文写作中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中国教育部在2009年3月19日《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指出: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其中一至六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概括了当前学术论文写作中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这些学术不端行为不但破坏了学术研究的公平和公正,严重阻碍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于研究者自身,一旦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也必将身败名裂,在学界难以立足。学术不端行为是一种企图不劳而获而蓄意造假、剽窃的恶意行为,但许多时候,许多初出茅庐的研究者尤其是在学的研究生,由于对学术规范的不熟悉,或者是对学术规范认识的偏差,常常不自觉地陷入学术不端的污淖,让自己的事业和名声受损。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学术规范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比如论文署名规范--必须是做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成为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研究中做出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者,通讯作者一般是课题的领导者和课题研究理论和技术的指导者,遗漏了做出实质贡献的人的署名,或是没有实质贡献的人的挂名,都有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之嫌;论文投稿规范--不能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在国内学术期刊发表的中文论文,为了学术交流的需要,一般可再在国际期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但已经发表的英文论文,则不宜再译为中文重复发表,等等。而实验数据处理和参考文献引用规范,则是学术论文写作尤其注意遵守的地方。对实验数据处理最容易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对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的伪造和篡改,或是虚构部分甚至全部的实验数据或照片,或是将不完整的实验数据修改得更完整,或是保留符合期望的数据而舍去不合期望的的数据,等等。而根据调查,在研究生毕业论文中,由于时间紧迫,为了能及时拿到学位,修改实验数据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学术研究的结果是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的,这一基础就是对实验、观察、调查的原始数据的忠实记录和使用,对原始实验数据任何些微的修改,都有可能动摇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价值性。因此,要避免实验数据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重要的是对学术事业要心存敬畏,养成严谨的治学态度,戒除功利和侥幸心理;尤其是作为科研后备军的研究生,来日方长,绝不可因一时的私念而弄虚作假,玷污自己的道德名声,葬送自己的学术前程。参考文献引用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表现是抄袭和剽窃。抄袭和剽窃虽然在语义上存在程度轻重的区别,但在实际中,二者很难有清晰的界限,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抄袭和剽窃被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学术论文作者手册》的“剽窃”(或“抄袭”)定义:“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因此,一般认为,使用别人的文字或引用别人的观点如没有注明出处,就是抄袭和剽窃。参考文献引用的学术不端行为除了故意的抄袭和剽窃之外,还经常由于作者对参考文献引用规范的不了解、不熟悉所致,这种“无心”之失在研究生的论文写作中尤为常见。在学界,参考文献的使用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引用规范。对已有文献任何形式的引用,都必须注明出处,并完整、准确地显示被引作品的相关信息,如作者、题名(书名)、刊名(出版地)、出版时间、卷期、页次等。在文献引用的行文中,哪些是自己的思想,哪些是原文献的资料,要显示清楚,不要混淆。而为了让自己的思想与引用的内容表述清晰,不致混淆,一般应在引用时使用提示语告诉读者引语的作者(出处)及内容,不要不作任何的提示就大段地转述或引用别人的话。参考文献的引用有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两种形式。直接引用必须一字不差地保持原状并用引号引起,原文即使有文字或语法错误也不能修改,可在相关字句后用括号注明“原文如此”字样;间接引用必须用自己的话对文献资料进行复述或概括,复述时,必须改变原文的行文和句法结构,否则就会有抄袭剽窃之嫌。

  • 关于锂同位素的原子化行为

    锂6与锂7在石墨炉中原子化行为一样吗?这两个稳定同位素之间存在相对质量较大的差异,在地质学里造成分馏,在石墨炉里会不会对他们原子化行为产生影响?(锂6轻,挥发快)大家有这方面的文献或者看法,敬请指导。新手

  • 《“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倡导公众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动员公众参与并践行环境保护为落脚点。《准则》共有8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关注空气质量、做好健康防护、减少烟尘排放、坚持低碳出行、选择绿色消费、养成节电习惯、举报污染行为、共建美丽中国。   《“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的编写遵循源于公众、用于公众,从公众中来、到公众中去的基本原则。在表述上注意简洁明了,易记易行,在对象上兼顾城市与农村居民,注重突出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行为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政府部门、研究机构、教育专家、新闻媒体、基层工作者、青年学生以及社区代表在内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的制定和出台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责任意识,强化环境法制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同呼吸 共奋斗”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集中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张贴宣传挂图、播放宣传片、邀请各界代表参与讨论、招募和培训志愿者开展社会宣传等活动,宣传、贯彻和实施《准则》,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使公众认识到全社会共同行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以及个人在防治大气污染和健康防护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采取的行动,为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

  • 【分享】破解孩子19种不良行为!

    文章中的十九种行为是孩子们在生活中最常表现的一些坏习惯。看看专家是如何来解密和支招。不听话行为1 顶嘴  4岁的儿子能说会道,你说一句,他顶你10句,且振振有词。  比如玩具不收好就去看电视,我说:“不收好不能看电视。”他就说:“我有权决定什么时候收拾玩具。”我气得关掉电视不让他看,他就叫起来:“你不能干涉我的自由。”专家解密  孩子的话显然来自家人的版本。如果家庭崇尚民主,对孩子的教育也应该是民主的。此例孩子的话,可以说“句句是真理”,且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他的行为本质没有错。他只是欠缺尊重父母,但前提是父母也没有尊重他。一对一支招  在孩子回答“我有权决定什么时候收拾玩具”后,父母可以不再言语。事后与孩子讨论:父母希望他立即收拾玩具,他是否应该接受?他希望什么时候收拾玩具,父母是否也可以接受?不听话行为2 批评就摔门  每次批评女儿时,她会在你面前“砰”地把门重重关上。专家解密  这是个模仿力强、对人际关系敏感的孩子。若处在良好家庭人际环境中,孩子的人际能力将得到卓越的发展。父母忽视家庭人际(夫妻之间、与长辈之间等)沟通或大人之间戏谑、嗔怪的行为,年幼孩子看到的是表面,而孩子的模仿性很强,就学会了。一对一支招  成人之间互相关爱,互相理解,多做正向沟通。孩子将很快学会并反馈给你,令你欣喜万分。不听话行为3 耍脾气  儿子玩起电脑游戏没完没了,我说:“别老玩,眼睛会弄坏的。”他头也不回地说:“你真烦,烦死了。”如果你和他讨论这个问题,就陷入纠缠不清的讨价还价之中,弄得我头都大了。专家解密  孩子嫌父母烦,是因为他必须停止玩游戏,且即使不停止也势必玩不成。而顶撞的言语是家人的版本。一对一支招   玩电脑时间长了影响眼睛,是孩子已经知道的和你多次唠叨的。正确的做法是与孩子约定玩电脑的时间,并用闹钟或计时器予以控制。必要时父母轻拍孩子的身体给予提醒。平时,要特别夸大地表扬他如何有自控力予以强化。不听话行为4 反驳有理  女儿聪明伶俐,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会以各种理由说服我们,如为什么不?为什么要那样?我们可以……比如去外婆家前,我叫她快穿好衣服,她立刻“回敬”:“为什么要快?外婆家又跑不了”、“你不是总叫我做事要仔细、耐心吗”、“外婆也总说慢慢来,不可心太急”……我觉得很难对付她。专家解密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爱“说道理”的家庭。孩子不能理解不同场合人们的行为需要弹性和灵活性,他们受思维发展(思维刻板性)和生活经验的局限,运用的是一种特殊的推理(转导推理),并据此反驳父母教育理念的自相矛盾。一对一支招  减少笼统的大道理说教,注意具体事情具体要求。本案中,如孩子说“外婆家跑不了”,你的回答是“但外婆会着急”。针对“你不是总叫我做事要仔细、耐心”,不可回答“特殊情况例外”,否则,孩子下次又会用这句话为自己找理由。父母可用日常生活中孩子经历过的事例,以故事的形式,具体指导孩子的行为,逐步发展孩子的思维。不听话行为5 不理你  说好午睡起来去公园,可午睡时间到了,儿子还在玩,我们一遍遍催促他:“宝宝乖,赶紧上床,要不来不及去公园了。”可他就像聋子似的,毫无反应。专家解密  要看到很好的一面,注意力集中,并有很好的对策“不予理睬”。这样就不会被轻易干扰。时间是抽象的,幼儿普遍缺乏时间观念,这种现象是正常的。一对一支招  日常生活是有作息时间的。父母需要制定规矩和运用策略。如给孩子有限选择“要么睡午觉,可以去公园;要么继续玩,不去公园”,视孩子的游戏内容而定,如他正在搭火车,就说“晚上到了,旅客和司机都要睡了。下一站是儿童公园,大家睡好了有精神玩”等。如果孩子的游戏内容难以暂时告一段落,则应允许其完成(不可随意打断孩子的游戏或活动,因为培养注意力也很重要)。不听话行为6 化妆品刷墙  3岁的儿子太淘气了,一眼没看牢,他就把我的化妆品、牙膏挤到墙上“刷墙”,把摩丝喷满房间,说是“下大雪”。专家解密  庆幸!你有一个充满创意并敢于尝试的儿子。千万不要骂他,如果你“制止”成功,你可能扼杀了一个“爱因斯坦”!一对一支招  孩子的行为提示:他对探索自然感兴趣。请和他一起把厨房变成实验室,带他做油盐酱醋糖“搅和”的实验。或为他提供各种颜料,让他混合,观察变化,并提供丰富的科普读物。最好,从此你对科普也发生浓厚的兴趣。不听话行为7 用虫吓姐姐  儿子知道小表姐特别怕虫,他就会抓只蚂蚱甚至蟑螂放到姐姐头上,弄得姐姐尖声哭叫。专家解密  这是儿童的恶作剧,也是儿童的幽默。他要的就是“姐姐尖声哭叫”的效果。须知,幽默是智慧,幽默是乐观,不可粗暴扼杀。一对一支招  常带孩子看幽默漫画,讲幽默故事,同时关照孩子使人生气、害怕的行为“不可以”。平时,在管教孩子的过程中,也可运用幽默的技巧。如孩子想去游泳不得而大哭,父母说“有个人哭呀哭,哭出两缸眼泪水,结果就在泪水里游泳了”,孩子会觉得很滑稽而破涕为笑。不听话行为8 不断要新玩具  下班回家,儿子第一句话就问:给我买玩具了吗?他爸爸出差,从外地打来电话,他抢过话筒就叫:给我买玩具!弄得家里玩具成堆,可儿子还是不断地说要买。专家解密  这样的孩子有很强的探索欲,同时喜欢新玩具,这也是孩子普遍的心理。但孩子真正在意的不是玩具是否“新”,而是一种“新”的玩法,这是孩子探索的需要。此外,这与父母购置玩具的特性也有关,如漂亮的玩具汽车只能开来开去玩,孩子玩两天就厌了;若是可拆装可变换造型的汽车,孩子就能反复琢磨玩。要是父母再加以引导和鼓励,孩子就更能玩出创意玩出名堂。一对一支招  多提供结构性玩具,让他们拼拼拆拆。引导孩子旧玩具新玩法或把废弃物当玩具,他也会兴致勃勃的。如把旧报纸揉成球当足球踢,孩子一定大为开心。不听话行为9 故意做坏事,还做鬼脸  吃饭前让4岁的女儿放全家人的筷子,她却故意将筷子丢到地上,我骂她,她还自得其乐地向你做鬼脸。

  • 怎样规范采购人员道德与行为

    怎样对采购人员进行管理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岗位责任、工作效绩,对管理采购人员应着重抓好的三个方面:(一)确定采购人员应具备的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采购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对公司负责;(二)不泄露公司机密;(三)与供货商建立良好关系。1. 其准则是:(1)对任何供货商都不存偏见,一视同仁;(2)处理采购业务时要对事不对人;(3)尽可能地协助供货商,并获得供货商的配合与信任;(4)不得接受供货商的热情招待及礼物;(5)设法取得供货商的敬重。2. 确定采购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1) 负责签订采购合同;(2) 管理好各种采购货物的凭据;(3) 负责提货;(4) 检查执行情况;(5) 解决矛盾及纠纷;(6) 与供货单位及公司内部的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3. 评定采购人员的工作绩效评定,采购人员的工作绩效时,应依据采购人员的行为表现和商品实绩,实行档案化份理。内容包括:采购员的基本情况,采购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实绩。任职、晋升、工资、奖惩等情况。4. 怎样在供应商进行管理采购业务中,对供货厂商同样要进行有效管理,可以采取的方法有:搜集并分析主要商品供应商搜集的资料,主要是主要商品供货厂商的相关情况, 背景资料。包括厂商名称,营业登记证.负责人,资本额,最近儿年营业额,分析其是否能作为稳定而具发展性的合作伙伴,公司组织状况,熟悉运作模式及权力核心,等等。

  • 【分享】关于印发《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监〔2010〕358号

    [size=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规范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总局制订了《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并经6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3月4日印发的《[url=http://cpzljds.aqsiq.gov.cn/jgjg/jjjg/jgdt/201007/t20100728_150971.htm]关于印发的通知[/url]》(国质检监〔2010〕10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对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以及依法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被授权的名称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检验机构对接受的委托检验行为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委托检验工作。从事委托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位培训,并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应当符合委托检验的要求。第七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委托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设置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从事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托检验的实施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的检验需求、检验依据、样品及其资料、以及检验能力能否满足委托方要求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检验。第九条 委托检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方信息、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约定,并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无法提供样品的特种设备除外)是否适宜检验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拍照留存。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检验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委托方需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凭证。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无法提供样品的特种设备除外)的标识、储存、流转和处理进行管理,并保存有关记录。 对委托方有复检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单位工作规范和合同约定,保存备用样品,以备复检。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合同开展检验,检验过程应当有可以溯源的记录。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标准、合同约定和实际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出具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当依据检验项目不能对样品(无法提供样品的特种设备除外)做出综合检验结果时,不得出具综合检验结果。如果委托检验的结果仅能证明样品本身的检验项目与所依据标准的符合情况的,不得出具证明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质量报告。第十四条 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有唯一性标识。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有样品描述,必要时可附样品图片。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第十五条 委托检验的原始记录、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保存2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申诉,保存有关记录。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委托检验自查工作,每年度至少一次,并向隶属的或给予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在委托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以及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时,应当向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资质认定范围开展委托检验工作,超资质认定范围使用资质认定标识;(二)强制企业委托检验; (三)不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四)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五)参与或默认委托方在检验样品或资料上弄虚作假;(六)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检验的监督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的内容可以包括:(一)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范围检验情况,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范围使用资质认定标识; (二)是否签订委托检验合同;(三)检验记录是否完整并可溯源;(四)检验结果的报告是否规范; (五)检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六)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是否报告;(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委托方问卷调查、委托检验相关方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 发现检验机构在委托检验工作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撤销检验机构的资质。对委托检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对委托检验活动中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举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size]原始来源:[url]http://cpzljds.aqsiq.gov.cn/jgjg/jjjg/zcfg/201007/t20100728_150978.htm[/url]

  • 填料对色谱行为的影响

    1、 粒径一般认为,基质的颗粒形状和大小,主要影响流体动力学行为,影响分离效率。填料的粒径决定了填充液相色谱柱的柱效。从VanDeemter方程可知,在优化的流动相线速度下,最佳理论塔板高度为: H min=2.48 dp根据这一公式,可以计算出不同力度填料填装的柱子可获得的最大理论塔板数。例如,3um粒子可获得13.4万理论塔板/米,5um粒子可获得8万理论塔板/米。但是,小粒子填料容易造成柱压高、易堵塞、寿命较短。为保证一定的流动相线速度就得提高输液压力,虽然,大多数高效液相色谱仪的压力上限可允许达到42Mpa,但因长时间工作在高压状态下肯定会缩短输液泵及进样阀的使用寿命。为此,小粒径的柱子一般较短。2、 填料形状现在,10um以下的分析型柱多使用球形填料,而制备型的柱子则多选用无定形填料,因为无定形填料较为便宜且大粒度填料的粒间孔较大,所填装的柱子并不需太高的压力便能很好的运行。3、 孔径及孔径分布填料粒子的孔径及孔径分布,主要从三个方面影响反相色谱的色谱行为。首先,是孔径影响了粒子必表面积的大小,从而对配基的数量,即碳含量造成影响,它涉及到样品的负载量。其次,孔径的大小,从空间上必然对溶质的分子量大小有所限制。此外,孔的不均一性,及孔径分布,也会带来尺寸排阻效应。4、 比表面积 填料的多孔性,极大地增加其比表面积。对于无孔的小球,其比表面积是很小的。但是一旦具多孔性,则多孔微球的比表面积为球 外比表面积与孔内表面积之和。比表面积不同,其键合配基的量亦有所不同。所以,即使是以相同的反应条件制备的同样配基的反 相填料,也会有不同的保留行为。特定溶质的保留值随比表面积的增大而减少。 5、 基质硅胶的纯度硅胶基质上残存的硅羟基和杂质金属离子,共同造成了以硅胶为基质的反相填料的“次级保留行为”。较多的杂质金属离子,会使具有螯合作用的样品被吸附在柱子上。在生物医药体系的分离、分析中,经常会遇到强极性的溶质,他们在制造不良的反相色谱柱中,经常会因强烈的非特异性吸附而难以获得良好分离。究其原因,除孔径大小的因素外,最大的可能是硅胶表面的覆盖率低和基质含金属离子太多所致。

  • 标品出峰响应值低,峰拖尾的问题

    仪器是安捷伦gc7890b,ms7000c,出现了出峰响应值低和所有峰拖尾的现象(如图一,浓度40ug/ml,分流比10:1)我之前也询问过工程师相关的内容,得到的回答是色谱柱连接可能有问题,于是我就把柱子的连接部分进行了拆卸和重装,结果是第一次出峰效果很不错(如图二,浓度40ug/ml,分流比10:1),因为有一些杂峰,所以我后续又做了一个老化柱子和烘烤离子源的行为,但是第二天跑峰,又成了老样子,我重复几次之前的操作,检查连接问题,但都还是出峰响应低和拖尾的问题(图三,4 ug/ml 分流比5:1),昨天又问了工程师,他让我更换一下衬管,我也换了,也没有用,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大佬到底这个问题出在哪里?[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8/202208241838541222_1299_5342562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8/202208241838541212_9056_5342562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8/202208241838540544_9255_5342562_3.png[/img]

  • 【讨论】大分子蛋白在反相柱中的保留行为和机制

    RT.也是今天突然想到的。从我自己的操作来看,大分子蛋白质分子在反相柱中似乎是一种全或无的保留行为(动或者不动)。也就是假设X蛋白在40%乙腈:60%水的时候保留时间是7分钟,如果我用35%乙腈的可能冲1个小时它都纹丝不动,反之,我一上来就用60%的冲,保留时间还是7分钟,没有明显的加速。所以想在这里请教一下大分子蛋白质在反相柱中的保留行为和分配理论,常规的理论塔板似乎不太适用。

  • 无名为始,同行为缘 !

    无名为始,同行为缘 !

    [b][color=#cc0000]无名为始,同行为缘 ![/color][color=#cc0000][img=,600,52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1/202011181620428860_4144_1841897_3.jpg!w600x527.jpg[/img][/color][/b]

  • 划红线|这些行为将被撤销认可资格

    [align=center][b][b][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划红线|这些行为将被撤销认可资格[/font][/color][/font][/b][/b][/align][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b]小编说[/b][/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每个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都会发布近期暂停撤销注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名单。那么,到底哪些是红线,什么样的行为会被撤销认可资格呢?[/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这里划了[/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11条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会被撤销认可资格:[/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1.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2.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3.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且情节严重的;[/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4. 暂停期间或恢复认可后同类问题继续发生;[/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5.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6. 不接受或不配合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7. 严重违反认可合同;[/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8.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9.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严重影响的;[/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10. 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恶意损害CNAS声誉行为;[/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11. 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出具虚假报告/证书,存在欺骗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等。[/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划出了红线,再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看一看:[/font][/color][/font][b][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案例[/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1[/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font][/color][/font][/b][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1.1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案例基本情况[/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深圳市[/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010年通过CNAS认可初评,是一家主要开展家电、音视频设备、灯具、玩具、信息技术设备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等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和能效检测的民营机构。2013年9月,专项监督评审共发现4个不符合项包括:超范围使用CNAS认可标识;使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不规范,实验室与CNAS签署的ILAC-MRA/CNAS联合标识使用协议过期;内审活动不完整;检测报告和检测记录管理不规范;日常质量控制活动缺失等。其中涉及违反认可规则的严重不符合项2个,据此CNAS撤销了该实验的认可资格。[/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1.2 不符合描述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通过现场抽样核实,该实验室存在的严重不符合有:[/font][/color][/font][font=&][color=#606060]1.2.1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认可状态声明或ILAC-MRA/CNAS联合标识[/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问题1:2013年1月18日,该实验室出具了1份望远镜质量检验报告,检验依据GB/T 17117-2008《双目望远镜》不在CNAS认可范围内,但检验报告中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问题2:某份检验报告中包括防水防尘试验(IPX2)”检验项目,该IPX2等级防水防尘试验项目在认可证书附件中为限制项,报告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但未清晰表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问题3:某份带有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产品名称为“LED日光灯”,灯头规格为G13,检验依据为GB/T 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认可证书附件该项目限制项中明确“只测:E27灯头自镇流灯”。[/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1.2.2[/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部分内容不一致,部分检测报告无原始记录[/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未完待续)[/font][/color][/font]

  • 【讨论】关于斑竹的行为

    之前我发了“关于斑竹的一点意见”,不是针对人,对事不对人。现在想讨论一下规范斑竹的事宜,出现的问题多了让人感觉。。。。。。而现在论坛招聘了很多斑竹,而且也有评优秀的政策。也许很多斑竹为了业绩或是其他原因,职责的行为有点斜了,觉得相关的领导应该想个办法。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size=15px][color=#000000]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把监测数据质量作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5月25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表示,“谁弄虚作假,谁就触碰了‘带电的高压线’,我们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蒋火华表示,2021年3月重污染天气预警检查通报的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案件。四家钢铁企业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人员共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21年5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云南省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干扰国控水质监测点采样环境案件。云南省纪委监委已对6个责任单位29名责任人追责问责。[/color][/size][align=center][b][back=#ffa900][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法规定[/color][/size][/back][/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color][/size][size=15px]【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size][size=15px]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ize][size=15px]【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size][size=15px]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size][back=#ffa900][b][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color][/size][/b][/back][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size=16px][color=#000000]分割线[/color][/size][/font][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color=#000000][back=#fffb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back][/color][/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color][/size]

  • 【讨论】质检总局调查“假豆腐”? 如何打击违法行为

    质检总局调查“假豆腐”? 如何打击违法行为依据是什么?检测标准是什么?背景: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对媒体报道的个别地区小作坊被查出用大豆分离蛋白、大豆油、变性淀粉、盐和味精制造“假豆腐”的情况,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地方质检系统展开调查。  该负责人表示,对各种造假的手段和危害性要高度重视,一旦发现线索,要立即采取行动查封、控制;同时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违法分子要追究刑事责任、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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