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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大黄相关的资讯

  • 药典委公示24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2023年第一期)
    近日,国家药典委发布了关于2023年第一期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本次拟公示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共24个,公示期为三个月。以下为公示原文: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要求,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程序,我委组织相关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研究,形成了2023年第一期24个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联系人:张雪 祁进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电子邮件:zypfklzx@chp.org.cn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邮编:100061 附件: 盐荔枝核配方颗粒.pdf桃仁(山桃)配方颗粒.pdf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pdf葶苈子(播娘蒿)配方颗粒.pdf牵牛子(裂叶牵牛)配方颗粒.pdf络石藤配方颗粒.pdf熟大黄(唐古特大黄)配方颗粒.pdf荔枝核配方颗粒.pdf贯叶金丝桃配方颗粒.pdf酒大黄(唐古特大黄)配方颗粒.pdf覆盆子配方颗粒.pdf地榆炭(地榆)配方颗粒.pdf大黄(唐古特大黄)配方颗粒.pdf醋鳖甲配方颗粒.pdf大腹皮(大腹皮)配方颗粒.pdf赤小豆(赤豆)配方颗粒.pdf炒桃仁(山桃)配方颗粒.pdf炒葶苈子(播娘蒿)配方颗粒.pdf炒牵牛子(裂叶牵牛)配方颗粒.pdf炒赤芍(芍药)配方颗粒.pdf炒瓜蒌子(栝楼)配方颗粒.pdf燀桃仁(山桃)配方颗粒.pdf荜茇配方颗粒.pdf白前(柳叶白前)配方颗粒.pdf
  • 2022年第二期19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
    近日,国家药典委发布公告,公示2022年第二期19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原文如下: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要求,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程序,我委组织相关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研究,形成了2022年第二期19个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联系人:张雪 祁进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电子邮件:zhangxue@chp.org.cn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邮编:100061附件:18.五味子配方颗粒.pdf17.熟大黄(掌叶大黄)配方颗粒.pdf16.石韦(有柄石韦)配方颗粒.pdf15.山银花(灰毡毛忍冬)配方颗粒.pdf13.南五味子配方颗粒.pdf14.青蒿配方配方颗粒.pdf12.玫瑰花配方颗粒.pdf10.龙胆(坚龙胆)配方颗粒.pdf9.酒续断配方颗粒.pdf7.筋骨草配方颗粒.pdf8.酒白芍配方颗粒.pdf6.姜黄配方颗粒.pdf11.龙脷叶配方颗粒.pdf5.鹅不食草配方颗粒.pdf4.大蓟配方颗粒.pdf2.醋南五味子配方颗粒.pdf3.醋五味子配方颗粒.pdf1.布渣叶配方颗粒.pdf19.仙鹤草配方颗粒.pdf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消肿片中松香酸检查项和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中土大黄苷检查项2项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消肿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中土大黄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特此公告。附件1消肿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111)【检查】松香酸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1%甲酸(70:3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41nm。理论板数按松香酸峰计算应不低于3000。对照溶液的制备(临用新制)取松香酸对照试剂适量,精密称定,加乙醇制成每1ml含2µg的溶液,作为对照试剂溶液。另取11-羰基-β-乙酰乳香酸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乙醇制成每1ml含2µg的溶液,作为参照溶液。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10片,研细,取0.2g,精密称定,精密加入乙醇20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2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乙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供试品溶液、对照试剂溶液与参照溶液各10µ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结果判断供试品色谱中,在与松香酸对照试剂溶液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应的位置上不得出现相同的色谱峰。若出现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比较相应色谱峰的紫外-可见吸收光谱,吸收光谱应不同(松香酸对照试剂色谱峰在241nm显示最大吸收);若吸收光谱相同,且该色谱峰的峰面积值大于11-羰基-β-乙酰乳香酸参照溶液色谱峰的峰面积值,则视为阳性检出。备注:必要时,可采用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方法进行验证。起草单位: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核单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广州市药品检验所附件2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中土大黄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112)【检查】土大黄苷(1)取本品细粉适量,约相当于大黄原生药0.1g,加甲醇10ml,超声处理20分钟,滤过,取滤液1ml,加甲醇至10ml,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土大黄苷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ml含10μ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临用新制)。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02)试验,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5μl,分别点于同一聚酰胺薄膜上,以甲苯甲酸乙酯丙酮甲醇甲酸(30:5:5:20:0.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不得显相同的亮蓝色荧光斑点。(2)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水(20:80)为流动相;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检测波长为328nm,柱温30℃。理论板数按土大黄苷色谱峰计算应不低于3000,土大黄苷峰与相邻峰之间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对照品溶液的制备(临用新制) 取土大黄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甲醇制成每1ml含60μ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20片,研细,取约相当于大黄原生药0.1g,精密称定,精密加入甲醇25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6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各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结果判定 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土大黄苷对照品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应的位置上应不得出现相同的色谱峰。若出现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则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比较相应色谱峰的紫外-可见吸收光谱,吸收光谱应不同(土大黄苷对照品色谱峰在219nm和325nm波长处有最大吸收);若吸收光谱相同,则视为阳性检出。备注:必要时可采用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方法进行验证。起草单位: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核单位: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聚焦药品质控、评价及代谢——第六届全国药物分析大会之第三分会场
    仪器信息网讯 2016年12月3日,第六届全国药物分析大会的报告由三个分会场报告组成。笔者有幸参与了“药品标准与质控、药物评价及活性安全性分析”分会场,现场座无虚席,甚至有很多参会者只能站着参与会议。当天的会议主持人除部分报告人之外,还有来自中国药科大学的杭太俊教授以及来自河北医科大学的张兰桐教授。  会议现场  左:中国药科大学杭太俊教授 右:河北医科大学张兰桐教授  苏州大学药学院张真庆教授带来题目为“离子色谱结合二级质谱的方法学建立以及在分析葡聚糖结构上的应用”的报告。  苏州大学药学院张真庆教授  目前多糖的结构研究多采用核磁共振方法,本报告介绍了离子色谱-二级质谱联用方法学的建立,以及这种方法在葡聚糖定性、定量分析中的应用以及青稞中提取的β -葡聚糖结构解析中的应用。  中山大学药学院姚美村教授带来题为“中药地榆协同5-FU抗结直肠癌细胞增值的研究”的报告。  中山大学药学院姚美村教授  5-氟尿嘧啶(5-FU)是目前临床上广泛使用的抗结直肠癌药物,但耐药性的出现使其单独给药的疗效大大降低。中药地榆可协同增强5-FU的抗结直肠癌细胞增殖的作用,但成分分析表明这种作用并不是单体活性成分带来的,作用环节也未必局限于单一靶点。中药在辅助逆转肿瘤耐药治疗方案的开发中将大有可为。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王琰教授带来题为“肠道菌NR酶转化天然药物结构:小檗碱吸收机制新发现”的报告。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王琰教授  肠道菌与疾病的发生密切相关,但是在药学领域,肠道菌与天然药物的相互作用研究才刚刚起步。肠道菌代谢与肝脏代谢有显著区别,口服(天然)药物在肠菌中有多种生物学效应。报告介绍了肠道菌与小檗碱相互作用的机制以及对其药理学意义的研究。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马辰研究员带来题为“抗结核药物TBI-166的研究”的报告。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马辰研究员  到2015年,结核病仍然是全球十大死亡原因之一。结核菌耐药多发导致结核病治疗周期长、疗效差、费用高。报告介绍了TBI-166这种新的抗结核药物的成药性评价、临床前研究以及生产工艺及全面质量控制等相关新药研发情况。目前,TBI-166已获得CFDA临床试验批件。  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分析系王允吉博士生带来“基于固相萃取偶联HPLC-MS技术研究栀子大黄汤大鼠体内代谢变化”的报告。  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分析系王允吉博士生  栀子大黄汤来源于《金匮要略》,目前尚未见其体内代谢相关报道,中药成分复杂,且其中众多化合物在体内的代谢存在时间差异,且为动态变化。报告介绍了采用HPLC-TOF/MS和HPLC-QqQ/MS技术方法,对栀子大黄汤原型药物在大鼠体内的经时变化过程的研究,揭示这些药物在体内的滞留行为。  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张克荣带来题为“基于SCIEX LC-MS/MS技术并结合中药数据库在中药物质基础研究中的应用”的报告。  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张克荣  报告介绍了SCIEX为中药物质基础研究所提供的近千种MS/MS数据库、质谱仪以及数据库分析软件等工具。  赛默飞世尔科技应用中心潘媛媛博士带来题为“赛默飞独具特色的液相色谱技术在药物一致性评价等领域的应用”的报告。  赛默飞世尔科技应用中心潘媛媛博士  以不同生产厂家阿莫西林药物中阿莫西林及克拉维酸的含量测定为例,报告介绍了赛默飞超高效液相色谱系统及双三元液相色谱系统等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的应用。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研究院朴香兰研究员带来题为“基于LC-MS的绞股蓝皂苷体内代谢分析”的报告。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研究院朴香兰研究员  报告介绍了绞股蓝的生物活性,以及绞股蓝经高温、高压及热处理后对非小细胞肺癌细胞增殖具有抑制的作用特点。采用HPLC-MS方法,课题组研究了绞股蓝经热处理前后的活性成分变化情况。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药所李煜副主任药师带来题为“13C核磁共振技术测定鱼肝油中ω 3脂肪酸β (2)-酰基的位次分布”的报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药所李煜副主任药师  报告主要介绍了13C-NMR方法在不同厂家、不同批次鱼肝油质量评价工作中的应用。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药所谢升谷主管药师带来题为“不同来源的克拉霉素缓释片质量评价分析”的报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药所谢升谷主管药师  报告从杂质研究、释放度研究、晶型研究以及辅料研究等几方面介绍了克拉霉素缓释片处方工艺的质量控制风险点。  广东药科大学肖雪博士带来题为“清开灵注射液在线质量控制研究”的报告。  广东药科大学肖雪博士  中药生产过程智能控制系统以产品中间体近红外光谱、指纹图谱数据库为基础,以光谱-色谱软件关联性技术为依托,实施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实时监测与网络控制技术,以清开灵注射液在线控制系统研究为例,这种系统可以良好的实现提取过程中植物药材的在线质量检测、混合制备过程中的在线质量检测及成品多指标成分快速质量检测。  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分析系狄斌教授带来题为“磷酸化蛋白的分析方法研究”的报告。  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分析系狄斌教授  蛋白质的翻译后修饰在蛋白结构、功能、定位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参与了所有的生命活动过程。磷酸化蛋白质组研究有许多挑战,如被非磷酸化肽段掩盖、质谱分析响应弱、磷酸化修饰不稳定及磷脂键易断裂等。报告介绍了杂合IMAC与MOAC的磁性纳米磷酸化肽段富集材料的研究,这种材料具有良好的富集能力和选择性,可同时实现复杂样品中对单磷酸化与多磷酸化肽段的选择性富集。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孙磊博士带来题为“中药大分子质量表征方法研究”的报告。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孙磊博士  现有中药多糖及鞣制的质量控制方法多有不足,不能反映多组分特征,也未能表征其结构单元特点,报告介绍了基于“大分子化合物全降解、特征试剂衍生化、建立色谱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及化学模式识别评价”这一研究思路所进行的中药多糖及中药鞣制质量表征方法的建立和应用。  暨南大学药物分析研究中心王启钦博士带来题为“Studies On preparation and applications of phosphatidylcholine functionalized polymeric monoliths”的报告。  暨南大学药物分析研究中心王启钦博士  报告介绍了色谱柱填料MDPC的研究与制备。MDPC整体柱可用于药物研究研发过程中药物与细胞膜相互作用的作用机制预测,并已可替代商品化的磷脂酰胆碱整体柱。  吉林医药学院冯波教授带来题为“功能性小分子及医药纳米材料的分析与评价”的报告。  吉林医药学院冯波教授  报告介绍了吉林医药学院药学院目前整体的研究状况,以及功能性分子的分析与评价及医药纳米材料的分析与评价等。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研究院申刚义副教授带来题为“基于分子靶向药物筛选模式的毛细管电泳酶微反应器的制备”的报告。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研究院申刚义副教授  报告介绍到,石墨烯可以明显改善CE-IMER的酶活和分离度,而多酶分段固定利于酶各自功能的保持,可提高CE-IMER方法的筛选通量。这两种方法都可用于新型高效药物的筛选之中。  长春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吴巍教授带来题为“RRLC-Q-TOF-MS法研究人参皂苷Rb3在大鼠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行为及代谢产物”的报告。  长春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吴巍教授  人参皂苷的药代动力学研究和体内生物化学转化过程研究对于揭示人参皂苷的药理作用和物质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人参的开发和利用。报告介绍了针对分析人参皂苷Rb3在大鼠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行为研究所建立的快速高分辨液相色谱-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联用的分析方法。  中国药科大学朱国雪博士生带来题为“不同煎煮方法对大黄硝石汤中化学成分的影响研究”的报告。  中国药科大学朱国雪博士生  报告介绍了HPLC-DAD-EST-TOF/MS方法的建立以及其在不同煎煮方法对化学成分溶出的影响之中的应用。采用HPLC-DAD-EST-TOF/MS方法,共鉴别出105个化学成分,而通过对不同煎煮方法的研究,表明对于特殊性质的中药,传统煎煮方法更合理。  河北大学药学院张豆豆博士生带来题为“聚HDDA-EDMA整体柱对掌叶大黄中五种活性成分的色谱分离及含量测定”的报告。  河北大学药学院张豆豆博士生  整体柱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有机聚合物整体柱的制备较为简单、渗透性好。目前有机聚合物整体柱多用于分离大分子,而较少用于分离小分子和实际样品。报告介绍了聚HDDA-EDMA整体柱的制备及其用作高效液相色谱的固定相,用于分离并同时测定大黄中五活性化合物的含量的研究。  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分析系吴骁博士生带来题为“牛黄解毒片体外可溶性砷及体内砷形态研究”的报告。  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分析系吴骁博士生  牛黄解毒片因配方中的雄黄含有砷元素,长期或不当使用导致不良反应时有发生。牛黄解毒片体外溶出及体内砷形态的研究,对评价牛黄解毒片的安全性及阐明配伍对雄黄药动学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报告介绍了HG-AFS(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用于不同厂家牛黄解毒片体外可溶性砷以及HG-AFS 和HPLC-HG-AFS(高效液相色谱–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方法用于全血中总砷及血浆中砷形态测定的研究。
  • “大黄蜂”——距离2000公里的相遇
    不畏距离 疫情时期各地物流运输受到影响,时效性不好保证。为了“大黄蜂”更无损细致的运输,也为了客户能尽快使用到我们的“HTS-996高通量核酸样品转移系统”,来解决检测员人工转移过程中耗费时间过长以及样品污染问题。该款仪器自动化程度高,省去检测人员挨个录入被测人员信息过程,有效解决繁琐枯燥的人工操作,同时保证检测人员的安全。调试和培训 克服疫情的影响,不顾路途的疲惫与奔波,恒奥科技赵工在现场对“大黄蜂”进行了专业细致的调试。此台“大黄蜂”承载着丹棱县高速路口进出入人员的核酸检测任务,赋予了“大黄蜂”这么光荣的任务,我们恒奥人就更应该把仪器从出厂到送达,更应该严格把控,把仪器调整到适合状态,为我们的疫情防控工作奉献出应有的力量。 与客户面对面进行现场的操作演示以及仪器原理的讲解,解决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恒奥一直秉承着客户至上的态度,服务好我们的每一位客户! 致敬每一位奋战在一线的逆行者,您们辛苦了! 初心不变,让客户拥有更好的使用体验与服务,是我们不变的追求。您的需要与反馈是我们不断追求创新的动力,我们永远为您带去专业的服务。 感恩有您的支持,我们一路同行。
  • 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 减肥产品是“重灾区”
    原标题:9种假冒保健食品遭曝光 违禁药西布曲明重出江湖   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称,近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在"新稳唐桑芪胶囊"等9种产品中检出含有酚酞、西布曲明、二甲双胍等化学药物成分,经核实上述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   记者查阅发现,减肥产品成为此番曝光的"重灾区",多种瘦身、清脂、靓体、减肥胶囊以及减肥咖啡都囊括其中(详见表格)。   记者了解得知,在这些假冒保健品中,抽检出的化学成分包括之前也曾遭多次披露曝光的"老面孔"西布曲明、酚酞、二甲双胍等。对此,武警医院营养科曾晶主任介绍,"西布曲明"作为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能会引起血压升高、厌食、肝功能异常等严重副作用。在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曾针对此药下达禁令,明确要求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并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而酚酞则属于常见"泻药"主要成分之一,长期服用或会造成电解质紊乱,诱发心律失常,产生药物依赖性。   "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不是药品。一旦检出其中含有酚酞、5-羟色胺抑制剂、赛尼可等,就已纳入药品范畴,不再是食品了。而市面上常见的减肥产品,有的为了追求短期内快速见效,不少都偷偷添加了单种或多种化学药物成分,有的甚至是已禁药物。"曾晶表示。   "还有的减肥药物添加的是中药,像荷叶、决明子、大黄等,其减肥原理非常简单,作为泻药帮助拉肚子、减体重。"武警医院耳鼻喉中心中医科龙目恒主任表示,含有中药材的产品也应纳入减肥药品而不是保健食品。"减肥产品领域的确值得严查、频查,因为添加药物现象十分严重,如果用量不当,消费者不明就里,长期服用容易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专家表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无菌药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有关事宜公告
    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发布了公告。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规划,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公告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一律停止生产。其2013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继续销售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但尚未完成检验的产品,可继续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新修订GMP认证现场检查并已公示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2014年1月1日后,仍可继续生产。但是,其产品应在取得新的《药品GMP证书》后方可销售。2014年1月1日后,尚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证 通过认证后,方可恢复生产。继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标准的一致性。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796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全部或部分车间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全国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共1319家,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占60.3%,这些企业生产的品种覆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收载的全部无菌药品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3年)中收载的无菌药品覆盖率也达98.7% 总体产能已达到2012年无菌药品市场实际需求的160%以上,能够满足市场供应。通过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明显增强,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优化趋势明显。   公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无菌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 对尚未通过认证须停止生产的,要严防出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一旦发现问题,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解读与问答   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无菌药品实施(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使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新修订药品GMP实施的有关情况,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解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原卫生部79号令,报请国务院同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通知规定2015年底前全部药品生产企业应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中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根据实施规划过渡期的有关要求,2013年12月31日是企业可以执行98版药品GMP生产无菌药品的最后期限, 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停止生产。   二、无菌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情况如何?   答:我国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共计1319家,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870家提出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申请,占全部企业总数的66% 其中855家已完成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并公告的企业有796家,占全部企业数量的60.3%。   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药品产能和品种能否满足我国药品市场供应?   答:按2012年我国药品市场需求估算,目前我国已通过的新修订GMP认证企业的无菌药品4种主要剂型的总体产能已达160%,完全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从品种分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收载无菌药品171个,全部都有已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3版)及临床常用药品分别收载无菌药品629个和563个,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别可以生产其中的621个和556个,均占98.7%。目前尚未覆盖的个别品种,也已完成了产品储备。总体来看,能够有效保证药品市场供应。据近几年统计,正常情况下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种(包括各种剂型)出现供应短缺现象,如甲巯咪唑、人凝血因子Ⅷ、蛇毒抗血清等都是由原料、价格、市场等原因造成的,与新修订药品GMP的推行并无内在联系。   四、如何界定停产?停产后企业能否继续申请认证?此前生产的产品后能否继续销售?   答:为了准确界定停产行为,考虑到部分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公告》中明确,以完成最终包装为标志来确定停产行为,即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尚未完成检验的,可继续进行检验工作,合格后予以放行,允许其继续上市销售。 疫苗类产品按要求需要进行批签发,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并送批签发的疫苗产品,在批签发合格后仍可上市销售。   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也就是说在2014年仍会有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陆续上市。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认证现场检查并进行公示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仍可继续生产,待取得新《药品GMP证书》后产品方可销售。   企业停产以后,如完成GMP改造,可以继续申请认证。对于放弃认证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品种技术转让、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有序退出。   五、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对于我国医药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答:新修订药品GMP充分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等国际先进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要求有了较大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强调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强调药品生产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更加有效地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新修订药品GMP的稳步实施,为医药产业的优胜劣汰、兼并重组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部分规模小、效益差、产品无市场、质量管理水平落后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出局。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市场占主导的优势企业也利用本次机会,调整了品种布局,提升了产业集中度。以大容量注射剂为例,我国排名前5位的生产企业,已占有全国市场近50%的份额。   新修订药品GMP有效促进了我国制药工业与国际接轨,加快了我国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160家企业的450个原料药、103家企业的143个制剂品种通过国外药品GMP认证检查。2013年10月9日,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的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预认证,首次进入国际采购目录,具有里程碑意义。   六、2014年1月1日后,未通过认证企业的停产是否会对行业造成冲击?   答:根据统计,全国制药五百强企业中涉及注射剂生产的仅有22家未申请新修订药品GMP认证。100强中99家已经通过,仅剩的1家也已提交认证申请。   新修订药品GMP是技术要求的提升,更是产业发展到新阶段市场做出的选择。不过,我们对于尚在改造暂时停产的企业并没有关闭认证的大门。只要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将继续组织认证检查,通过认证后可以恢复生产。   七、在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过程中是如何保证认证检查工作质量的?   答:在新修订药品GMP整个实施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及时颁布相关附件和认证检查指南,修订原有质量手册及34个程序文件,并新增4个文件,从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药品GMP认证检查。   加强检查人员的业务和纪律培训,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以来,2011年首先培训了117名检查组长,然后培训了163名骨干检查员,后期对600名检查员进行了新修订GMP相关培训。2012年、2013年采用多种形式陆续对长期从事检查工作的550名药品GMP检查员进行再培训,包括无菌理论学习与现场操作结合、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举办8期疫苗专项培训、世界卫生组织派专家对我国检查员的检查进行观察检查和教学检查等方式,确保了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检查能力。   药品检查质量体系不断完善。2011年初,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的评估。2012年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通过ISO9000认证,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获得专家的好评。   明确检查认证的技术标准和纪律要求。对认证检查的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对认证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执行标准和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下一步总局将采取什么措施监督未通过认证企业确保停产措施到位?   答:下一步总局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告》要求,凡是未通过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请各地立即通知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一律按《公告》要求停止药品生产活动。   各地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应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停产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同时要密切关注停产企业状况,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各地要对应停产企业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密监控,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停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的监督管理,采取严控措施,加贴封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公告》要求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九、为什么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准则,是药品生产必须遵循的重要技术标准,已成为国际上评价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参与药品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内容和标准。药品GMP对药品生产中原辅料采购和检验、生产投料、制剂加工、质量检验、仓储保存及产品出厂放行等生产全过程的条件和方法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从而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药品。   我国在1988年开始逐步推行药品GMP。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和依法实施,在2004年7月1日实现了所有药品均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生产的目标。通过实施药品GMP,我国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原有药品GMP已颁布实施10多年,受当时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所限,其中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制度存在缺失,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可控的目标要求,在理念、制度和标准上已经落后于国际上较为先进的药品GMP标准。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药品生产更加规范、质量更加可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必须对我国药品GMP进行修订并推动实施。   十、新修订药品GMP的特点是什么?   答:此次药品GMP修订工作从2005年启动,本着公开透明、从国情出发、优先提高质量管理和人员素质的原则,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实际,并针对我国药品质量现状和以往药品质量事件暴露的问题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药品GMP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更加注重质量管理的细节,篇幅内容由原来的88条增加至313条。新修订药品GMP相比原有药品GMP,标准要求更高,内容更加全面,制度和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基本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   新修订药品GMP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在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二是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明确将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 三是细化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提高了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标准。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药品GMP的空气净化A、B、C、D分级标准,并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同时,按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对厂房设施的设计提出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等方面也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一系列新制度。引入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方面,增加了如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十一、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新修订药品GMP,一方面可以全面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强化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从而推动医药产业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同时有利于,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和与国际接轨,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十二、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规划是什么?   答:新修订药品GMP发布实施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2月,就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规划。规划充分考虑了企业升级改造的过渡时间和品种风险因素,确定了分两个阶段实施的计划。一是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 二是除无菌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届时,未在规定时限达到要求的企业(车间),不得再继续生产药品。   十三、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促进措施有哪些?   答:针对实施初期出现的部分地区推进慢,企业等待观望等状况,实施进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无菌药品生产要在2013年底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尤为紧迫。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部从药品技术转让、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以及鼓励兼并重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   2013年2月和10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做好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过渡期间企业文号转移等工作,连续下发相关通知,鼓励企业药品技术有序流动,推动新修订药品GMP顺利实施,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   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又发布了新修订药品GMP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在新旧车间衔接、注册现场核查与药品GMP检查衔接等方面出台多项制度和措施,保证了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文章转载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发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通知 & nbsp & nbsp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公通字〔2015〕27号& nbsp /strong & nbsp & nbsp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br/   近年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贩、走私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遏制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br/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br/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禁毒办 br/ 2015年9月24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strong br/ /p p br/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p p   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p p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p p   第四条 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p p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 /p p   第五条 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禁毒办)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禁毒办。国家禁毒办经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国家禁毒办发布预警的未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地禁毒办应当进行重点监测。 /p p   第六条 国家禁毒办认为需要对特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列管的,应当交由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 /p p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医学、药学、法学、司法鉴定、化工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p p   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下列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并提出是否予以列管的建议: br/   (一)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 br/   (二)对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br/   (三)非法制造、贩运或者走私活动情况; br/   (四)滥用或者扩散情况; br/   (五)造成国内、国际危害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情况。 /p p   专家委员会启动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工作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p p   第八条 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后提出列管建议的,国家禁毒办应当建议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列管。 /p p   第九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家禁毒办列管建议后6个月内,完成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 /p p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列管不利于遏制危害发展蔓延的,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应当加快进程。 /p p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附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c636039d-0464-4e63-a6cc-430b4181085e.doc"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doc /a /p p br/ /p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月4日发布《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按照该检验方法,银杏叶药品生产过程中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将被检出。   近期,总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由稀乙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导致银杏叶 药品 有效成分分解,降低药品疗效,而按照现行药品 标准 检验方法却无法发现。这次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专门针对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研究的新方法,只要是使用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就可以直接检验出来。   此前,总局已经就银杏叶药品问题多次发布通告,列明购买非法银杏叶提取物的 企业 ,要求这些企业立即采取停售、停用和召回等措施。同时部署开展了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要求其他生产银杏叶药品的企业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补充检验方法的发布,为监管部门有效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   补充检验方法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一般不公开发布。此次公开发布,是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控制药品风险,给企业自查和专项治理提供技术支持。总局已要求所有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抓紧对本企业产品开展自检,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停售停用,及时召回产品。同时要求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验,彻底清理银杏叶药品市场。凡仍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此次公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一部分。该方法扩大适用范围及增加其它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工作正在加快进行,并将及时公布。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月4日发布《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按照该检验方法,银杏叶药品生产过程中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将被检出。 br/ /p p   近期,总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由稀乙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导致银杏叶药品有效成分分解,降低药品疗效,而按照现行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却无法发现。这次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专门针对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研究的新方法,只要是使用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就可以直接检验出来。 /p p   此前,总局已经就银杏叶药品问题多次发布通告,列明购买非法银杏叶提取物的企业,要求这些企业立即采取停售、停用和召回等措施。同时部署开展了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要求其他生产银杏叶药品的企业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补充检验方法的发布,为监管部门有效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 /p p   补充检验方法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一般不公开发布。此次公开发布,是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控制药品风险,给企业自查和专项治理提供技术支持。总局已要求所有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抓紧对本企业产品开展自检,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停售停用,及时召回产品。同时要求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验,彻底清理银杏叶药品市场。凡仍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p p   此次公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一部分。该方法扩大适用范围及增加其它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工作正在加快进行,并将及时公布。 /p p br/ /p
  • 【精彩视频回放】聚焦中药分析领域最新进展——中药分析与仪器应用网络研讨会成功召开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为分享中药分析与仪器应用的最新进展,2019年8月21日,仪器信息网联手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药物质量分析与过程控制分会举行“中药分析与仪器应用”主题网络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是仪器信息网首次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药物质量分析与过程控制分会合作,也是中国中药分析重点学科及三级实验室首次在网络集结,一起为广大中药分析从业者奉上的知识盛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会议特别邀请了8位来自国内中药分析领域顶尖学科和实验室的专家学者,以网络在线报告交流的形式,分享了中药分析领域顶尖成果和最新进展。希望通过此次中药分析与仪器应用网络研讨会,让与会者深入交流,共同提升理论与技术水平, 促进中药分析学科的发展和进步。在研讨会后,我们特别汇总了本次会议的精彩视频,供广大网友学习。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23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45225f3e-5582-48ea-bbeb-ba7e5c07bc01.jpg" title=" 无标题.png" alt=" 无标题.png" width=" 600" height=" 238"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大黄是一种大宗药材,其主要功效为泻下攻积,双蒽酮苷类化合物为其主要泻下活性成分,《中国药典》大黄质量标准中游离蒽醌作为其质控的指标成分,与泻下活性之间无直接关系。北京中医药大学高晓燕研究员的介绍了大黄的质量评价标准研究的相关工作,对大黄的化学成分进行了全面分析,选择肠道作为大黄发挥泻下作用的靶器官,对大黄中各大类化合物在肠道中的代谢进行了系统解析,揭示了各类成分在肠道代谢过程中的相互转化关系,采用分子靶点对接预测了大黄发挥泻下功效作用的靶点蛋白,并进行了验证,最终建立一种基于化学成分与泻下活性相结合的质量评价模式。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精彩视频回放: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05587.html"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大黄的质量评价标准研究》 /span /a /strong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黄曲霉毒素是一类剧毒的化学物质,具有致癌、致畸变等危害,中国药典中也规定了多种中药材及其饮片需进行黄曲霉毒素检验。来自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的耿旭辉副研究员介绍了课题组黄曲霉毒素专用荧光检测器的研究成果。该检测器使用小功率LED替代氙灯为光源,自研制光电放大器替代光电倍增管检测,自研制衍生池体积仅0.1 mL的小型光衍生化器 检测器的灵敏度与进口商品化氙灯光源荧光检测器相同,可与任何商品化液相色谱仪联用。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05588.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精彩视频回放:《黄曲霉毒素专用荧光检测器研究与应用》。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中药质量评价方法是中药质量控制的关键,也是保证中药药效的必须手段。来自辽宁中医药大学的孟宪生教授介绍了课题组总结多年中药质量控制方法研究经验,突出中药指纹图谱、一测多评、多波长融合等技术方法优势特色,结合研究现状与实际,提出了基于“质-量”双标的中药材质量控制方法。旨在通过廉价易得的对照药材和单一对照品,实现多成分、多指标,定性、定量相结合的中药材整体质量控制,从实用性和推广性角度出发,为中药质量标准研究关键科学问题的解决提供探索性方法。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05589.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精彩视频回放:《基于“质-量”双标的中药材质量控制方法研究》。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质量源于设计理念(QbD)是先进药品质控理念,其实施方法同样适用于研发中药材、中间体和中成药的质量分析方法。目前,QbD理念的主要实施步骤包括:确定分析方法关键评价指标,确定关键分析参数,建立定量模型,计算设计空间,方法持续改进等。来自浙江大学的龚行楚副教授在报告通过举例说明了QbD理念在中药质量分析方法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探讨了QbD理念实施重点和难点。 strong 报告题目:《基于质量源于设计理念研发中药分析方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药材好,药才好。药材的选择和投料正确性是中药制剂实现疗效预期的开端和关键环节。中药的制药过程包括提取、浓缩、醇沉、干燥、制粒、压片等过程,这些过程实际上就是疗效物质基础的传递过程,其传递效率和质量对于制剂实现疗效预期至关重要。近红外光谱主要来源于物质含氢集团分子振动的倍频和合频吸收,非常适合中药材及其疗效物质基础的快速检测和在线质量分析。来自山东大学的臧恒昌教授的报告对近红外光谱在中药分析中的应用研究进展进行介绍。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05592.html"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视频精彩回放:《近红外在中药疗效物质基础及其传递过程的检测研究进展》。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来自广东药科大学的肖雪副教授介绍了课题组在近红外光谱应用于中药质量控制方向的研究工作。课题组采用近红外光谱结合化学计量学等技术,对中药材、中成药等开展快速质量分析研究,取得较好的检测效果。针对中药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现状,设计了一套基于内在品质分析和控制的中药生产过程质量检测系统,并在部分中药大品种上进行了示范应用。同时,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关键工艺和共性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质量在线检测与控制的系统解决方案 并初步讨论了近红外光谱技术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报告题目:《近红外光谱技术助力中药质量控制:从离线走向在线》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来自上海科哲的李延娟应用工程师分享了上海科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药分析领域最新的解决方案。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05593.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精彩视频回放:《上海科哲中药仪器分析解决方案》。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硫熏麦冬会造成化学成分种类及含量的改变,并可能对人体肝、肾等脏器造成危害。因此,硫熏的应用必须进行检控。目前基于二氧化硫残留量的硫熏检控方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来自滨州医学院的张家余教授分享了他以硫熏麦冬作为研究对象的最新研究进展。课题组基于多组学数据融合分析筛选和确定硫熏质量标志物,建立硫熏麦冬快速判别方法,为后续的硫熏中药的原位检测奠定基础。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05590.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精彩视频回放:《基于整合组学分析的硫熏麦冬快速检控研究》。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激光诱导击穿光谱(LIBS)技术是一种快速、多元素同时检测的微区分析技术。作为一种绿色的、高效的元素检测技术,LIBS具有样品制备简单、无损或微损等优势,能够实现多元化对象(包括固体、液体、气体、气溶胶四种形态的物质)的原位、在线及远程检测。LIBS技术是中药领域的新兴分析检测工具,适合中药质量快速评价和在线分析。报告对其研究进展进行介绍。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05591.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精彩视频回放:《激光诱导击穿光谱技术在中药质量快速评价中的研究进展》。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虽然会议已经结束,但是精彩仍在继续,仪器信息网已经将部分报告老师的现场讲座视频上传到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想要重复学习或者没机会参与会议直播的网友,可以点击报告视频精彩回放进行学习与分享。 /p p br/ /p
  • 国家食药品局探索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形成全社会监督氛围,震慑违法行为。   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主要是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业禁止和行为限制的规定,强化退出机制,保障处罚有效实施,维护执法严肃性的一项积极探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力求通过打击个别严重违法者,对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和震慑,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重点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鼓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公布,完善监督制度,从而将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者与一般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作出严格区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管的措施,如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将记入监管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法函[2012]44号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liwx@sfda.gov.cn   2.传真:010-68311982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邮编:10005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点监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因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 在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一并公布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一)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二)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十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生产经营者或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公布期限一般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布期限届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信息从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删除,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不予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对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外,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提高药品标准,增强检验能力——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解读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国务院今天(2月14日)出台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经过今后5年的努力,我国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要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提高6500个药品标准   根据《规划》,我国将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完成6500个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其中,化学药2500个、中成药2800个、生物制品200个、中药材350个、中药饮片650个。提高139个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制订100个常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提高132个药用辅料标准,制订200个药用辅料标准。   同时,要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完成医用电气设备标准150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标准250项、诊断试剂类产品标准100项。完成对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性标准(第三版)、电磁兼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物质研究工作机制,研制15项医疗器械标准物质。   《规划》还要求,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在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参照国际标准,优先提高基本药物及高风险药品的质量标准。提高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与炮制规范。   在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优先提高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标准,提高高风险产品及市场使用量大产品的标准。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增强标准的科学性。加快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参考测量实验室建设。   就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在2015年前完成,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规划》提出,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废止程序,建立标准评估、淘汰机制。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检验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标准提高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标准。   增强药品检验能力   《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省级药检机构、口岸药检机构具备依据法定标准对化学药品和中药的全项检验能力,市级药检机构具备85%以上项目的检验能力。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能力,授权部分省级药检机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被授权的机构必须具备授权品种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开展药品关键检验技术、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和补充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   提高医疗器械检测能力,重点提高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和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的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和监督评审,建立退出机制。到“十二五”末,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所有归口产品的检测能力,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95%以上常用医疗器械的检测能力。   完善药品抽验工作机制,扩大抽验覆盖面和抽验品种范围,增加抽验频次。药品抽验必须做到检验标准、检验程序公开,检验结果及时公告。对抽验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处置。   健全药品上市再评价制   《规划》要求健全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制度。开展药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价,重点加强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高风险药品的安全性评价。完善药品再评价的技术支撑体系。经再评价认定疗效不确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风险大于临床效益危及公众健康的药品,一律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高风险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   同时,加强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全重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强化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评价与预警。完善药品安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特殊药品滥用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和制度,建立敏感人群用药调查监测机制,为特殊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规划》要求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禁止不合格药品出厂、销售,及时召回问题药品和退市药品。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生产、销售药品,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药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安全工作,将药品安全列入政府考核测评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确保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 药品安全监督加码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实施
    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1月14日举行。会议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将通过推行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四项措施,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据介绍,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即将颁布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定实施计划和有关配套文件,改进检查方式和评判标准,突出动态检查、按品种检查,强调软件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起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推进医改工作的新要求,加快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提高技术要求和准入门槛,引导药品经营规模化、现代化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加强对原料购进、投料监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强化药品抽验,加强药品抽验与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稽查执法的有机配合,严肃查处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表示,近两年,药品生产原辅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但一些生产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断扩大产能,降低成本,由此带来新的质量风险。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决不允许突破质量的底线。
  • 北京: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p   除了药品企业以外,药物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也可以申请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向社会公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启动。 /p p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药品管理制度。新制度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相分离。研发人员既可以减少生产条件设施的投入,又可获得更多的回报,从而给科技创新注入活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己设立企业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其他药品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 p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十个省、直辖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试点期限是3年。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支持中关村食品药品监管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事项批复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研究制定《北京市试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方案》,鼓励中关村企业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优先安排先行先试。 /p p   北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众多,聚集了全国乃至全球高素质科研人才,但因产业发展空间所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果转化。新制度将进一步促进创新药从研究方案设计、开展研究到最终成果的转化,使北京生物医药创新研究形成完整链条。新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捆绑”管理模式下出现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从源头上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并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改造。 /p p br/ /p
  • 云南31所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药品“进价销售”时代开启
    取消药品加成后,除了中药饮片和院内制剂,公立医院药品进价是多少,销售价就是多少。  近日,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统筹推进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省市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将加快建立省级公立医院与昆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联动机制,破除“以药补医”,下月起将有省、市、区级共31家医院同步取消药品加成。  中药饮片不含在内  《方案》明确,将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以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院加强运行成本控制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  力争到2017年昆明市和省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院内制剂、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卫生材料下降到20元以下。  今年12月开始,所有纳入改革的省级公立医院与昆明市城市公立医院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药品按实际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三个渠道进行补偿,原则上财政补助不低于10%,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80%,医院降低运行成本节约分担不超过10%。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取消药品加成要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财政补偿政策同步出台与实施。做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改革、财政补偿同时到位。  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在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方面,公立医院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并逐步推行“两票制”,进一步压缩药品流通中间环节和价格水分,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  省市联动将开展药品联合带量采购试点,进一步降低药品供应价格。鼓励昆明区域内省、市、区(县)级公立医院共同组建联合体,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在入围价基础上通过联合议价采购确定药品实际成交价。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 还将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此外,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统一制定昆明地区省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类项目价格,降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由昆明市制定价格调整方案。  加快建立复合型付费方式  在同步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方面,将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快建立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为主,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以信息管理系统和临床路径管理为支撑,今年年底前,在部分省市级公立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2017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还将建立和完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平等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超支分担、节约留用等措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主动控费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控制成本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方案》提出,我省还将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保障公立医院健康发展。省、市财政部门也将分别制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具体补偿办法,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给予补助。  31家医院名单  省级公立医院13所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老年病医院、云南省传染病医院、云南省干部疗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云南省妇幼保健院。  昆明市市级公立医院9所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昆明市中医医院、昆明市口腔医院。  昆明市区级公立医院9所  五华区人民医院、盘龙区人民医院、官渡区人民医院、西山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中医医院、东川区老年病医院、东川区精神病院、呈贡区人民医院。
  • 南京军区药品仪器检验所建立药品装备质控体系
    盛夏时节,南京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建立的药品装备质量控制体系,为保障参训官兵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训练一线官兵用上了放心药,部队用上了质量可靠的医疗设备。   这个检验所把保障重点由日常检验检修向药品装备质量控制转变。他们自主研发“药品检验质量管理系统”和“卫生装备检修业务管理系统”,为部队每批次药品和每件卫生装备建立档案,对药品和卫生装备质量实施主动干预,各项卫生设备的检修登记、任务派遣等业务全程网上操作,保证部队药品和卫生装备的质量安全受到全程监控,使部队卫生装备平均检修时间缩短 30%,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入夏以来,他们运用该体系对17.6万台件卫生装备进行质量检测和维护保养,责令厂家召回修复5批有质量问题的卫生装备,退回不合格药品110批次,为部队挽回经济损失1280多万元。   这个所以解决战时保障难题为牵引,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一批战场保障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有力提升了战场保障力。他们先后承担国家、军队科研课题20余项,所长周国华领衔攻关的野战状态下血液安全快速检定方法、特殊军事环境下用药安全性评价研究等成果,填补了战场保障技术空白,已在部队推广使用。近年来,他们先后获军地科技进步奖17项,圆满完成了海军索马里亚丁湾海域护航、智利地震灾区救援、部队演练演习等药品快检和卫生装备检修任务。(夏冰溶 潘正军)
  • “药品分析检测技术及其发展”会议召开,关注药品快速检测技术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6年9月23日,中国国际测量控制与仪器仪表展览(MICONEX2016)的同期会议之一,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主办、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承办的“ strong 药品分析检测技术及其发展 /strong ”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召开。本次会议属于“科学仪器服务民生学术大会(SIC2016)”的分会场之一,吸引了一百多位观众参会,现场座无虚席,与会者聚精会神地聆听了各位药品分析检测技术领域专家的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会议现场.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ed46752a-851c-470d-a4de-47611f0dfe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以下为部分精彩报告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一个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ad229c7d-9146-4337-b2e3-0ba9b5c82516.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尹利辉研究员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国家药品快检数据库网络平台 /span /strong /p p   报告简要介绍了国家药品快检数据库系统的网络拓扑结构、统计分析模块构架和统计分析页面访问方式。另外还详细介绍了网络平台的功能,包括药品管理、假劣药管理、外观鉴别管理、近红外检测管理、工作手册管理、快检文库管理、质量公告管理、检测记录管理、快检任务分配管理、试剂盒管理、车辆设备管理、统计分析和在线交流管理平台等。报告详细介绍了各项功能的内容以及数据库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及车载客户端的功能。系统上线投入使用后,将使我国药品快检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二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303a694f-511e-46bd-a3f8-d5c96a445c67.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第二军医大学药学院 陆峰教授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薄曼联用仪的开发及其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应用研究 /span /strong /p p   近年来,虽然薄层色谱法(TLC)的应用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许多优势:如样品预处理简单、可同时展开多个样品、展开方式多、结果直观易于保存等。因此在中药这样的复杂体系中仍得到广泛应用。而TLC的缺陷在于手工操作过程复杂、结果稳定性不佳、分离检测手段原始、需要随行对照品等。传统表面增强拉曼光谱(SERS)的特点是灵敏度高、特征性好及适合多种形态物质的分析。同时这项技术也存在实用性数据库容量不足、难以分析复杂样品以及智能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将TLC及SERS联用,则可解决上述问题。报告介绍了二者联用的常见方式以及陆锋教授课题组承担项目的进展。目前,课题组研制的薄曼联用仪及其药品快检支撑系统已实现商业销售,可广泛使用于食品、药品、保健品等诸多领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三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8252efcc-d430-44c4-b455-44cd2bc40696.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信息工程中心 吴志生副研究员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过程分析技术在中药制药品质评价研究与应用 /span /strong /p p   当前,国际制药行业对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不断提升,我国政府对药品质量提升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另外,由于近年来分析化学的飞速发展,药品分析方法已从静态分析发展为快速动态分析、由破坏试样分析发展为无损分析、并由离线分析逐渐转向在线分析,其关注的要点即为实时分析。药品均一性评价的研究思路为全程质量实时评价,可以实现浓度、湿度、密度、包衣厚度、粒度等制药工艺方面的实时评价 还可以实现不同剂型生产过程的评价。报告主要介绍了过程质量均一性及成品质量均一性评价的实际案例,并简要介绍了课题组部分平台的建设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四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7c423b95-47a8-495d-ba9d-dea42e5b31d8.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张斗胜博士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药品评价中关键溶出装置应用进展 /span /strong /p p   目前常规使用的溶出仪具有稳定、高效及自动化的特点,可有效评价药品产品质量或批间均一性。但针对BCS分类III或IV的药品,由于药物溶解性及人体生理因素的影响,常规溶出仪则无法有效揭示药物体内外行为的关联。针对这样的问题,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有开发生物模拟溶出介质以及开发新型溶出装置。报告主要介绍了溶出度测定法中的“往复法”和“流通池法”装置的原理、特点、优势及应用,另外还简单介绍了一部分非药典标准溶出度测定方法的研究进展。随着科学的发展、测试仪器和检测方法的不断更新,体外溶出试验将在模拟药物体内行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wu个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4fc5af85-1e16-457b-a1ba-5045fdb7ce89.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北京普析通用有限公司 刘晓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针对GMP新增附录的解决方案 /span /strong /p p   我国药品GMP新增附录为“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并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报告主要介绍了普析通用针对这两项药品GMP新附录的解决方案,并详细介绍了产品的特点及优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六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e71e9730-5310-4ce0-b837-ed85479d58d1.jpg"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报告人:北京金剑之光有限公司 曹国营教授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报告题目:药品快速检测新技术 /strong /span /p p   多波段光源外观检测技术是利用药物成分、标签、说明书、包材等在不同的波长光源条件下吸收光谱和反射光谱的强度差异,肉眼直观地对产品进行的现场外观快速检测的分析技术。非常适合基层药检机构使用。报告介绍了在实际药检工作中,多波段光源外观检测技术的应用案例。 /p p br/ /p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在深化改革中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工作,以创新引领监管水平提升,进而促进食品药品行业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p p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加强食品药品科技创新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康中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重要内容,加强与《“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有机衔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 /p p   (二)工作原则 /p p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重点。瞄准食品药品科技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健康需要,聚焦食品安全保障、临床急需药品、创新药、先进医疗器械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让百姓充分享受科技创新带来的福利。 /p p   ——坚持立足监管科技创新,保障食品药品创新发展。通过食品药品监管科学系统研究,推动监管技术和手段创新,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科学监管的水平,使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p p   ——坚持协同发展,形成创新合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自我检测和评价能力。利用大学、科研院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优势,建立多学科创新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创新合力,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 /p p   ——坚持人才至上,打造高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在创新创业中的关键作用,培养和凝聚大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技创新和审评领军人才,积极吸纳全球优秀人才,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满足实际需求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 /p p   二、优化科技创新布局 /p p   (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创新。围绕提升创新引领科学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并以此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国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围绕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特殊食品技术审评、食品药品快检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标准规范、检验检测、评价评估、监督检查、过程控制、监测预警和风险交流、应急处置、智慧监管、上市后监测和再评价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一系列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强化监管制度和手段创新,解决指导原则、技术规范等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为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p p   (二)着力提升食品药品领域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依托,加大对群众急需的重点药品、创新药、先进医疗器械自主创新等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食品安全保障,创新药、儿童专用药、临床急需以及罕见病治疗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监测和再评价,中药创新药、民族药、天然药物、传统中成药的研发及其临床评价和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等。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推进食品药品产品研发、生产制造、临床应用、成果转化全链条创新。 /p p   (三)建立完善科研支撑网络。加强食品药品创新领域社会资源优势集成,建立多部门、多学科联合创新网络。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科研积极性高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与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合作建立研究中心,加强国家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等支撑技术研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跟踪服务,建立沟通机制,助其提高科研效率、缩短研发周期 强化在检验检测、毒理学、临床试验、真实世界证据、不良反应监测、监管绩效评价、伦理审查、拓展性临床试验研究以及监管科学发展理论等方面合作,促进监管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监管技术研发水平。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要与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人员交流互访及创新创业,加强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 /p p   (四)引领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以监管法规政策和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为依托,引领食品药品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工艺创新和已上市产品再评价等方面加强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自我检测和评价能力,增强创新和竞争能力。推进食品药品标准基础研究,充分发挥标准对企业研发的引领作用。涉及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通过奖励和报酬等方式调动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p p   三、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 /p p   (五)积极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创新链及监管需求,组织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单位参与食品药品等健康领域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引领性原创研究、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研发和联合攻关,解决食品药品创新重大科技问题。加速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在食品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预警和交流、安全性评价、应急处置等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解决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技术难题,形成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特色突出的科技创新基地,为进一步参与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技术和管理储备。 /p p   (六)加强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采取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选择在人才、学科和资源等方面优势单位,聚焦健康中国建设、医疗体制改革的战略需求,建设和培育一批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食品安全等领域重大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在毒理学、食品安全与营养、生物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评价等监管科学领域打造具有行业、国家和全球有影响力的食品药品科技研发高地,促进我国健康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p p   (七)协同推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积极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工作。把临床研究中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估和管理重点,包括临床试验条件、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要聚焦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重点任务,率先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健全临床试验管理平台和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做到在临床试验数据、伦理委员会审查互认等方面数据的统一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实现可追溯和痕迹化管理,发挥更大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促进作用。 /p p   (八)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本省食品药品产业特色和新兴门类,共同加强顶层设计,优先考虑建设一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创新基地,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和应用性技术研发,推进区域创新以及食品药品产业和监管科学创新,提升整体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水平。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将各类科研仪器、科研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等纳入地方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着力解决科技资源缺乏整体布局、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等问题。 /p p   (九)支撑服务产业集群。围绕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食品工业园区等产业集群区,加强政策指导,按照分布推进、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在产业集群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和技术创新联盟,共建一批特色突出、专业优势明显的实验室,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生产等为一体的开发中心,并提供检验检测、审评审批等便利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升级和产品上市,加速食品药品产业发展。 /p p   四、营造科研创新氛围 /p p   (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有关对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的政策扶持,各审评机构要加强早期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及早开展与注册申请人“研审联动”,加速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和成果转化。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系统内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共享、收益等相关规定,建立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引导拥有科技成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试点工作,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p p   (十一)建立人才激励和奖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人员流动、创新创业等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调动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人事聘用、绩效考评、收入分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教育培训等激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热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推进中国药学会等社会力量完善科技评奖体制和机制,开展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 /p p   (十二)加强科技和科普宣传。制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教育计划,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深入开展“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对科技创新典型事迹、重大政策精神的宣传和解读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食品药品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形成人人关注创新、参与创新、支持创新的良好文化氛围。鼓励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设科普宣传基地。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生态。 /p p   (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借鉴吸收先进的监管技术及经验,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框架下科技人文交流、共建实验室等合作。充分发挥作为ICH、IMDRF等有关国际组织成员国的作用,深入参与并主导国际食品药品政策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标准等制修订以及监管科学相关国际活动,推动和引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与国际接轨,提升话语权。推动并逐步实现审评、检查、检验结果和标准的国际互认。鼓励技术专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提升在国际合作交流中的影响力。 /p p   五、加强组织保障 /p p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把科技创新放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核心位置,突出科技创新在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要将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创新作为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食品药品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抓好任务落实。完善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将把对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地方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p p   (十五)营造科技创新政策环境。按照工作要求,抓紧修改不符合创新导向的规范性文件和制约创新的制度规定,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系。充分利用专利强制许可、药品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以及其他国家科研管理和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建立健全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体系,营造完善的科技创新法治环境,让致力于科技创新者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体现科研创新价值。 /p p   (十六)建立科技创新资助和管理机制。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科学研究,在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中统筹部署。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拓多元化资金投入渠道,加强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研究。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按照单位职能建立健全内部科技管理体系,确保有制度、有岗位、有人员,夯实科技创新主体职能基础。鼓励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在完成监管工作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能力。 /p p   (十七)强化资源统筹合作。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科技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际协同机制,凝练食品药品科技需求,系统布局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科研立项、科技奖励、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并支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纳入科研单位管理序列。 /p p   (十八)培育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人才专项规划要求,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未来15年,培养和造就数十名能进入世界相关科技前沿并享有盛誉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造就数百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培养数千名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打造高端智库。加强35岁以下科技创新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强的科技管理人才。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25日 /p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为做好新形势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对监管的基础支撑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统计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和法规制度的重要依据,是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支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统计工作,进一步强化统计服务功能,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使统计真正成为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的必要手段,研究和制定监督管理政策、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服务食品医药产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重要信息平台。   《指导意见》强调,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整合统计职能、完善统计机构、健全统计队伍、保障统计投入,确保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统计职责。在机构改革中同步推进统计职能划转和整合,积极主动商工商、质监部门移交相关统计职能,获取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的统计基础资料,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统计机构,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在保持现有统计队伍稳定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加强,并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充实统计人员优先从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配。要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保证统计工作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作条件。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和数据库建设的现代化。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完善规章制度,适时出台统计管理办法,加强对基础数据收集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和统计数据公布制度。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改进调查方法,综合利用多种调查方式,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可靠。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加强统计数据分析。   总局要求,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统计办公室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纳入年度统计工作考核。
  • 食品药品是否安全? 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告诉你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随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出现的越来越频繁,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也应运而生。成为了现在大家方便快检测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那么,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的检测原理是什么呢?食品药品胶体金检测原理是什么:胶体金法具体的原理:胶体金在弱碱环境下带负电荷,可与蛋白质质分子的正电荷基团形成牢固的结合,由于这种结合是静电结合,所以不影响蛋白质机的生物特性。胶体金除了与蛋白质结合以外,还可以与许多其它生物大分子结合,如SPA、PHA、ConA等。根据胶体金的一些物理性状,如高电子密度、颗粒大小、形状及颜色反应,加上结合物的免疫和生物学特性,因而使胶体金广泛地应用于免疫学、组织学、病理学和细胞生物学等领域。夏芮食品药品检测方案: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可用于快速检测食品添加剂、非食品添加剂、伪劣食品、粮食安全、调味品品质、食品理化指标,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品抗生素残留、粮食真菌毒素。 仪器特点一体化主机:包含多检测模块,可拓展极性组分模块双操作系统:Win10和安卓5.0以上双操作系统人性化操作界面:≥12吋电容触摸屏,大屏幕中文显示多类型接口:实现无线上网和数据传输功能支持WIFI数据传输:数据可直接上传至网络监管平台自动上传:数据自动保存、归类、上传、可通过管理软件查询情况检测范围: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玉米赤霉烯酮、磺胺二甲密啶、磺胺类、三聚氰胺、喹诺酮类、罂粟壳、β内酰胺酶
  • 化学药品研发中对照品(标准品)有关技术要求
    药物的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的制订是药物研发的主要内容之一,药品标准物质也是质量标准和质量研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药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基础。药品标准物质在新药研究中与产品定性、杂质控制及量值溯源密切相关,标准物质的运用贯穿于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中。一、概述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药品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即药品标准中使用的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对供试药品赋值、定性、评价测定方法或校准仪器设备的物质,其中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标准物质”,“申请人在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但在新药研究中,普遍存在对照品(标准品)的应用超前于中检所制备和标定的情况,鉴于新药研究的连续性以及标准物质在新药研究中涉及量值溯源、产品定性、杂质控制及其在药品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与药品的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乃至药理毒理学研究中剂量的确定等临床前基础研究间存在密切关系,因此,药品对照品(标准品)的研究(制备与标定)也是药品审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二、对照品来源1、所用对照品(标准品)中检所已经发放提供,且使用方法相同时,应使用中检所提供的现行批号对照品(标准品),并提供其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说明其批号,不应使用其他来源者;如使用方法与说明书使用方法不同(如定性对照品用作定量用、效价测定用标准品用作理化测定法定量、UV法或容量法对照品用作色谱法定量等),应采用适当方法重新标定,并提供标定方法和数据;若色谱法含量测定用对照品用作UV法或容量法,定量用对照品用作定性等,则可直接应用,不必重新标定。2、申报临床研究时,如中检所尚无供应,为不影响注册进度,可先期与中检所接洽制备和标定,申报时提供标定报告、标签(应标明效价或含量、批号、使用效期)和使用说明书;也可与省所合作标定,申报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研究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标定有困难时,可使用国外药品管理当局或药典委员会发放的对照品(标准品)或国外制药企业的工作对照品(标准品),进行标准制订和其他基础性研究,但应提供其标签(应标明其含量)和使用说明书,能保证其量值溯源性;也可使用国外试剂公司(如sigma公司等)提供的对照品(标准品),但应提供试剂公司该批对照品(标准品)的检测报告(用作含量测定时,应有确定的含量数据),如为高纯度试剂,提供了国外试剂公司检测报告(用作含量测定时,应有确定的含量数据)时,也可使用,并应能保证其量值溯源性,但申请人应及时与中检所接洽对照品(标准品)的标定事宜,临床研究期间完成此工作。3、直接申报生产品种,如中检所尚无供应,可参照2中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应研究资料,但申请人在标准试行期间应与中检所接洽并完成的标定事宜。三、对照品(标准品)标定的技术要求1、创新药物应说明对照品(标准品)原料的制备路线、精制方法、质检报告,提供理化常数和纯度的测定数据及分析结果(包括相关图谱),提供标定方法的研究和验证资料(如与原料药质量研究项下相同,可不再提供)、含量测定数据及经统计分析得到的对照品(标准品)含量结果,并说明进行临床前药学研究、药理毒理学研究所用样品的含量是否用该批对照品(标准品)确定或可用该批对照品(标准品)进行量值溯源。纯度测定方法应选用色谱法,并采用两种以上不同分离机理或不同色谱条件并经验证的色谱方法相互验证比较,同时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其它适宜方法检测HPLC法的色谱峰纯度,而后根据测定结果经统计分析确定对照品(标准品)原料的纯度。对于组份单一、纯度较高的药物,对照品(标准品)标定方法宜首选可进行等当量换算、精密度高、操作简便快速的容量法。可根据药物分子中所具有的官能团及其化学性质,选用不同的容量分析方法,但应符合如下条件:(1)反应按一个方向进行完全;(2)反应迅速,必要时可通过加热或加入催化剂等方法提高反应速度;(3)共存物不得干扰主药反应,或能用适当方法消除;(4)确定等当点的方法要简单、灵敏;(5)标化滴定液所用基准物质易得,并符合纯度高、组成恒定且与化学式符合、性质稳定(标定时不发生副反应)等要求。标定方法的选择要关注如下事项:(1)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满足滴定精度的要求(消耗滴定液约20ml);(2)滴定终点的判断要明确,提供滴定曲线。如选用指示剂法,应考虑其变色敏锐,并用电位法校准其终点颜色;(3)为排除因加入其它试剂而混入杂质对测定结果的影响,或便于剩余滴定法的计算,可采用“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的办法;(4)要给出滴定度(采用四位有效数字)的推导过程。标定结果要根据3个以上实验室各不少于15组测定结果经统计分析,去除离群值和可疑值后的结果,并报告可信限。如该药物没有可进行等当量换算并符合要求的容量法时,可采用反复纯化的原料,色谱法确定纯度后扣除有关物质、炽灼残渣、水分和挥发溶剂等后的理论含量确定为标准品含量,以此为基准进行对照品(标准品)的换代和量值传递。用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的第一代基准标准品可参照上述方法标定,如为多组份抗生素,其组份比例应与拟上市产品组份比例一致或接近,或以其中某一组份纯品为基准标准品,但要注意标准品换代时量值传递的恒定。仅用于鉴别定性的化学对照品,注重其结构确证的研究资料,纯度和含量的要求一般可适当降低。杂质对照品,用作限度要求时,应提供其来源(合成路线)、结构确证的研究资料,应具备较高的纯度和含量,并提供纯度和含量的的测定结果,提供质量控制标准。2、其他类别药物用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的标准品须用上市国的国家标准品或原发厂的工作标准品为基准标准品进行标定。标定时采用的原料药应符合相应要求,并提供原料的制备路线、精制方法、质检报告,提供理化常数和纯度的测定数据及分析结果(包括相关图谱)。标定须用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收载的“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三剂量法,并提供详细的方法学研究,包括检定菌和培养基的选择、剂量和剂距选择、缓冲液选择(如与质量研究项下相同,可不再提供)。每次标定结果均应照“生物检定统计法-量反应平行线测定法(3.3)”法进行可靠性测验及效价计算。对照品是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日常工作中发现,研发单位在对照品的制备、研究、标定、使用及保存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问题。作为对照品,其研究工作的质量以及质量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新药研究的质量,对其提出技术要求是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控制与新药研究的结果准确有效,需重视起来。
  • 药典委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药品标准研究子课题评审结果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药典委在开展通用性检测方法、药用辅料、药包材等相关标准研究课题的立项和广泛征集课题承担单位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1-2日在北京召开课题申报审评会议。药品标准研究子课题四、五、六、七共设16项课题,药品检验、研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协会等共57家单位申报了课题研究工作。为做好课题评审工作,药典委专门成立专家组,成员由药品检验机构、科研机构的七位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审评专家逐一听取了申报单位课题研究可行性汇报,通过对申报单位对课题任务的理解、任务目标、研究技术路线、实施方案、以及申报单位的技术和检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项课题项目的承担单位。为体现药典标准课题研究立项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科研工作,现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药品标准研究子课题四、五、六、七”相关课题研究承担和参与协作单位予以公示。课题 编号课题名称立项课题单位经费 总额 (万元)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单位参与单位(整合)4-1无菌检验用隔离系统验证指导原则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504-2免疫检测技术用于中药真菌毒素检测的方法研究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重庆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天津市药品检验所1004-3滴眼剂中抑菌剂含量测定法的建立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药品仪器检验所北京市药检所;中国药典∣沃特世联合开放实验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504-4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沈阳药科大学-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04-5统计分析指导原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04-6缓释、控释和迟释制剂指导原则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吉林省药品检验所-505-1药用辅料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指导原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北京市药品检验所1005-2药用辅料功能性相关评价方法的建立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国药科大学;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药用辅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1005-3药用辅料生物安全性评价方法指导原则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中国药科大学、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505-4药用辅料适用性研究指导原则中国药科大学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405-5胶囊(空心胶囊)通则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药科大学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06-1药包材稳定性评价指导原则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506-2药用玻璃材料和容器通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材料科研检验中心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306-3药包材胶塞通则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包装材料与药用辅料检定所-406-4吸入气雾剂与包装相容性研究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CFDA济南药品包装材料检验中心);中国药典∣沃特世联合开放实验室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07-1制药用水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0
  • 食药监总局要求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的各项部署,不断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手段和方法,提升监管效能,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科技工作作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能,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统筹规划。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实用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推广,积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实施。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成果使用、跟踪和再评价作为重点。   通知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制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加强食品药品检验关键技术研究 要统筹规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通过协作攻关,集中力量解决中成药、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的检测鉴别技术 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加强对快速检测技术及装备的评价和应用推广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加强物联网、云计算、无线射频、生物信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要结合国家信息化工作总体部署,搭建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息平台。与此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的力度,促进政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 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和多层次科技培训,树立&ldquo 科研先行&rdquo 的战略,理清当前科技创新重点任务。   通知还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监管机构改革为契机,把科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主动与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提早介入重大科技项目前期工作。总局将统筹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技工作方向和目标,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发展战略。总局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总体规划的前期调研,编制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推动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申报工作。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0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0年 第45号   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05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北京协和药厂等109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GMP认证目录(第205号).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2008,中国食品药品安全大事记
    大事记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2008年的中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充满了警示和反思。即将过去的一年中,我国在汶川地震灾后救援和北京奥运会成功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令人难忘,问题奶粉、刺五加注射剂等严重不良事件的警钟更响彻全国。伴随着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建立基本药品制度等改革步伐的加快,让我们共同期待吃药更安全、餐桌更绿色。 I级响应,问题奶粉风暴席卷全国 今年9月,一场突袭的问题奶粉风暴席卷全国,三鹿等奶制品企业的婴幼儿奶粉中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截至11月底全国诊疗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万余人,并有多名患儿死亡。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点评:在蛋白质检测值上弄虚作假,使无辜的孩子受害,受到伤害的还有中国食品的整体形象。我们不仅要进行道德的追问,更要展开严厉的问责、充分的赔偿,亡羊补牢。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只有靠切实行动和产品质量,才能恢复我国食品行业的声誉,赢得人民的信任。 大事记二 大震之后“无大疫” 奥运食品“零投诉” 汶川地震灾后救援和北京奥运会中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至关重要,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经受住了考验,交出了两份满意的答卷。北京奥运食品安全万无一失,实现了食品供应“零中断”、餐饮运行“零投诉”和食品安全“零事故”。经过科学预防和严格处置,四川地震灾区无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 点评:地震和奥运会考验的不仅是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面对重大事件和活动的应急能力,更是平日的积累。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相辅相成,同样重要。 大事记三 药品安全白皮书首次发布,确保百姓用上安全药放心药 今年7月,我国首次发布《中国的药品安全监管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我国已建立比较完备的药品监管体制,并不断加大投入提高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在白皮书中,“中药和民族药的监管”被作为重要内容单列,通过制定符合民族药发展规律的监管措施等举措,鼓励和支持民族药的发展。同时,白皮书指出,我国正处于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点评:在白皮书发布之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表示:“我国政府有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确保老百姓用上安全药和放心药。”这不仅是一句宣言,更是一句沉甸甸的承诺。 大事记四 甲氨蝶呤注射液事件“结案”,60年名厂被“摘牌” 4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注销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甲氨蝶呤注射液的药品批准文号,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这起严重药物损害事件正式“结案”。去年7月,由于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药品中,导致多个批次的药品被硫酸长春新碱污染,造成这起重大的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事故。事故不仅导致广西、上海部分医院的白血病患儿出现下肢疼痛、乏力、行走困难等不良反应症状,也使上海华联这家拥有60多年历史的知名药厂被最终“摘牌”。 点评:一批名企、老厂的“落马”固然令人痛心,但是更让人体会到我国严格药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勇气。相关人员隐瞒违规生产的事实,折射出药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要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光靠企业自律还远远不够,需要更刚性的综合手段促使企业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大事记五 刺五加注射剂遭污染,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受关注 10月,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完达山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调查发现这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罚单”开出:完达山药业公司被责令全面停产,依法处理企业直接责任人,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 点评:在药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全过程中,1%的疏忽,都会酿成100%的严重后果。此外,从去年的“鱼腥草”到今年的“刺五加”事件,中药注射剂生产普遍存在的成分难控、提纯工艺不强的弱点也需引起重视。 大事记六 公布并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安全立法步伐加快 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为防止问题奶粉事件重演,今年10月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作出八项修改,包括突出全程监管,强调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及沟通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尽快尽早控制事故蔓延;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等。 点评: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两字之差却蕴涵着观念的巨大进步。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我们期望这是一部“苛刻”的法律,因为它打响的不仅是一场全民族的保“胃”战,更维系着人民群众最宝贵的生命健康。 大事记七 建立国家基本药品制度,确保公众合理用药 今年10月《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其中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国把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保证“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基础,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和配送,公众基本用药将由国家统一定价等。 点评:吃药贵,贵在中间环节,贵在大处方,只有挤掉药价中的水分,改革以药补医的机制,切断医生、医院与药品销售商之间的利益链条,才能确保老百姓合理用药,药品安全也将更加得到有效保障。 大事记八 创新监管机制,更好地为人民负责 今年,我国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发生重要调整。卫生部新改建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在原承担卫生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职责。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主要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 点评:新改建的国家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已经开始工作。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有利于建立医药一体化管理平台,增强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监管能力,加强对公众生命安全的保障。 大事记九 向“违法添加”宣战,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从12月10日起,我国9部门联合组成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15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其中包括17种非食用物质和10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点评:违法成本过低、处罚过轻,一直被认为是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这次专项整顿提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分子”,让我们从中看到了希望。“什么都能加、什么都敢加”,这样的评语,再不要加在中国食品身上。
  • 上海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亮剑”行动
    据新华社电 上海警方22日表示,为切实加强对上海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整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上海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从即日起至年底,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整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亮剑”行动。   据了解,此次行动将把食品领域内的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肉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作为重点,突出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物、使用回收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严厉打击制售问题乳粉、地沟油、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犯罪。   在药品领域,此次行动将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作为重点,突出打击非法生产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非法收购(过期)药品重新包装销售、利用互联网等渠道销售假药、制售假劣药品出口等犯罪。重点整治区域为上海各食品药品中心批发市场、城郊接合区域、网络食品化妆品(药品)销售平台。   上海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将与各政府职能部门一起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坚持全面清查与重点打击相结合、突击整治与长效打击相结合,全力侦破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常态长效进行。
  • 成都全国首设食品药品安全总监
    第一次出现总监   根据改革方案,成都市食药监局机关将配备两名副局级总监&mdash &mdash &mdash 食品安全总监和药品安全总监。这也是本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大改革中的亮点,从国家到地方,均首次出现了&ldquo 总监&rdquo 一职。   总监做什么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这应该是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的专业技术性的高级管理岗位,&ldquo 需要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从专业角度,统筹监管决策和监管措施。&rdquo   将工商、质监和商务等部门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加挂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牌子,首设食品、药品安全总监&hellip &hellip   日前,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出炉,内设机构由目前的12个扩容至16个,原食品安全协调处一扩为四:覆盖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领域的安全监管及综合协调,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挑起了大梁。   根据日前印发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今后,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将进行属地管理,施行市、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各区(市)县都要相应组建食药监局(挂食安办牌子),并按区域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两大变化   整合三部门职能新增7处室   本次新组建的市食药监局,除整合原市食药监局的全部职责外,还划入了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的部分相关职能,并加挂了市食安办的牌子。   市质监局划入的是生产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和化妆品监管职责,市工商局划入的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商务局划入的是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新职责的增加也让市食药监局内设机构大幅扩容&mdash &mdash &mdash 将从目前的12个处室增加到16个处室。根据新划入的职责,增加了综合协调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风险检测处、化妆品监管处、应急管理处(挂投诉举报受理处牌子)和科技与宣传处。   根据改革的需要和职责的调整,原食品安全协调处和高新区药品监管处被撤销。而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将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一个亮点   首设食品药品安全总监   根据改革方案,市食药监局机关将配备行政编制105名。   值得一提的是,该局还将配备两名副局级总监&mdash &mdash &mdash 食品安全总监和药品安全总监。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本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大改革中的亮点,从国家到地方,均首次出现了&ldquo 总监&rdquo 一职。   &ldquo 总监&rdquo 是做什么的呢?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应该是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的专业技术性的高级管理岗位,&ldquo 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都是专业化非常强的领域,需要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从专业角度,统筹监管决策和监管措施。&rdquo   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共有两名食品药品安全总监&mdash &mdash &mdash 吴浈副局长和焦红,他们均是今年4月起担任的总局食品药品安全总监,从两人简历看,吴浈曾长期任职地方卫生医药系统,焦红曾是大学生物系教师,并担任过湖北省某医药集团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   亮点聚焦   组建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本次改革中,成都市在整合原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组建了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为市食药监局直属副局级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0名。该稽查总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验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对抽验结果的处理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指导区(市)县开展工作。   从市场到餐桌一个部门管   这一轮食品监管的机构改革,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将以往各个部门分段监管的职责进行整合。按照四川省改革意见的说法,就是要&ldquo 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rdquo   改革后,原食药监、质监、工商、商务等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的监管都集中到了新组建的市食药监局。也就是说,今后,从进入市场到端上餐桌,食品安全问题都将由新组建的市食药监局监管。   天府新区将组建食药监局   本次改革,成都食品药品安全将进行属地管理,施行市、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按照规定,各区(市)县都要相应组建食药监局(挂食安办牌子),它们属于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市食药监局的指导,领导班子则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食药监局的意见。   同时,各区(市)县还要按区域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食药监管所)。此外,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也要分别组建食药监局(挂食安办牌子)。   市食药监管改革路径   2000年以前市卫生局承担药政、药检职能,而市医药管理局承担药品生产、流通等监管职能。   2000年1月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同时撤销成都市医药管理局。   2006年7月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食品监管职能,更名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1年成都市政府公布&ldquo 三定方案&rdquo ,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药局。   2013年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启动,成都市宣布,整合原市食药监局的全部职责及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部分监管职责,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 “上海特色的”药品研发中心
    过去两年,由于受到重要药品专利到期和富裕国家市场增长放缓的困扰,全球制药业一直在快速地裁员。   被裁减的岗位包括销售代表和后台办公室人员,但也包括药品开发(制药业的命脉)这个曾经不受影响的岗位。   然而,在这种有些阴郁的背景下,上海成功地巩固了自身作为制药业最重要研发中心之一的地位。   包括诺华制药(Novartis)、葛兰素史克(GlaxoSmithKline)、辉瑞(Pfizer)和阿斯利康(AstraZeneca)在内的许多一流制药公司,在上海设立了新的研究机构,其中一些公司已在寻求扩大研发机构。   去年11月,瑞士诺华制药集团表示,计划在其上海实验室投资10亿美元,并在5年内雇佣1000名员工。上海将与布鲁塞尔和波士顿一起,成为该公司在全球的三大研发支柱。   随着有关企业研发转向中国的宣传,和过分夸大的中国真正创新数据,上海制药研究中心的迅速崛起,有力证明了这座城市的确能够建造一个真正的企业研究基地。   上海是如何在整个制药业陷入困境的时候实现蓬勃发展的呢?   主要的优势是市场和大量的有才华的科学家。   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医疗市场日渐萎缩,制药业努力根据美国医疗改革的影响进行调整的同时,新兴市场却在蓬勃发展——尤以中国为最。   咨询公司IMS认为,今年中国的销售将增长17%。   大多数公司是基于如下假设:中国将在5年内成为制药业三大市场之一,另外两个是美国和日本。   尽管业内高管表示,研发所在地和该国的销售情况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但在重要市场设立实验室,有许多微妙的优势——从取悦监管机构,到与医生和科学家这些业内佼佼者建立关系。   阿斯利康表示,上海研发机构主要的重点是更多地了解中国的病人和医疗需求。   7年前,当推出肺癌药品易瑞沙(Iressa)的时候,阿斯利康很快发现,与西方患者相比,不吸烟的亚洲女性对药品的反应要强烈得多。该药靶向定位的一个基因,似乎在亚洲妇女身上突变的频率要大得多,这让治疗更为有效。   阿斯利康上海实验室最初的重点,一直是更多地了解这些差异——起初在癌症治疗,目前是在呼吸疾病治疗方面。   阿斯利康上海研究机构负责人张小林表示:“易瑞沙将不是个例。这种情况将不断出现,因此我们在这里研究本地区患者之间的差异。”   “所有这一切,将对药品开发和个性化药品的前景产生深远影响。”   促使制药公司在上海设立实验室的另一个因素,是大批聪明的年轻华人科学家,相对而言,对他们的开发并不充分。   诺华制药表示,上述因素是其决定大举扩张上海研究部门的主要原因。6年前,该公司将研发总部从巴塞尔转移到马萨诸塞州的剑桥。   诺华制药董事长魏思乐(Daniel Vasella)表示,美国的经历“告诉我们,你必须去人才所在的地区,而不是让人才来你这里”。   本地人才池的差距在于,尽管有许多优秀的科学家,但很少有人拥有丰富的药品开发经验——这一领域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这意味着,要获得领先地位,跨国公司就需要从美国和欧洲实验室招募大量的海外华人——这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在中国开展研发所带来的成本优势。   当其它地区的制药业陷入困境之际,中国并不缺乏希望回国的海外华人科学家。   阿斯利康的张小林表示,起初,吸引有才华的研究人员回国非常困难,但现在没有任何问题。   由于设立了许多药品研究中心,上海也云集了足够多的设备及化学品供应商——这对于药品研究至关重要。   不过,也存在着一些障碍。制药公司在运输生物样品上遭遇了相当大的困难,同时早期临床试验的监管环境也极其复杂。
  • 国家食药局:药品信息查询平台开通
    2012年9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 “药品安全,即刻查询”战略合作暨产品上线仪式在北京举行,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首次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将搜索引擎技术应用于药品信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尹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孙咸泽,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人民搜索董事长马利,人民搜索总经理邓亚萍等出席仪式。在双方共同见证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人民搜索共同打造的即刻药品类网页搜索平台、官方曝光台、医药助手等产品上线,为公众搭建权威的药品信息查询平台。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不断加强网络药品市场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药品,取缔非法网站,致力于为百姓营造安全的网络购药环境。人民搜索拥有全网搜索引擎平台“即刻搜索”。三个月前,即刻食品安全和曝光台上线,开创国内搜索引擎打造民生类产品的先河。在“关注国计民生”的共同理念下,即刻技术优势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资源紧密对接,共同打造权威药品信息查询平台促成此次战略合作。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8月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达10.72亿户。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共计5.38亿(其中手机网民3.88亿),微博用户2.74亿。孙咸泽在仪式上指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必须面对社会公众的需要,适应社会信息化带来的巨大变化,积极运用新的工作方式,牢牢筑起食品药品安全防线。随着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高,如何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的关切,方便、快捷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食品药品信息服务,营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孙咸泽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人民搜索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产品详情信息查询、产品虚假信息监测分析、投诉举报信息收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建立长期、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意义十分重大。对合作产品,要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在确保准确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前提下,争取做到成熟一个,推出一个,推出一个,完善一个。通过合作产品的不断推出和完善,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   人民搜索总经理邓亚萍表示,即刻搜索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战略合作意义重大,把搜索引擎技术运用于药品信息领域,将有效地遏制互联网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趋势,让准确及时的药品信息服务于老百姓生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即刻搜索联合推出的新产品,可通过PC电脑和智能手机使用,具有权威性、便捷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即刻药品类网页搜索平台、官方曝光台、医药助手数据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权威发布,信息来源可靠,数据即时权威。   其中,即刻药品类网页搜索,收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以来所有网络药店认证信息和188000余条药品信息,运用搜索引擎技术整合分类海量信息,实现药品交易网站、问题购药网站、国产(进口)药品信息、药品交易网站权威认证等四类信息的互联网查询应用。消费者只需在搜索框中键入药店或药品名称,便可查询到官方认证信息,非法网络药店和假劣药品将无处遁形。   官方曝光台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同步,方便网民第一时间知晓官方曝光信息。除曝光不合格药品、保健食品等信息外,还将为消费者开通官方投诉渠道。消费者在曝光台的投诉信息,将直接反馈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进入相关处理程序,登陆即刻曝光台可查询处理进度,为百姓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医药助手作为一款移动客户端软件,已开发出安卓1.1版。随着国内移动端网民数超过PC端,手机查询越来越成为潮流和趋势。网民通过手机免费下载医药助手,便可根据药名或症状,实现搜药品、查药店、药师线上咨询等功能,还可通过条形码实时查询药品信息,为网民用药、购药提供服务指导。   本次合作开创了“双赢”良好局面。即刻搜索接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数据库,丰富了民生类产品体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借助搜索引擎技术,为民众建立起权威药品信息的获取平台。双方约定,将立足于优势互补,强化即刻全网页搜索手段,优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量数据信息,打造国内最权威的药品信息查询平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人民搜索合作打造权威药品信息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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