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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布洛芬等药品产量激增,制药企业VOCs治理跟得上吗?
    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药品最近成了“抢手货”。据工信部消息,日前,两类解热镇痛药的产能产量大幅提高,日产能达2.02亿片,产量达1.9亿片,多家药企24小时满负荷生产。这种情况下,制药企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这些制药企业的VOCs治理能跟得上吗?当前形势下,企业能否从容应对?冲击有限:取决于企业末端治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制药企业满负荷生产、产量激增对其VOCs处理能力的冲击有限。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郑兴春告诉记者:“制药企业安装VOCs处理设施时,我们要求设备处理能力达到满负荷运行的设计标准。大多数企业平时的运行效率只有30%—40%,即使现在运行效率提高了,也在可控范围内。而且,由于制药企业的生产能力强,每批次可以生产很多药品,所以很少出现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例如,近期我们检查的几家苏州制药企业,虽然产量增加,但都没有超负荷运行。”但这并不意味着VOCs排放量增加对制药企业没有影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洪昌说:“影响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VOCs末端治理的控制技术水平。”目前,制药企业选择的VOCs末端处理技术相差较大、治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采用燃烧法,安装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的RTO(蓄热式热力焚化炉)或RCO(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效率较高,能够较好应对生产负荷变化。但是,大多数制药企业采用的仍然是投资和运行成本较低的冷凝、吸收、吸附等技术,处理效率不高,对满负荷冲击的适应能力相对较差。“治理技术水平偏低的企业,当前可能更加频繁地出现VOCs排放浓度瞬时或小时超标问题。”王洪昌说。郑兴春表示,这就要求制药企业提高运维管理能力,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根据VOCs排放量的变化,更加及时地调整易耗品更换频率、优化处理设备参数,有效应对生产负荷增加的冲击。他举例说,未采用燃烧法的企业,需要提高易耗品更换频率。比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要提高活性炭更换频次;采用喷淋技术的企业,要及时更换碱液、调整碱液pH值等。采用燃烧法的企业,当VOCs收集量增加、燃烧时间变长、气体浓度变高时,设备温度也要调高。“企业对VOCs产生环节和收集管道也要实时检测,检查管道密闭性是否达到要求,防止气体泄漏。”郑兴春说。不容忽视:VOCs治理是制药企业重难点事实上,VOCs治理一直是制药企业的重难点,即使是制药行业头部企业,在这方面也吃过不少罚单。华东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修光利告诉记者,从客观方面看,这与制药行业本身VOCs治理的复杂性相关。“制药企业生产品种多、所涉原料广,特别是原料药制备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有机原料和有机溶剂,导致其产生的VOCs种类繁多,排放成分复杂、性质差异大。不仅如此,制药企业生产流程长,VOCs产生环节多,无组织排放情况较多,序批式的生产操作方式导致排放的波动性较大,增加了企业污染治理难度。”修光利说。一些大企业能生产上千种药品。药品所用原料可分为活性药物成分(原料药)、非活性成分(辅料)和包装原料,其中,生产原料药的企业污染较重,利用原料药生产片剂、胶囊等的单纯制剂类企业污染较轻。在浙江,原料药约占全省医药工业一半比重。通常情况下,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能力生产原料药,小型企业购买原料药做片剂或精包装。一些地区采用合同加工外包(CMO—Contract Manufacture Organization)式的制药企业,其药品品种复杂,也值得关注。药品所用原料越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化学反应越多,产生的VOCs物种也越多。比如,生产布洛芬类消炎止痛药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至少7种,生产对乙酰氨基酚等解热镇痛药则至少产生氨、氮氧化物、硫酸雾等21种大气污染物。“需要注意的是,制药企业所用的原辅料,有时还涉及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和使用,比如布洛芬制药过程需要用到中间体异丁苯乙酮。医药中间体所用原料更加复杂,一些制药企业并不生产医药中间体,而是从其他化工企业购买。也就是说,药品产量激增,不仅带动制药企业VOCs排放量增加,还带动提供医药中间体的化工企业VOCs排放量的增加。”修光利说。他还指出,生产药品从第一步到最后一步可能有几十个环节,VOCs排放至少涉及7—8个环节,生产环节涉及的连接部件多,泄漏排放风险大。同时,药厂的药品一般都按批次生产,一批药品经过几小时的化学反应(或发酵)后再进入下一环节。物料的间歇式进出,导致产生的VOCs间歇排放,气体浓度波动变化大;更换药品品种需要清洗生产系统,清洗环节排放浓度高,这些都挑战着企业的治理能力。修光利告诉记者,受现有技术条件限制,制药企业产生的部分VOCs物种还缺乏监测方法,特别是一些低阈值特征污染物,虽然单一物质排放浓度达标,但综合恶臭(异味)仍十分明显,治理难度大;类似二氯甲烷等卤代烃的使用比较普遍,挥发性和毒性都很强,直接使用燃烧法会带来二次污染风险。但目前预处理技术非常不成熟,吸附脱附回收利用技术效果也不稳定。制药企业VOCs物种的复杂性对高效的RTO等处理设备的稳定运行也造成了很大影响。亟待解决:加强全过程管控、高效治理技术研发“对于制药企业的检查,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检测虽然合格,但异味还在。”郑兴春坦言。他希望,制药企业能在原有效率较低的VOCs处理设备上,加装二级、三级处理装置。处理装置升级是优化制药企业VOCs治理的末端环节。王洪昌指出,更应加强全过程管控,从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过程控制、治污设施建设、监测监管等方面提出一体式优化控制路线。一是加大源头控制力度,积极推广绿色制药技术、推进清洁生产。鼓励采用酶促法、酶法裂解等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先进药品回收工艺,对于6—APA产品,用酶法裂解替代化学裂解法,可以减少65%的有机溶媒和化学品;推广密闭化、管道化、连续化生产工艺与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度和难以去除高毒的原料等。二是加强设备密封操作要求,全面提升装备水平。采用国内先进设备,并进行垂直流设置,利用设备之间的层高差实现无缝化对接;生产装置采用DCS自动化控制,采用先进的温度测量、压力测量、液位测量仪器、仪表;鼓励使用无泄漏设备和连接部件。三是强化以资源化为目的的VOCs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目前,很多制药企业采用同一系统收集处理混合VOCs废气,不利于有机溶剂资源回收,还大幅增加VOCs治理难度和费用。分类分质收集,不仅能有效提高废气浓度和物质纯度、降低风量,也便于采用深度冷凝、高效真空脱附等技术,提高溶剂回收率。修光利表示,2021年,由华东理工大学牵头制定、三省一市发布实施的长三角地区统一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就明确要求对VOCs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有助于推动VOCs治理技术低碳化改造。另外,分类收集可以考虑与《标准》中的控制项目结合起来。国家和地方标准针对制药行业都提出了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以及一些特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基本覆盖了化学药品原料药企业涉及VOCs的典型种类,我们也在《标准》的附录中基于产品进行了细致的分类,企业可根据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产品等情况,从中筛选需要控制的VOCs。”修光利说:“未来,还要进一步研发适合不同种类VOCs的监测技术方法。”他透露,今年,适用于长三角地区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正在制定,VOCs治理技术将遵循高效安全、节能低碳方向,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构建全过程控制技术体系。同时,鼓励企业对有机溶剂回收利用。通过标准规范引领技术改造,推动化学合成类制药、发酵类制药等行业转型升级。
  • 普洛药业—岛津联合实验室启程,携手提升药品研发生产水平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本着战略需要、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组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实验室”,旨在以合作实验室为平台,发挥双方优势力量,在制药行业领域共同开展科研与学术合作,开发前沿技术以及市场热点方面的应用方案,携手提升药品研发生产水平。该合作实验室经过一年时间的积极筹备,于6月5日在普洛药业公司总部研究院隆重签约挂牌,双方的合作事业正式扬帆起航。普洛药业公司采购总监李淑清主持仪式并介绍其公司出席仪式的嘉宾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浙江区经理曾新华介绍其公司出席仪式的嘉宾普洛药业公司行政总监聂文彬介绍其公司概况 聂文彬行政总监全面介绍了普洛药业公司自1989年创立以来至今三十年的发展历史,以及公司的组织架构、产业布局与战略、研发创新体系、生产运营与企业文化等诸多内容。普洛药业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经营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生物制品等系列产品为一体的医药化工企业,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在全国多地都建有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已经跻身全国医药工业50强。公司总部研发中心早在06年就被评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先后自主开发了多个国家级、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拥有非常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华东区经理吴国华介绍其公司概况 吴国华经理介绍了岛津公司自1875年创业以来至今144年的悠久历史,以及以领先时代的科学技术,不断钻研与创新,为广大制药领域用户开发生产出的大量优质产品与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着重介绍了岛津公司与医药领域领先的大学、研究机构的广泛且深入的合作。普洛药业公司优胜美特研究院院长詹威强发表祝辞祝贺合作实验室的成立 詹威强院长在祝辞中谈到,随着中国医药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药品的需求,无论是医药监管部门还是各医药企业都对药品研发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洛药业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改善人民的健康生活而不断努力着。高质量的医药研发与生产离不开高水平的研发生产设备。日本岛津公司以光技术、Ⅹ射线技术、图像处理技术这三大核心为基础,为全世界的医药企业提供“利器”。他强调普洛药业-岛津联合实验室的正式成立必将极大提升普洛药业医药产品相关的质量与研究能力,我们的研发团队一定会充分利用联合实验室这个平台,不断提升研发水平。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医药行业部部长吕冬发表祝辞祝贺合作实验室的成立 吕冬部长在祝辞中谈到,普洛药业公司的原料药业务、合同研发生产服务及制剂业务在国内制药工业界占用举足轻重的地位。岛津公司不仅提供品质优良的软硬件产品,同时还提供各个应用领域的全面应对方案,比如从基因毒性杂质分析鉴定、“注射剂一致性评价”、药物包材相容性检测技术等近期用户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结合岛津先进分析技术提供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通过双方在产品性能研发,应用技术探讨,售后支持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开展合作,真正达到双方的互赢互惠。 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华东大区经理张淳与普洛药业公司采购总监李淑清在合作实验室协议书上签字岛津公司中国开发中心中心长井上武明与普洛药业公司质量监管部总监兼巨泰药业董事长马巧芳共同为合作实验室揭牌签约揭牌仪式结束后,双方随即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交流 岛津公司中国开发中心副中心长兼产品企划部部长国广冲之介绍了刚刚在中国市场发布的岛津首套融合“AI”与“IoT”尖端技术的旗舰级液相色谱新品Nexera LC-40出席合作实验室签约揭牌仪式的嘉宾合影留念
  •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近日,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药品GSP的修订是我国药品流通监管政策的一次较大调整,是对药品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规范要求的一次较大提升。与现行规范相比,新修订药品GSP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求明显提高,有效增强了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   药品GSP是企业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现行药品GSP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经过10年的实践,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药品GSP已不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要求。从2005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着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在药品GSP修订中贯彻科学监管理念,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并于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广泛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全面调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药品GSP修订草案,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实施。   此次修订明确了“全面推进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的目标。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实施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就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三个难点就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   修订后的药品GSP共4章,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共计187条。新修订药品GSP集现行药品GSP及其实施细则为一体,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如吸收了供应链管理的观念 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冷链管理等管理要求 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内审、设备验证等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新修订药品GSP按照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从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机构、设施设备、体系文件等质量管理要素各个方面,对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都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企业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软件方面,新修订药品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 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硬件方面,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 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 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针对药品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新修订药品GSP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新修订药品GSP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票)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委托方应当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针对冷链管理,新修订药品GSP提高了对冷藏、冷冻药品的储运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此类药品在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查验等要求,强化了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   新修订药品GSP与医改“十二五”规划及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新政策紧密衔接。为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要求,新修订药品GSP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制度,并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的扫码和数据上传等操作提出具体要求。为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新修订药品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新修订药品GSP实施设置了3年过渡期。到2016年规定期限后,对仍不能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企业,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步骤,严格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GSP,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 罗氏药品不良反应即便属实中国也无赔偿规定
    日前,瑞士制药巨头罗氏公司因隐瞒致死或副作用报告而被英国监管部门紧急调查。报道称,15年间,1.5万人可能服用其药物而死亡,6.5万人因服用其药物后可能存在副作用。报告中涉及到八款药物:乳腺癌药物阿瓦斯汀、乳腺癌药物赫赛汀、牛皮癣药物Raptiva、中风药物阿替普酶、B型肝炎药派罗欣、风湿性关节炎药托珠单抗、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新药美罗华、肺癌药物特罗凯。其中阿瓦斯汀、赫赛汀、特罗凯、美罗华均在中国有售,且有的药物已经使用10年以上。   搜狐健康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专家孙忠实,孙教授表示:制药公司之所以隐瞒不良反应的报告,大多数的原因是急于收回昂贵的新药研制成本。以下为采访实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专家 孙忠实   在罗氏公司此次涉案的相关的8种药品中,五种已经在中国上市,分别是阿瓦斯汀、赫赛汀、特罗凯、美罗华、派罗欣。这五种药品都在中国广泛的使用,尤其是赫赛汀和美罗华,都在中国有着超过10年的销售历史,同时也是最畅销的抗癌药物。   制药公司之所以隐瞒不良反应的报告,大多数的原因是急于收回昂贵的新药研制成本。因为只有推广得越大,有越多病人使用,新药才能够产生更大的利润。罗氏公司此次事件在1997年就初露端倪,但是在今年才被全面查处。这次隐瞒持续了如此长的时间,这是因为国外的制药公司一般都会主动地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而非自主隐瞒。所以国外的不良反应监管机制可能存在较为松散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此次隐瞒没有及时被发现的原因。   在中国,有关于阿瓦斯汀的不良反应在前年就有反应。虽然超出了说明书的使用范围,但是这种抗癌药在中国被广泛地应用在眼科中。2010年,上海就有十几名眼科患者出现了使用阿瓦斯汀的不良反应,最严重者甚至失明。但是这一事件并未阻止阿瓦斯汀在中国的超说明书使用。因为此类药物的确在临床上对眼科疾病有不错的疗效,所以许多医生在征求患者的同意后,也就是在患者“知情同意“之后,仍然将阿瓦斯汀应用于眼科疾病。   虽然此次罗氏公司在英国被查出隐瞒不良反应,但是在国内却从未有过相关的数据,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确实比较缺乏。   此次事件曝光之后,国外的处理方法有可能是对制药公司处以大额的罚款,同时制药公司也会对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做出大额的赔偿。但是在中国,04年最新版的《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药企应对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做出赔偿”。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没有任何规定可以要求药企对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做出赔偿。在以往中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大多数情况都是医院、药企、药监部门、患者在法律机构的调解下自行决定一个赔偿数额。但是在中国,对于具体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标准没有任何规定。所以,中国药监部门可能采取的反应可能是采取一项较为详细的调查,根据调查所得出的具体数据判断药品利弊,然后再做出相应决策。   对于正在服用上述药品的国内患者来说,反应不良反应的最佳途径是先到医院检查,然后根据相关检查结果请医生判断自己是否出现了药品的不良反应。如果不良反应存在,医生应该报告给当地的不良反应检测部门,再逐级上报到中央药监部门。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及一系列决策部署,细化、具化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的规定,统筹群众购药便利性和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同时,严格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药学服务、药品储存配送、药品追溯、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备案。同时,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考虑用药安全风险和线上线下一致性管理要求,明确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并明确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意在强调“先方后药”和处方审核的管理要求。同时,要求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切实防范用药安全风险。   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中的职责划分和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权,要求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置。强化药品安全风险控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此外,《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全文下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2021年|药品说明书修订成常态,不规范按假药论处?
    药品说明书是患者了解药品情况的重要途径,在指导临床用药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中药制剂说明书还应包括主要药味(成分)性状、药理作用、贮藏等。为什么要修订药品说明书?近年来,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重视说明书的书写,甚至故意删除某些项目,也不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为了针对这一乱象,2020年5月15日CDE发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此次经CDE修订后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新增了14个条款,修订了2个条款。更为关键的是,新增了说明书存在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误导性或不主动修订说明书的信息,该药将被判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的规定处罚。预计2021年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将成常态,“尚不明确”、“未见异常”等含糊不清的词语将逐渐消亡。药品说明书修订什么内容?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7种药品的说明书修订文件,包含5种中成药,1种抗生素药物,1种注射剂,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说明书修订要求,5种中成药均修订为孕妇禁用。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关节止痛膏、大活络制剂说明书的公告。19日,发布修订速效救心丸、湿毒清制剂、血府逐瘀制剂说明书的公告。《公告》提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梳理修订要求发现,5种中成药均在【禁忌】项写明,对该药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孕妇禁用。此外,湿毒清制剂另增修订要求: 已知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伤个人史的患者禁用;关节止痛膏另增修订要求:皮肤破损处禁用。各药具体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如下,望患者用药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关节止痛膏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皮疹、瘙痒、潮红、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用药部位发热、疼痛、红肿、水疱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皮肤破损处禁用。3.孕妇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本品含有刺激性药物,忌贴于创伤处,有皮肤病者慎用,皮肤过敏者停用。2.本品含盐酸苯海拉明,哺乳期妇女慎用。3.过敏体质者慎用。 关节止痛膏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皮疹、瘙痒、潮红、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用药部位发热、疼痛、红肿、水疱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皮肤破损处禁用。3.孕妇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修改为:1.本品为外用药2.本品含有刺激性药物,有皮肤病者慎用,皮肤过敏者停用。3.本品含盐酸苯海拉明,哺乳期妇女慎用。4.青光眼、前列腺肥大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停用。5.儿童、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6.本品不宜长期或大面积使用,用药后皮肤过敏如出现瘙痒、皮疹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症状严重者应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大活络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大活络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胃不适、腹胀、腹痛、腹泻、便秘、口干等,有肝功能异常个案报告。皮肤:皮疹、瘙痒等。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等,有局部麻木个案报告。心血管系统:心悸等,有心律失常个案报告。其他:胸闷、乏力、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有少尿个案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本品不宜长期服用。2.用药后如果出现心悸,心慌,胸闷,口、舌、四肢等局部麻木症状,请咨询医生。 速效救心丸说明书修订要求一、警示语应当包括:孕妇禁用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口干、头痛、头晕、皮疹、瘙痒、潮红、乏力、过敏及过敏样反应等。三、【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四、【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过敏体质者慎用。 湿毒清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有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皮疹、瘙痒、胃不适、口干、头晕、头痛、过敏反应等不良反应报告,有肝损伤个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孕妇禁用。3.已知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伤个人史的患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烟酒、辛辣、油腻及腥发食物。2.用药期间不宜同时服用温热性药物。3.有肝病史或肝生化指标异常者慎用,且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用药期间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立即停药及时就医。5.儿童、老年、哺乳期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病、肿瘤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本品不宜长期服用,服用7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8.本品不宜用于湿疹、皮炎的急性期。9.患处不宜用热水洗烫。10.过敏体质者慎用。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3.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咨询医师或药师。 血府逐瘀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皮疹、瘙痒、潮红等,有过敏反应病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忌食辛冷食物。2.本品建议饭后服用。3.脾胃虚弱者慎用。4.过敏体质者慎用。5.不宜与藜芦、海藻、京大戟、红大戟、甘遂、芫花同用。 药品安全与我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是确保药品安全的一道重要闸门。因此,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主动收集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信息。高度重视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认真研判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以科学完善的机制确保药品安全。
  •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激增
    最高法院7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其中,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比2010年上升27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上升216%。今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的收案数又比2011年全年的收案数高出69.88%。   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数量的大幅上升,主要是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这几年有关部门组织了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加大了破案力度,查获的嫌疑人增多,起诉增多,法院受理相关案件数量也在增多。另外,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修改了相关条款,降低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去不构成犯罪的现在构成了犯罪。从最近看,这一上升势头不会停止。   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405件,审结387件,生效判决人数481人 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67件,审结333件,生效判决人数410人。2012年1至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688件,审结549件,生效判决人数562人 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30件,审结276件,生效判决人数425人。   据介绍,近年来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出收结案数大幅上升,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证据的收集和司法认定难度增大,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等特点。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未来几年内仍会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各级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以及相关贿赂、渎职案件的高压态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量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   新闻发布会还公布了十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80后”加工牛血旺添加甲醛保鲜案 将捡回来的病死猪肉销售案 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案 个体户汤料添加罂粟籽粉案 销售违规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人中毒案 医院保洁工出售药品包装获刑10个月 制售假冒进口抗肿瘤药按重罪被判刑 十被告假药生产销售一条龙均获刑 销售假疫苗致6岁儿童死亡案。
  • 泰林生物与药科国信合作共建药品微生物检测示范实验室
    6月13日上午,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药科国信(浙江)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在杭州医药港进行了微生物检测示范实验室揭牌仪式。 双方秉持共同的战略发展方向,互补优势,共同组建示范实验室,以示范实验室为平台,合力推动药品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研究和方法开发,并将合作成果在业内推广。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行业内生命科学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主营业务聚焦于生物技术、精准医疗、制药工程、食品安全、新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以自主核心技术为生命科学研究和产业化提供一站式系列成套装备、精密仪器、配套耗材等产品与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生物安全、疾病控制、食品安全等行业。 药科国信(浙江)质量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药品微生物研究与检测技术为核心,专业为新药研发与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微生物质量安全保障。药科国信拥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资质(证书注册号:CNAS L14112),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编号:201121342774),具备较全的满足中国药典(ChP)/美国药典(USP)/欧洲药典(EP)微生物要求的检测资质参数。 关于示范实验室示范实验室是药科国信与泰林双方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提升,双方将在药品微生物检测领域加强技术合作与创新,包括:新检测方法开发、推广新型产品和技术、创新解决方案、前沿检测分析技术以及业界参观交流等。同时在泰林提供的先进设备的加持下,药科国信将能够更好地为制药行业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与支持。 此次举行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及示范实验室的成立,是对双方战略合作的进一步深化,也是顺应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旨在利用药科国信平台,应用泰林创新科技转化成果,是泰林向新检测方法开发、新型产品和技术、创新解决方案、前沿检测分析技术不断探索、不断更新迭代的方向迈进。未来,示范实验室将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进药品微生物检测领域技术创新研究,泰林也将继续为制药行业研发与生产企业提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支持。
  • 药品安全监督加码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实施
    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1月14日举行。会议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将通过推行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四项措施,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据介绍,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即将颁布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定实施计划和有关配套文件,改进检查方式和评判标准,突出动态检查、按品种检查,强调软件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起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推进医改工作的新要求,加快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提高技术要求和准入门槛,引导药品经营规模化、现代化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加强对原料购进、投料监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强化药品抽验,加强药品抽验与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稽查执法的有机配合,严肃查处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表示,近两年,药品生产原辅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但一些生产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断扩大产能,降低成本,由此带来新的质量风险。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决不允许突破质量的底线。
  • SFDA与湖北省政府共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
    2009年4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湖北省武汉市就共建武汉城市圈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签署合作备忘录。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出席签字仪式。湖北省省长李鸿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代表双方签字并致辞。   根据约定,双方将充分发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在探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新体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和执业药师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使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走在中西部前列,成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   李鸿忠在致辞中代表湖北省委、省政府感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湖北省的大力支持。他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本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不仅将为湖北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带来重大机遇,也将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他表示,湖北省各级政府将以此为契机,按照备忘录明确的义务与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共建工作顺利实施。   邵明立说,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重视,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真正建设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抓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工作。此次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他表示,将继续加大对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仪式由湖北省副省长赵斌主持,湖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宪生,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明波,省政府秘书长尹汉宁、副秘书长邹贤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继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有关司室负责人以及湖北省发改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一同出席签字仪式。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发布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该《办法》共7章,4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 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7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 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 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九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申请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GMP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派出检查组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   (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   (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   (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第二十条 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派出检查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药品认证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派出检查组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派出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活动。检查组应将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中止现场检查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三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可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严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况应进行现场核查。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   (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二十五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或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工作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 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第五章 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负责制订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跟踪检查的内容及方式,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检查组的选派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对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 跟踪检查的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药品GMP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原发证机关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 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二) 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三) 其他需要收回的。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应要求企业改正。企业完成改正后,应将改正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发回原《药品GMP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   (三)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 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上同时注有其他药品认证范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重新核发未被注销认证范围的《药品GMP证书》。核发的《药品GMP证书》重新编号,其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相关媒体上登载声明,并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受理补发《药品GMP证书》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补发的《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八条 《药品GMP证书》的收(发)回、补发、注销等管理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信息上传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2.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 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发布—岛津网络版CDS应对无忧
    2020年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要求》征求意见稿,2020年7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要求(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74号)”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发布后,岛津积极反馈,针对新要求进行解读,并基于在医药行业多年积累的数据完整性经验,结合岛津最新网络版CDS软件LabSolutions CS软件,提出了相应的电子记录和数据解决方案和服务,帮助广大用户从容应对新要求。 要点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与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要求。 解读 与以往法规不同的是,不仅是数据管理,还增加了记录管理,并强调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全生命周期记录与数据管理。 第三条 数据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文字、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记录是指在上述活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数据记载形成的,反映相关活动执行过程与结果的凭证。 解读 重新对数据和记录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记录与数据的关系,因此不管是数据还是记录都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 电子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与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设施与配置:(一)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以防止外来因素干扰;(二)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或主机;(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四)实现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络环境;(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与管理需求的应用软件与相关数据库;(六)能够实现记录操作的终端设备及附属装置;(七)配套系统的操作手册、图纸等技术资料。 解决方案 推荐采用网络化方案,即基于网络和数据库技术将存储设备(服务器或主机)存放于专用机房进行安全管理。 岛津LabSolutions 网络版CDS方案示例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一)保证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二)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 解决方案 推荐使用基于Windows 活动目录(AD: Active Directory)服务管理服务器与计算机客户端,配合正确的多级账户角色设计,实现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岛津网络版CDS 不仅支持与域账号整合直接登录,还对系统中所有涉及日期和时间的电子记录,均统一以GMT(格林尼治标准时间) 存储于数据库中,确保时间的准确性。对于电子记录和数据,岛津网络版CDS采用数据库格式进行存储和管理,可以管理所有生成的PDF数据,支持网络化随时阅读、一键打印。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三)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四)系统变更、升级或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 解决方案 仅有数据备份操作已经不够了,还需要对备份/恢复流程进行验证,备份的生成与删除都须有相应记录。岛津推荐用户定期进行备份与恢复验证,网络版CDS已经自带灾难备份/恢复程序,以及项目备份/恢复程序,所有备份及恢复操作都有日志进行存储 。另外,岛津也可提供专业的备份与恢复验证服务,由专业资深工程师提供方案及操作,并提供专业的建议方案。 数据查看方面,岛津LabSolutions CS不仅向下兼容所有旧版本工作站数据,以LC数据为例,岛津LabSolutions CS支持LabSolutions单机版(含文件版和DB版)、LCSolution,甚至CLASS-VP工作站生成的数据,可直接打开浏览。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记录应当实现操作权限与用户登录管理,至少包括:(一)建立操作与系统管理的不同权限,业务流程负责人的用户权限应当与承担的职责相匹配,不得赋予其系统(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等)管理员的权限;(二)具备用户权限设置与分配功能,能够对权限修改进行跟踪与查询;(三)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四)应当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修改。 解决方案 操作与系统管理权限要分开,以后必须独立设置系统管理员,不可由实验室分析员、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兼任,设定专业的IT专职管理人员成为必需。岛津LabSolutions CS支持多个机种近1000条权限选项,以权限组方式进行管理。软件支持各权限项自由组合,只有拥有权限组管理权限的人员,才可进行变更修改,且修改时必须要输入相应审计追踪理由。 岛津LabSolutions CS 根据FDA 21 CFR Part 11法规进行设计,支持电子签名操作。 岛津LabSolutions CS拥有的审计追踪系统,含数据文件修改审计追踪系统配置审计追踪、用户与权限变更审计追踪,对任何变更均需输入理由,并以标准时间戳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验证项目应当根据系统的基础架构、系统功能与业务功能,综合系统成熟程度与复杂程度等多重因素,确定验证的范围与程度,确保系统功能符合预定用途。 解决方案 岛津LabTotal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全套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服务(CSV),基于用户需求及系统复杂性,为用户提供专属定制化验证服务,以符合预期需求。以上就是本次《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解读的全部内容了,更多岛津实验室数据管理软件功能,请登录岛津官网进行了解。
  • 食品药品是否安全? 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告诉你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随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出现的越来越频繁,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也应运而生。成为了现在大家方便快检测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那么,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的检测原理是什么呢?食品药品胶体金检测原理是什么:胶体金法具体的原理:胶体金在弱碱环境下带负电荷,可与蛋白质质分子的正电荷基团形成牢固的结合,由于这种结合是静电结合,所以不影响蛋白质机的生物特性。胶体金除了与蛋白质结合以外,还可以与许多其它生物大分子结合,如SPA、PHA、ConA等。根据胶体金的一些物理性状,如高电子密度、颗粒大小、形状及颜色反应,加上结合物的免疫和生物学特性,因而使胶体金广泛地应用于免疫学、组织学、病理学和细胞生物学等领域。夏芮食品药品检测方案: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可用于快速检测食品添加剂、非食品添加剂、伪劣食品、粮食安全、调味品品质、食品理化指标,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品抗生素残留、粮食真菌毒素。 仪器特点一体化主机:包含多检测模块,可拓展极性组分模块双操作系统:Win10和安卓5.0以上双操作系统人性化操作界面:≥12吋电容触摸屏,大屏幕中文显示多类型接口:实现无线上网和数据传输功能支持WIFI数据传输:数据可直接上传至网络监管平台自动上传:数据自动保存、归类、上传、可通过管理软件查询情况检测范围: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玉米赤霉烯酮、磺胺二甲密啶、磺胺类、三聚氰胺、喹诺酮类、罂粟壳、β内酰胺酶
  • 禁止网售处方药 CFDA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网络药品.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4922c2b3-e9d5-4688-a9d3-7eaef238f038.jpg" /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规范网络药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司)。 /p p   电话:010-88330854 /p p   传真:010-68311985 /p p   邮件:lincq@cfda.gov.cn /p p   附件: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1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p p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p p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p p    strong 第二章 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strong /p p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span /p p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p p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p p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p p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p p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p p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p p   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p p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p p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 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p p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p p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p p   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p p   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strong 第三章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 /strong /p p   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p p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p p   (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p p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p p   (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p p   (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p p   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二十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p p   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p p   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p p   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p p   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和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p p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p p   (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p p   (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 /p p   (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 /p p   (七)发现网络药品销售者不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质的 /p p   (八)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p p   对上述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二十七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 鼓励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p p   第二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p p    strong 第四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由注册地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网络药品销售者由经营主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p p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p p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p p   第三十四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受到严厉处罚,符合药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相关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p p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 /p p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 /p 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p p   (四)依法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p p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p p   第三十六条存在网络药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警示。 /p p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p p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网络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p p   第三十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p p   strong  第五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四十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依法查处。 /p p   对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p p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一)未具备网络药品销售条件而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二)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三)超出许可方式销售药品的 /p p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网络药品平台交易服务的 /p p   (五)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为网络药品销售者提供服务的。 /p p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五条违法发布网络药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保证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的,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情节严重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留存电子订单台账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追回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相应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p p   网络药品销售,指通过网络(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从事药品交易相关活动的行为。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药品交易活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系统。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p p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p p   此前发布的关于网络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p p   第五十六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p p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 480 号)中有关药品的内容同时废止。 /p p & nbsp /p
  • 六部门在京联合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络员会议
    9月16日,卫生部、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在京联合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六部局联络员会议。会上,六部局分别通报了2010年以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研究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方案和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有关事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边振甲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边振甲指出,国务院部署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过半,六部局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了整治合力,全国的药品安全整治工作总体形势进展良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各地的专项整治进展不平衡,各级领导重视程度有差异,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倦怠情绪,有些地区制假售假黑窝点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药品违法广告屡禁不止,企业的诚信意识亟待提高,尤其是有的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知法犯法等。   在下一步专项整治工作中,边振甲希望六部局进一步加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欺骗消费者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共同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等工作,务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 我国将颁布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毛振宾27日在北京举行的“药品生产质量提高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即将颁布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今后企业生产国家基本药物需参照新版GMP标准。   毛振宾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新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此高度关注,将对基本药物的处方、工艺等进行再验证,并要求拿到GMP证书的药品企业在生产基本药物时一定要达到新版GMP的要求。对于一些基本药物生产量比较大的企业,在新建厂房、车间的过程中,更应自觉对照新标准进行提高。   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于1988年第一次正式颁布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199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后,立即对1992年版的GMP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沿用至今。   毛振宾表示,GMP颁布以来,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提高药品质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1999年版GMP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如过于强调药企的硬件建设,对软件管理特别是人员的要求涉及很少 此外,在处罚方面,现行的GMP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真正的规范制约作用等。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从2006年9月起正式启动了GMP的修订工作。   毛振宾说,即将颁布的新版GMP将增加质量授权人、质量风险管理等内容,要求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质量授权人,对企业最终产品的放行负责。同时,新版GMP的一大亮点是强调药品生产与药品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的联系。   “我们现在的眼光不能仅仅盯着生产环节,产品上市后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还要严密地关注药品安全情况,如果标准不高、安全性没有保证的药品,要真正地实行再淘汰,”毛振宾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已经梳理了50多个临床上已经不适用、或是标准较低的药品品种,今年年底前将陆续淘汰一批这样的产品。   但毛振宾同时表示,要求企业在短时间内提高至新版标准并不现实,因此,新版GMP颁布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要求企业主动对照新版标准分步、分阶段、分类实施,以最终达到新版GMP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提高研讨会”由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等共同主办,来自药品监管部门、医院、药品生产企业等方面的100余名代表,围绕着如何促进我国药品质量的提高进行了深入探讨。
  • 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入认证倒计时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13日)表示,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明年底,没有通过认证的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将一律停产。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标准,提高了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无菌制剂的生产要求,并于去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全国5000多家制药企业均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按照规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否则一律停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表示,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的3年过渡期已经过半,但认证进度仍不容乐观。
  • 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将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力营造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和及时曝光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2010年,各地加大了对违法添加药物、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目前,市场混乱形势依然严峻,市场秩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在会议上指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11年开展六个“严厉打击”,即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边振甲要求,各地要以有力的措施和行动,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有干劲、负责任、抓实效的良好形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实施五个“必须”,即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 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生产经营 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 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对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支持配合省级局,对违法违规企业一查到底,坚决予以打击 建立地区之间的协查机制,使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切实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的建立健全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是实现严格准入、提高门槛的最有效手段。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   边振甲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修订的力度,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省级局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协会、院校等先后承担了部分工作。目前,有的已经发布,有的已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等编制和管理规范,科学推动和指导工作进展,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科学有效降低申报数量。   同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做好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司长童敏介绍,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有序地推进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相应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据介绍,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包括,完善原料标准。针对胆碱类及其酯类物质的使用问题,修改化妆品卫生规范。组织拟订24种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完善产品标准。制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改变了化妆品没有产品注册标准规范的状况,进一步完善了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规范和要求,提高了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水平。   此外,还包括完善检测方法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
  • “药品分析检测技术及其发展”会议召开,关注药品快速检测技术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6年9月23日,中国国际测量控制与仪器仪表展览(MICONEX2016)的同期会议之一,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主办、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承办的“ strong 药品分析检测技术及其发展 /strong ”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召开。本次会议属于“科学仪器服务民生学术大会(SIC2016)”的分会场之一,吸引了一百多位观众参会,现场座无虚席,与会者聚精会神地聆听了各位药品分析检测技术领域专家的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会议现场.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ed46752a-851c-470d-a4de-47611f0dfe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以下为部分精彩报告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一个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ad229c7d-9146-4337-b2e3-0ba9b5c82516.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尹利辉研究员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国家药品快检数据库网络平台 /span /strong /p p   报告简要介绍了国家药品快检数据库系统的网络拓扑结构、统计分析模块构架和统计分析页面访问方式。另外还详细介绍了网络平台的功能,包括药品管理、假劣药管理、外观鉴别管理、近红外检测管理、工作手册管理、快检文库管理、质量公告管理、检测记录管理、快检任务分配管理、试剂盒管理、车辆设备管理、统计分析和在线交流管理平台等。报告详细介绍了各项功能的内容以及数据库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及车载客户端的功能。系统上线投入使用后,将使我国药品快检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二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303a694f-511e-46bd-a3f8-d5c96a445c67.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第二军医大学药学院 陆峰教授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薄曼联用仪的开发及其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应用研究 /span /strong /p p   近年来,虽然薄层色谱法(TLC)的应用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许多优势:如样品预处理简单、可同时展开多个样品、展开方式多、结果直观易于保存等。因此在中药这样的复杂体系中仍得到广泛应用。而TLC的缺陷在于手工操作过程复杂、结果稳定性不佳、分离检测手段原始、需要随行对照品等。传统表面增强拉曼光谱(SERS)的特点是灵敏度高、特征性好及适合多种形态物质的分析。同时这项技术也存在实用性数据库容量不足、难以分析复杂样品以及智能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将TLC及SERS联用,则可解决上述问题。报告介绍了二者联用的常见方式以及陆锋教授课题组承担项目的进展。目前,课题组研制的薄曼联用仪及其药品快检支撑系统已实现商业销售,可广泛使用于食品、药品、保健品等诸多领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三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8252efcc-d430-44c4-b455-44cd2bc40696.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信息工程中心 吴志生副研究员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过程分析技术在中药制药品质评价研究与应用 /span /strong /p p   当前,国际制药行业对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不断提升,我国政府对药品质量提升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另外,由于近年来分析化学的飞速发展,药品分析方法已从静态分析发展为快速动态分析、由破坏试样分析发展为无损分析、并由离线分析逐渐转向在线分析,其关注的要点即为实时分析。药品均一性评价的研究思路为全程质量实时评价,可以实现浓度、湿度、密度、包衣厚度、粒度等制药工艺方面的实时评价 还可以实现不同剂型生产过程的评价。报告主要介绍了过程质量均一性及成品质量均一性评价的实际案例,并简要介绍了课题组部分平台的建设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四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7c423b95-47a8-495d-ba9d-dea42e5b31d8.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张斗胜博士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药品评价中关键溶出装置应用进展 /span /strong /p p   目前常规使用的溶出仪具有稳定、高效及自动化的特点,可有效评价药品产品质量或批间均一性。但针对BCS分类III或IV的药品,由于药物溶解性及人体生理因素的影响,常规溶出仪则无法有效揭示药物体内外行为的关联。针对这样的问题,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有开发生物模拟溶出介质以及开发新型溶出装置。报告主要介绍了溶出度测定法中的“往复法”和“流通池法”装置的原理、特点、优势及应用,另外还简单介绍了一部分非药典标准溶出度测定方法的研究进展。随着科学的发展、测试仪器和检测方法的不断更新,体外溶出试验将在模拟药物体内行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wu个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4fc5af85-1e16-457b-a1ba-5045fdb7ce89.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北京普析通用有限公司 刘晓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针对GMP新增附录的解决方案 /span /strong /p p   我国药品GMP新增附录为“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并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报告主要介绍了普析通用针对这两项药品GMP新附录的解决方案,并详细介绍了产品的特点及优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六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e71e9730-5310-4ce0-b837-ed85479d58d1.jpg"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报告人:北京金剑之光有限公司 曹国营教授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报告题目:药品快速检测新技术 /strong /span /p p   多波段光源外观检测技术是利用药物成分、标签、说明书、包材等在不同的波长光源条件下吸收光谱和反射光谱的强度差异,肉眼直观地对产品进行的现场外观快速检测的分析技术。非常适合基层药检机构使用。报告介绍了在实际药检工作中,多波段光源外观检测技术的应用案例。 /p p br/ /p
  • 虹科分享 | 结合《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浅谈如何进行药品供应链监测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修订的《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标准号为GB/T28842-2021),适用于冷藏药品在生产与流通过程中的物流运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冷藏药品冷链监管长效机制。新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冷链物流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化、具体化。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医药冷链物流技术的要求比较高。《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的修订能够提高药品冷链物流运作的物流服务水平、规范企业操作,降低药品冷链物流环节的质量风险,促进药品冷链物流行业的转型升级。以下主要是对《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标准号为GB/T28842-2021)中关于医药冷链中温度和温湿度要求的详细解读。 “本文件规定了药品冷链物流过程中的总体要求,人员与培训、设施设备与验证管理、温度监测与控制、物流作业、应急管理以及内审与改进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贮存、运输环节的温度监测与控制管理。 “8.1.3收货时,收发货双方应同时查验运输设施设备显示的温度及环境温度,对温度数据以及运输时间等质量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记录,签字确认,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收货处理。a)资料齐全、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收货方可接收;b)资料不齐全但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药品,收货方可于符合说明书要求的环境中暂存该药品,待资料齐全后办理收货手续;c)温度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应将其隔离存放于符合说明书要求的环境中,通报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并且立即与药品生产企业联系,依据各方意见进行评估,确定收货或者拒收;d)不能提供本次运输过程温度记录的药品,应当拒收。“规定了冷藏药品在收货、验收阶段,对收货区、验收区的环境要求,药品交接双方的交接手续、温度监测以及文件资料的要求,增加了对收货温度不符合要求情况的处理、对销售后退回冷藏药品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冷藏药品待验区域的要求。 “应在年度周期内对不同型号的在用冷藏车和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极端温度环境条件验证,在确保一致性的前提下,同型号同批次的在用冷藏车和冷藏箱、保温箱的验证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优化。““7.2应实时监控温度,温度监测数据应可读取且存档,每日异地备份,备份数据存放场所应当确保安全。“规定了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涉及的温控仓库、温控车辆、冷藏箱、保温箱及温度监测系统性能确认的内容、要求和操作要点。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对设备安装、设施设备验证计划、验证控制文件等的要求。 由此可见,温控药品的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温度将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温度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药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严格监测温控药品整个供应链的温度,确保不断链,确保温度数据完整。 具有WHO PQS预认证的虹科LIBERO PDF温度记录仪,用于医药冷链物流、临床试验、药品存储过程中的温度监测,为全球数千家医药及物流企业提供可靠的冷链数据监测。WHO PQS合格评定是一种验证疫苗冷链产品质量符合性的严格的产品认可制度。世界卫生组织(WHO)依据所制定的严格的技术规范及测试标准对各类疫苗冷链产品的性能质量进行合格评定(Pre-qualification)。 WHO从性能、质量和安全(PQS)计划对产品和设备进行资格预审,以确保成员国和联合国采购机构确信其适合用于免疫接种计划。当非政府组织分发所需疫苗的时间可能有限时,这种设备和设备的资格预审可以更快、可靠地作出决定。 虹科LIBERO PDF温度记录仪具备高精度,高稳定性,操作简单的特点,符合GxP的要求,可提供IQ/OQ认证。测量完成后无需软件和配件,直接插入电脑的USB接口,即可生成一份不可修改的加密PDF报告,符合FDA21CFR Part11。并且LIBERO系列PDF温度记录仪均具有上海化工院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和北京DGM的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可安全空运。 以下是虹科LIBERO产品系列的具体介绍: HK-LIBERO Cx一次性PDF温度记录仪测量和记录周围环境中的温度。具有一次性使用不用回收、操作方便快捷,无需软件和附件等特点。测量完成之后,直接插入电脑的USB接口,即可生成一份不可修改的PDF数据报告。符合ISO标准19005-1文档管理,用于长期保存电子文档(PDF/A),符合FDA 21CFR Part11。 HK-LIBERO Cx(BLE)系列PDF数据记录仪能够测量和记录周围环境中的温度/温湿度数据与曲线,具有蓝牙无线传输功能,通过手机APP可以实现无线读取记录仪里的PDF报告、控制开始和停止记录、添加备注信息等功能,无需将记录仪从您的设备或包装中取出来。并且和HK-LIBERO Cx一次性PDF温度记录仪一样能够导出不可修改的PDF报告。
  •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印发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到2020年,我国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均预期寿命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岁。  《规划》指出,为强化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健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加快制定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完成不少于300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网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推进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系统完成25项食品化学污染物等物质的风险评估。  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机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覆盖县乡村。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评价和风险预警水平。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健全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专栏7 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项目国家重点监督抽检网络建设:国家重点监督抽检,医疗机构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公共场所、学校和供水单位公共卫生监督抽检;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整合现有资源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与溯源平台建设,食源性疾病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此外,还将大力发展创新发展药品、医疗器械等产业。鼓励创新药和临床急需品种上市。在加强行业规范的基础上,推动基因检测、细胞治疗等新技术的发展。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质量,培育重大产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智能健康医疗装备。支持提升医疗设备的产业化能力和质量水平,推进发展应用。开发可穿戴生理信息监测设备、便携式诊断设备等移动医疗产品和可实现远程监护、诊断、治疗指导的远程医疗系统。  附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docx
  • 近八成无菌药品企业未通过新版生产规范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1319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中有329家企业部分或全部通过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仅占全部企业数量24.9%。   国家食药监总局分析,从前期认证情况看,当前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有三个特点。首先,认证未过半,产能超六成。虽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整体认证通过率只有24.9%,但考虑到一部分原有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已长期不生产,实际通过比例要高于该比例。通过的企业数量未过半,但供应能力已超过六成,大容量注射剂和冻干粉针剂甚至达到70%,认证不通过引发的药品供应不足之虞,正逐渐消解。   总局指出,目前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因经营状况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或处于改造之中,对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工作仍存观望态度,推进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进度迟缓。按目前的进度和2013年底的时限要求,下半年可能会出现集中申请认证的情况。考虑到国家认证检查资源有限,申请时间靠后的企业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局再次强调,尽管目前通过认证不到三成,但标准不降低、时间不延长。凡今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自明年1月1日起必须一律停产。
  • 关于举办食品、药品微生物检验及风险管理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越发关注,为提高我省食品、药品的检验能力及技术水平,我委特邀请国家标准委及国内知名微生物专家,为大家做相关检验标准的解读及国际先进检验方法的介绍,望相关人员踊跃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 2015年版中国药典药品洁净实验室微生物监测和控制解读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林铁豪博士2. 乳品行业新政及乳品微生物快速检验及风险管理技术(几种阪崎肠杆菌快速检验方法的比较)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万义博士3. 微生物环境取样监控计划对安全危害的预警上海实力可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胡瑜博士4. 多重及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技术:原理、方法、实验条件优化和BAX产品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王家栋博士5. BAX病原菌检测方法及验证程序: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单增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O157和STEC)、弧菌(副溶血、霍乱、创伤)、克罗诺阪崎肠杆菌等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张宇技术专员6.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O157和STEC)快速检测技术及阳性分离株确认张宇技术专员7. 食品中副溶血弧菌检验新国标及快速检验技术 张宇技术专员8. 会议中间将安排样本现场实验测试,用户可现场观看到实验结果(菌株样本由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微生物室提供)二、会议时间:9月11日报到, 9月12日培训,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9月5日。三、会议地点:东方丝绸大厦(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752号(近羊城晚报社))。四、参会人员: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从事食品药品检验有关人员。五、其他事项1、本次会议由省药学会药物分析专业委员会主办、艾威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协办。2、培训费1000元/人,食宿自理,统一安排。3、免费向各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及食品检验机构提供2个培训名额(包食宿、交通费自理)4、请各单位确定参会人员后将会议回执(见附件),于9月05日前发给会务人员。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登陆www.evertechcn.com网站首页右下方点击在线报名。 曹小姐 bm@evertechcn.com 020-87688215-8182、联系人:李华 (020-81886161 13710739996)                   广东药学会药物分析专业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请于与2014年9月05日下午17:30前通过在线报名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
  • 深圳拟投11亿元打造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体系
    深圳将启动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拟新投入财政11亿元,完善技术检测与执法监管一体化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体系,集聚国内外优质资源,打造食品药品安全高地。预计到2020年,深圳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或将达到香港水平。   记者11日从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深圳市在2013年底启动了跨&ldquo 十二五&rdquo 和&ldquo 十三五&rdquo 的12项重大民生工程,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列入其中,该工程由财政投入专门经费,时间跨度7年(2014年-2020年)。   该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5到7年努力,到2020年,实现食品监督抽检覆盖面大幅扩大,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追溯验证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科技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力和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市民食品安全知识水平、食品消费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实现深圳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市区两级农检机构、全市社区药品供应服务网络全覆盖,力争到2020年,深圳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达到香港等国际发达地区水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岳新表示,2013年至今,深圳市共立案查处食品类案件7000多宗,共移送涉嫌犯罪食品安全案件111宗,其中,2013年72宗,公安机关立案45宗、刑拘47人、批捕31人、起诉25人。原药监局联合公安部门去年破获涉药刑事案件159宗,刑拘125人,查扣假冒药械产品1亿余元,涉案金额达5亿元。   深圳市公安局成立打击食品犯罪专项办,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41宗,同比上升8%,破获药品犯罪案件466宗,同比上升84%,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87人,逮捕466人,打掉食品药品犯罪团伙38个,捣毁涉案&ldquo 黑窝点&rdquo 、&ldquo 黑作坊&rdquo 274个。
  • 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 三定方案未公布
    北京市食药监局局长张志宽   8月15日上午,新成立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北京市食品办办公地正式挂牌。新机构成立后,将整合原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统一监管。昨天,新任市食药监局局长张志宽也携该局领导成员集体亮相。   □领导格局   多委办局领导加入新机构   据了解,此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的管理工作。食品监督管理相关职能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质监局、北京市食安办等多个机构承担。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原来食品、药品分散的监督、管理职能将统一。   在昨天的挂牌仪式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任局长张志宽,带领新机构领导班子亮相。据了解,除张志宽外,目前食药监局还暂设有3名副局长、1名纪检书记。其中,副局长丛骆骆是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局长卢爱丽是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局长张风平是原市食品办副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加上曾长期担任北京市工商局局长、市食品办主任的张志宽,新成立的食药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均具有长期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经验。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区县食药监局"三定"方案将于近日出台下发,食药监局仍在原市食品办所在地办公。今后,该局的办公地点有望设在西二环附近的中环广场。为了顺利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旧衔接,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衔接过渡的有关程序要求。   □工作职责   统一食药安全监管各环节   据了解,根据市政府《关于设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食药监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对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据介绍,食药监局的成立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将通过整合市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减少监管环节,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对食品药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上下联动、关系顺畅、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同时,市食药监局加挂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承担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现场   员工着新食药监制服亮相   昨天早上8点左右,苏州街边设在北京市工商局办公楼内的北京市食品办一片繁忙景象。当天,新成立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在此挂牌。   当天上午10点多,近50余名身着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等待揭牌仪式的到来。昨天上午11点多,市食药监局首任局长张志宽带领首任班子成员身着新式制服出现在现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滕佳材副局长、程红副市长,以及市编制办、城管、经信委等委办局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结束后,不断有人向张志宽表示祝贺。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张志宽婉言谢绝,他表示,今后有机会做详细介绍。   □释疑   意义   保障食药监管体制高效运行   据悉,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整合市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以保障首都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减少监管环节,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对食品药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上下联动、关系顺畅、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职责   新机构将从六方面加强工作   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志宽表示,北京市食药监局将努力做到"新机构、新气象、新目标、新作风",从健全体系、完善制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强化服务等六个方面严格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首都食品药品消费环境。   保障   领导分工首次安排食药安全   近日,首都之窗发布了"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其中介绍,北京市副市长程红的分工与此前相比增加了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等。此外,她还负责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侨务方面的工作。与今年2月份北京市政府日前发布的《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相比,食品药品监督工作首次作为一项单独的工作被分工安排。   □背景   国家食药监总局挂牌将结束九龙治水格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年5月,国家食药监总局"三定"方案正式公布。新机构整合了原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关于食品药品监管的相关职责。消息一出,业界评论称食药监总局成立将使"九龙治水"变"一龙治水".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毅指出,中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在几十年的运转之后,可谓已固化成型,尽管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食安委闪亮登场已有时日,但仅只囿于对大事进行协调,垂直监管的职能还是依靠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九龙治水的局面并未终结。这一番大部制改革,实质依旧还是权力和义务的整合消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从机构组织层面上为之前和目前备受诟病的九龙治水画了一个句号。   □解读   多地已开始食药监管改革   国家层面的机构改革也为各地的机构改革提供了范本。目前甘肃、青海、山西、河南、河北、湖北、山东、江西等省份均已开展了职能转变改革。   此次地方改革的亮点是国务院不做硬性规定,各地根据自己的特点推进。   以甘肃为例,从省、市、县都进行了整合。过去,甘肃的乡镇和街道没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只设到县级,在监管上一直处于空白。但乡镇和街道是食品生产和消费的领域,特别是造假的场所,为了把监管前移,甘肃借助本轮调整彻底消除了监管空白,将在1228个乡镇、115个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编人员达5000人。   》简历   1955年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1年8月调任北京市工商局工作,任党组书记、局长。2003年12月起兼任北京市食品办主任。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个人。张志宽在任期间,北京市工商局完成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工程的建设。2010年7月,张志宽不再担任市工商局局长,只担任市工商局党组书记。昨天,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已经没有张志宽担任党组书记的内容,而由市工商局局长杨艺文担任党组书记。
  • 罗氏药品被疑隐瞒致命隐患!已有数百名患者使用后死亡!
    p & nbsp & nbsp & nbsp 罗氏制药一款超过76万人使用的风湿性关节炎药物托珠单抗(Actemra),在美国已上市7年,却被质疑隐瞒了致命心脏并发症副作用! /p p & nbsp & nbsp & nbsp 近日,美国健康医疗知名媒体《STAT》发布一项调查称,有数百名患者使用这款药物治疗后死亡,但是患者从未收到过类似的药物副作用提醒。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alt=" " src=" http://pic.biodiscover.com/files/x/3x/201707030937452558.JPEG" / /p p & nbsp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缺乏警示标签被质疑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罗氏托珠单抗于2010年在美国上市,是一种用于治疗对其他药物不能耐受或无效患者的中至重度类风湿关节炎药物。据《STAT》报道称,有数百名患者服用托珠单抗后,死于心脏病、心力衰竭或肺部并发症,还有很多患者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 /p p & nbsp & nbsp & nbsp 与同类竞争药物不同的是,托珠单抗一直宣称的是,与心脏病、心力衰竭或危及生命的肺部并发症无关,甚至称对于深受药物副作用折磨的150万名美国患者带来希望。 /p p & nbsp & nbsp & nbsp 然而,《STAT》通过统计分析了超过50万份类风湿性关节炎的药物副作用的报告,发现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托珠单抗存在的心脏病、心脏衰竭、中风或其他副作用风险,不低于其他同类药物甚至更高。 /p p & nbsp & nbsp & nbsp 事实上,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也已经接到1128份服用托珠单抗后死亡的报告,并对其安全性多次进行上市后的再调查。虽然FDA一直无法确定该药是否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已有患者死亡与托珠单抗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的专家意见被纳入报告中。 /p p & nbsp & nbsp & nbsp 据《STAT》文章介绍,有临床医生称,73岁的患者再接受托珠单抗静脉注射治疗,两天后死于致命性的脑出血。除了药物之外,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还有医生称,2014年,德国一位女性患者出现心脏病发作症状,可能与使用托珠单抗致命性心肌梗死相关。 /p p & nbsp & nbsp & nbsp 一位40岁的患者Airs也表示,医生为其开风湿性关节炎药物处方时,称托珠单抗的副作用很小。但是在第一次接受输液后,立即出现了心悸症状,并持续了几天。 /p p & nbsp & nbsp & nbsp 此外,《STAT》称,罗氏依然没有改变Actemra的警示标签去提醒医生和患者潜在的副作用风险,导致医生开出对其尚未完成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测“脱标签”的处方。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陷入瞒报风波并非首次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虽然罗氏发表声明称,目前的数据暂不支持在说明书中列出这些事件,但记者搜集资料发现,对于罗氏托珠单抗来说并非个案。2012年,罗氏 “瞒报门”中,就涉及到这款药物。 /p p & nbsp & nbsp & nbsp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 strong 罗氏共计有8万份死亡或不良反应报告涉嫌瞒报 /strong 。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在对罗氏制药总部药物安全警戒系统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罗氏隐瞒了1.5万例致死和6.5万例不良反应报告。 /p p & nbsp & nbsp & nbsp 其中,报告 strong 涉及托珠单抗以及乳腺癌药物阿瓦斯汀、乳腺癌药物赫赛汀、牛皮癣药物Raptiva、中风药物阿替普酶、B型肝炎药罗派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药美罗华和肠癌药物特罗凯7款药物 /strong 。 /p p & nbsp & nbsp & nbsp 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将其归咎为罗氏药业不完善的问题报告系统,罗氏也在声明中指出此次事件为漏报和漏评,已采取一系列措施配合人用药委员会(CHPM)的调查。 /p p & nbsp & nbsp & nbsp 不过,令人意外的是,自称将配合调查的罗氏,这一次,陷入了不良反应瞒报事件,却是同款药物托珠单抗。 /p p & nbsp & nbsp & nbsp 据《STAT》报道,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总结称,对于没有充分警告消费者关于药物的副作用,必须考虑为托珠单抗药物标签中增加心脏衰竭和胰腺炎的警告标签。俄勒冈健康科学大学肿瘤学家和医学伦理学家Vinay Prasad表示,与以往相比,如今药物获批更加容易,但FDA一直没有开展彻底的上市后监督,以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同款产品中国有售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目前,这款托珠单抗药物在全球已有超过76万患者使用。而在中国,这款药物也已上市销售近4年。 /p p & nbsp & nbsp & nbsp 2013年11月,上海罗氏制药宣布 strong 托珠单抗在中国正式上市,中文名称为雅美罗 /strong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得知,目前已有400mg/20ml/瓶、200mg/10ml/瓶、80mg/4ml/瓶三种剂型的产品进口到国内。 /p p & nbsp & nbsp & nbsp 在其说明书中, strong 对于不良反应的标注,也仅仅是感染、胃肠穿孔、血脂参数升高等,而对上述心脏病、心力衰竭和肺部并发症等高危风险,也未有警示性的说明。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由于雅美罗在国内上市时间还较短,尚未有心脏相关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不过,类似的不良反应并非没有记录过。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2014年4月,该药物在中国上市不到一年,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曾收治一名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在首次注射托珠单抗注射液时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并发心脏毒性,好在经积极抢救,患者症状缓解。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波士顿大学风湿病学专家David Felson博士表示担心, strong 托珠单抗的相对安全性,是基于短期的临床试验研究 /strong ,而根据病人的血液测试数据显示,血脂胆固醇和甘油三酯水平升高,提示随着时间的推移,托珠单抗可能导致严重的心脏问题。 /p p & nbsp & nbsp & nbsp “虽未查到相关药品的不良反应数据,但隐患依然存在”,针对2012年罗氏瞒报不良反应事件,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曾公开表示,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落后于欧美,反映不良反应的最佳途径,是先到医院检查,判断是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存在不良反应,应报当地不良反应检测部门,再逐级上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本文转载自“健康中国盛典” /p
  • 迅数应邀参加2009全国食品药品分析检测技术交流会
    2009年10月21日下午,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于上海光大国际酒店光韵三号厅举办了&ldquo 2009年全国食品、药品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学术交流会&rdquo 。来自科研院所、检测部门、企事业单位、仪器厂商等业内人员共80多人参加了本次交流会。会上,迅数科技公司技术代表张帆先生做了题为&ldquo 全自动菌落分析仪的创新应用-推进微生物检测自动化&rdquo 的技术报告,受到与会代表的欢迎和学会领导的赞扬。 图:迅数科技代表张帆先生在MICONEX论坛做报告 迅数科技报告了在微生物检测工作中,传统人工和菌落计数器进行菌落统计的缺点分析,新型全自动菌落分析仪的设计原理和菌落分析仪在食品微生物检测自动化方面的6大创新应用。 当前,各类微生物检测机构,面临越来越频繁的菌落总数统计和结果报告。传统的菌落计数,不仅极其耗费人力和时间,而且采用肉眼观测计数极大的影响准确性,已成为当前微生物定量检测的极大瓶颈。&ldquo 迅数自动菌落计数仪/菌落分析仪&rdquo ,1小时轻松处理400个平板的菌落计数和分析报告,大大节省时间、提高准确度、实现数字化管理,开创微生物菌落检测的数字化时代。 关于迅数科技: 迅数科技(SHINESO)公司是一家领先的研发制造现代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装备的科技型创新企业。总部位于中国杭州,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区设有代理服务机构。 迅数科技为各地食品质量检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监测中心和大学研究所等上千家机构的微生物实验室提供了技术领先的《迅数_全自动菌落分析仪》和《迅数_自动菌落计数仪》及《迅数_显微图像分析系统》、《迅数_藻类计数分析系统》、《迅数_自动抑菌圈测量与分析系统》等微生物定量和分析检测仪器。迅数,以提高中国的微生物分析测试技术水平为己任,愿继续不断的研究开发适合各行各业的微生物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装备,为您的微生物分析测试工作提供最新、最快、最经济、最安全的全方位解决方案。更多信息参考:www.shineso.com
  • 罗氏制药巨头瞒报1.5万死亡报告 三款药品国内有售
    据英国媒体7月7号报道,瑞士制药巨头罗氏公司日前因隐瞒1.5万例致死和6.5万例不良反应报告而被英国监管部门紧急调查,此事涉及的药品达八款。记者从罗氏中国官网了解到,其中三款药物在我国有售,分别是赫赛汀、特罗凯和美罗华。目前,英国和欧盟监管部门都下令对罗氏公司进行调查,并对罗氏公司这一隐瞒行为采取行动。
  • 网络研讨会 | USP<922>水活度检测方法:将水活度纳入药品安全计划
    自2006年USP (关于水活性在制药中的应用的信息章节)发布以来,制药行业对水活度测试的需求一直在稳步增长。尽管为水活度的使用提供了指导,但它不是正式的方法。现在USP推出 Water Activity作为正式的方法,有望将促进其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来实施。本次网络研讨会将回顾最近发布的USP 922水活性方法,以及如何促进水活度检测方法在药物安全和质量控制的应用。会议主题将包括水活度的理论和测量,重点是水活度在药物中的应用,包括微生物生长控制、API稳定性、水分迁移控制、溶解质量、水的冻结过程和包装。网络研讨会议程 简介:药品中水分活度的理论和测量方法 USP 概述 结晶形辅料和无定形辅料的临界水活性 水分活度与微生物生长,活性成分降解的关系 如何跟踪水分迁移与水分活度 受邀嘉宾介绍 Carter博士专门从事水活性,水分吸收,水分测定,和货架期的研究。在华盛顿州立大学(Washington State University)获得食品工程和作物科学博士和硕士学位,在韦伯州立大学(Weber State University)获得植物学学士学位。他拥有24年的研发经验。曾在超过23个国家担任培训研讨会的讲师,并为世界各地的公司提供现场培训。他撰写了20多篇关于水分活度、水分吸附等温线和完整水分分析的白皮书,参加了数百次的推广演讲,并在许多科学会议上发表演讲。此外,他还开发了货架期简化案例和水温积蕴值货架期模型,是将水活度应用于货架期预测的领先专家。 线上直播时间:2月22日 13:00-14:00(请扫码填写参会信息)谁应该参加? 制药研究科学家 制药配方科学家 药物质量控制经理 药物质量控制技术人员 制药风险评估团队 制药研发经理 制药生产经理
  • CFDA召开2015年度食品药品案情联合分析会
    p   2016年2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2015年度食品药品案情联合分析会。会议通报了2015年食品药品案件查处总体情况,总结了一年来食品药品稽查工作,重点分析了食品违法案件特点,研究制订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总局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p p   会议认为,2015年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四个最严”的要求,不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积极从抽检监测、飞行检查、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工作中深挖案件线索,强化稽查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协作配合,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稽查执法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查办了一大批重大案件,有力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了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2015年,全国共立案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353951件,其中,食品、保健食品案件247826件,药品案件89226件,医疗器械案件10760件,化妆品案件6139件。全年共责令停产停业13460户,取缔无证经营32791户。 /p p   会议着重分析了食品案件的特点和违法行为变化趋势,指出当前食品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制假售假“黑窝点”屡打不绝 有的持证企业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屡禁不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造假手段的更新升级,一些重大案件呈现跨区域、链条化、网络化等新特点,违法性质恶劣,违法手段隐蔽,社会危害严重。同时,各地稽查队伍和能力建设仍存在差异,执法装备不足、检验检测手段落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p p   会议强调,2016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继续以查处重大案件为核心,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的衔接机制,坚持处罚打击和监督整改并举,形成稽查办案与日常监管合力,发挥最大效能 三是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案件信息联合发布等机制,细化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助检验认定等程序和内容,增强联合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合力 四是通过督查指导、考核激励等多种措施强力推进案件信息公开,不断健全公开机制、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保护消费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稽查执法业务培训和办案实战经验交流,继续开展优秀案例评选示范工作,不断提高全系统稽查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着力打造一支能力强、作风硬,拉得出、打得赢的稽查执法队伍。六是加强稽查办案信息化建设,实现稽查办案信息的共享、共用和快速传输,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执法效率和水平。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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