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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废气处理及大气污染治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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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废气处理及大气污染治理展相关的资讯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谱育科技助力泉州新华福VOCs治理升级
    泉州晚报头版泉州晚报8月5日讯《大气污染防治获强援 三项目得到中央资金支持》,头版报道了泉州市向泉州新华福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下达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给该公司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升改造项目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谱育科技,卓有成效的VOCs治理提升泉州新华福合成材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提升改造项目采用了谱育科技提供的新一代催化氧化处理工艺技术,项目采用EP模式,整个项目由谱育科技提供工艺设计、设备和材料。谱育科技对该司原有低效的“喷淋预洗+生物降解+活性炭”治理设施(图1)进行替代升级(图2),NMHC(非甲烷总烃)排放指标需要从原来的80mg/m3降低到40mg/m3以下,项目改造完成以后总排口在线污染源检测系统显示NMHC浓度低于10 mg/m3,达到了远超预期的实际效果。专业的VOCs治理解决方案泉州新华福合成材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提升改造项目所采用的催化氧化技术,是谱育科技VOCs治理团队针对专门针对反应釜、真空泵和罐区等高浓度有机废气的安全达标治理而开发,该工艺技术具有如下的优点:安全性高经过优化设计的新一代催化氧化工艺技术,结合谱育科技EXPEC-113 防爆总烃和在线氧分析系统,彻底解决了反应釜、真空泵和罐区等高浓度废气可以直接进入催化氧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安全性问题和催化剂床层“飞温”问题。达标性好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取样检测和在线污染源实时监测,总排口NMHC浓度低于10 mg/m3,去除效率超过了99.9%。节能性优项目实际运行综合能耗小于40kW,仅是同类治理技术的20~40%。综合处理能力强可以同时处理反应釜、真空泵和罐区等高浓度有机废气和成品罐装废气等中浓度有机废气,系统综合处理能力强。通用性强谱育科技开发的新一代催化氧化治理工艺,适用于化工、精细化工和新材料行业反应釜、真空泵和罐区等高浓度有机废气(有机物浓度从几万到几十万毫克波动)的安全达标治理,经处理后的NMHC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排放要求。该技术已经成功应用于丁苯胶乳、丁腈胶乳、聚氨酯和聚合物乳液等领域。以专业服务专业项目前期,谱育科技采用EXPEC 3200 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便携GC)对各废气排放点进行连续检测分析,通过对恒温脱水、反应釜升温、抽真空和反应釜降温等各阶段废气浓度的分析,确定了催化氧化处理系统的设计规模,并对涉及到有机废气排放点源的收集进行了合理的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模块化设计,提高供货效率,简化安装过程,克服了疫情和持续阴雨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项目调试期间,谱育科技的工程师为业主操作人员提供多轮次培训和24h不间断的操作指导,确保客户掌握系统操作并保障了系统的稳定运行。谱育科技拥有专业的VOCs治理团队,具备废气检测服务、废气治理咨询和废气治理系统的一体化服务能力,可以向客户提供基于催化氧化(CO)和蓄热式热氧化(RTO)技术为核心的各种废气治理综合解决方案。
  • 先河环保举办大气污染监测技术发展与VOCS综合治理研讨会
    2014 年5 月28 日,为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视察指示,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积极筹备、精心组织的&ldquo 大气污染监测技术发展与VOCs综合治理&rdquo 研讨会在石家庄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得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   研讨会上,先河环保首席科学家、总裁研发助理管祖光博士就《大气污染监测技术发展与环境大数据中心建设》做了主题报告。在报告中,他首先对大气监测的起源、历程进行介绍,重点就&ldquo 大数据中心&rdquo 作了详细阐述,并对如何建设大数据中心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系统方案,得到与会嘉宾的一致认同。先河环保目前正在进行大数据中心建设,待建成后,将先期服务于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和大数据研究,后期还可为河北省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监管以及节能减排效果评估、环境资源管理决策等提供全面支撑。   监测只是手段,治理才是目的。VOCS 作为四大空气污染物之一,是雾霾天气的形成过程中主要形成因素,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次研讨会还专程邀请到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栾志强就《VOCS 的来源、制度法规与治理技术》做了专题报告。在报告中栾志强研究员对VOCS 的广泛来源、目前VOCS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复杂的治理技术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大气污染监测及有机废气治理是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先河公司提前布局,谋划VOCS 治理工作,拿出专项资金3000 万元,成立了专门的治理公司&mdash &mdash 河北先河正源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与全军环科中心正式签署了大气污染治理领域技术战略合作协议,联合设立了&ldquo 工业有机废气治理技术(北京)研发中心&rdquo ,共同就VOCS治理、施工、运营、技术咨询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和联合设立VOCS 技术研发中心等展开全方位合作。   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学者、与会嘉宾就先河环保在大气污染监测及有机废气治理领域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先河环保正在开展的工作给予指导,为公司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本次研讨会对于先河环保的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先河环保由此正式跨入了VOCS 治理领域。公司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通力合作,将工业有机废气治理技术(北京)研发中心打造成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治理技术研发中心。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立足河北,面向京津,服务全国,为全面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 3500万!北京市朝阳区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项目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计划采购PM2.5源解析服务、VOCs组分监测分析服务、小尺度高分辨气象流场溯源分析服务、汽修集群VOCs管控评价服务等服务项目,预算金额3500万元,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于2022-06-21 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机关项目编号:11010522210200003683-XM001项目名称: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5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35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采购项目35001采购标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服务1项。提供本项目服务的方案拟定、条件准备以及服务实施。服务内容包括:PM2.5源解析服务;VOCs组分监测分析服务;小尺度高分辨气象流场溯源分析服务;汽修集群VOCs管控评价服务;重点楼宇楼顶废气治理服务;辅助监察服务;道路扬尘治理工作评价服务;科技降尘工作服务;降尘量影响分析服务;重点区域精细化管理深度保洁服务;楼顶积尘管控服务;裸地卫星遥感监测及人工核查服务;典型污染源影响评估服务;技术团队驻场服务。
  • 原子荧光光谱仪助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近日,生态环境印发《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表明新的一轮蓝天保卫战拉开序幕。有数据显示含有砷、汞等重金属元素的悬浮颗粒物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大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是大气监测的重要指标。原子荧光光谱仪作为检测重金属的主要仪器在大气监测中发挥重要作用。重金属可以对人体生长发育生活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例如砷是世界公认的致癌物质,甲基汞是水俣病的元凶。而大气中的重金属主要来自有色金属的冶炼以及火电厂等行业排放废气,这些废气一部分形成直径2.5微米以下的细小颗粒物(pm2.5)直接进入人体,还有一部分则通过湍流、重力和降水过程沉降到地面,造成土壤以及水质的污染,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体健康。重金属污染物质量小、毒性强。因此检测时需要使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子荧光光谱仪因为其检出限低、灵敏度高等优势在检测大气中的重金属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在《理化检验:化学分册》中就有文章《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大气颗粒物中砷和汞》提到应用原子荧光光谱法检测大气中砷、汞元素;另外在《环境科学与技术》《分析试验室》期刊杂志都收录了应用原子荧光光谱仪检测大气中重金属含量的文章。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标准《HJ 1133-2020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使得原子荧光光谱法在检测空气中汞的应用更加广泛。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我国大气环境有明显改善,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原子荧光光谱仪作为检测大气中重金属含量的主要仪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金索坤作为原子荧光行业领跑者会继续为原子荧光技术的发展探索乾坤,为我国的蓝天保卫战贡献力量。 金索坤SK-乐析 原子荧光光谱仪/光度计
  • 张波厅长谈如何治理大气污染
    近日,省环保厅厅长张波同志就如何治理大气污染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他指出,污染防治,简单讲就是&ldquo 治水治气保安全,优化倒逼促发展&rdquo 。在流域治污取得明显成效之后,突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山东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学习借鉴流域治污经验   张波说,治气要借鉴治水的经验。从2003年起,山东已经连续9年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经济总量年均增长13%的背景下,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年均下降19%,省控59条重点污染河流全部恢复鱼类生长,水环境质量总体上已经达到1985年以前的水平。在国家重点流域治污考核中,我省淮河流域治污考核实现五连冠、海河流域治污考核实现三连冠。实践证明,山东成功走出了一条发展中地区流域治污的新道路。   流域治污有五条经验:   一是当好着力点。张波说,任何一个企业、行业乃至地区的发展,如果与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背道而驰,其发展道路一定会越走越窄,最终将难以为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环境保护要勇做调结构、转方式的着力点。巧用环保力,可以促进大变革。   张波指出,用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要把握必要性、预见性、引导性和强制性&ldquo 四性&rdquo 策略。必要性,就是要把握大势,用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必要性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统一思想。预见性,就是统筹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提前若干年科学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努力方向。引导性,就是制定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强制性,就是确定的政策措施必须依法坚决予以实施。   二是构建大格局。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环保部门要善于利用这个优势推动工作。实践证明,哪个地方能够构建起党委政府主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大格局,哪个地方环保工作就能够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所向披靡。   三是打好组合拳。要善于从实际出发,研究和运用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张波认为,当好着力点、构建大格局、打好组合拳,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政治策略。   四是坚持&ldquo 治用保&rdquo 技术策略。张波指出,&ldquo 治用保&rdquo 策略不仅适用于流域治污,也适用于环境保护的其他方面。环境问题说到底,是高污染、高消耗和生态破坏三类粗放的发展方式造成的。解决环境问题需要遵循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系统推进的技术策略。&ldquo 治用保&rdquo 不能割裂开来,应形成环环相扣、有机结合的治污体系。和发达国家的治污模式相比,&ldquo 治用保&rdquo 策略的一&ldquo 用&rdquo 一&ldquo 保&rdquo 实际是一&ldquo 减&rdquo 一&ldquo 增&rdquo 。减的是污染负荷,增的是环境承载力。这样就有效降低了治污压力,使发展中地区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基本解决流域和大气污染问题成为可能。   五是坚持解放思想、科学务实、积极作为、敢打硬仗的工作作风。只有解放思想,才会有&ldquo 治用保&rdquo 流域治污新模式,才会有流域性地方标准和取消行业排污特权等工作创新。但是解放思想不能好高骛远,要科学务实。积极作为,就是环保部门不能拨一拨,转一转,要主动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党委政府决策以后,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团结其他部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敢打硬仗,就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不断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   科学运用好&ldquo 政治三策&rdquo 和&ldquo 技术三策&rdquo ,就一定能像流域治污那样打好山东大气污染治理的攻坚战。   做好三篇文章,治理大气污染   张波说,当前山东正处在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重要阶段性特征,人民群众的环境需求不断增长,大气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治理大气污染要做好&ldquo 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rdquo 三篇文章。   第一篇文章是&ldquo 调结构&rdquo 。张波强调,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首先要从调结构上下功夫。从能源结构看,山东省煤炭消费量占全国的近1/10,占全世界消费总量的1/20。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不改变,山东的大气环境质量就难以得到根本改善。调整能源结构大致有四条举措:一是抓住国家西电东输的战略机遇,大力实施&ldquo 外电入鲁&rdquo 。环保部门要给政府当好参谋,从长远利益看待建设电厂与&ldquo 外电入鲁&rdquo 的利弊,鼓励到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建设电厂。二是大力推进节能。就像水资源问题,今年(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1年山东水资源消耗总量不增反降,降了2亿立方,地下水位平均上升0.24米。这说明山东以高耗水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迎来了重要拐点。为什么会这样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治污显示成效,各地大量截蓄达标排放的废水循环利用。能源消耗也是一个道理。通过强化各项节能政策措施,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就会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迎来能源消耗不增反降的拐点。三是积极发展核电。现在看,人类科学利用核能是大势所趋,不可能因为一些挫折而长期止步不前。山东目前还没有核电,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四是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张波认为,哪个地方更多地拥有清洁能源,哪个地方的发展就具有战略优势,道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从产业结构看,我省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比江苏、浙江和广东高得多。&ldquo 十一五&rdquo 期间,火电、钢铁、建材、化工和石油炼化五大行业的增加值占全部工业的28.5%,但煤炭消费量占92.7%,二氧化硫排放量占87.9%,氮氧化物排放量占92.9%。也就是说,这几个行业创造了1/4强的工业增加值,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却占90%左右。这些行业不能再按老路子任其发展了,如果再发展这些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子就会越走越窄。尤其是火电行业,我省的平均单机容量仅为60兆瓦,远低于江苏、浙江、广东和全国平均水平,而平均供电标准煤耗和SO2排放强度却高于江苏、浙江、广东和全国平均水平。还有建材、化工等行业,都亟需大力调整结构。另外由于历史原因,一些电厂、钢铁、化工等企业建在了人口稠密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应该下决心从城市建成区搬出去,或者淘汰产生污染的生产环节。目前,省环保厅正在组织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初步考虑用适当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取消污染行业排放特权。就像流域性标准一样,这个标准实施以后,预计会对大气污染行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发挥十分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第二篇文章是&ldquo 促管理&rdquo 。首先是抓好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应当承认,当前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甚至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有的大企业有一两百根烟囱,环保部门充其量也就监管了十几根。当然以目前的方法全部管起来也有难度,这就需要环保部门积极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新办法。第二是城市扬尘环境管理。建筑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的防治,不需要花很多钱,主要在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尽管有些工作不直接属于环保职能范围,但环保部门要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分清各相关部门责任、综合协调、督办落实,只要各级党委、政府真正重视并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事情就好办了。这其实就是发挥&ldquo 构建大格局&rdquo 的工作策略。我们将山东17个设区城市空气质量及其改善程度排序通报,目的也就是推动各地党委、政府下决心采取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是机动车排气环境管理。青岛等城市开展这项工作比较早,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很多市这些方面工作进展还不大,要认真学习青岛等城市的做法,大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篇文章是&ldquo 搞绿化&rdquo 。流域治理是沿河环湖大建湿地,大气治理要在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多种乔木。发达国家森林覆盖率能达到70%以上,目前,我省比较好的威海市的森林覆盖率大约在45%,其他城市大约在30%左右。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林业、园林等部门搞好绿化工作,通过努力,争取实现我省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乔木不仅吸收二氧化碳,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都有吸收作用,乔木对净化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各级政府要舍得拿出土地因地制宜地大搞绿化。环保部门要发挥环评的重要作用,新建企业和工业园区要建设足够厚度的乔木林带把企业和居民区隔离开来,企业内部也要因地制宜多种乔木,努力把企业建在&ldquo 森林&rdquo 中。对绿化率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城市规划,要在规划环评时予以否决。   张波说,山东是半岛地区。只要我们坚定科学发展理念,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统一思想,下定决心,扎实做好&ldquo 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rdquo 三篇文章,就完全有希望在全国率先改善空气质量,让山东人民更多地看到&ldquo 蓝天白云,繁星闪烁&rdquo !   来源:省厅办公室崂应官网: www.hbyq.net PM2.5采样,烟尘采样,烟气分析,大气采样,粉尘采样,紫外烟气分析,二恶英采样,油气回收检测,烟尘测试仪、真空箱采样、酸尘降采样、24小时恒温气体采样
  • 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帮您捋捋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方案
    “十四五”期间,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以及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会持续加强对大气环境的治理力度,积极构建新一代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体系。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29日联合多部门及京津冀各省市政府印发了《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众所周知,要完成VOCs监测离不开对NMHC(非甲烷总烃)的准确测试,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捋捋。 图片来自生态环境部官网截图 VOCs和NMHC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VOCs类物质成分复杂,有特殊气味且具有渗透、挥发及脂溶等特性,可导致人体出现诸多的不适症状。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参考2019年之后发布的各行业大气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均采取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VOCs污染的控制项目。 现阶段非甲烷总烃结果用于VOCs总量控制是目前接受度较高的广谱性解决方案,有着以下的优势: NMHC(非甲烷总烃)主要测试标准离线测试《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在线监测《HJ 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离线检测方案参考HJ 38-2017、HJ 604-2017非甲烷总烃指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物的总和。所以非甲烷总烃的测试一般采取两根色谱柱配置两个FID检测器分别检测甲烷和总烃,再使用总烃的值减去甲烷的值即可得到非甲烷总烃数据。图1. 阀进样+GC-2010 Pro 利用岛津GC-2010 Pro系统气相建立了符合HJ 38-2017和HJ 604-2017标准要求的分析工业废气和环境空气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采用十通进样阀,1mL定量环,在岛津GC-2010 Pro气相色谱仪上使用一根5A分子筛毛细管柱分析甲烷,另一根脱活石英毛细管空柱对总烃进行测定。图2和图3分别为标准气在甲烷分析柱及总烃分析柱上测试得到色谱图。 该方法一次进样可以完成甲烷和总烃的快速测定,方法灵敏度高,甲烷和总烃的检出限均小于0.03 mg/m3,定量限低于0.07 mg/m3,重复性RSD0.6%(n=6)。 在线检测方案参考HJ 1013-2018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在线非甲烷总烃监测需求,岛津传承60多年气相色谱研发技术及50多年的烟气在线监测设计、生产及应用经验分别开发了应对污染源废气及环境空气的在线非甲烷总烃设备:污染源VOC-3000F及环境空气VOC-3000F(FB)。特点优势1、空气循环式色谱柱温控与APC自动流量控制技术相结合,重现性好2、更低检出限的FID检测器的应用, VOCs组分的定量更准、更灵敏3、触屏式色谱操作界面及智能检测功能,维护方便4、动态曲线跟踪补正功能(DCC)与多点校正技术的结合(专利号:202010352393.8)5、专业的空气样气采样预处理, VOCs吸附更小6、全高温防吸附、耐腐蚀预处理系统,专业应对各种复杂工况 结语岛津提供多种NMHC测试手段,为VOCs的总量测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VOCs的后续治理提供可靠数据支撑,为打好《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贡献一份力量。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岛津在行动!
  • 1000多家重点污染企业入选大气污染地图
    究竟谁在污染中国 1000多家重点污染企业入选大气污染地图   北京灰霾,上海灰霾,广州灰霾……PM2.5进入国标,也难扫污染天气带给公众的心理“灰霾”。人们不禁要问,污染从何处来?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对于身边有哪些污染源、哪些工业企业是重点污染源,普通民众无从得知,公众监督更无从谈起。   近日,民间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蓝天路线图——工业污染源定位》在北京发布。这张路线图披露并定位了我国1000多家由环保部确认的重点污染企业,不少知名大型国企和外企赫然在列。   这是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正在绘制的“中国大气污染地图”的初步成果,试图将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让排放超标企业暴露在公众监督之下。   “没有建立起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最大缺陷。”该中心主任马军表示,鉴于中国环境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严重偏低,让公众参与大气污染的监督和治理意义重大。   我们需要一张蓝天路线图   马军曾因对中国水危机的关注入选美国《时代周刊》“2006年全球最具影响的100人”,并绘制出《中国水污染地图》。在此次发布会上,他大声疾呼:“尽快形成一张公开的大气污染源分布图,在公众监督下推动污染大户减排,重新找回久违的蓝天!”   根据环保部2009年的试点监测,我国多个城市长时间出现严重灰霾天气,其中上海134天,苏州169天,南京高达211天。   空气污染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成本。2004年,全国废气实际治理成本为478亿元,占当年行业合计GDP的0.29% 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退化成本为2198亿元,占总环境退化成本的42.9%,占地方合计GDP的1.31%。   此外,我国多地研究显示,工业污染区肺癌、呼吸道疾病等环境病比例明显偏高。   工业排放是最大的大气污染源,包括电力、炼焦、钢铁、水泥等行业,排放量远超其他排放源。   环保部曾经确立国家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但2009年,全国共监测了3557家企业,平均排放达标率仅为73%,只有不足六成的企业二氧化硫全年监测达标,全部超标的企业达15%。   1000多家污染企业被曝光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此次以《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4400余家企业作为试点定位,这些企业占工业废气排放的65%。经过一年多的调研,最终将1000多家污染企业定位到电子地图中,披露了他们的环境违规记录和排放量等信息。   地图显示,东部地区仍然是密集排放区,但中部发展强劲,大有后来居上之势 而北方城市因能源、资源优势形成的排放密集区也开始向南延伸,长三角地区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排放大户,苏州、无锡、杭州等传统轻工业城市也成为排放密集区,显示了污染强度正在随产业转型提高。   马军指出,相当一部分大型国企出现超标违规现象。如中石化广州分公司从2007年至今连续5年存在环境监管记录,并在2007年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中被列为红牌。   “还有一些外企到了中国也屡屡超标违规,如法国的拉法基水泥。”马军说。   企业排放信息急需公开   “中国企业的排放信息公开程度和欧美差距很大。”马军感叹。   美国1986年就提出了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制度,要求企业每年公布排放数据,最后形成了“美国五百毒”榜单。   马军评价认为,这样的体制没有提高标准,也没有加大环保局监管力度,却在社会上形成了巨大的减排压力,使企业能够自主减排。   欧盟2000年迎头赶上,建立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PRTR)制度,要求企业公布污染物数据。日本和韩国近年来也建立了PRTR制度。   “中国是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达国家的重污染工业都往中国转移,但是企业信息公开的程度很低。”马军希望中国尽快建立起向社会公开的PRTR制度,在社会监督下制约造假行为。   此外,马军希望各地都能制作自己的“蓝天路线图”,识别污染源、分步减排。“希望这张图不是只有少数研究人员和官员才能看到的秘密图纸。”他强调。   在谈到排放信息公开时,北京国能中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白云峰指出,中国也有走在世界前列的环境标准,如在明年将要实行的大气排放标准中加入了汞的指标。但环保不能形式化,必须落到实处,一旦排放超标,应该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   中国企业家生态协会前任副会长、美通无线董事长王维嘉则指出,中国的环保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唤醒民众自我维权意识至关重要。
  • 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帮您捋捋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方案
    “十四五”期间,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以及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会持续加强对大气环境的治理力度,积极构建新一代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体系。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29日联合多部门及京津冀各省市政府印发了《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众所周知,要完成VOCs监测离不开对NMHC(非甲烷总烃)的准确测试,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捋捋。 VOCs和NMHC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VOCs类物质成分复杂,有特殊气味且具有渗透、挥发及脂溶等特性,可导致人体出现诸多的不适症状。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参考2019年之后发布的各行业大气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均采取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VOCs污染的控制项目。 现阶段非甲烷总烃结果用于VOCs总量控制是目前接受度较高的广谱性解决方案,有着以下的优势: NMHC(非甲烷总烃)主要测试标准 离线检测方案参考HJ 38-2017、HJ 604-2017非甲烷总烃指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物的总和。所以非甲烷总烃的测试一般采取两根色谱柱配置两个FID检测器分别检测甲烷和总烃,再使用总烃的值减去甲烷的值即可得到非甲烷总烃数据。 图1. 阀进样+GC-2010 Pro 利用岛津GC-2010 Pro系统气相建立了符合HJ 38-2017和HJ 604-2017标准要求的分析工业废气和环境空气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采用十通进样阀,1mL定量环,在岛津GC-2010 Pro气相色谱仪上使用一根5A分子筛毛细管柱分析甲烷,另一根脱活石英毛细管空柱对总烃进行测定。图2和图3分别为标准气在甲烷分析柱及总烃分析柱上测试得到色谱图。 该方法一次进样可以完成甲烷和总烃的快速测定,方法灵敏度高,甲烷和总烃的检出限均小于0.03 mg/m3,定量限低于0.07 mg/m3,重复性RSD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在线非甲烷总烃监测需求,岛津传承60多年气相色谱研发技术及50多年的烟气在线监测设计、生产及应用经验分别开发了应对污染源废气及环境空气的在线非甲烷总烃设备:污染源VOC-3000F及环境空气VOC-3000F(FB)。 特点优势1空气循环式色谱柱温控与APC自动流量控制技术相结合,重现性好2更低检出限的FID检测器的应用, VOCs组分的定量更准、更灵敏3 触屏式色谱操作界面及智能检测功能,维护方便4 动态曲线跟踪补正功能(DCC)与多点校正技术的结合(专利号:202010352393.8)5 专业的空气样气采样预处理, VOCs吸附更小6 全高温防吸附、耐腐蚀预处理系统,专业应对各种复杂工况 结语岛津提供多种NMHC测试手段,为VOCs的总量测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VOCs的后续治理提供可靠数据支撑,为打好《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贡献一份力量。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岛津在行动! 撰稿人:姚天明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印发 增加实施范围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 坚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 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 2016 年同期分别下降 37.5%、35.1%,重污染天数分别下降70%、65%,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秋冬季攻坚虽取得积极成效,但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高发、频发,既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直接影响“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完成。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半年“两高”行业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要充分认识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通过在重点区域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  一、总体要求基本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2.5 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强化考核和执纪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实施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 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以及粗钢产量压减决策部署,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除搬迁、产能置换外,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钢铁项目投运前,用于置换的产能需同步退出。严格执行 2021 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有关要求,各省份要将压减量细化分解到企业,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按月调度完成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切实抓好钢铁行业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相关城市制定钢铁错峰生产方案,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对钢铁压产量和错峰生产措施逐一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环保绩效评级 A 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秋冬季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 其他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和目标任务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 对2021 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 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加大错峰生产比例。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按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钢铁企业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把超低排放贯穿于全工序、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力求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解决企业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及时开展评估监测。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各地要按照环保绩效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同时,严格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措施。  (三)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  全面完成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任务目标。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各城市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 3 年以上的城市,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改造户数比例达到 98%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山区散煤治理力度。2021 年新改造尚未得到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强制要求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地要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1 年采暖季前,各地共完成散煤替代 367 万户。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分别完成 2 万户、79 万户、81万户、165 万户、5 万户、35 万户。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提前做好冬季调峰保供资源储备,入冬前做到应储尽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向重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2021 年采暖季前,上游供气企业与各地下游燃气企业完成供气合同签订,将本年度居民“煤改气”预计新增气量全部纳入居民生活用气范畴,并按照居民气价统一结算,实行“量价齐保”,对居民气量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严防散煤复烧。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则上清洁取暖稳定运行三年以上的地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要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  (四)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炉窑淘汰整治力度。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30 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2021 年 12 月底前,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全面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 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加快推进铸造(10 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 燃气锅炉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的,应设置电动阀或气动阀,保存相关参数历史数据。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采用 SCR 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五)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 年 10 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含量等 10 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对检查抽测以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高 VOCs 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培育树立一批 VOCs 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六)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目标,已经淘汰的柴油货车,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确保真淘汰。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各城市要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  鼓励以港口、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出台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 15 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政策。积极推进港口、机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率先在钢铁等行业开展氢燃料电池车示范。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登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将超标排放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各城市要建立打击非标油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成品油标准对内燃机燃料进行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 加大车船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七)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  各地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重点区域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推进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基本实现铁路专用线连接,其他企业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的运输模式。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矿石疏港“公转铁”,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公路集输港运量下降 10%。以港口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12 月底前完成港口和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加快提高唐曹、迁曹铁路货运量,水曹铁路实现年底通车运行。重点区域直辖市、省会城市推进“内集外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  (八)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自 2021 年 10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 4 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相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降低传输过程对本区域的环境影响。  (九)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7 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全面清理整治铁路两侧500 米范围内的防尘网,对原防尘网覆盖的渣土堆等,进行清除、固化处理或喷洒抑尘剂。2021 年底前,沿海及内河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和主要交通干线、铁路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持续优化绩效分级应急减排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并针对地方特色行业,结合实际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保障类企业名单,细化除小微涉气企业外的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覆盖全、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各地须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对于单独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不得将多个独立排污许可证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难以核查的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在绩效分级过程中,应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应纳入中控数据记录。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各地应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性,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减排措施落地有效。同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省(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要借鉴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成功经验,避免出现不担当作为、放松监管要求、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简单粗暴措施等问题。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2021 年 10 月底前,各省(市)要将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锅炉清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等报生态环境部,2022 年 4 月 15 日前报送秋冬季攻坚总结。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各省(市)要认真落实《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保障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供气层级,有效降低各环节费用。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以及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清洁取暖,中央财政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适当给予运营支持。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十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 VOCs 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将涉 VOCs 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 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65%,完成重点污染源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在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 年 3 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四)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油品质量、煤炭质量、涉 VOCs 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加大易发多发问题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废气旁路管理情况、排污口设置情况、运行记录台账等开展排查,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通过旁路、废弃烟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装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未按规定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弄虚作假、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行为。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动态确定监督帮扶城市范围,按照不同城市的差异化特点,安排不同的监督帮扶任务。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检查、清洁取暖保障、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等专项帮扶工作。对 2021 年以来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各地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强化考核督查和执纪问责。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 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大气污染小尺度溯源,助力园区智慧化管理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工业企业呈现明显的集聚态势,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但许多工业园区存在前期规划不合理、监管措施不到位、污染底数不清、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成分不明等问题,导致周边民众信访投诉不断,民众对化工园区抵触情绪较大。据统计,在江苏省各类环境信访投诉中,与化工企业和园区污染有关的高达30%。园区的大气污染不仅危害人体健康,影响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关系,威胁社会稳定,而且极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园区管理者,受约于大气输送的流动性与复杂性,难以判断污染来源,实现精细化管理。因此摸清园区污染源、大气环境现状与潜在环境风险底数,建立园区全覆盖式大气“污染地图”,实现大气污染实时监管,科学监测追根溯源,化工废气靶向治理,仍然是化工园区废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引入先进自动化、信息化技术与智慧化管理模式,建立了一整套片区化、立体化的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致力于解决工业园区大气污染小尺度溯源。针对工业园区内污染浓度分布进行实时监测,提供污染源分析报告和污染预警,可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监管难度、获取排放状况和规律、了解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降低潜在环境风险。同时融合平台运行与日常理工作,实现园区“动态感知——问题发现——原因分析——问题处理 ”的闭环、高效管理目标。聚光科技所推出的大气污染溯源系统核心是一个基于排放和气象场的反算模型。该模型调取了地形参数和监测站数据、运用风场模型和流体力学的方法、基于溯源时段的污染源数据(如位置、高度、点源/线源/面源/体源、有组织/无组织、日常排放强度等),通过先进的技术分析手段快速识别出园区污染企业,对该污染企业进行有效管控,改善园区环境质量,降低恶臭投诉、污染突发事故及社会压力,建立公众与政府之间良好的互信关系,为人居环境安全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保障。同时,也可为应对工业园区污染突发事件、工业园区规划、工业园区环境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大气污染小尺度溯源解决方案通过“三步工作法”实现污染溯源,即“摸底布站、建模设值、溯源排查”。(一)摸底布站。首先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和实际检测对园区的污染情况进行摸底,建立园区“一企一档”。其次组织开展调研、考察和专家论证,在园区敏感点或企业边界布设监测站和气象站,确定子站数量和位置,建立园区立体监测网。(二)建模设值。建立溯源模型,通过对监测子站的数据园区地形地貌、企业基础信息等进行匹配和计算,能初判预警数据的排放源。通过仪器的试运行,针对园区内各污染因子设定对应的预警阈值,构建园区多级预警体系,自动触发大气污染溯源系统。(三)溯源排查。当某一站点或某一地区出现超标或投诉时,可触发平台端大气污染溯源系统对园区企业及站点的监测数据进行先进的数据分析,得出可疑企业名单。管理人员可对可疑名单进行现场确认与排查,最终锁定污染来源,要求企业治理整改,形成问题闭环。大气污染小尺度溯源已在江苏如东和安徽东至项目上有了具体应用。江苏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平台监管了园区内70多家企业,建立了“自动化、智能化、立体化”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基于监测数据的大数据分析,构建了园区综合决策平台,包括大气污染溯源系统、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等,全面提升园区了智慧化管理效率,实现了污染靶向治理。
  • 科技部等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
    为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转化和应用,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和产品,科技部社发司、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和河北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成果。征集到的科技成果,经专家筛选评估后将编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向京津冀三省市重点减排企业及职能部门推荐,并择优支持示范推广。其中北京市科委负责北京市域范围内的征集工作,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征集大气污染治理成熟技术产品的通知   为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转化和应用,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和产品,科技部社发司、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和河北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成果。征集到的科技成果,经专家筛选评估后将编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向京津冀三省市重点减排企业及职能部门推荐,并择优支持示范推广。北京市科委负责北京市域范围内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技术产品征集范围   所征集的技术产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能源高效清洁化利用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技术,高效热泵、新型太阳能利用技术、低排放燃煤炉具等   2、扬尘治理技术,如道路抑尘产品,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技术,裸露地面治理技术,新型道路材料等。   3、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如工业废气净化处理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技术,低排放涂装产品等。   4、机动车减排技术,如机动车尾气净化处理技术。   5、农业污染物减排技术,如氨肥替代产品,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秸秆清洁化利用等。   6、大气污染检测装备。   二、技术产品推荐的基本要求   1、先进性。推荐的技术产品应在技术性能、应用便捷性、经济性等方面,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具有先进性。   2、成熟性。推荐科技成果应成熟适用,已经产业化或已经有小规模生产,并已有工程应用实例及相关测试报告。   3、产权清晰:推荐成果应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技术专利纠纷。   三、推荐材料的提交   1、推荐单位应为在北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推荐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单位请登录www.bjscience.net,填写&ldquo 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和产品推荐表&rdquo ,并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成果鉴定、获奖信息、检测报告、典型应用案例和用户意见等能证明技术产品先进性和成熟性的相关材料)。   3、除电子版材料外,申报单位应提供纸质版材料(含推荐表和全部成果证明材料)一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   4、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东商务楼7层。   5、报送时间:申报与评审将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申报截至时间为2014年2月15日,其他阶段申报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6、联系电话:   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 010-82331717转821、111、818、859。   北京市科委社会发展处010-66153450,010-6617506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01月08日
  • 北京2014年安排150亿元治理大气污染
    2014年北京将安排约150亿元,用于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在日前召开的第八届中国北京国际节能环保展览会发布会上,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展览会将首次立体式全方位展示国家及京津冀等六省市联防联控共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与成果,体现国家及北京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决心。   由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政府共同主办的北京国际节能环保展览会,将于2014年6月8日在北京启动,清洁空气技术展示和工程应用将成展会重头戏。日前中央财政已安排50亿元资金,全部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北京市2013年安排了约80亿元,明年将增至约150亿元,用于支持大气污染治理,这将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空间。本届展览会在展览布局上,专设清洁空气技术展区,集中展示一批清洁空气技术应用成果。
  • 国务院再拨百亿治理大气污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自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定目标、建机制、强监管,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但大气污染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必须充分认识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不懈付出努力。要立足国情、科学治理、分类指导,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能源结构、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不断推出远近结合,有利于标本兼治、带动全局的配套政策措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真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ldquo 心肺之患&rdquo 。   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ldquo 以奖代补&rdquo 。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ldquo 领跑者&rdquo 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   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   自去年初以来,华北地区连续出现雾霾天气,中央及地方政府多次提及大气污染治理问题,市场对于大气治理的政策保持了较高的预期。   市场人士表示,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节能环保产业不仅是经济转型升级的手段,更是经济保增长的主要内容。在这个大背景下,从事节能环保业务的公司可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   一行业分析人士表示,&ldquo 国家花大力气治理大气污染,从目前推出的一系列举措来看,可谓是快马加鞭。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的相关上市公司,尤其是脱硫脱硝领域上市公司或将实质受益。&rdquo
  • 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发布!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563—2022)(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该《标准》涵盖以下污染物:化学纤维(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涵盖GB/T 4754—2017中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 281)、合成纤维制造(C 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 283));再生纤维(以天然产物(纤维素、蛋白质等)为原料,经纺丝过程制成的化学纤维);合成纤维(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制成的纤维。主要产品有聚酯纤维(涤纶)、聚酰胺纤维(锦纶)、聚丙烯腈纤维(腈纶)、聚丙烯纤维(丙纶)、聚乙烯醇纤维(维纶)、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以及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等);生物基化学纤维(以生物质为原料或含有生物质来源单体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采用回收的废旧聚合物材料和废旧纺织材料加工制成的纤维);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过程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非甲烷总烃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VOCs 物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油雾(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剂(矿物油、植物油、动物油、合成油等)及其加(受)热分解或裂解产物);工艺废气(生产过程及其辅助配套设施排放的废气。包括浆粕生产、原液制备、酸站、精炼、溶剂回收、聚合、纺丝、后处理、组件等清洗等生产工序)。作为对大气污染物监控的要求,《标准》指出,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113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且,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7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 两会代表委员聚焦大气污染治理
    今年的两会上,“美丽中国”、“环境保护”“尾气治理”成为焦点中的焦点。据统计全国多次严重雾霾受影响人口达6亿……不少代表委员对此忧心忡忡:“这样发展下去,最终挣来的钱全在为医药‘买单’!”   雾霾不仅备受环保行业专业人士关注,就连全国政协委员姚明,3日也感慨,“我现在不仅不敢看天,连地都不敢看。我个人对北京的印象是奥运会之后空气质量急转直下,我们要思考得更远一些,在没有看见的时候就想到这些问题,不是看到黄沙满天飞才想到去治理。”   《关于加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提案》则由民建中央提交。提案指出,大气污染的深层次原因,就是我国30年来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积累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和布局不合理、能源消费量过大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持续强化、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油品质量不高、建筑工地遍地开花、污染控制力度不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问题。导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   提案建议,尽快修订并颁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逐步将PM2.5排放总量,纳入到国家约束性指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污染,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力度以及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冯骥才委员:雾霾问题跟政绩观有很大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冯骥才3月1日晚6点到达文化艺术界别驻地报到。在谈及近期雾霾污染问题时,冯骥才表示,如今出现的雾霾污染等问题,跟政府官员的政绩观有很大关系。要解决雾霾污染问题,政府部门的责任重大。   冯骥才表示,不把雾霾问题解决了谈什么美丽,不能光虚幻地谈,还得有一个办法,有一些具体的实际的办法,政府的责任重大。   对于多城市出现的雾霾问题,冯骥才指出,恐怕跟政府现在官员的政绩观有很大的关系。凡是能跟他政绩挂上钩的他关心,跟政绩无关的事情往往他不关心,或者放在一边,这可能是很大的问题。   王宇委员:雾霾污染前10城市拟作健康影响评估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透露,中国疾控中心计划在全国PM2.5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开展健康评价研究,计划3年时间投入五六千万元。   据王宇介绍,PM2.5虽然已进入人们的视野,但PM2.5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从来没有研究。   王宇介绍,中国疾控中心计划在全国PM2.5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开展健康评价研究,计划3年时间投入五六千万元。工作人员将深入10个城市展开对病人的调查,同时大量收集资料,包括环保、气象的相关数据,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测。经过科学研究和分析,完成基础研究。   研究将主要包括室内PM2.5污染研究、人群PM2.5暴露水平研究,从而得出PM2.5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科学数据。以此数据为基础建立的PM2.5健康预警平台,可用数据说话,详细告诉人们何种污染程度,要如何计算暴露时间,避免健康受影响。   李书福委员:做好“一进一出”为空气污染减负   来自汽车行业的李书福委员提出,治理大气污染,是转型期的中国必须要长期面对的全局性问题,有必要在全国层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在大气治污中的责任。他表示,应尽快推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将相应法条规则细化、刚化,严格明晰法律责任,使其成为各种经济活动准入的“防火墙” 推进碳排放交易,提高大气不良地区的碳排放成本 提高所有以含碳化石燃料为能源的机器设备、设施的排放标准。   李书福表示,作为汽车人,第一要做的就是车子的本身不要产生污染空气的污染源,并且使汽车的尾气排放降低,不要给已经压力很大的空气环境增加这种排放。第二让车子外面的空气进到车子里面来的时候,要有一个净化系统,使PM2.5不要进来,来保证进到车子里面的空气是干净的。他说,“我们一定要下决心,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一进一出,控制车内空气质量和控制尾气排放,这是我们能做得到的。”   朱之鑫委员:尾气排放欧V推行正在研究   “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是下一步,甚至是很长一段时间理顺价格关系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说,改革时间表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   “新能源是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在一开始发展过程中,肯定有成本和利润的关系问题。但是,新能源作为一种发展的行业,在政策上肯定首先要给予支持,这一点我觉得毋庸置疑。”他说。   针对雾霾与能源问题,他表示,雾霾天气有多方面成因,尾气欧V排放标准正在研究。   “中国高耗能产业和高污染产业较多,如水泥、制造业、钢铁等行业,在华北地区分布较多 再者中国在大规模建设中,工地上未覆盖苫布造成扬尘 加之汽车尾气也增加了细微颗粒物排放。”朱之鑫说,“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治理也应该是综合治理。”
  • 环保部:我国将投1.7万亿治理大气污染
    &ldquo 环保不投入,医保就要投入了。&rdquo 在7月24日举行的环保产业政策报告与服务业发展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表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mdash 2017年,我国将投入1.7万亿元进行大气污染治理 要求达不到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必须制定达标计划和日程表,鼓励城市采取严于国家要求的治污措施等。   1.7万亿元由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投入   今年年初,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雾霾天气,污染范围曾近270万平方公里,超过1/4的国土面积,波及17个省区约40余个重点城市,影响人口近6亿。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6月中旬通过并公布了10条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被简称为&ldquo 气十条&rdquo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郝吉明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说,&ldquo 气十条&rdquo 是提纲挈领性的,还将发布相配套的、以PM2.5控制为核心的35条实施细则,也就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ldquo 1.7万亿元将来自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多方投入。&rdquo 赵华林说。至于这1.7万亿元中,中央投入比例是多少,目前尚不清楚。   &ldquo 企业也总是问,国家该给企业多少治污资金补助?&rdquo 赵华林反问道,&ldquo 企业的治理污染成本难道不包含在生产成本中吗?&rdquo   &ldquo 国家现在给火电厂发每度电1分5脱硫、8厘脱硝电价的补助,那是因为电价没有放开,由国家统一定价。当燃煤原料价格上涨时,电价是不允许上涨的,所以给火电厂脱硫脱硝补助。&rdquo 赵华林说,企业应改变&ldquo 生产是自己的事情,环保是国家的事情&rdquo 的观念。   必须制定空气达标计划和日程表   据有关研究,我国城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2&mdash 4倍。仍有相当数量的城市二氧化硫浓度超标,灰霾、光化学污染日益突出。   因此,&ldquo 气十条&rdquo 要求,&ldquo 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rdquo 。其实,在2012年年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曾联合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要求&ldquo 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将分别下降12%、13%、10%&rdquo &ldquo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将细颗粒物纳入考核指标,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rdquo 。   &ldquo 三区十群&rdquo 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重点区域,&ldquo 三区&rdquo 即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ldquo 十群&rdquo 是辽宁中部、山东、长株潭、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涉及19个省区、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ldquo 气十条&rdquo 要求,&ldquo 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rdquo 。赵华林说,现在国家每年投入几十亿元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程,要么进行煤改气要么实施高效除尘。2012年,还专门支持乌鲁木齐、兰州、太原等15个重点城市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取得了初步成效。   赵华林还表示,除《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行动计划》也在制定中。&ldquo 比如农业生产施用化肥时,会有很多氨气挥发到空气中,氨气颗粒也是PM2.5。因此,治理大气污染还需对农业生产等进行协同治理。&rdquo   VOCs治污将成为我国环保新重点   今年6月,许多城市臭氧已超过PM2.5成为首要大气污染物。赵华林强调,臭氧主要是由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二次生成。目前我国大气中VOCs污染严重程度不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下,其危害高于上述两种大气污染物。   &ldquo 我们去过很多石化、化工企业,其生产现场干干净净,也没啥异味。但是如果把红外线仪器放在那里,在阀门附近就可以看到很明显的泄露,而且浓度高、数量大。&rdquo 赵华林说,在美国,如果发现VOCs泄露,对企业的一次罚款额度将高达700万美元。  赵华林强调:&ldquo VOCs污染应引起全社会,特别是环保产业界的重视。&rdquo 开发VOCs污染治理技术、工艺和设备应成为我国环保产业的重点。
  •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
    p   为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强重点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近日,《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也已印发,设置了“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的目标。 /p p   其中,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p p   附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影响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3个攻坚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p p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2.5浓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2.5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p p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 /p p   (三)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p p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p p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列入“白名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p p   (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p p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 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 /p p   (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上海市全面完成《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 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完成距太湖直线距离10公里以内所有冶炼产能,20公里以内6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50吨及以下转(电)炉,以及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不在化工园区的化工企业退出或搬迁 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综合整治 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p p   (七)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逐个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 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 /p p   (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重点工程。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及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江沿海主要港口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基本实现由水路或铁路运输。 /p p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各城市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年3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灭冒黑烟车。持续做好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和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工作要求,严禁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p p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船舶排放跟踪监管,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p p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2020年底前,长三角内河水域,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的核心港口、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积极推动内河低压岸电按照现行标准统一船岸接插件,推动长三角地区率先对大型客船实施靠港强制使用岸电措施。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提高岸电使用率。 /p p   (十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江苏、浙江省加大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力度。2020年,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p p   (十二)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p p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 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 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江苏省全部关停烧结砖瓦行业年产能3000万块及以下的隧道窑生产线 安徽省完成城市建成区玻璃、陶瓷、砖瓦行业燃煤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p p   (十三)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 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吨/月· 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因施工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鼓励建设智慧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p p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p p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p p   (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 /p p   (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p p   (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p p   (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 /p p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p p   四、保障措施 /p p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 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 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p p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p p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公转铁”等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A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延续车购税资金支持集疏港铁路建设,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 /p p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列车空载率。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制定并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 /p p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p p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p p   (二十二)加大监督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p p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p p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p
  • 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印发 环监仪器迎来蓝海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明显增强。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然任重道远,特别是进入秋冬季,重点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效果还不稳固。自2017年以来,为做好重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有效改善了重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今年秋冬季,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近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以下称《方案》)。《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两高” 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国阶段性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已基本实现,但是我国大气污染总体情况依然严峻。其中,监测点位不足、污染源管控难、环境执法人员数量少、监管区域大、监管效率低等依然是困扰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难题。和水、土壤治理一样,大气环境污染治理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领域,在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新常态下,伴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的加大和监测技术的进步,大气污染治理将进入精细化阶段。依托网格化管理和高科技手段实施打击,让大气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在以往的大气环境监测中,主要依靠大气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随着智慧环保和网格化监测等手段的全面引入,微型空气站也将得到大量推广和应用,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网络,实现网格化预警预测、污染源清单核查、单点污染源控制等,为区域空气治理带来新的决策依据。此外,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对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修改了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并修改完善了相应的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当前,大气监测正经历着从“污染源监测”为主向“环境质量监测”转变,在各项环保政策的支持下,乘着政策东风,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到环境监测领域。如先河环保、雪迪龙、力合科技、皖仪科技等。可以预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作为未来潜力的数千亿“蛋糕”,将成为未来资本在环保领域布局的重要阵地。相关企业应对市场进行前瞻性判断,在技术、运营、产品等方面做好准备,临机制胜。
  • 多项有关大气污染治理政策文件密集发布
    连日来,有关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文件密集发布。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再接再厉、久久为功,扎实深入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生态环境部近日还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意味着,我们仍然需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如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此前所表示的,蓝天保卫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需要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特别是强化财政、税收、价格等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将从严控增量、减排存量、加大监督帮扶力度等方面发力。今年秋冬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京津冀地区近期又经历了一轮污染天气。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表示,从11月20日开始区域整体扩散条件不利,南部重污染带逐渐形成,并在偏南风作用下向北传输,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2日早9时,全市空气质量达到中度污染水平,其中有六区陷入重度污染。这个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被认为“异常严峻且紧迫”。且不说秋冬季本就是大气污染的“重灾区”,从今年整体情况来看,形势就不容乐观。在今年7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润秋坦承,今年上半年全国空气质量同比出现了反弹,PM2.5浓度上升了6.2%,优良天数比率下降了3.2个百分点。不仅上半年,目前为止形势依旧严峻。“今年以来,受不利气象条件及疫情防控调整后经济活动恢复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有所反弹。”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支撑了上述说法。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通报10月和1月至10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数据显示,1月至10月,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5.1%,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平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1.6%,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7%。究其原因,有多个方面的因素。据了解,今年以来气象条件极为不利,受亚洲冬季风周期性活跃影响,全国沙尘过程明显增多,仅在上半年就达37次,其中15次为大范围沙尘过程,为15年来同期最多。今年6月,华北地区高温日数较常年同期偏多5.2天,致使当月臭氧超标天数异常偏高。气候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同时排放也有所增加。随着疫情后经济活动逐渐恢复,冶金、建材、石化等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产品产量同比增长,污染物排放也随之增加。比如,上半年全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同比增长了8%。排查整治低效失效治理设施不可否认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明显增强。但是上述种种现象说明,现阶段大气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大气环境稳中向好趋势尚不稳固。“2022 年,全国仍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城市PM2.5不达标,京津冀及周边等区域重污染天气依然高发、频发,亟须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这也是生态环境部拟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的动因所在。据介绍,近年来,在执法检查、监督帮扶等工作中发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简陋、运行低效问题突出,影响治理效果,导致频繁超标排放,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短板。在今年4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的首届生态环境司局长与环保企业对话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副司长张大伟曾坦言,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我国环保产业和市场领域中存在简易低效设施大行其道、部分治理设施质量低劣、运维管理效率低下、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全过程治理技术亟须攻关这五大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的情形包括:治理工艺不适用,去除效果较差、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治理装备简陋,必要配套设施未安装,未形成稳定可靠的副产品和消纳去向,建设质量低劣,关键组件达不到规范要求,自动化水平不高,控制系统功能缺失;治理设施操作运行低效,关键组件、关键参数未按相关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不全、不规范;为掩盖超标排放等违法事实,不正常运维甚至干扰自动监测,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征求意见稿》要求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应装尽装,全面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协同减排潜力,助力完成“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近日原则通过的《方案》,专门针对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进行了部署。《方案》目前尚未公布,具体内容还不可知。但从今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此项行动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方案》要求各地研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有信心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尤为重要。马军认为,要想达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必须有《行动计划》指引。《行动计划》特别强调统筹高水平的保护和高质量的发展,也就是要在发展的同时实现保护。一方面经济发展要求扩大生产,一方面污染治理要求降低排放,只有走绿色低碳的循环经济之路。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认为,从宏观来看,《行动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继续以PM2.5控制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污染。着力推进NOx和VOCs减排。具体来说,通过深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强化NOx减排;围绕源头减排、过程严控、末端治理,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黄润秋此前表示,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一是严控增量。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和水路。二是减排存量。加快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公转铁”、“公转水”等重大工程,以更大减排量冲抵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不确定性。三是持续组织开展好重点区域监督帮扶,推动攻坚任务落实落地。“在预测的经济增长和减排量前提下,我们有信心把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刘炳江说。
  •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日前,北京市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总队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代印)  2018年12月20日  (此文主动公开)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为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行业指导、属地监管、企业主责”的原则,坚持以优先解决投诉举报问题为导向,围绕重点业态、重点规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在实现废气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餐饮源排放强度,整体提高餐饮行业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属地政府为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负责辖区防治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强化行业监督和指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安装废气净化设备并强化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净化效果。  强化执法、以查促治。各相关部门、各区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法规要求,守法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实施升级改造。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为原则,优先以重点业态(经营烧烤等污染强度较高的)、重点规模(大型及以上餐馆和中央厨房)、重点区域(人口密集区、餐饮聚集区)及重点单位(被投诉举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推进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带动全市治理工作开展。  创新模式、深化治理。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鼓励倡导第三方治理模式,在餐饮行业推广使用含设备升级、清洗维护等内容的“一条龙”治理模式,保障治理效果持续保持。  科技支撑、精准治污。加速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监测设备研发,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建立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系统,探索餐饮业信息化、精准化、精细化管理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夯实基础,完善餐饮业工作台账  1.摸排建立餐饮业工作台账。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享机制,完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各区组织区属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结合污染源普查,组织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属地职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进行摸排、核实,完善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见附件2)。  2.建立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审批、备案信息,每半年组织开展餐饮业工作台账更新,将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纳入台账管理,对注销企业进行台账动态清理。对于工作中排查出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形成清单(见附件3),并按市政府“无证无照”清理整治相关要求,做好清单的动态更新。  (二)严格准入,强化餐饮业污染源头管控  餐饮服务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各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加强协同,联合开展综合执法  1.加强联动执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落实问题会商、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导等工作措施,适时组织“点穴式”联合执法行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机制,履行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主体责任,强化餐饮行业日常监管,将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作为区、乡镇(街道)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的重点工作项目;2019年起,全市全年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检查量达到6万家(次)以上(各区综合执法任务分解详见附件4)。  2.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执法检查量、违法处罚率等指标体系,根据季节性、规律性污染特征,每年5-9月定期对各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对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四)开展“三个一批”行动,推动餐饮业污染治理  1.清理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各区加大辖区“无证无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行为,集中清理整治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  2.提升一批守法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参考相关技术指导文件,实施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做好台账记录,确保新建或更换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和经烟道排放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标准》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升级改造主要原则:一是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优先,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二是以楼宇、商场为主体,推进餐饮废气集中净化处理;三是以连锁品牌、餐饮集团为突破,条块结合开展废气治理。  3.整治一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加大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的整治力度,严处改造工程弄虚作假、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超标排放或屡被投诉举报等突出问题,对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等措施。  (五)创新模式,倡导第三方治理  针对当前餐饮服务单位因专业性不足导致废气净化设备安装设计不合理、清洗维护不到位、废气排放不稳定达标等情况,倡导、鼓励各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委托具备专业清洗能力的第三方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  1.倡导开展餐饮业废气第三方治理。以餐饮业废气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文件精神,各区积极推动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治理服务的工作模式,倡导餐饮服务单位选择第三方治理服务,推动辖区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整体提高餐饮行业管理水平。  2.引导第三方规范化治理。各区引导第三方治理单位参照相关技术要求,提供具有三项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净化设备,定期开展清洗运维,并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对餐饮服务单位反映强烈、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突出的第三方单位可适时进行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六)提升能力,开展餐饮业废气环境监测  1.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各区要组织加快餐饮业废气全组分监测能力建设,配备油烟、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监测仪器,申请资质能力认证扩项,组织人员技术培训,全面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积极开展监察监测联动执法,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不少于升级改造工程任务量10%的废气排放抽测。  2.强化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严格落实《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京办字〔2018〕8号),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按规定做好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自2019年起,对由各区委托开展的第三方监测,逐年开展不少于5%的同步质控抽测。  (七)科技支撑,提升餐饮行业科技水平。积极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技术、监测设备研发项目,开展餐饮行业生态环境关键技术攻关,加速餐饮业废气治理、监管科技成果应用。加强餐饮业治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市、区、企业三级在线监控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市级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各区优先构建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控平台覆盖范围,强化数据分析,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撑,并实现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的废气净化设备。  (八)落实责任,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督查体系,促进属地政府“组织改造”“督促进度”“运维监管”等主体监管责任落实;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台账建立,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19年2月底前,各区完成辖区基础台账对接、排查核实等工作,形成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餐饮投诉举报案件整治情况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仍未治理到位的,依法严处,并予以曝光。  2019年6月底前,各区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三项污染物监测设备,基本具备餐饮业废气监测资质。  (二)工程推进阶段  各区抢前抓早,加强对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标准》宣传及改造动员,优先围绕辖区“四类重点餐饮单位”,全面启动升级改造工作;2019年,全面推进辖区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各区升级改造工程任务详见附件5),完成辖区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督促“四类重点餐饮单位”达到《标准》要求,并基本实现联网监控;逐步扩大联网监控覆盖范围。  (三)成果巩固阶段  2020年,各区继续做好台账动态更新机制落实,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变化及执法检查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动态治理”,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发现一家、整治一家”,督促其达标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明确餐饮治理辖区主管领导,将餐饮废气投诉作为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之一,组织各乡镇(街道)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管理体系,分解任务、分片包干,建立分工明确、层层负责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到每个片区、每家餐饮服务单位都有对应责任人、督促员,确保餐饮服务单位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对开设在居民住宅楼等排放废气、居民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措施督促转型经营或依法取缔;对应安装而未安装净化设备、不正常使用净化设备的,督促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各区要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反馈机制,建立主管副区长定期调度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定期反馈辖区工程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6)。  (二)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联合开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提供有力支持和业务指导,对餐饮业实行联合监管,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纳入餐饮业量化评级管理体系,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将一年内依法处罚2次以上废气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量化分级规定,对相关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降级处理。市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本市集排油烟管道清洗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清洗集排油烟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积极沟通、协调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主管部门,服务中央、部队单位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作;市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系统工作调度,积极组织下属单位落实资金,配合属地政府,按《标准》要求开展设备升级改造。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区餐饮废气治理工作任务量及实际完成情况,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各区提升餐饮废气监测能力、建设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等给予支持。各区加大支持力度,可结合辖区实际,研究辖区餐饮业治理鼓励政策,倡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  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带头开展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并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单位预算渠道解决。  (四)加强动员宣传。广泛宣传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行业自律作用;加大餐饮服务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高压氛围,警示、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各区、各相关部门以“通知、公告、一封信”等形式加大对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治理技术等的宣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依托行业协会、环保协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培训、技术指导,为规范治理、达标排放等提供支撑。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完善投诉热线,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 大气污染日益严峻,源头监测至关重要
    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今,各燃煤、燃气机械等的广泛使用,使得大气环境受到当前废气排放的影响,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危害着人体的健康。大气污染源可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两种。自然污染源是由于自然现象造成的,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等。人为污染源是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造成的,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主要有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气,如粉尘、S02、NO2、CO、CO2等.其次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多种有机和无机的污染物质。家庭炉灶与取暖设备是人类生活排放的废气的主污染源。一般情况下,空气污染源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包括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有组织排放源系指烟道、烟囱、排气筒等排放设施,无组织排放源是指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通过排气筒等设施,而直接无规律向外排放的污染源,它们排放的废气中既包含固态的烟尘和粉尘,也包含气态和气溶胶态的多种有害物质;流动污染源是指汽油车、柴油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其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数量大,排放相对集中,含有烟尘和某些有害物质,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当前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源的治理,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提出要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应用、加强智能化污染源监测技术研发应用,其中包括持续推进以执法监测需求为导向的快速、便携、智能监测仪器研发和方法的标准化,包括颗粒物、VOCs和烟气参数等,加大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应用等。为了识别大气中的污染物质,掌握其分布与扩散规律,监视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和控制情况,环境管理要求污染源监测提供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硬核服务支撑,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效能。在10月11-13日,仪器信息网将举办“第四届大气监测技术及应用网络会议”,其中,在12日设置了大气污染源监测专场,邀请多位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上海计量测试研究院、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行业内资深专家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大气领域非现场执法监管探索应用等报告分享,欢迎大家踊跃报名!点击免费报名大气污染源监测专场阵容(待更新):10月12日上午 大气污染源监测 免费报名点击 》》》主持人裴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副室主任大气领域非现场执法监管探索应用徐海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待定刘通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工程师待定李亚飞上海计量测试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陈勇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正高级工程师报告嘉宾简介如下(部分):徐海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持编制国家环境标准5项、发布政策文件2项,发表EI、SCI和核心期刊文章20篇,承担攻关课题2项,部委课题10余项。2019年开始,承担了大气执法、非现场执法监管研究工作,为蓝天保卫战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成了VOCs专项、工业炉窑专项、钢铁、水泥、小火电、在线监测排查等专项任务20个,协助起草相关方案、文件起草、问题认定、技术答疑、行业研究等工作。陈勇 正高级工程师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硕士。长期从事环境监测与科研工作,擅长VOCs监测。多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专利3项,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和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2篇。“第四届大气监测技术及应用网络会议”免费报名点击: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dqjc2023/
  • 国务院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打好防治大气污染的攻坚战、持久战,是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举措,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自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定目标、建机制、强监管,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但大气污染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必须充分认识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不懈付出努力。要立足国情、科学治理、分类指导,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能源结构、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不断推出远近结合,有利于标本兼治、带动全局的配套政策措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真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ldquo 心肺之患&rdquo 。   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ldquo 以奖代补&rdquo 。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ldquo 领跑者&rdquo 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会议强调,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和法治手段,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和科技支撑的作用,围绕结构调整、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规,推动形成全社会&ldquo 同呼吸、共奋斗&rdquo 、齐心协力防治大气污染的治理格局,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全体人民。   会议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指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对于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生活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高低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对高风险产品提高门槛,对低风险产品简化准入手续。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突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责任,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幅度、加大处罚力度,用制度维护公平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企业创新,开发更多优质产品,让人民群众得实惠、更放心。
  • 西安开展“技术”+“服务”进工地活动助力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为落实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动员会精神,持续强化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日,西安市智慧环保综合指挥中心(市一级网格)联合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办开展“技术”+“服务”进工地活动,助力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目前,全市共有1200余名网格员,派驻在西安市各街道、乡镇。每名网格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和治理的紧迫性,做到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了如指掌,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做细做实,让网格化精准管理、精确服务成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有力抓手。”西安市智慧环保综合指挥中心网格部部长张超在活动现场宣讲了全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动员会精神,并就网格化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网格巡查工作打通了环境污染问题的‘最后一公里’,我们将坚决落实会议精神,以最大的决心、最硬的举措、最实的作风,认真站好每一班岗,以实际行动为打赢西安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作出贡献。”高新区兴隆街道姚恳代表全市网格员表态发言。随后,建筑企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 代表分别就落实会议精神、夯实自身责任作出郑重承诺。此外,西安市智慧环保综合指挥中心工程师从设备运行、监测规范、系统告警等方面对西安市工地扬尘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进行了详细讲解,从技术层面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意识。活动最后,市一级网格向参加活动的企业代表们发放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各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宣传资料,并现场进行答疑解惑。此次活动不仅为网格员“充电赋能”,更通过送技术、送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严格规范施工,从源头减轻污染,筑牢大气污染防线,为争取更多“西安蓝”作出应有的贡献。
  • 贵州发布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这些单位应配备VOCs检测仪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单位制定印发了《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分为1个总方案和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3个子方案。《方案》指出,要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以冬春季节和春节、元宵节、中元节等特殊时段为重点管控时段,以PM2.5、O3为重点管控污染物,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管控区域,以建筑施工工地、城区主干道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主要排放源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帮扶指导,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强化重点污染物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控,逐步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在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面,应加强O3监测和污染研判分析,开展VOCs和NOx协同管控和区域联防联控。应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机理研究,开展颗粒物和臭氧源解析,提升气象变化和污染物输送分析能力,构建污染成因分析、监测预报、精准溯源、科学评估、深度治理、智慧监管、应急处置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完善监测体系,中心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强化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提升管控效能,建设秸秆焚烧高空监控设施,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逐步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等设备。此外,在子方案《贵州省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出: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秸秆焚烧高空监控设施,购置主要污染物走航监测设施,开展PM2.5、颗粒物(PM10)、臭氧走航监测和源解析。各地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子方案《贵州省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出: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推动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方案》原文: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贵州省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巩固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目标,以巩固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推动“十四五”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攻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攻坚行动方案,冬春季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污染天气、夏季聚焦臭氧(O3)、全年紧抓柴油货车开展攻坚;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禁止“一刀切”“运动式”攻坚。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以冬春季节和春节、元宵节、中元节等特殊时段为重点管控时段,以PM2.5、O3为重点管控污染物,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管控区域,以建筑施工工地、城区主干道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主要排放源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坚持完善机制、强化督导。健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机制,充分压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责任。加强污染防控技术帮扶和督促指导,严格监督考核,完善闭环管理,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细。(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2 ug/m3以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7%以上,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柴油货车NOx排放量下降12%,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有效控制轻度污染天气。二、实施重大专项行动(一)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健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机制,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推进重点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工业粉尘污染管控,开展燃煤散烧、秸秆焚烧等低空散烧污染整治。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帮扶指导,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强化重点污染物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控,逐步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二)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有力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进VOCs原辅材料替代和排放治理,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推动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NOx污染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加强O3监测和污染研判分析,开展VOCs和NOx协同管控和区域联防联控。(三)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逐步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货运量。强化机动车排放大数据应用,加强柴油货车生产、使用、检验等全流程管控,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逐步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水平。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深入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作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大气环境管理目标和工作实际,科学精准制定具体方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生态环境部门定期下达各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担当、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方案实施。(二)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机理研究,开展颗粒物和臭氧源解析,提升气象变化和污染物输送分析能力,构建污染成因分析、监测预报、精准溯源、科学评估、深度治理、智慧监管、应急处置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完善监测体系,中心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强化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提升管控效能,建设秸秆焚烧高空监控设施,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逐步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等设备。(三)从严压实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监督抽查,严厉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持续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定期调度目标任务推进情况,通报空气质量状况,将大气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将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中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附件:1.贵州省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方案2.贵州省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3.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附件1贵州省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方案一、攻坚目标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2 ug/m3以内,不发生重污染天气,基本不发生中度污染天气,有效控制轻度污染天气;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7%以上,全部达到二级标准;降尘排放量不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二、攻坚思路根据不同季节、城市、行业等大气污染特点,开展污染天气防控攻坚战。冬春季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夏秋季节重点加强臭氧污染防控。六盘水市、铜仁市、都匀市、凯里市等中心城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兴义市重点加强臭氧污染防控,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统筹加强PM2.5和O3污染防控。针对扬尘、秸秆焚烧等突出污染问题,着力开展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业粉尘污染整治、低空散烧污染整治和强化精准管控五大行动。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三、攻坚行动(一)着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行动1.加强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发送预警信息。集中组织修订中心城市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方案,统一标准和要求,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高位推动机制,建立健全中心城市和区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帮扶督导。组织专家开展污染趋势研判,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明察暗访及督促指导,及时通报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典型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二)着力开展重点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整治行动3.加强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开展中心城市和县级城市环境空气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排查,重点排查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工业企业污染、喷涂污染等,梳理问题清单,制定“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着力开展扬尘污染整治行动4.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督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降尘》《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加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各地定期开展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冬春季节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加大城区道路清扫和保洁力度,开展城市环境空气重点管控区域道路积尘率监测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着力开展工业粉尘污染整治行动6.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虽达标排放但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工业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停产、检修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7.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堆场集中整治。推进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封闭式仓库、设置防风抑尘围挡和覆盖、喷淋抑尘等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扬尘污染。加强砂石场扬尘防治执法监管,严格新建砂石场审批,全面依法关停违法违规的砂石场。(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着力开展低空散烧污染整治行动8.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散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燃区有关要求,加强散煤燃烧管控。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一市一策的原则,制定春节、中元节等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和烧纸祭祀管控方案,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强化冬季烟熏腊制品、路边焚烧取暖等污染行为管控。各地要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管控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秸秆、杂草等焚烧管控,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着力开展防控能力提升行动9.加强技术支撑。强化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扩大预测预警城市范围。鼓励购买第三方服务,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10.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秸秆焚烧高空监控设施,购置主要污染物走航监测设施,开展PM2.5、颗粒物(PM10)、臭氧走航监测和源解析。各地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附件2贵州省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一、攻坚目标到2025年,PM2.5和O3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全省O3浓度、O3污染天数相比“十三五”时期基本稳定。二、攻坚思路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5月~10月重点时段,以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建成区及贵安新区建成区、仁怀市等重点区域,协同推进VOCs和NOx协同减排。聚焦煤化工、焦化、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加大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加大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以及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持续降低VOCs和NOx排放量。坚持提升能力、补齐短板,有效解决污染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加强夏秋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三、攻坚任务(一)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1.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加快制定辖区内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旧城改造等涉及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VOCs的涂料、稀释剂及胶粘剂。鼓励在房屋建筑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途、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使用环节检测监管,每年5月~10月开展一次检测,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二)VOCs排放治理达标行动3.建设高效适宜VOCs治理设施。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的匹配性,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加快推进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单一喷淋吸收不能稳定达标设施升级改造。加大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车间或生产设施管控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4.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储存、转移和运输、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不达标排放整治。推动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开展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及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无组织排放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治理。推动焦化行业开展酚氰废水处理无密闭、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露问题治理;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不密闭等问题。依法依规整治汽修行业废气排放“散乱污”现象,责令汽修行业企业限期整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缺乏、简陋低效问题。鼓励装载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鼓励企业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系统中的高浓度废气。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在臭氧污染高发季节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鼓励企业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5.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督促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开停车、检维修计划提前报告制度,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实施台账管理。推进火炬、煤气放散管按要求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设备,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6.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加大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排查产业集群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情况和涉有机化工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整治提升计划,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加快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推进钣喷共享中心建设。鼓励贵阳孟关汽车城等汽修行业集中的区域建立汽修集中喷涂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开展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等行为,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积极推动万吨及以上原油成品码头、现役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8.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开展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及时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企业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成熟技术。探索推广新型脱硝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9.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独立烧结、球团、高炉、轧钢等行业企业参照钢铁超低排放要求实施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部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北京市印发《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p   日前,北京市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京环发〔2018〕6号 /p p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总队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代印)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2月2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文主动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专项实施方案 /p p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为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p p   (一)总体思路 /p p   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行业指导、属地监管、企业主责”的原则,坚持以优先解决投诉举报问题为导向,围绕重点业态、重点规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在实现废气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餐饮源排放强度,整体提高餐饮行业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p p   (二)工作原则 /p p   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属地政府为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负责辖区防治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 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强化行业监督和指导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安装废气净化设备并强化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净化效果。 /p p   强化执法、以查促治。各相关部门、各区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法规要求,守法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实施升级改造。 /p p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为原则,优先以重点业态(经营烧烤等污染强度较高的)、重点规模(大型及以上餐馆和中央厨房)、重点区域(人口密集区、餐饮聚集区)及重点单位(被投诉举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推进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带动全市治理工作开展。 /p p   创新模式、深化治理。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鼓励倡导第三方治理模式,在餐饮行业推广使用含设备升级、清洗维护等内容的“一条龙”治理模式,保障治理效果持续保持。 /p p   科技支撑、精准治污。加速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监测设备研发,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建立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系统,探索餐饮业信息化、精准化、精细化管理体系。 /p p   二、工作措施 /p p   (一)夯实基础,完善餐饮业工作台账 /p p   1.摸排建立餐饮业工作台账。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享机制,完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各区组织区属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结合污染源普查,组织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属地职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进行摸排、核实,完善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见附件2)。 /p p   2.建立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审批、备案信息,每半年组织开展餐饮业工作台账更新,将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纳入台账管理,对注销企业进行台账动态清理。对于工作中排查出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形成清单(见附件3),并按市政府“无证无照”清理整治相关要求,做好清单的动态更新。 /p p   (二)严格准入,强化餐饮业污染源头管控 /p p   餐饮服务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各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p p   (三)加强协同,联合开展综合执法 /p p   1.加强联动执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落实问题会商、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导等工作措施,适时组织“点穴式”联合执法行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机制,履行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主体责任,强化餐饮行业日常监管,将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作为区、乡镇(街道)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的重点工作项目 2019年起,全市全年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检查量达到6万家(次)以上(各区综合执法任务分解详见附件4)。 /p p   2.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执法检查量、违法处罚率等指标体系,根据季节性、规律性污染特征,每年5-9月定期对各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对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p p   (四)开展“三个一批”行动,推动餐饮业污染治理 /p p   1.清理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各区加大辖区“无证无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行为,集中清理整治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 /p p   2.提升一批守法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参考相关技术指导文件,实施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 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做好台账记录,确保新建或更换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和经烟道排放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标准》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升级改造主要原则:一是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优先,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 二是以楼宇、商场为主体,推进餐饮废气集中净化处理 三是以连锁品牌、餐饮集团为突破,条块结合开展废气治理。 /p p   3.整治一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加大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的整治力度,严处改造工程弄虚作假、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超标排放或屡被投诉举报等突出问题,对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等措施。 /p p   (五)创新模式,倡导第三方治理 /p p   针对当前餐饮服务单位因专业性不足导致废气净化设备安装设计不合理、清洗维护不到位、废气排放不稳定达标等情况,倡导、鼓励各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委托具备专业清洗能力的第三方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 /p p   1.倡导开展餐饮业废气第三方治理。以餐饮业废气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文件精神,各区积极推动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治理服务的工作模式,倡导餐饮服务单位选择第三方治理服务,推动辖区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整体提高餐饮行业管理水平。 /p p   2.引导第三方规范化治理。各区引导第三方治理单位参照相关技术要求,提供具有三项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净化设备,定期开展清洗运维,并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对餐饮服务单位反映强烈、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突出的第三方单位可适时进行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p p   (六)提升能力,开展餐饮业废气环境监测 /p p   1.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各区要组织加快餐饮业废气全组分监测能力建设,配备油烟、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监测仪器,申请资质能力认证扩项,组织人员技术培训,全面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 积极开展监察监测联动执法,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不少于升级改造工程任务量10%的废气排放抽测。 /p p   2.强化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严格落实《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京办字〔2018〕8号),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按规定做好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自2019年起,对由各区委托开展的第三方监测,逐年开展不少于5%的同步质控抽测。 /p p   (七)科技支撑,提升餐饮行业科技水平。积极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技术、监测设备研发项目,开展餐饮行业生态环境关键技术攻关,加速餐饮业废气治理、监管科技成果应用。加强餐饮业治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市、区、企业三级在线监控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市级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 各区优先构建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控平台覆盖范围,强化数据分析,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撑,并实现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 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的废气净化设备。 /p p   (八)落实责任,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督查体系,促进属地政府“组织改造”“督促进度”“运维监管”等主体监管责任落实 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台账建立,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 /p p   三、实施步骤 /p p   (一)准备阶段 /p p   2019年2月底前,各区完成辖区基础台账对接、排查核实等工作,形成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餐饮投诉举报案件整治情况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仍未治理到位的,依法严处,并予以曝光。 /p p   2019年6月底前,各区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三项污染物监测设备,基本具备餐饮业废气监测资质。 /p p   (二)工程推进阶段 /p p   各区抢前抓早,加强对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标准》宣传及改造动员,优先围绕辖区“四类重点餐饮单位”,全面启动升级改造工作 2019年,全面推进辖区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各区升级改造工程任务详见附件5),完成辖区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督促“四类重点餐饮单位”达到《标准》要求,并基本实现联网监控 逐步扩大联网监控覆盖范围。 /p p   (三)成果巩固阶段 /p p   2020年,各区继续做好台账动态更新机制落实,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变化及执法检查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动态治理”,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发现一家、整治一家”,督促其达标排放。 /p p   四、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要明确餐饮治理辖区主管领导,将餐饮废气投诉作为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之一,组织各乡镇(街道)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管理体系,分解任务、分片包干,建立分工明确、层层负责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到每个片区、每家餐饮服务单位都有对应责任人、督促员,确保餐饮服务单位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对开设在居民住宅楼等排放废气、居民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措施督促转型经营或依法取缔 对应安装而未安装净化设备、不正常使用净化设备的,督促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p p   各区要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反馈机制,建立主管副区长定期调度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定期反馈辖区工程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6)。 /p p   (二)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联合开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提供有力支持和业务指导,对餐饮业实行联合监管,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纳入餐饮业量化评级管理体系,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将一年内依法处罚2次以上废气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量化分级规定,对相关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降级处理。市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本市集排油烟管道清洗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清洗集排油烟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p p   积极沟通、协调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主管部门,服务中央、部队单位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作 市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系统工作调度,积极组织下属单位落实资金,配合属地政府,按《标准》要求开展设备升级改造。 /p p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区餐饮废气治理工作任务量及实际完成情况,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各区提升餐饮废气监测能力、建设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等给予支持。各区加大支持力度,可结合辖区实际,研究辖区餐饮业治理鼓励政策,倡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 /p p   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带头开展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并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单位预算渠道解决。 /p p   (四)加强动员宣传。广泛宣传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行业自律作用 加大餐饮服务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高压氛围,警示、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各区、各相关部门以“通知、公告、一封信”等形式加大对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治理技术等的宣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依托行业协会、环保协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培训、技术指导,为规范治理、达标排放等提供支撑。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完善投诉热线,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p
  • 大气污染治理依然负重爬坡——“要用最小的代价精准治污、科学治污”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2.5浓度,较2013年分别下降43.4%、34.3%、31.9%。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达79.3%,PM2.5平均浓度达到39微克/立方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50.5%??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协同推进会在京召开,与会专家援引这组数据说明环境空气质量的明显改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几年来,在一系列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下,大气环境科技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态势,在理论研究、防治技术和控制技术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说,科技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创新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专家表示,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工业点源治理、九十年代燃煤—工业污染源治理、本世纪初燃煤—工业—机动车等污染综合治理和当前的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成效的跨越式进步有一个共同的规律——科学研究先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攻关项目实施以来,通过野外观测、数值模拟、实验室分析的闭合技术体系,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的认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初步阐明了重污染过程的物理、化学机制及其综合作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柴发合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柴发合所说的攻关项目,是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攻关项目还建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精细化排放清单,为28座城市编制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提供基准和支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发展区域大气污染补偿机制,是推动联防联控长效化的重要手段。”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技术与集成示范项目负责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海生表示,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治污责任主体难以明晰的问题,提出财税补偿、区域大气基金以及政府性基金三种发展补偿具体方式,在提高治理效率的同时体现公平性,并激发区域联合治污的积极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两个项目实施近两年来,相互支撑、协同推进,都取得了积极的阶段性进展。特别是在科研组织实施机制方面实现三大创新,成立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攻关联合中心,建立了“包产到户”的跟踪研究机制,并突破科研资源和数据共享的难题,建立了一套科学研究与行政管理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处于三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三大攻坚战的交汇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要充分认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徐南平强调,近年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很大成绩,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如臭氧污染日渐突出,成为夏季重要的污染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创新要找准着力点,通过科技创新形成精准治污能力。要用最小的代价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一定要找影响最大的关键问题先开刀。”徐南平称,要充分发挥已有研究成果的引领支撑作用,下一步要和正在推进的京津冀环境治理2030项目有效衔接,既要注重机理研究,也要注重治理关键技术研发。要攻克几项为市场、企业所接受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大气污染防治的瓶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减排效果,增加了末端减排的压力。而电力行业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继续减排的空间十分有限,非电行业深入减排成为新命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目前,大气污染治理依然在负重爬坡,面临诸多难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除北京以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能源、产业、交通结构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区域内秋冬季空气质量仍未摆脱对气象条件的依赖。”在柴发合看来,接下来,要重点推进晋冀鲁豫交界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消除区域污染的“热点”;稳步推进清洁采暖,重点强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依法强化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控。 /p p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p
  • 《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p p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p p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p p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p p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p p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p p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p p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p p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p p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p p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p p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p p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p p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p p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p p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p p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p p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p p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p p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p p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p p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p p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span /p p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p p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p p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p p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p p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第二十三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span /p p   第二十四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span /p p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五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span /p p   第二十六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span /p p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p p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p p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p p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p p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p p   第二十九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span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p p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p 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p p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p p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p p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p p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p p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p p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p p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p p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p 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p p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p p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p p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p p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p p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p p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p p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p p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p p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p p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p p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p p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p p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p p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p p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p p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p p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p p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p p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p p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p p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p p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p p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p p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p p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p p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p p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p p   第五十三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 /span 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span /p p   第五十四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span /p p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p p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p p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p p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p p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p 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p p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p p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p p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p p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p p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p p   第六十二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 /span 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p p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p p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p 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p p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p p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p p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p p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p p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p p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p p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p p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p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p 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p 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p p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p p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p p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p 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p p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p p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p p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p p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p p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p p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p 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p p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p p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p p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p p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p p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p 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p p   第七十九 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p p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p p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p p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p p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p p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p p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p p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p p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p p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p p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p p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p p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p 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p p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p p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p 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p p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p 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p p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p p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p p   第九十一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span /p 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p p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p p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p p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p p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p p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p p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p p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p p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p p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第一百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span /p p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p 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 p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 p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 p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p 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 p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 p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 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p p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p p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p p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p p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p p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p p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p 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p 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p p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p 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二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span /p p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p p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p p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p p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p p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p p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p p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 p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p p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p p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 p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p p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p p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p 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p p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p p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p 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p 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 p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p 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p p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八章 附 则 /p p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p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h1 style=" margin-bottom: 20px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span /strong /h1 p br/ /p div class=" content_body_box" p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p p   现将《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2020年10月30日 /p p   (此件社会公开)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5pt"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span /strong /p p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 sub 2.5 /sub 浓度仍处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影响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3个攻坚季,攻坚的成效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p p strong   一、总体要求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一)基本思路。 /span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主要目标。 /span 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 sub 2.5 /sub 浓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 sub 2.5 /sub 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p p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详见附件1)。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三)实施范围。 /span 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p p strong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span 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移出“散乱污”清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span 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p p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span 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依法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上海市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有序推进《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工作。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依法退出或搬迁;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2020年底前,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关联、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依法关闭退出。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七) 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 /span 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督促石化、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推动重点行业“一行一策”,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度。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重点工程。 /span 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及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煤炭集港全部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 /span 各城市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各地不得以环保名义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在空气质量监测点附近有针对性地设置绕行路线,人为干预监测结果。持续做好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和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工作要求,严禁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法纳入失信名单。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 /span 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依法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p p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任务。加强监管,督促具备条件的船舶按规定使用岸电,并积极推动内河低压岸电按照现行标准统一船岸接插件。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span 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2020年,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上游供气企业和国家管网公司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二)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span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p p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江苏省全部关停烧结砖瓦轮窑和年产能3000万块及以下的隧道窑生产线。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三)强化扬尘管控。 /span 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 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吨/月· 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分区细化的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城市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因施工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鼓励建设智慧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 /span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p p strong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 /span 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 /span 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 /span 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span 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 /p p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p p strong   四、保障措施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span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p p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见附件2)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span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 /p p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鼓励地方制定并落实基于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提高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 /p p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span 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成后,要及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二)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 /span 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和执纪问责。 /span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p p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f7945dad-dbcd-4bfe-986e-298d22a2bb49.pdf" target=" _self" title=" W020201103628208013686.pdf" textvalue=" 1.长三角地区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长三角地区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43cc424c-7264-4c9d-9c3c-c205f7c825aa.pdf" target=" _self" title=" W020201103644665295873.pdf" textvalue=" 2.长三角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长三角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pdf /span /a /p p br/ /p p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生态环境厅(局)。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0月30日印发 /p /div p br/ /p
  • 德润达采样器助济南大气污染治理力行“冬病夏治”
    治理大气污染,“冬病夏治”是环保部推出的一项具体措施。近日,环保部致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求7省(区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环保部要求,充分运用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及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来筛选确定应急减排重点。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去年起就着力于大气颗粒物的来源解析,以期为政府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而源解析的前置工作:颗粒物的采集,则是此项工作的基础要点。就在今年年初,济南环境监测中心站曾向康姆德润达采购过8台PNS 16T-3.1(2015代)一体式自动换膜颗粒物采样器。这款采样器不仅可实现18张滤膜自动更换采样,而且能同时对采集到的样品进行低温保存,有效防止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损失,可满足对颗粒物来源精细解析的工作要求。特别是进入炎夏后,高温多雨的天气对颗粒物的采集和样品的保存造成诸多不便,而这款产品的优势便更能凸显出来。且通过之前几个月的使用,PNS 16T-3.1(2015代)运行稳定,以其卓越的品质和专业的售后服务,赢得了监测站工作人员的认可。因而,此次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又再次购入24台PNS 16T-3.1(2015代)一体式自动换膜颗粒物采样器。PNS 16T-3.1(2015代) 安装完毕就在上周,康姆德润达的专业售后团队已完成24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加上之前的8台设备,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会在山东建筑大学等8个典型监测点位进行布点采样。相信康姆德润达的颗粒物采样器将会为济南市大气污染治理“冬病夏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也正是因为康姆德润达对于技术和产品精益求精,对于服务尽善尽美,我们的产品才能广销于国家及各省市级重点监测站。正如康姆德润达的创立初衷:我们始终肩负“让空气颗粒物监测数据更加接近真值,让PM2.5质控比对工作更加精准简便,让手工采样及膜称重实现全程自动化”的使命,坚持为中国大气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提供一份独有的力量!康姆德润达精工制造的产品集合德国众多领先技术PNS16T-3.1(2015代)一体式自动换膜颗粒物采样器:▲采集空气中PM2.5、PM10等不同粒径大小的颗粒物,可对最多十八张滤膜进行自动更换采样。同时可对采集到的样品进行低温保存,有效防止样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损失,能同时满足对环境空气中质量浓度、无机阴阳离子、无机元素、有机碳及有机物分类和颗粒物分散度分析的需求。
  • 碳中和目标下,盘点近年来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应检测仪器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实现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为了实现蓝天愿景,兑现对全世界的减排承诺,自2021年起,一系列规划和阶段性目标都会陆续落地,围绕“碳中和”这个核心风向标,更大力度推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高度协同,应尽快构建新一代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体系。政策把“治标和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并特别指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要协同减排”。专家们认为加快能源转型变革对深度融合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至关重要,“十四五”期间,大气环境治理更不能放松,特别是在碳中和目标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对之前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油品运输过程以及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单独的规定,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促进农药制造工业、铸造工业以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出台了相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制药工业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在2019年发布并实施。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四项标准是在2015年发布并实施,目前仍未分离出单独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其中涵盖了相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近年来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标准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GB 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20951-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20950-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39728-202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9727-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7824-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5-252019-07-01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7-292019-07-01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05-252019-07-01GB 31573-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涉及到了分析仪器,未来这些仪器将是重中之重。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 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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