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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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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相关的资讯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个永恒的话题——ACCSI 2016之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
    p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2016年4月22日,中国科学仪器行业的“达沃斯论坛”——2016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16)在北京京仪大酒店召开,ACCSI 2016主办单位仪器信息网和《化学试剂》编辑部共同主办的“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同期召开。科研用试剂产业化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王顺昌先生、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牛刚先生、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马兰凤女士等出席本次会议,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顾小焱先生主持会议。/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现场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42ff6424-6959-45f3-a520-7e9ece88ab1f.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会议现场/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顾小焱先生主持会议/strongstrongbr//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顾小焱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960bfd9b-8864-4183-8789-15b4bf63963e.jpg"/br//pp  本届论坛围绕“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一主题,邀请了多位业内专家进行相关报告,并与现场的参会代表展开讨论。/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 “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研试剂的研究”/strong/span/pp  化学试剂作为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被广泛应用于合成、分离及分析等领域。随着科技的进步,化学试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当然同时也面临着些许制约发展的问题。/pp  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牛刚先生在报告中介绍了试剂行业的寡头垄断、试剂产业链创新体系与国产试剂的发展等相关情况,并就“十三五期间科研用试剂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其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研试剂的基础研究,此外,还要加强高端检测试剂的研发,加速实施国产试剂的替代工程,完成科研用试剂的质量体系、能力体系建设、储运安全体系建设等。/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牛刚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0dbd7b8f-72fe-480c-96dc-baea96a33ee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 牛刚先生/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科研用试剂产业链创新体系的构建/strong/pp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高级工程师刘昉女士分享了“2015年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及2016年发展展望”,重点分析了近几年化学试剂行业的发展和需求,并对试剂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了审慎分析与预测,为试剂行业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等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参考。此外,刘昉女士还结合其所在期刊本身的优势,分析了当前试剂行业的学术研究热点和趋势,为各企业的研发提供新思路。/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刘昉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2de99e3-2274-4176-98dd-f7771640a30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高级工程师 刘昉女士/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及发展展望/strong/pp  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项目调查组项目专员孙芳女士就目前国际履约对相关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控、国内目前的现状以及项目组的主要工作及目前所取得的成果向与会嘉宾及相关试剂企业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使大家能够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项目组的工作,为履约谈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也希望大家尽快停止使用ODS物质,为保护臭氧层贡献微薄力量。/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孙芳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09b59c19-6369-461d-b180-89ee2b5caaea.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项目调查组项目专员 孙芳/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ODS实验室分析用途管理技术支持和宣传/strong/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警钟长鸣!/strong/span/pp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频频发生,对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面对频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本届会议引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概念,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管理规定,以便全力促进我国化学试剂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本次论坛中,各位专家也多次强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警钟长鸣!/pp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征宙先生从目前实验室安全形势、实验室危险品存储安全风险以及存储安全管理和建议这几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就试剂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其中特别提到了危险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处置的集中管理与一站式服务。/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刘征宙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74eacb9-34d5-43d8-a742-5563a0cf8c3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刘征宙先生/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试剂企业与实验室危险品存储安全管理/strong/pp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实验室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涉及采购、评价、贮存使用、废弃的全过程。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马兰凤女士的报告从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应急预案等方面,从安全与环保的角度对废弃物处理做了简述,并提出目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问题——如何进行实验室废弃物、有害物的管控。最后,马兰凤女士还谈到,希望实验室管理者积极开发于环保有利的绿色方法与技术,建议倡导在上海建立具有国际水准的绿色实验室。/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马兰凤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2341f36b-69e5-4f80-9d78-45e207f40390.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 马兰凤女士/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及应急预案简述/strong/pp  据介绍,我国每年发生各种化学事故就有400起以上,而且这只是见诸媒体的工业事故,实验室安全必须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在报告中,默克集团(中国)高级市场专员侯士果女士分别从危险品分类、化学品危害、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必备的实验室个人防护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让与会各企业实验室操作人员从实验室基本操作上认识到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侯士果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554418cf-f391-49d3-aaed-bcb10e5bb54f.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默克(中国)高级市场专员 侯士果女士/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实验室安全/strong/pp  德信致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杜康先生就“基于物联网和三维可视化技术的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方式探索”这一主题,从目前实验室安全管理现状、实验室管理需求、3D可视化危险品管理等方面进行讲述,并结合三维技术,从理论层次进一步验证解决危化品存储安全问题,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的解决方案,构建新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体系应急处理措施。/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杜康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c84b110-6d4d-4b49-8bc2-30e10e985c1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德信致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康先生/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题目:危险品管理方案/strongbr//p
  • 安全,是一项持久战——ACCSI 2016之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
    p style="text-indent: 2em "化学试剂作为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被广泛应用于合成、分离及分析等领域。随着科技的进步,化学试剂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些许制约发展弊端。/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img style="width: 300px height: 201px " title="240425-12102300260413.jpg"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3/insimg/69bba9c7-7f5a-4c79-9daa-0d3673e75770.jpg" width="300" height="201" data-pinit="registered"//pp style="text-indent: 2em "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安全事故随着近年来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频频发生,严重威胁着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安全。面对频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本届会议引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概念,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管理规定,以便全力促进我国化学试剂行业的快速发展。“2016第十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16)”的主办单位联合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及《化学试剂》编辑部共同组织召开“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img style="width: 300px height: 144px " title="234.jpg"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3/insimg/86e0cb37-8b5e-49e6-a8a5-b9a01afadb5d.jpg" width="300" height="144" data-pinit="registered"//p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届论坛将围绕“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一主题,分别从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试剂分类、危化品管理等方面以及企业危化品存储、运输等方面分析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的解决方案,构建新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体系应急处理措施,力求推进试剂行业的健康发展。/ppstrong会议日程:/strongbr//pp时间:2016年4月22日13:30-17:30/pp地点:北京京仪大酒店/ppstrong会议内容:/strong/ppstrong报告1:科研用试剂产业链创新体系的构建/strong/pp报告人:牛刚 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ppstrong报告2: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及发展展望/strong/pp报告人:刘昉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站长/ppstrong报告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strong/pp报告人:侯士果 默克(中国)高级市场专员/ppstrong报告4:试剂企业危险品存储管理(拟)/strong/ppstrong报告5:ODS实验室分析用途管理技术支持和宣传/strong/pp报告人:孙芳 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项目调查组项目专员/ppstrong专题讨论/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Accsi2016参会报名/strongbr//p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http://www.instrument.com.cn/accsi/2016/Register.html/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报名电话:4000074077 /ppbr//p
  • ACCSI 2016之“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即将在京召开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2016第十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之/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即将在京召开/strong/pp  “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将于2016年4月22日下午13:30-17:00在北京京仪大酒店召开。本届论坛由“2016第十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nnual Conference of China Scientific Instruments 2016,简称ACCSI 2016)”的主办单位与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及《化学试剂》编辑部共同组织召开。“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作为“Accsi2016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的分论坛,促进了仪器与试剂的对接,为仪器和试剂厂商的合作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同时也增进了试剂信息与技术的交流,从源头上为试剂的应用开拓了一个发展空间。/pp  本届论坛将围绕“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一主题,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的解决方案,构建新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体系应急处理措施,力求推进试剂行业的发展。/pp  化学试剂作为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被广泛应用于合成、分离及分析等领域。随着科技的进步,化学试剂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当然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些许制约发展的问题。/pp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频频发生,对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面对频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本届会议引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概念,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管理规定,以便全力促进我国化学试剂行业的快速发展。/pp  试剂企业总经理、实验室主任、试剂采购负责人、仪器企业总经理等将作为本次会议的特邀企业参会。/pp strong 一、时间:2016年4月22日/strong/ppstrong  二、地点:北京京仪大酒店/strong/ppstrong  三、主办单位:/strong/pp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pp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仪器信息网(www.instrument.com.cn)/pp  协办单位:/pp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我要测网(www.woyaoce.cn)   仪品汇(www.yph.cn)/ppstrong  四、大会日程/strong/p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30"tbodytr style="height: 26px "td style="padding: 0px 7px border: 1px solid windowtex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26" rowspan="3" width="105"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上午br/ 9:00-12:00/span/p/tdtd style="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26"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最有说服力的行业数据 最有影响力的市场分析/span/p/td/trtr style="height: 178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178"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trong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大会报告:br/ /span/strong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1./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科学仪器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及2016年行业发展预测br/ 报告人:闫增序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高级顾问br/ 2.从数据分析看科学仪器市场需求br/ 报告人:江炜 仪器信息网编辑部主任/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 3.“十三五规划指南”解读(拟)br/ 4.“十三五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计划”解读(拟)br/ 5.基因测序技术最新进展及在精准医疗中的应用综述(拟)/span/p/td/trtr style="height: 19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19"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trongspan style="color: red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中国科学仪器发展高峰论坛/span/strong/p/td/trtr style="height: 19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19" width="530" colspan="2"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自助午餐/span/p/td/trtr style="height: 27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27" rowspan="6" width="105"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下午br/ 13:30-17:00/span/p/td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27"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rgb(12, 12, 12)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分会场一 “资本催化科学仪器行业”高峰论坛/span/p/td/trtr style="height: 27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27"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分会场二 国产仪器研发与成果转化交流会/span/p/td/trtr style="height: 28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28"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分会场三 生命科学仪器技术进展论坛/span/p/td/trtr style="height: 28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28"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分会场四 仪器买家供需见面会/span/p/td/trtr style="height: 27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27"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分会场五 科学仪器“互联网+营销”主题论坛/span/p/td/trtr style="height: 28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28"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分会场六 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span/p/td/trtr style="height: 57px "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57" width="105"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晚上br/ 17:30-20:00/span/p/tdtd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height="57" width="425"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年度仪器风云榜颁奖盛典/span/p/td/tr/tbody/tablep  (备注:最终日程安排以会议当天公布信息为准)/pp  strong五、报名方式/strong/pp  1. 登陆年会网站报名:accsi.instrument.com.cn /pp  2.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4月10日/pp strong 六、会务组联系方式/strong/pp  电话:4000074077 传真:010-82051730/pp  会议赞助:010-51654077-8023 齐先生/pp  报名参会:010-51654077-8055 杜女士/pp  媒体合作:010-51654077-8030 魏先生/pp  Email:accsi@instrument.com.cn/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第十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组委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title=""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accsi/2016/" target="_self"img style="width: 477px height: 213px " title="45454545.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2/insimg/64b94af5-ace2-4433-a2ea-82ba778de21e.jpg" width="521" height="260"//a/p
  • 安全管理是永恒的话题——ACCSI2016之“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
    安全管理是永恒的话题  ACCSI2016之“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 论坛  当我们在废寝忘食、聚精会神地专注于实验操作时,危险已经悄然来到身边,近年来不断频发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为科研第一线的人员敲醒了警钟。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已经刻不容缓。 “2016第十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16)”组委会联合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及《化学试剂》编辑部共同组织召开“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将于2016年4月22日下午13:30—17:00在北京京仪大酒店召开。  本届论坛将围绕“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一主题,分别从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分类、安全存储管理以及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等方面和企业危化品存储、运输等方面来分析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三维技术,从理论层次进一步验证解决危化品存储安全问题,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的解决方案,构建新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体系应急处理措施,力求推进试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议时间:2016年4月22日(周五)13:30-17:30  活动地点:北京京仪大酒店  会议日程:  会议主持人:顾小焱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报告1:科研用试剂产业链创新体系的构建  报告人:牛刚 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秘书长  报告2:试剂企业与实验室危险品存储安全管理  报告人:刘征宙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报告3: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及应急预案简述  报告人:马兰凤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秘书长  报告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  报告人:侯士果 默克(中国)高级市场专员  报告5:基于物联网和三维可视化技术的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方式探索  报告人:杜康 德信致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报告6: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及发展展望  报告人:刘昉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 外聘专家  报告7:ODS实验室分析用途管理技术支持和宣传  报告人:孙芳 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项目调查组项目专员  专题讨论  点击链接,年会信息随时掌握:http://www.instrument.com.cn/accsi/2016/Programme.html
  • 2014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于9月25日在京召开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电子电器生产也与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应用息息相关,包括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继欧盟实施REACH法规以来,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陆续更新相关化学品管理法规,这给整个工业界带来了深远影响,也造成巨大冲击。  电子化学品作为专项化学品,是为电子工业配套的精细化工产品,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电容、电池、电阻、光电子器件、 印制线路板、液晶显示器件、显像管、电视机、计算机、收录机、录摄像机、激光唱盘、音响、移动通讯设备、传真机等电子元器件、零部件和整机生产与组装用各种精细化工材料。  电子化学品行业新技术兴起和推广异常迅猛,各类电子化学品之间在材料属性、生产工艺、功能原理、应用领域之间的差异较大,而单一产品具有高度专用性、应用领域集中。电子化学品行业领域广阔,下游应用众多。这些特性决定了电子化学品风险管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和运输等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非常重要和必要。  为提高产业链相关各企业对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的意识,加强对法规、标准的正确理解,促进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希望通过充分研讨目前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国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机制的改进,也更利于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应会员企业要求,拟于2014年9月25-26日在北京举办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邀请各主管部门、相关登记机构等解读政策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  二、主办单位: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三、支持单位: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四、时间:2014年9月 25-26 日  (9月25 日8:00 -8:50报到,25-26日9:00-17:00开会)  五、地点:北京 京友饭店(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59号)  六、拟设主题:  1. 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   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3. 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4.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6. 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   7.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   8. 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9. 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10. 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  (如果有企业希望发言,请与我们联系)  七、参加范围: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电子电器生产及配套元器件原材料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等的管理人员、法规负责人等 相关行业协会及组织。  八、会务费:2500元/人,含会议午餐。( 请最好提前办理汇款)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  帐 户: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帐 号:0200004609014427788  联系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秦立东  联系电话:010-68207850/51 传真:010-68273279  网站: www.cqae.com E-mail:huiyuan@cqae.com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日 程 安 排9月25日8:20-8:50报到9:00-9:05 介绍嘉宾主持人: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时 间议   程拟 邀 嘉 宾9:05-9:15欢迎致辞 主办单位领导9:15-9:30领导讲话:齐抓共管,推动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领导 9:30-10:30 10:30-10:40报告题目: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内容提要:1、GHS推行进展 2、GHS管理要求及法规标准体系 3、分类标识体系在化学品综合管理中的应用 4、化学品GHS分类与危化品管理关系交流答疑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石化处 10:40-11:40 11:40-11:50报告题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内容提要: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2、危化品检验现状、各口岸实际管控状况3、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交流答疑国家质检总局资源与化学品处12:00-13:30 会议午餐13:30-14:10 14:10-14:20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2、化学品环境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3、下一步工作思路交流答疑环境保护部污防司化学品处14:20-15:20 15:20-15:3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内容提要: 1、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要求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交流答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15:30-16:30 16:30-16:40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要求2、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实施进展3、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交流答疑9月26日9:00-9:40 9:40-9:5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及目录制定最新进展2、危化品进口登记的目前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交流答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 9:50-10:50 10:50-11:0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要求2、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分类与鉴定4、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交流答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11:00-11:40 11:40-11:50报告题目: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内容提要: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交流答疑日本经济产业省化学品物质管理处12:00-13:30 会议午餐13:30-14:30 14:30-14:40报告题目: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内容提要 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交流答疑 14:40-15:2015:20-15:30报告题目: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交流答疑 15:30-17:00座谈(与主管部门一起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提升管理绩效,助力企业和行业发展)工信部、环保部及登记中心、安监总局及登记中心、质检总局、参会企业  注:具体日程请以当天发布为准。
  • 助力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效率提升,安捷伦举办“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
    助力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效率提升,安捷伦举办 &ldquo 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rdquo 2012 年 5 月 17日,北京―― 安捷伦科技联合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论坛,特邀国内外从事实验室管理的专家,于5月17日和18日在北京举办&ldquo 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rdquo ,旨在为中国现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运营经验,帮助中国分析测试行业进一步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效率。 随着中国经济腾飞和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能源化工、农业食品、生物医药、材料研发和制造等行业得到迅猛发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生命科学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科学的日新月异推动了测量技术的巨大发展,样品监测从单点、传统检测向综合性、大规模检测演进,检测实验室也正迈向大型化、智能化发展趋势。 在现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中,如何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效率、数据质量和实验室经济评价,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次论坛中,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药典委员会、美国实验室管理协会、中海壳牌、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和安捷伦的资深管理专家与国内实验室管理专家将共聚一堂,共同分享实验室管理的最新趋势,实验室管理规范、安全、规划、数据管理等内容,并对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安捷伦科技全球副总裁兼气相色谱和自动化业务集团总经理Shanya Kane 表示:&ldquo 随着实验室由主要的科学/技术职能向以成本/收益作为考核因素的商业职能的转变,实验室管理理念和运营模式也随之改变。如今,实验室经理将负责开发商业价值,因此他们所期待的远远不止更加严格的仪器规格,他们更需要的是能够帮助其应对商业挑战的解决方案。安捷伦积极推动实验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帮助实验室科学家向管理者转变,为实验室水平/效率提升及商业运作贡献力量。&rdquo 安捷伦科技全球副总裁、生命科学与化学分析事业部大中华区总经理霍丰先生致辞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怀林先生致辞安捷伦科技全球副总裁、气相色谱和自动化业务集团总经理Shanya Kane演讲主题:应对最新实验室管理的解决方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前主任Mike Olson演讲主题:FDA监管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国家认监委(CNCA)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主任肖良博士演讲主题:中国实验室管理的前景展望美国药典委员会 (USP) 应用药典研究副总裁Kevin Hool 博士演讲主题:实验室资产管理策略和实践实验室安全研究所 (LSI) 的创始人兼总裁/首席执行官James Kaufman 博士演讲主题:如何创建更有效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安捷伦全球能源化工市场经理Wayne Collins 博士演讲主题:实验室主管的任务和角色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二处处长张明霞演讲主题:中国实验室认可(CNAS)的最新进展Baytek International 公司客户体验中心总监Mike Arlitt主题:使用LIMS改进实验室的质量和效率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验室总监马万国主题:荷兰皇家壳牌公司管理体系在中国的应用 关于安捷伦科技 安捷伦科技公司(纽约证交所:A)是全球领先的测量公司,是化学分析、生命科学、电子和通讯领域的技术领导者。公司的 18,700 名员工为 100 多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在 2011 财年,安捷伦的业务净收入为66 亿美元。如欲了解关于安捷伦的详细信息,请访问www.agilent.com.cn.
  • 安捷伦举办首届 “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5月17日, 安捷伦科技联合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论坛在北京五洲皇冠假日大酒店隆重举行首届“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药典委员会、美国实验室管理协会、中海壳牌、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以及安捷伦的专家与国内实验室管理人员约150余人共聚一堂,共同探讨实验室管理的相关问题。安捷伦科技全球副总裁兼生命科学与化学分析事业部大中华区总经理霍丰先生、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怀林先生出席论坛并致辞,论坛由安捷伦科技生命科学与化学分析事业部大中华区化学分析市场经理何峻先生主持。论坛现场安捷伦科技全球副总裁生命科学与化学分析事业部大中华区总经理霍丰先生  霍丰先生在致辞中表示,“伴随着科学的发展,测量技术也得到巨大发展,由此给实验室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30年间,实验室从人工操作转变为智能化操作、从小批量简单样品测试过渡到大批量复杂样品测试、从简单数据升级到海量数据,而这一切都给实验室管理者带来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作为测试测量行业的领导者,安捷伦希望通过该论坛的举办为中国客户和实验室管理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及启发,并能帮助中国实验室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怀林先生  李怀林先生在致辞中说到,“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利、促进公平交易为依托的中国实验室检测市场蓬勃发展。为了扶持及发展中国诺大的实验室检测服务业,在中国政府先后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的意见》及《2011-2020年质量发展纲要》中都将实验室检测服务业作为重点扶持的对象。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实验室是人流、物流、信息流综合运行复杂有机体,实验室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分析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关系到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此次论坛希望搭建一个实验室管理研讨平台,帮助检测实验室在抓住发展机遇同时更好应对实验室管理挑战。”Mike Olson先生 Kevin Hool先生 James Kaufman 博士  在主题报告环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前主任Mike Olson先生、美国药典委员会(USP) 应用药典研究副总裁Kevin Hool先生、实验室安全研究所 (LSI) 创始人兼总裁/首席执行官James Kaufman 博士分别就实验室质量管理、实验室资产管理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三方面进行了经验分享。Shanya Kane女士 Mike Arlitt先生  安捷伦科技全球副总裁、气相色谱和自动化业务集团总经理Shanya Kane女士则从仪器供应商的角度介绍了安捷伦应对实验室管理相关问题的最新解决方案 Baytek International 公司客户体验中心总监Mike Arlitt先生介绍了使用LIMS如何改进实验室的质量和效率。肖良博士 张明霞女士  国家认监委(CNCA)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主任肖良博士,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二处处长张明霞女士分别介绍了中国实验室认证与认可情况,以及在认证与认可实施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Wayne Collins 博士 马万国先生  安捷伦全球能源化工市场经理Wayne Collins 博士介绍了如何从科学家转变为实验室主管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验室总监马万国先生则介绍了荷兰皇家壳牌公司管理体系在中国应用情况。  此次论坛还将持续半天,与会者们将以圆桌会议的形式就实验室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安捷伦现场展示新品
  • 安捷伦科技: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邀请
    邀请: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伴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能源和化工,农业,食品加工,药物研发制造,材料研发和制造等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生命科学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伴随着科学的发展,测量技术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样品检测也从单点,传统的检测发展到综合性,大规模检测,检测实验室也走向大型化,智能化的方向。在此背景下,现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包括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提升实验室效率,提升实验室数据质量和实验室经济评价,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作为测量测试行业的领导者,安捷伦科技不仅担负着前沿分析检测技术开发的重任,同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中国实验室水平提升贡献一份力量,特邀请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药典委员会,美国实验室管理协会,中海壳牌,国家认监委,认可委,安捷伦资深管理专家和国内实验室管理专家共同讨论实验室管理的最新趋势,包括实验室管理规范,安全,规划,数据管理等内容,论坛内容:探讨最新实验室发展趋势 探讨最新实验室管理,包括人员,安全和规范 提高实验室效率 提高实验室数据管理水平 实验室热点问题讨论 本次论坛将于5月17日、18日在北京举办,主要邀请对象为:分析行业企业高级主管,实验室主任,技术主管等。欢迎来自食品、石化、环境行业及商业实验室主管人员报名参加。欲知详情,请点击:http://www.chem.agilent.com/zh-CN/Products/instruments/ms/Pages/seminar17May18MayFY12.aspx 注册信息经审核,我们将发正式邀请函给您(差旅、食宿费自理)。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5月10日。关于安捷伦科技 安捷伦科技公司(纽约证交所: A)是全球领先的测量公司,同时也是化学分析、生命科学、电子和通信领域的技术领导者。公司的 18,700 名员工为 100 多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在 2011 财政年度,安捷伦的业务净收入为66 亿美元。要了解安捷伦科技的信息,请访问:www.agilent.com.cn。
  • 没有了安全,又谈何发展?CLC 2021 第二届危化品管理与实验室安全高峰论坛
    实验室是开展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基地,同时也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一个重点场所。实验室安全的管理措施已经成为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重要指标。为了切实提高广大实验室相关人员对安全的认识,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举措,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在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下,2021年5月11日,“第二届危化品管理与实验室安全高峰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论坛以“智慧、安全、绿色、创新”为主题,邀请了主管实验室与危化品的各位专家为我们分享实验室的相关安全知识。江南大学赵建新教授,博士生导师,科技部创新团队负责人,原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本次高峰论坛开幕式由江南大学赵建新教授主持,他首先介绍了去年在此地举办的第一届中国危化品管理实验室安全论坛的盛况,参会人数众多,参与单位广泛,并得到了十分热烈的反响与回应。随后,他介绍了参加本次高峰论坛的主要领导及嘉宾。参加本次高峰论坛的主要领导嘉宾有: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秘书长 李跃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部长 刘克新教授中国高教学会实验室分会副理事长兼技术安全部主任,浙江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原处长 冯建跃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 史天贵教授北京市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长 柴旭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常务理事,“部省合建”高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协作会议召集人,江西省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秘书长 廖梦园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品管理支队中队长 谷宝峰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秘书长 李跃光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秘书长李跃光为本届论坛致辞。他在致辞中表示:本次论坛对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对实验室仪器装备制造企业乃至整个实验室产业链水平的提升,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真诚的希望能和报告嘉宾和在座的专家学者们,在加强危化品管理实验室安全方面进行更多的信息经验建议方面的交流分享。 同时,李跃光也提到,他愿意联合协会及专家,积极推进实验室产业链’产-学-研-用’交流合作方面,发挥更好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快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分支机构的组建,规范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欢迎大家积极关注、支持和参与,共同推动我国实验室建设事业更好的发展。”会场观众频频拍照,专家们分享的正是当前人们最关注、最关心,也是最有价值的内容!此次展会也得到了多家公司的支持与帮助,会场后方设置了咨询展台。
  • 提升实验室功能与效率,安捷伦举办第二届 “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
    提升实验室功能与效率,安捷伦举办第二届 &ldquo 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rdquo 2013 年 6 月 6日,上海&mdash &mdash 全球分析、测量技术的先导者安捷伦科技公司于今日在上海举办第二届&ldquo 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rdquo 。此次论坛特邀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的专家出席发言,吸引到国内众多实验室的管理者从业者参加。围绕着&ldquo 提升实验室功能和效率&rdquo 的论坛主题,各方对国内实验室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畅所欲言,总结出的经验和意见对提升国内实验室整体功能和效率起到建设性作用。 自去年安捷伦举办首届&ldquo 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rdquo 以来,国内分析测试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分析检测实验室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人们生活中发生的许多与食品、环境、产品安全相关的事件也使得日常生活与分析检测技术的关系愈发紧密。而作为提供分析检测结果的载体&mdash &mdash 实验室,其管理的水平、运行的效率,则直接影响到其提供产品的质量。同时,实验报告的准确性与可信度、保证实验室安全、有效地运行,则是每一位实验室管理人员面临的挑战。全新产品,帮助提升实验室水平 2013年2月,随着Agilent 7890B 气相色谱仪 (GC) 和5977A 气相色谱/质谱 (GC/MSD)的相继推出,安捷伦向用户提供当前业内最全面、更多增强功能的GC、GC/MS产品系列和软件组合。同时,安捷伦还提供完成预配置、出厂前经过应用测试的分析仪套装,以帮助客户快速完成系统安装和设置,并展开分析工作。这两款新产品的推出,有效帮助实验室提升至新的水平。 安捷伦不仅关注分析测量技术本身的发展。借助&ldquo 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rdquo 的举办,安捷伦也更希望通过加强与各种实验室的交流,提高国内实验室整体的功能与效率。安捷伦科技全球副总裁化学分析事业部大中华区总经理Teng Chai Hock博士表示:&ldquo 作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供应商,安捷伦将始终关注实验室面临的挑战与不同需求,并持续研究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为提高实验室的功能与效率带来价值。&rdquo 全面服务, 有效提高实验室效率 Agilent CrossLab企业服务是面向企业范围的服务,以控制成本、提高生产率为目标,将标准仪器服务和实验室业务智能(LBI)相结合,推动整个实验室操作过程中的资产和设备生命周期管理决策。实验室业务智能服务将有关实验室度量指标、关键性能指标和报告等信息密切关联起来,以推动优化生产效率和投资回报率的资产管理决策。此外,安捷伦资产管理解决方案能够帮助客户通过制定优化实验室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生命周期价值的决策,改善管理能力并实现设定结果,并有效执行支持生命周期资产管理的过程。 此次论坛上,来自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的实际参与者从专业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了各自的管理经验,内容涵盖实验室管理的整个流程:从实验室设备的采购流程管理、人员培训、合规管理、方法标准应用、数据质量保障、实验室安全控制、设备折旧、资产管理策略到信息技术在实验室管理中的应用等多个方面。 关于安捷伦科技 安捷伦科技公司(NYSE:A)是全球领先的测试测量公司,同时也是化学分析、生命科学、诊断、电子和通信领域的技术领导者。公司拥有 20,500 名员工,遍及全球 100 多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卓越服务。在 2012财年,安捷伦的净收入达到 69亿美元。如欲了解关于安捷伦的详细信息,请访问www.agilent.com.
  • 第二届安捷伦“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邀请函
    第二届安捷伦“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邀请函 自去年安捷伦举办首届“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以来,国内分析测试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分析检测实验室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人们生活中发生的许多与食品、环境、产品安全相关的事件也使得日常生活与分析检测技术的关系愈发紧密。而作为提供分析检测结果的载体——实验室,其管理的水平、运行的效率,则直接影响到其提供产品的质量。同时,实验报告的准确性与可信度、保证实验室安全、有效地运行,则是每一位实验室管理人员面临的挑战。 作为全球分析、测量技术的先导者,安捷伦科技公司不仅关注分析测量技术本身的发展,同时希望通过加强与各种实验室的交流为提高实验室的功能与效率做出自己的贡献。此次,我们邀请了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的实际参与者从专业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他们的管理经验,内容涵盖实验室管理的整个流程,从实验室设备的采购流程管理、人员培训、合规管理、方法标准应用、数据质量保障、实验室安全控制、设备折旧、资产管理策略到信息技术在实验室管理中应用等多个方面。 我们诚挚邀请您参加2013年“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希望通过参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之间的广泛讨论和经验分享,共同为提高我国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提供一些参考。时 间:2013年6 月6 日, 上午:08:30 至 下午:17:30地 点:上海锦江饭店一楼小礼堂2、3 厅, 上海茂名南路59 号 请报名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务必在6月3日前将回执以邮件或传真形式传至:电邮:cag_seminar@agilent.com传真:010-64391856电话:010-64396530联系人:郝雨报名回执姓名职位单位部门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邮 日程安排8:30 – 9:00注册与展览交流9:00 – 9:10 欢迎致辞DrTeng, China CAG GM安捷伦科技全球副总裁,化学分析事业部大中华区总经理9:10 – 9:50 实验室折旧管理Shanya Kane,安捷伦科技全球副总裁、气相色谱事业部总经理9:50 – 10:30 非生产性设备采购流程的变化及解读张得红,中国供应管理学会专业发展委员会副主席10:30 – 10:50 茶歇10:50 – 11:30 合规实验室管理所面临的挑战Dr. Alexander Debets,默沙东韦尔滕施泰因生物制药(瑞士)公司总裁、默克公司临床供应链协会主席10: 30 – 12:10 ASTM标准的发展及其在全球实验室的应用刘斐 ASTM国际标准组织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12:10– 1:30 午餐1:30 – 2:10 项目管理---中国与美国休斯顿大学合作人才培养Dr. William Fitzgibbon,美国休斯顿大学技术学院院长2:10 – 2:50改进实验室安全Dr. Jim Kaufman, 国际实验室安全学会总裁、首席执行官2:50 – 3:05 茶歇3:05- 3:45 实验室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孙红玉通用电气照明集团亚洲技术中心实验室经理3:45 – 4:25 信息技术在实验室管理中的应用刘斌 ESHQ经理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功能聚合物业务部4:25 – 5:05畅谈中国实验室资产管理策略高晨安捷伦科技全球实验室商业资讯服务系统高级产品经理5:05 - 5:30 总结与体会6:00 晚宴
  • 危险化学品管理很关键,净气型储药柜给你解决方案!
    化学品管理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话题,从国家监管层面,也出台了各种管理措施,规范化学品生产、流通、存放、使用等环节。2020年1月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化学品管理的安全。在实验室日常化学品使用中,存放的风险往往会被忽略,而实验室安全事故,往往都发生在化学品存放环节。实验室常见的问题如下:1 部分实验室没有试剂专库。试剂储藏室与实验准备在同一房间内,致使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过大,药品试剂易变质失效。2 保管环境不良。缺乏良好的通风设备或者净化过滤设备,既影响药品试剂的质量,也影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3 无清库制度。某些试剂库存时间过长、库存过多,造成浪费。4 缺乏规范分类知识与措施。药品试剂分类不科学,使用不方便。5 环保意识差。过期药品试剂不经过无害处理就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如何管理?实验室安全风险多,事故责任大!化学品安全管理不容忽视,其十六字管理原则是“分门别类,充分保护,规范使用,监管到位”,将化学品存放在储药柜内,从源头降低化学品存放风险。▅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储药柜柜体顶部过滤模块可以有效过滤吸附存放试剂挥发的味道,改善试剂间内整体空气质量,有效保护实验室及实验室人员。▅依拉勃始于1968年,专注于无管过滤技术50余年。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与空气净化这一细分领域的过滤专家,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全方位的安全防护过滤整体解决方案,有效降低实验人员化学品吸入风险。
  • 智能、互联、高效 2019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北京站成功举办
    p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由安捷伦主办的“strong2019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strong”分别在广州、上海和北京三地举行。作为该系列论坛的最后一站,2019年7月12日,“2019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北京站在北京中奥马哥孛罗酒店举行。众多从事高校实验室管理的专家、国家标准或市场管理单位负责人、第三方检测机构高层齐聚,就实验室高效运行安全建设、时代发展的智能化和自动化需求、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现状分析、相关政策解读和互联网+平台的应用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分享、交流。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8f49d3b6-b3e2-400c-b161-04038222a424.jpg" title="1.jpg" alt="1.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论坛现场/span/strongbr//pp  安捷伦科技大中华区北大区仪器销售总经理潘霞为本次实验室管理论坛致辞。潘霞表示:“首先欢迎到场的各位专家及检测行业同仁。大众关注食品安全、环境健康、精准医疗的需求为实验室检测提供了不断扩大的市场 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多年持续的财政投入,为我国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提高打下了坚实基础 智能化、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创新及其在实验室检测中不断扩大的应用带来了实验室检测工作效率的大幅提高。市场繁荣、竞争加强,使实验室的管理者更加关注如何通过有效的管理在保证实验报告的准确性与可信度的同时,确保实验室可以安全、高效地运行,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2017年,安捷伦公司通过与市场调查公司合作,调查了全球七百多家实验室的经理,最终形成并发布了《了解全球实验室市场面临的主要挑战和痛点》报告。报告显示,73%的受访者认为意外停机是他们面临的最大挑战,58%的实验室经理将提高实验室效率作为他们的首要目标,52%的管理者将员工培训列为他们的重要任务。作为全球提供实验室检测技术解决方案的先导者,安捷伦科技公司不仅关注实验室分析测量技术本身的发展以及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实验室检测仪器和实验室管理中的应用,同时希望通过我们对实验室客户需求的理解和加强与各类实验室的交流为提高国内实验室的管理水平与效率做出自己的贡献。”/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b840dde2-a45a-4a6b-b5f5-10effb90f972.jpg" title="2.jpg" alt="2.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潘霞 安捷伦大中华区北大区仪器销售总经理/span/strong/pp  当日,共10位专家做了精彩报告。/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ed25773d-f75f-4963-9d56-2045c2a53674.jpg" title="3.jpg" alt="3.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郑欣 安捷伦大中华区市场总监/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分析实验室如何迎接工业革命 4.0 带来的挑战:现状与未来》/strong/pp  工业4.0是指利用物联信息系统(Cyber-Physical System)将生产中的供应、制造、销售信息数据化、智慧化,最后达到快速、有效、个人化的产品供应。以食品安全为例,从原料采集、生产工艺、质控,再到流通、餐饮,这是一条非常长的价值链。而在工业革命 4.0的驱动下,整个产业链都要走向数字化。数据会出现在整个传输过程中,因此制造业在未来会成为信息产业的一部分。/pp  在工业4.0和智能互联的大背景下,分析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重要性比以往更强烈。这是一个机遇,对于实验室运营也是一大挑战。而精益运营是所有实验室经理努力的方向。安捷伦通过提供一站式仪器、耗材和服务,以及智能互联分析解决方案,支持政府和科研用户通过精益运营实现能力提升。另一方面通过智慧实验室、运营优化、精益管理等策略,安捷伦将助力企业和第三方实验室提升市场竞争力。/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e281885d-f5f9-4836-8e5b-9fa7b81c2637.jpg" title="4.jpg" alt="4.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张世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检测司处长/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现状分析及有关政策》/strong/pp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技术基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质量安全,保障国计民生,加快技术创新,促进产业进步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检验检测资源总量很丰富,六年来,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快速增长。截止201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39472家,营业收入2810.5亿元,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4.28亿份。但总体看来“小散弱”基本面貌仍未改变,具体表现为小机构多、人均产值低、科研创新能力弱、服务半径小。近年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出现新变化——企业装备水平超过事业单位,委托类业务成为检测业务主要来源,政府委托业务持续减少。张世鹤表示,目前检验检测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收窄,需谨慎乐观。/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b872ea81-ebd8-4f9a-8f04-91446e79c45e.jpg" title="5.jpg" alt="5.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曹实 原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五处处长/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CNAS 能力验证& 17025体系认可规则解读》/strong/pp  曹实处长先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进行了介绍。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目前经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已有1万余家。通过认可,能够推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实验室的应用,有效开展对全过程、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建立和传递信任,形成社会共治和国际共治的质量工作机制。报告中,曹实处长对CNAS 能力验证与17025体系认可规则进行了解读,并对CNAS CL01和RL02文件的主要变化进行了深度讲解和说明。/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2e68ad75-88ce-4efd-9b4a-029a99175912.jpg" title="6.jpg" alt="6.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杨进 上海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第三方商业实验室整体运营管理经验分享》/strong/pp  上海实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进作了主题为《第三方商业实验室整体运营管理经验分享》的报告。报告主要从实验室管理方向的改变、检测方法的更新和监管要求、实验室管理的挑战和质量体系保证数据结果的真实和准确4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随着“双随机”政策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已经是过去式。人员的年轻化和高流动性对实验室管理提出新的需求。检验检测机构规模化和集团化、信息化管理是未来发展趋势,LIMS系统的引进能够把实验室管理水平提升到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的程度。杨进还慷慨分享了自己从业20年关于实验技术、运营、大客户以及运营管理的工作经验。最后抛出的问题值得大家思考:到底是什么让国外企业普遍比国内企业做的更加优秀?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机会到底在哪?检测行业的蓝海和红海市场究竟是什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a7e43688-8f81-4997-9dd2-f7abb82ea02e.jpg" title="7.jpg" alt="7.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管振喜 安捷伦大中华区气相色谱应用支持经理/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智享无忧,触动未来:未来色谱分析仪器平台发展趋势前瞻》/strong/pp  现代实验室要求高效率、高通量运行。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各项仪器是如何配合的呢?安捷伦大中华区气相色谱应用支持经理管振喜结合安捷伦8890系列产品的功能和应用作了精彩报告。管振喜经理分享了气相色谱仪30年来的发展变化,同时表示现代实验室要求高效率、高通量运行。新型实验室仪器操作人员大量减少,往往几个人需要负责数十台甚至上百台仪器的操作。这就需要仪器不仅要具备性能稳定、结果可靠等基本特点,还要实现仪器高度自动化、诊断维护智能化、数据和信息处理网络化。所以性能可靠、配置灵活、效率高的智能化气相色谱是气相色谱的发展方向。/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de3f7880-3eea-48c7-b89f-bd67b161235d.jpg" title="8.jpg" alt="8.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郑凯 SGS东北区亚科技研发及拓展部副总监/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实验室机器人及自动化技术应用与检测智能化展望》/strong/pp  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应用不一定要完全和产业链直接进行关联,而应该是在日常工作流程中逐步开展的。那么日常实验室中的智能化场景究竟如何实现?来自SGS检测集团的郑凯进行了主题为《实验室机器人与自动化应用与检测智能化展望》的报告。郑凯认为智能数据实验室等于传统实验室管理、物联网和数据洞察的充分结合,而其中检测行业面临的普遍的痛点和瓶颈主要有如人员的流动带来产能和质量的波动、环境健康安全问题以及日常产能与旺季期间容量的矛盾。他表示未来希望检测企业具备以下三个行业的体验和特点:空港——清晰准确的可视化信息传递 医院——样品携带信息有序流动,实时查询状态与结果 图书馆——智能的检索系统能让有需要的人快捷精准地从知识库中找到所需信息。最后,郑凯表示希望能够和安捷伦等公司开发出更有效的检测方案,当一个推动者,为检测行业做一份贡献。/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4679af04-07f6-4394-a4f0-9383f6fe6f22.jpg" title="9.jpg" alt="9.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郭鹏 北京高质云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EO/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互联网+ 检测为机构赋能增信》/strong/pp  近年来“互联网+”已经成为热词,它的完全说法是“互联网+传统行业”,旨在推动传统行业的发展。那么“互联网+”能够为分析行业、检测机构带来哪些变化?来自北京高质云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 CEO郭鹏基于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的智能实验室系统,作了题为《互联网+ 检测为机构赋能增信》的报告。他在报告中对实验室管理的理解和经验进行了分享,主要介绍了系统的功能、应用行业、服务保障、增值服务以及相关背景等。期间对新型检验过程进行“人”、“机”、“料”、“法”、“环”与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平台相结合的多维度讲解。郭鹏表示LIMIS系统能够实现举证、对于管理者而言更加省心、省力。/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52c87306-523f-40fa-af4a-e48bcbeb2d7d.jpg" title="10.jpg" alt="10.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杜奕 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专家组组长/span/strong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实验室过程风险控制与管理》/strong/pp  “互联网+”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时代,也是各行各业仰望星空探索创新的未来趋势。仰望未来的基石就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实验室安全。许多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认知是事故不可预防。事实是这样吗?清华大学化工系的杜奕老师阐述了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与相应的解决方案,对安全认知的4个阶段进行了详细介绍。杜奕认为,伦理教育在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核心价值观是安全的灵魂。报告亮点纷呈,带给现场听众很多启发和对实验室安全问题的重新思考。/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7b3c6bcb-cc60-4426-87c5-fc0aed7c1c12.jpg" title="11.jpg" alt="11.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胡常亮 安捷伦大中华区实验室整体服务销售经理/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未来的实验室- 智能数据实验室,洞察营运见未来》/strong/pp  数据可以告诉我们过去和未来。胡常亮在报告中提出,大部分人进行仪器选购或实验室建设往往基于自身见闻、过往经验以及信赖人的经验。大家忽略了重要的因素——数据分析,缺少数据的支持会导致不准确的决定。比如想当然认为实验室人员经过培训就一定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误以为有SOP和培训,设备就一定会得到很好的保养。大部分实验人员没想过可以用过去的数据来指导未来的计划。往往我们认为省钱的方法其实成本更高。胡常亮提出,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该从运营挑战、经济成本结合技术科学来对实验室进行更有效的管理。/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4cf0e532-0576-4b6a-81df-67cd9573dbbe.jpg" title="12.jpg" alt="12.jpg" width="600" height="400" border="0" v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李增辉 我要测网运营经理/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报告主题:《检验检测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降本增效》/strong/pp  智能化、信息化、人才、成本、智能高效、互联是本次会议的关键词。每个独立的信息个体都需要载体,产业互联也需要载体。我要测网就是这样一个第三方检测企业的信息载体。李增辉讲解了检测检验机构的行业现状,并对我要测网站的注册用户进行了分析——环境、食品和制药是三大热门领域。报告中,李增辉对我要测网站助力检验检测机构降本增效的实际案例进行了分享,涉及到行业媒体、检测B2B、培训平台、招聘平台、产业研究等方面,为现场观众带来对产业互联网新的认识和思考。/pp  此外,中国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刘崇华研究员和金域检验卫检事业部流程项目部经理王久君在广州站分别作了主题为 《实验室管理运营的基石:安全》、《“连接的智慧”-新一代的智能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精彩报告;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李礼、陶氏亚太区研发EH& S 总监张静在上海站分别作了主题为《CNAS能力验证& 17025体系认可规则解读》、《实验室过程风险控制与管理》的精彩报告。/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实验室是人流、物流、信息流综合运行的复杂载体,实验室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分析仪器行业的领军企业,安捷伦在2012年发起了首届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当时的国家认监委实验室检测监管部门领导人畅谈了对国内实验室管理的前景展望。本次“2019中国实验室管理论坛”已是其连续举办的第五届。通过这场活动,我们能够聆听国家市场监管局实验室认可与检测监管部门领导人对国家政策、分析市场现状的解读,同时也能够有机会触碰优秀企业前沿的管理理念,对实验室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希望通过论坛活动促进多方交流,给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或实验室管理者提供新的启发和思路,共同迎接工业革命4.0为分析实验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span/p
  • 2021第19届中国国际(西部)生化分析与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论坛暨学术报告会(第一轮通知)
    2021第19届中国国际(西部)生化分析与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论坛暨学术报告会通 知(第一轮)各相关单位:为促进生物化学分析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加强前沿学术交流,2021中国国际(西部)生化分析与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论坛暨学术报告会将于2021年11月20日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主城馆)召开。本次大会由四川省分析测试学会等单位主办,耀润富生(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办,大会将邀请国内国内业界知名专家、学者、同仁及国际品牌厂商工程师,开展学术报告会和学术研讨,促进学术与产业交流,展望行业发展趋势,为企业发展指明方向,加强科研与产业的密切合作,热忱欢迎广大相关领域从业人员踊跃参加一、涉及领域大会报告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生物化学分析检测领域,将邀请全国知名科学家探讨在生化检测实验室绿色发展、生化分析在法医中的应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生化分析在环境毒理学中的应用等前沿分析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新进展,分享生物能源精准医学、新能源、生物质谱分析等领域前瞻性的研究成果。二、邀请专家吴 朋: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理事长、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副理事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刘成雁 中国分析测试学会副理事长,研究员张新荣: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清华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郑卫东: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侯贤灯: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廖林川: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吕 弋:清华大学博士,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 燕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公共实验技术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耿萌辉 四川省分析测试学会理事长,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主任,研究员董 伟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理事长,成都海关技术中心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方 正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首席专家,研究员彭同江:西南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胜韬 西南民族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四、会议安排(一)地址: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主城馆)(二)日期:2021年11月20日(三)议程:时间 议程09:00-09:15 刘成雁-----开幕致辞09:15 - 09:40 张新荣---生物质谱方向09:45-10:00 郑卫东-----实验室质量控制10:05 -10:30 侯贤灯----原子光谱在生物分析中应用10:30 -10:45 厂家报告10:45-10:55 茶歇休息10:55 -11:20 刘成雁---绿色实验室方向11:20-11:45 廖林川-----生化分析在法医中的应用方向11:45-12:00 厂家报告12:00 - 13:30 午餐午休13:30 -13:55 吕弋--生物传感分析方向13:55- 14:20 周燕---生物质谱方向14:20-14:35 厂家报告14:35-15:00 耿萌辉-----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15:00-15:20 彭同江-------生物材料方向15:25-15:40 厂家报告15:40 -15:50 茶歇休息15:50-16:15 方正-----------生物类标准物质的每分析方向16:15-16:40 杨胜韬----------碳纳米材料的定量分析检测及基环境毒性方向注:需要赞助本届论坛暨学术报告会企业请致电大会组委会办公室另外行索取赞助方案主办单位四川省分析测试学会承办单位耀润富生(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九天亿地会展有限公司支持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智能制造学会联合体中国国际机械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智能化仪表及其控制网络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西南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联盟重庆市自动化与仪器仪表学会深圳市传感器与智能化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深圳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促进会四川省电子学会重庆市电子学会四川省光学学会重庆市光学学会四川省自动化与仪器仪表学会重庆市分析测试学会陕西省光学学会云南省光学学会云南省自动化学会贵州省自动化学会昆明市仪器仪表学会西南科技检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同期举办:2021第19届中国国际(西部)生化分析与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博览会暨控制测试展官网:www.ccwpe-wb-ce.com五、会务联系1.耀润富生(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话:15111908779传真:023-6295 5226邮箱:1958874532@qq.com 官网: www.ccwpe-wb-ce.com 联系人:金先生2.四川省分析测试学会电话:028-86786073邮箱:708995491@qq.com联系人:王小姐四川省分析测试学会2021年9月6日
  • 福斯第三届DHI实验室管理体系及牧场营养管理论坛成功举行
    2016年5月——福斯分析仪器公司作为牛奶测试及乳制品行业检测方案的领先仪器制造企业,5月10-13日在上海成功举办了第三届DHI实验室管理体系及牧场营养管理论坛。来自全国各地DHI中心、重点乳品企业和牧场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齐聚一堂,借此机会展开了热烈讨论和广泛交流。除DHI实验室管理相关的经典话题之外,今年的会议上福斯融入了牧场营养管理的新概念。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可以为牛群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根据检测结果所获取的信息,帮助牧场主针对疾病管理(如隐形奶牛乳房炎的管理)、生产力、繁殖率以及个体奶牛和整个牛群的饲养问题做出准确决策。除此之外,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的信息管理还延伸至奶牛场管理的各个领域,其中包括牧场盈利能力,牛群健康,干乳期奶牛转型,牛犊饲养,奶牛育种等领域。奶牛遗传改良工作稳步推进奶牛单产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奶业持续快速发展。福斯公司自上个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乳品行业以来,不断提出领先的检测方案。以FOSS全球领先的分析检测解决方案,通过个体产奶牛的测定数据(乳成分和体细胞)的测定,和牛群的基础资料分析,了解现有牛群和个体牛遗传进展,产奶水平,乳成分,乳房炎,繁殖等情况,从而对个体牛和牛群的生产性能和遗传性能进行综合的评定,找出奶牛育种和生产管理上的问题,及时解决奶牛生产和育种的问题。本次会议由福斯牛奶及乳品行业销售总监陈刚主持会议,在2016年福斯公司成立60周年之际,他带领用户朋友一起回顾了福斯公司与 DHI 实验室的合作历程。与会嘉宾还就DHI实验室管理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和积极讨论。福斯乳品行业销售总监陈刚主持会议,回顾了福斯公司与 DHI 实验室合作历程在第二届福斯DHI论坛上,来自福斯总部已为福斯工作了22年的福斯全球市场牛奶行业经理Steen Kold-Christensen就引入了目前牛奶检测的几大挑战课题,例如对奶牛潜在酮病的早期发现和对乳腺炎的有效控制等。今年,福斯应用经理罗海峰博士就此话题做进一步深入阐述,并介绍了中红外光谱法测定酮病的应用案例分享给大家。真正体现了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的信息管理为奶牛场管理各方面的应用。在参会老师的反馈之下,在今年的会议上还增加了福斯仪器的维护保养的讲解环节,由资深技术经理金永强从仪器本身的维护角度介绍了良好的仪器保养如何助力提升DHI实验室管理的运作效率。作为新年新会议的新话题,福斯牛奶及乳品部门新加入的李永峰经理将多年来牧场工作的经验分享给各位参会老师,并将福斯最新推出的牧场饲草料检测方案介绍给大家,这种新的理念和服务模式是福斯凝聚多年实验室化学和光谱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经验,专为牧场用户推出的新时代服务模式。在进行了会议研讨之后,在上海光明乳业的大力支持下,所有参会来宾来到了光明乳业,参观学习了光明乳业DHI实验室管理的经验并进行了现场交流。福斯公司作为世界知名的分析仪器供应商,一贯秉承“为常规检测提供快速、可靠和专业分析解决方案,以便快速做出相关决策,使农业食品生产价值最大化” 的经营理念,自1956年公司创业以来不断推陈出新。福斯目前在中央牛奶测试和乳品行业行业提供了从实验室取样化验到生产线旁线及在线检测的全套仪器设备,包括获得欧盟和美国认证的BactoScan? FC+ 牛奶细菌总数测定仪,CombiFoss? FT+牛奶体细胞成分联机分析仪,MilkoScan FT+乳成分分析仪,Fossomatic? FC体细胞分析仪等。 欲了解更多牛奶测试及乳品分析技术或福斯公司更多信息,请浏览网站:www.foss.cn (中文),www.foss.dk (英文)。 关于福斯 福斯是全球顶尖的食品业及农业产业分析解决方案供应商,帮助生产者实现其生产价值最大化。无论实验室分析还是在线解决方案,福斯采用各种技术从传统的实验室湿化学参照法到先进的近红外(NIR)和X射线等分析技术,满足客户需求。福斯一直处于创新前沿。 超过50000个福斯分析仪器正在全球各地实验室中运行,世界100强食品和农业产业公司中有90多家正在使用福斯的方案。 福斯是一家私有企业,拥有来自世界各地的1200多名员工。福斯在丹麦、瑞典、美国和中国均有制造及研发基地。福斯在25个国家设有销售服务公司及超过70家专业经销商销售福斯方案并提供服务。 福斯公司联系方式北京:010-6846 7239广州:020-3828 8492邮箱:china@foss.com.cn福斯微信公众号
  • 关注实验室安全 重视危化品管控——中国危化品管理与实验室安全论坛成功举办
    p  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主办,北京朗普展览有限公司协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以下简称CISILE 2020)于12月8-10日在北京· 国家会议中心举办。为切实提高广大实验室相关人员对安全的认识,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举措,同期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实验室发展大会专题报告增办“strong中国危化品管理与实验室安全论坛/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1709be5c-47d7-4b39-bda0-23e7a33c4b19.jpg" title="2020中国危化品管理与实验室安全高峰论坛.jpg" alt="2020中国危化品管理与实验室安全高峰论坛.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2020中国危化品管理与实验室安全高峰论坛/strong  /pp  中国危化品管理与实验室安全论坛于2020年12月9日在京举办,分为上、下午两场,并分别由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副部长周勇义和南昌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廖梦圆主持。/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a240a89a-6841-4725-ae71-855f59723584.jpg" title="周勇义.jpg" alt="周勇义.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副部长 周勇义/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a589ee65-c565-42b1-9673-4e207df4c65c.jpg" title="廖梦圆.jpg" alt="廖梦圆.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南昌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 廖梦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a32fede2-b1de-4d98-ab77-bd656aa1bfa6.jpg" title="致辞.jpg" alt="致辞.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秘书长李跃光致辞/strong/pp  会议邀请到六位重量级的报告嘉宾:/pp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中队长谷宝峰作strong《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要意义及工作要求》/strong的报告 /pp  浙江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冯建跃作strong《高校实验室安全漫谈》/strong的报告 /pp  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原主任李劲松作strong《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防护要点》/strong的报告 /pp  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处分管安全副处长、教育部实验室技术安全专家组成员艾德生作strong《现代大学实验室安全治理体系》/strong的报告 /pp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科科长、教育部科研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组专家陈溥作strong《事故调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启示》/strong的报告   /pp  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管理工作分会常务理事、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副理事长吴祝武作strong《高校实验室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双提升的探索与实践》/strong的报告。/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2add2821-5072-4e35-a5d6-87be0cb7cdde.jpg" title="会场1.JPG" alt="会场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论坛现场/strong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194146e5-e7c0-4090-b211-0d65db8867a7.jpg" title="会场2.JPG" alt="会场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参会观众/strong/pp  中国危化品管理与实验室安全论坛吸引了700多名来自高校、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参会,现场座无虚席,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p
  • 关于召开2022第19届中国国际(西部)生化分析与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论坛暨学术报告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2022第19届中国国际(西部)生化分析与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论坛暨学术报告会的通知(第三轮)新年伊始,春暖花开,因疫情延期的“第19届中国国际(西部)生化分析与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学术报告会”将于2022年4月27日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主城馆)召开。本次大会将邀请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四川省分析测试学会等国内行业知名专家、学者与国际品牌厂商技术人员一同开展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促进学术与技术交流,加强科研与产业融合。诚邀各会员单位、高校、研究所、第三方检测代表参会。大会同期举办由耀润富生(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办的“2022中国国际(西部)生化分析与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暨科学仪器博览会”。一、组织单位主办单位:四川省分析测试学会承办单位:耀润富生(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协办单位: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智能化仪表及其网络分会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岛津(上海)实验器材有限公司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东京理化器械株氏会社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绿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睿科生化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成都安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奥普乐科技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江苏慕藤光精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检测家(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奥铂智能仪器有限公司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东莞市皓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贝拓科学技术限公司四川优普超纯科技有限公司... ...二、大会议题(一)化学检测实验室绿色发展路径分析(二)生化分析在法医中的应用(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四)前沿分析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新进展(五)生物能源、精准医学、新能源、生物质谱分析等领域前瞻性的研究成果三、会议安排(一)地址: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二)日期:2022年4月27日09:00-17:30(三)议程:日程表时间主讲人单位报告内容9:00-9:15开幕致辞-刘成雁 副理事长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09:15-09:40黄鹏长江经济带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理事长上海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中心书记长江经济带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介绍与“十四五”工作展望09:40-10:05郑卫东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浅议分析化学实验室的质量控制10:05-10:30侯贤灯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原子光谱分析研究:仪器部件及其应用10:30-10:50仪器厂商11:00-11:25茶歇11:25-11:50刘成雁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副理事长研究员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化学检测实验室绿色发展路径分析11:50-12:10廖林川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色谱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生化分析在法医中的应用仪器厂商12:10-13:30午餐午休13:30-13:55吕弋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四川省光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基于元素标记的无机质谱生物分析方法研究13:55-14:20周燕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公共实验技术中心主任质谱专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科院成都分院生物所新型常压离子化质谱技术应用于复杂生物样品的分析14:20-14:40仪器厂商14:40-15:05耿萌辉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主任四川省分析测试学会理事长研究员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15:05-15:30彭同江西南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四川省晶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科技大学掺杂氧化物/白云母复合光催化材料的可见光催化性与抗菌作用15:30-15:50仪器厂商15:50-16:00茶歇16:00-16:25杨胜韬西南民族大学 教授化学与环境学院院长西南民族大学碳纳米材料的定量分析检测及其环境毒性16:25-16:45肖战刚西南医科大学转化院院长四川省细胞质量平台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医科大学转化院院细胞质量检测标准研究16:45-17:05仪器厂商四、参会方式本次学术报告会免会务费,食宿自理。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参会报名回执信息。五、联系方式(一)论坛陈先生 13808381282 1958874530@qq.com王小姐 15882088538 (028)86786073(二)博览会金先生 15111908779 318040636@qq.com王女士 18584594618 (023)6295 5226四川省分析测试学会2022年2月18日
  •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 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医药生产与质量管理论坛 强势登陆上海
    p  十三五”医药行业在生产需求变化调整,企业需进一步保证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体系的可控。基于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挑战,PharmaCon 2017医药生产与质量管理论坛将于10月19-20日于上海盛大启幕!由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与商图信息BMAP共同主办。/pp  化学药生产与质量管理论坛将汇聚30多位行业内质量和生产部门资深负责人质量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就大家最为关注的上市许可人制度、计算化系统验证、数据可靠性、GMP科学监管、绿色环保、清洁验证及无菌生产等热点话题进行探讨,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与质量管理效率以及药品质量。/pp  大会精彩主旨议题:/pp  l 追踪最新药品生产中MAH制度、计算机系统验证、数据管理的法规动态/pp  l 学习领先药厂在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以及数据可靠性在生产中的最佳应用/pp  l 探索领先企业在中外GMP体系下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与清洁验证、风险控制的优秀实践/pp  l 解析生产工艺放大过程中的难点与应对思路,确保产品最终质量/pp  l 分享如何在实现GMP合规下,进行智能、绿色、低成本生产/pp  主要参会人员来自/pp  l 制药-原料药、化学制剂、生化、中药等生产制造企业生产部、技术部、质量部、工艺开发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pp  l 制药设备和仪器提供商/pp  l 政府监管部门/pp  l CMO外包开发服务商/pp  l 法规、质量咨询信息服务提供商/pp  PharmaCon 2017医药生产与质量管理论坛致力于为化学药、中药、生化药物生产制造企业提升生产与质量管理效率以及最终药品质量。/pp  PharmaCon 2017 设置两大论坛并行/pp  同期论坛:第三届中国国际化学药仿创开发论坛。/pp  若您想要参与其中或了解详细议程请联系组委会:/pp  联系电话:+86 021-6052 9512/pp  邮箱:pharmacon@bmapglobal.com/pp  网址:http://www.bmapglobal.com/pharmacon2017//pp/p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邀请通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2019国际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博览会(CITTE)/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邀 请 通 知/strong/pp  2019国际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博览会(以下简称检博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世信朗普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世信兴化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承办。将于2019年9月3-5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大会得到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pp  国际检博会定于2019年9月4日同期召开《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等活动。/pp  技术交流会将与广大化学试剂研发应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交流检验检测实验室安全防范及管理。/pp  时间:2019年9月4日(上午9:30~11:30)/pp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近芳甸路)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2号门会议区N3馆M43会议室。/pp  主办单位:上海市研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pp  (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pp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pp  协办单位:上海市科研用试剂资源共享专业技术服务平台/pp  承办单位:世信朗谱国际展览有限公司/pp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 议程/pp  讲座主持: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秘书长 胡岗/p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62" style="border: none "tbodytr style=" height:22px" class="firstRow"td width="47"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2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序号/span/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2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时间/span/strong/p/tdtd width="236"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2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报告主题/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125"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2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单位/span/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2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报告人/span/strong/p/td/trtr style=" height:62px"td width="47"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1/span/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9:30-9:40/span/strong/p/tdtd width="236"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领导致辞/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125"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研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相关领导/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rtr style=" height:62px"td width="47"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2/span/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9:40-10:10/span/strong/p/tdtd width="236"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危险化学试剂分类储存及实验室安全要求/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125"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顾小焱/span/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教授/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rtr style=" height:62px"td width="47"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3/span/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10:15-10:45/span/strong/p/tdtd width="236"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检验检测实验室安全试剂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及处置/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125"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周晓伟/span/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副总经理/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rtr style=" height:62px"td width="47"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4/span/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10:50-11:20/span/strong/p/tdtd width="236"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检验检测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及应急预案简述/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125"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94"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62"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周伟/span/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产品主管/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r/tbody/tablep  备注:1、具体内容以会议现场议程为准,请于开始报告前10分钟进场。/pp  2、邀请从事化学试剂研发应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参加。/pp  3、会场席位有限,额满为止(凭本通知及回执参加)。/pp  4、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8月31日,本活动为公益论坛,不收取费用,外省市人员食宿自行解决。/pp  5、会议回执请发邮箱:/pp  化学试剂联盟秘书处/pp  刘征宙hxsjlm@163.com 电话:63792703/pp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pp  蔡莉娜lncai@sgst.cn电话:54065106/pp  6、交通: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N3馆M43会议室/pp  地铁:七号线地铁花木路站出口至新国际博览中心2号入口/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研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代章)/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9年8月15日/p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style="border: none"tbodytr class="firstRow"td width="614" colspan="5"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p style="text-align:center text-indent:40px line-height:2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仿宋_GB2312 color:#C00000"《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span /span/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9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参/span/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9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会/span/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9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回/span/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9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执/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rtrtd width="177"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p style="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单位/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94"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p style="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参加人员/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97"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p style="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职务职称/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123"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p style="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联系电话/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d width="123"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p style="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邮箱/span/strongstrong/strong/p/td/trtrtd width="177"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94"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97"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123"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123"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rtrtd width="177"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94"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97"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123"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123"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rtrtd width="177"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94"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97"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123"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d width="123"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br//td/tr/tbody/tablep  备注: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8月31日,本活动为公益论坛,不收取费用,外省市人员食宿自行解决。/pp  会议回执请发至邮箱:/pp  刘征宙hxsjlm@163.com 电话:63792703/pp  蔡莉娜lncai@sgst.cn 电话:54065106/ppbr//p
  • 欧盟化学品管理体系探析
    在全球范围内,欧盟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是最先进的。其先进性在于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健全性和管理体制的完善性。研究借鉴欧盟化学品管理的成功经验,对推进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历程  震惊世界的两大化学品污染事故:1976年7月10日意大利发生的“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与1986年11月1日瑞士发生的“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故”,促使欧洲各国更加重视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欧盟成立后,更注重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并一直是走在世界前列。    图 欧盟化学品管理演进  纵观欧洲化学品管理体系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1967年欧洲共同体出现前,推行的是成员国各自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各国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由各国各自管理。  第二阶段是1967-2001年,在欧洲共同体成立后,建立了“旧”化学品管理体系。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的指令和制度拼凑起来的 并先后通过发布了67/548/EEC指令(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及标注)、88/379/EEC指令(危险制剂的分类、包装和标注)、76/769/EEC指令(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793/93/EEC指令(现有物质危险性评估和控制)等,详细规定了化学品的分类、标签要求、包装及相关测试方法。但是,“旧”化学品管理体系存在很多不足,包括责任分配不合理 规定负责化学品危险评定的是政府而不是生产、进口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评定要求是全面的而非特定或专一的,等等。  第三阶段是2001年至今,实行“新”化学品管理体系。2001年,欧盟发布《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为克服“旧”化学品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促使了欧盟成员国化学品管理制度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随后在2007年,欧盟进一步提出当前全球最先进且最具影响力的化学品管理体系——REACH法规。  管理体系  在“REACH法规”新的化学品管理体系框架下,欧盟凭借完善的化学品管理组织体系,保障欧盟化学品管理的有效执行。    图 欧盟化学品管理组织体系  总体来说,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等行政组织是欧盟化学品环境安全的立法、监督和决策机构,它们对欧盟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政策、法令和条例的制定和决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欧盟委员会担负着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能,主要解决某些欧洲化学物局不能解决的内部存在纷争的化学品决策事项。各成员国政府各成员国政府一般都参照欧盟的指令和标准,由各国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具体指令,贯彻执行。  具体的管理实施机构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各国相关的化学品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化学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相关单位企业都参与化学品环境安全的管理,组成了一个完整、统一的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机构体系。  其中,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Chemicals Agency,ECHA),是欧盟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综合管理欧盟的化学品事项。该机构是所有化学品注册的中央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管理中央数据库,审查注册文档资料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协调评估过程,作出是否要求进一步提供信息和数据的决定,向欧盟委员会建议应重点关注的物质对象,并联系处理有关许可的事务,下设若干技术咨询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管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对各成员国在评估意见不一致时作出决定,同样对许可和限制事务作出决定。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负责人提出该机构目标是“到2020年,将化学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规体系  表 欧盟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依据法规号制度主要内容关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决议96/61/EC建立了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总体框架,规定了实行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实现对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必要措施。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REACH)1907/2006/EC通过单一的法规和单一的方法来控制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的生产、上市销售和使用,建立一套完整的关于化学品登记、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的规定。明确了主管当局、化学品生产厂家和进口商、下游用户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义务。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并修订指令67/548/EEC和法规(EC)No 1907/2006COM(2007)611对化学品正确分类、标识和包装,使化学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可能对人身或环境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欧洲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E-PRTR)(EC)No 166/2006污染物排放及与废弃物回收或处置转移登记制度,在欧洲注册的工业及非工业均需发布其排放到大气、水、土地、场外转移的废物排放量及散源的污染排放量,收集可比较的个体污染工业对空气和水的排放数据,并提供给公众。关于防止危险物质重大事故危害的指令(塞维索指令II)96/82/EC重大危险源设施的判定基准,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67/548/EEC危险化学物质的测试、分类、包装与标签管理,将危险物质分为“爆炸性、氧化性、易燃性”等15类,并对危险物质的包装和标志进行了规定。关于统一成员过危险制品分类、包装、标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88/379/EEC危险制品分类标准、包装与标志的管理。以公式的形式规定了危险物质制品的分类标准,分为15类,以附件的形式列明了使用常规方法评价健康危害中国使用的浓度限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并修改第79/117/EEC号指令850/2004/EC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该法规制定了严格的禁止、限制规定,对列入附件中的物质,完全禁止其生产、上市和使用,对列入附件II中的物质,其生产、上市和使用都要受到限制,但对科研等行为所设计到的物质进行了豁免。关于出口和进口危险化学物质和化学品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304/2003/EC适用鹿特丹公约管制的危险化学品、欧盟或其成员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以及分类、包装和标签所涉及范围下的所有进口化学品。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6/EC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  其中, REACH法规是当今世界上最严格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也是最早引入基于风险的化学品管理理念,将过去由政府承担的化学品安全责任转移到生产经营者身上,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化学品下游用户对其产品所用到的化学品的安全性负责。它保证了化学品进入欧盟市场并得以安全使用的法规,其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洲化学工业的竞争优势地位,改善企业的创新能力,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部极具标志性的法规自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争相效仿的法规模式。  良性生态  正由于欧盟在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上有着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使欧盟化学化安全管理形成了良性生态格局。  ECHA在欧盟层面执行REACH体系中的技术、科学和管理,保证REACH的功能和所有制度相关者的信用 同时,管理化学品注册过程、实施档案评估,协调物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决策的系统过程。在欧盟各成员国层面上,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是各成员国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该体系的官方的控制和实施,制定各自的处罚条款,保证各成员国化学品环境安全的管理工作。  对从事化学品相关业务的企业来说,欧盟REACH法规“没注册、没市场”的原则,意味着凡是要进入欧盟的化学品及下游产品中的化学物质,都必须是经过注册的。同时,REACH法规还规定了“一种物质、一种注册”,这意味着物质或其用途的首次注册人将长期享有数据共享的收益。因此,企业为了在欧盟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必须严格地执行REACH法规规定。
  • 2018药品安全与质量管理论坛将于6月20日在沪隆重举行
    p  2017年11月2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作为药品质量重要保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将取消。认证制度将被转化为药品企业的基本规范,药企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将加强,取而代之的是一套更严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促进我国药品质量的全面提升。/pp  GMP、GSP取消后,我国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将如何发展?药企该如何应对趋严的监管政策?在药品生命周期内,企业如何监测药品安全,建立完善的药品风险管理计划?针对生物药品,如何制定合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战略,确保其最终质量?/pp  在此背景下,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CCCMHPIE)和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UBM Sinoexpo)联合主办,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SBIA)协办的“2018药品安全与质量管理论坛”将于2018年6月20日在中国上海举行。届时,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陈少雄,辉瑞中国研发中心全球药物安全监测和风险管理部高级总监梁冰,华领医药质量风险控制副总裁付宜磊,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QA总监张学建等将作为演讲嘉宾,与150多位来自政府、药品检验机构、中外制药企业等的资深制药专家一同分享、交流。/pp  “会展”联动,贸易+会议+社交一体化/pp  本次论坛将联合年度制药行业盛会“2018生物制药与技术中国展(BioPh China 2018)”、“2018世界生化、分析仪器与实验室装备中国展(LABWorld China 2018)”、“第十八届世界制药原料中国展(CPhI China 2018)”同期举办。听会代表还可凭参会胸卡免费参观同期展会,与展会中来自120个国家及地区的60,000余人次海内外专业制药买家及10,000余医药研发人员共襄盛会,把握国内外前沿制药技术及产品趋势,构建医药界精准人脉。/pp  会议热点关注 /pp   我国药品质量管理法规新趋势/p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与重点问题探讨/pp   全球化及大数据时代下的药物安全监测和风险管理/pp   药物研发及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pp   生物技术药物质量控制研究/pp   MAH制度下临床药物质量保证探讨/pp   最新分析技术在生物技术药物中的应用/pp   研发企业原始记录规范填写要求与案例分享/pp   从研发至临床阶段,药企如何构建完善的药物质量管理体系/pp  会议时间:2018年6月20日/pp  会议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N6馆A会议室/pp  会议网站:http://meeting.cphi-china.cn/pp  会议详情及赞助事宜:居女士 电话:+86 21 3339 2256 邮箱:anthea.ju@ubmsinoexpo.com/pp  会议报名:立即扫描下方二维码,观众预登记,获会议及展会免费参与资格!/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width="279" height="280" title="89.png" style="width: 163px height: 154px "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noimg/ea87f20a-65d7-4b4f-982d-2a91cb2c8cfa.jpg"//pp/p
  • 2018药品安全与质量管理论坛将于6月20日在沪隆重举行
    p  2017年11月2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作为药品质量重要保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将取消。认证制度将被转化为药品企业的基本规范,药企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将加强,取而代之的是一套更严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促进我国药品质量的全面提升。/pp  GMP、GSP取消后,我国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将如何发展?药企该如何应对趋严的监管政策?在药品生命周期内,企业如何监测药品安全,建立完善的药品风险管理计划?针对生物药品,如何制定合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战略,确保其最终质量?/pp  在此背景下,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CCCMHPIE)和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UBM Sinoexpo)联合主办,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SBIA)协办的“2018药品安全与质量管理论坛”将于2018年6月20日在中国上海举行。届时,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陈少雄,辉瑞中国研发中心全球药物安全监测和风险管理部高级总监梁冰,华领医药质量风险控制副总裁付宜磊,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QA总监张学建等将作为演讲嘉宾,与150多位来自政府、药品检验机构、中外制药企业等的资深制药专家一同分享、交流。/pp  strong“会展”联动,贸易+会议+社交一体化/strong/pp  本次论坛将联合年度制药行业盛会“2018生物制药与技术中国展(BioPh China 2018)”、“2018世界生化、分析仪器与实验室装备中国展(LABWorld China 2018)”、“第十八届世界制药原料中国展(CPhI China 2018)”同期举办。听会代表还可凭参会胸卡免费参观同期展会,与展会中来自120个国家及地区的60,000余人次海内外专业制药买家及10,000余医药研发人员共襄盛会,把握国内外前沿制药技术及产品趋势,构建医药界精准人脉。/pp strong 会议热点关注 /strong/pp   我国药品质量管理法规新趋势/p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与重点问题探讨/pp   全球化及大数据时代下的药物安全监测和风险管理/pp   药物研发及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pp   生物技术药物质量控制研究/pp   MAH制度下临床药物质量保证探讨/pp   最新分析技术在生物技术药物中的应用/pp   研发企业原始记录规范填写要求与案例分享/pp   从研发至临床阶段,药企如何构建完善的药物质量管理体系/pp  会议时间:2018年6月20日/pp  会议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N6馆A会议室/pp  会议网站:http://meeting.cphi-china.cn/pp  会议详情及赞助事宜:居女士 电话:+86 21 3339 2256 邮箱:anthea.ju@ubmsinoexpo.com/pp  会议报名:立即扫描下方二维码,观众预登记,获会议及展会免费参与资格!/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width="279" height="279" title="111.png" style="width: 187px height: 182px "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noimg/0c7e0549-7334-4a42-911b-4f951c0287e4.jpg"//p
  •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与监控管理论坛成功召开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5月30日,广州国际分析测试及实验室设备展览会暨技术研讨会(China Lab 2012)在广州锦汉展览中心隆重开幕。China Lab 2012分会场之一,由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广东省食品学会主办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与监控管理论坛于2012年5月31日成功召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邱庄胜副局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刘秀梅教授、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黄锡檀会长、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欣处长、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吴汉荣主任、广东省食品学会曾庆孝理事长及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李荣超秘书长等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学会的领导和专家出席了本次论坛开幕式。会议现场  本次论坛由广东省食品学会曾庆孝理事长、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李荣超秘书长共同主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邱庄胜副局长致开幕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邱庄胜副局长  会上,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等单位的技术专家,就“食品中微生物安全标准与风险性评估、食品中塑化剂检测、基因技术和同位素制品在食品成分中鉴别、食品加工汇总产生的有害物的测定、食源性治病菌显色培养基”等主题做了报告。报告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刘秀梅教授报告题目:食品中微生物安全标准语风险性评估报告人: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王力清高级工程师报告题目:食品汇总塑化剂检测解决方案报告人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罗东辉博士报告题目:基因技术和同位素质谱在食品成分中鉴别中的应用报告人:中山大学公共卫生院 李华斌教授报告题目:食品加工中产生的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进展报告人: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许瑛华主任技师报告题目:吹扫捕集技术在水质监测中的应用报告人: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卢勉飞高级工程师报告题目:食源性致病菌显色培养基的研制及应用报告人: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梁春穗主任技师报告题目:陶瓷食具容器污染物溶出迁移的研究 欲了解详细情况请关注仪器信息网后续报道。
  • ACCSI 2015实验室用试剂发展圆桌论坛成功举办
    仪器信息网讯 2015年4月22日,2015 (第九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15)在北京京仪大酒店召开,为了使实验用试剂与科学仪器相互配合,共同发展,本届年会特别增设了&ldquo 实验室用试剂发展圆桌论坛&rdquo 。科研用试剂产业化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王顺昌、科研用试剂产业化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牛刚、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马兰凤等参加了此次论坛。科研用试剂产业化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 牛刚 主持会议会议现场  会议开始,《化学试剂》期刊主编、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站长刘昉做了题为&ldquo 2014年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2015年市场展望&rdquo 的报告。《化学试剂》期刊主编、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站长 刘昉  刘昉分别从中国试剂发展情况、试剂发展的增长热点、试剂技术与应用发展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首先,化学试剂服务于科学技术研究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据刘昉介绍,近年来,中国试剂及相关产品的需求也在逐渐增长,基础试剂的年增长率为10%-15%,需求量达到100亿元。而试剂的门类和产品线也在迅速拓展,据有关资料预测,2013年,全球色谱试剂市场估计可达45.98亿美元,2018年,这一数据可跃升至76.09亿美元。同时,与试剂密切相关的专用化学品门类,如超净高纯试剂、食品添加剂、环保试剂等行业的需求增长给试剂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次,刘昉也从产业链延伸、投资和收购、数据化对试剂行业的影响等方面阐述了近几年试剂行业的增长热点。科研需求、分析检测、医药制造与医疗、电子信息制造业、新兴能源材料等&ldquo 五大板块&rdquo 的试剂需求量很大。最后,刘昉提到,分离与纯化技术是试剂的核心技术,并介绍了现有试剂标准的相关情况。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代表顾金凤做了题为&ldquo 化学试剂在水质分析领域的应用革新&rdquo 的报告。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顾金凤  顾金凤首先介绍了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国内化学试剂的发展现状。据顾金凤介绍,国内化学试剂目前面临着产量大、质量低、品种少、标准乱等现状,并且不能满足国内基础科研和生产的巨大要求。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购买进口科研用试剂的预算超过了60%。其次,化学试剂的生产会对环境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和污染,但是可以通过对生产化学试剂的技术进行创新和革新,尽量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化学试剂的改进,尤其是符合绿色化学分析、安全高效的化学试剂。最后,顾金凤谈到,高效化、安全化、绿色化是未来化学试剂发展的必然趋势,国产企业可以相互合作、资源互补,共同争取更多的销售市场。 最后,围绕&ldquo 科学仪器与试剂如何配合发展&rdquo 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许多参会嘉宾在会议上纷纷发言。(上左 北京华夏科创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新民) (上右 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应用化学系 教授 李重九)(下左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陈彦长)(下右 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张磊)(上左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秘书长 马兰凤) (上右 上海晓明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郑锦彪)(下左 天津是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宋金链)(下右 北京六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吴承疆)撰稿:张葳
  • 实验室安全—化学试剂使用与管理绕不过的话题 -----记“第十届全国试剂与应用技术交流会”
    仪器信息网讯 2016年11月1--4日,“第十届全国试剂与应用技术交流会” 在广州广东工业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主办,《化学试剂》编辑部、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承办。近120位代表出席本届交流会。  化学试剂是科研和生产活动的基础,也是科研和生产活动的必备粮草。鉴于去年发生天津港化学品爆炸事件以及后来多起实验室爆炸事故,本届会议围绕“试剂品类和技术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题,邀请众多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探讨了我国试剂行业的技术及发展现状与趋势。同时围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的解决方案,力求推进试剂行业的发展。  大会特别邀请到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柴之芳教授到会致辞并主持上午的主题演讲。针对中国试剂耗材市场上国外厂商占据绝对优势份额的情况,柴院士表达了自己的中国梦:希望有一天,中国企业并购外国企业、化学试剂国企并购默克的案例出现。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柴之芳院士  《化学试剂》期刊编委会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夔院士特别为大会发来致辞,即表示出对大会的关注,也表达出对试剂行业健康发展的殷切期望。  作为大会特邀嘉宾,广东工业大学副校长陈为民先生、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刚先生、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理事长南山先生、中国化工学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仲晓萍女士、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牛刚先生、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马兰凤女士也分别作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广东工业大学副校长陈为民致辞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化学试剂》期刊编委会副主任王刚致辞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理事长南山致辞中国化工学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仲晓萍致辞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牛刚先生致辞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马兰凤女士致辞  大会由《化学试剂》杂志主编何晖女士和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院长方岩雄教授主持。大会特邀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理事长南山先生宣读了2014-2015年度《中国化学试剂行业十强企业》名单。西陇化工等十家企业获奖,其中既有老牌国家队,也有成立不足十年的后起之秀。获奖企业名单如下: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化学试剂厂 天津市科密欧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时联特种溶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试四赫维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三爱思试剂有限公司。柴之芳院士、陈为民副校长为中国化学试剂行业十强企业颁奖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自2009年起,持续发布双年度《中国试剂发展调研报告》,受到各方关注。报告的编写得到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行业内企业的支持与协助,其中企业经营数据部分,来自行业协会年度的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历年来对行业重点企业经营数据的统计汇总。此次评选的行业十强企业是汇集报告统计数据,将近两年来综合实力排名前十的企业评选而成。获奖者代表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学试剂总监杨祖华发表感言  会议同期还发布了《2014-2015年度中国试剂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5年度中国试剂品牌影响力报告》,进行了2014-2015年度中国化学试剂优秀品牌颁奖以及企业产品展示等活动。 化学试剂行业由于其产品和用户的特殊性,使得品牌成为反应市场占有率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具体体现。品牌意味着高质量、高品位、高效益、高竞争力,是企业存在与发展的灵魂,是企业延续的价值支柱。只有重视品牌,构筑自身发展的灵魂,企业才能做大做强。未来的竞争是品牌的竞争,良好的品牌是企业参与竞争制胜的法宝,是中国化学试剂企业走向国际的核心。为了解国内用户对化学试剂的使用状况和需求情况,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连续多年开展用户问卷调查,通过试剂用户参与投票、书面问卷和网上问卷收集等形式,对试剂品牌的认知度和试剂需求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数据统计分析,撰写了《2015年度中国试剂品牌影响力报告》,评选出2014-2015年度中国化学试剂优秀品牌。2014-2015年度中国化学试剂优秀品牌颁奖仪式由《化学试剂》期刊主编何晖女士主持    大会学术报告会还邀请到日本京都大学Keiji Maruoka教授做了题为“非对称态转移催化:Maruoka催化和工业应用的基本设计”的演讲。Keiji Maruoka教授1980 年于美国夏威夷大学获有机化学博士学位,同年到名古屋大学任教。2000年至今在日本京都大学任职教授。Maruoka 教授在有机催化领域享有盛誉并做出很大贡献,获近20 项日本本土和国际奖项。日本京都大学Keiji Maruoka教授做主题演讲  大会的学术报告还有,广东工业大学方岩雄教授做了题为“农残级高纯试剂产品质量分析”的报告 浙江工业大学李贵杰副教授做了题目为“不对称金属卟啉的合成及应用研究”的报告 中山大学周贤太副教授做了题目为“基于安全环保的化工实验室建设探索”的报告 上海化工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雷雯博士做了题目为“稳定同位素标记试剂的检测方法开发与应用”的报告 上饶师范学院郑大贵教授做了题为“Vilsmeier试剂在有机合成中的应用”的报告。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刚先生的演讲,对国内化学试剂行业创新商业模式进行了探讨。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技术部高级工程师刘征宙先生介绍了“国家基础科研用化学试剂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的进展情况。《化学试剂》杂志主编何晖女士发布了“2014-2015年度中国试剂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项目调查专员孙芳介绍了“中国实验室臭氧层保护和淘汰ODS物质在行动”项目。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理事长南山先生的演讲,围绕“化学试剂生产、营销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做了一些创新模式探讨。他提出了“实验管家服务工作平台”的概念,围绕实验室需求,建立“电子商务网络销售平台”,“超市采购仓储平台”,“快递式运输平台”,“安全培训教育平台”,“质量检验检测平台”和“再加工生产及废物料处理平台”。南山先生说,这样的平台,单靠一家是做不起来的,甚至单个地方都做不成,因为服务一定是本地化的。所以只有多方合作才能成功。这需要行业内机构组织竭诚合作,才能完成。我们将继续关注这方面的进展。  会议最后还举行了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参加本届试剂会的部分厂商展位:
  • 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0月2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沙龙君注意到,多项工作涉及市监部门,需要同仁们予以关注。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我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2020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但不得影响过境运输。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施外围交通管控;(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检验检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含危废品中转贮存、危废品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等作业)、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和仓储经营的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寄递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其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贮存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化工园区的设立及其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和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组织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十)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口岸管理工作,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十一)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环境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并作好书面记录;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第十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质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十二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分级分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第二章登记和鉴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能力。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危险特性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海关主管部门发现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应当拒绝有关单位报关,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并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息和应急咨询电话。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国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第二十条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集中布置、合理布局、产业关联、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则,依法规划和建设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对本地区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发现不可接受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削减风险,确保区域安全风险可接受。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二十三条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六)河流、湖泊、水库、自然保护地;(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四章生产和贮存安全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港口、铁路中的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分别由港口、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和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铺设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确需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第三十二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第三十三条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相关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三十六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正式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第三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第四十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四十二条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以下统称专用贮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贮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应当保存3年。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的储罐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四十七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五章使用安全第四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四十九条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五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第五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五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五十三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五十五条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第五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六章经营安全第六十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六十一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二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经营场所、贮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等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六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可以在其贮存场所、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第六十五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第六十六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10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六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七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有关包装、贮存、运输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运输安全第七十一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和民用航空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规则制定豁免量及豁免条件进行运输。第七十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备案、铁路运输许可、航空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七十五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第七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安装、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七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包装规范的要求。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七十八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类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第七十九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八十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八十一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第八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第八十三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第八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第八十五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第八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第八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第八十八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九十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第九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十二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九十三条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得在托运或者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承运。交寄、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第九十四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八章废弃处置安全第九十五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将企业备案信息推送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置前,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第九十六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等进行分析,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第九十七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九十八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第九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责任险。第一百条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第九章事故应急救援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一百零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一百零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第一百零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停产撤人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第一百零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对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并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者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措施建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的;(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的。第一百一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建设单位拆除已经建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铁路建设项目的,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未建立生产作业环节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有关从业人员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资格的;(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四)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十)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或者未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十二)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开发,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向受让人提供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十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的;(十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贮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五)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带贮存、使用取证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不进行鉴定,或者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不依照本法进行管理,或者不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十九)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居民)的。(二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企业未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并实行网上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的。(二十一)实施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或者贮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八)未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或者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建立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的;(九)未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贮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3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一百一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具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未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权力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八)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未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现监测、监控或者预警的;(十)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十一)承运人和充装单位未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或者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的;(十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分别由铁路监管部门、民航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处罚。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其罐体未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擅自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第一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实施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第一百三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不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或者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相关人员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学品、药品和农药、兽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军工火炸药,以及属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燃气、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和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贮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 邀请函∣11.22-11.23日 · 第十三届全国纺织服装标准与质量管理论坛
    p style="line-height: 200%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 宋体 "邀请函/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尊敬的各位客户:/span/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第十三届全国纺织服装标准与质量管理论坛将于span2019/span年span11/span月span22 -23/span日,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与中国纺织工程学会标准与检测专业委员会联合在广州虎门美思威尔顿酒店举办。/span/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全国纺织服装标准与质量管理论坛创办于span2007/span年,创办以来为提高纺织服装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效率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纺织服装行业质量和标准的学术盛会。本次会议以“创造力与责任”为主题span,/span围绕品质管理的协同创新与社会责任展开讨论,探索新理念、新模式,促进产业融合和行业信息共享,推动企业品质管理模式创新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作为全球领先的科学仪器及解决方案供应商,珀金埃尔默将携新品spanFT9700/span傅里叶变换近红外光谱仪亮相此次会议,并设有展位,并带来精彩的大会报告。欢迎大家莅临!/span/pp style="text-align:right 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珀金埃尔默/span/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 /span/pp style="line-height:2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第十三届全国纺织服装标准与质量管理论坛/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时间:span2019/span年span11/span月span22/span日span-23/span日/span/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地点:美思威尔顿酒店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黄河中心大厦/span/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会议报告span:/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近红外光谱技术助力纺织品绿色检测》/span/pp style="line-height:200%"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主讲人:珀金埃尔默食品业务新产品经理 郁露/span/pp style="margin-right: 29px line-height: 200% "span style="font-size:16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签到有好礼/span/p
  • 实验室安全防护专家依拉勃与您一同剖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
    “8.12” 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牵动无数人的心,我们虽然无法亲临现场,但心系天津,为逝者祈福,同时,我们也在反思“安全”二字的责任重大,特别是针对危化品的存放,更要安全规范,严格管理,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燃。因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若因存放不规范引起的火灾危害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同时,由于化学品本身及其燃烧产物具有毒害性和腐蚀性,部分化学品无法使用常规手段扑灭,所以化学品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事实上,化学实验室同样面临类似的安全风险,尽管实验室的事故规模与后果并不足以和天津瑞海物流公司爆炸事故相提并论,但起因或有某些相似之处,安全规范存放,有序严格管理尤为重要。实验人员每天接触各类危险品,您是否真正关注您存放的各种化学品是否安全? 或者您觉得这样就是规范分类存放了?它真正安全吗?答案是NO!!!没有合理的排风换气,没有有效过滤,或浓或烈的气味,每天都在告诉您,它不安全!依拉勃一直在努力,专注理化安全,从源头控制挥发源。稀释柜内及实验室内空气浓度,避免人员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减少挥发性气体,保障您自身安全,也确保大家的安全。安全无大小!责任你我他!净气型储药柜优势: 室内循环过滤柜体内部挥发的有毒气体!24小时净化实验室内的空气!黑门双锁尺寸全,安全无味又节能。如果您的试剂间只是简单的外排,弥留挥发性气味,或无任何排风换气,气味浓烈,请您加配带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无需施工,直接添加于您存放挥发性试剂的试剂间。如:试剂库改造前,无对应排风或室内换气,气味浓烈,人员安全遭受威胁!改造后:室内无需进行换气排风装置,安全无味,配备双锁实现双人管理。实验室内每日拿取的挥发性试剂,请您也要加配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标示清晰明了,双人双锁管理,24h开机,有效去除柜内及实验室内弥散的挥发性气味!确保安全!如: 依拉勃与您携手共同打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健康工作每一天!依拉勃安全产品相关细节信息请联系我们!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666 5781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erlab051257814081”,加入依拉勃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依拉勃大家庭中的一员。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风琴路118号(215334) 电话:0512-5781 4081 传真:0512-5781 4082 公司网址: www.erlab.com.cnE-mail:sales.china@erlab.com.cn 【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是法国依拉勃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自2004年进入中国,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实验室工作环境,保护实验室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拉勃为您的实验提供安全节能解决方案,共分为三种产品:高处理量净气型通风柜(传统外排通风柜的绿色替代产品),桌上型净气型通风柜(针对实验台面上的化学操作的安全防护柜),净气型储药柜(拥有强大的过滤效率,并完全过滤实验室的化学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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