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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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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相关的资讯

  • 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更具有针对性。《计划》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沙拉、凉拌菜、生食水产品、鲜榨果蔬汁、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盒饭等高风险食品和餐盒、一次性筷子、集中消毒餐具等餐饮具进行重点抽检,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二是更具有科学性。《计划》的抽检内容,是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食物中毒报告及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评估和综合评价确定的。三是更具可操作性。《计划》将国家统一要求与各省实际情况相结合,既包括全国必检的品种,也包括各省(区、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选择的可选品种和自行安排的抽检品种。  《计划》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国家局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组织开展相关绩效评估。
  • 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将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包抽检任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规范》指出,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规范》明确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附: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 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     3.项目绩效自评要求
  • 乳品被增为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必检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安全监管。  通知指出,将乳品增加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必检项目。各地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方案,确保乳品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频次。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将乳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 建立健全乳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餐饮服务违法违规经营者 建立健全问题乳品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二)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三)复检定义。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四)异议定义。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五)办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二、复检工作规范(一)复检申请。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提交复检申请。在食品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申请复检时被抽样单位应和标称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被抽样单位为食品经营环节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以及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二)复检申请所需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不予复检的情形。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四)复检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复检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情况及时通报给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视为受理复检申请。(五)确定复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摇号系统随机选定符合要求的复检机构,出具复检委托函,并通知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确实无法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复检机构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复检:1.工作繁重、人员请假休假;2.仪器设备损坏,且无法提供合理合法证据;3.不接受初检机构进入实验室观察复检过程;4.无法提供不确定度;5.其他不正当理由。复检机构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复检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复检机构资质。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不得接受复检申请。(六)备份样品交接。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复检备份样品完好,样品移交时,应当保证运输和交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复检备份样品的送达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统一的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可以拒绝接收复检的备份样品,并及时报告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七)复检费用。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用由省内相关复检机构协商制定。复检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八)复检方法。复检应当采用与初检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观察过程中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建立复检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估作业指导书。对于定量检验方法应计算并给出结果及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值,在做出复检结论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复检报告应包括质量控制方式及质量控制结果。食品复检报告应当明确复检结果与食品限量标准的符合性以及与初检结果一致性。(九)复检时限。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书面送达复检报告,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专项调查。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初检机构应分析原因,并向任务委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开展专项调查。(十一)复检存档材料。1.复检申请书;2.复检受理函;3.复检委托函;4.备样调取函;5.复检报告;6.复检受理函及复检报告邮寄凭证;7.企业标准(如使用)。三、异议工作规范(一)异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监督抽检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异议申请所需材料。1.异议处理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8.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异议申请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三)异议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异议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异议申请。(四)异议办理时限。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五)异议核查。异议审核涉及多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异议审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异议回复需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及时将异议回复书面送达申请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议调查结果为最终结论。(六)专项调查。异议被认可的(假冒异议除外),承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需分析原因,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假冒产品异议被认可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查清源头,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七)异议存档材料。1.异议受理函;2.异议回复函;3.异议受理函及回复函邮寄凭证;4.协查函;5.属地监管部门调查情况;6.检验机构情况说明;7.专家会商意见;8.其他调查材料。其中第一至三项为必保存材料,第四至八项为实际异议调查过程可能产生的佐证材料。四、其他事项(一)在线申请。复检和异议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再次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在线申请相关指导工作。(二)系统填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复检和异议工作,应当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中登记、填报和审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结果、下载复检报告或异议答复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办理复检和异议。如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与申请人沟通,取得申请人同意。(三)档案保存。复检和异议办理过程档案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扫描档案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存两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复检异议办理记录及告知申请人,短信发送记录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留两年。(四)信息发布。复检和异议办理完成之前,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原则上不发布。节令性食品、存在高风险隐患食品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2〕25号)要求执行。(五)解释与施行。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按照本规范执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样品真实性等异议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附件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特申请复检。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复检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复检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联系人: 电话:地址: 传真:附件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采样过程/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样品真实性 存在异议,特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情况说明如下:(可附页)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艺配方、生产记录等)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企业标准(如产品使用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异议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件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No.(申请人) :你单位的异议复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抽样单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o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o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o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o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o 其他特此函告。(受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No.(复检机构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接到 提出的复检申请,对样品编号为 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我局委托你单位作为复检机构,样品信息详见初检检验报告。请你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检申请,并告知我局。你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如受理该复检委托,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复检工作。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复检报告。特此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No.:□生产□经营的 食品,经你单位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同意接受复检申请人的复检申请。请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特此告知。复检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 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   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  (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五)审核人、校核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解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二)对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的能力   (五)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的能力   (六)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质量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验能力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的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并保持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检验人负责制度和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等。  第三十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其在检验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与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检验活动   (二)超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监督性食品检验工作   (三)其他有损于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方对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展食品检验科研工作,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和处置。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部门的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按照本机构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机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抽取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的样品。根据需要,可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检验活动所需的样品保藏、运输与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保证人身健康和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有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四十七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四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专人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对检验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考核、能力验证、委托检验任务质量分析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适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工作,帮助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水平。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部门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检测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测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预处理、初始试验、条件试验和最后测定等操作过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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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49批次餐饮食品 43批次合格
    10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1年第36期食品抽检信息。本次抽检的餐饮食品主要为小麦粉制品(自制)、花生及其制品(餐饮)、酱腌菜(餐饮)、米面及其制品、淀粉制品(餐饮)、肉制品(餐饮)、餐饮具。共抽检餐饮食品样品49批次,其中6批次不合格、43批次合格。产品合格信息见下表。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 食品安全宣传周 | 勤邦快速检测溯源技术保障网络餐饮安全
    网络餐饮发展迅速,周六日网络订餐人数高于工作日,网络餐饮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日常饮食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网络餐饮安全关系到每位订餐者健康。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中国科协主题日活动中,来自中国农大、勤邦生物、麦当劳、沃尔玛、饿了么、京东的相关负责人共同探讨网络餐饮和网售食品的安全问题和解决方案。7月20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中国科协主题日活动--网络餐饮与网售食品产业链安全与健康发展论坛在中国科学技术馆举办,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络订餐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等餐饮产业链参与者共同探讨如何保障网络餐饮安全与健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管司范学慧副司长解读了今年1月份实施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对网络订餐平台提出了“五个责任、五个确保”的明确要求,网络订餐平台要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入网餐饮经营提供者的许可证、经营场所进行审核,确保餐饮经营者的信息真实有效;对经营者的操作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确保线上线下同质;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确保配送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国家市监总局范学慧副司长解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饿了么副总裁兼首席食品安全官王三虎分享了网络订餐发展情况,近年来网络餐饮发展迅速,去年网络餐饮营业额超过2000亿元,周六日网络订餐人数超过工作日,网络餐饮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日常饮食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网络餐饮安全关系到每位订餐者健康。网络餐饮安全的关键是原料的安全和加工过程的卫生,勤邦生物总经理万宇平分享了餐饮原材料和餐饮具快速检测解决方案。快速检测成本低、操作简单,适合现场快速抽检,为餐饮门店进货查验和网络订餐平台监督抽检提供了技术手段。勤邦生物总经理万宇平:快速检测技术帮助订餐平台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移动检测车和便携式检测箱可作为网络订餐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流动监测的载体,配备物联网检测设备,将检测结果实时对接到订餐平台进行公示,及时发现违法和超标问题,同时给消费者下单提供参考。圆桌论坛主题为“互联网+”时代产业的责任:安全与健康并行,由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罗云波教授主持,麦当劳、沃尔玛、饿了么、勤邦、京东的相关负责人同桌对话,讨论了网络餐饮和网售食品的安全问题和解决方案。 圆桌论坛从左到右依次为主持人罗云波教授、麦当劳王昉、沃尔玛严志农、饿了么王三虎、勤邦万宇平、京东王雷罗云波认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往往很多食材等到检测结果出来,要么吃完了,要么腐烂变质了;很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一周过去了还没有检测结果。快速检测的及时性在食品安全检测中有非常大的应用前景。勤邦生物总经理万宇平倡议扩大“你点我检”的覆盖范围,为消费者提供快速检测服务点,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提供通畅渠道,促进食品安全进万家,提振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信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
    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食品检验机构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  《意见》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精心编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步伐,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切实加强检验人员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0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我局组织抽检了豆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10类食品7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6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一、总体情况豆制品115批次,全部合格;保健食品103批次,全部合格;其他食品87批次,全部合格;特殊膳食食品70批次,全部合格;蜂产品50批次,全部合格;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37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19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3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二、不合格样品情况1.北京王记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鲍鱼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菜老包(南园里店)(经营者为北京贵鑫福源商贸中心)在美团外卖APP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3.北京三家店忠实蔬菜店经营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4.标称东莞市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杭琳彤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龙岩市杭琳彤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一级菜籽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5.北京通顺海燕餐饮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6.北京白天午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7.标称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香香凉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已依法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我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特此公告。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各有关承检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要求,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再利用率,省局修订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已经2023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以下简称备份样品)的处置,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备份样品,是指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且经各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可依法处置的合格备份样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类、安全高效的原则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第四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承检机构负责备份样品处置过程中的样品管理、处置、信息统计上报以及风险告知等工作。第二章 样品管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备份样品作出处置工作安排。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备份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运输、接收、标识、入库、流转、存储、保护等进行规范管理。第六条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负责保管。承检机构应当具备样品存放相应的环境设施条件,对于易碎、有特殊存储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样品安全。第七条备份样品按食用类别分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特殊食品。按检验结束后剩余保质期分为短保质期样品(3个月以内)、常规保质期样品(3个月及以上)。第三章 样品处置第八条备份样品根据食用价值、保质期限、样品价值、科研价值等可进行捐赠、销毁和单位留用等方式处置;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应常态化开展,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第九条备份样品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做销毁处置:(一)超过保质期限的;(二)易腐食用农产品;(三)出现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等情况,已失去食用价值的;(四)其他可能存在再利用风险的。第十条销毁应根据备份样品属性,做无害化方式处理,确保处置安全。根据实际需要,应留存影像资料,并做好样品相关信息、销毁情况等记录。第十一条属常规保质期备份样品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捐赠。捐赠样品应根据捐赠对象的类型和基本生活所需进行合理筛选和安排。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存在再利用风险的食品不纳入捐赠范围。对流浪动物救助基地、慈善帮扶养殖基地等作为动物饲料进行捐赠的,可按相关公益单位要求进行捐赠,扩大捐赠范围,缩短剩余保质期限要求。承检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1个月后,原则上可按规范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对合格备份样品进行捐赠。第十二条捐赠对象优先选择本单位定点扶贫、帮扶单位以及符合捐赠地区民政部门规定的福利慈善单位;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可根据安全高效原则就近捐赠等方式对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可商民政部门制定捐赠对象名录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原则上不直接对个人进行捐赠,确有需要的,捐赠单位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承检机构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第十三条捐赠方与捐赠对象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要求。可采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保障受赠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捐赠完成后,捐赠方应向捐赠对象索取捐赠书面回执。书面回执应列明样品捐赠的时间、地点以及样品的名称、状态和数量等情况,由捐赠对象加盖单位公章。捐赠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承检机构应保证捐赠样品完好,拆除抽样封条、加贴捐赠标志。第十四条对不适用捐赠、销毁等方式处置的备份样品,或因备样复测、风险监测、科普宣传或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留用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可提出申请,经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单位留用。第十五条样品运输、保管、捐赠、销毁等处置过程产生的费用,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等方式纳入抽检监测费用范围,不再另行支付。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十六条承检机构应于备份样品处置前2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见附件1、2),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第十七条承检机构负责实施备份样品处置前,应根据样品属性,妥善做好封样包装,保证样品完整安全,并在样品或者样品包装上标明“处置样品”字样(见附件3)。第十八条实施处置时,承检机构应如实告知备份样品的质量风险情况,明确食用和管理注意事项、质量责任和义务边界等。第十九条已处置的备份样品,如后续发现风险隐患,承检机构应及时召回,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条承检机构应定期对拟处置备份样品开展评估,重点排查储存是否符合条件、包装是否破损、是否涉及二次污染等,坚决防止过期、变质的食品流入捐赠等环节。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建立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留存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每年度备份样品处置情况清单,接受相关财务、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第二十二条处置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见附件4),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未按本规范对备份样品进行处置的,由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承检机构考核。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解释权归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3.食品抽检“处置样品”标识样本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附件列表: 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docx 附件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docx 附件3:食品抽检“处置样品”标识样本.docx 附件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docx
  • 中国将整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两年完成六大重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将开展的为期两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提出六项具体认为和措施,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方案》要求加快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健全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整顿,使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整顿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建立餐饮服务信息定期公告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及时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  二、突出整治重点,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堂和餐饮店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辅料,严厉查处生熟交叉污染,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行为。  三、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验,严查违法添加。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和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超越使用范围和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五、创建示范工程,强化重大保障。研究制定餐饮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积极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示范街、示范学校、示范店(点),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同时,研究制定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坚持堵疏结合,综合治理,强化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各地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全面落实各项保障制度,确保中国2010上海世博会、广东亚运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亚洲博鳌论坛等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根据方案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整顿责任,强化长效机制建设,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 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开始推荐
    关于推荐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函  食药监办食函[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高级研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现请你单位推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首批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条件  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专业范围  食品安全管理、法学、公共卫生、医学、食品检验检测、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等专业。  三、推荐人数  每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0名。  四、其他  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9日前将所推荐的专家名单(见附件1)和专家推荐材料(见附件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学硕  电 话:010-67095899  传 真:010-67095880  地 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  附件:1.推荐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rar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推荐表.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最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糕点、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酒类、肉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豆制品、蛋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饼干共19类食品391批次进行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103批次,不合格2;糕点41批次,不合格1;蔬菜制品8批次,不合格1;粮食加工品92批次、饮料39批次、酒类29批次、肉制品16批次、餐饮食品9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9批次、方便食品8批次、水产制品8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6批次、乳制品6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5批次、糖果制品4批次、豆制品3批次、蛋制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饼干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天门市红丽商贸销售的标称湖北娇相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蛋黄酥(紫薯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陵百货店销售的Q香蕉( SC ) ,噻虫嗪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三)掇刀区惠民菜场邓德芳(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黄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仙桃市粤客隆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豆邦休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金球(孜然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武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1.风险解析.pdf   2.食品抽检合格-20230412.pdf 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412.pdf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2月24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乳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建立健全乳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并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通知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乳品采购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乳品(包括含乳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相关采购清单、进货票据等 是否如实记录乳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是否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乳品使用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按规定贮存乳品,是否在使用乳品前进行必要检查,是否在乳品中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  通知指出,将乳品增加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必检项目。各地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方案,确保乳品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频次。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乳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力度。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将乳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
  • 食药监局确保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近日在调研检查北京市国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期间强调,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全力保障新中国成立60周年相关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邵明立要求,国庆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各地要在大型活动中派驻食品安全监督人员进驻现场,配备现场食品安全快速监测设备,加强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入分析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做好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各地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毫不松懈,督促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当好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别是旅游景点周边、城乡接合部的农家乐、小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食品和食品原料查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依法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 400万!2022年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GDTZ220406项目名称:2022年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0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食用农产品、餐饮、专项抽检任务):合同包预算金额:1,97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食用农产品、餐饮、专项抽检任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1,97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止合同包2(生产小作坊及流通环节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合同包预算金额:2,03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生产小作坊及流通环节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2,03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 规范餐饮食品添加剂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新规啦!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公告如下: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GB 31654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 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 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避免受到污染。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六、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倡导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2日
  • 食品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为及时掌握全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及早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科学、有效地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本期方案针对餐饮服务环节食源性疾病频发的特点,对于全国18个省(区、市)餐饮服务环节凉拌菜和5个省(区、市)生食水产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中可能污染的主要病原微生物开展全程调查与评价,调查范围包括清洗后的食品原料、加工工具、餐饮具及制成品等。通过开展本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有助于进一步获取我国餐饮服务环节有关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污染状况的关键基础数据,有利于分析相关关键控制因子和环节,为及时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方案》要求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调查方案、统一调查指标、统一检测方法”的要求,以科学严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及三大突出问题
    2021年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808640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42412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34%,较2020年同期上升0.23个百分点。其中,第二季度抽检不合格率为2.36%。   从食品抽样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1.06%、1.19%、1.44%、0.32%、0.21%,均低于总体不合格率。与2020年同期相比,水产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等20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等13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分别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37.29%、19.01%、15.21%;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9.70%;有机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8.40%;重金属元素等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6.31%。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严格控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并公布信息。   特此通告。
  •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1年7月4日消息,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时两年时间,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认定、再评价、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予以认定,并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再评价情况,每两年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申请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是指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项目初步筛查的检测手段。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坚持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工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审评专家主审负责制进行技术审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工作。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和样品并做出说明 提供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审评专家根据所申请快速检测方法的特性,提出技术参数验证试验方案。技术审评应在3个月内完成。  (三)根据审评专家的验证方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指定相应检验机构进行验证试验。验证试验应在3个月内完成。  (四)审评专家根据验证试验的结果,对申请的快速检测方法的技术参数等进行审评,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五)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审评专家提交的书面专家意见提出技术审评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未通过审查、审评和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的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应当定型并通过鉴定,该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   (三)申请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第八条 申请认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相关鉴定证书或技术证明材料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检测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有关部门提供的与申请方法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环境评价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七)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申请表的电子版本及申请方法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样品六台(套)。  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评专家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中选取,除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审评工作   (三)本人不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相关企业任职和兼职。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机构人员和直接参与方法研究的人员,以及有可能对审评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审评。  第十一条 技术审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方法技术性能(如重现性、再现性、灵敏度和稳定性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指标   (二)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是否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结构是否合理,性能是否稳定,是否有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其他专家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作出相应答复或重新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第三章 再评价  第十三条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再评价。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对每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认定方法生产情况报告》、《认定方法使用情况报告》和《认定方法投诉及处置情况报告》等再评价材料报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每年本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中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认定满两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再评价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再评价报告,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重大技术或生产质量等问题的认定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停止使用,并向申请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方法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  (一)方法申请人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的   (二)方法申请人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认定方法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四)申请人或其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其已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情节严重的,将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审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验证试验人员应严格保护申请认定方法的技术秘密。在审评工作中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对申请认定方法作出错误鉴定的,或者剽窃、泄露申请认定方法中技术秘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700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
    项目编号:TC229H0AK 项目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 预算金额(元):7000000 最高限价(元):1280000,1072000,1077000,1124000,850000,810000,787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一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128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兵团区域中央转移支付(国抽)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500批次),以及全兵团辖区保健食品专项抽检(50批次),合计550批次。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二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1072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四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140批次),第一、二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365批次),以及第一、二师专项抽检(64批次),合计569批次。 备注: 标项三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三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1077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九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85批次),第五、七、十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445批次),以及第五、七、十师专项抽检(40批次),合计570批次。 备注: 标项四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四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1124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十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120批次),第六、十三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380批次),以及第六、十三师专项抽检(70批次),合计570批次;承担兵团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产品评价任务25批次。 备注: 标项五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五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85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五、十一、十二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237批次),第四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70批次),以及第四师专项抽检(44批次),合计451批次。 备注: 标项六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六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81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十三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68批次),第八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300批次),以及第八师专项抽检(63批次),合计431批次。 备注: 标项七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七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787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三、十四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340批次),以及第三、九、十二、十四师专项抽检(79批次),合计419批次。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3、4、5、6、7,合同签订之日至2022年12月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2023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2902批次,不合格1119批次,监督抽检总体不合格率为1.78%。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从抽检食品品种来看,居民消费量较大的乳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12%、0.21%、0.84%、4.11%、0.66%。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来看,占抽检不合格样品总量较高的项目分别为:农药残留超标36.84%、微生物污染14.04%、重金属等元素污染12.04%、兽药残留超标11.64%、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10.75%、质量指标不达标8.67%。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具体抽检信息可在其政府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查询。   特此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序号食品种类样品抽检数量/批次合格样品数量/批次不合格样品数量/批次样品不合格率1粮食加工品52135202110.21%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0423022200.66%3调味品32843268160.49%4肉制品28662842240.84%5乳制品1621161920.12%6饮料24332415180.74%7方便食品1029102720.19%8饼干15621551110.70%9罐头3383380010冷冻饮品13913810.72%11速冻食品1349134360.44%12薯类和膨化食品67967810.15%13糖果制品2135213050.23%14茶叶及相关制品81080910.12%15酒类2187218250.23%16蔬菜制品14841442422.83%17水果制品14991466332.20%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4271408191.33%19蛋制品25625600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565511.79%21食糖56555961.06%22水产制品52551871.33%23淀粉及淀粉制品83983360.72%24糕点25992565341.31%25豆制品68368120.29%26蜂产品1171170027保健食品50350120.40%28特殊膳食食品5353002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0100030婴幼儿配方食品2932930031餐饮食品614459921522.47%32食品添加剂1491490033食用农产品16833161426914.11%34其他食品18017910.56%总计629026178311191.78%
  • 食药监局聘108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程序》的规定,经有关单位推荐并经初步遴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聘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食品检验检测组)108名,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12年4月5日。如对公示名单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2194)或邮箱(caobf@sfda.gov.cn)向我局反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人选名单编号姓名专业职称所在单位1丁 宏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丁丽霞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药学会3万益群分析化学教 授南昌大学分析测试中心4王 红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5王 强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6王乐凯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7王钢力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8王竹天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9王丽霞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10王佑春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1王知坚分析化学副主任药师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2王周平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江南大学食品学院13王哲民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天水市药品检验所14王富华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15王德良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6王颜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17元晓梅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孔德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19石彦国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哈尔滨商业大学食品工程学院20卢日刚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1丘明明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2朱 斌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3朱小红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4刘文杰食品检验检测副教授塔里木大学25刘向红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6刘秀梅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27刘艳琴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8许乾丽分析化学主任药师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9孙江华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30芮 菁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天津市药品检验所31严卫星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32杜 兴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甘肃省药品检验所33杜昱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34杜雅正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35李 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36李 红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37李 波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8李凤琴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39李建国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40李铁柱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41李晨辉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42李淑娟分析化学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43杨振泉食品检验检测副教授扬州大学旅游烹饪(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44杨晓东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5杨晓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46吴永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47宋宁宁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技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48宋全厚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9宋京都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甘肃省药检所50张 岩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51张庆生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2张春艳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53张俭波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54张晓明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甘肃省药品检验所55张海防分析化学副主任中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56陆敏仪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57陈丽霞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8陈赞民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59林 兰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0罗 轶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61罗小玲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62罗金文分析化学副主任药师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63罗瑞峰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64郑玉山分析化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65郑福平分析化学教 授北京工商大学66孟祥晨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东北农业大学67赵 庄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68赵雪梅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69郝家勇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70侯如燕仪器分析副教授安徽农业大学71姜 荷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72姚卫蓉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江南大学73贺亚玲公共卫生主任药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4贾志忍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75钱 和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江南大学76徐 飞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7徐国兵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8徐晓枫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技师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9高 磊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80高志贤公共卫生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监测中心)81高春平分析化学高级工程师石家庄开发区达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2唐 宏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83涂顺明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84陶巧凤分析化学主任药师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5黄 瑛公共卫生主任药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6黄丽丹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7黄继荣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88曹 进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89曹晓云分析化学主任药师天津市药品检验所90崔生辉食品检验检测副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91蒋明廉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92嵇 杨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93程劲松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4程奇珍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95鲁秋红分析化学主任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96曾祥林食品检验检测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97谢 勇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实验师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98谢 鹏食品检验检测主任医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99靳 烨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学院100路 勇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101蔡姗英分析化学主任药师海南省药品检验所102漆小泉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103谭正林食品检验检测副教授湖北经济学院104谯斌宗公共卫生副主任技师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105熊正河食品检验检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06薛 毅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107戴向东食品检验检测副主任药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108魏益民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 天津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提出将开展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工作方面,《计划》明确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天津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和“天津溯源”微信程序,逐步将非冷链进口食品纳入平台管理,做好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上传。  在“一老一小”相关食品的安全监管方面,《计划》提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要达到75%以上;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实现年度全覆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不低于生产企业总数的20%。  校园食品安全方面,《计划》强调,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90%以上。  餐饮服务企业管理方面,《计划》鼓励餐饮服务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规范大众餐饮服务,实行外卖餐食封签,并提出将持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随机查餐厅”活动,实行“红黑榜”公示制度。  监管治理和法规完善方面,《计划》明确,全年要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34万批次,达到5.3批次/千人;国家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国家级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置率均要达到100%;加快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立法进度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制定使用相关法规相关条款“处罚到人”的指导意见;针对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等问题,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检方法研究制定工作,开展食品快检评价和验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 2016上海食品安全白皮书发布:抽检强度超10.5件每千人
    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四有两责”,全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牵头制定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 强化全程监管、科学监管,形成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和基层综合执法组成的监管体系 突出综合治理,开展无证食品生产经营与网络食品经营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项整治 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创新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刚过去的2016年,上海各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3%,较前一年提高 0.3个百分点 共报告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7起,中毒人数229人(无死亡),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为0.95例/10万人口,继续保持在2011年以来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不高于1例/10万人口的较低水平。这一年,全市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继续保持有序、可控、稳中向好的态势。  值此新春前夕,由上海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编制的《2016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食品安全白皮书)》正式出炉,并授权本报独家首发。这已是本市连续6年向社会公开发布食品安全白皮书。  “外援”撑起“流通城”  受资源、环境等客观条件约束,不少城市的食品供给对外依赖程度较高,导致食品产业链过长,一旦某个环节信息缺失,食品“身世”就会模糊,对食品安全监管造成挑战。  上海就是上述城市类型中的典型:2016年全市食用农产品总消费量2250万吨左右,其中72%要靠外省市供应才能满足 全年消费约330万吨猪肉,也有75%来自外省市。  同时,还有大量食品为“舶来品”。2016年,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多达16万批次、重435万吨,批次和重量分别比2015年增加了10.34%和9.73%,比2011年更是分别增加了60.48%和1.13倍。  各类“舶来品”中,肉类、食用植物油、乳制品是2016年上海口岸进口量最大的三类食品,分别进口了113.58万吨、69万吨和67万吨,相比2015年分别增加了55.13%、29.5%和6.28%。  近年来呈现缩减态势的地产主要食用农产品供应量,进一步加剧了上海食品供给对外依赖的程度。2016年,上海地产蔬菜274.8万吨,产量比2011年减少了21.71% 地产水产品15.3万吨,比2011年减少了4.49% 250万头的生猪产量,则为近六年最低谷,比产量为峰值的2014年减少40.2万头。  与此同时,上海本地的规模农产品批发市场也在减少,变得相对集中,从2014年的50 个减少到2015年的38个,2016年只剩35个,其年批发交易的粮食、肉类、禽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各类食用农产品的重量从2014年的1500 万吨左右减少到2016年的1100万吨左右,对全市消费总量的贡献率从2014年的70%下降到2016年的49%。  这意味着,除了批发市场,更多食品开始通过电商、超市、产地直营店等流通环节进入上海的千家万户。这种日益依赖“外援”、流通环节越来越多的食品消费和产业结构,已使上海成为一座名副其实的食品“流通城”。  农产品批发市场只是食品“流通城”庞大食品流通产业的一部分,整个产业究竟有多庞大?  截至2016年底,上海共有约25.1万张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多达187790张,占总量的74.8%,是60742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3.09倍、1800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104.33倍。和5年前相比,上海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的规模已经增长了88.23%,食品流通许可证占全市相关有效许可证总量的比重增加了17.9个百分点。毋庸置疑,食品流通经营者已经成为上海食品及相关产业的中流砥柱。  如果食品流通业是上海食品及相关产业的主力,那么零售业就是主力中的主力。2016 年,本市从事批发、零售、兼营批发零售的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分别为44805户、125887户和17098户。其中,零售商户占到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总数的 67.04%。食品零售业态的活跃,反映出居民个人食品消费的热情,印证了上海作为一座食品“流通城”的活力。  食品流通业的热闹,并未“冲淡”整个行业的质量。2016年,上海97651户食品流通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按违法情况进行分级管理:无违法记录的,认定为一类企业 有轻微违法记录的,认定为二类企业 有一般违法记录的,认定为三类企业 有严重违法记录的,认定为四类企业。结果,90.4%的企业被评为一类,在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数量同比增加了9.15%的基础上,一类企业占比仍能保持在九成以上,说明食品流通产业总体的守法水平在不断提高。  产业减量换质量  和食品流通业的繁荣相比,上海的食品生产业近年进入了“减量期”——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9年减少,从2010年底的2210家减少到2016年底的1487家,减少了近三分之一。  上海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也呈逐年减少趋势。2016年,上海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别只有158家和552家,比2014年分别减少了10家和12家。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数量的减少,背后主要原因在于监管力度加大。2016年,全市相关监管部门共注销或吊销14147张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证照,约占2015年全市有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数量的6%。  数量减少并非坏事,企业数量合理减少,是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换来的是整个产业质量的提升。尽管受到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但上海2016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有280家,占总数的18.8%。统计口径换成年产值,规模型食品生产企业比重增加的事实依旧明显:2016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有311家,占总数的20.9%。和2011年比,上海规模型食品生产企业的比重提高了10.5个百分点。换句话说,仅用了5年发展,就有100多家上海食品生产企业成功跻身“2000万元产值俱乐部”。  从“一味求多”的粗放式发展,转向内涵扩大再生产,上海食品产业正走向良性循环。虽然眼下,还有81.2%和79.1%的食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和年产值不到2000万元,处于“小、散、弱”状态,但已经开始加快向“大、集、优”转变的步伐。从量化分级管理的结果来看,2016年有29.9%的上海食品生产企业达到A级,A级企业的比例比2015年多了7.6% 11.6%的食品生产企业为C级,C级企业的比例比2015年少了5.5%,为2010年以来食品生产企业获“差评”比例最低的一年,和“差评”企业占比最多的2011年相比,2016年C级企业的比例足足少了14.7个百分点。  同样,餐饮服务业也在经历转型后的升级。截至2016年底,上海共有60742户餐饮服务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公共餐饮单位43446户、食堂13286户、现制现售3524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272 户、中央厨房145户。和2014年相比,上海持证餐饮服务单位数量减少了7.79%,是近6年来的第三低位。其中,以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为主的公共餐饮单位衰退最明显,其数量从2014年的48969户减少到了2016年的43446户,有5523户持证公共餐饮单位在两年内退出了市场。  借市场之手,淘汰一批低水平从业者,餐饮服务业正逐步走向规范。和2015年相比,2016年上海持证的中型饭店、小型饭店分别增加了120户、6620户,达到7311户、14690户 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在内的其他更小规模的持证公共餐饮服务单位减少了5949户,为19281户。这些数据直观地说明,不少小规模餐饮服务单位正在快速成长,扩展规模。  与此同时,2016年上海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结果显示,等级为A的餐饮服务单位有18846户,占被实施评定餐饮服务单位(57658户)的比重比2015年多了3% 仅有2.5%的餐饮服务单位被评定为C级,为近6年来最少的。这意味着,多达三四千户的中下水平餐饮服务单位经过一年改进,水平已经步入行业上游。  严查守住安全线  参照国际经验,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是考量一座城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2016年上海共报告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7起,中毒人数229人(无死亡),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为0.95例/10万人口,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10年前相比,2016年上海报告发生的集体性食物中毒减少了26起、中毒人数减少了75.03%、发生率下降了81.55%。追溯到本世纪初,上海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约在10例/10万人口 2005年后控制在6例/10万人口以下 2010年后已经控制在1例/10万人口以下。  从中毒发生时间分析,2016年上海集体性食物中毒高峰主要发生在夏季,7起食物中毒中,3起发生在6月、2起发生在8月,此外2起分别发生在3月和5月。从肇事单位分析,7起食物中毒中,学校食堂、企业食堂和公共餐饮服务单位各引发2 起,另有1起由无证餐饮单位引起。按发生原因分析,主要问题出在生熟容器交叉污染且餐具消毒不严致使菜肴受致病菌污染,7起食物中毒中有5起因此事发,另外2起分别由隔夜菜肴受到污染且未彻底加热、从业人员带菌操作导致。  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的持续低走,得益于上海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最严格的监管。其中,监督性抽检是日常监管中的一项重要手段。据统计,2016年全市共监督抽检各类食品样品198630件,合格195653件,合格率为98.5%,同比提高0.3% 快速检测152.1万项次,快速检测筛检阳性率为0.75%,同比降低0.15%。上海的食品监督抽检强度已超过10.5件/千人,超过了欧美城市的平均水平。  尽管食品监督抽检总体合格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但个别环节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本市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最低,2016年为94.6%,而其他环节合格率均不低于98.5%,这已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自2010年以来连续7年低于95%,也是连续7年在各环节中垫底。  2016年,上海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餐饮具、色拉、糕点等环节及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是糕点、熟肉制品等产品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是食用农产品、火锅底料中检出非食用物质 四是食用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量和重金属含量超标。  各环节中,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最高,2016年分别为99.9% 和99.5%,两者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连续7年保持在99%以上。从主要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情况看,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保持较高水平,但市场销售的部分食用农产品检出禁用农药或限用农药超标,如茶叶中的三氯杀螨醇、蔬菜中的毒死蜱 检出禁用兽药和限用兽药超标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如水产品中的硝基呋喃、氯霉素和禽畜肉中的磺胺等。  从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情况看,不合格情况主要有四:一是部分进口食品含有我国未予准入的动植物源性成分 二是部分进口食品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含量超出国家标准 三是中文标签符合性抽检不符合要求,标签内容不规范 四是感官检验不合格,主要包括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霉变、胖听等。  2016年,上海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两大环节的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1%和98.5%,比2015年分别提高了1.3%和1%,均达到近6年来的最高水平。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涉及三类:一是豆制品、复合调味料等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二是酱腌菜等食品中的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三是酒类等食品中的酒精度等理化指标不合格。  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涉及两类:一是熟肉制品等食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是市售水产品检出禁用药物及渔药残留量超标。  跨前一步降风险  维护食品安全,只有跨前一步、防患于未然,才能从根本上把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从2011年起,由市食药安办协调,市食药监、质量技监、工商、卫生、经信委、商务委、粮食局等部门共同配合,统一制定了本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为客观反映上海各类食品安全的状况和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提供重要依据,上海已在全市16个区设置了600个固定监测采样点和若干临时监测采样点,数量为2010年的6倍左右,从而将风险监测在本市食品供应主渠道的覆盖面提高至95%,主要食品种类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在此基础上,上海2016年共监测32大类13222件食品,涉及380项指标、41.1万项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3%,同比上升0.3%,为近11年来的最高水平。  监测发现,乳制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5大类食品的合格率达到100%。其中,特殊膳食食品的合格率比2015年提高了1.5% 2015年合格率为100%的蜂产品、食品添加剂则在2016年出现下滑,合格率分别为 98.4%、98.7%。  风险监测合格率在2016年大幅提升的,还有餐饮食品、水产制品,合格率为99.6% (同比提高11.8%)、95%(同比提高4.8%)。不过,即使提升幅度很大,可水产制品的合格率仍在32大类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食品中排倒数第二。其他风险监测合格率相对较低的食品为食用农产品(合格率为93.7%)、糕点(96.3%)、蔬菜制品(96.9%)。  这些风险监测合格率偏低的食品,主要问题出在:部分养殖水产品仍检出禁用渔药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 部分海水蟹中检出重金属污染 部分禽肉产品中检出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部分加工食品和餐饮即食食品中检出指示菌超标。  除了主要类别的食品,上海还针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2016年共实施了15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涉及《市售坚果中酸败状况、铅镉污染状况及暴露评估》、《现制珍珠奶茶安全性的应急风险评估》、《餐饮自制蛋糕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应急风险评估》、《食品中放射性元素的风险评估》、《市售蔬菜、肉类和水产品的应急风险评估》等。  群防共治更专业  2016年,上海监管部门继续恪守“四个最严”的要求,以错时监管、飞行检查为主要手段,开展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共计45.9万户次,发现问题企业4.9万户次并予整改和处罚,同比上升58.1%。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各区、各监管部门密切配合,以突出问题为导向,联合执法,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等18项专项整治。  “重拳”之下,全市共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7240起,同比下降19.4% 罚没款金额16300.1万元,同比增加131.6%。本市公安部门侦破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15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0人,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129 人,法院一审判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人数63人。  据分析,2016年本市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违禁加工食品和假冒合格食品现象仍然存在,如重新加工销售过期食品、用低档酒冒充高档酒等。二是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加工小龙虾、麻辣烫、牛肉汤等过程中违法添加罂粟壳,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西布曲明成分等。三是跨区域、网络化作案趋势明显,犯罪团伙将“产、运、囤、销”等环节分离,跨区域实施,加大了案件查处难度。  高压监管下,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被曝光,一批低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被淘汰,百姓对于上海食品安全环境的信心逐步回升。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首次发布的《上海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83.5%的市民认为上海2016年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很安全”或“比较安全”,同比上升15.6个百分点。对于“未来一年内上海市食品安全形势”,84.7%的市民认为会“很好”或“较好”。此外,还有82%的市民认可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在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这项工作上,市民支持度高达99.8分。  对食品安全现状的信任,很大程度上源自对食品安全情况的认知。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发布的《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得分为80.2分,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已连续6年高于 80分。目前,市民最担心的3个食品安全问题依次为:“出售病死牲畜肉”、“变质食品”、“蔬菜中农药残留” 市民最希望了解的4个食品安全知识分别是: “食品营养”、“食品选购”、“食品储存”和“食品添加剂”。  认知程度的加深,还增加了市民监督食品安全问题的积极性。调查反映,94.1%参与调查的市民“很关注”和“关注”食品安全。他们认为,最应该加强重点监管的三个环节分别是:“环境污染的整治”、“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最有效的三种监管措施分别是:“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者”、“曝光典型案件”。  不仅积极,更多市民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上显得十分专业。调查反映,有61.7%、 58.8%、52%的市民分别认为“对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个人给予奖励”、“广泛公布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渠道”、“建立举报追溯和责任机制”是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最有效的三种措施。2016年,上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接到食品类投诉、举报和咨询106942件,同比增加28.2%,其中的举报案件查实率高达61.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年落实的有奖举报件为672件,奖励金额76.63万元。
  • 拟聘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公示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程序》的规定,经有关单位推荐并经严格遴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聘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89名,其中管理组专家34名 应急组专家36名 法律组专家19名,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12年8月26日。如对公示名单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2194)或邮箱(caobf@sfda.gov.cn)向我局反映。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管理组)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应急组)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法律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管理组)编 号姓 名专 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1马 莺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哈尔滨工业大学2王 玉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兰州大学3王宝明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国家行政学院4王海燕食品安全管理高级工程师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王 硕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天津科技大学6王 键公共卫生教 授国家行政学院7包大跃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员中国食品安全与营养信息中心8毕 阳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甘肃农业大学9刘四新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海南大学10刘静波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吉林大学11江连洲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东北农业大学12孙远明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华南农业大学13杜子平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天津科技大学14李 勤食品安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15杨具田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西北民族大学16杨明亮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湖北省卫生厅17杨 柳食品安全管理高级经济师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18邱霈恩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国家行政学院19陈君石食品安全管理院 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陈欣乐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1林 洪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中国海洋大学22罗小刚食品安全管理高级工程师贵州省人民政府参事23周玉村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4周 波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沈阳医学院25赵同刚公共卫生兼职教授中国卫生监督协会26耿 越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山东师范大学27聂永丰公共卫生教 授清华大学28徐文龙公共卫生教授级高工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29陶 华公共卫生教授级高工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30董海洲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山东农业大学31曾庆孝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华南理工大学32靳晓梅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33熊 敏公共卫生教 授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34穆源浦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应急组)编 号姓 名专 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1马玉霞公共卫生教 授河北医科大学2马 彦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王玉燕公共卫生主任医师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王齐田医 学主任医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5王顺芝食品检验检测高级工程师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6王振林公共卫生教 授西安交通大学7王 慧医 学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8申志新食品检验检测主任技师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冯礼明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刘 娅公共卫生教 授吉林大学11刘雅娟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吉林大学12刘 颖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哈尔滨商业大学13孙秀发公共卫生教 授华中科技大学14苏宜香医 学教 授中山大学15苏诚玉公共卫生主任技师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6李 凡医 学教 授吉林大学17李彩莲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8杨建军公共卫生教 授宁夏医科大学19杨 斌公共卫生主任医师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杨勤德公共卫生主任技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吴清平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员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22何 涛公共卫生高级经济师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23张永慧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罗 琼公共卫生教 授武汉大学25岳田利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6周 玉公共卫生教 授吉林大学27周景洋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8晋玉霞公共卫生高级实验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29徐明生食品安全管理教 授江西农业大学30徐贵发医 学教 授山东大学31殷文政公共卫生教 授内蒙古农业大学32戚积宏食品安全管理主任医师辽宁省卫生监督所33梁建宁公共卫生主任医师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34梁爱华公共卫生教 授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35程晓华公共卫生主任技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6谢勇明食品检验检测教 授南昌大学  附件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法律组)编 号姓 名专 业职务/职称所在单位1王霁虹法 学律 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2邓世豹法 学教 授广东省商学院3刘云亮法 学教 授海南大学4刘仁文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5刘正东法 学律 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6刘 峰法 学律 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7江 敏法 学律 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8李 菡法 学律 师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9杨小军法 学教 授国家行政学院10张宏久法 学律 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1张 盈法 学律 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12陈 甦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13周汉华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14郑 毅法 学律 师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15荆林波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16洪 波法 学律 师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17高金波法 学律 师北京汉龙律师所18符 忠法 学律 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19渠 涛法 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 江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20批次不合格,涉及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等
    近期,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食糖、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30大类食品共1795批次,检出20批次不合格,涉及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餐饮食品3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苯甲酸及其钠盐;糕点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食用农产品1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水胺硫磷、三唑磷、阿维菌素、腐霉利、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毒死蜱、氟虫腈、氧乐果、噻虫胺和噻虫嗪;水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胭脂红;饮料5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和菌落总数。(详见附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查清产品流向、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将查实的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监督抽检合格食品信息.xls    3.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4.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5.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6.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7.饮料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 “食品安全检测车”开上街头 首次公开抽检外卖餐品
    p  本报讯(记者 张小妹)昨天,“食品安全检测车”开上街头对外卖平台的餐品进行抽检。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是由外卖平台与市食药监局联合开展的首次公开抽检外卖餐品活动,对于“问题”商户,饿了么、美团点评、百度外卖和到家美食会四家外卖平台将信息共享,并同步采取处理措施。/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b05b7f48-5e1c-452e-97da-cf4fcd28180b.jpg"//pp  昨日10点,7家店铺在“饿了么”被下单了十余种菜品,这些菜品都会被送到“食品安全检测车”进行检验。北青报记者在现场看到,抽检商户既有大董、赛百味等知名餐饮,也有“饺子馆”、“面馆”等小餐馆。抽检品类以夏季较易滋生细菌、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种类为主,包括色拉类、熟食冷荤类以及乳饮料等,共50批次。/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e126ff0c-d75d-4be6-a1c6-2b91883a6af7.jpg"//pp  在检测项目方面,色拉类检测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杆菌、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农药残留 熟食冷荤类检测项目除上述微生物指标外,还包括非法添加物三聚氰胺和瘦肉精的检测。大部分的检测都会在流动食品快检车上完成。车上配备了多台快检仪器,有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荧光增白剂分析仪、肉类水分分析仪等,有了它们,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等都可以快速筛选出,无处遁形,最快的项目30分钟内就可以得出结果。/pp  “您好,您的外卖到了,是送到这儿吗?”10点40分左右,第一份外卖送到,一位送餐员在东城区吉市口路附近停下,面对导航提示的送餐地址——一辆“食品安全检测车”,送餐员显然有些意外。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为了确保抽检的结果公正无误,不论是商户还是送餐员事先都完全不知情。/pp  第一份外卖是牛肉沙拉。工作人员接到外卖后,先进行了登记和标注,随后开始针对牛肉进行瘦肉精检测。其间,餐品陆续送到,当送餐员得知外卖是被送来检测的时候,也好奇地站在流动检测车前观看检测。/pp  对于在自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餐品和商户,负责此次抽检的饿了么平台表示将当即下线,并及时上报给监管部门,同时还会把信息同步给网络订餐平台行业自律联盟的其他成员——美团外卖、百度外卖、到家美食会。为什么不让外卖平台互相抽检?对此,饿了么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四家外卖平台有很多共同的入驻商户,为了节约检测资源,避免重复抽检,四家平台会分别负责不同的检测项目,但检测结果各平台之间“互认”,并同步采取处理措施。/pp  据介绍,首批抽检在网商户覆盖北京多个区域,今起的未来三天,流动检测车还将出现在丰台、朝阳和西城的送餐聚集区。除了饿了么开展的食品抽检,百度外卖也开展了一次性餐盒的检测,目前送检的样本已送往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预计月底可以发布检测报告。/pp /p
  • 食药局公布首批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地区名录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77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县)遴选工作。经地方推荐、专家审评、网站公示、举报核查等程序,共遴选出国家示范县85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首批国家示范县的监督和指导。要督促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国家示范县建设成效,确保示范建设活动质量和标准不走样、不滑坡 要督促其不断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法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力度,深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要督促其尽快在行政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送国家示范县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有关“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示范工程的持续支持和投入,为示范工程建设深入持续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多途径、多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示范工程建设情况,鼓励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示范工程建设 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机制和方式创新力度,使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国家示范县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继续确认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 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地区,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对在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置不及时的,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附件: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石景山区  天津市:西青区、津南区  河北省:黄骅市、沙河市、滦县、栾城县  山西省:稷山县、太原市小店区、右玉县、晋城市城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包头市青山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绥中县、营口市鲅鱼圈区  吉林省:东丰县、公主岭市、蛟河市  黑龙江省:鸡东县、宾县、铁力市、萝北县  上海市:奉贤区、长宁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京市建邺区、张家港市  浙江省:长兴县、宁波市鄞州区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歙县、天长市、和县、潜山县  江西省:玉山县、星子县、井冈山市、广昌县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荣成市、烟台市莱山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陕县、淮阳县  湖北省:谷城县、麻城市、应城市、武汉市江汉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攸县、汉寿县、益阳市资阳区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广宁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凌云县、宜州市、昭平县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长寿区、渝北区(含北部新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隆昌县、青神县、九寨沟县  贵州省:雷山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大理市、丽江市古城区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乃东县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白河县、高陵县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武威市凉州区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哈密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4月18日
  •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第五条(发挥社会组织和机构作用)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或机构可以根据食品从业人员不同类别,制订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编撰相应的参考教材和题库,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考学习。第六条(抽查考核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考核。监督抽查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和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分类别组织实施。食品从业人员分类见附件。第七条(抽查考核内容)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管理技能;(三)食品安全加工操作技能;(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知识;(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掌握的内容。第八条(抽查考核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统一监督抽查考核主要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在充分考虑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食品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基于问题导向统一开展,并提前将监督抽查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可以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现场开展。第九条(抽查考核频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或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抽取其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从业人员的比例或频率。第十条(抽查考核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开展监督抽查考核,但是食品从业人员变换岗位类别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主动申请参加考试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处理)食品从业人员经监督抽查考核未达到考纲要求的为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时无故缺考的、实施作弊的或找人替考的视为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二条(抽查考核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培训大纲和题库,运用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监督抽查考核。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四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二)食品安全总监,是指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三)食品安全员,包括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内设其他部门(如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厨师长等。(四)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是指食品原辅料采购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操作人员、餐饮具或者工用具清洗消毒人员和食品检验检测人员。第十五条(参照执行)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类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方式食品从业人员岗位主要负责人(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Ⅱ)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Ⅲ)食品生产(A)A1A2A3食品销售(B)B1B2B3餐饮服务(C)C1C2C3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D1D2D3网络平台经营(E)E1E2E3注:1.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包括:(1)食品生产(A):包括食品生产(特殊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工业化豆芽生产等。(2)食品销售(B):包括食品销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经营、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经营等。(3)餐饮服务(C):包括餐饮服务提供、单位食堂经营、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经营等;(4)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5)网络平台经营(E):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等的经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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