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仪器信息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专题为您整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相关的最新文章,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话题讨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相关的论坛

  • 【分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印发

    [table=100%][tr][td]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包括总则、计划和方案、抽样、检验、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范围、原则等,并规定了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抽样、检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规范》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td][/tr][tr][td][/td][/tr][tr][td][/td][/tr][tr][td]【相关链接】[/td][/tr][tr][td][/td][/tr][tr][td][url=http://news.sda.gov.cn/WS01/CL0055/52933.html]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url]原文连接:http://news.sda.gov.cn/WS01/CL0050/52955.html[/td][/tr][/table]

  • 【分享】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现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监督抽检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b]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b]  为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url=http://www.foodmate.net/news/guonei/2009/02/133105.html][color=#0000ff]食品安全法[/color][/url]》、《[url=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42697.html][color=#0000ff]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color][/url]》、《[url=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58651.html][color=#0000ff]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color][/url]》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共卫生专项基金的通知》(财社〔2009〕189号),制定本计划。  一、抽检内容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为各省必须抽检的品种;第二部分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原料,为限选抽检品种,各省可以从中选择5个品种开展抽检;第三部分为自选抽检品种,各省可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选择6个品种及相匹配的检验项目开展抽检。抽检频次根据各品种的时令性和季节特点有所不同,每次抽检涉及品种的抽检数量不少于100件/品种;抽检场所应尽量覆盖各种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抽检重点。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总体要求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特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省(区、市)监督抽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工作责任,完成计划任务。  (二)各抽样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抽样程序和准则购买样品,各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见附件3)开展检验工作,根据需要编写操作手册。各地应加强对参与抽检工作实施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结果准确可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三)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汇总各季度监督抽检信息,包括附件4至附件6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不合格产品公布情况等,并分别于2010年6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二、三、四季度汇总信息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1月30日前上报全年汇总信息,并按照附件7的要求报送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  (四)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各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抽检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中央补助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央补助地方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抽检工作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抽检工作的重点。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监测评价处  联 系 人:孙建平  联系电话:010-88330549  传  真:010-88370947  邮  箱:[email=sunjp@sda.gov.cn][color=#0066cc]sunjp@sda.gov.cn[/color][/email]  附件:1.[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1.rar][color=#0000ff][b]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b][/color][/url]     2.[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2.rar][color=#0000ff][b]项目检测方法对照表[/b][/color][/url]     3.[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3.rar][color=#0000ff][b]食品检验工作规范[/b][/color][/url]     4.[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4.rar][color=#0000ff][b]样品信息登记表[/b][/color][/url]     5.[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5.rar][color=#0000ff][b]样品检验结果汇总表[/b][/color][/url]     6.[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6.rar][color=#0000ff][b]不合格产品信息表[/b][/color][/url]     7.[url=http://www.sda.gov.cn/gsyjs10132/f7.rar][color=#0000ff][b]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框架[/b][/color][/url]

  • 【分享】《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予以规范。该《规范》今日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活动是指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重大活动频繁举办。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因人数多、层次高、影响大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保证重大活动餐饮安全,指导各地重大活动餐饮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规范》共6章34条,强调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监管原则,明确了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程序。根据《规范》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地食品安全监督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主要承担六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二是遴选合格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保障任务;三是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四是确保监管执法所必要的条件;五是协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根据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六是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及时报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在重大活动保障中,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承担十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建立餐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安全实施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二是与餐饮安全监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三是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报监管部门审核;四是依法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和检验管理;五是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和餐饮具清洗消毒;六是加强餐饮从业人员特殊需要培训;七是严格落实食品留样要求;八是不使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不宜提供的食品;九是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及时报告;十是配合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针对有关意见进行认真整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强化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主要承担十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建立健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制定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二是根据重大活动特点,明确主办单位应当提供的必要条件;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四是对承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更换不适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五是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六是选派监督员进行驻点监督,开展现场检查;七是开展餐饮加工制作现场检查;八是对重点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样检验;九是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并依法进行处置;十是及时对重大活动餐饮安全情况进行总结。  《规范》的出台,有利于明确重大活动相关各方的餐饮安全保障责任,依法强化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认真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全力做好重大活动餐饮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安全。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 【食品法规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号,以下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36号,以下称《规划》)发布。《决定》和《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践行《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  《决定》和《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和《规划》对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决定》和《规划》精神,作为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决定》和《规划》确定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时间安排明确、措施方法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机遇,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快监管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合理配备、不断充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合理划分和确定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切实做到监管链条不脱节、监管对象不遗漏,监管事项不缺失。  要以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社会优质检验检测资源为补充、快速检测方法和实验室确证方法相结合,加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加快推进食品检验相关参数认证扩项,力争2012年内实现地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全部更名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或者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并取得食品检验资质。到“十二五”期末,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完全满足《规划》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合力;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积极争取基层党委政府支持,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三、切实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足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许可情况;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进行许可管理,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切实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力争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的总体水平。  要认真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及其变化规律,针对危害大、风险高的品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可能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尽快建立与餐饮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加强政策支持,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效能。  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支持和鼓励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系统。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降低量化分级等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四、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公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出击,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要紧密结合餐饮服务环节的特点,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等为重点时段,以学校及其周边、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原材料采购、生食海产品和凉菜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为重点环节,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  要认真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和“潜规则”问题,主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凡是在餐饮服务环节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律没收违法所得,一律没收食品原料、相关食品和工具设备,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五、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树立依法经营、安全发展、诚信自律的理念,切实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逐人落实岗位责任。  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推动餐饮服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加快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切实强化食品安全内部管理。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大食品安全软硬件投入,不断改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主动采用HAC

  •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72号)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食372号 【发布日期】 2011-08-08 【生效日期】 2011-08-08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

  • 【转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前期征求各地、各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5个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我局对上述5个规章进行了归并整合,起草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于8月20日之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传真:010-88375603  邮箱:spyj@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643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含反馈意见表)[/url]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list][*]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31日[b]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b]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b]一、工作目标[/b]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以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动力,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b]二、工作原则[/b]  (一)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生产、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检管结合。配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聚焦舆情热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食品企业HACCP认证等情况,适时调整抽检任务;加强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商,联管联动。  (四)坚持四级联动。国家、省、市、县四级紧密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总局主要承担规模以上或产品占市场份额较大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省(区、市)局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产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市、县局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单位的抽检任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执行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鼓励地方在保障抽检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产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检任务。  [b]三、工作任[/b]务  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4个食品大类、150个食品品种、259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33.96万批次。监督抽检具体安排如下:  (一) 总局本级任务。  总局本级计划抽检2.06万批次。 [*] 1.抽检对象。主要对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检。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2)。对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葡萄酒、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品种,安排抽检一定数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舆情监测等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每月对全部已获配方注册且在售的国产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每季度对应季食用农产品、网络食品以及进口食品进行抽检,全年对总局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进行抽检,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对节令性食品进行抽检。此外,结合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抽样场所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  (二) 省(区、市)局任务。  省(区、市)局抽检48.9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22.6万批次,各省(区、市)局匹配26.3万批次。 [*]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省(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省域内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2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抽取本省(区、市)生产的食品,省(区、市)局匹配部分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的外省产品。 [*] 2.抽检时间和频次。原则上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原则上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任务匹配,各省(区、市)局可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和特色食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任务量不超过匹配任务总量的30%。同时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城市、地级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 市、县局任务。  全国各市、县局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83万批次。各市县具体任务分配由各省(区、市)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 1.抽检对象。市、县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结合实际监管需要确定,应覆盖问题多发的重点项目。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覆盖每户入场销售者。县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 3.抽检场所。市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b]四、工作要求[/b]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要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抽检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要求,随机确定抽检机构、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要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总局本级、转移支付任务及省(区、市)局匹配任务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县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并抄送总局。  (三)依法核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应当按时限逐批次向总局书面报告并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内容保持一致。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依法依规公布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一公开”,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省(区、市)局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结果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可通过数据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布,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省(区、市)局要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总局定期汇总公布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计划单列市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既可由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下达,也可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下达。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各省(区、市)局应于2019年2月18日前将省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报送至总局。  [*] 总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list]

  • 北京市集中抽检食品安全 节日食品纳入抽检范围

    市卫生局下发了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60余种食品将在未来半年多的时间内经受卫生部门抽检的"考验".学校食堂、小餐馆及农家乐等场所为此次抽检"重点关注对象".抽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抽检重点将是高风险食品、餐饮具和食品原料。包括所有的肉类、海鲜、家禽、奶制品、鸡蛋,加工过的水果和蔬菜等。此次,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以及小餐馆为抽检重点。 记者注意到,在昨日公布的详细计划中,涉及60余种食品及饮料等,大到猪牛羊肉及副产品、蛋类及豆制品食用油,小到辣椒粉、调味料、方便面等。针对学生营养餐以及社会上的快餐盒饭,检查人员还会在全市16个区县各抽取25份送检。 除日常餐饮外,节日食品也纳入了抽检范围。针对备受关注的火锅底料问题,卫生部门也专门安排了抽检时间。 另据了解,本市餐饮企业目前实行卫生量化分级,卫生情况最好的为A级,其次为B级、C级。近期卫生监督部门将全面复核已经量化分级的餐饮服务单位。

  •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93号 2011年06月3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以下称餐饮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规范餐饮安全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保障餐饮安全专家有效开展工作,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度和规划,进行重大项目评审论证时,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征询餐饮安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餐饮安全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相关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三)熟悉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了解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和聘用。聘用期为3年。  第六条 餐饮安全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咨询;   (三)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技术审评工作;  (六)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舆情分析;  (七)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增强食品安全监督信息透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见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附件1)。现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附件2),并于2011年9月20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权娅茹 联系电话:010-88330766 传 真:010-88375603 邮 箱: sfdaspxx@163.com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 【食品法规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26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一)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四)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由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对被检查单位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未经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可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餐饮服务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及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责令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  (三)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可将飞行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的公告(第一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告2011年 第98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的公告(第一批)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与公正,根据《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公告如下:  一、有机磷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  二、煎炸或烹饪用油中极性组分的快速检测  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快速检测  四、火锅底料中罂粟壳的快速检测  五、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  六、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快速检测  七、表面洁净度的快速检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的受理单位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受理要求详见该院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指南》,相关内容请登录www.nifdc.org.cn查询。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时限截至2012年2月28日。  受理单位详细联系方式如下:  单 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邮 编:100050  联系人:林兰  电 话:010-67095883  传 真:010-6709589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转帖】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食品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为及时掌握全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及早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科学、有效地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本期方案针对餐饮服务环节食源性疾病频发的特点,对于全国18个省(区、市)餐饮服务环节凉拌菜和5个省(区、市)生食水产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中可能污染的主要病原微生物开展全程调查与评价,调查范围包括清洗后的食品原料、加工工具、餐饮具及制成品等。通过开展本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有助于进一步获取我国餐饮服务环节有关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污染状况的关键基础数据,有利于分析相关关键控制因子和环节,为及时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方案》要求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调查方案、统一调查指标、统一检测方法”的要求,以科学严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时两年时间,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认定、再评价、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予以认定,并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再评价情况,每两年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申请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具体内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国食药监食372号)

  • 【分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4-01【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可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也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鼓励有合法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 【转帖】《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五个餐饮服务监管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五个餐饮服务监管规章公开征求意见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05-18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涉及餐饮服务环节相关法规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五个餐饮服务监管规章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cfs.gov.cn/cmsweb/webportal/W192/A64030221.html

  • 【转帖】关于加强国庆节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center]关于加强国庆节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504号 2009年08月18日 发布[/cente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国庆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长假期间又适逢中秋佳节,各地将组织重要庆祝活动,广大群众外出旅游、亲朋聚会等活动大量增加。为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强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早做计划安排、周密组织实施。要认真分析今年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围绕重要庆祝活动和广大群众出游、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加强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参加庆祝活动重点单位食堂的监督管理;要督促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当好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别是旅游景点周边、城乡结合部的农家乐、小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要重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查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依法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要求,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及时进行调查和取证,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四、有效应对,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根据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特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督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要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应急值守,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五、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意识。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学校、农村乡镇、旅游景点,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部门要将开展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电话:  010-68316825,010-68310909(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联系人:王柏琴 周晓星  联系电话:010-88330552,88330542  传  真:010-883756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 【转帖】国家餐饮食品安全整顿检查已启动

    从11月14日起至12月,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此前阶段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进行阶段性检查。10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确保整顿目标的实现。   阶段性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的组织机构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制订情况,切实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监管责任;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环节无证经营行为的情况;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的情况;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的情况;加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力度的情况;在餐饮服务环节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情况;2009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监督检查及抽验工作完成情况。   据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阶段性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和抽查两个步骤。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实地抽查。

  • 【分享】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涉及大量微生物检测仪器)

    国食药监食130号 2011年03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国家局组织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实施 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是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科学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为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 【分享】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三阶段监督抽检了24类食品,主要包括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乳制品、酒类、焙烤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糖果及可可制品、调味品、饮料等。从抽检的第一批47574批次样品看,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酒类等18类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超过95%,其中粮食和粮食制品、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产品等7类食品的抽检合格率超过98%,食品添加剂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微生物污染问题。涉及产品主要是粮食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饮料等,不合格问题主要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示性指标超标。二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主要涉及肉制品、酒类中的甜味剂、色素等。三是部分保健食品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指标不合格问题。主要涉及总黄酮、总皂苷、粗多糖等。以上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存在原料把控不严、操作不当、清洗消毒措施不到位、卫生条件把控不严等现象,也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全面客观反映抽检结果,指导科学理性消费,便于社会公众查询抽检信息和监督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总局改变以往仅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的方式,自2015年开始同时公布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相关抽检信息将在总局官网“食品抽检信息”专栏滚动公布。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 【分享】关于印发市县两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项目及检测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的通知鲁食药监餐函〔2010〕33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为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的要求,规范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县两级需要配备的快速检测基本项目目录(附件1)和快速检测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尽快配齐快检设备,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顺利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餐饮安全。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基本项目目录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详见:http://www.sdfda.gov.cn/article.do?operate=detail&id=2ba708d0d8-7628

  • 食药监局:排查隐患 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消息,2012年8月9~10日,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吉林省延边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表示,要全面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最近在论坛里面看到好多食品安全的帖子,讨论的最多的就是市场监管点问题,我国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严重缺失,今天看到这个新闻很是兴奋,也希望这次行动能真真切切的将我国食品市场这样一个现状进行一个大的改造,

  • 【讨论】食药监局公布餐饮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仪器装备基本标准

    国家开始对食品检测机构严格要求了,2011年4月1日食药监局对餐饮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仪器装备有了严格的规定: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食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国家局组织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实施  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是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科学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为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优化配置,提升效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从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优化配置、提升效能、有效保障、适度超前的要求,以现有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为基础,在充分发掘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快配备,尽快达标,以适应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争取支持,强化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建设,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局。

  • 【转帖】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部门同意不得转包抽检任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table][tr][td][/td][/tr][/table]  《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规范》指出,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规范》明确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size=20px]〔2024年 第16号〕[/size][/align]2024年第一季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69478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1812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36%,较2023年同期上升0.18个百分点。从抽样食品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等5大类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36%、0.37%、0.69%、0.07%、0.05%,均低于总体抽检不合格率。与上年同期相比,餐饮食品、冷冻饮品等14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但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等18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一些不合格项目占抽检不合格样品总量为:农药残留超标46.45%,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6.29%,微生物污染11.75%,有机物污染问题8.78%,兽药残留超标6.35%,质量指标不达标5.53%,重金属等污染3.50%。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下架、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特此通告。附件:2024年第一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30日[/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4/e9d9bab55357497c8fb965e79dfd428d.doc?fileName=%E9%99%84%E4%BB%B6%EF%BC%9A2024%E5%B9%B4%E7%AC%AC%E4%B8%80%E5%AD%A3%E5%BA%A6%E5%90%84%E7%B1%BB%E9%A3%9F%E5%93%81%E7%9B%91%E7%9D%A3%E6%8A%BD%E6%A3%80%E7%BB%93%E6%9E%9C%E6%B1%87%E6%80%BB%E8%A1%A8.doc]附件:2024年第一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doc[/url][/list]

  • 【讨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你都配齐了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检测机构的食品安全仪器配备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各位所在的实验室属于哪一级?对应的仪器都有了吗?平时的利用率怎么样?大家都来说说看。

  • 【分享】《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局起草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于2011年3月21日之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王柏琴 常捷 电 话:010-88330706、88330766 传 真:010-88375603 E-mail:wangbq@sda.gov.cn 附件: 1.《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中国餐饮业明年6月将出台首个食品安全国标

    北京市卫生局拟增设一个职能处室――食品安全标准处,以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目前,该处正在筹备中。   另据了解,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指标已启动制定,预计将于明年6月份出台。  餐饮食品微生物将被“限含量”  昨天,记者从负责起草“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指标”的单位之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获悉,全国餐饮业将发布首个食品安全“国标”。该标准将分门别类列出在餐饮业加工、制作的冷食、热餐、自制调味品、自制饮品中容许的病菌等微生物含量。  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称,该标准将覆盖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还包括食堂、中央厨房等集体就餐、送餐单位。  “这项标准的出台,有助于预防、控制食源性疾病。”该负责人举例说,比如日式餐馆中的三文鱼等生食水产品,过去没有明确允许含有多少致病细菌的标准。“国标”出台后,细菌含量多少将有强制性指标,餐馆必须保证“不超标”。另外,如果市民就餐后发生食物中毒、身体不适等情况,卫生部门可以依据这一标准、化验餐馆的饭菜,从而查明是否与饭馆饭菜不卫生有关及餐馆该负多大责任等,并按照相应的法规处理。  北京卫监部门参与起草“国标”  “过去的食品安全是自然意义上的 无毒无害 ,今后将上升到法律意义。”该负责人表示,餐饮业食品安全标准出台之后,一方面能帮助餐企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证食品卫生;另外也有利于卫生监督执法。  据了解,该“国标”由卫生部委托、北京等几省市卫生监督部门起草,目前已经启动制定,预计将在明年6月出台。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