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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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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扩散丨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意见的公告为认真践行为民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的共建共治力量,科学制定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提高抽查工作针对性和靶向性,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意见。前期,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调查问卷》(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在调查问卷中勾选出您最关心的产品,或在“其他”选项中添加您所认为应该抽查的产品并提出客观可行的意见。您也可以通过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参与投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感谢您的参与!W020210824328196577664.docx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对118种产品组织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年组织抽查检验18397家企业生产经营的19440批次产品,发现1786家企业的182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9.4%,比上年下降2.8个百分点。   图1 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  二、抽查产品区域分布情况   抽查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从抽查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看,抽查批次占比较高的依次是广东省(21.6%)、浙江省(16.9%)、江苏省(10.2%)、河北省(8.1%)、山东省(7.0%)。从抽查覆盖区域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抽查产品批次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6.3%、15.5%、8.2%,抽查批次集中区域与我国产业集聚区基本吻合。   三、不同规模企业质量情况   从企业规模情况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3%、5.9%、91.8%,小型企业抽查比例与上年基本持平。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6%、2.9%、10.1%,分别比上年下降0.5、0.4、3.0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抽查结果显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多。   图2 近三年大中小型企业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对比图  四、生产流通领域抽查情况   从抽样领域看,生产领域抽查12734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65.5%,抽查不合格率为6.6%;流通领域抽查6706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34.5%,抽查不合格率为14.7%,比生产领域高8.1个百分点。   五、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   从2022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各产品不合格率分布情况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运动头盔、汽车轮胎、氮肥、农用地膜、塑料家具、塑料瓶盖、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等8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为0%;家用燃气灶、老视成镜、水泥等59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小于10.0%;彩色电视机、建筑防水卷材、烟花爆竹等30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在10.0%—20.0%之间;电动自行车电池、旅行箱包、电冰箱等21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0%,其中抽查不合格率最高的5种产品是家用双层床(83.1%)、电动晾衣架(46.2%)、磷肥(46.0%)、车用汽油清净剂(44.0%)、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43.8%)。(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见附件) 表1 近三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表抽查时间抽查产品(种)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0%小于10%10%—20%之间大于20%2020年139(13种)(57种)(52种)(17种)9.4%41.0%37.4%12.2%2021年176(7种)(77种)(65种)(27种)4.0%43.8%36.9%15.3%2022年118(8种)(59种)(30种)(21种)6.8%50.0%25.4%17.8%   六、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情况   2022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政务-总局文件”栏目查询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   对于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已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要求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对其开展复查;三是依法严肃查处抽查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跟踪抽查,对消费投诉集中、共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治理,严防严控抽查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保持质量安全高压监管态势,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高质量发展。   附件: 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 2011年2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布
    关于公布2011年2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8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rar
  •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9个省、直辖市118家企业生产的120种方便面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方便面卫生标准》GB17400-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等国家标准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方便面产品的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铅、总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抗氧化剂(BHA、BHT、TBHQ)、苯甲酸、山梨酸、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家企业生产的香辣大龙虾味干吃面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羰基价超标,表明产品的油脂出现酸败变质。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 (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五谷道场番茄牛腩面五谷道场(面饼+配料)95克/袋2011-03-29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红烧牛肉面康师傅110g/袋2011-04-18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天津市鼎康清真食品厂天津市早餐面百世和50g/袋2011-04-1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天津市凌宇食品厂天津市红烧牛肉面雅鲜50g/袋2011-04-1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圆面王香辣牛肉面华统(面饼+配料)88克/袋 总重量90克/袋2011-04-0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今麦郎弹面(香辣牛肉面)今麦郎(面饼+配料)119克/袋2011-03-2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超级福满多红烧牛肉面--(面饼+配料)107克/袋 2011-04-0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河北华众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油炸型方便面(红烧牛骨面)华众(面饼+配料)92克/袋 总重量95克/袋2011-04-03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河北宏望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一品粮心(私房红烧牛肉面)一品粮芯(面饼+配料)104克/袋 总重量107克/袋2011-03-0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望都县杰旺食品厂河北省大骨弹面(红烧牛肉味)--面饼净含量93克/袋 总重量103克/袋2011-04-0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张北县佳盛燕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莜面方便面--175g/袋2011-03-1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张北绿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苦荞麦速食面--200克/袋2011-02-17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张北县燕健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莜面方便面燕健200克/袋2011-04-06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廊坊市安次区码头同惠食品厂河北省扬州面锐鸣200克/袋2011-02-2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四川红烧牛肉面白象(面饼+配料)82克/袋2011-04-0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山西运城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山西省油炸型方便面(红烧牛肉面)今麦郎(面饼+配料)87克/袋 2011-03-22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辽宁省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康师傅净含量:面饼+配料110g/袋;面饼:90g/袋 油炸型2011-04-06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今麦郎食品(沈阳)有限公司辽宁省东三福红烧牛肉面东三福总重量:97g/袋;净含量:面饼+配料94g/袋;面饼:80g/袋 油炸型2011-04-06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沈阳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辽宁省老坛酸菜牛肉面(原味)统一净含量:面饼+配料118g/袋;面饼:85g/袋 油炸型2011-04-04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沈阳市民顺食品厂辽宁省扬州面鑫一通180g/袋 非油炸2011-04-03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今麦郎食品(长春)有限公司吉林省红烧牛肉面东三福90g/袋 油炸型2011-03-30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红烧牛肉味手擀面白象85g/袋 油炸型2011-04-0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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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炸型2011-04-12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兖州市大象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麻辣牛排味干脆面--36g/袋 油炸型2011-03-25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原汁猪骨面白象105g/袋2011-04-0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郑州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劲爽拉面(红烧牛肉)康师傅101g/袋2011-04-12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红烧牛肉面可口乐110g/袋2011-04-0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今麦郎食品(许昌)有限公司河南省红烧牛肉面今麦郎110g/袋2011-04-0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方便面厂河南省麻辣方便面南街村65g/袋2011-04-03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郑州国华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河南烩面(牛肉滋补味)--106g/袋2011-04-0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郑州百分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爆椒牛排味干吃面华夏百分30g/袋2011-04-09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郑州天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鸡汁快食面天方65g/袋2011-04-06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河南雪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吉哠斯葱香鸡翅油炸型方便面SOYOU42g/袋2011-03-23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郑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老坛酸菜牛肉面统一企业121g/袋2011-04-10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河南阿凡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干脆面阿凡提40g/袋2011-03-3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香酥面华夏百分37g/袋2011-04-0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周口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浓香排骨面思圆102g/袋2011-04-09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芝麻香味香脆面金苑38g/袋2011-04-13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商丘市傲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红烧牛肉面傲龍101g/袋2011-04-08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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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丰顺县粤丰米面制品厂广东省冠丰面(非油炸方便面)冠丰220g/袋2011-02-13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丰顺县裕丰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银丝全蛋面(非油炸方便面)润福1.75kg/箱2011-04-05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丰顺县创丰米面制品厂广东省竹筒面(非油炸方便面)创丰1.75kg/箱2011-04-07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丰顺县汤坑镇金丰米面制品厂广东省火锅面(非油炸方便面)金顺丰1.75kg/箱2011-04-03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丰顺县穗丰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碗面(非油炸方便面)穗丰1.8kg/箱2011-04-05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东县金恒来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海鲜面(非油炸方便面)金恒来18块/袋/900g2011-04-05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东县恒通食品厂广东省手拍面(非油炸方便面)民味1.5kg/箱2011-04-0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广东裕昌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砂锅精熬大骨面(油炸方便面)裕昌95g/袋×27袋/箱2011-04-0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东县桂岭镇煌镕米面制品厂广东省火锅捞面(非油炸方便面)煌镕1.45kg/箱2011-04-07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东县经济开发试验区安又发米面制品厂广东省葱香排骨面(非油炸方便面)安又发825g/袋2011-04-06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东县新亨镇裕港食品厂广东省麦香碗面(非油炸方便面)裕港1.75kg/箱2011-04-0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东县白塔镇家之珍食品厂广东省家之珍美味碗面(非油炸方便面)嘉之珍1.75kg/箱2011-04-07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阳市统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精熬排骨面(油炸方便面)统润90g/袋2011-04-0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东县锡场镇金银食品厂广东省长寿面(非油炸方便面)麦来尔200g/袋×24袋/箱2011-04-01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东县盈丰食品厂广东省超爽肉松面(非油炸方便面)盈丰1.65kg/箱2011-04-0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揭西县康莲食品厂广东省喜吉祥(非油炸风干方便面)--880g/箱2011-04-09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普宁市四丰粮油面制品厂广东省肉香碗面(非油炸方便面)--2000g/箱2011-04-09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东和食品(河源)有限公司广东省上品面(非油炸方便面)满姨1.5kg/箱2011-03-13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四川白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香辣牛肉味面(方便面)白象70g/袋2011-04-06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香辣牛肉面(方便面)康师傅117g/桶2011-04-0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老坛酸菜牛肉面(方便面)统一135g/桶2011-04-0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麻辣笋子牛肉面(方便面)统一112g/袋2011-04-0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今麦郎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泡椒牛肉面(方便面)今麦郎115g/桶2011-04-04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陕西白象食品有限公司陕西省老坛酸菜牛肉面白象(面饼+配料)123克/袋2011-03-20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华丰食品(咸阳)有限公司陕西省魔法士麻辣牛排味干脆面华丰30克/袋2011-03-28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陕西省兰州牛肉面(红烧牛肉味)万众福万家(面饼+配料)100克/袋 2011-03-28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宝鸡宏伟食品有限公司陕西省熊毅武麻辣牛肉面熊毅武(面饼+料包)52克/袋2011-03-27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陕西顶立食品有限公司陕西省和掌柜麻辣牛排味方便面和掌柜(面饼+配料)91克/袋2011-03-2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河南省诚实人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香辣大龙虾味干吃面诚实人40g/袋2011-04-07不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财政资金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经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考虑社会舆论关注度、消费者投诉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等,省局制定了《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予以发布。《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电子电器类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及安防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品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产品等7大类127种产品,产品抽查范围涵盖生产和流通领域。《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涉及直播带货产品、儿童手表、旅游商品等17种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同时,也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履职,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同时,为保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省局将适时启动承检机构工作质量飞行检查评价工作。附件:1.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2.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127种)一、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25种)床上用品(含学生絮棉制品)、泳装、袜子、内衣(含文胸、塑身内衣)、运动服装、休闲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儿童鞋(含婴幼儿)、学生校服、卫生纸、卫生巾、瓦楞纸箱、眼镜、烟花爆竹、家具(含儿童家具)、头盔、学生作业本(课业簿册等)、老人鞋、塑料购物袋、学生文具、儿童玩具、党员徽章、红领巾、首饰、不锈钢真空杯。二、电子电器类产品(14种)电热毯、电磁炉、空气净化器、室内加热器、家用燃气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蓄电池和充电电池、家电电器噪声、可燃气体探测器、低压电器、防爆电气、电动机、电热水壶。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4种)塑料管材(管件)、安全玻璃(含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耐火材料(镁碳砖)、保温材料、水泥、输水管、人造石与石材、化粪池构件、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钢材、防水涂料、人造板和普通纸面石膏板、室内装修用胶黏剂、陶瓷砖、内外墙涂料、采暖用散热器、坐便器、淋浴用花洒、地坪漆、油漆、电线电缆、电缆用材料、塑料及铝合金型材。四、机械及安防产品(44种)机械用钢管、动力及冶炼用煤和商品煤、车用汽油、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危化品有机产品、危化品无机产品、氯碱、工业气体、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橡胶密封制品、轮胎、工业泵、轴承、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砂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口罩外)、机动车辆制动液、车用尿素水溶液、工业用布、水表、燃气表、发动机油、汽保产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井盖、柴油汽油清净剂、工业盐、铜及铜合金管材、消防水带、阀门水嘴、法兰和安全阀、机制砂和矿渣粉、家用燃气橡胶软管、石油焦、工业白油、船用燃料油、橡胶增塑剂、生物质燃料。五、农业生产资料(7种)化肥、非许可证目录化肥、农用薄膜、农用塑料管材、饲料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农用潜水泵。六、食品相关产品(9种)塑料膜袋、一次性餐具、塑料食品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和纸容器、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食品过度包装。七、电子商务产品(4种)电子商务产品(妇女、老人用品)、电子商务产品(儿童服装(含婴幼儿))、电子商务产品(休闲服装、运动服装等)、电子商务产品(小家电、家电电器噪声)。附件2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7种)直播带货产品、儿童盲盒、奶茶杯塑化剂和特定迁移量、石制食品接触材料中重金属和放射性、食品包装纸制品、儿童手表、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金属餐具、涂料中的三聚氰胺、防水涂料中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密封胶中有机锡、特殊人群辅助产品、旅游商品、功能性服装、成人鞋中的六价铬和邻苯二甲酸酯、儿童演出服和化装舞会服装、老年服饰鞋。
  • 上海棱光技术有限公司通过2012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2012年8月,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对我公司的752S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进行抽检,依据《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798-2011、《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813-2011等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波长准确度、波长重复性、透射比准确性、透射比重复性、杂光、外电压变化时引起的透射比变化、波长边缘噪声和运输、运输贮存试验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均符合检验要求,752S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顺利通过2012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与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现予以公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3日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对于茶叶包装塑料材质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1.0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塑料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2作为检验样品,30个×2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包装用纸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包装用纸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60只。其中4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以上所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除以上抽样要求外,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依据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应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4 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发现茶叶过度包装初步证据的,及时报送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本细则首次发布。直接接触茶叶塑料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目视/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4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试剂擦拭阴性直接接触茶叶纸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8—2016GB 4806.8—2022目视/2铅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2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3 μg/L3砷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1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2 μg/L4甲醛GB 31604.48—2016GB 4806.8—2022分光光度法0.02 mg/dm25荧光性物质GB 31604.47—2016GB 4806.8—2022紫外灯/61,3-二氯-2-丙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73-氯-1,2-丙二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8大肠菌群GB 14934—2016发酵法/纸片法/9沙门氏菌GB 14934—2016生化鉴定/10霉菌GB 4789.15—2016GB 4806.8—2022平板计数法/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有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10-2016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10-2016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无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砷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2 μg/L3镉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1 μg/L4铅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5铬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1 μg/L6镍迁移量 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在抽样方法方面,《细则》要求,对茶叶包装产品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细则》同时对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茶叶包装用纸产品、茶叶金属罐产品等不同类别产品也作出了具体抽样要求。例如,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取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取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此外,《细则》要求,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时,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  在检验依据方面,《细则》对不同类别的茶叶包装产品提出了具体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塑料包装,要检验感官要求、高锰酸钾消耗量等;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纸包装,要检验甲醛、荧光性物质、大肠菌群、霉菌等。检验依据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  《细则》明确,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细则》还要求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被暂停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质检监函〔2018〕17号/p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通报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质量有关问题的函/strong/pp /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ppbr//pp  2017年第四季度,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对眼镜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在此次任务中,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现严重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了本次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pp  一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检验标准,对检验方法理解有误,导致23批次眼镜架产品的尺寸测量数据错误,出具了错误的检验报告。发现问题后,已重新出具了检验报告。/pp  二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理解承检工作要求,没有根据样品的实际情况填写抽样单中的有关信息,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pp  经我司研究决定,暂停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2018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pp  请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管理,强化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请各有关检验机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全面工作质量管理,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产品质量监督司/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30日/p
  • 2018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公布 涉及仪器设备2种
    p  3月13日电,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日前发布《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219种产品,包括日用及纺织品26种、电子电器产品39种、轻工产品23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农业生产资料17种、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食品相关产品4种。/pp  质检总局称,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现行标准情况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将网络投票中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全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pp  在按计划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质检总局也将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pp  strong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219种)/strong/pp  strong一、日用及纺织品(26种)/strong/pp  1. 儿童用品(8种):玩具、童车、童鞋、皮凉鞋、皮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电动童车/pp  2. 纺织品(11种):羊绒针织衫、西服大衣、针织内衣、休闲服装、床上用品、衬衫、泳衣、冲锋衣、毛巾、袜子、羽绒服装/pp  3. 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背提包、旅游鞋/pp  4. 文体用品(4种):运动头盔、学生用品、轮滑鞋、室外健身器材/pp  strong二、电子电器(39种)/strong/pp  1. 家用电器(21种):电冰箱、电烤箱及烘烤器具、吸油烟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磁灶、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厨房机械、电热水壶、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房间空气调节器、储水式电热水器、食具消毒柜、电风扇、快热式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自动电饭锅、电热毯、按摩器具、挂烫机、空气净化器/pp  2. 电子产品(12种):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器、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机顶盒、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路由器、有源音箱、移动电话、彩色电视机、安全隔离网闸/pp  3. 照明光源及灯具(4种):可移式通用灯具、LED控制装置、固定式通用灯具、LED照明产品/pp  4. 其他电子电器(2种):电动平衡车、摄像头(安防)/pp  strong三、轻工产品(23种)/strong/pp  1. 家用纸制品(5种):纸尿裤(片、垫)、卫生巾(含卫生护垫)、纸巾纸、湿巾、卫生纸/pp  2. 家用燃气用具(2种):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pp  3. 家化产品(4种):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洗手液、家用清洁剂/pp  4. 家具(4种):儿童家具、沙发、办公椅、棕纤维弹性床垫/pp  5. 残疾人用品(1种):单臂操作助行器/pp  6. 其他轻工产品(7种):眼镜、牙刷、瓦楞纸箱、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业用香精香料、自行车、烟花爆竹/pp strong 四、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strong/pp  1. 建筑材料(14种):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外墙涂料、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热轧光圆钢筋、水泥、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土工合成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输水管/pp  2. 装饰装修材料(17种):聚乙烯(PE)管材、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防盗安全门、实木复合地板、壁纸、采暖散热器、陶瓷坐便器、陶瓷砖、卫生陶瓷(洗面器)、沐浴用花洒、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卫生软管、陶瓷片密封水嘴、智能坐便器、建筑用密封胶/pp strong 五、农业生产资料(17种)/strong/pp  1. 化肥(3种):复混肥料、磷肥、氮肥/pp  2. 农业机械(12种):稻麦联合收割机、旋耕机、植物保护机械、播种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饲料加工机械、单缸柴油机、通用小型汽油机、碾米机、棉花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泵/pp  3. 其它农业生产资料(2种):滴灌带、农用薄膜/pp strong 六、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strong/pp  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2种):锁具、电子门锁/pp  2. 车辆相关产品(10种):发动机润滑油、汽车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摩托车轮胎、汽车安全带、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内饰材料、制动软管、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pp  3. 抽油设备(3种):抽油泵、抽油杆及接箍、抽油机/pp  4. 防爆电器(2种):防爆电机、防爆灯具/pp  5.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1种):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pp  6. 机床(4种):磨床、加工中心、木工机床、铣床钻床/pp  7.计量器具(4种):电能表、水表、电子计价秤、膜式燃气表/pp  8.金融设备(1种):人民币鉴别仪/pp  9.劳保产品(4种):安全带、日常防护型口罩、安全帽、安全网/pp strong 10.仪器设备(2种):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strong/pp  11.税控收款机(1种):税控收款机/pp  12.通用机械(2种):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横机/pp  13.危险化学品包装(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pp  14.消防器材(3种):消防应急灯具、消防水带、手提式灭火器/pp  15.钻井悬吊工具(1种):钻井悬吊工具/pp  strong七、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strong/pp  1. 材料类产品(4种):阀门、砂轮、钢丝绳、非金属密封板/pp  2. 电工产品(19种):高强度紧固件、电弧焊机、电动工具、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小型断路器、电线组件、电力变压器、复合外套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光伏并网逆变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隔离开关、器具开关、步进电动机、三相异步电动机、永磁直流电动机、配电箱(配电板)、电线电缆/pp  3.电力金具(1种):电力金具/pp  4.电力调度通讯设备(2种):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电力线阻波器/pp  5.电力整流器(1种):电力整流器/pp  6.金属材料(1种):不锈钢材/pp  7.金属制品(1种):轧钢辊/pp  8.铝、钛合金加工产品(2种):铝合金建筑型材、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pp  9.蓄电池(1种):蓄电池/pp  10.输电线路铁塔(1种):输电线路铁塔/pp  11.铜及铜合金管材(1种):铜及铜合金管材/pp  12.橡胶制品(4种):汽车V带、橡胶密封制品、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阻燃输送带/pp  strong八、食品相关产品(4种)/strong/pp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p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涉及这119种产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拟对119种产品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涉及生活家居、农业生产、建筑装修、道路交通等多个领域。其中,电子电器产品26种,农业生产资料8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4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机械及安防产品19种,日用及纺织品16种,耐用消费品12种,食品相关产品13种。《计划》突出服务大局。围绕保障重大活动和安全生产、助力疫情防控、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将烟花爆竹、防爆电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非医用口罩、泵、化肥等重点产品纳入抽查计划。强化为民监管。2022年计划抽查民生消费产品94种,占抽查种类总数的79.0%,其中包括27种儿童、学生、老人、高危作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用品,全年共有93种产品直接涉及安全指标,占抽查种类总数的78.2%。聚焦问题治理。加大流通领域抽查力度,涉及61种产品在流通领域实施抽样,占抽查种类总数的51.3%,同比提升了7.5个百分点;持续对童鞋、空气净化器、电磁灶等17种上年度抽查不合格率超20%的产品开展跟踪抽查。注重协同联动。结合部分产品、区域的突出质量问题,《计划》对电线电缆、水泥、玩具、电动自行车电池及充电器等15种产品开展全国联动抽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严格公正监管,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全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同时,也将根据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民生消费出现的新情况,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具体条目如下: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119种)一、电子电器(26种)1.家用电器(15种):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室内加热器、储水式电热水器、吸油烟机、洗碗机、自动电饭锅、电磁灶、电热水壶、电热毯、电吹风、空气净化器、电热暖手器、电动晾衣架2.电子产品(10种):彩色电视机、电源适配器、有源音箱、投影机、移动电源、行车记录仪、服务器、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路由器3.照明光源及灯具(1种):读写台灯二、农业生产资料(8种)1.化肥(4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钾肥2.农业机械(3种):泵、玉米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3.农用塑料制品(1种):农用地膜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4种)1.建筑材料(4种):水泥、热轧带肋钢筋、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防水卷材2.装饰装修材料(10种):智能坐便器、陶瓷坐便器、陶瓷片密封水嘴、陶瓷砖、聚乙烯(PE)管材、建筑用外墙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防火门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5种):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隔离开关2.金属类材料(3种):砂轮、钢丝绳、高强度紧固件3.其他电工产品(3种):电线电缆、电动工具(电钻、电锤)、橡胶密封制品五、机械及安防产品(19种)1.车辆相关产品(6种):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轮胎、车用尿素水溶液、车用汽油清净剂、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动自行车头盔2.防爆电气(3种):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4种):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锁具、电子门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其他防范产品(1种):非医用口罩六、日用及纺织品(16种)1.儿童学生用品(10种):玩具、童车、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文具、学生书包、儿童牙刷、运动头盔、儿童家具2.纺织品(3种):羽绒服装、羊绒针织衫、睡衣居家服3.箱包鞋类(2种):老年鞋、旅行箱包4.烟花爆竹(1种)七、耐用消费品(12种)1.家用燃气用具(2种):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家具(5种):木制家具、沙发、棕纤维弹性床垫、家用双层床、塑料家具(塑料坐具、塑料桌、塑料柜、塑料架家具)3.眼镜产品(3种):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成镜4.其他耐用消费品(2种):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八、食品相关产品(13种)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瓶盖、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一次性竹木筷、月饼包装
  •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等7个省、自治区110家企业生产的110种食糖产品,包括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单晶体冰糖和冰片糖5个品种。  本次抽查依据《食糖卫生标准》GB13104-2005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食糖产品的蔗糖分、总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总砷、铅、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赤藓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螨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8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蔗糖分、酵母菌、还原糖分、色值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 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山西省白砂糖屯河50kg/袋一级2010-10-29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白砂糖凌雪50kg/袋一级2011-05-14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山东星光糖业有限公司山东省白砂糖星友50kg/袋一级2011-05-08/乙A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湛江金路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甘岭50kg/袋一级2011-04-16/ 9916 03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蜂泉50kg/袋一级2011-02-24/甲-1478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湛江金海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甘岭50kg/袋一级2011-03-16/824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雷州市恒大制糖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雪仙50kg/袋一级2011-02-26/1059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廉江市华南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雅沙50kg/袋一级2011-03-08/121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湛江市金丰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银月牌50kg/袋一级2011-03-12/ A1259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风顺牌50kg/袋一级2011-01-22/768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徐闻县恒福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赛古50kg/袋一级2011-03-01/1110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阳春市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春蜂50kg/袋一级2011-03-13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紫锦0.5kg/罐一级2011-04-29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湛江华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湛华分公司广东省白砂糖南冰洋50kg/袋一级2011-03-01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遂溪县大华糖业河头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金坡50kg/袋一级2011-02-12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6湛江华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广东省白砂糖三环50kg/袋一级2011-01-19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7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雪仙50kg/袋一级2011-03-09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雷州市大地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雪仙50kg/袋一级2011-03-12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化州市笪桥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橙花50kg/袋一级2011-03-05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茂名市耀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白砂糖橘城50kg/袋一级2011-03-2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东元食品厂广东省白砂糖东燕牌450g/袋一级2011-03-28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2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伶俐糖厂广西自治区白砂糖云鸥50kg/袋一级2011-02-25/2281-5-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3龙州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糖厂广西自治区白砂糖龙田50kg/袋一级2011-02-28/1086-1-13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4南宁良庆冠桂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唐牌50kg/袋一级2010-12-26/0299-03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5广西钦州市钦江欧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绵白糖金瑞50kg/袋优级2011-03-14/1148#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6广西都安永鑫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都鑫50kg/袋一级2011-03-05/0518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7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凤山糖厂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网山50kg/袋一级2011-03-15/FT1984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8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山兰花50kg/袋一级2011-03-05/12#2880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9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左江50kg/袋一级2011-01-30/1976-1-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0广西农垦糖业集团红河制糖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荷花50kg/袋一级2010-12-11/153-2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1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大明山50kg/袋一级2011-02-23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2广西大新县雷平永鑫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骏马50kg/袋一级2011-03-10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3横县冠桂糖业有限公司谢圩分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俊牌50kg/袋一级2011-01-09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4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防城精制糖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防港牌50kg/袋精制2011-03-06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5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柳城糖厂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网山50kg/袋一级2010-12-14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6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湘桂50kg/袋一级2011-01-10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7广西隆安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圩糖厂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嘉墟50kg/袋一级2011-02-25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8广西隆安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桐糖厂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蝶花50kg/袋一级2011-03-23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9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涌泉50kg/袋一级2011-03-1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0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紫霞50kg/袋一级2011-03-0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1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怀远糖厂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远山50kg/袋一级2011-01-31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2广西来宾东糖石龙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金蜂50kg/袋一级2011-03-13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3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博华50kg/袋一级2011-02-02/1180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4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左江分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石林50kg/袋一级2011-01-28/0886-2-1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5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双骏50kg/袋一级2011-04-03/116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6广西崇左东糖俊杰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百灵50kg/袋一级5-2011-3-22-817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7北海华劲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屯河50kg/袋一级2011-01-14/ 1527A33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8广西合浦县伟恒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伟恒牌50kg/袋一级2011-03-21/802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9合山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祥星牌50kg/袋一级2011-03-04/1131-2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0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灵香界50kg/袋一级2011-03-14/932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1广西浦北县金和制糖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赤砂糖桂兴牌50kg/袋一级2011-03-22/07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2广西世纪飞龙集团平吉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自治区赤砂糖兆龙50kg/袋一级2011-03-26/481乙班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3广西钦州市犀牛脚欧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犀牛牌50kg/袋一级2011-03-03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4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南珠牌50kg/袋一级2011-02-2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5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榕峰50kg/袋一级2011-03-31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6广西大新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兆龙50kg/袋一级2011-03-24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7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武阳江50kg/袋一级2011-02-26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8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石别糖厂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石花50kg/袋一级2011-01-30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9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环天50kg/袋一级2011-03-28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0广西来宾东糖桂宝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桂宝50kg/袋一级2011-03-26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1广西桂中糖厂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绿旋50kg/袋一级2011-03-2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2广西马山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金伦50kg/袋二级2011-02-28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3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三冠50kg/袋一级2011-02-08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4广西凤糖雒容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洛清50kg/袋一级2011-02-12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5广西凤糖柳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双柳50kg/袋一级2011-03-29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6广西凤糖六塘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田原50kg/袋一级2011-03-03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7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蜜达50kg/袋一级2011-02-25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8柳州市柳冰食品厂 广西自治区单晶冰糖柳冰400g/包一级2011-04-11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9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单晶冰糖国冰25kg/袋一级2011-03-31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0柳州市金柳食品加工厂 广西自治区冰糖桂柳15kg/袋合格品2011-04-03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1柳江县德鸿食品厂 广西自治区冰糖--15kg/袋合格品2011-04-0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2广西南宁东糖新凯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蜜蜂50kg/袋一级2011-03-0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3灵山县武利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高航牌50kg/袋一级2011-03-1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4广西陆屋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陆屋50kg/袋一级2011-02-11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5广西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那彭50kg/袋一级2011-03-03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6广西博白县伟恒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伟恒50kg/袋一级2011-01-30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7海南临高龙津糖业有限公司海南省白砂糖龙津牌50kg/袋一级2011-01-11/00326-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8临高龙力糖业有限公司海南省白砂糖南龙50kg/袋一级2011-01-17/ 50502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9海南定安茶根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白砂糖甘泉50kg/袋一级2010-12-18/0009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0澄迈程鹏糖业有限公司恒生糖厂海南省白砂糖椰雪50kg/袋一级2011-02-24/60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1勐腊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白砂糖英茂50kg/袋一级2011-03-25/01-1487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2景东恒漫制糖有限公司云南省白砂糖把边江50kg/袋一级2011-04-15/420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3云南省昌宁恒盛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糖厂云南省白砂糖恒盛50kg/袋一级2011-04-17/0000100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4昌宁康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白砂糖龙珠50kg/袋一级2011-04-11/0760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5普洱景谷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钟山糖厂云南省白砂糖云龙牌50kg/袋一级2011-04-12/0427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6云南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江分公司云南省白砂糖黎山雪牌50kg/袋一级2011-04-20/000734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7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云南省白砂糖(图形商标)50kg/袋一级2011-04-15/1018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8云南石屏东糖糖业有限公司云南省白砂糖铁拳50kg/袋一级2011-04-04/0298-2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9云南永德麦坝糖业有限公司云南省白砂糖晶莹50kg/袋一级2011-04-16/1-0571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0云南新平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白砂糖南恩50kg/袋一级2011-03-15/0352-1-2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1云南中云化念糖业有限公司云南省白砂糖中云50kg/袋一级2011-03-14/19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蒙自南华克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白砂糖雨露50kg/袋一级2011-04-06/0116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3文山市克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白砂糖普吉50kg/袋一级2011-04-04/266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4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云南省白砂糖仙人山50kg/袋一级2011-02-2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5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限公司景罕糖厂 云南省白砂糖英茂50kg/袋一级2011-03-29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6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塘分公司 云南省白砂糖龙珠50kg/袋一级2011-03-01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7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勐糯分公司 云南省白砂糖龙珠50kg/袋一级2011-03-01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8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永甸糖厂 云南省白砂糖晶莹50kg/袋一级2011-03-1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9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治区绵白糖四方50kg/袋优级2010-12-09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0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焉耆糖业分公司新疆自治区白砂糖屯河50kg/袋优级2011-01-04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1中粮屯河伊犁新宁糖业有限公司新疆自治区 白砂糖屯河50kg/袋优级2010-10-20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2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奇台糖业分公司新疆自治区白砂糖屯河50kg/袋优级2010-11-29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3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单晶体冰糖联合一番0.4kg/袋一级2011-05-12不合格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3%)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4东莞市万江联益食品厂广东省冰片糖--2.2kg/箱二级2011-05-08不合格还原糖分(标准值/实测值:7.0%~12.0%/14.81%)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5东莞市道滘金美食品厂广东省单晶体冰糖金美15kg/袋一级2011-05-08不合格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5%)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6东莞市万江新联食品厂广东省单晶体冰糖新联15kg/袋一级2011-05-20不合格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5%)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7广西大化大地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秀河牌50kg/袋一级2011-02-25/000276(丙班)不合格酵母菌(标准值/实测值:≤10cfu/g/ 430cfu/g)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8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白砂糖友力牌50kg/袋一级2011-03-17不合格色值(标准值/实测值:≤150IU/201IU)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9昆明平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省单晶体冰糖--25kg/袋一级2011-04-23不合格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4%)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0昆明晨云糖业有限公司云南省单晶体冰糖CHENYUN24kg/袋一级2011-04-23不合格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5%)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2021年建筑材料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检测情况通报
    2021年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了1395家企业生产的1415批次产品,涉及铝合金建筑型材、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水泥等4种建筑材料产品,共发现110批次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1),抽查不合格率为7.8%。(二)跟踪抽查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58家,有12家企业本次抽查仍不合格(详见附件2),46家企业合格。(三)拒检情况。在本次抽查中,河北飞跃石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详见附件3)二、抽查结果分析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该类产品近3年整体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9.6%、6.8%、7.8%。图1 建筑材料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一)铝合金建筑型材抽查不合格率为5.2%。本次抽查了25个省(区、市)403家企业生产的404批次产品,发现2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5.2%,较上次抽查下降0.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7%、5.8%、5.2%。图2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重点对化学成分、抗拉强度、壁厚偏差、平均膜厚、封孔质量、漆膜硬度、耐碱性等3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化学成分、壁厚偏差、封孔质量、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等8个项目。抽查发现8批次产品的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项目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该项目不合格的型材剪切强度不够,容易导致变形、脱落等。发现7批次产品化学成分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会引起材料的力学性能不足、耐腐蚀性差等,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原材料的质量把控不严,使用了杂质含量较高的铝锭。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山东省、江西省、四川省4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80批次、54批次、41批次、39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5%、7.4%、0%、7.7%。(二)热轧带肋钢筋抽查不合格率为8.6%。本次抽查了26个省(区、市)257家企业生产的268批次产品,发现23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8.6%,较上次抽查上升4.0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9%、4.6%、8.6%。图3 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重点对化学成分(C元素、Si元素、Mn元素、P元素、S元素、Ceq)、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金相组织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化学成分、屈服强度、肋间距、横肋末端间隙、重量偏差、表面标志。其中,有11批次产品横肋末端间隙项目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该项目不合格会影响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导致结构安全风险增大,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生产企业对标准要求了解不够,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或未及时更新生产设备及工艺等。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山西省4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35批次、31批次、17批次、17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6%、6.5%、0%、5.9%。(三)建筑防水卷材抽查不合格率为16.4%。本次抽查了28个省(区、市)267家企业生产的275批次产品,发现4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6.4%,较上年抽查上升5.3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3.9%、11.1%、16.4%。图4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重点对拉伸性能、热稳定性、不透水性、剥离强度、热老化、吸水率、耐热性等3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可溶物含量、延伸率、拉力、低温柔性、热老化、接缝剥离强度、剥离强度、卷材与卷材剥离强度(搭接边)、持粘性、渗油性等10个项目。抽查发现29批次产品热老化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热环境下老化速度快,易变形、收缩或隆起,影响产品使用寿命;22批次产品低温柔性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低温环境下使用时柔韧性差,易发硬、开裂,可能造成建筑物漏水。经技术机构分析,建筑防水卷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质量意识较弱,质量控制手段不完备,生产流程控制不严,或者为降低生产成本偷工减料。本次重点抽查了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3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79批次、23批次、16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2.7%、30.4%、18.8%。(四)水泥抽查不合格率为4.5%。本次抽查了26个省(区、市)468家企业生产的468批次产品,发现2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5%,较上次抽查下降1.0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6%、5.5%、4.5%。本次抽查重点对三氧化硫、氧化镁、烧失量、不溶物、氯离子、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放射性、水溶性铬(Ⅵ)、细度、保水率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水溶性铬(Ⅵ)、氯离子、强度。经技术机构分析,水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铬高的原材料和混合材料,导致水溶性铬(Ⅵ)不合格;二是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氯高的外加剂和混合材料,导致氯离子不合格;三是熟料烧成质量不达标,未按照标准要求掺加混合材料,导致强度不合格。本次重点抽查了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广东省6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60批次、37批次、33批次、31批次、31批次、21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0%、13.5%、3.0%、3.2%、6.5%、4.8%。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企业出厂销售。对不合格企业,尤其是拒检企业和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二)开展质量专项整治。针对河北省、安徽省、山东省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内蒙古自治区的水泥产品,相应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产业集聚区质量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 热点关注|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来喽!
    2022年4月12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2】6号文件),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这一抽查工作的指导准则-《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近日发布了,接下来一起了解下。重点抽查品种: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畜禽产品:牛肉、羊肉、鸡蛋、乌骨鸡肉。养殖水产品: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除以上11个重点品种外,各地“三年行动”中增加的重点品种、农业农村部专项监测发现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也纳入监督抽查范围。重点抽查项目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止使用的兽药等。重点抽查对象纳入地方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具体检测项目东西分析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科学分析仪器生产厂商之一,拥有质谱、光谱、色谱等多条产品线,检测项目覆盖无机元素、有机化合物及微生物病菌。针对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东西分析凭借专业的服务能力,为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提供包括售前咨询、检测设备、应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GC-4100气相色谱仪可检测项目GC-MS 3200气相色谱(四极)质谱联用仪可检测项目LC-5520液相色谱仪可检测项目东西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完整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和应用文集,欢迎您与我们联系,一起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 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好、组织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我局将2001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修订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传真:010-82260107  电子邮箱:xiezhl@cnis.gov.c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 [不得重复抽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发布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或者委托的部门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的实施]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查、抽样方法、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中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样品的规定]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应当购买样品。  第十八条 [不宜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拒绝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无法抽样的情形]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样品的运输]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场抽样样品的确认]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真伪等情况。生产企业对需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样品的接收]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样品的管理]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形的处理]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结果上报]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样品的处理] 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食品监督抽查的样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结果告知]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承检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复检申请]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复检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样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食品监督抽查的复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果上报]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结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责令整改]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该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召回,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其他不合格产品应当在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监督下销毁,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复查]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跟踪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 [转交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法律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逾期不改正企业的公告]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 [复查不合格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重复抽查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企业的处理]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条 [移交]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工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特种设备、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等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本市其他政府部门共同组织的联动抽查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区级监督抽查参照适用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实施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建立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统一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流通领域部分消费品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产品包括:国家标准《消费品分类与代码》(GB/T36431—2018)中第5大类“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6大类“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第10大类“日用杂品”及上述大类涉及的儿童用品。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负责组织实施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执法办案需要,实施重大、应急等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抽样工作,承担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抽样机构、检验检测(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复检机构以及样品处置机构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范围内,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复检、样品处置、复查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其他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四条(监督抽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分析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是:(一)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计划外的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第五条(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作为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也可以使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布的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一)抽样方法;(二)检验项目以及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三)判定依据以及判定规则。第六条(判定依据和规则)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第七条(机构选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的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监督抽查方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或其他单位开展市场调研、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抽查方案包括:(一)抽查产品的品种、类别、执行标准、市场准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实施抽样的区域、领域,以及实行“双随机”抽样时,按照有关要求随机选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单,跟踪抽查、专项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名单。(三)本次监督抽查采用的实施细则名称及版本。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实施细则中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四)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等监督抽查过程中的具体时间节点安排。(五)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可以是抽样机构,也可以是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若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任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应当明确牵头机构、参加机构以及任务分工。(六)样品获取方式,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对样品质量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购买检验样品。(七)根据样品实际和工作要求明确备份样品封存地点。(八)根据本工作规范第八章的规定明确样品处置方案。(九)根据相关收费依据或委托合同,列明开展监督抽查可能涉及的样品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经费预算。(十)实施监督抽查可能需要的市市场监管局、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以及承担抽样、检验、样品处置等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机构承诺书)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受监督抽查任务,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时,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承担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检验机构还需提交资质认定(CMA)证书及涉及拟承担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附表或相关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并且确保资质范围覆盖所承担产品检验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方法标准。第三章 抽 样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条(抽样制度)抽样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抽查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第十一条(抽样人员选定)抽样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选定抽样人员,进行适当的分组分工,并在实施抽样前,将抽样人员名单和分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选择抽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规定,能够胜任拟承担的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数量和分组分工能够满足按时完成抽样任务的需要。(三)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四)除现场检验外,抽样机构同时承担检验任务的,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培训)抽样单位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当对抽样人员组织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和本工作规范;(三)监督抽查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四)抽样过程、抽样文书填写、封样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抽样准备)抽样单位应当根据抽样任务需要,为抽样人员配备抽样需要的材料、工具和装备。包括:(一)抽样所需工作文件、文书;(二)生成随机数、抽取样品、封样的工具和材料;(三)符合样品保存条件的盛装容器、传递或运输工具;(四)现场影像、声音记录设备,信息查询、录入和打印设备;(五)满足抽样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第二节 现场抽样第十四条(抽样告知)监督抽查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预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书》和抽样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告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抽样机构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五条(核对资质)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生产经营,拟抽取的产品属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产品。第十六条(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根据抽样需要,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抽样人员要求,承担产品堆放、搬运、现场处理等辅助性工作。(二)抽样人员应当首先了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产品的总体情况,确定拟抽样产品以及同一产品批量。(三)根据同一产品存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简单随机、分层简单随机、整群随机、多阶随机等适用的随机抽样方法,也可以将上述随机抽样方法组合使用。不得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样品,样品一经抽取,不得随意调换。(四)抽取的样品保质期应满足抽样、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第十七条(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封样单,以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予以注明。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包括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需要时,抽样人员可以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录像、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封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应当在封样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根据监督抽查方案,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时,抽样人员应当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标识,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抽样单:(一)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填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划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抽样单上抽样样品、标称生产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等信息应当根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产品说明中标明的信息记录,没有标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信息记录。(三)抽样单上不适用的栏目或者抽样时未能获取到相关信息的栏目可以不填写;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中未标注相关信息的栏目填写“未标注”。(四)抽样单以及需要时另行附页记录其他抽样信息,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逐件签字确认,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印章。特殊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第十九条(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外观照片,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包括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批量信息;(四)从不同部位拍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能够反映产品信息;(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人员的照片;(七)样品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封存位置、封存状态等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对抽样过程录像的,视频记录应当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取、封样、签字确认以及对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产品的防护措施等关键过程。第二十条(样品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方式获取样品。若需购买检验样品时,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标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第二十一条(文书处理)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对应联交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纪律反馈单》,对抽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的电话或者现场回访。第二十二条(样品传输)除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样品外,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特殊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信息进行如实记录,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三节 网络抽样第二十四条(买样人)开展网络抽样时,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实施,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单位应当在实施抽样前将买样人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网络抽样范围)下列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市监督抽查的范围:(一)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二)其他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三)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登记注册在上海的产品。第二十六条(网络抽样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抽样情况。抽样记录包括:(一)被抽样销售者店铺首页,包括网址等信息;(二)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销售者营业执照信息;(三)网页展示产品信息,包括网址、产品编号、标价等信息;(四)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收货人等信息;(五)买样聊天记录等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抽样封样)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快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携带或寄递至检验机构。同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一)快递单据和物流信息;(二)拆封过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样品状态和信息;(三)样品状态、数量、配件、标识等信息;(四)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信息、封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络抽样文书)抽样人员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选择网络抽样适用的栏目填写。抽样单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抽样单信息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网络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四节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条(不得抽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不在抽样单位所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四)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的;(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长三角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第三十一条(拒绝抽样)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发生以下情形,涉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并做好现场记录:(一)拒绝接受、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二)以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30%,或者达不到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70%等明显不合理的样品标价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三)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确认;(四)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抽样。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二条(终止抽样)发现涉嫌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一)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六)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终止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未抽到样)因下列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无法抽样或未抽到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报市市场监管局:(一)抽样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产品,拟抽样生产者为本市获证企业;(二)列入跟踪抽查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三)“双随机”抽查抽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四)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组织专项整治时确定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第三十四条(抽查方案调整)由于出现本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情形,造成无法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取得同意后,可以调整监督抽查方案。第五节 抽样结果处理第三十五条(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以下文书随同检验样品寄递至检验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用于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及附页的抽样信息,用于检验机构获取样品信息,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抽样单位还需将以下文书交检验机构,纳入汇总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三联);(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三联);(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抽样单位领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文书,如有未使用或者作废的,应当在抽样结束后一并交还。第三十六条(抽样数据录入)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5日内,将抽样相关信息录入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抽样情况上报)抽样单位应当在完成抽样后7日内,填写《抽样情况汇总表》、《抽样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八条(抽样经费)抽样单位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样品抽取、购买、运输等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检 验第三十九条(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所检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不得承担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四十条(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检查样品的封条、包装、外观、样品性状和保质期等内容,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监督抽查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对抽样不规范、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一条(资质核查)对于属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资质管理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涉嫌存在无证、超范围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将相关线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二条(检验协助)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检验机构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安装调试样品通知书》,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做好样品的安装、调试等辅助性工作,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安装、调试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机构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检验机构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三条(检验过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确保检验方法的资质认定在有效期内。检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并保留检验原始记录,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不合格检验结果的关键证据。第四十四条(现场检验)对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现场进行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专门作业指导书,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原始记录确认、封样等工作。在现场检验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做好检验数据、检验结果的保密工作。第四十五条(检验异常情况)当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检验机构应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一)样品失效或非正常损坏;(二)仪器设备或环境控制不符合要求,影响按期完成监督抽查任务;(三)其他影响按时完成监督抽查任务的特殊情况。第四十六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判定依据和判定规则,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齐全、数据准确、结果明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当采用文字或照片形式详细描述不合格现象,并准确表述不符合标准的名称、代号和条款号。检验机构应当参照《检验报告样式》编制检验报告,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增添内容,不得简化和删除。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封面(页)包括:标题(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称、检验类别、检验机构名称和CMA资质标志。(二)扉页包括:检验机构联络信息。(三)正页(首页)包括:任务来源、检验类别等任务信息;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者名称、商品条码、生产日期、质量等级、商标等产品标称信息;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样品批量、样品数量、备用样品封存地点、抽样单编号、电商买样订单号等抽样信息;样品接收日期、样品状态、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日期、检验结论、报告内容负责人员的标识、签发日期等检验信息。(四)附页包括:检验项目、质量要求、检验结果、单项判定等具体检验结果信息;清晰、完整反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者名称等信息的照片;不合格检验结果相关的特定信息描述或照片。(五)除扉页外,检验报告的每页均应当有检验机构名称、报告唯一性编号。报告结束处应有文件终止符号或标识。(六)检验报告统一使用A4纸规格,纸张质量应当满足在保存期内不因查阅、复印等正常使用而导致破损。(七)每份检验报告的封面、正页(首页)检验结论处应当加盖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专用章,整份报告加盖骑缝章。在使用钢印盖章时不应当被压破。第四十七条(检验报告填写)检验报告各项内容的填写应当准确、清晰、完整、规范,符合下列规定,无信息栏应当视情况填写“未标注”或以“/”标识,不得有空格。(一)产品标称信息、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信息、抽样信息等按照抽样单相关内容填写。(二)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填写。(三)准确表述判定依据中与检验项目相对应的质量要求。(四)准确表述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数据。(五)将检验数据与质量要求相比较,作出单项判定,视情况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六)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判定规则判定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用语应当严密、明确、客观、完整。(七)其他所需的相关信息,如环境条件、所用的仪器设备、产品的详尽描述、检验方法的偏离、检验过程必要说明及检验结果的附加说明等,在备注栏或增加页(栏)载明。如检验实施地点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址不同时,应当在正页(首页)备注栏注明检验实施地点。(八)同一份报告检验、审核、批准三级人员不应重复,且不得为所检产品的抽样人员,并以签名为其标识。报告批准人应当是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第四十八条(快速处置)检验发现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重要指标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报送的不合格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移交本市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收到不合格初检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送达相关经营者,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六章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异议,同时对经营者现场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督促经营者采取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第四十九条(结果汇总分析)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分析,编写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公告拟稿、微信拟稿、消费提示等材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应当内容全面、数据详实、结构清晰、观点鲜明、措施建议有针对性、操作性。第五十条(检验数据录入)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报告签发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第五十一条(检验经费)检验机构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检验等费用报销手续。第五十二条(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检验机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汇总上报如下监督抽查结果材料:(一)《监督抽查结果上报资料目录》;(二)《监督抽查结果统计表》;(三)《监督抽查产品汇总表》;(四)《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五)《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表》;(六)《监督抽查总结报告》、公告拟稿、微信拟稿、消费提示等;(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八)监督抽查相关文书: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三联);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三联);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5.抽样的其他报告文书;6.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第三联);(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情况材料。以上材料书面材料按照顺序装订,同时报送电子版本材料。第五十三条(样品管理)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运输、接收、标识、入库、领用、检验、传输、存储、保护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样品需要存放在规定的环境条件或需要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设施条件。检验机构应当对样品赋予唯一性的标识,并在样品检验的整个周期有效保留,防止样品混淆及由此引起的检验数据、检验结果错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样品,对以下样品落实有效防护措施:(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的样品;(二)贵金属、精密仪器等贵重、精密样品;(三)易变质样品。第五章 结果通知第五十四条(结果通知内容)检验机构在上报检验结果的同时,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除第四十八条情形之外的监督抽查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通知相关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领域抽样的,向被抽样生产者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在被委托方、生产厂处抽样的,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标称生产者分别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标称生产者为境外的,可以寄送其境内代理商。在实体销售领域抽样的,向被抽样销售者和标称生产者分别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标称生产者为境外的,可以寄送其境内代理商或产品上标明的经销商。在网络销售领域抽样的,向被抽样销售者和标称生产者分别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标称生产者为境外的,可以寄送其境内代理商或样品上标明的经销商。被抽样销售者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还应抄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五十五条(结果通知送达方式)兼顾效率和程序的要求,监督抽查结果通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一)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以邮政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按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示的地址依次邮寄。经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二)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邮寄或电子未能送达的,可以直接送达或委托相关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代为送达。(三)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第六章 异议复检第五十六条(异议处理主体)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受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样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下称异议申请人)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15日内提出的书面异议申请。抽样单位、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受理、处理监督抽查异议,不得擅自进行复检。第五十七条(异议处理)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抽样过程、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有异议的材料后,应当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调查结果和评估意见,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抽查结论的决定,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答复异议申请人,并抄送相关生产者、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初检机构。(一)维持抽查结论的情形包括:确认样品真实有效;抽查过程合法有效;异议申请人逾期提交异议相关证明材料。(二)撤销抽查结论的情形包括:确认样品为假冒;抽查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三)变更抽查结论的情形包括:初检结果判定有误,无需通过复检即可判定符合要求。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生产者、销售者、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处理。第五十八条(复检)异议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抽样过程、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没有异议,仅对初检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的,除以下情况外,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复检:(一)逾期提出的书面异议和复检申请;(二)不合格项目为有关规定不予复检的项目;(三)现场检验的不合格项目在检验现场已确认的。依据前款规定不予复检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作出维持抽查结论的决定,并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答复异议申请人。第五十九条(复检机构的确定)复检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选定,且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若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可以委托初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第六十条(复检通知)市市场监管局确定复检机构后,向复检机构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并向异议申请人发送《复检通知书》,通知异议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并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同时抄送抽样单位、初检机构、复检机构。第六十一条(复检样品的准备)复检样品为初检样品的,由初检机构或异议申请人连同初检报告送至复检机构。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的,除以下情况外,由初检机构联系抽样单位购买备用样品,并连同初检报告送至复检机构:(一)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自愿无偿提供备用样品的。第六十二条(复检样品的确认)复检机构接到复检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用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是否相符。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异议申请人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品,做好样品确认、交接等相关记录,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确认书》《复检样品交接确认单》。相关方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复检机构在取得书面确认后直接进行复检。如发现复检样品存在调换、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第六十三条(实施复检)复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对在复检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异议申请人配合安装、调试的复检样品,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异议申请人或初检机构提出现场见证试验过程的,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进入复检现场目击试验。复检机构应当告知其须遵守实验室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复检工作。第六十四条(复检终止)出现以下情况时,复检程序终止,维持抽查结论,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答复异议申请人,同时抄送初检机构:(一)异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复检手续、确认和交接样品、配合安装和调试的;(二)异议申请人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擅自拆封、替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复检所需样品的;(三)因异议申请人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原因,造成样品在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状态改变、失效且无法进行复检的;(四)异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和复检申请的。第六十五条(复检结论)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检检验报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复检结果,作出维持或者变更抽查结论的决定,并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答复异议申请人,同时抄送初检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六十六条(复检费用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复检机构将异议申请人先行支付的复检费用予以退还,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复检检验费用报销手续。初检机构支付复检用备份样品购买费用的,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用样品购买等费用报销手续。复检机构完成复检后,应当将复检样品返还初检机构。第七章 不合格后处理第六十七条(不合格通报)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及时将相关材料通报其住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材料包括:(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报函》;(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复印件;(三)《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复印件;(四)《检验报告》;(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如有)。第六十八条(不合格移送)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除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况之外,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分别移送至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实施不合格后处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移送材料包括:(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三)《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四)《检验报告》;(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如有)。第六十九条(后处理分工)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由生产者、销售者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负责办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发生地与生产者、销售者住所地在不同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管辖范围的,由住所地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负责办理,行为发生地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配合。对后处理分工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第七十条(责令整改)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自接到不合格移送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者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 ../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AppData/Roaming/Microsoft/Word/文书/文书/附件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销售).doc,责令其六十日内予以改正。因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无法联系,无法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 ../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AppData/Roaming/Microsoft/Word/文书/文书/附件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销售).doc的,按照本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七十一条(复查期限)无论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组织复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前完成整改并提交复查申请的,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第七十二条(组织复查)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可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审查、抽样检验等适当的方式组织复查。需要通过抽样检验方式进行复查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本工作规范第三章至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未发现不合格的,认定为复查合格。第七十三条(复查不合格公告)复查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其向社会公告。第七十四条(再次复查)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按照第七十一条规定再次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五条(复查费用)复查所需样品由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复查所需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处置等工作费用,由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第七十六条(约谈)对监督抽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者、销售者,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可以约谈相关生产者、销售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约谈应以《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人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约谈应形成《约谈记录表》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人签名。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第七十七条(列异列严)通过不合格生产者、销售者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未开展整改复查的,由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等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由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按《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七十八条(后处理工作报告)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及时将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情况录入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报表》;(二)复查不合格的具体情况;(三)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和材料。第七十九条(监督抽查结果公开)监督抽查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第八十条(质量分析会)监督抽查发现产品有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或检验机构召开质量分析会,指导相关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第八章 样品处置第八十一条(样品处置主体)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有关规定,配合市市场监管局以及样品评估、拍卖、销毁等处置机构开展样品处置。第八十二条(无偿提供样品的处置)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的样品,由检验机构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予以退还,并通知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样品可以自行解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负责不合格后处理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依法处理。其他不合格样品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整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愿无偿提供的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已超过保质期失效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说明情况后自行处置。第八十三条(购买样品的留样期)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的样品,留样期为检验报告出具后三个月;监督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留样期为出具检验报告后六个月。保质期小于三个月的样品,样品保存至保质期。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实际需要留样。第八十四条(购买样品的销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付费购买样品,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在留样期届满后予以销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二)失效、变质的;(三)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法律法规等对销毁机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检验机构实施销毁。销毁样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载明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并拍照或摄像。第八十五条(购买样品的拍卖)留样期届满的样品,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仍具有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款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第八十六条(处置经费)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检验机构、销毁机构承担样品处置所需运输、仓储、评估、销毁等费用,按照委托协议及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第八十七条(处置报告)样品处置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样品处置情况报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九章 监督抽查工作质量管理第八十八条(项目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抽样工作完成后,对监督抽查工作开展评估,内容如下:(一)抽样单位是否及时报告抽样工作与抽查方案的偏离及原因;(二)检验机构报告样品接收存在问题及处置情况;(三)收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纪律反馈单》情况,以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反映意见建议的核实处理情况;(四)按照不低于5%比例随机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电话回访情况,及其反映意见建议核实处理情况。第八十九条(机构工作基础质量评价)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任务的机构工作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填写《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工作基础质量评价表》。评价内容包括:(一)所承担的监督抽查工作完成情况;(二)所承担的监督抽查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作规范、任务文件规定的要求;(三)监督抽查文书填写和使用是否规范,报送材料是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四)承担监督抽查工作是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五)其他需要检查评价的内容。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评价内容。第九十条(工作质量控制)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监督抽查任务的依据。对在工作质量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酌情减少、暂停直至取消其监督抽查任务。对在工作质量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涉嫌违法的,通报有关部门或交由对其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工作规范使用的文书样式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第九十二条(文书保存期限)监督抽查抽样文书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等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证据材料、案卷档案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0〕3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 1580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SCGGK202203004项目名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5,8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工业产品监督抽查1):合同包预算金额:4,4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4,4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2(工业产品监督抽查2):合同包预算金额:1,7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1,7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3(工业产品监督抽查3):合同包预算金额:2,9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3-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2,9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4(工业产品监督抽查4):合同包预算金额:3,1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4-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3,1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5(工业产品监督抽查5):合同包预算金额:1,2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5-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1,2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6(工业产品监督抽查6):合同包预算金额:2,0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6-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2,0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7(工业产品监督抽查7):合同包预算金额:5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7-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5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国标明年起实施
    明年1月1日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国标实施,不合格产品不再按“批次”公布,而改按生产时段公布。  这意味着公布不合格产品的范围将扩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专家称,新国标对抑制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将起到积极作用,对百姓的利益以及使用产品的安全更有利。  昨天上午,记者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获悉,该产品质监抽查国标由该院与广东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起草,专门针对质监抽查而制定,涉及三项抽查标准和一项复检标准。  其中,三项抽查标准是:以不合格频率、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以总体均值为质量指标的抽查标准。新国标最大的变化就是不合格产品不再按“批次”公布,而改按“某时间段产”的商品集合不合格公布。
  •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磅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结构上采用了分章编排的方式,共七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八条,对《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原则、监督抽查的定义范围、分类实施、分工、抽查产品、抽查费用、相关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查、抽查依据、信息公布等做出了规定。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从第九条到第十一条,规定了抽查计划的制定方式、抽查方案的内容、机构确定方式等内容。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从第十二条到第五十二条,主要从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等五方面对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四章 抽样检验机构的管理从第五十三条到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抽样和检验机构开展工作期间不得存在的违规行为,对抽样和检验机构开展飞行检查评价工作的形式和内容。第五章 信用监管从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将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申请停止公示的条件。第六章 法律责任从第五十七条到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受检单位拒检和未如实提供材料、隐匿和损坏样品等情况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参与抽查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第七章 附则从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文书保存时限、解释权、名词解释、特殊说明、施行日期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守正创新、建章立制】《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全国首次把监督抽查和信用监管相结合,规定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监督抽查的结果信息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合格后,可及时修复企业信用信息,被公示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整改复查合格后,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停止不合格产品公示。《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强化了承检机构工作监管。抽样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了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为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监管,《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单独设立一章,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作了规定要求。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24号).doc
  • 《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学规范做好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财政专项经费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综合考虑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投诉举报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本计划。一、抽查产品及数量监督抽查共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电子电器、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电工及材料产品、机械及安防产品、日用及纺织品、耐用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79种2458批次产品。风险监测共涉及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儿童爬行垫(儿童地垫)、塑料家具、骑行安全类头盔等4种80批次产品。二、抽查范围及形式监督抽查范围涵盖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附件1)确定的产品名称、抽查批次和抽查领域组织开展。风险监测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产品名称和批次组织开展。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同时,市局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抽查计划进行调整、补充,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重点任务及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委托承检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对承检机构进行验收考核,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等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承检机构开展抽(采)样工作,负责问题样品溯源调查,被抽样单位拒检认定,处理抽样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和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等工作。四、工作安排及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定期研究调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二)规范抽查过程。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制度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履职尽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定专人与市局和承检机构对接,及时处理抽样时发生的异常情况,依法依规完成抽样配合、拒检认定、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三)强化结果处理。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力度。接到市局结果处理任务通知后要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督促其自责令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提交整改报告及申请复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停产、下架,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进行处理。附件: 1.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xls 2.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xls
  • 2014年上海市气体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形式批准部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包括可燃气体报警仪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气体分析器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以及烟气分析仪等)产品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了11批次产品,经检验,全部合格。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对产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外观、标识、报警功能检查、示值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漂移。  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2014年气体检测(报警)仪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  注:排名不分先后  小贴士: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类产品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之一。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方能生产和销售。  气体检测(报警)仪类产品一般是由传感器和指示部分组成。由传感器检测出空气中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气体、硫化氢气体等)通过信号转换成浓度显示出来,以达到提醒和报警的作用。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及依据于2023年6月5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并附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及word文档,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冯云霄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4号联系电话:028-86607581联系邮箱:scszljd@163.com附件: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以往发布的同种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予以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 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 童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 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 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 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 学生书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 运动头盔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9 床上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0 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1 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2 睡衣居家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3 旅游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4 老年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5 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6 滚筒干衣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7 废弃食物处理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8 加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9 除湿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0 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1 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2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3 按摩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4 电风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5 即热式饮水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6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7 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8 无线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9 移动电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0 路由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1 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2 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3 笔记本电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4 服务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5 打印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6 读写台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7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8 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9 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0 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1 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2 家用清洁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3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4 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5 眼镜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6 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7 热轧光圆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8 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9 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0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1 建筑用密封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2 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3 非接触式水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5 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6 陶瓷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7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8 磷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9 氮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0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1 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2 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3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4 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6 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7 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8 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9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0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1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3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5 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6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7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8 钢丝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9 高强度紧固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0 电动工具(锂电电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1 光伏并网逆变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2 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3 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4 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5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6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87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8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9 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90 月饼过度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4月6日
  •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布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11家企业生产的220种瓶(桶)装饮用水产品,包括186种瓶装饮用水和34种桶装饮用水。  本次抽查依据《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饮用纯净水产品的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亚硝酸盐、铅、总砷、铜、游离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氰化物、挥发性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致病菌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对饮用水产品的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铜、镉、余氯、挥发性酚、三氯甲烷、溴酸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的界限指标、硒、锑、砷、铜、钡、镉、铬、铅、汞、锰、镍、银、溴酸盐、硼酸盐、硝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亚硝酸盐、大肠菌群、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荚梭膜菌等2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8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溴酸盐、电导率、界限指标(锶含量)、游离氯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今麦郎饮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今麦郎饮用矿物质水--550mL/瓶2011-03-3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矿泉水厂北京市燕京饮用纯净水燕京500mL/瓶2011-04-07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矿泉水厂北京市燕京天然矿泉水燕京350mL/瓶2011-04-10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4北京新五代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体宝健康饮用水体宝533mL/瓶2011-04-1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5北京朗臣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饮用纯净水红牛480mL/瓶2011-03-10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6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分公司北京市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4-1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7北京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北京市冰露矿物质水冰露350mL/瓶2011-04-0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8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汇源纯净水汇源500mL/瓶2011-04-0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9北京宽沟农夫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宽沟饮用水--380mL/瓶2011-03-3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田川山泉水田川550mL/瓶2011-03-30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1北京中宝饮用水有限公司北京市蓝涧饮用天然矿泉水蓝涧330mL/瓶2011-04-1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2天津天宫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王朝纯净水DYNASIY330mL/瓶2011-02-22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3天津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饮用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1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4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饮用纯净水乐百氏18.9L/桶2011-04-23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5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饮用矿物质水乐百氏18.9L/桶2011-04-23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6天津市北方明伦桶装水有限公司天津市桶装饮用纯净水兰卉18.9L/桶2011-04-22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7康师傅(天津)饮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4-08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8天津市津娃娃纯净水有限公司天津市饮用纯净水--18.9L/桶2011-04-18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9天津海得润滋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饮用纯净水海得润滋350mL/瓶2011-04-19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0河北宏伟白金源饮品有限公司河北省怡宝饮用纯净水怡宝555mL/瓶2011-04-05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1河北宏伟白金源饮品有限公司河北省怡宝饮用天然矿泉水怡宝555mL/瓶2011-03-20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2乐百氏(丰润)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北省饮用纯净水--550mL/瓶2011-04-07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3乐百氏(丰润)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北省饮用矿物质水--550mL/瓶2011-04-12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4今麦郎饮品(隆尧)有限公司河北省今麦郎饮用矿物质水今麦郎550mL/瓶2011-04-0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5高碑店娃哈哈启力饮料有限公司河北省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1-0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6河北天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四季阳光饮用纯净水四季阳光550mL/瓶2011-04-09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7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北省汇源纯净水汇源500mL/瓶2011-03-27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8玉田县国人纯净水厂河北省饮用矿物质水小洋人560mL/瓶2011-04-12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9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河北省饮用纯净水--550mL/瓶2011-03-2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30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河北省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4-0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31玉田县润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北省饮用纯净水沃美350mL/瓶2011-03-2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32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斯伯润饮用矿物质水斯伯润600mL/瓶2011-04-08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3鄂尔多斯市暖水山泉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暖水山泉天然山泉水暖水山泉550mL/瓶2011-04-01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4鄂托克旗赛亿泉矿泉水厂内蒙古自治区赛亿泉天然饮用水赛亿泉600mL/瓶2011-04-05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5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德日素天然弱碱性小分子团水德日素333mL/瓶2011-03-27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6赤峰氡泉饮品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七老山天然医疗小分子团水七老山330mL/瓶2011-04-03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7巴林右旗罕露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罕露原生水优质天然饮用矿泉水--338mL/瓶2011-03-01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8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330mL/瓶2011-04-08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9鄂尔多斯市万捷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达旗库沙润泉水厂内蒙古自治区库师傅饮用纯净水库师傅550mL/瓶2011-04-06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0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辽宁省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4-05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1海城市洁洁乐饮品有限公司辽宁省冰源饮用纯净水郝氏550mL/瓶2011-04-08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2鞍钢实业集团乳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冰拳优质天然矿泉水冰拳350mL/瓶2011-04-11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3鞍山市白桦饮料食品厂辽宁省宏金莱饮用纯净水--550mL/瓶2011-04-02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4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饮品分公司辽宁省小分子团水兴隆泉330mL/瓶2011-04-06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5康师傅(沈阳)饮品有限公司葫芦岛生产分公司辽宁省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4-03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6沈阳中富瓶胚有限公司辽宁省富山饮用纯净水富山500mL/瓶2011-03-30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7可口可乐辽宁(北)饮料有限公司辽宁省冰露饮用矿物质水冰露550mL/瓶2011-04-02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8沈阳大清宝泉矿泉水饮品制品有限公司辽宁省饮用天然矿泉水大清宝泉550mL/瓶2011-04-04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9康师傅(沈阳)饮品有限公司辽宁省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0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辽宁省冰露饮用矿物质水冰露550mL/瓶2011-03-28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1康师傅(大连)饮品有限公司辽宁省康师傅饮用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4-09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2大连圣利金矿泉饮料有限公司辽宁省大黑山饮用纯净水大黑山600mL/瓶2011-03-05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3抚顺市呱呱佳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呱呱佳饮用矿物质水呱佳18.9L/桶2011-04-04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4康师傅(吉林)长白山饮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康师傅天然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4-13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5白山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4-14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6农夫山泉吉林长白山有限公司吉林省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农夫山泉550mL/瓶2011-04-14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7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泉阳泉长白山天然矿泉水泉阳泉18.9L/桶2011-04-14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8可口可乐(吉林)饮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冰露矿物质水冰露550mL/瓶2011-03-01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9今麦郎饮品(长春)有限公司吉林省今麦郎饮用矿物质水今麦郎550mL/瓶2011-04-14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0吉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达利园岩层矿物质水达利园550mL/瓶2011-04-09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1延边娃哈哈长白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4-10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2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冰露饮用纯净水冰露550mL/瓶2011-03-18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3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冰露矿物质水冰露550mL/瓶2011-01-28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4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31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5黑龙江省苏益仕饮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苏益仕天然苏打水苏益仕350mL/瓶2011-04-02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6黑龙江五大连池仙池矿泉饮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仙池天然含气矿泉水仙池350mL/瓶2011-03-17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7哈尔滨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汇源纯净水汇源500mL/瓶2011-03-17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8牡丹江龙头泉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头泉天然矿泉水龙头泉340mL/瓶2011-03-25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9五大连池天然矿泉水银池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银池纯天然矿泉水(含气)银池330mL/瓶2011-03-01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0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牡丹江生产分公司黑龙江省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4-08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1五大连池水立方饮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水珍贵天然苏打水水珍贵399mL/瓶2011-01-04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2黑龙江海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5℃天然无气苏打水--330mL/瓶2011-03-18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3大庆市红岗区清山泉饮品厂黑龙江省健力宝纯净水健力宝550mL/瓶2011-04-05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嫩江泉水厂黑龙江省旷野健康饮用水旷野550mL/瓶2011-03-25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5哈药集团制药六厂黑龙江省纯中纯南波万饮用纯净水南波万550mL/瓶2011-03-15合格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6上海碧纯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市饮用纯净水碧纯550mL/瓶2011-03-22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7上海新热浪饮料有限公司上海市大上海饮用纯净水大上海550mL/瓶2011-03-05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8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上海市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15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9上海获特满饮料有限公司上海市饮用矿物质水获特满350mL/瓶2011-03-18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0上海获特满饮料有限公司上海市蒸馏水获特满600mL/瓶2011-02-28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1上海纶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超氧水(含氧饮用水)--350mL/瓶2011-03-23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2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市雀巢饮用水雀巢330mL/瓶2011-03-27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3苏州宏星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江苏省饮用纯净水冰露550mL/瓶2011-03-29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4无锡市江大饮品有限公司江苏省纯净水花之味550mL/瓶2011-03-08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5宜兴市太华山矿净水厂江苏省天然泉水--520mL/瓶2011-03-06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6宜兴市晶泉净水设备厂江苏省天然山泉水--18L/桶2011-03-31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7溧阳市天源纯水有限公司江苏省饮用纯净水怡宝555mL/瓶2011-03-30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8南京松郎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省饮用纯净水冰露550mL/瓶2011-03-29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9城市食品(南京)有限公司江苏省饮用纯净水新城市380mL/瓶2011-02-18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0常州市高露达饮用水有限公司江苏省饮用纯净水--550mL/瓶2011-03-31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1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3-28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康师傅(杭州)饮品有限公司浙江省引用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14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3淳安千岛湖人人企业有限公司浙江省饮用天然水西子三千508mL/瓶2011-03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4慈溪致高饮用水有限公司浙江省饮用纯净水--18.5L/桶2011-04-02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5宁波替力福饮品有限公司浙江省饮用纯净水替力560mL/瓶2011-03-24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6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浙江省饮用天然水农夫山泉55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7芜湖丽康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徽省饮用纯净水康心550mL/瓶2011-04-0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98安徽大山天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山泉水仙寓山380mL/瓶2011-03-24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99黄山市新安六股尖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山泉水--350mL/瓶2011-04-0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0巢湖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安徽省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3-30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1合肥小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徽省黑松矿质水(饮用矿物质水)黑松600mL/瓶2011-03-25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2马鞍山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饮用矿物质水--550mL/瓶2011-03-22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3黄山市云峰泉饮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六谷山泉饮用纯净水--550mL/瓶2011-04-02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4黄山清凉峰矿泉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清凉风550mL/瓶2010-09-02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5黄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矿泉水牧龙350mL/瓶2011-03-15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6南京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饮用纯净水冰露550mL/瓶2011-03-27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7安徽野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优质天然山泉饮用水--550mL/瓶2011-03-07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8宣城市白茅岭饮品有限公司安徽省白茅岭优质天然山泉水白茅岭600mL/瓶2011-03-05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9宣城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饮用纯净水HNW550mL/瓶2011-03-18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10安庆雪润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饮用纯净水绿皖550mL/瓶2011-04-01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11芜湖健士露饮料有限公司安徽省饮用纯净水健士露580mL/瓶2011-03-29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12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饮用天然泉水蓝蓝580mL/瓶2011-03-28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13福建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饮用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24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14福建白岩矿泉水有限公司福建省优质天然矿泉水白岩600ml/瓶2011-03-28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15福建莆田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太空水(饮用纯净水)景田1.5L/瓶2011-03-25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16厦门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福建省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4-02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17江西润田明月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天然含硒矿泉水润田550mL/瓶2011-03-2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8九江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西省纯净水汇源550mL/瓶2011-03-19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9南昌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江西省冰露饮用纯净水冰露550mL/瓶2011-04-02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0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南昌生产分公司江西省康师傅饮用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03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1南昌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4-02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2江西润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润田饮用纯净水润田550mL/瓶2011-04-04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3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山东省矿泉水崂山18.9L/桶2011-04-04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4威海远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天然饮用水崑嵛500mL/瓶2011-03-28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5青岛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山东省纯净水冰露18.9L/桶2011-03-27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6莱阳鲁花矿泉水有限公司山东省鲁花山泉水金岗山600mL/瓶2011-03-09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7济南燕山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天然泉水寅旺550mL/瓶2011-03-25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8济南普利思矿泉水有限公司山东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普利思18.5L/桶2011-03-27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9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山东省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3-29合格 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0郑州龙泉纯净水厂河南省饮用纯净水龙泉18.9L/桶2011-04-02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1河南七瀑饮用水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七瀑饮用水七瀑600mL/瓶2011-04-03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2乐百氏(郑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南省饮用纯净水乐百氏550mL/瓶2011-04-04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3乐百氏(郑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南省饮用矿物质水乐百氏330mL/瓶2011-03-12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4郑州天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饮用纯净水天方550mL/瓶2011-03-30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5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14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6郑州全星饮料有限公司河南省饮用纯净水冰露550mL/瓶2011-03-29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7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省矿物质水康师傅330mL/瓶2011-03-02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8武汉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湖北省饮用纯净水润田550mL/瓶2011-04-14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9武汉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饮用矿物质水冰露550mL/瓶2011-04-02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0湖北瑜家山泉水有限公司湖北省饮用纯净水瑜家山泉18.9L/桶2011-04-11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1武汉神阳饮品有限公司湖北省饮用纯净水神阳18.9L/桶2011-04-11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2国营武汉长虹机械厂白云饮料厂湖北省饮用纯净水飞雪泉18.9L/桶2011-04-11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3武汉市江夏区安吉尔纯净水厂湖北省饮用纯净水安吉尔18.9L/桶2011-04-10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4武汉康百利饮料有限公司湖北省桶装饮用纯净水康百利18.9L/桶2011-04-12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5武汉安瑞饮用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省桶装饮用纯净水安吉尔18.9L/桶2011-04-12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6武汉市武昌区龙井泉纯净水厂湖北省桶装饮用纯净水美家乐18.9L/桶2011-04-12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7武汉东方航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饮用纯净水东航350mL/瓶2011-03-28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8长沙荣泰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湖南省冰露饮用纯净水冰露550mL/瓶2011-03-19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9长沙鸿溢水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蝴蝶谷饮用水蝴蝶谷1.5L/瓶2011-04-06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0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怡宝饮用纯净水怡宝555mL/瓶2011-04-06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1长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4-07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2长沙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湖南省冰纯水百事600mL/瓶2011-03-17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3广州市天河恒江饮品厂广东省寿之源饮用天然净水寿之源55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4广州顶津饮品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广东省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10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5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广东省广研泉饮用天然净水广研泉18.9L/桶2011-04-08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6广州市龙地饮用水有限公司广东省碧乐饮用天然净水碧乐350ml/瓶2011-03-29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7东莞市茶山佛泉天然矿泉水厂广东省佛泉天然矿泉水佛泉(图案)18.9L/桶2011-04-07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8南宁滔达饮料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大峡谷饮用纯净水大峡谷550ml/瓶2011-04-01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9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南宁生产分公司广西自治区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23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60桂林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4-07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61广西河池市帝王山天然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自治区帝王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帝王山550ml/瓶2011-04-08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62河池市沁乐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自治区沁乐泉饮用纯净水沁乐泉18.9L/桶2011-04-11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63广西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自治区银安饮用天然淡泉水银安600ml/瓶2011-04-07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64广西横县西津矿泉水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西津饮用天然矿泉水西津350ml/瓶2011-04-01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65重庆市奇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茶园分厂重庆市渝水源饮用纯净水渝水源550ml/瓶2011-04-03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66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饮用纯净水冰点550ml/瓶2011-04-02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67重庆中梁山饮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青竹林饮用弱碱性天然水青竹林550ml/瓶2011-04-06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68重庆中梁山饮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中梁山饮用深层优质天然矿泉水中梁山415ml/瓶2011-04-06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69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江北生产分公司重庆市康师傅饮用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30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0自贡市富顺县利民饮料厂四川省饮用纯净水利民538ml/瓶2011-04-08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1内江市晶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四川省晶彩饮用矿物质水晶彩550ml/瓶2011-03-30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2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四川省饮用纯净水丽尔340ml/瓶2011-02-23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3成都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四川省饮用纯净水--550ml/瓶2011-03-23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4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雪雨18.9L/桶2011-04-10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5乐山市三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饮用天然矿泉水三星18.9L/桶2011-04-10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6四川云动饮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饮用水云动550ml/瓶2011-04-07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7成都倍特水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饮用纯净水倍特3L/桶2011-04-09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8绵阳市广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饮用纯净水广汇实业18.9L/桶2011-04-09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9成都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省可林娜饮用纯净水--18.9L/桶2011-04-09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80四川三苏矿泉有限公司四川省天然矿泉水三苏甘露375ml/瓶2011-03-25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81四川眉山三泉矿泉有限公司四川省饮用天然矿泉水岷山18.9L/桶2011-04-08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82四川佳泉矿泉水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饮用天然矿泉水佳泉18.9L/桶2011-04-09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83贵州华森健康饮品有限公司贵州省黄果树饮用水黄果树550ml/瓶2011-04-13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4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贵阳生产分公司贵州省康师傅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4-01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5贵州北极熊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北极熊饮用纯净水北极熊550ml/瓶2011-03-06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6贵州纯露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纯露饮用水宝立350ml/瓶2011-04-09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7贵州侨新矿泉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凉水源饮用水--550ml/瓶2011-04-11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8贵阳银钟食品厂贵州省银钟饮用纯净水银钟18.9L/桶2011-04-10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9贵州水世界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贵州泉饮用纯净水铁松550ml/瓶2011-03-12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0贵阳永丰饮料有限公司贵州省银河饮用水银河18.9L/桶2011-04-11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1贵阳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省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娃哈哈596ml/瓶2011-04-08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2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飞龙雨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飞龙雨饮用水飞龙雨18.9L/桶2011-04-12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3凯里经济开发区村姑山泉天然生饮水厂贵州省村姑饮用水村姑350ml/瓶2011-04-07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4昆明市森泉饮品有限公司云南省极限饮用纯净水极限600ml/瓶2011-03-31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5云南太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饮用纯净水太乙330ml/瓶2011-04-02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6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云南省云南山泉饮用天然矿泉水大山600ml/瓶2011-03-23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7云南天外天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石林天外天天然矿泉水石林天外天550ml/瓶2011-04-04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8昆明凯旋饮料有限公司云南省凯旋门饮用山泉水凯旋门550ml/瓶2011-03-13合格 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9咸阳市秦都区磊冰饮品厂陕西省夏日纯情饮用纯净水--600ml/瓶2011-04-03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0西安雪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陕西省清凉一夏饮用纯净水迪可瑞550ml/瓶2011-03-29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1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陕西省饮用矿物质水康师傅550ml/瓶2011-03-25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陕西省饮用纯净水冰露550ml/瓶2011-03-29合格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3天津市津南区益寿康纯净水厂天津市饮用纯净水--18.9L/桶2011-04-18不合格游离氯(余氯)(标准值/实测值:≤0.005mg/L/>0.01mg/L且<0.03mg/L)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04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固安路缘泉水业分公司河北省路缘泉饮用天然矿泉水路缘泉550mL/瓶2011-04-04不合格溴酸盐(标准值/实测值:<0.01mg/L/0.02mg/L)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05赤峰王府天然矿泉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松州泉天然矿泉水松州泉330mL/瓶2011-04-05不合格大肠菌群(标准值/实测值:0 MPN/100mL/5.1MPN/100mL)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6鄂尔多斯市景友鸿鹄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景友鄂尔多斯天然沙漠水景友398mL/瓶2011-04-02不合格溴酸盐(标准值/实测值:≤10μg/L/81μg/L)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7赤峰市冰峰饮食品厂内蒙古自治区纳百川饮用纯净水纳百川596mL/瓶2011-03-21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值/实测值:≤20cfu/mL/540cfu/mL)、霉菌(标准值/实测值:不得检出/19cfu/mL)、酵母(标准值/实测值:不得检出/19cfu/mL)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8和龙市百里山泉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百里山泉长白山纯天然饮用水百里山泉340mL/瓶2011-03-09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值/实测值:≤50cfu/mL/100cfu/mL)、酵母(标准值/实测值:≤10cfu/mL/38cfu/mL)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9黑龙江世一泉饮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世一泉天然苏打水世一泉400mL/瓶2011-03-25不合格溴酸盐(标准值/实测值:≤10μg/L/24μg/L)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0哈药集团制药六厂黑龙江省纯中纯弱碱性饮用水纯中纯350mL/瓶2011-03-11不合格溴酸盐(标准值/实测值:≤10μg/L/20μg/L)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1黄山润生绿食饮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黄山太平龙泉天然矿泉水潤生龍550mL/瓶2011-03-10不合格界限指标(锶含量)(标准值/实测值:0.25±0.025mg/L(产品明示)/0.17mg/L)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12石狮市太平洋饮料有限公司福建省饮用纯净水比力350ml/瓶2011-04-02不合格电导率(标准值/实测值:纯净水≤10µ s/cm/12µ s/cm)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13山东文登黑豹矿泉水有限公司山东省矿泉水黑豹泉500mL/瓶2011-03-14不合格溴酸盐(标准值/实测值:<0.01mg/L/0.014mg/L)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4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天然矿泉水碧云洞600mL/瓶2011-03-09不合格溴酸盐(标准值/实测值:<0.01mg/L/0.027mg/L)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5长沙猴子石饮用水有限公司湖南省饮用纯净水深田1.5L/瓶2011-04-07不合格电导率(标准值/实测值:纯净水≤10µ s/cm/17µ s/cm)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6惠州市小精灵饮水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小精灵饮用纯净水小精灵18.9L/桶2011-04-05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值/实测值:≤20cfu/mL/1200cfu/mL)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7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雨露饮料分公司重庆市雨露饮用纯净水雨露610ml/瓶2011-03-24不合格游离氯(余氯)(标准值/实测值:≤0.005mg/L/0.03mg/L)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18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可卜尔纯净水可卜尔360ml/瓶2011-04-07不合格电导率(标准值/实测值:纯净水≤10µ s/cm/43µ s/cm)、霉菌(标准值/实测值:不得检出/3cfu/mL)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19昆明石林青龙矿泉饮料有限公司云南省石林青龙饮用纯净水乃古600ml/瓶2011-03-30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值/实测值:≤20cfu/mL/125cfu/mL)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20咸阳参宝现代饮品有限公司陕西省饮用纯净水--600ml/瓶2011-04-01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值/实测值:≤20cfu/mL/1400cfu/mL)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为掌握本市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状况,维护贸易公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一、工作原则本次抽查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往年不合格率和抽查情况进行评估,选取抽查重点领域及种类,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实施。跟踪抽查上年度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对有不合格记录、投诉举报集中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二、工作任务2023年全市计量领域监督抽查任务分为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商品过度包装、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抽查计划涵盖生产、流通领域的80类产品,共抽检约2000批次样品。具体安排如下:(一)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9类计量器具,主要涉及生产、流通领域中与百姓利益、城市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用于公平交易、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的产品,同时对近年通过免于型式评价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二)能效、水效标识产品计量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14类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抽取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中使用面广及本市生产企业集聚的用能、用水产品。(三)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26类包装商品,主要涉及流通、生产领域中容易产生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及相关礼盒类商品。(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31类定量包装商品,主要涉及生产、流通领域中食品、化妆品、一次性用品、农资产品等。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计量领域监督抽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专人对接市局,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承检机构应按照市局监督抽查任务部署安排,对标时间节点,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严把抽检工作质量关,及时准确将抽查信息录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依托承检机构相应技术能力,结合本地区生产、销售企业特点和监管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区级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相关工作应符合“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避免重复抽检,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市局。(二)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报告,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三)严格后续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重,形成闭环,并通过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录入后处理情况。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附件: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汇总表 附件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汇总表序号监督抽查事项产品名称实施时间1计量器具产品质量非自动衡器四季度2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出租汽车计价器三季度3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压力仪表(压力表、数字压力计(表))四季度4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电子血压计三季度5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膜式燃气表二季度6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水表二季度7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电阻法和电容法谷物水分测定仪三季度8计量器具产品质量体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耳温计)三季度9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可燃气体探测器一季度10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洗衣机四季度11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电冰箱四季度12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房间空气调节器四季度13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室内照明用LED产品三季度14能效水效标识产品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四季度15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四季度16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家用燃气灶具三季度17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商用燃气灶具二季度18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燃气采暖热水炉二季度19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空气净化器二季度20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换气扇二季度21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智能坐便器四季度22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淋浴器四季度23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坐便器四季度24商品(过度)包装粮食及其加工品四季度25商品(过度)包装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三季度26商品(过度)包装调味品四季度27商品(过度)包装肉制品四季度28商品(过度)包装乳制品四季度29商品(过度)包装饮料(除固体饮料)四季度30商品(过度)包装方便食品四季度31商品(过度)包装饼干四季度32商品(过度)包装罐头制品三季度33商品(过度)包装糖果制品四季度34商品(过度)包装茶叶及相关制品四季度35商品(过度)包装酒类四季度36商品(过度)包装蔬菜制品三季度37商品(过度)包装水果制品四季度38商品(过度)包装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四季度39商品(过度)包装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四季度40商品(过度)包装水产制品(含水冻商品)四季度41商品(过度)包装糕点四季度42商品(过度)包装月饼三季度43商品(过度)包装粽子二季度44商品(过度)包装豆制品四季度45商品(过度)包装蜂产品四季度46商品(过度)包装保健食品四季度47商品(过度)包装其他食品四季度48商品(过度)包装化妆品四季度49商品(过度)包装洗化用品四季度5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二季度5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乳制品二季度5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饮料三季度5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方便食品二季度5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饼干三季度5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速冻食品四季度5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茶叶及相关制品二季度5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酒类三季度5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水果制品二季度5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四季度6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水产制品(含水冻商品)四季度6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糕点二季度6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月饼三季度6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蜂产品二季度6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保健食品三季度6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孕婴食品、用品三季度6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宠物食品三季度6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南北货四季度6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年货四季度6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其他食品二季度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化妆品三季度7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洗化用品三季度7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一次性用品三季度7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文具用品三季度7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瓷砖二季度7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木地板二季度7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电线电缆二季度7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润滑油二季度7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农资产品二季度7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油漆涂料三季度8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口商品四季度抽查产品种类、实施时间按照工作需要,可能发生调整,以实际部署任务为准。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袜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通告
    为提高袜子产品质量,促进我省袜子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前期袜子产品质量状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袜子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公开遴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要求(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遴选申请人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承担检验工作的,可提供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证书(CMA),并应以“法人单位名称(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的形式作为申请人参与遴选;(三)遴选申请人应具有能覆盖所投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具备配合省局培训帮扶企业的能力;(四)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遴选;(五)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应掌握所投产品我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情况;(六)自愿遵守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局相关文件要求;(七)本次抽查计划50批次,每批次产品最高限价2000元,申请人需额外报价,超过限价的申请材料将被拒绝;(八)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二、工作程序(一)提交申请申报检验机构于6月30日17:00前将下列材料汇编装订后(1份)连同扫描件(PDF版本)提交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无效。如采取快递方式,请机构考虑快递时间,以免因快递时间耽误材料报送。参照附件要求提供鉴证材料。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各机构可将申请产品遴选材料整体装订上报。(二)组织评审我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结果确定承检机构。(三)公示结果我局将在省局官方网站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四)下达任务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我局将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并正式下达监督抽查任务。联 系 人:郭志刚 联系电话:024-81203773电子邮箱:lnscjgzg@163.com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附件:监督抽查申报机构必备要求及评价细则.doc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0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央巡视组有关巡视整改要求,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重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国“菜篮子”大县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地区,我部确定了监督抽查的重点品种、参数及检查的重点对象,明确了抽查省份、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确定了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附件1)。  (一)重点品种  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普通白菜、辣椒、菜薹、芫荽(香菜)、草莓、葡萄、柑橘,对于所抽取的地区有豇豆和韭菜产品的,要加大抽检比例。  畜禽产品:牛肉、羊肉、禽蛋、禽肉。  养殖水产品:鲈鱼、乌鳢、鳊鱼、鲫鱼、鲤鱼、大黄鱼、鳜鱼、鳙鱼。  重点品种抽查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重点对象: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三)重点参数: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止使用兽药,豇豆、韭菜中部分常规农药残留。  各省抽取样品的地点应至少含有一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每个县抽取样品不超过20个,每个抽样单位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不超过2个,每个抽样单位抽取样品总共不超过6个。  二、做好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相关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样品检测、监督抽样过程和开展飞行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本地乡镇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负责样品的抽取和后续执法查处工作。被抽到的乡镇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当地的生产主体名录。各任务承担单位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择抽样对象,确定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并对随机确定抽样对象的过程进行视频录像,监督样品的抽取过程,并负责后续样品检测、结果汇总和报告等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主动与被抽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衔接与沟通,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抽查任务。  (一)抽查时间及频次。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抽样检测及判定。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主要工作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原则上同一生产主体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三)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样品检测,每次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我部将在监督抽查工作期间,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方案和结果报送  (一)抽查方案报送。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二)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将每次抽样及检测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并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报样品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及结果汇总表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三)查处结果报送。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四、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检查  为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运行,此次监督抽查在抽查农产品的基础上,各任务承担单位也要对所到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制度规范、工作开展等情况,填写《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检查表》,检查情况将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等考核挂钩(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关键手段之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重点抽查“菜篮子”大县中问题突出的产品,找准问题、精准打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监督抽查过程中,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如存在不认真配合、选择性抽样、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的,将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部延伸绩效考核中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同时,我部将适时公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开展后续执法查处工作的跟踪评价。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现场监督抽样,按时完成任务,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在监督抽查中未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的检测中心,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所抽检省份在相关考核中也将予以扣分。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对不合格产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机构要针对问题,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等质量安全管理,严禁禁用农药、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等用于蔬菜、水果、畜禽、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指导农民严格按照推荐剂量用药,上市农产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在工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书面报请我部进行调整。有关政策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联系,有关组织实施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联系,有关检测技术、数据报送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联系人:邓程君  电 话:010-59192694  传 真:010-59193157  邮 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张国桥  电 话:010-59193393  传 真:010-59192784  邮 箱:zfszfjd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  联系人:成 昕  电 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8560  邮 箱:aqscjdc@126.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人:邱 静  电 话:010-82106551  传 真:010-82106517  邮 箱:zbzx@caas.cn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支持  平台网址:http://qsst.moa.gov.cn/  联系人:闫 伟  电 话:010-59198588  手 机:13438892809  邮 箱:yanwei107@163.com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度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做好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守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服务质量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218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31种,农业生产资料7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日用及纺织品36种,轻工产品26种,食品相关产品17种。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计划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3月20日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218种)一、电子电器(31种)1.家用电器(18种):房间空气调节器、净水器、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风扇、电冰箱、电热水壶、电热毯、空气净化器、按摩器具、厨房机械、电热饭盒、电热暖手(脚)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室内加热器、电磁灶、微波炉、自动电饭锅、冷柜2.电子产品(6种):微型计算机、液晶显示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打印机3.网络通讯产品(4种):服务器、路由器、移动电话、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4.照明光源及灯具(3种):读写台灯、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二、农业生产资料(7种)1.化肥(4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有机肥料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1种):泵、农用地膜、滴灌带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1.建筑材料(16种):建筑防水卷材、冷轧带肋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建筑用中空玻璃、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用密封胶、硅酸盐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输水管、胶粘剂、建筑轻质隔墙条板、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2.装饰装修材料(21种):实木复合地板、刨花板、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采暖用散热器、聚乙烯(PE)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壁纸、铝合金建筑型材、陶瓷砖、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干混砂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卫生陶瓷、纸面石膏板、防盗安全门、智能坐便器3.建筑涂料(6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外墙涂料、地坪涂装材料、木器涂料、溶剂型油漆、建筑防水涂料4.水暖五金(5种):陶瓷片密封水嘴、淋浴用花洒、卫生洁具及暖气管道用直角阀、卫生洁具软管、家用不锈钢水槽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断路器、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2.非金属材料(5种):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粉煤灰、民用型煤、人造金刚石微粉、石墨及石墨制品3.其他电工及材料产品(9种):电线电缆、铅酸蓄电池、小功率电动机、互感器、电力变压器、砂轮、电动工具(电钻、角向磨光机)、工具(扳手、卷尺、螺钉旋具)、镁碳砖五、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1.车辆相关产品(14种):车用柴油、车用乙醇汽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汽车充电桩、车用尿素水溶液、发动机润滑油、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汽车轮胎、电动自行车电池、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压缩天然气、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2.防爆电气(2种):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3种):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防护服装(防静电服、阻燃服)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7种):井盖、锁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车载常压罐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工业及商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计量器具(5种):冷水水表、电能表、膜式燃气表、电磁流量计、热能(量)表六、日用及纺织品(36种)1.儿童学生用品(11种):童车、玩具、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校服、包书皮、书包、学生文具、运动头盔、儿童家具、儿童泳圈2.纺织品(17种):休闲服装、衬衫、窗帘、毛针织品、帽子、袜子、围巾披肩、床上用品、冲锋衣、羽绒制品、毛巾制品、棉服装、内衣、熔喷布、无纺布、睡衣居家服、西服大衣3.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老年鞋、皮鞋4.其他日用品(5种):皮腰带、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蒸汽眼罩、笔、条码符号印制品七、轻工产品(26种)1.家具(4种):木制家具、办公家具、卫浴家具、软体家具2.化工产品(4种):次氯酸钠、危险化学品(工业碱酸)、工业过氧化氢、液化石油气3.眼镜产品(6种):老视成镜、配装眼镜、防蓝光眼镜、太阳镜、眼镜架、眼镜镜片4.其他轻工产品(12种):电动自行车、贵金属饰品、湿巾、卫生纸、纸尿裤(片、垫)、金及其饰品、银及其饰品、洗手液、牙刷、洗衣液、假发制品、仿真饰品八、食品相关产品(17种)1.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5种):复合膜袋、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塑料购物袋、食品用塑料编织袋2.金属材质食品相关产品(4种):不锈钢餐厨具、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不锈钢锅3.其他食品相关产品(8种):日用陶瓷餐饮具、餐具洗涤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一次性纸餐饮具、一次性竹木筷、竹砧板、玻璃食品瓶罐、奶瓶奶嘴
  • 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产品质量“双随机”国家监督抽查 田世宏副局长与消费者代表现场抽取企业和承检机构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实现公平监管、科学监管、智慧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增强对质量不诚信企业的威慑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深入推进“双随机”抽查机制。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田世宏与来自清华大学、龙翔社区以及行业协会的多名消费者代表一起点击鼠标,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双随机”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先随机抽取接受抽查的企业,又随机抽取承检机构,再对拟抽查企业和承检机构进行随机匹配,启动了2018年第3批产品质量“双随机”国家监督抽查工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本次随机抽取的149种产品,包括婴幼儿服装、家用电器、食品相关产品、农业机械等产品,都是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消费品和重要工业品,这些产品之所以能够列入监督抽查的名单,均是通过风险监测和安全估计之后,并结合消费者的网上投票确定的,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构成本次抽查的企业库。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改变承检机构选定模式,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入围招标的方式,从2259家次投标机构中,遴选出901家次有资质、实力强的检验机构入围建立了承检机构名录库,入围比例约为2.5:1。最后,企业库、承检机构名录库在“双随机”平台上通过随机抽取、随机匹配,确立了本次最大规模的产品质量“双随机”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在接下来的三伏酷暑中,全国各地1100余组数千名抽样人员将在全程可视化监控下对选出的企业开展监督抽查,本次选中的承检机构也将在接收到通过物流配送的样品后紧张地开始检验工作。预计自10月起,市场监管总局将会陆续发布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和不合格企业名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环节,不断推进产品质量监管方式改革和创新,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100%实现随机抽取拟抽查企业、随机选定承检机构和监督抽查结果全面公开,实现监督抽查成效三个方面的提升。/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一是提高公正性。通过随机抽查,去除人为因素,防止随意抽查和选择性监管,抽查过程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二是提高规范性。通过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规范随机操作流程,严格规范监督抽查中的自由裁量权,让企业始终对监管有敬畏之心,不敢心存侥幸,从而自我约束,守法经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三是提高有效性。以信息化手段支撑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分析,准确识别问题根源,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能力,2018年上半年全面实施“双随机”监督抽查以来,已完成49种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现率为16.4%,较2017年上半年相比大幅提高。/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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