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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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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2012]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url]

  •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表示要求!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表示要求!一般表示是: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2.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4..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5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6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是都不算错呢,还是只能是哪一种表示方式呢?

  • 【转帖】《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浅析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浅析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10版标准)已于2011年1月14日发布,此版本取代目前实施的GB 18401—2003(以下简称03版标准),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是为了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它在纺织品生产销售以及日常监督检验等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理解标准条文,明确其与03版标准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1 主要区别与条文理解   10版标准与03版标准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可以称之为GB18401—2003的加强版。   1.1 适用范围   10版标准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注: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家用纺织产品”,删除了“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即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不管是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是进口纺织产品都必须满足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和强制性。附录A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伞等”,“地毯”,将“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变更为“布艺工艺品”。   1.2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由03版标准的“年龄在24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改为“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同时将5.3条文注释中的适用身高由“80 cm”改为“100 cm”。相比03版,10版标准对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更加广泛,更加贴近婴幼儿身高的实际情况,也对婴幼儿纺织产品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1.3 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表示方法   10版标准条文4.1中,产品分类的表示方法由“A、B和C代号+文字的描述形式”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的形式表示分类方法。   条文5.2改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增加了“至少”字样。对这一变化的理解非常重要。10版标准中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分类是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对纺织产品的属性进行的分类(附录B给出了分类示例),而A类、B类、C类代表的是技术要求,它们之间没有对应的等效的关系。而03版标准没有明确区分,一般理解为对应的关系。也正因如此,在10版标准实施以后,在使用说明的标注格式上带来了一些困惑。   1.4 致癌芳香胺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10版标准附录C中的致癌芳香胺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致癌芳香胺的种类由23增加到了24。相对03版,10版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更加严格,也对检验机构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 23344,将GB/T 17592.1变更为GB/T 17592,并在表1的脚注c中增加了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为≤20 mg/kg,提高了致癌芳香胺检测的可操作性。   同时在条文6.8中对4-氨基偶氮苯的检测做了具体规定:“一般,先按GB/T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23344检测”。   1.5 pH值要求的变化   10版标准的表1中,B类产品的pH值由4.0~7.5放宽至4.0~8.5,相比03版要求符合我国纺织染整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充分考虑了我国不同地区的水质差异和水资源浪费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染整水洗企业的成本。   同时,10版标准在表1的脚注a中增加了“非最终产品”,对可放宽至4.0~10.5的产品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理解。   1.6色牢度不考核的说明   10版标准表1的脚注b由“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改为“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幼儿纺织产品”。同时条文5.2中增加“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这就更加明确的指出了洗褪型牛仔服装如果为最终产品,也需要考核色牢度。   10版标准增加了部分对色牢度不考核情况,如手工着色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更好的体现了适应性和针对性。   此外,10版标准还作了其他一些更改,如:调整了附录B中的一些示例,增加了附录D,将7.4注的内容纳入条文等。   2建议   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为多长?过度期间使用说明应如何标识?标识中是否需要标注年号?过渡期间标准如何实施?目前尚无具体实施细则公布。加上不同检验机构和企业对此的解读不尽相同,给企业和检验机构带来一些困扰。因此,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或制定新旧标准过渡期的相关实施细则。   前文提到10版标准的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表示方法发生了变化,但是部分未更新的产品标准,沿用了03版标准的表示方法,这就给产品的使用说明标注方式和安全技术类别的选用带来困扰。如行业标准FZ/T 81007—2003《单、夹服装》中3.12.7规定:“成品的pH值限量,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为4.0~7.5”,3.12.8规定:“成品的pH值限量,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为4.0~9.0”,当服装执行GB 18401?2010和FZ/T 81007?2003时,就会产生歧义,带来不同的理解,如: a)如某产品使用说明标识为“GB 18401—2010 B类”和“FZ/T 81007?2003”,产品分类未标注,那么此产品的pH值按照FZ/T 81007—2003的要求则可能是4.0~7.5,也可能是4.0~9.0。而GB 18401—2010 B类产品对pH值的要求为4.0~8.5。在监督检验时,pH值的测试结果若为8.0,如果从严判定,此产品不合格;而企业认定此产品为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按FZ/T 81007—2003规定的4.0~9.0,结合GB 18401—2010 B类要求,要求指标应该为4.0~8.5,此产品合格。   首先,标注“GB 18401—2010 B类”肯定是正确的,因为GB 18401?2010中并未要求对产品分类进行标注,而产品分类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的服装产品可能是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也可能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b)另一种为对类似情况的解读为:需要标注产品分类,即在标识中注明产品类别,这又会给使用说明的标注带来麻烦。因为按照10版标准的理解,除了婴幼儿纺织产品,标注 “婴幼儿用品”字样外,不宜用文字的形式进行标注。而目前不同检验机构对此的解读不尽相同,也给纺织服装企业带来困扰。   鉴于以上原因,个人建议标准化委员会和标准制定相关单位对GB 18401-2010标准实施后的标识格式和判定的指标选用进行补充说明,统一检验机构和企业对此标准的理解。建议可按照产品分类进行标注,如,婴幼儿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标注格式:“基本安全技术要求:B类”(或A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标注格式:“基本安全技术要求:C类”(或A类或B类),或者也可以按照“执行标准:产品标准 GB 18401 B类”的格式进行标注。   GB 18401—2010实施以后,当产品标准规定的甲醛、pH值由于表达方式的变化导致与GB 18401-2010发生冲突时,统一按照GB 18401-2010进行判定。这样不仅能理顺各标准之间的关系,方便企业标注产品使用说明,也避免了染整服装等相关企业进行质量管控,而且也与修订GB18401—2010时放宽pH值指标的初衷相吻合。此外以后产品标准更新时,甲醛、pH值、 致癌芳香胺、异味等指标可直接按照GB 18401要求执行,不用另外规定指标。    3 结语   10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对于03版来说,覆盖面更广,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更加严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它的执行将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更加有力地引导纺织相关企业进一步提高质量环保意识,倡导低碳节能,以便从容应对国际贸易保护,提升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在国际上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标准制定单位和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宣贯和引导,统一各方对标准的理解和运用,使新标准更好地发挥作用。文/刘定平 赵丽莎 来源:《中国纤检》

  • 【分享】关于实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问题的函

    关于实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问题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14日发布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并定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与替代标准GB 18401―2003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1、婴幼儿的年龄由24个月改为36个月;  2、婴幼儿纺织品的适用身高从“80cm及以下”改为“100cm及以下”;  3、B类的PH值由4.0―7.5修改为4.0―8.5;  4、增加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20mg/kg;致癌芳香胺清单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5、增加了“附录D 取样说明”等。  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请各单位及时了解新标准的详细内容,切实做好实施新标准的准备工作。

  • 【原创】《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培训总结

    2006年受单位委派到国家纺织品检验中心对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学习。在学习前,对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部分条款不甚理解,通过学习与交流对标准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标准5.1.b条规定:“洗涤褪色型产品对色牢度不要求”。学习后,在本机构内部通过讨论和对标准解释文本的再学习,达成共识牛仔服装也应考核色牢度指标。牛仔布确实属于洗涤褪色型产品用途不知,做为中间产品使用牛仔布可以不考核色牢度指标。但是牛仔服装做为服装成品是直接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不是中间产品,除非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确表示该牛仔服装还需经过褪色才能达到消费者期望的颜色外,均需考核色牢度指标。标准6.7条对异味做出了判定规定,但是只限于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在实验室所接受的样品中,有少量样品存在标准中未描述的异味,但是检测人员能检测到此气味会引起人胸闷、头晕,该种会引起人不愉快的气味经过学习讨论交流后,大部分检测单位达成共识可以判定为有异味。国内部分研究机构现正把纺织品异味做为一项课题研究,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一种科学检测有无异味的检测方法。标准理解是学习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本单位来说此次学习的重点是甲醛实验。该项目是一项常规检验,但是由于传统方法耗时耗力,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的设备:纺织品甲醛快速测定仪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单位也购置了该设备。该设备优缺点并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该设备不使用GB/T 2912.1规定的显色剂乙酰丙酮;而是使用设备厂家提供的试剂,该试剂配方厂家不提供。2、该设备不使用移液管量取试液,但必须使用厂家提供的量具方便快捷,但该量具厂家不能提供相应计量报告。3、该设备不需绘制工作曲线,也不需购买甲醛标准原液,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与GB/T 2912.1规定不相符,使用该设备存在一定风险性。但是,通过使用已知浓度的标准甲醛原液做为样品试液使用甲醛快速测定仪检测,检测结果与已知的浓度结果一致,因此事实证明可以做为日常检测使用。通过学习,不仅开阔了眼界,看到了本机构与国内先进检测机构的差距,同时在与同行业检测机构交流中有了不少收获。

  • 【原创大赛】浅议GB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原创大赛】浅议GB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ont=宋体] 浅议[/font]GB8401[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ont][font=宋体] 前几天,一个做了几年纺织品检测的同行,问我经常听大家说到[/font]GB18401,[font=宋体],但是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几乎所有纺织品检测都要提到[/font]GB18401[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可能有些同行做过报告审核,出具报告的或者负责过样品排单的工作,会比较清楚什么是[/font]GB18401[font=宋体],但是作为一线检测人员,每天根据产品标准,依据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检测,再加上自己不喜欢主动和其他岗位同事交流,不了解[/font]GB18401[font=宋体],还真的有可能。[/font][font=宋体] 目前有效实施的标准[/font]GB18401[font=宋体]是[/font]2010[font=宋体]版的,完整的写法是[/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通俗的解释就是国家为了保证我们常用的大多数纺织品产品不会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基本技术规定要求,[/font][font=宋体]该标准还是以控制纺织品中主要的有害物质,提升纺织品产品质量,保证人们基本健康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的适用于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的通用技术规范。[/font][font=宋体] 常用的纺织产品除了以下这些都必须要满足[/font]GB18401[font=宋体]的要求。[/font][img=,690,49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1/202111090924390431_8914_2154459_3.png!w690x494.jpg[/img][font=宋体]主要内容为:[/font][img=,690,45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1/202111090925060036_5335_2154459_3.png!w690x451.jpg[/img] [font=宋体] 说起[/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实施,还有一点曲折,本来[/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该[/font]2011[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就实施了,但是很多纺织服装企业产品上标示还是[/font]GB18401-2003[font=宋体];这样如果实施了[/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那么很多厂家的产品都属于标签不合格了,很多企业都纷纷反映这个问题,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以此向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去函,批准了[/font]{2011}17[font=宋体]号信件,推迟[/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实施一年,决定[/font]2012[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日号再实施这个新的国家标准,并明确指出在[/font]2011[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至[/font]2012[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日之间可以采用新标准也可以采用旧标准,都算是符合要求的;但是[/font]2012[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日起,不符合[/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且在此规范范围内的纺织产品,禁止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font][font=宋体] 了解了这么多[/font]GB18401[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那么有没有要注意点什么呢,以下几点是需要我们多加注意和了解的。[/font]1. GB18401-2010[font=宋体]的[/font]A,B,C1.1 A[font=宋体]类:婴幼儿产品必须要达到[/font]A[font=宋体]类标准,注意:婴幼儿产品指纺织产品供年龄在[/font]36[font=宋体]个月内的或者身高在[/font]100cm[font=宋体]以下的婴幼儿使用[/font].1.2 B[font=宋体]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比如成人内裤,睡衣等,家里用的床单等纺织产品直接和裸露的皮肤接触的产品。[/font]1.3 C[font=宋体]类:非直接接触的产品,比如羽绒服,风衣,家里用的蚊帐等,或者穿用在外面,或者大部分不和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font]2.[font=宋体]纺织品的标识,如果是婴幼儿产品,一定要标注婴幼儿产品,然后内在指标还要达到[/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的[/font]A[font=宋体]类标准要求。[/font]3. [font=宋体]纺织产品标示时可以不必须标注完整的;比如可以标注基本安全技术类别:[/font]GB18401-2010 B[font=宋体]类;也可以直接标注:[/font]B[font=宋体]类[/font]4.[font=宋体]要区分哪些可以不用符合[/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标准的,比如附录[/font]A[font=宋体]中的这些要求[/font] [img=,569,53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1/202111090925250996_618_2154459_3.png!w569x530.jpg[/img][font=宋体] 对于检测样品来说,一般都是有一个强制性标准和一个产品标准,比如成人衬衫,在标准一栏会有[/font]GB18401 B[font=宋体]类和[/font]GB/T2660-2017[font=宋体]衬衫两个标准,收样人员会根据标准进行排单,然后给到样品组,他们会对样品进行分解取样,做好检测标示,每个岗位根据标示进行检测,一般这种内部标签可以忽略[/font]GB18401[font=宋体]标准的要求,但是出具报告时会根据[/font]GB18401[font=宋体]标准结合[/font]GB/T2660-2017[font=宋体]标准进行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或者合格。[/font][font=宋体] 判定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先满足[/font]GB18401[font=宋体]标准,因为[/font]GB/T2660-2017[font=宋体]标准捡测的项目要多于[/font]GB18401[font=宋体]标准,但是[/font]2[font=宋体]个标准重合的项目,必须先看是否满足[/font]GB18401[font=宋体]标准,比如摩擦色牢度测试,[/font]GB18401[font=宋体]标准干摩擦要求是≥[/font]3[font=宋体]级为合格,如果[/font]GB/T2660-2017[font=宋体]标准要求是≥[/font]3-4[font=宋体]级为合格,那么此项目就要按≥[/font]3-4[font=宋体]级来判定是否合格,假如[/font]GB/T2660-2017[font=宋体]标准要求是≥[/font]2-3[font=宋体]级,那么就要按[/font]GB18401[font=宋体]标准≥[/font]3[font=宋体]来进行判定捡测项目是否合格[/font].[font=宋体] 这个就是强制性标准[/font]GB18401[font=宋体]的意义所在,产品标准可以高于强制性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强制性标准的任何一个项目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没有任何意义了。[/font]

  •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发布

    文章来源:工业标准二部 更新时间:2015-05-26 16:55 国家标准委今天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对儿童服装的安全性能进行了全面规范,将有助于引导生产企业提高儿童服装的安全与质量,保护婴幼儿及儿童健康安全。标准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鉴于婴幼儿和儿童群体的特殊性,该标准在原有纺织安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各项安全要求,安全要求全面升级。 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标准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 在机械安全方面,标准对儿童服装头颈、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绳带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标准对纺织附件也做出了规定,要求附件应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力,且不应存在锐利尖端和边缘。另外,该标准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 依据年龄不同,标准将儿童服装分为两类,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的为婴幼儿纺织产品,适用于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的为儿童纺织产品。 按安全要求的不同,标准将儿童服装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最佳,B类次之,C类是基本要求。且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标准同时要求儿童服装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安全类别,婴幼儿纺织产品还应加注“婴幼儿用品”。今后,消费者在选购童装时,可以以使用说明上标明的安全类别作为参考。 为保证市场的平稳过渡,标准设置了两年的实施过渡期。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即实施过渡期。在过渡期内,2016年6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检测机构按照企业所执行的标准进行检测。2018年6月1日起,市场上所有相关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 【讨论】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童装的安全性能进行了全面规范,将有助于引导生产企业提高童装的安全与质量,保护婴幼儿及儿童健康安全。求标准。。。。

  • GB 18401-2010纺织品技术规范2012年8月1日实施

    笔者了解到,《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届时,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强制性服装纺织产品标准,GB 18401-2010技术规范将替代GB18401-2003标准成为中国政府监控服装纺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新基准。所有不符合GB 18401-2010标准的纺织品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及进口至中国。转换期间具体的时间安排为:Ÿ至2011年7月31日:按照GB18401-2003标准;Ÿ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GB18401-2003与18401-2010两个版本都适用;Ÿ2012年8月1日以后:必须符合GB 18401-2010标准。那么,在有限的转换期间内,相关企业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应对因新纺织品技术规范的实施所带来的生产风险呢?为了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笔者咨询了国内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专家告诉笔者,GB 18401要求所有进口至中国的纺织产品必须附有合格证书,符合GB18401标准中关于纺织和服装产品的要求和规定。若该货物没有取得合格证书,并没有合适的通过GB18401要求测试报告,或者测试结果不合格,进口货物可能遭到海关当局拒绝和/或进行额外测试,导致货物延迟而增加额外的成本。根据GB 18401-2010技术规范要求,服装纺织产品的安全测试不可忽视,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测试专家指出,此前,《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在2003年11月27日通过,并于2005年1

  • GB 18401-2010纺织品技术规范2012年8月1日实施

    笔者了解到,《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届时,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强制性服装纺织产品标准,GB 18401-2010技术规范将替代GB18401-2003标准成为中国政府监控服装纺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新基准。所有不符合GB 18401-2010标准的纺织品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及进口至中国。转换期间具体的时间安排为:Ÿ至2011年7月31日:按照GB18401-2003标准;Ÿ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GB18401-2003与18401-2010两个版本都适用;Ÿ2012年8月1日以后:必须符合GB 18401-2010标准。那么,在有限的转换期间内,相关企业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应对因新纺织品技术规范的实施所带来的生产风险呢?为了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笔者咨询了国内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PONY谱尼测试。PONY谱尼测试专家告诉笔者,GB 18401要求所有进口至中国的纺织产品必须附有合格证书,符合GB18401标准中关于纺织和服装产品的要求和规定。若该货物没有取得合格证书,并没有合适的通过GB18401要求测试报告,或者测试结果不合格,进口货物可能遭到海关当局拒绝和/或进行额外测试,导致货物延迟而增加额外的成本。根据GB 18401-2010技术规范要求,服装纺织产品的安全测试不可忽视,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PONY谱尼测试专家指出,此前,《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在2003年11月[size=3

  • 关于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的两项重要信息

    关于GB 18401-2010安全类别的标注 针对GB 18401-2010的第5.3条中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注‘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标委会发函释义为:“根据以上条款,产品使用说明中是否要标注该标准的标号或年代号,并不是强制要求。只要注明了产品的安全技术类别即可认为是符合标准要求,其中安全技术类别分为 ‘婴幼儿用品、A类、B类或C类’ 。” 更多信息,可点击此处查阅相关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标委会信函原件。

  • 修订国家玩具技术规范

    据悉,我国新一版玩具安全标准GB 6675-2013已在2014年5月6日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此次修订的新标准与之前的GB6675-2003《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比较,主要在化学要求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各玩具生产企业需引起足够重视。  首先,新的GB6675在结构上仍与ISO8124颇为相似,包括了机械和物理要求、易燃性要求和某些化学元素的迁移,但是它比ISO8124又多出了关于基本规范的要求,新标准在版式上变化不大。  其次,在可迁移元素限量方面,新GB6675采用了ISO8124-3:2010的要求,但是在新的GB6675中,将指画颜料与造型黏土的可迁移元素限量值分别进行要求,指画颜料的限量值比旧版的GB6675降低了很多。  第三,新的GB6675首次提出了对增塑剂的要求,此项要求基本等同采用了EN71-9的限量要求。对于所有玩具产品,包括可放入口中的产品,DBP、BBP、DEHP的总含量小于0.1%;对于可放入口中的产品,DNOP、DINP、DIDP三种增塑剂的总含量小于0.1%。  邻苯二甲酸酯由于良好的性能和低廉的成本被广泛应用于塑料玩具、食品包装袋、纺织品和化妆品等各类产品中。研究表明,邻苯二甲酸酯具有类似荷尔蒙的内分泌干扰特性,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特别是对抵抗力低下的儿童影响更大。  欧盟于1999年就正式作出决定,在欧盟成员国内,对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与口接触的玩具以及其他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进行严格限制。随后美国也对邻苯二甲酸酯提出了限制,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标准对玩具中的邻苯二甲酸酯使用进行了限制。此次新国家玩具标准参考EN71-9的相关内容和部分要求,将邻苯二甲酸酯增加到标准中,说明新的玩具国标开始与国际标准接轨,努力向欧美等发达国家看齐。【信息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本文章由WTO检验检疫信息网原创编译

  • 【原创大赛】聊聊A类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类别和婴幼儿产品

    【原创大赛】聊聊A类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类别和婴幼儿产品

    [b] [font=宋体]聊聊[/font]A[font=宋体]类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类别和婴幼儿产品[/font][font=宋体] 纺织品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每个人每天几乎都离不开纺织品,从早晨起床的穿着到晚上上床睡觉,都是与纺织品亲密接触,有的是直接和皮肤接触,所以我们大家都应该关注纺织品,对纺织品知识有一定了解,至少可以知道自己使用的纺织品是不是安全的。[/font][font=宋体] 其他行业的老师其实不一定真的了解纺织品标准,比如给自己孩子买童装,那么可能就去童装店或者大超市,认为这样的童装质量是比较好的,那么质量好不好,有什么要求呢?下面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font][font=宋体] 在[/font]2016[font=宋体]年[/font]6[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前,纺织品标准强制性要求一直使用[/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非为[/font]A[font=宋体]类、[/font]B[font=宋体]类、[/font]C[font=宋体]类,其中[/font]C[font=宋体]类是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一般是外套,羽绒服,风衣类都可以算是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可以标注基本安全技术类别[/font]C[font=宋体]类;如果是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比如成人内衣,夏天大部分服装,主要是纺织服装类使用中只要是大部分直接和人身或皮肤接触的都是算直接接触皮肤产品,还比如毛巾,浴巾,浴袍,浴帽,擦头巾,睡觉用的枕套,床单也算是直接接触皮肤产品;那么基本安全类别[/font]A[font=宋体]类呢,就是婴幼儿产品必须要达到的要求,之前是要求[/font]24[font=宋体]个月以内的孩子属于婴儿,[/font]2012[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后要求[/font]36[font=宋体]个月以内的孩子属于婴儿。就是必须达到[/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标准,也是各方面要求最严格的标准。[/font][font=宋体][img=,690,39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1/202111301747054609_5844_2154459_3.png!w690x392.jpg[/img][/font][font=宋体] 在[/font]2016[font=宋体]年[/font]6[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后,新的强制性标准[/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实施了,虽然国家为了使纺织企业少受损失,标准[/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标准的婴幼儿产品可以使用到[/font]2018.5.31[font=宋体]号,但是大家都知道有了婴幼儿自己的新强制性标准了。[/font][font=宋体][img=,690,46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1/202111301747502703_8417_2154459_3.png!w690x468.jpg[/img][/font][font=宋体][img=,678,24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1/202111301747255699_281_2154459_3.png!w678x247.jpg[/img][/font][font=宋体] 新标准有新的要求,增加一些绳带和尖锐附件的要求,婴幼儿的年龄为[/font]36[font=宋体]个月及以下都是婴幼儿,也规定了身高[/font]100cm[font=宋体]及以下身高使用的纺织产品,为婴幼儿产品标准。[/font][font=宋体] 综上所述,在[/font]2016[font=宋体]年[/font]6[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前,市场上婴幼儿纺织产品,产品安全类别标注的是标准[/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并注明是婴幼儿用品,在[/font]2016[font=宋体]年[/font]6[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后,[/font]2018[font=宋体]年[/font]5[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号之前,强制性婴幼儿标准[/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和[/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都可以标示,都是允许的,也是符合标准要求的,在[/font]2018[font=宋体]年[/font]5[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号之后市场上一般婴幼儿和儿童纺织品用品都是标注[/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font]B[font=宋体]类,[/font]C[font=宋体]类;也就是说[/font]14[font=宋体]岁以下的都标注[/font]GB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这个强制性标准了,和[/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对应,不冲突。[/font][font=宋体] 目前婴幼儿产品必须标注[/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并注明婴幼儿用品,这个是目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大家可以买衣服的时候关注一下,[/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为[/font]36[font=宋体]个月及以下都是婴幼儿使用的产品;[/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B[font=宋体]类是[/font]3-14[font=宋体]岁儿童使用的可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C[font=宋体]类是[/font]3-14[font=宋体]岁儿童使用的非直接触皮肤的产品。[/font][/b]

  • 【分享】国家强制性标准《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标准》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10月9月2日共同发布两项有关鞋类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5038-2010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胶鞋类产品的健康安全、物理安全方面进行强制性监管。健康安全性能要求:检验部位项目单位限量值A类 *B类 *鞋面、鞋里和内底鞋(纺织材料、合成革、人造革) pH值 -4.0~9.0游离甲醛 mg/kg75150可萃取的重金属 铅 级 32-3*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胶鞋 (鞋号不大于170);B类:除婴幼儿胶鞋以外的胶鞋。 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以合成革、人造革和纺织材料为帮面材,采用热硫化工艺生产的胶鞋,对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化学物质强制规定限量或禁用。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主要是针对供14周岁以下 (通常鞋号不大于245) 儿童穿用的布面胶鞋的强制产品标准,标准中除了涵盖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及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同时也强制规定了可能对儿童或婴儿产生危害的物理机械安全要求以及其他产品相关的要求,如使用要求,标签,号型和包装要求等。儿童物理安全性能要求:检验部位项目限量值A类 **B类 **鞋面、鞋里和内底 断针测试 不应有 全鞋 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不应有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不应有 可拆卸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小附件 不应有包装袋 鞋用包装袋厚度 平均厚度应大于或等于0.038mm**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布面胶鞋(鞋号不大于170);B类:其他儿童类布面胶鞋。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的强制执行,对企业产品内销是个挑战,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业将面临被洗牌的分险。为了有效应对国家质监部门相关市场监管和执法,企业应及时掌握强制标准,按新标准要求组织安排胶鞋类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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