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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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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相关的论坛

  • 【转帖】五金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立

    国家计量认证建材评审组日前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通过了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的计量认证监督和扩项评审。连日来,建材评审组的专家们认真查阅了中心的相关资料,到检测现场查看了检测设备,对部分检测项目进行了现场试验、对中心的授权签字人进行了严格的现场考核,并对相关员工进行了理论考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他们认为,该测试中心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体系运行有效,具备承担第三方公正检测的能力;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测报告均达到了评审准则的要求。建材评审组专家一致通过了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计量认证监督和扩项评审。 在此次评审中,该中心通过了建筑幕墙类、五金类、用水器具类、采暖节能类四大类产品共计38个检测项目的扩项申请。其中包括按照《卫生用水龙头——单一和多联龙头通用技术条件》、《卫生用水龙头——机械混合龙头通用技术条件》、《卫浴龙头配件——恒温混合阀(PN10)——总体技术规范》、《卫生设备用花洒》、《卫生设备用软管》、《供水用水嘴》、《节水产品——分级和标注》等欧洲和澳洲标准进行检测的项目。这些检测项目的开辟为我国广大卫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新增了按照ISO3822《声学——供水系统中器具和设备所产生的噪声的实验室测试》和NSF/ANSI-2005《饮用水系统组件——健康影响》进行的用水器具噪声声压级测试和用水器具重金属元素析出值测试。中心拥有专门的声学实验室和化学分析实验室,均配备了专业的声学和化学分析检测设备和高素质的检测人员。

  • 【讨论】《建筑材料放射性检验员》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这个建筑材料放射性检验员证有没有用?有多少地方要求有这个的?关于第四期建材放射性检测技术人员任职技能暨《建筑材料放射性检验员》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建材行业放射性岗位人员须参加专门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有从事本岗位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为了帮助各单位培养和吸纳更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专业人才,全面规范和提升建材行业放射性检测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放射性及有害物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合开展《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现将培训和考试时间、申报条件、报名方法等通知如下:一、培训鉴定对象各建材检测机构、质检站、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事放射性检测及能谱仪等仪器操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申报条件申报中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②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8年以上;③在经批准的技工学校、中等专(职)业学校的毕(结)业生;④大专院校部分以技能为主专业的毕(结)业生。2、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②高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院、职业技术学校的毕(结)业生;③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工种连续工作13年以上的人员;④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工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毕(结)业生,或非职业院校(专业性强)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三、鉴定培训方式和取得证书条件1、报到时发放职业资格鉴定学习教材,会议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建材放射性国家级专家教授进行授课;采取互动交流、授课与提问相结合的方式。2、报考人员通过全部课程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理论考试及实操考核,理论知识采取闭卷笔答考试的方式,满分100分,60分及格;操作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加问题解答的方式、满分100分,60分及格。两项均合格后颁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的《[font=仿宋_GB

  • 【分享】国家蒸汽流量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举行奠基仪式

    6月22日,国家蒸汽流量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奠基仪式在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隆重举行。省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序和,福州市委常委、福清市委书记陈大强,省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绍文,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雪萍,福清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游美兴等领导出席奠基仪式。 国家蒸汽流量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福建省质监局计量院申请筹建的第一个国家级质检中心,也是全国唯一的蒸汽流量计产品质检中心。中心占地面积21.46亩(合14306m2),总建筑面积约7000m2,一期投资约4000万元。

  •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质检中心刚刚发布了绝热材料检验检测工程师职位,坐标南京市,敢不敢来试试?

    [b]职位名称:[/b]绝热材料检验检测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1.依据各类技术标准对绝热材料的物理性能、力学性能、保温性能的检测和评价;2.能够进行数据计算、分析;3.具备工作细致、严谨,稳重、踏实的精神,具备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4.擅长PPT制作。[b]公司介绍:[/b]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质检中心是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是非法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心拥有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材料工业玻璃纤维矿物棉节能服务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玻璃纤维及绝热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站等多个机构。中心成立于1988年,是第一批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仲裁检验、社会委托检验等,实验室建筑面积5000多平米,检...[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548]查看全部[/url]

  • 【分享】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见证取样手册

    【分享】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见证取样手册

    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见证取样手册[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0/200910161432_176007_1625938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0/200910161432_176008_1625938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0/200910161432_176009_1625938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6004]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见证取样手册.pdf[/url]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

    [table=96%][tr][td][b][color=#cc00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color][/b][/td][/tr][tr][td][/td][/tr][tr][td] [align=center]2010年第10号[/align] [align=center]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6类,包括白酒、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果(露)酒、水果罐头、腌腊肉制品;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1类,包括针织内衣、羽绒服、纸杯(纸餐盒)、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室内加热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汽车GPS导航、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食品用包装膜(袋);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簇绒地毯、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采暖散热器、坐便器;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7类,包括动力用煤、金属缠绕垫片、药芯焊丝、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电线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一般压力表、玻璃体温计。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附件:1.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 小麦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3.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4. 果(露)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5. 水果罐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6. 腌腊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7.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8. 羽绒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9. 纸杯(纸餐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0.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1. 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2.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3. 汽车GPS导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4.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5.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6.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7. 食品用包装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9. 簇绒地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1. 采暖散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2. 坐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3. 动力用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4. 金属缠绕垫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5. 药芯焊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6. 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7. 电线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8. 一般压力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9. 玻璃体温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td][/tr][/table]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准在榕筹建 总投资为1.6亿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准在榕筹建 总投资为1.6亿元14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由该局上报的“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获国家质检总局的正式批复(国质检科〔2008〕69号),该项目筹建填补了福建省无国家级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空白,更有利于构建闽台信息产业对接平台、助推区域电子信息产业集群FA展,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积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台湾电子产业仅次于美国、日本,位居世界第三位。福建与台湾仅一水之隔,其新兴的电子信息产业异常活跃,产值已跃居国内前列,成为中国信息产业密集分布的重要地带之一。作为对台信息产业对接门户,福厦沿海地区将成为承接台湾信息产业结构升级和劳动密集、低附加值产品制造力转移的桥头堡。据了解,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在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基础上筹建,总投资为1.6亿元,选址福州市,设计有电子信息产品性能、电磁兼容、安全、环保节能、环境适应性、有害物质等6个专业检测试实验室,配备国际先进的仪器设备,产品检测范围涵盖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电信终端设备、网络产品、车载电子产品等五大类91种产品。该中心建成后,将成为国内外先进的电子信息产品检测、咨询、标准制修订、科研等国家级研究型检测基地。

  •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质检中心今日正在招聘,增强材料检验检测工程师,坐标南京市,高薪寻找不一样的你!

    [b]职位名称:[/b]增强材料检验检测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1、依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碳纤维、玻璃纤维等增强材料的性能检测;2、对检测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出具检测报告;3、具有细致、严谨、稳重、踏实的工作作风;4、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5、擅长PPT制作。[b]公司介绍:[/b]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质检中心是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是非法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心拥有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材料工业玻璃纤维矿物棉节能服务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玻璃纤维及绝热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站等多个机构。中心成立于1988年,是第一批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仲裁检验、社会委托检验等,实验室建筑面积5000多平米,检...[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549]查看全部[/url]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以下是修改后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以及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一)未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的;  (二)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三)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

  •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质量奖, 中国, 国家

  • 【分享】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图片及常规项目

    【分享】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图片及常规项目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6/200906261442_157249_1625915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6/200906261542_157284_1625915_3.jpg[/img][color=#00008B][size=4][font=楷体_GB2312] 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暨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成立于1954年,一直从事煤炭试验方法、仪器及其标准化研究。 现有实验室面积1300m2,专用仪器设备150余台(套),可以按照中国标准(GB)、美国标准(ASTM)、英国标准(BS)、澳大利亚标准(AS)、日本标准(JIS)、德国标准(DIN)和俄罗斯标准(GOST)进行80多项煤炭、焦炭、型煤、石油焦和水煤浆特性分析试验,拥有国际上为数不多的国家级标准煤样库。中心现有专业技术人员40多名,其中高级技术人员40%以上,是目前国际上为数不多、国内规模最大的具有雄厚技术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国家煤炭检验室。中心本着科学、公正、准确、快速的宗旨向社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数据和最优良的技术服务,公正、客观、准确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面的煤炭检验服务。[/font][/size][/color][color=#DC143C][size=4][font=楷体_GB2312]授权与认证认可:[/font][/size][/color][color=#00008B][font=黑体]1987年起,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4年起,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煤炭检测检验中心200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1997年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检测实验室2008年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1975年起,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炭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1982年起,国际标准化组织固体矿物燃料技术委员会(ISO/TC 27)国内技术归口单位[/font][/color][color=#DC143C][size=4][font=楷体_GB2312]业务范围[/font][/size][/color][color=#00008B][font=黑体] 1. 公正客观准确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煤炭检验服务; 2. 为煤炭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公正检验和仲裁检验; 3. 主持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析试验分会工作; 4. 负责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 5. 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27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 6. 对煤炭机械化采样机、煤质在线分析仪等大型煤炭专用设备和煤炭试验专用仪器设备进行性能进行鉴定; 7. 研制和销售煤炭检验专用标准物质(煤炭常规分析、可磨性、灰成分、煤灰熔融性煤中氟氯砷磷等标准样品); 8. 销售煤质分析成套仪器及设备、零配件及各种消耗品、国家标准、煤炭试验方法等技术资料; 9. 组织煤炭检验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10. 培训考核煤炭采制样、化验人员;11. 提供建立煤炭试验室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font][/color]

  •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在寻找检测工程师职位,坐标北京市,谈钱不伤感情!

    [size=16px][color=#ff0000][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80189.html]立即投递该职位[/url][/b][/color][/size][b]职位名称:[/b]检测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从事建筑材料产品(主要为砂石混凝土等产品)检验检测工作 ;2、开展建筑材料产品性能检测试验,完成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3、开展建筑材料产品标准研究、科研课题等工作。任职要求:1、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标准规范;3、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工作协调能力,有全局观念和团队意识。[b]公司介绍:[/b]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按照建设“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科研院所的标准,紧紧围绕“科学 公正 准确 高效”的质量方针,不断完善实验设施,扩充检验项目,提升技术实力,大力开展建材检验领域科学研究。同时树立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竞争力”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政府、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工程项目、科研机构及消费者等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目前检验研究院的质量检测范围涉及百余类上千种产品,...[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80189.html]查看全部[/url][align=center][img=,178,17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160948175602_3528_5026484_3.png!w178x176.jpg[/img][/align][align=center]扫描二维码,关注[b][color=#ff0000]“仪职派”[/color][/b]公众号[/align][align=center][b]即可获取高薪职位[/b][/align]

  • 质检总局固体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0家企业生产的90种固体饮料产品,包括蛋白型固体饮料、普通型固体饮料、可可粉固体饮料3种类型。本次抽查依据《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7101-2003、《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19642-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固体饮料产品的蛋白质、总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等2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4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总砷、大肠菌群、霉菌、蛋白质项目。固体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辽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辽宁省高钙豆奶粉--500g/袋合格2012-03-15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大连嘉合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辽宁省高钙多维豆浆粉--350g/袋合格2012-03-24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大连闻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辽宁省甜橙C橙味固体饮料蒂莉丝1kg/袋合格2012-03-17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易健(大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省小麦芽豆奶粉Easy Dha-max320g/盒合格2011-07-27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大连云艺商贸有限公司辽宁省云艺咖啡固体饮料--1kg/袋合格2012-03-06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大连富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姜茶豆豆豆300g/盒合格2012-01-04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树本食品(大连)有限公司辽宁省树本咖啡--1000g/袋合格2012-03-12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升甲复合豆粉升甲300g/盒合格2012-02-13/ 20120203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哈尔滨大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草莓固体饮料北大荒、富的、大什26g/杯合格2012-01-30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常州市远山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省果香型固体饮料(酸梅晶)冬神360g/袋合格2012-03-01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常州市越野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省桂花酸梅晶郝极300g/袋合格2012-04-05合格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常州宝芝源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省茉莉清茶[td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68号公告)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68号公告) 2010年第168号 关于公布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5类,包括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灭菌乳、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氢钠);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9类,包括羽绒服装、羊绒衫、针织内衣、纸巾纸(含湿巾)、轮椅车、插座、汽车用GPS导航仪、汽车用制动器衬片、轻型载重汽车轮胎;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纤维板、采暖用散热器、陶瓷坐便器、通用水泥;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0类,包括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阀门、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永磁直流电动机、不锈钢焊条及碱性碳钢焊条、镁碳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一般压力表、出租汽车计价器。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附件: 1. 小麦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3. 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4. 灭菌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5.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氢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6. 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7. 羊绒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8.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9. 纸巾纸(含湿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0. 轮椅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1. 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2. 汽车用GPS导航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4. 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5.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6.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7. 采暖用散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8. 陶瓷坐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9. 通用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0. 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1. 阀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2. 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3. 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4. 不锈钢焊条及碱性碳钢焊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5. 镁碳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7.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8. 一般压力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9. 出租汽车计价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告168(附件).rar

  •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锁具合格率88.75%

    国家质检总局23日公布锁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在80批次被抽查产品中,有9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合格率为88.75%。 本次共抽查了上海、浙江、广东等3个省、直辖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种锁具产品。包括弹子插芯门锁、球形门锁、自行车锁、机械防盗锁4个品种。经检验,9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金力、尊宝、瑞力、意利士、中固、聚威、菊花、SUMIT、雅居等品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互开率、方舌轴向静载荷、锁舌伸出长度(斜舌)等项目不合格。 锁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等级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上海东冠五金有限公司上海市弹子插芯门锁(连体锁)强捧7332011-06-03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上海东丰五金有限公司 上海市球形门锁WALESKB-940-01,A级2010-06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湖州双林申士制锁厂浙江省弹子插芯门锁申士94172011-02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湖州双林申翔制锁厂 浙江省弹子插芯门锁申翔9472A22011-03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湖州通达锁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弹子插芯门锁丰收9472K22011-07[/alig

  • 这3家机构获批设立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

    [align=left]标准验证点是在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过程中,为标准的核心内容、关键技术指标提供试验验证的组织。[/align][align=center][img=,600,177]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123/1542940151256899.jpg[/img][/align][align=left] 11月22日,国家标准委在官网发布《关于在玩具和电子电器产品等领域设立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的通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考核验收,批准设立标准验证点。[/align][align=left]原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玩具和电子电器产品等领域设立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国标委发〔2018〕69号[/align][align=left]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align][align=left]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有关要求,经推荐申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已按要求完成相关领域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以下简称标准验证点)试点建设工作,并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考核验收,现予以批准设立(名单附后)。[/align][align=left] 请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标准验证机制,加强验证能力建设,规范标准验证工作,为标准的核心内容、关键技术指标提供更好的验证服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要求,对标准验证点的运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并组织考核和评估。[/align][align=left]特此通知。[/align][align=left]附件: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名单[/align][align=right]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18年11月9日[/align][align=left]附件[/align][align=center]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名单[/align][table][tr][td=1,1,84][align=left]序号[/align][/td][td=1,1,588][align=left]承担单位[/align][/td][td=1,1,474][align=left]验证领域[/align][/td][/tr][tr][td=1,1,84][align=left]1[/align][/td][td=1,1,588][align=left]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align][/td][td=1,1,498][align=left]玩具和电子电器产品[/align][/td][/tr][tr][td=1,1,84][align=left]2[/align][/td][td=1,1,588][align=left]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lign][/td][td=1,1,498][align=left]建筑材料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align][/td][/tr][tr][td=1,1,84][align=left]3[/align][/td][td=1,1,588][align=left]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align][/td][td=1,1,498][align=left]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align][/td][/tr][/table]

  • 质检总局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云南等10个省、直辖市90家企业生产的90种果、蔬汁饮料产品。本次抽查依据《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19297-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等标准的要求,对果、蔬汁饮料产品的总砷、铅、铜、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赤藓红、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苋菜红、胭脂红、原果汁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展青霉素、商业无菌等2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2种产品原果汁含量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燕兴隆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野生酸枣汁燕兴隆300mL/瓶2011-12-21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100%果蔬汁 胡萝卜+橙牵手750mL/包2012-02-28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制造商:北京九龙斋饮料有限公司 生产厂: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九龙斋酸梅汤九龙斋400mL/瓶2012-02-27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美汁源爽粒葡萄 葡萄汁饮料美汁源420mL/瓶2012-03-16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野酸枣汁饮料野果生活1L/瓶2011-11-20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乐天华邦(北京)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猕猴桃汁饮料乐天490mL/瓶2012-02-2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汇源桃汁饮料汇源1.5L/瓶2012-03-17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冰糖雪梨梨汁饮料统一500mL/瓶2012-04-02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北京绿康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桑果汁饮料古桑园500mL/瓶2012-03-2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北京科力博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浓缩冰糖梨汁科力福735mL/瓶2012-03-30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北京市桂花酸梅汤饮料(图案)500mL/瓶2012-04-0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酸枣汁饮料莹丽236mL/瓶2012-03-2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天津市恒安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桃汁饮料聚牧园600mL/瓶2012-03-19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康师傅白葡萄汁饮品康师傅450mL/瓶2012-03-1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求助】建筑材料检测实验室的实验室认可

    我们单位是一家建筑材料检验的专业机构,最近要搞实验室认可。初步的认可项目有水泥、金属材料、砖、防水卷材、涂料、管材管件、阀门、散热器、外加剂等项目我以前只接触过化学实验室的实验室认可,对建筑材料方面不太熟悉,希望结交已经通过建筑材料检验实认可或正在认可的同人,请教问题、共同研究[em0808] PS:我只是晚上在线,可以加我为论坛好友,或者MSN:qdyjx@hotmail.com;也欢迎您留下自己的练习方法[em0815]

  • 官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直接上链接: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07/t20150702_443935.htm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6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第三章 技术评审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 质检总局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河北、辽宁、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0家企业生产的50种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包括杏仁露、核桃乳、椰子汁、花生露、豆奶饮料等品种。本次抽查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 16322-2003等标准的要求,对植物蛋白饮料产品的蛋白质、氰化物、脲酶试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诱惑红、苋菜红、胭脂红、总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致病菌、商业无菌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4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蛋白质、糖精钠、甜蜜素项目。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制造商:北京桦维纯露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厂:北京鹏利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桦维核桃露桦维240ml/听二级B型2012-03-2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椰露宝240mL/听--2012-02-23 /20120223A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核桃露植物蛋白饮料禧宝露240mL/听二级A型2012-01-0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4廊坊露露饮料有限公司河北省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原味)露露240ml/罐--2012-02-26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5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原味)露露240ml/罐--2012-03-12 /20120312B5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6承德鑫澳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杏仁露澳然240ml/罐--2012-02-09/20120209BB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7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河北省红豆红枣浓浆(多谷力)君乐宝250毫升/盒合格品2012-02-1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8石家庄维他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北省一波兴核桃露(烤核桃香型)一波兴240ml/罐二级A型2012-03-21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9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精品型)六个核桃核桃乳养元240毫升/罐二级A型2012-03-27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10凌源喜加喜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杏仁蛋白饮料喜加喜200ml/瓶--2012-03-08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11辽宁兴坤饮品有限公司辽宁省花生露闪亮e族248ml/瓶--2012-03-2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12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修订后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6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第三章 技术评审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

  • 全国多地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期,全国多地开展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具体内容如下:[b]  1、山东济南市将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b]  16日,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今年5月起至7月底,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这次专项整治将针对六大领域进行重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将集中力量对全市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大领域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  整治中,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b]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行为。[/b]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将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网站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b]  2、安徽省安庆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b]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到位于怀宁县的安徽省水泥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组一行听取检验中心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相关文件,现场检查实验室环境、设备仪器等。[b]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其他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b]  检查组负责人表示,要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环节,认真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助推全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b]  3、黑龙江省、市联合开展新冠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b]  近段时间,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新冠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五查五看”要求,以新冠检测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正在使用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质量管理为重点。  “五查五看”要求包括:查产品合法性,看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查购进渠道,看是否从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查产品说明书,看是否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说明;查储运条件,看是否符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查网络销售行为,看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是否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  专项监督检查期间,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各使用单位严格履责。严把医疗器械质量关,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从严审核供应商资质和产品信息,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试剂,实施全程冷链管理并保留冷链数据。同时,全面落实新冠核酸检查提取试剂、扩增试剂及其配套医用耗材的储备工作。另外,确保采购与设备维保渠道畅通。各使用单位加强医用耗材与检测设备维保管理,与医用耗材供应商和医疗设备供应商建立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以便及时采购调配物资和开展设备维保。[b]4、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约谈18家检验检测机构同步开启专项整治行动[/b]  日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集体约谈会议,对2022年1月至4月以告知承诺方式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18家机构进行集体约谈。  会议介绍了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的背景和意义,组织各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以近期发生的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中,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及技术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的事件为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各机构享受告知承诺便利的同时,守住法律法规底线,杜绝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为期3个月的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机构进行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将[b]重点整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b]这些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b]  5、青海省海西州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b]  日前,青海省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在全州范围内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虚假检测、伪造数据、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标志)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全面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为推动全州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海西州市场监管局以[b]“检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b]为工作方针,对全州范围内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整治假冒机构资质编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重点针对建工建材、食品、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领域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等一系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行为,严厉查处检验检测违法案件。  据介绍,为形成监管合力,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与住建、卫生、环保、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已组织全州32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list][/list][b]6、山西省晋中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打不实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b]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晋中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全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中,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摸排辖区内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充分发挥系统监管合力,综合运用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升检验检测监管效能。重点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后处理工作将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失信惩戒。  此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细化责任落实,进一步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进一步压紧压实检验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执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维护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秩序,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7、新疆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行政审批远程评审[/b]  新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联合审核评价中心为解决疫情防控下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难题,针对无法赴现场开展评审工作的实际,今年以来,新疆市场监管局创新工作方法,紧扣检验检测机构办事需求,通过“远程指导+线上同步”的方式开展远程评审工作,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行业稳步发展。  巴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2021年12月以来,受疫情影响,现场评审工作未能如期开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机构申请参数涉及竞标创收的迫切需求后,立即决定启动远程评审机制,着力提升服务效能。  审核评价中心组建6人评审组,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讲解评审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安排评审日程,明确各位专家的职责分工。机构负责人在视频会议中介绍评审前的准备情况,并对此次评审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参数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体系运行等方面符合法定必备条件作了自我承诺。[b]  8、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岗位培训督导工作[/b]  为提高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行业安全形势稳定,潍坊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安委办《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八抓20项系列创新举措》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工作。  一是摸清底数,排查问题。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二是严格岗位培训,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八抓20项”创新举措的学习培训覆盖全行业、全领域、全岗位,并跟进检查和考核,确保落实落细、到底到边。  三是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工作实效。把各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监督检查必查内容,把企业学习贯彻“八抓20项”创新举措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安排专门力量集中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专项检查。9、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022年5月1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行四人对内蒙古特检院鄂尔多斯分院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鄂尔多斯分院领导班子全程陪同检查。  检查期间,检查组一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了鄂尔多斯分院现场环境设施、仪器设备配置、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能力及出具报告时效性等方面的情况,并先后深入到鄂尔多斯分院检验中心气瓶检验站、安全阀检验车间、仪器设备室、实验室、检验报告档案室等场所,对鄂尔多斯分院的各项资质、人员条件进行细致审查。并就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鄂尔多斯分院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list][/list]

  • 【建设新闻】湖北省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黄冈

    近日,湖北省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奠基仪式在黄冈举行。 近年来,黄冈市把发展乳品产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战略举措,高起点实施乳品产业规划,高标准建设奶牛牧场,高水平推进乳品产业化经营,实现了乳品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突破性发展。目前,伊利、汇源、太子奶、娃哈哈等一大批食品饮料知名企业纷纷落户黄冈,乳制品产业年产值实现40亿元。全市开工建设千头奶牛牧场27个,建成投产19个,存栏奶牛达到1.73万头,形成了从奶牛牧场到乳制品生产的产业化体系,跻身全省成长型重点产业集群。 据悉,湖北省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第一期工程将在年底竣工。总建筑面积达23800平方米,项目建设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检测设备投入2000万元。该中心建成后,其检测范围可覆盖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农药残留、日用化工品、石油产品、矿产品、土壤、建材、轻工、机电等20类产品、1118个产品、1016项参数。食品伙伴网

  • 很多建筑材料有关厂家都不知道的事

    我国建筑装饰材料行业随着建筑业,建筑装饰业的发展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们已经成为世界上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大国,消费大国和出口大国.比如木地板来说,2006年我国木地板产量达到3.3亿m²,其中实木地板4500万m²,强化木地板2亿m²,实木复合地板6000万m²,竹木地板2500万m²。出口量超过9000多万m²,进口量700多万m²,人造板在07年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人造生产国,第二大木材消耗国。其他像玻璃产量,已经连续17年居世界第一,建筑涂料产量仅次于美国,是世界第二大涂料生产国,建筑幕布是世界第一幕墙生产与工程应用大国。很多企业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越来越多的厂家在对自己的产品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虽然我们是大国,出口国外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是我们确实建筑装饰材料国际知名品牌。缺少“航空母舰”式大型有影响力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质量水平。如今还有很多用于公共场所的建筑材料发生火灾火速蔓延,从2009年北京央视大楼火灾到2010年上海“11.15”胶州教师公寓火灾再到2011年沈阳万鑫大厦火灾,上述火宅事故均是由于使用各类保温防火性能不过关的外墙而出现的。近期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关建筑材料展中对很多厂家我们都做了调查研究,大部分厂家都说我们的产品不需要检测,燃点很高,火烧不着不需要做检测,对这方面都不是很熟悉,但是我们国家对建筑行业要求消防验收已经有好些年了,公共场所的消防验收又是国际强制执行的.所以对这方面的了解是很多厂家所必须的。

  • 2011年茶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13个省、直辖市57家企业生产的80种茶饮料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茶饮料》GB/T21733-2008、《茶饮料卫生标准》GB19296-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对茶饮料产品的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总砷、铅、铜、茶多酚、咖啡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茶多酚、咖啡因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茶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燕京绿茶(调味茶饮料)燕京49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绿茶(茉莉花味绿茶饮料)统一500ml/瓶2011-03-21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冰红茶(柠檬味红茶饮料)统一50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冰红茶(柠檬味红茶饮料)今麦郎500ml/瓶2011-04-06合格[/alig

  • 2011年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6个省、直辖市50家企业生产的60种碳酸饮料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碳酸饮料(汽水)》GB/T10792-2008、《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2759.2-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对碳酸饮料产品的二氧化碳气容量、咖啡因、总砷、铅、铜、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2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的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具体抽查结果如下: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 (批号)抽查结果承检机构1北京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健力宝运动饮料橙蜜味健力宝330mL/听2011-04-03合格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惠达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果粒橙甜橙味碳酸饮料--325mL/听2011-04-08合格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盛世天香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黑加仑味碳酸饮料盛世田香330mL/瓶2011-04-14合格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可口可乐汽水零度500mL/瓶2011-03-06合格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 2011年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6个省、直辖市50家企业生产的60种碳酸饮料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碳酸饮料(汽水)》GB/T10792-2008、《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2759.2-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对碳酸饮料产品的二氧化碳气容量、咖啡因、总砷、铅、铜、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2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的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具体抽查结果如下: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 (批号)抽查结果承检机构1北京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健力宝运动饮料橙蜜味健力宝330mL/听2011-04-03合格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惠达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果粒橙甜橙味碳酸饮料--325mL/听2011-04-08合格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盛世天香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黑加仑味碳酸饮料盛世田香330mL/瓶2011-04-14合格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可口可乐汽水零度500mL/瓶2011-03-06合格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font

  • 【转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2006-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0号)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  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  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  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A、B、C 3种生产企业分类类别的,自动列入D类企业。  第十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专项抽查检测,并通报抽查检测结果。对A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5% 至15%;对B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16%至45%;对C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46%至100%;对D类企业的抽查比例为100%。  专项抽查检测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可将相应批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续延3个月。  第十九条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当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第二十条 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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