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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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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变更

    认监委2012年第3号公告关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经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审核后,现将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相关要求的实验室变更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未经我委确认的名称等信息变更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相关信息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8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对矿用橡套软电缆、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调谐器、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汽车内饰件中的“座椅护面”、汽车内饰件产品中所有小于基本样品尺寸(356mm×100mm)的产品等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公告要求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国家认监委认证部)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center]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center]《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 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2023年第3号[/align][align=center][size=18px]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size][/align] 2022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A型、B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BR)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特此公告。[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20日[/align]

  • 【转帖】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大家注意一下红线部分

    [color=#DC143C]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未完)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size=18px][font=黑体][color=#333333]认监委关于对[/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color][/font][/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3333]202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第[/color][/font][color=#333333]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size][/align][color=#333333] 202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质检总局令第[/color][/font][color=#333333]65[/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color][/font][color=#333333]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color][/font][color=#333333]B[/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olor][/font][color=#333333]CBR[/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24[/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1[/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家用燃气器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特此公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认监委[/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 202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月[/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2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日[/color][/font]

  • 关注 | 我国已对百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今后再选购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电子坐便器等产品时,要注意是否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了。市场监管总局在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局日前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对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等7种产品实施CCC认证,将低压元器件由CCC自我声明恢复为第三方评价方式。“此次实施CCC认证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安全质量问题较突出,或是消费者反映安全隐患较多的领域。”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副司长李春江透露,目前CCC认证目录共覆盖包括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汽车、玩具等在内的16大类100种产品。CCC认证保安全底线对于CCC标志,很多人并不陌生。新买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上,都会有一个CCC标志。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由社会专业化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与人身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高风险产品能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评价,从而将进入市场的产品安全危害降至最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通过认证的产品,会在本体或外包装等显著位置上加施CCC标志。据介绍,CCC认证具有保安全底线的本质属性。CCC认证通过对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生产设施、出厂检验设备、关键材料和元器件控制等各核心环节全面考核评价,客观上抬升了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门槛,进一步淘汰了落后产能,行业整体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从已经开展的CCC认证情况来看,确实如此。李春江举例说,自CCC认证实施以来,儿童玩具的合格率由不足40%上升到96%,家电产品由76.7%上升到90.7%,质量安全水平整体上不断提升。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CCC认证广泛应用于餐饮场所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如果未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自动熄火装置,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水性内墙涂料作为家装基本材料,一旦有机溶剂和重金属超标,对人身健康危害较大;电子坐便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起火、泡水等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通过事前准入的方式确保安全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专职副理事长朱军指出,将电子坐便器列入CCC认证目录,意味着每一款电子坐便器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产品测试和生产条件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才能上市,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电子坐便器的整体质量水平。此前,已有家用电冰箱、电热毯等19种常用家电产品实施CCC认证,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目前,水性内墙涂料相关国家标准较为全面,实施CCC认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该产品的监管,确保其符合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要求。”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长刘杰说,水性内墙涂料广泛用于室内装饰装修,须严格控制其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产品通过CCC认证后,可在包装上使用CCC标志,方便消费者快速简便选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此外,低压元器件在2019年CCC制度改革时调整为自我声明实施方式。但从这两年的监督检查结果来看,出现了企业承诺不实、产品合格率不高等问题。为加强全社会用电供电安全,低压元器件此次也恢复为原有的第三方评价方式,不再实施企业自我声明。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此次纳入CCC认证的8种产品,将分为两批于今年5月1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考虑到企业为适应CCC认证各项管理和技术要求,对生产工艺、管理流程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对已经出厂进入销售领域的产品库存也需要一定的消化周期,因此在新产品CCC认证强制实施前,给企业留有1年的过渡期。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研究制定相关产品的CCC认证实施规则,针对不同产品特点合理设置认证实施程序,优化整合认证单元,在充分征求行业内有关生产企业和技术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将于近期对外发布。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认证检测机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对于工厂检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立即暂停或撤销CCC证书。同时,加大认证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光明日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资料】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融合运行

    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融合运行l 绪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提高产品和工作质量在竞争中非常重要,而认证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企业纷纷进行各种质量方面的认证。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问世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采用,对推动企业的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止2000年底,全球获得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已达5O万家。在中国,至2000年底,共有4万多家企业获得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基于此,我所在的企业也进行了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过几年的运行,情况良好,质量管理工作和产品质量明显提高。2002年5月1日我国建立了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于IS09OO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有侧重点,且覆盖范围也不一样,因此,刚开始建立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所需的文件体系时,我们采用自成体系的方法,并保证IsOg000所需的体系文件和CCC所需的体系文件互相兼容,这样做的优点是:大大减少了体系文件编写的工作量,具有针对性。CCC体系文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问题暴露出来了,在企业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时一项工作要对应两套体系文件,由于这两套体系文件所要求的记录详细程度不一致,具体工作时很难把握尺度。而且一个企业同时运行两套系统文件,员工也很难掌握。所以,我们重新编写两套体系文件,将其合并为一套体系文件。我作为IS09000管理者代表和CCC质量保证负责人负责了该项工作,愿将其中的心得与大家共享。2 体系文件融合的基础我们之所以能够将IS09000标准和CCC认证要求的内容合并成一套文件,是由于CCC认证要求在制订时参考了IS09000标准。让我们看一下CCC认证要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内容,像职责、资源、文件和记录、供应商的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运行检查、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包装、搬运和储存方面的要求均与IS09000标准要求基本一致。两者区别在于:1)CCC认证要求加入了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而IS09000标准无此内容;2)CCC认证要求对元器件和成品的检验区分了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而ISO9000标准未做此区分;3)ISO9000覆盖的范围涉及市场、技术、销售、生产、售后等多方面的内容,范围广,而CCC认证要求仅限于与产品生产有关的环节,范围窄;4)由于ISO9000是国际通用的最基础的标准,因此在共有要素的要求深度上,没有CCC认证要求深。3 体系文件融合的策略1)对于两个标准要求基本一致的内容,以企业原已在运行的ISO9000体系文件为基础进行修改;2)对于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专门增加程序文件;3)对于元器件和成品检验有关的程序文件进行修改,以CCC认证要求为准。这是因为就这一项而言CCC认证要求严格得多;4)鉴于融合后的体系文件要同时满足ISO9000标准和CCC认证要求,文件的要求势必又广又深。这会给企业运行中带来一定压力。对此,我们必须配备相应的人、财、物等资源,加强体系文件运行的控制,建立一套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4 融合后的体系文件经过大量的工作,制定出了新的体系文件,现将其目录列出如下: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索引序号 文件名称Q/ZCK001-2003 技术文件控制程序Q/ZCK002-2003 管理文件控制程序Q/ZCK003-2003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Q/ZCK004-2003 质量方针目标管理控制程序Q/ZCK005-2003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Q/ZCK006-2003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Q/ZCK007-2003 生产设备控制程序Q/ZCK008-2003 采购控制程序Q/ZCK009-2003 合同评审控制程序Q/ZCK010-2003 设计开发控制程序Q/zcKO11—2OO3 检测设备控制程序Q/zcK012—2003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Q/zcKO13一z003 内审质量审核程序Q/zcKo14—2003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ZCK01 5-2003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Q/ZCK0]6-2003 数据分析及持续改进控制程序Q/ZCK017-2003 产品搬运、防护、交付、售后服务控制程序Q/ZCK01 8-2003 顾客满意度控制程序Q/ZCK01 9-2003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Q/ZCK020-2003 工作环境管理控制程序Q/ZCK021-2003 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Q/ZCKg001—2003 产品变更作业指导书Q/ZCK9002-2003 CCC认证标志的使用控制作业指导书Q/ZCK9003-2003 关键元器件检验作业指导书Q/ZCKg004-2003 例行检验作业指导书Q/ZCKg005-2003 确认检验作业指导书5 效果目前,新的体系文件已在我公司成功运行,原来运行中的弊病已不复存在,公司顺利地通过了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我深深地体会到,我们不能为认证而认证,应该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把握准认证的最终目的,让认证为我们的目的服务。摘自相关杂志

  • 我国将对部分消防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序号类 别产 品 种 类1火灾报警产品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2火灾防护产品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阻火抑爆产品3建筑耐火构件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4消防装备产品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5消防水带消防吸水胶管6灭火剂气体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7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 【简讯】质检总局:6月1日起对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从2007年6月1日起,市场上的玩具产品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3C认证)。按照规定,玩具经营者如果仍出售无3C认证标志的玩具,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近年来,我国玩具业飞速发展,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人民币,已成为玩具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拥有生产企业8000多家,产品超过3万种,从业人员300多万人。  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玩具出口国,玩具行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全球70%以上的玩具来自中国,玩具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和欧盟。例如,中国玩具占美国进口玩具的65%,占澳大利亚的80%,占意大利的40%。  “中国制造”玩具虽在欧美市场上所占份额较大,但主要是依靠低价优势。从玩具安全和质量方面来讲,普遍存在着玩具产品质量不高和安全标准低的现象。  从国家质检总局历年来组织的玩具市场国家监督抽查中可以看出,我国玩具产品的质量水平虽然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玩具质量良莠不齐,一些劣质玩具导致儿童受到伤害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目前,由于玩具生产企业杂、乱、多,且又多以乡镇企业为主,管理难度大,使得部分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对儿童的安全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常规的安全性能外,国内生产的一些玩具产品还普遍存在着做工不够精细、产品可靠性差、使用寿命短、不合格品率高等质量问题。

  • 【中英文对照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

    [b]【序号】:1【作者】:【题名】:[b][font=&][color=#333333]【中英文对照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color][/font][b][/b][/b]【期刊】:【年、卷、期、起止页码】:【全文链接】:[/b][font=&][/font][font=&]https://www.doc88.com/p-18261555942442.html[/font]

  • 【原创】“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会议

    10月27日上午10时,由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举办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宣贯会议,在县技术监督局召开,此次参会单位除我司外还有天X、军X等9家与强制认证有关的企业,涉及已获强制认证的、正在申请强制认证的以及电器销售商。会议由县质监局X(副)局长主持。一、首先由X科长对《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作了详细说明,《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9年5月26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二、县技监局质量标准计量科X科长强调:强制产品认证的有效期改为五年(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而且特别强调县、市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三、县技监局X副局长从“CCC”行政执法工作入手,强调一个企业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生产企业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生产要有生产记录、检测要有检测记录及生产环境的要求记录。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一个企业有可能取得很多认证,如海尔(产品种类繁杂),新产品出来后如未获证,证书号不能随意乱打,否则一旦查处后果是很严重的。打假重点:对未认证却打有认证标识的产品;冒用其它标识的产品;认证产品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健康指数要求的产品等等。此次会议的意义在于让企业对新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便于企业更好贯彻执行,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产生不必要法律纠纷。

  • 市场监管总局:这些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证不得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详情如下:[align=center]2024年第9号[/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align]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管理,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实施CCC认证管理(产品描述与界定详见附件)。  (一)2025年5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委托,涉及的认证和检测工作分别由现已具备摩托车乘员头盔、防爆电气指定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承担。  (二)2025年7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7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委托,涉及的认证工作由现已具备相应产品种类指定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承担,实验室将另行指定。  二、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  (一)2024年11月1日起,低压元器件应当取得CCC认证证书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低压元器件CCC认证委托,“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称系统)不再生成自我声明。对于持有效低压元器件CCC自我声明的,指定认证机构直接换发CCC认证证书,通过获证后监督的方式保证认证有效性。  2024年11月1日前,持有效CCC自我声明的企业应当完成CCC认证证书转换,并及时注销相应的自我声明 对于已经出厂且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转换。2024年11月1日后,系统中低压元器件CCC自我声明将被统一注销。  (二)恢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注销的4家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低压元器件指定业务范围。检测工作仍由现有低压元器件CCC认证指定实验室承担。  三、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CCC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CCC认证实施规则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  附件:CCC认证目录新纳入产品描述与界定[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21日[/align]CCC认证目录新纳入产品描述与界定[table=677,transparent][tr][td=1,1,58][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14px]产品大类[/size][/font][/align][/td][td=1,1,82][align=center][font=黑体]产品种类及代码[/font][/align][/td][td=1,1,96][align=center][font=黑体]对产品种类的描述[/font][/align][/td][td=1,1,151][align=center][font=黑体]产品适用范围[/font][/align][/td][td=1,1,146][align=center][font=黑体]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font][/align][/td][td=1,1,164][align=center][font=黑体]说明[/font][/align][/td][/tr][tr][td=1,2,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电线电缆[/size][/font][/td][td=1,2,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额定电压[/font]450/750V[font=仿宋_GB2312]及以下橡皮绝缘、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font]0104[font=仿宋_GB2312]、[/font]0105[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2,96][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font]450/750V[font=仿宋_GB2312]的动力装置用阻燃电缆[/font]。[/size][/td][td=1,1,151][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额定电压[/font]450/750V[font=仿宋_GB2312]及以下橡皮绝缘阻燃电线电缆([/font]0104[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产品标准中列明型号规格、具有阻燃特性的橡皮绝缘电线电缆。[/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产品标准:[/size][/font][size=14px]GB/T5013.3~.8[/size][size=14px]JB/T8735.2~.3[/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燃烧特性标准:[/size][/font][size=14px]GB/T19666[/size][size=14px]GB31247[/size][/td][/tr][tr][td=1,1,151][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额定电压[/font]450/750V[font=仿宋_GB2312]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font]0105[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产品标准中列明型号规格、具有阻燃特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产品标准:[/size][/font][size=14px]GB/T5023.3~.7[/size][size=14px]JB/T8734.2~.6[/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燃烧特性标准:[/size][/font][size=14px]GB/T19666[/size][size=14px]GB31247[/size][/td][/tr][tr][td=1,1,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size][/font][/td][td=1,1,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电子坐便器([/font]0720[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96][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电压不超过[/font]250V[font=仿宋_GB2312];[/font]2[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以存储、干燥或者销毁方式处理人体排泄物,或喷洗、烘干人体的电子坐便器;[/font]3[font=仿宋_GB2312]. 还包括与普通坐便器一同使用的电子设备。[/font][/size][/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电子坐便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模制式电子坐便器、包装式电子坐便器、冷冻式电子坐便器、真空式电子坐便器;自动盖板装置、加热坐圈、喷洗坐圈[/size][/font][/td][td=1,1,164][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适用标准:[/font]GB4706.1GB4706.532.[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气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坐便器。[/font]3.[font=仿宋_GB2312] 不包括用化学方式、燃烧方式处理人体排泄物的坐便器。[/font][/size][size=14px]4. [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不与自动盖板装置、加热坐圈、喷洗坐圈组合使用的切碎组件、抽吸水组件、冲洗用水加热组件。[/font][/size][/td][/tr][tr][td=1,1,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车辆及安全附件[/size][/font][/td][td=1,1,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font]1105[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size][/font][/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在事故中降低电动自行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811[/size][/td][/tr][tr][td=1,5,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消防产品[/size][/font][/td][td=1,5,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font]1801[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5,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size][/font][/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作为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控制中心,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供电、显示可燃气体浓度及接收并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完成相应的显示和控制功能的设备。[/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6808[/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场所安装使用的用于探测烃类、醚类、酯类、醇类、一氧化碳、氢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蒸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5322.1[/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家庭环境使用的用于探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可燃气体及其不完全燃烧产物的探测器。[/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5322.2[/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场所使用的用于探测烃类、醚类、酯类、醇类、一氧化碳、氢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蒸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5322.3[/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场所安装使用的采用光谱吸收原理探测烃类、醚类、酯类、醇类等可燃性气体、蒸气的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5322.4[/size][/td][/tr][tr][td=1,1,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建材产品[/size][/font][/td][td=1,1,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水性内墙涂料([/font]2104[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于直接在现场涂装、工厂化涂装,对以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木质材料除外)为基材的建筑物内表面进行装饰和保护的各类建筑用水性内墙面涂料。[/size][/font][/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水性内墙涂料[/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以合成树脂乳液、天然树脂乳液等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助剂、水或助溶剂等配制而成,涂覆在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木质材料除外)为基材的建筑物内表面的墙面涂料。[/size][/font][/td][td=1,1,164][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适用标准:[/font][/size][size=14px]GB18582[/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水性外墙涂料、腻子、装饰板涂料、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font][/size][/td][/tr][tr][td=1,2,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防爆电气[/size][/font][/td][td=1,2,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font]2318[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2,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于爆炸性环境,具有防爆安全功能的照明灯具、指示和标志灯具,及配套防爆灯具一起使用、独立安装在灯具之外的光源控制装置。[/size][/font][/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防爆灯具[/size][/font][/td][td=1,1,146][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固定式防爆灯具[/font][/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便携式防爆灯具[/font][/size][size=14px]3. [font=仿宋_GB2312]移动式防爆灯具[/font][/size][/td][td=1,2,164][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适用标准:[/font][/size][size=14px]GB/T3836.1~.9[/size][size=14px]GB/T3836.31[/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ont][/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防爆灯具用光源控制装置[/size][/font][/td][td=1,1,146][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独立安装在防爆灯具之外的[/font]LED[font=仿宋_GB2312]模块用直流[/font]/[font=仿宋_GB2312]交流电子控制装置[/font][/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独立安装在防爆灯具之外的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font][/size][/td][/tr][tr][td=1,1,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燃气燃烧器具[/size][/font][/td][td=1,1,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商用燃气燃烧器具([/font]2404[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以城镇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类似用途的燃具。[/size][/font][/td][td=1,1,151][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80kW[font=仿宋_GB2312]、蒸汽压力不大于 [/font]80kPa[font=仿宋_GB2312],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font]30L[font=仿宋_GB2312]的蒸汽发生器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80kW[font=仿宋_GB2312]、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font]1200Pa[font=仿宋_GB2312]的蒸箱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3.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腔体内压力不大于 [/font]80kPa[font=仿宋_GB2312]的炸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4.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的煮食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5.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80kW[font=仿宋_GB2312]的大锅灶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6.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的平头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7.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100kW[font=仿宋_GB2312]的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8. [font=仿宋_GB2312]焖饭量大于等于[/font]6L[font=仿宋_GB2312]的饭锅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9.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的洗碗机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0.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60kW[font=仿宋_GB2312]的炒灶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1.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的烧烤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2.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35kW[font=仿宋_GB2312]的热板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3.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80kW[font=仿宋_GB2312]的烤箱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4.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100kW[font=仿宋_GB2312]的类似用途燃具;[/font][/size][size=14px]15. [font=仿宋_GB2312]以上产品的组合体。[/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注:以上热负荷指单个燃烧单元的热负荷。[/size][/font][/td][td=1,1,146][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蒸汽发生器类:蒸汽发生器[/font][/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蒸箱类:水胆式蒸箱、蒸汽发生式蒸箱[/font][/size][size=14px]3. [font=仿宋_GB2312]炸炉类:常压炸炉、承压炸炉[/font][/size][size=14px]4. [font=仿宋_GB2312]煮食炉类:煮面炉、意粉炉、烫菜炉[/font][/size][size=14px]5. [font=仿宋_GB2312]大锅灶类:大锅灶、摇摆汤锅、夹层锅[/font][/size][size=14px]6. [font=仿宋_GB2312]平头炉类:煲仔炉、矮汤炉、火锅灶[/font][/size][size=14px]7. [font=仿宋_GB2312]沸水器类:储水式沸水器、连续式沸水器[/font][/size][size=14px]8. [font=仿宋_GB2312]饭锅类:饭锅[/font][/size][size=14px]9. [font=仿宋_GB2312]洗碗机类:洗碗机[/font][/size][size=14px]10. [font=仿宋_GB2312]炒灶类:炒菜灶[/font][/size][size=14px]11. [font=仿宋_GB2312]烧烤炉类:烧烤炉、面火炉、烧猪炉[/font][/size][size=14px]12. [font=仿宋_GB2312]热板炉类:煎炉、扒炉、铁板烧[/font][/size][size=14px]13. [font=仿宋_GB2312]烤箱类:烤箱、蒸烤箱[/font][/size][size=14px]14. [font=仿宋_GB2312]类似用途:炒菜机、翻转锅[/font][/size][size=14px]15. [font=仿宋_GB2312]以上产品的组合体[/font][/size][/td][td=1,1,164][size=14px]1.[font=仿宋_GB2312] 适用标准:[/font][/size][size=14px]GB35848[/size][size=14px]2.[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如果器具通过市电供电,只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font]250V[font=仿宋_GB2312]的单相电源。[/font][/size][size=14px]3.[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俗称[/font]“[font=仿宋_GB2312]猛火灶[/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猛火炉[/font]”[font=仿宋_GB2312]的产品属于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根据其用途可归为炒灶类、平头炉类或类似用途燃具。[/font][/size][size=14px]4.[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固定放置[/font]/[font=仿宋_GB2312]安装在室外环境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室外是指:会直接受到风吹、雨淋、日晒等气候类型影响的自然环境)。[/font][/size][/td][/tr][/table][font=仿宋_GB2312]注:[/font][font=仿宋_GB2312]CCC[/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目录中“家用燃气器具”产品大类名称修改为“燃气燃烧器具”。[/font][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国家认监委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原创】CCC、UL、GS、CE等产品认证

    “3C”认证,即“中国产品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e”,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 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自2003年5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对19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家电产品隶属首批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今后,影碟机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方可获得出厂、进口和销售资格。原来已获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的企业也必须通过3C认证。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 CCC指定认证机构增加一名新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增加指定认证机构 序号 实施规则号 指定认证机构名称 产品名称1.5 CNCA-C14-01 南京赛姆认证 农机产品

  • 【转帖】巴西拟对家用电器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

    【转帖】巴西拟对家用电器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

    [size=4]2009年9月3日,巴西发布第343号WTO/TBT通报([URL=http://www.tbt-sps.gov.cn/tbtsps/Notification/Pages/TBT_generalView.aspx?AID=G/TBT/N/BRA/343]G/TBT/N/BRA/343[/URL]),欲对家用电器实施强制性认证。 该通报来源于[URL=http://www.inmetro.gov.br/]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协会[/URL](INMETRO)8月7日发布的第228号部颁法令(征求意见稿)。该法令对家用电器的合格评定规定了一定的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家用电器触电(电击)、短路和着火的危险。法令针对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不超过480V的家用电器,产品属于IEC 60335系列标准范畴。法令规定了产品不适用范围、采用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认证标志等内容。法令使用的合格评定方式为强制性认证,有两种取得认证的方式:测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批量认证。强制性认证应由INMETRO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OCP)进行。认证标志应加贴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如下图(橙黄、黑、白三种选择)。[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9/200909252118_173058_1632583_3.jpg[/img][/center] 我们知道,巴西的产品认证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种,主管机构为INMETRO。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包括医疗器械、断路器、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家用插头插座、家用开关、电线电缆、荧光灯镇流器等。而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音视频产品)、信息技术设备和灯具等整机产品都属于自愿性认证范畴。现本法令将家用电器纳入到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可见巴西官方机构意识到家用电器安全对于保障消费者安全的重要性。该法令虽然处于草案阶段,正在征求意见,但值得已经或准备进入巴西市场的家电企业的注意,提前做好准备。通报评议意见截止于11月2日。 INMETRO第228号部颁法令文本(葡萄牙语)见以下网址:[/size] http://www.inmetro.gov.br/legislacao/rtac/pdf/RTAC001481.pdf

  • 【分享】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引言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2 定义2.1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2.2 持证人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2.3 生产者(制造商)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质量体系 4.1 职责和资源 4.1.1 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4.1.2 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4.2 文件和记录 4.2.1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4.2.2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例行检验记录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3 采购和进货检验 4.3.1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4.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4.1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3可行时,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4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4.5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的规定。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4.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4.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4.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4.7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8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 大龙兴创实验仪器(北京)股份公司刚刚发布了产品认证工程师职位,坐标北京市,速来围观!

    [size=16px][color=#ff0000][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79160.html]立即投递该职位[/url][/b][/color][/size][b]职位名称:[/b]产品认证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 负责产品的出口检测和认证工作;2、 负责与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技术交流,跟踪产品出口认证的全部技术过程并对不符合项进行现场整改;3、 对新产品EMC、电气安全方面的设计提出合理方案;4、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5、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6、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7、指导研发设计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任职要求:1、 电子、电气、自动化、计算机应用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 两年以上出口产品检测或认证工作经验;3、 具备一定的电子电路基础及分析能力;4、 熟悉CE、FCC、CB、UL、ICES、cTUVus、RoHS等认证的相关标准及认证业务;5、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及协作能力,客观公正、忠于职守、敬业爱岗。[b]公司介绍:[/b] 大龙兴创实验仪器(北京)股份公司(简称大龙仪器)是集研发、生产、贸易于一体的实验室通用仪器设备制造公司。 公司一直是业内高质量的实验室通用小型仪器设备供应商。多年以来,公司利用精良的技术解决方案完善产品开发、制造和产品组合。我们开发和生产了数百种产品,覆盖了移液产品、蒸馏系列产品、加热搅拌产品、温控产品、离心机和其他小仪器六大类,已被普遍应用于大中小型企业、科研院校等不同环境中。...[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79160.html]查看全部[/url][align=center][img=,178,17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160948175602_3528_5026484_3.png!w178x176.jpg[/img][/align][align=center]扫描二维码,关注[b][color=#ff0000]“仪职派”[/color][/b]公众号[/align][align=center][b]即可获取高薪职位[/b][/align]

  • 3C认证有力推动消防产品质量提升

    累计颁发证书3600多张 涉及企业340家 出具型式检 验 报告8900多份 到2011年9月为止,我国已累计颁发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3600多张,涉及获证企业340家,出具型式检验 报告8900多份,为配合政府部门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是近日记者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此次公布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实验室分别为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据介绍,2002年5月,国家首次将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消防水带3类消防产品列入了第一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4年8月,又将消防车产品纳入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9年5月,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实施,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1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依据《消防法》联合公布了新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增加了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和建筑耐火构建4类14种产品,又在原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中增加了17种产品,至此,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又增加了7类31种,增加至8类43种。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成为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 根据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刘卫军表示,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杜兰萍指出,消防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同时,完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升,坚决把住消防产品质量关,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供有力保证。-------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分享】节能产品认证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节能产品认证?  答:节能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组成?  答: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ECP”)两部分组成。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CECP是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认证机构。  问:目前开展节能认证的产品有哪些?  答:这类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必须要有认证用的标准或技术要求,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和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等等。  问:申请节能认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或等同采用ISO9002—1994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的补充要求。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产品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质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节能性能符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问:节能产品认证对消费者有哪些益处?  答:消费者使用节能型产品,能够用尽量少的能源来维持或提高现有的生活水平。这一方面节约家庭支出,同时也为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降低大气污染做出贡献,进而提高生活质量。另外,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的实物质量,在节能产品认证过程中也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检验,其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保证。从另一方面来看,节能产品的应用和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环保意识和消费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资格的企业,将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粘贴节能标志。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节能标志识别和选择高效节能型产品。  问:哪些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资格?  答:凡列入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认证产品(主要是安全性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资格。例如电器、玩具、建筑材料、压力容器、防护用品、汽车玻璃等。

  • 【求助】谁有产品认证一致性的记录表单,请转借我参考一下.谢谢

    各位前辈们,如题: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的第十五点: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组织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认证产品的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确认方可执行,未经确认的变更产品不得使用泰尔认证中心的证书各标志. 1,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是指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在人\机\料\法\环等五方面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的程度. 2.组织应明确对于认证产品变更的控制方法. 以上为十五点要点,但认证机构要求从记录方面体现.作为质检部,应该做哪些记录.请各位前辈们指点.如有该方面资料的请帮忙发一份借我参考一下.万分感谢!!!!

  • GB强制性标准是否都变更为GB/T推荐性标准?

    记得计量认证评审组一专家说过,监测方法标准GB开头的强制性标准现在都变更为GB/T推荐性标准了,我看了下环保部网站的标准,监测方法标准目录里原来的GB确实是都加了/T的(但标准内容不变),究竟以哪个为准?另外2位数字的年份也要变更成4位的吗?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281705_448218_1137738_3.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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