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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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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的公示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工作计划,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若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010)65645400  邮 箱:liu.yuansheng@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ywgz/kjycw/tzyjszd/gjhjjstx/202211/W020221122706853065586.pdf]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url]

  • 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

    [b]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各部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2年[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42090486377.pdf]《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关于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工作计划,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3日,若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  电 话:(010)65645390  传 真:(010)65645400  邮 箱:liu.yuansheng@mee.gov.cn  附 件:[url=https://www.mee.gov.cn/ywgz/kjycw/tzyjszd/gjhjjstx/202311/W020231117337173529739.pdf]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url]

  • 23项污染防治技术!《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发布

    近日,[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部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合计23项,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包括有机工业固废湍动床气化焚烧技术、多仓式有机固废机械强化快速腐熟技术等技术。[align=center][b]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b]环办科财函〔2024〕27号[/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各部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部内抄送:土壤司、固体司。[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7777189.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791087.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321029.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391547.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742678.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562334.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447551.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329893.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429194.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842555.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267974.png[/img][/align]

  • 环保部发布18项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12月13日,为加快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环保部组织有关单位筛选了一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形成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并发布。  此次发布的VOCs控制技术涉及原料管理技术、原料替代技术、VOCs回收技术、废气处理技术等,采用何种处理技术直接决定了排放废气的性质,从而影响后续排放监测设备的设计。  此次共推荐三大回收技术,值得注意的是,推荐的三大回收技术都尽量避免了使用水蒸气,从而减少了排放废气的含水量,大大降低了后续的监测难度。  推荐的废气处理技术共10项,其中四项为燃烧技术、一项为催化氧化还原技术、四项为生物处理技术、一项为等离子体技术,由此可见,未来燃烧技术和生物处理技术很可能成为VOCs处理的主流技术。而这两种技术排放的废气有明显的差异:一般燃烧产生的气体温度为300度以上,甚至高达800度,高温将成为此类废气采样的主要考虑因素;而生物处理技术的废气一般在15度-35度,但是湿度一般在50%-70%,除湿成为此类废气采样的主要考虑因素。  详细名单如下:2016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 防治领域)序号技术名称工艺路线及参数主要技术指标技术特点适用范围技术类别1印刷行业氮气保护全UV 固化技术凹印工艺中使用UV 油墨的承印材料在进入干燥区前,先采用不含氧的气体对承印材料表面进行吹扫处理,使其在充有保护气体N2 的紫外线干燥箱中进行干燥,防止干燥过程中油墨与空气接触反应,避免添加抗氧剂,从源头减少VOCs 的使用与排放。氮气保护全UV九色及九色以上凹印机工作过程中,在不抽风情况下,车间内VOCs 浓度最高为0.15mg/m3。采用紫外固化技术解决了UV 油墨在凹印机上无法完全干燥的难题;不仅可以减少VOCs 排放,还可以降低干燥过程的能耗。烟草、食品、药品等包装材料的印刷。示范2包装印刷无溶剂复合技术该技术使用聚氨酯胶粘剂通过反应固化实现不同基材的粘结。全部工艺在低温或常温(35℃~45℃)状态下完成;使用多辊涂布,胶层薄,涂胶量只有溶剂型干式复合的1/3~1/2。相比溶剂型干式复合工艺VOCs 减排率可达99%以上。采用无溶剂胶粘剂代替溶剂型胶粘剂,从源头上避免了VOCs 的使用与排放。软包装印刷及装饰、织物、皮革复合等领域。推广3木器涂料水性化技术通过应用丙烯酸聚氨酯共聚物乳液(PUA)制备技术、多重交联制备聚氨酯水分散体(PUD)制备技术及高性能聚丙烯酸酯乳液(PA)的制备技术,形成系列高性能聚合物乳液的制备技术,实现木器涂料的水性化。高性能聚合物乳液的VOCs 含量≤50g/L;水性涂料的VOCs 含量≤70g/L。解决了高性能聚合物乳液的制备和溶剂型涂料的水性化替代技术。木器涂料生产企业及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4活性炭吸附- 氮气脱附冷凝溶剂回收技术利用颗粒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饱和后采用高温氮气脱附再生,脱附产生的溶剂经冷凝分离后回收。VOCs 净化效率≥96%(一级吸附若不能达标则需采用两级)。采用惰性气体氮气作为脱附载气,有效解决了传统回收工艺安全性问题;与水蒸气再生相比,回收溶剂含水率低,易于提纯。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涂布、制药等行业。推广5油品储运过程油气活性炭吸附回收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油气,吸附饱和后利用减压解吸,解吸出的油气通过喷淋吸收或进入低温冷凝器直接冷凝。出口油气浓度97%。采用油气回收专用活性炭,吸脱附速率快;采用干式真空泵减压脱附,安全性好。成品油装载的油气回收、成品油存储过程中储罐大小呼吸气的油气回收。推广6油品储运过程油气膜分离- 吸附回收技术收集石化行业储运过程中间歇性排放的油气后,经缓冲气柜,通过增压进入吸收塔回收60%~80%的油气。吸收塔出口的油气经膜组件富集后返回压缩机入口,膜处理后的低浓度油气(约5~15g/m3)进入变压吸附装置(VPSA),出口的非甲烷总烃浓度99.9%。采用吸收-膜分离-吸附组合工艺提高了油气回收效率。石化行业油气回收。推广7防水卷材行业沥青废气吸收法处理技术先利用油性吸收剂吸收沥青废气中的VOCs 组分,吸收富集后返回生产工艺,作为生产辅助材料。吸收净化后的低浓度VOCs 废气再通过高压静电除雾和活性炭吸附组合技术处理。沥青烟净化效率可达98%以上,苯并芘净化效率可达99%以上,非甲烷总烃净化效率可达90%以上。选用闪点高于66℃的卷材生产配料作吸收剂,吸收液经适当处理后可直接回用。防水卷材生产过程中沥青废气的处理。推广8固定式有机废气蓄热燃烧技术采用多床固定式蓄热室,经预热后的有机废气进入燃烧室高温氧化分解,净化后的高温尾气经蓄热体降温后达标排放,蓄热体预热进口废气,节省能源。设备运行温度800℃左右,阻力≤5000Pa。当采用两床时,VOCs净化效率≥90%;当采用三床及以上时,VOCs 净化效率≥97%,热回用率≥90%。在蓄热体支撑结构上配设气体回流装置,减少阀门切换时废气滞留量;蜂窝陶瓷作为蓄热体,设备阻力小。石化、有机化工、表

  • 普仁入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版)》

    《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保部共同编制发布。共向全行业570多家企事业单位征集了1200项技术装备,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专家、企业的意见,经过两轮评审和公示,最终形成2014年版《目录》。《目录》包括107项技术装备,其中开发类22项,应用类31项,推广类54项;涵盖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和药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八个领域。普仁仪器研发的“基于离子色谱法的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和“PM2.5 中阴阳离子及重金属在线三通道分析仪”入选《目录》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项,占据了107项技术装备中的2项。同时,普仁仪器成为此两大环保技术装备的依托单位。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Application Data/360se6/Application/User Data/temp/2_094719_1.jpg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Application Data/360se6/Application/User Data/temp/2_094719_1.jpg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延长《2023年广东省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征集时限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科学学会,各有关单位:[/font]  [font=宋体, SimSun]2023年广东省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征集工作已于2023年7月28日启动,为确保相关企业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延长申报受理时间至2023年9月10日,其他事项不变。请申报单位于9月10日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font]  [font=宋体, SimSun]特此通知。[/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  [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529/529147/4238026.pdf][font=宋体, SimSun]附件:关于开展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征集工作的通知.pdf[/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url][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3年8月16日 [/font][/align]

  • 关于推荐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拟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以下简称《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重点领域  (一)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二)污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三)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五)工业副产石膏、尾矿、冶炼渣等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防治技术;  (七)污染地块、农用地、工矿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控、修复技术;  (八)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  二、推荐要求  (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污染防治效果明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有先进性;  (三)技术持有方为依法注册、经营的单位,技术知识产权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  (四)示范技术是指创新性强、技术指标先进、治理效果好,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具有工程示范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的技术,要求至少有1个运行1年以上(即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验收,下同)的成功应用案例;  (五)推广技术是指经工程实践证明技术成熟、治理效果稳定、经济合理可行,尚未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要求至少有3个运行1年以上的成功应用案例;  (六)全行业应用较为普及或已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的技术不再推荐。  三、报送方式  请推荐单位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按附件2、附件3要求编写技术报告和《目录》初稿,按附件4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并将上述材料合订胶装成册(按附件顺序排序)。请推荐单位在申报表“推荐单位审查意见”栏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4月15日前寄送2册至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并同时将申报表(word文档)、技术报告、《目录》初稿(word文档)和证明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电子件不超过50M,邮件名称格式要求为“2023+技术领域+技术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各单位组织推荐技术原则上不超过5项。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29373524475457.doc]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29373524693576.pdf]技术报告编写要求[/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29577291857427.pdf]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初稿模板及编写要求[/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29373524975952.pdf]证明材料要求[/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18日[/align]

  • 关于《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2022)》(公示稿)的公示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工作计划,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编制形成《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2022)》(公示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若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010)65645400  邮 箱:liu.yuansheng@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ywgz/kjycw/tzyjszd/xhjjyqjsc/202211/W020221128577620069208.pdf]《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2022)》(公示稿)[/url]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各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及其减污降碳协同技术,编制《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领域(一)大气污染防治领域1.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技术,玻璃、陶瓷等行业烟气深度治理技术,燃煤电厂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工业锅炉烟气综合治理技术;2.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3.船舶、矿山机械等移动源污染治理技术;4.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等焚烧烟气净化技术;5.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技术;6.恶臭治理技术;7.扬尘等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8.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二)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1.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公路交通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2.工业行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3.建筑施工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4.电力生产行业与输变电系统噪声控制技术;5.新型吸声材料、阻尼材料、隔声门窗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6.噪声与振动预测等环境规划设计技术。二、推荐要求(一)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二)污染防治或减污降碳效果明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有先进性。(三)技术持有单位为依法注册、经营的单位,技术知识产权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四)示范技术是指创新性强、技术指标先进、治理效果好,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具有工程示范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的技术。应至少有1个运行1年以上(即在2023年7月31日前已完成验收)的成功应用案例。(五)推广技术是指经工程实践证明技术成熟、治理效果稳定、经济合理可行,尚未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应至少有3个运行1年以上(即在2023年7月31日前已完成验收)的成功应用案例。(六)全行业应用较为普及的技术、已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的技术不再推荐。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申报技术须经单位推荐,“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见附件1)的“推荐单位盖章”处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单位主要包括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各直属单位、各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请推荐单位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技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各单位推荐技术原则上不超过5项。请申报单位填写“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见附件1),按附件2、附件3要求编写技术报告和《目录》(初稿),并按附件4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将上述材料合订胶装成册(按附件序号排序),报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24年8月20日前寄送2册至指定邮寄地址,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件(可编辑版,不超过50MB)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名称格式为“2024+技术领域+技术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电话:(010)65645390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207室邮箱:liu.yuansheng mee.gov.cn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12/110913681643769.docx]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12/110945581643769.docx]技术报告编写要求.docx[/url]3.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12/111007391643769.docx]《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初稿模板及编写要求.docx[/url]4.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12/111022171643769.docx]证明材料要求.docx[/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10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关于印发《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202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编制形成[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13538856019437.pdf]《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2022)》[/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科技部办公厅。

  • 【分享】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

    [url=http://www.mep.gov.cn/info/bgw/bwj/200810/W020081010515820964296.pdf]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url]一、城市污水、污泥、垃圾渗滤液处理及水体修复技术1交替式活性污泥法生活污水处理技术2污水好氧生物脱氮技术3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4城市污水厂污泥的水热法稳定化-重力浓缩-机械脱水-半干法处理技术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焚烧技术6太阳能、高温双热源热泵污泥干燥技术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与减排技术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四、工业废气治理、净化及资源化技术五、固体废物处理、村镇生活污染控制及土壤修复技术六、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

  • 【资料】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发150号 2010-12-30实施)一、总则  (一)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降低电解锰行业资源、能源消耗,削减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电解锰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电解锰生产企业的规划、环评以及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管理。本技术政策所指电解锰为电解金属锰。  (三)鼓励电解锰行业集约化发展和规模化污染综合防治,电解锰行业发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大压小,控制总规模;新(改、扩)建电解锰项目应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  (四)电解锰行业对以下污染物进行重点防治:铬、硒、锰、氨氮、酸雾、工业粉尘、锰渣、阳极泥、硫化渣和铬渣。  (五)电解锰企业应采用原辅料源头控污、主要工艺环节过程减排、锰渣、废水末端循环和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清洁生产技术,推行以节能减排为核心,以污染预防为重点,以工艺清洁化、设备密闭化、操作机械化、计量精准化、水循环利用和水平衡等为特征的污染综合防治技术路线。  二、原辅料选择与污染防治技术  (一)鼓励使用高品位锰矿,逐步减少吨电解锰产品锰渣排放量。  (二)选用总锰含量低于18%的贫锰矿作为电解锰生产原料时,一般应采用浮选或磁选等富集预处理技术。  (三)2013年之前,吨电解锰二氧化硒用量不高于1.2千克,2013年起,全行业逐步实现无钝化或无铬钝化、无硒电解。  三、生产过程污染控制技术  (一)磨粉工序应选用封闭负压粉碎技术和密闭输送系统,严格控制粉尘污染。  (二)化合工序须配备酸雾吸收装置,防止酸雾排放。鼓励采用空气、双氧水等清洁环保型氧化剂。  (三)一次压滤工序应选用二段酸浸洗涤压滤等高效固液分离工艺技术,实现锰渣中可溶性锰含量低于2%,锰渣二次压榨含水率低于25%,淘汰不能达到上述目标的压滤技术。  (四)电解工序应优先选用低硒、无硒电解技术;鼓励采用无钝化和无铬钝化技术,加快淘汰重铬酸盐钝化技术。  电解工序宜采用阴极板出槽-钝化-清洗-烘干-剥离-洗板-抛光-入槽等流程的自动控制技术,实现电解工艺废水循环利用,淘汰传统的人工出槽和钝化方法。  (五)节能节水技术  1.新建和改建企业应选用节能型电解槽、阳极液断流器等节能节电技术和设备,2013年之前,吨含硒电解锰直流电耗不应高于5800千瓦•时,吨无硒电解锰直流电耗不应高于7200千瓦•时;2013年起,吨无硒电解锰直流电耗不应高于6800千瓦•时。  2.电解锰企业应在各用水节点安装计量装置,加强对用水量的监控,吨电解锰新水用量不应高于3吨。  四、废水、废渣末端循环及处理处置技术  (一)2013年之前,生产企业应逐步淘汰以铁屑还原法和石灰中和法为主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含铬、锰离子的废水宜采用离子交换法等先进技术处理,实现铬、锰资源化循环利用。  (二)锰渣应综合利用,鼓励以锰渣为原料生产建材原料和制品,鼓励研发规模化利用锰渣制备高附加值产品的技术。  (三)在条件适宜地区,应采用先进技术提取和回收硫化渣中钴、镍等有价金属。  (四)2013年之前,生产企业应加装脱除氨氮的废水深度处理装置,鼓励采用氨氮循环利用技术。  五、二次污染防治  (一)锰渣的处理处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锰渣库的建设和管理,防止锰渣渗滤液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二)加强铬渣的安全处置和二次污染防治。厂区内铬渣的暂存及转运应符合国家有关危废处置的相关规定,应定期交有处理资质的厂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与一般固废一起堆存。  (三)严格预防和控制锰矿选矿、阳极泥利用、锰渣堆放、铬渣堆放以及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废水、锰渣中硒、锰等有害物质浸出、流失所导致的二次污染和人体健康危害评估。  六、鼓励研发与推广的新技术  (一)加快研发和推广无硒电解、无铬钝化和无钝化生产技术。  (二)加快研发和推广提高电解效率的节能新技术。  (三)加快研发以低品位二氧化锰矿为原料的还原工艺技术及设备。  (四)鼓励研发高附加值锰系产品,延长电解锰产业链。  (五)鼓励研发离子交换法等回收及循环利用废水中铬、锰离子的先进技术,以及回收利用氨氮的先进技术。  (六)鼓励研发电解锰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捕获、封存、回收再利用技术,实现全行业低碳生产。  七、运行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总锰、悬浮物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以及pH值的在线监测装置,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六价铬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监控系统联网。  (二)企业应建立电解锰生产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检修规程和台账等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硫酸、液氨、电解液、阳极液的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包括事故围堰、应急池、双阀门控制设施等。液氨储罐安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应加强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厂区的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优化企业内部管网布局,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管网防渗、防漏,在生产过程中严控跑、冒、滴、漏现象和无组织排放行为。  (四)企业应加强电解锰生产噪声环境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五)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八、监督管理  (一)应重点加强对企业的磨粉、化合、压滤及废水处理等工序的日常监测、控制与管理,严防无组织排放及偷、漏排行为发生。加强电解锰厂、锰渣库(场)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监控。  (二)应加强对电解锰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应对申请关闭的电解锰厂区和退役的锰渣库(场)及其周边进行环境评估。对已退役闭库的锰渣库(场)进行定期跟踪监测,督促企业恢复生态。  (四)电解锰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日常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监督。

  • 看看我们2012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有多少是自主的?

    看看我们2012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有多少是自主的?

    [img]file:///D:\soft\tools\通讯\Users\77856024\Image\Image1\)OS29IV6@DOSWOW0L{AX[AO.jpg[/img]入选《201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的环境监测技术[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7/201207252158_379726_2409212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7/201207252158_379727_2409212_3.jpg[/img]

  • 大气污染==(空气)污染的防治

    防治空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 【资料】第一批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印染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先进实用技术

    第一批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印染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先进实用技术来源: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 摘要:本文针对国内外印染行业苯类有机废气的治理技术研究现状,通过分析GK-JBH型苯类有机废气回收技术及成套装置的工艺先进性和实际应用,论述苯类有机废气治理和回收有机溶剂工艺路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节能减排 纺织印染在行动 关键词:苯类有机废气、GK-JBH型回收装置、有机溶剂、印染行业 1.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各省电子、纺织印染、喷漆、制鞋、树脂工艺等苯类有机溶剂使用工业得到蓬勃发展,甲苯等有机溶剂的使用从量到浓度均有不同程度扩大,有机溶剂促进了各种产品性能和功效的提高,同时也带来了有机废气的污染。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环发[2006]103号)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将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物控制技术研发纳入其中,并促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形成具有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系。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综合治理将成为确保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而以苯类等有机物为代表的有机化学溶剂又是一种较为贵重的原料。所以选择与采用一种有效途径,将其生产过程散发出的有害废气进行收集,并回收原料有机溶剂,是利国利民的措施。不仅可减少苯类有机物对环境的污染,而且还可减少原材料的投入。一定意义上对行业和区域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积极的贡献。 2.国内外目前的研究状况 目前国内外对苯类有机废气的污染治理主要也是采用各种方法加以治理以减少废气对人类与周边环境的污染。国内外主要处理方法有:冷凝法、吸收法、燃烧法、催化法、吸附回收法等。 冷凝回收法是把废气直接导入冷凝器或先经吸附后,解析的浓缩废气导入冷凝器,冷凝液经分离可回收有价值的有机物。采用冷凝法要求废气中有机物浓度高、温度低、风量小等。该法需要有附设的冷却或冷凝设备,投资大、能耗高、运行费用大,冷凝后尾气仍然含有一定浓度的有机物,需进行二次低浓度尾气治理。 吸收法可分为化学吸收及物理吸收,物理吸收使废气中一种或几种组分溶解于选定的液体吸收剂中,这种吸收剂应具有与吸收组分有较高的亲和力,低挥发性,吸收液饱和后经加热解吸再冷却重新使用。本法适合于温度低、中高浓度的废气,需配备加热解析冷凝等回收装置,装机体积大、投资较大,要选择一种廉价高效的低挥发性吸收液,同时还应注意吸收液二次污染的处理。对于化学活性低的有机废气,一般不能采用化学吸收法。 直接燃烧法亦称为热氧化法、热力燃烧法,是利用燃气或燃油等辅助燃料燃烧放出的热量将混合气体加热到一定温度(700一800℃),驻留一定的时间(0.3一0.5S),是可燃的有害物质进行高温分解变为无害物质。本法特点:工艺简单、设备投资小;适用高浓度、小风量废气治理、处理效果好、无二次污染;但能耗大,远行成本高;运行技术要求高,不易控制与掌握。此法在发达国家应用普遍,在国内基本上未获推广,仅有少数厂家引进国外治理设备应用于较高浓度和温度的制罐印铁业废气治理中,运营时应关注能源的及时提供和运行的稳定性,使设备正常运转。 催化燃烧法是把废气加热到200—300℃经过催化床催化燃烧转化成无害无臭的二氧化碳和水,达到净化目的。本法特点:起燃温度低,节约能源;净化率高,无二次污染;工艺简单,操作方便,安全性好;装置体积小,占地面积少;设备的维修与折旧费低。该法适用于高温或高浓度的有机废气治理,国内外已有广泛使用的经验,效果良好。该法是治理有机废气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有机废气治理存在设备投资大、运行成本较高的缺点。 传统吸附回收法可回收大约70%的有机溶剂,合理的工艺控制也能有效的满足环保排放要求,既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又可使资源再生回用,是值得推广的可持续发展的方法。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5977]第一批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印染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先进实用技术[/url]

  • 问: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 【“仪”起享奥运】大数据时代水污染监测及防治探讨

    [font=&][color=#666666]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将是新时期高质量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动能。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水污染监测及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使用,在水污染监测数据的生产采集、存储、管理、共享、服务及大数据分析和决策等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视频监控、AI图像识别、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及手段,打破“信息孤岛”,形成数据联动,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分析和决策为水污染监测及防治和水资源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撑,助力我国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color][/font]

  • 问: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更好发挥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 联系人: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 电话:(010)65645390 传真:(010)65645400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19/093807371514921.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19/093815831514921.pdf]2.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19/093825581514921.pdf]3.《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 [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4日[/align]

  • 【转帖】我国发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记者近日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为了从源头控制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废弃量,控制其在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   据介绍,《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提出了废弃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指导原则,即推行电子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三化”原则,以及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依法分担废弃产品污染防治的责任。二是提出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三大目标,即从源头减少和控制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提高电子产品的回收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规范电子废物在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三是提出了产品环境友好设计的要求,即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寿命、提高产品的再使用和再利用特性、提高产品零(部)件的互换性、合理使用包装材料。四是提出了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标识制度。《技术政策》提出在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使用之前,逐步推行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标识制度,生产者有义务提供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和其它影响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的信息。五是鼓励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再使用,但电子电器产品的再使用应当符合有关的污染防治要求,再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宜导致一些有毒有害物质释出。六是针对含有害物质的电子产品零部件,如阴极射线管CRT、液晶显示器、线路板、含PBB和PBDE阻燃剂的电线电、机壳等的处理,提出了现阶段鼓励采用的最佳可行的处理工艺和技术,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要求。七是提出了六大未来鼓励发展的技术和装备,如替代锡铅焊接工艺技术研究,阴极射线管和液晶显示器拆解、回收利用成套装备开发等。八是为配合技术政策的实施,《技术政策》还提出国家需要出台其它一些措施,如国家分期、分批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实施电子电器产品绿色采购政策,加强配套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等。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些年,我国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淘汰量的逐年快速增长,发达国家“洋电子垃圾”在我国沿海一些省份的非法进口,以及以家庭作坊为单元的分散、落后的电子废物处理方式,给我国脆弱的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技术政策》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它的发布将对未来我国电子废物的处理处置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是为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尤其是电子电器产品环境友好设计标准,废弃产品拆解、再利用和处置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制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二是为未来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提供了可选择的、适用的工艺和技术,使电子废物的处理有规可循。如提出采用干法或湿法工艺清除CRT玻屏上的荧光粉涂层,采用溶蚀、电解及精炼等工艺回收线路板中的贵重金属,采用破碎、分选等物理方法回收线路板基板中的铜。同时,也明确了对于时下普遍采用的落后工艺和技术应坚决予以淘汰,如提出禁止采用无环保措施的简易酸浸工艺提取贵重金属,禁止露天或使用无环保措施的简易焚烧炉焚烧电线电缆,回收其中的铜、铝等金属。三是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行业污染防治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指明了方向,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如针对国际上禁用的六种有害物质,提出了鼓励研发替代锡铅焊接的生产工艺和替代含溴化阻燃剂技术;针对国家履约需要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提出了应鼓励研发电冰箱等家电产品中制冷剂、发泡剂的回收技术与装备。   《新闻通稿61号》

  • 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我们制定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 中央文明办[/align][align=right]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align][align=right]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公安部 民政部[/align][align=right]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align][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铁路局[/align][align=right]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align=center]  [b]“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b][/align]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制定本行动计划。  [b]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b]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b](二)基本原则[/b]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重点。针对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强化源头预防、严格传输管控、着重受体保护,鼓励宁静区域建设,优化纠纷处理途径,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安宁和谐生活环境的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管控。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严格责任制度落实,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鼓励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  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遵循噪声污染防治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治理阶段,紧抓政策、标准、管理等要求,丰富意识、行为、习惯等措施,循序渐进、多措并举,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提高。  坚持齐抓共管,社会共治。发挥制度优势,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上下联动,增强公众参与,推动逐级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调动全社会力量汇聚治理合力,着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治理、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b](三)主要目标[/b]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b]二、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  (四)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b]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指导地方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评估工作;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评估工作。[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研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地方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开展先行先试,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b](五)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b]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定期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印发年度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年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4.推动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出台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开展城市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试点城市噪声实时监测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b]三、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  (六)加强规划引导[/b]  5.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font=仿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等按职责负责)[/font]  6.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绿色公路建设的意见》,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完善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font=仿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font]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教育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b](七)统筹噪声源管控[/b]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font]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更新抽查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适时将相关国家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font=仿宋](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10.推广先进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font=仿宋](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b]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八)严格工业噪声管理[/b]  11.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12.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b](九)实施重点企业监管[/b]  13.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发布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b]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十)细化施工管理措施[/b]  14.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2023年5月底前,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负责)[/font]  15.落实管控责任。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font]  [b](十一)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b]  16.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动地方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b]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十二)加强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b]  17.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font=仿宋](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font]  18.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font=仿宋](交通运输部负责)[/font]  19.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font=仿宋](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负责)[/font]  [b](十三)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b]  20.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21.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font=仿宋](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font]  [b](十四)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b]  22.实施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体系。[font=仿宋](民航局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font]  23.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推动对民用航空器噪声产生机理、民用运输机场噪声影响、航空器功率-噪声-距离关系、民用航空器噪声图谱绘制等开展研究,推进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仿真预测系统自主研发。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font=仿宋](民航局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font]  [b]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五)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管控[/b]  24.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引导地方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25.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font=仿宋](文化和旅游部负责)[/font]  [b](十六)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b]  26.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引导地方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27.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font=仿宋](文化和旅游部负责)[/font]  [b](十七)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b]  28.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font]  29.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font]  30.推动建设宁静小区。印发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指标,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31.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font=仿宋](民政部负责)[/font]  [b]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十八)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b]  32.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过程中,应与《噪声法》有效衔接。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font=仿宋](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33.完善噪声与振动生态环境标准。加快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等质量标准,推动制修订铁路边界、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等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研究制定机场周围区域噪声控制区划分、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配套的管理技术规范和指南,制定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以及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监测规范。[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34.推进产品、工程建设等标准制修订。推动制修订铁路机车、民用航空器、土方机械、谷物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梯等产品噪声限值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规范。推动制修订公路和铁路的工程技术规范、公路和铁路声屏障技术规范、路面噪声检测规范、住宅项目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font=仿宋](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路局等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b](十九)强化科技教育支撑[/b]  35.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font=仿宋](科技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3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推进声学产业园区建设。[font=仿宋](科技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font]  [b]九、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  (二十)提升噪声监测能力[/b]  37.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明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编制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地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38.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3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39.开展噪声监测量值溯源。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基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制定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font]  [b](二十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b]  40.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1.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b]十、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二十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b]  42.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各地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3.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4.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b](二十三)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b]  45.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6.鼓励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可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b](二十四)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b]  47.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font=仿宋](教育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49.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测评体系》。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font=仿宋](中央文明办负责)[/font]  50.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月5日印发

  • 电网“污染”对超声装置影响防治浅析

    电网“污染”对超声装置影响防治浅析① 顾纪章 ② 沈延政 xiangheng-liu@126.com 联系人:刘湘衡 13736721966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的超声仪器和各种辅助设备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由于这些先进的仪器和设备都具有高档的计算机部件和大量的微电子器件,对交流供电电源的要求越来越高。操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些先进的医疗仪器和设备出现故障,轻则出现数据差错、图像模糊、信息丢失,工作受到干扰。重则硬件突然损坏,软件遭到冲击,仪器设备无法继续正常工作。以上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与仪器设备自身的质量有关,而且更重要的是与给这些仪器设备供电的电网质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在使用这些先进的医疗仪器设备时,首先应对供电电网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人们通常对水源和空气污染的概念和防治方法比较了解,而对供电电网的“污染”却所知甚少。由于输电网络和各种性质负载的应用,往往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使供电电网遭到严重的“污染”。长期以来,人们十分重视电网电压不稳定对仪器设备的影响,而对电网中存在的尖峰干扰、浪涌电压、浪涌电流、谐波失真、波形下陷和瞬间断电等因素给仪器设备造成的影响,往往认识不足。然而,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供电电网“污染”正是造成大多数医疗仪器设备损坏及运行发生故障的“杀手”。局部区域电网产生“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使用大容量电感性负载:如医院内的电梯、空调器、电焊机和大功率医疗仪器等开关时,在电源线上会产生瞬间的过冲电压,一般称作为操作性过电压,或工业干扰。操作性过电压严重时,可在电源线上产生瞬间的4000~6000伏浪涌电压和3000安以上的浪涌电流。2、使用非线性负载:如仪器设备中的高频开关电源,在工作时会在电网中产生严重的谐波干扰,使电网的谐波电流失真增大。特别是一些采用可控硅调相角的仪器设备,工作时会使电网中交流电压的正弦波形产生严重畸变。3、供电线路和配电设备陈旧:可使局部电网电压产生严重的波动,即电压突然升高或下降。 ① 215001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电工仪器有限公司(0512-67423675)② 215001 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苏州超声医学研究室江苏超声医学 1999年 第10卷 第1期 4、雷击:在多雷地区或雷雨季节,当发生云层间或云层对地放电(俗称雷电或闪电)时,电源线中会瞬间感应产生高达2000~20000安的浪涌电流,由此产生急剧的磁场变化,使电源线中产生高达上万伏的浪涌尖峰电压。电网“污染”,特别是瞬间过电压(浪涌尖峰电压)和浪涌电流,对医疗仪器和设备造成的破坏性后果,表现在下面四种层次:1、仪器设备损坏,甚至产生火灾和人员伤亡,后果极为严重。这种破坏一般以雷击灾害为主。2、整个网络系统工作停顿,同一电源线供电的仪器设备全部或部分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经济损失惨重。3、仪器设备工作受到干扰,图像模糊,数据差错,无法正常工作。4、仪器设备虽能继续工作,但内部元器件受损,整套设备的可靠性下降,使用寿命缩短。为了确保医疗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延长使用寿命,必须防治电网的“污染”。最有效的办法是采用高性能的抗干扰交流稳压电源对仪器设备供电,使电网中的浪涌尖峰电压、浪涌电流、谐波失真、电压波动等“污染”和仪器设备隔离;消除或大大削弱来自电网中的各种工业干扰和感应雷击的危害,形成一个局部的“净化”的供电电源。目前市场上供应的交流稳压电源种类甚多,适用的对象各不相同。为先进的医疗仪器设备供电的交流稳压电源应具备以下性能:1、可靠性高:交流稳压电源自身的可靠性必须很高。应选用能连续工作,平均无故障时间最长的。以防由于交流稳压电源的故障,影响仪器的正常工作,甚至损坏仪器设备的硬件或软件。2、抗干扰性能优:交流稳压电源抗干扰性能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对电网“污染”的“净化”程度。应选择输入和输出完全隔离,并有良好的屏蔽装置和滤波吸收电路的交流稳压电源。对电网及仪器设备产生的几百赫到几万赫的脉冲干扰讯号,具有高效的双向抑制和衰减作用。3、防雷击功能强:雷击灾害对医疗仪器设备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虽然现代化的医疗建筑都有良好的避雷针等防雷设施,但这些防雷设施对保护建筑物内的仪器设备却无能为力。应选择装有防雷击电路的交流稳压电源,抵抗浪涌电流能力达15000安以上。当供电电源线遭到雷击感应时,能在极短的瞬间,将电源线上产生的浪涌尖峰电压和浪涌电流释放到大地中去。 ① 215001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电工仪器有限公司(0512-67423675)② 215001 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苏州超声医学研究室江苏超声医学 1999年 第10卷 第1期 从而使仪器设备穿上一件抗雷击的“防弹衣”,得到有效的保护。4、稳压范围宽:目前,许多地区的电网电压变化较大,特别是乡镇地区的电压变化范围可达±20%/。因此选用的交流稳压电源的稳压范围必须大于±25%,即输入电压在165~275伏(单相)范围内变化。输出电压仍可保持220伏。5、有适当的稳压精度:医疗仪器设备对交流稳压电源的稳压精度要求都不高, 一般稳压精度达到3%以上已能满足使用要求。对于采用继电器变换变压器抽头方式工作的稳压器,如市售的家用稳压器、空调稳压器、全自动稳压器等是不能用于医疗仪器设备的。因为继电器跳档时会产生瞬间的断电,触点间的飞弧,输出电压的突变,对于先进的医疗仪器设备是极为有害的。6、应变时间快:应变时间是衡量交流稳压电源对电网电压或负载突变时反应速度的指标。某些仪器设备在工作时所耗用的功率有突变的要求(如X光机),因此应该选用应变时间小于40毫秒的交流稳压电源。7、波形失真小:交流稳压电源输出电压的波形失真应小于5%。即使电网谐波含量很大时,通过交流稳压电源内部滤波电路的吸收,输出电压仍能保持总谐波含量小于5%的正弦波形。8、各种保护功能齐全:交流稳压电源应具有过电压、过功率、短路等保护功能,除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外,更应保护医疗仪器设备的安全。当仪器设备发生短路故障时,交流稳压电源的输出电压应立即降为零,这样可以减轻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当电网电压突然异常升高或交流稳压电源出现故障时,输出电压不能出现瞬间的过电压。应该指出的是,有些市售交流稳压电源的过电压保护采用继电器动作后切断输出电压的方法,这对医疗仪器设备是不可取的,因为继电器的机械动作速度,即反应时间太慢,在继电器动作之前的瞬间过电压,可能早已将医疗仪器设备中的计算机芯片和微电子器件损坏了。为确保医疗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延长使用寿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我们必须重视医疗仪器设备的供电质量。在电网“污染”严重的地区,选用高性能的交流稳压电源(如CVT系列)供电是十分必要的。参考文献: 1、SJ/T10541-94抗干扰型交流稳压电源通用技术条件。2、SJ/T10542-94抗干扰型交流稳压电源测试方法。 ① 215001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电工仪器有限公司(0512-67423675)② 215001 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苏州超声医学研究室[em17]

  • 水十条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

  • 【转帖】评《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十大罚则突破

    “违法成本低”的结果就是“违法者占便宜”,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困扰着环境执法。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扩大处罚对象、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调整处罚权限、增加强制执行权等10个方面,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其中,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的处罚、针对违法企业直接责任者个人收入的经济处罚、限期治理、强制拆除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突出亮点。  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罚款是在环境管理中最经常适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通过6种方法,明确规定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款幅度。比起先前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罚款幅度,这样更具有严肃性。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如罚款数额上限为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为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而过去大多较低。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实际上是“上不封顶”了。四是倍数计罚法。如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五是比例计罚法。如第八十三条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如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其违规排放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不难看出,企业违法排污的时间越长,不仅其应缴排污费数额越大,其应受罚款额度也越高。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与过去相比,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中第七十二条增设3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第七十四条增设两种:排污超过标准,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第七十五条增设1种,即私设暗管的;第七十八条增设1种,即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第八十二条增设两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创设了处罚方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处罚方式有了新的创新。例如,针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做了详细规定(第七十四条);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针对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对象主要有3类: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六十九条);二是排污单位;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就是所谓“双罚制”。如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对肇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从此有权对企业内部的责任者个人处以罚款,这是值得注意的立法动向。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监管实际,赋予了环保部门对某些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权。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决定。此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若干项强制执行措施,既有直接强制,也有间接强制。关于直接强制的规定,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这是环保部门为数不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间接强制主要指“代执行”,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排放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三条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也规定了代治理措施。  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是依法处罚的基础。如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在实践中,故意与否难以判定,超标与否需要监测,使得实际执法难度很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这将大大减少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八、举证责任转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如果运用于环境赔偿纠纷中,将不利于作为受害者的个体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会激化冲突和矛盾。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做了一定调整,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排污企业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没有过错,他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益诉讼初露端倪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很多方面有了具体体现。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同时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十、治安处罚有望适用  在修订和审议过程中,环保部门多次提出有必要引入对某些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机构认为,应当尽量保持治安处罚体系的完整性,对实际存在的恶意排污行为,可以通过解释,将“排放”理解为“处置”,从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说,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在今后的水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

  • 【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 【分享】光污染的危害、动向与防治方略

    光污染的危害、动向与防治方略摘 要:本文简要地阐述了城市夜景照明光污染的危害、动向与防治方略。全文由以下三部分与二个附录组成:1、通过案例与事实看危害;2、从国际光污染大会看当前光污染的动向;3、从四个方面简述了防治方略。最后以附录形式介绍了光污染的定义和国际光污染大会论文目录。  关键词:光污染 动向 危害防治

  •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

    [align=center][b](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b][/align]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防治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包括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气象观测、大气污染源排放调查、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等内容。受委托从事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其出具的污染成因分析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述单位的质量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大气污染成因分析成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防治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定期进行评估。重污染天气防治方案应当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工程治理项目、改善期限、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水平,按规定发布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和中长期潜在趋势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协商解决区域重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级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或者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特殊时段管理。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第六条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督促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有色金属等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行超低排放改造或者深度治理,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七条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具体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在本省行驶的机动车、通航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的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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