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仪器信息网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专题为您整合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话题讨论。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的论坛

  • 认监委关于发布2020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公告

    认监委2020年第21号公告《认监委关于发布2020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公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nca.gov.cn/zw/gg/gg2020/202009/t20200904_63985.shtm只有目录,这些文本去哪里下载啊,认监委办事也比较不靠谱啊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与发证CMA检验单位有关吗?具体什么意思?[/align][align=cente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 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通知时间:2015-11-17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认办科〔2015〕17号各有关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检验检测认证从业机构及社会相关各方在认证认可科技方面的投入力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经费的导向激励作用,2012年认监委设立了“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支撑项目),用于开展认证认可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重点资助对认证认可行业发展有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但未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开展研究。现启动2016年度支撑项目的征集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制 支撑项目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下达,委托认证认可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立项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 质检系统内外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均可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吸纳产学研等国内优势单位参加。鼓励青年科技骨干担任项目负责人。 2.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国家认监委补助为辅,原则上自筹经费与补助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5:1。根据项目研究内容,每个项目认监委补助2-4万元。 3.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式十份并签字、盖章后(一份原件,其他可复印),于2015年12月15日前(逾期将不予受理)提交至指定地址,同时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三、联系方式 资料联系人:梁丽娟、梁吉娜 联系电话:010-83886164、010-83886592 电子邮箱:lianglijuan@cqc.com.cn 邮寄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技术部 认监委联系人:娄丹 联系电话:010-82262812 附件: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建议书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 能力验证版面新开子版“项目申报”,分享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通知

    @缘来如此 (fangchength)版友和我们建议,每年有较多的国家项目、省级、市级的项目申报,所以希望开辟一个讨论区相互之间互通信息,一同讨论,所以特开辟子版块“项目申报”,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首先分享一则通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通知时间:2015-11-17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认办科〔2015〕17号各有关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检验检测认证从业机构及社会相关各方在认证认可科技方面的投入力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经费的导向激励作用,2012年认监委设立了“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支撑项目),用于开展认证认可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重点资助对认证认可行业发展有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但未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开展研究。现启动2016年度支撑项目的征集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制 支撑项目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下达,委托认证认可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立项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 质检系统内外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均可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吸纳产学研等国内优势单位参加。鼓励青年科技骨干担任项目负责人。 2.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国家认监委补助为辅,原则上自筹经费与补助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5:1。根据项目研究内容,每个项目认监委补助2-4万元。 3.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式十份并签字、盖章后(一份原件,其他可复印),于2015年12月15日前(逾期将不予受理)提交至指定地址,同时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三、联系方式 资料联系人:梁丽娟、梁吉娜 联系电话:010-83886164、010-83886592 电子邮箱:lianglijuan@cqc.com.cn 邮寄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技术部 认监委联系人:娄丹 联系电话:010-82262812 附件: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建议书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 求坛友提供3份 PDF标准——2020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目录中

    [align=center][b]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1号[/b][/align]根据[url=https://www.waizi.org.cn/doc/85620.html]《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0〕18号)[/url]和《[url=https://www.waizi.org.cn/doc/90449.html]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url]》([url=https://www.waizi.org.cn/doc/90449.html]国认科〔2018〕15号[/url])规定,经审查,现将《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范》等32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予以发布。[align=right]认监委[/align]2020年8月26日[table=70%][tr][td]12[/td][td]RB/T039-2020[/td][td]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溯源结果确认指南[/td][td]2020-12-1[/td][/tr][/table][table=70%][tr][td]28[/td][td]RB/T055-2020[/td][td]合格评定 服务特性测评实验室能力指南[/td][td]2020-12-1[/td][/tr][tr][td]29[/td][td]RB/T056-2020[/td][td]合格评定 服务质量测量方法和应用指南[/td][td]2020-12-1[/td][/tr][/table][align=left]谢谢帮助![/align]

  •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已经发布很多了,其中有很多是检测机构通用的标准,是不是在编制文件时将这些标准纳入?我查了一下,只能购买,怎么网上找不到免费版本的?大家对这些行业标准持什么态度,我觉得标准太多看不过来呀

  • 【转帖】国家认监委发布《认证认可2009—2010发展纲要》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认证认可2009—2010发展纲要》。国家认监委网站为发布这个《纲要》配发的标题为:“承上启下、促进发展、科学管理”。 据介绍,2009—2010年是落实《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认证认可事业承上启下、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科学发展,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认证认可2009—2010发展纲要》。 服务宏观大局 保障群众利益 认证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保证的重要手段,在推动我国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使命。 《纲要》指出,在未来的几年中,认证认可工作将服务于国家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发挥认证认可对质量管理、质量保障的基础作用。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发展形势,结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调整,适时调整认证认可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努力使认证认可与国家大政方针相协调。充分发挥好认证认可在应对全球金融风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为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企业转型、产品换代和抢占新一轮发展先机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重于泰山,认证认可工作责无旁贷。《纲要》强调要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在涉及生命、健康、安全方面的质量保证作用,突出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市场准入作用。强化对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评审工作。规范国内信息安全认证检测市场,实行全国统一的认证制度,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两种方式对产品进行认证。 发挥基础作用 服务外交外贸 针对现阶段经济形势,积极服务外贸,促进扩大出口成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认证认可工作要服务外交外贸大局,充分发挥其国际化制度的功能。《纲要》要求加强与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认证认可领域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认证认可组织的活动,保持与国际同步和互动发展。组织我国企业参与认证认可国际合作的政策制定、对外互认协定的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工作,帮助我国企业运用认证认可手段维护符合WTO规则的合法权益。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认证认可工作也要发挥基础性作用。《纲要》提出认证认可要服务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发挥认证认可技术评价和技术支持作用。要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工程,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在“三农”建设中的突出作用。 增强工作合力 提高行政效率 随着认证认可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认证认可制度的作用得到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要充分利用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平台,推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采用认证认可手段、采信认证认可成果。推动政府部门依靠认证认可手段实现对经济社会活动的间接管理,直接采信认证结果,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和风险,实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 要及时向相关企业提供认证标准、实施规范和国外进出口卫生注册标准要求等方面的最新信息,为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服务。 《纲要》的目标是通过两年努力,形成一套较为健全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体系;建立具有较高国际声誉的统一、权威的国家认可制度;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严密、执法有力、公正高效的认证认可行政执法体制;形成长效的认证认可市场监管机制;建立既能引导生产和消费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完善符合WTO/SPS规则要求的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以实现国际互认为核心,积极开展国际互动和合作;健全认证认可信息化业务网络和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建立一支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认证认可人才队伍,实现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与认证认可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 【分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分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积极配合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持续加强实验室能力水平建设,国家认监委决定2010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经过对110余个相关实验室申报的20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研究,认监委最终在食品、动植检、轻工、建材等领域确定了39个项目作为2010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1项、食品安全检测专项8项(见附件1)、B类项目20个(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获得本《通知》所列A类项目中相关检测项目资质(计量认证)的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报告;  (二)已获得食品安全检测专项项目中相关检测项目资质(计量认证)的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食品安全检测专项;  (三)其他实验室可自愿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  (四)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两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辖区内的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10年能力验证项目。  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实施的能力验证计划事先已进行了协调和沟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为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的设计工作,并参加项目方案专家论证会(能力验证设计方案(纸版和电子版)需在3月31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审核);方案设计和执行人员须参加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相关培训。  2.在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实验等环节应积极寻求相关单位的协助,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确保样品的可靠性,确保样品的传递可靠。  3.认真通知和邀请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A类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应汇总后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4.在样品设计环节应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串通的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项目进行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行为,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反映。  5.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样品制备情况、样品的均匀性、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审核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送测试样品;项目最终通过国家认监委的验收后,方可向参加实验室发送报告。  6.总体时间和进度要求: 4月底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和论证,并向实验室发出邀请参加的通知;6月底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7月底之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8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实验室结果的收集;9月底之前完成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食品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时间由认监委适当调节。提前完成进度的项目单位可向认监委提交验收申请。  三、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项目和食品安全检测专项项目的实验室可免交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初测费用;初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实验室可有一次补测机会,但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  自愿参加本《通知》中A类或B类项目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  四、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的公布和使用  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目的在于通过考核和比对,帮助和促进实验室发现管理和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相关实验室提高能力水平,参加实验室应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10年认监委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含补测)的实验室2011年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这些满意结果的实验室。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当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联系人:    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2010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  2.国家认监委2010年能力验证计划B类项目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认监委2010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食品安全检测专项)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1/201011151515_259497_1759541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1/201011151515_259498_1759541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1/201011151516_259499_1759541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1/201011151516_259500_1759541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1/201011151517_259502_1759541_3.jpg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3月11日 (中央法规)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召开全国认证 认可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室、下属单位:国家认监委定于2018年1月16日(星期二)召开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题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185次常务会议、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精神,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历程,总结2017年认证认可工作,部署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谋划新时代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蓝图,加快建设认证认可强国。二、会议议程(一)认监委领导作工作报告;(二)经验交流;(三)质检总局领导讲话;(四)分组讨论;(五)大会总结。三、时间地点时间:2018年1月16日(星期二),会期一天。1月15日(星期一)报到,1月17日(星期三)返程。地点:北京大成路九号酒店(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9号,电话:010-82779999)。四、参会人员(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认证工作的局领导及认证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二)认监委领导、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和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会议将邀请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纪委驻工商总局纪检组,标准委、质检总局各司局及有关在京直属挂靠单位代表出席会议,部分认证机构代表列席会议。五、其他事项(一)请各参会人员于2018年1月3日前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见附件)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会议服务系统将陆续提供会议材料下载、会场座次、接送站安排、房间安排、就餐安排等信息,请各参会人员关注。(二)请各参会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着便装,保持整齐、庄重。联系人:彭健乔 010-82262726、13810986980杨慧莹 010-82262727、13661006651[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12/W020171222648123551154.docx]附件:会议报名二维码[/url]国家认监委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省级CMA资质-国家认监委-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不到

    请问下大神,国家认监委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为什么查询不到省级CMA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我公司是2022年6月取得复评审新的CMA的资质,2016年初次取得,初次取得的资质可以在平台上查询,但是显示的已过期失效。新的CMA编号缺怎么查也查不到。是因为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上传各省检测机构信息要1年到2年时间么?

  • 过渡期新申请CMA资质依据准则还是新的认证行业标准?

    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b]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b],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同时原管理要求和准则[b]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 那么,请教各位在2018年6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新申请CMA资质到底以哪个作为依据呢?是新机构必须用新标准?还是两者皆可?[/b]

  • 认监委发布的行业标准是否应该作为制定程序文件的依据

    认监委发布的行业标准是否应该作为制定程序文件的依据

    今天在重新做程序文件的时候上网搜了一下,发现认监委2016年发布了好几个关于认证认可实验室的行业标准,有些还没实施。现在就在考虑做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的时候要不要把这个行业标准作为编制依据,内容要不要补充进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7/201607021422_598948_3075725_3.jpg。

  •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引用范围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引用范围

    认证认可现在发布了很多行业标准,就目前而言能看到编号的已经到314了,对于做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很多是可以引用的,但关于这类文件在什么情况下被引用存在疑惑?比如说做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建立管理体系时参考实验室认可的相关文件(R、RL、CL、AL、EL、GL等),但这个时候认证认可的行业文件从原则上来说也是可以使用的,那这时候需不需要把RB的相关文件给加出来?[img=,690,22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5/202005282038459650_1305_4066399_3.png!w690x223.jpg[/img]

  • 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

    [img=,690,60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311944196167_5231_2646158_3.jpg!w690x608.jpg[/img][align=center][size=14px][color=#fa5359]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国认监〔2024〕8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局(厅、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为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align=right]国家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4日[/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align]

  • 【转帖】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转帖】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size=4][color=#DC143C][center]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自国家认监委网站[/center][/color][/size]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  2008版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国际标准已于2008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中国国家标准GB/T 19001-2008已经发布并于2009年3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不仅对原文变化部分做出了修改,同时结合我国采用GB/T 19000族标准的实践,对很多地方做了修正,更清晰、明确地表达标准的要求。为做好标准换版工作,并以标准换版为契机,提高各有关单位、人员对标准的认识与理解,促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的不断提高,实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一次整体提升,现就标准换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证机构自2009年11月15日起,不得再颁发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2010年11月15日起,任何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均属无效。  二、认证机构在颁发2008版认证证书时,应确保审核员参加了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提供的GB/T19001-2008转换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GB/T 19001-2008/ISO9001:2008版认证审核工作。该培训课程应符合中国认证认可协会《GB/T19001-2008转换培训与考试大纲》要求。  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为:GB/T19001-2008/ISO9001:2008。  三、各认证机构要切实做到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关注质量管理体系实效与产品质量,以最终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为焦点,确认获证组织已符合2008版标准要求后,换发2008版标准证书。对存在问题或达不到2008版标准要求的获证组织,提出整改要求,并确保验证合格,避免认证工作中重文件程序审核,轻过程结果的做法。  四、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要制定2008版标准培训及认证人员注册转换要求,重点做好审核员转换培训、考试和换发证书工作,确保转换工作满足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证书换版的需求。认证人员转换2008版注册证书时,应参加统一转换考试,对不能按要求完成转换的人员,应依据相关注册要求做出暂停、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理决定。  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结合国际认可组织的统一要求,根据我国认证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标准换版工作要求,开展认可证书换证工作。要把认证机构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作为重点,依此确定人员能力和认可业务范围,对不具备能力的业务范围要依据认可规范要求做出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决定。同时,结合GB/T27021:2007《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标准实施,对存在问题或达不到认可规则要求的认证机构,提出整改要求并验证合格,严把认可证书换证工作质量关。  六、各认证培训机构要尽快依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GB/T19001-2008转换培训与考试大纲》要求,编制转换培训教案,加强对本机构培训教师GB/T19001-2008版标准的学习与研讨,正确理解标准核心与要求,规范培训活动行为,向学员正确讲授标准换版的信息,帮助认证人员加深标准理解,以利于审核能力的提高。  七、各认证咨询机构要加强对GB/T19001-2008版标准的学习,加深标准理解,提高自身能力。在咨询过程中,要向企业正确传达标准换版的信息,树立企业正确的质量管理观念,为企业提供应用标准解决组织实际问题方案,切实做到使企业管理与GB/T19001-2008标准有机结合。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好有关人员对2008版标准的学习,制定标准换版工作方案予以落实,切实利用这次标准换版的机会提高工作质量,为促进认证认可行业工作质量和认证有效性的提高做出贡献。在标准换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国家认监委沟通联系。  联系电话:010-82262793 82262704 82262747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 国家认监委征集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出通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机构、行业企业等主体征集2022年以来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征集内容包括助力双循环畅通、解决产业急需、惠及当地民众、填补制度空白方面,评选出的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优秀案例将于2024年世界认可日暨“中国认证认可大会”期间对外发布,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机构、行业企业: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项目作为民生及民心相通类项目入选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务实合作项目清单。为进一步丰富质量认证国际贸易“通行证”的时代内涵,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部署,国家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目标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机构、行业企业等主体征集2022年以来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全面总结互认合作实践经验、创新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评选出的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优秀案例将于2024年世界认可日暨“中国认证认可大会”期间对外发布,以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质量认证国际合作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二、征集内容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是指境内有关单位与境外相关组织就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领域开展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互认合作,合作范围聚焦具体行业领域,合作模式可以反复适用,且在以下任一主题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一)助力双循环畅通。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互认合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升双边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出口合规成本。(二)解决产业急需。聚焦出口受阻行业领域开展互认合作,打通贸易堵点,便利企业出口,助力外贸保稳提质。(三)惠及当地民众。聚焦民生消费领域开展互认合作,满足群众需求,服务消费升级,增强群众获得感。(四)填补制度空白。聚焦目标国有关行业领域缺少认证制度的现状、“一带一路”项目在海外遇到的问题等,创新规则引领,创设相应制度,证明我国出口产品品质,提升我国出口产品附加值。三、征集方式(一)征集时间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二)提交方式本次活动委托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具体承办。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机构、行业企业等主体,按照附件有关要求起草案例材料,数量不限,并将电子版报送至cncaintl@samr.gov.cn,邮件主题标注为“XX(单位名)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申报—XX(行业领域)”。  联系人:  王晸 18811496224  王彩冰 010—82262682  附件: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模板)[align=right]  国家认监委[/align][align=right]  2024年4月12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模板)题目:突出案例亮点,建议前半句体现国际互认合作工作,后半句体现小而美的意义。一、合作背景(限200字)重点围绕所属主题,阐述案例开展的背景。比如某项目、某企业、某产业、某国家遇到的主要问题。二、开展情况(限300字)阐述具体国际互认工作内容。需突出自身国际互认工作的专业性与创新性。三、经验特点(限200字)重点提炼国际互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国际互认工作中的创新模式并分析其特点。需突出案例的代表性与可复制性。四、合作效益(限300字)阐述案例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需包含客观真实的佐证数据。除上述四方面外,报送材料还可提供案例补充信息,如相关背景资料、图片、图解、视频等。[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国家认监委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重磅!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

    [img=,690,56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051655196409_9499_3237657_3.jpg!w690x569.jpg[/im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局(厅、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贯彻落实《[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156373.shtml][color=#00b0f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color][/url]》(2021年4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159316.shtml][color=#00b0f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url]》(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url=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6850504][color=#00b0f0]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color][/url]》(国认实〔2018〕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align=right]国家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4日[/align]

  • 一认证机构从事非法认证被认监委通报!

    经查证,中成诚认证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在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认证活动,并向部分企业颁发服务认证证书。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在中国境内无效。国家认监委提醒社会各界,应选择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合法的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的认证机构名录可从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欢迎认证委托人及社会各方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认证市场环境。一般来说,企业了解认证机构资质可通过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了解认证机构信息,也可直接向当地质检两局进行咨询,确认机构的合法性,确保选择合法可靠的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国家认监委发布2017年认证监管典型案例

    国家认监委发布2017年认证监管典型案例时间:2017-12-29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  2017年,国家认监委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认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认证市场秩序。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1、国家认监委查处凯邦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  2017年6月,国家认监委得到某企业反映,称凯邦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在未与其签订认证合同、仅通过QQ联系了解企业一些信息的情况下就向其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查实,凯邦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在未与企业签订认证合同,审核员未到企业现场实施审核的情况下,编造了虚假的认证文件、记录,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为该企业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凯邦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及相关审核员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23条的规定,2017年9月,国家认监委依法对凯邦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做出了撤销其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审核员做出了撤销其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2、国家认监委查处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管理体系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活动存在严重违反认证规则的问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对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减少、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在未对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关键过程和活动进行现场审核的情况下,就向其颁发了认证证书。在2016年3月对莱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减少、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致使审核中关于该公司仓储设施情况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严重失实。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真实性,2017年5月,国家认监委依法对昆仑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做出了撤销其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行政处罚。  3、泛长三角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联合查处境外机构非法认证案  2017年3月,上海检验检疫局发现台湾英日美国际有限公司等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通过泛长三角地区认证执法监管联动机制,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和厦门检验检疫局六局联动,先后出动认证执法人员40余人次,对各自辖区内涉案的12家获证组织、3家认证机构、3家认证咨询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开展执法调查,查明英日美公司和MIC两家境外机构非法认证的违法事实。国家认监委于2017年7月发布公告,对上述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情况进行了公布。上海检验检疫局对国内某认证机构未对审核员实施有效管理、导致其审核员违规为英日美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上海、江苏等六个检验检疫局通过行政提示、警示通报、政策宣贯等方式,向经英日美公司认证的12家获证企业告知其获得的认证证书在中国境内无效,不得据此进行任何企业宣传。  4、浙江省质监部门查处未经认证CCC目录内产品案  2017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希孟实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孟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希孟公司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未通过CCC认证的冲击电钻。经查实,[img]http://www.cnca.gov.cn/xxgk/jgdt/201712/W020171229352783240072.gif[/img]2017年1月,希孟公司委托宁波市鄞州捷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宇公司)加工“APOLLO”冲击电钻组合套装100套,并提供标注“希孟工具套装专用箱”的包装纸箱及“APOLLO注册商标 220-240~50hz 希孟实业(杭州)有限公司”的冲击电钻标贴等,由捷宇公司将相关标贴粘合在冲击电钻产品上,再将五金工具套装系列产品进行包装后发送希孟公司,由希孟公司在其淘宝网开设的“希孟工具”网店销售。至查获时止,希孟公司共销售此类产品67套,违法所得4020元。希孟公司和捷宇公司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对希孟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20元的处罚。  5、上海检验检疫部门查获未获CCC认证进口豪华灯具案  2017年6月,上海洋山检验检疫局查验人员在对一批西班牙进口、申报品名为家具的集装箱货物实施入境查验时发现,申报只有9件家具的40英尺集装箱装载了23盏各式豪华灯具。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货主擅自进口未获CCC认证产品的事实。洋山检验检疫局根据这一风险点,加大了对家具类产品的掏箱查验力度,又陆续在家具类入境货物中查获了3批次无证豪华灯具。据统计,这些涉案灯具共计52件,货值3万多美元,目前都已被责令退运或销毁,有效防止了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6、上海市质监部门查处违法标注有机产品案  2017年,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上海敏顺蔬果专业合作社从青岛七彩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入“有机花菜”(有机产品认证证书:134OP1600342)后,在其经营场所内将上述购入的“有机花菜”经清洗、切割、重新包装后以“有机花菜朵”的名义对外销售。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对购入的有机原料进行清洗、切割及重新包装后,在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不得标注“有机”字样销售。2017年9月,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对上海敏顺蔬果专业合作社处以责令其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7、国家认监委暂停法国一家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  2017年12月,因疑似导致沙门氏菌感染,法国拉克塔利斯集团共12批一段婴幼儿配方乳粉被法国主管部门公告召回。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CELIA-LAITERIE DE CRAON已获得在华注册资格。国家认监委经核实发现,该企业对导致产品不合格的风险隐患未能充分识别,未能对其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生物性危害进行有效控制,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国家认监委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决定暂停CELIA-LAITERIE DE CRAON企业的注册资格,并通报法国主管部门。国家认监委将根据企业后续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注册资格。  8、山东省质监局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农产品检验检测数据案  2017年3月,山东省质监局根据网上线索,赴山东新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检测农产品韭菜中有机磷含量时存在检验报告数据失实问题,检验报告中有机磷色谱图存在雷同。经查实,该公司将18个样品的检测数据经人为造假处理后,形成120组新的数据用于伪造60份检验报告。山东省质监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的处理。  9、吉林省质监局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数据、结果案  2017年9月,吉林省质监局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的举报信访事项,对长春市厚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公司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对外进行了相关项目的检测,违法出具了25份检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2万元。针对长春市厚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吉林省质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  10、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撤销经历造假审核员注册资格  根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的规定和国家认监委的授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实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制度。2017年6月,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办理认证证书转换备案过程中发现部分审核员审核经历造假的线索并开展调查。经查实,共有26名审核员存在审核经历造假的问题,部分人员甚至从未实际参与审核便骗取了注册审核员资格。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于2017年9月撤销了上述26人的注册资格,并公布了所有违规事实。

  •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6项检测方法标准!!

    2005年7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国际上首批针对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种危险物的指令》(ROHS指令)的6项检测方法标准。这些标准将于2006年1月18日起实施。会上同时发布了18个承担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名单。 这些标准的发布,将影响国际标准和其它国家的的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我国企业出口欧盟,并规范我国的检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003.1-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铅、汞、镉、铬、溴的测定 第1部分:X射线荧光光谱定性筛选法 SN/T 2004.1-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汞的测定 第1部分:原子荧光光谱法 SN/T 2004.2-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铅、镉、铬的测定 第2部分: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color][/url]法 SN/T 2004.3-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第3部分: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SN/T 2005.1-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测定 第1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2005.2-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测定 第2部分:[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色普-质谱法 以上六项标准均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实施日期:2006-01-18

  • 求认证认可行业文件RB/T 030、RB/T 037、RB/T 038

    坛友大牛,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应该去哪里下载?或者有标准的提供下,谢谢!工标网显示已发布并正式实施,但找不到有效版本RB/T 030-2020 化学分析中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指南、RB/T 037-2020 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方法等效性评估指南、RB/T 038-2020 食品微生物检测结果质量监控指南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3号公告(最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3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6号局长令发布),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证书包括四种形式: 计量认证证书: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颁发,使用CMA标志; 审查认可证书: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颁发,使用CMA标志; 验收证书: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质量(纤维)检验机构颁发,使用CAL标志; 授权证书:对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颁发,使用CAL标志。 二、资质认定证书(格式见附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编号方法执行 。 三、计量认证证书编号采用11位数字式编号方法: XXXX (发证年份) XX (发证机关代码) XXXX (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 X(实验室领域分类代码) 第1—4位数:发证年号; 第5—6位数: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区、市)的代码规定为: 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 07 吉林 08 黑龙江 09上海 10 江苏 11浙江 12安徽 13 福建 14 江西 15山东 16 河南 17湖北 18 湖南 19 广东 20 广西 21 海南 22重庆 23 四川 24贵州 25 云南 26 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 31新疆 国家认监委颁证的,代码为00 第7—10位数,发证机关的发证流水号。 第11位是实验室领域分类字母代码,具体代码是: A—机械汽车 B—化工 C—轻纺商贸 D—电力 E—有色冶金 F—水利海洋供排水 G—国土资源 H—信息产业 J—石油 K—科研教育 L—安全生产 M—建材 N—铁道 P—交通 Q—食品、微生物 R—建设工程及室内空气 S—卫生医药 T—煤炭 U—环保 V—农牧鱼林 W—国防科工 X—公安 Y—计量校准 Z—质检系统及其他 验收证书编号方法是: 国家认监委验收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质检机构:(年份)国认监验字XXX 号; 国家认监委验收的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年份)国认监纤验字XXX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的机构:(年份)(省/区/市简称)质监验字XXX号; 授权证书编号方法是: 国家认监委授权的机构:(年份)国认监认字XXX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机构:(年份)(省简称)质监认字XXX号; 对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编号方式采用计量认证编号方式,最后一位字母为I 。 四、CMA、CAL标志图形沿用原设计式样。 五、资质认定证书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启用,各发证机关停止发放原版计量认证、验收、授权等证书。已经获证机构证书尚未到期的,应于2007年1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证书更换手续。2007年1月1日后,原有计量认证、验收、授权等证书失效。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 国家认监委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啦~~

    认办实〔2018〕5号[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align][align=center]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alig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的要求,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和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计划的设置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分设A、B、C三类项目。(一)A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高校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8年度A类项目共19项(见附件1)。(二)B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8年度B类项目共18项(见附件2)。(三)C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组织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项目(包括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组织者包括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也包括其他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具有能力验证组织经验的技术机构。C类能力验证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发布,可跨年实施,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8年度 C类项目由45家能力验证组织者提供(见附件3)。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均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址([url=http://www.cnca.gov.cn/][color=windowtext]www.cnca.gov.cn[/color][/url])“能力验证专栏”查询和下载。二、能力验证计划实施要求[b](一)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的要求[/b]1.各单位应当及时将国家认监委2018年度能力验证计划转发所属(辖区内、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其按要求参加。2.各单位也可以根据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按照避免重复、避免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必要负担的原则,另行组织能力验证项目(包括实验室间比对),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各单位另行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应当在实施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计划清单,实施结束后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实施结果。3.各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推荐自行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作为C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确认后对社会公布,以扩大检验检测机构参与面。[b](二)对承担国家认监委A类、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b]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2.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及时、认真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4),并于4月15日前将方案设计表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3.对于初测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补测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4.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0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A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提供“必须参加而未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5.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1月底之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交报告。[b](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b]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三、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一)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类项目)且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并对社会公布名录。获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今后2年内(2020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对于应当参加国家认监委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C类项目),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述信息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系统,今后从严进行监管。(三)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C类项目)但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进行整改,资质认定部门在后续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技术评审时,将核实其能力验证可疑或者不满意项目的整改情况。经核实,认为其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撤销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四、能力验证费用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国家认监委承担;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五、联系方式联系人:郭栋、张世鹤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767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3。附件:1.[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3/W020180309361798024152.docx][color=windowtext]国家认监委2018[/color][color=windowtext]年能力验证计划A[/color][color=windowtext]类项目[/color][/url]2.[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3/W020180309361798346987.docx][color=windowtext]国家认监委2018[/color][color=windowtext]年能力验证计划B[/color][color=windowtext]类项目[/color][/url]3.[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3/W020180309361798344880.docx][color=windowtext]国家认监委2018[/color][color=windowtext]年能力验证计划C[/color][color=windowtext]类项目[/color][/url]4.[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3/W020180309361798493838.doc]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方案设计表[/url](附件请从认监委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下载)

  •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4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4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依据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国家认监委决定2014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工作,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国家认监委经过对有关单位申报的23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研究,并在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业内专家进行严格论证,最终确定了食品安全、动植卫检疫、建工建材、轻工纺织等检验检测领域的35个项目作为国家认监委2014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6项(见附件1)、B类项目19项(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经获得本《通知》所列A类能力验证项目中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说明。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质检两局、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辖区(行业)内的相关实验室积极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14年能力验证计划。  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已经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进行了前期协调和沟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为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顺利、按时、可靠实施;  2.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3),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相关方案需经能力验证专家审核后方可实施;  3.初次承担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在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结果统计和评价等重要技术环节应积极寻求具有该领域能力验证组织经验或该检验检测领域高水平技术机构的协助;  4.认真通知和邀请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国家认监委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应汇总后及时向认监委报告;  5.在样品设计环节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串通的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能力验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和比对行为,应及时向认监委反映;  6.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样品的制备情况、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送测试样品;项目的初测、补测统计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放结果报告;项目最终通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专家总结验收后,方可向参加实验室发放技术报告;  7.总体时间和进度要求:4月底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并向有关实验室发放邀请参加的通知;6月底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7月底之前完成初次测试样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8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9月底之前完成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提前完成进度的项目单位可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验收申请。  (三)对参加实验室的要求  实验室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验证活动的本质,按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初测结果可疑或离群的实验室可在采取整改后报名参加补测;补测后结果仍可疑或离群的实验室,应当主动采取整改和验证措施。  三、能力验证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可以免交初测费用(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  自愿参加本《通知》中A类或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用。  四、能力验证结果的公布和使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14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2015年度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根据情况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计入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验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当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  联系人: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33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  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  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2014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doc   2.国家认监委2014年能力验证计划B类项目.doc   3.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方案设计表.doc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和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2006年第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6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计划的设置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分设A、B、C三类项目。A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鼓励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高校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6年度A类项目共19项(见附件1)。B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6年度B类项目共23项(见附件2)。C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组织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包括实验室间比对)项目。能力验证组织者包括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也包括其他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具有能力验证组织经验的权威技术机构。C类能力验证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发布,可跨年实施,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6年度首批C类项目见附件3)。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均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能力验证专栏查询和下载。认监委通知连接点击打开链接附A、B、C类项目汇总下载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