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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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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相关的资讯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由卫生部会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组建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今天(20日)成立。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一些食品标准已不能适应食品行业发展和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后将立即组织各专业分委员会,开展对乳品安全标准、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陈竺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卫生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多次下发文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做出部署。2008年,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用1年时间清理乳品安全标准。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对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并依法整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卫生部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一是清理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标准。我们基本完成了乳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完善工作。在成立大会后,我们将立即组织各专业分委员会,对七十余个乳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我们还启动了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此外,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用更长的时间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工作。前段时间,我们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明确了评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覆盖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积极争取组建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机构,加快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多学科专家的作用,形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合力。四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我部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的保障机制。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10个专业分委员会的350名委员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20个单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其他工作。委员会下设食品产品、微生物、生产经营规范、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10个专业分委员会。   附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人员名单见附2)   附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专业工作组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1张延秋高级工程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2陈宗懋院士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3乔雄梧研究员山西省农业科学院4叶纪明高级工程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5周志强教授中国农业大学6郑永权研究员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7花日茂教授安徽农业大学8吴亚玉研究员山东省农药检定所9吕潇研究员山东农科院中心实验室10潘灿平教授中国农业大学11王静教授中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12朱国念教授浙江大学13刘肃研究员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14丁日高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读物药物研究所15王捷研究员化学工业农药安全评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6李卫东副教授北京大学17李宁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18徐海斌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19苗虹高级工程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20史延明主任医师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李青主任技师吉林省疾病控预防控制中心22曹承宇研究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23牟峻研究员吉林省检验检疫局24姜俊高级工程师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5王凤池高级工程师河北省检验检疫局26黄志强研究员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27罗跃华主任中药师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8郝希成副研究员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29袁建教授南京财经大学30刘文娟高级工程师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31季颖研究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32陶传江高级工程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33刘光学研究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34单炜力高级工程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1李金祥工程师农业部兽医局2陈杖榴教授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3董义春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4董洪岩处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5赵静研究员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6何艺兵研究员农业部科技教育司7刘文娟高级工程师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8肖晶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9姜俊高级工程师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邹明强研究员中国检科院11谷继承高级兽医师全国畜牧总站12邱月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13肖晶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14汪建国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15梁剑平研究员中国农科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16周婷研究员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17薛飞群研究员中国农科院上海家畜寄生虫病研究所18李兆新副研究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19吴淑勤研究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20邹为民副研究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21段文龙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2冯忠武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3高光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4郭文林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5郭筱华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6黄齐颐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7黄耀凌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8阚鹿枫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9李慧姣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0刘智宏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1万仁玲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2汪霞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3王树槐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4王泰健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5徐士新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6仲锋副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7沈建忠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38肖希龙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39曾振灵教授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40袁宗辉教授华中农业大学兽药研究所41欧阳五庆教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42罗永煌教授西南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43卜仕金教授扬州大学兽医学院44张雨梅副教授扬州大学兽医学院45程京教授清华大学医学院生物芯片北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46江善祥教授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47姚火春副教授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48胡功政教授河南农业大学牧医工程学院49张秀英教授东北农业大学50邓旭明教授吉林大学畜牧兽医学院51钱志平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52吴国娟教授北京农学院畜牧兽医系53薛颖研究员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4翟淑萍北京兽药监察所55林红华高级兽医师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56伏慧明高级兽医师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57肖田安高级兽医师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58蔡纯广西出入境检疫局59崔艳莉广西兽药监察所60余萍高级兽医师贵州省兽药监察所61李金超高级工程师河北省兽药监察所62李志平河北省兽药监察所63贾振民高级畜牧师河南省兽药监察所64郭文欣研究员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65曾勇研究员湖北省兽药监察所66权仁子吉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67邵德佳高级兽医师江苏省兽药监察所68姜文娟高级工程师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69陈莹莹研究员级高工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70王淑芬副高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71李瑞和内蒙古兽药监察所72王伟主任药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73祝卫东推广研究员宁夏兽药饲料监察所74武秀云推广研究员青海省兽药饲料监察所75陈玲推广研究员山东省兽药监察所76武晋孝高级畜牧师山西省兽药监察所77陈茂盛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78刘海静主任药师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9孙涛高级兽医师陕西省兽药监察所80朱坚研究员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1顾欣研究员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82黄士新高级畜牧师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83岳振峰高级工程师深圳检验检疫局84程江高级兽医师四川省兽药监察所85彭莉研究员四川省兽药监察所86董志远高级实验师新疆兽药饲料监察所87李亚琳工程师云南省兽药监察所88陆春波兽医师浙江省兽药监察所89苏亮高级兽医师重庆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公布
    卫生部关于公示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公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09年12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委员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68792408)或邮件(food@moh.gov.cn)向我部反映,反映者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附件:1、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doc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资格要求.doc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1: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污染物专业工作组序号姓 名职 称工作单位拟担任职务1吴永宁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长2郑明辉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组长3李培武研究员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副组长4何更生副教授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委员5刘烈刚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委员6张 正主任医师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7王立斌主任医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8兰 真主任医师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林升清主任技师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严隽德主任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委员11金培刚主任医师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王福娣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科学研究所委员13李敬光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14王 君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15李玉浸研究员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委员16苏晓鸥研究员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委员17王乐凯研究员黑龙江省农科院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委员18潘炜教授级高工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员19曹程明主任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委员20仲维科高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员21张蔚高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委员22定天明主任药师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委员23王硕教授天津科技大学委员2.微生物专业工作组序号姓 名职 称工作单位拟担任职务1王慧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研究院营养科学研究所组长2韩北忠教授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组长3郭云昌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组长4刘秀梅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5陈 艳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6李业鹏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7徐 进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8廖兴广副主任技师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刘 弘主任医师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邓小玲副主任技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何树森主任技师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申志新主任技师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卢行安 高工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委员14李秀桂主任技师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5钱家鸣主任医师北京协和医院消化科委员16孙吉昌主任医师江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7张 宏主任医师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委员18杨宪时研究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委员19孟 瑾高工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侧视中心(上海)委员20曾 静高工北京检验检疫局委员21蒋 原研究员江苏检验检疫局委员22顾 鸣高工上海检验检疫局委员23赵毓梅主任药师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24石 磊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委员25孙宝忠研究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委员3.食品添加剂专业工作组序号姓 名职 称工作单位拟担任职务1赵同刚教授中国卫生监督协会组长2齐庆中教授级高工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副组长3魏 静教授级高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副组长4严卫星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5王竹天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6贾旭东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7高小蔷研究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委员8邓 峰主任医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张 丁主任医师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楼 霁高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委员11刘幽若教授级高工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委员12沈日炯教授级高工沈阳化工研究院委员13徐 易高工上海香料研究所委员14胡国华副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委员15黄小平主任工程师,高工重庆食品工业研究所委员16石晟怡副主任药师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规划部委员17刘钟栋教授河南工业大学委员18孔震宇教授级高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规划部委员19钟之万高工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委员20徐士新研究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委员21邹志飞高工广东检验检疫局委员22程劲松高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员23李惠宜高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委员24王彦主任药师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25徐 岩教授江南大学委员4.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专业工作组序号姓 名职 称工作单位拟担任职务1程义勇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组长2杨晓光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组长3熊正河教授级高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副组长4马冠生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5朴建华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6荫士安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7杨月欣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8马文军所长广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马爱国研究员青岛大学公卫学院委员10江国虹主任医师天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李可基教授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委员12李 勇教授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13汪思顺主任医师贵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测检验所委员14苏宜香教授中山大学公卫学院营养教系委员15姜培珍主任医师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孙长灏教授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委员17齐玉梅教授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委员18马 方主任医师北京协和医院委员19董绮娜主任医师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委员20薛长勇主任医师解放军总医院委员21刘小立主任技师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委员22卢 一教授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委员23车会莲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委员5.食品产品专业工作组序号姓 名职 称工作单位拟担任职务1张永惠主任医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长2叶卫翔高工深圳检验检疫局副组长3贾志忍高级工程师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副组长4马 林主任医师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委员5谷 政主任医师重庆市卫生监督所委员6刘 玮主任医师江西省卫生监督所委员7袁宝君主任医师江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8顾 清主任医师天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韩宏伟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10陈国忠主任医师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丛黎明主任医师浙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石 华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委员13王 芸研究员级高工全国乳品标准化中心委员14王联珠研究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委员15刘 肃研究员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委员16元晓梅高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员17唐英章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员18胡永强研究员上海检验检疫局委员19许建军副研究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委员20陈 岩高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委员21郭新光高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委员22赵亚利教授级高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委员23宋昆冈高级工程师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员24龚海岩副教授/副主任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认证处委员25路勇高级北京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委员6.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工作组序号姓 名职 称工作单位拟担任职务1张志强研究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长2张艺兵研究员山东检验检疫局副组长3陈卫东主任医师广东卫生监督所副组长4郭子侠主任医师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委员5郭丽霞高工山西省卫生监督所委员6涂顺明高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委员7李来好研究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委员8廖小军教授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委员9巢强国高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委员10朱顺达高工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检中心委员11李经津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员12高永丰高工河北检验检疫局委员13张敬友高兽江苏检验检疫局委员14刘文研究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委员15陈忘名高工江苏检验检疫局委员16陈景高工浙江检验检疫局委员17陈建良高工上海检验检疫局委员18胡加彬高工河南检验检疫局委员19梁爱华教授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委员20李国新副高青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委员21狄友清教授级高工北京市粮食公司委员22张新玲高工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委员7.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专业工作组 序号姓 名职 称工作单位拟担任职务1顾振华主任医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组长2杨明亮主任医师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副组长3陈家琪高工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副组长4林香娟副主任医师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委员5罗聪彪副主任医师广西卫生监督所委员6郭智成主任医师杭州市卫生监督所委员7蒋贤根副主任医师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委员8熊丽蓓副主任技师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蔡 荣高工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委员10陈蓉芳主任医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11高 培副主任医师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委员12刘 珊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13张文众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14樊永祥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15鲁 杰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16朱丽萍高工广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委员17王朝晖高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委员18马爱进副研究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委员19王旭华高级工程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员20张庆生研究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委员21王永芳研究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委员  8.采样与分析方法专业工作组序号姓 名职 称工作单位拟推荐职务1江桂斌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组长2储晓刚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组长理化1杨大进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小组长2赵云峰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3蒋定国副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4方赤光主任技师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5邵 兵教授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委员6任一平教授浙江大学/浙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7刘桂华主任技师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8梁春穗主任技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潘振球主任技师湖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常凤启主任技师河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马永建主任技师江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陈 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委员13吴国华主任技师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4汪国权主任技师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5傅武胜副研究员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彭明婷研究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委员17曹红高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委员18岳振峰研究员深圳检验检疫局委员19卫锋主任技师辽宁检验检疫局委员20杨金宝研究员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员21焦红高工广东检验检疫局委员22黄瑛主任药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23刘华琳副教授/研究室主任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委员微生物1崔生辉博士/副研究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小组长2计 融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3王晓英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4姜永强副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委员5韩 黎副研究员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委员6顾其芳副主任技师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7祝长青高工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员8张惠媛高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员9吴清平研究员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委员10杨冰副研究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委员11章桂明研究员深圳检验检疫局委员12陈颖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员13黄晓蓉研究员福建检验检疫局委员14刘祥高工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委员15李卫华高工山西检验检疫局委员16杨军主任国家农副加工是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员17刘荭高工深圳检验检疫局委员18曹际娟研究员辽宁检验检疫局委员19徐伟东副主任药师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20杨蕾副主任药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毒理1黄俊明主任医师广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小组长2赵超英主任医师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3王 茵研究员浙江医学科学院委员4肖 萍主任医师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5李 波研究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物安全评价国家监测中心委员6谭建东主任医师重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7周宇红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委员8彭双清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委员9肖 杭教授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委员10王柯主任药师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  附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资格要求: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取得所在单位支持,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五、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或与食品安全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  六、采样与分析方法专业工作组委员应为多年从事实验室检测、目前尚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七、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八、原则上不兼任国家食品安全评估委员会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兼任。  九、原则上不同时兼任2个以上专业工作组委员。  十、不在企业任职。
  • 428人!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公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组建了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 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工作。  委员会下设14个专业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委员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单位委员组成,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名单附后,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公布)。委员由各部门推荐,经严格遴选产生,并向社会公示。  委员会设立合法性审查工作组,负责标准合法性审查,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设立专家顾问组,提供标准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担任职务1马晓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委员2李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3于康震农业农村部副主任委员4孙梅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主任委员5陈君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技术总师6刘金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秘书长7张磊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副秘书长8程金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副秘书长9梁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副秘书长10卢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合法性审查工作组1张磊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长2龚向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副组长3苏志中华医学会成员4陈锐中国卫生监督学会成员5严卫星中国卫生监督学会成员6杨明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成员7张永慧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员8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成员专家顾问组1王陇德中华预防医学会顾问2陈宗懋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顾问3庞国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顾问4孙宝国北京工商大学顾问5朱蓓薇大连工业大学顾问6吴清平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顾问7刘秀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顾问8JianghongMeng(孟江洪)美国马里兰大学顾问9PatrickWall爱尔兰都柏林大学顾问10SamuelGodfroy加拿大拉瓦尔大学顾问11GeraldMoy世界卫生组织顾问12PaulBrent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安全标准局顾问13TomHeilandt国际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项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顾问14何玉贤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顾问15吴秀虹澳门市政署管理委员会顾问一、污染物专业委员会1吴永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李培武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郑明辉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杨大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5李敬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6张磊(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7邵懿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8郭舒岗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刘华良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单晓梅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王立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12陈子慧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委员13蒋玉艳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4许燕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5孙建云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张存政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委员17林玉锁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委员18王浩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委员19曹程明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委员20定天明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委员21范春林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员22何更生复旦大学委员23王硕南开大学委员24刘烈刚华中科技大学委员25吴炜亮南方医科大学委员26王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委员27徐广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委员2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29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单位委员3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3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3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单位委员33中国消费者协会单位委员二、微生物专业委员会1郭云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徐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曾静北京海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卢行安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5李业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6田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7马学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委员8张建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委员9陈倩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刘桂华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张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委员12马群飞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刘成伟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4廖兴广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5邓小玲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李秀桂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7何树森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8马国柱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9王兴国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20罗建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21王君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委员22王冉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委员23蒋原上海海关委员24蒋鲁岩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委员25周露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委员26侯红漫大连工业大学委员2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28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单位委员2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30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31中国消费者协会单位委员三、食品产品专业委员会1张永慧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王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路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韩宏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5王永芳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委员6张兵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委员7刘静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服务中心委员8乔玫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王旭太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委员10焦艳玲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刘弘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孙亮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郑奎城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4马林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委员15马永忠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兰真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7柴剑波云南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委员18王联珠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委员19张德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委员20郑坚川深圳海关委员21万渝平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委员22李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委员23王守伟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委员24洪雁江南大学委员25邵薇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委员26张九魁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委员27王延才中国酒业协会委员28王加启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委员29张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委员30刘美菊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员3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32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单位委员33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单位委员34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单位委员3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3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37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单位委员38中国消费者协会单位委员四、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委员会1张志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张艺兵济南海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刘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郭丽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5计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6白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7张卫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8周萍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9郭子侠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10徐亚东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委员11杨立伟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服务中心委员12赵金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解魁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4邱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委员15蔡友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委员16陈忘名南京海关委员17李建军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委员18高永丰雄安海关委员19张敬友宿迁海关委员20穆同娜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委员21巢强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22叶梅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委员23梁爱华四川旅游学院委员24李来好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委员25廖小军中国农业大学委员26石维忱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委员27马立田中国轻工业质量认证中心委员2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29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单位委员30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单位委员31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单位委员3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3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34中国消费者协会单位委员五、食品添加剂专业委员会1王竹天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魏静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高小蔷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张俭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5刘兆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6于洲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7宋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8马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9张小霞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委员10张宏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11刘德文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委员12白光大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周群霞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委员14吴平谷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5张丁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樊柏林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7薛毅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委员18卫锋大连海关委员19丁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委员20张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委员21余晓琴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委员22张立实四川大学委员23胡国华华东理工大学委员24张泽生天津科技大学委员25朱路甲河北大学委员26王茵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委员27王玉兰州大学委员28袁建南京财经大学委员29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30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单位委员31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单位委员32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单位委员3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3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35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单位委员36中国消费者协会单位委员六、食品相关产品专业委员会1顾振华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朱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王朝晖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凌文华中山大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5刘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6隋海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7徐海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8罗仁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赵榕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熊丽蓓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甘宾宾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王旭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员13商贵芹南京海关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中心委员14陈少鸿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委员15钟怀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委员16赵??洁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委员17吴玉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员18蔡荣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委员19陈蓉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委员20张??驰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委员21冼燕萍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委员22胡长鹰暨南大学委员23李立上海海洋大学委员24翁云宣北京工商大学委员25王利中国包装联合会委员26马占峰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委员27赵伟中国造纸协会委员2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29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单位委员30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单位委员31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单位委员3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3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34中国消费者协会单位委员七、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1赵云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张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邵兵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肖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5蒋定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6张磊(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7周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8吴国华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常凤启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刘思洁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汪国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傅武胜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闻胜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4刘桂华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5张辉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扎永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7郭德华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员18丁涛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委员19徐敦明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委员20梁成珠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委员21李丹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委员22岳振峰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员23黄志强昆明海关委员24曹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委员25张庆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委员26郭平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委员27张岩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委员28葛宇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委员29王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委员30魏法山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委员31江小明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委员32黄瑛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委员33孙秀兰江南大学委员34陈波湖南师范大学委员35胥传来江南大学委员36刘潇威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委员37尚艳娥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员3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39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单位委员40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单位委员4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4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4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单位委员八、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1杨瑞馥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李凤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崔生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彭子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5张茂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委员6遇晓杰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7顾其芳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8梅玲玲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孙永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张秀丽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杨小蓉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李志峰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张惠媛北京海关委员14曹际娟大连海关委员15杨捷琳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员16胡群宁波海关委员17贾俊涛青岛海关委员18苗丽郑州海关技术中心委员19刘荭深圳海关委员20章桂明深圳海关委员21芦云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员22刘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委员23周巍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委员24徐伟东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25王海明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委员26吴鑫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委员27叶子弘中国计量大学委员28陈卫江南大学委员29郑文杰天津师范大学委员30陈颖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员3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3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单位委员33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单位委员3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3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九、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专业委员会1李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贾旭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杨杏芬南方医科大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周宇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5杨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6何来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7李国君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8曲琳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9高珉之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0肖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卞倩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卢连华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胡余明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4赵敏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5张洁宏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李备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委员17刘佳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8王柯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19郝卫东北京大学委员20黄俊明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2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2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单位委员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2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十、食品标签专业委员会1樊永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李莉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焦阳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王华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5张书芳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6侯震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委员7吴斌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委员8金锋宁波海关委员9陶英青岛海关委员10杨阳深圳海关委员11孙利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员12耿健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委员13梁宝爱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委员14张继红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委员15周鹏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委员16陈鸿剑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委员17车会莲中国农业大学委员18李颖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19刘鹏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委员20李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委员21王绪茂中国肉类协会委员22于学军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委员2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24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单位委员25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单位委员26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单位委员2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2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29中国消费者协会单位委员十一、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专业委员会1卢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丁钢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孙长颢哈尔滨医科大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刘爱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5于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员6张兵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委员7杨晓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委员8霍军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委员9张旭东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委员10赵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1江国虹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戴月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章荣华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4王杉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5汪思顺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杨建军宁夏医科大学委员17范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委员18邓晓军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员19邓少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委员20刘艳琴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委员21侯向昶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委员22齐玉梅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委员23王宜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委员24姜毓君东北农业大学委员25赵国华西南大学委员26杨月欣中国营养学会委员2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28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单位委员29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单位委员30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单位委员3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3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33中国消费者协会单位委员十二、放射性物质专业委员会1孙全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苏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陈尔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委员4吉艳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委员5拓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委员6顾志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委员7王志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委员8孙长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委员9陈英民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委员10魏亚东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委员11杨振宇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员12祝军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13李月娟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委员14雷苏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5谢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6宣志强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7黄丽华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8许志勇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委员19任晓娜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委员20武权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委员21朱茂祥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辐射医学研究所委员2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单位委员23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单位委员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单位委员2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位委员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附件: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5月6日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名称制定/修订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1项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制定食品添加剂2项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乙烯醇修订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亚氮(GB 1886.350-2021)第1号修改单修改单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 1项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修订食品产品1项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修订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N-亚硝胺类化合物迁移量和释放量的测定》等2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N-亚硝胺类化合物迁移量和释放量的测定》等2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1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附件: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12月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序号标准名称制定/修订食品添加剂 1项 1.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修订生产经营规范 3项 2.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修订 3.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 4.镀锡薄钢板罐装食品中锡污染控制规范制定食品相关产品 1项 5.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修订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 11项 6.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修订 7.食品中纽甜的测定修订 8.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修订 9.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N-亚硝胺类化合物迁移量和释放量的测定制定 10.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2,4,4-四甲基-1,3-环丁二醇迁移量的测定  制定 1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4,4’-联苯二酚和1,1’磺酰基二(4-氯苯)迁移量的测定制定 12.理化检验 总则 制定 13.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制定 14.食品中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的测定制定 15.食品中二苯醚的测定制定 16.乳品中糠氨酸的测定制定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 1项 17.空肠弯曲菌和结肠弯曲菌检验修订毒理学检验方法与规程 1项 18.神经发育毒性试验  制定食品产品 3项 19.巴氏杀菌乳修订 20.高温杀菌乳制定 21.灭菌乳修订声明:
  • 首届食品安全国标审评委员会分工确定
    2010年1月20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主任会议,受委员会主任委员、卫生部部长陈竺同志委托,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同志主持了会议,副主任委员、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同志,副主任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陈宗懋院士,副主任委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庞国芳院士出席会议。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工安排》、《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分工安排》(以下简称《分工安排》)。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委员会副秘书长、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同志关于《章程》和两个《分工安排》起草情况的汇报,对《章程》和两个《分工安排》的内容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完善委员会各项制度是确保委员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审查职责,实现有序和高效运转的基础,《章程》和两个《分工安排》要与现行法规、机制和管理规定相衔接 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从国情出发,促进食品安全和企业诚信,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明确委员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章程》(以卫生部文件的形式公布)和《分工安排》(附后)。附件一:分工安排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工安排陈 竺主任委员领导委员会全面工作陈啸宏常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陈君石副主任委员兼技术总师;分管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食品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签发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审查的技术文件。陈晓华副主任委员分管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分委员会陈宗懋副主任委员分管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分委员会标准审查的技术工作庞国芳副主任委员分管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与规程分委员会王 宇副主任委员分管委员会秘书处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安排严卫星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助技术总师工作;协助联系污染物、微生物、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食品产品分委员会苏 志副秘书长协助联系委员会日常工作南俊华副秘书长协助联系标准草案的查询、宣传、培训工作汪建荣副秘书长协助联系食品安全标准草案的立项、编号、通报工作徐肖君副秘书长协助联系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分委员会郭 辉副秘书长协助联系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与规程分委员会王竹天副秘书长协助联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分委员会附件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通过审评
    5月6~7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食品添加剂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江苏镇江召开。会议对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内的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审评。  协会香料香精部代主任穆旻参加此次会议,向与会领导和专家介绍《通则》的起草背景、主要起草过程以及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指标依据等,并对专家提出的相关问题做了回答和解释。审评会原则通过《通则》等标准,并要求起草单位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再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通则》由协会组织起草,行业专家和骨干企业代表积极参与了起草工作,该标准对完善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要求和产品安全以及解决行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成立贵州省第三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单位: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组建了贵州省第三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他工作。委员会下设10个专业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委员,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委员由各部门推荐,经严格遴选产生,并已向社会公示。委员会设立合法性审查工作组,负责标准合法性审查,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设立专家顾问组,提供标准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 附件:贵州省第三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2023年8月10日
  • 农业部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
    日期:2010-03-25 10:57发布单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下载文件: 农农发〔2010〕1号.CEB 农农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分委员会相衔接,我部组建了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一届农残标委会)。第一届农残标委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经严格遴选产生,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第一届农残标委会下设残留化学、毒理学、分析方法3个工作组,由42名委员和7个单位委员组成,主要负责审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长期规划,提出实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对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相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等工作。  附件: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过审议
    2013年7月15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在京召开。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啸宏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陈君石院士主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修订建议,通报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审议通过了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陈啸宏同志充分肯定了审评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成效。他说,委员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审查职责,充分发挥了全体委员的智慧和辛勤劳动,认真履行了审评委员会和秘书处职责,圆满完成标准审查等各项任务。他强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履行制标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他指出,要增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安排,按期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等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争到&ldquo 十二五&rdquo 末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陈啸宏要求,审评委员会要积极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要严格落实标准工作机制和程序,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标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等各项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食品用香料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操作规范》以及一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共计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卫计委:已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29项
    6月11日上午,国家卫计委就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苏志介绍,2013年,重点开展了对近5000项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工作,2014年又全面启动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29项,覆盖了数千项食品安全相关指标。  苏志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第一,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一是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2013年,重点开展了对近5000项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工作,2014年又全面启动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工作,重点解决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存在的交叉、重复和矛盾的问题。为做好标准整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加强了组织领导,成立了以李斌主任为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部门协调会商,解决标准整合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 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明确了标准整合的原则、方法、具体安排,落实标准整合各项工作任务 成立了37名相关学科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组,做好标准整合工作的技术把关,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标准整合的日常技术性工作。  二是加强重点和缺失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标准整合方案后面有一张图,这张图就是未来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其中有一部分标准还有缺失,所以要加快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29项。标准的目录也已公布,覆盖了数千项食品安全相关指标。  三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组织编写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拓宽公众参与和标准征求意见渠道、方式,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织管理,做好审评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四是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标准生命在于执行,很多问题不是没有标准,而是标准执行的问题,所以卫计委高度重视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组织编写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以及相应的技术指南,加强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推进标准贯彻实施
  • 6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过审议
    2014年8月12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在京召开。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啸宏出席会议并讲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陈君石院士主持会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王竹天副秘书长汇报了自第九次主任会议以来秘书处所开展的主要工作。秘书处已经组织完成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于2014年4月正式启动,并将在2015年初步完成。  按照会议日程安排,本次会议共审议了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65项标准通过审议。其中包括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稿)、《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通用标准,12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22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修改单),12项理化检验方法,17项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审议通过的标准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陆续发布实施。  会议还听取了农药残留分委员会和兽药残留分委员会的简要工作情况汇报,对农残和兽残标准体系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陈啸宏常务副主任委员受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同志委托,对秘书处和各位委员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陈啸宏指出,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完成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的攻坚之年,要完成50%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任务,希望各位委员再接再厉,圆满完成委员会的标准审议任务。  会议在完成所有既定日程后结束。
  • 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落实,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据悉,2009年4月,在卫生部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特点,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委和各省级卫生厅局的意见。2010年2月,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后,根据章程和2009年7月20日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有关部委和各省级卫生厅局的意见。2010年4月30日至5月25日,卫生部将《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39条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卫生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待全面整合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安排,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已于6月15日启动。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举办了主题日活动。  据了解,我国目前正在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2015年2月李斌主任主持召开第十一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新审查通过30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同时,加快了重点和缺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2014年完成了96项重点、亟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上半年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等1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等29项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国家卫计委已累积公布49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表示,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及时公布新发布标准的问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均设置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专栏,向社会全面介绍工作进展。未来,国家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重点标准的培训,并结合重要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标准解读,加强了与公众的沟通交流。
  • 全国现有4916项食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统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统一  全国现有4916项食品标准,由10个部委分头制定  新京报讯 我国现有多达4916项强制性食品标准,今年起将全面清理、整合,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除之前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多头制定、多头监管的弊端。  日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50周年研讨会在京举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王竹天介绍,我国现行的,有标准编号的强制性食品标准,多达4916项,散落在农业部、原卫生部、质检总局等10个国家部委,难免出现一些标准之间重复、矛盾或缺失的情况。  2009年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然而由于此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处于多部门分段监管状态,食品标准由一个部门进行清理、整合,遇到不少困难。  最近,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备受争议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分段监管职能,得到整合。同时,国家确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执行分立的格局,明确由国家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除种植、屠宰环节以外、食品安全从生产线到餐桌的整链条监管。  国家卫计委食品与监督局副局长陈锐此间介绍,今年起至2015年,全面清理整合现有食品标准。制定并公布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  目前我国已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卫计委直属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王竹天介绍,机构改革前,原卫生部已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02项。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卫计委将公布20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4项重要的基础性标准,即《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经营通用卫生规范》。  对话  “食品出事后无法再推诿”  记者: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食品安全领域的部门职能调整很大,你如何评价这次改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君石:这次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能整合,与国际惯例又接近了一大步,起码打掉了过去“分段监管”链条上很大的空隙。今后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出了安全问题,不会再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  不过我还有点担心,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卫计委)与监管(食药总局)分离的体制。比如,“白酒塑化剂”事件,白酒的标准,应归原卫生部制定 白酒的监管,则是质检总局的任务。当白酒中被检出塑化剂后,监管部门讲,我国没有白酒中塑化剂最高限量的标准。但制定标准的部门说,我国对食品中含塑化剂已有一系列的标准和法规。我认为,白酒也是食品,完全可以参照现有食品中塑化剂的标准进行监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记者:那你认为,怎样才是最理想的?  陈君石:我认为如果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监管职能在一个部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当然这只是个人观点。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也讲到,机构改革不是一步到位。但现在起码迈出了一大步。  记者:你认为新机构最迫切的任务是什么,才能尽量避免地沟油、三聚氰胺这样让公众担忧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陈君石:要真正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解决目前农产品分散种植、畜牧产品分散养殖的现状,需要改变食品加工企业小、散、乱的现状。只要有这个背景存在,就不可能指望几年之内,我国不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希望分段监管职能整合后,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能得到加强,震慑食品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任何一个社会,最终要靠企业责任来维护食品安全。  另外,我要强调一点,食品安全零风险不存在。政府的监管,是要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在公众健康可以承受的范围。
  • 卫生部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卫生部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  立项重点领域主要有:  (一)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四)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五)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六)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七)已有国际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  征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  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函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我部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立项重点领域  (一)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  标准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四)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五)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六)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七)已有国际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  二、具体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  (二)应当与卫生部、农业部印发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相衔接,与正在开展的食品污染物和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等基础标准清理整合工作不重复。  (三)有利于解决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矛盾、重复和缺失问题。  (四)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相关评估基础。  三、立项建议报送程序  提出立项建议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填写,发送电子邮件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food204@163.com)。如对电子文件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010-87776914)。  (二)纸质文件报送。将填写的建议书邮寄或传真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44。传真:010-67711813。  四、其他事项  (一)征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doc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一日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新华网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草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草案规定,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草案全文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各专业分委员会。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的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卫生部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  第十二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审查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交起草单位进行分析研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并提交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会议审查前30天,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提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需经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可根据标准具体情况决定由秘书处对修回稿进行复审,或由专业分委员会对修回稿进行函审。  第二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及时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卫生部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按卫生部、农业部的协商意见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按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
    据2013-03-19卫生部消息 :卫生部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拟定了《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3年4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详情如下:卫生部关于公开征求《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13〕2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我部公开征集了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根据各方意见建议,结合目前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情况,并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各相关专业分委员会意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拟定了《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3年4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传 真:010-52165408  电子信箱:biaozhun@cfsa.net.cn  附件: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  2013年3月15日附件1: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序号项目名称制定/修订建议承担单位食品产品1藻类制品修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方法2食品微生物检验采样与检样处理规程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化检验方法3食品中B族和G族黄曲霉毒素的测定修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食品中M族黄曲霉毒素的测定修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添加剂5食品添加剂 4-己基间苯二酚制定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院6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制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7食品添加剂 刺梧桐胶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8食品添加剂 甲基纤维素制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9食品添加剂 偏酒石酸制定天津科技大学10食品添加剂 植酸钠制定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1食品添加剂 羟基硬脂精制定上海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12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修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海藻工业协会13食品添加剂 36项香料标准包括: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上海香料研究所橙苷(柚皮甙提取物)、橙皮素、丁香花蕾油、根皮素、黄芥末提取物、可可酊、葡萄籽提取物、大蒜油、白兰花油、白兰叶油、红茶酊、玫瑰净油、杭白菊油、罗汉果酊、小花茉莉净油、树兰油、桂花净油、绿茶酊、椒样薄荷油、茶树油、香茅醛(合成)、香茅(精)油、麦芽酚、覆盆子酮(悬钩子酮)、丙酸苄酯、丁酸丁酯、异戊酸乙酯、苯甲酸乙酯、苯甲酸苄酯、2-甲基吡嗪、2,3-二甲基吡嗪、2,3,5-三甲基吡嗪、5-羟乙基-4-甲基噻唑、2-乙酰基噻唑、2,3,5,6-四甲基吡嗪、乙基香兰素营养强化剂14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尚无标准的营养强化剂,如:醋酸视黄酯、维生素E琥珀酸钙、亚硒酸钠、盐酸氰钴胺、维生素C磷酸酯镁、D-泛酸钠、D-生物素等72种)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15运动营养食品通则修订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运动营养食品分会16孕产妇和乳母用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制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生产经营规范17食品用菌种生产卫生规范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18航空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制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食品委员会  附:卫生部关于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卫生部《关于社会公开征集201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的公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以下简称食品风险评估中心)采用网络平台收集了全国提交的标准立项建议书。截止2013年1月11日,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共收到标准立项建议书644份,其中560份制定标准建议,84份修订标准建议。  2012年12月12日,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工作会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安排,结合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初步筛选立项建议并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分委员会意见。  2013年1月28日,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再次对初步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拟定了《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  二、确立项目的具体情况及说明  2013年拟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共18项,包括食品产品1项、检验方法3项(微生物1项、理化2项)、食品添加剂9项、营养强化剂1项、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2项、生产经营规范2项。  (一)食品产品。  共收到食品产品标准92项立项建议。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情况以及食品产品标准体系框架构建原则,经征求审评委员会食品产品分委员会意见,确定《藻类制品》作为2013年食品产品标准立项计划。  (二)检验方法。  1.微生物方法:2013年拟修订《食品微生物检验采样与检样处理规程》,为微生物检验方法的整体修订以及微生物指标的配套检验奠定基础。  2.理化方法:在现行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工作完成前,暂不开展新标准立项。征求审评委员会检验方法与规程分委会意见后,优先立项修订两个黄曲霉毒素检测方法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  共收到食品添加剂立项建议项目282份,整理合并229项(53项重复),其中营养强化剂项目43项。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优先制修订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但无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标准项目9项(其中大蒜油等36项香料的质量规格标准合成1项)。  (四)营养强化剂。  建议对已列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中,但尚无标准的营养素化合物统一制定质量规格标准。  (五)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  共收到立项建议8项(不包括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根据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标准框架体系,结合食品标准清理情况,经征求审评委员会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分委员会部分委员意见,建议立项《运动营养食品》和《孕产妇及乳母用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  (六)生产经营规范。  共收到24项立项建议申请书。鉴于《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已经在报批过程中,2013年仅对行业急需的《食品用菌种生产卫生规范》和《航空食品生产卫生规范》予以立项。
  • 我国将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卫生部于2010年7月13日14:00在卫生部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国乳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情况,以及加碘食盐风险评估的有关情况。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秘书长吴和平参加了此次发布会。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  陈锐副局长指出,卫生部将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估,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不断修订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乳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特别是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实施了《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乳品工业产业政策》,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2008年底开始,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利用一年多时间,对以往的160多项乳品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完善,统一为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49项,重点解决了以往乳品标准中存在的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完全一致。  在乳品安全标准整合完善工作中,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部门成立了协调小组,由各监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等各方面的70多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60天,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专家组对国内外反馈的2000余条意见逐条研究处理。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下一步,卫生部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一是按照《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在今年内组织对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并公布。  二是组织对群众日常消费的米、面、油、调味品等标准进行清理完善,并及时审查公布。  三是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四是强化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跟踪评估,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不断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相关新闻:  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卫生部:乳业新国标“倒退”是为保护中小奶农
  • 卫生部征集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项目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立项依据和重点领域  (一)立项依据。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科学依据或研究基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食品产业发展客观状况,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有利于做好现行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有利于加快补充完善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重点领域。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重点领域如下:  1.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包括:食品分类和食品安全术语,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通用标准,以及基础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  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指南和指导原则。  3.清理整合食用油、肉及肉制品、酒类、儿童食品等食品产品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和规程标准。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  5.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二、报送要求  提倡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并承担起草工作。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0日前报送立项建议的纸质材料,同时通过网络报送立项建议有关信息。  (一)报送纸质材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请从www.chinafoodsafety.net下载)填写立项建议,邮寄或传真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44,传真:010-67711813)。  (二)网络报送。请登录www.chinafoodsafety.net,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网上申请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咨询电话:010-87776914。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印发
    卫生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们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划,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一)建设成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各部门、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又取得了新进展,主要有: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明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管理制度。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重点对粮食、植物油、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饮料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废止和调整了一批标准和指标,初步稳妥处理现行食品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制定公布26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补充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是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指导食品行业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五是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行委员,主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会议、农药残留法典会议,充分借鉴国际食品标准制定和管理的经验。  (二)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三是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执行要求高,社会高度关注,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和解疑释惑等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性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适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同时要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和管理经验,注重标准的操作性。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注重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目标。  ——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2000余项食品国家标准和29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按照“边清理、边完善”的工作原则,在对现行食品标准开展清理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食品包装材料及其添加剂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制定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即食食品微生物控制指南,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限量和控制要求,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按照食品类别、生产经营方式等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要求和规定。  (四)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将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保健食品等主要大类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作为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标准制定中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2015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水产品、粮食、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已有国际标准或已有进口贸易但我国尚缺失相关标准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五)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指标配套检测方法为重点,建立完整配套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体系。  2015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保障反馈意见渠道畅通。  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制度。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以及标准申报、咨询和解释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风险沟通与交流,使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七)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和标准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特别是技术性强、公众普遍关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各方关注的标准问题,督促行业、企业主动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依法、依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要,系统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增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中的应用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追踪比较研究、食品中微生物指标体系设置研究、主要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等基础研究,并在标准工作中积极转化和应用研究成果。  (九)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  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全面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贸易成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跟踪其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工作进展,做好WTO/SPS通报及评议工作,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由卫生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协商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各项工作,细化分解本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具体工作的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卫生部牵头本规划的组织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标准清理和制定、修订工作。食品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清理,提供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敦促行业和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及时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行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和配合标准体系建设,配合做好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宣传、行业引导等工作。  (二)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的投入。国家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同时严格监管标准工作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高效、合规。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标准研制机构和行业组织,设立各类标准的技术性平台,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建设,引进优秀领军人才,增加标准研制和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力量。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校、技术机构专业人才的标准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的从事标准研制的专家队伍,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标准管理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科学、动态调整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好规划。同时,及时组织对本规划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成超过半数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金小桃同志主持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进展的汇报。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部署,2015年前要完成415项标准整合工作,其中2014年完成50%。截至目前,已有228 项整合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208项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相关分委员会审查,已审查通过204项,完成了2014年整合工作既定任务。  会议充分肯定了2014年整合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下一步工作做出了部署。  金小桃副主任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已列入2015年国务院与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细化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各部门(各单位)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攻坚克难,确保整合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强组织管理,狠抓落实,要做好整合计划落实工作,加强对承担单位的督查指导,确保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任务。  据仪器信息网编辑了解,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全面启动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近5000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及行业标准将在未来两年内,清理整合为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等1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等1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附件: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9月12日
  •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1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3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四次主任会议在京召开,卫生部部长、主任委员陈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卫生部副部长、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陈啸宏同志主持会议,农业部副部长、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晓华同志,副主任委员陈君石院士、庞国芳院士出席会议。  陈竺同志指出,在各位委员的努力下,委员会顺利完成2010年度工作,共召开主任会议4次,专业分委员会会议28次,主任会议共审议通过246项标准,圆满完成了标准审查任务。他强调,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也要求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委员会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面临的挑战和任务,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陈竺同志要求,2011年委员会要合理规划,加强各专业分委员会协调配合、强化标准实施和宣传培训,组织标准解读和咨询、做好部门间协调,秘书处要加强建设并做好服务工作等。陈啸宏同志要求各位委员认真学习陈竺同志讲话精神,按工作计划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等相关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1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讨论通过了《委员会2010年工作报告》和《委员会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 卫生部公布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卫生部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卫生部日前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蜂蜜》(GB14963-2011)等4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重要的基础性标准,涵盖各类食品,指标多、内容复杂,对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标签管理,控制真菌毒素污染,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实现科学监管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组,明确标准制修订原则和工作重点,在总结以往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经验,结合我国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具体情况制定完成。两年来,工作组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比较分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澳新、日本、美国等国际组织、国家以及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和居民膳食暴露量,开展了国内外标准分析对比、专题调查研究,召开几十次专题会议,并认真听取和采纳各界意见,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透明的制标原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新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并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评议意见进行慎重研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与以往标准相比,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 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 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现行涉及食品标签管理的法规、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修订后的标准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新标准既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又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了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是在分析近年来食品污染物监测等数据,参考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和其他国家的标准、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修订完成,对现有标准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了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等指标,调整了其他真菌毒素指标覆盖的食品范围。  《蜂蜜》明确了蜜源要求,设置了果糖和葡萄糖、蔗糖等限量,增加了嗜渗酵母计数等规定,蜂蜜中的污染物、兽药残留等直接引用相关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规定。  卫生部已对上述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主动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 我国已新公布30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日在网站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跟踪评价。  按照国务院部署,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已列入当前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和重点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适应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包括: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跟踪评价工作、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能力建设。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建设并严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推进标准贯彻工作顺利执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设,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坚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原则 同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备案程序,以方便公众查询。  指导意见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能力建设,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跟踪评价等工作的管理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监督激励和考评制度。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落实各项保障机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我国正在加快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今年年底将完成对以往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任务,目前已新公布了30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食品安全指标6000余项。
  • 卫生部发布2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卫生部发布2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卫生部发布了《食品添加剂氨水》(GB29201-2012)等2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氨水》(GB29201-2012)等2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添加剂氨水》(GB29201-2012)等2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29201-2012 食品添加剂 氨水.pdf  GB 29202-2012 食品添加剂 氮气.pdf  GB 29203-2012 食品添加剂 碘化钾.pdf  GB 29204-2012 食品添加剂 硅胶.pdf  GB 29205-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pdf  GB 29206-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铵.pdf  GB 29207-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pdf  GB 29208-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锰.pdf  GB 29209-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钠.pdf  GB 29210-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铜.pdf  GB 29211-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亚铁.pdf  GB 29212-2012 食品添加剂 羰基铁粉.pdf  GB 29213-2012 食品添加剂 硝酸钾.pdf  GB 29214-2012 食品添加剂 亚铁氰化钠.pdf  GB 29215-2012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pdf  GB 29216-2012 食品添加剂 丙二醇.pdf  GB 29217-2012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钙.pdf  GB 29218-2012 食品添加剂 甲醇.pdf  GB 29219-2012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pdf  GB 29220-2012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司盘65).pdf  GB 29221-2012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月桂酸酯(吐温20).pdf  GB 29222-2012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棕榈酸酯(吐温40).pdf  GB 29223-2012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pdf  GB 29224-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乙酯.pdf  GB 29225-2012 食品添加剂 凹凸棒粘土.pdf  GB 29226-2012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氨酸钙.pdf  GB 29227-2012 食品添加剂 丙酮.pdf  GB 14936-2012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pdf  GB 10287-2012 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pdf  特此公告。  卫生部  2012年12月25日
  • 卫生部发布2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卫生部发布了《食品添加剂氨水》(GB29201-2012)等2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氨水》(GB29201-2012)等2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添加剂氨水》(GB29201-2012)等2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29201-2012 食品添加剂 氨水.pdf  GB 29202-2012 食品添加剂 氮气.pdf  GB 29203-2012 食品添加剂 碘化钾.pdf  GB 29204-2012 食品添加剂 硅胶.pdf  GB 29205-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pdf  GB 29206-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铵.pdf  GB 29207-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pdf  GB 29208-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锰.pdf  GB 29209-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钠.pdf  GB 29210-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铜.pdf  GB 29211-2012 食品添加剂 硫酸亚铁.pdf  GB 29212-2012 食品添加剂 羰基铁粉.pdf  GB 29213-2012 食品添加剂 硝酸钾.pdf  GB 29214-2012 食品添加剂 亚铁氰化钠.pdf  GB 29215-2012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pdf  GB 29216-2012 食品添加剂 丙二醇.pdf  GB 29217-2012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钙.pdf  GB 29218-2012 食品添加剂 甲醇.pdf  GB 29219-2012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pdf  GB 29220-2012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司盘65).pdf  GB 29221-2012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月桂酸酯(吐温20).pdf  GB 29222-2012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棕榈酸酯(吐温40).pdf  GB 29223-2012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pdf  GB 29224-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乙酯.pdf  GB 29225-2012 食品添加剂 凹凸棒粘土.pdf  GB 29226-2012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氨酸钙.pdf  GB 29227-2012 食品添加剂 丙酮.pdf  GB 14936-2012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pdf  GB 10287-2012 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pdf  特此公告。  卫生部  2012年12月25日
  • 我国将建立唯一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7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回答了媒体提出的食品安全等目前社会一系列热议话题。  ●关于"三定"方案的进展情况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副司长陈锐:国家卫计委"三定"方案,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新的司局成立以后,一共有四项主要的职责:一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二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三是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四是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一、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卫计委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主要进展有:一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食品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10个专业分委员会,共350多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权威专家组成,负责标准审查工作。二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科学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和现行食品标准清理任务,指导"十二五"期间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三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截止到目前,卫计委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五是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在卫计委网站主动公开标准文本,便于各方下载和查询。通过印发文件、制订标准问答、召开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班、在线问答等方式,向公众科学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情况。结合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六是积极开展食品标准的国际交流。我国卫计委连续7年担任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的主持国,2011年当选并在今年连任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地区执委。通过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发展。  二、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卫计委已完成乳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对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等标准进行了清理,公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基础标准。2012年,卫计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主要任务是: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形成食品标准体系框架。在标准清理基础上,2015年底将完成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为做好标准清理工作,卫计委组建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陈啸宏同志担任。专家技术组由140余位来自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的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分为食品产品组、理化检验方法组、微生物检验方法组、毒理学评价程序组、特殊膳食类食品组、食品添加剂组、食品相关产品组和生产经营规范组8个组开展工作。专家技术组组长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王竹天研究员担任。  本次清理工作的特点:一是体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标准体系涵盖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二是坚持保护公众健康的原则,食品安全标准要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三是坚持以我国国情、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为基础,分析比对现行各项标准,科学合理设置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 四是注重食品安全标准整体建设,确保产品标准与基础标准相协调,检测方法标准与限量标准相协调,着力提高产品标准的覆盖面和通用性 五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目前,专家技术组已经召开43次标准清理工作会议,完成了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特殊膳食食品标准的清理任务,将于近期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他食品标准已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将分批征求意见。卫计委欢迎社会各界对食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设了食品标准清理专栏,并在新浪网站开设"食品安全标准"官方微博,及时公布食品标准工作信息和进展。  ●关于反式脂肪酸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王竹天:关于反式脂肪酸的标准。香港检出内地的奶粉有反式脂肪酸,这很正常。反式脂肪酸的来源是什么?对于一些反刍类动物,尤其对于牛,会天然产生反式脂肪酸,就是说,在奶粉中检出反式脂肪酸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是不是我国就没有标准呢?新的国家标准,婴儿配方粉GB10765已经对反式脂肪酸做出了规定,每100克总脂肪不得超过于3%.另一方面,在配方粉中还专门提到,我国不得使用氢化植物油,外源性带进来的是不允许的。  奶粉里或者婴儿配方奶粉里的反式脂肪酸,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在加工过程使用的氢化植物油 二是天然食物中存在的。在标准里禁止加工过程中使用含有反式脂肪酸的氢化植物油。对于天然的反式脂肪酸,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科学文献能够证明其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从科学层面来说的。但是从预防层面来讲,在反式脂肪酸产生的过程中,除了天然,在加工过程中还会有,所以为了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在标准里特别设置了不能大于3%的规定。全世界基本上都是这样规定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是把这个值作为反式脂肪酸的限量标准。所以,我国标准和国际标准是一致的。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估机构主要任务和主要计划  陈锐:卫计委有几项主要的重点工作。第一,加强能力建设。因为这个司局是新成立的,能力建设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素质提高,同时最重要的是加强全国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评估的网络建设。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正在开展风险监测评估的体系建设。  第二,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可以说是卫计委在食品安全当中的核心职能之一。首先,要按期完成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今年年底要完成清理工作,2015年底完成整合工作,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项工作正在进展中。二是在标准工作中督促指导各个地方完成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国家层面上是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完成对于企业标准的备案。卫计委将督促指导地方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完成地方标准的清理任务。以前,各个部门、各个系统在地方制定了很多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这些地方标准存在着相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清理,解决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标准制定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原则。四是逐步调整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加强秘书处的工作。审评委员会以前有一个秘书处,秘书处承担了很多日常工作,要加强秘书处的能力建设。  第三,关于风险监测工作。卫计委首先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的网络,构建起覆盖全国城乡的风险监测技术网络,使他们能够具备不断提高风险监测技术的能力。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同时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的管理,规范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调查以及救治等方面的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关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制定标准和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卫计委这方面一是要加强制定每年的食品风险的评估优先计划、组织落实,对一些食品安全监管或社会关注的社会安全问题,及时开展优先评估,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卫计委将加强对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的审查以及评审工作。关于食品新原料、食品添加剂,卫计委将严把安全关,保证用到食品当中的安全性。最后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的科普知识宣传以及标准的解读宣传培训,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关于建立唯一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王竹天: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和唯一性,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就说得非常清楚了,其中第20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有8条。这8条是这次在清理整合过程中所依据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按照构建标准体系的要求,在食品安全标准中,除了有风险评估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之外,标准体系基本上分为四大部分:一是基础标准。如食品污染物、添加剂标准,覆盖面最广、影响面最宽、执行程度最广阔的基础标准 二是产品标准。如饼干、饮料的标准等属于产品标准 三是卫生规范。这部分标准是在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中确保产品合格的最基本的保障 四是检验方法。包括所有的和产品标准、基础标准、限量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一直在对国际上的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对于发达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在研究,最重要的是,在比较风险评估的方法。在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的时候,或是在比较发达国家标准的时候,卫计委一直考虑如何来和我国现行的国情相结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要是有一些所谓的食品安全事件出来以后,最终大家会把焦点聚焦到标准上,而且还特别愿意和发达国家来比较。但是回过头从基本情况来看,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要按照自己的国情来制定自己的标准,按照我国风险评估的方法来科学设立自己的标准,不仅是要保护自己的健康,同时还要促进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两头都需要考虑。标准清理结合完了之后,还会履行WTO的通报程序,和世界各国在标准层面上进行一个沟通,把我国的风险评估理念以及风险评估方法与之相互交流。  整个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到现在为止,500多个食品生产规范的清理基本上已经进入尾声了。这个月底,我们会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把我们对每一个规范的处理意见,是不是纳入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里了、是不是强制性的公之于众。
  • 标准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月11日,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正式实施,本文件是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增补版,相关检测方法可以与GB2763—2021配套使用。最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有关部门意见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通报的基础上,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会议及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将于2023年5月11日起实施。本文件是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增补版,相关检测方法可以与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配套使用。GB 2763.1-2022除前言外,主体部分依然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索引五大部分组成。一、范围GB 2763.1-2022规定了食品中112种农药共290项最大残留限量。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 2763.1-2022规范性引用文件共涉及GB/T5009.174花生大豆中异丙甲草胺的残留量的测定等37个检测方法三、技术要求该部分是GB 2763.1-2022的重点部分。其中每种农药的技术要求均由主要用途、ADI值、残留物、最大残留限量表、检测方法构成,主要新增和修订内容如下:1. GB 2763.1-2022规定了112种农药290项最大残留限量。2. 其中22种为新农药项目,新标准规定了22种农药中51 项最大残留量限量。3. 具体新增和修订的农药项目及残留限量可下载标准查看。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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