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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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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的资讯

  • 我国首部《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6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据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此同时,《规定》还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规定》对食品添加剂企业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具体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另外,《规定》还明确要求,如果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在标识方面,《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召开
    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召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来自企业、行业协会、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法学界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就《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的条款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将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交由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但具体要求未作详细表述,且有关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质量义务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目前,我国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大类2455种。随着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越来越多,有必要对其从源头加强监管。因此,实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立法工作显得迫在眉睫。  在此次听证会上,代表们关心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所依据的标准和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上。  针对《规定》第十条关于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材料中,包括“生产产品执行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不少代表认为,“安全标准”应作进一步的细化、说明。  有代表指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标准目前至少包括3个层面的内容,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上海香精香料研究所所长李琼表示,首先应对“安全标准”的定义加以明确。  《规定》中的安全标准应明确究竟是遵循哪种标准,还是现有的标准都适用。”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秘书长薛毅说:“如果只限于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 ,其是否能够涵盖所有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如果不能,可否选择更高的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提交材料之一。”  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法规经理高仁君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企业生产的加工助剂有的不只应用于食品,但国家没有相关的标准,而企业标准只适用于产品本身,如果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该依据什么样的安全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及含量是否应公开?代表们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规定》要求,拟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当补充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组分及各组分含量的有关资料。而不少企业代表对公布组分及含量有较大顾虑。“我认为这是不少企业非常重要的商业机密,监管部门是否一定需要其准确的含量,我觉得可以商榷。”箭牌糖类(上海)有限公司高级科学技术法规经理许敏青说。高仁君也对配方、含量等能否保密表示了一定担心,认为很多企业是不愿意提供工艺文本的。  与此同时,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由多种成分配制,监管和检验检测部门的代表普遍认为,企业应该提供准确的成分说明。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副所长钟全斌认为:“我们在监督中确实发现,有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存在滥用和超范围使用的问题。如果企业不能明确标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方及含量,就会造成没有办法判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成分的具体情况。”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检验室主任张凤清也表示,成分配比不明确,给检验检测带来很大难度。  专家表示,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其将会是今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大方向,因此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黄冈市质监局食品科郭成标强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名录里面,没有哪一项涉及到复合食品添加剂,成为一个空当。所以《规定》应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内容进行明确,并希望这类的安全标准尽快出台。”据薛毅介绍,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安全标准目前正在制定中。  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会尽快将听证会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希望修改后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今年能尽快出台。
  • 解读《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具体要求并未作详细表述,因此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质量义务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急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拟对《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作出细则规定,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意见稿明确提出:“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也就是说,未获得生产许可,企业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这意味着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准入门槛”将大大提高。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食品生产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添加剂有4000多种,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约有2700多种。“在这个庞大的数据中,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占的比重非常少,这就给质检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告诉记者,“因此,对于如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如何依法进行管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显得犹为迫切。”  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也成为了食品加工行业的发展趋势。在本次立法听证会上,企业反映现在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多,标准少,企业缺乏一个具体应该遵循的依据,食品许可证到期后无法进行备案等。对此,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已将意见交予卫生部门审定,“具体细则将会尽快出台。”  另外,意见稿中还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要清楚明显,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方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中能够明确食品中所含添加剂的种类。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发布部门规章,现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1月29日前反馈我司法规一处。  同时,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于近期举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现面向社会征集6位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欢迎广大公民和有关单位踊跃报名参加,提出意见。  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请于1月20日上午11点前将您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职业、职务、联系方式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我们。届时,我们将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谢谢合作!  联 系 人:郭亦鹿  联系电话:010-82262137  传 真:010-82260107  电子邮件:guoyl@aqsiq.gov.cn 二〇一○年一月十八日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稿).DOC
  • 中国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前研究部署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并发布紧急通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通知强调,对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同时,对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资料图:2009年9月25日,卫生部“对症下药”,下发通知出台了“严格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核”、“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等5条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近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发现一些餐饮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制作火锅底料,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等要求,迅速开展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对辖区内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工艺,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标签标识要求,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违规经营,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在使用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通知强调,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职责督促生产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标识标注。食品调味料标签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虚假标注行为。对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依法处置,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通知指出,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并按照有效期使用。餐饮服务单位自行配制食品调味料,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要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单位要诚信经营,对有关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加工制作的食品所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方法。  通知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作为政府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估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通过分析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找准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各级食品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  通知还强调,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其他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同时,对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质检总局未来将出台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等规定
    自今年6月《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开始对食品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进行强有力监督管理。同时在近期,不断有相关配套细则和规定陆续出台。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向中国经济网透露,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刘兆彬在接受中国经济网品牌访谈栏目"中经在线访谈"专访时指出,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相比较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的监管,更全面、更系统、更严格。更注重食品的内在质量,以及食品的质量对人食用以后,对人的健康、生命,会不会带来什么影响。质检总局从这一方面,将会进一步全过程、全方位的加强管理。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业内普遍认为,对食品行业将起到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并呼吁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和规定。对此,刘兆彬通过中国经济网透露,质检总局围绕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加紧规章制修订,主要包括: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如制订《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涉及生产领域监管工作的规章,如制订《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 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规章。如制订《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另一方面,总局还将积极配合国务院、全国人大,加快做好《国境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的修订工作 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起草的调研、论证工作。另外,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也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刘兆彬表示,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是质检总局负责环节当中非常重要的规定。因为许多食品的安全问题都跟添加剂有关。另外,在食品进出口环节方面,如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实施备案制度,实行注册制度,包括对食品检验的规定,总局都列出了计划,还是个不小的计划,这方面的任务很重。  另据刘兆彬透露,质检总局有打算,将关于对添加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届时将邀请一些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共同参加立法工作。
  •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等新法6月1日起实施
    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就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程序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进行了细化,生产许可证管理将有规可循,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首次将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转化为专门国内法的一部法规。它将为我国逐步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切实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义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新《律师法》设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了细化和具体描述,为司法行政机关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提供标准和依据。  另外,《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 我国首部食品添加剂规定实施 首推“召回制度”
    昨天是“六一”,孩子们的节日,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日子。这一天,我们国家首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生产者从此有规可循,企业管理有章可照。  都说入口就是大事,食品添加剂更是没法小瞧。记者给您算笔账,咱们一日生活得跟食品添加剂亲密接触多少回。  早餐,一杯袋装“鲜牛奶”,图方便买的是整箱的,防腐剂必不可少。几片火腿里面悄悄藏着硝酸钠、硝酸钾。楼下早点铺的馒头、面包房的面包,那松软的背后,其实全靠了膨松剂。  午饭,大米增香剂、改良剂,甚至陈米返鲜风味剂,白花花的米饭也并不简单。炒菜的食用油里,BHA、BHT,这一连串英文字母听着都雾里看花。你要是喝一瓶果汁,柠檬黄、日落黄,食用香精,色素也没准是里面的主打。  晚餐餐桌往往丰盛,您用的调味品越多,添加剂就少不了。增味剂、增稠剂、酸度调节剂,您家的厨房里瓶瓶罐罐里,美味背后,它们无处不在。  小小添加剂,复杂大天地。怎么用?怎么管?消费者选择食品时,添加剂往往已经入住,生产监督管理如何把严入口关?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专门负责这项“食品添加剂管理新规”的制定和出台,《新闻纵横》值班编辑王娴昨晚独家专访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梳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细节。  记者:我看到这个规定当中首先有一个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后才能够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您能不能解释一下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是不是也要经过严格的准入规范,更细致的规定?  许新建:添加剂首先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物质才能作为添加剂进行生产,其他物质都不得用作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生产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规定里生产许可一共有九个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记者:据您了解,现在市场当中,正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商他们大多数符合这样新的标准吗?  许新建:因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证已经很多年了,原来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规范的。这次我们新发布的规定,除了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外,更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规定,比以前的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更加严格。  记者:在新的规定当中有一个召回环节,如果发现生产食品添加剂有安全隐患应该依法实施召回,我们怎么确保这种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就能被发现,谁来发现隐患?  许新建:在监管过程和消费者的投诉过程中我们从信息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召回是我们新规定里面的新制度,消费者会发现食品问题有可能是由于添加剂问题所引起的,还有一种就是我们在日常监管有可能会发现存在隐患。另外是食品加工企业,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是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加工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现添加剂存在问题,添加剂生产企业本身也可能得到一些信息,如果他得到一些信息,他应当主动召回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发现问题会通知食品生产企业让他召回,如果不召回,我们可以采取强制召回,一般来说问题缺陷比较确凿,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如果不主动召回我们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 记者:召回之后我们对他有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许新建:如果还没有造成影响,他主动召回发现苗头,可能引起的损害减少到最低,处罚可能会减轻 如果造成损失影响很大,他自己还不召回,把影响扩大,处罚力度就会比较大。  记者:食品添加剂按照新的规定应当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上应该说明是食品添加剂。我们现在有一个困惑,有时在商店里买到的食品,包装上写着一行字“不含食品添加剂”,像这样的说法符合标准吗?  许新建:这是企业的一个自我声明,如果他自我声明没有食品添加剂,监管当中发现有食品添加剂也会依法进行处理。在超市里面买的食品里面使用添加剂,在食品的标签里面必须要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当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有标签,我们新的规定里面也有要求,在标签上必须注明是食品添加剂,这样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就必须使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  记者:应该说作为食品添加剂门槛是更高的?  许新建:更高,而且严格得多。  记者:我们国家现在实施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能不能保证我们接触到的食品添加剂就是安全、可靠的了?  许新建:有几个条件,第一个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卫生部门批准,经过科学风险评估的 第二个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三个就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添加。这些条件满足了以后,它的安全基本上能够得到保证。我们国家消费者为什么对食品添加剂谈虎色变呢?长期以来我们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一种是添加不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还有一种就是滥用食品添加剂。  记者:也就是说真正按照标准实施的食品添加剂我们是放心能够食用的。  许新建:对。  记者:和国际通行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来比较的话,我们国家的标准是什么样的概念?  许新建:这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我们采取的制度,从管理制度上来讲我们也参考了发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我们管理的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  在我们国家,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000多种,在我们的食物中,97%都含有添加剂。合法市场尚且如此复杂,更别提鱼龙混杂的假添加剂、不当添加剂。  添加剂本无可厚非,行业的不规范却可能酿成大错。消费者实在不是食品专家,面对复杂名号崭新规定,我们擦亮双眼恐怕也难辨究竟。管理新规已经出台,还盼早日出力,给食品安全屏障再添一道锁。
  • 食药监局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根据计划安排,食监一司近日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工作,将在《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基础上,以从严监督、科学管理为主线和重点,结合当前食品添加剂生产实际,提高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要求。  主要体现在:对生产场所环境、生产和检验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 要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突出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完善注销管理规定等。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食监一司还组织基层监管人员和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就如何加快构建符合国情、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等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  这次会议为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下一步,食监一司将认真分析梳理这次会议征集到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立法听证凸显监管复杂性
    食品添加剂相关国家安全标准短缺可能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形成障碍  食品添加剂企业往往跨医药、化工、食品多个行业,这给监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准入条件的设定、审查及后续监管等带来不小的挑战  “食品添加剂品种很多,但标准很少,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有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很难发生产许可。”  “原来食品添加剂一直按化工产品管理。企业一套设备,市场上需要化工的就生产化工的,需要食品的就生产食品的。能否明确提出生产化工原料的不能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具体指什么?加工助剂算不算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是不是复合食品添加剂?”  复合食品添加剂目前有很大市场,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没有哪一项涉及到复合食品添加剂……  上述声音来自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召开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  此间信息及相关采访表明,我国食品添加剂国家安全标准缺失,这或许会使一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问题上面临困难。而食品添加剂企业往往跨医药、化工、食品多个行业,这给监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准入条件的设定、审查及后续监管等带来不小的挑战。  食品添加剂品种多标准少检验方法落后  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重要一环———生产监管立法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说,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从第43条一直到48条,专门讲的是食品添加剂,从生产到标准,从标签到说明,可见其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而从现实情况看,食品添加剂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目前全世界已发现能够使用的添加剂约2.5万余种,经常使用的约在4000余种。据最新数据,我国卫生部批准使用的大约在2700种。“我的早餐是一杯牛奶两片面包,专家告诉我,面包里的添加剂少则20多种,多则50多种。”刘兆彬说。  但添加剂有许多正面作用,这使食品工业离不开它。刘兆彬表示,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上的问题是品种多、标准少、检验方法落后、不规范使用问题较多,滥用非食品原料甚至以工业原料代替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记者见到,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生产许可、生产者质量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据刘兆彬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但具体要求未作详细表述。《规定》正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准入条件、企业的质量义务和后续监管制度。  除了食品安全法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外,《规定》还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产品质量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规定》从2009年5月起草至今,其间曾经过专家座谈会论证、两次专题研讨会及多次征求相关方意见。  生产许可设定及生产者质量义务受关注  事实上,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消费者很少明白。最关心的是生产企业,而其中企业最关心的莫过于生产许可条件的设定、生产者质量义务等。除了这两点,听证会主要还围绕规定调整的范围、监督管理方式、相关罚则合理性等事项进行了听证。  一些代表担心目前食品添加剂相关国家安全标准的短缺,可能会对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上形成障碍。据介绍,目前我国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约有2700种,但有国家安全标准的不超过500种。  一位生产氨基酸产品的企业代表说,我国氨基酸产品每年出口额150亿元,但食品行业的年进口额是300亿元。直接原因是没有相关标准,产品不能按食品级卖给国内企业,使国家、企业均遭受损失。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秘书长薛毅指出,《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目前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应遵守所有的还是部分的?另有代表疑问,所谓“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是否就是指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  来自湖北省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郭成标表示,复合食品添加剂比单一添加剂的监管更难,而且其监管不好,还会导致单一添加剂的监管成效大打折扣,应该将其单独拿出。曾在化工企业工作过的郭成标深谙此行业状况,他说,事实上很多企业一方面在生产化工原料,同时又在生产食品添加剂,只是根据市场需要稍加提纯、做些工艺上的调整。规定应明确企业设备不可既生产食品添加剂,同时又生产化工产品。  但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添加剂企业,往往多是跨医药、化工、食品多个领域。由于跨行业较多,统计口径不一致,没有一个很准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数字。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自己的统计是约有3000家。情况颇为复杂,不仅跨行业生产,有的食品企业本身也在生产食品添加剂,有的还经销。  那么,《规定》出来后,将对这个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按习惯思维,是否又会导致所谓的行业“重新洗牌”?薛毅向记者表示:影响究竟有多大,最后要看准入条件的宽严以及政府部门具体如何操作。  种种迹象表明,此领域监管从立法起,就不是一件轻松之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的意见一直力求使《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做得更好些。他指出,在许可条件上,应尽可能地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少一些裁量余地。裁量空间大,也不太好把握。从负面考虑,也可能会造成一些行诉现象。比如何为“高耗能”、什么是“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建议明确指出哪个部门发布的清单当中的是明令禁止的等等。  记者了解到,本《规定》是该局围绕食品安全问题正在和将要制定的三个重要规定之一。另两个是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后者将涉及食品包装、设备等,所涉问题将更复杂。本规定与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都开始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争取今年2月底前完成。
  • 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GB26687)。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产品配方; 2.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 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4. 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 (一)材料审查。 1. 申请生产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 2. 申请生产的产品配方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复配后在食品中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辅料是否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 4. 用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二)实地核查。 1. 产品生产工艺是否是物理方法混匀; 2. 是否按企业提交的配方组织生产; 3. 是否具备与所申请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条件; 4. 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 5. 是否具备GB26687规定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项目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 (三)产品检验。 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抽样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规定执行。产品检验项目应当包括GB26687标准中规定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微生物等全部项目。 (四)批准。 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按照产品配方发证,即不同配方的产品应分别申请许可。具有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仅其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按照同一配方产品申请许可。 2.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编号规则和证书式样等按照《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14号)的规定执行。复配食品添加剂证书名称栏应表示为"复配食品添加剂:具体产品名称",其中产品名称应当符合GB26687的规定。 3. 对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抽样。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不组织现场实地核查。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明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上述企业不以无证生产进行查处。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组织落实。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是一项直接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对企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1. 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对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切实组织好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生产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2. 要组织好对本辖区内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宣贯、培训和申证工作的指导。 3. 要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跟踪了解企业取证情况。尤其要注意发现和分析系统性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 4. 要做好企业宣贯师资和审查员培训,建立健全审查员考核制度和办法。 (二)严格纪律,加强管理。 1.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受理申请、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各项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不搞特殊审查和特殊批准; 2. 明确岗位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审查员绩效考评和廉洁记录系统,做好审查员和审查组长的考核工作。 3. 加强对工作人员纪律约束。严禁在企业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贿受贿。 4. 不得向企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对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事项,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违反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要加强信息报告。对于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总局,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通知原文: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doc
  • 质检总局政策解读:无许可证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同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一旦某种食品添加剂出现质量问题,将有大批下游食品企业受到影响,对人民身心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国家质检总局起草《规定》,以从生产源头上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提高生产准入门槛 细化生产许可证制度  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将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全部移交国家质检总局。刘兆彬说:“《食品安全法》只规定对食品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但是对许可条件以及后续监管措施均未作详细表述。我们认为,尽管目前食品添加剂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添加剂的滥用和添加非食用化工原料造成的,但是食品添加剂质量直接影响食品质量,必须严格监管。”  《规定》细化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  例如,目前作为化工品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试生产、试销售的环节,而《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拟为五年。  强调生产者责任 发现隐患要主动召回  《规定》的一个亮点,是专门用了一个章节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强调了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主要有: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  此外,在听证会上,食品添加剂召回制度因提高了对企业质量义务的要求,而受到普遍关注。《规定》要求,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或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记录相关处置情况等。  保障使用者知情权 成分要求全标注  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由多种成分配制,在立法听证会上,监管和检验检测部门的代表普遍认为,企业应该提供准确的成分说明。  因此《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载明“复合食品添加剂”字样。而且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刘兆彬介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贮存条件 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而复合食品添加剂除要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在成分或者配料表中同时标明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名单相一致的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9月起执行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简称《通则》)9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废止。  国家质检总局8月13日公布的《通则》,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的,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其制定,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  据悉,根据该《通则》,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 山东质检院不再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
    2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再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再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详情如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再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37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你局《关于撤销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资质的请示》(鲁食药监发〔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鉴于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添加剂产品检验的全部人员、部分技术装备等已经划转至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决定从即日起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再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 食品添加剂新规本月实施 一盒牛奶含11种添加剂
    从本月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新规,所有食品添加剂成分,必须要在包装上毫无保留地进行明示。昨天,南京市民许女士特意看了一下,孩子几乎每天都喝的一款牛奶新包装,不禁被吓了一跳,因为这款牛奶饮品中,竟添加了11种食品添加剂。  一看吓一跳:喝的不是奶,是食品添加剂 250ml饮品中含11种添加剂  “1、2、3、4……11!”当许女士数着手中一款市场上热销的“乳味饮品”的食品添加剂成分时,着实被吓了一跳,因为细细一数,这款只有250毫升容量的乳味饮品中,竟然含有11种食品添加剂。  而对于这些食品添加剂的用处,许女士一点都不知道。“这添加的都是些什么东西呀,对人体到底有没有害处?”许女士给记者念出了一堆词组,包括乳酸、果胶、柠檬酸钠、琳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海藻酸丙二醇酯、瓜尔胶、阿斯巴甜、安赛蜜、柠檬酸、苯丙氨酸等,很是深奥。读完后,许女士有些揪心,因为她感觉孩子以前喝的不是牛奶,而是食品添加剂。  许女士告诉记者,以前买这款牛奶的时候,也注意到了包装中的配料表成分,当时这款产品只是写了“食品添加剂”几个字,但是具体成分由于产品没有写,因此她也就没太在意。在她的思维中,适当加点食品添加剂也是正常的,但让她感到无法理解的是,为啥一款乳味饮品,一下子要加上这么多玩意儿。面对长长的一串没听说过的名字,她深深地感到惊讶和不安。她说,以后再也不会买这种饮品给孩子喝了。  7行配料介绍添加剂占5行  本月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在“新规”的威力下,记者在南京数家超市的食品柜台采访时发现,以往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食品添加剂,如今几乎是在一夜之间清晰地出现在了消费者的面前。  也正因为此,记者在采访时惊讶地发现,一些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数量之多,着实令人感到有些吃不消。在琳琅满目的牛奶柜台,虽然产品都放在一起,但调味牛奶、乳饮料、乳味饮品、乳酸菌饮料等称谓足以让人头昏,不过在这些产品的包装上,共性的地方在于,都离不开食品添加剂的身影,除了许女士看到这种含有11种之多食品添加剂的乳味饮品之外,另外一个品牌的高钙牛奶,也成了食品添加剂的展示区域,总共才占据7行的配料介绍中,食品添加剂就占据了5行的位置,成分多达9种。  生产商直言:添加剂就是为了“好看好吃好卖”  “添食品添加剂,为的就是让产品好看、好吃、好卖!”一家食品企业的负责人面对消费者疑虑的食品添加剂随处可见的现状直言,食品添加剂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不可或缺。  在他看来,正是因为食品添加剂有着“神奇”的功效,因此食品企业才在食品中大量使用添加剂。他举例说,在牛奶中常见的黄原胶、海藻酸丙二醇酯的物质,其实起到的作用就是增稠,让消费者在喝奶制品的时候,感觉牛奶更浓稠,口感更好。而在蜜饯中常见的阿斯巴甜或是安赛蜜,则可以增加产品的甜度。  这位人士表示,在他看来,食品添加剂本身没有错,问题出在被无节制地滥用。一些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用量范围内,能让我们吃到美味可口的食品。比如,现在的猪肉价格都上涨了,有些火腿肠为啥还很便宜?就是一些杂牌火腿肠生产厂家在火腿肠里放很少的肉,兑上点儿香精和大豆蛋白,再加上点儿色素,让你吃起来仍然感觉像肉。这些对人体的危害还不算大,更大的危害在于一些商家违法使用化工原料,吊白块、苏丹红、三聚氰胺、福尔马林都属于化工原料,根本不是食品添加剂。
  • 九部门要求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
    日前,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食品生产者和餐饮单位所使用的额添加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有效期限内的卫生许可证,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   2008年12月,9部门在全国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监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有三大问题:  1、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  3、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误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为此,《通知》要求,下阶段工作将继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包括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生产许可关;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把复合食品添加剂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并且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生产者对所载明的内容负责,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通知》指出,近期,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核。  凡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要完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制度,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研究和申报;对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被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2、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加强国际食品添加剂标准制(修)订情况跟踪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评价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制(修)订标准的建议,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对现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3、继续开展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  继续加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违法添加物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规和制度。  对现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订和废止的意见,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和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及相关规定,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新品种许可等方面的法规和工作制度,提高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水平。  5、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  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内容,根据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特点,对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和排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一经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要依法进行调查,追根溯源,查处违法行为。  《通知》最后强调,各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在监管过程中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省级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地方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全国多个省(区、市)出现类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省级监管机构及其领导的责任。
  • 卫生部出台《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近日出台《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全文如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质检总局批准2家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杭州市九环路50号  联 系 人:朱顺达  电 话:0571-81995211  传 真:0571-85357069  邮 编:310019  E-mail:zhushd@hzzjy.ne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5号  联 系 人: 干宁军  电 话: 0771-5887840  传 真: 0771-5856481  邮 编:530007  E-mail:gxzjs@gxqts.gov.cn  上述新增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附表。  相关资料下载: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附表.xls 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复配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 ∨3.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4.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5.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6.食品添加剂 磷酸 ∨7.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8.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9.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10.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11.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12.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丙二醇法)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无溶剂法) ∨13.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14.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15.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16.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 ∨17.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  ∨
  • 食品添加剂加上了“安全阀”
    6月1日,在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生效。  ◎生产者必须首先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  ◎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应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从6月份开始,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食品添加剂首次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市场准入更加严格,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目前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000多种,在我们通常使用的食物中97%含有添加剂,规范添加剂生产迫在眉睫。  新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准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细致的规定。省质监局食品处处长仲炎介绍,新规定首次提出生产许可证管理概念。过去,食品添加剂存在试生产、试销售环节,今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而且这个许可证必须要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质监部门没有资格颁发。  业内人士介绍,新规定的另一个亮点是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明确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  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这个章节比较新的地方还有食品添加剂召回制度和标签管理。在普通老百姓眼里,向来能够召回的都是大件商品,但新规定明确食品添加剂这样的小东西,质量不合格也必须召回,并要将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监部门报告。“质量确实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企业不愿意召回的,政府将强制执行,并严格追究企业责任。”省质监局食品处处长仲炎告诉记者。  食品添加剂标识不规范,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食品添加剂必须要有标签、说明书,全面标注成分,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果消费者发现市场上卖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没有标签、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存在虚假宣传情况,可以拨打质监部门12365热线投诉。“我们将充分保障使用者的知情权,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一旦反映情况属实,将严格追究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生产许可证,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食品处处长仲炎说。
  • 食品添加剂新标准2010年前完成
    卫生部等9部24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管理,相关部门将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继续开展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 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规和制度 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当前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  通知要求,要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而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  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  为加强管理,相关部门将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抓紧制订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安全标准,加快完善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评价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制(修)订标准的建议。在2010年底之前,要完成对现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就起草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规定指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规定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标准将提高
    日前,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向媒体宣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将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喧宾夺主”引关注  8月13日,卫生部通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相关情况,指出“十二五”末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将基本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卫生部此番把提高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标准纳入日程。  “2011年,中国食品添加剂全行业主要产品总产量762万吨,同比增长8.1% 销售额767亿元,较去年增长6.4%。”按照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副理事长薛毅提供本报的数据计算,我国人均每天至少食用1.6g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喧宾夺主”  “今麦郎”红烧牛肉面所使用添加剂数量竟达原料的四倍。  近日,本报记者走访北京地区多家超市发现,该品牌方便面面饼的重量约110g,主要配料为小麦粉、精炼棕榈油、淀粉。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含了瓜尔胶(增稠剂)、碳酸钾(酸度调节剂)、谷氨酸钠(增味剂)、核黄素(着色剂)等14种,为原配料数量的四至五倍。  一个重量不到20g的“达利园”法式软面包,含有的添加剂数量已达21种。  添加剂“喧宾夺主”,这在我国的食品市场并不鲜见。对此?熏“今麦郎”方便面品保部工作人员回应本报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数量是根据产品需要设定的,并且符合国家标准。  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成人每天摄入体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10种,含量需小于0.05毫克。“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需尽可能降低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使用量 ”  “原则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种类和数量在国标规定的范围内,是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北京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食品添加剂分会常务理事曹雁平告诉本报记者,食品添加剂可以起到延长保质期、保证食品味道的作用,这就导致了食品制造商对添加剂的大量需求。  面对本报记者的采访,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营养科主任孙建琴指出,化学添加剂大都属于抗营养物质,可使诸多营养元素被中和或分解。尽管某种添加剂在单一食品中属安全剂量范围,但是如果消费者同时食用多种添加剂含量较高的食物,摄入的化学添加剂在体内累积而超过安全剂量,就会慢性中毒。“超市中多年不变质的食品被WHO(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垃圾食品。”  “食品制造程度越高,使用添加剂的种类也会越多。”她建议消费者尽可能选择天然食品。对于那些加工度高的食品,要控制食用的量和频率,避免在同一个时间段累加食入。  食品添加剂标识待规范  另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十分混乱。在“今麦郎”红烧牛肉面的包装说明中,大蒜和姜被列到了“添加剂”一栏。  有消费者呼吁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并公布每款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剂量。  日前,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向媒体宣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将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食品在出售时必须公示其营养标签,但添加剂这方面还没有做出强制性的法规要求。但是,国家明确规定了某些种类的添加剂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群体应慎用或禁用。”孙建琴建议,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商应在食品包装上对消费者做出提醒和说明。  至于商家是否应标明每款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她认为这没有必要,“因为即使标示出剂量,大部分消费者也无法对其安全性做出准确判断。”  寻找可替代的食品添加剂  今年4月,卫生部曾对“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公开征求意见。拟撤销名单中,有17种添加剂属着色剂。卫生部表示,拟撤销的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已不具备技术必要性。全程参与这项工作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王竹天同时强调,这些食品添加剂并不涉及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流程是企业申请——行政审批——投入使用,少有退出的。这也导致食品添加剂的名单越来越长,数量越来越大。”上海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副主任顾振华对媒体表示,“这是我国第一次大规模清理食品添加剂。此次清理传递出一个信息,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应该是动态的,可进可出的。”  中国保健协会食物营养与安全专业委员会会长孙树侠对本报表示,政府相关部门需重新审视添加剂的用法。  “建议加大科研力度,寻求更科学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方法。”她认为,有些添加剂完全可以少用甚至不用,转而以工艺或物理方法替代。“例如,现在很多熟食的肉都呈现鲜红色,这是因为国家规定可以使用色素。但如果把色素换成红曲(一种以籼米为原料的纯天然着色剂),效果可能会更好。因为红曲不仅是天然的着色剂,同时又是有益于心血管的保健品。”
  • 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处罚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近期,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餐馆检查时,发现厨房操作间内摆有一瓶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其外包装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餐馆负责人不能提供采购此批食品添加剂的票据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了该瓶“复配着色剂”,并进行立案查处。/pp style="text-indent: 2em "执法人员对此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罚观点。/p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一种观点:按经营食品添加剂未履行查验义务处罚。/pp style="text-indent: 2em "该餐馆采购并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加工制作食品,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范畴,由于该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标签标识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应当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p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种观点:按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处罚。/pp style="text-indent: 2em "该餐馆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其外包装标签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p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种观点: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处罚。/pp style="text-indent: 2em "该餐馆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其外包装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span style="color: rgb(165, 165, 165) "(整理自仪器信息网)/span/pp以下为对违规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规定:br//pp  一、未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br/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br/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br/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br/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br/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br/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br/  食品生产者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致使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p
  • 卫生部监督局征求拟批准食品添加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拟批准食品添加剂意见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483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拟批准富马酸一钠、核酸酶等4种物质及留兰香提取物等30种香料为食品添加剂,拟批准富马酸等8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月20日前按下列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传 真:010-87720035  邮 箱:gb2760@gmail.com  附件:1.拟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doc     2.拟批准的食品用香料.doc     3.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doc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 中国民主促进会关于加强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监管的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持续发展。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种类分为23大类、2300多种(其中食用香料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400多种,食品加工助剂100多种),直接产值超过3000亿,已经成为食品工业重要的行业之一。  目前,我国的食品添加剂行业以及与它密切相关的食品行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事件较多,对该行业和我国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近些年,媒体屡屡曝光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件,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无不令消费者触目惊心。仅2010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抽查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包括食档乌梅的胭脂红超标、海南番木瓜的环己基氨酸磺酸钠和糖精钠超标、烤牛肉的苯甲酸、环己基氨酸磺酸钠和糖精钠超标等20多种。  与食品添加剂及其产业存在极其严重的安全问题相比较,国家有关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却相对滞后。过去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由卫生部所属的各省食品卫生厅(局)颁发卫生许可证来确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2009年6月1日起,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卫生部也于2008年下半年发出通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到期后,不再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但作为认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质局发(2005)202号公告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名录,仅覆盖了23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到300种。即目前大约只有13%的食品添加剂(企业)能有资格申请生产许可证,而大多数的企业处于不得不违规生产的尴尬局面。这将对食品添加剂行业和整个食品行业的安全生产产生很大影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由于食品添加剂企业(行业)监管交接的问题,目前没有食品添加剂企业具体换证实施细则,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临时监督管理规定,出现法规真空地带,相关的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操作程序不明确,行业监管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缺失等漏洞,这给食品添加剂行业造成了不利局面,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留下巨大隐患。  2、由于原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卫生部)、现生产许可证(质检总局)和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信部)的换证关系,或新申请程序,以及与企业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发放(工商总局)等程序关系不明确,使原有的大量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面临困惑,处于无从着手、发展混乱的状态,出现大量非法生产现象。  3、由于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工业中超过80%的食品密切关联,而目前换证和认证工作滞后,因此大量应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在法律或法规层面上已成为 "在食品中添加非法产品或非法添加物"的"非法生产企业",其后果十分严重,而且也容易被非法企业钻空子。此外,目前这种状况,也容易被境内外媒体曲解、放大、恶意炒作和报道,一旦出现公众与媒体的质疑,将会给政府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2010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已经突破6万亿,是保就业、扩内需、促发展和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更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民生产业。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的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们建议:  1、由质检总局会同工信部,尽快完善食品添加剂名录,共同制定食品添加剂企业新申请程序,明确换证关系以及企业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发放等程序关系,使食品添加剂行业的生产规范有序。  2、尽快由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和包括法律、管理、技术及生产方面的专家,共同制定完善相关管理规定,使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和食品行业规范生产和使用添加剂进入严格监管和科学规范的发展状态。  3、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检测和监测的数量和频次,确保食品添加剂处于可控的状态,一旦出现问题,预警系统将发挥作用。适时报道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慑力。  4、尽快理顺管理关系和监督管理职责,既保障合法企业依法规范生产,保障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又能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整顿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进一步避免出现监管腐败的可能和境内外媒体的恶意炒作。  5、尽快制订和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明确食品添加剂产品和生产企业要求的证件、标准和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以及产品和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以保障我国食品工业产品(包括餐饮行业)的规范生产和消费者的安全。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 国家食药局将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对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召开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办发〔2011〕20号文件和《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要求,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深入、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和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标识和销售管理,坚决打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信誉的特殊战役。  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于2011年5月底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三、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四、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五、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各省级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频次和方式,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确保重点单位无遗漏。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2011年底前,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各地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增加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为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国食药监食〔2011〕124号)要求,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要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加强企业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七、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八、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 “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各级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九、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十、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地重大案件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十一、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  十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2011年5月底前,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将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和相关药品企业。组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十三、各省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周应至少报送1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1、2)应在每月30日之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刘一晨,李天书  电 话:010-88330733,88330528  传 真:010-88372194  邮 箱:sfdaspxx@163.com  附件:1. 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      2. 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食品添加剂标准变身“国家药典”
    据国家卫生部公告,胆钙化醇、氰钴胺等14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这意味着,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将与新出台的国家药典相对接,使之更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药品生产和传统用药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经审核,现指定胆钙化醇等14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相关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执行。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药品各生产、销售企业,应及时关注标准类的变动信息。做到信息最大程度的了如指掌,才能更好的避免不必药的麻烦。此外,作为消费者,应尽可能多的去了解所谓的食品添加剂,在药店里对应产品。所以,请大家在超市、认清楚食品标签的标注,切勿换了个名字,就不知道是啥了!  附:食品添加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应品种  胆钙化醇等14种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相应品种1胆钙化醇维生素D32d-α醋酸生育酚维生素E3植物甲萘醌维生素K14氰钴胺维生素B125烟酰胺烟酰胺6泛酸钙泛酸钙7硫酸镁硫酸镁8氧化镁氧化镁9硫酸亚铁硫酸亚铁10富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11氧化锌氧化锌12柠檬酸锌枸橼酸锌13碘化钠碘化钠14碘化钾碘化钾
  • 食品添加剂“上春晚”,不必谈之色变!
    p  “哦,老虎,你要吃我是吧?我告诉你,几十年前你要吃我,我可是细皮嫩肉味道鲜美,还是绿色食品 可这些年来,我各种各样的添加剂都没少吃,假酒没少喝,各种各样有毒的气体我也没少吸,你要吃我就等于吃毒药!”——2017年央视春晚相声《新虎口遐想》台词节选。/pp  近年来,食品添加剂颇受公众关注。在2016年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今日头条》发布了一组食品安全大数据,其中“食品添加剂”关键词相关阅读数高居榜首,阅读数达到934万次。此外,“吃添加剂等于吃毒药”等言论,无不折射出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焦虑。/pp  应该说,食品添加剂本身并不是洪水猛兽,它是食品工业发展的产物。食品添加剂原本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只要是在规定的使用量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安全的。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pp  客观地讲,目前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聚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法添加剂,二是滥用添加剂。非法添加剂是指国家允许使用目录之外的添加剂,滥用添加剂指的是不按规定量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pp  近年来,不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大多与非法添加剂有关。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福尔马林、孔雀石绿……这些原本与食品并不相干的化学物质,却真真切切地出现在我们饭桌上并危害着我们的健康。/pp  检测方法、标准的缺失,也导致非法添加剂的使用。如1995年苏丹红就被确定为致癌物,但直到1996年我国才在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明令禁止使用,而且虽被禁却从未检测过。同样的教训继续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再次出现。还有火锅中的“不明添加物”、餐饮服务环节能否使用食品添加剂、如何有效控制用量和范围等问题,本该有统一、可行的标准或行业规范,但一直以来都未有明确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为保障公众健康设定的使用量和残留限量标准也常常流于形式。这就给添加剂滥用埋下了隐患。/pp  就当前而言,既要有效消除公众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焦虑,又要杜绝非法添加剂流入市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手段,不能再局限于一事一查的监管方式,要制定更加日常化、系统化的监管措施,恢复公众在食品消费方面的信心,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监管人员要全面掌握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知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让监管有的放矢。/pp  进一步说,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00余种,而对每一种合法添加剂的含量进行全面监控,事实上存在着成本难题。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添加非法添加剂是直接利益来源,在巨大的利润之下,光靠企业的自觉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形成监管有力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制约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规定,令其增强诚信、安全意识。尤其是对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提高食品造假的法律成本。当前,我们在下大力气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严格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核,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pp  当然,也应该教育公众,理性看待食品添加剂对现代食品工业的贡献,不要谈“剂”色变。/p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日前向有关单位复函,就《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要求,公众务必请将书面意见于2009年12月25日前反馈,传真:68792408,邮箱:food@moh.gov.cn。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指定技术评审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接收、受理、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技术上确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进口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技术评审机构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检验方法以及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附有标签、说明书的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允许生产和使用资料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六条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卫生部在受理后,将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内容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意见,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有重大分歧意见,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卫生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工艺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专家认为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将拟决定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卫生部决定对工艺确有必要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工艺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证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应当及时撤销食品添加剂标准中的品种或修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背景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食品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工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标准、标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2002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我部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价,规范许可工作,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组织地方开展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部职能分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我部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卫生法》已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经营的管理职责和内容已调整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现行管理办法中缺乏相应规定 三是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许可程序未做出规定,未明确新品种许可与食品添加剂标准之间的工作联系。  因此,亟需新制订《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及时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二、起草原则  (一)坚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范围、职责、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与以往法规制度相一致,在符合现行法律制度和精神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续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三)坚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四)坚持许可工作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注重征求各方意见,维护许可工作的严肃性。  三、起草过程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后,我部即组织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从2008年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完善法规制度是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在整治工作中,各部门多次研究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问题,并通过对各地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实地了解地方和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各部门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意见,我部决定起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并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4月,我部委托湖北省卫生监督局组织立法研究,于7月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立法思路和工作原则。  9月18日,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明确了各部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出了重点工作任务,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和安全性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召集食品行业组织会议,听取行业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许可工作的意见。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界定新品种许可范围。新《办法》的规定与现行的新品种的范围完全一致,即三种情形:1.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2.未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品种 3.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关于新品种的技术上确有必要。新《办法》规定了申请者在申报材料中应当提交“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时,为严格掌握是否为技术上确有必要,新《办法》规定我部应当就此征求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意见将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对缺乏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我部将不予许可。对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如果不再具备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我部将撤销该食品添加剂品种或限制其使用。  (三)关于允许使用的名单与标准的联系。新《办法》规定了卫生部及时公布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名单,由于公布名单与制订、公布标准的程序不同,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同步进行,拟采用先公布名单,再按照标准管理规定和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名单与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关于批准许可申请的形式。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考虑到新品种的许可内容是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是针对企业的特定产品,因此,拟延续现行制度,将新品种的许可,采取公布名单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  (一)关于实施日期。新《办法》基本延续了现有的许可制度和程序,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废止卫生部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的重要类别,且品种多样,发展很快,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广泛。为切实保障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去年年底部署了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 产品配方是否与许可一致 是否存在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行为 企业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产品标签是否规范等。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和监督抽检等方式开展工作。检查结果显示: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共计745家,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尚未发现企业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产品标签不规范,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或生产管理记录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不全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督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对于抽检查明存在产品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严格依法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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