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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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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增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增补)的通知/strong/spanbr//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pp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根据详查工作进展及需求,在相关省(区、市)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增补),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实验室管理,按相关管理和技术规定要求规范开展详查工作。/pp  附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增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2月6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增补)/strong/p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00" align="center"tbodytr class="firstRow"td width="64" rowspan="2"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序号/strong/p/tdtd width="182" rowspan="2"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检 测 实 验 室/strong/p/tdtd width="283" colspan="3"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检 测 领 域 范 围/strong/p/tdtd width="157" rowspan="2"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工 作 范 围/strong/p/tdtd width="116" rowspan="2"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推 荐 部 门/strong/p/td/trtrtd width="141"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土壤重金属/strong/p/tdtd width="80"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土壤PAHs/strong/p/tdtd width="62"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农产品重金属/strong/p/td/trtrtd width="64"p style="text-align:center "1/p/tdtd width="182"p style="text-align:left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实验室/p/tdtd width="141"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trong/p/tdtd width="80"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 /strong/p/tdtd width="62"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trong/p/tdtd width="157"p style="text-align:center "河北省/p/tdtd width="116" rowspan="2"p style="text-align:center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br/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br/ 河北省农业厅/p/td/trtrtd width="64"p style="text-align:center "2/p/tdtd width="182"p style="text-align:left "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实验室/p/tdtd width="141"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trong/p/tdtd width="80"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 /strong/p/tdtd width="62"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 /strong/p/tdtd width="157"p style="text-align:center "河北省/p/td/trtrtd width="64"p style="text-align:center "3/p/tdtd width="182"p style="text-align:left "玉溪市环境监测站*/p/tdtd width="141"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trong/p/tdtd width="80"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trong/p/tdtd width="62"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trong/p/tdtd width="157"p style="text-align:center "云南省/p/tdtd width="116"p style="text-align:center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br/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br/ 云南省农业厅/p/td/trtrtd width="64"p style="text-align:center "4/p/tdtd width="182"p style="text-align:left "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p/tdtd width="141"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trong/p/tdtd width="80"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trong/p/tdtd width="62"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 /strong/p/tdtd width="157"p style="text-align:center "全国/p/tdtd width="116" rowspan="2"p style="text-align:center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br/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br/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p/td/trtrtdbr//tdtdbr//tdtdbr//tdtdbr//tdtdbr//tdtdbr//td/tr/tbody/tablep  注:*指增加检测领域的首批检测实验室/ppbr//p
  • 三部委联合公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增补)
    p style="text-align: left "  近日,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公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增补),共49家实验室在列。br style="text-align: left "//pp style="text-align: left "  本次公布的土壤污染详查检测项目包括土壤重金属、土壤PAHs、农产品重金属以及土壤二噁英等其他项目,且部分检测实验室为增加检测领域的首批检测实验室,如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国土资源部西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和曲靖市环境监测站。/pp style="text-align: left "  详细名单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增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f2be9ea5-c810-4da8-a66f-58b240ea1406.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e69c27fa-dba9-40d1-a8e2-bf2e37bcd9e1.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9067e8c5-28b4-4973-a9d1-226a9fac46ad.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228d3e1d-e266-46b4-a760-93df94f93faa.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ced5bce6-e533-4ee3-a8aa-9ac99e09cbc3.jpg" style="float:none " title="5.jpg"//pp style="text-align: right "br style="text-align: left "//p
  • 全国土壤污染物状况详查检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汇总
    近日,国务院下发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据仪器信息网跟踪,其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或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将涉及大量分析检测与仪器配置等相关工作。仪器信息网特别整理2017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物状况详查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供广大用户与仪器企业参考。详查计划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一览表序号检测领域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参考标准编号1土壤无机污染物总镉GAAS法、ICP-MS法GB/T 17141-1997、HJ 766-2015总汞原子荧光法GB/T 22105.1-2008总砷原子荧光法GB/T 22105.2-2008、HJ 766-2015总铅ICP-MS法、ICP-AES法、GAAS法HJ 766-2015和GB/T 14506.30-2010、HJ 781-2016、GB/T 17141-1997总铬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HJ 491-2009总铜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GB/T 17138-1997总镍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GB/T 17139-1997总锌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GB/T 17138-1997总钴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钒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锑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铊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锰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铍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钼ICP-MS法HJ 766-2015氟化物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 22104-2008氰化物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 745-20152土壤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GC-MSD法HJ 805-2016有机氯农药GC-MSD法HJ报批稿2土壤有机污染物邻苯二甲酸酯类GC-MSD法ISO 13913-2014石油烃(C10-C40)GC-FID法ISO 16703:2011挥发性有机物顶空GC-MSD法、吹扫捕集GC-MSD法HJ 642-2013、HJ 605-2011酚类GC-FID法HJ 703-2014硝基苯类GC-MSD法EPA method 8270D苯胺类GC-MSD法EPA method 8270D多氯联苯GC-MSD法HJ 743-2015二噁英类和呋喃HRGC-HRMS法HJ 77.4-20083土壤理化性质水分重量法HJ 613-2011pH值玻璃电极法NY/T 1377-2007有机质重铬酸钾容量法LY/T1237-1999机械组成吸管法、密度计法LY/T 1225-1999阳离子交换量乙酸铵交换法、氯化铵-乙酸铵交换法NY/T 295-19954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总砷ICP-MS法、AFS法GB 5009.11-2014总铅GAAS法、AFS法、ICP-MS法GB 5009.12-2010总镉GAAS法、ICP-MS法GB 5009.15-2014总汞原子荧光法、冷原子吸收法GB 5009.17-2014总铜FAAS法、GAAS法、ICP-MS法GB 5009.13-2003总锌FAAS法、ICP-MS法GB 5009.14-2003总镍GAAS法、ICP-MS法GB 5009.138-2003总铬GAAS法、ICP-MS法GB 5009.123-20145地下水无机污染物金属元素(同土壤)ICP-AES法、ICP-MS法、AFS法HJ 776-2015、HJ 700-2014、HJ694-2014氟化物离子选择性电极法、离子色谱法GB 7484-87、HJ 84-2016氰化物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6地下水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GC-MSD法HJ 478-2009有机氯农药类GC-MSD法HJ 699-2014邻苯二甲酸酯类GC-MSD法ISO 18856-2004石油烃(C10-C40)GC-FID法ISO 9377-2:2000挥发性有机物顶空GC-MSD法、吹扫捕集GC-MSD法HJ 810-2016、HJ 639-2012酚类GC-MSD法HJ 744-2015硝基苯类GC-MSD法HJ 716-2014苯胺类GC-MSD法USEPA Method 8270D多氯联苯GC-MSD法HJ 715-2014二噁英类和呋喃HRGC-HRMS法HJ 77.1-2008检测方法说明:ICP-MS 等离子体质谱 ICP-AES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 GAAS石墨炉原子吸收 FAAS火焰原子吸收 AFS 原子荧光GC-FID 气相色谱火焰光度 GC-MSD气相色谱质谱 HRGC-HRMS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
  • 全国土壤污染物状况详查实验室仪器配置清单
    近日,国务院下发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仪器信息网特别整理“全国土壤污染物状况详查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基本要求”,供广大网友及仪器企业参考。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基本要求实验室类别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无机污染物(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检测实验室制样设备视频监控设备≥1研磨设备≥2筛分设备≥2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2控温/控时烘箱≥2水浴锅≥3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2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20加速溶剂萃取仪≥2旋转蒸发仪≥3氮吹仪(10位以上)≥3分析仪器自动顶空进样器≥2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2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2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20加速溶剂萃取仪≥2旋转蒸发仪≥3氮吹仪(10位以上)≥3分析仪器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1质量控制实验室制样设备研磨设备≥2筛分设备≥2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2控温/控时烘箱≥2水浴锅≥3微波消解仪≥1索氏提取器≥20加速溶剂萃取仪≥2旋转蒸发仪≥3氮吹仪(10位以上)≥3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原子荧光光谱仪≥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1自动顶空进样器≥1自动吹扫捕集装置≥1气相色谱仪≥2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2
  • 环保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已经启动
    根据“土十条”提出的要求,2018年底前我国需要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而由环保部编发的今年第一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简报透露,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已经启动。 由环保部编发的今年第一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简报透露,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已经启动,并将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16年5月31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正式发布实施。摸清家底,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土十条”提出的排在首位的重要任务。根据“土十条”提出的要求,2018年底前需要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要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据环保部介绍,为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环保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在强化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共同组织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环保部说,目前,该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后,已于2016年12月27日联合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也由此正式启动。 就此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环保部指出,在综合分析土壤污染状况相关已有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统一技术要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和社会专业技术力量的作用,以确保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京召开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8f2c0289-800b-497c-8b6d-179925b614f7.jpg" title="W020170802334168882789.jpg"//pp  李干杰强调,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一项重要国情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认真开展详查工作,为有效管控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奠定坚实基础。/pp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7月3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一项重要国情调查,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担起责任,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详查工作,为有效管控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奠定坚实基础。/pp  李干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反映,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呈现出四个“前所未有”:思想重视程度之高前所未有,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环境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和全局性变化。/pp  李干杰强调,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保护还存在污染底数不清、监测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贯彻落实《土十条》的重要工作,为全面落实《土十条》要求,有针对性地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提供基础支撑。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也是推动土壤风险管控的重大民生工程,要把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影响人居环境和食品安全的污染区域进一步查找出来,为实施有效的风险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加快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还是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是集合各方资源的一次全方位实战,有利于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密切合作,不断提升土壤环境管理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pp  李干杰指出,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按照《土十条》和《总体方案》,本次详查在已有调查的基础上开展,调查范围更聚焦,调查对象更系统,调查目的更明确。要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为确保目标实现,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准确把握总体思路与技术路线。农用地详查中范围确定、单元划分、点位布设与核实是最重要的基础工作。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中企业基础信息收集是否全面、准确直接关系企业用地风险筛查与评估结果是否准确。二是坚持成果继承和信息共享。对已有的调查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系统分析,确保找准超标区域、问题区域和污染严重企业,为确定详查范围提供基础支撑。三是充分依托专业技术力量。详查工作主要依托省、市两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专业技术力量来开展,企业用地调查测试项目要更多地发挥社会专业机构作用。四是注重先进技术手段运用。运用高分遥感影像分析及网络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应用基于“互联网+”和网络数据库的信息化技术,采用最佳可行的分析测试技术方法。五是严格执行“五统一”原则。统一调查方案、统一实验室筛选要求、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调查时限,确保各地调查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开展。/pp  李干杰说,《总体方案》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资金、技术、物资、人员队伍、组织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有部分省(区、市)工作滞后,需要加快工作进度。他强调,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统筹协调的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pp  一要抓好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详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人员力量,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点位布设与核实工作的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省级环保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部署,安排技术力量,做好相关工作。参加详查的相关技术单位要对地方详查工作形成全面技术指导。/pp  二要抓紧完成详查准备,全面进入落地实施阶段。各省(区、市)要督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快完成本地详查点位布设核实工作,其他准备工作也要加快进度。各省(区、市)可以选择典型县级行政区域先行启动农用地详查,按照“边开展试点、边总结经验,边推广应用”的原则,压茬推进农用地详查工作。在做好农用地详查点位核实及其他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完成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尽快报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备案。/pp  三要构建全流程质控体系,严格质量管理。建立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相关部门、相关队伍、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尤其要抓好采样、实验室分析等重点环节,确保分析测试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参与详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和队伍按照统一的技术规定要求,规范开展详查工作。要坚持求真务实,严肃查处漏报瞒报、篡改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pp  四要强化详查调度管理,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任务。建立工作调度与督办机制,定期调度相关工作进展。依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通报突出问题。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格资金管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保障资金使用效益。/pp  五要坚持边调查边风险管控,全面服务土壤环境管理。及时做好详查工作成果阶段性总结,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风险较高的区域,及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同步推动《土十条》明确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加快构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pp  会议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赵英民主持。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国强,以及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在会上讲话,就做好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pp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各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同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p
  • 环保部答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苯胺的检测方法等问题
    1.关于土壤现状监测点位如何选择的回复来信:  根据土壤导则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如何选取监测点?是需要把已经硬底化的场地破坏还是另外选取监测点?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2.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来信:  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3.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来信: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回应。在实际工作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原来是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只要是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收储前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宗地的调查费用都在几十万元,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我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这种土壤检测扩大化的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是:他们与省生态环境厅与部有关单位沟通并咨询法律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我理解对于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希望部长给个明确的回复: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只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4.关于请教土壤中苯胺的检测方法的回复来信:  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回复:  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5.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来信: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检测。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6.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来信: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每种土壤类型设定的监测点,应对GB36600表1所列45项因子进行监测。如果环评阶段监测点设置在农田,监测45项因子,但是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中因子不全,是只评价标准中所含因子,还是参照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去评价?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二是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对现状监测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为GB 15618、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因此,农林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对于需要监测基本因子的监测点位,其基本因子根据下表所列标准的基本项目选取:7.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来信:  咨询一下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里面的两个问题 1、土壤导则中“6.2.2.2 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见表3.”想咨询一下,“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是否指的是项目红线范围内邻近的区域?还是根据“表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还是有其他定义的方法?2、土壤导则中“7.4.3 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中的“表6 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了分别从0~0.5m、0.5~1.5m、1.5~3m处及3m以下取的样本?回复:  一、土壤导则里中“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污染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判定。二、针对土壤导则表6中的柱状样点为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深层取样,取样深度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范围确定,非固定值,表注中的 “b柱状样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别取样,3 m以下每3 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应根据土体构型,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土层进行取样。
  • 全国土壤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发布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strong/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pp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 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strongstrong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strong/span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pp  一、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pp  二、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pp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p  附件:/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74c56aed-6ba7-480b-af02-743836fd1564.docx"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1.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名录.docx/span/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7df894a6-a4b7-4b67-ab9d-10c2104c2bba.pdf"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2.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首批).pdf/span/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9522ae85-d83d-4fe2-a95b-ab134de35ed9.docx"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3.二噁英实验室名录.docx/span/a/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13日/ppstrong  附件1/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名录/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af329a5d-562d-45a5-bf03-9ba71ff86648.jpg" style="" title="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ac53bc3f-3f9f-4eea-81e0-96276b5239c3.jpg" style="" title="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5c6b1264-a6e8-4565-acf0-ea260d586649.jpg" style="" title="3.jpg"//ppstrong  附件2/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首批)/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bac7d10a-beb3-4a44-8b2c-587c1de787e8.jpg" style="" title="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172a81a4-a43c-42ec-be60-a37813b6b84a.jpg" style="" title="5.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6f8e71f-8be7-4e18-9412-3574500be3ce.jpg" style="" title="6.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01b2f0fd-451e-4213-9f7c-3bafbadf3b8f.jpg" style="" title="7.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0d65915c-a03b-4cb6-be2e-5141b813c3ff.jpg" style="" title="8.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23671ce5-bbb5-4643-94e0-509f60deee73.jpg" style="" title="9.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71ad851a-1e8c-4d1a-ab23-d8fce2d3c337.jpg" style="" title="10.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ff1b574b-1db3-49c4-af15-396646491b4a.jpg" style="" title="1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6d851fce-cdaa-4537-9942-2bb9cfdc2a8a.jpg" style="" title="1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f2952c71-3557-42a3-913d-cb0bc0e2f977.jpg" style="" title="1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70f31b96-eb7d-4c23-ba61-d73cda6d63b9.jpg" style="" title="1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01810e6e-b590-42a2-8d21-b1cad76a5e79.jpg" style="" title="15.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4c16898-a3bb-4465-8791-0a9d3ef06119.jpg" style="" title="16.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507683d0-3578-4ff5-b9ab-4335f1aac6ad.jpg" style="" title="17.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22bd13c6-0bfa-4304-80d7-2d061c5aeda8.jpg" style="" title="18.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3c373758-226d-4c3f-858a-abcdc88630fb.jpg" style="" title="19.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cfc6cfaf-c786-494c-8769-a6c62d53c790.jpg" style="" title="20.jpg"//ppstrong  附件3/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二噁英实验室名录/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952f6e76-cd49-4985-b1f6-5e5edef39880.jpg" title="二噁英.jpg"//pp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zt/turangxch" target="_blank" title="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之整体解决方案"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之整体解决方案/span/a/p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防控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尾矿库原址和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术语和定义  1.尾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2.尾矿库  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四、工作程序  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监测,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评估污染风险,明确需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污染识别、布点采样、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结果评估等。  五、污染识别  (一)资料收集  收集尾矿库名称、建设时间、运营管理单位、地质、尾矿种类与属性类别、防渗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基本信息,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排放的尾矿水等环境监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历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历年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识别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  金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砷、镉、铜、铅、汞、锌、氰化物。铁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铁、铜、铅、镍、锰、锌。  (二)现场踏勘  核实已收集资料的准确性,获取资料无法提供的信息。以尾矿库原址为主,包括尾矿库周边1km范围内的敏感受体,周边范围可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进行调整。  可通过现场观察或使用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便携式水质参数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辨别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及疑似污染痕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堆存、遗撒等污染痕迹、库体裂缝、发生过渗漏的区域及其他存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应拍照留存,作为隐患点识别的依据。  (三)人员访谈   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受访者需了解尾矿库现状或历史,可包括:尾矿库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尾矿库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尾矿库所在地或熟悉尾矿库的第三方,如周边区域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整理访谈内容,并对照已有资料,核实和补充其中可疑和不完善的内容,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六、布点采样  (一)布点原则  (1)监测点位的布设遵循不造成尾矿库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2)监测点位的数量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性原则,主要采用判断布点法。  (3)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建设与管理符合 HJ 164 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  (4)对于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等确认尾矿库难以影响地下水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二)布点位置和数量  1.对照点位布设  至少布设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可合并布设。对照点位应设置在尾矿库周边一定范围内未受工业企业或其他来源污染的区域,平地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可设置在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应最大限度地靠近尾矿库。若不具备对照点位布设条件,可利用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设定对照值。  土壤对照点位的钻探深度、采样深度以及地下水对照点位的建井深度、采样深度,可参照尾矿库原址及周边监测点位确定。  2.尾矿库原址内点位布设  尾矿砂全部清除的,开展尾矿库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  (1)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2)原址内布设1-3个地下水监测井;金矿尾矿库不少于3个,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数量和位置,需满足刻画尾矿库地下水流场信息的要求。  (3)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需布设在最有可能受到尾矿库污染物渗漏、遗撒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  3.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开展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一是未完成尾矿砂清除的尾矿库,二是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污染的尾矿库,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平地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在垂直地下水流向的尾矿库两侧30-5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7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敏感受体监测点:若尾矿库下游1km范围内存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选择距离最近的1个水源井作为监测点;对于可能与尾矿库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至少布设3个地表水监测点,分别布设在地表水体的上、下游及地下水排泄区;尾矿库主导风向下风向处存在可能受影响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可按照不同距离至少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  (2)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可根据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选择“T”型、三角型等布点方式,至少布设5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敏感受体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和数量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布点位置可参考图1和图2。  图1 “T”型布点示例  图2 三角型布点示例  (三)采样深度  土壤采样点垂直方向的采样深度可根据污染源的位置、迁移途径、地层结构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判断设置。  (1)尾矿库原址内土壤采样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原状土。  (2)污染扩散监测点土壤采样深度应达到污染物可能分布的最大深度,一般应达到潜水层初见水位处。  (3)农用地敏感受体监测点采集耕作层土壤样品。种植一般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20cm处采样,种植果林类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60cm处采样。发现污染的,应增加深层样品的采集。  地下水采样以潜水层为主。采样深度原则上在地下水水位线0.5m以下,可依据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进行调整。  七、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  (一)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执行 HJ 25.1、HJ 25.2、HJ/T 166、HJ 164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分析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新建监测井可参照HJ 164和DZ/T 0270等执行。  (二)测试指标  土壤测试指标: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测试指标:包括土壤测试指标及GB/T 14848表1中涉及的其他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  (三)实验室分析测试  按照 GB 36600和HJ/T 166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土壤样品;按照GB/T 14848、HJ 164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地下水样品。  八、结果评估  土壤样品采用GB 15618或GB 36600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地下水样品采用GB/T 14848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征污染物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值。  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土壤及地下水中超标特征指标的种类、浓度、分布特征以及对敏感受体的影响情况。结合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情况,根据尾矿库水文地质条件、运行状况、防渗状况、污染识别、污染评价结果、历年监测数据等信息,分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因。  根据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及初步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1.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均低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低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地块开发需求安全利用。  2.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用地规划、污染物的浓度是否超管制值和迁移扩散程度等,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3.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应查明原因,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 全国土地日 | 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什么区别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经讨论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引导社会关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的重要宣传平台。什么是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什么是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分为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两种。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经科学研究,综合算出来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有量底线,必须坚守。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含义有哪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全面摸清我国土地资源和土壤状况,国家相继开展土地和土壤调查工作: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其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质量和土壤健康情况,对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何区别?一是范围不同。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土壤详查对象是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二是目的不同。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土壤污染详查目的是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三是内容不同。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土壤污染详查侧重于土壤污染项目,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污染物调查和检测。四是方法不同。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土壤污染详查是调查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样品,分析检测土壤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污染物,是三维立体式调查。聚焦土壤检测,哪些科学仪器需求量大?土壤污染详查仪器配备情况如下:实验室类别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无机污染物(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检测实验室制样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质量控制实验室制样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据了解,土壤三普需要的设备比较普遍,例如原子吸收、石墨炉、ICP、ICP-MS、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基本设备。需求最大的主要是土壤制备和加工设备(研磨仪、球磨机、分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萃取仪和浓缩仪等)以及全自动定氮仪。此外,多样品抽滤装置,以及晾晒盘和试样瓶等基础耗材用量较多。土壤三普仪器配备情况如下: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类别名称功能描述实验室设施类实验室除尘收尘与通风系统用于清除并收集制样过程产生的尘土,保证实验室洁净,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工作人员健康实验操作台用于样品制备、分装等环节的操作使用样品风干台架用于土壤样品风干样品存放架用于放置新接收样品和待流转样品成品贮存柜用于储存已完成制备的样品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各环节称量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精确称量电子台秤用于打包样品的称量空气压缩机用来清理制备平台以及研磨设备等封口机用于样品袋和样品瓶等包装封口打包机用于样品外包装的打包推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铲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扫码器用于样品二维码的扫码录入。采样设备类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综合采样套装集成手套、打印机、工作服、牛皮纸、安全帽等18件采样实用工具于一个背包中,方便现场采样使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仪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用于元素分析项目土壤样品的全自动化、标准化制备风干设备烘箱用于烘干清洗后的球磨罐等部件。除湿机用于对室内除湿,保持风干室内空气干燥。样品冷藏(冻)箱用于对有机测试项目样品冷藏(冻)保存。样品干燥箱用于样品快速干燥,快速去除水分。冷冻干燥机对有机测试样品以冷冻方式进行干燥,不破坏样品性质,去除样品水分。手工样品制备设备球磨机用于土壤样品的细磨,制备小粒径样品,但不是适用于Hg、As等易挥发的元素分析。磨土机用于特殊样品破碎研磨等。研磨仪(交叉敲击式)用于土壤样品粗磨。筛分仪用于土壤样品不同粒径的筛分。混匀/分样仪用于对样品进行搅拌、混匀和分装,保证样品均一性。研磨仪对土壤样品进行粗磨,制备大粒径土壤样品。药匙、铲、锤、刷、板、袋等用于取样、制样、分装等工具。玛瑙研钵用于手工研磨土壤样品。筛子用于手工筛分不同粒径的土壤样品(10目-200目)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用于土壤样品无机元素分析前的自动消解前处理快速溶剂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有机物的快速提取固相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及有机氯等污染物的前处理全自动平行浓缩仪用于有机物的快速浓缩无机元素分析设备便携式土壤重金属X射线荧光仪用于土壤样品重金属测试项目的定性和初步定量测定。原子吸收光谱仪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测汞仪用于Hg元素的测定ICP-OES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ICP-MS用于重金属元素的痕量测定原子荧光光度计用于As、Cd、Hg等元素的测定有机物分析设备分光光度计用于稀土总量等测定气相色谱仪用于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质联用仪用于VOC、SVOC、除草剂等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用于POPs等测定液相色谱仪用于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其他设备pH计用于土壤pH的测定智能粒度测量仪用于样品制备粒度质量检查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用于土壤样品中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软件类土壤环境的智能化监测及 信息化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土壤分级分类管理的区域土壤环境信息化软件系统,包括土壤样品信息库,智能化土壤样品保存库、智能化土壤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 视频来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标准物质》大咖分享
    现今,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土壤有机物因其成分复杂、性质各异、危害不同,且在土壤中存留时间长短不一,故土壤有机物检测成为土壤检测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只有完善土壤环境检测方法体系,加强土壤检测和分析技术水平,才能保障监测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以及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从而掌握土壤环境的真实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壤环境监管。谢英梅博士 | Dr Xie Yingmei坛墨质检化学产品部技术总监谢英梅博士硕士期间主要从事农药中间体的清洁生产工艺研究,期间发表论文4篇。硕士毕业后在南京大学张全兴院士课题组攻博士学位,师从长江学者潘丙才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功能材料的研发,博士期间发表SCI论文4篇,授权专利3篇。目前在坛墨质检担任化学产品部技术总监,主要负责金属混标、土壤基质标物、海水等项目的研发制备、方法开发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标准物质内容回看21:16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2024年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驻各地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7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78号)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我局自2023年11月1日起组织对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现就开展2023-2024年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孙鹏联系电话:65214460邮箱:trc@hbj.suzhou.gov.cn监督检查单位联系人:陆爽君联系电话:19905125736邮箱:19905125736@163.com2023年11月1日附件下载: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doc 附件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基础信息表.docx 附件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意见单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级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docx 附件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pdf 附件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附件6土壤调查与质控-土地使用权人与调查从业单位用户版.pdf 附件7苏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docx
  • 燃!“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消耗品选择指南来了!
    迪马技术人员为了助力土壤污染防治这个重要的项目,已经推出了“土十条”对应色谱消耗品选择指南,方便大家快速进行选择。检测领域检测项目参考标准对应色谱耗材产品规格货号土壤有机污染物1、多环芳烃HJ 805-2016《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ProElut Silica SPE小柱10 g / 60 mL 10/pk63009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006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16种多环芳烃混标(HJ 805-2016)1000 ug/mL溶于丙酮:正己烷=1:1中,1 mL469492、有机氯农药HJ 报批稿《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006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23种有机氯混标(HJ报批稿)1000 ug/ml溶于正己烷:丙酮=1:1中,1 mL469503、邻苯二甲酸酯类ISO 13913-2014《土壤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测定GC/MS法》ProElut AL-B glass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206G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11种PAEs混标(ISO 13913-2014 | ISO 18856-2004)1000 μg/mL溶于乙酸乙酯中,1 mL469073种PAEs内标混标(ISO 13913-2014)1000 μg/mL溶于乙酸乙酯中,1 mL469084、石油烃(C10 - C40)ISO 16703:2011《土壤中石油烃(C10~C40)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2 g/6 mL 30/pk65062ProElut Na2SO4 SPE小柱2 g/6 mL 30/pk65512DM-1 或DM-5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7121或7221石油烃(C10-C40)混标1000 μg/mL溶于正己烷中,1 mL46951土壤有机污染物5、挥发性有机物HJ 642-2013《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DM-624毛细柱60 m x 0.25 mm x 1.4 μm772231种VOC混标(HJ 642-2013)1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9525种VOC混标(HJ 642-2013)1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953HJ 605-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DM-624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1.4 μm883759种VOC混标(HJ 605-2011)2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9546种VOC混标(HJ 605-2011)2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9553种内标混标(HJ 605-2011)2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9563种替代物混标(HJ 605-2011)2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9576、丙烯腈、乙腈HJ 679-2013《土壤和沉积物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DM-Wax毛细柱30 m x 0.53 mm x 1 μm75517、酚类HJ 703-2014《土壤和沉积物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DM-1 或DM-17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7121或742121种酚类混标(HJ 703-2014)1000 μg/mL溶于甲醇中, 1 mL469058、多氯联苯HJ 743-2015《土壤和沉积物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006ProElut Silica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3006ProElut CARB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406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18种PCB混标(HJ 743-2015)100 μg/mL溶于正己烷中,1 mL46903土壤有机污染物9、苯胺类EPA method 8270D《GC-MS测定半挥发性有机物》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006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5种苯胺混标(EPA 8270D)1000 μg/mL溶于乙酸乙酯中, 1 mL4695810、硝基苯类EPA method 8270D《GC-MS测定半挥发性有机物》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006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4种硝基苯混标(EPA 8270D)1000 μg/mL溶于二氯甲烷中, 1 mL4695911、二噁英类和呋喃HJ 77.4-2008《土壤和沉积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DM-5MS毛细柱6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2地下水有机污染物1、多环芳烃HJ 478-2009《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006ProElut C18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3106ProElut Silica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300616种多环芳烃混标(HJ 478-2009)1000 μg/mL溶于乙腈中, 1 mL469602、有机氯农药类HJ 699-2014《HJ 699-2014 水质 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500 mg / 6 mL 30/pk65005ProElut C18 SPE小柱1000 mg / 6 mL或500 mg / 6 mL 30/pk63106或63105DM-3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10134种有机氯和氯苯类混标(HJ 699-2014)100 μg/mL溶于丙酮中,1 mL46904地下水有机污染物3、邻苯二甲酸酯类ISO 18856-2004《水质 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测定GC/MS法》ProElut C18 glass SPE小柱250 mg / 6 mL 30/pk63162GProElut AL-N glass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306G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11种PAEs混标(ISO 18856-2004)1000 μg/mL溶于乙酸乙酯中,1 mL469074、石油烃(C10-C40)ISO 9377-2:2000《水质.烃油指数的测定 溶剂萃取法和气相色谱》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2000 mg / 6 mL 30/pk65062ProElut Na2SO4 SPE小柱2000 mg / 6 mL 30/pk65512DM-5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72215、挥发性有机物HJ 810-2016《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DM-624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1.4 μm883754种VOC混标(HJ 810-2016 | HJ 639-2012)1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961HJ 639-2012《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DM-624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1.4 μm883754种VOC混标(HJ 810-2016 | HJ 639-2012)1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9616、酚类HJ 744-2015《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ProElut PLS SPE小柱500 mg / 6 mL 30/pk68005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14种酚类混标(HJ 744-2015)1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698地下水有机污染物7、硝基苯类HJ 716-2014《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ProElut C18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3106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006DM-1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12115种硝基苯混标(HJ 648-2013 | HJ 716-2014)1000 μg/mL溶于甲醇中,1 mL466848、苯胺类USEPA Method 8270D《GC-MS测定半挥发性有机物》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006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5种苯胺混标(EPA 8270D)1000 μg/mL溶于乙酸乙酯中, 1 mL469589、多氯联苯HJ 715-2014《水质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ProElut Florisil SPE小柱1000 mg / 6 mL 30/pk65006ProElut C18固相萃取膜盘47 mm 25/pk255750DM-5MS毛细柱3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118种PCB混标(HJ 715-2014)1 μg/mL溶于正己烷中,1 mL4668810、二噁英类和呋喃HJ 77.1-2008《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DM-5MS毛细柱60 m x 0.25 mm x 0.25 μm8222 通用色谱消耗品 产品类型货号产品描述样品瓶、盖垫(火热促销中!)10322 mL样品瓶透明100/pk10332 mL样品瓶透明带书写处和刻度100/pk10342 mL样品瓶棕色带书写处和刻度100/pk1035盖, 蓝色, 开孔, PTFE/白色硅胶100/pk1036盖, 蓝色, 开孔, PTFE/白色硅胶(预切口) 100/pk顶空瓶5250320 mL钳口平底顶空瓶,透明 100/pk5250420 mL钳口圆底顶空瓶,透明 100/pk54124标准型 20 mm 钳口铝盖(含垫),硅橡胶/聚四氟垫52442防爆型 20 mm 钳口铝盖(含垫),硅橡胶/聚四氟垫针头式过滤器(火热促销中!)3003913 mm 0.22 μm 尼龙(Nylon) 100/pk3004013 mm 0.45 μm 尼龙(Nylon) 100/pk3004313 mm 0.22 μm 聚四氟乙烯(PTFE) 100/pk3004413 mm 0.45 μm 聚四氟乙烯(PTFE) 100/pk3004125 mm 0.22 μm 尼龙(Nylon) 100/pk3004225 mm 0.45 μm 尼龙(Nylon) 100/pk3004525 mm 0.22 μm 聚四氟乙烯(PTFE) 100/pk3004625 mm 0.45 μm 聚四氟乙烯(PTFE) 100/pk高纯溶剂50101乙腈, HPLC, 4 L50102甲醇, HPLC, 4 L50104乙酸乙酯, HPLC, 4 L50115正己烷, HPLC, 4 L50139乙腈, P.R.级, 4 L50140甲醇, P.R.级, 4 L50116正己烷, P.R.级, 4 L产品类型货号产品描述高纯溶剂50118二氯甲烷, P.R.级, 4 L50105乙酸乙酯, P.R.级, 4 L50143环己烷, P.R.级, 4 L50132冰醋酸/乙酸, HPLC, 50 mL50133磷酸, HPLC, 50 mL50134三氟乙酸, HPLC, 50 mL50144甲酸, HPLC, 50mL50138乙酸铵/醋酸铵, HPLC, 50 mL50157磷酸二氢钠, 无水, HPLC, 100 g50158磷酸氢二钠, 无水, HPLC, 100 g固相萃取装置及配件24435812管防交叉污染真空SPE萃取装置48031,3,6 mL柱管通用连接器, 15/pk4806考克(控制流量), 15/pk99011真空/正压两用泵, 无油, 1/pk99013抽滤瓶套装(包括2米硅橡胶管, 2L抽滤瓶及橡胶塞), 1/pk备注:更多标准品和色谱耗材信息请来电咨询
  • [行业要闻]全国土壤污染详查将投入数十亿元
    距离《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的发布已有两个月,具体实施情况如何?近日,在由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主办的“2016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参与“土十条”编制的专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主任谷庆宝透露,在“土十条”颁布以后,具体的实施细节正逐步开展。目前环保部门正在编制具体的土壤污染情况详查方案,计划投资数十亿元进行全国土壤污染情况的详查。 谷庆宝在会上表示,2016年和2013年进行全国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土壤污染总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为19.4%,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土壤超标点位为36.3%,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土壤超标点位为21.3%,土壤镉超标率为7%。“整体形势不容乐观”,谷庆宝表示,虽然我国目前只是部分地区产生了土壤污染,但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去遏制土壤污染恶化的趋势,否则可能土壤污染恶化的情况得不到控制。 为此,我国在5月28日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并制定了总体的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谷庆宝透露,在土壤摸底调查方面,环保部门正在进行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详查,目前正在编制并推进土壤污染情况详查方案,在资金投入方面,大致会有几十个亿;二是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置土壤污染的监测点,在全国建立土壤污染监测网络体系;三是提升土壤信息化水平,建立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在法律法规方面,2013年环保部编制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草案,现在已修改到了第十稿,争取2017年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 谷庆宝称,我国还有大量未污染的地块,包括沙漠地、盐碱地等等,要对这些地点进行保护,严禁向这些地区排放污染;同时,严格控制新增污染,逐步削减存量污染。未来必须将土壤污染情况纳入建设用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当中。用地建设之前必须对土地进行调查,用地结束后要恢复到土地开发前的土壤质量水平。“严禁在敏感用地周边布设污染企业,包括居住用地、学校、养老基地等等。将重污染企业集中布局,纳入到产业园中,以减少土壤污染。”他表示,环保部门对于国内部分城市已开展了一些调查,发现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周边的土壤污染非常严重,今后,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区,也是未来生活区土壤污染监管的重点区域。 “常州"毒地"事件暴露出土壤修复工程中的监控缺失。”谷庆宝说,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土壤污染修复过程的监控。对于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实施终身负责制,相关文件正在后期的起草中。“土十条”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就是各地的地方政府部门,2017年各个省份将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省重点企业要签订土壤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 在相应的资金投入方面,谷庆宝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资金还是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今后会将以前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一些农田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等进行一定的整合,设立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6年底前,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和贵州铜仁等6个城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每个先行区的投资金额都有几个亿,目前经费已经下拨。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谷庆宝表示,目前我国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详查,大概投资几十个亿,这其中有大量监测任务计划对全国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开放,环境保护部门的任务未来主要是质量控制,对第三方监测进行监督。【相关产品】Olympus伊诺斯Innov-X手持土壤重金属分析仪介绍 应用于土壤重金属检测领域时,通常把手持XRF分析仪称之为手持土壤重金属分析仪。目前Innov-X提供5款型号的机型供选,具体参数见下: 上海泽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进口设备供应商之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环保、特检、钢铁、废旧回收行业等提供最具性价比的仪器和优良的售后服务。公司目前为Olympus伊诺斯Innov-X手持XRF分析仪环保行业的独家代理,全面负责Innov-X手持XRF分析仪在环保行业的销售和售后工作。
  • 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
    6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三门核电厂3、4号机组和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审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标识方案》。会议指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起点,保障调查质量对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出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调查活动,提高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推动提升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要督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必查项目应查尽查,选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要严格把关参与监督第三方机构和检查人员,引导从业单位和人员按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要持续推动完善调查质量控制机制,及时跟踪调度各地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做到边实践边总结,边推进边完善,确保调查真实、准确、完整,为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会议强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全天候监督企业排放状况的有效手段,但自动监测设备在调试、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情况。制定完善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旨在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有利于提高远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为运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非现场监管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奠定基础。同时,设备标记也为排污单位异议申诉、自证清白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有利于排污单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标记规则》印发后,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同时充分运用依规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切实提升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并严肃查处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电事业发展的生命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坚决扛起保障核安全的政治责任,强化在建和运行核电厂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万无一失。对此次审议的4台机组,要督促相关地方和企业积极做好公众沟通工作。机组建设期间要严格做好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要求。会议指出,制定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标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标识,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做好标识的推广使用,加强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严肃性、权威性。
  • 谱尼测试21家实验室入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
    7月11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二批检测实验室名单,谱尼测试集团所属的河北谱尼、内蒙古谱尼、大连谱尼、吉林谱尼、黑龙江谱尼、上海谱尼、江苏谱尼、杭州谱尼、宁波谱尼、青岛谱尼、郑州谱尼、武汉谱尼、深圳谱尼、广州谱尼、广西谱尼、四川谱尼、陕西谱尼等17家实验室列入全国土壤普查第二批检测实验室名录。  早在今年4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示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一批检测实验室名单,谱尼测试集团及所属天津谱尼、厦门谱尼、乌鲁木齐谱尼等多家实验室名列其中,成功入选。到目前为止,谱尼测试共有21家所属实验室入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的内容和细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对实验室有着严格的要求,严格检测实验室选用 ,强调规范检测实验室运行的同时强化对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谱尼测试集团作为我国的大型综合性检测认证集团,是农业农村部授予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凭借二十年雄厚的检测技术实力,深耕土壤环境专业检测技术,以优异的服务能力和丰富土壤检测行业经验,获得了政府和企业用户的认可。   谱尼测试将高度重视此次任务,认真部署落实资源需求,增强责任意识,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提高检测能力,积极应对土壤普查内容多、任务重、技术要求高等难题,迎接挑战,确保土壤检测任务及时、准确完成。   此次土壤普查是继1958年至1960年和1979年至1985年两次土壤普查后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据了解,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此次普查对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全面体检”,摸清土壤质量“家底”,为守住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 华测检测24地实验室入围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公示名录
    2022年7月,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TI华测检测”)郑州环境实验室喜中昆山市第三次土壤普查表层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顺利开启今年首个土壤三普检测工作!本次郑州环境实验室土壤三普检测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实验室留守14位技术人员,在三普样品到达后严格按照土壤三普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序开展样品制备和检测工作,并做好实验室全程质量控制。作业期间团队14人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历战30天完成277个土壤三普检测工作。此次三普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也为CTI华测检测在全国开展土壤三普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22年,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正式启动,CTI华测检测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初筛环节脱颖而出,24地实验室入围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公示名录。CTI华测检测入围土壤三普检测实验室名录,标星为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标准化实验室此外,CTI华测检测15地实验室被授予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也是农业农村部授予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样品承检机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CTI华测检测郑州环境实验室成立于2015年,是入围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检测公示名录的实验室之一,占地面积约4282㎡,其中实验室面积约3400㎡。实验室设置样品风干室、制样室、样品保存室、有机/无机/理化室、前处理室、微生物室、高温室、天平室、标物试剂室、档案室、气瓶间、危险化学品库、废液暂存室等。CTI华测检测郑州环境实验室拥有一支具备资深土壤学背景的技术专家团队和完善的检测、调查设备,实验室设置接样、制样组,无机组,有机组,理化组,报告组,质控组等,为客户提供土壤三普野外调查与采样、样品制备与流转、实验室检测分析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一系列服务。任务开展前的培训和实操截至2022年11月,CTI华测检测中标多个土壤三普试点项目,已在北京、辽宁、江苏、山东、贵州、云南、湖南、重庆等全国多个省市参与试点工作。未来,CTI华测检测将致力于在更多的省市区县开展三普服务工作,为各地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耕地与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调查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和独立的检测服务。
  • 人大委员: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应改为五年一次
    p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法非常重要,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地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部法及时出台,对防治土壤污染将有巨大的推动作用。/pp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土壤监测、信息公开、标准体系等,很多委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pp  strong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相关信息/strong/pp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说, 草案第71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相关的信息,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没有权利要求环境主管部门公开他们所关心的区域的土壤信息,包括普查、调查、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情况/span。草案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产区的土壤环境信息通报给食安部门,要不要通报给社会?社会上老百姓关注某个地方食品是否超标,现在草案中也没有途径让公众获得正确消息。草案对此规定不够。/pp  strong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应改为五年一次/strong/pp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说,草案第11条规定“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是不是时间太长?建议改为5年一次,一届政府做一次土壤污染普查。10年太长了,有些污染事后不太容易治理恢复。/span/pp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也赞成把土壤污染普查时间缩短到5年或更短的时间。同时建议,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建立长期监督的机制。/pp  strong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权责/strong/pp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说,涉及到土壤污染的部门有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建议根据这些部门、领域分别规定污染防治、责任承担等。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其次是林业。农业方面涉及到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建议在立法中侧重规定农业和林业方面的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单列,农业部分单列一章、林业部分单列一章。国土资源和住房建设方面土壤污染防治也细化列为一章。另外,不同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监督、法律责任也应列清楚。/pp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世明说,首先应进一步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权规范明确。由于土壤污染的成因和类型十分复杂,防治土壤污染的任务非常艰巨,有的工作不仅量大,而且持续时间长,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比如土壤污染的普查、监测等。土壤污染的防治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建议在此法中把政府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清晰/span。其次是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处理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草案明确,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还要不要?/span现在的草案没有把标准写入,建议修改时再听听各方面的意见,再认真研究推敲一下。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南北方土壤背景值不同,地区差异性很明显,如果允许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可能有利于保护未污染的土壤。/p
  • 团体标准《涉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日,《涉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编制小组已完成起草工作,按照《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此标准起草单位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浙江大学、中南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润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等组成;主要起草人为颜湘华、田永强 、赵和平、吴昊、杨卫春、苗竹、佟雪娇、张丽、张红玲、王兴润、李杨、方华祥、陈盟、周燕、何谦、杨子杰、倪鑫鑫、于洋、徐红彬、黎贤铭;并由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出并归口管理。此标准的制定,先后召开了多次工作组会议,就标准原则、适用范围、任务分工、标准内容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充分研讨,适用于铬盐、电镀、制革等 涉铬 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他行业地块的土壤铬污染状况调查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1.涉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2.涉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 保一方净土 促生态安全——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06年7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视频会议,宣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正式启动。为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背景、目标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对此项工作的具体部署等方面的内容,《中国环境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   记者: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将投入10亿元专项资金,耗时3年半时间,调查范围覆盖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如此大规模的土壤“家底”清查行动,其现实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吴晓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迫切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了两次全国性土壤普查,一次是上世纪50年代末,另一次是70年代末。这两次土壤普查的目的主要是了解土壤肥力,针对农业生产而进行的。而近20年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正如周生贤局长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视频会议上所指出的,我国一些地区的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一是土壤污染程度加剧。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二是土壤污染危害巨大。据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三是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程度不清,导致防治措施缺乏针对性。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是空白,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也未形成。资金投入有限,土壤科学研究难以深入进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把防治土壤污染提上重要议程”。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时,明确要求“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并要求“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抓紧拟定有关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   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掌握土壤污染情况,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前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次调查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查明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原因,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筛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记者:目前进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哪些有利条件?此次调查将重点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吴晓青:目前,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具有许多有利因素: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对此做出过重要指示。二是土壤污染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心和“两会”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要求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呼声很高,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逐年增加。三是具备开展全国性调查的成功经验。国家环保总局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全国生态现状调查、全国典型地区土壤环境质量探查、菜篮子种植基地、污灌区和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监测调查等大型调查项目。去年,在沈阳、南京、广州3市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试点工作,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四是具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人员和设备条件。环保系统拥有覆盖全国的环境监测网络,目前全国共有2289个环境监测站、46984名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拥有相当数量的大型仪器设备,加上一大批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研究力量,完全能够满足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此次调查将重点开展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通过分析土壤中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项目的含量及土壤理化性质,结合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壤类型,开展基于土壤环境风险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二是开展全国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调查与对比分析。在“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的基础上,采集可对比的土壤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分析,对比相关的监测结果,分析20年来我国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同时,完善和充实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样品库。   三是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把重污染企业周边、工业遗留或遗弃场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油田、采矿区、主要蔬菜基地、污灌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以及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区域作为调查重点,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等样品进行系统测试分析,查明土壤污染的类型、范围、程度以及土壤重污染区的空间分布情况,分析污染成因。在此基础上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建立污染土壤档案。   四是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通过自主研发、引进吸收和技术创新,筛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选择重金属污染类、农药类、石油类等典型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的试点示范。   五是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提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框架;完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将紧紧围绕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这3个主要方面进行。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的重点区域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主产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重点区域是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成都平原、渭河平原以及主要矿产资源型城市;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拟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记者: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此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对各级环保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吴晓青:国家环保总局高度重视此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周生贤局长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这次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务求实效。概括起来说,对此次调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就是要明确一个责任,抓好两个环节,做到3个统一,强化4项工作,处理好5个关系。   明确一个责任就是要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此次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中的责任。国家环保总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总体方案设计与成果集成、落实调查经费、制定技术规范、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土壤调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的责任主要包括省级调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上报与报告编制、配套资金的落实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调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检查与培训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华南环科所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负责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的技术指导工作。同时,这次调查还要尽量依靠中科院、有关高校等土壤学界的技术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抓好两个环节指的是在调查中布点采样和成果集成这两个关键环节。布点的方式、点位的疏密、采样点位的确定都直接影响着样品的代表性,关系着反映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样品采集的技术性要求非常高,采集的方法,采集的深度和部位,采样的工具,样品的包装、登记、运输和交换等环节都非常重要,稍不细心,就会出现差错,使样品失真。成果集成是调查水平的集中体现。要在各专题调查的基础上,运用系统论的思想总结、概括、抽象出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为制定土壤防治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因此,必须抓紧抓好这两个关键环节。   所谓3个统一,一是要统一调查的技术要求,就是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调查,保证调查的科学性;二是要统一调查的时间进度,按照统一部署的时段和时间,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做到上下协调,步调一致,保证按时完成调查任务;三是要统一调查成果发布,保证调查成果的权威性和对外口径的一致性,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发布敏感地区的土壤污染信息。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统一发布阶段性调查成果和调查结论。   要强化的4项工作包括:一要加强统一领导,注重沟通协调。为加强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调查领导小组,并设立了调查办公室,挂靠在生态司。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调查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调查工作。二要加强技术创新,注重形成能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布点、采样,还是分析测试、数据处理都涉及一些技术问题。各地要在调查过程中,联合当地土壤领域的研究院所和高校,开展技术攻关,力争解决一批技术问题,并最终形成环保系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污染土壤修复的能力。三是要加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注重全过程管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决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败的关键,必须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精神,高标准要求,抓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都要按照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设立专门小组,抽调技术过硬、认真负责的技术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搞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质量保证巡查组,对各地调查的质量进行检查。各省也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四是要加强经费管理,注重绩效考核。无论是中央财政资金还是地方配套资金,都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管好、用好调查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截留、挪用。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绩效考核。凡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此外,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资金投入大、技术要求高,涉及部门广、参与人员多,各种问题和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工作进度,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导致整个调查的失败。环保部门必须牵好头,主动处理好5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全面展开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既要从面上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又要紧紧抓住土壤污染这个重点;二是要处理好速度与质量的关系。既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又要确保调查的质量;三是要处理好依靠自身力量与调动社会力量的关系。既要立足于环保系统现有力量和工作基础,又要利用中科院、高校等土壤学界的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四是要处理好完成国家任务与满足地方需求的关系。既要不折不扣地按质保量完成国家要求的调查任务,又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满足地方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五是要处理好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资金与争取地方资金配套的关系。既要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又要尽量争取地方资金配套,多做工作、多出成果。   记者:今年是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启动年,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在调查工作中承担的主要任务,全国各级环保部门今年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吴晓青:这次土壤污染专项调查,计划用3年半左右的时间完成,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4月到今年6月的准备阶段,主要任务包括调查方案的拟定与论证,总结试点调查经验,制定调查技术规范,落实调查经费等。第二个阶段是今年7月到2007年底的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调查工作的野外采样和室内的数据分析工作。第三个阶段是2008年的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编制调查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全面总结和集成调查成果。   今年是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启动年,我们一定要开好头,起好步。今年的工作任务主要有4项:   一是调查的室外布点采样工作全面启动。各省要根据国家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要求,制定完成各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是有关省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有关地市和科研单位完成长三角、珠三角、辽中南城市群3个典型区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包括典型区土壤污染调查方案制定、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汇总,并完成初步调查报告。   三是在典型地区启动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各有关单位要完成选点、方案制定与论证,并启动修复工作。   四是建立健全基于风险评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国家环保总局近期将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协调安排今年的调查经费。
  • 广电计量五大实验室入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二批检测实验室名单
    7月11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二批检测实验室名单,广州无线电集团成员企业广电计量(002967)(SZ 002967)及沈阳、合肥、湖南、西安4家子公司成功入选。加上此前入选第一批名单的福州、江西、河南、南宁、成都5家实验室,目前广电计量在全国共有10家实验室入选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单。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二批检测实验室名单(节选)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4号),正式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土壤普查是对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土壤开展的一次“全面体检”,旨在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土壤检测是土壤普查任务中的重要环节,因此需要全国各地专业的检测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   作为一家国有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广电计量长期专注农业农村环境、农产品及投入品和产品认证检测及咨询服务,多次参与全国各地耕地质量调查与检测分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农用地障碍修复与治理效果评估、测土配方施肥与化肥减量增效、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以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等相关土壤调查检测任务;荣获“南方耕地污染防控企业重点实验室”“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等资质荣誉,已成为政府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及企业的重要技术支撑单位。   全面开展土壤普查,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撑我国新时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后续,广电计量将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先进设备和技术优势,持续助力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开展,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守护土壤环境安全贡献技术力量。
  • 三部委要求加快农用地土壤详查进度
    p  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入关键期。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联合举办详查工作推进与质量管理示范培训班,并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立足于完成既定详查目标任务并为打好净土保卫战其他战役提供基础支撑,认真扎实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pp  据了解,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起步晚,监测体系尚不健全,污染状况底数不清的问题成为制约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瓶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就是要在已有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系统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查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为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奠定基础。/pp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共布设农用地详查点位55.3万个,超过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量10倍左右,并要求各省区市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调查任务,时间非常紧、任务非常重。广西农用地详查任务重,但工作组织有力,各环节工作进展在全国均名列前茅。这次培训班目的就是要在组织学习广西等地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督促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严格工作质量管理,确保年底前如期规范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为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推动解决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夯实基础。/pp  据了解,大部分省份已打通农用地详查采样、制样、流转、保存、检测工作全流程。截至目前,全国共成立采样小组近2900个、制样基地100多个、流转中心近100个,筛选确定省级质控实验室32个、详查检测实验室275家。从总体评估情况看,全国农用地土壤采样、制样工作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但分析测试环节总体滞后,个别省区市工作进展缓慢。/pp  为了确保详查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三部门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完善攻坚措施安排,严格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统筹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pp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将加强督导检查,并按照“土十条”考核要求严格考核。能否如期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上报详查成果报告,将作为2018年度各省区市“土十条”考核的否决性指标 同时,这项任务将纳入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将严格扣分。/p
  • 三部委联合印发土壤详查技术规定 涉及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分析
    p  经国务院批准,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为指导、规范各地农用地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span样品分析测试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组织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简称《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土壤分析技术规定/span》)、《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简称《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农产品分析技术规定/span》)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简称《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地下水分析技术规定/span》)。/pp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抓紧组织检测实验室在开展详查样品分析测试工作之前完成分析测试方法验证工作。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要将是否完成方法验证作为详查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pp  在土壤详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分析测试方法的选用:/pp  (一)在农用地详查工作中,表层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必须采用《土壤分析技术规定》《农产品分析技术规定》中的分析测试方法,深层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可采用国土资源部门行业方法。本次农用地详查检测报告不强制要求加盖资质认定(CMA)标识,但检测实验室应积极将上述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纳入其资质认定范围。/pp  (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原则上应尽量采用《土壤分析技术规定》《地下水分析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相关方法应纳入相关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范围 检测实验室也可选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方法,但不得选用其他标准方法或实验室自制方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的检测报告应加盖CMA标识。/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f5167a3a-505d-4523-8613-f34d46cb742a.pdf"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1d01d411-3d88-4666-b343-e4d06b27e38c.pdf"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202abb44-0f2c-4165-b1db-f4a8e2c1def8.pdf"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pdf/a/ppbr//p
  • 我国将全面会诊土壤污染现状
    继“气十条”“水十条”相继发布后,被称作“土十条”的“全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何时出炉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在今天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共同主办的“土壤与生态环境安全——国际土壤年在中国”高层论坛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透露,环保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的这一行动计划,已经基本成型,并向国务院汇报,等待审批通过。  他还透露,根据编制该计划的前期研究,环保部拟定了一个目标,即争取利用六七年,使土壤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为此,我国还将在第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全面会诊土壤污染现状,尽快摸清土壤污染家底,为进一步搞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和污染治理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土壤污染问题是继大气和水污染问题之后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李干杰说,长期以来,人们提到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首先想到的就是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而对土壤环境保护则相对陌生。  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赵其国的说法,土壤圈是地球表层系统最为活跃的圈层,是连接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圈的核心要素。人类消耗的80%的热量、75%以上的蛋白质及大部分纤维,都直接来源于土壤,它不但为植物与动物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近30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强度的人类活动,我国因污染退化的土壤范围不断扩大,土壤质量恶化加剧。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面对日益严峻的土壤环境形势,中国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李干杰说,除了土壤环境问题的隐蔽性和累积性使人们对脚下土地表层的“变化”不易觉察或不易感知外,一个主要原因是缺少一部像《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要素的专门性保护法律。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赵其国建议,要从土壤环境综合治理的角度创建“土壤安全工程”。他说,土壤污染治理的核心是必须解决“污土”与“净土”的矛盾。如同大气是解决“蓝天”与“霾天”,水体是解决“碧水”与“浊水”的矛盾一样,必须在解决“净土”的基础上,统筹解决蓝天与碧水的问题,有了“蓝天常在,碧水长流,净土常存”,最终才有“洁食”,才会有土壤安全、生命安全。
  • 吉天仪器助力“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新技术培训会
    2019年4月27日,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光谱与电化学分析专业青年委员会成立大会暨2019年“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新技术培训会在浙江杭州成功举办,来自浙江省及周边省市的高校、环境、第三方检测等150余位专业人士参加了此次培训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天仪器”)助力本次盛会并在会议中做技术报告。培训会现场  培训会上,吉天仪器前处理产品经理高京杰做了“加速溶剂萃取仪在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中的应用”的技术报告。报告介绍了快速溶剂萃取技术的基本原理及技术优势,同时对吉天仪器自主研发的快速溶剂萃取仪产品应用案例做了详细讲解,特别是通过列举实际应用单位的事例,详述了吉天仪器快速溶剂萃取仪对土壤中农药助剂残留分析及土壤中有机污染物残留的分析方法,极大的吸引了在场客户的目光。 吉天仪器前处理产品经理高京杰做会议报告  吉天仪器自主研发的APLE-3500型快速溶剂萃取仪,它主要是通过升高温度和压力来提高溶剂的萃取效率,能够在短时间内高效萃取样品,该过程全部自动化完成,被广泛应用于环境分析,食品安全,制药,石油化工等领域。具有萃取效率高,自动化程度高,压力控制精确,升温高效,操作安全简单等优点。 吉天仪器APLE-3500快速溶剂萃取仪  本次培训会,吉天仪器还专门设立了展位为各位参会人员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大家就日常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现场工程师进行深入探讨,工程师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现场客户与工作人员交流  吉天仪器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完备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愿与全国的广大客户共同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的科学仪器贡献力量。同时也欢迎新老用户到吉天仪器总部参观交流!
  • 《甘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有机污染
    2017年1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规定,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提供环境安全支撑,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加大对市、县两级详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做好质量保证与控制、数据分析评价和成果集成。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县市区要开展相应的培训,提升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环境保护部门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从选址和规划符合性、区域环境容量、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省环保厅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重要林果、林药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库周边及江河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市州要逐步开展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参与)  2.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省农牧厅负责)  产粮(油)大县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等参与)  省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负责)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4.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庆阳市环县、白银市会宁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林业厅、省农牧厅负责)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或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省建设厅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环保厅负责)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每5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至少监测1次,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负责)  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保厅、省工信委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白银市白银区,金昌市金川区,陇南市成县、徽县和西和县,酒泉市玉门市、瓜州县和肃北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针对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钒、石煤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应完善相关制度并配备必要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省环保厅负责)  确定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控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省工信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取精准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减少盲目施肥行为。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及各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围绕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果树、中药材等作物,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防止跑冒滴漏,提高农药利用率。试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2.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地膜覆盖面积较大且区域代表性强的白银市会宁县、定西市通渭县等县市区创建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区。到2020 年,全省废弃农膜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3.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重点对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和沿黄灌区灌溉面积大于30万亩的灌区水进行抽查监测,每年监测1次。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1.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及农村污水治理。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及利用率。(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参与)  3.做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环保厅负责)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到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市州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九)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  1.完善地方法规。贯彻落实国家颁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部门规章。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制订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动态管理台账,对企业违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控。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落实监督责任,抓好相关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推进甘肃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项目建设,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每年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全省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省政府定期公布各市州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土壤污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人民法院依法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创新审理方法和裁判方式。探索符合需要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特殊规则,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积极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引导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结合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为引导,大力支持发展高科技环保产业。根据国家目录,适时制订我省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开展环保资产证券化,探索绿色金融租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中小环保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引导作用,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通过首发上市及再融资、挂牌交易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持续发展的资金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不断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1.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初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参与)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级统筹、市州负总责、县市区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2.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清洁生产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市州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尝试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平台建设,推动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合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研力量,组织开展适合我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基础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依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力争在土壤防治领域研究开发和储备一批适用科技成果,推动转化应用步伐。发挥 “一带一路”区位优势,重点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一批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大范围监测技术、土壤污染高效低成本修复技术等适宜我省实际的先进土壤风险管控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  1.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2.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五)开展宣传教育。  按照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委网信办、省粮食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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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下属子公司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天仪器”)南京土壤详查技术交流会于南京天丰大酒店如期举行。吉天仪器针对土壤污染状态详查给出了综合的解决方案,江苏省环保系统、农业系统、第三方实验室及各大高校等单位、公司来到大会现场,听取了大会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此次交流会,吉天仪器有幸请到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陈素兰研究员做了精彩的报告。陈老师就总结实验经验,综合最新动态,主要针对土壤环境污染调查检测技术及质量控制做了专题报告。其中,在不同用地的分析方法及依据汇总、日常样品分析中质控-内控方法等内容备受关注。交流会现场图正在做报告的陈素兰老师  2016年5月,中国环保部正式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2016年12月,由环保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并由环保部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至此,防治土壤污染的工作计划-正式开始落地,势必会是土壤样品增多,对实验室的能力、实验人员的专业技能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吉天仪器针对土壤详查,给出了便捷高效的解决方案。例如:吉天仪器快速溶剂萃取仪、全自动样品前处理工作站,可以大大减少样品前处理时间,解放实验人员的双手,更是对一线实验人员的保护。 吉天仪器产品经理郭梦婷讲解流动注射产品聚光科技产品经理夏晓峰讲解ICP产品  吉天仪器前处理系列产品、ICP、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在环境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应用,也是吉天仪器重要的组成部分。会后及会议间歇,与会人员就会议介绍的各仪器产品进行了参观提问,对会议中介绍的知识进行了巩固。感谢所有信任吉天仪器的检测人,吉天仪器必将不负期望,为中国检验分析行业提供更全面的产品及最优质的服务!
  • 首届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与监测技术交流会成功召开
    p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strong8月6日,由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主办的首届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与监测技术交流会在威海市威海电子宾馆多功能厅顺利召开,共有一百余位来自环境领域的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企业、检测机构的代表出席本次会议,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绿色事业发展部副主任马佳兴先生主持会议。/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500px height: 311px "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8/insimg/a8ce0ad4-6c18-4c28-83b7-3934412c1f18.jpg" title="无标题.png" border="0" height="311" hspace="0" vspace="0" width="500"//pp 据主办方有关人士介绍,不久前,《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土十条”)已经正式发布,“土十条”的提出,将强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排污工业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多方参与的土壤环境治理体系,通过建立终身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政府、企业责任。同时,“土十条”也将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pp 本次会议的召开旨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土十条”相关规定要求,帮助工业企业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了解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补助资金方法,搭建工业企业、环境土壤综合治理、修复、检测等服务机构之间的对接平台。/pp 出席本次会议首日的嘉宾及报告专家包括: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副秘书长潘克利女士、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有关领导、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李晓亮博士、北京化工大学林爱军副教授、中国农科院资源与区划所陈世宝研究员、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张莘副研究员、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彭应登研究员、北京城市学院张旭红教授等。/pp 从本次会议上专家对“土十条”的解读可以看出,“土十条”的要点集中体现在“五化”,即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pp 在科学化方面,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完成的土壤环境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了解了土壤主要污染物。但是,由于调查时间跨度大,调查方法不统一,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迫切需要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准确掌握污染耕地的地块分布,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探明土壤污染成因,了解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获取权威、统一、高精度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满足环保、国土、农业和卫生等领域需求,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详查总体方案,积极筹备各项工作。/pp 在系统化、精细化方面,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截至2015年12月,已在全国设置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31367个,其中包括一般点位22816个,风险点位8551个,已覆盖90%县(市、区)。2016年拟再增加7000个风险点位。农业部门针对耕地地力的监测,在全国建立了107个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针对农产品产地及周围环境污染,重点在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等布点监测,计划设立15.2万个产地安全监测国控点。/pp 在法制化方面,要系统构建标准体系。下一步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修订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替代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是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制订可降解农用地膜标准,修订农用地膜、农药包装标准;四是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五是分类研制一批土壤环境标准样品。/pp 在信息化方面,由政府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名单内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定期监测重点监管企业、工业园区周边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pp 据了解,实施“土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土十条”的实施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培育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p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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