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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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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相关的资讯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 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247亿元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14只子基金,总规模达到247亿元。已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61个,投资额近百亿元。”在27日举行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峰会上,科技部副部长黄卫介绍,一大批重要科技成果正加快转化落地。/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黄卫谈到,当前有很多好项目,有很好的市场、产业和商业价值,但是找不着资金,一些资金充裕的单位找不着好的项目,需要打造更高效率的合作平台。会上,科技部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共同推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合作、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等开展合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会生介绍,目前,国投创业管理基金规模140亿元,已累计完成投资项目超过50个,投资金额超过70亿元;已进入决策流程的储备项目50个,涉及投资金额52.6亿元。通过募资和投资两级带动,基金的引导放大效应达到15倍。/ppbr//p
  • 《2017年统计公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247.2亿元
    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近日,统计局发布了【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下面摘录报告中有关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31, 73, 125) "i科技成果及检验检测、标准制定部分/i/span/strong,以飨读者。/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trong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 D)经费支出17500亿元,/strong比上年增长11.6%,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12%,其中基础研究经费920亿元。全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安排42个重点专项1115个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共安排454个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资助43935个项目。/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trong截至年底,累计建设国家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重点实验室503个/span,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3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17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276家。/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trong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累计设立5支子基金,资金总规模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247.2亿元/span。/strong全年境内外专利申请369.8万件,授予专利权183.6万件;PCT专利申请受理量为5.1万件。截至年底,有效专利714.8万件,其中境内有效发明专利135.6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9.8件。全年共签订技术合同36.8万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3424亿元,比上年增长17.7%。/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img src="http://www.gov.cn/shuju/2018-02/28/5269506/images/51e62a24e0834d9fb171556a28a13fe3.jpg" border="0" align="center" style="border: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width: 642px height: 611px " width="642" height="611"/br//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trong年末全国共有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产品检测实验室35000个/span,其中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国家检测中心739个/span。/strong全国现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401个,已累计完成对140250个企业的产品认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全国共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4037个,全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8326万台(件)。/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全年制定、修订国家标准3811项,其中新制定2684项。/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span style="text-indent: 32px "全年成功完成17次宇航发射。首颗高轨道高通量通信卫星实践十三号、首颗大型硬X射线空间探测卫星“慧眼”卫星成功发射;北斗导航全球卫星系统组网首发双星成功发射;天舟一号货运飞船成功发射,完成与天宫二号交会对接。“墨子号”量子卫星成功实现预定科学目标,暗物质粒子探测卫星“悟空”发现反常电子信号,C919大型客机、“鲲龙”AG600水陆两栖飞机首飞成功。/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a href="http://www.gov.cn/shuju/2018-02/28/content_5269506.htm"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查看span style="text-indent: 32px "【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文/span/a/p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峰会在北京召开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近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峰会在北京召开。科技部副部长黄卫,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王会生出席峰会并致辞。来自科技部等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两院院士、各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行业领军专家、各大金融机构、创业企业、知名投资机构以及媒体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会议。br/ 峰会以“服务国家创新战略,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社会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br/ 会议期间,科技部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围绕推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加强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合作、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br/ 黄卫副部长指出,科技部将与国投集团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基金合作、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发展科技服务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聚集更多的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在关键核心领域突破和成果转化方面扩大投资规模,加大投资力度,发挥对科技创新领域投资的示范引领作用。br/王会生董事长表示,国投集团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科技创新投资为导向,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为目的,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构建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支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落地。br/ 峰会上,有关科学家、企业家分别就社会普遍关心的科技创新话题做主题报告,分享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网络安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行业的前沿科技动态和产业发展理念。br/ 近年来,科技部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地方政府、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共同设立专业化子基金,通过对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截至目前,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14支子基金,总规模达到247亿元。已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61个,投资额近百亿元,一大批重要科技成果加快转化落地。/p
  • 重奖!重庆设立2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取得阶段性成效。2020年,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5个,在18个贫困区县建设农业科技园区11个,打造环大学创新生态圈6个、市级以上孵化平台375家,新引进创新机构23家;快速组织实施疫情防控应急科研项目57项,18项科研成果用于临床诊断和救治康复;全年技术合同交易额154.2亿元。 近年来,重庆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在《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将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设置为预期性指标,在《重庆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中,以专章形式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系列部署;市科技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等,就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金融支持、容错免责等作出规定。 市财政整合各方面资金,设立20亿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按照上年度转化绩效进行奖补,对被评定为重大新产品的项目予以奖励,重庆机电集团、重庆化医集团、中国四联集团等市属国企共奖励各类科技成果860项、累计奖励915人次,奖励金额8000多万元。 重庆还不断优化平台建设,规划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打造两江协同创新区,累计建设高新区12个(国家级4个)、农业科技园区22个(国家级13个)。
  • 规模50亿!浙江杭州新设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近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其中明确,将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文件围绕成果供给、转化链条、成果交易、成果服务、金融支撑等五部分提出12条具体支持措施,详情如下:一、成果供给方面1. 支持科研平台加快转化成果。支持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实验室体系,实施科研机构分级分类管理,鼓励科研平台高效转化科研成果。对科研机构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额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2. 开展科研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对试点单位按照赋权改革成果数每项5万元、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3. 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完善以市场需求为牵引、转化绩效为导向的项目立项组织机制。对竞争性重点研发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与成果产出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采用“揭榜挂帅”择优委托形式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领域重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项目,市本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任务,加速形成重大科技成果,按国省实际到账补助经费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二、转化链条方面4. 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研成果价值。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资助;对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5. 支持成果转化孵化载体建设。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园等成果转化和双创孵化载体。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年度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成果转化园建设,按成果转化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单个成果转化园年度最高300万元奖励。三、成果交易方面6.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鼓励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实现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7. 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技术交易活动,按不超过其年度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5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年度每新增登记技术交易额十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四、成果服务方面8.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表彰10家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服务,按其年度平台应用服务绩效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9. 支持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对自费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资助。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10位优秀技术转移转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10. 支持举办各类成果转化活动。鼓励社会机构举办或承办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题的重大赛事、专业论坛、重要会展等,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品牌活动,根据活动情况给予举办单位最高300万元资助。五、金融支撑方面11.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概念验证项目、中试研发项目、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支持科研平台、成果孵化载体、产业链龙头企业等设立合作子基金。对新设立的合作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让渡比例最高可达100%,如子基金出现亏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可以其出资额的50%为上限给予风险补偿。12.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以上措施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该措施中的奖补政策时间从2022年起计算,与杭州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2018年度合伙人会议召开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2018年1月23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2018年度合伙人会议在北京召开。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资源配置与管理司、风险中心,上海市发改委、杨浦区政府,国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同志,基金管理团队以及兴业基金、邮储银行、中国人寿等基金合伙人代表40余人参加会议。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主任陈传宏出席会议并讲话。/pp  会上,基金管理团队汇报了2017年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基金合伙人对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会议代表认为,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投资业绩表现符合预期。大家表示,要增强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继续努力共同推动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实现国家、地方、企业等多方共赢。/pp  陈传宏主任指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为加速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落实、落地”,中央财政资金引导设立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的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希望基金聚焦国家战略,紧盯市场需求,深化项目对接,优化投资布局,强化内部管理,做好风险管控,保障投资效果和资金安全,为重大专项战略目标如期实现做出新的贡献。/pp  2016年12月,科技部与国投集团联合发起设立了首期规模100亿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即“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国家战略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创新实践,一年来,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聚焦先进制造、电子信息、能源环保和生物医药四大战略领域,在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和关键材料行业、人工智能和信息安全行业、重大新药创制和新能源技术产业重点投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重大专项成果转化标志性项目,得到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募资和投资两个环节,使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整体放大约15倍,充分发挥了中央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撬动和引导作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00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b031fb9a-6126-46de-a7a5-aec59ccae687.jpg"//p
  • 100亿元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落户武汉
    p  27日在武汉举行的中国生物产业大会上,总规模达100亿元的中国科学院成果转化基金宣布落户有着“中国光谷”之称的武汉东湖高新区。/pp  中科院成果转化基金是主要面向中科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早期项目投资的全国性创业投资母基金。/pp  此前,中科院与武汉东湖高新区已共建了一批如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生物环境中心、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中科开物产业园等合作平台。基金落户后,将通过在武汉东湖高新区部署中科院系创投子基金体系,引进中科院优质产业化项目落地,促进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pp  在中国生物产业大会现场的对接活动中,中科院13个生物类研究所参加,其中6个项目现场签约,15个项目上台路演,4家研究所进行成果推介,142项生物科技成果现场发布。/pp  据介绍,中科院已有28家研究所、53个团队、200余人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转移转化科技项目达163项,培育和支持了35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武汉发展壮大。/p
  • 事关科技成果转化!两部门发布重要通知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6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进行了修订。据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7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同时,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出资比例方面,新版办法要求,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同时,新版办法提出,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存续期方面,新版办法要求,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另外,新版办法称,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组织管理与监督方面,新版办法称,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新版办法提出,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同时,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另外,新版办法称,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六条 转化基金应坚持绩效导向,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子基金  第七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第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投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  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以外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理事会任届期满时,除科技部、财政部外的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工作会议。出席理事会工作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各领域至少应有1名理事会成员参加。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设立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审核意见。同意票数占比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转化基金管理费参照市场同等规模政府投资基金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管理费具体核定比例和使用管理,由科技部、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及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转化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 全国首支检验检测检疫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正式设立
    p  1月4~5日,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联合启迪科技服务集团,共同发起检验检测检疫转化基金双创培训班暨中检启迪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这标志着全国检验检测检疫行业首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正式设立。/pp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周举文鼓励质检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的前沿,面向经济的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扎实攻关,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把丰富的质检科技成果资源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为产业发展、企业创新、履职把关等提供技术支撑。/pp  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梅萌首先回顾了启迪控股及其前身清华科技园和中国的科技服务业共同成长的历史。他表示,科技服务业对中国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与科技服务的其他领域一样,检验检测检疫行业也正在经历从政府主导转向企业主导的过程,新的市场、新的机会正在不断涌现。/pp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新实在致辞中指出,中国检科院和启迪科技服务集团联合设立检验检测检疫行业第一支创业投资基金,这支应运而生的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在弥补行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不足方面做出了积极尝试,而且将对行业资金筹集方式产生积极的示范和引领效应。/pp  启迪控股常务副总裁、启迪科服董事长王书贵对中检启迪提出三点期望:不忘初心,服务实体经济,用踏实的工作为增加人民的获得感尽一份力量;深入学习,密切跟踪行业创新成果,为成果的产业转化提供充分支持 跨界创新,基于检验检疫作为综合性学科的特点,基于启迪集群创新的生态体系积极引入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模式。/pp  活动还围绕检验检测检疫转化基金商业模式与市场营销、专利保护与运营、股权分配与激励机制、融资渠道及企业估值等主题,为技术或项目的核心团队开展了成果产业化与创新创业的专题培训 安排参训团队根据学习内容制作了商业计划并进行项目路演 与启迪之星孵化器举行了互动沙龙,通过专业导师和投资人评审的团队可以优先入驻中检启迪科技成果转化基地。/pp/p
  • 目标5万亿!科技部发文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0月25日,科技部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下称《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万亿元;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达到20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达到15家,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达到500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超过60家,技术经理人数量突破3万名。为保障目标顺利实现,《规划》明确以下6项重点任务:(一)健全科技成果产权制度。1.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转化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凝练典型经验举措并推广。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实施产权激励,进一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专栏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有效果的经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建立高效畅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建立赋权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明确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道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顾虑,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2. 扩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推进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探索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领域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强化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二)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1.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在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创新政策和技术标准中的参与度。发挥企业“出题者”和“阅卷人”作用,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国有企业布局建设原创技术策源地,提升原创技术需求牵引、源头供给、资源配置和转化应用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鼓励将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进一步加大设施平台、数据、技术验证环境等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的开放,支持企业创新。2. 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探索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更多承担科研任务,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化投入机制。优化新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引领、成果导向。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经理人制度和“业主制”试点。健全应用类项目验收机制,以是否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主要检验标准。开展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估试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或行业推广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3. 大力发展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聚焦国家战略需求,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细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完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向集“研发、转化、孵化、服务、产业、资本”等功能于一体的方向发展。支持东部地区高校院所、企业与西部地区共建特色产业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联合开展特色产业技术攻关。通过考核评价,引导国家高新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4.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推动《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形成简化实用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规范和流程,凝练可复制可操作的做法并推广。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加快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专栏2. 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探索简化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并在全社会范围推广,切实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建立覆盖五元价值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选择部分试点单位,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成果类型,细化分类评价标准,全面评价各类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办法,探索技术交易与资本市场对接机制。强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自律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推动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科技成果金融评价相关标准,形成适合科技成果特点的资产评估方法。 (三)建设高标准技术交易市场。1. 建立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各区域或行业技术交易机构,统一规则,破除信息“孤岛”和碎片式运营,建设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各技术交易机构联合资产评估、法律、拍卖、招标、咨询、投资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覆盖产权界定、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诚信监督的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专栏3. 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具备智能评价分析、供需精准匹配、交易统计监测、大数据风险预警等先进功能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建立跨区域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信息联合发布机制。探索技术要素产业化、资本化道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元融资服务。对接北京证券交易所,研究构建技术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协同机制。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在长三角区域探索技术权益登记机制,拓展技术交易凭证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领域通用范围,打造高质量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围绕科技成果赋权等改革试点,丰富技术要素应用场景,丰富配套服务和产品。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形成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科技成果产权(股权)融资服务,针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衍生出的股权转让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展示、推送等配套服务。2. 健全技术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技术交易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优化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形成全国技术市场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提高运用大数据等方式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能力,健全技术交易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和廉政风险监督机制。建立技术交易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和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加强与科研诚信信息共享。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交易主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地方制定技术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配套政策。3. 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行业规范。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统一技术交易市场中的引领作用,联合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机制和流程,形成行业标准。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机制。强化信息集聚、价格发掘、供需对接等专业服务能力,实现市场发现和风险把控的有机平衡。(四)提升技术要素市场专业化服务效能。1. 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完善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布局,围绕国家区域战略,推动黄河流域、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本单位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依据技术转移绩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各地方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集聚高端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或联盟,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专栏4. 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统筹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前沿技术研判、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全链条一体化服务。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接受过技术转移专业化教育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完善机构运行机制,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布局。修订《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考核评估,优胜劣汰。鼓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拓展技术转移功能,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2.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在供需对接、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畅通职业发展路径。支持开展技术转移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建立技术经理人信用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开展技术经理人社会化培训。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五)促进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融合。1. 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系和发展政策。调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支持。探索“投资+孵化”模式,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办好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直通车、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活动,为技术对接资本提供平台。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丰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创新,通过采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预期收益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专栏5.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升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修订《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升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强化政策目标,重点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明确子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导向。提高转化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新设立一批子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探索“孵化+投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 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兼职离岗创新创业。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机制,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门”或“旋转门”机制,畅通高校院所和企业间人才流动渠道。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等,为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场地、概念验证、创业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管理咨询等全链条专业化服务。3. 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汇交和常态化路演对接机制。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汇交机制,鼓励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进行汇交登记,形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探索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常态化信息发布和路演对接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金融等要素的精准对接。4.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筛选重大科技成果,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解决制约成果转化的政策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重点方向应用场景。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专栏6.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十四五”期间,面向关键地区产业链供应链瓶颈问题,梳理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技术供给清单,精准对接技术示范、企业创新、工程建设和场景创造,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形成“补链强链”技术群。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堵点,示范形成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机制模式 5. 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健全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和发展报告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在赋权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等方面创新机制、先行先试,建成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的先行示范区。根据各地科技资源禀赋、产业优势,新布局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示范区合作,助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专栏7.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开展政策制度先行先试。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 (六)加速技术要素跨境流动。1. 营造开放的技术要素市场环境。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努力破除制约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支持北京打造国际创新合作承载平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球跨境技术贸易中心,加速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技术交易应用示范,加快推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建立健全外籍科技人才服务制度。提升中关村论坛、浦江创新论坛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创新生态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成为面向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2. 支持企业提升全球配置技术要素能力。大力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出口。提升企业开放式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在全球建设各类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鼓励企业与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开展合作。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3. 完善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建设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技术交易枢纽,支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与国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市场咨询等服务机构深入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健全国际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网络,促进双向技术转移与创业孵化。
  •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 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 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 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 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 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 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p/pp  近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内容显示,今后将加强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包括通过科技部与地方省部共建方式,依托延边大学,支持吉林省创建长白山湿地与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支持黑龙江省创建寒地慢病防治及药物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辽宁省申报建设核主泵技术及安全和内分泌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东北三省地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医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依托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力争在辽宁大连布局建设高重复频率极紫外相干光源装置。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室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已有的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湿地与农业创新设施,提高设施运行的科技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快支持建设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pp  具体通知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span/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国科发创〔2018〕17号/pp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中科院院属有关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pp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实施,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研究制定了《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东北三省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每年12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门。/pp  附件: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中 科 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家开发银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9日/pp  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pp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等部署要求,进一步统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形成叠加联动效应,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增强创新振兴东北的信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pp  一、总体要求/pp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战略目标,抓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个“牛鼻子”,转变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有效解决产业高端化、企业主体、创业环境、创新活力和动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依靠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重构东北竞争优势,赢得发展主动权,再创东北创新发展新辉煌。/pp  (一)基本原则。/pp  ——深化改革。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发力,提升东北地区市场化程度,着力破解制约东北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东北地区创新创业活力、动力、潜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壮大民营经济。/pp  ——企业主体。坚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转型动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增强东北企业创新能力。/pp  ——问题导向。聚焦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症结,重点解决产权不清晰、创新创业环境亟待优化、科技人员激励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实体经济有效转化的通道。/pp  ——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式创新,深化对口合作机制,共享和集聚信息、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源,促进科技人才的双向流动 加强东北与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科技创新合作。/pp  (二)主要目标。/pp  到2020年,东北地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壮大,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明显进展,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能力进一步增强,东北地区若干创新支点加快形成,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东北振兴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主要指标:在东北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培育建设若干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3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和60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100个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创新创业载体,东北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0家,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000亿元。/pp  二、重点任务/pp  着眼东北振兴发展全局,坚持把专项行动作为新时期推动东北创新发展的关键抓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线,围绕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政策落实落地,搭建市场化交易平台载体,建设专业化服务机构,构建多元化投入格局,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推动东北地区创新驱动发展。/pp  (一)加快改革政策落实落地,着力提升成果转化动力活力潜力。/pp  1. 加强已有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发挥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引领示范作用,着力抓好关键性政策和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重点抓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递延纳税等政策的落实。/pp  2. 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保险政策。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pp  3. 推进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中央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团队或发明人,通过约定股份比例等方式,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pp  (二)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强度,着力构建支持成果转化的多元化投入格局。/pp  4.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国家科技计划为载体,通过部省联动,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等方式,支持东北创新发展,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东北转化落地 开拓多元化科技投入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筹资设立支持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金融资本、民间投资参与,力争基金总规模100亿元以上。依托东北地区科技和产业特色,加快推动重大专项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鼓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与投资机构合作建立技术转移基金。中央预算内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力度,推进创新链整合,组织实施一批东北振兴重大创新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互联网+”和新兴产业惠民试点示范。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作用,鼓励和支持东北三省科技成果转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自然科学基金会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继续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通过吸引和集聚全国一流的科技人才,重点解决辽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pp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鼓励国家有关基金和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研究推动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重点为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在东北三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推广。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落实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pp  (三)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pp  6. 打造东北特色的双创示范基地。支持沈阳市依托三好创新创业大街,建设“盛京双创走廊”,重点建设“双创园区”和“产业创新园区”,打造云计算、金属材料、大数据、数字医疗、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培育基地,形成具有东北特色的创新创业示范区。支持哈尔滨市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打造“创新创业大街”。鼓励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基础的“双创”活动,打造融通发展的“双创”升级版,推动“双创”国际化、高端化发展。/pp  7. 推进科技特色产业小镇建设。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沈阳市建设眼产业特色小镇,支持吉林市建设国际健康产业双创小镇。支持锦州市以国家农业科技园为依托,建设海珍品产业特色小镇。/pp  8. 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聚焦实体经济,围绕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汽车电子、碳纤维、化工新材料、能源装备、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集研发、孵化、生产、融资一体化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众创空间的配套支持全程化、创新服务个性化、创业辅导专业化。围绕东北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构建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促进东北三省农村创新创业的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pp  (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pp  9. 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并优先获得科技计划、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等资金支持,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银合作信用贷款融资试点,加大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pp  10.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引导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建立研发机构,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大幅度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在主导和优势产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pp  (五)加快打造科技创新高地,着力优化产业结构。/pp  11. 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与发展。支持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推进以装备制造业为重点的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与传统工业互为支撑的新兴产业,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长春并积极培育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pp  12. 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水平。优化东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布局,推动辽宁省盘锦、丹东、抚顺、朝阳和黑龙江省牡丹江、七台河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升促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佳木斯创建以农业为特色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都市农业、农机装备、绿色食品等产业。培育发展一批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创建国家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技术创新中心。加快辽宁省本溪制药、鞍山激光、大连信息技术及服务,吉林省长春汽车电子、通化医药,黑龙江省大庆高端石化、齐齐哈尔重型数控机床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pp  13.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在创新领域先行先试。推进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和吉林中部(长春—吉林—松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内创业创新中心和双创示范基地等功能平台建设,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中央预算内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pp  14. 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推动东北三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或省级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围绕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山区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主题,探索具有东北区域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新路径。/pp  15.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对东北三省承担实施国家种业自主创新工程、第二粮仓科技创新工程、蓝色粮仓科技创新工程等专项给予积极支持。重点支持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选育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等主要作物新品种,优化畜禽、水产优势特色品种 开展设施农业、海洋牧场建设、农机装备、森林特产开发、种养循环利用、智慧农业等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东北黑土地保护,突破制约农业产业发展及生态安全的瓶颈问题。/pp  16. 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重点围绕粮油、乳品加工、畜禽、果蔬饮料、饲料、水产品、水果及冰葡萄、山参、中药材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延长产业链和创新链,支持开展深加工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农业物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加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基地,提升精深加工水平。/pp  17. 科技支撑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支持冰雪景观的建造工程技术研发、照明技术研发、大数据分析技术、冰雪娱乐设施研发以及建立健全冰雪景观标准体系 支持亚布力、北大壶、松花湖等地区打造集体育科研实验、训练质量提升的“智慧雪场”,构建“智慧雪场+冰雪度假村”的冰雪产业发展模式,有力支撑2022年冬奥会冰雪旅游产业和冰雪运动成绩。/pp  (六)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pp  18. 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成果转化基地,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市场运营。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培育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pp  19. 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聚众智推进开放式创新。完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pp  20. 完善东北区域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支持推动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长春)、东北科技大市场、哈尔滨育成中心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功能,强化与其他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的协同合作,构建区域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提升技术交易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东北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开展创新研发众包特色的中国创新挑战赛系列活动,鼓励已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开展有关转化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实现科技成果与有效需求直接对接。/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21. 加快国际技术转移。发挥东北地区在“一带一路”的节点作用,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支持辽宁省依托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部省共建国际创新园,推进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支持吉林省中乌高层次人才引进基地、哈尔滨中俄中乌中白科技创新与高端人才培养及引智基地建设,吸引国内外更多创新主体到东北创新创业。/span/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22.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通过科技部与地方省部共建方式,依托延边大学,支持吉林省创建长白山湿地与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支持黑龙江省创建寒地慢病防治及药物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辽宁省申报建设核主泵技术及安全和内分泌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东北三省地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医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依托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力争在辽宁大连布局建设高重复频率极紫外相干光源装置。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室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已有的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湿地与农业创新设施,提高设施运行的科技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快支持建设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span/pp  23. 打造军民融合科技服务平台。鼓励东北三省建设科技军民融合类协同创新平台。健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支持东北地区军民融合成果在当地转化。组织开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军民融合分赛”、“民参军创新挑战赛”、“军转民科技成果直通车”、“军民两用在研项目及科技成果发布会”等品牌活动,营造良好的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氛围。/pp  24.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鼓励沈阳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改革,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的综合水平和整体效能,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强化吉林省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吉林省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提升长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国家专利技术(长春)展示交易中心和吉林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网络。支持黑龙江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营)平台建设,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pp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着力营造拴心留人的创新创业环境。/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  25. 激发科技人才的活力动力。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强化对科技、管理人才的激励,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  26.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东北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鼓励设立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创业本金补助、贷款补贴等方式,引导大学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创业。依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加强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科技人才支持力度。组织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通过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等方式,带动技术、智力、管理、信息等创新要素流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围绕产业升级核心技术需求,积极引进国外智力资源,鼓励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柔性引进机制,加强海外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引进,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  27. 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构建东北地区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才、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队伍建设,探索开展技术经理人资质认证,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依托东北地区高校和社会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基地+教材+师资+管理”四位一体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行业管理与激励保障“四位一体”的区域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span/pp  (八)加强对口科技合作,着力推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pp  28. 加强科技园区合作共建。支持辽宁、吉林、黑龙江与江苏、浙江、广东,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对口合作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支持东部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东北地区设立分园区,引进东部地区的先进经验、管理团队,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围绕1~2个关联性和互补性强的产业,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开展务实的科技创新合作,吸引优势产业集聚,探索跨地区利益分享机制,合作发展“飞地经济”。/pp  29. 共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定期组织开展科技对接交流等活动。鼓励东北地区复制东部地区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探索科技成果有序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引领产业合理分工和优化布局。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开展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建立技术转移对接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双向流动和应用转化。/pp  30. 推动创新创业合作。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放共享“双创”资源,合作共建一批“双创”平台,支持东部地区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参与东北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引导东部地区人才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创新创业。组织东部地区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对口支持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pp  三、组织保障/pp  (一)加强组织领导。/pp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开发银行与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联合实施专项行动,建立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东北三省间协调联系机制,定期举行专题会商,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重大问题。/pp  (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pp  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建立科技创新改革试错、容错和免责机制,正确对待创新改革振兴过程中的失误与失败,降低改革者承担的风险,激发改革动力。/pp  (三)加强组织实施。/pp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滚动实施。第一阶段至2018年底,按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组织实施,2018年底前开展总结评估。第二阶段为2019年至2020年,根据第一阶段实施成效和东北三省发展实际与阶段需求,提出重点任务和实施目标。按照点上突破、滚动实施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行动实施的指导和推动,及时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有利于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pp  (四)加强监督评估。/pp  国家层面建立专项行动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东北三省建立督查机制,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年年有目标、年年有任务、年年有成效。每年12月底前,东北三省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ppbr//p
  • 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发布
    p  日前,河北省发布《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根据这一方案,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将包括石家庄国家高新区、保定国家高新区、固安高新区、白洋淀科技城、亦庄· 永清高新区、霸州经济开发区、长城汽车科技园、高碑店国际创新园、涿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任丘经济开发区、衡水高新区等11个园区,形成“一区11园”布局,加速京津研发、河北转化。br//pp  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全国首批两个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之一。根据河北省发布的建设实施方案,示范区建设将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为核心,以打造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同体为目标,全面推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开放协同共建等八项主要任务。/pp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示范区将基本建成创新要素集聚区、科技金融示范区、体制改革先行区、成果转化样板区,辐射带动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pp  综合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示范区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件 石家庄高新区综合排名跻身全国高新区第一方阵前列,保定高新区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20位。/pp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破。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超过10个,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突破100亿元,吸纳京津技术合同交易额占河北省的1/3以上。/pp  企业创新主体迅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3%。/pp  产业创新实力大幅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平均增速达到15%以上,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先进装备制造、“大智移云”、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业、现代农业成为示范区主导产业。/pp  科技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30个,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达到100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达到20个,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达到10个,区域性创业投资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实现全覆盖。/pp  实施方案还提出,到2030年,示范区将成为创新型河北建设的重要引擎、京津冀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集聚区和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样板。/ppbr//p
  •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两会代表们有话说
    2022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2022年3月5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国进入“两会时间”!秋凡科转为大家整理来自全国两会代表们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案。王静: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王静研究员处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她提交了《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王静介绍,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长足进步。以专利为例,2021年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312.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专利数量存在严重“虚胖”,质量堪忧。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其中,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4.9%,科研院所为11.3%,高校为3.8%(与美国相比相差15-20倍),这一结果与智力资源集中、科研经费充足、科技成果丰硕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巨大反差。“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成果转化的今天,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仍突出。”王静说。她具体提到,一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不足,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有产业化价值的专利占比低,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二是成果培育和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工程化途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在职称晋升、科技成果奖励时,普遍只看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导致科研工作者或团队缺乏与他人合作的动力,不愿意坐“冷板凳”,大都做自己能独立完成的短平快“小”成果。虽常有某一科研领域“点”的突破,但缺乏技术工程化、系统化和供应链整合的平台和能力,难以跨越技术到商品的死亡鸿沟,导致大部分“高新成果”束之高阁。三是成果转化队伍与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稀缺。要实现成果转化,往往要把科研人员“逼成”专业转化人员,试错成本奇高,甚至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使很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只能一再观望、望而生畏、望而却步。对此,结合实际,王静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加强对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常设包含专利申请、挖掘布局、侵权分析和商业化实践案例解读的系统课程。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对国家级的技术应用类研究项目承接科研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辅导,破除仅把专利证书当“考核指标”和“荣誉证书”的错误导向,回归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第二,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破除阻碍科研人员合作创新的考核机制,规范科研成果完成人署名,允许科研人员自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到商品的转化效率。第三,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科研人员大都是“专才”,不是“全才”,需组建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机构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和管理,提供精准全方位的服务,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扭转专利所有权人怕承担风险而“不敢转”的局面,走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文源/澎湃新闻周世虹: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术经纪人是指具备专业职业技能,以技术转移管理为核心,实施技术转移活动,促使技术成果商业化运用的人员。目前,有关科技创新管理、科研机构等单位已有一批实际从事技术经纪人员,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据科技部有关机构统计,2021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合同670506项,技术交易额为24911.12亿元。技术经纪人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却没有法定的技术经纪人职业。为此,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前,技术经纪人行业已经实际存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技术经纪人专项培训,设立技术经纪人事务所,一大批技术经纪从业人员正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既有政策依据,又有客观现实需要,名正言顺,水到渠成。同时,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制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技术经纪人员的技术评估对接,商分析谈判,知识产权和技术实施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转移绩效等,结合基础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建立一套方法科学、操作规范、技术先进的人才评价体系,且有别于现行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和职称晋升机制。——周世虹(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文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安徽频道周仲荣:拓展科技成果转化路径2021年,我国持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周仲荣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突破“三道关隘”:一是“先转化、后奖励”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导致科研人员“不愿转”;二是担心定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三是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低,造成高校院所“没有成熟成果可转”。周仲荣代表介绍,为突破这些“关隘”,2016年1月,西南交大在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框架内率先启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通过产权激励突破了科研人员“不愿转”的第一道关隘。一批长期得不到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迅速进入了转化阶段。这项改革成果被写入新修订的专利法与科技进步法。为突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的第二道关隘,西南交大探索了“职务科技成果非资产化管理”,校内职务科技成果不再被当作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交由科研院所与大学科技园按市场规则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跨高校院所新型中试研发平台在西南交大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标志着西南交大现有中试研发平台将面向全省高校院所与重点企业开展中试研发。对此周仲荣代表建议,通过打造相关平台,坚持市场化导向,深入探索“先中试、后孵化”模式,加快打造创新成果培育孵化重要基地、产业技术研发转化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制度创新示范样板,进而突破“没有成熟成果可转”的第三道关隘。文源/经济日报胡成中:打破科研人才创业阻碍 培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力量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转化领域政策逐级落地较慢,支持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较薄弱。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建议,相关部委制定出台政策后,要加强检查落实情况,打破科研人才的创业阻碍。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胡成中表示,有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均名列世界第一。“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到不足。”胡成中表示,一方面是科研成果来源的差异,美国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占总量的85%以上,而我国2021年企业发明专利数量仅占总量的63%;另一方面,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反映出资源投入的消耗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在履职调研过程中发现,一线科研人员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困扰。”胡成中说,好政策逐级落地慢,往往停在离一线科研人员“一公里外”,看得见但享受得慢。比如,国家早就出台了科研经费包干制的相关办法,但具体到所在城市、高校,很多没有出台执行的细则,大家有的还按老办法继续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支持力量还比较薄弱,科研人员往往既要埋头搞科研,还要迈腿跑市场。胡成中建议,制定出台的政策既要做好顶层设计,也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对推诿拖延导致政策空转的单位要督办问责。要大力培育科研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市场和商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文源/人民网杨华勇: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杨华勇的提案仍聚焦科技与教育。“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往往需要10年之功。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层面。”杨华勇认为,前者强调发现,为“0到1”的基础突破,后者强调应用,既有“0到1”的原创技术突破,又有“1到10”的小批量试制。“应用基础研究离不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探索,但如何从实验室迈向工厂车间,这需要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深度参与。”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冯丹明显感到,业界对于原创性自有技术的渴望空前强烈。2019年起,华中科技大学与8家国内大型科技公司组成联合实验室,双方科研人员开展针对性研究。“通过联合实验室组成产学研共同体,企业储备了我们的前沿技术,一批科技成果陆续得到落地转化。”冯丹建议,进一步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积极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寻找技术支持,厚植科技创新沃土,“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和人才短缺等问题,希望国家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杨华勇认为,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引导企业将技术转化收益进一步反哺到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中。文源/人民日报沈南鹏:鼓励以知识产权绩效带动药物创新的科研转化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红杉中国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沈南鹏建议加大资助药物创新基础研究,优化药物研发环境。在国家和省地政府层面设立适合药企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共同申请的科研资金,出台更多税收激励等政策拓展社会化非营利机构对药物研发加大资助;同时加强对高校等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新药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将专利转化运用纳入高校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体系,鼓励以知识产权绩效带动药物创新的科研转化。沈南鹏还建议围绕“出新药”,鼓励科研机构更多进行横向合作及外部创业,从资金与资源端有规划的倾斜支持开发创新机制与靶点,创新化合物与生物药,创新平台技术等原创开发。另外,沈南鹏提出,要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对于全球新的靶点/药物给予临床资源的优先权,推动企医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推动药物研发。为提升我国药物创新能力,沈南鹏还表示,要收紧跟随者时间窗,加强指导促进药物研发。根据国内外监管批准动态,进一步加快更新临床指南,收紧跟随者时间窗,政策上鼓励药企提升立项和临床研究能力;进一步优化药品进入临床前的会议沟通机制,提前介入原研药的研发整体策略制定并提供指导,进一步明确关键性临床设计的科学性,提升临床资源利用效率;对AI在加速创新药研发中的技术运用,包括设计优化药物分子、指导临床试验方案、开发生物标记物等,建议在药物审批中给予更明确的政策支持。他还建议相关部门助力药企磨合全球规则,通过政策精准支持引导药物“出海”。文源/科技日报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聘请高水平知识产权等人员九三学社中央拟提交《关于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的提案》。提案指出,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把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作为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十八大以来,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我国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强,科研经费投入不断增加,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激增。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协调发展机制等原因,高校院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低、转化速度慢,阻碍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主要问题有:一是专利保护意识薄弱。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而言,若能在国际顶级期刊发表论文,可谓是名利双收,同时也因此导致大量成果外流。二是专利保护效力不足。将创新成果撰写为专利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充分理解专利法,而且需要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的各项规定,有时为了评奖、评职称、学生毕业等,要尽快获得专利授权,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到没有“实际保护”意义。此外,多数高校、院所在专利转移转化上遭遇“专利技术水平低”和“缺乏技术转移的专业队伍”两大“拦路虎”。三是专利转化服务能力不足。当前,虽然少数高校院所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但是专业化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大部分专利转移机构往往充当配角,主要职能是辅助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和成果评审验收,成果转移转化却被边缘化。四是专利与市场需求脱节。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研发项目选题时多倾向于学术性和先进性,与市场和产业需求脱节;同时产学研协同也缺乏激励机制和制度保障,据Incopat数据库调查,2018年,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专利申请量占比仅1%,产业的技术需求与科技创新脱节严重。为此,建议:一是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借鉴市场化咨询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制度流程;聘请高水平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合规风控、综合保障等人员,保障科技成果高质量专利产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方式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为科技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和协议定价估值。二是加强对高校院所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更多自主权、决策权、定价权,调动成果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现有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转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配合企业进行产业化实施。三是加强产学研协作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申报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对于合作项目,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合同提前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权利归属,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双方利益分配比例,以及与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推广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等,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借助外部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科技成果承接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减少产学研合作时产生的纠纷。四是探索产学研有效协同的方式方法。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将已有的科研成果与企业的技术需求匹配对接,同时将其作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平台,促进双方科研人员的沟通交流,明确科研合作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文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民盟中央:关于建立完善技术转移市场 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提案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实现科研价值向商业价值的转化是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我国技术转移服务业呈现机构类型多元化、服务内容丰富化、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良性发展态势,技术转移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是,深入分析增长态势和各地技术市场发育状况,我国技术成果转化落地还面临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还需以完善技术转移市场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良好格局。为此,建议:1.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不匹配甚至相冲突等条款的梳理和修订,强化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纪检、组织等多个部门联动配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衔接和落实,制定规范科技中介服务行业运营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并加强宣传。另外,及时推广各试点单位成熟经验,形成可落地的具体实施细则,促进各单位对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的理解,推进各项政策的落实。2.共创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解决技术与市场脱节问题。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面向市场需求共同开展技术定制、测试检验、中试熟化、产业化开发等活动。以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火炬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为基础,构建以创业服务平台为主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推动创新链对接产业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各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联合体,通过转让、并购、合作研发、产权买断等方式,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建立信息渠道畅通、服务功能齐全、交易活动有序的技术交易平台,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技术交易市场,为科技成果产业化营造良好生态。建立以技术转移机构等为基础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3.设立行业准入标准和评级制度,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和规范要求,淘汰一部分不满足市场需求的机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和加强政府部门监督机制,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适时组织实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发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创新服务能力、政策服务能力、评估服务能力、交易服务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等指标排名,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支持服务能力较强的机构打造品牌,形成品牌效应。4.建立技术经理人管理和晋升体系,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提升科技中介服务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将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确立技术转移服务从业者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逐步建立初中高级技术经理人的职业评价体系,提高技术服务从业者的收入待遇和社会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理人协会”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在高等教育阶段,尤其是在一些工科类学科中加入相关课程,探索从学科体系上加快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鼓励和引导传统科技服务从业者,包括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律师、投资人等转型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工作。5.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自2013年开始,经科技部批准,全国建立了11个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这些中心均位于国内主要都市圈之内,科技资源丰富。应充分发挥这些技术转移区域中心的带动作用,通过发挥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作用,扩大周边地区科技成果承载能力,构建区域创新联合体,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进成果转化线上线下平台建设,汇集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区域中心城市高水平技术转移体系。文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民建中央: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服务体系的提案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和配套措施已经逐步完善。但仍存在如下问题:当前对专业化、高质量中介服务人员需求激增,但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全链条、全生态、全周期服务的能力还比较欠缺。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和成熟的技术经纪人队伍。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评估难、定价难、处置难依旧存在,导致了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中介机构较难实际开展科技金融服务。为此建议:进一步培养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体系,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共享流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1.建立多层次中介服务体系,按照市场需求拓展服务类型,创新服务形式。打造一批区域性中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形成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专业性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平台。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协调机制,形成推动合力。建议相关部门理顺权益归属、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市场激励等政策的逻辑关系,加强政策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加大工作协调和资源整合力度,形成工作合力。3.建立可高度信赖的国家级的科技成果转化供需信息化交流平台。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规,建立科技专用信息数据库,推动产学研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4.加快培育高质量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队伍。提高中介机构的标准化程度,建立技术经纪人培育和管理体系,培育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队伍。5.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由科技部牵头,组建专业化的工作团队,帮助研究人员获得专利产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工作。6.构建多种形式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参与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相关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发展战略部署,联合上下游中小企业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文源/民建中央网站民盟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的提案“十四五”规划要求,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运营政策体系日益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创造能力不断增强。但实践中,我国知识产权运营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意识有待加强。企业对自有知识产权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优质知识产权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深刻认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不高,创新发展能力不足;大多数企业将专利申请作为争取硬性指标、获取资金的工具,未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二是知识产权质量不高影响运营效果。一些企业的专利申请重数量、轻质量。一些科研机构对专利信息检索工作和分析工作不重视,专利申请存在随意性,造成科研成果保护目标不明确,进而其自身科研热情受挫。三是知识产权运营模式较为单一。除民营科技企业外,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运作仍以传统的知识产权转让为主,高质量专利池构建及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运营的开放共享机制等都有待发展。四是高校支持企业创新力度不足。一些高校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申请专利后没有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转化率偏低。同时,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一人多职且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易造成科研成果浪费。为此,建议:1.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一是完善知识产权专项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新增国外授权专利资助专项、企业国内外专利预警费用补贴专项、专利配套奖励专项、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专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补贴专项等专项政策。鼓励各企业主体共享成熟专利技术;二是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引领作用,建立各省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重点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及数据库建设;三是扶持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产业链资源整合,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核心技术和产品,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形成专利池相互支撑、交叉许可的专利集群;四是强化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盘活高校现有知识产权,推动高校与高校、高校与科技企业共同承担前瞻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跨区域协同,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2.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一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巡回法院的作用,提高解决跨地区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二是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深化诉调对接。三是构建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备案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四是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境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建立境外知识产权分析预警机制。建立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进入“互换保护”清单。3.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全链条服务体系。一是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区域产业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探索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模式;二是培育一批在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评估、投融资、维权、诉讼、商用化等方面能力突出、特色鲜明、商业模式成熟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三是创新知识产权运营资本供给机制,支持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保险、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开展运营,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四是加大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推动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发展,支持专业技术经理队伍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协会,搭建对接平台,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文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卢庆国:支持建立高水平中试基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全国人大代表、晨光生物董事长卢庆国今年两会的主要建议之一是《关于支持建立高水平中试基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核心所在。”卢庆国认为,科研成果转化到生产,一般是先在试验室取得科研成果,通过中试条件放大试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方案,再进一步应用到大生产上,中试是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进而实现工业化、商业化规模生产的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一环。据卢庆国介绍,多年来,我国通过多种途径转化科技成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情况并不乐观。现实中普遍存在重试验室建设、重生产、轻中试,致使中试环节薄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低、科技成果转化成本高。许多产、学、研项目合作失败的原因是研发成果从试验室直接进入到大生产,导致科研单位埋怨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接受消化能力差,企业则认为科研单位的成果不能用,相互指责,既严重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信心,又导致项目失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相比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较为重视中试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大多具备非常好的中试条件,并组建有专业的中试团队,既可满足自身的需要,还可为社会上的相关企业提供有偿服务。而国内大学、科研机构多数没有自己的中试车间,少数拥有中试条件,因缺乏专业的中试人才等因素,导致中试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科技型企业建有相应的中试平台,拥有专业的中试操作团队,而多数企业对中试条件不重视,国家没有专门支持中试条件建设的政策。中试平台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科技创新中科技成果走向产业化的关键因素。为此,卢庆国建议,国家科技部门加大对中试平台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国家试验室等平台建设的条件中,突出中试条件的占比权重。在科技项目设置上,单列中试平台基地建设为支持对象,支持中试平台基地建设,助推科技成果转化。文源/中国经营报周桐宇: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转化科技成果在市场化落地前的“孵化期”如何创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周桐宇带来了她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建议。在周桐宇看来,目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成果的因素包括科技激励机制仍不够完善、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不足等。为保证科技成果能够在企业中有效转化,下一阶段应当建立起以科创企业和科创园区载体作为核心所在、以市场为主要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尤其是要加大科创园区载体作为孵化器对于各类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力度,有效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落地应用。具体而言,周桐宇建议,应加大政府政策的引导力度,尤其是在“研发”和“市场”两端起到桥梁作用的科创研发载体的作用。由政府部门搭建平台,依靠科创园的孵化作用,使“成果”让企业敢用且积极地用;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倡导高校与科创载体之间展开产学研方面的深入交流与对接,完善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另外,需强化市场经济观念。周桐宇建议,作为科技成果的供应方,科研人员在相应项目立项之前应展开更加详细的市场调研工作,进一步明确企业以及市场的基本需求,引导科研人员从重论文、轻应用理念中脱离出来;同时,高校内部的科研机构,要建立或推举出专门部门或人员来与科创载体之间进行沟通,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受益企业和科创载体(科创经营企业)对于“转化成果”实际的市场效果,也要在第一时间反馈给科研院校,以便有效调整科研创新以及科研转化的主要方向。文源/中国证券网江浩然:搭建科研端与产业端的科研成果转化平台近年来,核心技术“卡脖子”的问题引发关注,中国如何进行科技自主创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浩然在一份提案中指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存在着技术供给与产业需求难匹配、产学研用融合不够、科研成果难转化、创新效益不显著、自主创新产品市场空间难拓展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我国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在技术创新中发挥主导作用,打通科研与市场,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有效对接。具体看,江浩然认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存在四方面的问题:第一,科研端和产业端协同不足,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困难,企业创新源头供给不足。“受限于考核和激励机制,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以追求发表论文和著作为主,市场导向不足,科研与产业需求脱节。同时,由于缺乏双向沟通机制,科研端和产业端的供需难以匹配,一些有前景的科研成果难以被孵化,技术创新难题也较难以有效反馈到科研端,从而获得外部支持。”江浩然说。第二,在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中,项目研发方向和成果欠缺市场和应用端的考虑。原创性、前沿性的重大科技创新,更多是在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中不断研究发展,但高校、科研院所的项目研发往往偏向科研理论,阶段性验收欠缺工程应用端的考虑,难以产业化,企业也缺乏激励机制和参与动力。第三,前沿科技创新突破缺乏产业链融通协作,集群式发展仍存不足。科技发展至今,前沿科技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往往非单一创新主体能够承担和完成,需全产业链融通创新。但我国企业之间合作创新仍然存在“浅”与“散”的特征,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上未形成有效的集群发展模式。第四,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技术缺乏足够场景和需求支持。在实际应用中,由于改造成本大、缺乏权威替代产品名录、可能存在兼容适配风险以及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求高等原因,自主可控产品替代难度较大,市场端应用不足,尤其是金融科技产品,多场景落地应用更为困难。针对科技创新体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江浩然在提案中给出了四方面的建议:第一,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环节的支持力度,为企业创新提供高质量源头供给。建议搭建科研端与产业端的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培养专业的科研转化经纪人,将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需求有效对接,并与风投机构、孵化器企业等共同合作,推动孵化出更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挥创新策源价值。第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领科研攻关成果走向市场与应用。让企业尤其是行业领军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担任主角,以项目为依托组织实施科技专项计划和应用研发创新,引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创新要素集聚,带动产业链、供应链的科技水平提升。第三,支持领军企业发挥整合式创新价值,组建创新产业联合体。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的引领支撑作用,牵头组织创新联合体,推动大中小企业建立积极参与、知识分享、利益共享的产业技术联盟,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融通创新机制,实现关键前沿核心技术的突破。第四,强化部署,推动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创新落地。建议由相关部委牵头加强统一部署,对于金融、电信、能源、交通等核心行业,制定明确时间表,发挥政府、国企等示范作用,安全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自主可控创新产品和技术的有序替代,为新场景、新应用提供适配支持,推动自主创新产品及解决方案持续创新并落地。文源/新京报刘中民:建议探索科技成果证券化以引导资本投入“社会资本引入科技创新,将科技插上资本的翅膀,是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但是,当下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债权融资多集中在研发过程末期和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社会资本在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的大环境下,更倾向于支持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科研成果和相关产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刘中民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如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从研究到成果及应用的各个阶段,促进科技创新的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仍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为此,刘中民提出,建议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平台,引导资本介入科技创新全过程。具体而言,建立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平台即将科技成果的概念扩展到科技创新的各个阶段,建立涵盖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证券化交易平台,以份额化后的科技成果作为交易标的物,由简单的“买卖双方”关系,变成多方共同参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资本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及应用全过程,促进科技创新的同时促进科技产业发展。以份额化后的科技成果作为交易标的物,将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科技创新的进展进行评价?刘中民表示,理论上,科技创新的任何进展均对应着其创新价值的提升,这些价值提升对应着不同阶段的科技成果,是可以通过专家或第三方评价认定并公之于众的。因此,刘中民建议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与认证体系。科技成果的评价是科技成果份额化交易的基础。科学技术本身具有较大的未来收益不稳定性,国家层面有必要引导金融资本通过证券化介入建立一套规范和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严把第三方评估,即:筛选出确有明确适用背景和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并科学评估该技术在研发过程及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与价值。在刘中民的构想中,交易平台应包括科学技术评级、信用增信、发行、托管银行等机构,全链条支撑技术研发方、投资方、产业实施方等各方充分接洽,降低投资参与门槛,并设计一系列措施有效规避重大风险,合理分担不确定风险,健全相关金融优惠与补偿机制,引导资本流入科学技术研发全过程,进一步加速科学技术的创新。文源/新京报程静:建设科技成果技术中试小试实验环境作为一位长期深耕于科技企业一线的工作者,全国政协委员、中关村智造大街CEO程静一直关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话题。2022年全国两会,她带来的一份提案中将关注点放在了如何将“科技成果中试平台”申请成国家级实验室。程静表示,中试服务平台作为技术创新的载体,是实践技术、工艺的商业化必经过程,也是创新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的技术经济重要抓手;是鉴定和评价科技成果知识价值的最好手段;是技术换资为此,她建议,建设科技成果技术中试小试实验环境,支撑成为新兴研发机构,支持申请国家级实验室。打通新技术“有标准无技术,有技术无标准”的通道,创新以中试服务行业规则机制为衔接的开放制度新格局。加强源头专利技术和开放公共的颠覆技术的市场化应用,鼓励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创新。文源/千龙网羊毅:畅通转化渠道 让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一名科技工作者,把反映大家心声的建议带到全国两会,这是我应尽的职责。”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副总师羊毅说。从业31年来,羊毅深耕机载光电装备研发工作,是我国多型机载光电装备核心技术研发的先行者和拓荒人。仅“十三五”期间,她就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和国防发明专利16项。羊毅深知,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真正发挥科研的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羊毅结合自身经历,不断走访调研、深入思考,认真总结出当前央企科研成果转化存在的一些瓶颈问题。这些瓶颈和难点如何破解?到底怎样才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每当深思至此,羊毅常常感觉重任在肩。“创新型国家科技进步的贡献率普遍高达70%,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个目标。”羊毅说,全面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和质量,不仅关系着科研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我国能否顺利实现2035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的远景目标。这次,羊毅将带着《关于强化中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条件的建议》走上全国两会的现场,代表科技工作者发出响亮的声音。自2013年起,羊毅连续两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第一建议人提出建议近30份,其中既有关于航空工业发展的,也有涉及国计民生等社会热点问题,她早已习惯把自己的专业特长与履职结合起来,将履职融入日常、工作、生活。“作为一名基层代表,我无比珍惜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机会。”羊毅说,自己将始终牢记身份与使命,发挥好一名航空工业科技工作者的作用,着力攻克一批“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提升航空装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文源/洛阳网郑永飞: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而创新需要人才,也需要将实验室里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如何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如何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郑永飞做了不少调研,并已形成提案,即将带上全国两会。在去年全国两会上,郑永飞重点关注了“城市应对风险能力,以及韧性城市建设”。随后,他又将目光投向科研成果落地和培养高技能人才。据了解,郑永飞去年走访了我省许多地方,在调研中他发现,不少企业苦恼于“高技能人才哪里招”,而很多技工却不明白“高技能人才怎么考”,一些学校也闹不清“高技能人才如何教”。今年全国两会,郑永飞准备了两份建议,一份是关于高层次职业教育,一份是关于如何满足企业的科技需求。在发展高层次职业教育方面,郑永飞建议政府、学校、企业等形成合力,强化支撑保障,改进办学条件。“政府需要提供专项政策和经费支持,采取差异化投入、政策项目引导等方式,打造一批高水平、高技能、具有培养实力的高职院校和专业,重点支持职业学校优先培养产业链发展所需要的技术人才。” 在科技成果转换方面,郑永飞建议一方面要强调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另一方面要针对企业的需求,把一些成熟的科技用起来,带来先进的生产方式。文源/安徽商报陈海佳: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解决高投入低产出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各级科研企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也愈发重视,一些单位也根据自身情况实行了一系列的工作改进,对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起到了切实的积极作用。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整体成效,距离预期仍有一定差距,距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主要体现在全国科研与试验经费投入的增加并没有带来产出的大幅增加、转化成功率不高、产出的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较低、洞悉市场需求滞后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减少无效投入,着力解决高投入低产出问题,实现效益最大化。并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复制推广。加强产研主体双向引导,推动“产研协同”向“产研融合”转变。通过构建“技术研发平台+中试转化平台+资本运作平台”三位一体协同创新平台体系,通过创新平台加速孵化产研协同项目成果转化落地,更好地实现“产研融合”创新。文源/科技日报郑福田委员:规范技术要素市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要素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功能逐步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对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面对全球创新发展的新态势和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技术市场发展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服务效能亟待提高、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待增强。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技术要素市场条例,规范技术要素交易活动,优化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和加速转化落地。文源/人民网张炜: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高校科研比较侧重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状况要好于一些发达国家。但我国科研成果应用转化、与市场对接等能力还不够。为尽快攻克这一长期存在的难点,建议高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构建技术创新平台;建议政府加大对高校科技成果中试熟化的支持;同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我国高校科研成果应用总体状况如何?我国高校科研经费中,横向经费的占比高于美国高校20多个百分点,而基础研究经费在研发经费中的占比低于美国高校20多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高校科研比较侧重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状况并不差,应增强自信,不可妄自菲薄。我国高校科研成果应用转化、与市场对接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强化,还没能够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投资主体、转化主体、资本主体、生产主体和市场主体,需要加强科教融合、产教融合。二是中试平台的责任和任务落实不够,目前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尚不具备中试的条件,而一些企业又不愿意投资“中试环节”,特别是缺少细分领域的中试公共服务基地(平台)。三是相关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善到位,尽管目前赋权改革有效解决了“有没有权转”的问题,但是职务科技成果定价低或转化失败,仍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敢转”顾虑尚未完全消除。现行评价体系中对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贡献和经济价值认可度还较低,科研人员“不想转”的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为保证科研人员全程参与成果转化,投资人和企业要求科研人员投入部分现金,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方式实现利益捆绑和风险共担,“缺钱转”成为又一难题。西北工业大学注重发挥学校较强的应用研究和系统集成创新能力,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成果转化新模式,成功孵化和培育了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早在2009年学校就将科技成果作价奖励成果完成人股权的比例定为不低于50%,比国家2015年政策出台早了6年。此后,学校又两次提升作价投资对科研团队的奖励比例,并将学校收益的20%奖励服务单位,20%奖励持股平台,10%奖励二级单位。二是贯通成果转化链路。在技术、平台、服务三条链路方面,实现了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系统集成创新,再到产业化、资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贯通;从实验室到工程化服务平台,再到产业化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路径贯通;以及从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到服务单位,再到持股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路径贯通。三是“首席科学家”引领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发展。学校在组建成果转化企业时秉持“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原则,由投资者组建专业运营团队,负责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由学校科研团队负责人担任首席科学家,负责企业技术发展规划。如何打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针对提升科研成果转化率、共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议加快总结和推广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经验,在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资本化过程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全面创新试点改革,及时出台肯定和巩固改革成绩的政策措施。同时,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进、持续用力:一是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构建技术创新平台。建议从企业需求、市场需求出发,发挥企业出题者的作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和产业应用。近年来,西工大先后与相关行业头部公司成立01创新实验室,开展前瞻性、原创性、探索性的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工作。并参与西北有色院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形成新的增长极。二是加大对高校科技成果中试熟化的支持。建议政府以科技项目或基金的方式,支持高校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二次开发,以该科技成果是否转化和转化成效作为项目验收条件。西工大与西安市科技局联合设立西安市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项目,将成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作为项目验收条件,该项目支持的12个项目中,已有7个成功落地转化。三是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议深化官产学研金合作,依托大学科技园等载体建设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中试服务平台,并加大开放共享力度,促进更多成果成熟化和工程化。西工大在陕西榆林建成国内第一个面向全行业的专业无人机系统试验测试公共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已启动建设智能制造数字孪生应用公共服务平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等中试基地。文源/中国电子报
  •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出炉
    4月14日,从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国家科技评估中心)获悉,《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近日在全国出版。报告显示,2019年,3450家公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有所增长。合同项数为15035项,比上一年增长32.3% 合同总金额为152.4亿元,较上一年下降19.1%。  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副主任黄灿宏介绍,其中,单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成果有24项,较上年下降20%。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项数为2815项,比上一年增长10.9% 合同金额为47.0亿元,比上一年下降18.9%。  报告由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得到了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的指导。  交易金额下降为哪般  报告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但科技成果交易金额下降。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平均金额为101.4万元,较上年下降38.8%。作价投资合同金额也有所下降,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达51.0亿元,以作价投资平均合同金额达1016.6万元,比上一年下降39.1%。  “随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的出台实施,2016年—2019年全国出现‘井喷式’成果转化热潮,各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合同实现了兑现。”究其原因,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副总评估师、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秘书长韩军认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是有规律的,即“十年磨一剑”。现有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存量不多,后续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尚需时日。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强度也在下滑。2019年,个人获得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53.1亿元,较上年下降23.6%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总金额达47.6亿元,比上一年下降26.2%,占奖励个人总金额(53.1亿元)的比重达到89.6%。  针对报告中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2019年有所下降的原因,在初步调研后,韩军分析说,高价值科技成果的产出需要一定的研发周期,不具有连续性。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积累的可转化的高价值科技成果近几年逐渐实施转化后,未转化及新产出的科技成果因成熟度有限,高校院所更趋向于以产学研合作方式(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行转化,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有所减少。”韩军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国家要求对高校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大额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受到一定影响。  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流向聚集明显。”报告显示,2019年,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至制造业的合同金额最大,为58.2亿元 转化至中小微其他类型企业的合同金额最大,为91.9亿元。东部地区成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生地和承接地。  报告显示,2019年,3450家高校院所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金额为933.5亿元,比上年增长22.9% 高校院所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人员数量为14210人,比上年增长23.4%。数据表明,产学研合作稳定增长。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些高校院所结合实际,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成果转化模式。如优化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瞄准国家战略及市场需求,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黄灿宏说,在推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深化产学研合作、注重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一些高校院所也做出了典型示范。  比如,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围绕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需求,探索“产业链、创新链、金融链”三链融合创新模式,与合肥市等发起设立总规模102亿元的集成电路相关产业基金,累计成功孵化企业116家,2019年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超90亿元 浙江大学技术转移机构通过开展高价值专利筛选工作,促成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总经费逾1.6亿元,推动校企战略合作2.5亿元… …   成果转化老难题待新解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韩军坦言,目前,政府部门间科技成果转化部分相关法规政策衔接不够,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不到位,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附属医疗机构的成果转化机制不明确。  不容忽视的是,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体系亟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平台)还待系统布局,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动力有待提高。  “高校院所反映的‘四唯’问题仍然存在,部分科研工作者重基础研究轻应用研究,重论文轻成果转化,不了解市场情况和企业需求,转化动力有待提高。”黄灿宏坦承,部分科技成果质量水平不高,一些成果是为了完成项目、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和申报职称凑数。同时,成果转化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虽然2020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部分单位反映,“四唯”破而未立,如何将科技成果转化放入职称晋升的考核体系没有统一方式,科技成果评价缺乏规范性的问题依然存在。  直面成果转化中的老难题,报告提出针对性建议,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堵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供需两端双向发力,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  “扎实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以质量、贡献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热情。”在黄灿宏看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现有可操作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的推广应用,适时将技术成熟度评价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立项、验收评审标准中。
  • 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其中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件1,原则上重点扶持领域三年内基本维持不变,体现集中、持续支持。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用户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学研用合作需签订合作协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研发机构、研发实验室等方式合作承担项目。  (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需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分年度任务完成计划。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及各方任务分工及相关进度,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四)2008年至2011年2月底,获得相关领域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  二、项目组织与推荐  (一)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推荐材料包括:  1.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   2.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   3.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   4.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见附件5)。  (二)承担符合本通知要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央企业集团、国家级行业协会,直接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5个 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 单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 单个国家级行业协会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一)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将组织专业机构实施核查,通过核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  (二)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中央企业集团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限纸质文稿,一式三份,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项目可研报告需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出具。  (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以项目推荐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及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计划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项目推荐材料不受理现场报送,请直接邮寄至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  邮编:100086  附件1: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领域  附件2: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  附件3: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附件4: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5: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信息表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南宁)示范基地正式启动
    2013年1月7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南宁)示范基地启动暨成果推介会在南宁市召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张木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李国忠副厅长,南宁市眭国华副市长等出席会议。南宁市属各区县共20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南宁市科技局覃永武局长主持。  南宁示范基地建设是纳入广西区科技厅、南宁市政府工作会商的主要议题之一。截止到2012年底,南宁市政府、广西区科技厅对示范基地建设已投入476万元。  南宁示范基地建设将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手段,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网数据资源优势,搭建生物技术、现代农业、机械与装备制造领域技术创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面向东盟的技术输出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与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平台,组织国家重点科技成果与南宁的推介对接活动,培育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努力搭建好服务桥梁,确保国家优秀科技成果在南宁的转化扎根,形成面向南宁、面向北部湾、辐射东盟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新格局,为广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会上,国家科技成果网推荐了来自广西区以外的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机械与装备制造等行业136项国家科技成果。其中,108项成果为原始性创新项目,130项成果达到成熟应用阶段,42项为国家支撑计划、863计划项目科技成果,68个项目获得数百项专利。
  • 北京审议通过“京科九条” 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可以年薪制聘任高层次人才 科研经费可用于产业化,成果转化70%收益可用于奖励 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hellip &hellip   记者昨天从市科委获悉,北京市已经审议通过&ldquo 京科九条&rdquo &mdash 《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本市在政策创新方面的又一突破,将全面盘活人、财、物,最大限度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  加快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试行公开交易制度  据了解,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意见》,共涉及9方面具体实施政策,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研机构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  《意见》第一条即提出,要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和目前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率低有关系。  按照新政策,本市将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今后,还将试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制度,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实现交易。  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的自主权将更加充分。据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将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并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同时,鼓励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通知》还提出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由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转化和产业化需要,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厂房、设备及相关费用。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支持新产品产业化  政府采购可订购新产品  为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意见》要求,今后政府采购将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  &ldquo 可以订购的话,意味着科研机构的新产品,可以提前拿到产品化、产业化的资金。&rdquo 一位生产节水器的发明人惊喜地说,&ldquo 这能解决新产品上生产线的&lsquo 第一桶金&rsquo 难题,简直是&lsquo 及时雨&rsquo 。&rdquo   按照《意见》要求,使用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今后都会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优先考虑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  据介绍,政府采购优先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智能交通、健康养老、文化惠民、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特别是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据介绍,市属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以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鼓励市属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激励人才  转化收益70%可用于奖励  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也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据《意见》,本市鼓励科研机构聘任高层次人才,市属科研机构还可以按照要求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市属科研机构可以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人才,人员工资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费用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开支,经批准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科研机构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科研人员也将成为核心。《意见》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而过去,尽管没有统一标准,但大多数情况下提取的转化收益,都难以超过20%。  支持协同创新  科技资源将对外开放  《意见》明确表示,要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要深化&ldquo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rdquo 建设,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今后,科研机构除了开放科技资源获得服务收益、合作生产收益等效益外,政府还将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服务业绩等,给予一定补助支持。  同时,本市将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今后,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鼓励开放科技资源的同时,还将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其中,政府将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  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建立市、区(县)两级科技成果转化用地协调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县)转化落地。&ldquo 科研机构建设孵化器,本身就成为了科研成果产业化链条上的紧密一环。&rdquo 业内人士说,这可以增强科研机构的市场敏感性。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今后,本市将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并支持海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京发展。(记者童曙泉)  &ldquo 京科九条&rdquo   一、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  二、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  三、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  四、强化科研人员激励机制。  五、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  七、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  八、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  九、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 国办印发行动方案 8方面重点任务力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国办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作出部署。  《方案》强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要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  《方案》围绕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构建支撑服务体系、完善创新要素配置等,部署了8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  一是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布转化一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规模与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二是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机制灵活、面向市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开展成果转化。三是建设一批符合特色产业需求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加强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发挥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作用,推动更多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四是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鼓励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服务等功能。五是推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建设一批以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六是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培养专业化技术经纪人。七是建设一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八是发挥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运用投贷联动、众筹等金融手段,拓宽资金供给渠道。  图解
  • 国家发改委:科技成果转化率仅10%
    在专利申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近日在&ldquo 中国经济年会(2013-2014)&rdquo 上透露,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要围绕激励企业创新来完善金融、税收、价格、财政、知识产权等管理政策,增强企业创新内生动力,积极研究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企业比例的措施。  &ldquo 虽然近年来我国科技研发投入快速增加,但科技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应用技术的问题十分突出。&rdquo 张晓强说。  事实上,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问题已引起不少官员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此前也表示,我国许多重大专项投入了大量研发资金,但结果是研发和商业化脱节。研发不少,出成果却比较慢 专利不少,但是真正有价值的不多。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副巡视员胡敏认为,我国高等院校科研项目体系过度重视基础研究的投入,却忽视开放市场方面的研究以及市场需求,轻视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进而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制约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因素。  &ldquo 与教育经费支出倾斜形成对比的是,政府对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比例的相对低下。&rdquo 胡敏说道。据了解,目前中国财政科技支出中企业仅占比15%,而发达国家则达30%以上。中国大中型企业科技研发支出目前占主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1%,与发达国家大企业5%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  与高等院校科研项目&ldquo 重投入轻市场&rdquo 相比,身处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显然更加重视投入产出效率。为此张晓强建议,要围绕激励企业创新来完善金融、税收、价格、财政、知识产权等管理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同时加快构建&ldquo 由企业牵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支撑,各类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技术创新体系&rdquo ,同时积极研究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企业比例的措施。
  • 两部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留归学校 不缴国库
    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指出,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意见》提出,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意见》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明确,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意见》指出,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意见》明确,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意见》提出,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  《意见》强调,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 科技部7新政提速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田”建设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2020年6月9日,科技部发布最新通知,出台七项新政,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其中明确规定要以扶持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加大先行先试力度。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制度/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被看做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旨在打造形成一批政策先行、机制创新、市场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目前仪被国家批准建设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共有9家,分别是: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宁波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浙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山东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江苏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吉林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四川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广东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通知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国科办区〔2020〕50号/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strong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相关管理单位:/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科技部已批复建设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等9家示范区,为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进全面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示范。/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科技支撑“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一、/span/strong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要全面落实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为抓手,加快项目建设,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协调组织,通过成果转化助力示范区成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主阵地,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二、/span/strong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示范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统筹作用,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技术、资金、应用、市场等对接,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机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三、/span/strong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重点,提高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示范区要加强综合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服务、科技金融、市场应用等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在高等学校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建设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推动建立技术转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四、/span/strong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区要聚焦高新区、农高区等科技园区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定期发布技术需求清单和新技术应用场景清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示范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建立示范区“定制化”技术成果供给清单。针对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乡村振兴等重大民生需求,示范区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进基层、进园区、进乡村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五、/span/strong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示范区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高水平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进出口。推动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全覆盖,推动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动企业进入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六、/strong/span以完善工作推进体系为重点,提升示范区治理水平。示范区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相关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促进合作共赢。/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七、/span以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为重点,加快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按照区域创新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和评估遴选程序,建立高层次专家咨询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未来五年再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引领、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建立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加强周期性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激励和创建示范表扬。建立示范区发展报告制度,定期总结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案例集,加强宣传和推广。/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管理服务与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p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                strong科技部办公厅br/                 2020年6月4日/strong/ppbr//p
  • 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成立 破除科技成果转化束缚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近日,strong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strong(以下简称平台)成立大会在京举行,这也是首个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全国性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来自全国的60余位临床医院的行业专家和企业代表出席成立大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912914af-fab2-47ca-abef-23e9d0284170.jpg" title="1111111111.jpg" alt="1111111111.jp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取得了进步,然而依然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成熟度低、形式单一、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匮乏等限制,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现状同样不容乐观。为了破除束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瓶颈问题,strong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全国首批14家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依托中华中医药学会,成立了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王显表示,东直门医院将搭建院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桥梁,为广大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提供药学、临床研究等科技成果孵化服务,使平台成为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形成产学研一体化体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孙永章强调,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方面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破除制约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障碍,真正打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周杰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的关键环节之一。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中医药是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的学科领域,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能否成功实现高质量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低。希望该平台按照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学会的优势和作用,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会上,平台聘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王昌恩为主任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教授田贵华为秘书长,并成立了由首批全国18家医院、科研院所科技负责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王昌恩强调,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成立只是一个开始,大家仍任重而道远,希望各平台成员单位、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们牢记初心使命,遵循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与管理机制,不断加强中医药科技的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与应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田贵华介绍,该平台成立后,一方面要建设反映医院、科研院所需求的“问题库”,成立展示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项目库”,另一方面要为各个需求企业创造共享资源的“开源库”,促进供需双方的直接对接,在此基础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提升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参会嘉宾/pp  【现场专家领导】/pp  周 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pp  唐隆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传播和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pp  孙永章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pp  王 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综合处副处长/pp  王昌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pp  朱立国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院长/pp  王 显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pp  胡元会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副院长(主持工作)/pp  商洪才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常务副院长/pp  于宏伟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人/pp  张霄潇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普部负责人/pp  付建华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科研处处长/pp  魏军平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科研处处长/pp  刘宝利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中医医院科研处处长/pp  田贵华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负责人/pp  王 乐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科研处处长/pp  李小黎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科技处处长/pp  居文政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pp  赫 军 中日友好医院药学部副主任/pp  尹志臣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科研处成果转化负责人/pp  董学军 北京扶阳国际中医研究院院长/pp  邱 媛 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创新服务平台副会长/pp  叶晓林 广州常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pp  李 仪 北京北昆影业有限公司CEO/pp  张农山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pp  李自刚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pp  李新龙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pp  郭天星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pp  【线上参会专家】/pp  安红梅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科研处副处长/pp  蔡桦杨 广东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pp  顾翠峰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科技处处长/pp  黄可儿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处处长/pp  李光哲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处处长/pp  张春雁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科研处处长/pp  魏 戌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科研处副处长/pp  朱少璇 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执行会长/pp  【现场企业代表】/pp  赵立军 未来药业董事长/pp  吴建彬 中信华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pp  童 丰 北京诚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p  徐 意 北京同仁堂研究院副院长/pp  孙 虹 丽珠集团副总经理/pp  关 平 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pp  吴晓明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pp  李晓祥 未来药业 席科学家/pp  王 贺 未来药业市场总监/pp  金 秋 未来药业研发总监/pp  周 鸿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pp  杨晓宏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pp  汪 平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监/pp  王玉莉 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信息总监/pp  周海燕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长/pp  杨芮平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ppbr//p
  • 院士谈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我们现在的成果多吗?”在中国工程院化工、冶金与材料学部的全体会上,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副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刘中民发言中的一句反问,吊起了在场院士们的胃口。  目前,中国研究人员撰写的科技论文在数量上仅次于美国。但在刘中民看来,真正拿得出手的、能够为国家真正作贡献的,并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太少了。  华南理工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迎军对此深有同感。她在学习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座谈会上就道出了对现状的担忧:“我很清楚,我们现在有很多技术成果没有转化出去。”  在2015年全国高校科技转化指标的评审中,华南理工大学位列全国高校第一名。身为校长,王迎军本应自豪,可她却并不满意:“我们学校每年大概产出2000多项专利,到底有多少转到企业里去变成了生产力造福人类,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了?”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发展动力不断减弱。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然而,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科技对经济社会引领支撑不足,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低是我国经济大个头的“阿喀琉斯之踵”。  “科技不提供实用性成果,光提供论文是不行的。”刘中民直言。  常听科研人员说,每年都有不少的科研成果产出,但往往是论文一发表就完事了,很多的成果就这样被束之高阁了。  可在刘中民看来,那些成果压根都不能用,他更看中的是科技成果的实用性。“现在我们缺的是企业真正需要的成果。”  “这里头,我们的指挥棒出了问题——只认论文。”刘中民认为,成果转化需要通过市场,也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包括各种激励机制。  为什么现在很多科技成果都去了珠三角、长三角?中国工程院院士徐匡迪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天津的科技成果大部分都在珠三角、长三角实现产业化。“这跟地方管理者对科技的重视和支持程度有关系。”徐匡迪说,“他们的管理比较接近于市场,脑子里有商业管理理念,成果自然都流向那里了。”  “好成果其实不需要吆喝。”刘中民表示,科研人员要自觉地关心国家的经济发展态势、技术现状等,主动跟企业结合,站在企业发展更高的位置来审视技术瓶颈、设定技术路线,真正做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重大瓶颈问题的战略性的应用技术。  “一位科技工作者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至少要对得起他那份工资。”刘中民笑着说。  王迎军坦言,让更多的成果能更快地转化出去,并不是让科技工作者名利双收。  “科技工作者把一生的心血和精力投入到某一项科研工作当中,甚至一辈子都在做一件事,其实心里想的是要把做出的成果用到社会上,让我们国家在某方面变得更强,让我们国家发展得更好。”王迎军表示,这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心里真正期盼的一件事,尽管做起来不是那么容易。
  • 中检邦迪成为首支检验检测检疫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第一批孵化落地项目
    p  2018年1月5日,依托全国首支检验检测检疫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检邦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沉浸式智能在线教育平台——“ISE· 爱学了”平台在京正式发布,并通过专业导师和投资人评审,成功入驻中检启迪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成果转化基地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与启迪科技服务集团共同设立。/pp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创新的重视前所未有,对质量的重视也前所未有。从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再到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三部曲”的相继推出,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在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李克强总理强调要“解决‘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作为国家八大高技术服务业之一的检验检测服务业,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助力“质量强国”、“科技强国”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将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pp  2018年伊始,虽处隆冬季节,北京文津国际酒店里却热闹非凡。在这里,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与清华启迪科技服务集团共同举办了中检启迪科技公司成立仪式暨检验检测检疫转化基金双创培训班活动,并联合设立了我国检验检测检疫行业首支创业投资基金,创立了标杆性的技术成果转化平台。/span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是加快质检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开展质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平台,有利于解决检验检测检疫行业成果转化市场动力不足的难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pp  在活动中,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重点科技创业团队中检邦迪路演了项目“ISE· 爱学了”平台。“ISE· 爱学了”平台在行业内首次开创性地使用了3D、VR和“严肃游戏”(Serious Game)的产品设计理念和实现方式,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建立用户的知识技能和学习路径画像,精准匹配和满足用户的个性化学习需求。/span该项目作为国内检验检测检疫领域首个在线智能教育平台,凭借它的技术优势和显著特点,赢得了专业评审和投资人的一致认可,正式成为中检启迪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入驻项目。/ppstrong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 “ISE· 爱学了”平台主要有以下三大技术优势和特点:/span/strong/pp  strong一是创新了学习方式。“/strongISE”平台采用了“知识图谱”技术,系统梳理检验检测检疫领域的知识结构,将相应知识与技能培训产品进行精准匹配,从而可为用户刻画精准的“技能图谱”。通过对应用场景的真实还原,让用户在近乎真实的场景中进行知识技能应用和强化,以获得高效率的转化。沉浸式教育平台的突出优点是强化场景的应用和交互,把复杂的知识和技能学习通过场景交互的形式进行呈现,其背后是运用了心理学、信息工程、图形学、游戏学等复杂的学科理论。沉浸式学习打破了传统在线教育在“教-学”的单线传播的交互模式,拓展了用户可以参与创造知识、探索技能的场景学习方式,大大提升了用户的参与度和学习的体验感。/pp strong 二是丰富了学习形式。/strong严肃游戏的设计理念早已在全球范围,特别是在军事、航天、医疗等技能培训领域得到了广泛的成功应用,其目的是使枯燥乏味的知识和技能学习变得像游戏一样生动有趣,其理念十分符合新一代互联网用户的使用习惯。严肃游戏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由于检验检测检疫行业的特殊性,目前在该领域尚无基于严肃游戏设计的在线培训产品,中检邦迪建立的“ISE”平台填补了我国检验检测检疫在该领域的空白,具有巨大的应用前景和市场空间。/pp  strong三是节省了学习成本。/strong检验检测检疫行业涉及的专业十分庞杂,门类众多,属于高知识、高技能的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多来自于食品、化学、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行业从业人员多达数百万。据行业内统计,一位刚从大学毕业的相关专业本科生,需要在实验室实地实习6个月到1年时间,才能独立从事实验室检验检测检疫工作。实验室中,能够熟练开展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人员需要3-5年的实践经验,能够从事独立检测方法研究和开发的高级人才需要6-8年的实践经验。究其原因,是检验检测检疫行业的培训和实践成本较高,无法快速和高效地进行技能转化。传统线下培训一期需要脱产3-5天且学费不菲,代价很大,这种状况很难满足日益变化且复杂的知识和技能的提升需求。现在是移动学习逐步迈向智能学习的时代,虚拟可视化的沉浸技术正逐步成熟,这必将为检验检测检疫人才培训方法和途径提供新的解决思路。/pp  strong四是提升了学习效果。/strong沉浸式学习方式充分调动人的感知器官,通过虚拟场景、声音、触觉和实时反馈的系统,让用户充分沉浸在“虚拟现实”中,触发和唤醒人体的感知系统,从而获得良好的知识和技能学习效果。据专家学者研究,相比传统“教学”方式,采用三维场景沉浸式的体验学习方式学习的平均知识转化效率(采用记忆曲线的研究方法)比传统录播形式(通过观看视频学习)高30%~40%,比自己看书学习的方式高50%~60%,伴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种沉浸式学习方式将成为未来新生代学习的主流方式。/pp  据悉,中检邦迪(中检邦迪(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与澳大利亚默多克大学邦迪实验室(Bondi Labs)合作在中国设立的全球化创新研究/培训教育高科技平台,其“全球创新与研发总部”落户中国,并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墨尔本,英国伦敦设立了多个办公室和研发中心,主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AI)、虚拟现实(VR)等先进软硬件技术,聚焦检验检测检疫行业人才技能提升服务需求,致力于构架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沉浸式智能在线培训模式。/pp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与澳大利亚默多克大学在生物安全等多个领域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完成了务实的合作内容,多项联合科研项目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中澳贸易便利化和食品安全交流搭建了技术服务平台,也为中澳双方加强产业、科研、服务贸易等多方面的合作并进一步形成良性互动创造条件。/pp  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渐行渐近,我国政府也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作为国内唯一的检验检疫中央研究机构,不仅要在检验检测检疫领域发挥科技“火车头”作用,更要及时跟进、主动作为,以打造的“ISE· 爱学了”这一国内检验检测检疫领域首个在线智能教育平台为基础,探索基于互联网思维的检验检测服务模式创新,不断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虚拟仪器等互联网衍生手段,革新检测技术,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检测成本,最终建立平台、用户和合作方多主体共赢互利的生态圈,实现现代检验检测服务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p
  • 目标1000亿!安徽发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近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快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十四五”末,促成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金额达到1000亿元,累计举办1000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汇聚对接不少于1000项高新技术产业合作项目,培养专业持证技术经纪(经理)人2000人,累计引进孵化200家科技型企业,成为辐射长三角区域的国内一流的科技大市场。为实现目标,《实施意见》明确以下6项重点任务:(一)构建统一的技术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支持安徽创新馆发挥“总枢纽、主节点”作用,推动与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相融合,统筹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技术要素。支持赋予安徽创新馆在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中战略规划、资源配置、经费统筹、载体管理等方面权限。由安徽创新馆牵头、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公司依法依规负责安徽科技大市场具体建设和市场化运营。鼓励各市、县(市、区)参与安徽科技大市场分级市场建设,并对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二)夯实市场基础功能整合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相关职能,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多元化交易服务功能。整合安徽网上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线上平台,推进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同安徽科技大市场线上平台互嵌,形成一体化运营的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平台,提升安徽科技大市场信息服务功能。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开展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功能。依托安徽创新馆谋划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众创空间,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标准,健全安徽科技大市场知识产权服务功能。(三)促进成果对接交易支持安徽科技大市场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征集发布、路演对接、撮合交易机制。定期征集发布企业技术需求清单与科技成果披露清单,推动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对3年内未转化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鼓励在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转化。鼓励本省企业通过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购买省外科技成果并在皖产业化。支持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融媒体中心,探索成果多元化推广形式,推进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等重大展会活动市场化运营,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会展品牌。面向国内外公开遴选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安徽科技大市场。(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完善课程教材体系和师资队伍,采取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方式,创新技术经纪人培养、认证、积分、进场交易闭环工作模式,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开展技术经纪(经理)人职称评定改革试点工作,畅通职业技术转移人才发展路径。支持安徽创新馆探索技术经纪(经理)人信用积分与从业佣金制度,推动建立技术经纪(经理)人事务所,开展全省“金牌技术经纪(经理)人”评选活动。(五)完善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安徽创新馆与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组建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大力引进国有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矩阵,推动基金投早、投小,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前端延伸和倾斜,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联合省市金融服务平台和商业银行,开发“研发贷”、“转化贷”、“人才贷”等信贷产品,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推广新兴科技保险业务,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六)加强成果熟化孵化依托安徽科技大市场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我省产业园区联合建设重大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中试平台、技术领军企业训练营,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依托安徽创新馆建设安徽省科创企业上市加速孵化中心、安徽省“科技成果应用场景创新促进中心”,推动海内外科技成果在安徽产业化,以场景驱动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省内转化落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利用安徽科技大市场寻找捕捉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孵化,服务“科大硅谷”等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
  • 王静委员: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期望通过健全保障措施、完善创新体系、破除创新障碍等推动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国科技创新近年来取得长足进步。以专利为例,2021年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312.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专利数量存在严重“虚胖”,质量堪忧。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34.7%,其中,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44.9%,科研院所11.3%,高校3.8%(与美国相比相差15-20倍),这一结果与智力资源集中、科研经费充足、科技成果丰硕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巨大反差,急需深入研判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的深层次原因。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成果转化的今天,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仍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不足,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有产业化价值的专利占比低,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二是成果培育和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工程化途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在职称晋升、科技成果奖励时,普遍只看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导致科研工作者或团队缺乏与他人合作的动力,不愿意坐“冷板凳”,大都做自己能独立完成的短平快“小”成果。虽常有某一科研领域“点”的突破,但缺乏技术工程化、系统化和供应链整合的平台和能力,难以跨越技术到商品的死亡鸿沟,导致大部分“高新成果”束之高阁。三是成果转化队伍与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稀缺。要实现成果转化,往往要把科研人员“逼成”专业转化人员,试错成本奇高,甚至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使很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只能一再观望、望而生畏、望而却步。 对此,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建议:一、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加强对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常设包含专利申请、挖掘布局、侵权分析和商业化实践案例解读的系统课程。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对国家级的技术应用类研究项目承接科研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辅导,破除仅把专利证书当“考核指标”和“荣誉证书”的错误导向,回归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二、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破除阻碍科研人员合作创新的考核机制,规范科研成果完成人署名,允许科研人员自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到商品的转化效率。三、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科研人员大都是“专才”,不是“全才”,需组建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机构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和管理,提供精准全方位的服务,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扭转专利所有权人怕承担风险而“不敢转”的局面,走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本文作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 王静研究员
  • 青岛将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2012年底完成
    11月15日,记者从青岛市科技局召开的相关通报会上获悉,针对青岛海洋科研力量强大,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又比较低的问题,青岛将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据悉,该平台预计2012年底建成。  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青岛的海洋科研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涉海的院士就有19位,全国30%的海洋科研人员聚集在这里。”15日下午,市科技局副局长栾新表示,青岛是海洋科研强市,但在海洋科技成果本地转化以及产业发展方面,青岛还算不上强市。栾新说,他们已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市里也明确提出来要逐步加以解决,下一步,青岛将重点推进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青岛市将建设一个国家海洋科技成果交易与技术推广中心,以更好地促进青岛市科研院所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经请示,科技部已批准。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预计将于2012年底完成。”  “产业联盟”助力成果转化  市科技局海洋科技处处长王栽毅表示,为有效地整合“产学研”各方面的资源,由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研究所牵头,包括青岛各大科研院所以及一些育苗企业等20多家单位组成了一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该联盟也将为青岛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个平台。  据了解,青岛市在今年3月份被确定为国家首个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市,这方面主要做的工作就包括构建产业技术联盟和培育创新型企业两个方面,而海洋育苗作为最能体现青岛市海洋科技力量的产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也刻不容缓。“青岛市发展海洋科技的重点要放在产业链的上端,具体来说,前期在科研院所进行一些新种苗的研究,驯化工作、终试工作等放在企业中来做。”王处长表示,这样一方面加强了青岛科研院所海洋成果的转化,另一方面也对育苗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资金、技术支持。  9科研院所考察西太平洋 重点针对洋流和物种  11月15日,记者了解到,由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0年西太平洋科学考察实验研究共享航次从青岛奥帆基地码头起航,本次科考重点对西太平洋海域的洋流、物种等进行考察,以期取得该海区前所未有的关键观测数据。  据了解,该航次由“科学一号”海洋科学综合考察船承担,搭载了6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来自中科院海洋所、中国海洋大学、厦门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中科院南海所、中科院声学所、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中船重工第七一五研究所9家科研院所、高校的50位科学家参加了科学考察,预计航期2个月。  在2个月的时间里,科研人员将聚焦西太平洋海域的科学问题,开展西太平洋关键海区强化观测试验,取得国际上在该海区前所未有的关键观测数据 ,揭示各个表层和次表层海流的质量和热交换过程。
  • 国务院新规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p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pp  《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pp  《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pp  《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6〕16号/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p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26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此件公开发布)/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strong/pp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pp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pp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p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p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pp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p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pp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pp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pp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pp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pp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pp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pp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pp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pp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pp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pp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pp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pp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pp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pp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pp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pp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pp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pp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pp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pp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pp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pp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pp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p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pp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pp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pp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pp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pp/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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