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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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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相关的论坛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评估中心要如何直指食品安全管理问题?

    日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挂牌)仪式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举行。 中心作为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家级技术机构,主要承担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交流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技术支持工作。评估中心的成立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的空白,在增强我国食品安全研究能力、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保护公众健康、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有句古话“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也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度课题。相比之下,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而中国,日前也正式挂牌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中心要如何直指食品安全管理问题?这是否将成为食品安全的福音?海外其他国家在类似食品安全管理中有开辟过怎样的奚径?

  • 【讨论】卫生部关于对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备选委员进行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部筹备组建了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备选委员名单。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备选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  对备选委员组成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68792608)或邮件(food2@moh.gov.cn )向我部反映,反映者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附件: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42名备选委员信息表.doc[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2622]doc6464.doc[/url]

  • 卫生部部长陈竺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0日16: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 题:为食品安全放哨站岗——卫生部部长陈竺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记者 吕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三聚氰胺、塑化剂、“地沟油”……这些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带来健康风险,令人焦虑不安。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重任的卫生部,如何为百姓饮食放哨站岗?在打击违法违规食品商家时,怎样提供技术支持?新华社记者近日专访了卫生部部长陈竺。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实施  问:我国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对促进食品安全管理有什么作用?  答:风险监测评估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内外实践证明,食品安全不存在“零风险”。为应对不断暴露的食品安全问题,国际社会普遍采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评估食品中有害因素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并被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控制措施和标准的科学手段。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09年组建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专家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先后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系列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地根据国家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本区域的风险监测方案。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等对食源性疾病隐患的监测布点,完善网络体系,及时组织开展隐患评估工作。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可以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同时,通过将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逐步覆盖全国  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进展如何?  答:我们逐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初步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已连续实施两年,对全面掌握全国食品安全状况和开展针对性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目前,全国共设置化学污染物和食品中非法添加物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监测点1196个,覆盖了100%的省份、73%的市和25%的县,在416个医疗机构主动监测食源性异常病例或健康事件。此外,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应急和常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完成了三聚氰胺、丙烯酰胺、苏丹红、氯丙醇、溴酸盐、二恶英污染等风险评估基础性工作。  在构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的同时,我们努力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规范,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程序;建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放射性物质检测等实验室;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研究设立风险评估模型,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特别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于去年10月正式挂牌组建,我相信评估中心的成立将对完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提高风险监测评估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列入“黑名单”  问:在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物和打击“地沟油”专项行动中,卫生部提供了哪些技术支持?  答:卫生部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及其检测方法。现已累计公布了六批“黑名单”涉及非法食品添加物64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22种。去年台湾“塑化剂”污染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及时将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塑化剂)纳入“黑名单”,并明确临时限量值。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我们组织开展了“地沟油”检验方法研究论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由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组织对“地沟油”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应急检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问:当前卫生部正组织实施的《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要求,《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四项重点:一是开展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以及禁用农药与兽药、食品非法添加物等方面食品安全监测;二是针对日本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继续加强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三是加大学校周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测;四是通过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并建立食源性疾病病因溯源平台,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食品与病原因子。  加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展  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已于2011年10月13日挂牌成立。目前该中心组建及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交流等技术支持工作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卫生部为理事长单位。同时卫生部还具体负责中心的党务、行政、后勤等日常管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农业部为副理事长单位,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理事单位。  目前,该中心按照《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规定,在理事会决策监督下,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技术指导下,工作已全面铺开,近期的重点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梳理各项职责,建立和完善配套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依程序规范化开展工作。  二是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以“边组建、边工作、边规范”的工作原则,科学设置处室,建立紧密合作、协调发展和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同时还要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及时、准确和高质量地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评估中心是以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安全所的食品安全人员为主组建,专业人员相对少,能力弱。下一步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的奖励激励机制,大力引进和留住人才。这里,我特别想通过媒体呼吁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优秀人才和领军人物能够投身中心开展工作,我们将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优厚的工作条件。  四是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信息共享。建立国际、国内等有关食品安全机构、大专院校等的技术合作交流机制。整合资源,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县风险监测信息系统,提高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  五是开展风险交流。主动追踪国际国内食品安全最新动态,关注社会热点和食品安全难点问题,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提出科学建议。加强与企业、消费者的交流,把专业的科学评估技术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科普知识,帮助全社会科学地认识食品安全问题。  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十二五”期间确立了怎样的发展方向?  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制定的《“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2011-2015年)》已决定将评估中心建设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将在基础设施、人员队伍、装备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相信在评估中心理事会各成员单位和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评估中心会加快发展,到“十二五”末建设成为人才结构合理、技术储备充分、具有科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食品安全权威技术机构,同时建立国家中心为龙头、地方风险评估技术支持机构为支撑,协同高效、运转顺畅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 【转帖】卫生部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卫生部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们,截止日期2009年6月20日。  传 真:68792608  电子邮件:food2@moh.gov.cn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独立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七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二)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  (三)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提供《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与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评估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的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  (三)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 【分享】七类情形需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在发生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7种情形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明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同时草案还提出,当需要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或是为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此外,启动风险评估的情形还包括,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时以及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对于进口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国务院卫生部门也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转帖】6部门印发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http://www.instrument.com.cn 来源:卫生部网站 2010-2-22 17:17:42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20号),对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作出安排。该计划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第二部分是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第三部分是食源性疾病监测。  该计划印发后,卫生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承担2010年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加强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机构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监测计划的要求对本系统实施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要求省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高度重视国家监测计划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国家监测计划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监测需求制定本地区监测方案,并同步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中国将在以往开展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和食源性疾病调查报告网络基础上,进一步依法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便科学评估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及时掌握影响中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指标,科学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为更好地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提供技术依据。  食品安全监测是一项科学性强、组织严密、运行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卫生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起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县级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在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水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更加有力的作用。

  • 国家风险评估中心拟对食品行业生产过程中的致敏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font=SimSun, STSong, &]为配合GB7718关于食品中致敏原强制标示内容的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拟对食品行业生产过程中的致敏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了解食品行业对致敏原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管理水平。希望感兴趣的食品行业人员认真如实填写问卷内容,感谢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的支持。[/font][font=SimSun, STSong, &][/font][font=SimSun, STSong, &][/font][url]https://www.wjx.cn/jq/30618486.aspx[/url][font=SimSun, STSong, &][/font]

  • 【分享】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922]doc7040.doc[/url]

  • 今年食品安全风险检测重点是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覆盖全国 今年检测重点是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等 卫生部部长陈竺近日表示:我国已逐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陈竺说,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初步建立。目前,全国共设置化学污染物和食品中非法添加物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监测点1196个,覆盖了100%的省份、73%的市和25%的县,在416个医疗机构主动监测食源性异常病例或健康事件。此次卫生部门还开展了一系列应急和常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完成了三聚氰胺、丙烯酰胺、苏丹红、氯丙醇、溴酸盐、二恶英污染等风险评估基础性工作。去年10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式挂牌组建,工作已全面铺开。 据悉,当前卫生部正在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重点有四项:一是开展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以及禁用农药与兽药、食品非法添加物等方面食品安全监测;二是针对日本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继续加强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三是加大学校周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测;四是通过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并建立食源性疾病病因溯源平台,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食品与病原因子。 据陈竺介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制定的《"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2011-2015年)》已决定将评估中心建设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到"十二五"末评估中心将建设成为具有科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食品安全权威技术机构,同时建立国家中心为龙头、地方风险评估技术支持机构为支撑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逐步覆盖全国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 吕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三聚氰胺、塑化剂、“地沟油”……这些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带来健康风险,令人焦虑不安。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重任的卫生部,如何为百姓饮食放哨站岗?在打击违法违规食品商家时,怎样提供技术支持?新华社记者近日专访了卫生部部长陈竺。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实施  问:我国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对促进食品安全管理有什么作用?  答:风险监测评估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内外实践证明,食品安全不存在“零风险”。为应对不断暴露的食品安全问题,国际社会普遍采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评估食品中有害因素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并被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控制措施和标准的科学手段。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09年组建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专家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先后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系列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地根据国家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本区域的风险监测方案。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等对食源性疾病隐患的监测布点,完善网络体系,及时组织开展隐患评估工作。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可以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同时,通过将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逐步覆盖全国  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进展如何?  答:我们逐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初步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已连续实施两年,对全面掌握全国食品安全状况和开展针对性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目前,全国共设置化学污染物和食品中非法添加物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监测点1196个,覆盖了100%的省份、73%的市和25%的县,在416个医疗机构主动监测食源性异常病例或健康事件。此外,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应急和常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完成了三聚氰胺、丙烯酰胺、苏丹红、氯丙醇、溴酸盐、二恶英污染等风险评估基础性工作。  在构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的同时,我们努力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规范,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程序;建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放射性物质检测等实验室;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研究设立风险评估模型,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特别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于去年10月正式挂牌组建,我相信评估中心的成立将对完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提高风险监测评估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列入“黑名单”  问:在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物和打击“地沟油”专项行动中,卫生部提供了哪些技术支持?  答:卫生部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及其检测方法。现已累计公布了六批“黑名单”涉及非法食品添加物64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22种。去年台湾“塑化剂”污染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及时将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塑化剂)纳入“黑名单”,并明确临时限量值。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我们组织开展了“地沟油”检验方法研究论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由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组织对“地沟油”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应急检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问:当前卫生部正组织实施的《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要求,《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四项重点:一是开展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以及禁用农药与兽药、食品非法添加物等方面食品安全监测;二是针对日本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继续加强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三是加大学校周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测;四是通过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并建立食源性疾病病因溯源平台,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食品与病原因子。

  • 【分享】17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

    64种非食用物质上了“黑名单” 176项食品安全新国标公布今年将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记者从卫生部获悉,截至目前,64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进入“黑名单”。同时,17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向社会公布。 卫生部公布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还表示,通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2010年共对12.4万件样品进行了风险检测。 64种非食用物质上“黑名单” 卫生部通报的情况显示,2009年,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成立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严厉打击食品违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目前,共公布了6批64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黑名单”。 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安排,卫生部牵头组织对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共计67类12.4万件样品进行了风险监测。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正组织专家对有关监测数据进行评估。 未来,卫生部还将出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工作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机构能力条件与工作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手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电子数据采集与交换技术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今年将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卫生部表示,为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首先,今年将组织制订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2011年-2015年)》,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同时,选择部分省份开展乳品、部分基础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产品等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开展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重点标准的宣传培训。 其次,将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紧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认真完成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将启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交换平台和监测数据库建设工作。 同时,建立食品化学污染物、农药和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型。 此外,及时更新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黑名单”。 另外,卫生部还将强化食品安全事故组织查处和应急处置,加紧制订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完善责任调查处理机制。

  • 【转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大家学习一下,也可以讨论[b]卫 生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 商 总 局 文件质 检 总 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b][align=center][color=#993300][size=3][b]卫监督发〔2010〕17号[/b][/size][/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993300][size=3][b]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b][/size][/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993300][size=3][b]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b][/size][/color][/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align][align=center][size=3][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b][/size][/alig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 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美国推出《微生物风险评估指南》 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手段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署(FSIS)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联合推出《微生物风险评估》措施促进食品安全工作。微生物风险评估主要针对食品及饮用水中致病菌风险。 在使用微生物风险评估措施过程中,风险评估工作者将通过问答方式进行针对性风险评估,从而更好地满足了某些特定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另外,该项措施还从规范性、一致性入手,极大地改善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效率,同时也提高了各部门及行业之间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信息交流能力。 现有的风险评估工作主要针对食品、饮用水及环境中的化学物质进行风险评估,美国此次推出的《微生物风险评估》是针对微生物风险的整体风险评估措施。美国食品安全检验署和环保局在各自网址同时推出此项工作。 《微生物风险评估》制定过程中采用了美国总统食品安全工作组制定的三个中心原则:优先预防、加强监督执法、改善应对恢复能力,所采取的代表性具体措施包括: "检测有结果后放行方式"将极大降低不安全肉食品的健康危害,这项政策将最终实施。从消费者角度讲,在有毒物质检测结果未出来之前禁止相关物质流通是合理的; 对单一原料肉类及禽类产品营养标示进行规范,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食品营养信息; 继续提高禽类生产厂的致病菌卫生标准要求。实施新标准后,预计每年可减少大约5000例弯曲杆菌病例、20000起沙门氏菌病例。 从美国农业部统计数据看,食品、饮用水、及环境中致病菌会引起急性肠胃疾病,某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终生健康危害甚至死亡。 原文链接:http://www.fsis.usda.gov/News_&_Events/NR_073112_01/index.asp

  • 【原创】全新马甲--食品安全与风险评估欢迎您!

    食品安全综合讨论正式启用新的版面名称了“食品安全与风险评估”。大家可以在这里讨论如下的内容:[b][color=#f10b00]1、食品安全2、警示通报3、风险分析及控制4、食品接触材料5、食品添加剂[/color][/b]欢迎大家针对以上内容多多讨论技术方面的内容。针对技术方面的讨论,有积分奖励!讨论多多,奖励多多。不一样的名称,一样的交流环境!

  • 【食品法规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font=Times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 【转帖】风险评估的概念及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联合专家咨询会议提交的报告“风险分析在食品标准问题上的应用”中曾明确指出“定量的风险评估方法应该用于生物性危害的分析,以便于改善和提高HACCP体系的应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提出由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制(修)定的HACCP体系要运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危害评估来确定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同操作点的显著危害并确定关键限值。食品企业完成复杂的风险评估工作几乎不可能,也不必要,但必须把国际或国家标准转化为企业生产时的操作限值、规范等来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企业可以结合法典的风险评估原理,运用简单方法评估产品中污染物出现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在消费该产品时是否会受到伤害。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考虑风险的因素是什么,如何确立关键限值来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以满足特定的标准,再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来选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6726]风险分析的概念和基本内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6727]风险评估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6728]常见的食品危害(污染)及其预防措施[/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6729]食品安全危害[/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6731]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高文彦博士)[/url]

  • 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

    国家卫生计生委称到2015年底,1000多项食品安全标准将基本制定完成,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适应中国膳食结构和食品产业国情。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苏志介绍,根据计划,今后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目录多达1000多项。现在已经新制定颁布400多项,另有400多项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计划,还有200-300项需要新制定。到2015年底,1000多项标准将基本完成。苏志指出,下一步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要通过2014-2015两年的努力,使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设置和控制要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适应中国膳食结构和食品产业国情。我国还将制定公布新的食用植物油、蜂蜜、粮食、包装饮用水、调味品等一批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了方便各方查询和使用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部门还开发了食品添加剂标准查询软件,将于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卫生计生委网站开通启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王竹天介绍,在现行的标准中,食品添加剂标准占大头。GB2760里面有2000多项食品添加剂的指标,同时还有很多食品的分类,普通老百姓使用非常不便。这款软件,比如输入“苯甲酸”,就会立即告知苯甲酸可以在哪些食品中使用,使用多大量。再比如,输入“酱油”一词,立即就能查出在酱油里面允许使用多少食品添加剂,非常方便公众查询。严格的标准是我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步。如何确保标准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首先要从精准的监管部门检测和企业自检开始。2014中国国际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展览会(FIE,雅森食安展)将于2014年8月27-29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c

  • 风险交流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

    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国际食品科技联盟共同举办的,主题为“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基础,实现社会共治”的2014年国际食品安全大会于4月17-18日在京召开。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 段丹峰)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在近期召开的“2014年国际食品安全大会”上表示,中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政府投入是有成效的,但也还存在食源性疾病、化学性污染等问题。而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与其舆论环境是息息相关的,媒体的引导至关重要,但同时关于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手段是重中之重。   中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   陈君石表示,当前我国的食品合格率一年比一年高,食源性疾病的患病率也有所好转,政府的投入是有成效的,中国的食品安全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同时陈君石也坦言,中国在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一定问题,包括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问题、化学性污染问题、非法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还有最近受到政府比较广泛关注的食品掺假和欺诈问题等,其中部分食品安全问题甚至不可避免。   他表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和中国食品安全的舆论环境密切相关,只有了解了中国食品安全的真是状况,才能进一步来评价当前的食品安全舆论环境。陈君石表示,“我们还能吃什么?”成为了当下比较典型的一句话,有些媒体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信息往往会经过社会化媒体迅速扩大,而社会化媒体似乎成为了误导性信息和负面信息的放大站。一个正常的新闻报道,经社会化媒体放大之后效应远远大于这条食品安全信息所直接产生的健康危害,即便没有危害,所引发的产品销量下降、支柱产业受打击等危害也是非常之大的。   对此,陈君石表示,当前公众认为的许多食品安全问题其实并不是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在2013年12条热点新闻事件里,只有4条可以称之为食品安全问题,这其中有两条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新闻,剩下一个大米镉污染和一个地沟油问题。

  • 号外号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勘误

    [url]http://www.dptc.org/spcysys/xwzx/hydt/2018-06-11/339.html[/url]2018年6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勘误板块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线检索平台”正式上线(登录方法见下方说明),此次勘误,涉及标准涵盖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品及食品接触材料等领域,其中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勘误共计9项,包括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在内的1个产品标准及GB31604.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2-二(4-羟基苯基)丙烷(双酚A)迁移量的测定》在内的6个检测方法标准,具体见下表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小的纰漏在所难免,但是,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构建官方平台,广纳良言,及时矫正勘误的做法,不仅能够帮助各相关方有效执行标准,更为整个标准体系的良性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在此提醒各监管机构、检测实验室及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线检索平台的勘误模块,后续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勘误均会在此处更新,更新后将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并在网站提供下载服务,于此同时,网站设置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功能,面向全社会持续征集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持续优化,需要您的一份力量。登录方法:1)登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网(http://www.cfsa.net.cn/)→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线检索平台→标准勘误模块2)直接登录以下网站:[url]http://bz.cfsa.net.cn/db[/url][align=center]表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相关勘误 [/align][align=center][img=1528711500445223.png,800,400]http://www.dptc.org/ueditor/php/upload/image/20180611/1528711500445223.png[/img][/align]

  • 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根据卫生部《关于社会公开征集201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的公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以下简称食品风险评估中心)采用网络平台收集了全国提交的标准立项建议书。截止2013年1月11日,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共收到标准立项建议书644份,其中560份制定标准建议,84份修订标准建议。2012年12月12日,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工作会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安排,结合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初步筛选立项建议并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分委员会意见。2013年1月28日,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再次对初步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拟定了《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二、确立项目的具体情况及说明2013年拟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共18项,包括食品产品1项、检验方法3项(微生物1项、理化2项)、食品添加剂9项、营养强化剂1项、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2项、生产经营规范2项。 (一)食品产品。共收到食品产品标准92项立项建议。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情况以及食品产品标准体系框架构建原则,经征求审评委员会食品产品分委员会意见,确定《藻类制品》作为2013年食品产品标准立项计划。(二)检验方法。 1.微生物方法:2013年拟修订《食品微生物检验采样与检样处理规程》,为微生物检验方法的整体修订以及微生物指标的配套检验奠定基础。2.理化方法:在现行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工作完成前,暂不开展新标准立项。征求审评委员会检验方法与规程分委会意见后,优先立项修订两个黄曲霉毒素检测方法标准。(三)食品添加剂。共收到食品添加剂立项建议项目282份,整理合并229项(53项重复),其中营养强化剂项目43项。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优先制修订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但无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标准项目9项(其中大蒜油等36项香料的质量规格标准合成1项)。(四)营养强化剂。建议对已列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中,但尚无标准的营养素化合物统一制定质量规格标准。(五)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共收到立项建议8项(不包括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根据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标准框架体系,结合食品标准清理情况,经征求审评委员会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分委员会部分委员意见,建议立项《运动营养食品》和《孕产妇及乳母用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六)生产经营规范。共收到24项立项建议申请书。鉴于《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已经在报批过程中,2013年仅对行业急需的《食品用菌种生产卫生规范》和《航空食品生产卫生规范》予以立项。

  •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你如何看待?(3#楼、10#楼有精辟见解!值得一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严卫星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并表示从科学角度也无法实现“零风险”。他如是说,“今天我们不仅仅发现了已有的化学物质,还创造了很多新的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存在于环境中就是风险,但并不一定有危害。人们不会因为存在飞行事故就不坐飞机,因为这些风险人们能接受。对于食品人们则希望零风险,零容忍,但这个从科学角度不能做到,这个心态需要调整。从科学角度来说,主要任务不是消除危害,因为根本做不到的,要做的是把危害产生的风险控制在我们可接受的范围。这个范围会随着社会发展调整,当前可接受范围就是当前科技认识到的这样一种含量,控制在不对我们健康带来问题的标准。也许二三十年后认识提升了,就继续调整范围。30年前我们对很多有毒有害物质甚至认识不到有危害。”你们是怎样看待“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的呢?赞成还是反对?用所谓的学科角度,能解决现在这么多安全事故的原因吗?或者说,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还能期望什么呢?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项目总结会议在重庆召开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项目总结会议在重庆召开核心提示:2013年7月16日,卫生监督中心2012-2013年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项目总结会议在重庆市召开。2013年7月16日,卫生监督中心2012-2013年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项目总结会议在重庆市召开。承担此次项目的8个协作单位的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的相关专家参加了会议。卫生监督中心副主任高小蔷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承办。 各协作单位分别介绍了本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追踪评价工作情况,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作为牵头单位汇报了全国总报告的完成情况。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的专家在认真听取了汇报后与代表们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了的意见和建议。各项目协作单位也对下一步标准追踪评价工作提出了宝贵意见。 会议一致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带动了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下一步,我们应当及时总结这方面的工作经验,通过分析找出规律,使追踪评价工作有标准化的技术规程。 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 【原创大赛】浅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原创大赛】浅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浅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实行分段管理,这与目前实行的由食药监部门全程监管的模式又有所不同了,据悉《食品安全法》正在修订之中。《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能也因此划转出去了,但仍然承担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实际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本文主要针对笔者所在省份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一些做法进行介绍,这部分的工作一直是CDC在做,由省级CDC组织全省地级以上市的CDC参与监测工作。笔者所供职的单位属于地级市CDC,也是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的一员。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概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由此可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一是通过风险监测,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科学评价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对健康带来的危害及其造成的经济负担,为有效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提供技术依据;二是通过风险监测,了解掌握国家或地区特定食品及特定污染物的水平,掌握污染物的变化趋势,开展风险评估并适时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三是通过风险监测,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水平,指导确定监督抽检重点领域,评价干预措施效果,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信息;四是通过风险监测,指导科学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客观评价并发布食品安全情况,科学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国内消费者信心,促进国际食品贸易发展。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主要是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的监测,省级CDC每年都会根据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的部署,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建立覆盖各市(地)、县级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监测网络体系,同时明确监测的食品类别、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方法和任务分配等。通过综合考虑现有监测技术机构的条件、能力和经费,在监测对象的选择上,食品品种一般优先选择以下类型:(一)选择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二)易于对如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食品;(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食品;(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食品;(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食品。 今年本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食品品种归纳起来有以下内容: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1/201411032139_521661_1687963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1/201411011121_521276_1687963_3.jpg四、在所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技术机构中,还必须优先考虑以下因素:(一)获得食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二)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标准物质、关键试剂等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三)具有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检验方法应当在《食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范围内,否则应当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或其它质控措施对使用的方法进行确认;(四)按照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定量检验方法(项目)的测量不确定度;五、制订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实施:本单位接到任务之后,相关科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以及本单位所承担的监测任务,分别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质控方案》,严格按照省CDC的统一安排和本单位制订的计划组织实施。六、加强培训,提升资质和能力:本单位为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获证实验室,具备较为全面的检验资质和技术能力,根据体系文件的规定,除定期开展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之外,每年均参加相关项目的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和质控考核;从事食品采抽样、检验和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均参加省CDC主办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每年均派员参加省CDC举办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议”;相关监测人员参加了省CDC举办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方法研讨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公共课程”等培训;各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责,也分别组织了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内部培训。七、现场采样:负责样品采集的科室,在每个监测点按规范安排2名以上采样人员,现场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样品标识并签名确认,记录的信息齐全。同时做好采样环节的质量控制,需冷藏或冷冻的样品用冷藏箱储存后短时间内送检和留样,样品储存室配备专用的冷藏、冷冻冰箱,严格按照质量管理

  • “2018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能力提升”培训班第一期在沪圆满举办

    2018年4月19日至20日,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谱实验)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强强联手,在上海新园华美达酒店成功举办 “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技术能力提升”培训班,特邀多位行业内资深专家(食药、质监、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标准起草人等)授课,对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技术进行深入解读和分享,来自国内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的近100位行业人士参加了此次培训。 [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095940_6860.jpg[/img]培训现场 [/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0002_5114.jpg[/img]安谱实验副总经理 吴刚 [/align]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刚为本次培训致辞,感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前来授课的各位专家,感谢参加本次培训班的各位老师,并预祝各位老师通过本次培训能够有所收获。[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0046_4418.jpg[/img]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副主任 彭涛 [/align]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副主任彭涛在致辞中介绍了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的近况,他介绍该培训中心拥有13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多个国际/国内研究中心,8个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3种检验检疫学术期刊。他还介绍了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人才组织和科研成果,中心骨干,四大业务板块和“检科学院”优质品牌,线下论坛,政府委托和企业合作等。[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0111_7595.jpg[/img]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理化及化工实验室主任 马育松 [/align]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理化及化工实验室主任马育松对2018年度食品抽检涉及的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方法、关键控制点及质量控制进行深入讲解。首先,他对2018年食品国抽细则中规定的具有农药残留要求的四个类别的“食用农产品”及其检测方法进行了介绍;并对几种典型检测标准方法进行详细分享,指出其中的关键控制点。接着,他对几种农药残留分析技术进行介绍,且从提高食品检测质量控制的角度分享了CNAS评审中的方法证实及方法确认等内容。[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0140_3996.jpg[/img] [/align][align=center]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仪器分析部部长 林峰 [/align]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仪器分析部部长林峰主讲“2018年度抽检涉及的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检测标准方法解读、关键控制点及质量控制”,他分别从兽药残留限量的主要规定;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生物毒素检测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讲解。[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0243_2327.jpg[/img] [/align][align=center]安谱实验市场中心产品专员 叶智华 [/align] 安谱实验市场中心产品专员叶智华主讲“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前处理技术-SPE常见问题及故障排查策略”,他分别对SPE小柱原理、操作步骤、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SPE小柱和装置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SPE小柱故障排查经典案例;国抽相关经典应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内容丰富且具有实用性。[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0312_2451.jpg[/img] [/align][align=center]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化学实验室主任/化学副首席专家 赵云峰 [/align]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化学实验室主任/化学副首席专家赵云峰为本次培训带来了两场精彩的讲座,他先是主讲了“《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文件解读及抽检工作总体要求”。接着,他又详细讲解了“2018年度抽检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化学污染物、重金属和常规理化指标检测标准方法解读、关键控制点及质量控制”的内容。[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0347_6826.jpg[/img] [/align][align=center]安谱实验市场中心标准品产品线产品专员 吴胜杰 [/align] 安谱实验市场中心标准品产品线产品专员吴胜杰主讲“食品安全抽检标准品的管理、使用注意事项”,他分别从标准品的分级管理及选择;标准品的验收;证书的解读和运用;称量配置使用常见问题和标准品使用期限确认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0417_7602.jpg[/img] [/align][align=center] 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理化实验室主任 邓晓军 [/align] 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理化实验室主任邓晓军主讲“食品理化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他分别从食品安全的背景,食品理化检测质量控制相关规定和检测质量控制环节(食品检测数据的前中后生命周期管理)及食品检测质量控制的实践等内容进行讲解。[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0446_3545.jpg[/img] [/align] 本次培训中,主讲的各位专家和老师不仅为我们带来了丰富有用的信息和内容,而且在现场还与学员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为各位学员解答实际应用中的疑问和难题,学员普遍反映本次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希望以后还能有更多这样高价值的培训。[align=center][color=#337fe5][b]第二期广州站培训信息[/b][/color] [/align][align=left] 由安谱实验携手中国检科院举办的“2018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能力提升”培训班第一期已经在上海圆满落幕,第二期培训又将马不停蹄来到广州啦! [/align] 时间:2018年4月26日-27日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72号(广州建国酒店) [align=center]日程表 [/align][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80425/20180425101041_8428.png[/img] [/align]感兴趣的小伙伴,请点击以下链接:[url=http://www.anpel.com.cn/NewsView.aspx?NewsID=1194][color=#337fe5]大咖云集,共话2018食品国抽,就等您来参加!【第二轮通知】[/color][/url]

  • 每天学一点-----食品安全法第二章

    第二章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 每天学一点-----食品安全法第二章

    第二章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 【转帖】卫生部整合食品安全标准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9日表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工作。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   陈啸宏在此间举行的“2009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说,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运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修订作为优先领域。   陈啸宏介绍说,我国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体系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城市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 解读四项食品安全新标准

    近期,国家卫计委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新标准进行了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根据临床营养数据制定  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部副主任韩军花介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是针对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其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要而制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该标准以上述人群的临床营养数据和《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等为科学依据,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标准制定而成。  “一规范标准+两产品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形成体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了相关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和生产操作要求。  韩军花表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针对1岁以下婴儿)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针对1岁以上幼儿及成人)形成了“一个规范标准+两个特殊医学用途产品标准”的标准体系,涵盖了全部年龄和大部分疾病。  三个标准构成  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体系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定了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要求,与2011年公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形成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体系,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签标准体系基本一致。该标准修订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了其分类,对其食品标签中营养素的表达方式和声称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规定了“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等,对保障婴儿全面、平衡的营养,避免标签上夸大和不实声称,规范行业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规定  预包装食品五种致病菌限量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二部副主任王君介绍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相关情况。鉴于由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全球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该标准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类制品共11大类预包装食品分别制定了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5种致病菌的限量规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明确提出控制食品中微生物污染的根本理念,设定了“致病菌-食品”组合;同时按照生物性污染的规律,采用了分级采样的方案。该标准是在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中致病菌限量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中致病菌的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和消费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等科学依据,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标准而制定的一项食品安全通用标准。  针对企业提出的新标准如何实施的问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严卫星表示,对于标准的执行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会陆续出台相应的监管举措。他特别强调,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而言,健全整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一项重要措施。但食品安全标准绝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唯一方式。目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在积极对400多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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