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化学农药相同原药认定规范

仪器信息网化学农药相同原药认定规范专题为您整合化学农药相同原药认定规范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化学农药相同原药认定规范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化学农药相同原药认定规范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化学农药相同原药认定规范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化学农药相同原药认定规范话题讨论。

化学农药相同原药认定规范相关的资讯

  • 贵州茅台被指酿酒原料以劣充好滥用化学农药
    京华时报讯 集“中国有机产品”和“OFDC有机认证”于一身的贵州茅台一直以酿造高品质白酒著称,然而昨天有媒体质疑贵州茅台酿酒原料以劣充好、“有机”涉嫌造假、滥用化学农药。对此,茅台昨天在其官网上发声明回应,但内容含糊其辞,未正面回应媒体的质疑。  昨天有媒体报道称,茅台集团弥漫着化学农药味道的种植基地却顺利通过了南京国环的有机认证,摇身变为“茅台原料有机生态种植基地”,该基地产出的糯高粱和小麦也成了“有机产品”,以此为原料酿造的茅台酒及系列酒也就顺理成章成为了“绿色有机食品”。  对于上述质疑,贵州茅台昨天发布公告回应,称贵州茅台酒以高粱、小麦为主要原料,严格按照有机加工体系规范生产。公司制酒使用的“红缨子”高粱为赤水河流域原生品种,适合茅台酒多轮次蒸煮和发酵的工艺要求。目前茅台酒酿造用高粱全部来自在仁怀市及毗邻地区建设的有机高粱基地,小麦主要来源于黑龙江、河南等地,所有原料均通过了有机认证。对于媒体质疑的酿酒原料有机认证造假问题以及原料种植是否使用农药等问题,茅台未在公告中正面回应。  昨天下午,有媒体发布的从南京国环官网上的截图显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有机认证的有效期为2012年10月2日。也就是说,茅台的有机加工厂认证已经过了有效期。记者昨晚9点多不断在南京国环官网的“证书查询”栏目输入“贵州茅台”字样查询,但一无所获,但在9点20分左右再次查询时,突然显示出茅台相关白酒获得的认证书信息,且有效期成了2013年10月2日。
  • 2010年8月化学农药制造行业产值同比有所下降
    2010年8月份止,化学农药制造企业为826家,本年当月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为11148981元,累计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为97052391元,累计总产值同比增长20.77%,上年当月新产品产值为788292元,本年累计新产品产值为7837791元,累计新产品产值同比增长-12.6%,本年当月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为11016796元,累计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93534270元,本年累计工业销售产值同比增长21.63%,本年当月出口交货值为1234462元,累计出口交货为14153790元,累计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5.42%。
  • 德国IKA/艾卡:化学农药环境行为试验中的微量物质提取
    背景:某211高校农药环境行为实验室是农业部备案的全国13家出具农药环境评价报告的单位,主要研究农药环境对土壤、水体、生物的富集情况,在中国市场流通的农药必须有农药环境行为试验数据报告,同时实验室还负责对高风险农药的环境行为数据研究,提供数据,协助政府部门淘汰高风险农药的生产、流通。挑战:根据化学农药环境行为试验的要求需要在农药水环境下饲养体长1CM的斑马鱼定期取斑马鱼研磨后测量鱼体内的农药含量,即生物富集试验。根据试验国标,取1g斑马鱼(2-3条鱼),由于取样量少,加标量(1---10μg/Kg),这就为研磨带来了困难,如果研磨不均匀,提取剂无法渗透到鱼肉组织中,以至于试验后添加回收率40%--75%,RSD0.1无法满足国标试验要求。解决方案:经过一系列试验,实验员终于找到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只需要将斑马鱼放入离心管,加入提取剂,在IKA T18分散机的作用下,鱼肉与提取液充分混合,呈乳浊液状态,解决了使用研钵研磨需要外加液氮,研磨不均匀,研磨样品转移造成损失的问题,试验添加回收率高达98.0%,多次添加回收试验测量相对标准偏差,RSD0.02,试验效果良好。客户收益: 实验室李博士很高兴地介绍,以前使用研钵,研磨不充分,样品在研磨前还需要加入液氮冷却,费时费力,回收率低,重现性差,安全性差,使用IKA T18分散机后,样品被均匀分散,并且清洗也很方便,回收率也显著提高。 关于IKA ( www.ika.cn )IKA 集团是实验室前处理, 量热分析, 混合分散工业技术的市场领导者. 磁力搅拌器, 顶置式搅拌器, 分散均质机, 混匀器, 恒温摇床, 研磨机, 旋转蒸发仪, 加热板, 恒温循环器,量热仪, 实验室反应釜等相关产品构成了IKA 实验室分析的产品线, 而工业技术主要包括用于规模生产的混合设备, 分散乳化设备, 捏合设备, 以及从中试到扩大生产的整套解决方案. 集团总部位于德国南部的Staufen, 在美国,中国, 印度, 马来西亚, 日本, 韩国,巴西等国家都设有子公司.IKA 成立于1910年,IKA 集团现在可以自豪地回顾过去100年的历史。
  • CBIFS 2013:农药环境行为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4月2日,作为第六届中国北京国际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分论坛之一的“农兽药残留分析”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吸引100余位业内人士参加。“农兽药残留分析”专题研讨会现场  会议期间,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院长、中国植保学会农药委员会主任周志强教授作了题为“农药环境行为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的报告。周志强教授  周志强报告中介绍说,现阶段的农业生产还离不开化学农药,若停止使用化学农药,粮食、蔬菜、水果会发生大面积减产。近些年发生的一些与农药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大多是由于违规使用农药造成的。我国相关法规和条例对农药的使用对象、使用量、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方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若在农药的使用上,能严格遵从这些规定,市场上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量就会非常低、就会符合农药残留限量的有关规定,因而就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周志强在报告中着重提到,在进行农药残留安全评价中,应关注农药的手性现象、农药中的相关杂质及农药代谢物等三方面的问题。  报告中介绍说,手性现象是指一种对称特点,就好像人的两只手,互为镜像却无法重叠,在化学上称为对映异构体或手性异构体。手性异构体的物理、化学特性几乎相同,但生物活性却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手性现象在农药中非常普遍,约28%的农药具有手性,由于其对映异构体间的生物活性、毒性及代谢机制可能有很大不同,而目前使用的手性农药大多不是单一的对映异构体,所以在农药安全评价时要特别注意农药的手性特征。  周志强介绍说,杂质在农药产品中普遍存在,虽然比例很小,但某些杂质可能具有特殊的环境毒性和健康危害 另外,农药在环境中会逐渐发生降解和代谢,某些降解或代谢产物的残留期和毒性可能大于农药母体。因此,若想准确评价农药的安全行为,不但要考虑农药母体、还应充分考虑农药杂质和代谢物的健康效应。撰稿:孙立桐
  • “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将建一批重点实验室 配备仪器设备
    农药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广泛用于农业、林业、卫生等领域控制有害生物,为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为推进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将建设一批农药创新工程中心、部级农药应用创新重点实验室;推动校企共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基地),提升我国农药产业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分区建设一批农药安全风险监测点,配套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全面推进农药标准体系建设,以农药评价、产品质量、安全使用、残留限量、环境风险为重点,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强化标准引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健全农药标准体系。《“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广泛用于农业、林业、卫生等领域控制有害生物,为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十四五”时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五年,是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五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特制定本规划。第一章 规划背景第一节 发展现状经过70年的发展,我国农药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农药生产、使用、出口大国。“十三五”期间,我国农药产业发展成效显著,农药创制能力不断增强,产品结构明显优化,在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农药原药、制剂、中间体等全链条生产体系。2020年全国农药生产企业170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93家,全国农药总产量170.5万吨(折百,下同),产值近3000亿元,利税超过200亿元,从业人员100万余人。农药产品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还出口到188个国家和地区,2020年出口量126.9万吨,出口额117亿美元。我国有11家企业进入全球农药行业20强,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品种产品结构逐步优化。2020年全国农药品种数量714个,比2010年增加97个。目前生产中使用的高毒剧毒化学农药(不含杀鼠剂)品种10个,比2010年减少13个,使用量占比由5%降到1%以下。截至2020年底,农药登记产品总数41885个,比2010年增加12688个。其中,登记的杀虫剂占比由53.2%降到43.5%,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由21.9%、21.1%和2.1%分别提高到26.0%、26.7%和2.8%。经营使用逐步规范。农药经营门店布局趋于合理,质量追溯体系初步建立,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和购销台账管理全面推行。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药经营单位32.5万家,其中23.3万家纳入农药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农药质量合格率逐年提高。“十三五”时期,农药抽检合格率由84.2%提高到96.2%。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水平逐步提高,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研发创新取得新进展。目前我国农药基本形成仿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格局,改变了过去进口与仿制为主的局面。化学合成、生物发酵等新工艺、新技术取得突破,研发创制了毒氟磷、乙唑螨腈、环吡氟草酮、双唑草酮等50多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农药,现有的农药品种90%以上实现国产化。第二节 面临挑战“十四五”期间农业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对农药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农药产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明显短板,持续推进农药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生产企业小而散,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我国农药企业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一半以上的企业没有进入化工园区,规模以下企业数量占60%,部分企业处于环保敏感区域。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产能任务重,部分企业从东部向中西部迁移,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品种结构老化,更新换代任务重。现有登记农药品种中,登记使用15年以上的占70%左右,农药产品同质化严重、抗药性上升、药效降低、用药量增加,残留和环境风险加大,亟需加快农药更新换代,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创新能力薄弱,转型升级任务重。农药源头创新、核心工艺、关键中间体合成技术等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农药创新投入不足,缺乏持续性的研发创新平台和机制,原始创新能力与农药生产大国地位不匹配。能耗双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给农药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转型升级压力大。支撑能力不足,农药监管任务重。多年来农药行业管理人员队伍、设施设备等支撑能力不足,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十三五”期间建设了10个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多数省份和重点县缺乏必要的检验检测和信息化管理条件。第三节 发展机遇“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农药产业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业绿色发展的支撑作用越来越突出,任务越来越繁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需要农药稳定供给。“十四五”时期草地贪夜蛾、水稻“两迁”害虫、小麦条锈病和赤霉病等重大病虫害呈多发重发态势,防控任务重,需要持续稳定的农药生产供应。加之林草、卫生等领域需求增加,农药市场空间进一步扩大。绿色发展推动农药产业转型升级。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提供安全多样的农产品,对农药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转型升级带来了外部动力。营商环境优化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增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利于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加快自主创新,推进兼并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企业“走出去”。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日趋明显,共建“一带一路”和国际合作的深入推进,为我国农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优势产品出口,开展服务贸易,扩大产业境外布局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综上所述,“十四五”时期是加快农药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期,必须加强前瞻性思考和系统性谋划,立足农业绿色发展和重大病虫防控需要,创新思路、完善政策、强化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药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农药国内供给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第二章 总体要求第一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构建绿色低碳发展的现代农药产业体系为重点,加强顶层设计,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完善政策扶持,强化科技创新,补齐发展短板,推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农药产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确保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支撑。第二节 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市场监管,推进科学安全用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持绿色发展。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农药产业发展各环节,支持生物农药等绿色农药研发登记,推广绿色生产技术,推进减量增效使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药生产方式和使用模式。——坚持高质量发展。优化生产布局,开发推广高效低毒农药替代高毒高风险农药,推进绿色化、智能化、连续化生产,着力打造农药产业升级版,培育大企业,创响大品牌。——坚持创新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创制新农药、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搭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网上便民化服务,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三节 发展目标到2025年,农药产业体系更趋完善,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对农业生产的支撑作用持续增强,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生产集约化。推进农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到2025年,着力培育10家产值超50亿元企业、50家超10亿元企业、100家超5亿元企业,园区内农药生产企业产值提高10个百分点。——经营规范化。重点在粮食、蔬菜、水果、茶叶优势产区,打造农药标准化经营服务门店1万家,大力推行开方卖药、台账记录、追溯管理等规范化经营服务。到2025年,力争50%的农药经营门店实行标准化经营服务。——使用专业化。加强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普及,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着力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不断提高农药利用效率。到2025年,三大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持续推进化学农药减量使用。——管理现代化。构建国家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完善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服务。健全管理制度,改善工作手段,形成上下一体、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农药监管服务能力和水平。专栏 1 “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主要指标主要指标2020年2025年指标属性生产企业数量(个)17051600指导性规模以上企业农药业务收入(亿元)2280.62500预期性农药经营单位(万家)32.530指导性农药产品登记数量(个)4188545000指导性农药产量(万吨,折百)170.5170预期性农药使用量(万吨,折百)总量46.846预期性种植业生产领域24.824指导性卫生、林业、草原等其他领域2222预期性第三章 重点任务“十四五”时期,围绕农药产业发展的新目标,着力构建现代农药生产体系、经营服务体系、安全使用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研发创新体系。第一节 构建现代农药生产体系(一)优化生产布局。根据国家级、省级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总体布局,引导农药企业入驻符合产业定位、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的合规园区,发挥园区区位优势和产业链优势,促进产业做优做强,加大退出高风险、高污染产能的力度,控制过剩产能。东部沿海地区,稳定化工园区农药发展,适度扩大优势园区规模,重点发展化学农药创制生产,淘汰落后产能。中西部地区,强化对入园农药项目的综合评估,严把生产许可关。优先发展生物农药产业和化学农药制剂加工,适度发展化学农药原药企业。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重点江河湖泊等环境敏感区,从严控制农药生产项目建设。专栏 2 发展农药产能重点园区(31个)华东江苏新沂市化工产业集聚区、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淮安工业园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江西乐平工业园区、新干盐化工业城、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山东潍坊滨海化工产业园、商河化工产业园、汶上化工园区。(10个)华北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赵县经济开发区东区(赵县生物产业园);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达产业园。(4个)华中河南驻马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产业园(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湖北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宜都化工园。(3个)华南广东韶关南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2个)东北辽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阜新氟产业开发区;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安达经济开发区、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个)西北陕西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肃玉门经济开发区(玉门东建材化工工业园)、金昌市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5个)西南四川广安新桥工业园区。(1个)(二)提高产业集中度。根据资源禀赋、交通物流、科技发展等生产要素条件,坚持市场导向、创新驱动、政策扶持,着力打造一批农药产业集群,提高生产集约化水平。依托东部和环渤海地区先进技术和人才优势,培育一批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创新型、出口型企业。针对中西部生态要求和产业现状,重点培育一批生物农药优势企业和绿色农药制剂加工企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全链条生产布局,推进农药企业集团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逐步改变农药企业多小散的格局。(三)调整产品结构。面向重大病虫防控和农药减量化要求,对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最新要求,支持发展高效低风险新型化学农药,大力发展生物农药,逐步淘汰退出抗性强、药效差、风险高的老旧农药品种和剂型,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充分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大力发展水基化、纳米化、超低容量、缓释等制剂,适应大中型施药器械和多元化用药需求。严格控制粉剂和有毒有害助剂的加工使用,逐步实现农药剂型的高效化、绿色化、无害化。专栏 3 农药产业发展指南优先发展生物农药:微生物农药(白僵菌、绿僵菌、枯草芽孢杆菌等)、农用抗生素(多杀霉素、春雷霉素等)、生物生化农药(性诱剂、植物诱抗剂等)、RNA及小肽类生物农药。化学农药:重点面向解决水稻螟虫、稻飞虱、小麦赤霉病、蔬菜小菜蛾、蓟马、烟粉虱、松材线虫病等重大病虫害防治品种偏少和抗药性替代等需求,加快发展第四代烟碱类、双酰胺类、小分子仿生类杀虫剂及新型高效低风险杀菌剂、除草剂等。适度发展杀虫剂:敌百虫、乐果、毒死蜱、三唑磷、吡虫啉、阿维菌素、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啶虫脒、噻虫嗪、杀虫双等。杀菌剂:多菌灵、百菌清、福美双、福美锌、三唑醇、丙环唑、代森锰锌、石硫合剂、异菌脲等。除草剂:草甘膦、乙草胺、莠去津、丁草胺、2,4-滴、2甲4氯、莠灭净、麦草畏、甲草胺、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多效唑、复硝酚钠、丁酰肼等。杀鼠剂: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等。逐步退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氧乐果、磷化铝、氯化苦;禁止壬基酚用于农药助剂。(四)推行绿色清洁生产。按照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原则,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工艺设备,促进农药生产清洁化、低碳化、循环化发展。大力推广微通道反应、高效催化、反应精馏成套技术,优化工艺设计和生产流程,鼓励设备更新,推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连续化、智能化,减少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降低能耗。建立健全农药绿色标准体系,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提升农药产品质量,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动现有环境问题整改,促进农药绿色高质量发展。专栏 4 绿色生产技术1. 成套清洁生产技术开发。针对重大病虫草害、突发性病虫害、特色作物病虫害的防治需求,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农药原药品种,研究开发一批农药清洁生产成套技术。2. 绿色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定向转化/拆分技术、高效“三废”治理技术、农药副产物资源化无害化技术、有毒有害物质(溶剂)替代技术、酶催化、反应精馏成套技术等,提高农药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支撑水平。3. 连续化生产技术。针对农药行业的硝化、氯化、氧化、加氢等危险工艺过程,研究开发和应用微通道反应等新型反应器装备及连续流工艺技术,提升反应过程安全性、提高收率、降本增效,实现生产过程清洁化、精准化、绿色化。4.制剂加工智能化。研究开发高效环保加工的共性关键技术,鼓励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优化控制、供应链优化,建设农药制剂加工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第二节 规范农药经营服务体系(一)优化经营网点布局。按照农药风险管控和供应便民的要求,分区域分层级优化农药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布局,严格控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数量,在农产品优势产区和产粮大县合理布局农药经营门店数量,满足病虫草鼠害防治需求。完善农药供应链条,在农药需求量大、交通物流便捷地区布局一批农药批发市场。大力发展农药经营社会化服务,促进农药经营由单纯的分散卖药行为向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技物结合服务转变。到2025年,农药经营单位数量不超过30万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数量控制在1.5万家以内,农药经营使用一体化企业达到2000家。(二)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的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落实农药互联网经营平台管理责任,明确互联网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制定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和网络经营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推行农药网上实名购买、溯源管理。加强网络经营跨部门协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防止互联网经营者违规销售农药造成安全隐患。(三)推进标准化门店建设。制定农药经营门店建设服务标准,在重点区域打造一批农药标准化经营服务门店,提升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水平及开方卖药、指导服务水平。完善农药经营台账,健全农药可追溯平台,实现农药溯源管理。到2025年,全国农药标准化经营服务门店1万家以上,力争农药标准化经营服务门店覆盖率达到50%,果菜茶重点区域基本实现全覆盖。专栏 5 农药标准化经营服务门店建设布局山东、河北、河南、广东4省,各1000家以上;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10省区,各500家以上;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海南、重庆、贵州8省市,各100家以上;北京、天津、上海、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新疆、新疆兵团9省区市(兵团),每省份不少于10家。第三节 完善农药安全使用体系(一)推进化学农药使用减量化。统筹病虫害防控需求和农药减量化要求,淘汰高毒低效化学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推进病虫害生物防治替代化学防治。大力推广高效施药器械、智能化精准化施药技术、交替轮换用药等措施,提高农药利用率。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建设大数据农药使用监测平台,指导农药科学精准使用。“十四五”时期,推进实施农药减量行动和绿色防控,示范引领化学农药使用减量化。专栏 6 农药使用减量化任务1. 化学农药减量指标。到2025年,通过淘汰或限制高毒低效化学农药,推广高效精准施药、绿色防控等措施,主要农作物化学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2. 建立绿色防控整建制推进县。到2025年,在全国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建立绿色防控整建制推进县500个,示范带动引领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3. 建立农药使用监测评估体系。到2025年,分区域、分作物建设农药使用量评估监测站点200个,完善农作物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方法,科学开展农药使用调查监测评估。(二)推进农药使用专业化。扶持发展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改善设施设备条件,着力提升粮食主产区、重大病虫源头区统防统治服务能力。加强植保专业队伍培训,在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主产区及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害等主要发生区,逐步推行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明确熟悉病虫害防治和农药安全使用的专家或技术员分区包干巡回指导,推进落实农药交替使用、安全使用、按照安全间隔期使用等措施,推广普及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力争“十四五”期间培训县级以上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员1万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及乡村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员20万人,粮食主产区指导员覆盖率达到50%以上,鲜食农产品主产区达到80%以上。各部门按职责加强农药使用的专业化指导。专栏 7 农药使用专业化1. 统防统治任务指标。到2025年,三大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2. 建立统防统治百强县。到2025年,全国建立统防统治百强县200个。3. 推广高效施药器械。重点推广植保无人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果园茶园风送自走式喷雾机,逐步淘汰背负式手动喷雾器、担架式喷枪等。(三)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规范,逐步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定点调查监测,开展县乡村三级回收试点,依托“无废城市”建设,探索不同区域有效回收模式和机制。建设一批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储运站点,确定一批资源化利用单位,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引导农药企业改进包装工艺,鼓励采用环保和便于回收的包装材质,逐步淘汰铝箔袋包装,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数字化平台,促进农药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到2025年,力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80%以上。第四节 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一)强化信息化数字化。构建国家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质量追溯、诚信体系等功能模块。加强农药基础数据库、行业统计调度系统建设,推行农药行政审批电子化,推进部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升农药监管服务信息化水平。(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构建完善农药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农药风险评价能力建设。分区建设一批农药安全风险监测点,配套完善相关设施设备。针对登记使用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加强对使用效果、作物药害、抗性变化,以及农药残留、人畜中毒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监测评价,推动低效、高风险农药逐步退出,防范使用安全风险,健全农药登记后使用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到2025年,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构建高毒高风险农药风险评价和淘汰机制。(三)强化检验检测支撑。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登记试验管理制度。加强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确保试验质量。积极推进农药登记试验管理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实验室国际合作,推动试验数据互认。(四)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强化顶层设计,全面推进农药标准体系建设。以农药评价、产品质量、安全使用、残留限量、环境风险为重点,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强化标准引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健全农药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农药标准国际化。专栏 8 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1. 提升风险监测能力。通过实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国家风险监测评估中心、区域风险监测中心(含站点)等项目,改扩建实验室等基础设施,更新仪器设备,建立数据平台,配备软硬件设备。完善抗药性监测体系。2. 优化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布局。统筹考虑农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优化试验单位区域布局和试验项目结构,满足不同类型农药登记试验的需要。第五节 建立农药研发创新体系(一)加强绿色农药研发。面向重大病虫草害防控需求,围绕农药原创分子靶标发现,分子设计、清洁化生产等,加强新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低风险化学农药的原始创新,充分利用合成生物学技术,推进农药创制、更新换代。加大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的研发力度。鼓励纳米技术在农药剂型上的创新应用。不断优化改进农药生产工艺,积极引入微通道和连续流动等新工艺新技术,实现低碳节能清洁化生产。研究完善基于病虫害与农药应用相协调的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技术体系,提升农药创制效率和农药精准利用效率。(二)加强创制能力建设。优化协同创新路径,加大优势科研资源整合、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加快农药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农药创新工程中心、部级农药应用创新重点实验室;推动校企共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基地),提升我国农药产业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以解决农药产业重大关键难题为目标,将农药创新型人才培养纳入农业、科技、教育等相关人才培养计划,为农药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三)完善创新机制。加强农药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改进科技项目管理方式,重大研发项目推行“揭榜挂帅”和“赛马”制度。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协同创新,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农药领域科技创新联盟等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完善科技评价机制,以解决问题、成果产出为考核导向,强化农药领域创新基础研究和集成应用研究,为农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专栏 9 推进农药研发创新1. 创制农药新品种新工艺。“十四五”时期,面向重大病虫草害等生物灾害防治需求,围绕农药原创分子靶标发现、分子设计、清洁化生产技术、绿色品种创制,研发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新品种5〜8个。2. 发展智能高效施药技术。研发基于3S技术、机器视觉系统、喷雾自变量等自动化施药装备及技术,开发航空植保配套制剂,大力推广对靶精准智能施药技术,提高农药利用率。3. 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新品种、新剂型、新工艺的研发创新,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及创新型企业,建立农药创新协同机制,培育一批农药技术创新中心。4. 培养农药创新型人才。加强农药研发学科建设,培养新型创新团队和高端创新人才,密切产学研结合,支持大学科研机构优秀人才参与农药创新。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层级、多单位,要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多方配合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规划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规划、计划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规划指导,加大扶持措施,促进农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节 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农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优化农药产业发展环境。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在规划用地、能源配给、环保配套、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开发、引进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绿色化、智能化、连续化生产水平,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高污染、高风险产能。完善农药登记审批制度,加快生物农药、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林草专用药登记。加大高毒农药替代、病虫害统防统治、标准化经营服务门店建设的扶持力度。第三节 强化投入保障健全农药产业发展投入支持保障机制,拓宽投资渠道。通过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农药风险监测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高毒农药替代产品推广应用、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的支持力度。将农药研发纳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新农药、新剂型、新工艺研发创新。鼓励地方财政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农药企业升级改造、转产转型、产品研发、清洁化生产和专业化应用。第四节 强化监管服务建立健全农药监管服务体系,理顺农药监管职能,建立一支懂政策、懂法规、懂业务的农药监管服务队伍,全面提升监管服务能力。完善农药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农药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建立健全农药诚信体系、追溯管理体系。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依法追究违规使用者的责任。第五节 强化生态保护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和资源利用等要求,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农药产业发展中资源、生态、环境等因素,引导企业加强新增产能、新设生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污染排放、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评价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合力推进规划落实,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 河南农药检测实现新突破 12分钟可筛查180余种农药残留
    5月18日,记者从河南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获悉,该中心与澳大利亚的Symbio检测公司合作,经过近3个月的科研攻关,成功研制出一种新的农药多残留快速分析方法。 该方法可广泛应用于水果、蔬菜、谷物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分析,12分钟即可筛查180余种农药残留,分辨率高于普通质谱上千倍,其获得的农药定性点达到12个,远超欧盟对化合物4个定性点的要求,大大提高了农药残留的识别鉴定能力和准确度。 据估算,全球目前使用的化学农药达1400多种,常用的杀虫剂、除草剂有200多种。在全球,水果、蔬菜、粮食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现象经常发生,农药造成的环境污染与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维护本国利益和保护人民健康,相继对进口中国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指标提出了苛刻的要求,农药残留也已成为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虽然在农残检测方面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针对不同类型农药多残留的快速筛查分析则还是欠缺。此次,河南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与澳大利亚合作研究的此快速分析方法,灵敏度满足了我国及发达国家的农药限量要求,弥补了我国现行方法的不足。该方法充分利用了国际食品分析领域的高新手段,技术与国际相接轨,为我国农产品应对国外复杂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规范农药的合理使用,保障出口食品安全,均提供了快速检测平台与技术支撑。
  • 甘肃出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下《意见》原文。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林草局、中医药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农林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四部门发布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2022年第22号),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行动,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强化全过程精细化风险管控,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进一步细化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采收及产地加工等环节的具体措施,明确和细化监管、检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推进中药材生产企业或具有企业性质的种养殖合作社、联合社全面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统一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管理、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以做大规模、优化品种、提升品质、凝练品牌、伸展链条、扩大市场为抓手,以产业振兴、企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我省中药材资源优势,实现全省产业布局合理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融合发展。到2025年,全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率达60%,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产品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为实现我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坚持“效益优先、相对集中、区域发展”原则,选择传统道地产区,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生物资源环境、中药材地域适应特点,加强规划引领,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品质优良、产量稳定的中药材生产新格局,推进中药材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以陇西、渭源、岷县、宕昌、武都、文县、礼县、西和、民乐、华亭等中药材主产区为突破口,形成集中连片中药材种植带,带动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在道地药材种植规模大的品种上做文章,以当归、党参、黄(红)芪、大黄、半夏、甘草、柴胡、板蓝根、枸杞、黄芩、款冬花等作为重点优势品种,支持定西市重点培育单品种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贞芪扶正系列产品、茜芷系列产品、海桂胶囊、蒲地蓝消炎片等大品牌大品种10个。将当地大型规范的产地加工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使其成为高品质中药材产地加工示范企业,形成龙头带动,向上推动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实现中药材高品质、无农残、可溯源,向下为中药饮片企业、制药企业提供品质优良、货源稳定、价格合理的中药材。稳妥推进中药材产地加工,实施“龙头企业+产地加工企业+合作社+村党支部(农户)+基地”产业发展模式,形成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产业链发展体系。 (二)建设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立健全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制度,有力推进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种子生产经营等工作。按照《“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等,全力打造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基地,从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等生产环节构建种子种苗技术开发、规模生产运营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以中药材种业为主导产业的现代种业产业园。加大技术攻关和良种推广力度。加快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整体提升中药材种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引导中药龙头企业或与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建立专业化地产中药材种子种苗公司或联合体。支持陇西、岷县、渭源、漳县、宕昌、武都、文县、西和、礼县、民乐、华亭等中药材优势县区分品种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 (三)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以资源节约、轻简高效、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药材质量为目标,用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动中药材团体、地方、行业标准制定,建立健全中药材产业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开展应用仿生态种植、拟境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严格执行轮作倒茬、深耕晒垡、耕作灭草、有机培肥等传统措施,集成和示范推广土壤处理、生物防治、物理诱杀、科学用药、统防统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提高病虫害防治效率和防治效果,彻底根治农药残留问题,大幅提升药材品质,创建绿色品牌,推动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中药材企业、合作社应制定中药材生产的技术规程和中药材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如:生产基地选址技术规程,种子种苗与其它种植材料要求,野生抚育、种植、采收等技术规程),实行“六统一”管理,匹配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人员,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立足县域特色基础,建设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中药材基地,形成地方特色区域优势。 (四)提升中药材产地加工能力。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引进初加工设备、改扩建生产厂房、新建一批中药材清洗、筛选、分级、烘干、冷藏等加工设备,大力推进中药材产地净制、切制、干燥、分级、包装、保鲜、仓储等产地初加工一体化发展,建设清洁、规范、安全、高效的现代化药材加工基地。鼓励中药材龙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设备,提升中药材产地加工能力,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示范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种植基地”发展模式,发展适合工业化大生产的中药饮片与产地加工炮制一体化生产技术,实现中药材加工产业化、现代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加工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五)强化技术支撑。加大良种选育和扩繁技术研发应用,集成创新道地药材绿色高质高效种植技术。加强中药材栽培技术培训和指导,强化新品种及新技术培育、引进、示范和推广。研发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高效无公害栽培、中药材深加工等技术和工艺。以传统生产方式为基础,结合现代中药材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构建以产品为主线、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和标准综合体。鼓励有关单位完善中药材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道地药材标准框架,建立健全生产技术、产地初加工、质量安全等标准体系。修订完善生产技术、防病技术、加工技术、包装技术及质量评价技术相关的中药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支持大宗品种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与推广体系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等,促进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开展中医药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研发及推广,研发的新产品能够转化生产。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监管科学研究中心等平台作用,研发并集成一批中药材种苗良种繁育等技术,持续开展珍稀、濒危、道地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和保护研究,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 (六)创建知名品牌。积极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和商标注册工作。加大培育形成全国知名主导品牌,带动全省其它中药材品种发展。提升产品特色品质,争创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带动药农实现中药材标准化生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采取“拿着品种找企业,带着企业找品种”的互利共赢的方式,积极引进国内更多大型药品企业落户主产区,将我省作为中药材种植、储存、前端初加工及向全国供应原料的重要基地。组织企业参加中药博览会、药品展销会、中医药产业发展大会、中医药文化节、中医药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产品宣传推介,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做好产地市场与销售市场之间的连接、交流与合作,增强中药材交易流通能力,促进药材贸易交流。支持中药材主产区根据产业发展建设中药材专业性交易市场。鼓励中药企业广泛开展网络销售、网上订货、网上签约等线上交易,拓展营销路径。支持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以网络销售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营销模式。加强中药材产业市场信息服务,多渠道发布中药材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实现传统交易向现代流通体系转变。推进中药材基地、龙头企业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八)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中药材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树立风险点管控理念,建立种子种苗、生态环境、田间管理、加工包装、市场流通等风险控制和预防措施。督促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标准化操作管理规程(SOP),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登记记录,质量监控和审计等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中药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依托已经建成的中药材质量检测中心(站),履行全省及区域中药材质量监管职能,加强对上市交易药材的质量检测监管。规范各种药材包装及品牌标识,建立企业诚信与药材质量查询信息平台。强化高标准、严要求管理,不允许使用对可能影响中药材质量而数据不明确的种质和转基因品种;禁止使用状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在产地加工和贮存环节禁止使用硫磺熏蒸;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他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 (九)健全完善追溯体系。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信息系统,追溯信息主要包括:中药材批号、中药材生产企业情况、生产技术规程和中药材内控质量标准、中药材生产基地基本情况、种子种苗情况、主要投入品使用情况、种植养殖过程情况、采收情况、产地加工情况、贮藏、中药材生产主要环节记录、中药材质量检测报告等,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储存、包装、运输、销售到使用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并与各地监管部门及相关中药生产企业互联互通,实现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药材产业发展,充分认识中药材产业对乡村振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建立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协调机制,省级牵头抓总、市级督查、县级抓落实。督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种子种苗来源、种养殖、采收加工、包装储运等关键环节记录,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制定前置,作为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二)加强政策支持。支持定西、陇南道地中药材主产县区产业集群建设。市县级要建立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统筹用好税收优惠、农业保险、土地流转、乡村振兴资金等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农机具研发应用、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中药材保险补贴、产地初加工、中药精深加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中药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医药产业发展布局、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测等指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和培训,加强规范简明化应用,编制模式图、明白纸和风险防控手册等标准宣贯材料,推动进企入户、上墙上网。定期对企业技术人员及基地种植户进行技术培训,让中药材生产者真正掌握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常识,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 第三条  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 第六条  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 (一)生产基地选址; (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 (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 (四)采收与产地加工; (五)包装、放行与储运。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 (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控制指标,可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等; (二)必要时可制定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可采取农场、林场、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的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均须经过本规范的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加工、包装与贮存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及监督执行、检验和产品放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加工、贮存养护等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 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工具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设施、产地加工设施、中药材贮存仓库、包装设施等。 第二十条  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设施,能够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加工设施均应当卫生、不污染中药材,达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的仓库应当符合贮存条件要求;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防鼠禽畜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肥料、农药施用的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 (二)采收和清洁、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三)大型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第五章  基地选址 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或养殖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 第二十八条  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 (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 (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要求; (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标准进行环境评估,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 (一)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检测,如不检测,则需提供评估资料; (二)根据水源情况确定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没有人工灌溉的基地,可不进行灌溉水检测。 第三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 第三十三条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 第三十四条  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 第六章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 第一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 (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 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繁殖地块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防止自然杂交。 第四十三条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条件进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运输、贮存;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 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繁殖材料引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减免药用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  种植与养殖 第一节  种植技术规程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种植制度要求:前茬、间套种、轮作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 (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 (四)繁殖方法要求: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 (五)田间管理要求: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 (六)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 (七)肥料、农药使用要求。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 (一)合理确定肥料品种、用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避免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 (二)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鼓励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 (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 (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 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害等的防治预案。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 (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 (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 (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 (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 第五十一条  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种植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有序开展中药材种植,根据气候变化、药用植物生长、病虫草害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套完善灌溉、排水、遮阴等田间基础设施,及时维护更新。 第五十四条  及时整地、播种、移栽定植;及时做好多年生药材冬季越冬田地清理。 第五十五条  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接收、贮存、发放、运输应当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技术规程要求。 第五十六条  应当避免灌溉水受工业废水、粪便、化学农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污染。 第五十七条  科学施肥,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及时灌溉和排涝,减轻不利天气影响。 第五十八条  根据田间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情况,依技术规程及时防治。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程使用农药,做好培训、指导和巡检。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并避免邻近地块使用农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 第六十一条  突发病虫草害等或者异常气象灾害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要做好生长或者质量受严重影响地块的标记,单独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技术规程管理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中药材,坚持“保护优先、遵循自然”原则,有计划地做好投入品管控、过程管控和产地环境管控,避免对周边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节  养殖技术规程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种群管理要求:种群结构、谱系、种源、周转等; (二)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 (三)繁育方法要求:选种、配种等; (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安全和卫生管理等; (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 (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 (七)药用动物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范畴的,还应当遵守国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十四条  按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 第六十六条  药用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科学使用兽药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 第六十七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药物的使用技术规程: (一)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二)禁止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三)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药用动物; (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 (五)禁止滥用兽用抗菌药。 第六十八条  制定患病药用动物处理技术规程,禁止将中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第四节  养殖管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根据药用动物生长、疾病发生等情况,及时实施养殖措施。 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长、繁殖的养殖场所,及时调整养殖分区,并确保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持养殖场所及设施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外来污染。 第七十二条  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药用动物逃逸,防止其它禽畜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定时定点定量饲喂药用动物,未食用的饲料应当及时清理。 第七十四条  按要求接种疫苗;根据药用动物疾病发生情况,依规程及时确定具体防治方案;突发疫病时,根据预案及时、迅速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五条  发现患病药用动物,应当及时隔离;及时处理患传染病药用动物;患病药用动物尸体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十六条  应当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周期进行种群繁育,及时调整养殖种群的结构和数量,适时周转。 第七十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 第八章  采收与产地加工 第一节  技术规程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仿野生栽培中药材的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明确采收的部位、采收过程中需除去的部分、采收规格等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采收期要求:采收年限、采收时间等; (二)采收方法要求:采收器具、具体采收方法等; (三)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方法要求; (四)产地加工要求: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或保鲜,以及其它特殊加工的流程和方法。 第七十九条  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原则,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采收年限范围,确定基于物候期的适宜采收时间。 第八十条  采收流程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避免采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晾晒干燥应当有专门的场所或场地,避免污染或混淆的风险;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 第八十二条  应当采用适宜方法保存鲜用药材,如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涉及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如切制、去皮、去心、发汗、蒸、煮等,应根据传统加工方法,结合国家要求,制定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 第八十四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 第八十五条  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和产地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采收管理 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药材生长情况、采收时气候情况等,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适时、及时完成采收。 第八十七条  选择合适的天气采收,避免恶劣天气对中药材质量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应当单独采收、处置受病虫草害等或者气象灾害等影响严重、生长发育不正常的中药材。 第八十九条  采收过程应当除去非药用部位和异物,及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 第九十条  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当保证清洁,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 第九十一条  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及时运输到加工场地,及时清洁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不应当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不产生新污染及杂物混入,严防淋雨、泡水等。 第三节  产地加工管理 第九十二条  应当按照统一的产地加工技术规程开展产地加工管理,保证加工过程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品质下降或者外源污染;避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第九十三条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完毕,加工过程中的临时存放不得影响中药材品质。 第九十四条  拣选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及异物有效区分。 第九十五条  清洗用水应当符合要求,及时、迅速完成中药材清洗,防止长时间浸泡。 第九十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中药材晾晒,防止晾晒过程雨水、动物等对中药材的污染,控制环境尘土等污染;应当阴干药材不得暴晒。 第九十七条  采用设施、设备干燥中药材,应当控制好干燥温度、湿度和干燥时间。 第九十八条  应当及时清洁加工场地、容器、设备;保证清洗、晾晒和干燥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注意防冻、防雨、防潮、防鼠、防虫及防禽畜。 第九十九条  应当按照制定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变质。 第一百条  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加工,如及时去皮、去心,控制好蒸、煮时间等。 第一百零一条  产地加工过程中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 第九章  包装、放行与储运 第一节  技术规程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要求:包括采收、加工、贮存各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及包装方法; (二)标签要求:标签的样式,标识的内容等; (三)放行制度:放行检查内容,放行程序,放行人等。 (四)贮存场所及要求:包括采收后临时存放、加工过程中存放、成品存放等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五)运输及装卸要求:车辆、工具、覆盖等的要求及操作要求; (六)发运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药材特点,能够保持中药材质量;禁止采用肥料、农药等包装袋包装药材;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应当使用有专门标记的特殊包装;鼓励使用绿色循环可追溯周转筐。 第一百零四条  采用可较好保持中药材质量稳定的包装方法,鼓励采用现代包装方法和器具。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中药材对贮存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条件的要求,确定仓储设施条件;鼓励采用有利于中药材质量稳定的冷藏、气调等现代贮存保管新技术、新设备。 第一百零六条  明确贮存的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养护管理措施;使用的熏蒸剂不能带来质量和安全风险,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熏蒸剂;禁止贮存过程使用硫磺熏蒸。 第一百零七条  有特殊贮存要求的中药材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节  包装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包装技术规程,选用包装材料,进行规范包装。 第一百零九条  包装前确保工作场所和包装材料已处于清洁或者待用状态,无其它异物。 第一百一十条  包装袋应当有清晰标签,不易脱落或者损坏;标示内容包括品名、基原、批号、规格、产地、数量或重量、采收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追溯标志、企业名称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确保包装操作不影响中药材质量,防止混淆和差错。 第三节  放行与储运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当执行中药材放行制度,对每批药材进行质量评价,审核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由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名批准放行,确保每批中药材生产、检验符合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不合格药材应当单独处理,并有记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当分区存放中药材,不同品种、不同批中药材不得混乱交叉存放;保证贮存所需要的条件,如洁净度、温度、湿度、光照和通风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当建立中药材贮存定期检查制度,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的发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按技术规程要求开展养护工作,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当按照技术规程装卸、运输;防止发生混淆、污染、异物混入、包装破损、雨雪淋湿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应当有产品发运的记录,可追查每批产品销售情况;防止发运过程中的破损、混淆和差错等。 第十章  文  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全过程关键环节记录完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文件包括管理制度、标准、技术规程、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制定规程,规范文件的起草、修订、变更、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保存和存档、发放和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记录应当简单易行、清晰明了;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更改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保证原信息清晰可辨;记录重新誊写,原记录不得销毁,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电子记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记录保存至该批中药材销售后至少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结合管理实际,明确生产记录要求: (一)按生产单元进行记录,覆盖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附必要照片或者图像,保证可追溯; (二)药用植物种植主要记录:种子种苗来源及鉴定,种子处理,播种或移栽、定植时间及面积;肥料种类、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方法;重大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时间、为害程度,施用农药名称、来源、施用量、施用时间、方法和施用人等;灌溉时间、方法及灌水量;重大气候灾害发生时间、危害情况;主要物侯期。 (三)药用动物养殖主要记录:繁殖材料及鉴定;饲养起始时间;疾病预防措施,疾病发生时间、程度及治疗方法;饲料种类及饲喂量。 (四)采收加工主要记录:采收时间及方法;临时存放措施及时间;拣选及去除非药用部位方式;清洗时间;干燥方法和温度;特殊加工手段等关键因素。 (五)包装及储运记录:包装时间;入库时间;库温度、湿度;除虫除霉时间及方法;出库时间及去向;运输条件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对象、规模、主要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评价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  检验记录包括检品信息、检验人、复核人、主要检验仪器、检验时间、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技术规程基础上,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用于指导具体生产操作活动,如批的确定、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环境控制、贮存养护、取样和检验等。   第十一章  质量检验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中药材质量符合要求。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质量检验规程,对自己繁育并在生产基地使用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生产的中药材实行按批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购买的种子种苗、农药、商品肥料、兽药或生物制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企业可不检测,但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检验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或中药材使用单位检验。 第一百三十条  质量检测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用于质量检验的主要设备、仪器,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性能确认和校验。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于检验用的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批取样和留样: (一)保证取样和留样的代表性; (二)中药材留样包装和存放环境应当与中药材贮存条件一致,并保存至该批中药材保质期届满后三年; (三)中药材种子留样环境应当能够保持其活力,保存至生产基地中药材收获后三年;种苗或药用动物繁殖材料依实际情况确定留样时间; (四)检验记录应当保留至该批中药材保质期届满后三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委托检验时,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调阅或者检查记录和样品。 第十二章  内  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规范实施情况的内审,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数据定期进行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采取必要改进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审计划,对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设施设备与工具、生产基地、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与养殖、采收与产地加工、包装放行与储运、文件、质量检验等项目进行检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人员定期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内审,或者由第三方依据本规范进行独立审核。 第一百三十六条  内审应当有记录和内审报告;针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重大偏差,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三章  投诉、退货与召回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退货处理和召回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标准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规定因中药材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从市场召回中药材等。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调查批次中药材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确保召回工作有效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应当有召回记录,并有最终报告;报告应对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予以说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或者召回的中药材,应当清晰标识,由质量部门评估,记录处理结果;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不得再作为中药材销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规范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中药材 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 (二)生产单元 基地中生产组织相对独立的基本单位,如一家农户,农场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作业队等。 (三)技术规程 指为实现中药材生产顺利、有序开展,保证中药材质量,对中药材生产的基地选址,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者仿野生栽培,采收与产地加工,包装、放行与储运等所做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四)道地产区 该产区所产的中药材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与其它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种子种苗 药用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以及菌物的菌丝、子实体等。 (六)其它繁殖材料 除种子种苗之外的繁殖材料,包括药用动物供繁殖用的种物、仔、卵等。 (七)种质 生物体亲代传递给子代的遗传物质。 (八)农业投入品 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农业生产物资,包括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肥料、农药、农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九)综合防治 指有害生物的科学管理体系,是从农业生态系统的总体出发,根据有害生物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自然控制因素的作用,因地制宜、协调应用各种必要措施,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允许的水平以下,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十)产地加工 中药材收获后必须在产地进行连续加工的处理过程,包括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及其它特殊加工等。 (十一)生态种植 应用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理,结合系统工程方法设计,综合考虑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应用能量的多级利用和物质的循环再生,实现生态与经济良性循环的中药农业种植方式。 (十二)野生抚育 在保持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上,对原生境内自然生长的中药材,主要依靠自然条件、辅以轻微干预措施,提高种群生产力的一种生态培育模式。 (十三)仿野生栽培 在生态条件相对稳定的自然环境中,根据中药材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遵循自然法则和生物规律,模仿中药材野生环境和自然生长状态,再现植物与外界环境的良好生态关系,实现品质优良的中药材生态培育模式。 (十四)批 同一产地且种植地、养殖地、野生抚育或者仿野生栽培地的生态环境条件基本一致,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来源相同,生产周期相同,生产管理措施基本一致,采收期和产地加工方法基本一致,质量基本均一的中药材。 (十五)放行 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后,做出批准使用、投放市场或者其它决定的操作。 (十六)储运 包括中药材的贮存、运输等。 (十七)发运 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者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 (十八)标准操作规程 也称标准作业程序,是依据技术规程将某一操作的步骤和标准,以统一的格式描述出来,用以指导日常的生产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农药残留等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开展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  中新网12月20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公告了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包括:有机磷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火锅底料中罂粟壳的快速检测等。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与公正,国家食药监局近期公告了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  一、有机磷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  二、煎炸或烹饪用油中极性组分的快速检测  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快速检测  四、火锅底料中罂粟壳的快速检测  五、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  六、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快速检测  七、表面洁净度的快速检测  据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的受理单位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时限截至2012年2月28日。
  • 中药不检农残致同仁堂等超标百倍 待规范
    &ldquo 中药材几千年来被崇尚自然和传统的中国人所信任,但这次的调查结果无疑伤害了原有的信任,&rdquo 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王婧说,&ldquo 现今农业种植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使得化学农业模式已经从瓜果蔬菜延伸到本该治病救人的中药材,这非常令人担忧。&rdquo 绿色和平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在北京、昆明、杭州、天津、香港等九座城市购买了65个常用中药材作为样品,其中包括三七、金银花、枸杞、当归、白术等, 涉及包括同仁堂、云南白药、胡庆余堂、特安呐、九芝堂、天士力、采芝林、宏济堂、张仲景九个品牌的中药店,随后送往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实验室进行了农药残留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在65个样品中多达48个含有农药残留,占全部样品数的70%。32个样品都含有三种或以上农药残留,其中同仁堂、特安呐的三七花和三七粉,以及张仲景、云南白药和同仁堂的贡菊上均发现了超过25种农药残留。全部九个品牌的26个样品中发现了甲拌磷和克百威等六种禁止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与欧盟的农药最大残留标准相比,同仁堂三七花中检出的甲基硫菌灵超标500倍,云南白药金银花也超标100余倍。 同时,绿色和平通过对山东平邑金银花种植基地、宁夏中宁枸杞种植基地和云南文山三七种植基地的实地走访发现,中药材种植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治严重依赖化学农药的使用,农户多凭经验或农药店推荐用药,缺失来自政府及企业的专业指引和监管。而像同仁堂、云南白药、采芝林等多家大型中药品牌在产品收购过程中对农药残留没有任何标准,企业内部也不会做农药残留的相关检测,致使富含农残的中药材可以轻易进入流通环节。 &ldquo 中药种植领域所暴露出来的农药过度使用问题只是中国化学农业模式所暴露出问题的冰山一角,长此以往,必会酿成不可扭转的食品安全乃至生态和环境危机,&rdquo 王婧说,&ldquo 只有政府下决心实施严格的农药减量政策,引导化学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rdquo 绿色和平呼吁农业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切实贯彻农药减量政策,加强农药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并且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同时呼吁各大中医药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建立并公开农药使用减量机制,清洁中药种植环境,确保产品安全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
  • 面对农药残留,国粹中药得出新招
    从严把关药材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逐步实现有机种植,利用现代物流科技,做到药材的可追溯  周潜之  近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公布了《中药材农药污染调查报告》。《报告》介绍,通过对全国9个城市(包括香港)的9家连锁中药房所售药材的23种65个样本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发现有26个样本检出禁用农药残留,占总样本量的40%,其中不乏同仁堂、云南白药、九芝堂等知名药店的样品。  本是治病救人的中药材,却大量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这在让力挺中医的人感到颜面无光的同时,更让公众感到疑惑和恐慌:如此之严重的农药残留是从哪里来的,超标问题在多大范围以及多长时间内出现过,对人体健康又会有哪些危害?  看到中药材农药残留超标的新闻,很多人都会感到震惊。但联想到我国近年来不断曝出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药材农药残留存在似乎也在“情理”之中——都是土里种出来的东西,连瓜果都得泡泡才敢吃,中药材又如何能“出淤泥而不染”呢?  对于中药材来说,有毒物质残留是个老问题,但也是新事物。说是个老问题,是说很多传统的加工工艺存在药材被污染的可能,比如广受争议的硫黄熏蒸,支持者认为其是保存中药材传统做法,古已有之,危害不大 反对者则认为其对肝肾有危害,不符合现代医学对药材安全的要求。  从总体上看,尽管中药材存在诸多不符合现代医药观念的东西,但总体上还是安全有效的。特别传统药材的来源大多靠野外采集,不仅获取方便、成本低廉,而且还绿色环保,“松下问童子,言师采药去”,总能让人对其药效产生不少美好的期待。  但野外采集毕竟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规模化种植才是大势所趋。很多地方将中药材种植当成促进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中药材俨然已经成为一般的农作物。由此造成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利益驱使下,种植者一切以自己方便为目的,使病虫害防治严重依赖化学农药,中药材农药残留自是难以避免。  对于中药材农药残留,尽管在源头上因为分散化、规模小,造成难以监管的现实。在流通上我们也没有完善的对中药材原料质量管控的监管体系,加之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漏洞颇多。于是,大量受农药污染的中药就堂而皇之地流向病人的药剂之中。  在“三鹿事件”曝光之前,谁能想到牛奶里也会有三聚氰胺?中药材也是一样,时代不同了,药材获取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种种意想不到的污染也会不断出现,人们对药材安全性的要求也更高了。而“国粹”中医要树立自己的新形象,必须重视起农药残留等问题的存在。从严把关药材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严禁剧毒农药使用,逐步实现有机种植,利用现代物流科技,做到药材的可追溯、能监管。只有药材好了,中药才能真正成为治病救人的良药。
  • NeoLIMS行业应用篇之农药检测行业
    农药GLP实验室是指试验项目的计划、试验、监督、记录,归档和报告等组织程序和试验条件的质量体系符合《农药环境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农药环境检测项目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周期短、项目数量多、检测频繁、质量保证人员很难在个环节都能够及时全面地进行监控。今天为大家简要介绍LIMS在农药检测行业的具体应用实施案例,各位可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考量LIMS的应用问题。案例:上海市某研究所检测中心信息化背景介绍:该研究所建于1963年,主要从事化学农药、生物农药、农药剂型的研发;农药、化肥质量检测;农产品、食品质量检测;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农药登记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农药标准物质研制等工作。本系统的主要任务是为该研究所分析中心关于农药检测中涉及到的各种信息进行管理,从而实现无纸化办公;通过本系统,检测分析相关各种信息并保存在服务器数据库中,通过对数据库的访问来获得所需信息生产报告,并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详实的数据依据。同时,可以减少信息浪费、冗余,提高信息利用率,提高信息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另外,该系统在信息预警, CNAS认证支持方面也必须做出支持。项目实施:在ISO17025框架下,从检测业务的“委托、检测、结果报告编制与审核”等工作环节,系统根据该研究所的农用化学品部的检测业务,从运转下单到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报告的自动生成、标样、残留、环境毒理实验室的试验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维护、主计划表的维护、样品信息(条码)的管理、文件管理以及其他辅助性功能的管理(标样管理、材料试剂管理、仪器设备、客户信息管理等)。该系统立项开始,经过需求调研、产品设计、开发,系统部署到该研究所服务器,开始试用并为实际操作人员提供用户培训,在试用期间不断优化、完善,最终项目成功验收。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功能:1)录入运转单:根据该研究所的运转单模板定制,其中不管是委托单位信息还是受检单位信息有保存记忆的功能,一次添加完成后,下次输入后可自动关联相关信息。样品信息直接从样品库中选择,相关信息也会自动关联,被添加的样品自动绑定运转单编号,后该样品不能再被选择。检测项目可以在库中直接选择,也可以独立添加。2)样品管理:对样品信息进行管理,批量入库、领用和归还样品,打印二维码、试验完成后样品处理3)录入检测结果:修改可以直接录入结果值和判定,也可以批量导出检测项,批量录入检测结果后,再导入进系统,使操作更加便利,用户还有申请一起,查看检测方法文件。4)温箱预警:设置温箱的预警界限值,预警消息的接受人员,以及预警消息存放的文件路径,设置完成之后,预警人员可以收到预警消息。5)报告打印存档:报告审核审批后,查看报告状态,打印或是未打印,报告打印完成后,订单冻结,报告打印盖章后的报告可上传至系统。
  • 重磅!《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发布
    3月17日,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本规范,并发布实施。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公告提出,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同时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公告还明确,对于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并提出对中药复方制剂,所有处方成份均符合本规范要求,方可标示的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当使用或者标示使用符合本规范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必要时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严厉查处,责令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等,并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公告提出,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配合和协助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如完善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细化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建立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台账和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等。鼓励中药材规范化、集约化生产基础较好的省份,结合本辖区中药材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探索推进,为本规范的深入推广积累经验。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对本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按职责强化宣传培训,推动本规范落地实施。加强实施中日常监管,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有重大政策完善建议的,请及时报告国家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第三条 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第六条 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一)生产基地选址;(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四)采收与产地加工;(五)包装、放行与储运。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控制指标,可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等;(二)必要时可制定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可采取农场、林场、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的条件。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均须经过本规范的培训。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加工、包装与贮存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及监督执行、检验和产品放行。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加工、贮存养护等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工具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设施、产地加工设施、中药材贮存仓库、包装设施等。第二十条 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设施,能够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加工设施均应当卫生、不污染中药材,达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的仓库应当符合贮存条件要求;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防鼠禽畜等设施。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肥料、农药施用的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二)采收和清洁、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三)大型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第五章 基地选址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或养殖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标准。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第二十八条 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要求;(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标准进行环境评估,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一)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检测,如不检测,则需提供评估资料;(二)根据水源情况确定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没有人工灌溉的基地,可不进行灌溉水检测。第三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第三十三条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第三十四条 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第六章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一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繁殖地块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防止自然杂交。第四十三条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条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条件进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运输、贮存;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繁殖材料引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减免药用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 种植与养殖第一节 种植技术规程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植制度要求:前茬、间套种、轮作等;(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四)繁殖方法要求: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五)田间管理要求: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六)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七)肥料、农药使用要求。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一)合理确定肥料品种、用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避免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二)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鼓励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害等的防治预案。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第五十一条 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第二节 种植管理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有序开展中药材种植,根据气候变化、药用植物生长、病虫草害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套完善灌溉、排水、遮阴等田间基础设施,及时维护更新。第五十四条 及时整地、播种、移栽定植;及时做好多年生药材冬季越冬田地清理。第五十五条 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接收、贮存、发放、运输应当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第五十六条 应当避免灌溉水受工业废水、粪便、化学农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第五十七条 科学施肥,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及时灌溉和排涝,减轻不利天气影响。第五十八条 根据田间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情况,依技术规程及时防治。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程使用农药,做好培训、指导和巡检。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并避免邻近地块使用农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第六十一条 突发病虫草害等或者异常气象灾害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要做好生长或者质量受严重影响地块的标记,单独管理。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技术规程管理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中药材,坚持“保护优先、遵循自然”原则,有计划地做好投入品管控、过程管控和产地环境管控,避免对周边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节 养殖技术规程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群管理要求:种群结构、谱系、种源、周转等;(二)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三)繁育方法要求:选种、配种等;(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安全和卫生管理等;(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 (七)药用动物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范畴的,还应当遵守国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六十四条 按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第六十六条 药用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科学使用兽药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第六十七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药物的使用技术规程:(一)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二)禁止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三)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药用动物;(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五)禁止滥用兽用抗菌药。第六十八条 制定患病药用动物处理技术规程,禁止将中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第四节 养殖管理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根据药用动物生长、疾病发生等情况,及时实施养殖措施。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长、繁殖的养殖场所,及时调整养殖分区,并确保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持养殖场所及设施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外来污染。第七十二条 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药用动物逃逸,防止其它禽畜的影响。第七十三条 定时定点定量饲喂药用动物,未食用的饲料应当及时清理。第七十四条 按要求接种疫苗;根据药用动物疾病发生情况,依规程及时确定具体防治方案;突发疫病时,根据预案及时、迅速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七十五条 发现患病药用动物,应当及时隔离;及时处理患传染病药用动物;患病药用动物尸体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十六条 应当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周期进行种群繁育,及时调整养殖种群的结构和数量,适时周转。第七十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第八章 采收与产地加工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仿野生栽培中药材的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明确采收的部位、采收过程中需除去的部分、采收规格等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采收期要求:采收年限、采收时间等;(二)采收方法要求:采收器具、具体采收方法等;(三)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方法要求;(四)产地加工要求: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或保鲜,以及其它特殊加工的流程和方法。第七十九条 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原则,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采收年限范围,确定基于物候期的适宜采收时间。第八十条 采收流程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避免采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晾晒干燥应当有专门的场所或场地,避免污染或混淆的风险;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第八十二条 应当采用适宜方法保存鲜用药材,如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涉及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如切制、去皮、去心、发汗、蒸、煮等,应根据传统加工方法,结合国家要求,制定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第八十四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第八十五条 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和产地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 采收管理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药材生长情况、采收时气候情况等,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适时、及时完成采收。第八十七条 选择合适的天气采收,避免恶劣天气对中药材质量的影响。第八十八条 应当单独采收、处置受病虫草害等或者气象灾害等影响严重、生长发育不正常的中药材。第八十九条 采收过程应当除去非药用部位和异物,及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第九十条 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当保证清洁,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第九十一条 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及时运输到加工场地,及时清洁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不应当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不产生新污染及杂物混入,严防淋雨、泡水等。第三节 产地加工管理第九十二条 应当按照统一的产地加工技术规程开展产地加工管理,保证加工过程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品质下降或者外源污染;避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第九十三条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完毕,加工过程中的临时存放不得影响中药材品质。第九十四条 拣选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及异物有效区分。第九十五条 清洗用水应当符合要求,及时、迅速完成中药材清洗,防止长时间浸泡。第九十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中药材晾晒,防止晾晒过程雨水、动物等对中药材的污染,控制环境尘土等污染;应当阴干药材不得暴晒。第九十七条 采用设施、设备干燥中药材,应当控制好干燥温度、湿度和干燥时间。第九十八条 应当及时清洁加工场地、容器、设备;保证清洗、晾晒和干燥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注意防冻、防雨、防潮、防鼠、防虫及防禽畜。第九十九条 应当按照制定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变质。第一百条 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加工,如及时去皮、去心,控制好蒸、煮时间等。第一百零一条 产地加工过程中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第九章 包装、放行与储运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要求:包括采收、加工、贮存各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及包装方法;(二)标签要求:标签的样式,标识的内容等;(三)放行制度:放行检查内容,放行程序,放行人等。(四)贮存场所及要求:包括采收后临时存放、加工过程中存放、成品存放等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五)运输及装卸要求:车辆、工具、覆盖等的要求及操作要求;(六)发运要求。第一百零三条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药材特点,能够保持中药材质量;禁止采用肥料、农药等包装袋包装药材;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应当使用有专门标记的特殊包装;鼓励使用绿色循环可追溯周转筐。第一百零四条 采用可较好保持中药材质量稳定的包装方法,鼓励采用现代包装方法和器具。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中药材对贮存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条件的要求,确定仓储设施条件;鼓励采用有利于中药材质量稳定的冷藏、气调等现代贮存保管新技术、新设备。第一百零六条 明确贮存的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养护管理措施;使用的熏蒸剂不能带来质量和安全风险,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熏蒸剂;禁止贮存过程使用硫磺熏蒸。第一百零七条 有特殊贮存要求的中药材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节 包装管理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包装技术规程,选用包装材料,进行规范包装。第一百零九条 包装前确保工作场所和包装材料已处于清洁或者待用状态,无其它异物。第一百一十条 包装袋应当有清晰标签,不易脱落或者损坏;标示内容包括品名、基原、批号、规格、产地、数量或重量、采收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追溯标志、企业名称等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确保包装操作不影响中药材质量,防止混淆和差错。第三节 放行与储运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当执行中药材放行制度,对每批药材进行质量评价,审核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由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名批准放行,确保每批中药材生产、检验符合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不合格药材应当单独处理,并有记录。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当分区存放中药材,不同品种、不同批中药材不得混乱交叉存放;保证贮存所需要的条件,如洁净度、温度、湿度、光照和通风等。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当建立中药材贮存定期检查制度,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的发生。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按技术规程要求开展养护工作,并由专业人员实施。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当按照技术规程装卸、运输;防止发生混淆、污染、异物混入、包装破损、雨雪淋湿等。第一百一十七条 应当有产品发运的记录,可追查每批产品销售情况;防止发运过程中的破损、混淆和差错等。第十章 文 件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全过程关键环节记录完整。第一百一十九条 文件包括管理制度、标准、技术规程、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等。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制定规程,规范文件的起草、修订、变更、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保存和存档、发放和使用。第一百二十一条 记录应当简单易行、清晰明了;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更改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保证原信息清晰可辨;记录重新誊写,原记录不得销毁,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电子记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记录保存至该批中药材销售后至少三年以上。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结合管理实际,明确生产记录要求:(一)按生产单元进行记录,覆盖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附必要照片或者图像,保证可追溯;(二)药用植物种植主要记录:种子种苗来源及鉴定,种子处理,播种或移栽、定植时间及面积;肥料种类、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方法;重大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时间、为害程度,施用农药名称、来源、施用量、施用时间、方法和施用人等;灌溉时间、方法及灌水量;重大气候灾害发生时间、危害情况;主要物侯期。(三)药用动物养殖主要记录:繁殖材料及鉴定;饲养起始时间;疾病预防措施,疾病发生时间、程度及治疗方法;饲料种类及饲喂量。(四)采收加工主要记录:采收时间及方法;临时存放措施及时间;拣选及去除非药用部位方式;清洗时间;干燥方法和温度;特殊加工手段等关键因素。(五)包装及储运记录:包装时间;入库时间;库温度、湿度;除虫除霉时间及方法;出库时间及去向;运输条件等。第一百二十三条 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对象、规模、主要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评价等。第一百二十四条 检验记录包括检品信息、检验人、复核人、主要检验仪器、检验时间、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等。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技术规程基础上,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用于指导具体生产操作活动,如批的确定、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环境控制、贮存养护、取样和检验等。第十一章 质量检验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中药材质量符合要求。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质量检验规程,对自己繁育并在生产基地使用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生产的中药材实行按批检验。第一百二十八条 购买的种子种苗、农药、商品肥料、兽药或生物制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企业可不检测,但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第一百二十九条 检验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或中药材使用单位检验。第一百三十条 质量检测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用于质量检验的主要设备、仪器,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性能确认和校验。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于检验用的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批取样和留样:(一)保证取样和留样的代表性;(二)中药材留样包装和存放环境应当与中药材贮存条件一致,并保存至该批中药材保质期届满后三年;(三)中药材种子留样环境应当能够保持其活力,保存至生产基地中药材收获后三年;种苗或药用动物繁殖材料依实际情况确定留样时间;(四)检验记录应当保留至该批中药材保质期届满后三年。第一百三十二条 委托检验时,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调阅或者检查记录和样品。第十二章 内 审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规范实施情况的内审,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数据定期进行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采取必要改进措施。第一百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审计划,对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设施设备与工具、生产基地、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与养殖、采收与产地加工、包装放行与储运、文件、质量检验等项目进行检查。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人员定期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内审,或者由第三方依据本规范进行独立审核。第一百三十六条 内审应当有记录和内审报告;针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重大偏差,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三章 投诉、退货与召回第一百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退货处理和召回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标准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规定因中药材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从市场召回中药材等。第一百三十九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调查批次中药材的信息。第一百四十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确保召回工作有效实施。第一百四十一条 应当有召回记录,并有最终报告;报告应对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予以说明。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或者召回的中药材,应当清晰标识,由质量部门评估,记录处理结果;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不得再作为中药材销售。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规范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中药材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二)生产单元基地中生产组织相对独立的基本单位,如一家农户,农场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作业队等。(三)技术规程指为实现中药材生产顺利、有序开展,保证中药材质量,对中药材生产的基地选址,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者仿野生栽培,采收与产地加工,包装、放行与储运等所做的技术规定和要求。(四)道地产区该产区所产的中药材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与其它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五)种子种苗药用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以及菌物的菌丝、子实体等。(六)其它繁殖材料除种子种苗之外的繁殖材料,包括药用动物供繁殖用的种物、仔、卵等。(七)种质生物体亲代传递给子代的遗传物质。(八)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农业生产物资,包括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肥料、农药、农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九)综合防治指有害生物的科学管理体系,是从农业生态系统的总体出发,根据有害生物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自然控制因素的作用,因地制宜、协调应用各种必要措施,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允许的水平以下,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十)产地加工中药材收获后必须在产地进行连续加工的处理过程,包括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及其它特殊加工等。(十一)生态种植应用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理,结合系统工程方法设计,综合考虑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应用能量的多级利用和物质的循环再生,实现生态与经济良性循环的中药农业种植方式。(十二)野生抚育在保持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上,对原生境内自然生长的中药材,主要依靠自然条件、辅以轻微干预措施,提高种群生产力的一种生态培育模式。(十三)仿野生栽培在生态条件相对稳定的自然环境中,根据中药材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遵循自然法则和生物规律,模仿中药材野生环境和自然生长状态,再现植物与外界环境的良好生态关系,实现品质优良的中药材生态培育模式。(十四)批同一产地且种植地、养殖地、野生抚育或者仿野生栽培地的生态环境条件基本一致,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来源相同,生产周期相同,生产管理措施基本一致,采收期和产地加工方法基本一致,质量基本均一的中药材。(十五)放行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后,做出批准使用、投放市场或者其它决定的操作。(十六)储运包括中药材的贮存、运输等。(十七)发运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者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十八)标准操作规程也称标准作业程序,是依据技术规程将某一操作的步骤和标准,以统一的格式描述出来,用以指导日常的生产工作。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毒豇豆事件引发思考 无毒农药离我们有多远
    使用了水胺硫磷、克百威等高毒违禁农药的海南“毒豇豆”流入市场,在引发民众更加重视食品质量安全的同时,农药的安全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使用传统化学农药之外,还有多少方法能够有效防治病虫害?全面推广使用绿色、无公害的生物农药,还存在多少“瓶颈”和局限?农作物何时才能用上真正“无毒无害”的农药?  带着一个个问号,记者昨天进行了采访。  化学农药“毒性”难避免,关键如何用  使用化学农药治理病虫害,是当前农业生产中最普遍也最有效的方法。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取得依法登记的农药品种达到600多种,产品2.3万多个。  市植保植检站总农艺师张开龙对记者说,虽然所有化学农药对人、畜、禽、鱼和其它养殖动物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毒害,但只要不滥用,尽可能使用低毒、微毒类农药,农作物在度过农药降解的安全间隔期后,再采收上市。“如果这些环节都做到位了,‘毒豇豆’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生物农药其实很有效  那么除了化学农药,还有其他方法吗?  位于溧水的“普朗克”千亩有机田园农园建成8年来,从没给田里的蔬菜打过化学农药。负责人宋宁告诉记者,他们采用两种杀虫法。一种是黑灯诱杀、黄板诱杀等物理办法,还有一种更有效的方式便是生物农药防治。  张开龙介绍,“生物农药”也分很多种,有从植物体内提炼有效成分的“植物源农药”,有从微生物体内提取病原菌制成的“微生物农药”,更先进的技术,还能利用昆虫体内的寄生菌制成生物农药杀死虫害。这些方式,虽然也都施药,但都无毒无害。  推广生物农药有啥阻碍?  在普通农户看来,生物农药相对化学农药见效慢、杀虫谱比较窄、使用成本也较高,但长远来看并不是这样。  宋宁介绍,他们用的生物农药价格是化学农药的5—10倍。但蔬菜用化学农药,好比人用抗生素,越用越多,毒性也越来越大 生物农药则不同,8年前的用药量与今天相差无几,而且无毒,连续用药三五年后,生物农药与化学农药的成本差距会越来越小。更重要的是,生物农药为蔬菜贴上了“有机”标签,菜价也比一般蔬菜高出不少。  记者在采访中专家和种植户都反映,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外,还要在菜农种植初始阶段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他们度过使用生物农药初期的高成本阶段。此外,生物农药生产者也要研发新技术,降低价格,保证质量,让生物农药成为更多农户的首选。
  • 农资打假-农药隐性成分
    农药隐性成分添加情况及其识别介绍农药添加隐性成分是我国农药产品质量监管中的顽疾,不但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较大的危害,而且增加了公众对我国农药行业的不友好认识,给我国农药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较多不利内容。所以,多年来对农药添加隐性成分进行严格监管,是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一什么是农药隐性成分隐性成分顾名思义就是隐性存在的成分,指的是在农药制剂加工过程中,因生产者人为添加,而导致产品中含有未在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示的其他农药成分,主要包括:未经登记批准、高活性的已经或即将过专利保护期的农药、国家已经禁限用的高毒农药和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等。二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的危害1、影响农产品安全。非法添加的隐性成分如为禁限用的高毒农药,不仅给施药者带来无法预测的暴露风险。另外还有可能导致农产品残留超标,对人群健康带来不可接受的膳食风险。同时,也会因此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带来较大的隐患。2、给生态环境带来风险。除醚菊酯外的菊酯类农药对水生生物的毒性极高,如氟啶脲、氟铃脲等产品(包括杀铃脲、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等对甲壳类水生生物的蟹、虾等具有极高的毒性。氟虫腈对甲壳类水生生物和蜜蜂具有高风险,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虫螨腈对鱼、溞等水生生物剧毒,对蜜蜂高毒,且在土壤中较难降解。这些有效成分均禁止用于水稻,如作为隐性成分被添加到水稻病虫草害防治的农药中,则会污染水体,导致鱼类、蟹、虾等水生生物死亡。3、增加农药的抗性风险。农药隐性成分的添加,往往造成短期内药效非常好,但长期使用,会导致某种农药多次重复使用和有交互抗性的农药间交替使用,增加了靶标生物的抗药性,导致药效下降,病虫害猖獗。4、增加药害风险。主要针对除草剂产品,如莠去津中添加2,4-滴丁酯,易造成玉米田周围的作物遭受漂移2,4-滴丁酯影响而导致药害。氯嘧磺隆、莠去津等农药作为隐性成分添加到除草剂中,施药者不知情下种植了敏感的后茬作物,就会导致严重的药害。5、导致人畜中毒。农药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着对人畜带来风险的高度可能,尤其是如农药中添加的隐性成分对人畜有较高的毒性,则往往给人畜带来致命的风险,而且由于其隐蔽性,一旦发生人畜中毒,很难做到对症下药,从而延误病情,危及生命。如:常规灭生性除草剂中添加百草枯,杀虫剂中添加禁限用的有机磷农药等。三常见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的情况1、肥料中添加农药隐性成分。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目前市场上存在不少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肥料,只有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才能作为合法流通的农药药肥产品。但在叶面肥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现象较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农作物安全。一旦肥料中检出植物生长调节剂,且未按农药产品登记的,按假农药处理。2、生物农药中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由于生物农药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少于普通化学农药,而且生物农药一般防效低、见效慢,为弥补这些缺陷,不少厂家在生物农药中添加化学农药,如苦参碱、苏云金杆菌、核型多角体病毒等生物农药产品中非法添加化学农药情况较严重,其中添加氯虫苯甲酰胺、虫螨腈、噻虫嗪及菊酯类农药的情况较为普遍,但也有不法厂家添加了限用农药如克百威、氟虫腈等。生物农药因毒性低、低风险、低残留而受到国家鼓励,如非法添加隐性成分,虽然表面防效提高了,但可能因此造成对施药者、环境和残留产生不利影响。3、植物生长调节剂中添加农药隐性成分。植物生长调节剂常添加的农药成分主要是芸苔素内酯、赤霉酸、复硝酚钠或杀菌剂,以改善农作物的长势,提高抗逆性,改善农作物产品和果实品质。4、普通化学农药中添加农药隐性成分。(1)杀虫剂中常见被添加的隐性成分。从品种来看添加的隐性成分主要是禁限用农药,如:甲拌磷、水胺硫磷、氟虫腈、硫丹、克百威、灭多威等。从活性上看主要添加刚刚过专利或即将过专利保护期的高活性产品。如:氯虫苯甲酰胺、螺虫乙酯、丁氟螨酯等。从效果上看主要添加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等菊酯类农药、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品种。(2)杀菌剂中常见被添加的隐性成分。杀菌剂主要添加廉价农药老品种为主,如:代森锰锌、福美双、百菌清、嘧菌酯、吡唑醚菌酯、嘧霉胺、戊唑醇、己唑醇、三环唑、咪鲜胺等。(3)除草剂中常见被添加的隐性成分。除草剂添加的隐性成分有百草枯、敌草快、莠去津、西草净、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烟嘧磺隆、莠去津、硝磺草酮、双氟磺草胺、2,4-滴丁酯等,尤其是在速效性差的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中非法添加速效性强的百草枯成分情况比较严重。四农药隐性成分的识别手段1、通过标签内容查找农药隐性成分。针对农药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擅自扩大产品功效、提高产品防效,可以通过农药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成分和防治对象信息,结合农药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最新动态,分析企业非法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动机,初步判定农药产品中可能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利用农业执法云平台及执法APP,可实现在线查询农药、化肥等注册号等,目前我司系统平台已经收录近3万个品相;2、通过农药产品理化性质识别被添加的农药隐性成分。根据农药产品外观(颜色、气味、状态)和溶解度等信息判定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的化学分类,然后进一步核实农药隐性成分。3、通过分析仪器进行检测。利用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气质联用或液质联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分析方法,根据保留时间和谱信息初步筛查,判断农药产品里可能含有的农药隐性成分。4、通过快速检测设备。利用拉曼及红外的技术对农药的主成分及隐形成分进行分析检测。我司与中国农业大学、福建警察学院、上海第二轻工业大学、赛默飞等联合设计开发农药成分快速分析鉴定标准。进一步提升检测方法、技术标准,使得农药中添加隐形成分行为将无处遁形。
  • 绿色农药:食品安全首道防线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为克服传统农药缺陷而推陈出新的要求,设计开发绿色农药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农药研究的发展潮流。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连续资助下,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杨光富及其合作者在农药分子设计方法学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日前,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美国化学会志》(JACS)上。  绿色农药保世博蔬菜安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药生产国,农药使用面积也居世界前列。  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正名说,每年全世界有10亿吨左右的庄稼毁灭于病虫害,由于病虫害造成的庄稼减产幅度达20%~30%。因此,农药自发明以来就在农业发展史中扮演重要角色。直到今天,农药的作用仍然不可替代。  同时,大量使用高毒农药造成的问题也不断暴露。首先是消费者对农药毒性、农药残留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有增无减。近段时间,海南“毒豇豆事件”,青岛“毒韭菜事件”,一次次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其次,公众对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人们担心大量使用农药会导致环境系统的污染。  人们把对人类健康安全无害、对环境友好、超低用量、高选择性,以及通过绿色工艺流程生产出来的农药通俗地称作“绿色农药”。在上海世博会期间,为满足数千万游客的需要,上海市在郊区设立了158家世博蔬菜特供基地,生产面积总计6万多亩,可日供蔬菜1.4万吨,力图在源头上建立上海世博会期间供应食品的安全保障。  据介绍,上海世博蔬菜特供基地除用药程序细化,特供基地用药品种也以“绿色”与否进行区分。为鼓励蔬菜生产者使用低残留农药,上海对绿色农药进行全程补贴,在给特供基地下发的用药品种目录中,绿色农药已占很大比例。  绿色农药受关注  绿色农药多由从生物体内提取的有效物质、活性物质组成,或是生物源的合成农药。其具有毒性低、选择性强和残留少的优点,但不少绿色农药也因杀虫谱窄、杀虫速率低,害虫有抗药性等缺陷,导致推广应用效果并不佳。  近年来,为加强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高度重视绿色农药的设计与合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曾立项资助过多个绿色农药方面的重点项目。科技部也先后立项资助了两个绿色农药方面的“973”计划项目。杨光富曾先后参加过两个绿色农药方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果。  因为有了很好的研究基础,他又得到了科技部第一个绿色农药方面的“973”计划项目——“绿色化学农药先导结构及作用靶标的发现与研究”。该项目在结题验收时被评为优秀,课题组的研究成果也被选为结题验收时的三项代表性成果之一。因为研究成绩突出,杨光富又被选为绿色农药方面第二个“973”计划项目的负责人。  杨光富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农药分子设计与合成方面,围绕农药活性分子与靶标间的选择性相互作用,以活性构象为核心,利用有机合成技术、分子模拟技术、分子生物学技术,针对绿色农药的高效性、高选择性和反抗性,分别发展了三条农药分子设计策略,以此三条策略为指导,设计出了系列绿色农药先导结构和化合物,并创制出一种新型绿色杀菌剂“苯噻菌酯”。  为农药先导结构优化提供新思路  发展绿色化学农药是新农药创制研究的必然趋势。农药分子要实现绿色化,除了低毒、低残留以及环境相容性好等特征之外,还必须要求达到超高效,即用量低(亩用量通常在10克以下)。因此,提高农药分子(化学小分子)的生物活性强度是降低农药使用量、使农药实现绿色化的一个重要前提。而如何提高农药分子的生物活性强度则是农药分子设计学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杨光富领导的研究组与清华大学教授吴嘉伟研究组、美国肯塔基大学教授湛昌国研究组合作,发展了一种通过优化化学小分子与生物大分子活性腔中的构象柔性残基之间相互作用来提高农药分子生物活性强度的分子设计策略,针对细胞色素bc1复合物(生物大分子)成功设计得到了一种活性强度比母体化合物提高520多倍的抑制剂(化学小分子)。该化合物不仅具有高活性,而且还具有解离速率慢的特点,因此,可作为一种高活性探针分子用于深入研究细胞色素bc1复合物的生物学功能,同时也可以作为开发农药和药物的新先导化合物。  该项研究为从化学小分子与生物大分子选择性相互作用的角度开展农药先导结构优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对药物分子设计也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此外,该项研究中化学小分子与靶标的结合自由能理论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之间表现出高度线性相关,表明其分子模拟研究具有较高的精度。  《美国化学会志》审稿人认为,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研究工作,也是第一次通过基于结构的合理化途径设计获得活性达到亚纳摩尔级别的bc1复合物抑制剂。论文发表后受到国际同行的关注,细胞色素bc1复合物研究领域的著名结构生物学家美国SUNY Upstate Medical University的Edward A. Berry教授以及美国NIH国家癌症研究所的Xia Di教授均来信索要样品,希望开展合作研究。
  • 农业部称农药残留并不可怕 被用贸易壁垒
    对话人: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 周普国  编辑:“药你命”,成为很多老百姓的担忧。更有人调侃,我们的餐桌不求营养均衡,但求化学元素平衡,现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真如人们担忧的那样严重吗?农药残留是否真的会对人体造成巨大危害?  记者:农药残留不等于农药超标。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农产品是否安全取决于农药的残留量、毒性和食用的量。各国在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时,增加了至少100倍的安全系数,因此,残留量低于标准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而超标农产品则存在安全风险,不应食用。  周普国:我国已先后禁止淘汰了33种高毒农药,包括甲胺磷等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仍在广泛使用的产品。目前我国高毒农药的比例已由原来的30%减少到了不足2%,72%以上的农药是低毒产品,可以肯定的是,现在的农药比以前的更加安全。  同时,从监测看,我国农药残留超标率已逐年下降,从10年前的超过50%降到目前的10%以下 残留检出值也明显降低,10年前检出超过1mg/kg农药残留量的蔬菜数量较多,但现已很少见。此外,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总体较高,如稻米和水果高达98%以上,蔬菜和茶叶也达95%以上。  发达国家农药使用普遍偏多  编辑:现在很多有机食品号称种植全程不使用农药,农业生产不使用农药行不行?能不能避免农药残留?  记者:在生产实际中,由于农药使用技术等限制,农药实际使用率只有30%,大部分农药流失到环境中,植物上的农药残留主要保留在作物表面,具有内吸性的农药会部分吸收到植物体内。植物上的农药经过风吹雨打、自然降解和生物降解,在收获时,农药残留量是很少的。  周普国:有研究指出,农作物病虫草害引起的损失最多可达70%,通过正确使用农药可以挽回40%左右的损失。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紧张的国家,使用农药控制病虫草害从而遏制粮食减产是必要的技术措施!同时,农业机械化等现代农业技术需要使用农药进行除草、控高、脱叶、坐果等措施,以利于机械化操作。事实上,农业现代化程度越高,农药的使用量越大,因此,发达国家农药使用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00年的统计,发达国家单位面积农药使用量是发展中国家的1.5—2.5倍。  而为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就要制定农药残留标准,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控制在安全的范围。没有残留是理想主义,没有一个国家能做到,但可以通过一些措施减少农药残留,一是全面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减少农药使用量 二是正确规范使用农药,减少农药残留量 三是大力推广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不断降低农药残留水平。  各国常将残留标准用作贸易壁垒  编辑:有许多人愿意买进口果蔬,认为更安全,农药少,我国农药残留标准是根据什么制定的?是不是比欧美的标准要低?  记者:我国与欧美、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一样,都采用国际上通用的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以考虑最大可能的风险为原则,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各国的农业生产、农药使用情况和食物结构等不同,因此,残留标准会存在一定差异。  周普国:尽管制定残留标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但现在各国越来越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农药残留标准不仅仅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也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国际贸易等各方面因素。  通常来讲,会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一是对于本国不生产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最严格的标准,而本国使用的农药特别是在出口农产品上使用的农药,残留标准在安全范围内尽可能松。如美国、欧盟和日本对本国没有登记使用的农药按照一律限量标准(即0.01—0.05mg/kg)执行,而这个浓度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仪器都难以检测 但是在本国登记使用的农药,即使农药毒性高,其标准却松。如美国规定高毒农药甲胺磷在芹菜上的标准为1mg/kg,花椰菜上为0.5mg/kg,日本规定芹菜上为5mg/kg,花椰菜上为1mg/kg。  二是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作物标准严。如氯虫苯甲酰胺是新杀虫剂,欧盟在葡萄上的标准为1mg/kg,而在大米等粮谷上却为0.01mg/kg,茶叶上为0.02mg/kg,按理葡萄可鲜食,标准应该更高,但葡萄是欧洲的优势作物,因此制定的标准松。  就算同一作物,各国标准也不同,如安全性不很高的杀菌剂克菌丹在稻谷中的残留标准,日本是5mg/kg,欧盟为0.02mg/kg,相差几百倍。  为了协调和统一残留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药残留国际标准,我国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因此,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而不是欧美日标准)接轨,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低,但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高。
  • 农药残留检测仪的校准规范【莱恩德仪器】
    点击此处可了解更多产品详情:农药残留检测仪  农药残留检测仪能够及时发现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降低农产品的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然而,在农贸市场中,农药残留检测仪的使用率还不够普遍。虽然农药残留检测仪已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检测中得到广泛应用。    农药残留检测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该仪器的使用,所有人都应该了解,因为 它广泛应用于主要用于蔬菜、水果、茶叶、粮食、农副产品等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此外农药残留检测仪可用于果蔬茶生产基地和农贸批发销售市场现场检测,餐馆、学校、食堂、家庭果蔬加工前的安全速测等,全面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农药残留检测仪的校准规范【莱恩德仪器】  农药残留检测仪使用方便,操作简单,应用范围广,帮助检查人员快速有效地在各个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农药残留检测仪助力提升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
  • “毒豇豆”事件引发人们对农药的重新认识
    “绿色革命”的兴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农药发展的重新定位。农药开发向高效、低毒、低残留、高生物活性和高选择性方向发展。  在谈到现在中国很多人仍然对农药存在偏见和误解时,中国农业大学从事农药创新研制的覃兆海教授显得无奈。“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监管在中国确实很成问题,本来禁用的农药在中国从各种渠道流入市场,导致人们对农药的恐惧心理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生改变。”  “农药研制需要非常多的考虑,比如农药价格和对环境影响。”覃兆海解释:“农药是农民使用的,在目前中国农产品收益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很难指望农民能够用价格昂贵的农药 另一方面来看,有机氯、有机磷农药对环境的恶劣影响使得现在的农药在研发阶段必须做环境评估。”  华东理工大学的钱旭红教授也认为农药研制是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来说要经过发现作用机制、进行化合物的设计、合成、活性筛选、命中、高效先导确定、先导结构优化、进行急性毒性、慢性惰性、致畸致癌致突变、动物试验、候选农药、代谢、环境毒理实验、生态效应、田间药效等评估、最后进行农药登记后才能真正用于农业生产。  “一种新的农药从研发到上市至少需要10年时间,耗资一般4亿美元,成功率大概二十万分之一。”钱旭红这样描述一种新农药诞生的过程。  这也是为什么农药的发展能够由高毒、高残流向高效、低毒、低残留、无公害、环境相容 从无选择性渐渐向选择性方向发展的原因。  “可以说现在允许使用的农药原药品都是经过严格筛选得到的,安全性已经非常好,有些农药甚至比食盐的毒性还要低。”覃兆海对于公众仍然对农药的安全性存在的偏见进一步解释,“农药引发的问题有时已经不是药品本身,而是源自使用技术。因为农民使用的农药不仅仅是原药,而是添加了各种助剂的农药成品。目前来看,中国制剂方面的技术还比较滞后,也会导致人们对农药的误会。”  钱旭红介绍说,在美、德、日、瑞士等这样的农业发达同时也是农药创新活跃的国家,农药创新和医药创新是统一的,虽然医药创新的经费比农药创新要多。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农药创新与医药创新是分开的,投入经费相差过于悬殊。农药创新相对于医药创新来说还处于非常弱势,几乎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对于无视农药的进步而过分强调农药危害,主张“纯天然,无农药”的人来说,有些事实会让他们对农药有重新认识:如果不用农药,粮食的减产将不可避免。据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农药禁用的第一年会使粮食减产30%,而第二年则达到32%。  如果不用杀菌剂(农药的一种),对人类威胁最大的就是农产品中比农药更毒的天然毒素的量会增加。不用杀菌剂,水果、蔬菜产量会下降,由此人类摄入量也会下降,进一步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其中最主要是心血管病和癌症数量会增加。  转基因作物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农药的应用,但不表明转基因作物就不再需要农药。“恰恰相反,转基因作物需要用一些特定的农药、需要转基因时代的农药。”钱旭红拿著名的农药公司孟山都举了一个例子。  孟山都公司曾经研发出一种名为草甘膦的广谱除草剂。为了打败竞争对手,孟山都公司花大力找出了抗这种农药的基因,并把这种基因转入大豆基因中。很快,孟山都公司实现了一箭双雕:既卖出了自己的转基因大豆种子,又卖出了自己的广谱除草剂。  随着转基因作物的进一步发展,转基因作物的抗性可能会使生态环境发生变化。比如以前一些不被重视,转基因作物对其没有抗性的害虫、细菌、杂草会迅速上升为“主要矛盾”,那农药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了。  当然,对于何种农药会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占优势,不同的科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而联合国于1992年召开的环发大会所鼓动的,即在2000年前生物农药将占世界农田使用面积的60%指标,被事实证明是个神话。钱旭红介绍了国际主流的看法,与医药中目前化学与生物的相互关系一样,至少在今后五十年,由于性能差异,在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的竞争中,化学农药仍然占绝对主导地位。  不管怎样,未来的农业不可能离开农药。关键是研发、生产、使用绿色农药。
  • 美邦股份:公司综合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进行农药产品的检测、科研开发工作
    4月10日,有投资者向美邦股份(605033)提问, 董秘您好!环境友好生产基地和综合实验室项目,两个募投项目达产后将远超2020年的净利润。请问何为环境友好型?综合实验室盈利模式,谢谢您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综合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进行农药产品的检测、科研开发工作。主要试验范围包括产品化学试验、药效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新农药原药制备和新剂型合成研究,一方面可以增强公司研发实力,同时也可以对外提供检测服务;关于环境友好型农药,在化学农药仍是主要农药品类的情况下,国家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农药剂型结构不断优化,以低毒、高效、安全、环保为目标,产品朝水性化、粒状化、缓释化、低毒化、纳米化、多功能化方向发展。谢谢!
  • 首届中国农药论坛在南开大学举行
    1月18日,首届中国农药论坛暨国家农药973会议在南开大学举行。来自海内外的300余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探讨农药发展现状与趋势,并庆贺我国著名有机化学家、农药化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南开大学教授李正名80华诞。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等发来贺信。  李正名曾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曾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等。指导博、硕士生117名,申请国家发明专利28项(授权17项),主持发表论文478篇。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李正名课题组便开始对磺酰脲类除草剂进行系统的研究,总结活性结构三要素的理论,利用与国外不同的优化策略,设计合成近千个新型单取代磺酰脲类化合物,从中筛选出两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除草剂——单嘧磺隆和单嘧磺酯。目前,单嘧磺隆是我国唯一经过国家批准在谷田实用化的绿色除草剂 另外一个小麦专用除草剂品种单嘧磺酯也进入产业化和申请国家正式登记证的最后阶段,为我国农药科技自主创新作出了贡献。  本次论坛由南开大学主办。通过主题报告等形式对我国农药发展领域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国家973项目“分子靶标导向的绿色化学农药创新研究”年度汇报会也同期举行,各课题组负责人对研究工作进行了汇报,项目组专家和项目组成员进行了充分讨论。
  • 论《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假劣农药法律适用上的影响
    p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取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了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本文从刑事、行政和民事三方面分析认定假劣农药的法律效果,并着重对行政执法中假劣农药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议。/pp  strong1 法律的溯及力/strong/pp  新旧法律适用,是司法和执法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新法施行首先面临的就是新旧法律的衔接与适用。准确认识两者之间关系,对推动新法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pp  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法治原则。《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从法理上看,法不溯及既往是明确的,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违法行为,因为不可能在过去就预知未来的法律规定。用事后创设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行为,与法治精神相悖。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作为评价准则。法一般不得溯及以往,否则人们无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这既不利于公民、法人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也不利于保障其合法权利。/pp  strong2 假劣农药的认定及法律适用/strong/pp  新《条例》对假劣农药的认定作出扩充完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立法上采取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这一规定将对假劣农药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pp  一般对假劣农药的处理可分为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效果,新《条例》实施后,对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在刑法方面应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行政处罚方面应以“从旧兼有利”为原则;而民事纠纷处理则应以“从新”为原则。试具体分析如下:/pp  2.1假劣农药的刑事法律适用/pp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可看作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具体化。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pp  《条例》修订中大幅增加了对假劣农药的惩罚力度,按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按修订前《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认定假劣农药。对新《条例》增加的“按照假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假劣农药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本文持慎重态度。从保护人权出发,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已有明确定论,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应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以前,2017年6月1日以前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经营者经营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的,均适用旧《条例》。/pp  2.2假劣农药的行政法律适用/pp  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应规定。但《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的法律,有诸多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同意上述意见。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样具有制裁性,参照《刑法》中“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结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精神,对同类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如果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应适用新法。/pp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关于区分实体与程序分别确定新旧法律适用的做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适用新的执法依据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pp  2.2.1生产假劣农药(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 依据“从旧兼有利”原则,对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日期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产品,若一直存放仓库按旧《条例》处理没有争议,若该批次的农药出厂销售记录表明其出厂销售时间为2017年6月1日以后,则该批次销售行为适用新《条例》,被该企业销售的此产品应被认定为假农药。/pp  2.2.2经营假劣农药(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 依据“从旧兼有利”原则处理,对农药生产者一般没有异议,但对农药经营者则存在异议。与农药生产相对明确的生产节点相比,农药经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即从进货到销售到使用终端完成经营往往需要较长时间。2017年6月1日以后,应依法适用新《条例》;但农药经营者门店和仓库存有的(有确凿证据证明非经营农药的除外)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均按假农药处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均按劣质农药处理,这是否符合法治的公平正义?本文认为,对农药经营者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从旧兼有利”原则,以进货日期2017年6月1日为界可能是比较恰当的选择:/pp  (1)经营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如2017年6月1日前进货并销售完的,则农药经营者经营该农药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应按旧《条例》认定假劣农药并处罚。/pp  (2)经营行为接续发生在新法实施期间。如某农药经营者2017年6月1日前已进货的未取得登记的农药,6月1日以后继续销售是否应适用新《条例》处罚?或6月1日前购进10箱未取得登记的农药,一直未销售出去而在6月1日以后被查处发现该未完成销售的10箱农药如何处罚?或6月1日前销售5箱、6月1日后再销售5箱,按新旧《条例》的法律适用,是否6月1日前销售的5箱适用无证农药,而6月1以后销售的5箱适用假农药?/pp  对以上情形目前存在不同看法:/pp  有人认为应适用新《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营者经营该农药的行为终了于2017年6月1日之后,此时旧《条例》已被新《条例》取代,应按新《条例》认定为假劣农药并处罚;因新《条例》规定的处罚更重,处罚应酌情从轻。/pp  亦有人认为应新旧《条例》分段适用。对2017年6月1日前进货并完成部分销售的农药经营行为,应按旧《条例》认定为无证农药并处罚;而对于6月1日以后的接续完成销售的农药则按新《条例》认定为假农药并处罚。但分段适用,处罚明显畸重,且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pp  应当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公权对私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违法经营行为虽然延续到新《条例》实施之后,但开始于旧《条例》实施期间,后续行为只是初始行为的延续,行政执法应参照刑事处罚原则,农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中应更多考虑行政管理相对人——农药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认定假劣农药属于实体问题,按“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应适用旧《条例》。/pp  (3)经营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2017年6月1日以后采购进货的,经营者经营该农药的行为发生在《条例》实施以后,应按新《条例》认定假劣农药并处罚。《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罚款”,经营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pp  同一个产品,仅仅因经营(进货)行为发生的时间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就不同,这种行政处罚的巨大差异将考验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基准的把握和平衡。此外,对农药经营者能否严格执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建立采购台账等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换言之,农业主管部门对经营农药产品的法律适用要看该经营者是否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了采购台账,如果因经营者没有依法履行建立台账的责任,而执法人员无法对其经营农药产品的时间作出认定,则可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pp  2.2.3假劣农药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时间点选择 与以往相比,《条例》修订后农业主管部门查处假劣农药时有更多的执法手段,农业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依法主动核查农药生产企业的出厂销售时间和农药经营者的采购时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生产或经营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1日之前的应适用旧《条例》,2017年6月1日之后出厂或采购的应适用新《条例》;农药经营行为(采购进货)发生在6月1日之前且接续发生在新《条例》实施期间的,按照“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应适用旧《条例》;对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出厂销售记录和采购台账的,应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不执行出厂记录制度、第五十八条不执行采购台账规定予以处罚。/pp  从农药执法统一考虑,国家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考虑提请有权机关对《条例》修订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和解释。/pp  2.3假劣农药的民事法律适用/pp  《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如果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作出特别规定,赋予新法溯及力并适用新的法律。在民法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未来不测之法的侵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需要,法律也可以溯及既往。/pp  综合考虑新《条例》关于假农药的立法本意,本文认为,将新《条例》中“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等按假劣农药处理”适用于药害民事纠纷而不是局限于行政法领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对经营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日期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1日以后的,若因药害等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法适用新《条例》,即对其按假农药处理承担民事责任。/pp  “按假劣农药处理”的目的在于减轻农药使用者一方的举证责任,被认定为假劣农药的产品当然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是产品存在缺陷,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自2017年6月1日起,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在涉案民事诉状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产品缺陷而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保护消费者(农药使用者)的权益而规范市场秩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发展方向。/p
  • 你喝的不是茶而是毒药?专家辟谣:夸大茶叶农药残留
    p  近期有网络传言将2012年茶叶农药残留报告引发的媒体报道以及2013年央视二套播出的“信阳茶叶农药残留调查”等内容拼凑在一起,以《[央视曝光] 你喝的不是茶,而是毒药》进行发表,在社会上迅速传播并引起极大反响。农业部茶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专家表示,该谣言引用了央视的视频截图和东方卫视的视频,对视频时间未做任何交待,为博取粉丝眼球而拼凑不实消息,夸大了茶叶农药残留的危害性,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对即将到来的春茶生产销售带来负面影响。/pp  茶叶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也是百姓的日常饮品,其质量安全受到各级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为保障茶叶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业部对茶叶开展例行监测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相关部门也对茶叶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环节进行监管,也就是说茶叶从茶园种植到市场消费全产业链的质量安全环节,政府一直在监管。/pp  农业部已全面禁止了高毒高残留农药在茶园上使用,国家标准对茶叶中的19个禁用农药提出了限量要求,2017年农业部茶叶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项在全国16个重点产茶县取样755个,验证分析表明没有一个产品禁用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量标准要求。/pp  农业部每年对全国茶叶质量安全进行二次例行监测,重点对春茶和夏秋茶进行农药残留监控,近3年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7.6%、99.4%和98.9%,表明我国茶叶质量安全是有保障的,是可以放心的。/pp  近年来,茶叶产业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增施有机肥,集成配套以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调控等技术措施为主的绿色防控技术体系,生产出更安全优质的产品,并培育了一大批绿色、有机茶叶品牌,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在一些生态条件较好的地区,鼓励发展有机茶,2016年中国有机茶面积达到近8万公顷,已成为中国第二大有机产品。/pp  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茶叶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多次修订茶叶农药残留限量,从2005的9个参数扩大到2016年的48个参数,限量标准不断从严,禁用农药的残留限量大部分按0.01mg/kg进行控制。各级政府对茶叶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频率不断加大,密切监控茶叶质量安全动向,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在此,也提请广大消费者从政府主渠道获得质量安全信息,不要听信谣言和传播谣言,共同维护产业的健康发展。/pp  附: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关于强烈谴责虚假不实报道的声明/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6071085a-8800-4616-9524-96976f70842e.jpg" title="8c551e06425b21b48b6be45a72f79e5a.jpg"//p
  • 教你茶叶农药残留检测法!这样测简单高效!
    我国有悠久的种茶、制茶和品茶的历史,自陆羽将茶的清香甘甜从自然界中萃取提纯出来后,茶香飘万里,沉醉数千年。原本是用来解油腻的茶叶逐渐形成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茶叶是否有农药残留?春天正值首批茶叶上市,我们选择茶叶时除了关心茶叶本身品质,更关心它的食品安全——茶叶是否含有农药残留?在茶树生长旺季,为提高茶叶的产量和质量,茶农需要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这无可厚非。 但茶叶是一种叶用的经济作物。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茶农不按规定用药,甚至将不允许在茶树上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拿来使用,由此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茶叶中农药残留的检测成了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工作。如何快速高效检测农药?高效液相-柱后衍生法一种简单、高效、重复性高,可用于测定茶叶中的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GB2320.112-2018)的方法。 分析条件水/乙腈色谱柱: 4.0 x 250 mm, 货号0840250进样量: 10 μL (溶于甲醇)流动相: A液: 色谱级纯水 B液: 色谱级乙腈 梯度洗脱程序:时间水(%)乙腈(%)090102901046495146.13070493070平衡时间: 13 min流速: 0.80 mL/min柱温: 37 °C 柱后衍生条件柱后衍生仪:Onyx PCX or Vector PCX试剂1: 0.3 mL/min, CB130水解试剂试剂2: 0.3 mL/minute, 衍生化试剂OPA OPA (O120) and Thioflour™ (3700-2000), Dimethylaminoethanethiol• HCI, 溶于OPA稀释剂 (CB910)]反应器: 水解: 100 °C, 500 μL衍生化: 室温, 100 μL荧光检测器: 发射波长: 330 nm 接收波长: 465 nm 1. 涕灭威亚砜 Aldicarb sulfoxide (Standak) 2. 涕灭威砜 Aldicarb sulfone 3. 草氨酰 Oxamyl (Vydate) 4. 甲氨叉威 Methomyl (Lannate)5. 3-羟基卡巴呋喃 3-Hydroxy carbofuran 6. 涕灭威 Aldicarb (Temik)7. 残杀威 Propoxur (Baygon)8. 卡巴呋喃 Carbofuran (Furadan)9. 胺甲萘 Carbaryl (Sevin)10. 氨基甲酸酯 Methiocarb (Mesurol) 11. BDMC内标 12. 丁酮威亚砜 Butocarboxim sulfoxide 13. 丁酮威砜 Butocarboxim sulfone 14. 乙硫甲威亚砜 Ethiofencarb sulfoxide 15. 乙硫甲威砜 Ethiofencarb sulfone 16. 丁酮威 Butocarboxim 17. 乙硫甲威 Ethiofencarb 18. 硫伐隆亚砜 Thiofanox Sulfoxide 19. 硫伐隆砜 Thiofanox Sulfone 20. 甲硫威亚砜 Methiocarb sulfoxide 21. 甲硫威砜 Methiocarb sulfone 22. 3-酮基卡巴呋喃 3-Ketocarbofuran 23. 硫伐隆 Thiofanox。 分析柱和试剂 Pickering 柱后衍生仪 Pickering 柱后衍生仪,实现检测简单化、高效化,具备七大优势——① 可与任何HPLC系统一起工作 ;② 完整的分析方案;③ 保证优越灵敏度和重现性;④ 惰性流路设计,提高使用寿命,缩减维修成本;⑤ 自动活塞冲洗,保护系统延长仪器寿命;⑥ 整机安全保障,减少维护成本;⑦ 快速实现方法拓展。 关于Pickering 美国Pickering Laboratories公司是全球仅有的专业提供人工测试体液和柱后衍生仪、化学试剂及色谱柱、分析方法等柱后衍生分析整体解决方案的机构,其不断创新及良好的信誉被众多的美国政府机构如EPA、ATF、FDA、AOAC和世界很多的厂商所认可,有着过硬的实力。
  • 禾工多功能全自动滴定仪入驻中国首家农药研究所
    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建于1963年,是中国首家建立的农药专业研究所。主要从事化学农药、生物农药、农药剂型的研发;农药、化肥质量检测;农产品、食品质量检测;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农药登记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农药标准物质研制等工作。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急,授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想帮助他人解决难题,还不如传授给他人解决难题的方法。 为了让贵单位更好的使用CT-1Plus多功能全自动滴定仪,提高禾工的服务品质,上海禾工售后技术于2018年1月底在上海农药研究所进行了一场用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位滴定仪的安装操作流程、上机操作、现场答疑解惑、日常保养维护。 售后安调培训不仅可以帮助客户熟练掌握仪器性能,解决应用难题,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促进厂商和用户之间的交流,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 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定呈新趋势
    作为国际农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定在近些年呈现出标准制定要求越来越严、相同产品认定需求快速增长、申请标准重点逐步转变、对相关杂质含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等特点。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国内农药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参与国际农药标准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世界粮农组织高级农药管理专家杨永珍表示,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定出现四大趋势:一是新标准制定要求越来越严,主要体现在资料要求、杂质成分鉴别和认定、分析方法国际认可等方面 二是相同产品认定需求快速增长,生产专利过期产品的农药企业申请国际相同产品认定不断升温,从2002年的17%上升到2012年的85% 三是申请标准的重点逐步转变,农用农药标准申请从以杀虫剂为主转变为以除草剂和杀菌剂为主 四是国际标准对相关杂质含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原药杂质的要求日趋严格,超过1/3的新标准中制定了相关杂质指标。  中国农药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参与国际农药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熟悉并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一方面,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农药产品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升我国农药标准制定水平,促进农药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 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我国农药的国际地位, 扩大国际贸易,突破境外登记的瓶颈,促进中国品牌的打造和创立,增加我国在国际农药标准事务中的话语权。  我国参与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定的时机已经成熟。2011年我国农药产量264.8万吨,比上年增长21.4% 出口农药79.6万吨,比上年增长29.9%,出口农药占同期全国农药产量的30.1% 出口金额24.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6.4% 制剂的出口量首次超过了原药的出口量。我国现有8家企业(6家卫生用药,2家农业用药)申请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定和相同产品认证,已有2家成功获得国际认定,还有多家有申请意愿。
  • 赛默飞世尔科技推出独特的农药分析仪参考资料套件以提高农药分析应用性能
    服务科学、世界领先的赛默飞世尔科技,今天宣布推出了一个独特的农药分析参考资料套件,旨在革新农药分析方法的建立和操作方式。 这款全新的,兼容并包的解决方案能够提供关于样品提取及易耗品的相关信息,从而辅助用户建立基于Thermo Scientific TSQ Quantum三重四极杆GC-MS/MS的农药杀虫剂分析方法。Thermo Scientific TSQ Quantum气相色谱是在单次分析实验中进行无干扰、高通量、多残留的多种农药筛查并取得良好的灵敏度,重现性和线性分析的已建立标准。 由于化学性质各不相同的大量杀虫剂的使用,农药分析给实验室和运营商带来了相当的挑战。基于赛默飞世尔科技在农药分析方面的充分经验,新的农药分析仪参考资料套件能够为您提供轻易地应付这些挑战的手段。该资料套件将方法资料与易耗品和程序相结合,以促进和加快开发适合于挑战性农药化合物分析的方法。这种专门开发的材料和仪器组合,使环境和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在安装该软件资料包的几天内便可以建立新方法并投入生产。 Thermo Scientific农药分析仪参考资料套件能够为近600种不同农药化合物生成已确证的SRM,从而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农药样品使用QuEChERS技术提取,可以使用化学文摘(CAS)编号、名称或化学式检索, 帮助用户快速方便地识别农药使用量和组成。该参考资料套件还提供了一个易耗品和样品制备方法的'购物清单',为实验室节省时间并减少易耗品和色谱柱的浪费。 新的农药分析仪参考资料套件即使在最具挑战性的农药应用方面依然确保最佳的性能。通过为成功的农药分析提供已确证的检测方法、系统设置和&ldquo 最佳行为&rdquo 操作规范,此参考资料套件能够为实验室节省以星期计的方法开发时间和相关费用。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Thermo Scientific农药分析仪参考套件,请访问: www.thermo.com / gcfoodsafety 。 Thermo Scientific是服务科学、世界领先的赛默飞世尔科技的首要品牌。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赛默飞世尔科技有限公司(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Inc.)(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变得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度营收达到105亿美元,拥有员工34,000多人,为350,000多家客户提供服务。这些客户包括: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研究院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工业过程控制装备制造商等。该公司借助于 Thermo Scientific 和 Fisher Scientific 这两个主要品牌,帮助客户解决从常规测试到复杂的研发项目中所面临的各种分析方面的挑战。Thermo Scientific 能够为客户提供一整套包括高端分析仪器、实验室装备、软件、服务、耗材和试剂在内的实验室工作流程综合解决方案。Fisher Scientific 则提供了一系列用于卫生保健,科学研究,以及安全和教育领域的实验室装备、化学药品以及其他用品和服务。赛默飞世尔科技将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为便捷的采购方案,为科研的飞速发展不断地改进工艺技术,并提升客户价值,帮助股东提高收益,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欲获取更多信息,请登陆:www.thermofisher.com(英文),www.thermo.com.cn (中文)。
  • 国务院:开展饲料农药兽药专项整治
    2013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中提到6个要深化治理整顿的方面,其中饲料农药兽药成为专项整治的重点。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日常监管,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了一大批食品安全隐患,保持了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尚未根本解决,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现就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排查隐患,深化治理整顿  (一)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强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坚决依法处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施整治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开展饲料农药兽药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对饲料、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以蔬菜、水果、茶叶种植基地和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落实“两章两证”(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生猪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严惩重处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向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完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整顿、关闭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为重点开展整治,对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依法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查处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违法发布广告等行为。  (五)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强化食品出厂检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六)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深化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包装材料、“地沟油”等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巩固各项治理整顿成果。及时总结治理整顿经验,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二、严惩违法犯罪,加强应急处置  (一)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在饲料、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为谋财有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之间案件移交、立案等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协调有关方面加快完善技术鉴定相关制度,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并协调解决鉴定费用。  (二)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预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明确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三)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强化信息通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口发布。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到位,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梳理查找监管漏洞和盲区,结合实际逐项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要求,特别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及时彻底查处不合格产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构建覆盖社区(村)的协管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协管员队伍与监管执法队伍的衔接配合,全面推行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加快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明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行为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推动地方加快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健全标准审评程序和制度,增强标准制定的透明度。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完善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农药兽药残留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蜂蜜、食用植物油等产品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及跟踪评价,及时做好标准的解读工作。  (五)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计划实施、统一经费渠道、统一数据库、统一结果分析”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逐步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初步建成统一的风险监测数据库。加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加强评估基础数据采集和相关研究,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  (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特别是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的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县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试点,推动县域内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检验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检验任务的统一部署实施,提高基层整体检验水平。支持农贸市场检验检测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经费。严格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试剂及设备的技术认定,明确生产资质要求。继续推动提升食品企业检测水平。  (七)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完成主系统和子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一)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强化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2013年底前,督促所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  (二)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加快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抓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部署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组织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先进人物和诚信经营典型的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基础知识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五、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修订、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科技研发投入,集中力量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等各类示范创建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将信息通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内容。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 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21项农药环境安全评价国家标准
    仪器信息网讯 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今年世界标准日的主题是&ldquo 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rdquo 。2014年10月10日,在&ldquo 世界标准日&rdquo 前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33项国家标准,涉及到健康安全、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多个方面。  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系列共包括21个国家标准,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农药环境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的科学水平,可从源头上减少农药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潜在危害。
  • 第十届农药质量管理与分析技术交流会在浙举行
    11月2-4日,第十届全国农药质量管理与分析技术交流会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张延秋、浙江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叶新才出席会议并讲话,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叶纪明主持会议。  张所长充分肯定了两年来农药质量管理工作取得的显著进步。各省农药检定机构的实验室的检测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重新进行了考核和技术规范,农药GLP安全评价体系初步建立,认证了国内首批农药GLP实验室,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资料要求进一步规范,高质量完成了的各种委托检测和市场抽检任务,很好的体现农药检定机构的社会责任,为农药管理、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张所长指出了当前农药管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农药相同产品多,农药企业生产同质化问题严重 农药经营尚未设立门槛,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 农民用药水平亟待提高,需要加大安全用药的宣传培训。  张所长强调,农药质量分析工作是农药管理的基础,是农药市场监管的基础,各省要牢牢把握农药质量分析工作不放松 加强农药登记产品化学初审;努力做好农药产品检测方法的建设。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农药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制修订的步伐,利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药产品标准体系建设;二是加大农药检测技术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开展农药质量分析专题研讨;三是开展特殊样品定性定量分析研究,重点突破药害样品、违禁添加样品检测的技术难题;四是加强国际交流,承办好2011年CIPAC年会。  会议还通报了2010年农药质量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总结,讲解了《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产品化学资料的评审要点,交流了高毒农药定性定量检测、农药中适宜剂型分析和农药分析质量控制等专题报告,评选了优秀论文。  来自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农药检定机构、农药原药全组分试验单位、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实验室等12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 修订后《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18px "strong农药管理条例/strong/span/pp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pp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pp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pp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pp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pp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pp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pp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pp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pp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pp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pp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pp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pp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pp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二章 农药登记/strong/pp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pp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pp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pp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pp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pp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pp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pp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pp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pp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pp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p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pp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pp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pp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pp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pp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p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pp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pp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pp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pp  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 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pp  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pp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pp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pp  (一)公共利益需要 /pp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三章 农药生产/strong/pp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pp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pp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pp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pp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pp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p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pp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pp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pp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pp  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pp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pp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pp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pp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pp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pp  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pp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pp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pp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pp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四章 农药经营/strong/pp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pp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pp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pp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pp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p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pp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pp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pp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pp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pp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pp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pp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pp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pp  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pp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pp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pp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pp  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五章 农药使用/strong/pp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pp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pp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pp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pp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 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pp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pp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pp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pp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pp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pp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pp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pp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pp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pp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pp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pp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pp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pp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pp  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pp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pp  第三十九条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pp  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六章 监督管理/strong/pp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pp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pp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p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pp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pp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pp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pp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pp  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pp  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pp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pp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pp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pp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pp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pp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pp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pp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pp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pp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pp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pp  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pp  第四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pp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七章 法律责任/strong/pp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pp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pp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pp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pp  第五十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pp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pp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pp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pp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pp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pp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pp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pp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pp  (二)经营假农药 /pp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pp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pp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pp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pp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pp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pp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pp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pp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pp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pp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pp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pp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pp  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pp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pp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pp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pp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pp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pp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pp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pp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pp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pp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pp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pp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pp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 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八章 附则/strong/pp  第六十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pp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p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