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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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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征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入库单位
    p  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征集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通知,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pp  通知全文如下:/pp  为落实《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我部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我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pp  一、范围及时间/pp  本次征集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时间截止至2015年12月15日。/pp  二、报名条件/pp  (一)验收调查单位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完备的验收调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近四年内主持编制不少于3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pp  (二)验收监测单位应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近四年内承担不少于5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pp  三、材料报送要求/pp  拟报名单位按照报名条件,填写《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或者《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经审核、盖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邮寄至指定地址。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验收单位征集”。/pp  四、审核入库筛选/pp  环境保护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pp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pp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包洪福、潘英姿/pp  电 话:(010)66556756、66556430/pp  邮 箱:yanshouchu@126.com/pp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pp  邮政编码:100035/p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不会取消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为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行政许可作为“三同时”制度实施的有效监管手段,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拟取消验收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取消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改革成为了关注的重点。  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而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理顺机制,逐步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更好的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  验收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落实及总量控制的重要抓手,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考核项目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的任务,面临很大的挑战。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是围绕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抓手 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的现实需要 有利于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引导约束建设单位更好地落实“三同时”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升级 是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  一、积极引导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改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总局令 第1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 号 )等管理文件及技术文件均已废止,仅剩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也难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目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建议条例修正完成后,应尽快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指导意见等相应的管理文件,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提高自验的实施效能。  二、定准规则  通过十余年的不断实践,验收监测已形成一套规范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目前已经发布实施了17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用于指导调查、监测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验收工作,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技术规范,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建立科学、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严格约束建设单位自行验收行为,促进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不断提高验收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培训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应该是把接力棒顺利交给企业之后,再陪跑一段。  1一是做好自行监测的宣贯,让建设单位尽快转变思路,充分认识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的意义。  2二是积极对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验收工作“软着陆”。  四、严查落实  1、注重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工作的信息公开,落实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建成后信息的知情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管的新局面。  2、监督管理全覆盖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议委托所属的环境监测站通过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进行评估、监测期间对监测点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比对监测、对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结果进行评估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全过程进行有效管控。
  • 环保验收监测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近日,环保部发文对其细节进行了解释。建设项目将分为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分别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确定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28家)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注:污染类建设项目所在省(区)暂无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按照就近选取原则,由相邻省(区)入库单位承担。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分别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东省、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或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所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附文件全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 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三)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附件:1.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  2.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 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要点!环境实验室必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我国现行环境 管 理 体 制 下,政府环保部门环境监测中心( 站) 行使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书( 表) 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监测报告的审核是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熟悉了解验收监测报告的内涵和特点,规范审核程序,掌握科学的审核方法与技巧,并运用网络化管理审 核 业 务,对提高审核工作质量与水平至关重要。1.验收监测报告的内涵与特点1.1 内涵验收监测报告具有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门类多。其新建、扩建、技改、迁建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两项基本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运行) 。二是涉及面广。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市政等,就工业而言又涉及化工、制药、钢铁、火力发电、电镀等各行业。三是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污染因素和环境要素错综复杂。污染因素如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体废弃物、放射性污染等 环境要素如大气环境、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等。四是验收监测的工作量大、技术性强。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涉及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方法种类繁多,专业技术性强。1.2 特点1.2.2权威性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环境监测中心( 站) 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对新污染源的首次监督监测,所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收监测报告是环保验收、环境监督管理、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总量减排最原始的不可缺少的最有力的技术凭证和技术支撑。因此,验收监测报告具有法定的权威性。1.2.2验证性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并提出防治措施和防治对策。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则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依据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落实防治措施情况的最终检查,对环评文件的质量起着验证和反馈的作用。因此,验收监测报告具有很强的验证性。1.2.3多样性验收监测报告既包括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又包括非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既包括对环保设施排污状况的验收监测,又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因此,验收监测报告的形式是完整的,内容是多样的。1.2.4 规范性验收监测报告的形成要经过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编制监测方案、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编制和报告的最终审核等程序。验收监测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性结论。因此,验收监测报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1.2.5 时效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 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这一规定间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的 3 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供验收监测报告,否则,建设单位就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2.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程序与方法2.1审核程序审核采用三级审核的方式。2.1.1 一审( 1) 项目环评报告书( 表) 、环评批复文件、废弃物处置服务方资质证明、处置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2) 现场踏勘记录、现场监测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必要的信息是否齐全。( 3) 实际监测要素( 点位、项目、频次) 与监测方案相比是否有变化,变化原因是否说明、是否合理。( 4) 复核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分析数据是否一致,监测数据的统计、计算是否正确,明显异常的监测结果是否分析原因,分析是否合理等。2.1.2二审( 1) 监测期间主要产品生产、服务活动是否稳定,实际运行负荷是否明确并符合验收要求。( 2)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监测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监测方案要求,实际监测过程偏离规范的原因是否说明、是否合理。( 3) 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达标评价方法、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出现超标时原因分析是否合理。( 4)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尤其应注意事故应急措施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方面的审核。2.1.3三审( 1) 项目环评报告书( 表) 和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情况是否逐项说明,对于未落实的情况是否表述明确。( 2) 报告结论是否准确、完整,前后一致。( 3) 针对实际存在和潜在的环境问题是否提出整改建议,建议内容是否合理等。2.2 审核方法2.2.1 比对法验收监测报告主体内容引用的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环保部门批复等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严肃性,尤其是所执行标准的限值数据,不能出现丝毫差错,否则将导致验收监测报告得出错误的结论。对验收监测报告中这部分内容可采用比对法审核,即对照原文逐条逐句逐个数据审核。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等级、浓度限值是否准确无误,选择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与标准是否一致,是否现行有效。对环评中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批复意见的落实执行情况,要求编写人在报告中列表一一对应,后由审核人员比对审核。2.2.2对照法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写依据之一就是验收监测方案,方案中提出了验收监测的实施计划,如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实施进度、提交成果等。验收监测报告与验收监测方案存在着对应关系,对照法适用于验收监测报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审核,即验收监测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在报告中是否都得到回应。对照法对检查验收监测报告中的缺项、漏项及监测结论中的差错尤其有效。2.2.3相关分析法验收监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验收监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对这部分内容的审核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分析某一方面指标的相关关系及其规律性进行判断,即相关分析法审核。相关分析法适用于对验收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的逻辑性、规律性和合理性审核。如治理设施出口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设施进口污染物浓度,同一个废水样品中,氨氮浓度不能高于总氮浓度,六价铬浓度不能高于总铬浓度,化学需氧量( COD ) 大于生化需氧量( BOD5 ) 、高锰酸盐指数( IMn ) 等。2.2.4经验推理法经验推理法是审核人员根据自己熟悉掌握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各类污染治理等专业知识,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和推理验收监测报告中所表达内容的符合性与合理性。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对验收监测报告中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专业面较宽、技术性较强的内容审核。例如对厂排放口污染物监测结果达标情况的审核,厂排放口能否达标与治理设施对污染物的去除率有着直接的关系,去除率越高达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去除率越低达标的可能性就越小 同时处理效率监测数据对厂排放口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也能起到一个比对质控作用。在对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中,时常会发现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倒置,或者进口浓度远远高于设计控制指标而出口浓度却很低甚至远远低于设计指标。凭借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分析,出现这种异常情况的原因可能与现场采样点位置和企业的处理设施设计、建设或运行管理有关。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有针对性进行复测,如果是企业的问题,审核人员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监测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中提出,由企业进一步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对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监测,如废水处理设施,应分别在设施进口调节池和出水放流口采样,当处理设施为多级处理时,可根据处理设施设计指标中分级效率要求,在各分级处理设施放流口设点采样,这样既能更好地评价处理效率,又便于在去除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分析原因。经验推理法是审核验收监测报告中常用的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审核人员知识和经验的限制,可能会出现遗漏。为弥补个人判断和推理的不足,对验收监测报告中出现的疑难和重大问题,可采取专家会议进行会商,以得出正确的审核意见。3.验收监测报告的网络化管理网络化管理验收监测报告审核业务,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快速沟通渠道,达到协作、协调、一致、高效、监督的审核管理要求。以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网络化管理审核流程”为例, 审核流程涵盖了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监测方案编写人( 项目负责人) ,一审、二审、三审( 授权签字人) 人员全部作业轨迹,对三级审核人员的具体审核意见和编写人员对验收监测报告修改情况的每一操作步骤及具体内容在网络协同办公系统中均留下详细记载。图 1 中程序进行至每一步的图标为彩色,而灰色图标表示尚未执行的步骤,点击某一图标就能清晰找到这一步骤审核人员审核信息。既方便了二审人员查看验收监测报告的前面审核和修改情况,又方便三审( 授权签字人) 掌握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修改等全过程信息,还便于领导和管理人员查看验收监测工作进度和监督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过程的各个环节,从而有效保证了验收监测报告的质量和时效性。4.验收监测报告的人员要求4.1 对审核人员要求报告审核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而且要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还要善于总结审核经验,探索审核技巧,具备把握审核重点的能力和水平。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对最终的验收监测报告承担技术和法律责任,同时对验收监测工作也有监督和指导权,有对验收监测报告做出公正评价和对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拒绝签字权。4.2 对编写人员要求作为总体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策划和参与具体验收监测项目的现场踏勘、方案编制、现场监测等验收监测工作的全过程,是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修改的主要责任人,也是保证验收报告质量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不仅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而且还要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能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以及采样、分析、质控和报告编写等技术。报告编写人员( 项目负责人) 是验收监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5.验收监测报告的问题探讨5.1复测问题验收过程中的复测是一个较难把握的业务技术管理问题,需要进行复测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在验收监测报告未正式提交前,由审核人员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提出复测要求 二是建设单位在收到监测部门正式发出的验收监测报告后发现有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经分析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后提出复测申请。前者是监测部门内部对监测数据质量的一种保证性复测,而后者则是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否达标的追加性复测。超标复测应在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必须建立专门的验收复测控制程序,侧重点应放在对复测原因的分析是否准确,企业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复测时各种工况有没有达到验收监测要求等方面。复测报告作为验收监测报告附件一并报环保主管部门。5.2时效性问题为确保验收监测的时效性,首先,环境监测机构需要通过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挖掘人力资源,实行网络化管理等方式来提高验收监测工作的管理能力。其次,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所发现的不符合验收监测要求的问题,监测机构要及时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沟通。三是验收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编写人员应在 30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编制和向企业递交报告的流程,并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注明验收监测过程中有关时间节点。如委托登记时间、现场踏勘正式受理时间、监测方案批准时间和现场监测时间等,这样既便于查找影响时效性环节,又利于对验收监测工作时效性的监督考核。5.3环境敏感点监测问题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监测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验收监测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这一问题常被忽视。规范要求当项目地附近有居民区、学校、水厂取水口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时,必须对这些环境敏感目标的水、气、声环境布点监测,若出现超标或不符合环评要求的情况,应对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期间的污染控制和可能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在验收监测报告中予以详细阐述,供环保部门验收时参考。卫生防护距离不满足要求,不能开展现场验收监测。6.结语熟悉了解验收监测报告的内涵和特点,规范三级审核程序,明确各级审核人员职责,掌握科学的审核方法和技巧,把握审核重点,运用网络化管理审核业务提高审核工作时效,是提高验收监测报告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提升环境监测中心( 站) 能力和地位的重要环节。在对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现实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科学态度对待每一份验收监测报告及每一个监测数据,并处理好验收监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 环境部:验收监测不要求连续监测2天
    来信:  验收技术指南中6.3.4 2)规定: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问:1、不少于2天,必须连续两天吗;2、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三个时均值还是三个普通概念的样品:以非甲烷总烃为例,是一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个气袋样品即可,还是要去采集三个时均值(每个小时等间隔采集三个气袋 共九个气袋);3、如果是必须采集三个时均值,请问这三个时均值在时间间隔上有什么要去吗?可不可以在连续的三个小时内完成?  回复:  您在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关于“验收监测频次”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要求连续监测2天,但必须确保在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二、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三、对采集三个时均值样品的时间间隔无强制要求,对于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的,可在连续的三小时内进行监测;对于间歇排放的,应在污染物排放期间监测并应捕捉污染物排放浓度最高值,以确保监测结果能准确、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感谢您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环保部发布三项验收标准 明确监测项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保部近日批准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等三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此次的三项标准涉及涤纶行业、粘胶纤维和制药行业,均为首次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除制药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此前其余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均没有专门的项目和排放值要求。此三项验收标准中,污染物监测项目数量如下: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HJ 790-2016).pdf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HJ 791-2016).pdf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 792-2016).pdf
  • 内蒙古获2360万元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投资
    近日,国家粮食局下达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6个,涉及5个盟市,总投资2360万元。国家粮食局在投资计划中明确: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招标采购,强化项目督察,做好竣工验收,开展仪器设备登记造册和实施效果评价。该项目的实施将会提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有效改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薄弱的局面。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12家质检机构共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6600万元,全部用于化验室配套设施改造、配置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重点配置国内外先进“高、精、尖”检验仪器设备,各级质检机构检验能力取得长足进步。通过五年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用、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的原则,形成了以内蒙古国家粮食质量检测中心为核心,覆盖全自治区粮食主产盟市和人口密集城市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目前,经国家粮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12家,其中,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1家,盟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9家,旗县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2家。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呼和浩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被国家粮食局授权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等其他盟市检测机构通过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也具备了原粮卫生检验和食品检验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各级质检机构检验能力的不断提高,先后承担了自治区国家玉米临时存储粮的质量验收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做出了贡献。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7年度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上收、更新完善及功能扩展能力建设项目M9产品验收培训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理念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国家环保部积极推进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为配合此项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也快速全面地开展了“2017年度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上收、更新完善及功能扩展能力建设项目”,以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站建设。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仅对污染实行排放浓度控制,很难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在对污染物实行排放浓度控制的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为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该项目中组织采购智能多频走航式多普勒流速剖面仪系统,以大幅提升水质自动监测站在流量监测方面的能力,在此项目中赛莱默分析仪器(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产SonTek M9品凭借其优异的工作性能,被广大用户广泛认可的证明和极高的性价比,经过项目评审专家的专业评定,最后在招标的4个包中,成功赢得了其中3个包(共72套)。对于该项目我公司总经理潘桂东先生高度重视,项目中标后,亲自督促、组织成立了项目组,任命了项目经理,在项目启动会议中他指出:要把顺应中国市场发展,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到战略层面上来,要对该项目进行最严格项目管理,确保产品准时,高效地交付到客户手上,并要求后续紧密跟进,确保用户真正用好仪器,提升客户的满意度。随后公司调配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全力支持该项目,严格按照项目执行的各个间节点执行,商务物流团队快速备货,应用专家团队精心准备相关验收培训材料,项目经理和销售部门一直积极地保持着与客户的沟通,尽力选择最优的验收培训方式,时间和地点,一切为了客户满意。而且我公司于11月20日在该项目的核心地区安徽省合肥市开设了中国第一家:4S+T(Sales,Service,Show,Spare parts supplying+local Traning)模式授权服务中心,这些行动和举措正是我公司认真执行顺应中国市场发展,提升客户满意度这一战略方针的体现。 在经过精心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后,我公司于11月20-22日在合肥成功举办了国家环境监测总站2017年度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上收、更新完善及功能扩展能力建设项目M9产品验收培训会,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安徽,江苏,浙江,舟山,海南等地环境监测部门的19位客户代表参加了本次培训。我公司更是不惜成本派出了20余人的工作服务团队投入此次项目验收工作。潘总致开幕词 & 环境总站刘京老师介绍项目赛莱默分析仪器潘桂东总经理就本次培训大会致开幕词,首先对在座的各位客户代表的到来表示感谢,对公司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公布了我公司合肥“4S+T”模式授权服务中心正式成立的消息,强调了我公司一贯以来注重客户服务的理念,赢得了参训人员的一致肯定。环监总站刘京老师对此项目的情况和背景做了简单介绍,并对本次培训参训人员提出了要求,并预祝培训会议圆满成功。环境总站刘京老师介绍项目资深应用专家进行培训 & 清点查验货品此次培训我公司针对环保监测客户对河流流量测量不了解不熟悉的现状,专门准备了培训资料,由公司资深应用专家陈耀祖主讲,针对水文基础知识、ADCP工作原理、M9产品结构组成、功能特点、软件使用、操作流程、使用注意事项、日常维护保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讲解和培训。培训现场气氛热烈,清点查验货品的同时,了解了M9仪器的构造组成和功能,随后针对各项培训内容PPT讲解培训,之后大家就各自疑惑点的提出了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令在场的所有参训人员对M9产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清点查验货品河流断面测量现场培训为使参训人员能够真正掌握仪器操作,在室内理论培训后,我公司还安排了室外的的河流断面测量现场培训。参训人员根据所学内容各自使用M9对河流断面进行了一次真实的流量测量,在实践当中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所有参训人员都顺利完成流量测验,取得了很好的数据资料,并掌握了数据的处理和报告输出。SonTek M9SonTek RiverSurveryor M9 智能多频走航式多普勒流速剖面仪系统专为河流流量测验而设计,体积小巧、功能强大、易于操作,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先进的一套测流仪器。自该产品推出以来,从水利市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大江大河水文监测项目到环保市场的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上收、更新完善及功能扩展能力建设项目,得到客户一致的高度认可,客户满意度和工作效率得到大幅提升,久经考验,值得信赖。培训考核为了考察参训人员培训效果是否达预期效果,在培训会后,还组织了培训考核,所有参训人员顺利通过,效果十分良好,并颁发了操作认证证书。最后本次培训会圆满结束。来自各地环监站的参训人员共同认为学习和交流很有意义。许多与会者意犹未尽,在会中空隙又分别与我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单独交流与沟通。今后我公司还会提供更多培训机会,使得最终使用客户掌握更多的产品技术知识和应用知识,为我司进一步开拓市场和更好服务客户提供帮助和支持。我司将坚持4S+T(Sales,Service,Show,Spare parts supplying+local Traning)服务思想,尽我们最大的努力提升客户满意度,不仅让客户用上最好的仪器,还要帮助客户最好地用仪器!
  • 浙江聚光检测做好三同时 势在必行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为我国首创,是防治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宝,是我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近年来,浙江省不断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聚光科技子公司浙江聚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助力下沙、萧山、余杭、桐庐地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不滞后,认真总结经验,多措并举抓好“三同时”验收监测工作。 一、 优服务,促进度。 提高服务效率,作为一项环境监测的重要工作,聚光检测始终把验收监测任务放在优先的位置,不断克服困难,在规定时效内完成验收监测各个环节;提高服务主动性,加强环保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自身素质和水平,建立一支稳定的“三同时”建设项目队伍。 二、保质量,勤沟通。 强化部门联合服务,提高验收效能。不断强化“三同时”验收监测业务技术水平;加强质控管理,把质控管理落实到验收监测的全过程,确保监测数据可靠有效。着重加强现场勘察,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现场“三同时”督查和指导力度。把尚未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不符合项反馈环保部门,使环保部门及时掌握项目验收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处理,促进项目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 建机制、解难题。 面对三同时项目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规模异,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复杂等问题,建立相应的监测办法,明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验收标准和要求。要求企业落实治理设施的基础上,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监测,可以监测的项目先测,难以监测的项目阶段性监测,加快推进验收监测工作。 “三同时”验收监测工作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力量。浙江聚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着辖区内 水、气、声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三同时”和行业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执行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为顺利执行和实施环保“三同时”工作打下基础。
  • 3月环保部主要环保政策一览
    p style="line-height: 1.75em "span style="line-height: 1.75em " 3月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重要节能环保政策共有5条,具体如下:/spanbr//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通知》指出,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意见稿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3.《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方案》要求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监管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其中指出,大数据建设既要有阶段性,也要有重点突破,并将先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信息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4.《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通知》指出,要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各级环保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5.《“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方案》主要依据代表性、连续性、多功能性、覆盖范围断面位置具体要求、国界断面、省(市、县)界断面等八项原则设置断面(点位)设置。/ppbr//p
  • 先河环保、蓝盾光电3900万中标安徽省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全省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中标公告,项目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摘得,预算总金额3907万元,主要产品为在线阴阳离子色谱,品牌涉及章嘉、鹏宇昌亚。采购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中心)项目编号:FS34000120224043号001 项目名称:全省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251号21570000(元)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17500000(元)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在线阴阳离子色谱章嘉S-611613000002在线阴阳离子色谱鹏宇昌亚ZF-PKU-GAC630351450000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魏建琍、刘先明、马先发、程建萍、赵峰、千勇、魏桢
  • 农业部贝类产品质检中心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9月20日,水科院东海水产研究所承担建设的农业部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建设项目顺利通过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质检技术、仪器设备、项目管理、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的验收。  验收会上,专家组认真听取了项目负责人做的总结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查看目,查阅了土建改造、仪器设备采购、财务等相关档案资料,核对了项目建设内容,认为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  项目完成后,东海水产研究所及时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运行,目前运行情况良好。该中心2010年3月通过了国家认监委农业评审组的“2+1”评审,检测范围覆盖国内有关贝类产品、贝类生态环境等指标的检测、研究及生产过程的监控,检测工作满足目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贝类产品及其环境的质量安全参数进行检测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
  • 农业部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由蔬菜花卉所承担的“农业部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建设项目”( 农计函[2005]272号),于 2009年5月5日通过了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中国农科院基建局组织的专家验收。该项目是农业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中第一批实施的项目,也是整个农业系统质检体系建设首个通过验收的项目。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曾庆处长到会指导,院基建局徐欢副处长、财务局谢惠娟会计师主持并参加了验收会。验收专家组听取了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查验了购置的仪器设备现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询。经过认真审议,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完成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研究所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采购执行了公开招标程序,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管理规范,档案资料齐全;同意通过验收。  该项目总投资1665万元,购置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GPC-气质联用仪和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仪等仪器设备110台(套),改造实验室600 m2。截至2008年6月,各类仪器设备全部到位,安装调试完毕,并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承担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任务,运行良好,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  该项目的实施,使蔬菜质检中心的仪器设备在全国农业系统处于领先水平,这必将大大增强质检中心的检测能力,进一步提高检测水平,促进检测方法的研究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同时为科研单位和社会提供高质量、快捷的分析测试服务。
  • 国家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日前,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牵头组织,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作为承担单位的“国家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项目顺利通过了科技部条财司专家组的验收和项目总结。  据了解,该项目通过3年建设,完成了《项目任务书》的全部任务,包括国家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国家检测资源共享中心平台及数据汇交系统建设。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检测资源管理规范、相应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整合了国家检测资源信息,初步形成了检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运行体系,为社会多个领域的重要需求提供了有效的服务支撑。  据了解,国家检测资源平台建设受到了科技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高度重视。2007年11月,平台网站开通。目前,该平台已建成了平台组织管理系统、平台制度和标准体系、平台综合服务系统和平台数据录入系统,汇集了2.4万多家检测实验室,为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数据保障。
  • 这些情况下,环保验收怎么办?环评要重新报批吗?
    01. 关于验收过程中总量指标变动的问题回复 问题:  我们在做环保验收过程中,发现一个企业总量指标不够无法继续验收,管理部门说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是我们找到南京的文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验收阶段排污总量变动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办〔2016〕64号)》,南京市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但是我们没有找到环保部的相关要求。请问,环保部对于此类问题有无具体的解决办法?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明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按照上述原则,我部已发布制浆造纸等多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对各行业重大变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变动清单来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02.重新报批项目环评还是按重大变更报批,怎么区分?问题:某项目在2010年已经取得环评批复生产塑胶件、电子产品、模具、阀门、五金件,一直未验收,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塑胶件、电子产品产量超原申报的50%,模具、阀门、五金件均未投入生产。是否可以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该项目,项目性质属于新建项目吗?还是应该按重大变更申报项目环评?答复:经了解,现有项目环评年产塑胶件10万套、电子产品30万套、模具10万套、阀门10万套、五金件20万套,实际年产塑胶件20万套、电子产品45万套,各产品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不同。现有项目自2011年投产以来,未完成环保验收。该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建议按重大变更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03.原有的产品调试工艺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问题:某公司主要生产纸浆模塑生产线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为:铝材钢材开料—机加工—焊接—关键件喷漆—组装—调试—出货。生产线在做好后会在厂内组装起来,进行空载运行调试,确定部件结合、电力供应和电机运作等无误后,分拆运往客户厂区进行组装负载测试,即生产线会投入纸浆原料,再生产出纸杯、纸碟、杯托等产品,公司工程师则全程出差跟进该测试过程。现负载测试须在该公司厂区内完成,调试后会有部分纸浆原料附着在产品线上,需清洗后方可出货。因而产生清洗废水,但水量不多,因为该公司一年只能生产十余条该类机组线产品,而工业园区有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可接收该类废水。就以上情况想咨询合适的解决方案。答复:经了解,该设备生产项目已经竣工环保验收,现空载测试拟改为负载测试,新增清洗废水约7~10吨/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新增少量固体废物,建议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便于日常监管,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内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04.已取得排污许可,新增生产工艺...环评手续怎么办问题:某公司由于前期已申请项目环评,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在由于新增生产工艺,在同一园区租用相邻楼栋厂房,购买新的设备。产生废水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回收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做环评项目变更。如果需要,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递交什么材料,多长时间能完成变更?答复:经了解,该企业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属于纺织业,主要对斜纹布、薄棉布和绒布等进行加工(包括喷涂、转印等)。项目旧厂区环保手续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拟在同一园区租用相邻楼栋厂房设立新厂区,在环保设施方面与老厂区基本不存在依托关系。建议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其修改单,按新建项目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不涉及环评项目变更。受理材料、受理时间等按照地方要求执行,具体可咨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05.废水排放口位置与环评不一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问题:某港区集装箱专用码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集装箱冲洗水等,水量约72m3/d,单独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入近岸海域。现排污口位置与环评批复排污口位置不一致。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废水排放口不在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范围内。请问该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应如何开展自主验收?可否通过水环境质量监测或水质模拟来论证排污口位置变更对水环境的影响,如果影响大则进行整改,影响可接受则进入自主验收程序?答复:应考虑排污口位置变更对水环境影响,依据监测数据等方式论证排污口位置变更对水环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面的影响,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能否纳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也应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06.已验收,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问题:某企业属于印刷行业,原来使用油性油墨+正丙酯印刷产品,现在想换成水性油墨+无水乙醇来印刷,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答复:经了解,现有项目已完成环保验收,现拟将原材料由油性油墨+正丙酯(稀释剂)更改为水性油墨+无水乙醇(稀释剂);原材料使用量不变,贮存方式仍为仓库内桶装,不进行分装;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发生变化。建议对原辅材料的理化性质、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及风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对环境的影响及是否构成重大变动,如不构成重大变动,则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07.锅炉改造是否属于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范围?问题:某公司原来已审批8蒸吨燃柴油锅炉1台,由于订单减少,产能下降,实际建设了1台4蒸吨燃柴油锅炉, 之后由于产能逐步恢复,该公司再建设了1台4蒸吨燃天然气锅炉。即原来审批的8蒸吨燃柴油锅炉,改造为1台4蒸吨燃油锅炉,1台4蒸吨燃天然气锅炉,两台锅炉总出力为8蒸吨,与环评审批的锅炉总出力相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请问:1.该公司锅炉如此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还是可以参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第三十类其他,第58“改造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豁免环评审批手续办理?2.如属于豁免手续范围,那么以上两台锅炉是否还需要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上述改造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答复:该公司实际建设2台4蒸吨锅炉,总出力与原环评批复相同,还应进一步分析总体项目用地、污染物产排等变化情况,如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均不增加,建议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在《名录》发布前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应要求执行,并在验收报告中说明锅炉实际建设情况及项目用地、污染物产排等变化情况。
  • 5600万元!先河环保中标玉溪市“三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建设项目
    根据网络公开招标平台发布的信息,先河环保中标玉溪市“三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建设项目,中标金额5600.095565万元,采购一体化水质自动站、水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水质分析仪器等仪器设备。采购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标段编号:GC530400202220156001001标段名称:玉溪市“三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建设项目工程类型:设备采购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5600.095565万元中标工期(天): 75日历天标的:(一)流域水环境监测感知网建设。建设覆盖省级地表水湖体监测断面、主要入湖河流以及调蓄带点位的水环境监测感知网。包括:一体化水质自动站63套、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4套及相关配套和辅助单元。(二)流域水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包括系统流域水环境应用支撑子系统、流域水环境现状管理子系统、流域水环境协同管控子系统、流域水环境决策支持子系统、流域水环境监管移动端APP等。(三)三年运行维护。包括全部67套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和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四)鉴于国家环境信息安全和相关政策考虑,不接受外商全资企业或外资控股单位的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1 分析仪器单元 1.1 五参数传感器67套 监测设备 1.2 氨氮水质分析仪 67套 监测设备 1.3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分析仪 67套 监测设备 1.4 总磷水质分析仪 67套 监测设备 1.5 总氮水质分析仪 67套 监测设备 1.6 化学需氧量分析仪 67套 监测设备 1.7 叶绿素a水质自动分析仪 4套 监测设备 1.8 藻密度水质自动分析仪 4套 监测设备 1.9 氟化物分析仪 2套 监测设备 1.10 流量计 39套 2 一体化水质自动监测站 (包含一体化站房及配套系统) 63套 3 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 (包含浮船及配套系统等) 4套 4 信息化管理中心 4.1 平台软件 1套 4.2 中心站显示白板 4块 4.3 云服务器租用 3年 租用玉溪政务云 5 站房基础建设 1项 6 运维 3年。
  • 畜牧兽医专业检测实训室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高职学生培养-畜牧兽医专业检测实训室建设项目中标公告2015年06月10日 13:3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项目名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高职学生培养-畜牧兽医专业检测实训室建设项目招标编号:BIECC-ZB1579 采购人名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许老师 80358899-71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10-82376721 邓先生 招标公告开始发布日期:2015年5月19日 定标日期: 2015年6月10日 采购数量、用途和简要内容: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高职学生培养-畜牧兽医专业检测实训室建设技术需求与售后服务要求:技术需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质保期:自安装验收之日起1年 合同履行期:45 个日历天内安装并验收完毕 中 标 人:北京世贸远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2969000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50号2号楼2081室 评标委员会名单:钱大益 于同泉 阮存军 张铭 张孝和 项目联系人:邓毅民。联系方式:电话:010-82376721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2015年6月10日
  •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9月25日,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由国家发改委委托中科院和教育部组织的验收。  建设国家纳米科学中心是国务院为强化科技前沿布局,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做出的战略部署。按照有关批复要求,纳米中心按指标、按概算,高质量地完成了建设任务。基本建设任务全面完成,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复的“边建设边运行”原则,纳米中心围绕纳米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组织和承担国家重大纳米科技项目,在纳米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公共技术平台和基础科研条件建设、纳米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人才队伍与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天上午,验收会议在国家纳米科学中心隆重举行,验收委员会由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北京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科院等有关单位的相关领导和纳米领域的专家33人组成,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纳米中心科研人员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科学院副院长詹文龙首先致辞,会议由中科院基础局局长刘鸣华和计划财务局局长孔力共同主持。  验收会现场  经过认真审议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和实地考察,验收委员会认为:经过6年来的建设,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圆满完成了全部建设任务,发展目标明确,体制机制新颖,科技布局合理,管理科学规范,已逐步成为我国纳米科技创新的重要开放平台、研究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在我国纳米科技发展中发挥了骨干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中科院常务副院长白春礼致辞  中科院常务副院长白春礼代表中科院对国家纳米科学中心顺利通过验收表示祝贺,对科学家和项目建设人员表示感谢,并对长期支持中科院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表示感谢。  白春礼指出,纳米中心是中科院与教育部共建,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共管,旨在交叉共享的创新单元。纳米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边建设、边运行”的方针,建设期间,抓住机遇,不断改善科研工作条件。园区从无到有(现园区面积2万多平方米),科研和办公场所先后经历了从地下室、到平房、再到现代化办公大楼的跨跃,面积也从最初计划的1.38万平方米,扩展到目前的2.49万平方米,并且还留有未来发展的空间。纳米中心在进行基本建设同时,积极承担各类科技项目近200项,并取得了一批原创性的工作。特别是在纳米标准制定方面发挥了核心和引领作用,使我国在国际纳米标准领域迅速成为主导国家之一。在国内外合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白春礼强调,建设国家纳米科学中心是国务院为强化科技前沿布局,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做出的战略部署。中科院在近期制定的“十二五”规划中,已把纳米科技列入重点支持的创新领域之一,将进一步有效集成和优化整合资源,促进纳米科技的原始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期待各部委和北京市的领导和专家继续对纳米中心的后续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和帮助。希望中科院和教育部共同努力,把纳米中心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面向国内外开放的纳米科学研究公共技术平台和研究基地,成为纳米科技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中心和高级人才培养基地。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导下,通过“创新2020”规划的实施,希望纳米中心进一步加强科技目标凝练,进一步加强学科交叉融合,进一步加强中科院与北大、清华的联合与合作,力争为我国纳米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发改委綦成元司长在讲话中提出,发改委2004年批复由中科院和教育部共建的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为纳米科学技术研究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促进了我国多学科交叉的前沿研究和高新技术的研发。希望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继续发扬创新精神,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为广大纳米科技工作者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尽快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心,实现基础前沿研究和高技术发展的新突破,在促进我国纳米科技发展上作出贡献。  验收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继续支持纳米中心建设与发展。  北京市委常委赵凤桐,中科院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李志刚,中科院秘书长邓麦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侯建国等出席验收会议。   北京市委常委赵凤桐出席会议     中科院副院长詹文龙出席会议并致辞     中科院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李志刚出席会议     中科院秘书长邓麦村(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侯建国出席会议
  • 环保部发布《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关于印发《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明确噪声监测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我国噪声监测水平,总站组织相关监测站开展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并征求了多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总站结合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成果,编制完成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以便为制定相关“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附件2: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前言  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实施噪声监测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监测站开展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这类监测是每年《中国环境质量报告》中声环境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各相关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噪声监测,如: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企业噪声排放监督监测及噪声纠纷的仲裁监测等等。噪声监测为我国环境噪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入与认识的不断提高,当前的噪声监测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主要问题是:常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中城市区域监测的声源统计代表性不全,缺乏夜间噪声总体水平监测。噪声监测与评价侧重于常规监测,针对性噪声监测特别是监督性监测相对薄弱,且尚未纳入统计与评价内容。噪声监测能力建设薄弱自动化程度低。这些情况造成现行的监测数据难以进行声环境质量深度分析,当前的噪声监测不利于对噪声的管理及声环境质量的改善。  为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精神,改进噪声监测工作,引领环境噪声监测方向,使噪声监测工作不断接近公众需要,体现降噪效果,满足管理需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一、环境噪声监测目的  掌握我国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噪声污染防治与降噪效果、监督与评判噪声污染排放 为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的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通过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促进我国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噪声监测工作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使噪声监测工作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噪声监测技术路线在兼顾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注重与管理需求结合与改善声环境质量结合。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全国所有建制市均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大型机场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开展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逐步建全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昼夜普查监测。完善大型机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四、技术路线  噪声监测技术路线把握两个转变、两个加强和两个扩展。即:由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向自动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方向转变 由重宏观总体性监测、轻针对性噪声监测向两者并重监测转变。加强噪声监测技术、评价方法研究,完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加强噪声源、噪声防治效果监测,促进声环境质量改善。监测范围由侧重环保重点城市向全国所有建制市及乡镇扩展 监测要素由监测等效声级向低频噪声监测、噪声频谱分析监测、环境振动监测扩展。  1.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监测,仍采用网格普查监测方法,以手工监测为主。每年进行1次昼间普查监测,增加夜间普查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由手工监测逐步向自动监测过渡。手工监测,仍采用长度加权方法,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 监测点位数量建议:超大、特大城市≥100个 大城市≥80个 中等城市≥50个 小城市≥20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 根据自动监测要求布设点位,实施自动监测时,监测点位进一步优化,点位数量要大大降低。到2020年,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扩大到全国所有建制市。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由每季度进行1天24小时监测,向功能区自动监测过渡。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建议监测点位数量:超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  2.噪声污染源监测  落实噪声污染源排放申报制度。加强对各类噪声源(建筑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的监督监测。重点加强噪声源监控监测,对建筑施工场所逐步实施监视性噪声自动监测,待相关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出台后,实施对建筑施工场所的监督性噪声自动监测。对公众投诉信访较集中的大型机场及工业企业的监督监测向噪声自动监测过渡。  3.噪声监测科研  开展噪声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指标、仪器要求、传输要求、评价方法等配套技术体系   开展道路交通监测与评价新方法研究,研究并建立一套更科学、与管理水平联系更紧密、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更接近的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与评价方法   修订、完善噪声监测相关规范、标准,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标准体系   研究噪声污染严重、投诉率高的噪声源(如: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监测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研究低频噪声监测技术、噪声频谱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尽可能有效的降低噪声污染   研究探讨噪声监测质量保证技术、道路交通噪声地图表证技术等,“十二五”期间,重点城市可试点开展噪声地图的制作研究,全面提高噪声监测评价技术水平。  探讨环境噪声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 1643万!2023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第一期建设项目(含监控中心实验室、应急及区级监测能力建设)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BT-16223087-233414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0-2023-053383、项目名称:2023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第一期建设项目(含监控中心实验室、应急及区级监测能力建设)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1643(万元)6、最高限价:1643(万元)7、采购需求:第1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防护装备,预算金额260万元,超过预算金额作无效标处理。第2包: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预算金额300万元,超过预算金额作无效标处理。第3包: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监测仪器设备,预算金额354万元,超过预算金额作无效标处理。第4包:分光光度计等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预算金额254万元,超过预算金额作无效标处理。第5包:气相色谱仪等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预算金额315万元,超过预算金额作无效标处理。第6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设备,预算金额:160万元,超过预算金额作无效标处理。8、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第1包、第3包、第4包、第6包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交付。交付后30天内完成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第2包、第5包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交付。交付后30天内完成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售后服务期:完成货物性能验收后一年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部分面向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1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二、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3年08月09日至2023年08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网上获取,获取服务联系电话:40063981783、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http://fscg.whszfcg.com:9090/)直接获取,流程如下:(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由系统后台人员审核通过后可进行CA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首页-下载中心,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CA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进行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售价: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武汉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22号联系方式:027-8580531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联系方式:027-87711736、8781916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汪丹、王蓓、李海燕电 话:027-87711736、87819169
  • 中医药团体标准“组团”发布 共计109项标准
    [导读] 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征集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通知,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  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征集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通知,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为落实《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我部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我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范围及时间  本次征集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时间截止至2015年12月15日。  二、报名条件  (一)验收调查单位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完备的验收调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近四年内主持编制不少于3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  (二)验收监测单位应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近四年内承担不少于5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  三、材料报送要求  拟报名单位按照报名条件,填写《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或者《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经审核、盖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邮寄至指定地址。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验收单位征集”。  四、审核入库筛选  环境保护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包洪福、潘英姿  电 话:(010)66556756、66556430  邮 箱:yanshouchu@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 1106万!肇庆市高要区中医院核酸检测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相关仪器设备
    项目编号:CLZ0122ZQ00ZC69项目名称:肇庆市高要区中医院核酸检测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相关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1,067,3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核酸检测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相关仪器设备):合同包预算金额:11,067,3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临床检验设备全自动核酸提纯及荧光PCR分析仪系统7(套)详见采购文件--1-2临床检验设备生物安全柜4(台)详见采购文件--1-3临床检验设备96孔荧光定量PCR分析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1-4临床检验设备96通道液体工作站1(台)详见采购文件--1-5临床检验设备全自动分杯处理系统1(台)详见采购文件--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和验收。
  • 捷讯:安徽蓝盾中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10月19日,我公司中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能力建设项目——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该项目是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掌握重污染天气主要污染物的空间分布、污染来源,从而为重污染天气控制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保障。通过在北京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重点地区积极开展颗粒物、臭氧等污染物的立体监测、成分分析和前体分析,并借助风廓线、温廓线、湿度廓线等气象信息,对城市上空环境污染物的形成、转化、演变和输送过程以及沙尘暴传输过程等进行有效的监测,说清一次重污染的产生原因和演变趋势,从而最终为重污染天气的有效预警提供数据支撑。 本次项目建设采用先进的污染物立体探测技术结合近地面的监测技术,来准确、有效的实现污染物的三维立体诊断,采购的设备有大气臭氧探测激光雷达、大气颗粒物监测激光雷达、激光风廓线雷达、温湿度廓线雷达、多轴差分吸收光谱仪、有机/元素碳在线分析仪、VOCs在线监测分析质谱仪等。 大气环境污染正趋向于区域化、复杂化,在结合常规的环境空气质量网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同时,如何充分运用先进的探测技术手段来准确把握、分析污染的成因成为当下环保部门需要关注的重点,而当下的立体探测技术,使得我们对污染的观测范围得到了有效的空间上的延伸,为站在更高层次有效分析污染物的成因提供了技术保障。 安徽蓝盾(以及安光中心)将一如既往的为你提供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的立体探测产品、立体探测应用解决方案以及完善的数据综合分析服务,最终为大气污染的防治、治理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 中标公告:http://www.ccgp.gov.cn/cggg/zygg/zbgg/201610/t20161019_7452351.htm
  • X射线检测仪产业化示范项目通过验收
    丹东奥龙公司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通过验收电子元器件X射线检测仪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通过验收  由丹东奥龙射线仪器有限公司承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电子元器件X射线检测仪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日前通过竣工验收。  电子元器件X射线检测仪是丹东奥龙射线仪器有限公司近年来开发的新一代无损检测仪器。它以不损坏被检测物体内部结构为前提,通过数字成像方式,准确地再现物体内部状态、特性以及内部结构,检测物质内部是否存在缺陷,从而判断被检测物体是否合格。可广泛应用于BGA、PCB板焊接、IC封装、电子分立元件、压电陶瓷、超声元件、压电晶体器件、各种电池、精密器件等生产制造过程和产品质量检验等各部门。  2007年10月项目通过国家立项,并转入项目实施建设。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新建厂房12000平方米,建成可年产电子元器件X射线检测仪300台的生产线,同时完成了消防、环保、工业卫生等配套工程建设,并顺利通过单项验收。在此基础上,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持,在丹东举行了项目竣工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审查了全部验收资料,并进行了现场查验,一致认为项目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要求 建设内容符合设计批复要求 并取得了较好得效益。经验收委员会同意通过了项目竣工验收。
  • 宁夏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自9月起,宁夏将执行《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规定要求,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排污许可的企事业等排污单位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据介绍,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均需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规定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禁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时间等影响样品代表性的行为;严禁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行为;严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严禁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等行为。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规定对环境检测委托方行为也作出规范,要求环境检测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一旦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 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开始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近两年中央财政尚未支持过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珠江流域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二)近两年内增编20%及以上的中西部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试点: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辽宁省(辽河流域)、河南省(淮河流域)、安徽省(巢湖流域)、广东省(邻港澳地区)、湖南省(长江流域)等6个省的省本级和3个地级市的环境监察机构。  二、建设内容、原则和补助比例  建设内容:依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按照中西部县级二级标准配置基本硬件设备(不含溶解氧仪、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粉尘快速测定仪、固定电话及应急装备)。  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 “添平补齐”,使中西部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基本达标。  中央财政分别按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东部地区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或比照政策的地区按国家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三、申报材料  以省为单位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附表。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依据、现状分析、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组织保障、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预期效益分析等内容 附表包括资金申请表(附件二,省级汇总填写)、项目申请明细表(附件三,各项目单位填写)、项目需求汇总表(附件四,省级汇总填写)。附表必须严格按照样表格式统一用Excel制表,并提交电子文件U盘。不得擅自增减表格行、列,不得合并单元格。  (三)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复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二)对已建设达标的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及超出支持范围的,不予支持。  (三)将申报材料纸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U盘)于2011年4月25日前邮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  Email: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规划财务司投资处王圻 (010)66556128  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云立钢 (010)66556476  附件:1.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2.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表  3.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明细表  4.省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设备需求汇总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辽宁省浑河流域鸟岛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通过竣工验收
    隆力德公司承建东北高寒地区首批1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通过竣工验收12月7日上午,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东北高寒地区首批11个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之一的辽宁省浑河流域鸟岛水质自动监测站举行了竣工剪彩仪式。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范国华副厅长、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仇伟光站长、张峥副站长、辽河办、省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领导以及我司刘俊平总经理参加了竣工揭牌剪彩仪式。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范国华副厅长、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仇伟光站长、张峥副站长、省政府采购中心王处长共同为沈阳鸟岛水质自动监测站工程竣工揭牌,我司刘俊平总经理以及辽河办领导、省中心综合室彭跃主任共同为沈阳鸟岛水质自动监测站工程竣工剪彩,相关领导在仪式结束后参观了新站房。 站点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鸟岛监测项目:常规五参数水质分析、高锰酸盐指数检测,氨氮的测定站点说明: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位于沈阳市鸟岛,处于浑河干流中,监测数据可反映浑河由抚顺流入沈阳前水质状况,为浑河沈阳段的起始断面,可作为参考断面,为浑河沈阳段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 同方威视等中标2017年东北地区核污染防控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p  近日,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就2017年东北地区核污染防控应急监测能力(中央本级一期)建设项目招标结果进行公布,同方威视、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等七家单位中标,中标总金额为2806.36万元。br//pp  2017年东北地区核污染防控应急监测能力(中央本级一期)建设项目采购共分8个包,包括气溶胶连续监测仪、快速布放辐射自动监测设备、中分辨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监理服务等标的内容。仪器信息网整理部分中标信息如下:/pp  项目编号:TC170P71L/pp  项目名称:2017年东北地区核污染防控应急监测能力(中央本级一期)建设项目/pp  项目联系人:尹璐/pp  联系方式:010-62108223/pp  采购单位名称: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pp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吴女士/pp 中标产品、数量、供应商等信息:/ptable width="600" border="1"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tbodytr class="firstRow"td width="64" valign="top"p包号/p/tdtd width="170" valign="top"p中标产品/p/tdtd width="132" valign="top"p中标金额/p/tdtd width="202" valign="top"p中标供应商/p/td/trtrtd width="64" valign="top"p1/p/tdtd width="170" valign="top"p无人机空中辐射监测系统、三维伽玛成像设备、无人机倾斜摄影系统/p/tdtd width="132" valign="top"p1050.96 万元/p/tdtd width="202" valign="top"p山东蜂巢航空科技有限公司/p/td/trtrtd width="64" valign="top"p2/p/tdtd width="170" valign="top"p气溶胶连续监测仪(全自动)、碘连续监测仪(全自动)等/p/tdtd width="132" valign="top"p256万元/p/tdtd width="202" valign="top"p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p/td/trtrtd width="64" valign="top"p3/p/tdtd width="170" valign="top"p快速布放辐射自动监测设备、东北边境地区前沿超大流量气溶胶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等/p/tdtd width="132" valign="top"p480.6 万元/p/tdtd width="202" valign="top"p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p/td/trtrtd width="64" valign="top"p4/p/tdtd width="170" valign="top"p中分辨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p/tdtd width="132" valign="top"p228.6万元/p/tdtd width="202" valign="top"p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p/td/trtrtd width="64" valign="top"p /p/tdtd width="170" valign="top"p径迹蚀刻自动测量仪/p/tdtd width="132" valign="top"p107万元/p/tdtd width="202" valign="top"p中核立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p/td/trtrtd width="64" valign="top"p6/p/tdtd width="170" valign="top"pN型高纯锗γ谱仪、八路a谱仪等/p/tdtd width="132" valign="top"p588 万元/p/tdtd width="202" valign="top"p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p/td/trtrtd width="64" valign="top"p7/p/tdtd width="170" valign="top"p监理服务/p/tdtd width="132" valign="top"p39.4 万元/p/tdtd width="202" valign="top"p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p/td/trtrtd width="64" valign="top"p8/p/tdtd width="170" valign="top"p应急监测设备集成、数据自动收发与分析平台/p/tdtd width="132" valign="top"p55.8 万元/p/tdtd width="202" valign="top"p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td/tr/tbody/tablepbr//p
  • 聚光科技中标865万环境监测建设项目
    近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机关)公布了其“江夏区梁子湖流域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中标结果,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865.498015(万元)中标。项目包含1座一体化微型水质监测站、1套水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1套水质监测应急管理平台、1台经过集成改装具备移动监测能力的应急移动水质监测车、配置12套分析仪器和相关辅助设备等。一、项目编号ZDHJ-ZFCG-2020-003二、采购计划备案号夏财采计【2020】00762号三、项目名称江夏区梁子湖流域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四、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中标(成交)金额:865.498015(万元)工程类名称:江夏区梁子湖流域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在江夏区梁子湖流域8条港渠(孟家河、西家湖港、张帽村港、仙人湖河、四海湖港、山坡港西港、南庄港、张桥湖港)与梁子湖交汇处各新建1座一体化微型水质监测站,同时在环境监测站建设1套水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和1套水质监测应急管理平台,并采购1台经过集成改装具备移动监测能力的应急移动水质监测车,配置12套分析仪器和相关辅助设备等。(详见清单及图纸)施工工期:180日历天项目经理:吴兵生执业证书信息:浙233111269331
  • 环保部废止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文件(附解读)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  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  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  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  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  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  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  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  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  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  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  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  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  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  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  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  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  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  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  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  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  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  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  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  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  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  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  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  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  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  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  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  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  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  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  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  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  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  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  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  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  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  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  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  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  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  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  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  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  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  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  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  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  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  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  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  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  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  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  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  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  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  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  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  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  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  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  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  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  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  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  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  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  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  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  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  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  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  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  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  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  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  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  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  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  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  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  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  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  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  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  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  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  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  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  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  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  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  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  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  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  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  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  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  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  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  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  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  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  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  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为方便各级环保部门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此次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问:废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环境保护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 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 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考虑到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对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未纳入此次废止范围。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此次废止了哪些规章?为何废止?  答:在此次文件清理工作中,环境保护部共废止了10部部门规章,分别是: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发布于1987年7月16日,主要规定了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主体责任、收运要求、监督管理、收费和奖惩等内容。经过近三十年的实施,许多内容已与实际情况相脱节,并且与现行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不一致,不能满足当前放射性废物监管工作的需要。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 201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原则、部门监管职责、废物的分类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要求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12月制定《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5号)。《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与上述法律法规明显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先后发布于1996年4月1日、7月26日,主要规定了进口废物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专门条款规定了固体废物进口内容 2015年4月又对固体废物进口的条款作了修正。2011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监督管理以及罚则等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内容已被全面覆盖或取代,实践中不再执行。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于1999年4月16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制定,主要规定了秸秆焚烧区域、部门职责、综合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秸秆禁烧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多处规定与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特别是处罚主体、处罚权限等方面。比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下罚款。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不宜继续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后并不意味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再继续开展。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部门职责分工,秸秆禁烧工作将更多转由地方政府负责,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监管 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则主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发布于1999年11月2日,主要规定了职责分工、污染源监测网络、监测要求、监督管理、数据应用、法律责任等内容。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将污染源监测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一部分,纳入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以服务整体总量减排工作。2013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一步整合规范污染源监测工作。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对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提出新要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被上述新规定取代,实践中不再执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于2001年5月9日,主要针对畜禽养殖场污染,就禁养范围、环评要求、排放标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已涵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宜继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1年7月2日,主要对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作了规定。《办法》确定的许可证发放范围仅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发放范围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此外,《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污染场地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此项审批无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该审批事项。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实施程序等内容。限期治理是特定时期环境管理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要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是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环境保护部已于2014年12月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细化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该规章可以替代《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  问: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因哪些理由被废止?  答:此次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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