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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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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招标相关的论坛

  • 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上海市[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局制定了《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全文如下↓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search?stype=title&schv=%E6%B0%B4%E6%B1%A1%E6%9F%93]水污染[/url]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一、设置审批范围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search?stype=title&schv=%E6%B1%A1%E6%B0%B4%E5%A4%84%E7%90%86]污水处理[/url]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设置审批。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 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设计及批准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污染物种类等的增加。二、设置有关规定(一)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范围见附件1~4) 2.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范围见附件5~6) 3.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入河排污口的 4.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中禁止建设排污口的水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5.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供水、提防安全和河势稳定要求的 6.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区域外,符合下列情形的,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1. 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2. 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3. 在饮用水源区和保留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影响该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4. 水功能区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设置入河排污口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三、设置审批权限(一)国家级设置审批权限本市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审批。省界缓冲区具体范围分别见附件7~8。(二)市级设置审批权限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2. 存在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区级设置审批权限1. 除国家级、市级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批。2. 拟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在跨区河流上,且位于区界上下游2公里范围内或河流存在区际左右岸关系的,由该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的区负责审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上下游所在区或岸线共岸区的意见 存在区际争议的,提级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四、加强监督管理(一)规范设置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上海市“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明确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开展设置审批工作。设置审批过程要严把质量关,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科学、合理,并将设置审批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对于经审批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要求,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或必要的检查井,鼓励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入河排污口实时动态监管。(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和日常监管,对水质较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要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督促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借道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五、其他本方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国家及本市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 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 陈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3. 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4.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5. 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6. 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7.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相关省界缓冲区名录及范围8.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相关省界缓冲区名录及范围

  • 《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解读

    [font=微软雅黑][size=20px]2022年7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b]一、出台背景[/b]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全省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云南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查、测、溯”为举措摸清底数,以“取缔、合并、规范”为原则实施整治,以“管”为抓手强化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精细化监督管理。  [b]二、工作目标[/b]  《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国家《实施意见》有关目标任务要求,结合云南实际,提出2023年和2025年阶段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我省六大水系干流,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一级支流,赤水河、乌江、九大高原湖泊流域,129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干流,牛栏江、赤水河、南广河、乌江、曲江、泸江、黄泥河干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我省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流域和澜沧江、怒江、红河、伊洛瓦底江一、二级支流排查;基本完成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干流,牛栏江、赤水河、南广河、乌江、曲江、泸江、黄泥河干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b]三、排查对象[/b]  排污口排查对象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也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畜禽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等,通过排查找到所有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污的各类排污口,特别是把那些长期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的找出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做到向流域排污的排污口全覆盖,避免遗漏问题。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类型。  [b]四、排查主体责任[/b]  《工作方案》中明确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  [b]五、明晰排污口责任主体[/b]  《工作方案》提出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通过溯源分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通过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管理对象的能动性,解决排污口“找不着主”的突出问题。为明晰责任,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的分类,《工作方案》在国家排污口分类基础上增加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作为其他排口,此类排污口可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b]六、排污口整治要求[/b]  《工作方案》针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提出坚持“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分类实施整治原则,即: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在实施整治过程中,应按照“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的要求,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建立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应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及现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整治难易程度,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一刀切”等问题。  [b]七、监管保障措施[/b]  《工作方案》提出建立省负总责、州(市)实施、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排污口不仅要整治好,更要监管好。加强规划引领,对排污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其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规范设置审核,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把好准入关,确保排污口设置合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排污口违法设置和违法排污行为。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排污口“一张图、一个库”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分析排污口的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倒逼岸上污染治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同时,《工作方案》提出严格考核问责、科技支撑及公众监督等支撑保障要求,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责任落实到位。  相关文档:  [url=http://sthjt.yn.gov.cn/shjgl/sgdygl/202207/t20220720_230713.html][color=#3366ff]《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color][/url][/size][/font]

  • 《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是从源头推动污染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厅编制了《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方案》于7月15日正式印发。二、指导思想《方案》明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四川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三、工作目标《方案》明确分三步走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四、重点任务《方案》明确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3项工作任务。一是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一般区域的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和责任主体清单,排查溯源过程中应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二是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既统筹考虑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又切实厘清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与要求,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推进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任务。三是从规划引领、排污口设置审批、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严格环境执法、信息化管理方面提出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要求。五、保障措施为确保任务落实,《方案》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省级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等3项标准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是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环节。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于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启动了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三级排查”方式,坚持“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运用高科技、下足笨功夫,基本摸清了长江、黄河、渤海等地区排污口底数。在充分吸纳借鉴地方经验、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按照《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各地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截止目前,全国已累计排查43.6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20.9万个,推动解决12.2万个污水直排乱排问题。  为落实《实施意见》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url](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url](以下简称《溯源总则》)、[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url](以下简称《信息采集与交换》)三项标准。  三项标准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排污口分类》明确了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类型划分要求;《溯源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信息采集与交换》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采集与交换的总体框架,信息采集、交换及安全要求。三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做好宣贯解读和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标准落地实施,推动《实施意见》各项目标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22日 [/align][align=center][b]  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b][/align]  入河排污口是陆域污染物进入河湖水体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抓手。截至2022年底,本市已建立入河排口全口径台账,完成全部违规排污口清理整治,初步构建了监管体系,支撑了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水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b]  一、总体要求[/b]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以“首善”标准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2023—2025年,利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425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数据更新,完善全口径台账;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效,新增违规排污口动态清零,推进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实施设置审批,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与执法检查,加强在线监管平台应用,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b]  二、巩固排查整治成效[/b]  (一)进一步完善全口径台账。持续开展全市入河排口排查溯源,动态更新完善管理信息。按照“有口皆查”的要求,进一步核实完善入河排口台账,摸清排口类型、排水特征、排水去向、排放单位和责任主体等情况。按照“有水皆测”要求,及时掌握排口排水状况,常态有水排口实现水质水量年度监测全覆盖,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加大排口监测频次和范围。按照全过程管理要求,加强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口与排放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在线监测、执法监测管理等数据互通共享。  (二)违规排污口动态清零。完成清理整治的违规排污口应巩固工作成效,确保不反弹。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等新增违规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优先处置,动态清零,防止污水直排混排、超标排放等情况。[b]  三、规范设置审批管理[/b]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地表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产业园区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审批把关,提出设置要求与建议,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严控新增,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入河排污口。  (二)分级设置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按照《实施意见》《通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文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本市负责实施。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上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建设项目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级合并办理,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的,纳入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论证、同时审批,出具一个批复意见,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可能影响防洪、通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三)严格新增排污口管理。本市所有新增入河排污口要及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要及时纳入全口径台账,并同步开展排查溯源、水质监测、监督管理等工作,存在违规设置、借道排污或超标排放等问题的排污口要及时纳入整治计划。相关部门组织建设的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应及时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b]  四、健全长效监督管理[/b]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属地政府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属地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河长制实施分区责任制,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和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行政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雨污水排水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其他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排放主体和排放行为的行业监管。排污单位应履行排放主体责任,依法办理设置审批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巡查维护、标志牌设立等要求。  (二)加强精细化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入河排污口精细化监管,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通过设置审批、排污许可管理、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等措施,加强入河排污口源头管控,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放主体责任。利用开展现场排查溯源、水质监测、第三方调查、投诉举报等多种手段,完善违规排污口发现机制;采取清理整治、排污单位整改、截污或雨污分流改造等多种措施,完善违规排污口处置机制;通过部门监督检查、预警通报与属地主动排查、快速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调度机制,确保新增违规排污口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动态清零;不断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波动与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的联动溯源机制,重点关注汛期等水质波动显著的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对随排污口设置的拦河闸、溢流堰、挡墙等的监控,减少积水、内涝和溢流污染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水陆统筹、系统治理、综合施策、部门协同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数据共享,共同推进工作。结合城乡水环境治理歼灭战、污水处理厂网联调等工作,统筹推进污水处理厂网溢流污染、雨污合流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清管行动”等工作,推进汛期面源污染和雨水管道借道排污治理及监管;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推进农村生活面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结合小微水体整治管护等工作,推动实现覆盖河流及沟道支渠等全部水体的全流域监管格局。鼓励重点流域区域因地制宜采取生态净化、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方式对已达标的退水进一步处理,提升河流水体品质。[b]  五、加强支撑保障[/b]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负总责、区抓落实,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对各区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河长制考核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检查,健全长效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进展。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局。  (二)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地表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水文在线监测、气象预报等数据,结合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基于物联网、大数据等综合应用,持续研究分析入河排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助力溢流和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水质指纹溯源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水质指纹溯源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6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吴彤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536  传真:(010)65645500  电子邮箱:hysjgec@mee.gov.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赵庄明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16-18号  邮政编码:510530  电话:18122329667  电子邮箱:zhaozhuangming@scies.org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14544808531100.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14544808720046.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水质指纹溯源方法(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14544809695311.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水质指纹溯源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9月12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转帖】河北87%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3日18:05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5月3日电 (记者 张洪河) 日前,河北省有关部门发布《2007年河北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公报》显示,全省8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严重。  据了解,河北省通过对全省300多个站位、15000余条监测数据的分析表明,2007年全省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531平方公里,与2006年基本持平。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秦皇岛洋河至大蒲河近岸海域、唐山市曹妃甸至南堡海域、沧州市黄骅近岸海域。海水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油类。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海域部分贝类体内污染物残留水平较高。8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严重。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依然较高。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主要表现为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河口产卵场退化、生境丧失或改变、生物群落结构异常。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设置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进一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设置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19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赵庄明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16-18号  邮政编码:510530  电话:18122329667  电子邮箱:zhaozhuangming@scies.org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张金勇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536  传真:(010)65645500  电子邮箱:hysjgec@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6636995888102.pdf]2.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设置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6636996780124.pdf]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设置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6.水利部办公厅  7.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9.华北督察局  10.华东督察局  11.华南督察局  12.东北督察局  13.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4.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5.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6.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7.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8.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19.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20.自然资源部北海局  21.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22.自然资源部南海局  23.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5.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26.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27.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8.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9.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30.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31.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32.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33.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34.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35.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36.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37.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38.沿海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部内征求办公厅、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土壤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b]关于征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黄俊  电话:(010)65645442  邮箱:ssswr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标准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84943175  邮箱:wangjx@cnem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编:100012)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标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杨海军  电话:(010)58311520  邮箱:yanghj@lreis.ac.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4号(邮编:100094)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330511569856.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330511756025.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330512270391.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403551847228.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330513874269.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明确了黄河流域机构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范围。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一、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6.《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7.《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9.《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6号);11.《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22〕72号)。二、划分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含有省界国控断面的水功能区(我区涉及9个,详见附件)、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黄河流域局负责实施。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如下划分。(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2.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二)地级市负责审批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市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一级水功能区(附件)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2.辖区存在县(区)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三)县级负责审批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一级水功能区(附件)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以上排污口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四种类型排污口,其中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实行逐级备案制,其余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设置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方案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6日。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30_1009159.html]《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url](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划分方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color=#0000ff][b]问:划分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b][/color]  [b]答:[/b]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生态环境部法定的一项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为落实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划分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这是流域海域局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的重要基础。  [color=#0000ff][b]问: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分哪几类?[/b][/color]  [b]答:[/b]按照《实施意见》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划分方案》进一步明确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流域海域局所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二是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 年)》的352个省界缓冲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三是长江、黄河、松辽和珠江流域海域局所辖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名录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四是存在省际争议的115个河湖(段)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color=#0000ff][b]问: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b][/color]  [b]答:[/b]流域海域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等工作。为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管理等要求,生态环境部原则上不负责审批入河排污口,主要是做好指导监督。《划分方案》在确定设置审批范围时,主要考虑到环境影响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要求,协调好省际间、矛盾突出地区上下游、左右岸关系,授权流域海域局负责审批位于省界或国境边界、以及环评文件由国家审批重大项目的入河排污口,充分发挥流域海域局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  [color=#0000ff][b]问:如何根据《划分方案》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b][/color]  [b]答:[/b]《划分方案》已经印发,流域海域局要严格遵照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权限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更好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需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不断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部将不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鞍山市、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现将《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辽宁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9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b][/alig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相关要求,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一、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5.《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6.《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7.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8.《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10—2023);9.《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60号)。二、设置审批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一)设置审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二)禁止、限制设置有关规定1. 禁止设置有关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的;(2)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的,或者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设置的;(3)不符合防洪要求、危害堤防安全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的。2. 限制设置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1)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设置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区域内设置的;(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的。(三)设置分级审批权限1. 国家级审批权限按照《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中,《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执行。2. 省级审批权限(1)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2)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河流跨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或左右岸边界河段,且含有国考断面的(详见附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2. 市级审批权限国家级、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部门)负责实施,并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三、其他要求各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家新出台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政策规定时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附件: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河流名录及范围抄送: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附件[align=center][b]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河流名录及范围[/b][/align][table][tr][td=1,2]序号[/td][td=1,2]河流名称[/td][td=1,2]断面名称[/td][td=3,1]审批河段范围[/td][td=1,2]涉及城市[/td][td=1,2]长度[/td][td=1,2]附图[/td][/tr][tr][td]起始位置[/td][td]市界点位[/td][td]终止位置[/td][/tr][tr][td]1[/td][td=1,3]辽河[/td][td]三合屯[/td][td]铁岭市昌图县八家子村[/td][td]左右岸[/td][td]铁岭市开原市西古城子村[/td][td]铁岭、沈阳[/td][td]70km[/td][td]1[/td][/tr][tr][td]2[/td][td]红庙子[/td][td]沈阳市辽中区下万子村[/td][td]左右岸[/td][td]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村[/td][td]沈阳、鞍山[/td][td]40km[/td][td]2[/td][/tr][tr][td]3[/td][td]盘锦兴安[/td][td]鞍山市台安县刘家村[/td][td]左右岸[/td][td]盘锦市盘山县孙家村[/td][td]盘锦、鞍山[/td][td]30km[/td][td]3[/td][/tr][tr][td]4[/td][td]清河[/td][td]大孤家[/td][td]抚顺市清原县泉眼头村[/td][td]铁岭市开原市上清河村[/td][td]铁岭市开原市李家台村[/td][td]抚顺、铁岭[/td][td]20km[/td][td]4[/td][/tr][tr][td]5[/td][td]柴河[/td][td]小孤家[/td][td]抚顺市清原县下老坎村[/td][td]抚顺市清原县小孤家村[/td][td]铁岭市开原市断山子村[/td][td]抚顺、铁岭[/td][td]20km[/td][td]5[/td][/tr][tr][td]6[/td][td]养息牧河[/td][td]养息牧门[/td][td]阜新市阜蒙县前五家子村[/td][td]阜新市阜蒙县养息牧门村[/td][td]沈阳市新民市上营子村[/td][td]阜新、沈阳[/td][td]20km[/td][td]6[/td][/tr][tr][td]7[/td][td]小柳河[/td][td]丁家柳河桥[/td][td]鞍山市台安县北三台子[/td][td]鞍山市台安县大麦科村[/td][td]盘锦市盘山县大阪村[/td][td]鞍山、盘锦[/td][td]20km[/td][td]7[/td][/tr][tr][td]8[/td][td=1,3]浑河[/td][td]戈布桥[/td][td]抚顺市将军桥上游[/td][td]抚顺市和平桥[/td][td]沈抚示范区皇家极地海洋世界[/td][td]抚顺、沈抚[/td][td]13.6km[/td][td]8[/td][/tr][tr][td]9[/td][td]高坎大桥[/td][td]沈抚示范区黄家极地海洋世界[/td][td]左右岸[/td][td]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大桥[/td][td]沈抚 、沈阳[/td][td]15km[/td][td]9[/td][/tr][tr][td]10[/td][td]于家房[/td][td]沈阳市经开区杨家杖子村[/td][td]左右岸[/td][td]辽阳市辽阳县田家屯[/td][td]辽阳、沈阳[/td][td]45km[/td][td]10[/td][/tr][tr][td]11[/td][td=1,2]太子河[/td][td]北太子河入观音阁水库口[/td][td]抚顺市新宾县三道河子[/td][td]抚顺市新宾县双台沟[/td][td]本溪市本溪县蛤蚂岭[/td][td]抚顺、本溪[/td][td]20km[/td][td]11[/td][/tr][tr][td]12[/td][td]兴安[/td][td]本溪市溪湖区彩玉社区[/td][td]本溪市溪湖区白石砬子[/td][td]辽阳市灯塔市于家沟村[/td][td]本溪、辽阳[/td][td]20km[/td][td]12[/td][/tr][tr][td=1,2]序号[/td][td=1,2]河流名称[/td][td=1,2]断面名称[/td][td=3,1]审批河段范围[/td][td=1,2]涉及城市[/td][td=1,2]长度[/td][td=1,2]附图[/td][/tr][tr][td]起始位置[/td][td]市界点位[/td][td]终止位置[/td][/tr][tr][td]13[/td][td=1,2]北沙河[/td][td]姚千户大桥[/td][td]本溪市溪湖区花岭村[/td][td]本溪市溪湖区大堡[/td][td]沈阳市苏家屯区皮家湾[/td][td]本溪、沈阳[/td][td]20km[/td][td]13[/td][/tr][tr][td]14[/td][td]东羊角[/td][td]沈阳市苏家屯区史三家子村[/td][td]沈阳市苏家屯区烟台村[/td][td]辽阳市灯塔市唐家台村[/td][td]沈阳、辽阳[/td][td]20km[/td][td]14[/td][/tr][tr][td]15[/td][td]杨柳河[/td][td]新台子[/td][td]鞍山市铁西区回族村[/td][td]左右岸[/td][td]鞍山市海城市西新台子村[/td][td]鞍山、辽阳[/td][td]17km[/td][td]15[/td][/tr][tr][td]16[/td][td]大辽河[/td][td]辽河公园[/td][td]营口市西市区大兴村[/td][td]左右岸[/td][td]盘锦市大洼区北大铺[/td][td]营口、盘锦[/td][td]10km[/td][td]16[/td][/tr][tr][td]17[/td][td]小凌河[/td][td]松岭门[/td][td]朝阳市朝阳县村梁家屯[/td][td]左右岸[/td][td]锦州市凌海市毛家湾[/td][td]锦州、朝阳[/td][td]6km[/td][td]17[/td][/tr][tr][td]18[/td][td=1,2]大凌河[/td][td]王家窝棚[/td][td]葫芦岛市建昌县湾子店村[/td][td]左右岸[/td][td]葫芦岛市建昌县扎兰营子村[/td][td]葫芦岛、朝阳[/td][td]5km[/td][td]18[/td][/tr][tr][td]19[/td][td]白石[/td][td]朝阳市北票市王道营村[/td][td]朝阳市北票市龙王庙[/td][td]锦州市义县前邹家屯[/td][td]朝阳、锦州[/td][td]20km[/td][td]19[/td][/tr][tr][td]20[/td][td]浮渡河[/td][td]西北窑[/td][td]大连市瓦房店市撅尾巴岭[/td][td]左右岸[/td][td]营口市盖州市仰山村[/td][td]大连、营口[/td][td]12km[/td][td]20[/td][/tr][tr][td]21[/td][td]碧流河[/td][td]茧场[/td][td]营口市盖州市肖家炉[/td][td]左右岸[/td][td]大连市庄河市林家屯[/td][td]营口、大连[/td][td]25km[/td][td]21[/td][/tr][tr][td]22[/td][td]沙河[/td][td]白堡子[/td][td]鞍山市岫岩县小堡子[/td][td]大连市庄河市后梨树底下[/td][td]大连市庄河市沙河口[/td][td]鞍山、大连[/td][td]20km[/td][td]22[/td][/tr][tr][td]23[/td][td]草河[/td][td]河南堡[/td][td]本溪市本溪县关口村[/td][td]本溪市本溪县古砬村[/td][td]丹东市凤城市范家堡子[/td][td]本溪、丹东[/td][td]20km[/td][td]23[/td][/tr][/table]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环境管理相关名词术语,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意见建议的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我部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司李晓弢  电话:(010)65645273  邮箱:biaozhun@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0/W020221031402304358726.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0/W020221031402304822724.pdf]2.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0/W020221031402305385473.pdf]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0月1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301/t20230109_1012078.html]《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url](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从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审批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六个方面,明确细化了要求。  《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作为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落实。  《通知》要求,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要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2023年、2024年的目标任务,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  《通知》提出,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通知》强调,要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301/t20230109_1012078.html]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url]》(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b]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排污口监督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通知》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指导各地深入理解《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着力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b]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b]《通知》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是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省份要组织各地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按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清单和分年度目标,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三是依法依规审批备案。要求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  五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b]问:《通知》对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工作进度有什么具体安排?  答:[/b]《通知》在《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标任务,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要求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  [b]问:《通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b]一是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与流域内相关省份协商一致后报生态环境部,经批准后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开。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需求。  三是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b]问:《通知》对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b]《通知》强调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对于排污口责任主体: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二是对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市县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各流域海域局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查整治成效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b]问:《通知》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b]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阶段、分年度任务分解,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指导调度。通过出台技术指南、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技术帮扶、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做好业务指导。同时,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利用信息化平台,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预警通报,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是做好宣贯解读。加强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文件相关要求,为深入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函〔2022〕76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建议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17:30。????[url=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fxxgk1/fdzdgknr/tzgg/gggs_5619746/202210/P020221019610646301644.doc]附件?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doc[/url][align=right]2022年10月19日[/align](联系人:刘坤云,电话:0851-85571649,邮箱:1143202158@qq.com,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table=86%][tr][td]为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联系人:李玲玲,51799140、51798164(传真)邮 ?箱:sdshbtlyc@shandong.cn附件:1.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5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0/P020231025512492311168.docx]1.《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0/P020231025512492922286.docx]2.编制说明.docx[/url][/td][/tr][/table]

  • 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3〕1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103905.html]水污染防治法[/url]》《[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5973.htm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url]》(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5月26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练湘津、叶维丽电话:(010)65645466、89658133邮箱:ssswryc@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政编码:100006附件:[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4/21/131459461562029.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url][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4/21/131508611562029.pdf]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u] [/u][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url][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4/21/131515591562029.pdf]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15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治水办,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编制了《浙江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8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再反馈。联系人:章少坡,联系电话:0571-28869080。附件:《浙江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8月3日[/align]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5973.htm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url]》(国办函〔2022〕17号),加强和规范我省排污口监督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19/133536291514921.docx]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url](联系人:赵霰霖,联系电话:0851-85565960,邮箱:676353669@qq.com)[align=right]2023年12月15日[/align]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 排污口审核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相关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工作。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20〕28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align=right]北京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1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权基准[/b][/align]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8)《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3.行使层级本市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由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分级负责。(1)根据《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以及存在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3)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各区生态环境局(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二、行政许可条件1.该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情形。其中,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7)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申请材料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四、中介服务无。五、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受理: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承办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六、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2.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3.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七、收费否。八、许可证件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九、数量限制无。十、年检、年报1.有无年检要求:无。2.有无年报要求:无。十一、不予受理情形1.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书面凭证。3.办理时限。生态环境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十二、行政许可变更1.适用条件。(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变更程序。(1)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3)变更情况依法公开。3.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三、行政许可撤回1.适用情形。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撤回程序。(1)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回情况依法公开。3.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四、行政许可撤销1.适用情形。(1)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前两种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撤销程序。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1)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销情况依法公示。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1)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证书文号、理由、证明材料等。(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不予撤销。(3)撤销情况依法公开。3.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五、行政许可注销1.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2.注销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证件作废。

  • 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衔接联动,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关于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联系人:李玲玲,51799140、51798164(传真)邮 箱:sdshbtlyc@shandong.c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20/150032801514921.doc]1.关于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20/150041211514921.doc]2.编制说明.doc[/url][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明确我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区内各重点涉水企业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xwrfz@163.com)反馈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前。[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8日[/alig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10/164717111514921.docx]宁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url]

  • 关于对《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至8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hst@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水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451043;  4.传真:010—68451043;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6478/2023081408560564492.doc]《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6478/2023081408560530774.doc]关于《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14日 [/align]

  • 关于对《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至8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hst@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水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451043;  4.传真:010—68451043;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6478/2023081408560564492.doc]《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6478/2023081408560530774.doc]关于《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14日 [/align]

  • 关于公开征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有关要求,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张金勇  (010)65645536  邮箱:hysjge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28582855666875.pdf]《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28582856319362.pdf]《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25日[/align]

  • 河北星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产仪器招标公告

    河北星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产仪器招标公告2016-12-08 晓清环保招标编号:XQHB-XZJC-03建设项目名称:河北星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产仪器种类:设备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人:河北星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名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中央公园创业大厦12楼工程概况:本项目为河北星洲检测国产仪器招标采购,欢迎有实力的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资格要求:1.提供企业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业绩表、客户证明2.经营年限:3年或3年以上3.业绩证明:近3年(省级或国家级高校实验室、第三方检测,至少3项)报名时间及事项:请供应商于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1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身份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创业大厦12层采购部购买招标文件或转账至账户:6222620910017211727 交通银行公主坟支行高志伟(请备注公司名称)。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开标时间:2016年12月20日上午10点仪器需求清单序号设备名称数量设备型号生产厂家报价1低本底αβ测量仪1 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 3酸度计1 4电导率仪1 5溶解氧测量仪1 6便携式溶解氧分析仪1 7水浴恒温振荡器1 8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1 9恒温恒湿培养箱1 10箱式电阻炉1 11台式离心机1 12磁力加热搅拌器1 13不锈钢电热板1 14便携式浊度仪1 15循环水真空泵1 16红外分光测油仪1 17余氯总氯测定仪[td=1,1,3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入海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入海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align=right]海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7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19/114756831514921.doc]下载文字版[/url]

  • 如何应对“海洋成工业免费排污池 江河污染物入海量上升”

    国内一线城市已经垃圾围城,垃圾管理如不在短期内找到办法缓解(不敢奢求彻底解决),地球迟早将被人类的垃圾海洋淹没! 新华报业网讯 25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1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环境问题仍然突出。  近海环境污染严重  为全面掌握我国管辖海域环境状况,切实支撑对海洋生态环境实施有效综合管控,2011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环境实施监测工作。监测显示,2011年我国的海洋环境总体状况维持在较好水平。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洋面积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5%,主要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基本满足海域使用要求。  公报显示,我国部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依然十分严重,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为4.4万平方公里,高于“十一五”期间3.2万平方公里的平均水平,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于大中型河口、海湾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海域。主要超标物质仍然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海水中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含量超标导致近岸局部海域富营养化,全国约2.2万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水体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海洋突发事件风险加剧  公报显示,我国海洋赤潮灾害有所减轻,溢油等海洋突发事件风险加剧。  2011年6月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半年后,蓬莱19—3油田周边及渤海中部海域水质、沉积物质量呈现一定程度改善,但溢油事故造成的影响仍然存在。  除蓬莱19—3油田以外,本年度监测的其他海洋油气区环境质量状况均基本符合海洋油气区的环境保护要求,未发现海洋油气开发活动对周边海域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同时,据日本“3 11”福岛核泄漏事故的海洋环境放射性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海洋生物的放射性水平未见异常,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影响。  此外,2011年我国的海洋赤潮灾害也有所减轻,全海域共发现赤潮55次,累计面积6076平方公里,赤潮发现次数和累计面积为近5年来最低,赤潮多发区仍主要集中于东海海域。绿潮仍主要集中在黄海海域。  生物多样性水平下降  2011年,在我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关键生态区域鉴定出浮游植物627种,浮游动物774种,底栖生物955种,海草7种,红树植物11种,造礁珊瑚66种。监测结果表明,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物种数和生物多样性指数从北至南呈增加趋势,符合其自然分布规律,浮游和底栖生物的生物多样性及群落结构基本稳定。  监测结果同时显示,部分典型生态系统状况不容乐观,滦河口-北戴河、莱州湾、苏北浅滩、长江口海域浮游植物多样性水平,锦州湾、苏北浅滩、大亚湾、珠江口浮游动物多样性水平,以及锦州湾、杭州湾、大亚湾底栖生物多样性水平均有所下降,变化情况值得关注。  江河污染物入海量上升  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统计,2011年,我国江河污染物入海量上升。54条主要江河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约1673万吨,比上年略有增加。  公报显示,检测的445个入海排污口全年达标排放次数占监测总次数的52%,与上年相比提高6%。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达标率较往年有所升高,但仍对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70%以上排污口邻近海域的水质、35%排污口邻近海域的沉积物质量不能满足所在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2006年到2011年的监测结果表明,历年均有60%以上的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等级为第四类或劣于第四类,排污口邻近海域沉积物污染状况总体呈加重趋势。  6月16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研讨会”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研讨会的主题是“海洋经济发展与沿海城市转型”。全国政协委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在发言中表示,海洋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近海生态恶化制约了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这对于所有沿海城市在发展海洋经济方面都应该特别重视。在工业化过程中,甚至一度出现把海洋作为内陆工业发展的一个不要付钱的排污池,以致于使得近海和出海口的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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