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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饲料成分质量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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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饲料成分质量安全体系相关的资讯

  • 我国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十一五”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总体上安全有保障。各类农产品监测合格率基本保持在95%以上,并呈逐年上升态势。2009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4%、99.5%和97.2%,与2005年相比,分别提高3.1、1.9和2.5个百分点。生鲜乳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9.1%、98.8%和100%,均保持较高水平。  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执法监管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法律配套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也相应颁布实施。执法工作全面加强,先后成功组织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奶站和饲料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等活动,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投入品为重点,开展种植业产品、生鲜乳、饲料、兽药、水产品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治理,有效地遏制了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了重大活动期间农产品充足供应、安全可靠。  监管体系逐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格局初步形成。2008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多个省厅相继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监管机构,地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也逐步建立。2009年农业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到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统一规划,力争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有专门监管机构、乡镇一级“有职能、有人员”的监管工作体系。  检测体系建设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测不断深化。全面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总投资59.06亿元,建设了1个部级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42个部级专业性农产品质检中心、15个部级区域性农产品质检中心、36个省级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和1200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各类检测技术人员由1.96万名增至2.3万名,增幅17%。组织制定了二期建设规划,全面加强市、县基层检验检测能力。深入实施了普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以及农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品药残监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控等监控计划,针对大中城市消费安全的例行监测品种已包括6大类101种,检测参数达68项,覆盖全国259个城市,形成了涵盖全国主要城市、涉及主要农产品的监测网络,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能力不断提高。  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扎实开展。实施“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专项”,投入1.96亿元,制定发布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844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数达到4400多项,农业地方标准总数达到1万余项。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CAC)国际标准制定工作,成功争取到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主持国资格,举办了4届CCPR会议。同时,深入开展标准实施和示范工作,组织实施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投入1.19亿元,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近500个。启动了“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规划创建819个园艺作物标准园以及一大批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和水产品健康养殖场。  认证体系快速发展,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规模不断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部、省、地、县四级工作机构基本建立,体系队伍不断壮大,制度规范不断健全,认证步伐不断加快,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2009年认证无公害农产品9507个、绿色食品5865个、有机农产品1415个,分别比2005年提高94%、16%、26%。“三品一标”总数达到7万多个,主要食用农产品认证量占全国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30%多。  “十二五”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十一五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十一五”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总体上安全有保障。各类农产品监测合格率基本保持在95%以上,并呈逐年上升态势。2009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4%、99.5%和97.2%,与2005年相比,分别提高3.1、1.9和2.5个百分点。生鲜乳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9.1%、98.8%和100%,均保持较高水平。  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执法监管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法律配套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也相应颁布实施。执法工作全面加强,先后成功组织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奶站和饲料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等活动,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投入品为重点,开展种植业产品、生鲜乳、饲料、兽药、水产品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治理,有效地遏制了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了重大活动期间农产品充足供应、安全可靠。  监管体系逐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格局初步形成。2008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多个省厅相继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监管机构,地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也逐步建立。2009年农业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到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统一规划,力争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有专门监管机构、乡镇一级“有职能、有人员”的监管工作体系。  检测体系建设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测不断深化。全面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总投资59.06亿元,建设了1个部级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42个部级专业性农产品质检中心、15个部级区域性农产品质检中心、36个省级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和1200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各类检测技术人员由1.96万名增至2.3万名,增幅17%。组织制定了二期建设规划,全面加强市、县基层检验检测能力。深入实施了普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以及农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品药残监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控等监控计划,针对大中城市消费安全的例行监测品种已包括6大类101种,检测参数达68项,覆盖全国259个城市,形成了涵盖全国主要城市、涉及主要农产品的监测网络,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能力不断提高。  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扎实开展。实施“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专项”,投入1.96亿元,制定发布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844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数达到4400多项,农业地方标准总数达到1万余项。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CAC)国际标准制定工作,成功争取到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主持国资格,举办了4届CCPR会议。同时,深入开展标准实施和示范工作,组织实施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投入1.19亿元,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近500个。启动了“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规划创建819个园艺作物标准园以及一大批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和水产品健康养殖场。  认证体系快速发展,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规模不断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部、省、地、县四级工作机构基本建立,体系队伍不断壮大,制度规范不断健全,认证步伐不断加快,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2009年认证无公害农产品9507个、绿色食品5865个、有机农产品1415个,分别比2005年提高94%、16%、26%。“三品一标”总数达到7万多个,主要食用农产品认证量占全国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30%多。  “十二五”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新规 亮点有这些!
    近日,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发布了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本次新规有诸多亮点!一、检测项目首先,在检测项目方面,本次的监测项目覆盖了质量、卫生、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这些指标都是根据历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风险因子、饲料质量安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问题等结合现有检测方法基础,针对不同类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设置的监测项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常规理化指标:水分、粗蛋白;重金属类:铅、砷、镉;元素类:铜、锌;违禁成分添加: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二硝托胺、氯羟吡啶、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唑酮2、宠物饲料常规理化类:水分、粗蛋白重金属类:铅、砷、镉等元素类:铜、锌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营养元素类: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D3、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赖氨酸、蛋氨酸元素类:铜、锌、铁、锰重金属类:铅、砷、镉4、单一饲料常规理化类:水分、粗蛋白违禁成分添加:三聚氰胺毒素类: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赫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B1+B2)其他:牛羊源型成分(标示含牛羊源性成分除外)5、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铅、砷、主成分(产品标准适用时)二、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本次,农业部还组织了相关单位围绕着饲料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相关预警工作,主要品类包括饲用植物提取物、植物性饲料原料、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发酵饲料和宠物饲料等产品。此外,针对于大家关注的“瘦肉精”,文件中也做出了部署。未来农业部将选择10个重点省份开展拉网排查,同时将组织开展已公布禁用的β-兴奋剂类物质专项监测,并根据线索对养殖环节“瘦肉精”非法使用情况进行专项飞行检查。文件还给出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判定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华质泰科再度亮相2017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研讨会
    随着畜牧生产发展,饲料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饲料质量安全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不仅关系到动物的健康生长与畜牧产业的良性发展,人类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会影响到我们的生存环境。为了学习交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新技术,总结饲料及畜产品中潜在安全风险因素预警监测工作经验,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基础性研究水平,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于2017年10月25-26日在南昌举办了2017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研讨会。会议现场参与此次会议的代表来自各省市饲料质检机构、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相关饲料企业等,共计200余人。会议围绕新时期饲料质量安全的现状与对策、饲料及畜产品潜在的安全风险因素及最新检测技术在饲料风险预警监测中的应用展开交流和讨论。华质泰科展台交流华质泰科携实时直接分析-质谱系统参与了此次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原位质谱(DART 等)聚焦农产品及饲料质量安全研究》的报告,为饲料质量检测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刘博士报告实时直接分析离子源(DART),兼容各主流质谱厂家的液质(LC-MS)质谱仪,用于快速、无损、原位分析固体、液体、气体、及异型样品中的极性、弱极性甚至非极性有机分子。适于食品、材料、体液、商品、农副产品、水产品、药品、理化、物证、化纤、玩具、临床、环境等等活性成分、功能组分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快速定性、定量分析及快筛和确认。会议于10月26日圆满结束,此次研讨会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为精准解决饲料风险监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对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和预警技术的发展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 关键控制因素的缺失—讨论现行中国质量安全体系
    培安公司1. 现行质量安全评估体系面对信用危机 去年冬季,浓雾锁城,空气质量数据与群众感受的严重差异引起了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PM2.5因此成为全民关注的热词。民意的热潮推动了政府的举措,PM2.5被纳入空气质量监测标准。长期以来,我们的体系缺乏宏观系统风险管理和关键控制因素管理的意识,不仅管理成本高,而且事故频繁,受到了社会民意的质疑,影响国家和中央政府的声誉,加深了社会对立情绪。我们各个行业的专家系统难辞其咎,应深刻反省,如何为国家为人民服务,以冲破目前的困境。培安公司希望通过对中国现行食品安全评估体系提出善意批评,提出关键控制因素理念,以引起国家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和领导们的注意。关键控制因素理念的中心思想是治标先治本,找到事物的根本,即找到关键控制因素,从理论方法论的本源和过程链条的源头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让我们子孙万代受益,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培安公司在仪器界有悠久的历史,包括CEM公司有40多年的历史,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司。培安公司是唯一不断对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体系提出建议的仪器公司。培安公司早在2008年的10月,就正式提出了关注三聚氰胺的问题,当时未引起重视,一年以后,三聚氰胺事件全面爆发,全社会受到震动。所以我们用这个机会再次提出这个关键控制因素问题。我们有很多专为中国很新的想法,希望得到政府的领导、所有读者和网友的重视,我们将不再忌讳和回避我们的社会责任,很愿意也准备开始与大家公开交流。培安公司和CEM在研发新产品的时候,都是为了解决一个市场上的难题,希望产品既有经济效益,又对社会有帮助。 2. 增加风险管理意识的重要性 中国现行食品安全评估体系的中心指导思想是围绕结果项目检测而不是全产业链的控制,原材料、生产加工、贸易流通、消费等环节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机制、没有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同时也没有找到合理的监管预警方法。因此,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爆发,出了类似&ldquo 三聚氰胺&rdquo 、&ldquo 皮革奶&rdquo 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的问题,被推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培安公司认为,整个食品行业全产业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行之有效地方法应该是抓住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找到一套有效的建立在关键控制因素基础上的检测、预警以及风险控制体系,方能纲举目张,这也就是我们要倡导的关键控制因素的理念初衷。 作为仪器厂家,我们非常清楚的看到,如今中国面临诸多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国家和中央政府不重视,并不是国家不想做好,国家财政为此花了很多的钱,很多的冤枉钱,买了很多仪器装备实验室,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依然问题百出。究其原因,核心就在于治标不治本,中国现行的专家决策系统是有问题的,中国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没有真正建立风险管理和可靠性管理的思路,没有找到在原材料采收、生产加工、贸易流通、消费、以及质量监督检测上的关键控制因素,走了非常大的弯路。 讲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任,我想讲一个大房子的故事,这是我们公司内部培训必讲的一个故事,每次都哄堂大笑,但我们希望笑后大家能够深思,我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什么?就是国家投资建一个检测中心,必须先起一个多层的大楼,人员建制除了分析业务部门之外,还要包括其中什么食堂、采购,行政、人事、财务室等等,各种部门都缺一不可,雇很多人,国家还要设备预算投资,再买一大堆的仪器,做什么呢,做分析化学,从采样、收样、管理、分析及做报告,然后AA、ICP、ICP-MS等等这仪器那仪器的,从大楼和人源的基础启动投资,请问国家得花多少钱,除了平时的开支,国家一投资都是上亿,上亿的投资都是很平常,加上后面分析仪器的投资。我们国家公务员每天都穿着制服上班啊,国家给予很高的待遇,亲戚朋友为你自豪,家人为你骄傲,因为你们身上肩负着国家的使命和责任。比如,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我们可能从没想到,也不希望想到,我们目前做的分析数据是否可能存在错误,理论上,每一次分析都存在错误的风险,只是概率多少的问题,没有风险管理意识,可能你的分析数据都是错的,不仅现在错,从10年前开始就一直错了。因为为了几千块钱的便宜,当时买微波消解样品前处理的时候,买了有元素泄漏的仪器,造成痕量元素一直在损失,而且没有被发现,不为你所知觉,结果是,国家财政上亿的投资都泡汤,这不是一个笑话,可能是一个正在你身边发生的事实。意味着每天监测发布的报告都是错的,意味着大楼里边大的分析设备投资成了摆设,意味着我们赖以生活的这10年的工作,都是虚幻的,想象我们的责任是什么?对国家负责,为人民服务,结果对国家对人民都没什么利益,我们生命的意义是什么?这个故事大家听了都笑,但我笑不起来,因为这太残酷了,对于自己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都不能接受的。这不是一个花钱没办事的问题,而是花钱办坏事,早知道还不如不花的问题。希望这仅仅是一个笑话,关于一个大楼或一个大房子的笑话。但如果我们分析部门继续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缺乏关键控制因素管理意识,这就不是一个笑话,而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噩梦般的事实。 美国EPA为了保证分析化学的正确结果,非常重视对微波样品前处理设备的评估和投资,长期与CEM合作,开发样品前处理的方法标准和技术,只买最可靠的一家世界名牌产品,是一个具备风险管理意识的成熟实验室的标志。而在中国分析化学界,是一个鱼龙混杂,五花八门,一个巨大的可以投机的市场,没有道德制约和行业管理,已经成了伪科学的天堂,普通人真是很难去分辨,事实上,无论实验室装备了多么昂贵的AA、ICP、ICP-MS,如果在不起眼的微波消解上出现了问题,不能保证分析元素的完整性,所有几千万上亿的设备投资的结果都会白费。而相比较而言,微波消解和样品前处理的投资,只占了分析化学实验室全部投资的0.1%不到。因此,从风险控制的投入产出比分析,许多用户过分计较厂家之间微小的价格区别,非常不明智。 我们现行的政府采购招标系统经常是三家围标,文字指标说话,最低价中标,最终用户说不上话,经常买到的可能不是价格最便宜,但质量是最差的。仪器界同质化、平庸化,捏造和篡改文字指标横行,许多厂家的指标随时改,国家没有人去管,也没有人去深究,最好别告,告了也是白告。这造成名牌产品即使参与低价竞争,也不见得卖得过假冒伪劣产品。往往名牌产品的技术规格,反而因为不愿也不习惯作假,普遍比伪劣产品指标还要低的笑话。只能期待有正义感,有良心的用户或专家自己去发现,已经到了逼良为娼的境地,否则都难以生存。而很多用户缺乏风险管理的意识,很少去花精力去研究,有时为了几千美金,增加了百分之七八十的分析失败风险,更不用说高价买伪劣产品了。长此以往,行业缺乏正气,造成更多的分析监测设备成为摆设,造成政府财政投资巨大浪费。3. 复杂系统中寻找关键控制因素的方法1) 宏观复杂系统中关键控制因素分析的模糊数学方法 美国控制专家查德于1965年发表《模糊集合论》,模糊数学在自然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城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模糊数学的观点出发,针对复杂宏观系统中大量的影响因素,了解各种不同因素对复杂宏观系统的影响以及如何找到关键控制因素的问题,因素分析是分析宏观复杂系统的一个重要方法。 宏观复杂系统是由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因素构成的,许多大的因素又由许多小的因素组成。分析关键控制因素,有利于针对原因解决复杂宏观系统问题。如何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找到对复杂宏观系统影响最大、最主要的因素,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宏观复杂系统出现的问题,是因素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学者大多采用主次因素分析法,也有采用主次因素排列图法、因果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等进行分析的。举例说明,产品的质量是宏观复杂系统,由强度、硬度、性能,寿命等理化成份、外观形状、色彩、手感、光泽、气味、音响等各种因素共同组成的。这些因素对产品质量都有影响,有的因素对产品质量特性的影响大,有的因素对产品质量特性的影响小。因此,存在某个因素对整个质量特性的影响较其他因素更本质、更原始、更具备预先性。在全面综合系统评价方面,模糊数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工具。从模糊集合的观点出发,利用模糊相关分析,对复杂宏观系统中诸因素进行分析,以及各因素对各个质量特征影响的综合评判,在宏观复杂系统中,从各个方面充分分析不同因素对复杂宏观系统的影响,对不同因素做出整体性评价,从而找出质量影响最大的一两个因素,作为关键控制因素,以此为中心点进行控制。对复杂宏观系统中影响最大的关键控制因素特点是成本低,影响大,风险小。 2)关键控制因素(Critical Control Factor)的理念 宏观复杂系统,由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因素构成,许多大的因素又由许多小的因素组成。分析宏观复杂系统时,如何在众多影响因素中找到对于宏观复杂系统影响最大、最主要的关键控制因素,找到对其他因素起到制约作用的关键控制因素,即去粗存精,找出问题的本质和真相,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宏观复杂系统的各种因素 食品行业里要建立一个可靠的安全评估体系,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购置大量的设备和人才的培养,最重要的是,找到复杂体系里的关键控制因素,从工艺加工过程控制中追溯源头,从各种方法中找到最根本的基础核心方法,抓住最重要的问题,纲举目张,四两拨千斤,抓住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基于关键控制因素建立宏观控制系统,指导生产和工作,这样,将事半功倍,大大降低风险。从原理和统计上降低犯错误机会和概率,让行业里的人即使万一犯错,将会付出非常大的代价,那么社会就安全了。这是国家的当务之急,现在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最终社会会面临更大的问题。 在一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食品企业实验室以及第三方实验室的简介中,首当其冲的要介绍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有多少、有多先进、人才队伍有多专业,但殊不知安全控制理念已缺失。成功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应该建立在科学的理念之上。不管分析化学实验室里有多少设备,有多少人才,关键在于安全理念是否正确,是否具有风险管理意识,如何在宏观复杂控制体系里面,找到关键控制因素,关键控制因素的理念要清晰,必要性也在里面。以实现对整个过程纲领性的指导,包括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宏观上形成上下一致的控制体系是培安公司最新倡导的理念。4. 安全评估体系的关键控制因素理念的缺失 目前,国家和中央政府对食品安全评估体系非常重视,有强烈的美好意愿,投入了很多精力和资金,但国家现行食品安全评估体系的中心指导思想是围绕检测而不是控制,即没有从找到关键控制因素,以此为中心入手,进行宏观系统控制。国家普遍没有建立关键控制因素的理念,大家都喜欢在治标检测的表面层上工作,导致国家层面上治标不治本,实验室成了事故应急检测中心,而且很多检测方法成本高、效率低、可操作性不高。这样做就造成资金、资源、时间等各方面的浪费,劳民伤财。所有的教训都说明,如果没有正确的安全控制评估理念和思路,即使买再多仪器设备,也不能减少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现的事故。 例如,中国一直没有形成成熟的食品微生物安全控制体系,长期以来,把目标定在各种微生物治标要求上。微生物生长是一个复杂因素构成的动态体系,如卫生条件、温度、酸度等,国家忽视了具有关键控制影响因素&mdash 水活度。通过控制水活度指标,可以从根本上阻断微生物的生长。正是因为这个缺失,造成目前国内防腐剂滥用的现象,普遍用防腐剂阻断微生物的生长,一直无法根治,防腐剂可引起儿童智商的发育障碍,其潜在危害极大;又例如,中国引用国际通行的凯式定氮法测试蛋白质,是根据氮元素来得出蛋白含量,而国内牛奶蛋白含量本来就略低于国际水平,分析方法的缺失和先天蛋白不足是引起三聚氰胺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中国能够另辟蹊径,把蛋白质的测试标准溯源到基本氨基酸组成上,也就是如果检测标准是以氨基酸标识为关键控制因素得出真蛋白的含量,就不会造成三聚氰胺丑闻,但是,由于中国的现行标准在事故后,依然采用传统的凯式定氮法,而国家依然需要花大价钱买一些设备,用于测试牛奶中的三聚氰胺含量或其他添加剂,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完全是本末倒置,真不知我们的技术专家官僚们是如何给中央政府建议的。5. 对国家食品安全评估的期待 在各方面呼吁下,不久前,北京新成立了食品安全评估中心。这表明,国家对食品安全评估这个概念已经出现了,标志着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国家已经认识到,这么多年投入很大,问题不是买了多少仪器,关键在于明确使用仪器的思路。希望国家安全评估中心能够建立集思广益的开放性咨询系统,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而非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专家关门决策,回顾目前所造成的问题,既有体系的问题,也有专家的问题,把科学问题当成权利利益,科技官僚体系本位思想太严重。 在食品安全评估复杂体系过程中,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评估体系没有建立关键控制因素的思想,我们根本没有找到引发问题的关键控制因素,更没有在强制标准层面上进行指导性的控制,没有找到治标先治本的方法。在检测领域没有从众多检测项目中,找到相关产品最合理的检测指标,例如水分活度这一反应食品中微生物生长状况和趋势的指标,明明在许多国家多年前就是强制性标准,但至今并未被列入中国国家标准强制要求。同时某些国家或者行业检测标准,也并未找到精确、高效、便捷检测方法,许多国标检测方法成本高、效率低、可操作性不高,这样做就造成资金、资源、时间等各方面的浪费,劳民伤财。 必须指出的一个事实是,分析结果的失败,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如果没有马上出现重大事故,如食品安全事故,方法或思路的错误往往并不能马上被察觉和发现,甚至可能永远都不会被发现。例如,一台不起眼的微波消解仪,竟然造成一家实验室10年的痕量元素的错误分析结果,而且一直没有被发现,其原因是痕量元素的丢失引起的。不当的样品前处理,可能造成巨大的伤害和悲剧。例如,三聚氰胺的添加从使用到事故的最后发现,其中至少有5到10年的时间,中国台湾地区,连续30年使用塑化剂作为食品均化剂,一个错误需要花30年的时间才能发现,其所引起的隐性危害,其后果不仅触目惊心,令人不堪也不敢回首,如男性发育缺陷,身体整体素质下降等,影响整整一代人,而且一切都将无法弥补。所以,我们不得不深思这其中的因果关系,以及分析化学风险控制的社会责任和意义,因为它关切到人类的福祉。 国家工作人员的使命是完成国家和人民交给我们的责任,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这是社会的职能的意义所在,如果我们的人民因为我们的失职,身心遭到残害,难到我们会于心可忍吗、无动于衷吗?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无意之中容易造成很多隐患,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关键控制因素缺失所引起的后果的严重性。 中国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落实源头监管,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食品工业产业结构,使关键控制因素理念贯通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各个环节,提高方法论的基础研究,走中国自己的食品安全道路,达到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希望国家回到以关键控制因素为控制方向,指导生产和社会安全,将会事半功倍、省钱、省力。 培安公司在仪器界有悠久的历史,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司。培安公司在研发新产品的时候,都是为了解决市场上棘手的难题,本文通过讨论国家现行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呼吁建立关键控制因素因素的理念,以引起国家的重视。 培安公司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 驻华使节赴山东考察中国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体系
    驻华使节赴山东考察中国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体系  中国食品质量安全获赞誉  姜大明会见考察团 魏传忠王随莲陪同考察  作为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质量提升”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11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邀请了来自26个国家的32名外交官赴山东对我国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体系进行参观考察。此次考察是继2007年和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先后组织外国驻华使节赴广东、江苏和上海考察后,专门针对农产品食品组织的一次实地考察。山东省省长姜大明11月16日在济南会见了考察团团长、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一行。魏传忠、山东省副省长王随莲陪同考察。  姜大明在讲话中对考察团表示欢迎,对国家质检总局长期以来对山东食品农产品出口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并对山东检验检疫部门在严格把关、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领域进行区域化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肯定。姜大明表示此举有望进一步推动山东食品农产品安全工作,促进山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促进对外出口,并希望各位使节、国家质检总局的专家对山东食品农产品的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魏传忠表示,组织外国使节实地考察是质检国际合作交流的一种新方式,可以以大量的事实和实例帮助驻华使节全面客观了解“中国制造”的真实情况,了解中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真实情况,支持本国更好地开展对华外交外贸工作,实现互利共赢。同时通过这样的活动既为质检部门和参观地企业和政府与国外交流合作提供了机会,也可以为各国针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议题展开对话和交流提供很好的机会和平台,共同应对挑战,达到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  美国公使衔参赞辛思迪、欧盟一等参赞博蒙、俄罗斯公使衔参赞陶米恒、泰国公使衔参赞宋蓬?昵猜等使节参加了考察。在第一天的考察行程中,使节们考察了位于聊城的山东凤祥集团禽肉加工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辛思迪表示,中美十分关注食品安全,通过实地参观生产现场,他对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有了更大的信心。宋蓬昵猜也表示,通过看凤祥集团的禽肉加工过程,了解到该集团也拥有多项质量保证体系,对中国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了更大的信心,他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更多的优质的中国产品介绍给泰国人民,同时更希望作为水果等农产品重要产地的泰国食品生产企业,更多地从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学到质量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和经验。  使节们在山东3天的行程中,先后赴济南、聊城、潍坊和青岛参观5个农产品食品企业、一个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一个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指挥中心以及山东检验检疫局检测实验室和进出口农产品食品查验现场。
  • 守护饲料安全,岛津积极参加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培训班
    2022年8月9-10日,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培训班在广西南宁圆满举行。会议秉承“今天的饲料,明天的食粮”这一宗旨,力邀国内饲料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齐聚南宁,分析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现状与趋势,分享预警新技术、新方法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应用,为业界同仁带来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新动态,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基础性研究水平。会议主要围绕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现状与趋势分析”、“国内外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研究进展”、“新技术、新方法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应用”、“饲料及畜产品中新型潜在风险因子及检测技术”四个主题,共20余位专家分享了报告。岛津作为分析仪器制造商,也积极参与了本次培训班,并分享了岛津关于饲料安全的新解决方案。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张圆圆女士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张圆圆女士做了《饲料安全检测-岛津解决方案》的发表,主要介绍了目前饲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饲料涉及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涉及的检测仪器以及岛津在饲料污染物检测(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重金属等)和饲料营养物质检测(维生素、氨基酸等)的解决方案。同时,岛津在现场设立了展台,和与会嘉宾们进行了更深入的互动交流。岛津展台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处于历史最好水平
    近年来,农业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持续开展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执法,规范生产,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处于历史最好水平。今年上半年,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3.4%,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继续保持100%。”7月1日,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广州召开的全国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  高鸿宾说,近两年来,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08年饲料整治和奶站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深入推进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强化责任抓落实、完善法规打基础、规范主体促发展、创新机制促执法、强化应急保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介绍,目前,奶站清理整顿全面完成,全国现有奶站13503个,比清理整顿前减少6890个,减幅达34%,现有奶站全部获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奶站机械化挤奶率达到87%,比清理整顿前提高36个百分点。2009年4月份以来,全国奶牛存栏稳步回升,年底达到1219万头,全年牛奶产量3554万吨,乳制品企业利润总额是2008年的两倍多,100头以上奶牛规模养殖比例达到23.1%,比2008年底提高3.3个百分点,奶业基本恢复到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的水平。饲料企业整合淘汰步伐明显加快,全国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减少近2000家,年产50万吨以上的饲料企业和企业集团达30家,其饲料产量占全国的比例达43%。2009年,饲料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0.9%,同比提高2.3个百分点 饲料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99.3%,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  高鸿宾指出,目前,饲料工业和畜牧业都处于转型提升的关键时期。各级畜牧饲料部门既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也要着眼长远、攻坚克难,全面加强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准入门槛,卡住不达标企业 强化日常监管,淘汰不合格企业 加强示范引导,提升一批企业。进一步强化奶站日常监管。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防不法收购站点反弹 督促已获证收购站继续改善条件,改进管理,提高水平 加强生鲜乳购销合同备案管理,规范生鲜乳收购行为 做好《生乳》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禁添加行为。对“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要继续严查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尤其是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充分发挥警戒威慑作用。  高鸿宾强调,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充分总结近两年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采取更扎实、更具体、更有力的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加强能力提升和条件保障,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加强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做好“十二五”发展规划,把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有新提高。他特别强调,广州亚运会将于11月召开,供粤生猪主产地湖南、江西、河南、湖北、广西等省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生猪质量安全,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的各项措施,努力实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各省(区、市)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畜牧局分管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厅(局)长和处长参加了会议。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6个部委的代表应邀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国家首席兽医师于康震主持,广东省副省长李容根出席会议并致辞。
  • 2156万 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大标开启
    p  7月14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两则招标公告,分别针对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项目编号:16200159)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编号:16200160)进行相关采购,预算2156.45万元。/pp  strong项目名称: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strong/pp  项目编号:16200159/pp  预算金额:strong1551.45 万元(人民币)/strong/pp  采购项目内容/pp  1.开展全国生产环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测样品采集3000批次 /pp  2.开展全国生产环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测样品复核300批次,仲裁检验30批次 /pp  3.开展全国生产环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pp  4.开展全国生产环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检测质量与能力验证 /pp  5.完成181个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技术审核,开展543批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复核检测 /pp  6.完成16个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和50批次样品质量复核检测 /pp  7.开展饲料及相关产品中风险物质筛查鉴定及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隐患排查,完成100个样品检测任务 /pp  8.开展饲料中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及风险监测预警,从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以及畜禽养殖场(户)抽取饲料样品(数量不低于100批次) 构建并完善涵盖兽药、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抗虫药物、激素类药物、催眠镇静药物、抗组胺药物、激动剂药物等400种非法添加物的高分辨率质谱数据库 建立基于高分辨质谱技术的饲料中非法添加物快速筛查方法 /pp  9.建立基于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技术的多组分药物饲料添加剂同步分析方法 在饲料经营、使用以及网上销售环节抽取药物饲料添加剂样品和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样品(数量不低于60批次),开展药物饲料添加物风险预警监测 /pp  10.开展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测73批次以上 /pp  11.在重点省份肉牛、肉羊养殖、运输、交易、屠宰等环节抽取牛、羊尿液样品(数量不低于1300份),开展已公布禁用的22种β-兴奋剂类物质异地拉网排查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 /pp  12.根据群众举报、例行监测以及有关案件线索,组织开展特定省份“瘦肉精”专项整治飞行检查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 /pp  13.根据重点省份养殖环节已公布禁用的β-兴奋剂类物质异地拉网排查、“瘦肉精”专项整治飞行检查工作中获得的疑似阳性样品,进行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检测。/pp  strong项目名称:饲料质量安全监管/strong/pp  项目编号:16200160/pp  预算金额:strong605.0 万元(人民币)/strong/pp  采购项目内容/pp  1.开展全国生产环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测样品检测300批次 /pp  2.开展进口植物源性饲料原料质量复核检测140批次以上,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原料质量复核检测160批次以上 /pp  3.利用宏基因组技术对40个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样品进行污染情况、毒力基因及耐药基因等风险预警监测 利用菌种保藏技术逐步建立我国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的菌种种质资源库 建立微生物饲料添加剂菌种基因数据库 /pp  4.开展1-2种饲料添加剂安全评价与风险评估 /pp  5.开展1个常规饲料原料品种的质量评价,并对其利用效率进行分析 /pp  6.开展2种药食同源植物原料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pp  7.从全国范围内有代表型企业采集单一木聚糖酶添加剂产品10个样品(国产7个,进口产品3个)和甘露聚糖酶添加剂产品10个样品(国产7个,进口产品3个),对其有效性、卫生指标和安全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利用体外法对产品的酶学性质和体外养分消化率进行有效性评价 利用微生物培养技术对微生物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通过基因工程菌构建元件的扩增技术,检测产品中转基因成分 通过对生物饲料添加剂样品的检测与分析,提出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关键点,对该类产品提出预警判断 /pp  8.采集粮改饲17个试点省青粗饲料样品200个以上,检测样品营养、发酵、安全指标 汇总分析检测数据,形成全国青粗饲料质量报告 研发青粗饲料评价方法 开展青粗饲料技术指导服务。/p
  • 赛智科技积极研究饲料行业检测方案 食品安全应从源头把控制
    国内频暴食品安全问题,如瘦肉精、毒牛奶、地沟油、塑化剂、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可口可乐中毒、工业明胶等等,无一不让民众恐慌。其中很多都是一些不法商家昧着良心,赚着黑心钱。也有不少是存在着食品源头检测控制的问题。  赛智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能提供分析仪器与检测解决方案的企业,愿意发挥公司的有利资源,积极研究食品安全检测方案。赛智科技目前也正在关注饲料行业的新动向。  近十年来,我国畜牧业的蓬勃发展,同时带动了我国饲料行业的较快增长。然而,国内中小型企业居多,生产技术水平参差,导致我国饮料工业存在众多安全隐患。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近日来农业部先后公布《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意见的通知。  饲料的质量安全是保障养殖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畜产品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目前饲料质量安全的概念已有所延伸,不再单指违禁药物的添加、瘦肉精的使用等,而是已纳入到整个社会发展的安全体系中。  随着行业&ldquo 新规&rdquo 正式发布时限的临近,赛智专门安排技术人员针对饲料行业的原料、成品等各方面的检测做分析研究,争取尽早给出有效解决方案。              赛智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市场部 宣                             2012.04.23关于赛智科技:赛智科技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液相色谱仪生产厂家之一,主要产品有:VI2010色谱数据工作站、浙大N2000色谱工作站、浙大N2010色谱工作站、N2000色谱工作站SP1版、LC-10Tvp液相色谱仪、STI501高效液相色谱仪、Vertex5000液相色谱仪、Solar系列光纤光谱仪等。
  • 农业部通报2016上半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 77家不合格
    近日,农业部公布了2016年上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的结果,其中包括饲料卫生指标不合格企业和产品名单、不合格鱼粉名单、检测指标严重不合格产品名单。  监测结果如下:  (一)商品饲料抽检结果。抽检各类商品饲料共计3227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7.43%,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其中,抽检配合饲料1374批次,合格率97.38% 抽检浓缩饲料648批次,合格率97.99% 抽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379批次,合格率94.46%。  (二)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抽检结果。抽检国产饲料添加剂102批次,合格率99.02% 抽检动物源性饲料原料284批次,合格率96.83% 抽检植物性饲料原料377批次,合格率99.2%。  (三)饲料中禁用物质监测。从3101个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抽检各类饲料共计3480批次,未检出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苏丹红、呋喃唑酮、地西泮、己烯雌酚、氯霉素等禁用物质。  (四)饲料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在2149批次饲料样品中检测重金属铅,合格率100% 在1377批次饲料样品中检测重金属镉,合格率100% 在177批次样品中检测沙门氏菌,合格率97.74% 在203批次饲料样品中检测黄曲霉毒素B1,合格率100% 在375批次样品中检测砷,合格率98.40%。  处理意见如下:  从监测结果看,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持续向好,但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粗蛋白指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主成分含量指标不合格等问题仍较突出。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近期做好以下工作:  2016年9月15日前,将不合格产品查处结果报我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加强跟踪监测 结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控能力。  附饲料卫生指标不合格企业和产品名单、不合格鱼粉名单、检测指标严重不合格产品名单: 饲料卫生指标不合格企业和产品名单.docx 不合格鱼粉名单.docx 检测指标严重不合格产品名单.docx
  • 雅士利重视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斥资千万建一流实验室
    《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对奶粉企业来说关系密切,意义重大。尤其在发生了‘三聚氰胺奶粉’等一系列惨痛的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在《食品安全法》中加入相关条例,大众期待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记者走访了国内知名奶粉生产企业——雅士利集团,了解奶粉企业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宣传情况。  为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法》知识,早在5月13日,雅士利集团就联合潮州市质检局法制科,举办多场普法讲座,分期分批向集团全体员工宣传《食品安全法》。  据了解,雅士利集团一向重视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与认证。所生产的每一件产品都要经过十几道检测关卡,还通过省、市质监局检测、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和政府抽检,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近年来,集团还斥资千万元建成国内一流的中心实验室,引进国际先进的检测设备,实现对产品各项指标的检验。同时,集团分别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OO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和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多项先进管理体系认证。  雅士利集团品管部总监李孟春向记者表示:“雅士利集团时刻提醒自己,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只有将消费者的健康放在首位,才能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而普及《食品安全法》,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领跑者,雅士利更应起到表率作用。”
  • 2012年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研讨会召开
    7月18日至19日,全国2012年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研讨会在新疆自治区昌吉州隆重召开。会议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中国农业科院饲料研究所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昌吉州畜牧兽医局协办。农业部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出席会议,来自全国近40个农业部部级或省级饲料兽药质检中心的110名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围绕国内外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研究进展、最新技术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中的应用、饲料及畜产品中潜在安全风险因素预警监测等内容进行了交流研讨。110名专家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为进一步向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全自动固相萃取仪的领军制造商睿科仪器受邀参加并赞助了此次会议,并做了“有机样品前处理技术(固相萃取)在药物残留检测中的应用”以及“高分辨离子迁移谱仪在饲料快速筛查中的应用”专题发言。睿科仪器代表在进行专题发言 在与诸多业内资深专家和参会代表的交流中,大家一致认为——样品前处理,尤其是固相萃取步骤——对检测结果的准确程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睿科仪器专门在会场展示了Fotector-06C型全自动固相萃取仪。该设备可同时处理6个不同的样品,运行不同的方法,满足饲料和生鲜乳检测的要求,并可升级加热浓缩功能,尤其系统的全密闭的人性化设计,赢得了在场资深检测人员的认可。Fotector-06C型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会议结束时,与会代表纷纷表示,本次研讨会对促进国内外饲料预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对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 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在饲料检测中的应用
    饲料因为可直接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因而备受关注检测行业的关注。其中重金属超标是影响饲料安全的主要问题之一。原子荧光光度计因其有较高的灵敏度和稳定性在饲料检测中发挥重要作用。伴随着元素形态分析需求提高,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在饲料检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高。形态分析是一种仪器联机分析方法,实质是分离技术与检测技术的联用。其中因为原子荧光光度计具有分析灵敏度高、线性范围宽、仪器结构简单等优势,所以液相色谱与原子荧光联用技术发展很快。将原子荧光联用仪应用在饲料研究的例子有很多。例如在2018年出版的中国畜牧杂志中作者刘成新在《液相色谱-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饲料中汞的形态》一文中通过应用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检测无机汞、甲基汞以及乙基汞的实验得出结论:使用原子荧光形态分析法灵敏度高,精密度好,前处理过程简单,检测费用低,适用于饲料产品中汞的形态分析。此外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还可以饲料中有益成分,例如苯胂酸类药物能够刺激动物生长,改善禽肉质,常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作者陈冬冬在《液相色谱-原子荧光》中利用原子荧光分析仪以饲料为研究对象建立苯胂酸类药物的检测方法并提出了今后苯胂酸类药物检测技术的发展方向。另外,硒也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元素,一方面它是人体必须元素之一,另一方面过量摄入硒会导致脱发脱甲等症状,而且有机硒更容易被吸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推出专利技术《一种测定痕量硒元素形态的方法及其检测富硒饲料的应用》,运用该方法能够较为准确的对提取出的硒元素进行含量测定,能有效分离并测定富硒饲料中常含有5种形态硒物质的含量,以此能够准确分析富硒饲料中的硒元素形态,有助于快速安全的对富硒饲料产品进行选择运用。由此可见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在饲料中汞、砷、硒等重金属元素形态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金索坤作为原子荧光行业领跑者是最早开始研究原子荧光形态分析技术的厂家之一,推出的SK-GQ70一体式形态分析模组连续流动的液相洗脱液可直接进入金索坤原子荧光连续流动进样系统,实现液相色谱模组与原子荧光主机无缝对接,从而提高检测灵敏度及精密度。金索坤会继续努力,助力饲料行业形态分析检测。 金索坤SK-2003A 便捷型原子荧光光谱仪/光度计
  • 华质泰科首次亮相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研讨会
    随着畜牧生产发展,饲料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饲料质量安全问题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不仅关系到动物的健康生长与畜牧产业的良性发展,人类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会影响到我们的生存环境。 2015年7月1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正式发布,并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全面实施。 为了学习交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新技术,总结饲料及畜产品中潜在安全风险因素预警监测工作经验,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基础性研究水平,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于2016年9月1-2号在长春举办了2016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研讨会。(开幕式致辞)参与此次会议的代表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质检机构、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相关饲料企业等,共计160余人。华质泰科也积极参加了此次会议。(华质泰科展台)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王晓红处长出席了会议并作出重要讲话。王晓红处长指出,饲料质量安全与预警技术研讨会要形成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三个平台,一是技术交流平台;二是信息发布平台;三是厂管一体平台。 国家饲料质检中心就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趋势进行了全面介绍;上海所就非法添加物筛查技术与工作思路进行了交流;7个承担预警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汇报了工作进展;2个大型饲料集团公司的技术总监分享了企业在风险物筛查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11个仪器厂商分别演示了先进分析技术在饲料监测方面的具体应用。(刘博士报告)9月1日下午的研讨会上,华质泰科首席技术官刘博士作了题为“原位质谱 DART 在饲料质量安全中的应用”的报告。DART 作为一种新颖的原位质谱技术引起了参会代表的关注,纷纷前来展台交流产品技术细节。2016年9月2日下午4点30分,会议圆满结束。此次研讨会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为精准解决饲料风险监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 吉天仪器实力亮相第二届全国饲料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与产品质量控制培训班
    2019年5月21-22日,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办的“第二届全国饲料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与产品质量控制培训班”在成都成功举办,来自全国饲料行业的200余位专业人士参加了此次培训班。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天仪器”)携“Kylin(麒麟)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及“SupNIR-3000系列近红外分析仪”实力亮相本次培训班。培训班现场  本次培训班,吉天仪器还专门设立了展位为各位参会人员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大家就目前检测所用的仪器以及日常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现场工程师进行深入探讨,工程师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现场客户与工作人员交流  吉天仪器的Kylin(麒麟)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有四通道全正交双光束立体光学系统,直插式免调智能空心阴极灯,温控原子化器,电子流量控制气路系统,快速采样多通道前放电路等良好特点。可广泛应用于食品卫生检验、环境样品检测、城市给排水检验、农产品检验、地质冶金检测、化妆品检验、纺织纤维样品检测、教学研究、临床医学样品检验、药品检验、土壤饲料肥料检验等领域。Kylin(麒麟)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  Sup-NIR 3000系列近红外分析仪采用全息数字式光栅和高灵敏度铟镓砷检测器(TEC制冷恒温)相结合的光学设计,波长范围1000-1800nm(可扩展至1000-2500nm)。通过彩色触摸屏操作RIMP软件实现固体颗粒、条状、粉末状及液体样品中一些物理和化学成分的无损快速检测。整套系统操作简单,只需要将样品盘放在样品台上,点击测量,仪器自动完成测量分析。在饲料生产、粮油加工、谷物收购、育种研究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Sup-NIR 3000系列近红外分析仪  吉天仪器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完备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愿与全国的广大客户共同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的科学仪器贡献力量。同时也欢迎新老用户到公司总部参观交流!
  • 新疆投资3000万用于构建食品安全体系
    6月2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截至目前,新疆财政已投资质检系统检测、巡查、检验试验室建设、检测设备购置等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各项开支3000万元。  新疆财政厅消息,为了建立安全可靠的食品监管体系,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现象,新疆财政自2008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自治区质监局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1000万元,充分保障了新疆质检系统检测、巡查、检验试验室建设、检测设备购置等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各项开支需求。  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新疆的食品安全防线。
  • 五部门发文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仪器人应关注这些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新能源汽车企业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质量管控,积极提高在线检测能力,产品下线时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重点开展整车绝缘、充放电、淋雨等测试。全文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装〔20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新能源汽车企业和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构建系统、科学、规范的安全体系,全面增强企业在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一)强化组织保障。企业要明确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的负责部门,统筹推进本企业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完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三)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企业要制定产品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并根据已销售车辆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修订完善。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可细分为整车级、系统级、零部件级,包含但不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四)强化供应商管理。企业要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强化供应商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积极配合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五)严格生产质量管控。企业要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监控节点,积极提高在线检测能力。产品下线时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重点开展整车绝缘、充放电、淋雨等测试,检测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六)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企业要积极与动力电池供应商开展设计协同,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浸水、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鼓励企业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四、提高监测平台效能(七)开展运行安全状态监测。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简称企业监测平台)。企业要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上传监测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测数据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八)强化运行数据分析挖掘。鼓励企业加强对车辆运行数据的分析挖掘,梳理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持续优化产品在不同场景下的安全性能。鼓励积极研究应用先进安全预警方法,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预警能力。(九)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鼓励企业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状态隐患排查,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妥善处理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报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五、优化售后服务能力(十)加强服务网点建设。企业要合理布局售后服务网点和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专用检测工具与设备,提升服务人员安全服务意识,确保各服务网点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务和应急处理能力。各服务网点要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池检测维修区域,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十一)优化维护保养服务。鼓励企业细化产品维护保养项目,及时通知用户进行维护保养,在维修保养时加强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检测,并结合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故障报警信息等开展安全隐患抽样检测,及时发现产品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理。同时,企业要依法公开其生产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十二)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车辆。鼓励企业通过驾乘操作规范手册、视频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的用车养车习惯。明确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指导消费者熟悉电池安全使用边界、车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发生起火燃烧等事故的常见征象等,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建立完善客户档案制度,确保及时精准确定缺陷汽车产品范围。六、加强事故响应处置(十三)完善应急响应服务。企业要建立完善不同车型及不同使用场景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建立“7×24小时”全天候事故应急响应通道,明确告知消费者应急报警方式,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积极降低事故损失。(十四)深化事故调查分析。企业要加强事故报告和深化调查分析,当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交车辆事故相关数据、事故分析报告。(十五)开展问题分析改进。企业要重点管控单车型或同产品技术平台重复出现的同类事故,并开展深度调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因设计或系统性原因导致的车辆事故,要对相应车型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事故,应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并在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予以告知、培训。(十六)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企业要加强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等缺陷线索的收集和调查分析,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对于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实施召回,切实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七、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十七)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企业要依法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汽车产品安全漏洞管理等要求。对车辆网络安全状态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攻击、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十八)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企业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企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以及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十九)落实个人信息安全防护。企业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制定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八、组织实施(二十)加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本意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安全体系,提高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各零部件供应商、售后服务等相关企业要协同做好安全体系建设工作,共同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保障能力。(二十一)强化统筹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生重大或典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指导企业按照意见精神做好落实,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作。(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支撑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负面案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为新能源汽车安全发展营造良好氛围。附件:企业监测平台建设指南.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2年3月29日
  • 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论坛通知(第一轮)
    p  2018年11月17~18日 河北 石家庄/pp  主办: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pp  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pp  中国食品杂志社《食品科学》杂志/pp  赞助: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pp  食品对于人类健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寓医于食”的传统,“饮食者,人之命脉也”则是明代医学巨匠李时珍对膳食营养的健康作用所做的高度概括。世界卫生组织(WHO)近年对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的评估结果也表明,膳食营养因素的影响(13%)仅次于居首位的遗传因素(15%),远高于医疗因素(仅8%)的作用。“医养结合”这一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医学界和营养学界业者所接受和认可。在世界范围,当疾病到来时采取治疗手段,并辅以特殊食品作为营养支持,正在成为临床医疗的共识。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正是这样一类食品,当目标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其营养需求时,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起到营养支持作用。通过为患者提供经过科学论证的营养配方食品,与药品共同辅助疾病治疗,能加快人体机能的恢复,这一方法已经在医疗体系中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pp  随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被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为“特殊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前,全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市场规模为560~640亿元人民币,每年以6%的速率在增长。虽然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在过去几年里发展迅速,根据报道平均增长率达到37%,但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较于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系统性研究和规范肠内营养补充剂产品的发展,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发展脚步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快,尤其是特殊食品对消化道微生态环境的影响应加快研究。/pp  为进一步推动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发展,带动产业的技术创新,更好的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提高生活品质,由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杂志社《食品科学》杂志共同主办的“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论坛”将在河北石家庄召开。会议将就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究成果、临床与营养应用、功能成分与学术评价、食品安全与毒理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等食品科学与营养健康方面的重大理论研究展开深入探讨,交流和借鉴国外经验,分享相关政策与管理规范,为广大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究工作者和生产者提供新的思路,指明发展方向。/pp  本次会议诚挚邀请国内外各大专院校、医疗单位、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从事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究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交流。会期2天,会议时间为2018年11月中旬,地点:河北石家庄。/pp  会议开展论文征集活动,征文内容: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征集截止时间:2018年8月30日。审核通过的参会代表论文按书面录用通知缴纳版面费后将优先在《食品科学》《Food Science and Human Wellness》《肉类研究》《乳业科学与技术》杂志正刊发表。/pp  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加此次会议,并踊跃投稿,展览展示。/pp  strong一、 组织委员会/strong/pp  荣誉主席:/pp  丛 斌 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pp  吴以岭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医药研究院院长/pp  主席:/pp  王 红女士: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司长/pp  樊红平先生: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副主任/pp  王丽霞研究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院长/pp  王守伟教授: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食品杂志社社长/pp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pp  副主席:/pp  张岩研究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副院长/pp  赵 燕女士: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食品杂志社执行社长/pp  委员:/pp  王红高级工程师: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食品部部长/pp  孙勇副研究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中国食品杂志社副社长、/pp  《食品科学》杂志主编、《Food Science andHuman Wellness》执行主编/pp  拟邀请发言专家(按姓氏拼音排序):/pp  陈 峰教授:美国克莱姆森大学食品营养与包装科学系/pp  陈建设教授:浙江工商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副院长/pp  陈 宁教授:武汉体育学院“楚天学者”特聘教授、/pp  《Food Science and Human Wellness》副主编/pp  陈 卫教授:江南大学副校长、国家功能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pp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pp  陈颖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pp  丁刚强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所长、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pp  郝利民教授:军事科学院系统工程研究院军用食品研究室副主任/pp  贾英民教授: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pp  康文艺教授:河南大学药学院副院长/pp  李 东教授: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北京食品学会理事长/pp  李士明教授:湖北黄冈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湖北省“百人计划”教授、“楚天学者”特聘教授、美国新泽西州罗格斯大学食品科学系访问教授、《Food Science and Human Wellness》杂志科学主编/pp  刘宏伟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pp  刘 健教授:合肥工业大学生物与医学工程学院院长/pp  刘新旗教授:北京工商大学北京人类营养与高精尖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pp  国家“千人计划”特聘教授/pp  刘学波教授:西北农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pp  罗云波教授:国际食品科学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特殊食品研究中心主任/pp  庞广昌教授:天津商业大学生物技术与食品科学学院、/pp  天津商业大学海洋食品与药物研究所执行所长/pp  潘敏雄教授: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Journal of Food and Drug Analysis》杂志副主编/pp  孙桂菊教授: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主任/pp  孙君社研究员: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研究员副总工程师、/pp  国际健康食品工程研究院执行院长/pp  王 硕教授:国际食品科学院院士、南开大学医学院、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pp  王彦波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浙江食品质量安全工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Journal of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副主编/pp  王 钊教授:清华大学药学院药理学研究所所长/pp  汪少芸教授:福州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执行院长、福州大学海洋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pp  吴建平教授: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农业、食品与营养科学系、《Journal of the Science of Food and Agriculture》副主编、《Food Science and Human Wellness》副主编/pp  吴永宁研究员:国际食品科学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技术总师/pp  肖建波教授:澳门大学助理教授、福建农林大学特聘教授、《MLS Nutrition, Food Science & Technology》主编、德国洪堡学者/pp  谢明勇教授:国际食品科学院院士、南昌大学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pp  邢新会教授:清华大学化工系副主任、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生物化工研究所所长、《Journal of Bioscience and Bioengineering》杂志主编、《Biochemical Engineering Journal》杂志副主编/pp  袁其朋教授:北京化工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北京化工大学化工资源有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pp  张峰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pp  郑 磊教授:合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ppstrong  二、会议内容/strong/pp  1、会议主题: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pp  (1)新型特殊膳食食品研发与科技创新 /pp  (2)特殊膳食食品中有效成分的分析检测 /pp  (3)特殊膳食食品包装及标签要求 /pp  (4)特殊膳食食品生产工艺研究及质量控制 /pp  (5)国内外特殊膳食食品关键技术研究及进展 /pp  (6)特殊膳食食品全产业链 /pp  (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特殊膳食食品审批及管理制度 /pp  (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评机制创新 /pp  (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及管理 /pp  (10)国内外特殊膳食食品标准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 /pp  (11)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风险评估体系研究 /pp  (12)国内外特殊膳食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及新机遇。/pp  2、会议形式/pp  (1)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发言/pp  (2)参会代表相关研究成果发言/pp  (3)论文海报展示/pp  (4)参展企业产品展示/pp strong 三、会议论文/strong/pp  1、论文范围及要求: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学术论文,请严格按照杂志撰稿要求和投稿模板撰写。/pp  《食品科学》投稿:请登录食品科学网www.chnfood.cn,从首页采编系统投稿 /pp  《Food Science and Human Wellness》投稿:请登录网站http://ees.elsevier.com/fshw/投稿 /pp  《肉类研究》投稿:请登录网站http://www.rlyj.pub投稿 /pp  《乳业科学与技术》投稿:请登录网站http://rykj.cbpt.cnki.net投稿。/pp  2、论文发表费:审核通过的稿件按书面录用通知缴纳版面费。/pp  3、投递会议论文的代表,请先将论文通过杂志在线采编系统投递并获得稿件编号后,再及时进行会议注册,并将稿件标题、编号填入注册信息中。/ppstrong  四、会议费/strong/pp  1800元/人(含会议费、餐费等) /pp  普通在校研究生1200元(不含在职攻读学位人员)。/pp  会议期间安排住宿,费用自理。会议费不包含论文发表费。/ppstrong  五、重要时间/strong/pp  论文征集截止日期: 2018 年8月30日/pp  口头报告申请截止时间: 2018年8月15日/pp  会议报名截止日期: 2018年10月8日/pp  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10月xx-xx日(2018 年10月XX日全天报到)/ppstrong  六、汇款事项/strong/pp  请参会代表收到正式邀请函(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后,尽快将会议费汇至中国食品杂志社,以便大会日常筹备工作顺利进行。/pp  汇款信息:/pp  银行汇款:户名:中国食品杂志社/pp  行号:102100004927/pp  开户行:工行阜外大街支行/pp  帐号:0200049209024922112/ppstrong  七、广告招商招展/strong/pp  会刊广告、会场广告、会场产品展示/pp  联系人:杨红电话:010-83155446转8040 13522179918/ppstrong  八、会务组/strong/pp  秘书处:李莹 张睿梅/pp  电话:010-83155446/47/48/49/50-8030、8032 传真:010-83155436/pp  E-mail:chnfood@163.com/ppstrong  九、报名方式/strong/pp  1、扫描右方二维码进行微信报名。/pp  2、网上报名:登录我刊网站www.chnfood.cn,点击进入会议主页进行网上报名。/pp  3、填写附页的参会回执并发送E-mail至chnfood@163.com或传真至010-83155436均可。该回执电子版也可以从我刊网站www.chnfood.cn的会议主页上下载。/pp  三种报名方式采用其中一种即可,不需重复报名,推荐采用微信及网上报名方式。会务组收到报名信息后,会尽快向参会代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邀请函,同时邮寄纸质版邀请函,请务必准确填写电子邮箱、详细地址及邮编、电话号码。/pp  更多会议信息请关注食品科学微博和微信:/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e337ad80-d26f-40fa-984f-02bbec750465.jpg"//ppbr//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论坛/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中国食品杂志社《食品科学》编辑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5-29/pp  附页:参会回执/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论坛/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参会回执/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c3392c37-505d-4416-b275-3f15ad4c02d3.jpg"//pp  请将报名表填好后发邮件至chnfood@163.com或传真至010-83155436。/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论坛/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招商招展回执/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cd974f1d-04cf-47d0-8b77-44d4898eaea0.jpg"//pp  (复印和电子文档有效)/pp  回执请传真至:010-83152138或E-mail: spkxggb@126.com/pp  或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禄长街头条4号《食品科学》广告部收,邮编:100050/pp /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9d4a0b37-1e89-4947-bfc4-19b540fbd694.doc"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论坛 20180529.doc/a/pp/p
  • 原子荧光食品标准助力食品安全体系建立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公开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提出将要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并明确指出要在2020年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可见在未来的两年时间里,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将会是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内容。随着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现象的愈加严重,食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已经成为食品样品检测中的重要部分。在我国,砷、汞等重金属元素的检测主要是应用原子荧光光度计。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只专注原子荧光光度计的研发以及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 今天金索坤和大家总结一下应用原子荧光光度计检测检测食品的那些标准。原子荧光光度计食品检测相关标准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3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锑的测定GB 5009.1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93-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GB 31604.3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T 21729-2008 茶叶中硒含量的检测方法GB/T 5009.151-2003 食品中锗的测定SN/T 2888-2011 出口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高密度聚乙烯中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SN/T 2900-2011 出口食品接触材料 纸、再生纤维材料 砷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SN/T 3534-2013 搪瓷及玻璃器皿中砷、锑溶出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SN/T 3941-2014 食品接触材料 食具容器中铅、镉、砷和锑迁移量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SN/T 2006-2007 进出口果汁中铅、镉、砷、汞检测方法 原子荧光光谱法SN/T 3034-2011 出口水产品中无机汞、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联用(LC-AFS)法随着检测技术的提高,将会有更多的食品检测标准添加到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中去。作为原子荧光行业的领跑者,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也会再接再厉,用更加优质高效的原子荧光光度计产品助力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 第五届饲料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论坛圆满举办
    2023年4月19-20日,第五届全国饲料质量安全控制技术高峰论坛在四川成都正源禧悦酒店举办。岛津作为赞助商特邀参加,并在主会场发表展示岛津在饲料检测领域产品及解决方案。会议邀请行业主管领导、科研院校研究者、质检机构技术专家、饲料企业品控总监以主题报告的形式,针对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和发展方向、质检机构运营管理能力、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同时针对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卫生指标、标签、企业标准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研讨。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食品安全行业专员张圆圆女士进行了题为《岛津在饲料行业的整体解决方案》的大会主旨发表。介绍了目前饲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饲料涉及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仪器, 重点介绍了岛津在饲料行业的整体解决方案,包括饲料涉及的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检测、重金属等)检测和饲料营养物质相关(维生素、氨基酸、风味物质等)检测的解决方案,同时介绍了岛津Q-TOF在饲料非法物质筛查中的应用。岛津展位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中央斥资4080万建设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从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4080万元,用于阳朔、苍梧、宜州、防城等19个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建设。通知要求,要认真落实地方投资,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节能等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二、进口商品范围本公告中的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指禽源性蛋白饲料和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和羽毛粉等。三、生产企业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应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批准,并在巴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实施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四、进口商品要求(一)动物源性原料要求。1.原料来源动物在巴西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法定通报疫病的症状。2.原料来源动物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3.原料如果进口,应来自已经中方批准允许向中国出口该类原料的国家。4.没有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5.来源于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二)生产加工要求。1.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进行热处理。2.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3.生产中和生产后以及运输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三)生产产品要求。产品符合巴西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巴西国内自由销售。巴方对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测:1.经巴方认可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份。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为0.1%。2.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 m=0,M=0;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x102;n-检验的样品数;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五、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巴方负责对经检验检疫符合双方议定书要求的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的官方印章、卫生证书样本版式发生变化时,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六、包装和标签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应使用安全洁净的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密封性能良好、不易破损。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方有关要求,并标注“非供人类使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检疫审批。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证单核查。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四)不合格情况处理。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非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对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或发生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5月4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 国务院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十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畜牧总站,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蜜蜂研究所、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8日 附件: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pdf
  • 中国检疫科院2010年食品质量安全体系项目采购设备
    2011年02月18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2010年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招标公告,本次招标主要涉及微生物分析方面,详情如下:  1、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招标代理)受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招标人)的委托,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2010年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体系建设项目设备购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以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及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从招标代理所在地址得到进一步信息和查看招标文件。  2、 采购内容:  招标编号: 11CNIC01-2011/01 微生物挥发性代谢产物分析仪 一套  招标编号: 11CNIC01-2011/02 微生物生长分析系统 一套  招标编号: 11CNIC01-2011/03 自动化脂肪酸分析菌种鉴定系统 一套  招标编号: 11CNIC01-2011/04 高速气相色谱指纹分析仪 一套  招标编号: 11CNIC01-2011/05 核酸磁珠纯化处理仪 一套  招标编号: 11CNIC01-2011/06 基因分析仪 一套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技术部分”)  3、投标人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  2) 国外设备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和技术支持体系。  3) 按本招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4、 有兴趣的厂商可于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9日,每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至4:00(节假日除外),在招标代理所在地址查询和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为500元人民币/包,售后不退。招标代理同时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投标人应对所投包内全部内容投标,不得拆分。  5、 所有投标文件都应附有招标文件第二册“资料表”中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于2011年3月10日上午9:30前由投标人代表亲自递交至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302会议室。招标代理只接受在截标当日递交的投标文件。  6、 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  7、 兹定于2011年3月10日上午9:30在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302会议室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机构名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地址: 北京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612室邮编:100044  购买招标文件请洽:010-88316620 韩一迪  传真:010-88316611  招标代理银行信息如下:  收款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00105008091001
  • “100家实验室”专题:访农业部饲料效价与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100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七十七站: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饲料效价与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农业部饲料效价与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农业部批准[农市发(2003)5号],在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基础上建立的。2004年10月,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2004)量认(国)字(V2443)号]和农业部质检机构审查认可[(2005)农(质监认)字第189号]。2009年9月进行复审,通过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2010002443V)和审查认可[(2009)(农监认)字FC第3213号] 。“中心”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专职质量检验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承担农业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饲料效价和安全检测、饲料效价与安全的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中心外景资质认定及审查认可证书  “中心”现有人员31人,其中有高级职称的16人,占总人数的52% 中级职称7人,占总人数的23% 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85%,具有博士学位16人,占总人数的52%。 据了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中心”拥有1500平方米实验室,除常规仪器设备外,中心还配备了诸如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质联用仪、离子色谱仪、氨基酸分析仪等大型仪器,总价值约3000万元。可承接饲料行业的多种检测任务如常规指标、卫生指标、加工指标、氨基酸 、维生素、微量元素、脂肪酸和抗氧化剂、饲料添加剂、违禁物质检测等。液质实验室(主要为安捷伦公司液质联用仪)气质实验室(主要为安捷伦公司气质联用仪)氨基酸分析实验室整齐排列的日立L-8900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原子光谱和原子荧光室(日立Z-5000原子吸收光谱仪和北京吉天AFS-930型顺序注射原子荧光光度计)液相色谱室(主要为安捷伦1200液相色谱和戴安ICS-3000离子色谱仪)  利用该实验室,中心开展的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以下三方面:  1、检测业务  常规指标:中性洗涤纤维、酸性洗涤纤维、酸性洗涤木质、真蛋白、植酸磷、氟、能量、系酸力、体外胃蛋白酶消化率、挥发性盐基氮、过氧化物值、酸价、丙二醛值、淀粉等。  氨基酸:各种氨基酸添加剂,饲料中18种氨基酸、羟基蛋氨酸。  维生素:各种维生素添加剂、饲料中各种维生素。  微量元素:铜、铁、锌、锰、碘、硒、钙、镁、钾、钠等。  卫生指标:各种重金属、游离棉酚、微生物指标、霉菌毒素、组胺等  加工指标:蛋白溶解度、脲酶活性、混合均匀度、粒度、淀粉糊化度等。  脂肪酸和抗氧化剂:长链和短链脂肪酸、抗氧化剂。  饲料添加剂:酸化剂 药物添加剂等。  违禁物质:兴奋剂、性激素、碘化酪蛋白、呋喃类药物、镇静剂和三聚氰胺等。  其他:客户要求的其他检测指标  2、承接客户委托检测方法开发业务  3、为饲料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和实验室建设指导  另外,“中心”还拥有2000平方米的环境自动化控制的饲料安全与效价评价畜禽代谢实验室及畜禽评价试验基地,可进行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安全试验,并开展以猪、鸡为对象进行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  附:  农业部饲料效价与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www.feedstest.com  联系方式:  直线电话:010-62733666  直线传真:010-62733700
  • 农业部成立第三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12月15日,农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换届工作会议,并对全体委员进行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培训。会议指出,新一届评审委员会要以确保产品安全高效环保、引导自主创新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制度、充实力量、创新方式,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行业规范管理、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是农业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设立的技术评审组织,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中的技术把关,是我国饲料安全保障体系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制度安排。第二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自2007年11月成立以来,着力健全制度规范,加强能力建设,科学公正公平开展产品技术评审,积极参与饲料行业法规体系建设,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了技术把关、咨询、建议等支撑作用。/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 第三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116位专家组成,下设养殖、动物营养和代谢,饲料加工,生物技术,化学化工,质量标准和检测技术,环境保护,毒理、药理、卫生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政策法规等8个专业组。与上一届相比,委员人数增加了1倍,重点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力量更加充实。/ppbr//p
  •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方法建立、确认、验证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计划《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方法建立、确认、验证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实施指南》由 TC76(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 全国畜牧总站 、中国农业大学 、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山东省饲料质量检验所等 。附件:《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方法建立、确认、验证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pdf《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方法建立、确认、验证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实施指南》编制说明.pdf
  •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览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质量与安全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发达国家政府纷纷采用技术和法律的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监控。  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从而保证了政府监管有力、国民能享受到安全、卫生的食品供应。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一、美国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以及《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由美国众议院制定并公布的美国法典(USCode)共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其中第21卷第9章为《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FDCA)》,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FDCA。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发布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分为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FDA(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和USDA(美国农业部),依据有关法规在科学性与实用性的基础上负责制定《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管理机构监控食品服务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零售业和疗养院等机构预防食物性疾病。约有100万家零售食品厂商在其运作中应用《食品法典》。  为确保食品安全,美国总统于1997年宣布并实施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美国食品行政部门要对总统、国会、法院及社会公众负责。美国建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食品机构中资深的科学家和公共健康专家互相合作,努力保证美国食品的安全性。协调机构定期地咨询政府以外的科学家,以获得科技方法、过程和分析方面更多的建议和最前沿的信息。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是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服务部(APHIS)、人类健康事务部下属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以及环境保护署。其中,FSIS负责肉、禽、蛋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卫生,FDA负责FSIS负责范围之外的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上,联邦政府不依赖于各州政府,他们在全美国设立多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向全国各地派驻大量的调查员。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联邦政府与一些州政府签定协议,授权当地一些检验机构按照联邦政府的方法检验食品,并由联邦政府付费。联邦所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都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能,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影响和干扰。美国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特征是:总统(政府)、国会、法院3个部门权力相互分离与制约、透明性、制订决议的科学性以及公众参与。这个体系遵循以下原则:只有安全卫生的食品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协调决策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政府负有强制责任 要求厂商、销售商、进口商及其他人遵守 协调过程对公众是透明的并且是可以参与的。科学和风险分析是制订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政策的基础。在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令、法规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应用了预防方法。  二、加拿大  加拿大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加拿大农产品法》《食品检验机构法》《食品与药品法》《动物健康法》《肉与肉制品检验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以及《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等。  1997年.加拿大政府将农产与农产食品部、卫生部、工业部、渔业与海洋部中与食品检验工作相关的部门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PIA),负责该国所有的食品检验工作。CPIA将与食品、植物、动物有关的工作划分为14个方面,并将全国18个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查系统纳入单一的体制管理。与此同时,为了能运用于所有食品种类,加拿大还在研究一种综合检验体系,使不同的检验能在相同的准则和指导原则下运作,以降低食品安全的风险。  三、欧盟  尽管欧共体自成立起就一直关注食品安全,但是,近年来食品危害事件仍不时发生,特别是疯牛病事件严重地影响了欧盟消费者的信心。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食品质量安全制度已不再能满足社会的安全需要。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高标准及恢复消费者的信心,欧盟正试图建立最新与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欧盟2000年公布了《欧盟食物安全白皮书》,并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成立了“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局”(EPSA),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和程序。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构成。依据独立性、科学性和透明性原则,该权威机构特点是:以最先进的科学为指导 独立于工业和政治利益 向社会公开所进行的严格评审。目前,欧盟食品质量安全监控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是:《欧盟食品法》 欧盟食品安全权威机构的工作 新的官方监控方法。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食品质量安全是欧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标。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方法、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措施。  四、日本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立法主要有5个方面:食品质量卫生 农产品质量 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 动物防疫:植物保护。  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将向日本出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分为4类。中国属二类国家,即不允许中国向日本出口偶蹄类动物的内脏、肉、火腿与烤肉,除非这些产品在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的工厂中生产。日本厚生省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开展工作。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大类:一是食品质量标准:二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日本厚生省颁布了2 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 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在日本,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已成为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日本对进口食品实行进口食品企业注册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尤其是检验检疫经费一律根据当年计划由财政部门足额予以解决。因此,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精度高、门类全、配备齐,适合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要。其检验人员也非常优秀,检验技术人员的开支也统一纳入政府财政预算。2001年, 日本政府仅拨给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的经费就达49亿日元(动植物防疫、植物病防治费用另有拨款)。  综上所述,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使食品企业保持强大的竞争力,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以及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4个方面:  1.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较完备,食品质量安全政策制定与有关法律建设较为成熟   2.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对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运行机制、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应有明确的规定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控系统中建立预警系统,可追溯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等.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采用先进的监控手段和方法   4.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采用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以及建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数据库等。  发达国家虽与我国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文化背景也有差异。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他们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具体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刘北辰)  附:国外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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