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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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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2012年10月10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章 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内容

    [b][font=宋体]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意见[/font][/b][align=center][b][font=宋体]中国中药协会[/font][/b][/align][align=center][b] [/b][/align][font=宋体]鉴于目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过程中,形成将制药装备单独列出的现实情况,由于中药本身的特殊性,存在与化学药、生物药明显特异的关键技术环节,因此提出中药装备部分的修订意见。[/font][b][font=宋体]建议增加两类技术设备:中药高效提取设备、中药饮片连续柔性生产设备(或中药饮片生产自动化设备)[/font][/b][font=宋体]修订理由及依据:[/font][font=宋体]当前中药生产设备技术落后、效率低下、安全隐患、合规性问题突出、产品一致性差等系列问题,不仅造成生产过程的巨大浪费,也直接影响到病患者用药的安全和疗效,甚至影响到整个中医药的行业形象,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目前中药饮片生产远远落后于中国现代医药制造业的发展,中药生产装备亟待技术变革。我国中药制药装备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基本满足过去快速发展的中药生产的需要,然而随着中药饮片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中成药“提质增效”的需求,中药生产设备将面临较大的压力。在“中医药关键技术装备研究”重大专项近期正在论证实施方案,其中中药生产装备成为重要的关键内容;中办、国办正在起草论证的“关于中医药传承发展若干意见”,[/font][font=宋体]《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提到“提高制药设备的集成化、连续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中药装备有其特殊性,中药的原料为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存在“品种规格多,物料不规则、加工技术繁杂”等特点,尤其在前处理与提取环节,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在这两个环节增加关于中药生产关键技术的支持。[/font][font=宋体]提取是制造各种中药片剂、丸剂、胶囊、冲剂、颗粒剂及注射剂等各种制剂的首要及核心关键工艺。传统提取技术中的煎煮法、回流法、浸泡法及晚近的超声波法等均存在有时间长、效率低、能耗高、浪费大、污染重等缺点,且对一些热不稳定性成分破坏严重。这些缺点的存在,直接对种植、运输、储存、加工、成本、环境、及可持续发展影响极大。工业和农业现代化、人类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实现绿色、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呼唤创新性技术去克服这些制约因素。近年来出现的“闪式提取-《组织破碎提取法》”等中药超快速提取技术,将大大的提升中药生产效率,更好的满足绿色、生态的要求。[/font][font=宋体]连续柔性生产(自动化控制)是在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中药材物料不规则、理化性质变异较大的中药原料,对于那些影响中药产品内在质量的关键性工艺参数(如温度、压力、液位、流量、体积、密度、时间、pH值等)加以实时检测和调控,并对生产过程中这些参数进行实时反馈控制,以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避免手工操作控制不准确而引起产品的质量差异,从而使中药制药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实现质的飞跃,使产品得到有效、科学、严格的控制,为中药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提供质量保障。[/font]

  • 【食品法规1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第三章评审和发证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第十条评审依据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㈡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附件3)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和调整。第十一条评审组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第十三条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第十五条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㈠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㈡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㈢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㈣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第十七条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㈠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㈡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㈢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第十八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㈠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㈡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第十九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㈠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㈡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㈢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㈣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 哪位大神知道今年9月份集中评审的肥料登记,是否已经出结果了?

    如题,我公司今年新申请登记了一个产品,资料已经在9月份之前全部按时提交了,检测结果都合格。我们是新产品,采用企业标准登记的,因此要参加9月份的集中评审。我看到9月30号发布了一批登记证,里面没有我们的产品,是不是说明我们挂了?还是要等下一批才能出来?急!我是这次登记的主要责任人,现在领导已经怒了!求了解的高人指点一下!我们的产品代码是8692.先谢过了!最新消息:打听到了,已经通过了,只是还没有发布通知。就此锁帖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精神,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本市排污登记管理,推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6709.html]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url]》《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针对2024年6月底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其中,重点检查登记行业类别为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家具制造(21)、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等六个典型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 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排污登记质量检查任务和要求的,按其要求推进落实。 二、工作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开展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六个典型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其他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开展抽查,总体检查数量不少于各区排污登记单位总数的5%。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市管企业开展排污登记规范性检查,对全市排污登记单位的管理类别准确性开展大数据筛查并组织各区对筛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登记质量检查情况开展抽查。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资料检查与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以资料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排污登记数据,比对环评等相关资料,检查排污登记单位管理类别的准确性和登记信息的规范性。 对于资料检查存疑,尤其是发现管理类别、行业类别、环保手续等疑似存在问题的,应组织对相应排污登记单位开展现场核查确认,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10%。 四、时间安排 (一)区级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区内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二)市局抽查 我局于8月底前完成排污登记管理类别准确性的大数据筛查并推送各区开展复核,10月底前组织完成对各区自查工作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问题整改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组织推进问题整改,于今年11月底前落实整改闭环,并将排污登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五、检查内容 对照《上海市排污登记质量检查要点(2024年版)》(详见附件)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检查内容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比对环评审批系统相关信息,检查排污登记单位管理类别的准确性和登记信息的规范性。 管理类别准确性应结合排污登记填报信息及环评文件等材料,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查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或无需登记等情形。 登记信息的规范性包括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完整性方面,主要审核排污登记表中的产品、工艺、燃料、辅料、污染物排放等信息是否填报完整。合规性方面,主要审核排污单位信息、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信息、燃料使用信息、辅料使用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核查排污登记单位的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登记信息一致,确认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或无需登记等情形,以及核实企业关闭、停产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是落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夯实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基础的重要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并取得实效。请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8月20日前,将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和联络人员信息提交市生态环境局(详见附件1)。 (二)分类处理问题,落实整改闭环 针对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问题台账,及时落实整改,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处置。对存在完整性和规范性问题的,应督促排污单位及时完善排污登记信息,依法变更登记;对无需登记的,督促排污单位依法注销排污登记表,及时更新本市固定源信息库;对经核实涉嫌存在降级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好执法监管闭环。 (三)加强帮扶指导,压实主体责任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宣贯和专题培训,提升排污单位对于排污登记工作的认识,提高排污单位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技术能力;同时加强对排污登记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降级管理、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全面推动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吴轩 电 话:23115621、23116963 邮 箱:wux@saessep.com 附件:1.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和联络人员信息表 2. 上海市排污登记质量检查要点(2024年版) [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5日[/align] 附件1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和联络人员信息表 [table][tr][td] 负责人/联络人[/td][td] 单位[/td][td] 所属部门[/td][td] 姓名[/td][td] 职务[/td][td] 联系方式(手机)[/td][/tr][tr][td] 负责人[/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联络人[/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able] 附件2 [align=center][b] 上海市排污登记质量检查要点[/b][/align][align=center][b](2024年版)[/b][/align] 为落实《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沪环函〔2022〕137号)要求,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本市排污登记管理,落实排污登记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固定污染源监管基础,依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679.html]排污许可管理条例[/url]》《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检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以下行业开展排污登记表质量检查,以及指导相关排污登记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家具制造(21)、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六个典型行业以及印刷(231)等其他行业。 二、引用文件 本检查要点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排放标准和相关文件有更新时,应按新要求执行。 三、检查方式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采用资料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资料检查主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排污登记表的管理类别准确性和填报内容规范性开展检查。若资料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结合该单位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文件)等材料进一步开展检查: (一)初步判断属于降级管理或无需登记的; (二)行业类别与生产工艺、主要产品不匹配的; (三)结合排污登记信息判断排放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结合环评文件等材料开展检查的。 对于资料检查存疑,尤其是发现管理类别、行业类别、环保手续等疑似存在问题的,应组织对相应排污登记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四、检查要点 4.1管理类别正确性 结合排污登记表相关信息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等信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统称《名录》)进行判定。 4.1.1 降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似降级管理: (一)《名录》明确排污登记单位所属行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为重点管理,且排污登记单位被列入当年《上海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 (二)《名录》明确排污登记单位所属行业全部为重点或简化管理的; (三)结合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和原辅料等信息,《名录》明确排污登记单位所属行业为纳入重点或简化管理的; (四)排污登记单位在排污登记表“是否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但长期停产”栏目中填报“是”的; (五)其他根据国家或本市要求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经检查初步判定属于疑似降级管理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复核。经复核确属降级管理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并告知排污登记单位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降级管理的,应督促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变更排污登记。 4.1.2 无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似无需登记: (一)排污登记单位所属行业明确不属于《名录》中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 (二)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料等信息明确不属于《名录》中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 经检查初步判定属于无需登记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复核。经复核确属无需登记的,应及时告知排污登记单位注销排污登记表,告知单参考样式详见附件1。若存在排污登记单位已关闭或从当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辖区搬离等情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按规定注销排污登记表并说明原因。 4.2 登记内容规范性 结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规范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等技术文件,对排污登记单位信息、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燃料、涉VOCs辅料、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和其他信息等九项内容开展规范性审核。 4.2.1 排污登记单位信息 4.2.1.1 基本信息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区县等信息是否填报完整规范。其中,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范围的,应在“区县”栏目中对应填报上述区域名称。 4.2.1.2 行业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结合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等信息,检查登记的行业类别是否正确,原则上应按照行业类别小类(即4位行业代码对应的行业类别)填报。当涉及多个行业时,应逐个填报完整;当排污登记单位存在《名录》中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的行业时,应注意不要遗漏相关通用工序。 4.2.1.3 其他 “是否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但长期停产”栏目一般应填“否”。若此处为“是”,应结合环评文件对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开展检查,并按4.1.1节判断是否存在降级管理。 4.2.2 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内容是否相对应并完整规范填报,是否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当涉及多个行业时,关注是否按照不同行业分别填报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内容。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其涉及的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应采用环评文件或按照以下要求完整规范填报: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屠宰单位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猪胴体、牛四分体、羊胴体、禽肉、分割肉等;生产工艺包括宰前准备、刺杀放血、煺毛或剥皮、开膛解体、胴体整修、内脏处理、分割、羽绒清洗等。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单位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中式肉制品、西式肉制品、天然肠衣、畜禽油脂、炼油渣饼、羽绒、清洁蛋等;生产工艺包括原料处理、解冻、分割、腌制、酱卤、搅拌、填充、热加工(含蒸煮、卤制、煎炸、熏烤等)、灌装、提炼、压滤、净化、清洗等。 (二)家具制造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桌子、椅子、衣柜、橱柜、床、沙发、床头柜、写字台、木门、木窗、软木质品及整体定制家具、木玩具、木/竹质工艺品等;生产工艺包括机加工/非机加工(含下料、雕刻、打孔、切割、折弯、抛光等)、施胶、前处理(含脱脂、水洗等)、涂装(含调漆、擦色、砂光、烘干、干燥、喷粉、喷涂等)、组装等。若生产工艺填报磷化,则疑似降级管理。 (三)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钛白粉、氧化铁、颜料、立德粉、染料、密封用填料等;生产工艺应属于单纯混合或者分装,包括配料、投料、混合、粉碎、研磨、拼混、熔融挤出、压片、包装等工艺。若主要产品填报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粉末涂料、溶剂型油墨、能量固化油墨、水性油墨、胶印油墨等,则疑似降级管理。 (四)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金属件、钢铁件、不锈钢件等;生产工艺包括预处理(含机械预处理、化学预处理)、转化膜处理(含磷化、锆化、硅烷化等)、调漆、涂装(含调漆、涂胶、电泳、喷粉、浸涂、喷漆、刷涂等)、烘干、加热等。若生产工艺填报电镀、阳极氧化、酸洗、电解抛光、化学抛光、热浸镀、淬火、钝化等,则疑似降级管理。 (五)电子器件制造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电子管、电子束管、真空电子器件、半导体二极管/三极管、半导体敏感器件、集成电路圆片/封装系列、液晶显示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光电子器件、磁卡、磁头等;生产工艺包括清洗、表面涂覆、薄膜制备、光刻(含涂布、曝光、显影等)、刻蚀、铜制程、封装、阵列、彩膜、成盒、蒸镀、组装、焊接、检测等。 (六)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件、电路板、敏感元件、传感器、传声器、扬声器、电声配件、电子专用材料等;生产工艺包括开料、投料、修边、混合、粉碎、成型、印刷、研磨、清洗、烘干/烧成、电镀、涂覆、点胶、线路制作、刻蚀、电蚀、上胶、钻孔、防焊印刷、表面处理、成型、组装等。 (七)印刷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复合包装材料、商标、标签、包装盒、包装纸、纸箱、广告、样本、挂历、塑料包装袋、复合袋、壁纸、建材印刷、纸张、纸板、织物、书刊、海报印刷、容器及瓷、罐类印刷等;生产工艺包括印前加工(含调墨、供墨、制版等)、印刷(含平版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柔版印刷、孔版印刷等)、复合涂布(含复合、涂布、上光、覆膜等)、糊盒等。 4.2.3 燃料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使用的燃料类别是否与燃料名称相对应,燃料名称填报是否完整规范。 当燃料类别为“其他”时,应关注是否遗漏具体类别;当生产工艺涉及褪毛、提炼、热加工、加热、烘干、干燥、烧成等内容时,应关注是否遗漏年用量大于10t/a的固体和液体燃料、年用量大于1万m3的气体燃料相关信息。固体燃料应为无烟煤、煤制品、焦炭等;液体燃料应为原油、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等;气体燃料应为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其他燃料应为生物质燃料等。若燃料填报工业废料、废液等工业固体废物的,则疑似降级管理。 4.2.4 涉VOCs辅料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涉VOCs辅料类别是否与辅料名称相对应,涉VOCs辅料的名称是否采用环评文件或按以下要求完整规范填报。 当辅料类别为“其他”时,应关注是否遗漏具体类别;当生产工艺涉及涂装、印刷、清洗等工序时,应关注是否遗漏年用量大于1吨的涉VOCs辅料信息。涂料、漆类应规范表述为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粉末涂料、各类底漆、面漆、色漆、清漆、水性漆等;胶类应规范表述为胶黏剂、PVC胶、底胶、白胶、密封胶、热熔胶等;有机溶剂类应规范表述为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擦色剂、润版液、光油、乙酸乙酯、甲醇、乙醇、异丙醇、丙酮以及其他醇类、酮类等;油墨类应规范表述为溶剂型油墨、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UV油墨等;其他类应为香精等。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原则上不涉及VOCs辅料。若有使用的,应重点审核其行业类别; (二)家具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涉及施胶、涂装等工序的,电子器件制造业涉及清洗、有机涂覆、印刷等工序的,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涉及印刷、清洗、点胶、有机涂覆等工序的,不应遗漏年用量大于1吨的涉VOCs辅料; (三)印刷业原则上不应遗漏年用量大于1吨的涉VOCs辅料。 4.2.5 废气排放 4.2.5.1 排放形式 检查是否填报了不符合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除《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规定的六类无组织排放源项外,原则上不应填报无组织排放源。按规定实施有组织收集后逸散的无组织排放源无需填报。 当排污登记表中存在其他无组织排放时,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审核,属于车间内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应选择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填报错误的,应督促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变更排污登记;确属无组织排放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4.2.5.2 治理设施和工艺 检查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治理工艺、排放形式相对应,污染治理设施和治理工艺是否完整规范填报。原则上,污染治理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从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除尘设施、VOCs治理设施和其他五类中选择,涉及组合治理设施的,应关注是否逐项列明具体治理设施名称;涉及其他治理设施的,应关注是否填报具体名称和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数量按整套计。 治理工艺应根据上述污染治理设施对应参照环评文件或以下要求规范选取和填报。其中,脱硫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活性炭(焦)法、氨法等;脱硝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低氮燃烧法、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除尘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袋式、板式、管式、旋风、滤筒、电除尘、湿式除尘、干式除尘、文丘里、洗涤、离心水膜等;VOCs治理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冷凝法、膜分离法、吸附法、热力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热力燃烧法、洗涤法、生物过滤法、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等;其他治理设施中,除臭设施的主要治理工艺为吸附法、洗涤法、吸收法等,酸性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吸收、冷凝、碱洗等,油烟治理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静电油烟处理、湿法油烟处理等。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涉及VOCs辅料时,不应遗漏VOCs治理设施和工艺; (二)家具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原则上不应遗漏除尘设施、VOCs治理设施;涉及碱性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工艺不应遗漏吸收或洗涤等; (三)印刷业原则上不应遗漏VOCs治理设施。 4.2.5.3排放标准 结合排污登记单位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燃料和辅料使用等内容,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检查排污登记单位废气排放口名称、排放标准、排放口数量是否完整合规填报。当同一废气排放口涉及多个排放标准时,应在执行标准名称栏目中选“其他”,按污染因子分别列明执行的排放标准;厂界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无需填报;排放口数量应为整数。 重点检查是否填报已失效的排放标准(本市常见已失效/不适用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附表1);是否错误执行无关联的其他行业标准,如炼钢、制药、水泥、无机化学、锡、锑、汞工业等行业排放标准。对执行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复核。经复核确属标准错误的,应督促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变更排污登记。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原则上应按下述排放标准执行,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需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标准的排放限值,环评有更严格要求的也应执行: (一)涉及锅炉废气的,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 (二)家具制造业:废气执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 (三)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废气执行《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四)电子器件制造业: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3972)和集成电路制造(3973)废气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现有企业于2024年10月1日执行); (五)印刷业:废气执行《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 4.2.6 废水排放 4.2.6.1 治理设施及工艺 检查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治理工艺相对应,污染治理设施和治理工艺是否完整规范填报。原则上,污染治理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从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和其他三类中选择;涉及组合治理设施的,应关注是否逐项列明具体治理设施名称;涉及其他治理设施的,应关注是否填报具体名称和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数量按整套计。 治理工艺应根据上述污染治理设施对应参照环评文件或以下要求规范选取和填报。综合污水处理站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主要治理工艺为物理处理法(含沉淀、过滤、除油等)、化学处理法(含高级氧化、臭氧、消毒等)、物理化学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含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生物滤池、SBR、MBR等)、厌氧生物处理法等。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当生产工艺涉及洗涤、清洗等工序时,不应遗漏生产废水;涉及生产废水排放的,原则上应有综合废水治理设施;综合废水治理设施工艺选择“土壤渗滤”、“稳定塘”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的方式进一步审核,确属上述情况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4.2.6.2 排放标准 结合排污登记单位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燃料和辅料使用等内容,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检查废水排放口名称、排放标准、排放口数量是否完整合规填报。当同一废水排放口涉及多个排放标准时,应在执行标准名称栏目中选“其他”,按污染因子分别列明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数量应为整数。 重点检查是否填报已失效的排放标准(本市常见已失效/不适用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附表2);是否错误执行无关联的其他行业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等。对填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复核。经复核确属标准错误的,应督促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变更排污登记。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原则上应按下述排放标准执行,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需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标准的排放限值,环评

  • 【资料】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789.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是指检测机构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测试功能点,主要对其指定的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性验证,确保这些功能都可正常运行。由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测试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主要用于企业软件产品政策类申报。例如软件企业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双软认定、高新企业认证、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产品退税申请、软件著作权产品的测评确认前,需要提交国家认证的评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评测报告 登记测试的软件种类包括:功能测试、易用性测试、用户文档集测试。[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b]软件产品登记测试介绍:[/b][font=微软雅黑][color=#555555][/color][/font]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是指检测机构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测试功能点,主要对其指定的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性验证,确保这些功能都可正常运行。由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测试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主要用于企业软件产品政策类申报。例如软件企业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双软认定、高新企业认证、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产品退税申请、软件著作权产品的测评确认前,需要提交国家认证的评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评测报告 登记测试的软件种类包括:功能测试、易用性测试、用户文档集测试。[b]登记测试的意义:[/b] 顺利进行双软认定或软件产品认定,享受退税优惠; 方便企业对软件产品的宣传; 强化客户对企业产品的信任度; 研发工作业绩的外部肯定。[b]登记测试的流程:[/b][img]https://img2.17img.cn/pic/kind/20220622/20220622183342_3905.jpg[/img][b]需要提供的资料::[/b] (1)试验委托单 (2)计算机软件产品功能列表 (3)软件产品用户使用手册 (4)测试现场软件及硬件环境[b]服务成果:[/b]《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通用应用软件[/td][td]功能性[/td][td]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25000.51-2016 5.3.1[/td][/tr][tr][td]通用应用软件[/td][td]用户文档集要求[/td][td]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25000.51-2016 5.2[/td][/tr][tr][td]通用应用软件[/td][td]易用性[/td][td]《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25000.51-2016 5.3.4[/td][/tr][/table]

  • 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是否需要自行监测,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进行自行监测,,那[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121212]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的网上申报,并且成功取得排污登记回执,属于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请问,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需要做自行监测吗?[/color][/font]

  • 【讨论】农药出口登记 初学者 的疑问

    我做农药登记的时间是3个月 是个初学者 我想请教登记的前辈们一些问题 :1. 我在做农药毒理性质的 在网上搜索到的资料很少 而且不准确2. 在做中美洲一些国家的登记时 需要提供产品5的批次的实验报告, 或者是GLP的实验数据 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入手 我知道这些要特别的实验室分析 我想知道在中国得到国际认可的GLP 实验室有哪几家 做一个农药产品的具体费用是多少??这个是最最棘手的问题了 情大家多帮忙/////

  • 关于设备使用登记问题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使用设备需要进行设备使用登记,我们实验室有一种情况,就是客户未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申请测试,此类现象约一月两次。一般只通过邮件来通知检测,不填写申请单,而且实验室也不提供报告,只给出检测原始数据。针对此类情况,我们是否需要将设备使用的信息登记在记录表中,对于这样的流程CNAS会不会开出不符合项?体系文件中未对此情况进行规定。

  • 标准物质的领用登记问题

    标准物质管理要求,每次使用时,都要填写《标准物质使用(或领用)登记表》。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的标准物质是一瓶50ml的氟,我每次只需要从中取5ml,其余的归还。那么我的领用登记表怎么填?填5ml?还是登记表上不需要表明领用数量?最好是能把大家化验室相关的登记表发个示例上来借鉴一下。

  • 怎么区分何种仪器要登记 《仪器使用记录》及登记内容问题

    本人为普通实验室分析员,鉴于平时太多记录需要写,且个人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请教各位以下问题:实验室中有各种仪器使用记录,有没有规范要求哪些要登记使用记录,哪些可以不登记呢?实验室中有大量设备,大型仪器(GC、ICP、AAS、IC等);小型辅助设备(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锅、水浴锅、烘箱、马弗炉等)例1:在分析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过程,需要用的设备如下(按顺序):天平(称皿重)→水浴锅(蒸发)→烘箱(干燥)→天平(称皿重),例2:在分析废水粪大肠菌群过程中,需要 高压灭菌锅(试剂培养基、器皿)→培养(培养箱)→高压灭菌锅(灭活)问1:请问这个过程中是不是天平、水浴锅、烘箱、灭菌锅、培养箱都要分别登记使用记录呢?以上还不算试剂领用、标准物质领用、耗材领用等记录。我个人认为(无出处)以下需要登记记录:①试剂、耗材、标准物质领用(登记目的:统计数量,便于及时补充及管理)②大型仪器使用记录(GC、ICP、AAS、IC、分光光度计等)③关键设备(天平、制水机、溶解氧仪、PH计等)以下不需要登记使用记录:①小型辅助设备(高压灭菌锅、培养箱)②其他(冷却循环水机、震荡机、超声波清洗器)[b][size=18px]麻烦大家指出以上看法中的问题,最好是有相关规定规范及出处[/size][/b]

  • 外部人员登记

    CNAS认可的时候,有外部人员在参观实验室,需要登记。想问一下外部人员登记表是放在程序文件呢还是SOP中?具体在那一项?

  • 欧盟农药产品登记

    请问各位大神有谁知道欧盟农药产品登记在哪里找到吗,欧盟产品安全局没找见,不会要一个个欧盟成员国找吧

  • 关于强度登记的一些疑问

    绘制石灰曲线是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在强度登记的时候强度只有119,曲线绘制好后再去分析一遍强度有124不知道为什么,在漂移标准化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分析样品时强度会高有谁了解的能解答一下

  • 【转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 拓污单位申报登记后, 排放污染物 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  排放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省辖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格式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氨氮标准曲线原始登记的问题

    氨氮标准曲线原始登记的问题,请问各位老师依据Hj535-2009,制作的曲线原始记录登记,这次检查的人我我做的这个模板有问题,下面的校准曲线是多余的,可以舍弃,上面曲线是一级标准,不需要下面核验,如果不对,那我做标准曲线的时候带上环境标准样品应该怎么写到模板合适[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2/202402011109511287_876_3386149_3.png[/img]

  • 来样登记、检测领样、样品处理是否可以做在一张表格中

    我公司计划申请第一方实验室的CNAS认可,关于样品管理我有一点想法不晓得能不能行得通,请有实验室认可管理经验的人给于指点:1、目前实验室接到研发送样后,样品直接由检测负责人接收。结合我公司的这个实际情况,我想在程序中规定,委托人送样时由相应产品的检测负责人兼职样品员负责样品接收和委托协议签订工作。这样以来也就是说每个检测人员都可以兼职对应产品的样品员,是否可行?2、接收样品要登记,领取样品检测要登记,样品检测完毕返还委托人要登记,若留样又要登记,留样处理时也要登记,这样表格太多,所以我考虑把来样登记,检测领用登记,检测完毕委托人领取走登记,以及留样登记,留样期过后的处理登记都做在一张表格上,这样是否可行。3、由于内部实验室的合同评审都非常简单,或者基本不涉及,所以把委托检验申请单及合同评审做在一张表格上是否可行?以上我个人觉得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做,所以我是这样简化考虑的,方便实验室的实际操作,避免太过复杂,工作时做不到位,评审时专门在去准备的情况。请高手们发表看法,感谢。

  •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开展农药登记环境试验能力验证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开展农药登记环境试验能力验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环境试验水平,保证农药登记环境试验数据的准确性,经研究,决定于9月份开展农药登记环境试验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具有农药环境毒理和(或)环境行为试验能力的试验机构。 二、承担单位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由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nil.org.cn/)承担。该单位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 三、试验项目 环境毒理试验项目为蜜蜂急性经口试验,环境行为试验项目为土壤吸附试验。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及有关日程安排由承担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各参加单位应按承担单位制定的活动方案和日程安排的要求独立完成检测任务并上报检测结果。 (二)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为自愿报名参加。各参加单位均由承担单位统一赋予一个代码,检测结果报告等均以代码标识,不显现试验机构名称。 (三)各参加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方案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独立完成检测任务,严禁相互串通、编造检测数据和结果报告。有关作业指导书、报名表、样品确认函、报告单等可直接向承担单位索取。 (四)所需样品、标准品、参比物质、土壤由承担单位统一提供;生物试材和试验所需试剂由各试验机构自行准备。 四、报名及费用 试验机构需登录承担单位网站,“能力验证服务平台”(http://pt.nil.org.cn)进行网上报名,并向承担单位交纳必要的成本费用。 五、能力验证的结果公布和使用 能力验证活动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告由承担单位负责上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此次能力验证结果将于2014年四季度公布。 各试验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中遇到有关问题,请与承担单位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或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环境审评处联系。 承担单位联系信息: 联系人:马丽霞(项目报名)、 盛传芳(技术咨询) 联系电话:010-62181165、 010-62185713 传真:010-6218116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环境审评处: 联系人:周艳明 联系电话:010-59194056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014年8月28日

  • 【讨论】设备使用登记的必要性

    实验室管理需要设备登记,可实验室设备有很多,有的天天用,有的工作时间都得用,有的有专人一直用,有的不经常用,您觉得设备都需要登记吗?登记的好处和不好处都有什么?欢迎各位大虾参加讨论。

  • 实验室样品登记表

    各位大神,你们实验室样品登记表都是什么样的?审核老师说我们的太麻烦,与检测流程对不上,大家帮忙看看,怎么改比较合适,比较简单明了?我还想着把样品销毁填进去,但是太多了

  • 【分享】-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证的范围和数量,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工作任务确定。  第四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单位。  (二)残留实验室与其他常规实验室分开;无污染源(粉尘、烟雾、震动、噪声、辐射等),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毒、防火、防爆等)。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85%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超过60%);能熟练掌握“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独立完成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了解国内外有关信息、动态;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试验不受人为因素影响,确保试验结果科学、真实。  (四)具有残留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仪器(气谱-ECD、FPD、NPD;液谱-UV、FD、PAD;[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联用[/color][/url]等)配置及运转情况;配套设备(提取、净化、浓缩、样本加工、储存条件及数据处理系统等)。  (五)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检测仪器及量具计量检定、校正状况(主要检测仪器、天平等);技术档案(试验计划、试验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仪器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记录等);人员培训、考核、业绩等档案。试验管理、试验资料归档、农药样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实验室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  (二)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三)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  (四)技术人员情况。  (五)管理制度及其他参考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认证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专家组会议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发放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承担残留试验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续展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的试验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及有关规定完成农药残留试验。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要及时完成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主持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签字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与试验委托人(生产者)签订试验协议。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将所要承担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情况,告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残留试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认证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资格。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假报告;  (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  (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  (五)违反其他试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执行。按原有规定认可的农药残留试验单位,需继续承担试验的,应当在2002年10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取得试验资格。

  • 【求助】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创造发明及成果登记如何填

    打算评副高了,现在在填表,在填到《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中的“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创造发明及成果登记”这个页面不知道应该填啥?请大家指教一下内容可以填上去吗?1)通过计量认证2)通过实验室认可3)通过能力验证我们搞检测的好像对创造发明的东西没有啥好填,要是不填的话感觉很空洞。

  • 登记测试需要盖CNAS章吗

    各位朋友: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需要加盖CNAS章吗?听说好多第三方机构说不用加盖的。如果都没有盖cnas章,老师评审的时候还会检查登记测试报告记录吗?由此还想到一个问题,老师现场评审的是否只查看加盖cnas章的报告,其他的不会查看?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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