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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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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的通知[/size][/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行为,提高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2021年3月26日[/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000000](此件公开发布)[/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size][/b][/align]第一条 为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行为,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的技术专家。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即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和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考核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第五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专业计量技术工作8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font=仿宋_GB2312]([/font]三)具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font=仿宋_GB2312]  [/font](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第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量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计量管理和计量标准考核要求、计量标准考评技能以及考核中的技术问题等。参加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提供所申请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一篇。第九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和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严格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在确认的技术能力范围内实施计量标准考评,按时完成考评任务,对考评结论负责。第十一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主动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考评能力和专业水平。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可以根据当前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情况,提出增加专业项目的变更申请。申请增加的项目应当具有[color=#ff0000]3年以上[/color]本项目检定或校准经历。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以下简称发证单位)根据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对符合规定的增加项目申请予以批准。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在工作调离后的六个月内向发证单位及时报送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和岗位变动情况。因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时,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提出删除专业项目申请,报发证单位审核批准。发证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更新计量标准考评员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再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证自动作废。第十五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因工作或身体健康状况连续五次不能尽职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每五年向发证单位提交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工作岗位变动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等信息。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信息或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细化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加强对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单位组织对其委派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发现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监督可以采取查阅档案记录、回访被考评的建标单位、观察考评活动、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计量标准考核有关规定和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未在工作时限内完成考评工作;(二)受委派承担超出被确认技术能力范围的考评工作,未如实告知委派单位的;(三)承担本人参与开发或经销计量设备项目的考评;(四)向被考评的建标单位推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五)与被考评的建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因素时,未进行回避;(六)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font=PingFangSC-Ultralight][size=16px][color=#000000](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考评结论;[/color][/size][/font](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政纪律要求。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规定的,发证单位暂停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视问题整改情况,恢复或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停止资格的,应当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六)(七)(八)规定的,发证单位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数据库,鼓励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源共享和互认共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委派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跨区域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命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类别、专业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颁布之前发布的有关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align=left][/align][b][/b]

  • 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计量标准考评员延续注册 推动实施全国“一点存档、多地使用”

    [b]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计量标准考评员延续注册 推动实施全国“一点存档、多地使用”[/b][size=15px] 为系统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行为、全面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队伍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size][size=15px] 《规定》共26条,覆盖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考核、继续教育、监督管理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内容。[/size][size=15px] 《规定》提出,建立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数据库,推动计量标准考评员信息“一点存档、多地使用”,放开计量标准考评员使用地域限制,有效解决部分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能力不能满足当地计量标准考核工作需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源效益。[/size][size=15px] 《规定》提出,将以“审批审核”为主的管理模式调整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取消了原规定中计量标准考评员的注册要求和注册有效期,新增计量标准考评员增减考核能力的具体程序和信息变化报送机制。[/size][size=15px] 《规定》明确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的惩戒措施,对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注销、自动作废的具体情形列出详细规定,细化和更新了计量标准考评员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考评任务、超能力承担考评任务、推销研制的计量标准装置等8项禁止性行为,给计量标准考评员从事计量标准技术考评工作戴上了“紧箍”,推动建立计量标准考评员“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size][size=15px] 《规定》还新增了继续教育相关要求,要求计量标准考评员主动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知识更新的主动性,减少计量标准考核风险。[/size]

  • 如何开展准确高效的远程考评

    [align=center][b][size=16px]如何开展准确高效的远程考评[/size][/b][/align][align=left][color=#808080]发布时间:2023-08-10[/color] [color=#808080]作者:崔彦杰 吴冰[/color] [color=#808080]来源: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color] [/align][size=14px]  在新版JJF 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新增了远程考评的相关内容,在6.1条款的备注中写明“当发生重大卫生事件。突发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无法到现场实施现场考评时,经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远程考评方式实施计量标准的考评。远程考评的内容、要求、程序,以及上报材料等和现场考评相同。远程考评的电子版材料发送时,应当关注传输过程的信息安全,涉及保密及隐私的文件应当加密后再发送。现场实验一般采用实时视频方式进行考评,实际情况不适合时,可以采用事先录制现场实验视频方式进行考评”该新增备注明确指出远程考评的内容、要求、程序,以及上报材料等均和现场考评一致,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无法在现场进行及时沟通,难免执行起来不如现场考评顺畅,为了提高远程考评的流畅度和满意度,从而完成准确、高效的远程考评,笔者提出了如下建议:[/size][size=14px][/size][b]  1.资料审查阶段[/b][size=14px]  资料审查是所有考评工作中的起始部分,在该阶段,对建标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全面深入地审阅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为了避免遗漏,在审阅过程中,对有疑问部分进行截图,标注问题内容,最终形成一份资料审查问题文档。该文档即可以直观完整的记录资料问题,同时在与建标单位的沟通中也更清晰明了。与建标单位通过对问题内容的交流、修改、完善,使该单位的文件资料集进一步优化、完备。在资料审查部分,重点关注:建标申请表、建标技术报告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技术报告中不确定度评定的正确性;计量溯源文件的有效性等重点内容。[/size][size=14px][/size][b]  2.远程考评前的准备[/b][size=14px]  远程考评前可以以流程指导书的形式要求建标单位提前做好考评准备(特别是提供视频资料进行考评的,应明确需要进行摄录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笔者通常要求考评单位提供以下图片资料:标准器存放实验室照片,组成标准装置的标准器(标准物质)及配套设备照片,考评现场设备照片,实验室环境照片等相关图片资料。[/size][size=14px][/size][b]  3.远程考评实施[/b][size=14px]  确定考评时间后,第一时间确认是实时视频考评还是视频资料考评。如果是实时视频考评,可全程参照现场考评要求进行,如果实际条件不允许,需要进行视频资料考评可参考如下内容进行:[/size][size=14px][/size]  (1)首次会议:简化为由建标单位提供相关基本情况文件资料介绍。[size=14px]  (2)现场实验:由考评员从提交的人员资料中指定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实验。由于全程录像视频文件过大,可以采用分段录像,针对操作关键步骤摄录,对实验数据拍照保存的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可在流程指导书中加以明确。完成现场实验后,建标单位应尽快提供实验原始数据,模拟检定或校准报告,考评员对报告及原始记录内容进行审查。现场问答环节可以在远程考评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size][size=14px][/size]  (3)末次会议:将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文件,特别是有需要整改的问题时一定要表达清晰,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如果考评结果满意可简化该环节。[size=14px][/size]  依据上述三个步骤操作,是开展准确、高效远程考评的先决条件。同时,不论是现场考评还是远程考评,考评员都应本着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既有理有据、原则明确,又能做到良性沟通、高效考评。[size=14px][/size][align=center][img]http://www.chinajl.com.cn/statics/home/images/icon/41.png[/img][/align]

  • 计量标准简化考核

    计量标准简化考核 第一批及第二批计量标准简化考核项目,在实际考核中如何进行操作。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王为农研究员(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评审员,计量标准评审员,CNAS技术评审员)答复如下:在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 个项目(带○号的项目)可以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简化考评。” 为了完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升计量标准工作的有效性,2008年9月9日和 2013年10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包含26个计量标准。发布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的通知中指出,这些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稳定性考核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可以根据其限制条件简化考评。

  • 国家计量基标准平台2018工作会议圆满结束

    日前,为期4天的2018年度国家计量基标准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计量基标准平台”)工作会议在山西太原圆满结束。科技部平台中心、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相关领导,计量基标准平台办公室、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共8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中国计量院副院长滕俊恒在讲话中指出,计量基标准平台是国家测量能力的体现,也是计量工作者的成果和智慧的展示平台。他希望各参建单位携手奋进,早日把平台打造成为了解、宣传和应用计量资源的窗口,为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更大贡献。[align=center][img]http://www.nim.ac.cn/sites/www.nim.ac.cn/files/images/news/1_31.jpg[/img]    图1:与会领导为平台工作优秀工作者颁奖[/align]  会议宣布并表彰了获得2018年度计量基标准平台优秀工作者。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运行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围绕国家平台发展现状、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管理办法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国家的方针政策。  计量基标准平台办公室从资源整合、运行管理与服务、资源质量保证与规范体系、特色专题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总结了2017年平台共享服务工作,并介绍了2018年工作计划和已取得的部分成果。同时就大学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竞赛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内蒙古、黑龙江、湖南、青岛计量院等平台参建单位分别总结介绍了本院的平台工作,并与参会代表进行了交流。[align=center][img]http://www.nim.ac.cn/sites/www.nim.ac.cn/files/images/news/2_19.jpg[/img]   图2:会议现场[/align]  随后,与会人员围绕计量基标准平台的信息与资源建设、资源质量保证和专题服务、运行管理和宣传推广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交流。  提供计量专题服务是计量基标准平台的一大特色之一。此次会议期间,还举行了“一带一路”专题服务项目验收会。依托计量基标准平台开展的能源计量在线核查技术、大尺寸精密测量服务能力提升,大流量计量检测、高铁建设专题服务等6个“一带一路”专题服务项目通过专家验收。[align=center][img]http://www.nim.ac.cn/sites/www.nim.ac.cn/files/images/news/3_10.jpg[/img]  图3:与会人员合影[/align]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还赴此次会议承办单位山西省计量院进行调研交流。参观了电磁楼、恒温楼和高压大厅,与工程力学、流量、热量表、防爆等实验室与科研人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国家计量基标准平台由中国计量院牵头,于2011年通过了科技部、财政部的联合认定。平台以促进计量基标准科技信息资源共享为主线,根据计量资源的特点和优势,在“一带一路”、能源贸易、精准扶贫、军民融合等方面开展专题服务,成效显著。

  • 浙江省计量院三人获国家计量基标准资源共享平台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近日,国家计量基标准资源共享平台2018年度平台工作会议暨表彰大会在山西召开。浙江省计量院作为平台主要参建单位受邀参加。会议表彰了一批2018年度国家计量基标准资源共享平台工作先进个人。浙江省计量院沈毅玖、骆蕾、余青松三人获得表彰。  会议对新制定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进行了宣贯,对平台历年工作成果进行讨论总结,对未来工作重点进行规划安排。同时,会议针对平台信息与实物资源建设、平台资源质量保证、运行管理及宣传工作等内容开展交流讨论,对各参建单位下一步工作重点和职责进行了明确。  浙江省计量院承担平台“一带一路”专题服务项目——基于能源计量在线核查技术的专题服务,围绕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需求,结合院履职职能,帮助企业准确查找计量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项目于近日顺利通过验收,并研制完成的两个资源产品“电子皮带秤故障诊断系统”和“电能表在线核查装置”,解决了煤计量、电能计量领域社会、企业关心的实际问题,为企业智能化建设提供基础数据,解决不断增长的能源贸易与精准高效的能源计量需求之间的矛盾,为相关领域计量服务添砖加瓦。

  • 今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正式启动实施新设立了自愿性计量比对项目

    日前,2019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正式开始实施,分为A类和B类。今年征集到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达70项(其中A类项目51项,B类19项),与2018年(3项)相比实现大幅增长。此次实施比对的项目为其中的25项。 计量比对作为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据介绍,计量司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还存在比对项目有效供给不足,比对结果应用落地不够实,比对项目组织实施不够规范和计量技术机构参与积极性不够高等问题。 因此,计量司着力在扩大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主体范围、新设计量比对类型等方面下工夫。今年,将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主体,从原来单一的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扩大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符合要求的机构。同时,在原来主要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A类)的基础上,新设立自愿性计量比对项目(B类),由实验室自愿参与和缴纳一定的计量比对成本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还可作为计量技术机构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技术能力的重要方式。 据计量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强化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应用,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主导实验室和计量比对结果满意的计量技术机构名单,以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将暂停相关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整改。 目前,我国已建成国家计量基准177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5.6万余项,国家标准物质1.1万余种,依法设置和授权计量技术机构5000多家。计量基准标准性能指标维护情况和计量技术机构量传能力保持情况,直接关系到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 国家计量院的使命和责任

    [align=center][b][size=16px]国家计量院的使命和责任[/size][/b][/align]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演进,计量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两大趋势。第一,全球计量体系基本形成,保障世界主要国家量值等效,为全球化市场提供支撑。1999年,全球38个国家签订了《国家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院出具的证书互认协议》。目前,世界上主要经济体都在努力使本国校准测量能力能够覆盖自身国际贸易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求。美国的校准测量能力数量达到2169项,列世界第一;我国为1224项,列世界第四、亚洲第一。第二,计量技术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自然基准取代实物基准,测量准确度等技术指标得以大幅度提高,带动大部分量的测量准确度得到提高,进而对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促进作用。 正是基于计量的战略地位,发达国家普遍高度重视计量。美国、德国、英国等20多个国家把计量(度量衡)写入宪法,作为中央事权和统一管理国家的基本要求。美国和德国的国家计量院院长都是由总统任命。美、德、英等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对计量有统一、稳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并逐年增长。各国也都建立了本国的国家计量院,为保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美、英、德、法、俄罗斯及日、韩等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国家计量院的建设和计量科技的发展,纷纷加大对计量科学研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多方面的投入,以切实保证并有效提高本国计量科技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支撑能力。 以美国为例,2009年,美国政府投入国家计量院(NIST)的计量科研经费达16亿美元,其中6.1亿美元是美国在新颁布《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之后专项拨款,用于研究建立智能电网、太阳能发电和储能等先进能源技术,绿色节能建筑、碳排放限制和交易体系等方面的计量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计量科技的投入持续增加,“十一五”以来累计投入超过20亿元。建成了国际一流的实验基地,开展了应对SI基本单位重新定义的相关基本物理常数测量等前沿研究,启动了能源、生物、环境、微纳技术、医学、信息技术等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计量新领域研究工作,获得国际互认的国家校准测量能力数量跃居世界第四。通过不懈努力,我国计量科技水平已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实现了从望其项背到并驾齐驱,具备了赶超发达国家的基础条件。 今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2025》,该规划无疑对于制造的关键组成要素——测量,将是利好的消息,计量产业应抓住新一轮科技浪潮所形成的机遇期。如《中国制造2025》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将量子基准和信息技术结合,并将校准模块植入测量终端上,可以大大缩短溯源链,将最精准的量值传递给用户,支撑工业产业的发展,为中国制造2025提供最直接有效的支撑。与《中国制造2025》主攻方向智能制造所密不可分的智能测量已成为大势所趋,包括智能数据管理及报告、智能扫描、智能软件及智能能源管理等智能测量技术将成为智能制造的重要环节。 今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国家计量院将以保持国家最高测量能力、满足经济转型升级需要、支撑人民生活质量提升、迎接新领域新技术挑战为使命,充分发挥和平里、昌平两个院区不同的特色和作用,聚焦于复现并不断提升SI基本量量值水平,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体系;研究并完善测量理论和技术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溯源性;开展复杂系统、多参量综合测量技术和应用研究,提升现场、多参量校准能力;攻关极端条件和极端量的准确测量技术,不断提高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 求精准,度万物,量天地,衡公平,是计量人的不懈追求,也是我们的庄严承诺。[hr/][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4f4f4f](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院长方向) [/color][/size][/font]

  • 计量比对如何实施之国家计量比对

    (一)国家计量比对1.确定计量比对实施主体国家计量比对的范围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国家计量比对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实施。组织单位应当在计量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实验室均应具有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其中,主导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符合国家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从事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制定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国家计量比对方案由主导实验室负责制定,方案经参比实验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方案应符合计量技术法规要求,涵盖比对参数、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样品、路线及时间安排、技术要求等内容。3.计量比对实施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根据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开展计量比对,形成计量比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国家计量比对概况及相关说明;●国家计量比对数据记录及必要的图表;●国家计量比对的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分析;●国家计量比对分析与结论。4.计量比对结果管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授权的评判依据;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并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 JJF1033-202X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

    [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计量标准是将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纽带,其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是实现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准确可靠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了保障全国量值传递的准确和一致,国家对重要计量标准实行考核制度,并纳入行政许可的管理范畴。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范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和使用,需要制定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作为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依据,以考核计量标准具有准确传递量值的能力,为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公正、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JJF1033-2016[/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05月30日开始实施。原《规范》明确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考评方法以及后续监管等有关内容,对规范和指导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和管理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原《规范》开始施行至今已有5年了,在这5年里,计量标准考核和管理工作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发展不断提高和完善,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批新的部门规章,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调整,这样一来,原《规范》中的一些内容存在一些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与市场监管总局新发布的规定和要求不符合。近年来,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取消了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了一些新规定和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要求,有必要删除《考核规范》中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证明事项”及相关内容。二是与新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规章要求不一致。近几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对计量标准考核的主要行政规章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等,这些新的规章中有些规定和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修改为“5年”;将计量标准的“撤销”修改为“注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考核时,建标单位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料内容发生了变化等,需要及时对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产生歧义。三是原《规范》中的计量行政部门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由于国家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地也组建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以原《规范》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描述应进行修改。四是在考核实践中,原《规范》中的一些考核要求和技术问题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具有更好的操作性。[/color][/font][/align][font=宋体][color=black]为了解决这些计量标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计量标准的考核质量和管理水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原《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完善。[/color][/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size][/b][/align][size=16px] 为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经过组织征集、形式审查、研究评议,确定了28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并公布实施。[/size][size=16px]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共征集到项目申请66项,比2020年增加12项。近年来,国家比对项目不断扩大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从原来单一的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扩大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符合要求的机构,征集到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不断增长。[/size][size=16px] 此次计量比对项目在征集时已明确重点支持直接关系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监测的项目。已确定的28个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中,涉及支撑安全的项目有8项,医疗卫生方面有10项,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有4项,保障民生方面有5项,服务产业发展方面有1项。通过组织实施这些计量比对项目,将为保障重点领域量值准确可靠提供有力支撑。[/size][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标准物质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试验;参加B类项目且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申请新建与该项目相关的计量标准考核时,可根据情况简化现场考核程序;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暂停相关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整改。[/size]

  • 国家计量比对、地方计量比对和行业计量比对如何实施

    计量比对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比对、地方计量比对和行业计量比对。(一)国家计量比对1.确定计量比对实施主体国家计量比对的范围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国家计量比对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实施。组织单位应当在计量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实验室均应具有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其中,主导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符合国家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具有从事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制定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国家计量比对方案由主导实验室负责制定,方案经参比实验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方案应符合计量技术法规要求,涵盖比对参数、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样品、路线及时间安排、技术要求等内容。3.计量比对实施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根据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开展计量比对,形成计量比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国家计量比对概况及相关说明;[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国家计量比对数据记录及必要的图表;[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国家计量比对的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分析;[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国家计量比对分析与结论。4.计量比对结果管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授权的评判依据;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并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二)地方计量比对地方计量比对的范围是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地方计量比对可参照国家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执行。(三)行业计量比对2020年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的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并建立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行业部门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目前,一些部委已经开展了行业计量比对工作,比如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规范铁路行业的计量比对工作,并规定:[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由国家铁路局定期组织开展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比对工作,国家铁路局负责对计量比对结果进行通报和采信,对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要求进行整改;[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由计量归口单位(承担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职责,承担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提出计量比对项目和主导实验室建议;[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由主导实验室制定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相关参与机构依据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开展计量比对工作。民航的计量比对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根据民航计量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有序推进民航计量比对工作,服务民航高质量发展。

  • 【原创大赛】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注意事项

    [color=#333333] 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color][color=#333333][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7%86%E7%A1%AE%E5%BA%A6/7902856][color=#333333]准确度[/color][/url][/color][color=#333333]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它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它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的范围内溯源到[/color][color=#333333][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AE%B6%E8%AE%A1%E9%87%8F%E5%9F%BA%E5%87%86/11042440][color=#333333]国家计量基准[/color][/url][/color][color=#333333]的重要环节。计量标准考核是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量法》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考核依据[/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执行。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向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在现行《计量法》框架内,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活动均应建立计量标准,其最高计量标准应通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确保量值能够溯源至国家基准。在申请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时需注意以下问题(以下内容根据《计量标注考核报告考评表》整理)。[/color][b][color=#333333] 一、计量标准的新建考核[/color][/b][color=#333333] 1[/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color][color=#333333] 1.1[/color][color=#33333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应依据开展的检定、校准所执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配备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设备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相关要求。[/color][color=#333333] 1.2[/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具备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标准物质应为有证标准物质,证书号应为[/color][color=#333333]GBW[/color][color=#333333](一级标准物质)、[/color][color=#333333]GBW(E)[/color][color=#333333](耳机标准物质)开头。[/color][color=#333333]BW[/color][color=#333333]开头的标准物质为未通过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物质,不用证明具有严格的溯源性,一般不能使用。其中计量标准器应根据[/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具备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通过检定的方式溯源,并且准确度等级及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规程[/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规范的使用要求,不具备检定规程的可通过校准的方式溯源。计量标准器不论通过检定还是校准方式溯源均应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国家基准。通过检定方式溯源的计量标准器在溯源时,还应依据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要求,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计量标准器溯源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执行。配套设备应通过检定或校准的方式溯源至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在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校准的方式溯源时,应确认提供溯源服务的机构建立有相应计量标准,并使用计量标准进行校准。通过校准进行溯源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确保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color] 1.3[color=#333333]计量标准器应经过不少于[/color][color=#333333]6[/color][color=#333333]个月,[/color][color=#333333]4[/color][color=#333333]次的稳定性考核。变化量:[/color][color=#333333]a)[/color][color=#333333]使用标称值的设备,稳定性不应超过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color][color=#333333]b[/color][color=#333333])使用实际值(加修正值)使用的设备的变化量不应超过设备的扩展不确定度。进行稳定性考核应尽量选用稳定的被测物对整套标准进行稳定性考核,在不具备稳定被测物的情况下,可采用量传法对计量标准器进行考核。对计量标准器为标准物质的,可不进行稳定性考核。[/color][color=#333333] 2[/color][color=#333333]、环境条件及设施[/color][color=#33333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机构应具备符合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要求的实验室。温度、相对湿度、振动、电磁干扰等环境条件应符合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并配备监控设备。同时应根据所检设备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如:检定、校准大质量砝码应配备专用的起重设备。[/color][color=#333333] 3[/color][color=#333333]、人员[/color][color=#333333] 3.1[/color][color=#33333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机构应具备至少[/color][color=#333333]2[/color][color=#333333]名具备检定、校准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技术人员还应具备申请考核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其他机构技术人员技术能力通过现场考评确认,技术人员应能独立、正确完成申请考核项目的全项检定、校准。[/color][color=#333333] 3.2[/color][color=#333333]申请机构应指定一名该项计量标准的负责人,负责计量标准的建立、使用、维护、溯源和文件集的整理。计量标准负责人应熟悉该套计量标准所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掌握[/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相关要求。[/color][color=#333333] 4、文件集[/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应建立文件集,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项目,文件集应包括如下内容:[/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优先选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不具备的可使用地方或部门检定规程。因地方性校准规范不在《计量法》和[/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选用范围内,且未在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局计量司),计量标准考核中一般不宜使用。对不具备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确需建立计量标准的校准项目,可依据[/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自编校准方法,通过同行专家审定,取得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后作为计量标准考核的依据。但该条款多用于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机构,普通计量技术机构不宜采用。[/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2[/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应按照现行有效版本的[/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给出的格式填写。[/color][color=#333333] a) [/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信息填写应与申请考核使用的设备相一致;[/color][color=#333333] b) [/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依据计量标准器(主标准)进行填写,应包括:设备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最大允许误差[/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扩展不确定度等;[/color][color=#333333] c) [/color][color=#333333]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按实际情况填写,应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color][color=#333333] d)[/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格式应按照现行有效版本的[/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绘制。上一级计量标准的名称、准确度等级、保存机构应与计量标准器(主标准)的溯源机构及溯源至的基(标)准相一致。下级计量器具应涵盖该项计量标准申请考核的全部项目;[/color][color=#333333] e)[/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一项计量标准开展多个检定、校准项目时,应对不同的检定、校准项目分别进行重复性实验,并作为下一步测量不确定度分析的引入量;[/color][color=#333333] d)[/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依据[/color][color=#333333]1.3[/color][color=#333333]进行,稳定性考核的填写格式,使用稳定被测物进行考核时,应依据[/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给出的格式填写,采用量传法进行考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编表格进行;[/color][color=#333333] e)[/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不确定度评定应对该项计量标准的所开展的全部检定、校准项目分别进行评定。重复性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应引用重复性实验得到的测量结果;[/color][color=#333333] f) [/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同一计量标准开展的不同的检定、校准项目应分别验证。验证方法应优先选用传递比较法,使用传递比较法应确认上一级机构使用的计量标准准确度等级高于所建立的计量标准。无法采用传递比较法时,可采用比对法,采用多个相同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比对,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验证;[/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3[/color][color=#333333])稳定性考核记录、重复性实验记录、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可直接从《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摘取;[/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4[/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原始记录。检定或校准原始记录应涵盖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全部检定、校准项目,对于检定规程[/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校准规范给出参考格式的优先采用;[/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5[/color][color=#333333])检定或校准证书。检定或校准证书内页格式应参照所执行的检定规程[/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校准规范编制,涵盖全部检定、校准项目。检定证书应给出合格或符合[/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等级的符合性结论,校准证书应给出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不确定度评定应合理;[/color][color=#333333] (6)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履历书》格式应符合[/color][color=#333333]JJF1033[/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按实际情况填写各项记录,其中稳定性考核项目可直接引用稳定性考核记录内容;[/color][color=#333333] (7)管理制度。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机构应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计量标准使用管理制度》、《计量器具溯源制度》、《计量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对于以建立有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技术机构,如管理体系可涵盖上述管理制度,可直接采用。[/color][color=#333333] 5[/color][color=#333333]、现场考核环节[/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技术人员需独立、正确完成现场实验,检定结论正确,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合理。对考评员所带盲样的检定、校准还应确保[/color][color=#333333]En[/color][color=#333333]值符合要求;[/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2[/color][color=#333333])技术人员应掌握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计量标准器、被检设备基本工作原理,正确回答考评员所提问题;[/color][color=#333333] (3)现场实验样品的配备。计量标准新建标考核,必须进行现场实验,申请考核机构应提前准备实验样品,实验样品,应尽可能能够进行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全项目的实验;[/color][color=#333333] (4)模拟证书和模拟记录。完成现场实验后,计量标准考核确认的技术人员应每个检定/教主项目出具不少于2套模拟证书和模拟记录。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技术人员能力已经过确认,可每个项目仅出具2套模拟证书和模拟记录,其他技术机构因技术人员技术能力为经过确认,需在考评过程中进行确认,应每名技术人员出具一套模拟证书和模拟记录。[/color][b][color=#333333] 二、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color][/b][color=#333333] 计量标准在复查考核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color][color=#333333] 1、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溯源证书,证书应连续。如证书周期短时间间断,如间断[/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个月,应提供技术机构的《异常情况登记单》,或证明该段时间不曾使用。如间隔过长,应直接按新建计量标准进行考核;[/color][color=#333333] 2[/color][color=#333333]、稳定性考核记录。技术机构应提供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每年[/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次。每次的稳定性考核结果符合[/color][color=#333333]1.3[/color][color=#333333]要求,如考核结果不合格应更换标准器,同时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并在申请复查考核时提交《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如不具备《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该项计量标准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color][color=#333333] 3[/color][color=#333333]、重复性试验记录。技术机构应提供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每年[/color][color=#333333]1[/color][color=#333333]次。每年的重复性实验结果,应不大于计量标准新建考核时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如大于计量标准新建考核时的重复性试验结果需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并重新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验证,并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体现;[/color][color=#333333] 4[/color][color=#333333]、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履历书》应按实际情况登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溯源记录、技术人员变更记录、检定规程[/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校准规范变更记录等内容。[/color][color=#333333] 以上内容均为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主要考核项目,对纳入《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的计量标准也应按上述要求筹备考核。[/color]

  • 【资料】电解质电导率国家计量基准

    电解质电导率国家计量基准由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建立,于1984年通过了成果鉴定,1986年由原国家计量局批准为国家计量基准。其工作原理是:首先制取一种高纯度氯化钾作为一级标准物质,其主体含量为99.99%。利用国际公认的25℃下各浓度的电导率为起始点,测出25℃下电导池常数J25,然后按下式计算出不同温度下的电导池常数Jt:   Jt=J。(1-αt)   式中J。为0℃时的电导池常数;α为构成电导池的玻璃的膨胀系数(84.9×10-7);t为测量温度。再根据不同温度下各种溶液在相应电导池上的电阻值,计算出各种溶液在不同温度下的电导率。   该基准包括高纯度氯化钾和测量氯化钾溶液电导率的电解质电导率国家计量基准装置两部分。测量温度为15℃、18℃、20℃、25℃、35℃。准确度为:在1D、0.1D、0.01D三个名义浓度下的扩展不确定度为0.03%~0.05%(k=3);在0.001D名义浓度下的扩展不确定度为0.07%(k=2)。达到了国际水平。

  • 请教大家如何理解简化考评的计量标准项目

    我公司近日计量标准“检定游标量具标准器组”接受市计量所专家新建标考核,我是查阅了JJF1033-2008实施指南第21页,对于对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不高,并列入《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可以不填写,因该计量标准是列入了第一批简化考核项目的,所以我技术报告中就没有做重复性、稳定性及不确定度评价,但是考核的专家说 ,新建标的就算列入简化考核内也必须要做重复性、稳定性、测量不确定评价,往后复查考核时,技术报告中可以不做重复性、稳定性、测量不确定评价,但是历年的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记录也要做;我本来还觉得蛮清醒的,专家的话都把我弄糊涂了,我就有以下疑惑:1、按专家的说法,第一次建标技术报告不简化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这三项,且今后历年重复性和稳定性也不简化,就是在复查时,技术报告中可不用做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评定,那么就有了一个疑惑的地方,我首次完成建标后,复查时递交的技术报告按常理也可以直接把原来建标时的技术报告递交,没必要每次复查都要重新做技术报告吧,按专家的说法我认为这个简化根本就没有达到简化的目的2、我的个人理解:列入简化考核项目的不管是首次建标的技术报告,还是今后复查都可以不用做重复性、稳定性、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要不就失去了简化考核的意义了,不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呢

  • 新建计量标准指南-参考(以最近发JJF 1033-202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为准)

    [b][size=14px]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已于2017年5月30日实施,[/size][size=14px]笔者结合考评时建标单位经常咨询到的问题,谈谈如何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新建计量标准,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维护的看法。[/size][color=#d92142][b]新建计量标准指南[/b][/color][/b][size=14px][/size][size=14px]新建一个计量标准,从最初的调研立项开始,到最终拿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间需要经历[/size][b]七个步骤:分别是拟建计量标准选择、筹备建标、建标实施、申请考核、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计量标准考评、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证。[/b][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1.拟建计量标准选择[/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总的来说,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选择拟建计量标准时,应着重考虑社会需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选择拟建计量标准时重点考虑经济效益。[/size][size=14px][/size][size=14px]假定某建标单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调研,最终决定新建一个用于开展常用玻璃量器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应按以下步骤推进。[/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2.筹备建标[/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1)确定计量标准名称及编码[/size][size=14px]计量标准的命名和编码必须依据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执行,在建立计量标准之前,必须先确定拟建计量标准的名称和对应的编码。该建标单位准备建立的是用于开展常用玻璃量器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该计量标准在JJF1022-2014中的名称为《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代码为12215111。[/size][size=14px][/size][size=14px](2)确定计量标准级别[/size][size=14px]建标之前,还要先对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属于最高计量标准还是次级计量标准进行确认。本例中,拟建的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属于容量计量器具,为确定其是否属于最高计量标准,需查看JJG2024-1989《容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框图》。查看后发现,该建标单位内部已建立了一套二等标准金属量器标准装置,其计量学特性高于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装置,则拟建的计量标准属于次级标准。[/size][size=14px][/size][size=14px](3)建标单位现有条件分析[/size][size=14px]对照JJG196-2006《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的要求,对建标单位现有条件进行分析,主要是针对现有的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情况、人员情况进行确认,看是否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需要,同时为下一步的经费测算提供依据。[/size][size=14px][/size][size=14px](4)建标经费测算[/size][size=14px]依照上一条的分析结果,测算建标所需经费。建标的费用包括实验室建设费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及设施购置费用、溯源费用、人员培养费用、考核和维护费用等。[/size][size=14px][/size][size=14px](5)立项[/size][size=14px]建标单位按照本单位项目管理的流程进行立项,根据二、2.(3)条的分析结果和二、2.(4)条的经费测算结果提出经费、人员、设备购置、实验室环境改造等需求,审批立项后可正式进入实施阶段。[/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3.建标实施[/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1)前期准备[/size][size=14px]前期准备包括实验室准备、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等几个方面,建标单位应根据二、2.(3)的分析结果逐一进行准备。[/size][size=14px][/size][size=14px]①实验室准备[/size][size=14px]步骤二、2.(3)中已对实验室现有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实验室准备工作,实施时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size][size=14px]a.环境条件要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size][size=14px]b.设置环境监控设备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控。[/size][size=14px]c.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干扰和互相影响。[/size][size=14px][/size][size=14px]②人员配备[/size][size=14px]计量标准需配备至少2名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并指定1名计量标准负责人。[/size][size=14px]a.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能力要求[/size][size=14px]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具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能力,熟悉计量标准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和主要计量特性,掌握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和溯源等规定,具备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能力。[/size][size=14px]b.检定/校准人员的能力要求[/size][b][size=14px]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机构建标:[/size][/b][size=14px]检定/校准人员需要持有下列三种类别的证件的一种:[/size][size=14px]1)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具有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size][size=14px]2)持有具有相应项目的原《计量检定员证》。[/size][size=14px]3)持有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size][b][size=14px]其他企事业单位建标:[/size][/b][size=14px]检定/校准人员只要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或者是针对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文件之一。[/size][size=14px][/size][size=14px]③设备配置[/size][size=14px]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配置,由于之前已对设备情况进行了分析,本步骤只需按照分析结果配置或补齐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即可。[/size][size=14px][/size][size=14px](2)设备溯源[/size][size=14px]①计量标准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主要配套设备可溯源至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size][size=14px]②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均取得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size][size=14px][/size][size=14px](3)计量标准试运行[/size][size=14px]当实验室条件、人员、设备均配置完成,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后,计量标准已基本搭建完成;接着须对计量标准进行为期半年的试运行。在此期间,对计量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如设备、环境设施、人员等。试运行期间,可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等工作。[/size][size=14px](4)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size][size=14px]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有两种方法:传递比较法和比对法。在规范的附录C中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size][size=14px][/size][size=14px](5)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size][size=14px]计量标准文件集共包含18项内容,建标单位只需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文件集登记”所列内容逐一准备即可。[/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4.申请考核[/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1)申请资料的准备[/size][size=14px]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资料为6项,即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第3、4、14、15、17、18项。[/size][size=14px]这一步骤需注意:[/size][size=14px]a.如采用非国家技术法规,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规范文件原件1套。[/size][size=14px]b.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提供《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size][size=14px][/size][size=14px](2)提交考核申请[/size][size=14px]建标单位根据单位性质、行政级别、主管部门等因素,决定向哪一级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5.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这一步骤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与建标单位关系不大,不再赘述。[/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6.计量标准考评[/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size][size=14px]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两个步骤。[/size][size=14px](1)书面审查阶段考评员会对建标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果对资料存有疑问,考评员会与建标单位沟通。计量标准负责人在这一阶段只要按照考评员的安排进行资料的修改、调整即可。[/size][size=14px][/size][size=14px](2)现场考评时,考评员(考评组)会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观察、申请资料的核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末次会议的流程进行考评,建标单位只要按照要求积极应对即可。[/size][size=14px][/size][b][size=18px][color=#d92142][b][b][b][b][size=14px]7.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证[/size][/b][/b][/b][/b][/color][/size][/b][size=14px]考评员(考评组)在完成考评工作后,会编制《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并返回到委托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后,即可向建标单位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若建标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size]

  •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align=left] 8月13日,全国法制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计量院所征求意见。[/align][align=left] 计量校准工作是计量溯源过程中的一个主要环节,是世界各国同行的一种工作方式。2000年以来,我国计量校准工作逐渐获得政府、企业等各方面广泛接受。随着计量管理模式的改革,校准工作在计量溯源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align][align=left] 计量校准规范是校准工作的指南。由于长期采用计量检定工作方式,计量校准规范如何进行编写,如何能够更好地发挥对校准工作的指导作用,是广大计量工作者这些年来不断探索的问题。[/align][align=left] 2000年,我国首次发布了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经过10年的使用,2010年进行了重大改版,使校准规范编写模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以更加突出校准的方法,使校准规范更加能够适应社会经济中对计量器具不同计量性能的需求。[/align][align=left] 本次修订是在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运行多年来在审定和宣贯中的获得经验和意见反馈,对2010版《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中规定不够细致,表述不够清晰的部分进行了更加准确的表述。[/align][align=left] 本规范的起草单位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归口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align][align=left] 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测量[url=http://www.jlck.net/forum-279-1.html]不确定度[/url]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align][align=left] 与JJF1071-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本规范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引用文件的说明分为引用文件部分的要求和引用时的要求;对引用已定义的术语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说明;概述规定为必备部分,并对概述的内容提出要求;提出了计量特性选择的目的和原则,明确了计量特性部分中,计量特性的表达方式;对环境条件部分应表达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环境条件的参考值,并应明确说明“环境条件偏离参考值时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应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考虑”;对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的表述进行的规定;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部分规定可以根据被校准仪器的配置或预期用途,提出典型的校准项目组合,以便校准规范的执行;校准结果部分根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修改;复校时间间隔,明确有用户根据质量风险自行决定;对不确定度评定示例的要求进行了细化。[/align][align=left] 本规范的编写引用的文件有: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 3102.1 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GB/T 14691 技术制图 字体;GB/T 15834 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9022-2003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20001.1 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align][align=left] 本规范包括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总则、规范的结构、规范各部分的内容、层次划分、编写细则几个部分。(更多详情请看附件)。[/align][align=left]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编写。其他校准规范可参照编写。[/align]

  • 【转帖】电解质电导率国家计量基准

    电解质电导率国家计量基准   电解质电导率国家计量基准由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建立,于1984年通过了成果鉴定,1986年由原国家计量局批准为国家计量基准。其工作原理是:首先制取一种高纯度氯化钾作为一级标准物质,其主体含量为99.99%。利用国际公认的25℃下各浓度的电导率为起始点,测出25℃下电导池常数J25,然后按下式计算出不同温度下的电导池常数Jt:   Jt=J。(1-αt)   式中J。为0℃时的电导池常数;α为构成电导池的玻璃的膨胀系数(84.9×10-7);t为测量温度。再根据不同温度下各种溶液在相应电导池上的电阻值,计算出各种溶液在不同温度下的电导率。   该基准包括高纯度氯化钾和测量氯化钾溶液电导率的电解质电导率国家计量基准装置两部分。测量温度为15℃、18℃、20℃、25℃、35℃。准确度为:在1D、0.1D、0.01D三个名义浓度下的扩展不确定度为0.03%~0.05%(k=3);在0.001D名义浓度下的扩展不确定度为0.07%(k=2)。达到了国际水平。   电解质电导率量值是电解质溶液的一个基本物理化学量。电导率的测量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流程控制、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电解质电导率国家计量基准的建立对于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和国防各部门都有重要价值,其中环境水质监测、电子工业用水水质评定是最为突出的应用例子。基准对于我国电导(率)仪的生产和正常运转起到了统一量值的作用。目前已在全国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传递和溯源系统。

  • 【资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局长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第三条 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第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第二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 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第九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第十一条 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 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二) 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三)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调整的,应当通知有关技术委员会实施调整。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获批准,有关技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第十三条 各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组织和指导起草工作,督促工作进展,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写说明”等有关附件,分送本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有关制造企业﹑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 编写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某些技术条款﹑检定条件﹑检定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在修订时,应当对新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予以说明等。(二) 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可行。(三)误差分析。应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分析所规定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同时应当列出误差源、误差的类别、合成的方法及置信概率等。(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第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第十七条 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等有关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报审稿的审查工作。对于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为保证其编写质量,以会议审定为主;内容较单一、分歧较少的可进行函审。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前1个月,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审定者。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赞成方为通过。会议审查必须有“审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审定意见需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必须附每位函审人员的函审意见(格式见附件5)及主审人汇总的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对规程的评价及主要修改意见(格式见附件6)。

  • 企业计量标准考核

    我公司建有0.05级活塞压力计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下属子公司要开展普通压力表检定工作,是否可自行建立公司次级(二级)计量标准,自己考评就可以了,公司内部考评员需要资质吗?

  • 权威解读《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题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解答:计量技术规范是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规则,是规范计量技术性活动的行为准则,在科学研究、法制计量管理、工业生产等领域的测量活动中,发挥重要技术基础作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  随着计量活动的发展,当前我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既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也包括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随着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和计量活动实践演进逐步形成的新类型计量技术规范,如各领域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要求、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测量方法(程序)、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算法溯源技术方法、计量比对方法等。  问题二:我国计量技术规范是如何构成的?  解答:计量技术规范为计量检定、校准、比对、型式评价等计量技术活动提供规则遵循、支撑法制计量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从形式上看,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从层级上看,有国家、部门、行业和地方(区域)计量技术规范。截至2024年2月底,我国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2030项,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95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24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148项、国家计量校准规范828项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135项。这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为保障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发挥重要作用。  问题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解答:《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为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和范围,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支撑。  问题四:新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与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解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三是明确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四是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以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五是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等工作。六是明确部门、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题五: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在支撑国家计量管理方面发挥着什么作用?  解答: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是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成立,负责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提供计量技术政策咨询,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进行计量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截至2024年2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共批准成立43个技术委员会和21个分技术委员会,分为综合性基础性委员会和专业性委员会两大类。经过长期努力,技术委员会在提升量传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问题六: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解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涉及专业范围广、产业领域多,是需要产业链多方参与、开放型的一项工作。针对产业发展过程中“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的现状,围绕产业计量测试技术滞后、计量测试方法缺失等问题,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不断加强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积累了一定成果和经验。此次修订增加了市场监管总局可指定相关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相关工作的条款,进一步打通制定产业专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渠道,针对产业关键参数测量测试、系统综合测试或校准问题和产业多参数、远程、在线校准等实际需求,加快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产业通用方法和规范,更好满足产业测试迫切需求,促进相关计量成果的共享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技术规范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问题七:如何快速方便查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字化文本?  解答:登录http://jjg.spc.org.cn/,进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可查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可下载,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可在线查阅。[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 市说新语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分享】一级标准物质和二级标准物质定义

    一级标准物质:系指由绝对测量法或其它准确可靠的方法确定物质特性量,准确度达到国内最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经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标准物质专业委员会技术审查和国家计量局批准而颁布的,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其特性量值通过与一级标准物质直接比对或用其他准确可靠的分析方法测试而获得,准确度和均匀性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计量局直接备案。

  • 关于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的问题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第二批)的通知里的说法,和通知(第一批)不一致,第一批如是说:对于列入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第一批)中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项内容可以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简化考评第二批如是说:质检总局确定了第二批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详见附件。其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稳定性考核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可以根据其限制条件简化考评哪位专家给解读下

  • “一带一路”国家计量测试研究中心(陕西)首位外籍顾...

    [font=仿宋,仿宋_GB2312][size=24px] 7月2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及计量科学研究院正式复函,由该院Zh. Begaidarov副院长批准,推荐Karlygash Sattybayeva女士成为“一带一路”国家计量测试研究中心(陕西)外籍顾问,这也是“一带一路”国家计量测试研究中心(陕西)首次引入的外籍专家。[/size][/font][font=仿宋,仿宋_GB2312][color=#444444][size=24px] 自5月27日,“一带一路”国家计量测试研究中心(陕西)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及计量科学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式签署以来,为了丰富合作内容、畅通合作途径、提升合作层次,“一带一路”国家计量测试研究中心(陕西)邀请哈方推荐一名专家作为我方外籍顾问,得到哈方热情回应。[/size][/color][/font][font=仿宋,仿宋_GB2312][color=#444444][size=24px] Karlygash Sattybayeva是哈国标准化及计量科学研究院TBT/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心副主任,由她出任“一带一路”国家计量测试研究中心(陕西)外籍顾问,将为双方促进贸易发展中计量技术协调、减少计量技术壁垒、方便交流沟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将为“一带一路”国家计量测试研究中心(陕西)构建计量国际交流平台奠定坚实基础。[/size][/color][/font]

  • 【分享】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修订完成

    《JJF1071─200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从2000年实施至今已将近8年,该规范作为编写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时的依据性文件,对我国各类校准实验室开展校准工作起到了广泛的指导作用。随着我国计量校准技术的发展、国家标准《GB/T 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出台以及校准市场出现新的需求,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需要进一步修订。市计量院作为修订该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并与上海市标准化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密切合作,顺利开展修订工作,通过规程审定会专家审定,对审定会形成的17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并召集专家进行多次专题讨论,最终形成报批稿,待批准后施行。

  • 35项国家计量基准新批准启用

    国家计量基准技术水平代表国家计量量值的源头,体现最高测量能力,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11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计量基准新闻发布会。会议由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韩云平主持,质检总局计量司谢军司长发布国家计量基准相关内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方向院长作技术解读。经依法全面复核,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定国家计量基准共177项,其中包括经技术改造升级新批准启用的35项国家计量基准,这预示着国家计量基准提升工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推动科技创新,增强我国先进制造能力,提升中国制造竞争力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据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司长谢军介绍,2015年以来,质检总局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组织全国计量技术力量,聚集计量资源,依法对我国保存维护的原有183项国家计量基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技术和管理复核,结果已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2号)。其中批准启用了35项经技术改造升级的计量基准,暂停12项计量基准并启动了技术改造升级工作,淘汰废除6项不适应当前计量发展工作需要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基准。新启用的35项国家计量基准全部为自主知识产权,经过技术改造后,在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以及自动化程度方面得到提升,其测量和校准能力经过国际比对和互认,技术指标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我国在科学计量研究方面取得的又一批重要科研成果的最高体现。能力提升后的国家计量基准体系,供给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国家质量发展的能力愈加彰显,其测量能力传递到工业生产、航天航空、国防军工、环境保护、贸易交接、医疗卫生、卫星导航、石油化工、科学研究、交通运输、地球测绘、民生保障等各领域,为我国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更加精准的测量技术服务,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难题,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质量的快速提升。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编集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基准名录》(简称《计量基准名录》),收录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定177项国家计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计量基准名录》是我国最高测量能力的集中体现。发布国家计量基准是为了促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计量,特别是推动工业企业能够更好的认识计量、应用计量,将计量元素融入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售后全过程,推动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产品升级换代。《计量基准名录》收录的177项计量基准,涵盖几何、热工、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电离辐射、声学、化学等十个计量专业领域,有12项处于国际领先水平,115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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