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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第三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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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环境监测,这一领域原本主要由各地环保部门下属环境监测站所主导。如今这一市场的放开,将诞生一块千亿级“大蛋糕”。“十二五”期间,全国环境监测总投资需求将达1000亿元。  不过,从多名受访的环保官员、企业老总的反应来看,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此前已有多地进行了试点工作。而在一些官员看来,这一政令之后,环保部门亟需厘清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细则。而公众聚焦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能否通过市场的力量荡清,目前依然是一个问号。  能否挤掉数据水分  能否挤掉数据造假的水分这一问题,山东省环保厅的回复是“可以”。  “过去环保部门自行监测,自行监管,质控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山东省环保厅在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时称,过去,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由各市自行上报,全省达到了95%。在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之后,该数据降低为66%,挤掉了29个百分点的数据水分。全省空气站平均设备运行率和数据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  这个答案令人惊喜。环境监测包括企业日常监测、项目验收监测、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性监测等。在这由环境监测站主导的单一管理体制下,其中的数据造假等问题早已是业界知晓的沉疴,不仅有媒体曝光,而且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多次点名通报(详见南方周末2013年6月27日报道《“千里眼”明造,“障眼法”暗行——百亿在线监测工程,造假仅需“垫几块砖”》)。  “监管是环保局,监测是监测站,都是一条裤子的,大家不相信这些数据。”湖南一家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说,“市场化是没办法阻挡的。”  不过,应对数据造假,并非放开市场的主要原因。在不少受访者看来,主因是监测任务繁重而监测站人手不足。“一来监测站人力不够;二来监测站可能是收支两条线,多做也没有额外报酬。从这个角度来说,开放给第三方,他们的积极性是很强的。”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有限公司技术研发总监范云慧说。  事实上,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依然不容乐观。2014年在全国环境监测质量工作会上,总站谋副站长宣称:90%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都造假。2015年4月1日,在有数百名各地监测站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坦言,有的地方确有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此前不久,《中国环境报》曝光了福建省环境监测市场乱象:“有的公司连最基本的实验室也没有,仅有一些快速的测试仪器就敢接任务。”  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样面临着监测数据的“诚信危机”。福建一家知名监测公司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坦言:“第三方监测主要的问题,和国有监测站面临的问题是差不多的。”  “在这个市场里,规范和不规范的做法,成本最多相差十倍。”他举例,“像环评监测,本底监测六个点位,连续监测七天,每个点位最起码要一个人值守,再加上两个采样车的司机、后勤辅助人员,最少要十个人才能完成任务。这是规范的情况。如果不规范,就是没到现场,连监测仪器的采样口都没开就可以出报告。”  “从行业上来讲,对这个制度的推出非常欢迎。大家都感觉到很兴奋,以前必须靠关系、走门路做的一些事情,现在通过社会化服务,可以靠自己的技术、能力去竞争了。”北京金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斌说,“但是转变可能需要有个过程,市场化、社会化服务的推动进度怎样,是大家比较担忧的。”  如何设立准入门槛  这一新兴市场的规范工作,一些省份早已开展。  前述广东匿名官员表达了他的担忧:“前期不能有任何门槛。但到了后面,社会化监测机构一旦出了什么事,我们还得去管。现在是把全部压力集中在了中后期的管理上。”  而在北京、云南、江苏等地,则在数年前就出台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在2010年开始,分批认定环境监测机构,目前至少有24家机构。  建立准入门槛并不能消弭行业乱象。业内人士指出这其中可能会有权力寻租空间。“现在主要由环保部门来招标确定一家(第三方机构)。”杨斌透露,“但可能是换汤不换药。有能力做污染源第三方监测的,往往还是原先那些设备运营的公司。”  江苏省和云南省环保厅为此对第三方监测设置的门槛非常细致。包括资产、房子、仪器,甚至对工作人员都要去对社保。这样避免了一些机构东挪仪器、西借仪器,须有一定要有实力的才可以进入市场。”  山东则是设置了竞争机制。山东采用了“TO模式”(转让-经营),以空气监测作为突破口。专业化的社会机构通过竞争分别获得运营业务和比对业务,两者独立运营,互相监督;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则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管理考核,政府部门花钱购买合格数据。  作为广东的试点,佛山市环保局希望能监管第三方环境监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在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佛山市环保局表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从入门、业务委托、业务开展、结果报送的全过程的把关管理,并组织专家们制订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开展质量核查工作。”  但该市环保局亦承认,受制于人手短缺,案牍上的规范只能打折扣,“现场质量核查的频次较少,存在对社会监测机构人员、项目变化等情况掌握不够及时情况”。  广东的另一个试点东莞的遭遇类似。由于监督人员短缺,东莞环保局虽然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采样暗访等,但检查频率相对较低,难以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的现场跟踪监管。  “人手不够”是开放环境监测市场的主要原因,但是开放以后,在监管上,这一问题依然绕不开。  需要再颁资格证吗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第三方环境监测的开展,需要厘清与CMA认证的关系。  CMA,即中国计量认证。我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只有取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才能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在放开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之前,环境监测站承担着环境监测主要职责,其亦需获得CMA认证,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管。一名广东省监测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环保部门是从行政、业务上进行管理,质监部门则是从认证认可上进行管理。“如果出现重大恶劣问题,质监部门可以吊销资质,环保部门就可以处分。”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了3种环保部门可以责令环境监测机构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的情形。  尽管两者并不矛盾,但市场放开之后,有业内人士认为,环境监测需要自己的认证体系。  “环保部门多年来并没有建立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认可办法和体系,其他部门早就有,比如建设、交通、水利等,按理说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事情。”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博客上写道。  前述广东环保官员也认为,如果缺乏自己的认证体系,环保部门则缺乏监管依据。“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去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在深圳,市环保局则通过授权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去对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资质实施上岗考核。 不过,在新环保法以及两高对刑法中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做出了规定,重则可入刑。  而有一些省份早已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除了上述北京等地的认定办法,在2011年,山西环保厅就颁布了《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管理办法》,对各类环境监测单位的“资格证”做了详细规定。  这亦引起了一些争论。上述的湖南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就认为:“以前企业只要有CMA认证就可以从事环境监测,这是计量法支持的。现在又出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管理办法,是否跟法律相违背?这几年国务院已取消了很多行政审批。“环保部门还有权管吗? 面对环境监测的乱象,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 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成排污企业帮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孙振世今日解读时称,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往往成为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确实该管管了!

  • 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为何而生

    [align=left]2020年以来随着非现场执法的开展,在线监测数据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得到重视,同时也暴露出来一些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无法为非现场执法提供参考和线索的问题,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受到了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随即各项针对在线监测数据的专项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通报曝光一些典型案例的同时,对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有直接关系的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本文通过梳理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的发展过程和第三方运维的目的,便于大家对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的认识,同时呼吁广大在线监测运维从业单位正视在线监测运维。[/align][align=left]在线监测运维单位和运维人员处于风口浪尖上,有的运维单位已经被大浪拍到,有的在迎风破浪中前行。[/align][align=left]第三方运维回顾在2010年前污染源在线监测运维主要是排污单位自行运维,由于在线监测设备涉及领域广,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将在线设备售后服务和运维进行外协,委托给一些在线监测设备厂家,个别地方环保部门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申请财政资金委托其附属科室和单位进行运维和管理,由于当时从业单位相对较少,排放标准相对较高,在线监测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污染源排放情况。[/align][align=left]2012年前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单位要求取得运维资质,对违法违规运维的运维单位采取取消运维资质的处理,运维单位多数为在线监测设备厂家、管理部门下属单位,且基本上大多数都取得了运维资质,运维单位依靠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和技术服务支撑运维公司的发展。在鼓励第三方运维的背景下,一些在环境管理部门和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和销售人员,跳出原来所在单位单独成立公司,主要从事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备品备件的销售和在线监测设备的售后服务及运维。由于这些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行业从业经验,多数在线设备销售和运维中相对比较负责任,提供的设备和服务可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重利润轻质量的运维单位和个人,销售设备和运维服务无保证的情况偶尔也有所发生。[/align][align=left]2015年以后在线监测运维单位资质取消,运维对单位无限值,运维人员只需要有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即可。同时随着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的提出和实施,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的数量越来越多,在线监测相关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一些地方政府出资的第三方运维模式逐步退出,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尤其是在2017年至2019年第三方运维单位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每个地市存在那么一两家比较大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各地第三方运维单位相互竞争,各占一地,运维市场在相对稳定的竞争中得到发展,各地运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align][align=left]2020年以来受疫情等诸方面因素影响,一些散乱污和淘汰产能工业企业停产,有些地区污染源数量减少,在常态化疫情,人员流动性降低等因素下,一些从未涉足在线监测行业的人员加入在线监测领域,成立环保公司,销售在线监测设备,成立运维公司接手在线监测运维,原本竞争激烈的在线监测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成本价销售设备,销售设备赠送运维服务,靠关系给排污单位施压,承诺运维数据不超标,甚至承诺买设备或运维保证执法检查没问题,在线监测设备及运维市场乱象丛生。运维服务质量有所保障的运维单位在“劣币驱逐良币”的大环境下,纷纷失去运维市场,或者通过降低运维价格和运维质量来保持现有运维业务。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在线监测数据不能提供有参考的信息,现场执法检查中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运维管理不规范以及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况纷纷被媒体和自媒体通报曝光,涉事单位运维人员和负责人被刑拘。在对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严厉打击下,在线监测运维第三方相关从业人员应该思考,从事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到底是为了什么呢?[/align][align=left]在线监测运维中的“挂羊头卖狗肉”现象[/align][align=left]运维的目的[/align][align=left]1. 为在线监测设备的售后服务[/align][align=left] 在线监测设备的销售多数为设备厂家和代理商开展,一些设备厂家和代理商对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比对联网和验收采用全权负责,由于整个环节中没有其他方面的制约,整个过程中不论是否存在问题,都能顺利的通过验收,如果代理商或设备厂家不承接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排污单位将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运维单位会将设备整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列举出来,要求排污单位进行整改或承担相关不符合要求的责任,排污单位会要求设备厂家和代理商予以解决,有些问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经常性的派人服务,售后服务成本较高,而且有些问题本质是在选型、安装或设备质量上存在问题,代理商或设备厂家无法解决,运维单位和排污单位纠着不放,最后买台设备挣得钱全赔在了售后服务上。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一些代理商和设备厂家采用销售设备+运维服务的方式,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好解决运维中予以解决,如果不好解决,运维中将此问题掩盖或者推到排污单位的工艺工况上,设备超过质保期后向排污单位提出重新更换设备的要求或建议,否则就停止运维服务,以脱身此事,排污单位发现上当后已经出了质保期,维修收费,售后收费越想越上火,排污单位智能重新更换设备。[/align][align=left]2. 为销售在线监测设备[/align][align=left] 一些设备厂家和代理商采用先占领运维市场后销售设备的方式从事在线监测运维,整个过程中在线监测运维就是为销售设备做铺垫和售后服务的,是销售设备+运维的升级版。随着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的普及,市场趋于饱和,在线监测设备品牌越来越多,一些设备品牌采用低价的方式各地寻找合作代理商,让代理商推销自主品牌的在线监测设备,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代理商采用赔本运维+高价销售设备+后期收费运维的方式进行市场运作。一些排污企业在眼前利益的诱惑下,与相关单位合作,最后发现前期运维一直在给使用在线监测设备找问题,更换在线监测设备后以前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运维中有问题也不说了,甚至有些时候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大问题解决不了就可能造假,一旦被检查发现,排污单位受到的损失比运维单位可能要严重很多,仔细想想吃亏的还是排污单位,运维单位最后也没得到什么经济收入,还弄了个名声扫地。[/align][align=left]重视在线监测设备销售,运维服务质量为设备销售让路的情况在一些第三方运维单位中比较突出。[/align][align=left]3. 为配合其他环保服务业务的开展[/align][align=left] 随着排污单位环保咨询和环保服务类业务增多,一些从事环保咨询、环评和环境监测的环保服务单位为扩大和排污单位的合作,开始招聘一些人员培训,开展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和运维服务业务,其主要目的就是完成原有业务的开展,在线监测运维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运维中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发现,发现了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彻底,运维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同时由于环保服务单位多数是重理论的专业人士,现场动手操作能力相对较差,在线监测运维部分工作相对较辛苦,相关人员对运维工作有抵触情绪,运维服务易存在较多问题和隐患,从事运维的主要宗旨是维护原有的环保服务业务。[/align][align=left]4. 为在线监测设备和治理设施积累数据[/align][align=left] 部分行业工艺工况比较复杂,一些有市场意识的在线监测设备厂家,为发掘特定行业在线监测市场,从事相关运维工作,是为在线监测设备在该行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收集数据和研究测试,目的是改进在线监测设备,看中的是该行业在线监测的市场。在线监测运维中也存在一些治理设施厂家从事在线监测运维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了解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为治理设施的改进和优化积累数据,同时也存在在治理设施存在问题时,不易消缺的情况下,通过对在线监测数据的操作,到达治理设施没有问题或不暴露治理设施问题的目的,旨在完成治理设施的验收和工程款的收缴。如果是为提高改进在线监测设备和治理设施进行的运维,对排污单位和技术进步有利;但是如果是为了验收收款,运维中极易出现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情况。[/align][align=left] 在常态化疫情和各个行业“内卷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跟风环保和在线监测热度,不断加入在线监测及运维行业,有实力和服务有保证的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在被一些有关系,胆大无实力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所淘汰,重关系轻技术和服务的运维单位在被一些有技术的运维人员成立的一人公司所取代,在在线监测运维公司无门槛的背景下,在线监测运维是否会走向一人一公司,运维一个企业的状态呢?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无论处于何种目的参与运维活动,做到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反应污染源排放情况是运维的底线,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发展其他业务或着完成售后,收回尾款,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触及运维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最后提醒广大在线监测运维从业单位和运维人员请以实际行动正视在线监测运维。[/align][align=left]本文来源:检验检测技术微信公众号[/align]

  •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资料整理汇总

    目 录一、各地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政策和文件规定1.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全国各地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准入规定3.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5.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6.浙环发〔2013〕44号“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7.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将向社会放开8.国家开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证9.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二、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规定1.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新规3.《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标准将发布4.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5.2015版评审准则发布啦6.资质认定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应该这样填7. 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8.紧急求助关于验收监测资质要求的法规或文件9.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10.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11.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四)12.强检的环境监测仪器知多少?13.环境检测的报告模板问题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交流讨论1.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2.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前景如何?3.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需要通过行业的准入认证吗?4.三方检测机构备案5.关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一些问题6.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对环境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吗?7.第三方二噁英检测实验室8.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化验有提成吗?9.环境监测真的是一个循规蹈矩的行业吗?10.环境监测工资算法11.想请教一下,去外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需要在当地市环保局备案吗?12.福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13.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14.环境检测人员需不需要职业资格准入15.环境服务业主要是做什么的?16.自动在线监测引入第

  • 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能用校准证书吗?

    公司是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检测水体,土壤等。 请问:公司仪器可不可以用校准证书?还是必须使用检定证书?查了查。检定证书主要用在4个方面: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属于环境监测范畴里的吗

  • 环境检测为什么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是环境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高效的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是保证人们健康的必要前提。我国关于环境检验检测的机构主要分为三类: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企业性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如何扮演着重要角色呢?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性不可代替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出现缓解政府和高校机构的压力,及时发现环境质量问题。政府近年来也积极扶持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检验机构与企业内部的自检机构,促进环境检测机构的发展壮大。 其实在国外,由于人们对环境质量检测意识较高,很早就有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第三方检测结果的应用已经成习惯。这不仅缓解了政府压力也更快更及时的发现环境质量问题有利于及时治理。 最为重要的是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不能因利益而丧失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由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特殊形式通过对独立性、透明度、公正性等的强调,第三方检测机构很少遭遇法律纠纷。 环境检测市场混乱 现在市场上检测公司繁多,良莠不齐。消费者作为门外汉因不懂专业知识和资质认证常被蒙骗。寻找检测公司应当了解其是否具备资质?采用何种检测方法?是否出具法定的(CMA)检测检验报告?否则,花了钱可能得到的仍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数据。金标准在这提醒您一定要谨慎选择。 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研究和服务机构,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 认定,实验室严格按照ISO17025国际实验室审核标准设计、施工和建设,质量体系依据ISO17025标准的要求进行,且管理体系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和法规的要求,技术服务质量准确可靠。是一家专业、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评价服务机构。 检测部包括理化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拥有火焰原子吸收、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 谱仪等一批大型国际通用的各类高精检测仪器,配备有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毒因素、物理因素、有毒物质及粉尘等全套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其中微生物实验室拥有 洁净室、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等。

  • 环境第三方检测诚聘技术负责人

    本公司为政府投资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公司地址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招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待遇优厚,有意向的联系我详谈。最好是在安徽省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工作过的,联系电话0566—2558997高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前景如何?

    我所在的区监测站,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年业务量也就一、两百万左右,这跟投入的成本根本不成比例啊。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前景如何,应该怎么定位啊?

  • 第三方环境检测

    公司最近需要采购一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和[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color][/url],求大神推荐国产和进口设备,由于预算有限,所以进口设备只能考虑二手,主要做环境水、土、固废及空气的第三方检测。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尴尬

    企业作为委托方时,第三方检测机构就成了乙方,大家知道在我们体制下,商业氛围中,乙方是没什么话语权的。我们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但企业认为这种服务应该附加一些条件。就像到了歌厅、足疗店一样,明明是为人身娱乐,健康而来的,总是有人认为附加一些庸俗之想法才叫服务业。基本素养和社会责任从来不作为考虑问题的要素。第三方的保密制度,意味着在犯错之时给个自我改正的机会,改正需要决心和成本投入,但总是有人想走捷径。不花钱不费力让第三方失去原则,让公众为其犯罪承担痛苦!所以需要公众监督,政府引导,给与政策,加强环保意识,提升社会责任感。

  • 【分享】第三方运营——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的解决方案

    环境的在线监测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为有效地利用现代科技提高环保工作的效率提供了可能;但是,如果没有一套与之特点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运营管理制度,就不易达到当初设计在线监测系统的目的。  从全国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情况来看,此项工作尚有许多问题,其中,主要是对系统的所有权、建设权、使用权、运营权理得不顺。这一问题在较大型的设备(如COD在线监测仪等)完全由企业投资的情况下最为突出。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国民素质、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原因,排污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偷排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抵触,对已安装的设施采取消极管理,消极维护的态度;因此,从主观上讲,排污企业不具备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运营管理的动机。  另一方面,由于在线监测与监控是一项涉及机械电子、信息技术、分析化学等多门学科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它的运营具有非常高的专业要求。环保部门由于要承担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有限,同时也缺乏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因此自行管理力不从心。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第三方运营是一种有效实施环境在线监控管理的运营模式。  第三方运营是指环保部门委托从事环保技术服务的专业公司对辖区内的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统一的维护和运营管理。这些公司一般是独立于被监测企业和环保部门的第三方实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取了环境染污监控、治理设施运营的资格。它们受环保部门的委托并对环保部门负责,为政府、企业及公众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实时连续的环境监测数据。   第三方运营的管理模式具有诸多优点:首先,它能够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克服了监控设备由企业自身管理的弊端,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设施安装后无人管理、基本处于停运或半停运状态的局面;其次,第三方运营可以通过集约化的管理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另外,作为环保部门的科技助手,运营单位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让环保部门有限的人力从琐碎、繁杂的运营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投入到行政管理、监督、监察和行业指导的本质工作上去。  例如,针对目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所有权、建设权、使用权、运营权一直比较模糊的问题,九江市率先在全国推出的“政府出资、环保监管、市场运作、企业协助”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对于已建成的监控中心和分布在排污单位的 30余套水质监测子系统和20余套烟尘气监控子系统,市环保局成立了九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中心。  总而言之,认真落实中央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在法律政策方面,我们要积极推动环保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和政策的经济杠杆,使得那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负担起本应由它们承担的社会环境污染成本,鼓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模式发展;  在科技创新方面,要明确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方向和主体,通过政策和创新基金,对国内的重点企业的研发工作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和政策上的鼓励。同时,对于后台监控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在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委的领导下,着手制订统一的数据接口和系统建设标准。  在运营管理方面,第三方运营是目前一种不错的模式。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筹建上,要明确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负责的原则。要争取以法规确认,企业对由自己购置的在线监测设备只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备的管理运营权归其所属环保局,并由环保局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技术公司代为执行。

  • 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对环境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吗?

    我在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做环境检测工作。最近总是遇到一个问题,在检测结束后出具报告的时候,企业总是要求对其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判定是否超标。我们公司只有环境检测的资质。这个评价能做吗?会有什么后果?求懂这方面的大神赐教。

  • 福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

    在福建省申请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如若通过了CMA的认证,是否还需要通过环保局、建设厅等其他机构的审批?在福建有没有出台针对社会检测机构的法规,请大家指教。

  •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大忌”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业发展和市场和谐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在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虽有权威,但也有大忌;虽被敬畏,但对“大忌”也需时时切记。  什么是“第三方”?相互关联的两个主体之外的客体。通俗例子:消费者是第一方,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包括服务)的厂商是第二方,围绕这个买卖双方的但又不属于任何一方的就是第三方。如法院、公证处等。  什么是“第三方检测机构”?通俗的说,就是在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在法律和利益等方面独立于消费者和产品厂商的检测机构。其特征往往与“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等关键词紧密相连。  在现行体制内,被冠以“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常被命名为“国家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业发展和市场和谐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消费者心目中是“权威”的代称,在产品厂商眼里是敬畏的对象。  然而,身在国字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人都清楚:“国家”二字之沉重,不是什么机构都能担得起的;“第三方”三字之严肃,不是什么部门都能做得到的。  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在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虽有权威,但也有大忌;虽被敬畏,但对“大忌”也需时时切记。  一忌,“角色”越界  从现行法规条文可以看出,“国家质检中心”其实就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及执法)为贯彻《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行使法律赋予的本部门的职责,在依法执行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提供产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技术服务的提供单位。  既然是技术服务的属性,那么国家质检中心具有的只能是依据标准对产品质量符合性的判定权,而没有对行业或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如抽查任务的生成、检测结果的发布等)。  因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需要而采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才被冠以国家质检中心,也就是说,在执行政府委托检测任务时,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才是正当合法的,否则就有违法违规嫌疑。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质检中心虽是政府服务采购的技术服务提供商,但所谓的对公权力而言的“法无规定不可行”是同样适用的,而不能“法无规定尽可行”。  二忌,屁股坐歪  商品市场追求的一定是买卖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互利共赢,哪方利益被侵害或受到压制,可行一时却无法长久。  作为维护商品市场健康运行不可缺少的产品检测机构,不论是经政府授权的还是民间自发的,只要声称是“第三方”机构,都要站在 “公平、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从事一切技术活动。  合法存在的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需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即使存在强势与谁弱势之分,那也不是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因素;即使存在行业与市场的乱象,那也不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区别对待消费者和产品厂商的理由。  三忌,心态不正  带有预设成见的检测行为,怀有“敌意”的检测活动,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名义,恶意打压产品厂商;以维护产品厂商利益的名义,侵害消费者或委托方(如政府)的知情权;为某一厂商的利益侵害另一厂商的利益等,都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大忌。  心态不正,源自不当利益的驱使,源自本位意识的膨胀,不但有悖于第三方地位,还可能涉嫌违法。  心态不正下的检测活动,可能导致大小厂商、国内外品牌、新老企业以及消费者,在相同情况下,得到不一样的待遇或结果。  政府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的授权方和委托方)也可能是心态不正的中枪者。  四忌,自挖陷阱  第三方检测机构也是一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他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肃谨慎应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基本素质,控制风险应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常态措施。目的正当、程序正义、过程严谨、方法正确是必须努力做到的。  比如,检测规则的合理合法性,尤其当偏离标准时,检测规则是否经过评估?由哪个层级评估?是否履行了审批或公示?  比如,采样代表性的评估、样品真伪的甄别、样品及厂商信息的核实、检测结果是否与样品厂商提前确认?是否留出提前复议的时间?等等。  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没理清这些问题,就等于给自己挖了陷阱。  当从消费市场采样时,采到仿冒样品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在我国国情下一点也不奇怪。前不久发生的小米充电宝争议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一方面此次抽查主管部门十分被动,公信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小米躺枪咽下的苦水谁能帮助分流?  监管部门可以重发声明,检测机构可以被追究责任,但躺枪的产品厂商受到的声誉及经济上的损失不是一个重发的声明或某些人的担责可以弥补的。  不让无辜受冤,这也应该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即使冠以国字名号,也只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中的一个技术服务与技术支持机构,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一个技术助手,而不是监管主体。在法律上与被监管的产品厂商具有同等地位。面对产品厂商的“仰视”,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就自以为高高在上。  一旦产品厂商的合法利益底线被触及,就会利用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这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同样,当国家委托方或消费者发现被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忽悠了,也会毫不客气的使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或法律武器。  五忌,水平失准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威,除了依赖上面提及的“公平、公正、客观”还有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科学”。  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否经得起验证?得出的检测结论是否经得起推敲?给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有科学依据?都关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威性。  前不久,某个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发布的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检测结果及评价中,仅以空气洁净量(CADR)与产品的市场售价的比值,定义产品的性价比,并据此把检测结果做了排行和比较,就没有体现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在业内稍有专业常识的人,仅从这一表现,就会对所有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可信度产生质疑。  附相关法规条文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二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标志章(第十二条)。

  • 【求助】第三方实验室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

    第三方实验室关于环境检测的,在申报CMAde时候被告知技术人员需要什么环境检测上岗证,这是一个什么证件啊,是环评注册证吗?哪里可以报考啊,有哪位分享下相关复习资料啊,我们是江西这边的,万分感谢

  •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和LIMS

    近几年随着国外实验室的进驻,使国内的实验室面临着信任危机。一般来说我国出具的报告书国外是很少认可的,因为国外认为我们实验室手工操作、人为干预过多,使得检验数据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很多国内的政府实验室都在考察和实施LIMS系统。LIMS最早出现在国内一般都是石油、石化、制药等一些制造行业的实验室,而第三方实验室实施出现较早的属药检行业,上海、广州、北京、大连等药检所先后实施了LIMS系统,并已投入正式运行。而其他行业的第三方实验室也正积极的进行考察、调研。实施LIMS系统成为了第三方实验室的首要任务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国实施的LIMS系统多为国外厂家的LIMS系统,业内普遍认为国外的LIMS系统更能满足实验室管理的规范,更符合国际的要求。也正是国外LIMS系统的进入,又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帕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和许多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探讨、交流后,自行研发出了适合实验室检测流程管理的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并且成功给多家知名第三方检测机构上线,比如华测检测、海智检测、中一监测、正方元信等等。这些机构含括了食品第三方检测、环境第三方检测、建工第三方检测等等检测机构,针对不同检测机构对于检测环节的不同要求,为他们量身定制管理模块,使得样品能够从委托登记到最终出具报告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专人专项负责,实验室管理者也可以清晰明了的把握整个检测的进度,合理的安排工作。

  • 全国各地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准入规定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时下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如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由于国家层面的环境监测条列在去年公示后至今未能出台,这给有关管理部门带来了无法可依的新问题,因此部分省市(区)环保部门出台了自己的监测资格认定办法。为促进第三方实验室的发展和方便工作,希望各位板油能将当地的管理办法贴出来(各种格式的附件均可)。对现行有效且不重复的文件,本版主将给予奖励。

  • 第三方检测,需要向被检测方提供哪些证件?

    [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color=#2a52e1][b]? 网友提问:[/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①请问受市场监督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上门进行检测,需要提供的证件有哪些?[/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②如被检测方想证实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专业性,是否可以要求检测方机构及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公司检测方面的资质认定及检测人员检测方面的专业证书?[/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③请问是否必须有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及人员才能进行检测?[/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b][color=#2a52e1]?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你好,留言收到。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font]

  •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相关专家就《意见》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专访。  [b]问:《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答:[/b]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简称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发展迅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简称国办69号文),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对第三方治理推行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b]问:我国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开展了哪些积极探索和实践?  答:[/b]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处在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并以其较高的污染治理效率和较低的污染治理成本,为满足各地污染治理需求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在相关政策带动下,全国各地在脱硫脱硝、废水治理、工业固废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修复等领域出现了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多数地区聚焦水务、固废处理等城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环境修复领域。水务和垃圾焚烧等公用设施领域较早采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多采用BOT等模式。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环境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以及环境绩效付费模式越来越受到青睐。在工业领域,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大气监测、固废处理以及单个企业第三方治理也发展较快。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目前第三方治理实践创新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在政策层面,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环境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各类环保政策陆续出台;二是在技术层面,国内外各项实用型环保技术不断涌现,装备水平整体呈现高端化、智能化、系统化、模块化、高效化、低耗能化,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更是为环保带来了革新;三是在服务层面,由过去单一的盈利模式转变成政府购买服务、利益置换,技术换市场等多元化创新模式。另外通过环保供给侧改革,带动了环保规划、环境评估、信息中介、调查运营,咨询服务、环境修复、宣传推广、环境监测,甚至环境危机公关、环境租赁等全方面的第三方服务,大大扩张了环境服务领域,延伸了产业链条;四是在管理层面,通过第三方治理明确政府责任、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及环境服务单位的履约责任。政府部门可建立环保责任追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约谈、环境督察等、环境诉讼、环境警察甚至环境法庭等多元化的方法,提高环境执法力度;在投融资层面,一方面在政府加大绿色金融投入力度的同时,民间资本通过PPP的模式参与政府公共设施建设,建立了多样化的环保投资渠道;六是在社会协作层面,全民环境意识大幅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模空前, 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明显加强,环保、农业、水利、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动,环境执法能力显著提升。 [b] 问:《意见》重点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b]从行业态势看,当前,第三方治理企业热情较高,但由于一些地区政策法规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排污企业反应冷热不一,选择第三方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责任不明晰。根据新《环保法》,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界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责任界定不清,易导致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相互勾结的现象。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转变和职能转变较慢,找不准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注重经济利益不注重环境公共服务,不能充分履行制定规则、监督规则执行、提供服务的职能。  三是第三方服务市场环境存在一定缺失。实现环境第三方治理需要具有契约精神、市场经济的环境以及法治意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不履约、毁约现象屡见不鲜,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低价中标,民资企业参与难度大,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四是行业不规范。国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取消了第三方治理的准入门槛,而第三方治理企业目前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市场契约精神缺乏,易导致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和违法牟利等行为,影响到环境治理成效。  五是行业信息缺失。目前缺乏对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引导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公开,导致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  六是未建立完善合理的价格机制和制度规则。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反映成本效益的合理收费机制,而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注重形式,忽视建立盈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收费保障机制、调价机制、按质论价等机制,依赖财政补贴等传统手段,忽视市场手段。另外,对于环境服务环境的细化、效果评估、责任界定等规则仍较为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b] 问:您认为《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b]此次《意见》有很多创新和突破,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责任。《意见》提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如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意见》特别提出,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第二,注重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坚持政策激励和制约机制并重,加强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对此,《意见》提出,首先,应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三是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其次,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有针对性的遴选潜在项目,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选第三方治理领域典型案例,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第三,进行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双重作用,建立与实际情况和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避免生搬硬套,明确政府和市场、企业各自的定位和职责。按照最低管理成本原则界定各自职责,政府负责制订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实施,同时也要遵守规则,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企业要完善服务,讲诚信,加强新技术在环境管理和服务当中的运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  第四,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目前各地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有了多种类型的实践,第三方治理已经向综合服务、深层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发展。《意见》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五,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具有公平和严格的法治环境是第三方治理模式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同时,《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依规公布治治理效果不达标、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新疆第三方检测机构收集

    参加乌鲁木齐环保局监测监察处关于第三方备案会议,感想颇多。问题的共性还是挺多的,希望在这里能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欢迎加入!

  • 第三方检测,需要向被检测方提供哪些证件?

    [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color=#ffc000][b]网友提问:[/b][/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①请问受市场监督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上门进行检测,需要提供的证件有哪些?[/font][font=微软雅黑, &]②如被检测方想证实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专业性,是否可以要求检测方机构及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公司检测方面的资质认定及检测人员检测方面的专业证书?[/font][font=微软雅黑, &]③请问是否必须有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及人员才能进行检测?[/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b][color=#ffc000]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color][/b][/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你好,留言收到。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font][font=微软雅黑,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关于检[/font][font=微软雅黑, &]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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