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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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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相关的论坛

  • 【资料】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本大纲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知识由低到高提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的要求,它们分别为:了解:指经过培训有初步的认识。熟悉:指经过培训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掌握:指经过培训能够理解、记住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概论1.了解有关环境的基本概念。2.熟悉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主要的法律制度。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一、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1.了解环境影响评价要解决的基本问题。2.了解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程序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3.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1.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编制的要求。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的技术要求。第三章 污染源调查与工程分析一、污染源调查1.了解污染源与污染物分类及其调查方法;2.了解不同类型污染源调查的主要内容;3.掌握污染物排放量(源强)确定的方法。二、工程分析1.了解工程分析的作用;2.熟悉工程分析的技术原则;3.掌握工程分析的方法、内容和要点;4.掌握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提出的基本要求;5.掌握项目建设外环境调查的基本要求;6.熟悉典型行业建设项目环境问题分析要点。第四章 清洁生产评价一、清洁生产概述1.掌握清洁生产的定义,审核的基本思路;2.了解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3.掌握分析废弃物产生的原因和产生方案的八个方面。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1.掌握清洁生产指标选取原则及评价指标的含义。三、清洁生产评价方法1.掌握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评价等级。四、清洁生产标准介绍1.了解典型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第五章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一、概述1.熟悉大气污染的有关概念;2.了解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特点及工作程序。二、评价等级1.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判别方法;2.熟悉各等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的工作内容。三、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布点原则、方法及监测制度;2.熟悉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四、污染气象1.熟悉风场的有关概念及污染特征;2.熟悉大气稳定度、逆温的含义,掌握P-T大气稳定度判别方法;3.掌握大气扩散参数的含义及其经验公式;4.熟悉大气边界层内风速随高度变化的统计分析方法;5.了解常见的不利气象条件及其特点;6.了解污染气象调查的基本内容。五、大气环境影响预测1.了解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的目的、方法、工作内容;2.熟悉有风点源高斯烟羽扩散模式适用条件及特点,掌握地面轴线及最大落地浓度计算;3.了解静小风、颗粒物、面源及长期浓度计算模式,卫生防护距离的估算方法。

  • 【转帖】应大家要求现在发一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第五条 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第六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第八条 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环保总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登 记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第十三条 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再次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第四章 职 责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二)环境影响后评价;(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总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资料】消息发布-200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上岗培训与考试安排的通知

    【资料】消息发布-200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上岗培训与考试安排的通知

    环评估会〔2009〕9号关于2009年2月——5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上岗培训与考试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技术人员培训需要,根据环评上岗培训需求摸底统计,我中心拟在2009年增加环评岗位培训密度,并分阶段组织实施。现将2月——5月的培训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期次培训与考试安排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2/200902121126_132627_1604460_3.jpg[/img] 各期培训具体地点及相关安排,将于报名前一周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另行通知。 二、培训对象 从事或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人员。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1、网上报名,登录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进入“环评上岗培训与考试报名及成绩查询系统”,按要求提前注册完整信息,于报名当日上午10:00提交报名。 2、每期限额200人,报名成功后不得更改所报期次。 二○○九年一月七日

  • 分享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技术导致与标准》习题集

    [size=16px][font=宋体][color=black]  [/font][/color][/size][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size=16px] [/font][/size][/color][size=16px][font=宋体][color=black]  [/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2013[/font][/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年考试已经结束,朋友们是否开始为[/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2014[/font][/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开始准备,刚才一个论坛前辈那里得到一本监理工程师考试《技术导致与标准》习题集,我去,,里面总共有[/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2000[/font][/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多道题,每一章,每一个考试点都有习题答案和解释。前辈告诉我:按照这个上面的题目做一遍,应该没有问题。[/font][/color][/size][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size=16px] [/font][/size][/color][size=16px][font=宋体][color=black]  看我这样的无私,顺便我都无私到底吧!我在打包压缩我最近收集的所以专业历年真题考试试卷,大约有三四年这样的真题试卷吧!大家积极留言感谢我的分享哈![/font][/color][/size][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size=16px] [/font][/size][/color][size=16px][font=宋体][color=black]  我去,,附件太大,而这个论坛对附件大小有限制,我传到我网盘里面吧,网盘地址我留下复制粘贴到浏览器即可([/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pan.baidu.com/s/1cODAd#dir[/font][/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font][/color][/size][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size=16px] [/font][/size][/color][size=16px][font=宋体][color=black]  对了,顺便说明下那个习题集,我刚打开的时候需要安装。是[/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exe[/font][/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格式的,并不是什么病毒之类的。有些习题集文件过大,安装几分钟即可。[/font][/color][/size][font=宋体][size=10pt][color=red]win7系统可能会出现打不开的情况,右键点击软件,以管理员身份打开就行了。[/font][/size][/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size=16px] [/font][/size][/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size=16px]  另:从前辈哪里得好多习题集《案例分析》《技术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等三门课程我也打包传了,希望对你们有用。[/size][/font][/color]

  • 【转帖】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9号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 环评 机构 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 环保部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解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119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1192号吉林化工学院:  你院《关于环境评价有关资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发生变更时,应以环评工程师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档。  二、关于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工程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在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原单位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法继续编制时,可由原单位同一登记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继续主持完成编制。相关责任应由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具体负责主持并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 【转帖】注册环保工程师VS注册环评师

    环境工程毕业的同行,有做工程设计的、做环境评价的、做设备销售的。。。。。 而注册环境工程师和注册环评师今年都是第一年,所以我想在此做个比较。(以下均指相关专业本科)一. 从考试年限来看:注册环保工程师: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可以考基础,基础通过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可以考专业考试。 注册环评师: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结论:只要努力工作,并能通过考试,拿到证的年限相同。二. 从考试的内容来看:注册环保工程师:可以不考基础,但你就得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专业考试科目: 1、工程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领域共同、通用、基本) 2、环境工程设计知识和技能(五个方向任选一) 3、工程设计知识和技能(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工程经济与管理、安全等) 4、案例分析 注册环评师:考试共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通过率大约13%左右。甚至有不少根本就没有做过环境评价的人通过考试。结论:注册环保工程师即包括基础又有专业,所以内容更多。三.从考试时间来看: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注册环评师: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结论:谁叫注册环保工程师要考基础呢,考试时间自然要长。四.从工作性质来看:注册环保工程师是属于执业资格,说通俗点,就是可以自己开店接活。执业范围包括: 1.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2.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3.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4.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5.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6.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环评师:属于职业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1.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后评价; 3.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环境保护验收。结论:注册环保工程师业务范围更广,且执业资格优于职业资格。总结论:如果两个证都能拿到手则最好。但只给我一个的话,我会选择注册环保工程师。我觉得更牛。以上结论纯属个人观点。不管环保同行们是做什么,但只要能在这个领域做出成绩,那才是最牛。

  • 【资料】上岗证考试报名\考试\发放证书全流程

    报考环评上岗证是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上报名(http://www.eia.net.cn/zyzg/),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十点.只能去北京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考试(报名、报到、入住学习、考试、成绩发放)须知 1、先从报名开始说起,报名技巧其实很简单也很实用,就我实践的情况来说(自己两次报名、帮同事两次报名都报上了),最有效就是“开多个窗口登陆,快到10点的时候一一点报名,窗口数量可以控制在5个左右。 2、报名注意事项:报名时间为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06年的每月报名时间:3月1日10点、4月3日10点、5月8日10点、6月1日10点、7月3日10点、8月1日10点、9月1日10点、10月8日10点、11月1日10点、12月1日10点 报到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资料不全者,环评岗位证书不予发放。 ① 专职受聘证明(其中,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受聘证明(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即可,社会保险凭证就是缴费清单或其它证明均可)是企业人员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要提供的,人事关系证明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要提供的,离退休后的前辈需提交离退休证明和合同(返聘证明即可,就是单位出张证明)。 ② 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的应该都知道资质副本就是每本报告前面的资质,正本就是光有资质级别和资质范围的那张,这里要注意的是: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提交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即可,我参加考试的时候也遇到很多本职工作不是环评的朋友。 ③ 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加盖与法人单位名称一致的公章)。——注意需加盖单位公章。 ④ 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四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用于学员胸卡,一张用于准考证,一张贴于备案表,一张制作证书)。 ⑤ 只参加考试的人员无需交考试费,请于考试前一天携带以上资料到考试地点领取准考证,资料不全者,不予发放准考证。考试当天不再受理领取准考证。 3、报名后,入住饭店,然后就是将近一个星期的培训时间了。培训内容有: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概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工程分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风险评价、环境监测。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午的8:30—12:00,下午的14:30—18:00,时间安排得还是很紧凑的,注意自己时间的调配,因为学习一天还要消化一天的内容,晚自习时间:19:00—21:00,进度很好的同志可以提前复习明天的学习内容,进度差点就最好还是把自习时间加长咯。上课的最后一天是环境监测,只上午有课,下午和晚上基本上是自己复习,准备迎接第二天的考试。在学习期间还是不要过分依赖网上资料和老师讲的重点,讲课老师和出题老师是完全分开的,所以只能作为一个重点复习的参考,从最近几次考试看,老师的重点好像已不是点到即考了。更有一种以前考过的尽量不考的趋势,书本才是最最重要的。当然最需要的是大家重视考试,重视每次这样学习的机会,对考试、对以后工作都是有帮助的,这才是上岗证考试的最主要的目的。 4、成绩一般一个月后公布,证书在公布成绩后一个半月发放。 5、联系方式:环评培训:51095495、51095480、51095481 ;职业资格登 记管理:51095498;单位资质管理:51095497;人员证书管理: 51095495; 传真:51095479; 咨询信箱:px@acee.org.cn。

  • 环境影响评价师

    听说环境影响评价师的教材2016年变动过了,有人买到了吗?我想要二手的。

  •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pjjsdz/202308/t20230823_1039153.shtml]《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 87-2023,以下简称机场导则)[/url]。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机场导则修订的背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机场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b]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首次发布实施,导则从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需求出发,规定了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在推进我国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民用航空业发展迅猛,公众对机场项目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法也相继修订或取得新的进步,导则与机场项目环境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影响了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亟需修订。为此,我部在对现行2002版导则跟踪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对机场导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多次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版机场导则,经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并发布。  [b]问:新修订的机场导则有哪些特点?  答:[/b]一是体现了生态环保新要求。针对导则发布后修订或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关于机场项目环评、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新规定,以及近年来与机场项目密切相关的声、生态等要素导则的新要求和要素评价技术方法的新进步等,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进行充分衔接和细化,体现当前绿色低碳发展的新要求。  二是增强了针对性和指导性。针对机场项目环评中存在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标准不统一、现状调查不全面、调查布点代表性不足、影响预测不全面、生态环保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技术内容及要求,减少环评工作中自由裁决量,进一步规范机场项目环评。  三是强化源头预防作用。针对当前机场项目环评启动晚、生态环保措施以末端治理为主、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要求环评工作在选址阶段提前介入,推进机场从源头实现科学选址;从建设绿色机场的角度优化机场布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源头预防作用,助力绿色低碳机场建设。  四是加强环境管理要求。针对现行导则中环境管理要求不全面的问题,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跟踪监测等要求,为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提供保障。   [b]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本次修订坚持“指导性、适用性、科学性和广泛参与”的原则,对评价等级、现状调查和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分析、生态环保措施、跟踪监测、环评文件图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是增加术语和定义。根据环评工作需要,增加了民用机场、航空器、飞行架次、飞行程序、航空器噪声、地面噪声、起飞着陆循环、飞机尾气、辅助动力装置(APU)、地面支持设备(GSE)、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最大A声级、暴露声级等术语的定义。   二是增加总则完善工作程序。结合近年来环评导则制修订的总体要求,增加总则章节,进一步明确基本任务、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图表要求等。结合机场项目环评工作特点,将场址生态环境比选纳入环评工作程序,并细化影响分析的重点内容。  三是细化环境影响识别要求。根据机场项目特点,规范了环境影响识别的内容和要求。细化了工程概况的主要内容,结合最新研究进展明确了航空器噪声和机场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源强确定的方法和要求,细化了生态影响因素分析要求,提出了评价因子筛选要求。  四是细化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判定的规定。在与各要素导则协调一致基础上,结合机场项目特点,进一步细化了机场项目环评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确定的具体要求,包括航空器噪声和机场大气、生态、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电磁辐射评价等要素评价等级确定方法;细化了生态、环境风险评价范围,明确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定方法。  五是完善现状调查评价、影响预测等内容。明确了航空器噪声现状监测要求和评价方法,细化了航空器噪声预测主要参数、过程和方法,增加了最大A声级作为评价量并根据工作实践确定了控制限值;明确了不同评价等级生态现状调查、预测要求;增加了机场大气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方法等。  六是强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从源头控制、传播途径阻断、末端治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从绿色施工、生境保护修复、重要物种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措施要求;从优化飞行程序、清洁能源替代等方面提出机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增加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要求。  七是增加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提出了日常环境管理、环境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提出了各类污染源、环境质量和生态的监测计划制定要求;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超500万人次的机场,提出了设置噪声实时监测系统等要求;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提出了鼓励设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站等要求。  八是规范图表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环评文件质量,规范了图表要求,便于进一步指导后续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规范了机场工程概况一览表、主要机型性能及噪声级表、地面整机试车噪声源强表和飞机尾气、APU及GSE排放源信息表,明确了必要图件的内容,提高了图件的精度要求。  [b]问:新修订导则对场址比选阶段环评工作有何新要求?  答:[/b]本次修订结合机场工程前期工作特点,将评价工作提前到场址比选阶段,强化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作用。在评价工作程序中,遵循早期介入的原则,增加了机场场址比选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融入选址和方案设计中。重点分析机场工程不同场址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符合性。分析不同场址机场工程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从环境影响角度给出推荐场址或场址优化调整建议。  [b]问: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b]机场导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上留有缓冲期。考虑到执行时间节点,近期拟开展环评的一些项目,应考虑按照新导则开展工作。同时,为保障机场导则顺利实施,我们将加强宣贯和培训,采取政策解读、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文件编制机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加强对机场项目环评和审批的指导,强化日常监管,既要在源头把好准入关,也要会同地方一起,督促噪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能源利用等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推动绿色机场建设。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的通告

    [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verdana, sans-serif][size=28px][color=#3e3a39][/color][/size][/font][align=center]通告〔2022〕12号[/align]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1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b]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b][/align][align=center][b]  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b][/alig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  一、基本要求[/b]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b]  二、适用范围[/b]  (一)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4.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b]  三、联动内容及要求[/b]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下放审批权限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具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执行;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批复。  (四)创新办理方式  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五)简化评价内容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包括:  1.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2.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内容可参照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5.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六)排污许可联动  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b]  四、认定程序[/b]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组织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拟纳入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2022年6月底、12月底,2023年6月底、12月底)。联动申报模板见附件3。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b]  五、落实各方责任[/b]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鼓励开展碳排放评价);组织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落实联动措施;做好规划环评中相关数据资料共享,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上载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入驻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b]  六、试点要求[/b]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保持沟通联系,梳理入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试点。  对于有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地区,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产业园区联动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18770.doc]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83800.doc]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55056.doc]关于XX产业园申请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请示[/url]

  • 【资料】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内容和要求

    评价大纲是具体指导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评价大纲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有关的文件要求,在进行环境现状初步调查后编制。一、前 言简述工程位置、工程简况,立项过程(含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区域水利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主要技术文件审批情况,工程开发任务与建设必要性。环评任务委托及大纲编制前已进行的环境初步调查情况。[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5817]水利水电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编制要求.doc.rar[/url]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告

    [align=center]通告〔2022〕20号[/align]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  各联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推进产业园区内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落实有关要求。按照各联动产业园区范围和实施有效期,对符合联动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化环评管理工作,并做好区域内具体联动项目的实施效果统计、评估和后续跟踪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定期更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3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align][align=center](第一批)[/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align=center]产业园区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所在区[/align][/td][td][align=center]实施有效期[/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东区、西区Ⅰ、西区Ⅱ共三个片区[/align][/td][td][align=center]丰台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align][/td][td][align=center]房山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生物医药基地[/align][align=center]产业园[/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中关村科技园区密云园(A区)[/align][/td][td][align=center]密云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able]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技术保障,能够推动建设项目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先进低碳技术措施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对提升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协同减污降碳与绿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工作要求。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聚焦二氧化碳排放,明确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体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管控“互动融合”,将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应章节。  《指南》规范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方法。考虑到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配额总量目标的设置及分配提供数据支撑和增量预警作用,《指南》兼顾统筹碳减排与衔接碳市场,将核算边界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其中,主要边界核算方法与碳市场管控核算边界(发电设施)保持一致,其他边界包括脱硫脱硝工业过程、外购热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算方法依据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扩建项目的现有工程若纳入碳市场,可直接引用相关数据。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评价要求。结合行业生产工艺与产品特点,《指南》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指标为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强调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没有相关基准或标准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或碳市场碳排放基准值。此外,为提升《指南》指导作用,依据近年审批的火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类给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  《指南》细化建设项目减污降碳协同措施比选原则。规定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减排措施和管理方案,并基于协同减排开展措施方案与比选分析。区分环境质量达标与不达标因子,统筹考虑碳排放量,提出基于污染治理达标可行技术与最佳可行技术的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促进先进技术落地实施,确保协同减排效果不打折扣。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在减污降碳技术装备与工艺、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工程示范与实践。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明确拟配备能源与排放计量/检测设备的数量、位置、技术要求等。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试点与实践。强调要结合碳市场相关要求,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记录信息、保存年限等,相关减污降碳技术措施、跟踪监测计划等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切实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组织各地市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9/130714181514921.pdf]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pdf[/url][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8日[/align]

  • 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发布

    [align=center][b][color=red]生态环境部公告[/color][/b][/align][align=center]公告 2018年 第24号[b]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b][/align]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  该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废止。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7月30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印发

  • 【转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代替 HJ 19—2011)7月1日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代替 HJ 19—2011)7月1日实施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生态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补充了术语和定义;——调整总则内容,增加了评价基本任务、工作程序;——完善了工程分析,增加了评价因子筛选;——调整了评价等级判定依据。[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pjjsdz/202203/W020220323706151505858.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代替 HJ 19—2011)[/url][/align]

  • 【讨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性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累积性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结合本行业规划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加强支出管理。  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综合规划,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并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环境影响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见附件)。市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  二、加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衔接互动。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启动规划环评工作,建立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对接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协同推动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充分利用“双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及时交流各阶段工作进展和相关信息,避免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相脱节。  三、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下级政府报送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重点对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内容、方法、对策措施等进行审查。  四、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依法做好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不断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加强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五、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畅通的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数据共享,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交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共同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29571318150901.pdf]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自然资源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20日[/align]

  • 【转帖】浅谈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工作相关问题

    摘要:笔者在文中分析了目前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 问题      前 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监测,主要是从保护环境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环境监测计划,以监控环境污染、防止环境质量下降、保障[url=http://www.studa.net/Economic/][color=#333333]经济[/color][/url]和社会的可持续[url=http://www.studa.net/fazhan/][color=#333333]发展[/color][/url]。      1. 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环节,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环境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必须委托监测部门对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本底监测,在环境本底值未超标的情况下再对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并制定监测计划 项目建成后并试运行3个月后,必须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到位 在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回顾性评价。总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及后评价期都需要环境监测数据来支持。   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只有通过对建设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开展环境监测,才能得到真实的环境现状数据,进行正确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②通过追踪分析已有污染的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寻找污染源,预测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根据监测数据,结合同步观测的气象、水文等资料和污染源料,验证或调试评价预测模型,为拟建项目地区常规监测点的优化布局和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是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之一。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能预防和及时发现[url=http://www.studa.net/company/][color=#333333]企业[/color][/url]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可及时发现环境保护措施的不足,是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④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可验证建设项目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同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检验,这也是对环境评价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定量考核、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措施。⑤相同类别的已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资料为拟建建设项目提供类比调查的依据。      2. 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根据工作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   2.1 调查阶段所进行的环境监测   该阶段的监测主要是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经济条件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选择适合的监测对象和环境因子,确定适合的监测范围,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并制定一个较优的监测方案。在制定监测方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制定监测方案、设计技术路线、配置技术装备时,应做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既符合实际要求,又节约费用。②优先污染物优先监测的原则。优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广的污染物 污染呈明显增加趋势,对环境具有危险的污染物 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质等。③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在制定监测方案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测技术路线进行监测,以获得最多的环境信息。同时,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评价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最好有环境评价单位参与该项目监测方案制定的人员进行协助监测。当监测方案执行有困难时,应及时与环境评价单位进行联系。监测采样时应注重对外界环境的观测,严禁在监测采样技术导则所禁止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采样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在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以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其时空变化。   2.2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测与调查   该阶段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

  • 【求助】化工工程师考试资料

    想考化工工程师,求助两本资料-《中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和《中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手册》那位好心人给指点一下到那里下,或发到我邮箱里sunyazhen1980@163.com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

    [align=center]京环发〔2023〕9号[/align]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b]  一、实施范围[/b]  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b]  二、核算评价指标[/b]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b]  三、核算评价要求[/b]  (一)核算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评价  1.碳排放量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碳排放量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目标的贡献情况。  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碳排放净新增量进行分析。  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市试点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还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本单位的贡献情况。  2.碳排放强度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作为碳排放强度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水平。  改扩建项目还应分别对拟建工程和总体工程碳排放强度进行分析。  (三)减污降碳措施  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协同减排措施;分析项目减污降碳措施与所在行业、产业园区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四)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和评价结果、减污降碳措施以及措施符合性分析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说明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满足北京市、所在区、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b]  四、有关要求[/b]  (一)碳排放核算评价纳入环评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部署。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减污降碳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加强碳减排相关措施研究,切实履行减排义务。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要加强指导,做好帮扶,督促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对受理的列入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审查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内容,对于未进行碳排放核算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内容;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做好技术指导,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三)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反馈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据此不断优化完善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于2024年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及相关成果报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特此通告。  附件: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30日 [/align]  (联系人:侯可斌;联系电话:89150598)相关链接:[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326145389/index.html]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url]  附件[align=center]  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align=center]标准名称/文件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标准号/文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水泥制造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石油化工生产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3[/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4[/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服务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5[/align][/td][/tr][tr][td][align=center]6[/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7[/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他行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7[/align][/td][/tr][tr][td][align=center]8[/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民用航空运输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205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9[/align][/td][td][align=center]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0[/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0[/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1[/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2部分:电网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2[/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3[/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3[/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4[/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4[/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5[/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5[/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6[/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7[/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7[/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8[/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8[/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9[/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9[/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0[/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0[/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 煤炭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1[/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2部分: 纺织服装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2[/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3〕2526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3[/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4〕2920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4[/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5〕1722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5[/align][/td][td][align=center]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align][/td][td][align=center]环办气候函[/align][align=center]〔2022〕48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6[/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4〕90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7[/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5〕739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8[/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6〕71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9[/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环发[/align][align=center]〔2023〕5号[/align][/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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