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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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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的资讯

  • 工信部发布新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p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2号发布。公告中说到,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pp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以下简称:条件)内容包含以下7大部分:/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4)环境保护/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5)质量管理/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6)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7)监督与管理/span/pp  在“(4)环境保护”部分提及,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SiCl4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pp  在“(5)质量管理”部分强调: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pp  据统计,现符合工信部光伏制造企业规范条件企业共计239家,近年来,我国光伏制造业持续高速成长。2017年,我国电池片产量为68GW,同比增长33.3% 组件产量为76GW,同比增长43.3%。产业链各环节生产规模全球占比均超过50%,继续保持全球首位。业内人士认为,2018年国内光伏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龙头企业效益将获得一定支撑,但光伏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愈趋激烈,竞争将主要集中于技术与效率。/pp  附件:/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317c0589-86e9-4c3d-9b46-1207b4d6881f.docx"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docx/a/ppbr//p
  • 工信部发布《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和《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
    p  污水治理和环境监测仪器是环保装备制造行业两个重要的细分领域,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截至2017年,从事环保装备制造的企业约7000余家,其中污水治理领域企业2500余家,实现销售收入约4900亿元,年产量32万台(套) 从事环境监测仪器制造的企业500余家,产值约400亿元,产品年产量179万台。我国已经成为污水治理装备、环境监测仪器领域的生产大国。/pp  但同时,环保装备制造业创新能力还不强,产品低端同质化竞争严重,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广困难等行业共性问题在污水治理、环境监测仪器领域比较突出。通过发挥规范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领环保装备行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pp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和《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旨在通过《规范条件》的实施,引导行业内企业规范生产、规范经营,加强技术创新,带动企业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程度提高,改善企业经营效益,引导社会资金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行业内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有力促进先进装备推广应用,推动环保装备制造行业供给侧改革,提升行业竞争力。/pp  《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污水治理装备生产企业、污水治理工程企业、环境监测仪器企业。其中,污水治理行业规范条件中污水治理企业包括污水治理装备企业和污水治理工程企业。污水治理装备企业指生产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处理以及水体修复等领域的专用装备、成套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的企业(以下简称装备企业)。污水治理工程企业指依靠自有技术,通过外协、外购设备及材料药剂组装形成成套装备实现污水治理效果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企业)。/pp  《规范条件》中所指的环境监测仪器是指用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弃物、环境生物、环境放射性和环境噪声等领域监测及实验室分析所使用的专用仪器及其应用所必需的软件系统。/pp  《规范条件》从企业基本要求、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要求、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人员培训、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污水治理和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企业提出了要求。/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生产经营情况方面/span/strong,要求企业近三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 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技术创新能力方面/span/strong,要求污水治理企业应具备与研发机构、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中从事污水治理领域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或总数不低于100人 装备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污水治理领域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污水治理设备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工程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 企业近三年获得污水治理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10项,或主要承担完成污水治理领域国家科技项目1项。要求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少于10% 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或投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企业近三年获得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制造领域的授权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产品要求方面/span/strong,要求装备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工程企业应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具备对成套装备效果及可靠性的检测能力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适用性等准确检验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span/strong,要求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span/strong,要求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pp  企业可自愿申请《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pp  关于申报时间和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工作安排,分批次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据通知,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pp  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 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cc5d0163-5729-4d13-9314-d886fad08197.doc" target="_self" title="附件1.doc" textvalue="1.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1.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doc/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d6d24a62-ec31-41af-8eac-8cdd9b9fa018.doc" target="_self" title="附件2.doc" textvalue="2.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2.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doc/a/span/p
  • 工信部就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
    从工信部获悉,公开征求对《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公开征求对《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推进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供给侧改革,引导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2月7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郭庭政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传真:010-68205340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推进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供给侧改革,引导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大气治理装备是指用于工业领域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大气治理所使用的专用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等。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大气治理装备制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使用权。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四)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润率不低于6.5%。  二、技术创新能力  (七)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八)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少于8%。  (九)企业连续两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十)企业近两年获得大气治理领域的授权专利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  三、产品要求  (十一)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  (十三)企业研发生产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四)企业应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五)企业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六)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七)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产生二次污染。  (十八)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人员培训  (十九)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5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业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公告企业须于每年X月XX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c@miit.gov.cn,纸质版1份,需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 工信部就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
    11月29日,工信部印发《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pdf,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规范条件是落实今年9月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的《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提升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三大措施之一。今后三部委将从鼓励先进、规范行业、淘汰落后三个角度着力推进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发展:  一是组织实施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工程,引导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升级   二是制定实施(大气治理行业)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发布一批规范企业名单,规范行业发展   三是发布一批落后环保技术装备负面清单,提高企业进入环保技术装备行业的门槛。  本征求意见稿对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企业提出基本要求,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大气治理装备制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润率不低于6.5%。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要求、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征求意见
    p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高质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工信部制定《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日前正式公开征求意见。/pp  本规范条件中的环境监测仪器是指用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弃物、环境生物、环境放射性和环境噪声等领域监测及实验室分析所使用的专用仪器。文中对企业的基本条件、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要求、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人员培训、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描述。/pp  其中明确指出,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企业近三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在线环境监测仪器生产制造企业近三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实验室分析仪器制造企业近三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的环境监测仪器销售收入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pp  在技术创新能力方面,要求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pp  据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仪器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列入公告的企业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pp strong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stronga title="" href="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3057545/c6290324/part/6290413.doc" target="_blank"strong:《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strong/a/pp/p
  • 工信部发布2022年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按照《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上述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附件:1.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六批).wps2.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wps3.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wps4.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wps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11月28日
  • 先河环保、聚光科技等上榜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公示名单
    p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及《环保装备制造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公示的通知,公示时间: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pp  由公示内容可知,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公示名单(第一批)共计13家,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环境监测领域的仪器公司榜上有名。/pp  附件:/pp  1.a href="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3057545/c6997680/part/6997756.pdf" target="_blank"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公示名单(第一批)/a/pp  2.a href="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3057545/c6997680/part/6997757.pdf" target="_blank"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公示名单(第一批)/a/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公示名单(第一批)/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76828058-508f-467b-b221-5a7f7b9d3013.jpg" title="微信图片_20190613145508.png" alt="微信图片_20190613145508.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strongbr//ppbr//p
  • 工信部印发《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
    p  为加快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技术创新,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规范条件》从基本要求、技术创新能力、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人员培训和社会责任、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对固废处理装备制造企业提出了要求。/pp  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strong/pp  为加快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技术创新,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的固废处理装备是指能够减少固体废物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装备(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装备)。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固废处理装备制造企业,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pp  strong一、基本要求/strong/pp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节能、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pp  (二)企业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生产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pp  (三)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近三年固废处理装备的年销售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50%,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pp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pp  strong二、技术创新能力/strong/pp  (五)企业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等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近三年用于固废处理领域的年研发投入费用占企业销售额比例平均不低于3%或不低于500万元。/pp  (六)企业固废处理装备的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以上或总数不低于30人,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pp  (七)企业近三年获得固废处理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pp  strong三、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求/strong/pp  (八)企业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pp  (九)企业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水耗低、环保排放达标的先进工艺,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先进生产设备。/pp  (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pp  (十一)企业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建立产品使用情况数据跟踪平台,对产品质量、运行状态等进行跟踪。/pp  (十二)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和执行标准等,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保养等服务。/pp  strong四、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strong/pp  (十三)企业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pp  (十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pp  (十五)企业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pp  (十六)企业应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pp  strong五、人员培训和社会责任/strong/pp  (十七)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pp  (十八)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及国家规定的技能职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pp  (十九)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pp  strong六、监督管理/strong/pp  (二十)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pp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企业的规范管理,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5告。/pp  2.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须编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申请书》(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pp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和初审,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格式见附2),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pp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pp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pp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列入公告的规范企业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信息采集表(见附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信息采集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pp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pp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pp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 /pp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pp  4.停产超过1年 /pp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pp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pp  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告。/pp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申请书》,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申请材料:/pp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pp  2.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pp  3.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pp  strong七、附则/strong/pp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pp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pp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修订。/p
  • 工信部公布光伏制造规范企业 9家新晋23家被撤销
    p style="text-indent: 2em "12月5日,工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第7批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公布了第二批拟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被撤销企业达23家之多。/pp style="text-indent: 2em "其中新晋的企业包含东方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电池制造商,以及组件、逆变器等领域仪器的制造商。而被撤销的企业也包含了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电池制造商。此外,从地域分布的角度看,值得一提的是,本批被工信拟撤销的企业中,有10家来自江苏省,占比接近一半。/pp style="text-indent: 2em "名单详情汇总如下:/pp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8aa43a0d-1ec4-4bab-a4cd-567aecf3aed3.jpg" style="" title="1.jpg"//pp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8ea9c47-f733-4a9a-aa4a-5010d6ae342e.jpg" style="" title="2.jpg"//pp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ded32e9f-3b5e-4d97-b6b4-89929e975d20.jpg" style="" title="3.jpg"//pp/pp/p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了解,《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是工信部为加强对光伏行业的管理,推动中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法规要求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企业需经过企业申报、省级工信部核实推荐、专家复核等环节,才能最终得以通过工信部的审核公示。/p
  • 在线环境监测企业8家入围! 2022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公布!
    近日,2022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公布。据统计,本次名单中,污水治理相关企业入围28家,涉及装备制造、工程施工相关领域;大气治理相关企业入围11家,涉及除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相关领域;固废处理装备入围9家,涉及预处理、焚烧类、堆肥类装备制造相关领域;涉及在线环境监测相关企业入围8家,涉及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与实验室分析仪器制造领域。在线环境监测企业具体名单如下:序号省市企业名称主营业务领域1天津市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制造2江苏省江苏德高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制造3安徽省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制造4安徽省安徽中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制造5安徽省安徽科创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制造6安徽省合肥中科光博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制造7山东省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环境监测仪器制造8山东省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分析仪器制造公示原文如下:为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技术创新,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根据《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现将拟公告的2022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时间: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17日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电话:010-68205364电子邮件:jsc@miit.gov.cn附件:1.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 企业名单(第六批).wps2.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 企业名单(第四批).wps3.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wps4.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wps
  • 多家仪器企业榜上有名:2020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p style="text-indent: 2em "日前,工信部公示2020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涉及环保企业共84家,其中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10家、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36家、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19家、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19家。/pp style="text-indent: 2em "br//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20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公示/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技术创新,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根据《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现将拟公告的2020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时间: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10日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电话:010-68205340电子邮件:hbc@miit.gov.cn附件:/pp style="text-indent: 2em "1.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pp style="text-indent: 2em "2.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pp style="text-indent: 2em "3.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pp style="text-indent: 2em "4.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374px height: 468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5c4b7c9b-e5bd-4348-a966-52812362e166.jpg" title="6373765439803052169598474.jpg" width="374" height="468"//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386px height: 486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64d23243-d109-41dd-813f-c6524261fad8.jpg" title="6373765439805143443827719.jpg" width="386" height="486"/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42573a6e-6aad-4200-a28b-3681578af47d.jpg" title="6373765439809126894111799.jpg" width="375" height="534" border="0" vspace="0" alt="6373765439809126894111799.jpg" style="text-align: center width: 375px height: 534px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383px height: 429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4f3d62da-5afe-41f3-9f0a-e714c1ba295f.jpg" title="6373765439854529895741633.jpg" width="383" height="429"//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3e54f9f5-c4bd-4d58-b077-6d5728a39e4b.jpg" title="6373765439897146195211149.jpg" width="391" height="530" style="width: 391px height: 530px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ecabb14e-2dde-4a64-8018-09abcaed687a.jpg" title="6373765439868072198470112.jpg" width="374" height="263" border="0" vspace="0" alt="6373765439868072198470112.jpg" style="width: 374px height: 263px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c6bd4fb3-0a95-430e-a641-cd43bdf41276.jpg" title="6373765439885093782482670.jpg" width="382" height="557" border="0" vspace="0" alt="6373765439885093782482670.jpg" style="width: 382px height: 557px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546px height: 310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89b257c5-4c1d-4ce1-bd5f-d6851801ed94.jpg" title="6373765439914367113925535.jpg" width="546" height="310"//ppbr//p
  • 规范解读:哪些企业能制造大气治理装备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加快推进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供给侧改革,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条件》制订的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大气环境质量的逐步恶化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不断加严,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5年,从事环保装备制造的企业约7000家,产值约5500亿元。其中,大气治理装备产值居环保装备制造业首位,占全行业产值40%以上。规模以上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共237家,年产量35.4万台(套)。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已初具规模。但行业创新能力不强、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困难、低端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逐渐凸显。当前,绿色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生态文明建设对环保装备制造业的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业已进入全面发展战略机遇期。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亟须坚持需求导向和创新驱动,努力夯实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发展基础,推动全行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多次实地调研与座谈的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专家学者共同研究起草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2016年12月13日,正式印发了《规范条件》。  二、《规范条件》制订的原则与思路  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兼顾。立足行业发展不规范、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趋势明显、先进技术装备推广难等问题,以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推动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为目标,研究确定《规范条件》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指标。  特性指标与共性指标兼顾。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是为工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装备的产业,而行业本身属于制造行业。在核心内容和主要指标的选取上兼顾大气污染治理装备制造业本身的行业特点和传统装备制造业的共性问题。  三、《规范条件》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条件》中所指的“大气治理装备”专指用于工业领域的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大气治理所使用的专用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等。生活中所用的空气净化装备、吸油烟机等不适用于本《规范条件》。  四、《规范条件》对企业提出了哪些要求  《规范条件》从企业基本要求、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要求、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人员培训、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对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提出了要求。  从生产经营情况看,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利润率不低于6.5% 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从技术创新能力看,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少于8% 企业连续两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企业近三年获得大气治理领域的授权专利不少于10 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 项)。  从产品要求看,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 企业研发生产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从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看,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产生二次污染。  从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看,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规范条件》的监督管理  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可自愿申请《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关于申报时间和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工作安排,分批次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据通知,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 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  六、《规范条件》实施的预期效果  通过《规范条件》的实施,引导行业内企业规范生产、规范经营,加强技术创新,带动企业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程度提高,改善企业经营效益,引导社会资金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行业内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供给侧改革。
  • 2017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启动 优先支持《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的通知工厅科〔2017〕34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对行业计量工作的要求,提升行业计量对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开展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含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分为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2017年度将面向工业、通信业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工作,优先支持《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  二、工作要求  (一)请你单位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需求,组织提出本年度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报送函(具体要求见附件1)   2.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汇总表(见附件2)   3.行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  (二)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做好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的综合汇总、查新查重、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申报项目,确定并下达本年度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  三、进度要求  请各单位于2月17日前将申报资料(含电子版)一式两份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政编码:100804  联系人及电话:龙海斌 010-68205242  附件:  1.立项报送函的具体要求 .docx  2.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汇总表.doc  3.行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 工信部公示《环保装备制造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冷杉位列榜单!
    日前,工信部公示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苏州冷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位列榜单!为推进环境监测仪器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根据《环保装备制造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2018年第52号公告)要求,工信部现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苏州冷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作为环境监测领域的领军企业,是专业环保在线解决方案服务商,严格的把控产品的性能指标、质量、服务等环节,是冷杉一贯对品质的坚持。此次苏州冷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位列榜单,是行业及客户对冷杉的认可,同时也是鼓励。未来,冷杉将一如既往以品质为根基、以创新为动力,做好产品与服务,打造世界一流高端仪器民族品牌!
  • 工信部:光伏制造企业每年研发及工艺改进费用不少于1000 万元
    近日,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 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工信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以下简称《规范》)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相关规范已于3月11日予以公示。《规范》对光伏制造企业的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明确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20%。《规范》指出,光伏制造企业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附件:1.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pdf2.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pdf
  • 工信部将全面修订铜铝等有色行业规范及准入条件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了解,工信部今年将全面修订铜、铝、铅锌、钨、钼、锡、镁8个品种的行业规范及准入条件,明确行业规范,鼓励和引导行业转型升级,适应新形势下的产业技术进步需求,提高技术、能耗、环保等门槛。在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和申报大纲方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已公告企业实施年度审核,同时完成第四批铜规范企业的公告。/p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外,还将推动有色金属新材料的发展,加强材料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的上下游合作对接,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应用示范平台、有色金属行业检验检测中心等。启动轻量化材料制造业创新中心,举办轻量化材料展,扩大轻量化材料的应用,助推材料企业与上下游用户对接,促进产业协同发展。/p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绿色环保等方面,将鼓励组织排放治理、固废无害化处理,硫化物、氮氧化物汇集颗粒物减排等技术公关及推广,用环保标准倒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助推行业绿色发展。/ppbr//p
  •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的快速发展,钢铁行业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不断加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钢铁企业协同发展,产品结构、组织结构、技术装备不断优化,有效支撑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钢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矛盾不断加深并集中显现,产能持续释放、下游需求不振、企业效益低迷,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困难,迫切需要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企业不断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实现钢铁工业转型升级。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要求, 2010年6月,我部印发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随着近两年钢铁行业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相关环保新标准的颁布,我部对《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规范条件》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对钢铁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能耗指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实行更加严格的能耗环保管理标准。将吨钢烟(粉)尘排放量调整为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吨钢新水消耗提高到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同时,增加了烧结、炼铁等各工序新的排放标准。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装备水平、环保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的提升。  当前,我国一部分钢铁企业已具有相当竞争能力,有的已进入世界500强,成为各地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相当一部分企业缺乏行业管理基础,国家难以在金融、贸易、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资源配置等方面规范管理。应当说《规范条件》的修订,有利于创造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经营的政策环境,有利于面对行业现实,实事求是地对已有钢铁企业实施行业基础管理。有利于对优势企业将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 对能耗高、污染重、规模小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这些企业兼并重组或者退出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实施对改变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模式,引导企业节能减排、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doc   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doc
  • 国家加大制造业退税力度 哪些仪器企业符合条件?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一是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不同类型仪器企业申请退税种类及时间详见下方公告正文。具体公告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 工信部2020年符合环保装备制造条件企业名单出炉,谱育、众瑞等上榜!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2020年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公布了一系列环保装备制造企业,涉及大气治理类、污水治理类、环境检测仪器类和固废处理装备类四个品类的,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包含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众瑞智能仪器有限公司、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4家企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trong具体公告如下:/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2020年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14px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1号/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按照《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及现场核实、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上述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c7506e88-d8cb-4201-ad9d-815330ec36fd.jpg" title="1.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bca1ad61-23bb-4b03-ad7d-2325c939b4f3.jpg" title="2.png"/img style=""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af762c56-a49e-480d-adfb-64f2c8e7c9dc.jpg" title="3.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1710a3ab-e059-4b52-8569-b8f5a011e0e7.jpg" title="4.png"/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5f9500b9-716e-4fa2-a917-d9df457071fb.jpg" title="5.png"/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e6ef17b0-a281-4dec-b751-cd8f1f7a01f1.jpg" title="6.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3001453d-72a5-4e5e-8a10-153c737dca4a.jpg" title="7.png" alt="7.png"//pp style="text-align: right "br//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20年10月23日/ppbr//p
  • 广电计量入选工信部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 服务制造强国建设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公布拟入选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广电计量一站式计量检测综合服务平台成功入选示范平台名单。该平台能够快速响应战略性行业企业的需求,配置新的技术能力为企业提供服务。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向。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服务型制造快速发展,2020年工信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新遴选培育200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100家示范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100个示范项目、20个示范城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决策部署,今年3月,工信部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经过严谨的遴选评定,最终评选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88个,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48个。广电计量一站式计量检测综合服务平台入选示范平台名单,成为广东省本批入选的三个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之一。广电计量由一家老牌国企内部实验室发展而来,2002年成立并开始市场化运作,于2019年登陆A股市场。广电计量紧跟市场需求,持续推动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持续改进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打造出涵盖计量校准、可靠性与环境试验、失效分析与元器件筛选、电磁兼容检测、化学分析、食品农产品检测、生态环境检测等在内的“一站式”计量检测技术服务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并建有技术研究院,是“广东省院士工作站”,集结培养了一支以院士专家和硕博人才为引领的高素质、高层次的技术人才,聚焦高端装备、航空航天、5G通信、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软件工程等战略性高端产业进行能力布局和技术攻关,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广电计量先后参与了动车组空气质量管控的相关标准、汽车电瞬态传导骚扰模拟器校准规范等50多项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以及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承接了国家工信部“面向集成电路、芯片产业”,“面向高端工程机械的数字液压技术”以及“面向典型行业的生产网络IPv6互通及融合技术”等多个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参与了国产大飞机试验平台打造、为国产高速互联网飞机提供相关试验服务等,助力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解决“卡脖子”问题,为战略性行业技术提升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未来,广电计量将持续提升平台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深化拓展服务型制造模式,为我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提供坚强技术支撑。
  • 工信部公告:6个机械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废止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5号)等6个行业规范条件管理相关文件予以废止。/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1f96dfb7-b6a4-42b8-9027-c5c8dcaed3d4.jpg" title="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PNG" alt="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66436254-a850-4971-8dcb-05851045541c.jpg" title="附件.png" alt="附件.png"//p
  • 工信部规范光伏企业管理 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10月12日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将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同时,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  工信部称,符合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工信部将对这些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此外,工信部要求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还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
  • 《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25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汇总
    近日,工信部将2021年申请立项的《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25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和项目建议书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9日。这125项项目中,包括石化行业(26项)、有色金属行业(7项)、建材行业(14项)、机械行业(20项)、纺织行业(9项)、兵工民品行业(14项)、电子行业(15项)、通信行业(8项),目录如下表所示。附:《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25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建议书.zip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石化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1JJFZ(石化)001-2021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宁市计量所石油化工2JJFZ(石化)002-2021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3JJFZ(石化)003-2021柴油十六烷值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石化(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4JJFZ(石化)004-2021乙醇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5JJFZ(石化)005-2021丙酮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6JJFZ(石化)006-2021石油产品定氮仪(化学发光法)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7JJFZ(石化)007-2021润滑油蒸发损失测定仪(诺亚克法)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8JJFZ(石化)008-2021开路式红外可燃气体探测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石油化工9JJFZ(石化)009-2021恒温振荡培养箱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石油化工10JJFZ(石化)010-2021涂料耐溶剂擦拭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涂料11JJFZ(石化)011-2021涂膜、腻子膜打磨性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涂料12JJFZ(石化)012-2021厚漆、腻子稠度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涂料13JJFZ(石化)013-2021二氧化氮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石油化工14JJFZ(石化)014-2021管状输送带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橡胶15JJFZ(石化)015-2021汽车同步带疲劳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橡胶16JJFZ(石化)016-2021橡胶软管外覆层耐磨耗性能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橡胶17JJFZ(石化)017-2021润滑脂锥入度测定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济宁市计量测试所石油化工18JJFZ(石化)018-2021激光甲烷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济宁市计量测试所石油化工19JJFZ(石化)019-2021帘线干热收缩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橡胶20JJFZ(石化)020-2021橡胶压缩屈挠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橡胶21JJFX(石化)021-2021直读式橡胶密度计校准规范修订JJG(化)106-91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橡胶22JJFZ(石化)022-2021石油产品盐含量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23JJFZ(石化)023-2021甲醛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24JJFZ(石化)024-2021氧化性固体重量试验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化学品鉴定25JJFZ(石化)025-2021撞击感度试验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化学品鉴定26JJFZ(石化)026-2021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化学品鉴定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有色金属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27JJFZ(有色金属)001-2021隔热型材用高温持久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力学28JJFZ(有色金属)002-2021闭路循环法铝及铝合金液态测氢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艺29JJFZ(有色金属)003-2021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度30JJFZ(有色金属)004-2021电子式温湿度计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度31JJFZ(有色金属)005-2021有色金属材料用循环腐蚀试验箱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腐蚀32JJFZ(有色金属)006-2021铜合金冲刷腐蚀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腐蚀33JJFZ(有色金属)007-2021非接触式引伸计标定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力学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建材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34JJFZ(建材)001-2021水泥企业用转子计量秤现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水泥35JJFZ(建材)002-2021垂直安装的成束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防火性能测试36JJFZ(建材)003-2021电线电缆热释放测试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防火性能测试37JJFZ(建材)004-2021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用微型气相色谱柱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等室内环境监测38JJFZ(建材)005-2021室内有害气体监测用微型阵列金属氧化物气体传感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等室内环境监测39JJFZ(建材)006-2021卫生陶瓷包装跌落试验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台州方圆质检有限公司建筑卫生陶瓷40JJFZ(建材)007-2021智能坐便器检测用供水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台州方圆质检有限公司建筑卫生陶瓷41JJFZ(建材)008-2021水泥快速养护箱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水泥42JJFZ(建材)009-2021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水泥制品43JJFZ(建材)010-2021低温柔度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水44JJFZ(建材)011-2021卫生陶瓷包装抗压、堆码性能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台州方圆质检有限公司建筑卫生陶瓷45JJFZ(建材)012-2021非接触给水器具水击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建筑卫生陶瓷46JJFZ(建材)013-2021便器水效测试系统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建筑卫生陶瓷47JJFZ(建材)014-2021淋浴器水效测试系统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建筑卫生陶瓷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机械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48JJFZ(机械)001-2021圆度仪谐波标准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轴承技术研究所机械49JJFZ(机械)002-2021氢燃料电池系统及电堆测试台架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汽车50JJFZ(机械)003-2021汽车安全气囊点爆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汽车51JJFZ(机械)004-2021汽车风窗玻璃除雾试验用蒸汽发生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汽车52JJFZ(机械)005-2021汽车风窗玻璃除霜试验用喷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汽车53JJFZ(机械)006-2021汽车排放试验环境监测设备(气象站)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汽车54JJFZ(机械)007-2021车辆气压制动响应时间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汽车55JJFZ(机械)008-2021乘用车后端目标物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汽车56JJFZ(机械)009-2021车辆悬架运动特性(K&C)试验台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汽车57JJFZ(机械)010-2021机动车变温密闭蒸发舱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汽车58JJFZ(机械)011-2021机动车辅助驾驶检测设备(动态转向参数)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汽车59JJFZ(机械)012-2021SPD动作负载测试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电气60JJFZ(机械)013-2021互感器开路电压峰值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电气61JJFZ(机械)014-2021钢珠抛射试验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电气62JJFZ(机械)015-2021电缆或光缆在受火条件下火焰蔓延、热释放和产烟特性试验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电气63JJFZ(机械)016-2021塑料烟生成--单室法测定烟密度试验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电气64JJFZ(机械)017-2021变压器消磁检测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许昌开瑞自动化仪器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电气65JJFZ(机械)018-2021隔膜式压力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机械工业洛阳计量测试中心站机械66JJFZ(机械)019-2021冲击试样缺口投影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上海材料研究所机械67JJFZ(机械)020-2021变压器综合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电气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轻工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68JJFZ(轻工)001-2021低温保存箱热学性能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69JJFZ(轻工)002-2021家用真空吸尘器最大吸入效率检测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70JJFZ(轻工)003-2021家用洗衣机磨损率和漂洗率检测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71JJFZ(轻工)004-2021家用干衣机能效水效检测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72JJFZ(轻工)005-2021纸尿裤吸收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轻纸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造纸73JJFZ(轻工)006-2021皮革、毛皮测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皮革机械74JJFZ(轻工)007-2021皮革、毛皮收缩温度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皮革机械75JJFZ(轻工)008-2021电器安全防触电检测用试具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76JJFZ(轻工)009-2021消声室内反射平面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77JJFZ(轻工)010-2021加湿器加湿效率测试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78JJFZ(轻工)011-2021蒸汽挂烫机用标准叠布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79JJFZ(轻工)012-2021电子锁具耐久性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纺织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80JJFZ(纺织)001-2021口罩呼吸阻力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浙江省纺织计量站)、国家纺织计量站其他81JJFZ(纺织)002-2021通气阻力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等其他82JJFX(纺织)003-2021八篮烘箱校准规范修订JJF(纺织)011-2010202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国家纺织计量站上海分站、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等通用83JJFX(纺织)004-2021毛细管效应仪校准规范修订JJF(纺织)056-2013202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等通用84JJFZ(纺织)005-2021棉花短纤维率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咸阳市纤维检验所、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等纤维85JJFZ(纺织)006-2021织物冲击渗水性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等织物86JJFX(纺织)007-2021耐洗色牢度试验机校准规范修订JJF(纺织)026-2010202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河北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河北省纺织纤维计量站)、温州方圆仪器有限公司、南通宏大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等色牢度87JJFZ(纺织)008-2021锐利尖端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福建省纤维纺织计量站等其他88JJFZ(纺织)009-2021婴幼儿背带燃烧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等其他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兵工民品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89JJFZ(兵工民品)001-2021烟火药爆发点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第二〇四研究所民用爆破90JJFZ(兵工民品)002-2021X射线三维尺寸测量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机械制造91JJFZ(兵工民品)003-2021履带式车辆扭力轴疲劳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营第六一八厂机械制造92JJFZ(兵工民品)004-2021全自动布氏压痕测量系统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营第六一八厂机械制造93JJFZ(兵工民品)005-2021万能比较测量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营第六一七厂机械制造94JJFZ(兵工民品)006-2021短波长特征X射线衍射仪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第五九研究所基础材料95JJFZ(兵工民品)007-2021自动滤料分析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防护器材96JJFZ(兵工民品)008-2021方管前置镜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西安应用光学研究所光学97JJFZ(兵工民品)009-2021呼吸器综合检测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黑龙江华安精益计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防护器材98JJFZ(兵工民品)010-2021微库仑法氯含量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黑龙江华安精益计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化工材料99JJFZ(兵工民品)011-2021盐含量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黑龙江华安精益计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化工材料100JJFZ(兵工民品)012-2021数显焊缝规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101JJFZ(兵工民品)013-202130°楔形防松螺纹塞规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102JJFZ(兵工民品)014-2021激光测平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电子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103JJFZ(电子)001-2021固态微波功率器件直流参数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04JJFZ(电子)002-2021光切断法三维轮廓测量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州赛宝计量检测中心服务有限公司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05JJFZ(电子)003-2021汽车电子瞬态传导发射测试系统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06JJFZ(电子)004-2021空气线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键零部件、元器件107JJFZ(电子)005-2021光采样模块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州赛宝计量检测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关键零部件、元器件108JJFZ(电子)006-2021自动扶梯综合检测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09JJFZ(电子)007-2021在片微波测试系统散射参数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关键零部件、元器件110JJFZ(电子)008-2021偏振依赖损耗模拟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州赛宝计量检测中心服务有限公司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11JJFZ(电子)009-2021反射式分辨率测试卡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关键零部件、元器件112JJFZ(电子)010-2021音视频同步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13JJFZ(电子)011-2021相控阵超声点焊分析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14JJFZ(电子)012-2021直流断路器安秒特性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15JJFZ(电子)013-2021观片灯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16JJFZ(电子)014-2021离子风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117JJFZ(电子)015-2021输电线路工频参数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测试仪表及专用测试设备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通信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118JJFX(通信)001-2021通信信号分析仪校准规范修订JG(YD)054–20062023通信计量技术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119JJFZ(通信)002-2021无线局域网Wi-Fi数据网络测试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通信计量技术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120JJFZ(通信)003-2021同步以太网漂移分析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通信计量技术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121JJFZ(通信)004-2021雷达回波模拟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通信计量技术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122JJFZ(通信)005-2021电子校准件校准规范制定/2023通信计量技术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123JJFZ(通信)006-2021功率分配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通信计量技术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124JJFZ(通信)007-2021混频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通信计量技术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125JJFZ(通信)008-2021光纤反射镜校准规范制定/2023通信计量技术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
  • 墨西哥采用药物新良好制造规范
    墨西哥政府近日就针对治疗、预防或恢复效果的药物建立新的强制性良好制造规范发布了最终技术的法规NOM-059-SSA1-2013。  法规包括了在文档、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工厂和设备、验证和认证、生产体系、盈利、成品发布、质量控制、产品召回、转包商和残渣处理等领域的要求。  这些技术要求将于2014年1月18日生效,尽管与生物和生物技术有关的产品将从2013年9月16日开始生效。根据之前的报道,墨西哥政府还于近日发布了一个相关法规NOM-164-SSA1-2013,为在墨西哥销售的医药品和活性成分制定了更新后的最低要求。
  • 引领行业进步,赋能智能制造,深圳富联凌云光正式开业!
    5月22日下午,工业富联与凌云光合资成立的深圳市富联凌云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联凌云光”)在深圳八佰工业园正式开业。当天,凌云光发布了以屏幕模组外观全自动质量检测设备为代表的多款新产品,突破业界检测难题,助力智能工厂。来自工业富联、电子标准院、小米科技、清华大学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嘉宾出席开业仪式。富联凌云光为“智能工厂”而生“富联凌云光为‘智能工厂’而生,”工业富联资深副总经理、富联凌云光董事长许兴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将致力推动中国制造业人工智能的革新与应用,服务于未来智能工厂的打造,为国家“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战略贡献力量。工业富联拥有全球3C电子行业完整、高效的供应链和大规模、快速量产的智能制造能力,目前已在全球布局多座智能工厂。而凌云光在机器视觉领域已深耕厚植近20年,拥有精密成像、图像算法软件、核心光电器件等核心技术,以及对视觉系统、智能视觉设备的成功实践。工业富联和凌云光双方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富联凌云光的产品将定位于为企业提供视觉及运控系统产品解决方案、检测&量测类质量设备、智能专机设备、全流程的自动化智能产线解决方案等。工业人工智能赋能智造未来在当天同时举行的下一代工业人工智能技术交流峰会上,来自电子标准院、富士康科技集团、清华大学软件学院和凌云光的嘉宾,围绕工业人工智能如何赋能未来制造业,智能制造未来发展趋势及标准化等话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分享。凌云光知识理性研究院副院长全煜鸣在演讲中提到,机器视觉和人工智能为核心的生产与质量控制和闭环可以帮助企业提质、增效、降本、减存,机器视觉实现的是从物料追溯、生产加工、部件装配、品质检测的全流程管理,通过“科学数字化” 和“大数据” 手段,完成可度量、可控制、可管理的自动化产线升级,终打造出全面替代人工操作的智能工厂。行业首发手机外观全自动质量检测“机器人”当天,凌云光发布了服务于3C智能终端的屏幕模组外观全自动质量检测设备、中框外观检测设备、螺孔测量设备、螺孔缺陷检测设备等多款新产品。这些设备相当于之前生产线上的检测工人,弥补了行业空白,可以帮助产线工艺制程解决全人工检测、质量管理量化不足、P&Q无法高效闭环等痛点。以屏幕模组外观全自动质量检测设备为例,它采用凌云光专利的准直光源成像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可对微弱点类缺陷精准成像,区分灰尘和真实脏污缺陷干扰,替代手机屏幕IQC、OQC人工外观检测,实现50μm点状缺陷、10μm线状缺陷的有效检出,可检测正面、反面、孔区、侧边区域的50余种外观不良,提升效率和良率,一台设备可以替代模组外观质量检测线上数十名工人。智能设备和智能生产是智能制造的基础,机器视觉技术在“智能工厂”的落地,不仅让机器拥有更聪明的“大脑”和更明亮的“眼睛”,也将进一步完善工业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领域的产品、技术及生态,为制造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支撑。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发布
    原标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13年第10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施行。编 号名 称批准日期施行日期TSG D7001-201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2013-1-162013-07-01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2013-1-162013-07-01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13-1-162013-07-01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1-162013-06-01TSG Z8001-201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2013-1-162013-06-01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2013-1-162013-06-01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16日
  •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p  近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加快铜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铜冶炼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4)》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9年3月24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pp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pp  邮 编:100804/pp  联系电话:010-68205560/68205574(带传真)/pp  电子邮箱:yousechu@126.com/pp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铜冶炼行业企业布局、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在环境保护方面提到,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第三方认证。具备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联网运行 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0188b431-ed06-4f54-8781-9d44f05addbe.doc" title="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doc/a/span/p
  • 中国振动试验设备制造行业分析
    一、中国振动试验设备制造业经营模式分析  振动试验设备属于定制化产品,并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新订单的获取主要通过招投标或供求双方谈判的方式确定,并按照订单规定的型号、技术及性能指标进行生产。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均依据相应的订单及生产计划、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振动试验设备的定价主要基于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技术规格和配置以及市场供求等因素,通过双方价格协商谈判确定。  试验服务主要客户亦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经营模式依不同类别实验室自身服务对象和经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本公司苏州广博实验室为代表的为社会提供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的第三方专业实验室,其试验设备的采购、试验服务的定价及试验业务的承揽均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  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  1、试验设备市场  我国振动试验设备市场整体上处于快速发展期。一方面随着国家财政科研支出的不断增长、我国工业制造水平的整体产业升级和企业研发投入增加,以及国家对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战略性行业的大力发展,振动试验设备的需求稳步提升 另一方面,由于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行业内的供应商数量及总产能较为有限,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几家规模较大的厂商。  从具体产品细分市场上来看,国内厂商电动振动试验系统的生产技术较为成熟,因此电动振动试验系统的国产产品选择较为丰富,市场供求相对平衡 而对于液压振动试验系统,目前市场主要由外资品牌占据,单件振动试验设备的售价较高,随着汶川地震和日本大地震福岛核泄漏事件后我国对建筑、桥梁及核电领域的抗震意识及要求不断提升,市场对价格相对较低的国产品牌液压振动试验设备的需求不断上升,而国内厂商目前仅能生产中低端的产品,无法充分满足国内市场对于高端复杂的液压振动试验设备的需求。  2、试验服务市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整体研发投入的不断增加以及市场对产品质量及可靠性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环境与可靠性试验市场容量持续快速增长。而与此同时,受限于资金、技术、人才等因素,我国环境与可靠性专业实验室的服务规模和能力无法充分满足日益增长的试验市场需求。  由于自建产品环境与可靠性实验室需要的资金及技术门槛较高,因此随着我国工业制造水平的日益发展,我国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市场面临试验能力供给的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制造业整体研发水平和工业产品性能可靠性的提升,尤其在大型设备及高精尖设备的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上,目前国内数量有限的专业实验室无法提供充分满足市场需求的试验服务能力。  二、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振动试验设备及环境与可靠性试验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领域及科研院所,其行业景气度周期主要与我国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水平及研发投入密切相关 此外,试验设备及试验服务需求与我国的科研经费投入体制及科研项目研发周期有关,因此呈现一定的季节性。具体说来,受到我国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制度及科研项目总结申报周期影响,本行业在每年下半年的业务量要高于上半年。  在需求的区域性分布上,由于我国国民经济产业分布均呈现一定的区域性特征,因此本公司所处行业的需求及客户分布也呈现一定的区域性,具体说来:电子电器及汽车行业需求主要集中在我国长三角及珠三角地区,航天企业及科研院校需求主要集中在环渤海地区及东北、西北、西南地区。  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1、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振动试验设备的生产制造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业,亦是提升我国整体科研实力和满足国防发展需要的重要的环境试验设备。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持续出台相关政策,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细则》、《国家&ldquo 十二五&rdquo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等鼓励本行业的发展。  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业系高技术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我国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和电子信息工业等的产品质量与可靠性至关重要,大力发展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等高技术服务行业也是我国由制造业大国迈向服务业大国的经济发展战略转型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国在《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优先和鼓励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2)下游行业对环境及可靠性试验设备和服务的要求不断增长根据2011年11月工信部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发展&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到2015年,我国工业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将跃上一个新台阶:在装备工业领域,主要产品的质量与可靠性达到发达国家同类产品本世纪初的平均水平,售后服务质量与国际接轨 重要基础件、关键零部件、发动机和数控机床等重点产品的可靠性与使用寿命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0% 在消费品工业领域,主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与能耗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新兴消费品与重点耐用消费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与国际水平接轨,耐用消费品的售后服务质量显著改善 在电子信息工业领域,主要产品可靠性、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及技术性能、环保与能耗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通用元器件、集成电路和软件等基础产品的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下游及关联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消费电子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与保障性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未来五年,随着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及终端消费者对产品和设备质量与可靠性的要求不断提升,下游行业制造企业在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及设备的需求将持续增长。  (3)中国市场增长前景广阔,国内设备生产厂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是当前全球试验设备需求增长最为迅猛的市场,根据联合国的贸易统计及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中国试验机市场进口额占全球试验机出口贸易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7.82%上升至2010年13.22% 同时中国市场也成为国际试验设备生产厂商战略性拓展的新兴市场,根据2011年公司年报,国际领先的试验设备制造公司MTS系统公司亚洲区营业收入占到其当年总收入的39%。而在振动试验设备领域,2010年国产振动试验设备销售额仅占中国市场27.8%的市场份额,面对高速增长的中国试验设备及服务市场,国产厂商通过拓展产品种类、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其市场份额占有率具有广阔的上升发展空间。  2、影响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随着中国市场近年来的快速增长,国际领先的振动试验设备及试验检测服务机构纷纷加强对中国市场的开拓。国外振动试验设备厂商,如美国MTS系统公司、日本IMV公司通过在NASDAQ和日本创业板上市获取了显著的资金优势,其依托数十年的技术研发积累,在品牌、资本、技术和人才等方面与国内厂商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此外,在国内液压振动试验设备及高加速寿命试验和应力筛选设备领域,进口产品目前处于主导地位,对国内厂商的业务拓展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  三、行业主要竞争壁垒  (1)技术壁垒  振动试验设备制造行业,集成了电磁学、电工电子学、自动控制、信息处理、精密机械、仪器仪表、计算机等多种现代科学与技术学科,是技术密集型行业。  随着近年来振动试验设备成为航空航天、科研、汽车、电子电器、轨道交通、石油开采、建筑等行业对产品可靠性进行评价与考核的基本手段,且其对国家科技与工业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国际电工学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等都严格规定了振动试验设备制造、校准和应用的要求。在我国,对振动试验设备的量值传递、溯源、精度等级的测量,已具备一套比较完整的计量、校准体系,对于振动试验设备的产品设计、生产技术、制造工艺均有较高的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日臻完善的今天,进入本行业具有很高的技术壁垒。  振动试验设备,包括电动式振动试验设备、液压式振动试验设备、机械式振动试验设备等,均有其独特的设计和生产制造技术,且振动试验设备是一个系统性的产品,零部件的设计水平及生产质量直接关系到该振动试验系统的整体技术性能。例如,电动式振动试验设备运动部件、励磁部件、短路环、减震悬挂、冷却回路以及激励电源和振动控制仪软件与硬件的设计和制造等,均需要长期的技术研发积累。除了专利技术以外,还需具备长期积淀的非公开专有技术和系统集成能力,这些都为新进入者形成了较高的技术壁垒。  在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领域,技术壁垒不仅体现在先进和全面的试验设备,更重要在于对试验技术、方法和经验的掌握以及试验人才的储备。试验技术的壁垒首先体现为对试验规范、标准的深入研究和了解:要通过试验检测出产品真实的环境适应性和使用可靠性,既需要掌握通用的规范及标准,又需要深入了解涉及到具体行业和产品所经受到的气候环境和诱发环境(如振动和冲击)的相关标准。此外,在对相关试验和检测标准理解的基础上,如何将规范、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准确施加到被试验的样品上并避免对贵重样品造成损坏,以及对相关的试验结果作出准确的工程判断从而识别出产品瑕疵,对于实验室的整体技术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而这些技术能力的获取需要长期的技术研发积累和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作为支撑。  (2)人才壁垒  振动试验设备及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是新兴的交叉学科:试验设备产品主要为定制化生产,具有&ldquo 小批量、多型号&rdquo 的特点 试验服务方案的设计及试验操作亦需要技术人员对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技术深入而广泛的了解,如车辆振动学、航空航天器动力学等。因此,本行业发展所需的大量技术人才目前尚无高校对口专业进行直接培养,更多依赖于相关行业技术人员进入本行业后的长期实践及在岗培训。此外,本行业产品及服务专业性较强、价格较高,要求公司管理及营销人员、客服人员对产品专业性具备较为深入的认识,新员工的培训成本较大。因此充足的人才储备是新竞争者进入本行业所面临的主要壁垒之一。  (3)资质壁垒  公司下属各实验室为客户提供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鼓励实验室、检查机构取得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基本准则和通用要求,促进检测、校准和检查结果的国际互认。  由于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领域及科研机构,对于国家航天、核工业等重大工程项目及电子、汽车、仪器仪表、家用电器等行业产品质量及可靠性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在实践中,试验客户普遍要求从事环境与可靠性试验的第三方实验室具有经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资质,并在经认可的能力范围内提供试验服务。  对于国防工业等对产品可靠性要求很高的领域,我国于2004年4月成立了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其依据制定的《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并突出国防科技工业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的特殊要求,向符合其评审要求的实验室颁发&ldquo 国防实验室认可证书&rdquo 。该证书是相关实验室具有从事国防领域试验检测服务能力,并获得国防科技工业客户认可的重要证明。  这些资质的获取,均需要实验室满足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而获取这些资质后,实验室还需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监督、复评审及验收。以实验室认可(CNAS)为例,实验室需满足国家认可委规定的通用认可规则、实验室基本认可准则、实验室专用认可规则、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及实验室认可指南等各项实验室认可规范,已建立完善的且正式运营超过6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评审组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现场评审后,才能获得认可证书。因此,业务资质是阻碍新竞争者进入本行业的重要壁垒。  (4)品牌认知及客户基础壁垒  力学环境试验设备具有单价高、产品技术复杂、使用周期长以及产品定制化的特点,对试验结果的公正性及可靠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试验设备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声誉便成为行业内企业获取订单并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出于客户集群的信号效应,新客户也往往倾向于选择具有优质客户群的设备生产厂商。  本行业下游航天、汽车等领域的知名厂商,在设备采购方面均具有严格的标准,设备供应商亦应列入其合格供应商名录,这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建立业务互信的过程,因此对于新进入竞争者来说,建立品牌知名度及优质客户基础是其面临的主要进入壁垒。  四、市场竞争格局与市场化程度  (1)振动试验设备市场  振动试验设备行业具有技术密集型特点,行业内企业所生产的设备主要为订制产品,从前期的技术方案确定、到生产工艺及流程的控制以及售后的技术服务支持,需要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长期的生产工艺积累及大量从业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作为支撑,因此行业进入门槛较高,行业内的竞争者数量较少。国内的竞争者主要有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及北京航天希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等 外资竞争对手主要有丹麦Brü el & Kj?r公司,美国UD公司,MTS系统公司及日本IMV公司等。  振动试验设备市场化程度较高,产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业竞争水平的影响。在具体的产品细分市场领域,高端的振动试验系统主要由国外厂商占据 国内振动试验设备生产厂商在中低端电动振动试验系统领域的生产技术较为成熟,其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国内厂商 而液压振动试验系统由于生产技术及工艺较为复杂,且生产周期较长、投入较大,目前国内液压振动试验系统主要依赖进口。  (2)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市场  环境与可靠性试验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电子电器、汽车等行业,且试验的技术水平及准确性对产品性能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影响重大,因此,随着近年来下游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建立起了多层次的环境与可靠性试验专业实验室。  由于三类实验室的服务目标及对象有所不同,以及随着我国环境与可靠性试验需求近年来的高速增长,现有的各类实验室之间未存在明显的竞争。其中,第三方实验室具有立场独立、服务领域广泛的特点,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份额的集中度较低,试验业务的获取以及试验收费的结算主要按照一般市场化原则进行。
  • 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发布 检测仪器行业迎重大利好
    10月24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发布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的通知》,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重点领域关键问题解决方案两个方面共18个重点任务,其中多项任务均提到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预测第三方检测、科学仪器设备等行业将迎来重大利好。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任务汇总表序号 重点任务 主要内容和实施目标 联系人及电话 补助方式和补助比例 组织方式 备注 一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动力电池、增材制造、机器人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动力电池测试验证能力、中试孵化能力、人员培训培养能力及其他公共服务能力。为整车企业提供产品设计、验证等服务;孵化一批高技术动力电池相关企业,实现75套/年的检测能力,10000套/年的中试能力。构建增材制造创新中心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等方面测试验证、中试孵化等行业服务能力。为行业提供人才培养、大数据服务,每年实现2项成果产业化,5年内孵化2家增材制造行业优势企业;支撑相关重点领域发展。构建机器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检验检测能力、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中试考核和示范条件、中试孵化能力、应用示范能力及行业支撑服务能力。提供新产品和零部件检测验证、应用示范等公共服务;5年内完成30个典型领域机器人应用解决方案;每年实现3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司 王锐 010-68205235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采用评审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相关要求。二通信产业链配套完善开发T级高性能交换矩阵和交换接入芯片,并实现产业化,满足网络通信要求。研制兼容EPON/GPON / XGPON1 / 10GEPON / 10G以太网的多模光接入局端芯片和下一代光接入终端芯片,以满足宽带光接入需求。 支持基于安全可靠网络处理器芯片、高速以太网交换芯片的高端路由器和交换机设备的产业化和规模推广。到2019年实现采用安全可靠网络处理器的高端路由器销售额8亿元,网络处理器和搜索芯片企业年产业规模达到2亿元。电子信息司 任爱光010-68208269 侯建仁 010-68208280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三信息产业核心技术能力提升以集成电路技术为核心,打造信息技术领域服务平台,建立“芯片-软件-整机-系统-信息服务”的产业生态体系。围绕智能传感器、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建设若干“芯火”平台,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平台建成投入运营后,每年开发30个以上创新产品和5项以上创新服务,实现产值50亿元以上。推进用于高性能、低噪声光纤放大器的掺铒光纤产业化,具体技术指标:1.衰减(在1200nm)≤ 8dB/km;2.吸收系数(1530nm)在5-8dB/m范围内;3.模场直径(1550nm)在5-7μ m范围内;4.包层直径在125± 1μ m精度范围内;5.工作温度-55℃-85℃;6.截止波长控制范围为920± 50nm;7.纤芯数值孔径0.20-0.25。电子信息司 任爱光010-68208269 王威伟 010-68208203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四智能产业基础支撑能力提升支持智慧健康养老、智慧交通等领域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较为完善的智慧健康养老的产品体系及不同资源健康养老数据和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设计及应用不少于5种智慧健康养老终端产品,建设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对接不少于10家医疗机构,应用覆盖家庭数量不少于20万户,支持不少于4种老年人常见慢性病的远程数据采集和管理。加快智慧交通关键技术与产品的产业化;形成车载电子设备、宽带通信、移动互联网与汽车的融合创新试验验证环境,服务企业大于10家,检测智能车载设备种类大于50款;测试服务能力大于2000小时/月。支持新高精度北斗导航定位车载集成应用,支持LTE-V、RFID、车载雷达等V2X场景交互显示与操作。电子信息司 曲晓010-68208228 侯建仁010-68208280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五面向行业大型制造企业“双创”平台服务应用推广围绕社会大众创业创新需求,遴选和支持3家大型制造企业,联合上下游,建设面向中小企业、行业、全社会创新需求的“双创”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专业咨询、人才培训、检验检测、投融资等“双创”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资源开放共享,发展从创意到技术、从技术到产品和从产品到产业的多级孵化模式,为中小企业“双创”活动提供支持。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李超010-68208251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六工业云和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选择条件成熟、显示度高、带动性强的行业,支持3家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联合上下游,分别建设2个公共工业云服务平台和1个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发展满足特定需求的计算存储资源、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共享和租用等工业云服务,开展工业云服务推广应用,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门槛。探索开展工具库、模型库、零部件库、标准库、知识库等工业设计资源库的集成共享,促进网络化协同制造,优化生产组织效率。提供设备预测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能源管理、精准营销等服务,增强多元异构数据的集成、建模、分析服务能力,探索基于工业大数据的服务新模式,面向社会开展推广应用,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模式。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李超010-68208251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七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应用推广遴选、支持1家科研院所或大型企业,开展大型ERP、CRM等解决方案应用推广。遴选和支持2家科研院所或大型企业,支持面向装备制造行业的知识库、模型库、工具集等基础资源库建设,提高面向产品和工艺的虚拟设计、仿真验证、过程质量管理能力,探索建立集系统工程、知识工程、综合设计于一体的精益研发服务。遴选和支持2家石化、钢铁等行业大型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探索工业软件、嵌入式系统、行业模型库、专业工具集、大数据平台、工控安全防护等集成技术应用及推广机制,提升集全面感知、设备互联、协同优化、预测预警、精准执行、工控安全保障于一体的整体解决方案供给能力。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李超010-68208251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八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解决方案应用推广围绕信息物理系统设计、仿真、工艺、制造、管理服务等智能制造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基础技术和标准需求,支持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联合上下游,建立2家共性关键技术测试验证与应用推广平台,重点开展物理单元建模、数据互操作、标准协议兼容、异构系统集成、工业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共性关键技术测试验证和应用推广,推动跨界技术融合创新与集成应用。在钢铁、电子、装备制造等行业,支持2家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联合上下游,开展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及应用推广,开发通用及专用工业软件,探索产品及生产过程虚拟仿真、开发制造一体化、企业资源管理与制造执行系统集成、新型工业操作系统及工业APP等应用模式,打造信息物理系统行业应用生态体系。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李超010-68208251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九儿童用品有效供给能力提升开展国际先进标准对标,实施项目的企业产品国际标准采标率达到或接近100%,产品品质显著提高,进口和从境外购买儿童用品、服装逐步下降。儿童推车、学步车动态耐久性和静态稳定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童车和玩具19种重金属元素限量、阻燃剂TCEP﹑TCPP和TDCP限制要求达到《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要求,6种邻苯二甲酸酯限量达到GB6675-2014(与欧盟标准一致)的要求。纺织品服装在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等指标符合欧盟《Oeko-tex100生态纺织品标准》要求;可燃性符合美国16CFR1615和16CFR1616儿童睡衣易燃烧标准要求;绳带符合EN146822:2014安全规范要求。消费品工业司 肖杜宇010-68205667 陈新伟010-68205661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支持不超过6个项目。采用评审方式组织项目十儿童食品药品供给保障能力提升支持儿童食品企业开展质量检测体系改造和提升,完善相关设备及设施。使企业能够对产品及原料质量安全标准、主要掺假物质的定性或定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能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委托检验等服务,提升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针对儿童多发病和罕见病的新药、儿童用药适宜剂型和规格的新产品、疾病防控急需疫苗新品种、列入《首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药品的产业化,以及包括临床短缺的儿童药在内的小品种集中生产基地建设。针对我国儿童适宜药品缺乏的问题,通过支持针对儿童疾病的新产品的产业化,以及提高供应短缺品种的生产能力,满足儿童疾病防治的需要,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消费品工业司 邓小丁010-68205677 杨柳010-68205640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支持不超过6个项目。采用评审方式组织项目十一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综合创新平台建设一是形成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和发展路径,二是搭建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综合创新平台,对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关键技术、标准、软硬件、解决方案进行技术验证,三是推动工业互联网生态环境构建,促进我国工业互联网关键设备与解决方案的整合。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综合创新平台将形成能够为各行业、各领域进行综合试验验证的软硬件环境,通过包括生产模拟基础环境、网络互联试验验证系统、标识解析试验验证系统、工业云大数据及应用支撑试验验证系统、安全试验验证系统等子系统,能够实现对工业互联网整体解决方案和业务模式的试验验证。信息通信管理局 林啸010-68206104 沈彬010-66026339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4800万元,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也可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十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集成创新应用利用无线射频、图像识别、激光蚀刻等自动化标识技术手段采集产品、设备、零部件所关联的标识数据,通过与主要标识解析系统对接所提供的标识查询、标识解析、标识发现、标识认证等服务,加强MES、ERP、PDM、SCM、PLM系统之间的集成和互联。推动标识技术在产品端的应用,加强产品制造商、产品拥有者、产品本身的三方身份标识关联。支撑面向工厂内的柔性制造和智能生产、面向工厂外的远程控制和关键产品追溯、面向工厂内外结合的个性化定制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等集成创新应用。信息通信管理局 林啸010-68206104 沈彬010-66026339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采用评审方式组织项目也可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十三工业互联网网络化改造和集成应用项目1.面向生产制造过程,通过应用有线、无线等通信技术,加强生产装备、传感器、控制系统与管理系统等的广泛互联,提升工业数据获取能力。开展基于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海量工业数据有效集成与分析,推进生产的智能化决策。 2.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大数据分析优化,结合标识技术,形成装备在线检测、远程运维、产品溯源、防伪认证等一系列智能化服务。 3.开展基于公众互联网的企业间制造协同应用,通过部署IPv6与高性能网络解决方案,提高企业间设计与制造、供应链采购物流与销售等环节的实时精确协作,促进企业间资源开放共享、高效集聚与优化配置。 4.支持开展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探索新型的、适用于工业互联网的安全保障技术以及差异化的、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信息通信管理局 林啸010-68206104 沈彬010-66026339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采用评审方式组织项目也可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十四工业互联网管理支撑平台1.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管理平台建设,对标识所有者、标识使用情况、标识生命周期等信息进行统一的备案管理,监测工业标识解析系统的运行情况,对标识解析信息进行分析和挖掘,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管理提供支撑。 2.加强工业互联网IPv6地址管理,升级和改造现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构建面向工业互联网的IPv6地址资源综合管理平台,研究完善IPv6地址备案机制。 3.支持实施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技术试验工程,对国家网络空间重要工控资产的安全漏洞威胁进行主动巡检,对互联网骨干节点的流量进行监测,快速发现针对工控系统的恶意网络行为,并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进行感知和展示。信息通信管理局 林啸010-68206104 沈彬010-66026339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也可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十五中药质量提升和保障基地建设包括常用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及濒危稀缺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在已公示的2014、2015年度中药材提升与保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择优滚动支持。 建设常用优质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生产基地和中药材野生抚育、野生变种植养殖等生产基地,逐步降低对濒危野生资源的依赖程度,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从源头保障中药质量和安全。消费品工业司 毛俊锋010-68205672分阶段绩效评价后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不超过25个项目。采用评审方式组织项目十六中药材供应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为100家以上中药企业提供中药材快速鉴别、有效成份和有害物质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有能力面向全行业提供高质量仓储、物流、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具有较强的中药材储备能力。 建设中药材供应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行业第三方检验检测能力和全产业链供应保障服务能力。消费品工业司 毛俊锋010-68205672分阶段绩效评价后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对于公益性较强的不超过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采用评审方式组织项目十七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向在线推广质量功能展开、失效模式和效果分析、可靠性技术、统计技术、测量系统分析、产品质量先期策划、生产件批准程序、质量可靠性整体解决方案等质量技术方法,为企业提供在线培训、答疑、案例分享等服务;共享质量管理调查统计数据、调查成果等信息;为企业在线提供质量管理诊断、质量管理水平评估、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等服务;编制工业企业质量品牌地图;系统采集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示范区重点产品采标信息。实现从知识学习、方法应用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品牌全过程推广服务能力,在线为不少于10000家工业企业提供质量技术方法及品牌培育的应用推广服务;形成在线收集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示范区标准信息数据能力。科技司 安平010-68205246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十八行业非竞争性共性质量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推广应用方向解决高端装备用旋转机械中转子系统故障频发、可靠性不高的问题,掌握转子系统的故障辨识技术,建立一套旋转机械故障数据辨识的软硬件系统以及可靠性分析与提升的软件平台,形成转子系统典型的故障数据库,制定转子系统可靠性提升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形成可靠性提升解决方案,向国内50家以上生产企业进行推广应用,以解决同类设备的安全服役问题,提高旋转机械的服役可靠性与安全性水平。搭建高端装备用伺服系统可靠性验证试验平台1套;完成伺服系统可靠性设计与验证分析报告;形成伺服系统可靠性设计和验证指南;开展不少于50个型号的伺服系统产品应用,提升相关产品MTBF指标至少30%以上,其中工业机器人用伺服系统产品MTBF指标达到5000h以上。科技司 安平010-68205246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   以下为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规函〔2016〕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部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中国制造2025》等文件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要求,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围绕落实《中国制造2025》及相关专题规划,推进“6+1”专项行动,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谋求实现率先突破。严格控制小、散项目,避免“摆摊子、撒胡椒面”。  (二)创新模式优化流程。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方法,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务公开、引入第三方、招投标、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提高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行政干预和自由裁量权。  (三)统筹协作加强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明确各级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项目信息真实、执行得力,达到预期效果。  二、重点任务情况  围绕《中国制造2025》年度任务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中心工作,主要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重点领域关键问题解决方案两个方面共18个重点任务。  (一)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  围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技术基础、标准制定和咨询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制造业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制造业+互联网”公共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技术架构构建和验证、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全领域生产管理和质量管控体系标准化建设。  (二)重点领域关键问题解决方案  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任务,按照实施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重点支持关键电子信息产品支撑能力提升、改善重要短缺消费品供给能力、中药材保障能力提升、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应用推广以及行业非竞争性共性质量技术应用推广。  三、有关要求  (一)关于组织方式  1.采用评审方式组织项目的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遴选项目。  2.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的重点任务,在本指南发布后,将由第三方招标机构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网”等网站另行发布招标公告。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本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竞争力、项目符合要求且具有建设条件的实施单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3.所有申报项目需经项目建设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出具推荐意见 部属单位不需推荐,可直接申报或参加投标。  (二)关于资金支持方式  1.原则上仅支持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确需国家支持的领域。对于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研发类、试点示范类项目,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  2.平台类重点任务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其中公益性强、投资大、难度高的可提高到不超过总投资50% 应用推广类重点任务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0%,其中公益性强、投资大、难度高的可提高到不超过总投资30%。  3.专项资金按照《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320号)管理,原则上主要用于项目的仪器仪表、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信息资料、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试验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和种源费(限中药材领域)等支出,不得用于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支出。  (三)关于优先支持  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优势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关于项目库建设  为做好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部属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及时填报《中国制造2025》重大项目库。  四、申报方式和截止时间  (一)每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部属单位均为一个申报主体,原则上一个申报主体每个重点任务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的重点任务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二)请于11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申请文件、项目汇总表、各项目实施方案,一式3份,附电子版,详见附件2、3)统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来了:仪器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于国内仪器研发企业节省研发成本是重大利好。然而,部分仪器企业也十分想要知道:享受到这项政策红利是否还有其他的附加条件?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官方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仅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小编将以上公告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于仪器企业加深了解此项政策的“前世今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8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自2019年12月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三、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六、申报及备案管理(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的规定执行。(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七、后续管理与核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附件:(点击此链接打包下载下列附件)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8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种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二)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投入费用口径和多用途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的归集要求,细化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97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细化折旧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口径和多用途仪器、设备折旧费用归集要求,进一步调整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四)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口径和多用途摊销费用的归集要求,进一步调整摊销费用的归集方法。  明确加速摊销的归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本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  此类费用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包括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其他相关费用口径等内容,适度拓展其他相关费用范围。  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除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类型外,其他类型的费用能否作为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扣除限额后加计扣除,政策一直未明确,各地也执行不一。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同时考虑到人才是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因素,公告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费用基础上,明确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  (七)明确其他政策口径  1.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2.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97号公告明确了特殊收入冲减的条款,但未明确在确认特殊收入与研发费用发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处理问题。本着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公告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  3.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税收上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出于以下两点考虑,公告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5.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一是明确加计扣除的金额。财税〔2015〕119号要求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实际执行中往往将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理解为委托关联方研发的需执行不同的加计扣除政策,导致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依据政策本意,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委托关联方和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其加计扣除的口径是一致的。为避免歧义,公告在保证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口径不变的前提下,对97号公告的表述进行了解释,即:97号公告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二是明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财税〔2015〕119号已明确了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此为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则,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公告对此口径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由于对政策口径的理解不一,导致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涵盖的费用范围的理解也不一致,诸如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托方发生的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等口径。在充分考虑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和受托方的执行成本等因素后,公告将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明确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三、明确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在执行时间上,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从适用对象上讲,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也应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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