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国产非浓烈用途化妆品

仪器信息网国产非浓烈用途化妆品专题为您整合国产非浓烈用途化妆品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国产非浓烈用途化妆品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国产非浓烈用途化妆品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国产非浓烈用途化妆品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国产非浓烈用途化妆品话题讨论。

国产非浓烈用途化妆品相关的论坛

  • 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注册行政许可检测指南

    一、 概述凡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首先到NMPA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行政许可检测。检测完毕后,申报单位依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856号)准备申报材料,送交NMPA待评。部分内容不适合2018年NMPA88号文件之后的化妆品备案。二、 适用范围(一)进口化妆品:包括进口普通化妆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健美、美乳、染发、烫发、防晒、祛斑、脱毛、除臭九大类。三、 送检要求(一)资料要求1、进口化妆品(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②除“外文名称”与“申请企业地址”外,其余均需中文填写;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2号)附表2。(2)产品配方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56号);③配方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NMP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中文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NMP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4)电子版清单要求:录入到excel文档,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清单信息必须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信 息完全一致。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1)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的复印件要求:A4纸张,一式一份;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由省级化妆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应在送检产品之前完成。(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要求:一式一份;由省级化妆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应在送检产品时递交。(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②所有信息均需填写,“外文名称”与涉及“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无”;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2号)附表2。⑤申请表相关信息应与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及产品抽样单保持一致。(4)产品配方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56号);③配方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④与递交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配方一致。(5)使用说明书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使用说明书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④与递交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明书一致。(6)电子版清单要求:录入到excel文档,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清单信息必须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信息完全一致。(二)样品要求1、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人体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测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2、进口化妆品应为原装销售包装,加贴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封样样品,允许无产品包装设计内容,但包装上上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类别、申请企业名称、样品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和注意事项”等信息;4、送检数量可咨询作者,进口化妆品需增加一份送审样品以供封样。

  • 食药监局:美白化妆品列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印发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134号 2011年03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关于征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我司起草了《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林庆斌  联系电话:010-88330884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linqb@sfda.gov.cn  附件:  1.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说明  3. 关于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4.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5.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  6.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的起草说明  7. 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 【原创大赛】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量化分级管理,你了解多少?

    [size=14px]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在2019年12月发布了一则通知,其中:自2020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上海、重庆、浙江、陕西以及广东省深圳、汕头、中山、江门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量化分级管理第一阶段试点工作[/size][sup][1][/sup][size=14px]。[/size][size=14px]预计7月份全国大范围实施。[/size][b][size=14px]化妆品企业准备好了吗?[/size][/b][size=14px]还有不了解的?[/size][size=14px]小C下面给你们详细讲解。[/size][align=center][size=14px][img]http://www.cttlab.com/examjob/php/upload/20200701/15935641593429.png[/img][/size][/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 什么是量化分级管理 [/size][/b][/align][size=14px]根据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的[/size][size=14px]产品备案、备案后检查、产品上市后监管[/size][size=14px]等有关情况,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进行量化评分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size][sup][size=14px][1][/size][/sup][align=center][size=16px][b][b][size=16px] [/size][/b]量化分级评分标准 [b][size=16px] [/size][/b][/b][/size][/align][b][size=14px]原始分数:75分[/size][/b][size=14px]A级[/size][size=14px]评分≥85分[/size][size=14px]B级[/size][size=14px]65分≤评分≤85分[/size][size=14px]C级[/size][size=14px]50分[/size][size=14px]D级[/size][size=14px]评分≤50分[/size][size=14px]▬ [/size][b][size=14px]C、D级企业[/size][/b][size=14px]备案凭证采取不同颜色进行标识,并标注“[b]重点监管对象”[/b]字样。[/size][size=14px][b]所有产品都需要做毒理学试验。[/b][/size][b][size=14px]D级企业[/size][/b][size=14px]采用[color=#ff0000]红色标识[/color]并标注重点监管对象,备案帐号将冻结,[b]无法申请新品备案[/b]。[/size][align=center][b][size=16px] 动态评分结果和等级状态 [/size][/b][/align][size=14px]试点区域内的化妆品企业可以通过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平台,获知本企业的动态评分结果和等级状态。[/size][align=center][size=14px][img]http://www.cttlab.com/examjob/php/upload/20200701/15935642927107.png[/img][/size][/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 化妆品企业应对措施 [/size][/b][/align][b][size=14px]1、[/size][size=14px]谨慎选择合作企业[/size][/b][size=14px]品牌商根据量化分级评分规则被减分时,生产企业也会一同被减分。[/size][b][size=14px]2、[/size][size=14px]A级企业更应谨慎[/size][/b][size=14px]化妆品企业被[/size][size=14px]评为[b]A级的[/b][/size][size=14px],已完成备案的产品在备案后资料技术审核环节被抽查的,加分制度按照原来加分原则,[/size][b][size=14px]扣分比例在原来规则基础上扩大至原有的5倍[/size][size=14px]。[/size][size=14px]3、[/size][size=14px]D级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size][/b][size=14px]当企业评级为D级时,该企业备案账号将冻结。待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通过省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后,重新参与动态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初始基础分以60分计。这是唯一一次脱离D级的机会,也是唯一一次挽救市场份额的机会。[/size][b][size=14px]4、[/size][size=14px]选择专业的第三方备案[/size][/b][size=14px]当量化分级评分全面实施推广后,化妆品企业合规正确的产品备案对企业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因素。不同备案主体专业度优劣分析如图:[/size][align=center][size=14px][img]http://www.cttlab.com/examjob/php/upload/20200701/15935645206129.png[/img][/size][/align][b][size=14px][color=#ff0000]选择专业的第三方备案[/color][/size][/b][size=14px],对国家及地方法规和备案要求了解更精通,从而减少并避免备案审核不通过情况;如出现宣传卖点与法规要求冲突时,可以提供优秀的解决方案。[/size][size=12px][color=#333333]资料来源:[/color][/size][size=12px][1]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量化分级管理试点第一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size]

  •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食药监保化函263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基于安全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目前公认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类别,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提高效率。考虑产品中有关功效成分的使用情况,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特殊使用功效为分类主要依据,实行严格监管。同时加强对特殊使用部位、特殊原料、特殊适用人群等类别产品的监管,科学合理地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三)合理定位,分步实施。对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实行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对安全风险程度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产品类别,加强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并维持现行进口化妆品管理模式,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强化事后监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按照部门规章修订程序,拟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八款祛斑化妆品类别含义调整如下:  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有利于皮肤美白增白,祛痘或抑制粉刺的化妆品。  (二)对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审批制。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目前公认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祛痘或抑制粉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实行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  (三)对部分产品类别加强安全风险监测。  对安全风险程度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产品类别,连续两年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此类产品主要有:  1.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的发用类产品;  2.具有或宣称去头屑作用的发用类产品;  3.具有或宣称抗皱作用的产品;  4.具有或宣称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的产品;  5.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6.具有或宣称减轻黑眼圈等作用的产品;  7.具有或宣称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  8.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  9.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品除外)。  (四)对适用于特殊人群产品实行严格监管。  对儿童(含婴幼儿)产品,发布《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以下称《指南》),进一步规范进口儿童产品的申报与审评工作。国产儿童产品应按照《指南》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加强事后监督。  为确保有关特殊人群消费者使用安全,化妆品不得宣称专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使用。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起草说明  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分类管理模式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提出的。由于《条例》颁布实施已有20余年,有些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以下称保化司)在认真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基于安全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起草了《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对公认安全风险程度较高产品实行严格监管迫切需要。  1991年颁布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随着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产品类别日新月异,原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范围已不适应当前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近来,媒体报道民间组织披露美白、祛痘等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保化司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公认美白、祛痘等类别产品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实行严格监管。因此,《意见》提出,拟按照部门规章修订法定程序,对《实施细则》中祛斑化妆品类别含义进行调整,将相关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是对安全风险程度尚未明确产品加强监管的需要。  鉴于具有或宣称去屑、抗皱、抑汗等类别产品,以及用于口、眼等特殊使用部位的产品,其安全风险程序尚需进一步明确,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应该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同时,对使用基因、纳米技术等特殊原料或植物精油产品,需要加强原料监管,新原料必须获得批准后方可用于化妆品生产。对适用于特殊人群的产品,儿童(含婴幼儿)产品,应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并加强上市后监督,确保产品使用安全。为保护有关特殊人群身体健康,化妆品不得宣称专为孕妇、哺乳期妇女使用。  (三)是实现科学监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举措。  随着行业发展,目前市售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形态、种类以及具有或宣称的作用均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可一概而论,为实现科学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合理分类已势在必行。因此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对目前公认安全风险程度高的产品类别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对安全风险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产品,以及特殊原料、特殊人群产品实行有针对性地严格监管。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开展技术审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  二、主要内容  按照“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科学分类,提高效率;合理定位,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拟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目前公认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按照部门规章修订程序,拟通过调整《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八款祛斑化妆品类别含义,对目前公认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祛痘或抑制粉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实行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  (二)对安全风险程度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产品,加强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程度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产品类别,如具有或宣称控油、去头屑、抗皱、减轻或减缓眼袋、抑汗止汗、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以及用于口唇或眼部的产品等,拟连续两年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三)对适用于特殊人群产品实行严格监管。以《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进口儿童产品的申报与审评工作,国产儿童产品应按照《指南》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加强事后监督。同时,拟进一步明确化妆品不得宣称专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使用。  三、起草与征求意见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保化司一直高度重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工作。自2009年以来,分别委托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等单位,开展了化妆品分类管理相关研究工作。各相关研究单位深入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检验机构,通过实地调研、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调研,反复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011年9月,保化司在相关单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并开展了相关征求意见工作。9~12月,保化司先后7次组织召开了相关专家、部分企业代表参加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专题座谈会,主要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原则、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调整及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模式调整等进行了研讨,认为应该将产品安全风险程度作为调整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模式的首要考虑因素。因此,除了具有或宣称相应特殊功效作用的相关产品外,对特殊使用人群、特殊使用部位和采用特殊原料的产品,均提出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同时,部分专家提出,实行告知备案管理模式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加强事后监督措施。2012年1月,保化司司务会专题研究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2012年2月~3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取得各界广泛关注,有关化妆品行业协会、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意见。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对具有或宣称控油、去头屑、抗皱、减轻或减缓眼袋、抑汗止汗、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以及用于口唇或眼部的产品,其安全风险程度尚需进一步明确。2012年3月底,保化司委托有关机构举办了首届中国化妆品法规国际研讨会,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从技术层面与中外化妆品技术专家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研讨、交流和各有关方面反映,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祛痘或抑制粉等作用的2类产品,目前公认其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应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具有或宣称控油、去头屑、抗皱、减轻或减缓眼袋、抑汗止汗、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以及用于口唇或眼部的产品,其安全风险程度尚需进一步明确。  2

  • 化妆品及日化产品检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

    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1885.html[/url]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资料里应含有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我中心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指定的备案检验机构。[color=#0000ff][url=http://www.fenxi.com.cn/client/downloading/downloading_list.jsp?rowId=616310][u][color=#000080]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指南及相关表格下载[/color][/u][/url][/color][b][font=宋体][color=red]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color][/font][/b][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一般产品检测项目[/font][/b][font=宋体]微生物[/font]5[font=宋体]项(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重金属[/font]3[font=宋体]项(砷,汞,铅)[/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祛痘除螨类产品检测项目[/font][/b][font=宋体]微生物[/font]5[font=宋体]项,重金属[/font]3[font=宋体]项,甲硝唑及抗生素(盐酸美满霉素、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氯霉素)[/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去屑类产品检测项目[/font][/b][font=宋体]微生物[/font]5[font=宋体]项,重金属[/font]3[font=宋体]项,去屑剂[/font]4[font=宋体]项(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唑、吡罗克酮乙醇胺盐)[/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其他检测项目[/font][/b][font=宋体]甲醇,[/font]pH[font=宋体]值,防晒剂,α[/font]-[font=宋体]羟基酸[/font]5[font=宋体]项(酒石酸、乙醇酸、苹果酸、乳酸、柠檬酸)等[/font][b][font=宋体][color=red]化妆品中有害成分检测[/color][/font][/b][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美白产品[/font][/b][font=宋体]:对苯二酚、铅、汞、砷、防腐剂等[/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祛痘[/font][font=宋体]祛斑类产品:[/font][/b]41[font=宋体]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泼尼松、倍他米松、曲安萘德、以及肾上腺素等;性激素:雌三醇、己烯雌酚、雌二醇、睾丸酮、甲基睾丸酮、黄体酮、雌酮等;铅、汞、砷、镉、防腐剂等。[/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防腐剂:[/font][/b][font=宋体]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苯甲醇、苯氧乙醇、苯甲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氯苯甘醚、三氯生、三氯卡班等[/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防晒剂:[/font][/b][font=宋体]二苯酮、对氨基苯甲酸、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font]4-[font=宋体]甲基苄亚基樟脑、[/font]PABA[font=宋体]乙基己酯、丁基甲氧基二苯酰基甲烷、奥克立林、胡莫柳酯、乙基己基三嗪酮、亚甲基双[/font]-[font=宋体]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双[/font]-[font=宋体]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等[/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染发产品:[/font][/b][font=宋体]对苯二胺、氨基苯酚、间苯二酚、苯二胺、氢醌、[/font]p-[font=宋体]甲氨基苯酚、甲苯、[/font]2,5-[font=宋体]二胺、苯酚、铅、汞、砷等[/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口红:[/font][/b][font=宋体]苏丹红、铅、[/font]4-[font=宋体]羟基苯甲酸酯类、各种禁限用着色剂[/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指甲油:[/font][/b][font=宋体]邻苯二甲酸酯类、挥发性有机溶剂(如甲醛、甲苯、丙酮、[/font][url=http://baike.baidu.com/view/444633.htm][size=14px][font=宋体][color=windowtext]醋酸乙酯[/color][/font][/size][/url][font=宋体]等)、苏丹红[/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洗护产品:[/font][/b][font=宋体]二?烷、丙烯酰胺、[/font]N-[font=宋体]亚硝基二乙醇胺等亚硝胺类[/font][font=Wingdings]l[font=&] [/font][/font][b][font=宋体]香水类产品:[/font][/b][font=宋体]甲醇及[/font]24[font=宋体]种过敏源物质([/font]d-[font=宋体]苎烯、芳樟醇、苄醇(苯甲醇)、香茅醇、香叶醇、柠檬醛、羟基香茅醛、[/font]2-[font=宋体]辛炔酸甲酯(庚炔碳酸甲酯)、肉桂醛、茴香醇、肉桂醇、丁香酚、[/font]α-[font=宋体]异甲基紫罗兰酮、异丁香酚、丁苯基甲基丙醛(铃兰醛)、香豆素、戊基肉桂醛、金合欢醇、羟基异己基[/font]-3-[font=宋体]环己烯甲醛([/font]HMPCC[font=宋体],新铃兰醛)、[/font][font=宋体]戊基肉桂醇、己基肉桂醛、苯甲酸苄酯、水杨酸苄酯、肉桂酸苄酯)[/font][b][font=宋体][color=red]原料检测及质量标准制订[/color][/font][/b][font=宋体]中广测按照国内外标准对化妆品及日化产品原料进行检测,并研究原料检测新方法和标准,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font][font=宋体]同时可为企业建立检测方法及质量标准。[/font][font=宋体]中广测[/font][font=宋体]设有专门队伍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在日化产品、化妆品的检测方法研究方面取得多项成果,建立了日化原料[/font]AEO[font=宋体]和[/font]AES[font=宋体]等的[/font]EO[font=宋体]分布及碳链分布、二?烷、邻苯二甲酸酯、[/font]24[font=宋体]种过敏源物质等检测新方法,可为日化企业提供的原料质量把关提供技术服务。[/font][b][font=宋体][color=red]日化产品配方剖析[/color][/font][/b][align=left][font=宋体]通过综合的分离和分析手段对复杂的未知化学品的成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中广测提供化妆品产品配方剖析,涉及洗发、护发用品、护肤用品、美容用品、口腔卫生制品,如?哩、面膜、膏霜、护发、护肤、粉底液等产品。[/font][/align] 中广测设有专门的医药化工实验室,主要从事日化产品、化妆品、药品的检测技术研究和服务工作。该室拥有一支高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33人,其中研究员3人、高级工程师4人,具有博士学位3人、硕士8人。 中广测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系列“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等国内外法规,开展化妆品及日化产品中常规指标及1000多种禁用和限用物质的检测服务。[color=#ff0000]仪器设备[/color][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联用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联用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联用仪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仪[/color][/ur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仪[/color][/url]凝胶渗透色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仪[/color][/url]核磁共振波谱仪(500MHz、300MHz)[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红外光谱联用仪红外显微镜[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color][/ur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ICP-OES)[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火焰、石墨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卡氏水分仪微生物检测仪器和设备

  •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检测

    第一次发贴,跟大家分享一下最近广东FDA落实的一些政策,都是一些基础信息/知识。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热点解读:1.所有非特化妆品应按照《通告》履行备案手续2.产品上市前备案手续而非上市后3.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可上市销售4.产品备案信息在总局网站统一公开那么,究竟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4.产品技术要求5.产品检验报告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另外,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化妆品实施管理。

  •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注册备案问题-检测报告

    据《关于调整非特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备案。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热点解读:1.所有非特化妆品应按照《通告》履行备案手续2.产品上市前备案手续而非上市后3.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可上市销售4.产品备案信息在总局网站统一公开那么,究竟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4.产品技术要求5.产品检验报告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另外,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化妆品实施管理。《摘自本论坛》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指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公告》(粤食药监妆〔2014〕58号),我中心(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通过了该局组织专家对提交申报资料的审核及现场评审,被指定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自2014年6月30日开始,可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微生物和卫生化学备案检验工作。化妆品卫生指标检测(八项检测):砷铅汞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的检测或者八项+1(甲醇含量)检测联系人:王先生 15002003939 020-87137565 QQ 2481010083

  • 2012年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实施细则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实施细则一、项目名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二、法律依据(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受理范围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五、申请资料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下载打印);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应附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的有关要求)3.产品全成份配方(示例);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注明是否已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准备案);5.工艺流程简述和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原料,并标明主要质控点);6.与产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清单(标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8.近半年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9.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10.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生产的,由受托方即实际生产企业提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1.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复印件及受托方的有关情况说明(委托加工产品提供);12.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3.其他有助于备案的材料。六、资料要求(一)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②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③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④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⑤《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⑥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二)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①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②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③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三)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进行提供。(四)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共提交2套文字版资料(企业留存一套),每套文字版资料(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原件外)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六)申请资料中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七)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 SGS化妆品非特备案

    在中国,化妆品的分类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2007年之前称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能改变人体局部状态,去除影响人体美的因素的化妆品,包括生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除以上九种情况以外的化妆品。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相关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自主生产)和所有实际生产企业(境内委托生产、境外委托境内生产)。非特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SGS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中的微生物、卫生化学检测。SGS可为您提供以下服务:1. 微生物检验项目微生物全套: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评估的卫生化学指标主要包括:重金属(铅、砷、汞)、甲醇、α—羟基酸、抗生素、甲硝唑和PH3. 风险物质评估SGS专家可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 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如果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产品相关毒理学测试。

  • 科学使用化妆品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消费提示1.化妆品不应标注适应症,不得宣称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2.选购化妆品时,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消费需求,注意化妆品标签标识中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 用期限和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等。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进口 产品时,还应注意产品必须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3.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或过去由卫生部批准或 备案的化妆品,如需辨别产品 的真伪,消费者可登录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 sfda.gov.cn)“数据查询” 栏目进行查询。二、过敏自我诊断如有以下2条以上的症状,除了要及时清洗皮肤外, 最好是到医院处理。1.皮肤瘙痒,总想挠几下;2.某些部位出现红斑或者大片潮红;3.皮肤出现灼热甚至疼痛;4.局部明显肿胀;5.皮肤上长出小疙瘩,但又不像粉刺;6.出现一串串的小水泡;7.局部皮肤溃烂。三、皮肤的类型及自我识别根据皮肤的特点,人们把皮肤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要想保护好自己的皮肤,就得先搞清自己皮肤属于哪一种类 型,然后根据各种类型皮肤的特点,科学地使用化妆品进行 美容或进行皮肤的保健。1.皮肤的类型(根据皮肤皮脂分泌的多少分类)(1)干性皮肤;(2)油性皮肤;(3)中性皮肤;(4)混合型皮肤;(5)此外还有过敏性皮肤。2.皮肤类型鉴别 有些人不知道自己的皮肤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就盲目 地使用化妆品,这样做就有可能使皮肤受到损害。如果每个人所使用的化妆品能与自己分泌的皮脂组分相同时,那么这种化妆品是最理想的。 鉴别皮肤类型的简便方法是:取一块柔软的卫生纸巾 或吸墨纸,在鼻翼两侧或前额部反复擦拭,将皮肤上分泌 的皮脂尽量地拭取下来。如果纸巾上满是油光,说明皮腺的分泌功能比较旺盛,属于油性皮肤;纸巾上无油光且颜色较浅的,则是干性皮肤;介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中性皮肤;如果不同部位的油脂含量不同,则属于混合型皮肤。希望您能根据自己皮肤的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化妆品。四、购买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要认准新编号(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化妆品 的产品批准文号(备案号)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1)原卫生部核发的;如:卫妆特字(2003)第0180号(2)2008年起国家局核发的 如:国妆特字G20080040号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1)原卫生部核发的 如:卫妆特进字(2003)第0180号(2)2008年起国家局核发的 如:国妆特进字J20080200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原卫生部核发的 如:卫妆备进字(2006)第0279号(2)2008年起国家局核发的 如:国妆备进字J200804992010年11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该《规范》第七条明确 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编号将改成字母缩写的形式。具体是: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其中, “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的年份和顺序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2011年4月1日之后生 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一定要看准新编号再买。五、化妆品使用顺序解答水质、霜质、油质化妆品的基本使 用顺序,是最基本的常识,即“先水、中 乳,最后油”。六、汞超标类化妆品的坏处“汞超标”产品的美白或祛斑作用很快,让皮肤看 上去很白皙。但“汞超标”产品可破坏皮肤的正常生理结 构,产生异常的皮肤色素沉着,出现“黑皮症”,甚至进 而损害神经、消化和内分泌系统,导致内脏受损。七、化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1.不要出现敏感现象,就换成整套敏感肌肤的专用 保养品因为皮肤一旦过敏,就变得异常娇气,如果在此时更 换一系列的化妆品的话,那容易给肌肤带来伤害。所以, 最好先停用带刺激性的产品(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果酸成分 的产品)逐渐更换。2.当脸上长出很多痘痘,并不是皮肤没洗干净痘痘可能是肌肤敏感的症状,或是因为压力而发的成人痘痘,这时要去看医生,而不能一味的猛擦治痘产品, 或去角质或深层清洁,这些都会更加刺激皮肤。3.不要把洗面乳直接抹在脸上搓洗没搓起泡沫的洗面乳会紧紧地贴在皮肤表面,伤害皮脂膜。正确的方法是先加清水搓揉发泡,因为发泡后的 洗洁剂才能发挥清洁效果,而且泡沫状比未发泡的乳状温和。洗脸时要先洗T字部位,两颊轻轻带过,用温水洗净。4.常清洗粉扑不干净的化妆用具,会让肌肤很敏感,对化妆用具一 定要进行清洗,因为补妆时脸上的油脂会被粉扑吸走,吸满油脂的粉扑与空气接触,正是细菌的最好繁殖地。一星期要清洗一次粉扑,用专用的清洗剂或温和香皂都可以, 洗后用面巾纸按压吸水,再阴干。5.皮肤干痒,不要用滋润乳霜因为浓稠粘腻的保养品,对敏感肌肤是负担,所以在 皮肤感到又干又痒时千万别用。太油太滋润的保养品,容 易刺激敏感肌肤,而且也不容易吸收,选择“乳液”的质 地比乳霜和精华液更适合敏感肌肤。6.不要试图用粉去遮饰红红干干的皮肤因为这可能是皮肤在发炎,而正在发炎的敏感肌肤要 首先停止化妆。对于已经发炎的敏感肌肤,上粉也无法服 帖,还会因不透气而导致敏感加剧,因此最好不要上妆, 让皮肤好好休息几天。如果非化妆不可,只要防晒加上蜜 粉就可以了。八、如何识别进口化妆品的真假?据相关规定,在我国销售和使用(包括发廊、美容院 使用)的进口化妆品都必须加贴中文标签,且标签内容有严格规定。因此,消费者可借助“五看”中文标签内容、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和辨别“CIQ标志”进行 初步判别“正宗”进口化妆品。一看中文是否为规范汉字,即简化字,字高度不小于1.8mm;二看是否注明了原产国或地区;三看是否有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四看是否标明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五看是否有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但对体积小,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化妆品(如唇膏、化妆笔 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此外,生产日期 或期限使用日期必须打印在包装上,并在中文标签上注明 其具体位置。具有上述规范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和检验标志的进口化妆品品质得到保证,消费者可根据各自需求放心选购。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自即日起,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其国产保健食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需按照新变更程序提出相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相关链接】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  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至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凭证(批件)有效期延续的,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续,并督促指导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批件的美白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类别或重新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通告》实施前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或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已经受理的美白化妆品,已检测项目不需另行补做。需补做检测项目的,补充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送检样品的批次可不同于原检验批次,送检样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  四、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  2014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正式实行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同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充备案工作。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4月11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2014年04月1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 药妆还是化妆品,你搞清楚了吗

    根据法律要求,某个产品是属于化妆品还是药品取决于该产品的预期用途。不同的法律法规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公司有时由于以药品名义销售化妆品或在未遵守药品规定的情况下,将药品作为化妆品销售而违反法律。法律如何定义化妆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根据化妆品的预期用途将化妆品定义为:“用于涂擦、倾倒、喷洒或喷涂,或渗透进入或以其他方式作用于人体上的产品…目的是清洁、美化、提高吸引力或改变外貌”。本定义中包含的产品为保湿乳液、香水、口红、香水、指甲油、眼部和面部化妆制品、洗发液、烫发剂、染发剂、除臭剂以及拟作为化妆品的一部分进行使用的任何物质。法律如何定义药品?根据药品的预期用途将部分药品定义为“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疾病的物品”以及“用于影响人或动物的身体结构或任何功能的物品(食品除外)”。一种产品如何能够同时具备化妆品和药品的性质?有些产品同时符合化妆品与药品的定义。当某一产品具备两种预期用途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例如,洗发水是化妆品,因为其预期用途是清洗头发。去屑制剂是一种药品,因为其预期的用途是治疗头皮屑。显然,去屑洗发液既是化妆品也是药品。其他化妆品/药品组合如下:含氟化物的牙膏、同时也是防汗剂的除臭剂以及打着防晒的口号销售的保湿液和化妆品。该等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化妆品和药品的要求。什么是“医学美容保养品”?根据相关法案,不承认“医学美容保养品”这一产品类别。产品可以是药品、化妆品、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医学美容保养品”这一术语在法律上不存在。如何确定产品的预期用途?预期用途可以采用多种方法确定。以下是一些例子: 产品标签、广告和互联网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载明的宣传语。某些夸张的宣传语可能导致产品被视为药品,即使产品是被当作化妆品出售的。只要预期用途是治疗或防止疾病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人体的结构或功能的宣传语都将产品定位为药品。例如,某些宣传语宣称,产品将使秀发恢复生长、减少脂肪、治疗静脉曲张、增加或减少皮肤中黑色素(色素沉着)的产生或使细胞再生。 消费者认可度可通过产品的信誉塑造。这意味着问消费者为什么要买它且消费者期待它怎么做。 产品的成分使产品被视为药品的原因在于其拥有人尽皆知(对于大众和行业)的治疗用途。例如,牙膏中含氟化物。这一原则也适用于“香精油”。例如,以提高吸引力的效果作为宣传重点的香料就是化妆品。但一种香料以某种“芳香疗法”声称来上市,诸如该香水将帮助消费者睡眠或戒烟的断言,因为其预期用途,它就符合药品的定义。同理,仅用于润滑肌肤和增加香味的按摩油,如果产品定位于治疗用途,如减轻肌肉疼痛,则成了药品。法律法规对化妆品与药品的规定有哪些不同?审批要求有何不同?化妆品及成分(着色添加剂除外)在上市前不需要获得FDA的批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药品在上市前必须获得FDA通过新药上市申请(NDA)程序给予的批准,或符合适用于FDA的非处方药审查机构确定的特定药品种类的“单行规定”。这些单行规定对OTC药品成分总体上被视为安全有效而且不是冒牌货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某些OTC药品即使未获得NDA批准也可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直到适用于其所属药品类型的单行规定最终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在FDA最终确定某一OTC药品种类的状态之前,该等产品必须接受NDA的审批,或符合适用于某OTC药品的相关单行规定。(关于“新药”的注解:尽管有“新”字的存在,但此“新药”实际上可能已经使用多年了。如果一种产品预期作为药品来使用,其就必须符合上述要求。)良好生产规范方面的要求有何不同?良好生产规范(GMP)是有助于确保您的化妆品不被掺假和贴假标签的重要生产规范。但是,尽管FDA已经为化妆品GMP提供了指南(参见“良好生产规范(GMP)指南/检查清单”),却未对化妆品的具体GMP要求进行规定。相比之下,法律要求严格遵守药品GMP要求,且目前已有载明GMP现行最低要求的相关规定[。未能遵守GMP要求导致药品被掺假。注册要求有何不同?FDA为对化妆品企业和配方建立了化妆品自愿注册计划或VCRP。但正如该计划的名称所示,参与该计划属于自愿行为。不要求化妆品公司在FDA注册其机构或向FDA列出其产品配方清单。与此相反,药品公司在FDA注册其机构并向FDA列出其药品产品配方是强制规定。标识要求有何不同?化妆品必须根据化妆品标识条例进行标记。OTC药品必须根据OTC药品法规进行标识,包括“药品信息”标识,混合OTC药品/化妆品必须贴上混合OTC药品/化妆品标签。例如,药品成分必须按字母顺序列出“有效成分”,其次是按优势从大到小的顺序列出化妆品的“非活性成分”。如果是肥皂呢?肥皂的种类需要特别说明。由于“肥皂”的监管定义不同于人们通常使用的方式。FDA如何定义“肥皂”?不是所有作为肥皂上市的产品都是符合FDA对“肥皂”的定义。根据FDA的解释,“肥皂”的定义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产品中的大部分非挥发性物质由脂肪酸碱盐组成,并且该产品的去污特性是由碱脂肪酸化合物赋予的,以及 产品仅作为肥皂进行标记、出售和表述。符合肥皂定义的产品受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而不是FDA监管。若有与这些产品相关的问题,如安全和标识要求,请向CPSC反映。如果清洁剂不满足所有这些标准......如果旨在清洗人体的产品不符合上述肥皂的所有标准,则它就是化妆品或药品。例如:如果一种产品 由清洁剂构成,或 主要由脂肪酸碱盐构成,且 不仅用于清洁,也用于其他化妆品用途则其作为化妆品受监管。例如,化妆品用途包括通过作为除臭剂使用、增加用户的香味或保湿肌肤使用户更具吸引力。如果一种产品 由清洁剂构成,或 主要由脂肪酸碱盐构成,且不仅用于清洁,也用于治愈、治疗或预防疾病,或影响人体的结构或任何功能,则其作为药品受监管,或可能同时作为药品和化妆品受监管。例如,抗菌清洁剂和也用于治疗痤疮的清洁剂。如果一种产品 仅用于清洗人体, 具有消费者在通常情况下会联想到肥皂的特征,且 主要成分不是脂肪酸碱盐,虽然通过其标签可鉴定为肥皂,但是其作为化妆品受监管。

  • 【转帖】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119号 2011年03月0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方便申请人申报,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要求填写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只需填写产品汉语拼音名。产品中文名称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二)配方成分(原料的序号、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使用目的)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三)生产工艺应根据申报资料中的生产工艺内容,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包括主要步骤和工艺流程。  (四)感官指标中的颜色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如白色、浅黄色等;性状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如霜、乳液等;气味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及气味的种类。  (五)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由申请人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确定。指标是指检验项目及对该项目的限制要求,如:汞及其限量值、石棉不得检出。  基于产品安全性考虑,申请人可增加填写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  (六)《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检验方法的,应依次列出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相应检验方法的名称,否则应提供完整的检验方法。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所载明的使用方法和贮存条件应当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注明的使用方法和贮存条件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应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警示用语。  (八)保质期应明确写明该产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如保质期××个月(或×年)。  二、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含备案延续产品)的应当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已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的除外。该项资料列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第(十二)项内容,或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中的第(十)项内容。(十)项内容。  三、申请人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应提交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文字版资料列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中的第(十)项内容,或第三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中的第(十四)项内容,或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第(十三)项内容,或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中的第(十一)项内容。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中有关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食品许可司联系。  联系人:陈 超  电 话:010-8833053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 化妆品分析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7701.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size=16px] 化妆品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的,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CMA)能力范围中不包括石棉项目的,化妆品企业可以同时另行选择其他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siz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000000] [/color][size=16px]自2019年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同一产品的注册或备案检验项目,一般应当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涉及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的,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CMA)能力范围中不包括石棉项目的,化妆品企业可以同时另行选择其他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size][table][tr][td]类别[/td][td]描述[/td][/tr][tr][td][color=#000000]肤用化妆品[/color][/td][td]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td][/tr][tr][td][color=#000000]发用化妆品[/color][/td][td]指头发专用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td][/tr][tr][td]美容化妆品[/td][td]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td][/tr][tr][td]特殊功能化妆品[/td][td]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如驱蚊产品[/td][/tr][/table]检测项目[table][tr][td]热点项目[/td][td]常规项目[/td][/tr][tr][td]重金属分析、微生物污染测试、防晒指数测试[/td][td]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化妆品组分/原材料毒理学档案(TPS)、产品资料档案(PIF/PIP)材料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td][/tr][tr][td=1,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td][td]毒性风险评估(TRA)、体外细胞毒性实验、致癌、致畸和致突变审核(CMR)[/td][/tr][tr][td]REACH注册服务、标签审核、成分审核[/td][/tr][tr][td]其他有害物质测定(甲醛、甲醇、邻苯二甲酸酯类等)[/td][td]化妆品原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化妆品用水水质检测、香料过敏测试、防腐剂有效性测试、着色剂鉴定、稳定性测试[/td][/tr][/table][table][tr][td][color=#000000]功效[/color][/td][td]描述[/td][/tr][tr][td]保湿能力[/td][td]测定特定时长内的皮肤水分含量的变化,确定产品保湿性能。[/td][/tr][tr][td]美白能力[/td][td]测定一定周期内的皮肤肤色的变化,确定产品美白性能。[/td][/tr][tr][td]祛斑能力[/td][td]测定一定周期内的皮肤色斑的变化,确定产品祛斑性能。[/td][/tr][tr][td]抗皱能力[/td][td]通过高分辨率3D图像对皮肤状态进行测量评估,确定产品抗皱效果。[/td][/tr][tr][td]控油能力[/td][td]测定特定时长内的皮肤油脂含量的变化,确定产品控油性能。[/td][/tr][tr][td]祛痘能力[/td][td]通过临床评估观察一定周期内的皮肤痘痘的变化,确定产品祛痘性能。[/td][/tr][tr][td]SPF/PA值测定[/td][td]通过模拟紫外线照射,评价防晒品对阳光中紫外线UVB和UVA的防护能力。[/td][/tr][tr][td]防晒防水性能力[/td][td]使用防晒产品后在水中浸泡,然后通过模拟紫外线照射,评价防晒产品的防水性能。[/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化妆品成分分析[/td][td]抗皱能力、美白能力、有害物质[/td][td]防晒防水能力[/td][/tr][/table]

  • 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size=10.5p

  • 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原料 使用新原料须观察4年 《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化妆品新原料须经过4年的观察期。 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染发、烫发、美白、防晒等化妆品被列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进口;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采取备案管理。 ■销售 网络平台监管不力将担责 《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方赔偿,但有权追偿。

  • 化妆品测试

    点击链接查看更多:h[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6702.html]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6702.html[/url]测试产品范围清洁类化妆品:洗面奶、卸妆水(乳)、清洁霜(蜜)、面膜、花露水、痱子粉、爽身粉、浴液、洗发液、洗发膏、剃须膏、洗甲液、唇部卸妆液等。护理类化妆品:护肤膏霜、乳液、化妆水、护发素、发乳、发油/发蜡、焗油膏、护甲水(霜)、指甲硬化剂、润唇膏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粉饼、胭脂、眼影、眼线笔(液)、眉笔、香水、古龙水、定型摩丝/发胶、染发剂、烫发剂、睫毛液(膏)、生发剂、脱毛剂、指甲油、唇膏、唇彩、唇线笔等。相关测试规范及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中国轻工行业标准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1223/2009 Cosmetic Regulation EC No.1223/2009欧盟REACHFDA 21 CFR我们的测试项目主要包括:微生物测试项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等卫生化学测试项目:卫生化学主要包括重金属(汞、砷、铅、镉)、甲醇、pH值、a-羟基酸、防晒剂、去屑剂、石棉等项目。毒理学测试项目: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 )淘宝等电商入驻测试报告

  •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检测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检测基本流程1. 委托企业需提交的资料和样品1.1 检验申请(表见附件,手签名/加盖公章,最好都有)1.2产品配方(签名/加盖公章,最好都有)1.3中文使用说明书(签名/加盖公章,最好都有) 1.4样品(必须提供数量足够留样及复测)2. 填写检验申请表注意事项2.1. 样品中文名称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2.2. 规格(必须填咨询)2.2.1. 如同一盒包装内含有10片25ml的面膜,填写为“25ml/片×10片/盒”;2.2.2. 如果是组合包装,不需混合后使用的,分开填写,分别检测,分别填写两张申请表;2.2.3. 如果是组合包装,需混合后使用的,写在一起例如:同一盒包装内装了1瓶**油(15ml)和1瓶***精油(5ml) ,填写为“(**油:15ml/瓶+**精油:5ml/瓶)/盒”;2.3. 送检数量2.3.1. 单位应与规格一致2.3.2. 如果同时还委托检测安全性风险物质,应将这一部分检测样品数量扣除。2.3.3. 要看样品的包装,考虑后期的取样难度和实际能够取出的样品,确定送检数量2.4. 性状 颜色+物态 2.5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或保质期以如下格式标注:生产批号对应限期使用日期 或 生产日期对应保质期2.6. 保存条件与使用说明书一致2.7. 检验要求 2.7.1. 写详细,例如:铅、砷、汞,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等2.7.2. 申请企业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受理参照表确定相应的检验项目,但我方需要审核,并对遗漏的项目进行提醒,若客户不接受我方提醒加测遗漏的项目,企业需在申请表备注,并且前面加盖公章。3. 产品配方3.1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3.1.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3.1.3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3.1.4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3.1.5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3.1.6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3.1.7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4. 样品提供4.1. 企业应当一

  •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 化妆品备案改了?

    1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分别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定义、检验机构备案、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办法》将化妆品注册和检验机构由资格认定和指定改为备案管理,允许所有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为检验松绑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效率有望进一步提升。《办法》的一大亮点在于不再保留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称谓,取消原有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需要资格认定和指定的做法。《办法》提出,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统一备案管理,具备一定条件的检验机构经备案后即可接受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可以选择经备案的任一检验机构开展相应的产品委托检验。检验机构可结合自身的检验能力条件,承担相应的检验项目。以上举措意味着将符合条件的所有检验资源纳入到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范围中来,有利于解决目前许可检验资源紧张的问题,避免产品在送检阶段的排队等候。事实上,将检验机构改为备案管理并不意味着降低对检验机构的要求。为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办法》明确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机构,必须是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机构。据悉,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现行法规要求。此外,《办法》明确加强对检验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实验室间盲样比对等方式,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的,按情形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检验、限期整改等措施。按照“简政放权、优化职能”的原则,《办法》对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和备案检验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办法》明确对检验工作全流程实施监管,从接受委托检验开始,到完成检验项目、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均需要在检验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检验信息和检验结果,实现产品检验数据的可追溯,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

  • 化妆品备案注册

    [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22384.html[/url]检测内容[/color][/size]德检科技是一家新型的综合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致力于成为新商业时代全球领先的质量、科研、合规服务专家。德检化妆品事业部具备化妆品全生命周期技术服务能力,从化妆品研发、原料分析,到化妆品功效试验、安全评估,再到最关键的注册备案,我们都可以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技术服务。妆品注册备案,找德检 我们的优势 备案注册、产品检测都在一家做,无隐形消费,不用东奔西走 专业化妆品技术服务机构,懂你懂的,更懂你不懂的! 全程指导,首次备案通过率高,专业省心! 备案不过,免费调整再次申报,可靠放心!注册备案服务内容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除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凡是在国外罐装,或已经上市销售进口到国内的特殊化妆品或普通化妆品都属于进口化妆品。 注册备案 国产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备案、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原料注册或备案 进口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进口特殊化妆品评审注册备案服务流程 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第一步:法规合规审核 提交资料:配方原料、外包装及说明书。 审核周期:2个工作日 第二步:产品安全性评估 提交资料: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三步:送样检测 提交资料: 微生物检测、重金属检测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四步:系统递交 提交资料:配方、外包装、检测报告上传。 审核周期:3个工作日 第五步:工厂资质审核 准备项目:工厂所属地药监局审核。 审核周期:2周时间 第六步:现场核查 准备项目:整套编写资料,所属地药监局现场递交。 审核周期:3个月内下发电子备案号 备案资料清单 1、产品配方; 2、产品销售包装; 3、产品生产工艺及设备清单;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或安全性评估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 7、市售产品。 二、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 第一步:法规合规审核 提交资料:配方原料、外包装及说明书。 审核周期:2个工作日 第二步:产品安全性评估 提交资料: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三步:生产卫生审核 准备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向省属药监局递交审核 审核周期:1个月 第四步:系统用户名注册 提交资料: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上传配方数据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五步:送样检测、资料编写 准备项目:委托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检测,编写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准备周期:4-6个月 第六步:评审发放纸质凭证 准备项目:向国家药监总局审批中心递交全部资料。 审核周期:60个工作日批复 备案资料清单 1、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 5、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6、安全性评估报告; 7、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功能成分及科学依据; 9、产品技术要求等。 三、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 第一步:法规合规审核 提交资料:配方原料、外包装及说明书。 审核周期:2个工作日 第二步:产品安全性评估 提交资料: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三步:品牌授权 提交资料: 授权书国外公证+领事馆认证、接受授权公证+翻译公证 审核周期:10个工作日 第四步:系统用户名注册 提交资料: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授权书+接受授权书+公证书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五步:送样检测、资料编写 准备项目:毒理学、微生物、重金属等检测报告,编写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准备周期:1个月 第六步:递交纸质资料 准备项目:受委托机构向所属省级药监局递交。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备案资料清单 1、进口非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 6、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7、安全性评估报告; 8、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 9、产品原产国生产及销售证明文件; 10、产品技术要求等。 四、进口特殊化妆品审批: 第一步:法规合规审核 提交资料:配方原料、外包装及说明书。 审核周期:2个工作日 第二步:产品安全性评估 提交资料: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三步:品牌授权 提交资料: 授权书国外公证+领事馆认证、接受授权公证+翻译公证 审核周期:10个工作日 第四步:系统用户名注册 提交资料: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授权书+接受授权书+公证书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五步:送样检测、资料编写 准备项目:委托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检测,编写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准备周期:4-6个月 第六步:评审发放纸质凭证 准备项目:国家药监总局评审中心。 审核周期:60个工作日批复 备案资料清单 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产品原包装; 7、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8、安全性评估报告; 9、产品原产国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等。化妆品法规咨询服务 化妆品申报法规咨询 化妆品功效评价咨询 化妆品安全评估咨询 化妆品检验检测咨询 特殊非特殊化妆品判定咨询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