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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成立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成立市场监管行业[/align][align=center]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国市监办发〔2024〕70号[/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fon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第一届专委会由55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专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专委会主要职责:负责对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规划、标准体系进行科学论证;参与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立项、技术审查、复审等评审工作;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建议、指导、论证和评审等。附件:第一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align=center][table][tr][td=4,1,737] [/td][/tr][tr][td=1,1,439] [/td][td=1,1,172][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td][td=2,1,125] [/td][/tr][tr][td=3,1,631][align=right]2024年7月18日[/align][/td][td=1,1,105] [/td][/tr][/table][/align]附件[align=center][size=24px]第一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size][/align][align=center][td=2,1,100.0000%]一、主任委员[td=1,1,29.0800%][/align][align=center]蒲 淳[/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td=2,1,100.0000%]二、副主任委员[td=1,1,29.0800%][align=center]方滨兴[/align][align=center](中国工程院院士)[/align][td=1,1,70.900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td=1,1,29.0800%][align=center]庞国芳[/align][align=center](中国工程院院士)[/align][td=1,1,70.9000%]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td=1,1,29.0800%][align=center]陈建良[/align][td=1,1,70.9000%]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td=1,1,29.0800%][align=center]贾国栋[/align][td=1,1,70.9000%]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td=1,1,29.0800%][align=center]布 宁[/align][td=1,1,70.9000%]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td=2,1,100.0000%]三、秘书长[td=1,1,29.0800%][align=center]闫小良[/align][td=1,1,70.9000%]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td=2,1,100.0000%]四、副秘书长[td=1,1,29.0800%][align=center]王 辉[/align][td=1,1,70.9000%]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td=1,1,29.0800%][align=center]曹俐莉[/align][td=1,1,70.9000%]中国标准化研究院[td=1,1,29.0800%][align=center]陈 颖[/align][td=1,1,70.9000%]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td=2,1,100.0000%]五、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td=1,1,29.0800%][align=center]王 伟[/align][td=1,1,70.9000%]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td=1,1,29.0800%][align=center]王李乐[/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td=1,1,29.0800%][align=center]王 玲[/align][td=1,1,70.9000%]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td=1,1,29.0800%][align=center]王 娜[/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td=1,1,29.0800%][align=center]王晓峰[/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td=1,1,29.0800%][align=center]邓 峰[/align][td=1,1,70.9000%]北京大学[td=1,1,29.0800%][align=center]厉梁秋[/align][td=1,1,70.9000%]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td=1,1,29.0800%][align=center]田 野[/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协调司[td=1,1,29.0800%][align=center]申 军[/align][td=1,1,70.9000%]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td=1,1,29.0800%][align=center]史 园[/align][td=1,1,70.9000%]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td=1,1,29.0800%][align=center]曲传勇[/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td=1,1,29.0800%][align=center]乔亮亮[/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td=1,1,29.0800%][align=center]朱建平[/align][td=1,1,70.9000%]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td=1,1,29.0800%][align=center]许秀丽[/align][td=1,1,70.9000%]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td=1,1,29.0800%][align=center]孙建平[/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td=1,1,29.0800%][align=center]李凤华[/align][td=1,1,70.9000%]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td=1,1,29.0800%][align=center]李亚琦[/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td=1,1,29.0800%][align=center]李育平[/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综合规划司[td=1,1,29.0800%][align=center]李健华[/align][td=1,1,70.9000%]中国物品编码中心[td=1,1,29.0800%][align=center]李 强[/align][td=1,1,70.9000%]中国标准化研究院[td=1,1,29.0800%][align=center]张卫洪[/align][td=1,1,70.9000%]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td=1,1,29.0800%][align=center]张晨颖[/align][td=1,1,70.9000%]清华大学[td=1,1,29.0800%][align=center]陆旭忠[/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td=1,1,29.0800%][align=center]陈秋香[/align][td=1,1,70.9000%]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td=1,1,29.0800%][align=center]陈湘宁[/align][td=1,1,70.9000%]北京农学院[td=1,1,29.0800%][align=center]周志勇[/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td=1,1,29.0800%][align=center]郑 颖[/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财务司[td=1,1,29.0800%][align=center]侯纪伟[/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td=1,1,29.0800%][align=center]姚泽华[/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财务司[td=1,1,29.0800%][align=center]贺艺娇[/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td=1,1,29.0800%][align=center]秦先勇[/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td=1,1,29.0800%][align=center]夏 超[/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td=1,1,29.0800%][align=center]徐 峰[/align][td=1,1,70.9000%]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td=1,1,29.0800%][align=center]徐战菊[/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td=1,1,29.0800%][align=center]郭 弘[/align][td=1,1,70.9000%]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td=1,1,29.0800%][align=center]崔迎琪[/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td=1,1,29.0800%][align=center]梁慧德[/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td=1,1,29.0800%][align=center]葛红梅[/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td=1,1,29.0800%][align=center]谢正豪[/align][td=1,1,70.9000%]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td=1,1,29.0800%][align=center]蔡峻峰[/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td=1,1,29.0800%][align=center]鲜 涛[/align][td=1,1,70.9000%]深圳市信用促进会(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发展联盟)[td=1,1,29.0800%][align=center]谭凌波[/align][td=1,1,70.9000%]中国计量大学[td=1,1,29.0800%][align=center]翟 泳[/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td=1,1,29.0800%][align=center]潘 牧[/align][td=1,1,70.900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td=1,1,29.0800%][align=center]潘 欣[/align][td=1,1,70.9000%]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table][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r][/table]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小微企业名录查不到本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目前正在申请安徽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需要提供小微企业名录的截图。经多方查证,本单位确实为小微企业。是小微企业名录,并没有本单位。想知道是什么原因?[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登记注册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27[/back][/color]尊敬的留言人您好,经核查,合肥高新区创美口腔门诊部不属于小微企业。原因如下:合肥高新区创美口腔门诊部属于行业属于卫生行业,不属于小微企业范畴。市场监管部门小微企业库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依据企业登记系统有关数据、年报数据及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 46-2018)由系统自动判定入库。(具体可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国统字〔2017〕213号),查询路径为“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首页下拉点击进入“其他服务”——点击查看“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点击查看“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如果对该企业的小微企业判断结果有疑问,请咨询该企业所在辖区的登记机关。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关于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企业?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关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企业留言日期:2023-09-28最近一家公司与我公司进行对接,对方自称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企业,并且有备案的牌子,牌子上明确写出了对方公司的名称,也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备案字样,我想问贵司是否有备案公司名录?对方公司名称【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其是否是贵司的备案企业?另外我公司是准备招投标这家公司说是可以给我们申办资质,而且对方是得到了贵司授权,也是备案企业,所以申办的资质是可以用于招投标的,所以想询问贵司是否有这样的授权和业务?这家公司既然拿出了贵司的备案铜牌,那么我需要得到贵司的解释不然很难判断,谢谢?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3-09-28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统一部署,国家已经于2017年全面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按照《标准化法》有关规定,企业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详情请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首页的“警示”弹出页。

  • 关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企业说明,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最近一家公司与我公司进行对接,对方自称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企业,并且有备案的牌子,牌子上明确写出了对方公司的名称,也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备案字样,我想问贵司是否有备案公司名录?对方公司名称【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其是否是贵司的备案企业?另外我公司是准备招投标这家公司说是可以给我们申办资质,而且对方是得到了贵司授权,也是备案企业,所以申办的资质是可以用于招投标的,所以想询问贵司是否有这样的授权和业务?这家公司既然拿出了贵司的备案铜牌,那么我需要得到贵司的解释不然很难判断,谢谢贵司解答[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07[/back][/color]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开展企业资质评价工作,不颁发有关资质备案证书。

  • 国际电工委员会系统委员会秘书处首次落户中国

    3月26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可持续电气化交通系统委员会秘书处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会议。  IEC可持续电气化交通系统委员会国际标准化工作覆盖公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涉及汽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电气化和智能化转型,对多个支柱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生影响。承担该系统委员会秘书处,有助于我国推动全球交通电气化转型,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标准合作中扮演积极角色。  会议要求  IEC可持续电气化交通系统委员会秘书处要认真履职,服务好各成员协同共建国际标准体系 要立足我国在可持续电气化交通领域的产业和技术优势,支撑好国内各方协力贡献中国智慧 要以承担IEC系统委员会秘书处为新起点,在能源领域标准国际化跃升上再立新功。IEC可持续电气化交通系统委员会秘书处要认真履职,服务好各成员协同共建国际标准体系;要立足我国在可持续电气化交通领域的产业和技术优势,支撑好国内各方协力贡献中国智慧;要以承担IEC系统委员会秘书处为新起点,在能源领域标准国际化跃升上再立新功。[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说新语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 2014年04月18日 发布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4月15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宣读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成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举行了委员聘任仪式,审议通过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委员们就如何发挥好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大家认为,成立专家委员会,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资政启民”积极作用,这是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尝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行业链条长、业态复杂,涉及多学科、多领域,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共治。大家表示,要利用好专家委员会这个平台,围绕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国家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意见。要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在风险交流、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性认知方面积极传递正能量。会议还就风险管理、科普宣传、标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专家委员会自身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完善专家库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议。  据了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设立,作为国务院食安委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承担食品安全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科普宣传等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由51名委员组成,委员经多方推荐和严格遴选产生,既有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公共政策、危机应对以及犯罪侦查等方面卓有建树的权威专家,也有多年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风险管理、标准制定、应急处置等方面积累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和独立性。

  • CFDA加入国际联盟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6月正式加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并参加相关工作。   联盟是一个定位在各国药品监管机构首脑层面的全新国际合作机制,目的是在充分利用和指导现有国际合作行动的基础上,加强战略规划,创新监管手段,提高国际合作的管理效率,有效利用资源,推动药品监管合作,针对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推动监管机制趋同化,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目前,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中有中国、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巴西、欧盟、意大利、荷兰、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南非、英国等13国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  正式加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有助于总局学习借鉴国际药品监管成功经验,了解掌握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提升药品监管国际化水平,促进我国药品监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也有助于总局进一步在多边外交平台上发挥积极作用,力争用好多边资源,并在关注的战略优先领域开展监管合作,为我国争取更多利益。【普及知识】 2014年11月20日-21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章程》,标志着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的诞生。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的22个国家或国际组织药品监管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是在现有国际合作行动基础上,由联盟成员共同进行战略规划,分享知识、信息和经验,创新监管手段;通过合作,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联盟目前处于规划阶段,由中国、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巴西、欧盟等13个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组成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和统筹联盟在临时阶段的相关工作。  此次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除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会章程》外,还讨论了秘书处工作、项目进展和展望等主要议题。对国际合作行动的汇总及规划、与其它国际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联盟成员之间的快速信息共享、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检查、仿制药监管等联盟临时阶段相关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检查。  联盟成员22个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德国、法国、韩国、荷兰、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南非、尼日利亚、欧盟、日本、瑞典、瑞士、新加坡、新西兰、意大利、英国、中国、世界卫生组织  13个管理委员会核心成员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荷兰、加拿大、美国、南非、欧盟、日本、新加坡、意大利、英国、中国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size][/b][/align][size=16px] 为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经过组织征集、形式审查、研究评议,确定了28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并公布实施。[/size][size=16px]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共征集到项目申请66项,比2020年增加12项。近年来,国家比对项目不断扩大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从原来单一的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扩大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符合要求的机构,征集到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不断增长。[/size][size=16px] 此次计量比对项目在征集时已明确重点支持直接关系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监测的项目。已确定的28个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中,涉及支撑安全的项目有8项,医疗卫生方面有10项,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有4项,保障民生方面有5项,服务产业发展方面有1项。通过组织实施这些计量比对项目,将为保障重点领域量值准确可靠提供有力支撑。[/size][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标准物质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试验;参加B类项目且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申请新建与该项目相关的计量标准考核时,可根据情况简化现场考核程序;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暂停相关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整改。[/size]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492号2011年12月13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食品安全议事机构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监管任务十分艰巨,《通知》针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一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各环节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是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2012年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一)规范保健食品许可管理。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审评审批标准,加强产品受理、现场核查、审评审批各环节管理,加强许可检验机构和审评专家的管理。要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修订《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并予以公告。(二)强化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三)加强保健食品检验和质量抽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质量抽验工作任务,加强对减肥、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等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功能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曝光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补充检验方法和保健食品快检方法的研究和使用。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严肃处理;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宣传的,要加强监测,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媒体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公开查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职能交接,保证职能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并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切实落实监管经费,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健食品监管、稽查和技术监督等相关业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table][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20-1578878102046[/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科财〔2020〕7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科技和财务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0年01月08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3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国市监科财〔[/font]2020〕7号[/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align][align=left]《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font=仿宋_GB2312]年[/font]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0[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8[/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align=left](此件公开发布)[/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市场监[/font]管[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font][/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font=黑体]总[/font] [font=黑体]则[/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一条[/font] [font=仿宋_GB2312]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font]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align][align=left]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align][align=left]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align][align=left]第四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font]“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align][align=left]第五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font]“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font] [font=黑体]职[/font] [font=黑体]责[/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六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align][align=left](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align][align=left](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align][align=left](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align][align=left](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经费、人才、设备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align][align=left](五)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left]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align][align=left](一)根据国家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align][align=left](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align][align=left](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align][align=left](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align][align=left]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align][align=left](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align][align=left](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align][align=left](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等。[/align][align=left](四)在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倾斜。[/align][align=left](五)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align][align=left](六)建立科研专业支持服务团队,为科研人员开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撑。[/align][align=left](七)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主管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工作。[/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三章[/font] [font=黑体]建[/font] [font=黑体]设[/font][/align][align=left]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发展需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对于自上而下方式,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建设模式。[/align][align=left]第十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lign][align=left](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align][align=left](二)研究方向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align][align=left](三)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align][align=left](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align][align=left](五)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align][align=left](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align][align=left](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left](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的。[/align][align=left](二)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验收程序:[/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附件[/font]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专家组一般由[/font]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align][align=left](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font]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align][align=left](五)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六)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font]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font]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四章[/font] [font=黑体]运[/font] [font=黑体]行[/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三条[/font]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十四条[/font]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为[/font]5年。[/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五条[/font] [font=仿宋_GB2312]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font]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font=仿宋_GB2312]学术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每届任期[/font]5年,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1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教授等。[/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并报依托单位备案,要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人员参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文件落实薪酬待遇。[/align][align=left]第十九[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置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font]“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透明。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五章[/font] [font=黑体]考核评估[/font][/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font]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会同主管单位,抽取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每[/font]3-5年对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综合评估和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font=仿宋_GB2312]对评估结果为[/font]“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市场监管总局在政策、项目、人才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六章[/font] [font=黑体]变更调整[/font][/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运行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调整等。[/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三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七章[/font] [font=黑体]附[/font] [font=黑体]则[/font][/align][align=left]第三十四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font]“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领域)”,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五条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font][/align][align=left]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18px][font=黑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18px]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市监计量函[font=&]〔2020〕94[/font]号[/size][/font][/align][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计量比对作为保障量值准确一致和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计量比对作用,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征集[font=&]2020[/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一、征集范围[/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本次征集范围为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含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是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评通过,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具体承担的全国性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要是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对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水平和保障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工作计量器具等量值准确一致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二、申报要求[/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主导实验室应对计量比对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计量比对组织实施技术规范和要求,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并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量比对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二)申报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font=&]18[/font]个月,[font=&]5[/font]年内已经组织过的同类计量比对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font=&]2019[/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相关信息见附件1。[/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三)申报[font=&]A[/font]类计量比对项目仅限于基础性或直接关系到交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以及新纳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社会关注热点的相关项目。申报[font=&]B[/font]类计量比对项目对专业领域范围不做要求,参比实验室需[font=&]10[/font]家以上。[/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三、申报程序[/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一)主导实验室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也可通过主导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直接申报。[/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二)各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从项目选题、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础、方案设计、人员配备、项目效益和经费概算等方面,组织研究论证把关并进行推荐排序,确保申报方案科学规范、切实可行。[/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三)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组织对征集的计量比对项目进行审评和论证,遴选部分项目列入[font=&]2020[/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相关单位尽快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将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书(附件[font=&]2[/font])和汇总表(附件[font=&]3[/font])等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font=&]2020年2月26[/font]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电子版发送到[font=&]jlslzc@samr.gov.cn[/font],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街22号5层中国计量协会。[/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联系人:计量司量值处 刘国传 [font=&]010-82262865[/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中国计量协会 罗新元 [font=&] 13718909343[/font][/size][/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size][/font][/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2020年1月17日 [/size][/font][/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font][/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办公厅关于印发[/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font][/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总局设立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并形成《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22日 [/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成员名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align=center] [/align] [b]一、主任委员[/b] 白清元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b]二、副主任委员[/b] 况 旭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 [b]三、成员[/b] 彭增田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缪 丹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 母 兰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副司长 郭向丹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副司长 王柏琴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二级巡视员 张晋京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稽查专员 李奇剑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一级巡视员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工作规则[/font][/align] [b]一、总则[/b]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活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35号),制定本规则。 [b]二、主要职责[/b] (一)负责研究讨论备选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 (二)负责研究讨论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形成一致意见报总局主要领导审签。 [b]三、机构设置[/b]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总局分管执法稽查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1名,由执法稽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7名,由法规司、执法稽查局、食品协调司、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食品抽检司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在执法稽查局设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具体工作。 [b]四、工作流程[/b] 1.初审。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推荐表》,并交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初步审核,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备选指导性案例。 2.复核。对于初审通过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指委办公室通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格式文本及相关案件材料,交至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征求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论证会。 3.组织研究。案指委办公室将经成员单位确认后的备选指导性案例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 4.总局局务会审议。根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通过后由总局主要领导签发。 5.公开发布。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等正式向社会公布指导性案例。 [b]五、附则[/b]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定事项由相关司局、单位向案指委办公室提出,报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管理办法(试行)[/font][/align]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促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的申请遴选、工作分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稽查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专家组工作制度; (二)负责专家的申请、遴选、换届等日常工作; (三)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指导性案例评选、编撰等工作; (四)其他与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风险评估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等从事食品安全研究、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法制审核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熟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 (三)具有法律、食品、药品、医学等领域的教育背景,具备较丰富的食品安全研究和监管执法经验。其中,市场监管系统内的应具有5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或法制审核经验,总局《综合执法人才库》人员可优先入选;系统外专家应在行政执法领域或食品安全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原则上从事行政执法研究、食品安全研究年限不少于5年,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身心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专家组相应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专家选用采取自愿申请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自愿申请需由本人申请并填报《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申请表》(附件1);地方推荐需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推荐表》(附件2)。 执法稽查局确定拟纳入专家组的人员名单,并为入选专家组人员颁发聘书。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组: (一)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或降级(含)以上政务处分的;或受到前述处分以下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相关专业资质、资格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四)有不诚信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宜入选专家库的情形。 第八条 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情况,对专家组专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专家组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九条 专家组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执法稽查局报送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工作任务; (二)有意违反回避原则,违反工作纪律; (三)其他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情形。 本人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准予退出。 第十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通过提供咨询和建议、出席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的审议备选工作; (二)通过课题研究、会议研讨、案例评审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工作; (三)通过编撰指导性案例评析、专题讲课等方式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与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培训活动; (四)其他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书面提出回避: (一)承担工作任务与专家本人、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相关联,或有利益关系; (二)专家本人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有科研合作、项目委托、专利合作关系; (三)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组专家不得利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身份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对外泄露案件情况及有关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执法稽查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执法稽查局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源自:[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4/art_a4f3e175c4f0417f9333f796a3031bbf.htmlhttp://]国家市场监管总局[/url]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align]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转帖】国务院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转帖】国务院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2/201002241648_202289_1626592_3.jpg[/im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近日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月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在会上讲话时强调,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要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 视频:李克强强调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回良玉、王岐山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克强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比较稳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食品安全的基础还较薄弱,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充分认识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监管,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李克强指出,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把保障食品安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机制,常抓不懈。一是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与问责制度,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二是加强基础工作。要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健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监管不力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b]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b]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b]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b]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  [email]zhengyilong@samr.gov.cn[/email][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1日[/align][align=right]  (此件公开发布)[/align]

  • 6+61部!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

    [b][size=16px]6+61部!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size][size=16px][/size][/b][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size][/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9日[align=center][b][size=16p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size][/b][/align]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市场监管总局的立法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努力建设适应新发展格局的现代化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加快立法进程,优化立法程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市场监管工作长远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一、紧密围绕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及规划,聚焦改革发展急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和市场监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  (一)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6部:产品质量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拟制修订部门规章61部: 一是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修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制定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等规章。 二是为加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药品安全全程监管,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着力防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章。 三是为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章。 四是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修订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规章。  (三)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的立法项目: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反垄断法、计量法、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建设适应新发展格局的现代化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2021年,市场监管立法工作应当对标建设适应新发展格局的现代化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新形势、新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再上新台阶。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找准立法方向、确定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明确立法思路、设计主要制度。深入领会、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大部署。紧密围绕2021年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统筹规划、扎实推进立法项目。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调整,按照规定及时向总局党组请示报告。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要科学高效开展立法工作,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起草立法草案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做到逻辑缜密、语言规范、言简意赅。要加强立法的协调配套工作,实行法律法规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律规范整体功效。要加强立法调研,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要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大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注重处理好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厘清部门职责边界。 二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民主立法。要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起草、审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 三是要聚焦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关注解决基层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注重听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作用,使立法更接地气。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市场监管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 四是要严格立法程序和权限,提高依法立法水平。起草、审查立法项目,要严格依照立法程序开展工作。起草规章草案应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现行法律法规,确保规章内容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规章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规章不得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法制审查要对标规章备案审查要求,围绕规章草案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 一是持续深入开展规章清理工作。针对规章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使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及工作部署相符合,规章之间相协调。 二是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空白点和冲突点,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如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三是加强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作用,加强对国际规则、我国法域外适用、新业态、新领域等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研究,为相关立法提供必要支撑。  (四)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新制修订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使立法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一方面,组织针对基层市场监管干部,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起草单位应选派业务骨干针对制修订的重点内容以及执法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 另一方面,创新宣传方式,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新技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法治意识。  [b]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立法计划的实施[/b]  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要高质高效推进。  总局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一是根据《关于优化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报送规章立法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发挥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作用,确保立法质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法制审查中发现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未充分征求各方意见、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形,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对于审查中发现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修改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请起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  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妥善处理分歧,力争达成共识,切实保障立法项目按时完成。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总局法规司、起草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报总局领导协调或总局局务会议决定。  除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外,需要在重要文件、政策建议中增设或调整立法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提前与总局法规司沟通,并报总局领导同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或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增设或调整立法项目后,要及时提出立项(包括起草、修改、废止、授权等)建议,经总局领导同意后,研究提出草案送审稿,并对改革举措、立法背景等作出说明,依程序送法规司审查。经研究论证草案成熟后,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基层执法实践,支持配合、积极参与总局立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意见。切实推进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总局。

  • 【转帖】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遴选工作已经启动

    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遴选工作已经启动 《中国药典》2010年版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的遴选工作已着手启动。日前,国家药典委员会已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遴选的通知”。  为保证《中国药典》2015年版顺利编制,根据药品标准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委员将适当扩大名称与术语、微生物、民族医药、标准物质和生物技术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职数,减少管理、行政等委员数量。对于新增委员,首次采取个人自荐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遴选药典委员。候选委员通过资格审查,将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空置名额和专业方向,由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新增委员。对于委员的遴选条件,将综合考虑专业结构与学术背景、年龄、业务水平、身体状况、职称学历及工作经历等多方面,并明确要求获得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具有在相应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者方可申报。此外,为加强交流与合作,此次遴选也面向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  第十届药典委员会的委员遴选工作标志着《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编制工作已着手启动。土豆点评:看来以前都没考虑到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哦。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省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推广 应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ont] [/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关于印发《全省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推广[/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应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font][/font][/align] [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各有关单位:[/font] [font=仿宋_GB2312]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扩大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试点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推广应用工作,在总结威海市(国家食品安全与营养综合试验区)先行探索和试点经验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确定在全省开展省、市两级推广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全省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font] [font=仿宋_GB2312]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政策解读、指导服务,广泛动员优质品牌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为消费者查阅食品标签信息提供更多便利,助力食品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要明确[/font][font=宋体, serif]1[/font][font=仿宋_GB2312]名[/font]试点工作联络员,于[font=宋体, serif]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宋体, serif]9[/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宋体, serif]30[/font][font=仿宋_GB2312]日前将联络员及拟参加试点工作的企业和试点产品信息(附件[/font][font=宋体, serif]1[/font][font=仿宋_GB2312])分别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font],并于[font=宋体, serif]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宋体, serif]1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宋体, serif]15[/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宋体, serif]2025[/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宋体, serif]7[/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宋体, serif]1[/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宋体, serif]2025[/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宋体, serif]1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宋体, serif]15[/font][font=仿宋_GB2312]日前,分别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格式和要求见附件[/font][font=宋体, serif]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font=仿宋_GB2312]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贾卫国[/font][font=宋体, serif]0531[/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宋体, serif]51766231[/font] [font=仿宋_GB2312]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忠刚[/font][font=宋体, serif]0531[/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宋体, serif]51792299??[/font] [font=仿宋_GB2312]技术服务支持联络人:李 烨??[font=宋体, serif]18660021706[/font][/font] [font=仿宋_GB2312]邮箱:省卫生健康委[font=宋体, serif]sdwssp@shandong.cn[/font][/font] [font=仿宋_GB2312]省市场监管局[font=宋体, serif]spjgyc@shandong.cn[/font][/font] [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erif] 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宋体, serif]9[/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宋体, serif]6[/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 [font=仿宋_GB2312](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font] [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全省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推广应用[/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项目实施方案[/font][/font][/align] [font=仿宋_GB2312]为促进预包装食品标签数字化,提升企业食品标签信息展示水平,降低企业标签管理成本,强化食品标签监管和社会监督,方便消费者查阅食品标签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font] [font=仿宋_GB2312][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试点范围条件[/font][/font] [font=仿宋_GB2312][b]试点企业遴选范围:[/b]取得我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连续生产能力及稳定的市场份额,[/font][font=宋体, serif]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以来未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主要负责人未受到食品安全相关刑事处罚的企业。优先筛选行业领域内规模以上龙头企业作为试点主体。已经参与国家试点或已自行推广应用数字标签的企业,可继续报名参加本轮省、市级试点。[/font] [font=仿宋_GB2312][b]试点产品范围:[/b]重点聚焦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预包装食品品类。试点产品应为企业主打品牌、消费面广量大、市场认可度高且生产过程管理规范,[/font][font=宋体, serif]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以来未出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font] [font=仿宋_GB2312][font=黑体]二、[/font][font=黑体]试点[/font][font=黑体]工作[/font][font=黑体]目标[/font][/font] [font=宋体, serif]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底前,全省遴选确定[/font][font=宋体, serif]30[/font][font=仿宋_GB2312]家左右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首批省级试点,上市销售试点产品[/font][font=宋体, serif]50[/font][font=仿宋_GB2312]款左右。各市根据实际选择[/font][font=宋体, serif]2-5[/font][font=仿宋_GB2312]家食品企业开展市级试点。食品生产企业较多的市,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试点企业及试点产品数量。[/font] [font=宋体, serif]2025[/font][font=仿宋_GB2312]年,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font][font=宋体, serif]GB7718[/font][font=仿宋_GB2312])修订和发布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规模,调整和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支持服务内容。[/font] [font=仿宋_GB2312][font=黑体]三[/font][font=黑体]、[/font][font=黑体]试点[/font][font=黑体]组织实施[/font][/font] [font=仿宋_GB2312]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在新产品新标签中推广应用数字标签。实体标签和数字标签相结合,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面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贮存条件、食用方法、与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等方面的音频、视频信息。对纳入省、市级两级试点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省、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重点提供相关工作辅导和技术指导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font] [font=仿宋_GB2312]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试点报名和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遴选并公示参加省、市试点的企业及试点产品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组织试点工作政策解读和宣讲培训,组织相关专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相关服务和支持工作;组织相关媒体对试点工作及重点食品数字标签进行报道、宣传推广;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拓展食品数字标签应用深度和广度,提升消费者知晓率和参与度。[/font] [font=仿宋_GB2312]鼓励未纳入省、市试点的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参加食品数字标签宣贯培训活动,并自主规划实施本企业食品数字标签的推广应用。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反馈食品数字标签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为食品数字标签的规范和提升以及相关法规和标准的修订完善提供经验和依据。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相关背景资料和试点工作解读,可登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网([/font][font=宋体, serif]https://www.cfsa.net.cn/zxdt/gzdt/2024/13411.shtml[/font][font=仿宋_GB2312])查阅。[/font] [font=仿宋_GB2312][font=黑体]四[/font][font=黑体]、[/font][font=黑体]试点[/font][font=黑体]任务分工[/font][/font] [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font]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共同承担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制定工作方案,发布年度任务计划;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定期汇总、分析试点工作成果及企业意见建议;负责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试点工作进展。[/font] [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二)省市场监管局。[/font]负责协调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联系试点企业,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试点效果监测及意见反馈收集等工作。[/font] [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三)各市卫生健康委。[/font]负责牵头本市食品数字标签试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负责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宣传、筛选、推荐及实施工作,定期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font] [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四)各市市场监管局。[/font]协助市卫生健康委联系试点企业,了解其需求和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开展试点工作。[/font] [font=仿宋_GB2312]来源:[url=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409/t20240910_4759055.html]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url][/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附全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 第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 第四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第五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 第六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 (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 (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 (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 第十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 (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 (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 (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 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 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 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 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 (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 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 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 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运 行 第二十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评 估 第二十六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河北省计量院等4家机构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河北省计量院等4家机构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河北省计量院等4家机构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b][/align][align=left][size=15px]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认定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size][size=15px]  据统计,此次[/size][size=15px]加上5月份认[/size][size=15px]定[/size][size=15px]的[/size][size=15px]3[/size][size=15px]家及原[/size][size=15px]“质检科普基地”更名的12家,目前“市场监管科普基地”已达19家。[/size][/align][align=center][b]关于认定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等4家机构为科普基地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size=15px]市监科财函〔2019〕2467号[/size][/align][size=15px]河北、福建、陕西省市场监管局:[/size][size=15px][size=15px]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监科财函〔2019〕229号)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你局申报的科普基地进行了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现认定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简称市场监管科普基地),具体目录见附件。[/size][size=15px]  请你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不断丰富展教资源,积极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活动,为展示市场监管科技成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应有贡献。[/size][/size][size=15px][size=15px]附件:市场监管科普基地目录[/size][/size][align=right][size=15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2019年12月25日[/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img=,690,65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2/201912280349488963_2243_1626275_3.png!w690x652.jpg[/img][/size][/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21号)印发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font=&]2023[/font]年10月 [font=&]13[/font] 日[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b][font=黑体]第一章 总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一条[/font]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font=黑体]第二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font=黑体]第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font=黑体]第四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font=黑体]第五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font=黑体]第六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章 管 理[/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七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font=黑体]第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font=黑体]第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font=黑体]第十条[/font]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章 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件[/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font=楷体](一)设施条件。[/font]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font=楷体](二)学术团队。[/font]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font=楷体](三)研究能力。[/font]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font=楷体](四)科研成果。[/font]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font=楷体]([/font][font=楷体]五[/font][font=楷体])保障[/font][font=楷体]措施[/font][font=楷体]。[/font]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四章 申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报[/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五章 建 设[/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六章 运 行[/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七章 评 估[/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font=黑体][/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b],[/b]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b][font=黑体][/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八章 附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font]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font]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有关行业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align=right]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4年1月1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660f870a21d74ea9be5bb2e21deb817d.pdf?fileName=2024%E5%B9%B4%E5%9B%BD%E5%AE%B6%E6%A0%87%E5%87%86%E7%AB%8B%E9%A1%B9%E6%8C%87%E5%8D%97.pdf]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pdf[/url][/list]

  • 标准归口不正确,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国家标准网站公布的《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研制任务,具体见公示网页https://std.samr.gov.cn/gb/gbSuggestionPlan?state=0,该标准归口应该是TC187——全国风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是 由SWG28(全国磁悬浮动力技术基础与应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请领导重视下,更正过来。谢谢了,有问题请联系TC187秘书长,郝玉明13840396127。具体原因有如下五条:1、从国标委的分工管理看。工业类应用的鼓风机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立项、研制与管理等工作,由全国风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87)归口负责。具体请见国标委准网站对TC187的工作范围界定:“负责全国透平式风机-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和罗茨鼓风机等工业风机方面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2、从免于标准间的交叉、重叠、矛盾等问题角度看。《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也应由TC187统一归口立项、研制和管理。TC187是风机产品专业、擅长的标准归口管理与研制机构,有66位懂风机、了解风机的专家、学者和人才,还有众多风机厂家、检测检验机构的支撑。尤其是TC187已经完成研制《磁悬浮鼓风机》和《磁悬浮鼓风机能效限定值与评价值》两项标准的标委会内部研讨和草案编制工作,准备立项中。3、从风机标准体系看。TC187对风机标准体系规划完善、科学合理、目标明确,磁悬浮风机是标准体系中的一个小类,该标准应由TC187归口。4、从《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 》标准研制的核心关键内容看。该标准应由TC187归口。该标准应规定了磁悬浮鼓风机术语和定义、要求、行业应用改造流程和评价相关内容,只不过是应用适用于水泥、造纸、化工等行业中磁悬浮鼓风机,该应用范围属于工业领域的一个分支,而工业风机产品的标准应由统一的TC187归口。5、从双方达成的原始默契看。“全国磁悬浮动力技术基础与应用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公示征求意见时(2022年9月5日)我们与该工作组的主任委员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郭大雷局长(现该工作组主任委员),就已经明确“该工作组不交叉我们风机标委会的风机工作范畴,仅负责磁悬浮动力技术,不包括风机”。因此该《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标准,应由TC187归口。综上所述,国标委管理职责要求TC187负责风机产品的标准化工作;TC187标准体系健全;TC187正组织研制磁悬浮风机国家、行业标准;磁悬浮类风机产品的行业厂家、技术专家都是TC187标委会委员。因此,《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标准应由TC187归口管理申报、研制与管理,以及后续的标准体系运维。[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2-02[/back][/color]已经转相关部门办理

  • 【转帖】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八重点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八重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18日召开的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2011年将从八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有关负责人指出,今年八项重点分别是: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食品重点品种的安全。  ——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  ——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努力解决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

  • OIML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项目工作组召集人国际培训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8年9月5-6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北京共同举办“OIML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项目工作组召集人国际培训研讨会”。[img]https://wx4.sinaimg.cn/mw690/3f976bd9ly1fv0xybgra2j20m80et7ea.jpg[/img][color=#333333][/colo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正部长级)、党组成员秦宜智、国际法制计量局副局长伊恩.邓米尔出席开幕式并致辞,OIML顾问工作组主席、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理事长蒲长城以及来自50多名计量机构和技术委员会代表参加开幕式。[img]https://wx3.sinaimg.cn/mw690/3f976bd9ly1fv0xybcc6ej20m80etahg.jpg[/img][color=#333333][/color]  秦宜智致辞时指出,OIML积极帮助各成员国政府建立国家法制计量体系,构建计量规则规范体系,完善国家计量基础设施,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从中获益。中方高度重视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同国际接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积极支持OIML技术和管理活动,积极承担OIML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项目工作组工作,更加重视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努力为OIML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img]https://wx1.sinaimg.cn/mw690/3f976bd9ly1fv0xybgn7oj20m80ettgv.jpg[/img][color=#333333][/color]  伊恩.邓米尔先生代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致辞,他表示中国作为OIML的重要成员对OIML工作一直以来给予高度重视,做出了突出贡献。此次培训研讨活动旨在通过对OIML技术工作导则的介绍,使学员了解OIML技术工作流程和制定国际规范的体系架构,帮助学员熟练使用OIML网络工具,更好地有效参与OIML技术活动。[img]https://wx1.sinaimg.cn/mw690/3f976bd9ly1fv0xybgyv6j20m80etdp2.jpg[/img][color=#333333][/color]  据了解,此次培训研讨会是以OIML培训中心(示范)举办的又一次重要活动。主要通过课堂授课、实践操作和演示等形式向学员详细介绍OIMLB6技术工作导则,OIML网站内容,演示项目工作组活动版块和在线工具的使用,从而提升OIML技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img]https://wx1.sinaimg.cn/mw690/3f976bd9ly1fv0xybawgzj20m80etn4g.jpg[/img][color=#333333][/color]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司长谢军主持开幕式。国际司韩建平副司长、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方向院长陪同出席开幕式。

  • 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关于8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已组织完成《生态环境监管计量术语及定义》等8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确保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王瑜 电话: 010-84943156意见反馈邮箱:secretary@cnemc.c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0170800.zip]附件:[/url]1《生态环境监管计量术语及定义》征求意见稿2《生态环境监管计量术语及定义》编制说明3《环境监测用气体标准物质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4《环境监测用气体标准物质比对技术规范》编制说明5《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6《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编制说明7《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8《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编制说明9《微型空气监测站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10《微型空气监测站校准规范》编制说明11《烟气HCl、CO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12《烟气HCl、CO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编制说明13《便携式烟气预处理器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14《便携式烟气预处理器校准规范》编制说明15《水质自动在线采样器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16《水质自动在线采样器校准规范》编制说明17《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秘书处[/align][align=right]2022年10月14日[/align]

  • JJF 1919-2021《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 考核规则》公告发布

    [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b]JJF 1919-2021《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 考核规则》公告发布[/b][/font][/color][/font][/align][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划和组建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有关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性组织,负责在本专业领域内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开展计量比对,组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和培训,以及为计量监管提供技术建议等。[/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持续建设和作用发挥是推动我国计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着我国计量技术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其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质量和量值的准确、一致。[/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为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健全计量技术委员会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font][/color][/font][url=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44][u][font=宋体][color=#336699][font=宋体]JJF[/font][/color][/font][/u][/url][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 1919-2021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规则》的制定,旨在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遵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依法、客观、科学、高效开展工作的能力,对技术委员会的履职、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的目的,相关方及其职责,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的评价,考核程序,考核周期及附录。[/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font=宋体] 《规则》的实施,将对计量技术委员会提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质量、建立和持续与国际计量组织开展技术交流、规范和促进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发挥技术委员会在计量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font][/color][/font]

  • 求教《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行政执法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因工作需要,近期接触和关注认证认可行业,同时研读了目前该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照现有行业执法情况,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某些条款感到不清晰,特留言求教:1、《条例》第4条、第5条、第54条等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并明确由贵局代国家依法行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2、《条例》第71条进一步明确贵局和地方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权;这二条本人理解是否正确。3、《条例》36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就一条,本人反复对照和查阅,发现贵局网站上有公开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信息,但查阅国内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发现发证部门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没发现贵局依法授权的认证认可部门,即贵局同时行使了认可机构的职权(评定委员会等属临时性协助组织),这样理解不知是否正确,特留言求教,敬请指教。[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18[/back][/color]1、《条例》第4条、第5条、第54条等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2、《条例》第71条关于执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同上。3、目前在我国经确定的认可机构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感谢您对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333333][size=12px]信息源自:计量资讯速递[/size][/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size=16px][b][font=宋体][color=#333333]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color][/font][/b][/size][/align][align=left][size=15px] 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size][size=15px]  [b]一、总体要求[/b][/size][size=15px]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规范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保持量值国际等效一致,切实增强计量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b][/size][size=15px]  [b](一)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b]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计量比对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为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可遴选确认若干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鼓励其在确认的能力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b]计量比对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对于其他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加强计量比对信用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size][size=15px]  [b](三)规范计量比对项目实施。[/b]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所在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监督,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全过程管控。鼓励主导实验室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应当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标准物质;无法溯源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溯源到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计量比对开始前对传递标准(样品)进行稳定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保障传递过程量值可控。[/size][size=15px]  [b]三、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b][/size][size=15px]  [b](四)加强计量基标准计量比对。[/b]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民生保障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保障国内量值统一。积极争取主导和参与国际计量比对,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保持计量基准量值同国际等效一致。[/size][size=15px]  [b](五)加强标准物质计量比对。[/b]重点选择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质量风险较高的标准物质,加大计量比对组织力度。强化计量比对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应用、定级鉴定、标准物质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利用计量比对结果提升技术能力,推动标准物质质量提升。[/size][size=15px]  [b](六)加强新领域关键量值计量比对。[/b]鼓励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方面的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size][size=15px]  [b](七)加强计量比对关键技术研究。[/b]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要求,集成计量优势资源和力量,研究制备具有计量特性和良好重复性、稳定性的比对传递标准或样品。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促进计量比对项目扩容提质增效。积极推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开展综合性以及专业性计量比对技术研发和应用。[/size][size=15px]  [b](八)推动计量比对结果使用。[/b]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时要充分使用计量比对结果。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计量比对所涉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要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size][size=15px]  [b]四、强化计量比对支撑体系建设[/b][/size][size=15px]  [b](九)健全计量比对制度。[/b]进一步拓宽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及时总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成果,不断健全完善计量比对相关制度。根据不同专业计量比对工作特点和特殊要求,细化计量比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快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和动态更新计量比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目录。[/size][size=15px]  [b](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b]将计量比对纳入各级计量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加强计量比对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精通计量比对工作的技术骨干,不断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将计量比对纳入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措施。注重计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size][size=15px]  [b](十一)构建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b]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推进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实施线上供需对接,推动各类计量比对项目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归集和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与其他计量信息系统互联互通。[/size][size=15px] [b] 五、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 [b]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b]鼓励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计量比对工作,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好计量比对工作实施,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size][size=15px]  [b](十三)鼓励先行先试。[/b]鼓励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行业特色,探索创新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的计量比对工作模式。鼓励政府部门创新计量比对组织方式,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size][size=15px]  [b](十四)注重宣传引导。[/b]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经验、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查询和相关单位应用计量比对结果。[/size][size=15px]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size][size=15px] [/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size][/align][size=15px]  2020年7月31日[/size][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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