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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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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相关的资讯

  • 风雨无阻: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专家至赛多利斯参观交流
    2016年7月20号,北京市气象台相继两次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北京迎来年度最强降雨。然而就在这一天赛多利斯科学仪器(北京)有限公司迎接了来自全球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成员以及各个国家计量技术机构成员,狂风暴雨也阻止不了大家对科学技术的渴望。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和各个国家计量技术机构的专家们来到赛多利斯科学仪器(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参观交流。首先,公司总经理赵宇光先生致欢迎辞,诚挚欢迎世界各地计量专家的莅临。随后,赛多利斯供应链管理部门经理许红霞女士为各位计量技术专家介绍了赛多利斯公司的基本架构、发展历史,现在的规模以及2020年发展规划;同时介绍了赛多利斯公司与国际和国内计量、测试科研机构多年的合作和交流。 国际计量局 (BIML,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Legal Metrology)副局长Stephen Patoray先生表示,非常高兴能够有这个机会来赛多利斯进行参观交流,并表达了对赛多利斯提供此次机会的感谢! 各国计量专家观看了赛多利斯的部分称重产品及其操作演示,并与赛多利斯专家进行了技术交流,分享经验与心得。专家们还参观了赛多利斯的生产车间,近距离感受赛多利斯电子天平生产中使用的先进技术、严谨的生产过程,并对赛多利斯生产过程中的测试,质量控制及出厂检测等多个环节表示惊叹!同时,赛多利斯技术专家也为大家解答了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疑惑。 赛多利斯作为称量技术领导者,一直注重理念与技术的创新,不断提高全球研发能力,以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创新产品与服务,并致力于为国际计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关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成立于1955年,现有60个正式成员和63个通讯成员。是一个从事法、制计量工作和构建国际法制计量体系的政府间计量组织,旨在加强各国计量部门之间在法制计量方面的相互合作和联系,促进计量技术交流,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国际互认体系,解决计量器具贸易、评价和应用的技术和管理问题。赛多利斯中国 电话:400.920.9889 / 800.820.9889传真:021.68782332邮箱:info.cn@sartorius.com官网:www.sartorius.com.cn 扫一扫,关注赛多利斯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了解最新资讯:
  • 关于举办中国国际计量溯源性与测试技术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了更好的推动与国际计量局、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互认合作,推动贸易公平便利化,探讨计量溯源性与测试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热点问题,推动计量测试行业科技发展,促进行业交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中国计量协会协办的“中国国际计量溯源性与测试技术创新发展论坛”定于2019年9月3-5日在上海举办,论坛与“2019国际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博览会(CITTE)”同期,届时将邀请国内外资深计量测试行业专家及国际组织作专题报告,就计量溯源性与测试技术等热点问题进行交流探讨。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p p   一、组织机构 /p p   指导单位: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 p   主办单位: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p p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p p   协办单位:中国计量协会 /p p   广州华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p p   二、论坛内容 /p p   1.国际计量局、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单位专家对《BIPM,OIML,ILAC,ISO对计量溯源性的联合声明》的不同解读 /p p   2.计量溯源性的重要性 /p p   3.“互联网+”如何打造计量智慧监管链 /p p   4.专家解读计量互认:以“世界语言”促贸易公平 /p p   5.现代测试技术在计量保障中的应用与分析 /p p   6.国际计量体系及SI重新定义后的新格局 /p p   7.国际单位变革中计量与测试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p p   三、参加人员 /p p   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检测机构、大(中)型企业计量和检测部门、品牌仪器研发和制造商、相关媒体。 /p p   四、时间及地点 /p p   时间:2019年9月3-5日(2日下午报到) /p p   地点:上海喜来登由由酒店(上海浦东新区浦建路38号) /p p   五、会议费用及报名方式 /p p   (1)会议注册费1380元,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p p   (2)请于8月26日前将会务费汇至协会账号: /p p   单位名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p p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 /p p   银行账号:1100 1085 8000 5601 4693 /p p   汇款时请注明会议和参会人员名称。 /p p   (3)参会报名请登录http://baoming.ciq.org.cn,详细填写报名信息(带*为必填项),并于8月26日前提交。 /p p   六、会议联系人 /p p   张志卫:15311096833 武 月:18612385819 /p p   官网:http://www.citte.com.c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8月12日 /p p br/ /p
  • 中国计量院顺利通过OIML衡器实验室复评审
    9月2日-3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顺利通过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衡器实验室复评审。中国计量院在OIML证书互认制度(OIML-CS)下开展各类衡器型式试验的能力得到了更新。   评审依据OIML国际文件,采用认可的方式,邀请OIML法制计量专家、捷克国家计量院(CMI)伊万克里兹(Ivan Kriz)对相关实验室的技术能力进行线上评定。此前,实验室已经通过了CNAS质量体系专家组对实验室质量体系的评审。   中国计量院OIML发证机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CNAS评审代表、OIML发证机构办公室及质量实验室相关人员出席此次评审的首、末次会议。   在为期2天的评审中,OIML法制计量专家听取了实验室相关技术人员对衡器实验室的介绍,查看了衡器实验室环境及有关试验设施,审查了实验室提交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所有类别衡器的OIML试验报告或模拟报告、设备能力表、设备溯源证书、人员信息、试验程序等支撑文件,结合观察和问询,验证了实验室技术能力的符合性。   末次会议上,伊万克里兹高度评价了试验人员的相关知识储备和技术水平,认为实验室符合ISO/IEC 17025:2017和OIML D30的各项要求,有条件、有能力按照相关OIML国际建议的步骤正确进行试验,最终认可了实验室在开展相关技术活动方面的可靠性。   据了解,中国计量科院是OIML指定的衡器实验室。由该机构出具的OIML试验报告可在签署了OIML-CS声明的多个国家间互认。目前实验室的试验能力范围覆盖OIML R76(非自动衡器)、OIML R50(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OIML R51(自动分检衡器)、OIML R6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OIML R107(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累计料斗秤))和OIML R134(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 山西扎实推进法制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
    近年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法制计量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民生计量监管,推进产业计量升级,充分发挥计量监管法制作用,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围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开展计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一是抓好重要节点宣传。按照年度主题组织开展全省“5.20世界计量日”计量宣传系列活动,通过计量普法入社区、入学校、入医院、入企业、入园区和入市场等形式,积极宣传计量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抓好计量业务培训。对内加强计量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对外加强企业负责人和计量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三是抓好普法责任落实。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入企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生动化、通俗化、普及化的计量普法宣传,寓普法于执法中,以案说法,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计量意识。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还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计量热点,开展民生计量监管。一是持续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整治。以学校周边眼镜制配场所为重点,组织开展全省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采取法制约谈、现场检查、免费检定、依法查处等手段,严格杜绝眼镜制配场所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二是集中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组织对全省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在用电子计价秤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开展加油(气)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加油(气)站计量行为,对加油(气)机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加油(气)机实施计量作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是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检查。打击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了面粉、调味料、熟肉制品、酒类、饮料、油漆涂料、杂粮、小食品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五是开展粮食市场秩序计量专项整治。重点对用于粮食收购的各类衡器、谷物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和使用以及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行为情况进行检查。六是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行动。在全省商业、服务业组织开展“诚信计量”守健康惠民生建设活动。开展市场主体自我承诺,培育推广一批“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形成以“市场主体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为一体的“诚信计量”运行机制。七是组织开展了压力仪表计量风险防控工作,强化了计量监管,提高了压力仪表制造、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帮助企业单位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形成自觉管理的常态化运行机制,积极防控压力仪表计量风险。八是开展“民用四表”检定管理专项行动。对全省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民用四表”登记建档、强制检定、到期轮换、检定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加强“民用四表”管理。
  • 中国计量院通过300多项校准测量能力评审
    8月10日至12日,来自日本、新加波、韩国和台湾的7位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的技术专家分别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已到期和新申报的几何量、质量相关量、声学振动量、电离辐射量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进行了同行评审,涉及项目300余项。本次是2008年第二轮国际同行评审的延续,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联合评审。   计量是工业、质量和公平贸易的基础,随着工业化进程、质量认证和国际贸易对测量溯源性和一致性要求不断提升,计量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增显。各先进国家计量院对自身的校准和测量能力建设都十分重视,以国际比对和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为目标的国际计量互认活动正在影响着各国的经济和贸易,不断刷新能力建设的起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于2002年开始接受国际同行评审,目前已经有735项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通过审核,在BIPM关键比对数据库KCDB中公布。   为促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校准测量能力和结果在国际国内得到广泛的互信,根据BIPM和APMP有关同行评审的规定,从2008年开始该院采用国内和国际联合评审的方式组织CMC项目的第二轮国际同行评审。联合评审是我院评审体制上的一次创新,不仅满足了国际和国内的要求,而且简化了评审程序,减轻了重复评审负担,提升了评审质量,实现了提升能力、展示水平、树立权威、扩大影响的目的。该院第二轮的评审将延续到2010年底结束。   相关专业所领导和实验室人员对本次评审高度重视,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与专家们进行专业技术交流。评审组专家对该院校准和测量能力均给予很高评价,对该院人员综合能力、设备水平、环境设施给予了一致的肯定和赞扬。在电声、超声、振动的评审报告中,评审专家明确指出:声学和振动实验室在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下,必将成为国际一流的实验室。此外,APMP专家也一致认为,这不仅仅是一次评审,更是一次更深层次的技术和学术交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得APMP成员之间更紧密地联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区域竞争力优势。    背景资料:   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贸易全球化和投资便利化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为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创建了《各国计量基(标)准互认和各国计量院签发的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MRA)》。   1999年10月,包括中国计量院在内的38个米制成员国的国家计量院和两个国际组织(AIEA/IAEA和IRMM)率先签署了该协议,经过10年的发展,目前签约国已经扩大到78个成员,有133个机构,涉及到世贸组织(WTO)的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员。CIPM MRA的宗旨是要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建立全球等效测量体系,逐步建立各国在测量能力和结果上的相互承认,提供对国家计量院出具的校准及测量证书的互认,为政府和其他团体之间提供一个可靠的技术平台,以便在国际贸易、商业、法律事务和市场准入方面建立更加广泛的互认,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得到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承认。
  • 2022中国国际计量测试技术与设备博览会 邀请函
    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计量发展水平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计量科研成果大量涌现,具有中国特色的计量发展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CMTE计量博览会现已连续成功举办过三届,备受到国内外计量专业研究单位、计量技术应用单位、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部分国家计量管理部门、国外计量技术机构以及全球知名计量测试仪器仪表生产企业等众多国内外组织、专家和学者的参与和关注。为了增进公众对计量科技的认知,进一步发挥计量在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国家计量测试行业高质量发展。在今年特殊情况下,组委会决定将“2022中国国际计量测试技术与装备博览会 (江苏.南京)”移师至江苏南京,定于2022年09月07日-09日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召开。届时,将有来自各地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研究院所、实验室以及大中企业实验室与研究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另外重点邀请国内外的能源公共事业单位、水司及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国家电网、石油、化工、钢铁、环境、水利、医疗、公共卫生和工业测量等系统的领导与终端计量用户亲临现场观摩和参与论坛,齐聚江苏南京共商中国计量发展大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名称:2022中国国际计量测试技术与设备博览会(江苏.南京)二、展出时间:2022年09月07日-09日三、展览地点:南京国际展览中心-江苏.南京四、展会主题:数字时代的计量五、展会网站:www.metrologyexpo.com.cn六、展品大类:计量基准标准、质量检测、精密测量仪器、测量试验设备与装置、数字化测量控制系统、智能仪器仪表、传感器等测量器件、工业智能网联系统、测量控制软件、工业4.0计量测试解决方案、量子化计量技术与应用以及用于贸易结算、能源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健康、安全防护和行政监管的先进计量器具产品和数字化实验室系统与装备服务等。七、活动及费用:活动共分展览展示、论坛研讨与发布会三种形式。(一)展览展示:国内企业收费为每平方米2000元人民币;国外企业每平方米480美元。注:“光地”只提供参展空间,不包括展架、展具、地毯、电源等。如需提供标准展位搭建每平米需加200元人民币搭建费用,每个标准展位包括三面白色壁板、中(英)文楣牌制作、咨询桌一张、折椅二张、地毯满铺、展位照明、220V/1电源插座及废纸篓一个。(参展原则以先报名先安排,以报名先后顺序确认展位。)(二)论坛研讨: 展会同期还将(拟)举办国际计量测试发展论坛、智慧表计发展论坛、以及特邀知名人士、专家和企业领导、行家对“智慧计量与大数据”主题进行共同探讨等活动。本届展会希望通过多场论坛活动联动形式聚焦计量测试行业,以展品覆盖面广进一步扩大计量检测的空间,让行业内更多企业和买家通过展会与参展商的零距离接触,以增进供需双方的友谊和合作。(三)计量产学研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发布会:发布会将在展会期间举办,通过研究院所、实验室与企业需求的匹配,以促进供求双方的了解,活动将特邀国内外各实验室与研究院(所)的主要负责人在现场进行样品采集与信息的收集。八、报名参展参会:请各单位与相关企业积极参展参会,并在2022年08月10日前填写报名表传真或邮件发送至博览会秘书处,以便统一安排。九、参观免费 !!!组委会秘书处联系方式:电话:(86-21)5975-7088 6439-6190传真:(86-21)5013-1761联系人;陈翔 187 0177 0377邮箱: info@metrologyexpo.com.cn网址: www.metrologyexpo.com.cn
  • 推进数字化转型,赋能产业发展——2022中国国际计量展成功举办
    金秋九月,丹桂飘香。2022年9月7日-9日,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上海高登商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2022第四届中国国际计量测试技术与设备博览会”(简称“CMTE CHINA”)在江苏.南京国际展览中心成功举办,会议受到国内计量专业研究单位、计量技术应用单位、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部分国家计量管理部门、国外计量技术机构以及全球知名计量测试仪器仪表生产企业等众多国内外组织、专家和学者的广泛关注。会议的成功举办将进一步发挥计量在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国家计量测试行业高质量发展。博览会期间,中国计量协会理事长吴方迪、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马爱文、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副司长钟新明、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副司长刘新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战略中心副主任于连超、江苏省仪器仪表学会秘书长陈熙源、中国计量杂志常务副主编杨学功以及各地计量主管单位领导亲临现场,相关领导还出席国际计量测试论坛并做主题发言。博览会还得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江苏省仪器仪表学会、中国计量协会智能传感专委及相关计量机构的大力支持。吴方迪作《数字时代的计量》主题报告。当前,我们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尤其是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未来发展如履薄冰。21世纪以来,第四次科技革命以人工智能、数字技术、量子技术为典型代表性技术,正在快速发展迭代,并将加速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报告详细介绍了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计量所面对的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以及国际组织、国家在顶层设计上所做的科学谋划和战略布局;并结合计量发展规划,分享数字时代计量发展的新应对策略。马爱文作《量子时代的计量测试技术发展趋势》主题报告。量子科技发展突飞猛进,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前沿领域。报告详细介绍了国际计量单位变革的主要内容,即7个基本计量单位的新定义都与量子的基本特性相关联,这一变革为测量带来一系列有利影响与挑战。国际单位制的变革促使人类社会与科技进入量子时代,而量子测量是量子时代最基本的特征。报告系统介绍了量子测量基本情况、发展简史、物理实现方式、重要技术领域、各国技术战略、产业链、未来发展趋势等。参展企业满意度达92%以上,成交额超1.5亿第四届中国国际计量展阵容强大,博览会总展出面积为12000平米,共吸引来自国内外282家计量测试企业与16000余名专业观众亲临现场参会。展品范围涉及计量基准标准、质量检测、精密测量仪器、测量试验设备与装置、数字化测量控制系统、智能仪器仪表、传感器等测量器件、工业智能网联系统、测量控制软件、工业4.0计量测试解决方案、量子化计量技术与应用以及用于贸易结算、能源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健康、安全防护和行政监管的先进计量器具产品和数字化实验室系统其他众多类别。该博览会会为计量企业提供了形象展示和产品推介的平台,经调查,参展企业满意度达92%以上,成交额超1.5亿,意向订单多达1200余项,展现了国际计量博览会强大的号召力。同期活动精彩纷呈本届计量博览会以“数字时代的计量”为主题,以“展览+论坛+培训及系列活动”的形式展开。除展会活动外,博览会期间还举办了“智慧监管与计量信息化建设研讨会”、“国际计量测试发展论坛”、“智能传感产业技术交流会”、“产业计量专题培训(线上)”、“数字时代的计量——计量行业数字化转型”相关论坛。同时还评选出2022中国计量器具最新产品奖。参展与参会嘉宾一致认为,本届博览会引领了计量测试领域创新的未来之路。线下参展+线上直播融合为了丰富展会宣传方式,博览会主办方还开启了图片直播和视频直播。展会期间,图片直播浏览量超过57000人次,线上展览小程序浏览人数达36000余人次。博览会的组织方表示:中国国际计量测试技术与设备博览会的成功举办,反映了计量作为国之大器必定会受到业内外各方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反映出计量测试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有极大的行业探讨价值,从侧面也肯定了本次盛会能够给予这样一个专业的交流平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 浙江计量院一科研项目获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近日,“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在世界计量日中国主场纪念活动中举行颁奖。省计量院参与的《高精度宽量程多普勒雷达测速技术的研究及其测量装置的研制》获2022年度“应用研究类”项目一等奖。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燕军、湖北省副省长盛阅春、中国工程院院士谭久彬、中国科学院院士舒红兵为获奖项目颁奖。   该项目主要开展了高精度宽量程多普勒雷达测速技术的研究及其测量装置的研制,首次建立了复杂环境下交通测速在线计量及溯源体系,满足了国内交通行业对速度在线计量和全量程量值溯源的迫切需求,并被机动车测速仪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和IEEE国际标准所采纳,实现了国际应用。其中,省计量院主要负责路端多目标三维跟踪雷达交通测速在线计量及溯源关键技术等研究,作为主导实验室承担2019年度全国雷达测速仪微波发射频率及模拟车速量值比对项目,将成果应用于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目前,该项目成果已在国家重大轨道交通工程落地应用,解决了高速列车全量程速度溯源难题;此外,项目成果还广泛应用于道路交通执法领域,保障了交警处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了国内相关产业升级,提升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高精度宽量程多普勒雷达现场标准装置测试场景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是2013年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的社会力量奖项,主要奖励在计量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
  • 喜讯 | 春来科技荣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首批计量器具计量评价(NIM-CS)证书
    权 威 认 证近日,杭州春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来科技")获得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OIML证书发证机构)颁发的首批计量评价(NIM-CS)证书(证书编号:NIMCS-202146C08001烟气分析仪类1号证书)。标志着春来科技的FT-3000型烟气分析仪计量溯源性和测试技术能力直接对标国家最高计量科学研究机构,具备持续提供准确、可靠和稳定的烟气测量技术能力。计量评价证书烟气分析仪计量评价本次烟气分析仪计量评价依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362-2012《烟气分析仪型式评价大纲》开展,通过对仪器示值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稳定性、绝缘电阻、绝缘强度、电源电压适应性、高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高低温贮存试验、碰撞试验、跌落试验等参数开展全方位计量测试评价,最终得到评价结果。结果显示,春来科技的FT-3000型烟气分析仪各指标均符合计量评价实施规则(NIMCS-46C08:2021)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最高计量技术机构对春来科技的烟气分析仪测量能力的充分认可。NIM-CS是企业有力的“信用证”和“通信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是国家最高计量科学研究机构和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是目前国内唯一获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批准的OIML-CS(OIML CERTIFICATTION SYSTEM)证书制度发证机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依托OIML-CS质量框架体系,面向先进测量领域提供科学权威、高效优质的计量评价服务,为获证单位传递品牌价值和质量信任。2021年,计量器具计量评价证书体系(NIM-CS)工作将在国内各行业全面展开,对高端测量仪器、测量设备、测量装置和测量系统等进行全方位多参数系统性权威性计量测试评价,为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生产企业提供内部质量控制的“体检证”、外部品牌提升和市场推广的“信用证”和“通行证”,不断提升计量器具供给体系对客户使用需求的适配性,畅通国内计量器具生产消费大循环。助力行业发展引领质量成长春来科技是一家技术底蕴深厚的环境监测一站式解决方案服务商,从创业之初,就把创新研发作为公司核心竞争力写进企业成长基因里。与时代同频,坚持自主研发,深耕科技创新。目前公司已拥有5大研发中心,研发人员总数达300人,硕博占比高达20%,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多年来,春来科技牢记“创新传感检测技术,聚焦环境监测、过程及实验室分析”的企业使命,持续推出高性能的环境监测仪器,始终走在行业的前列。本次获得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颁发的计量评价(NIM-CS)证书,肯定了春来科技在研发体系维护、测量技术、检测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努力,也代表了春来科技不断践行助力行业发展、引领质量成长的使命。
  • 上海颁出全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首证
    “给我们企业帮助很大,大大减少了等待时间,新产品可以第一时间进入市场。”24日,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测量产品工厂相关负责人文世平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一楼注册大厅,领到了全国首张“告知承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型式批准是企业计量器具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新产品须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方能投入生产。改革前,一般情况下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最少要3个月时间。较长的评价实验时间影响到新产品上市和老产品技术更新的进度,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适用“告知承诺”制后,企业能免去至少三个月型式试验时间,新产品可以第一时间进入市场,在减少企业等待实验时间、降低经营时间成本的同时,也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据介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的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应均在浦东新区或松江区;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近2年内没有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计量器具属于以下5种情形之一: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前已经获得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覆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者已经获得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证书的计量器具;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的新产品比原已获证产品测量范围窄或准确度低或功能简单,且产品结构、原理均和原已获证产品一致的计量器具;与母公司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产品相同且制造工艺也相同的计量器具;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计量器具;近5年原已获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合格后,本市场主体新提出申请的其它同类型计量器具。  据介绍,除上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制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期聚焦企业需求,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多项计量许可改革,实施了其他四项改革举措,打出了简政放权系列“组合拳”。  这些改革措施包括: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承接总局下放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权;深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承接总局下放的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权;将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改为由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发证。  计量承担着法定的量值传递和溯源的作用,其准入制度较为完备,计量器具制造、计量技术服务、计量职业准入均自成一体,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表示,相信随着改革措施的落地,将进一步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加快国内外计量器具上市和进口;将激励更多力量进入上海计量技术服务市场,扩大计量检定服务供给,从而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和能级,更好地发挥计量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面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研究解决相关领域遇到的共性、政策性难题,推动改革成果全面复制推广到全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将及时向总局报告试点情况和上海经验,助力全国层面相关领域的改革创新,促进改革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 2022年世界计量日中文主题确定——“数字时代的计量”
    2022年5月20日是第23个“世界计量日”,国际计量局(BIPM)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了2022年世界计量日主题“Metrology in the Digital Era”,主题旨在让人们认识到数字技术对当今社会的改变趋势。为配合“世界计量日”活动开展,市场监管总局将“世界计量日”中文主题正式确定为“数字时代的计量”。 世界计量日是1875年5月20日签署《米制公约》的周年纪念日。《米制公约》为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测量体系奠定了基础,为科学发现与创新、工业制造、国际贸易,乃至生活质量提升和全球环境保护提供支撑。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铁路、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船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兵器装备、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铝集团、中国商飞、中国钢研、中国中车集团、中国航油、中国广核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计量大学:现将《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2月13日全文如下:2023 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2023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基础的重要一年。全国计量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计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统揽工作全局,紧紧围绕深入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加快实施“计量强基工程”,积极引领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完善以《计量法》为根本的计量制度,提升计量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能力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形成推动计量改革创新发展的合力(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推进计量改革创新发展。全国计量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计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计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找准新征程上推动计量改革创新发展的着力点,更好发挥计量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功能作用。(二)推进《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贯彻落实。印发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阶段性行动计划,启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有关制度性安排的政策研究工作,持续加强对《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贯彻执行的督促调度和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落细落地落实。(三)推动我国计量发展更加开放、更聚合力。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为主线,进一步发挥好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计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适时组织召开全国计量工作会议,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计量合作,加快提升我国计量整体实力。(四)做好计量一体化发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军地合作,协力做好计量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工程等重点工作任务的细化落实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不断提升计量支撑国防现代化建设能力。(五)加强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计量意识。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指导首批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基地更好发挥在计量大众化通俗化宣传中的作用。推动成立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联盟,研究制定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云建设方案,形成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合力。(六)组织开展好2023 年“世界计量日”主题活动。在湖北武汉举办2023 年“世界计量日”中国主场活动。设计制作“世界计量日”中国版主题海报,编制“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片,并公开发布。各地围绕主题、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世界计量日”主题活动。二、紧跟计量科技进步和时代发展要求,不断完善计量制度性安排(七)加强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做好计量法修订相关工作,深化计量立法实践,补充完善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相关计量监管制度和要求,积极做好地方性计量法规体系建设和部门、行业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八)健全我国计量单位制度。组织制定《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持续开展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深入开展计量单位制数字化基础科学研究,加快量和单位国际标准规范的转化应用。加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宣传推广,提高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社会认知度和规范使用程度。(九)深化计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规范计量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等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性承诺、自贸区试点取消等改革试点工作,不断优化审批程序。深入推进江西、广西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改革。组织开展6 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改革评估及经验总结。推进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改革,探索开展国家计量标准制度研究。(十)推进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从薄弱环节入手,切实提升检定能力,筑牢强制检定之基,通过推广多元化的检定方式,增强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智慧监管能力和水平。(十一)不断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重点领域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布局。组织修订《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加强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能力和质量。聚焦重点领域加快制定一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建设管理。(十二)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研究,在部分重点领域启动标准参考数据库建设。征集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领域方向建议,在生命健康、装备制造、食品安全、环境监测、气候变化等领域培育建立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遴选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应用案例。三、围绕高质量发展计量需求,不断提升计量基础保障能力(十三)引领推进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推动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先进测量能力调研,梳理测量需求和重点。(十四)实施国家计量基准强基工程。开展“量子度量衡”政策研究,推动国家计量基准与原创性、引领性基础研究融通发展,增强国家计量基准自主可控能力。新建一批高准确性国家计量基准,实施一批国家计量基准技术改造,不断提升国家计量基准能力水平。研究制定国家计量基准评审规范,提升计量基准管理效能。(十五)实施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推动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在先进制造、安全生产、公平贸易、环境监测等领域新建一批计量标准。加强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保障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完整和有效运行。(十六)实施标准物质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标准物质技术攻关,加快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材料科学、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刑事司法等重点领域的新型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组织修订《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规范,优化完善标准物质审评工作流程。(十七)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出台基层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指南,实施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推动解决计量技术机构有关财政保障政策问题。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计量基础和前沿、通用科学技术研究,争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发动和组织全国各级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积极对接地方、部门和行业计量需求,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做好全方位、全链条的计量保障服务。(十八)加强计量人才培养。落实中央有关人才规划,加强计量人才专题调研,研究制定计量人才培养支持方案,加大计量科技人才、计量管理人才、计量应用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等优质资源,建立国家计量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推动地方开展计量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十九)加强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组织做好全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加强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风险防控,规范注册计量师从业行为,不断扩大注册计量师人员规模。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岗位设置,建立首席计量师、首席工程师、首席研究员等聘任制度。四、聚焦民生急需,全面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能(二十)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依法认真落实计量属地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计量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地方基本计量量值传递和法制监管需要。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二十一)聚焦“三个监管”推动计量监管工作改革创新。坚持人民至上,鼓励和支持地方以法治为根本、以信用为基础、以智慧为手段,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计量监管的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保障计量监管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二十二)持续强化民生计量工作。紧盯集贸市场、加油站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力度。加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检查范围,严厉打击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行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十三)不断加强计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监督检查,持续推进标准物质量值核查和现场检查。部署实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二十四)积极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落实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在全国征集诚信计量典型案例,树立诚信计量品牌,营造诚信计量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诚信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二十五)大力实施计量比对。推动修订出台《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一批国家计量比对、大区计量比对和地方计量比对,向社会公开一批计量比对结果。结合计量比对工作,探索开展中国校准测量能力承认制度研究。五、紧跟国家重大战略,更好发挥计量服务保障作用(二十六)加强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计量需求,持续做好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批准筹建和验收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强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规范管理,推动建立国家产业计量成果库,加大对产业计量测试技术、装备和方法的成果共享。(二十七)积极推进计量服务区域协调发展。聚焦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对接区域发展计量需求,积极发挥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相关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作用,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推动出台《关于全面深化长三角计量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研究制定《关于京津冀计量协同发展的意见》。继续做好计量援藏援疆援青工作。(二十八)不断深化企业计量工作。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计量服务供给。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计量支持。推动建立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搭建企业计量能力交流与技术服务共享平台。推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配合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监督检查。(二十九)稳步促进仪器仪表产业质量提升。在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仪器仪表计量调查研究,研究制定计量推动仪器仪表质量提升的若干措施。推动地方开展仪器仪表产业集聚区、仪器仪表测试评价等试点。(三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计量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碳计量现状及问题调查研究,明确碳计量工作重点和方向。研究制定碳计量相关技术规范,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要求,组织部分地方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试点。推动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三十一)持续开展能源计量工作。进一步发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作用,开展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阶段性评价,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组织地方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和能效、水效计量监督检查。(三十二)加强计量领域多双边计量合作。深入参与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活动,积极承担国际组织管理职务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充分利用澜湄、金砖、上合等合作机制,在健康、绿色、民生等重点领域,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计量合作,推进计量基础设施联互通。组织开展“一带一路”计量合作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编制《“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制度汇编》。(三十三)推进计量国际互认。加快实施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增加OIML 证书指定实验室。积极主导和参与计量国际建议制修订、国际计量比对等,稳步提升国际互认的计量校准与测量能力,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加强WTO/TBT 计量领域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推进“计量服务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走出去”。(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
  • 买!买!买!坛墨质检520世界计量日促销风暴甜蜜来袭!
    2020年5月20日是第21个“世界计量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国际计量局发布了2020年世界计量日主题“measurements for global trade”,市场监管总局将“世界计量日”中文主题正式确定为“测量支撑全球贸易”。该主题旨在提高人们对测量的认识,了解测量在促进全球公平贸易、确保产品合标合规,以及满足顾客质量期望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此外,为突出计量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过程中发挥的支撑保障作用,中国“520世界计量日”特别主题确定为“计量精准战‘疫’、助力复工复产”。 坛墨质检为了庆祝第21个世界计量日并感谢一直以来帮助和支持坛墨质检的亲们震撼好礼都为您准备好了!丰厚奖品,您心动吗?
  • 世界计量日:“数字时代的计量”
    5月20日,在第23个世界计量日到来之际,市场监管总局以线上方式举行世界计量日主题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部长级)秦宜智作视频主旨发言。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通视频致辞。国际法制计量局局长安东尼唐纳伦、国际计量局局长马丁米尔顿发来对世界计量日的美好祝愿。今年世界计量日的主题是“数字时代的计量”,旨在倡议建立国际单位制数字框架,推进计量数字化转型,支撑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围绕这一主题,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推进计量数字化转型、服务数字中国建设”专项行动。秦宜智指出,计量作为测量及其应用的科学,正在加速步入数字时代,发生从“有形”计量到“无形”计量的历史性变革。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计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把数字计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计量和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为发展数字经济夯实测量基础,也让计量在数字时代焕发勃勃生机。加快计量数字化转型,推动科学计量、法制计量、民生计量、产业计量全方位深度应用新一代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规范促进计量器具智能化、网络化发展。加强计量数据关键技术研究,加快推动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全面提升计量对数字经济全要素、全流程、全产业链的支撑能力和对数字终端、智能终端产品的计量溯源能力,服务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建设。充分运用在线监测、远程校准等数字化计量技术,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撑,继续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为企业纾困解难贡献计量力量。活动期间,全国数字计量技术委员会、人工智能计量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示范基地(智慧电力)正式揭牌,国家内燃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中厚钢板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海洋动力装备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
  • 这一地方计量领域部分行政审批迎来重要改革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江西、广西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试点的批复》要求,上海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计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先发优势,积极转变计量领域事前许可管理模式,进一步降低计量领域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落实企业自律诚信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2021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在浦东新区、松江区对以下5类计量器具试点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前已经获得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已经获得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证书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的新产品比原已获证产品测量范围窄或准确度等级低或功能简单,且产品结构、原理均和原已获证产品一致的;与母公司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产品相同且制造工艺也相同的;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5年内获证产品质量抽查合格后,市场主体新提出申请其他同类型的计量器具。  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的2项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代理商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的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申请;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请。  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上海市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改为由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计量技术能力的单位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满足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自主考核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改革举措实施工作。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要加大信息化保障力度,及时完成计量许可流程的调整改进工作。相关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有力计量技术支撑。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行政服务中心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举措的宣贯,提高改革举措的社会知晓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查处和公示力度。
  • 第27届国际法医遗传学会(ISFG)大会即将在韩国召开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9e7840d9-70fc-4891-bcef-7a165d3f118b.jpg" title=" 1.jpg" / /p p   第27届国际法医遗传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Forensic Genetics, ISFG)大会,将于2017年8月28日-9月2日在韩国首尔举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aaafcdf2-5525-46c1-8f90-4a208d34f4d7.jpg" title=" 2.jpg" / /p p   该会议第一次在亚洲举办,本次主题为“& nbsp 架起东西方桥梁(Bridging East & amp West)”,旨在促进法庭科学研究的东西方深入交流,将有众多东西方学者在会上进行观点交流和讨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d43a7b6-fbaf-405c-9933-05c73b924156.jpg" title=" 3.jpg" / /p p   Illumina也将非常荣幸的参与本次会议,为诸位参会学者带来新一代测序技术在法庭科学的新应用和新进展,届时我们也将在展位举办各种专题交流活动,欢迎莅临我们的展台& nbsp B-14 & amp B-15展位,期待您的加入。 /p
  • 突破 | 全国首张“告知承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颁发
    节省三个月助力产品快速上市型式批准是企业计量器具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新产品须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方能投入生产。改革前,一般情况下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最少要3个月时间。较长的评价实验时间影响到新产品上市和老产品技术更新的进度。改革后,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只需自我承诺新产品符合型式评价相关要求,就能免去型式试验时间,最快当场获证后,就能投入生产:1.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应均在浦东新区或松江区;2.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近2年内没有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计量器具属于以下5种情形之一: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前已经获得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覆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者已经获得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证书的计量器具;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的新产品比原已获证产品测量范围窄或准确度低或功能简单,且产品结构、原理均和原已获证产品一致的计量器具;与母公司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产品相同且制造工艺也相同的计量器具;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计量器具;近5年原已获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合格后,本市场主体新提出申请的其它同类型计量器具。“告知承诺”后的新产品可以第一时间进入市场,在减少企业等待试验时间、降低经营时间成本的同时,也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率全国之先打出简政放权“组合拳”近期,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企业需求,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多项计量许可改革,还实施了其他四项改革举措,打出了简政放权系列“组合拳”。一是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承接总局下放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权,进一步方便上海企业就近申请、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更多、更好、更能满足国内需求的进口新产品更早进入中国市场。二是深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所在行政区划的浦东新区、奉贤区取消“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以上区域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通过自我承诺就可以承担原仅能由法定授权机构开展的检定任务,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告知承诺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计量技术服务市场,有效扩大本市计量技术能力供给。三是承接总局下放的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权。改革后,可即时申请、即时办理,从而实现“一网通办”和“不见面审批”。四是将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改为由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发证。注册计量师领域的改革举措将进一步推动本市计量人才队伍的建设,吸引高端计量人才的聚集。下一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面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研究解决相关领域遇到的共性、政策性难题,推动改革成果全面复制推广到全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还将及时向总局报告试点情况和上海经验,为全国相关领域改革创新贡献力量,促进改革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 生态文明建设如何选择法治路径?
    我国经过3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环境污染的各种严重后果开始显现,雾霾天气、酱油水、毒土壤,既使百姓付出了惨重的生命健康代价,又使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受到质疑。法治国家建设中如何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是怎么来的?1、农业文明时代有法律无法治法律的起源与文明的出现相伴随,在农业社会时期,世界上出现了最早的法典。这种以农耕生产为社会物质资料来源的社会形态,是森林与人类之间角色的错位产物。这个时期所产生的法律,“身份法”占据主导地位,以适应君主政体的需要 刑法的相对发达,以满足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需要。这是一个有法律而无法治的时期。2、工业文明时代有法治无生态工业文明创造了比农业文明更有效、更公正的社会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体系,提出了能更广泛地得到社会认同的价值观念,法治观念及法治国家由此而生。法律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巨大转变,农业文明时代的“人法”地位被“物法”所取代 产生了宪法、行政法等以约束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法律领域 国际法、国际贸易法日臻完善。工业文明使人类由生态系统居民变成了生物圈居民,生物圈居民不仅不需要保护生态系统,而且更有可能抱有掠夺式开发利用的态度。法律对这种态度极力支持,对掠夺式开发利用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这个时期法治的辞典中没有生态。3、生态法治在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中产生工业文明带来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资本的大力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空前积累,人类改造自然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上世纪早期,人类开始对工业文明进行反思,开始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质疑“经济人”的理性。西方国家发生了政治生态化、法律生态化、社会生态化思潮,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正在形成。法治与生态的联姻,是这种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没有建立对应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的市场机制。在生产世界上最多产品的同时,却让生态产品成了自己最短缺的产品 在制造快速增长的经济奇迹的同时,也让生态差距变成了与现代国家最大的发展差距。3个不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课题如何分配?1、生态环境立法不仅是环境法的任务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在于建立明确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这显然不是部门法观念下的环境法的任务。生态环境立法始终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被定位于权力法或管理法,形成了权力法强大、权利法萎缩的状态。就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而言,重点在于处理好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关系,《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极好的机遇。2、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环保机关的事情当今中国,一方面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资源瓶颈,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 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坚定的节能减排决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软执行”导致中央决策效力减弱。从法律的层面看,“病症”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病因”是法律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合理与科学,“病根”是唯GDP论英雄的经济增长观。必须重构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与机制,尤其是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正确认识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的追逐与竞争本质,规范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行为,是生态法治建设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任务。3、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不仅是诉讼方式环境侵权行为因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而产生,涉及对环境资源的两种功能的同时作用,对人的两种权益产生损害。具有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侵害、对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侵害的显著特性,并且由于人对生态环境的双重依赖,使得环境侵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正价值”。环境侵权远远超出了传统侵权法的法理及制度架构,若仍然适用传统侵权法,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并难以发挥妥善的救济功能。因此,建立新的环境侵害救济制度势在必行。3个必须,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怎样选择?1、完善生态环境立法是必然选择首先,以生态文明理念评估和修订传统法律。从整体上看,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的理念还没有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这些制度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并非在一两部法律中增加一两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有必要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进行整体考量,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生态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法律的立、改、废。其次,以整体性思维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重大影响,既缺乏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也缺乏立法的基础性分析和实证性研究,更缺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理论基础。必须在反思生态环境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形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律、契合市场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2、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必由之路第一,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终身追责制。完善发展成果的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在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第二,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参与的共治体系。完成从“管理”到“治理”,从“单一式执法”到“整合式执法”的转换。改变监管体制设立“不改变现状”或者“设立一个统管机构”的思维。建立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管体制,高度重视程序的保障运行和弥补体制缺陷功能。3、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是必做功课第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生态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和基本救济途径和程序 在《物权法》规定的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及环境用益物权的基础上,修改《侵权责任法》,发展我国的环境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环境责任体系。第二,建立专门环境诉讼机制。制定专门的程序法,解决对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审查与对生态环境权益的救济问题 建立专门法庭,运用特别程序 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 完善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等环境诉讼的支持帮助制度。第三,发展纠纷处理的诉讼替代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培育民间组织中的调解机构,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建立生态环境纠纷仲裁制度,完善仲裁程序,赋予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 完善环境行政处理制度,构建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权益。作者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教授来源:中国环境报
  • 上海发文:加强高端仪器核心技术研究,推动关键计量测试设备国产化
    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量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到2025年,上海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计量科技实现新突破、产业计量彰显新成效;到2035年,通过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赋能高质量发展,上海市计量科技实力大幅跃升,更多关键核心技术实现自主可控,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持续完备,形成以量子计量为核心、科技水平一流、符合国际化发展方向、具有上海特色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实施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举措:一是加强计量科技基础研究,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二是加强产业计量服务,赋能高端产业升级引领;三是提升计量精细化管理水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四是加强加强计量法制监管,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五是加强计量能力建设,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其中,在加强产业计量服务,赋能高端产业升级引领方面提到,要服务高端仪器仪表行业发展:加强高端仪器仪表核心控制、核心算法和核心溯源技术研究,推动关键计量测试设备国产化;研制毫米波雷达传感器、超声波换能器、电磁力配衡重量检测器等关键核心器件;推动仪器仪表测试评价第三方认证,支持建立高端仪器仪表测评机构;打造智能仪器仪表特色产业园区,培育若干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高端仪器仪表。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举措内容如下:一、加强计量科技基础研究,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一)加强计量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前瞻布局一批精密测量领域战略性和基础性前沿项目,解决重大计量科学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测量程序与有效性评价、测量不确定度等理论研究。围绕国际单位制量子化变革、量子技术新原理新途径、量子传感和芯片级计量标准技术,积极参与国家“量子度量衡”计划,建设上海市量子测量实验室。(二)开展计量数字化转型研究开展计量标准和计量测试装备的数字化改造和技术研发,制定数字计量技术规范。加强以区块链、时间戳为基础的计量数据防篡改、防伪技术研究,推广数字校准证书。推进数字计量实验室应用示范,实现自动和智能计量。推动以计量数据为驱动的“大云物移智链”等新技术创新。(三)开展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技术研究加快发展在线、远程、多参数综合量、极值量和生物计量等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技术。加强标准物质在制备、定值、保存、溯源评价及量值传递应用等方面全寿命周期、系统性研究与评价。(四)加快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突破加强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计量技术攻关,开展计量软件、智能仪表功能安全与算法测评等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具有生物兼容性及可编程的空间三维结构标准器件。(五)打造高水平计量科技创新生态依托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推动上海新一轮全方位、高水平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瞄准未来产业领域测量难题,积极布局重大计量基础设施,建设高端装备精密检测、智能传感、生物计量、生命尺度精测、高频天线等领域国家和市级现代先进测量实验室。推动计量科技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努力打造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服务、人才培养于一体的现代先进测量技术应用平台。二、加强产业计量服务,赋能高端产业升级引领(一)深化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培育建设微纳芯片、集成电路材料、生物医药、智能仪器仪表、氢动力装备、机器人等领域国家和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实施从关键计量技术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一体化推进。鼓励高校等多元化主体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加强与本市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计量对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二)支撑航空航天和海洋装备产业发展围绕大型装备关键制造环节,开展五轴精密测量等技术研究,加快建设适应复杂结构尺寸的计量基础设施。加强大型空间对接机构、大型卫星天线、大型运载火箭舱段和贮箱等数字化测量技术研究,完善多维矢量力和大空间下大型尺寸量值溯源方法,形成复杂工况下动态压力、动态温度、高真空、超低温等计量测试能力。开展卫星在轨微振动地面测试系统原位校准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海洋工程装备、深海探采装备、海底科学观测系统、船舶动力系统等领域计量测试技术攻关。(三)加快三大先导产业关键计量技术攻关全面掌握纳米尺度计量测试技术,提升集成电路制造、封测、材料与设备等领域计量保障能力。围绕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现代中药、高端制剂、高端医疗器械以及智慧医疗等领域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人工智能计量基础理论、评估方法和技术研究,重点开展人工智能算法、语音识别、智能芯片、智能传感等方面测量测试技术攻关,推动人工智能重点领域计量技术规范研制,开展测试评估。(四)提高重点产业计量保障水平实施上海市重点产业发展计量支撑工程,提升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计量测试能力。攻克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产业的计量测试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技术领先、面向产业化的专用计量测试装备和测试方法。(五)服务高端仪器仪表行业发展加强高端仪器仪表核心控制、核心算法和核心溯源技术研究,推动关键计量测试设备国产化。研制毫米波雷达传感器、超声波换能器、电磁力配衡重量检测器等关键核心器件。推动仪器仪表测试评价第三方认证,支持建立高端仪器仪表测评机构。打造智能仪器仪表特色产业园区,培育若干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高端仪器仪表。(六)提升企业计量能力引导企业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鼓励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和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活动。对企业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计量器具,按规定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三、提升计量精细化管理水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一)加强民生计量工作实施计量惠民工程,重点开展农贸市场、医疗机构、加油站等场所和生态环境监测、供水、供气、电力等领域计量监管。加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强化网络交易计量监管。开展粮食收购计量专项检查。持续推动健康计量进社区和光明计量进校园活动。(二)服务人民健康和安全加快医疗健康、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领域计量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围绕疾病防控、毒品及代谢物、新污染物、营养与保健食品、智能可穿戴设备等开展关键标准物质和测量技术研究。推进医疗机构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气象等安全生产相关计量器具研制和监管。开展违法鸣号抓拍、微光和无光电子警察等执法监管设备的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应用。(三)提高交通运输计量保障水平面向轨道、公路、航运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装备、运输服务计量需求,开展相关计量技术攻关与先进测量装备研发。完善充换电和加氢设施等应用场景和前沿技术的计量测试能力,实践车路协同技术试点和应用。加强轨道交通、港口、道口计量保障,重点服务浦东、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和洋山深水港建设。(四)服务国际数字之都建设加快时间频率标准、分布式可靠时间同步系统等数字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上海计量测试数据中心,创新计量数字化服务与应用。培育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推动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跨行业、跨领域计量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推动智能传感器等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增强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和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五)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建立健全本市碳达峰碳中和计量体系,在钢铁、电力领域和崇明区开展碳计量实践试点。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上海),研制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计量标准,开展碳排放因子测算、蓝碳测算、碳排放城市时空反演等关键计量技术研究和应用。推进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上海)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与碳排放监测数据关联。加强计量测试技术在碳足迹、碳标签、碳交易中的应用,开展碳排放计量审查和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监督检查。(六)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持续开展社(街)区“诚信计量示范”创建,推进粮食收购、食品化妆品和生物医药生产等领域诚信计量示范。建立诚信计量信息公开机制,将诚信计量创建结果纳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四、加强计量法制监管,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一)完善地方计量法规体系推动《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加强产业计量、计量数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研究。(二)深化计量制度改革发挥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承接国家行政许可事项,为全国复制推广提供经验。积极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规范量和单位使用。加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力度,优化完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制度。(三)探索计量智慧监管建设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监管“数字地图”,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实现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以民生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重点,研究状态评价、大数据远程实时监控、在线检定等新型监管方式。开展计量作弊防控和快速判定技术研究和应用。(四)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和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开展虚假计量证书和报告等违法行为查处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加强计量业务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建设专业化、复合型计量执法人才队伍。五、加强计量能力建设,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一)构建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新建一批高水平、高准确度的光学、生物、时间频率等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在食品、药品、生物、生态环境、先进制造等领域研发标准物质,开展标准物质核查验证方法研究。积极争取全国计量技术委员会落户上海。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和市级计量比对中心,开展标准物质量值核查验证和质量追溯。(二)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和发展坚持计量技术机构法治性、公正性和公益性,鼓励发展分区域、分层次、多形式的计量实验室联合体。推进优质计量资源向五个新城扩容下沉。支持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建设跨区域计量中心。研究推动计量测试行业重塑性改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计量服务,重点培育一批与国际接轨的服务机构和企业集团。(三)促进计量技术机构服务能力升级持续保持计量体系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可持续投入。全力建设法制与民生计量基地,实施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桩、医疗计量器具等事关民生和城市运行的计量保障能力建设。推进电力、水务、燃气、船舶、国防等行业计量技术机构建设。(四)加快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积极向国际计量组织、全国计量技术委员会输送更多上海计量专家。设立“计量创新工作室”,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岗位设置,建立首席计量师等聘任制度。允许计量技术机构符合条件的管理岗位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优化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五)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推动计量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领域计量溯源性要求,保障数据准确可靠。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建立“互联网+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新模式。(六)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完善华东大区和长三角计量发展统筹机制,探索建立国家计量标准和华东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健全长三角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实施长三角计量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完善长三角产业计量云平台。建立区域计量风险监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深化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互认。探索长三角计量一体化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七)深化计量国际交流合作依托在沪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技术委员会、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深化国际计量科技创新合作。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计量规则、规范制修订,组织开展国际一流的联合研究。支持具备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开展技术援助、设立分支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开展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国际比对,培育建立OIML证书指定实验室。发挥上海时间频率计量资源优势,进一步增强协调世界时(UTC)的中国话语权。积极争取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落户上海。(八)加强计量学科和文化建设支持计量技术机构与高校联合设立计量相关学科,联合开展研究生教育。建立上海市计量教育网上微课堂,鼓励计量技术机构打造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加强本市计量测试相关学术期刊建设,提升学术影响力。建设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基地,设立计量科普大使和“家门口”科普站。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强化社会共治等三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序推进,顺利完成。
  •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严厉打击虚假计量检定测试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力量,在促进科技进步、保障贸易公平、推动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计量技术机构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和更好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相统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相统一,不断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体系和能力建设,积极发挥机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基本原则——坚守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计量技术机构的法治性、公正性和公益性,夯实其在国家量值统一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保证国家量传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强调计量技术机构的法定职责和要求,确保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可持续投入。——改革创新,优化服务。推动实施以增强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务和促进资源优化共享为目标的计量技术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不断加强计量科技创新,提升计量技术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计量技术机构核心竞争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围绕提供计量公共服务、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发展情况,对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允许一部分计量技术机构先行先试、做优做强,逐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法定职责明确、产业布局合理的差异化、优质化发展。(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计量技术机构法定职责得到全面落实,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计量人才队伍更加稳定,基础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日益凸显,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基本满足国家法定任务的各项需要,培育出一批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具有产业号召力和影响力的计量测试品牌,形成与国家现代化水平相适应的计量技术服务和保障体系。二、夯实基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四)保持计量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计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确保国家统一和完整的基础。计量技术机构是计量工作的主力军,是实现计量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国家要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的支持,确保各项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有效和持续投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科学化、持续化发展。特别在改革过程中,要尽量考虑保持计量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确保国家量值的统一和安全,推动国家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有效履行,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经济快速发展。(五)确保计量法定职责的全面有效履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充分了解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情况,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实施计量监督的需要,合理配置计量资源,确保量值传递溯源链条的完备性。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迁、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擅自停用的计量技术机构,要给予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计量职责,运行好、维护好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时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型式评价等法定任务,并为各项计量监督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计量技术支撑。不得以经费保障不到位为由,推诿、推卸各项法定任务。(六)守牢民生安全计量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广泛实施计量惠民工程,优化民生计量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对计量的信任感和获得感。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民生计量保障水平。围绕食品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领域计量监管需求,强化民生领域计量强制检定工作,实现本地区主要强制检定项目全覆盖。加强乡村民生计量保障,不断缩小计量领域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三、多措并举,加强计量技术机构自身建设(七)加强统筹规划,促进协调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加强计量技术资源的统筹规划,确保政府计量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基础性、公益性量值传递与溯源服务的正常开展。要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优化整合,鼓励部分基础条件比较好、积极性高的计量技术机构率先做优做强。要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对计量的需求,通过技术协同、能力共享、共研共建、资质互认等方式,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协同发展,完善区域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要积极发挥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龙头引领作用,鼓励省级和部分有条件的市级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强强联合,瞄准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组建跨地区跨行业高水平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仿真试验中心等研发机构,实施重大计量科技攻关项目,建立计量协同创新示范中心与计量科技创新生态伙伴联盟,逐步形成区域计量科技协同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构建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计量协作网,向基层计量技术机构提供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计量资源可及性和计量服务整体效率。(八)明确重点任务,促进差异化发展。要积极推动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强基础、前沿计量科学技术研究,聚焦先导性、全局性、战略性的计量基标准建设和标准物质研制,积极填补检定、测试能力空白,主导建设国家重大计量基础设施,保持计量基准与国际量值等效。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要切实发挥区域辐射作用,积极牵头组织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建设,为国家重大区域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计量保障。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较大城市以及其他发展基础较好、发展水平较高的计量技术机构,在做好法制计量监管保障与计量公共服务的前提下,要加强应用计量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开展前瞻性、定制化、立体化的计量技术服务,并发挥对基层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计量工作,落实强制检定职责,切实维护和保障民生计量服务的公益性,确保持续稳定为社会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量值传递与溯源服务。(九)加强技术研究,推动科学发展。具备科研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要承担起科技报国的使命,瞄准科学计量前沿,积极开展前瞻性计量基础研究,推动高水平计量科技自立自强。加强计量学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研究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精密测量技术;围绕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计量测试需求,搭建产业计量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高水平计量应用技术研究和服务,促进国家核心竞争力提升。(十)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持续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机构管理方式,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以绩效和贡献为导向的考核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人员的内生动力。要重视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完善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计量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建立与计量技术机构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营造吸引全球计量科技人才集聚的环境,吸收引进国际计量人才。建立国际组织计量人才库和国际计量合作专家团,推动中国专家在计量国际组织或技术机构任职或兼职。(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化发展。要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信息化水平,建设完善计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强化网络安全、软硬件升级、信息通信、政务云服务和系统应用功能,推动计量服务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设国家计量数据中心,支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家计量数据研究应用试验区建设,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计量数据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研究,推动以计量数据为驱动的“大云物移智链”等新技术创新应用。深化计量数据防篡改和测量软件功能安全认证等信息化技术研究。(十二)加强交流合作,推进国际化发展。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际计量技术活动,深化计量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计量规则和计量规范制定,加强国际计量制度、规划、规范、技术的跟踪研究。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际计量互认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成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指定试验机构。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计量培训研讨、知识传播、计量比对、计量实验室援建共建,分享中国经验。四、坚持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中国计量院采用安东帕公司密度计DMA5000制定计量标准
    2007年12月12日,奥地利安东帕公司生产的世界上最高精度自动数字式密度测量仪DMA5000在中国计量院质量密度实验室安装验收.这标志着中国计量院将以DMA5000来制定计量标准。 中国计量院是我国量值传递的源头,承担着研究建立、维护、保存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研究相关的精密测量技术。其质量密度室承担着组织制定(修订)全国质量密度专业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及国家基准等有关法制技术文件,是全国各种衡器、比重计、在线密度计、数显密度计最权威的检定校准和研究测试实验室。这次新购进的奥地利安东帕公司生产的DMA5000型振荡管法数字式密度测量仪既是为了制定我国数字式液体密度计的检定规程、国家液体密度基准课题的研究测量。 由振荡管法液体密度测量仪的发明者奥地利安东帕公司研制生产的DMA5000数字式液体密度测量仪可在0-3g/cm3的测量范围精确度达到1*10-6,具有温度扫描、温度影响自修正、全程黏度补偿等技术性能,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精度最高的数字式液体密度计。安东帕DMA系列数字式密度测量仪已广泛应用于各行业领域,是世界各国知名研究机构、大学、工业企业研发及质控等相关部门液体密度测量分析应用的最优选择,目前已拥有80%以上市场份额。不仅于此,安东帕密度计及其衍生设备已被选作全球可乐饮料灌装研发机构、啤酒企业质量分析的标准质检和研究仪器。安东帕密度计因在石油化工产品上提供了多种专业适配型及组件而成为各大石油化工公司生产控制及质量评价中的常备仪器。 这次中国计量院引进的DMA5000高精度密度测量仪将为我国液体数字式密度计检定规程的制定及纳入质量密度量值传递体系而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参加比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一)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1. 计量基准比对项目。为保障计量基准量值一致性,检验计量基准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和保存、复现量值的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低频垂直向振动基准计量比对等18项计量基准比对项目。2.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比对项目。聚焦民生和法制计量、产业计量和碳排放计量等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装置吸收比计量比对等12项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比对项目。3. 大区计量比对项目。为提升大区和区域计量测试能力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东北大区接地电阻表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等7项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对于本次组织实施的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已取得相关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标准物质定级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向主导实验室报名参加计量比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发证机构同意并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备案。对于参加比对实验室(包括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数量过多的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将参加比对实验室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由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按比例选取部分实验室参加本次计量比对。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由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主导实验室经费补助,参加比对实验室无需交纳比对费用。(二)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根据各专业领域实际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体温计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石油螺纹量规校准装置计量比对等20项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采取自愿参加原则,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名参加。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一)主导实验室要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征求意见,及时填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并于2024年3月29日前盖章pdf版和可编辑wps版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传递标准(样品)稳定性、溯源性、重复性以及试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二)主导实验室要抓紧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加强技术交流研讨,及时妥善处置参加比对实验室技术需求和疑难问题。实施国家计量比对,不得擅自更改计量比对参数及计量比对实施方案。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项目完成不得晚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如确有需要延长预计完成时间的,应于截止日期前3个月由立项推荐单位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于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应每隔6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计量比对项目工作进展。市场监管总局将对进行中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三)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应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JJF 1117《计量比对》、JJF 1117.1《化学量计量比对》、JJF 1960《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组织参比实验室召开比对总结会。经专家评审和征求参加比对实验室意见后,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材料、比对结果公开意见等(见附件3、附件4)。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盖章pdf版和可编辑wps版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四)主导实验室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JJF 1117《计量比对》、JJF 1117.1《化学量计量比对》、JJF 1960《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撰写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对参加比对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进行对比分析。主导实验室应告知参加比对实验室本次计量比对结果,参加比对实验室应向主导实验室报送有关同意计量比对结果公示的书面确认函。(五)参加比对实验室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有效的计量比对结果,配合主导实验室做好结果分析等相关工作。对于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参加比对实验室,应由主导实验室组织其尽快整改并进行一次补测。补测结果未偏离正常范围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参加计量比对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主导实验室联系。(六)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量比对内部管理细则和奖惩措施,可以将国家计量比对工作量和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诚信和保密管理,各相关方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将把国家计量比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各主导实验室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三、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使用(一)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对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国家计量基准现场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时,相关项目可在5年内免于现场试验。(二)对于应参加国家计量比对,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以及参加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参加比对实验室,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对于本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国家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联系人:计量司 李建威 010-82262871张 溯 010-82261419附件: 附件1: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pdf 附件2: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任务书.docx 附件3: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验收材料(示例).docx 附件4: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开意见.doc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3月5日
  • 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解读
    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验规则》)将于2024年10月12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问题一:《检验规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解答:为扎实推进民生计量工作,确保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3月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使《检验规则》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计量技术支撑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提升计量质控能力,践行企业责任,提高国际竞争力,需要对《检验规则》进行修订。问题二:《检验规则》的修订意义是什么?解答: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检验规则》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等提出更具体的要求,使消费者对商品净含量的理解更加容易、准确。其次,优化了计量检验抽样方案,采用科学的抽样和检验方法,使抽样检验置信概率达到99.5%,从而保证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检验规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引导企业更加规范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同时对企业定量包装技术能力和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三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接轨。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版)和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推动我国定量包装商品更加适应国际化市场要求。问题三:《检验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解答:一是《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发生变化。《检验规则》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致,并修订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二是《检验规则》细化对净含量标注的构成要求。对净含量标注中的数字部分,推荐不超过3位有效数字,引导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清晰的净含量信息。例如:某企业生产的食用油,净含量标注为5.436L,若将其标注改为不超过三位有效数字,如:5.5L,则能让消费者更简洁、清晰地理解该商品净含量。三是《检验规则》对净含量标注提出“应清晰可见”等显著性要求。《检验规则》明确规定净含量标注“应清晰可见,商品包装主展示面或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与商品包装的背景底色有明显区别”。目的就是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清晰、准确的净含量信息。四是《检验规则》细化了净含量标注计量单位的选择。净含量标注计量单位的选择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要求相一致,《检验规则》修订了“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及检查方法”,将体积(容积)标注商品分为容积(液体)商品和体积(固体)商品,分别进行标注。液体商品可以使用质量单位标注,也可以使用体积单位标注。五是《检验规则》净含量标注类别(方式)选择应基于消费者的使用和贸易习惯。以体积、长度、面积单位标注的商品,标注的净含量应当是在参考温度20℃时商品的量;对于冰冻商品的量,其温度应当以制造商要求的、以维持商品稳定可用的温度为准。六是增加“介质”“包装材料”概念与定义。介质是非天然地存在于商品之中,且和商品内容物一起放入包装内的液体或气体。这些液体或气体的作用是用来容纳、保护、保存商品内容物。天然地存在于商品内容物之中的液体不属于介质。包装材料是在商品内容物使用(或食用)后,预期被抛弃的所有包装物。天然地与商品内容物生长在一起的皮、核或壳不属于包装材料。例如:核桃的壳、西梅的核等,不属于包装材料。明确“介质”“包装材料”的定义,可使检验人员、企业和消费者清晰地理解皮重的概念(皮重是指除去商品内容物后的所有包装材料的重量),有利于统一对《检验规则》检验方法的理解,减少误解。七是优化计量检验抽样方案。通过合理增加检验样本量,减少由于抽样数量较少造成的检验误判,有效降低企业风险。例如:检验批量为60件时,《检验规则》要求抽取的样本量为35件,而原《检验规则》抽取的样本量仅为13件。八是引入有限群体修正因子。通过引入有限群体修正因子,使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实际含量,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检验批量为60件时,《检验规则》要求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的修正因子为0.30,而原《检验规则》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的修正因子为0.848。九是增加禁止误导性包装商品的附录。《检验规则》附录R“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的禁止”采纳R87号国际建议附录E的内容,对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定量包装商品不应当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进行构造或填充。问题四:《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解答:《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在商品的生产、销售等全领域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科学的抽样和检验,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检验规则》适用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可参考进行。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位亦可参照《检验规则》进行自控检验。接受计量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者进口、经销的商品。问题五:《检验规则》中对多件组合商品的标注有何要求?解答:《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多件组合商品的标注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且符合《检验规则》的要求。对于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强调的是“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例如:某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是合格的;如果其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200g(5件)”,未按照《检验规则》对不同内含商品的净含量信息进行更明确标注,其标注为不合格。问题六:如何在线查阅《检验规则》全文?解答:登录http://jjg.spc.org.cn/,进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输入“JJF 1070-2023”或“定量包装商品”等关键字查询,点击“在线预览”,即可查阅《检验规则》文本。
  • 共寻实现“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之路
    9月5日,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等机构主办,北京绿色交易所与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天津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提供学术支持的2022服贸会第二届碳中和国际法治论坛在京举行。  2022年将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全面铺开的一年,对低碳减排的考量也成为各行业发展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提案委副主任、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赖明赖明充分肯定了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双碳”战略落实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实现“双碳”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续发力,既要强化顶层战略规划,也要推动具体问题解决;既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要有效发挥市场作用;既要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也要以法治完善为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中国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完善环境权益保护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力量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风险挑战,助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涉碳纠纷裁判规则体系。  此外,与会嘉宾还就碳中和相关立法基础、司法保障、学术研究、实务应用与国际经验,以及律师行业响应双碳政策、绿色产业发展中的法治基础、碳合规等内容发表了观点。  会上,多个碳中和项目完成签约。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与全联并购公会合作拟通过金融手段激发市场活跃度,进一步促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浙江亿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尔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计划运用智慧能源供应与智能全控工业温室技术的结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元绪律师事务所与中广核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作拟通过购买碳信用以抵消自身碳排放;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与北京朗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旨在利用朗思科技“数字员工机器人”实现律所数字化创新,重复工作一律自动化,赋能律所进一步迈向绿色数智道路。
  • 国内首台大型衡器自动加载温湿度试验装置研制成功
    国内首台大型衡器自动加载温湿度试验装置研制成功   该装置将大幅提升我国衡器性能试验系统能力   日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成功研制国内首台大型衡器自动加载温湿度试验装置,并通过专家鉴定。该装置通过机器人加卸载系统,无需拆卸衡器,便可自动化实现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大型衡器称量性能试验,整体技术指标优于国外现有装置,大幅度提升了我国衡器性能试验系统能力。   电子计价秤、电子汽车衡、轨道衡、定量包装秤、港口秤……种类众多的衡器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衡器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贸易公平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称量性能试验、重复性试验、除皮试验等在内的衡器性能评价试验是保证衡器计量准确、质量合格的主要手段。   据了解,根据国家相关衡器检定规程,衡器的性能评价试验,除了常温试验,还需要在温湿度条件下进行性能测试。为完成温湿度条件下的测试,以往都是采用模块法,即将体积庞大的大型衡器拆开搬入温湿度试验箱,再由测试人员对各部件分别进行分析测试。但采用模块法进行试验不仅过程繁琐,而且测试人员进入温湿度试验箱会影响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同时,试验箱内最高40℃、最低-10℃的高低温和相对湿度85%的湿度环境,也使得测试人员难以完成加、卸载砝码等线性和重复性试验。大型衡器性能评价试验能力的欠缺,给我国的对外贸易、衡器评价试验和国际互认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此次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制的大型衡器自动加载温湿度试验装置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据课题负责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质量密度研究室主任王健介绍,该装置主要由自主研制的机器人加卸载系统、温湿度试验箱和电动搬运车组成。通过机器人加卸载系统可在12分钟时间里完成(一个温度或湿热点的)10级载荷进程回程试验,无需测试人员进入温湿度试验箱,便可实现各种温度和湿热条件下的衡器的整秤评价试验,大大地缩短了大型衡器的试验时间。同时驱动和电气部件设置在温湿度试验箱的外部,有效避免了温度和湿热条件对设备长期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影响与损害。   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该装置采用机电一体化设计技术,硬件结构新颖,异型砝码组设计精密,组合方式科学合理,软件功能齐全。目前,试验装置系统运行平稳可靠,可为300~3000千克的大型、特种、异型衡器装置提供专用的温湿度试验环境进行称量性能试验、重复性试验、除皮试验等型式评价试验,测量相对不确定度优于5×10-6。   业内人士评价,大型衡器自动加载试验装置的建立提高了我国衡器计量检测能力,满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有关衡器的国际建议和OIML型式评价多边承认框架协议(MAA)的试验技术要求,标志着我国衡器计量测试能力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全周期管理,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附件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起草说明.docx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名称: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同)、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包括:   (一)各领域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要求;   (三)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   (四)测量方法、测量程序;   (五)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   (六)算法溯源技术方法;   (七)计量比对方法;   (八)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   第五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负责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和宣贯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市场监管总局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十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的申报原则要求,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经评估后适合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至各技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执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应予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调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   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二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编写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与国家标准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实施技术规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   如适用,附件还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科学、合理和可行。   (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归口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   (四)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定可通过会议审定或函件审定。   会议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审定应当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技术委员会委员和被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应当参加审定会议;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和通讯单位成员可列席审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审定会议。   函件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当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具体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报批材料包括: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四)编写说明;   (五)征求意见汇总表;   (六)审定意见书;   (七)试验报告(如适用);   (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   (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如适用);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写质量;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法制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适用性;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   (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技术性。   第四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JJG或JJF)﹑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归口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   第三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供公众查阅。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译文由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复审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计量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项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6号令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管理,以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必要性   计量技术规范是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是贯彻实施计量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持, 是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既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也包括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随着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和计量活动实践演进逐步形成的新类型计量技术规范。据最新统计数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共1958项,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95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24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147项、国家计量校准规范767项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125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多次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主体、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积极采用国际计量规范,提升我国计量技术规范的国际化水平。   按照《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被赋予法律地位,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二十年来,《办法》对保障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逐步实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对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依据《办法》管理,对其他类型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也全部参照《办法》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完全一致。在此背景下,为完善优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总局计量司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将名称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此外,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变化,《办法》部分条款需调整,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和范围,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保障对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履行和国家法定计量任务的落实。   二、修订过程   2020年开始组织前期调研工作,2022年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广泛听取意见,先后对《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三次修订。2023年3月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根据意见反馈,形成修订讨论稿,3月31日现场听取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稿,5月5日征求计量司各处意见建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下一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做到规章与工作实践相符,履行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职能,本次修订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将正文中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本次修订将《办法》涉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的内容统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三)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修订、批准发布和实施监督管理各阶段程序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增加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周期的具体要求,增加总局委托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工作的内容,增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与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等。   (四)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由国际计量局(BIPM)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共同发布的国际标准《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被社会广泛应用,其评定方法吸纳了包括误差分析方法在内的新发展。而误差分析方法则无统一的国际标准。本次修订,将原《办法》要求提供的误差分析材料改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度报告。采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制造和贸易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测量结果间的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交流与互认。   (五)删除原《办法》附件。附件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申报计划、制修订、审批、发布、复审过程中的文件、表格样式,删除的内容将在其他配套行政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要求。   (六)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版权所属。   (七)其他文字性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p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送审稿修订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p p   一、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p p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计量法征求意见”字样。 /p p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lf2018@chinalaw.gov.c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司法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13日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附件1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送审稿修订稿)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制定本法。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活动以及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计量单位)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p p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p p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标准时间)国家实行统一的标准时间。 /p p   国家标准时间的产生、发播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监管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政府职责)国家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加强国家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 /p p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国家计量院)国家计量院是国家最高计量技术机构,保障国家最高量值与国际等效。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军民融合)国家推进军民融合计量体系建设,扩大军地计量资源共享、共用,推动计量科技军民协同创新,构建军民协调统一的计量规范体系和计量监督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管理 /strong /p p    strong 第九条 /strong (建立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p p    strong 第十条 /strong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负责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量值和实施计量监督的依据。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p p    strong 第十一条 /strong (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p p    strong 第十二条 /strong (建立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的计量标准,其中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p p   strong  第十三条( /strong 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条件)建立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具有计量性能和溯源性符合要求的测量仪器、系统或者标准物质 /p p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p p   (三)具有称职的研究、保存、维护和使用人员 /p p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p p   (五)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技术规范。 /p p   其中建立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存和改造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参与国际比对和进行后续研究的能力。 /p p    strong 第十四条 /strong (溯源要求)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等效。 /p p   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 /p p   strong  第十五条 /strong (废除要求)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除技术水平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或者国家计量标准。 /p p    strong 第十六条 /strong (禁止性规定)未经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 /strong /p p    strong 第十七条 /strong (目录管理)国家对关系公共利益的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发布。 /p p    strong 第十八条 /strong (计量器具制造要求)以经营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型式批准后方可生产。用于统一量值的国家标准物质,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定级鉴定后方可生产、销售。 /p p    strong 第十九条 /strong (计量器具进口要求)以经营为目的进口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型式批准后方可进口。 /p p    strong 第二十条 /strong (型式批准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型式批准,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依据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技术评价。 /p p    strong 第二十一条 /strong (申请型式批准的条件)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p p   (二)有满足型式评价要求的计量器具。其中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有满足定级鉴定要求的标准物质样品,其定值方法具有溯源性 /p p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p p   (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 /p p   (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条件 /p p   (六)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p p   (七)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其中申请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类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p p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p p   strong  第二十二条 /strong (制造、修理者义务)计量器具的制造者应当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 /p p   计量器具的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p p    strong 第二十三条 /strong (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p p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p p    strong 第二十四条 /strong (计量检定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实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所在地不能检定的,应当向其他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经营者申请计量检定。 /p p    strong 第二十五条 /strong (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计量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的依据)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 /p p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p p    strong 第二十六条 /strong (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可靠。 /p p    strong 第二十七条 /strong (民用四表的使用要求)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 /p p    strong 第二十八条 /strong (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p p   (一)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 /p p   (二)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p p   (三)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p p   (四)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证书 /p p   (五)违反规定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p p   (六)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 /p p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与计量活动有关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计量结果管理 /strong /p p    strong 第二十九条 /strong (鼓励科技计量)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 /p p    strong 第三十条 /strong (一般性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向社会出具计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结果的产生过程进行计量控制,确保出具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和可追溯性,并对出具的计量结果负责,保证诚信计量。 /p p    strong 第三十一条 /strong (经营者计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确定的量值作为贸易结算依据。 /p p   对可复现量值的商品,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 /p p    strong 第三十二条 /strong (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不得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没有国家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p p   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p p    strong 第三十三条 /strong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商品包装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保证净含量的实际值与标注值相符。 /p p   国家推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鼓励其在商品包装上采用计量合格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计量监督 /strong /p p    strong 第三十四条 /strong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涉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商品量计量检验等技术活动的,应当由计量技术机构按照有关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p p    strong 第三十五条 /strong (计量技术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技术机构。 /p p   国家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地方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p p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科学研究,为实施计量监督、促进科学和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技术保证。 /p p    strong 第三十六条 /strong (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p p   开展本条前款规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p p   strong  第三十七条 /strong (授权条件)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取得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 p   (二)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 /p p   (三)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p p   (四)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p p   (五)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p p    strong 第三十八条 /strong (计量校准机构条件)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 p   (二)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p p   (三)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场所、环境和设施 /p p   (四)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制度和人员。 /p p    strong 第三十九条 /strong (计量校准义务)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和委托方应当以合同或者其他约定的形式确定校准的有关事项。 /p p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中的各项记录,并对其出具的各项计量校准数据和报告负责。 /p p   strong  第四十条 /strong (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 /p p strong   第四十一条 /strong (资质认定内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 p   (二)有与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p p   (三)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p p   (四)有相应的工作场所、环境,操作技能的人员。 /p p    strong 第四十二条 /strong (禁止性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 /p p    strong 第四十三条 /strong (强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p p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 p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p 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以及有关设备、零配件、商品。 /p p   (五)对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以及有关设备、零配件进行检验、检测、鉴定。 /p p    strong 第四十四条 /strong (被检查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p p   监督检查中需要提供样品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抽样数量提供样品。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单位。未按照规定退还的,由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照价购买。 /p p    strong 第四十五条 /strong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裁决作用)处理因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所引起的计量纠纷,以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数据为准。 /p p    strong 第四十六条 /strong (举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p p    strong 第四十七条 /strong (信用记录)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strong 第四十八条 /strong (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一)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四十九条 /strong (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二)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条 /strong (涉及计量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p p   (一)未经批准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的 /p p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 /p p   (三)有关计量标准未进行量值溯源的。 /p p    strong 第五十一条 /strong (涉及未经型式批准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型式批准(定级鉴定)或者超出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制造、进口、销售,没收违法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strong 第五十二条 /strong (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rong 第五十三条 /strong (涉及计量器具未溯源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属于计量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出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使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四条 /strong (涉及破坏计量性能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或者伪造数据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五条 /strong (涉及残次零配件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销售,没收相关计量器具零配件或者装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rong 第五十六条 /strong (涉及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七条 /strong (涉及民用四表经营者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更换的,责令经营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八条 /strong (涉及伪造证书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印、证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九条 /strong (涉及对经营者计量责任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条 /strong (涉及对主办者计量责任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未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一条 /strong (涉及定量包装商品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在商品包装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净含量实际值与标注值不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采用计量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其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不符合其承诺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停止采用计量合格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二条 /strong (涉及未授权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活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三条 /strong (涉及未资质认定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经资质认定,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四条 /strong (涉及出具虚假数据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p p    strong 第六十五条 /strong (涉及计量技术人员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工作,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一)伪造数据的 /p p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p p   (三)违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p p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p p   (五)未取得相关资格开展计量检定等活动的。 /p p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计量技术活动。 /p p    strong 第六十六条 /strong (对技术机构的相关处罚) 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聘用不得从事计量技术活动的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七条 /strong (涉及被检单位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p p    strong 第六十八条 /strong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十九条 /strong (处罚实施机关)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附 则 /strong /p p    strong 第七十条 /strong (定义术语)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计量器具,指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仪器、系统以及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p p   标准物质,指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质,其特性被证实适用于测量中或标称特性检查中的预期用途。 /p p   计量检定,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p p   计量校准,是量传溯源的一种技术实现方式,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参考物质和测量系统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技术操作。 /p p   计量检验,对给定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p p   型式批准,指根据文件要求对计量器具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性能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试验,并将其结果写入型式评价报告中,以确定是否可对该型式予以批准。 /p p   计量比对,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p p   计量技术规范,指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技术规范。 /p p    strong 第七十一条 /strong (与许可有关的期限要求)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p p    strong 第七十二条 /strong (收费)行政许可、计量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统一制定。 /p p    strong 第七十三条 /strong (军用计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p p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面向社会开展的计量工作适用本法。 /p p    strong 第七十四条 /strong (有关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本法有关的管理办法、各种印、证、标志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rong 第七十五条 /strong (实施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附件2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 /strong /span /p p   2015年,原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用停征等新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加强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出新要求,计量国际单位制7个基本量即将重新定义等计量工作的新形势下,2018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 /p p    strong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 /strong /p p   在总体思路上,着力处理好四个主要关系:一是处理好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关系,针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较多的管理体制问题,充分吸收采纳了各部门意见,做到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的有机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的有机结合,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主管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共同治理,计量体系将更加完善,计量支撑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将更加坚实和广泛。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以“管对、管少、管好”的基本原则将“强制检定目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合并为“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将该管的管住,释放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 将该放的放开,放开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大力发展计量校准,放开计量校准市场,相关单位可通过市场的方式,自愿开展计量校准活动,以保障量值可靠。三是处理好放开事前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坚持弱化事前,自律事中,强化事后的基本原则,做到自主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根据现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保留必要的事前监管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计量管理制度实际、计量活动基本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强化法律责任。四是处理好现在和未来的关系,做到既充分考虑目前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健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计量结果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又兼顾未来计量规范引领发展的需要,应对量值传递扁平化、网络化的新形势,取消量值传递(溯源)区域限制,建立开放的计量资源共享平台。吸收采纳计量大数据、计量结果应用,科技创新等制度,将法律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结合,为未来计量的发展预设制度安排。 /p p    strong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strong /p p   (一)进一步理顺计量监管体制。计量监管体制既有统一,也有分工,不仅体现在中央层面,也体现在地方层面。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计量监管体制的统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计量监管体制的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地方层面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地方层面的分工监管。计量统一监管与分工监管相辅相成,紧密合作,致力于建立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p p   (二)增加国家计量院的相关规定。国家计量院(NMI)是国际通用术语,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计量技术机构。在一个国家,量值的传递要从国家最高量值开始向下传递,量值溯源要从不同的地方向上溯源至国家最高量值,NMI担负着国家“最高量值源头”的重任。国外立法都对NMI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做了规定,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不断赋予美国国家计量院(NIST)新的职责职能。德国的单位与时间法规定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是德国国家计量院。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关于计量法的若干考虑》(OIML-D1)建议将NMI的创建、职能与地位在各国计量法中予以规定。在计量法中规定NMI,有利于明确NMI作为国家“最高量值源头”的法律地位,通过NMI保障国家最高量值与国际等效,可以使我国量值与国际接轨,并实现国内量值的有效传递和溯源。 /p p   (三)增加民生计量的相关规定。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gt 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反映,与群众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表没有按照规定到期轮换,造成设备老化、计量不准。”为此,原质检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开展了专项调研,由于民用四表的所属权不清晰,无相关法律规定,使得轮换制度难以落实,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无法保障,急需立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的责任。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器具属于贸易结算领域,因此,对这些计量器具要求“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规定“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有利于明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器具的权利归属和法定责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p p   (四)删除能源计量的相关规定。计量法是计量工作的基本法,由于计量活动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处理好计量法作为基本法与产品质量、节能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特别法的关系。能源计量是节能环保的重要手段,立法需对能源计量管理进行规定,现行节约能源法已对能源计量、供热计量、能源消费计量、能源计量器具等问题做了规定,综合考虑后,计量法不再对能源计量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p p   (五)完善计量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计量技术规范是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规则,是规范计量活动的行为准则,需要面向包括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在内的各种计量活动,并随着计量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完善。计量法作为约束调整计量活动的基本法,应从系统的角度对计量技术规范提出要求。因此,计量法需要对计量技术规范做统一规定,即“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部门、各地实际制定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作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有益补充。 /p p   (六)增加计量数据的相关规定。随着科技发展,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时代的来临,计量数据的可溯源、可核查至关重要,加强对计量数据的管理越来越重要,工作实践中对能源资源数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和监测,对网约车计程的计量监管,都对计量数据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增加了“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的规定。 /p p   (七)增加军民融合的相关规定。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向重点领域聚焦用力,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水平提升”。计量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导作用,是军民融合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典型领域,推进计量军民融合是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的需要。中央高度重视计量军民融合,在多个重要文件中对推进计量军民融合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求。2014年5月23日,原质检总局与原总装备部签署《军民融合计量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当前,我国计量军民融合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整体水平仍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计量军民融合整体效益与巨大潜力亟待挖掘和进一步发挥。推进计量军民深度融合,迫切需要法律的支撑和引领。在计量法中明确国家对计量军民融合的总体要求,可以进一步夯实推进计量军民融合的法律基础。 /p p   (八)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制度的修改,同步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民生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更换的法律责任,删除了能源计量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增加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聘用不得从事计量技术活动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p
  • 辽宁《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辽宁计量事业发展建言献策。为尽快推动政策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3年4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24)96315-1-3315电子邮箱:lnsjlcgy@163.com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充分发挥计量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推动辽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践行“六个必须坚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社会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加快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聚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努力构建技术先进、高效精准、管理现代的先进测量体系,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以新担当新作为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实施计量优先发展战略,计量基础能力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协同升级、稳步提升,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支撑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计量科技新突破,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建设高水平计量科学研究机构,新建10个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培育20个计量科技创新团队,研制50项具有原创性成果的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计量服务新突破,保障效能日益增强。筹划建设5个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碳计量中心、先进测量实验室等技术平台,服务先进制造业企业1000家以上,引导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仪器仪表和标准物质生产企业50家以上。计量基础新突破,支撑体系更加坚实。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到3600项,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100项,强制检定项目省级及以下建标覆盖率达到90%以上。计量监督新突破,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探索建立新型计量监管模式,引导培育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8000家以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计量文化和科普工作,建设10个“计量文化科普基地”。到2035年,全省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关键领域测量技术取得突破,高水平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全面建立,计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趋于完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二、持续推进计量科技创新发展(三)加快计量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聚焦国家战略和辽宁区域科技创新需求,充分发挥省级、沈阳、大连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主导作用,对标国家级、大区级标准,适当超前建设支撑和保障科技创新的高水平计量基础设施。重点围绕大空间高准确度声学、超长度、超大口径高准确度流量、高准确度大质量等领域培育建设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先进测量实验室。补齐高水平计量基础设施环境场地短板,建立东北大区计量科技创新和集成测量服务溯源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四)加强关键测量技术攻关面向沈大“双核”引领全域创新、核心技术攻坚战、辽宁实验室等重点方向和重大平台,开展先进测量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计量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鼓励参与“量子度量衡”计划,积极推进量子技术应用。探索开展先进测试技术攻关,在长度、热学、力学、时间频率、电磁、声学、光学等专业多参量、动态量、微观量、极端量等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实现跨专业、高精度、复杂量测量能力供给。对科技成果、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评定鉴定的量值保证能力开展核查评价,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的一体化量传溯源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五)促进测量创新协同发展针对重点优势产业头部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研发创新中“卡脖子”测量难题,联合开展复杂环境测量、数字化模拟测量、纳米测量、量热技术、能源及存储计量技术研究,提供定制化、个性化、前瞻性测量测试服务。积极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互认证书制度,先行推广计量测试技术评价,加快国际国内衔接。鼓励企业参与跟踪量子传感等技术研究,抢先应用技术成果占领制高点,推动高端仪器仪表研制与应用,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仪器仪表品牌。组建大连仪器仪表制造、丹东特色仪器装备制造、沈阳测试测量服务一体化创新联盟,协同创新助力仪器仪表产业高水平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六)突破新型量传溯源技术面对量值传递扁平化、计量数字化转型要求,深入开展嵌入式测量、多参数测量、智能测量、标准物质等共性计量技术研究,积极解决我省重点领域在极端极限条件、复杂应用场合、在线实时、远程校准等方面的测量需要。加快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方法、技术和标准研究,逐步推进全省计量技术服务方式从手动到自动、从现场到远程、从单一量到多参数耦合、从静态计量到动态测量、从计量器具向测量系统转变。全面应用国家计量数据管理平台,加快推广数字证书系统升级和实际应用。探索建立公共服务等领域计量数据应用基地,开展计量数据采集管理、统计分析、应用共享,推动计量数据安全有序流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七)塑造良好计量科技创新生态完善计量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省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由检测型向科研型转变,强化项目、人才、平台和资金等资源高效配置。加速整合社会计量资源,鼓励具有专业优势的科研单位、高校、企业协同创新,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设立地方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鼓励联合申报科研攻关项目,落实计量、标准、质量、知识产权融合联动的成果转化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三、大力拓展重点领域计量应用(八)升级先进制造计量基础体系实施计量能力提升工程。面向3个万亿级基地、1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10个战略新兴产业集群的量传溯源需求,健全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制度,在石油化工、冶金新材料、机器人、航空装备、重大装备等领域培育国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实施工业强基计量支撑计划,加强计量对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推动工业制造领域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和检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九)提升“老字号”计量供给水平实施“老字号”计量能力提升行动。聚焦汽车、数控机床、输变电装备、燃气轮机、压缩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升级,重点提升新型信息交互、复杂参数测量、方位感知测量、测量数据及分析应用等测量技术能力水平,开展声学传感器、多分量力传感器、振动传感器等高端零部件计量特性研究,促进“老字号”产业技术创新,实现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十)强化“原字号”计量服务效能实施“原字号”计量能力提升行动。推动石化产业绿色高效发展,冶金产业精深加工,有色金属、菱镁产业升级,补齐产业关键参数计量测试能力短板。开展正压环道、温压一体流量装置、固体密度计等关键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提供远程流量校准和现场智能互认溯源、阻燃防雷特种材料、金属材料多标准(ISO-ASTM-JIS-GB)校准检测一体化服务,充分发挥计量融合协同服务效能,促进“原字号”延链强链补链,优化产业结构布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十一)提高“新字号”计量保障能力实施“新字号”计量基础提升行动。瞄准机器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先进医疗装备等重点领域发展方向,开展标准微小力值、大规模芯片测试机、微机电系统(MEMS)传感器、光纤传感器、介入高电压等关键量传溯源技术研究,加快绝对法振动测量装置、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高端放射治疗设备等测试方法研制和推广使用,加强航空、海洋装备计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型号总计量师系统建设。优化计量服务应用技术能力,赋予“新字号”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十二)赋能数字辽宁建设发展推动企业建设动态测量数据信息库,开展研发、生产、试验、使用过程测量数据分析研究,加快测量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改造。探索数字计量跨界融合应用,建设数字计量基础实验设施和公用数据统计分析应用平台。发挥计量在北斗卫星系统授时、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规模组网建设、云平台技术、数字医学影像、远程数字控制、非接触测量、数字证书等领域创新驱动作用。加快信息技术领域能耗、电磁辐射、数据流量、远程时频传递等关键参数校准方法研究和设备研制,为产业经济数字化和数字经济产业化提供计量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十三)引领绿色低碳目标实现培育国家级、省级能源、环境资源计量中心,建立双碳计量溯源实验室,开展煤电、石化、冶金等领域污染物排放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加强能源资源和环境计量数据分析应用。构建风能、太阳能、氢能绿色新能源产业链计量体系,完善新型电力、水资源、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资源领域贸易计量综合保障能力和规范体系。持续推进能耗、水资源、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全面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管理体系,助力国家“双碳”战略实施。大力培育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基地,创新能源资源和环境计量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十四)保障公共服务与安全加快医疗器械、疾病防控、生物医药、诊断药剂、可穿戴设备、康复理疗设备、营养保健食品等关键计量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医疗健康领域计量服务能力。加强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普惠性、公益性行业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和测试评价。开展地质、气象、海洋灾害、地震、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等领域计量器具研制和监管技术研究,完善安全防护计量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灾害防御计量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水利厅、省药监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十五)筑牢交通运输计量基础提升交通计量技术基础能力,加快自动驾驶测量、交通安全监管检测、机动车环保监测、交通动态计重、冷链物流、可移动实验室、轨道专用设备、汽车充电设施等计量测试技术研究。聚焦航运、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计量需求,研究建立交通专用计量标准装置、测量设备、技术规范,增强交通运输行业计量测试服务保障能力,助力智慧交通、智慧物流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全面夯实计量基础能力(十六)构建新型量传溯源体系开展全省计量战略发展研究。围绕全省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法制监管需求,结合辽宁计量体制机制特殊性和多样性实际,构建定位清晰、职责明确、作用差异、保障充足的全省依法管理的量值传递体系和市场需求导向的量值溯源体系。各地区加大量值传递普惠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计量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优势资源参与融入,有序规范市场化量值溯源服务,实现量传溯源资源共用共享。(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十七)优化计量标准能力建设实施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工程。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加强碳排放、粮食安全、先进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新材料、医药卫生、节能环保、水土监测、民生保障等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省、市级强制检定项目建标覆盖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加速计量标准升级改造和研发创新,构建链条清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十八)拓展标准物质研制应用领域实施标准物质能力提升工程。加快石油化工、特种气体、环境监测、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物质研制攻关,建设土壤等标准物质量值核查验证实验室,大力推广国产标准物质应用,积极推动高端标准物质产品国产替代。加强标准物质监管能力建设,实行标准物质质量追溯制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十九)强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保障实施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工程。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布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推动差异化、专业化发展。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应用型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及时掌握国内外先进计量管理技术,开展前瞻性、定制化、个性化测量服务。市、县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强化法制计量工作,全面落实强制检定职责,为社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计量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二十)促进计量服务市场发展壮大实施计量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积极引导计量技术机构大力发展计量测试、计量评价、比对验证等技术服务新兴业态,培育重点领域先进测量“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测量标兵,打造国内一流、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产业影响力大的辽宁计量测试品牌。探索建立测量服务业主体技术能力和信用第三方评价制度,鼓励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测量服务规范化发展。支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完成法定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服务效能,向社会提供专业化、高水平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十一)培养先进计量人才队伍实施计量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动。加大先进测量创新人才培育,加强国家级专业技术委员和评审员培养,建立计量科技创新团队,依法表彰奖励计量科研成绩突出单位和人才。落实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和规范管理。健全全省计量人才专家库,鼓励技术机构和企业增加计量专业人员岗位设置。建设计量技能实训基地,开展专业人员实务培训,举办计量技能大赛,加强人才交流合作和传帮结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二十二)提高企业计量能力水平开展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活动。提高企业计量基础保障和创新能力,强化测量管理体系建设,支持计量检测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质量控制与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广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落实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拓展服务企业有效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级专业技术组织入辽设点设站,落实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二十三)加强计量文化学科建设开展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活动。建好国家级、省级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基地,推动辽宁计量馆开放应用。弘扬“度万物、量天地、衡公平”的计量价值观念,积极选树计量工作先进典型。加强计量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校设立计量相关专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二十四)推动东北大区计量协调发展围绕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战略,发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作用,完善区域量传溯源体系,提升区域计量服务保障能力。强化东北地区计量科技合作,推进计量能力提升和测量结果互认。优化区域计量发展互助机制,加大计量技术指导帮扶、计量项目援建力度,推动区域计量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二十五)拓展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协同深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示范创新,搭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全链条、全流程、全体系技术服务。推动计量与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领域技术参考借鉴和共享共用,以精准计量推动数据和方法科学验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五、显着提升计量监管效能(二十六)完善计量监管制度贯彻落实《计量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适时修订《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积极参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建立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度,鼓励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计量技术规范,持续提高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质量。加强计量风险防控,落实市场主体计量合法合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二十七)创新计量监管方式加强计量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全要素、全流程计量监管模式。创新开展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计量技术机构、执业注册计量师三合一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实行智能计量器具实时监控、失准更换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新型监管制度。做好智能电能表状态评价、更换试点及推广应用,推动计量器具、测量软件、测量系统等综合计量评价。创新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计量比对中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二十八)强化民生计量监管成效落实计量惠民工程,提高民用四表、公共交通、医疗健康、乡村振兴等领域强制检定能力,明确全省强制检定建设标准要求,压实地方政府保障强制检定主体责任。培育建设朝阳等加油机民生计量监管保障基地,提升全省民生计量监管水平。推广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持续开展集贸市场、眼镜制配场所、加油站、餐饮场所、商超市场、定量包装商品等重点民生领域专项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二十九)构建社会诚信计量体系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完善“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诚信计量体系,在商业、服务业重点领域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推行定量包装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鼓励采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建设市场主体计量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三十)加强计量执法工作健全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计量监管与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大计量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严厉惩治伪造计量数据、出具虚假计量证书报告等违法行为。加强计量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计量执法装备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六、保障措施(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计量工作全过程,健全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计量政策政令畅通。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突出计量战略资源地位,制定落实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三十二)提供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的支持保障,加强计量基础设施、计量科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强制检定、计量数据、专业技术人员等国家战略资源能力建设。各地区要制定具体措施,完善计量基础设施、运行经费、专业人员保障机制,将公益性计量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应依法向社会提供经营性计量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促进科技、产业、财政、人才等政策协同,大力支持计量科研项目和计量技术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测量技术、设施研发和应用服务,加强计量重要科研创新人才引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三十三)扩大科普宣传推动计量宣传通俗化、制度化,以“世界计量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为重点,大力宣传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作用。组织开展计量科普进校园、进医院、进社区等活动,面向社会普及计量知识和计量文化,不断提升计量工作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三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实施意见》主要目标任务纳入本级政府质量考核,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对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材料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计量是关于测量及其应用的科学,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是质量强国的重要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计量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为全面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以下简称《规划》),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和《规划》要求,结合《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先后4次征求各市、省(中)直有关单位及专家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全部采纳,征求并采纳了市场监管总局意见建议。《实施意见》通过了局内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二、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考虑一是注重吃透《规划》精神。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计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我省计量基础设施水平、机构体制现状、产业测试能力实际,重点围绕省级承接的28项任务、7项计划和7个载体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由国家统筹实施的2项任务和1项计划按照要求做好配合和落实,确保《规划》部署要求落实落地,力争实现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新突破,服务保障效能新突破,基础支撑体系新突破,监督管理体制新突破。2006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概念,将计量、标准化、合格评定(主要包含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并称为国家质量基础的三大支柱,其中,计量是基准,是控制质量的基础。15.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指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的机构。16.计量技术规范:是统一全国计量量值、实施计量法制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之一,是为了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规定了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法制计量控制要求、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和检定周期、判定方法等内容。17.标准物质:是指一种已经确定了具有一个或多个足够均匀的特性值的物质或材料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标准的范畴。18.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 云南省:服务高端仪器 推动关键计量测试仪器国产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全面提升计量创新能力、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要服务精密制造和高端仪器发展。加强高端仪器设备核心器件溯源技术研究和先进测量仪器及零部件制造。围绕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强化计量在仪器设备研发、设计、试验、生产和使用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计量仪器设备中的应用,加快面向智能制造、环境监测、生物医药等领域计量标准、专用计量仪器仪表的研发制造。拓展高端仪器设备评价测量领域和范围,推动关键计量测试设备国产化,促进国产计量测试设备的推广使用。  具体到仪器品类,强调在疾病防控领域,加强生物安全柜等疾病防控关键设施校准能力建设。在医疗器械领域,积极填补核酸提取仪等新仪器的计量溯源能力,开展环氧乙烷灭菌柜校准方法研究。到2025年,建设国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0个,力争建设国家级先进测量实验室1个。  全文如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全面提升计量创新能力、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我省产业关键测量技术创新为方向,以健全和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为主线,以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为目标,以“创新突破、改革引领,需求牵引、供给提升,政府统筹、市场驱动,协同融合、开放共享”为原则。到2025年,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部分领域计量科技创新力、影响力达到国内先进,计量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协同推进计量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35年,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业计量关键技术逐步突破,先进测量体系全面建成,综合实力跻身国内第一梯队,建成满足云南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现代化计量技术体系和治理体系。  二、强化计量基础研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一)强化计量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聚焦绿色能源、绿色铝、绿色硅等全产业链高质量集聚发展,推动计量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研究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支持范围。积极参与“量子度量衡”计划,推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精密测量技术的研究,开展测量不确定度、测量程序与有效性研究。  (二)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研究。积极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推广应用数字国际单位制,结合云南区位优势推行国际公认的数字校准证书。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计量数据融合、共享和应用研究,开展云南特色产业计量数据中心建设,加强计量数据的溯源性、可信度和安全性研究。在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等领域培育一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推动计量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三)加强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技术研究。结合云南绿色能源、有色金属、绿色铝硅等产业复杂环境、实时工况环境和极端环境的计量需求,研究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技术和方法,解决准确测量问题。开展扁平化量值溯源体系建设,积极参与数字化模拟测量、工业物联、跨尺度测量、复杂系统综合计量等关键技术研究。参与国家标准物质在制备、定值、保存、溯源及量值传递应用新模式等方面的全寿命周期、系统性研究与评价。推动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智能化、网络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四)聚焦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开展数字化模拟测量、工况环境监测、碳排放在线监测等基础共性计量技术研究,提升在线校准、原位检定、动态测量、远程智能化计量校准技术能力。推动高精度、集成化、微型化、智能化新型传感技术研究,服务计量测试仪器设备核心关键部件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计量新技术、新方法向产业转移的服务能力。  (五)营造良好计量科技创新环境。强化综合性、行业性科研院所导向引领作用,建设一批高水平计量测试实验室和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计量优势资源力量,加大产学研用计量科技合作,依托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基地,构建计量、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联动互通的计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计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强化计量应用,促进重点领域发展  (六)服务先进制造与质量提升。建立一批绿色铝硅、有色金属、轨道交通等领域延链补链强链急需的计量标准,着力解决测不了、测不准难题,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并具有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建设产业计量中心和计量测试联盟,搭建一站式计量公共服务平台,为产业发展提供全要素的计量服务。积极参与国家工业强基计量支撑计划,发挥计量对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提质增效服务能力。建立云南省工业计量基础数据库,加强工业制造领域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和检测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应用。  (七)服务精密制造和高端仪器发展。加强高端仪器设备核心器件溯源技术研究和先进测量仪器及零部件制造。围绕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强化计量在仪器设备研发、设计、试验、生产和使用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计量仪器设备中的应用,加快面向智能制造、环境监测、生物医药等领域计量标准、专用计量仪器仪表的研发制造。拓展高端仪器设备评价测量领域和范围,推动关键计量测试设备国产化,促进国产计量测试设备的推广使用。  (八)提升航空、航天和高原湖泊计量服务能力。建立完善航空、航天、水领域计量保证与监督体系,推动测量仪器数字化、体系化发展,构建全寿命周期的计量评价体系,补齐关键、特色参数计量测试能力短板,提升仪器装备质量控制水平。健全高原湖泊立体观测、生态预警、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监测等领域计量保障体系。  (九)服务智能制造与人工智能发展。积极应对计量融入数字世界以及将计量“数字化”的双重挑战,探索计量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及其在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中的新应用。推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测量仪器设备中的应用,推进测量仪器设备智能化、网络化、集成化。加快测量数据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推进测量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改造,建立智慧计量实验室和智能计量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赋能。  (十)服务数字云南建设。围绕数字云南建设需求,推动基于协调世界时(UTC)的分布式可靠时间同步技术的数字计量设施建设。开展计量标准和测量仪器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研究。加大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等领域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研究,加强高端仪器设备核心设计、核心器件、核心控制、核心算法和核心溯源技术研究。依托大型国有企业,深化行业数字化转型探索,以推动测量行业公共支撑能力为核心,引导行业数据集聚、共享和应用,强化数据、业务、技术、基础设施深度融合的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建设。  (十一)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研究建立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标准保障体系,开展符合高原环境的碳排放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建设碳计量标准装置,满足温室气体排放计量监测溯源需求,为温室气体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提供计量支撑。落实碳排放计量审查制度,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要求。建设公共机构低碳计量试点。持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及应用。健全完善资源环境计量体系,加快能源、水文水资源和环境计量中心建设,推进能耗、水资源、环境监测系统建设。积极参与国家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培育壮大能源资源和环境计量服务市场主体。  (十二)服务大众健康与安全。加快疾病防控、生物医药、养老领域、医疗器械、可穿戴设备、营养与保健食品等领域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气象、地质、地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防御的计量保障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地质勘查等安全生产相关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加强交通安全、社会稳定和安全等领域的计量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交通监管设备、警用装备、刑事技术产品等计量测试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体育设施和器材计量技术研究和测试服务,促进高原特色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服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全省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城市交通系统、能源资源保障体系、水资源配置网络、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重大工程、重要装备、重要运营线路计量需求,加强工程测量、专用设备计量溯源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计量服务效能。开展交通一体化综合检测、监测设备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服务智慧交通建设。加强通关口岸的计量保障能力,提升物流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加强新能源汽车电池、充电设施等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四、加强计量能力建设,支撑高质量发展  (十四)稳步构建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面向国际国内网络化、量子化前沿技术,持续加强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设。强化量值传递体系的法制保障和基础保障,科学规划标准建设,填补应用领域的量值传递空白,确保体系完整、有效运行。提高技术能力,优化量值溯源网络,提升量值溯源效能。鼓励和推动社会资源参与市场化、竞争性量值溯源技术服务。  (十五)加快计量标准建设。围绕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需求,建立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行业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为主体,层次分明、链条清晰的计量标准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一批云南特色产业、重点产业、行业急需的计量标准,加快推进各级各类计量标准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推广嵌入式、芯片级、小型化的计量标准在制造过程的实时在线测量和最佳控制中的应用。  (十六)加快标准物质研制应用。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加大对标准物质的研发投入,加强涉及生物医药、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物质研发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围绕云南优势产业、高原特色农业、中药材对照药材等重点领域需求,研制一批标准物质,培育一批标准物质研究团队,建设一批标准物质量值核查验证实验室。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提升标准物质等级和不确定度水平,提高标准物质监管能力。  (十七)强化计量技术机构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技术检验检测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服务机构,为全省科技创新、产品竞争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计量测试服务。  (十八)强化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云南省计量专家库,支持科技人员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展多层次计量交流合作。依托重大计量科研攻关、重点项目建设,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动,培养一批计量科技人才,引进一批国内外计量顶尖人才,储备一批青年科技人才。落实计量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管理、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教育学分银行衔接等制度。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建立首席研究员、首席计量师、首席工程师等聘任制度。  (十九)强化企业计量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和专业计量技术服务机构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行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全面提升中小微企业计量管理能力。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鼓励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行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鼓励工业企业争创计量标杆示范。按照国家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有关普惠性政策规定,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各方加强对企业计量发展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二十)融入区域计量协调发展。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长江上游四省市、泛珠三角区域计量协同发展体系,深化协同发展,推进计量基础设施共享、计量规范共建、计量结果互认、计量行政许可互通。强化区域计量数据协同应用,力争国家区域计量数据协同应用中心落户云南。加强区域合作,开展区域计量科技创新、技术合作、计量比对、能力验证、技术培训等活动,加大计量技术指导帮扶力度,推动区域计量协调发展。  (二十一)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有机融合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要素资源,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探索推进测量数据成果标准化,以精准计量推动标准数据和方法的科学验证,通过标准促进计量价值的应用体现。全面规范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领域计量溯源性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等计量技术规范、标准的分析、运用和共享。深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在关键领域形成“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全链条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二十二)推进计量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计量交流合作,利用澜湄区域国家计量发展协同机制,参与国家间的计量援助和知识传播。参与相关国际计量互认活动,支持建立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证书指定实验室。  五、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升计量监管效能  (二十三)完善计量监管制度体系。提升计量依法行政水平和现代化治理能力,组织开展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地方计量监管制度的梳理、规范和制修订。严格执行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部门行业专用计量器具目录。健全云南省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成立云南省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  (二十四)强化计量监管制度建设。坚持一般监管与重点治理相结合,构建计量监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创新计量监管制度。推动监管重点从管器具向管数据、管行为、管结果的全链条计量监管模式转变,探索实施智能计量器具实时监控、失准更换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新型监管制度。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培育一批承担省级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开展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监督检查。落实市场主体计量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强化计量风险防范意识,快速有效处置计量突发事件。  (二十五)强化民生计量监督管理。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民生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保障能力。面向精准医疗、可穿戴设备、体育健身、养老等民生领域,完善相关计量保障体系,夯实高品质生活的计量基础。围绕食品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计量监管需求,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能力建设。持续开展民生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计量技术服务向“三农”领域延伸,持续提升乡村计量技术创新和服务供给水平,持续缩小计量领域公共服务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助力共同富裕。  (二十六)创新智慧计量监管模式。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新型监管模式,建立智慧计量监管平台和数据库。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建立智能计量管理系统,探索计量端设备采集数据直接上链,从源头上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推广智慧计量理念,支持产业计量云建设,推动企业开展计量检测装备的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质量控制和智慧管理水平,服务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二十七)推进诚信计量分类监管。推进“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诚信计量共治。深入开展诚信计量行动,引导经营者参与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强化计量数据归集共享,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市场主体计量信用记录,推动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落实。  (二十八)加强计量执法体系建设。加强计量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计量执法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升计量执法效果。加大对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伪造计量数据、出具虚假计量证书和报告的违法行为,对举报计量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十九)促进计量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纳各类社会机构参与法制计量工作,构建开放、多元的法制计量格局。培育计量校准、计量测试、产业计量等高技术服务新兴业态,培育和壮大专业化计量技术服务市场,持续满足市场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强化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实验室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用仪器设备的计量溯源性要求,保障科研成果的有效性和测试结果的可信度。  六、保障措施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意见实施全过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把计量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有效衔接,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扎实抓好意见各项任务的落实。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意见各项任务落实。  (三十一)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予以支持,将公益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和计量标准、标准物质、计量数据等国家战略资源能力建设,确保产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和监管体系有效运行。发展改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投资、科技和人才保障支持政策,加大对计量技术研究、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引导社会资金有序参与计量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服务。  (三十二)加强文化建设。创新开展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引导,开展好世界计量日等主题文化活动,推动计量文化研究、发展计量文化产业,开发计量科普资源,依托市场监管科普基地大力传播计量文化、弘扬“度万物、量天地、衡公平”的计量文化魅力。积极开展计量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弘扬新时代计量精神、工匠精神,不断增强广大计量工作者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十三)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计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跨系统跨部门贯通的工作机制,推进军地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优势和作用,集聚各方资源和力量,共同推动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  (三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技术机构、行业、企业要建立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意见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附件:1.全省计量发展主要指标  2.重点任务清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附件1全省计量发展主要指标  附件2重点任务清单
  • 赛多利斯全新Quintix、Practum系列天平开启称重新纪元
    称量是实验操作的重要步骤,作为基础数据的称量数据是获得最终正确结果的基础。那么如何获得准确的称量结果呢?毋庸置疑,高质量的实验室天平是获得最终正确结果的条件,而选择一款信赖的实验室天平亦是至关重要的。      2013年4月,赛多利斯Quintix、Practum系列天平在中国举行了以&ldquo 开启称重新纪元&rdquo 为主题的新品发布会,该两款产品一经问世便以其新配置,新理念,新标准引起了业界的震动,掀起了创造轻松实验室生活的热潮。      在绚丽的外表、友好的菜单与便利的操控等夺人眼球的外在之下,我们不可忽略的还有赛多利斯惯有的高品质内核。      首先,实验室天平良好的重复性和线性是获取准确而可跟踪的称重结果的重要先决条件。实验室天平常年在实验室高频率的使用,因而其长期稳定的重复性、线性显得至关重要。这就是为什么Quintix要经受大量的全自动的重复性测试、线性测试和温度漂移测试,以确保满足赛多利斯高计量规格的原因。      在严苛的&ldquo 模拟测试室&rdquo 内,Quintix的测试样机经过了1,000,000次以上负载应力测试,以确保在不同重量负载下,经过多年的日常频繁使用之后,天平仍能提供如第一天工作时一样的准确结果。      Quintix采用高级部件和材料在德国精心打造。例如,称重传感器安装在结实的特殊铝合金底板上,不受外界环境(例如温度波动和振动)的影响。所有这些测试和特性,使得用户可以从赛多利斯Quintix的传奇可靠性中受益,同时延续了赛多利斯天平一贯特有的品质优势.      其次,实验室天平的准确度也可得到有效保证。赛多利斯开发的实验室天平代表最高质量水准:赛多利斯通过顶尖的机电一体化技术和独有的技术手段依据OIMLR76开发实验室天平,确保1、天平长期处于稳定状态;2、包括II级天平在内的所有天平测量结果始终符合数据表中的限额以及OIMLR76的要求。3、我们的客户获得高标准的精确称量结果;4、对面板上的各项指标进行标记,结果更加严谨和清晰。      相关链接 OIML是国际法定计量组织的简称,R指建议。国际法定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OIMLR76明确规定了受法制计量管理的非自动衡器的计量和技术要求,是由多国计量机构针对某类天平(例如实验室天平)的质量标准达成的国际规程和协议。依据OIMLR76制造的天平的测量结果在各方之间具备可查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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