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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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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3年5月6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若各单位了解到该标准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请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的相关情况一并反馈。联系人:李文峰电 话:010-64289128-7052E-mail:liwenfeng2013@yeah.net附件:《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意见反馈表1.doc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6日
  • 生态环境部发布《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简况》
    p   一、综 述 /p p   2018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把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 同时,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增强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p p   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两手发力、点面结合、求真务实,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展开,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局良好。 /p p   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以下简称338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9.3%,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 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3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1.8%、10.2%、10.8%。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1.0%,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7%,同比下降1.6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水质总体稳中向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3.1%、2.7%、6.7%、4.9%,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同比分别下降3.1%、4.0%。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达到“十三五”规划序时进度要求。 /p p   二、大 气 /p p   (一)环境空气质量 /p p   全国338个城市中,有121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35.8%,同比上升6.5个百分点 338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9.3%,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3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3% PM10年平均浓度为7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4a607c9a-78a4-4484-a69c-bad897b8c2d5.jpg" title=" 图1.jpg" alt=" 图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1 2018年338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级别比例 /p p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169个重点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20个城市(从第169名到第150名)依次是临汾、石家庄、邢台、唐山、邯郸、安阳、太原、保定、咸阳、晋城、焦作、西安、新乡、阳泉、运城、晋中、淄博、郑州、莱芜和渭南市 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20个城市(从第1名到第20名)依次是海口、黄山、舟山、拉萨、丽水、深圳、厦门、福州、惠州、台州、珠海、贵阳、中山、雅安、大连、昆明、温州、衢州、咸宁和南宁市。 /p p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0.5%,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6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8%。北京优良天数比例为62.2%,同比上升0.3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1%。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1%,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2%。汾渭平原11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4.3%,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5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8%。珠三角地区9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5.4%,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3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9%。 /p p   (二)酸雨 /p p   471个监测降水的城市(区、县)中,酸雨频率平均为10.5%,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全国降水pH年均值范围为4.34~8.24。其中,酸雨(降水pH年均值低于5.6)城市比例为18.9%,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 较重酸雨(降水pH年均值低于5.0)城市比例为4.9%,同比下降1.8个百分点 重酸雨(降水pH年均值低于4.5)城市比例为0.4%,同比持平。酸雨类型总体仍为硫酸型。 /p p   全国酸雨区面积约5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5.5%,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酸雨污染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云贵高原以东地区,主要包括浙江、上海的大部分地区,福建北部、江西中部、湖南中东部、广东中部、重庆南部地区。 /p p   三、淡 水 /p p   (一)全国地表水 /p p   194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1.0%,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7%,同比下降1.6个百分点。 /p p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的1613个水质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4.3%,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9%,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 /p p   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水质为优,长江、珠江流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和淮河流域为轻度污染,海河和辽河流域为中度污染。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4d7c715f-f807-45ed-9268-6509146e5017.jpg" title=" 图2.jpg" alt=" 图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2 2018年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水质状况 /p p   监测的111个重要湖泊(水库)中,Ⅰ~Ⅲ类水质湖泊(水库)比例为66.7%,劣Ⅴ类比例为8.1%,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107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中,贫营养占9.3%,中营养占61.7%,轻度富营养占23.4%,中度富营养占5.6%。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状态,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中度污染、轻度富营养状态,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状态,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 /p p   (二)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p p   按照监测断面(点位)数量统计,338个城市的906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中,有814个全年均达标,占89.8%。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577个,有534个全年均达标,占92.5%,主要超标指标为硫酸盐、总磷和锰 地下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329个,有280个全年均达标,占85.1%,主要超标指标为锰、铁和氨氮。 /p p   按照水源地数量统计,338个城市的871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水源地比例为90.9%。 /p p   (三)重点水利工程水体 /p p   三峡库区长江38条主要支流77个水质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6.1%,Ⅳ类断面比例为3.9%。营养状态监测结果表明,富营养状态的断面比例为18.2%,中营养状态比例为76.6%,贫营养状态比例为5.2%。 /p p   南水北调(东线)长江取水口夹江三江营断面、输水干线京杭运河里运河段、宿迁运河段和韩庄运河段水质均为Ⅱ类,宝应运河段、不牢河段和梁济运河段水质为Ⅲ类,洪泽湖和骆马湖为轻度富营养,南四湖和东平湖为中营养。 /p p   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水库为中营养,取水口陶岔断面水质为Ⅱ类,入丹江口水库的9条支流水质均为优良。 /p p   四、海 洋 /p p   (一)管辖海域 /p p   2018年夏季,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的96.3% 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的1.1%,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沿岸、长江口、杭州湾、浙江沿岸、珠江口等近岸区域。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p p   (二)近岸海域 /p p   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稳中向好,水质级别为一般,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417个点位中,一类和二类海水比例合计为74.6%,同比上升6.7个百分点 劣四类为15.6%,同比持平。其中,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 黄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 东海近岸海域水质差,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p p   重要河口海湾 9个重要河口海湾中,北部湾水质为优,胶州湾水质良好,辽东湾水质变差,其他河口海湾水质基本保持稳定。 /p p   入海河流 监测的194个入海河流断面中,Ⅰ~Ⅲ类断面比例为45.9%,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4.9%。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 /p p   五、自然生态 /p p   (一)生态环境质量 /p p   2018年监测的2583个县域中,植被覆盖指数为“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县域分别有1783个、507个、172个、74个和47个,分别占国土面积的45.4%、12.6%、8.5%、11.7%和21.8%。 /p p   2017年监测的2591个县域中,生态环境质量为“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县域分别有519个、1042个、714个、288个和28个。“优”和“良”的县域主要分布在秦岭-淮河以南及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4.4%,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 /p p   (二)生物多样性 /p p   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生物多样性总体保持稳定。 /p p   生态系统多样性 中国具有森林类型212类、竹林36类、灌丛113类、草甸77类、草原55类、荒漠52类、自然湿地30类。有黄海、东海、南海、黑潮流域4大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农田、人工林、人工湿地、人工草地和城市等人工生态系统。 /p p   物种多样性 中国已知物种及种下单元数98317种,其中,动物界42048种,植物界44510种,17700种高等植物和1298种脊椎动物为我国特有。 /p p   遗传资源多样性 中国有栽培作物528类,1339个栽培种,经济树种达1000种以上,中国原产的观赏植物种类达7000种,家养动物576个品种。 /p p   受威胁物种 对全国34450种高等植物、4357种脊椎动物、9302种大型真菌评估结果表明,3767种高等植物、932种脊椎动物、97种大型真菌受威胁,分别占10.9%、21.4%、1.0%。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高等植物、脊椎动物、大型真菌分别达到10102种、2471种、6538种。 /p p   六、声环境 /p p   (一)区域声环境 /p p   开展昼间区域声环境监测的32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等效声级平均为54.4 dB(A)。其中,13个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级,占4.0% 205个城市为二级,占63.5% 99个城市为三级,占30.7% 4个城市为四级,占1.2% 2个城市为五级,占0.6%。 /p p   开展夜间区域声环境监测的31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等效声级平均为46.0 dB(A)。其中,4个城市夜间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级,占1.3% 121个城市为二级,占37.9% 172个城市为三级,占53.9% 17个城市为四级,占5.3% 5个城市为五级,占1.6%。 /p p   (二)道路交通声环境 /p p   开展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的32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等效声级平均为67.0 dB(A)。其中,215个城市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级,占66.4% 93个城市为二级,占28.7% 13个城市为三级,占4.0% 3个城市为四级,占0.9%。 /p p   开展夜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的32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等效声级平均为58.1 dB(A)。其中,151个城市夜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级,占47.0% 56个城市为二级,占17.4% 37个城市为三级,占11.5% 44个城市为四级,占13.7% 33个城市为五级,占10.3%。 /p p   (三)城市功能区声环境 /p p   开展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的31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各类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92.6%,夜间达标率为73.5%。 /p p   七、辐 射 /p p   (一)环境电离辐射 /p p   全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和累积剂量处于当地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空气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及重要湖泊(水库)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及地下饮用水中总α和总β活度浓度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的指导值。近岸海域海水和海洋生物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 /p p   (二)环境电磁辐射 /p p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p p   八、气候变化 /p p   初步核算,2018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4.0%,超过年度预期目标0.1个百分点。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p   目前,我国国家地表水监测采购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为充分发挥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作用,建立地表水手工、自动监测结果相结合的水质监测评价体系,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p p   地表水质量评价分为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和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两类,其中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汞、铜、锌、铅、镉、铬(六价)、砷、硒、氟化物、氰化物、硫化物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营养状态评价指标包括叶绿素a、总磷、总氮、透明度和高锰酸盐指数等5项。 /p p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包括温度、pH、溶解氧、电导、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九个参数,部分断面有叶绿素a等特征参数 手工监测则包括评价、考核、排名等所需的全面参数。 /p p   此次文件要求,在实际数据统计中,如果有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自动数据,则优先采用自动数据。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9cb63fab-6fba-45e5-8695-502b29b4074f.jpg" title=" 11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21779af0-d563-440f-ab01-b9544fbc4a35.jpg" title=" 22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8513f6f5-0055-4380-9425-87db6563bc2f.jpg" title=" 3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2aa742e-b5e3-4548-afd7-da261d7964ac.jpg" title=" 4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25ed081b-1f97-456a-a576-2d7ebacfd5bb.jpg" title=" 5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f9353efe-fdf3-4765-ae32-20c8ce4e9942.jpg" title=" 6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000c1ba0-6cbe-4e80-b517-53edfba32db3.jpg" title=" 7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172332c-ea50-429c-8508-e3ec401a7e56.jpg" title=" 88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51d13d9-fe3d-45eb-b9b3-4ea91e277a49.jpg" title=" 99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1a52eb32-0c47-4314-ac2a-95ef87f3a146.jpg" title=" 1010.jpg" / /p p br/ /p
  • 生态环境部: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2月17日结束。生态环境部表示,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新时代十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认识最深、力度最大、举措最实、推进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十年。十年来,我国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污染防治攻坚向纵深推进。全国重点城市PM2.5的平均浓度下降57%。地级及以上城市2020、2021和2022连续三年PM2.5浓度值全都降到世卫组织所确定的35微克/立方米第一阶段过渡值以下,我国已成为全球大气质量改善速度最快的国家。2022年,北京PM2.5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创近十年最低;河北省所有城市已退出全国空气质量排名“后十”行列。全国地表水I—Ⅲ类优良水质断面比例提高23.8个百分点,达到了87.9%,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长江干流连续三年全线达到Ⅱ类水质,黄河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质。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提高17.6个百分点。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村生态环境已明显改善。2023蓝天保卫战怎么打?根据安排,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着力推动天然气管网、电网、热力管网、铁路专用线、廊道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矿山、港口码头、大宗货物运输企业推动电动重卡等清洁运输方式广泛运用。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稳妥推进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清零。高质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加强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成品油全链条监管。深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等。2023碧水保卫战怎么打?生态环境部表示,2023年,将持续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研究制定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强化长江流域磷污染综合治理,深化长江经济带和沿黄省区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全面实施入黄支流整治,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状况调查评价。组织开展2023年城市(含县城)黑臭水体整治行动。研究出台入河和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技术规范,规范排污口设置审批。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强化重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深入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扎实推进“一河一策”的沿海城市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与管控。开展美丽海湾建设,开展重点海湾专项清漂。加强海水养殖、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海洋垃圾监管。强化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能力建设,全面实施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联合开展“碧海2023”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2023净土保卫战怎么打?2023年,生态环境部将推进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应查尽查、分阶段治理。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成效。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加强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强化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继续开展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实施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与修复试点。新增完成1.6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对不正常运行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改。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强化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和监测评估。
  • 云南在全国率先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进行规范
    云南省环保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进行严格规范,进一步督促基层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多方征求意见,明确部门分工  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云南省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纳入国家考核的18个县。  为使考核工作具有广泛性,自2012年起,云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共同按照国家考核指标体系,对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与生态转移支付挂钩。  随着考核工作不断深入,相关部门参与力度不断加大,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据云南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处长邓加忠介绍,前些年,在开展考核过程中,他们总是为各部门提供数据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的混乱以及数据的逻辑性、吻合性等犯愁。  为切实增强部门联动实效,《办法》出台前,云南省环保厅与省财政厅先后商讨十多次,形成的初稿在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上征求了16个州(市)环保局及环境监测站意见 组织召开了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等。  据了解,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及考核由省环保厅负责考核工作具体实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汇总上报、审核和评价,编写考核报告。省财政厅负责考核工作指导,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措施,并保障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还会同林业、农业、水利、住建等省级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结果确认等。全省各州(市)级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各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州(市)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考核指标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县上报自查报告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以及良好的工作机制,已经成为督促基层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抓手,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省县域经济考核办、省统计局等的关注和认可。  考核轻现状而重变化  为使评价结果符合不同区域的生态特征,云南省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和发展方向,制定了云南省县域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邓加忠说,制定出台《办法》是为了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保障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使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这也是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云南省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中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效益评估机制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评价与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共三大类,涉及森林覆盖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20项细化指标。采取县级自查、州(市)级审查及省级审核、评价与考核的程序,实施年度考核。省环保厅于每年3月底前,会同各相关省级职能部门审核各县上报数据,评定上一年度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  《办法》提出,考核结果采用各考核指标按不同权重加和的方法,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和年度间变化情况的量化分值表征,并将变化结果进行了分级。为平衡县域之间基础差异,考核轻现状而重变化,以变化情况作为考核结果,只做纵向比较,不做横向比较。  考核还引入“一票否决”制。对县域内发生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大破坏森林资源事件以及环境污染、资源和生态破坏等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将直接给予当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等级评价。  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依据  一直以来,云南省十分重视考核成果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奖惩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中的实际运用,坚持做到奖惩分明。  《办法》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全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奖惩按照《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为变差的县域,县级人民政府需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域,将直接给予下一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等级。  事实上,云南省财政厅根据评价结果已经严格实施了转移支付资金奖惩。2013年和2014年,分别对生态环境质量发生变化的41个县和56个县给予了转移支付资金奖惩,奖惩资金分别为1.2亿元和2亿余元。2014年,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差的12个县扣减生态补偿资金共1.11亿元,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好的44个县给予生态补偿奖励共0.7亿元,并将考核奖惩原因和结果在全省进行了通报。  2014年3月,云南省委组织部印发的《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各地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之一,并成为除县域经济指标之外最大的得分指标(100分中的8分)。  考核结果还作为省发改委对各县年度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统计部门已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环境质量指数纳入新的统计量化指标。  邓加忠说,当前,得益于环保、财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正在持续有效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转方式、调结构、绿色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基层环保部门有了更多话语权,环境监测能力和作用普遍增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
  • 《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 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公报重点介绍了2019年大气、淡水、海洋、土地、自然生态、声环境、辐射、气候变化与自然灾害、基础设施与能源状况。 /p p   公报显示,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进一步巩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海洋环境状况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有效保障,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 /p p   大气环境方面,2019 年,全国 33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57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 46.6%;180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53.4%。 /p p   淡水环境方面,2019年,全国地表水监测的1931个水质断面(点位)中,I~III类水质断面(点位)占74.9%,比2018年上升3.9个百分点 劣V类占3.4%,比2018年下降3.3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 /p p   海洋环境方面,2019年,一类水质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97.0%,比2018年上升0.7个百分点 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为28340平方千米,比2018年减少4930平方千米。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p p   土地方面,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显示,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影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重金属,其中镉为首要污染物。 /p p   辐射方面,2019年,全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和累积剂量处于当地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空气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 /p p   气候变化与自然灾害,2019年,全国平均气温10.34° C,较常年偏高0.79° C,较2018年偏高0.25° C,为1951年以来第5暖年。全年各月气温均偏高,其中4月偏高1.8° C,为历史同期次高。2019年,中国气象灾害总体偏轻。 /p p   更多详情可查看: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6/attachment/fad3ff99-c287-4ca0-aff7-0112b8d63fff.pdf" title=" 《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pdf"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pdf /a /span /p
  • 生态环境部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的函,文件中指出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现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p p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曹侃、王东 /p p   电话:(010)66556816、66556815 /p p   传真:(010)66556808 /p p   邮箱:quality@mee.gov.cn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p p   2019年5月5日 /p p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 /strong /p p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公布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p p    strong 一、指导思想 /strong /p p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推动全民参与,为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p p    strong 二、工作目标 /strong /p p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的倒逼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加快推进全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地方水污染防治责任,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幅度减少污染严重水体,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环境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等攻坚战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推动全国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p p    strong 三、排名城市 /strong /p p   设置有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的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 /p p   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共2050个,详见《“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 /p p    strong 四、排名方法 /strong /p p   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对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具体如下: /p p   (一)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计算各城市水质综合指数(CWQI),再将城市水质综合指数由小到大排序,得出各城市排名。 /p p   (二)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计算各城市水质综合指数变化程度(△CWQI,负值说明水质变好,正值说明水质变差),再将变化程度由小到大(由负至正)排列,得到各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排名时段内城市所有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城市,或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由好到差排名在前20%的城市,不纳入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差的后30个城市排名。 /p p    strong 五、排名指标 /strong /p p   按照《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变化情况排名,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进行计算。具体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p p    strong 六、排名周期 /strong /p p   每季度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排名,发布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前3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30位城市名单、与上年同期相比水环境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的前3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30位城市名单,以及该城市相对应的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所在水体的名称。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8c8f0a54-1303-4ffb-852a-fb5a30fed963.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 /span br/ /p
  •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
    p   今日,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了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的有关情况。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以下简称国考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组织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 /p p   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以改善全国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主要目的有以下四个方面: /p p   一是通过排名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p p   二是通过排名客观反映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国水环境管理从过去主要抓污染物总量减排向主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转型 /p p   三是通过排名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落实地方水污染防治责任 /p p   四是通过排名客观反映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和努力程度,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国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p p   本次排名的城市范围为设置有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的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参加排名的断面为《“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设置的205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其中,1940个为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110个为入海控制断面),主要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和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等三大片区的主要河流和重点湖库。排名不涉及城市地下水、黑臭水体,以及未设置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的较小河流、湖泊或水库。排名指标按照《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要求,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环境质量排名和变化程度排名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与地表水评价、考核指标保持一致。 /p p   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技术规定》,采用统一的指标和方法计算城市水质综合指数(CWQI)及变化程度(△CWQI),并进行排名: /p p   一是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采用排名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采测分离监测数据,计算城市水质综合指数(CWQI)。按照城市水质综合指数(CWQI)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该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越好。 /p p   二是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计算排名时段城市水质综合指数与去年同期水质综合指数变化率(△CWQI),△CWQI为负值,说明该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好 △CWQI为正值,说明该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差。按照△CWQI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名,排名越靠前,表明该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改善程度越高。 /p p   为确保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报名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对205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统一实施采测分离,从运行机制上实现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监测与考核对象脱钩,确保监测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并实现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全过程、各环节留痕质控,全面提高数据质量,监测数据更加真实、准确,为排名提供真实、可靠数据支撑。 /p p   从2019年第一季度起,生态环境部将每季度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排名,公开发布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前3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30位城市名单、与上年同期相比水环境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的前3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30位城市名单,以及该城市相对应的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所在水体的名称。通过排名进一步推动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起到“抓两头、促中间”,有利于形成城市间地表水环境质量“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促进区域、流域内城市间水环境质量相互比较分析、水污染治理经验的相互学习借鉴,提升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860a88fe-fc2d-4e3f-8b6b-5d3cc12b5665.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 /span /p
  • 酷暑来看“海”!《2017中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官方解读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2017中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公报全面、系统地反映了2017年全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公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2017年近岸海域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p p   答:2017年近岸海域开展的监测工作主要包括: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入海河流水质监测、直排海污染源监测、部分重要海湾河口海洋生物、沉积物监测,部分海水浴场及渔业水域水质监测。主要如下: /p p   一是按照“十三五”国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我部组织近岸海域监测网成员单位,共对417个近岸海域国控站点开展了3期水质监测,每期必测指标为水温、水深、盐度、悬浮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其中1期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开展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 /p p   二是每月对195个主要入海河流监测断面开展一次水质监测,指标为:水温、盐度、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亚硝酸盐,选测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等。 /p p   三是每季度对日排污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404个直排海污染源开展一次排放状况监测,监测项目按照排放口执行标准的全部项目开展。 /p p   四是对辽东湾、渤海湾、黄河口、胶州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北部湾等重要海湾开展了生物和沉积物监测 /p p   五是在6~9月对27个海水浴场共开展了367次水质监测 /p p   六是农业部门对四大海区的41个海洋渔业水域开展了水质监测,监测面积560.6万公顷。 /p p   问:2017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如何? /p p   答:2017年,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评价,全国近岸海域一、二、三、四类及劣四类水质点位比例分别为34.5%、33.3%、10.1%、6.5%、15.6%,总体水质保持稳定,水质级别一般。水质超标点位主要集中在辽东湾、渤海湾、黄河口、长江口、珠江口、以及江苏、浙江、广东省部分近岸海域,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从四大海区近岸海域水质状况来看,黄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南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东海近岸海域水质差。九个重要海湾中,胶州湾和北部湾水质良好 辽东湾水质一般,渤海湾、黄河口和闽江口水质差 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水质极差。从11个沿海省(区、市)来看,广西和海南近岸海域水质为优 辽宁、山东和福建水质良好 河北水质一般 天津、江苏和广东水质差,上海和浙江水质极差。 /p p   2017年,对27个海水浴场开展了367次水质监测,水质优良的比例为95.3%,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 水质一般的比例为12.0%,同比上升4.8个百分点 水质为差的比例为2.7%,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影响浴场水质的主要超标因子为粪大肠菌群。 /p p   2017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评价,全国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开展监测的195个入海河流断面中,无Ⅰ类水质断面,Ⅱ类水质断面27个,占13.8% Ⅲ类水质断面66个,占33.8% Ⅳ类水质断面48个,占24.6% Ⅴ类水质断面13个,占6.7% 劣Ⅴ类水质断面41个,占21.0%,主要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总磷、高锰酸盐指数。 /p p   2017年,对404个日排污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综合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全国直排海污染源污水排放总量63.6亿吨,与2016年相比,污水排放总量减少2.1亿吨,主要是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等排放量同比有所降低。 /p p   2017年,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对四大海区的41个重要鱼、虾、贝、藻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保护区及重要养殖水域进行了监测,监测水域总面积560.6万公顷。监测结果显示,海洋天然重要渔业水域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海水重点增养殖区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国家级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 /p p   问: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划入生态环境部,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如何统一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包括监测规范、点位、信息发布等如何考虑? /p p   答: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下一步,我部将以陆海统筹为原则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打通“陆地和海洋”。 /p p   一是要按照延续性、代表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统一布设海洋环境监测点位,形成覆盖我国全部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p p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海洋环境、近岸海域,尤其是河口海湾区域富营养化、入海污染物排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等开展监测 /p p   三是推动完善覆盖监测全过程的海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为海洋环境监测提供技术保障 /p p   四是强化区域海洋监管机构和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海洋监测能力标准化,加强监测系统海洋监测能力和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p p   五是增强海洋环境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提高海洋环境监测的公益服务作用。从2018年起,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统一发布《中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加强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全面反映全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p
  • 李干杰: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局良好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明显改善
    p   3月3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开幕会结束后,2019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开启,部长们在这里直面热点,回应关切。新华网、中国政府网进行现场直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d1cd8a77-c554-4a5d-bda2-dd9168842b0a.jpg" title=" 两会通道.jpeg" alt=" 两会通道.jpeg" width=" 503" height=" 335" style=" width: 503px height: 335px " / /p p   3月3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开幕会结束后,2019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开启,部长们在这里直面热点,回应关切。图为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接受采访。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刘厦 摄 /p p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过去这一年,很多人感受到蓝天、碧水、净土越来越多了,但是环境质量问题有时候有反复的情况,这也在提示我们,污染防治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请问您如何评价过去一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的成效,新的一年生态环境部有哪些新举措?谢谢。 /p p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谢谢您的提问,我也借这个机会感谢记者朋友们、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给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参与和贡献。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开打一年多以来,各地、各部门、社会各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总的来说,这场攻坚战开局良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明显改善。 /p p   2018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的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9.3%,其中北京市下降了12.1%,这是在2017年同比大幅下降20.5%的基础上又下降了12.1%,应该说还是来得很不容易。水的方面,全国地表水好于三类的水体比例同比增长3.1个百分点,劣五类水体比例下降1.6个百分点,总体来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各项目标指标都圆满地完成了年度计划,同时也都达到了“十三五”规划的进度要求。 /p p   进度进展和成效毫无疑问还是确确实实是比较不错的,这从一个意义上讲,说明我们污染治理的方向和路子是对的,是正确的,对此,我们应该充满信心。但与此同时,确确实实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挑战还很多、还很大。当前的形势一点也不容乐观,甚至可以说还相当严峻。北京这几天的雾霾污染天气我想就足以充分说明这一点。作为这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责部门,我们生态环境部也深感责任重大,可以说是压力山大,天天神经紧绷,时时心中忐忑,绝不敢有丝毫、半点懈怠和马虎。 /p p   下一步,污染防治攻坚战总的考虑就是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就是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不能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要保持方向、决心和定力不动摇。 /p p   就我们生态环境部具体推进推动这场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而言,我概括为四句话“4567”。所谓“4”就是要有效克服四种不良情绪和心态,也就是自满松懈、畏难退缩、简单浮躁、与己无关这四种不良情绪和心态。所谓“5”就是要始终保持“五个坚定不移”,坚定不移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坚定不移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 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定不移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p p   所谓“6”就是要认真落实“六个做到”,这“六个做到”是我们生态环境部在摆布和具体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具体工作中间,既是我们总体的立场和态度,也是我们具体的工作策略和方法。第一个做到,就是要做到稳中求进,既打攻坚战又打持久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第二个做到,就是要做到统筹兼顾,在推动每一项工作的时候,既要追求好的环境效益,也要追求有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一项事情力争能够同时实现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污染的减排、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利于结构的调整优化、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还要有利于解决好老百姓身边的环境问题,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个做到,就是做到综合施策,既运用好行政和法治的手段,同时也更多地运用好市场经济和技术的手段,特别强调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推进。第四个做到,就是要做到两手发力,既抓宏观又抓微观。宏观层面上做好顶层设计、政策制定、面上的指导推动。微观方面强化督查执法,传递压力、落实责任。第五个做到,就是要做到点面结合,既整体推进,又要有重点突破。通过点上的突破带动整体发展,不搞胡子眉毛一把抓。第六个做到求真务实,既妥善解决好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又攻坚克难、夯实基础,为未来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坚决避免形式主义、表面文章、弄虚作假、数字环保、形象环保、口号环保这一套,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没有水分的,能够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p p   所谓“7”就是聚焦打好七场标志性战役: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治理攻坚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污染治理成效能够确确实实显现出来,也能够有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p
  • 环保部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
    p style=" TEXT-ALIGN: left"   近日,环保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2015年数据上报和2016年监测方案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要求“对于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域,原则上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保障正常运行”。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p p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 /p p   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5年8月24日 /p p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25日印发 /p p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2016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p p   为确保2016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 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 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适用范围 /p p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5 年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县),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6 个省(区、市),共555 个。 /p p   二、指标体系 /p p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 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 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为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生态功能类型,实行差别化的考核评价。 /p p   三、职责分工 /p p   财政部: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实施 /p p   约谈和奖惩。 /p p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组织制定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组织汇总、评价各相关省(区、市)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技术评价报告 向财政部提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 /p p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省(区、市)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完成行政区内监测任务 对被考核县域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负责对被考核县域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开展工作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和现场核查等,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本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酌情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原则上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或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委托地市级、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的,应制定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方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p p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级财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本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及时填报相关资料,规范编写自查报告,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p p   四、2015 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p p   (一)县级自查(2015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 /p p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所属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p p   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数据,填报2014 年第四季度和2015 年前三季度的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p p   (二)省级审核(2015 年12 月10 日前完成)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行政区内所有被考核县域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全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情况、资料审核结果等。同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软件”,并将审核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工作报告、资料光盘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环境保护部。 /p p   行政区内被考核县域个数在20 个(含)以内的,应于当年完成现场核查 超过20 个的,当年至少抽查50%,原则上每两年所有县域全部开展一次。 /p p   (三)国家评价(2016 年1 月15 日前完成) /p p   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单位对所有被考核县域及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与分析评价,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 /p p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抽查,对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内考核工作情况予以核实。 /p p   (四)考核通报(2016 年3 月31 日前完成) /p p   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2015 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正式函报财政部 两部门适时联合通报考核结果。 /p p   五、2016 年监测工作方案 /p p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p p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p p   1.监测断面 /p p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p p   2.监测指标 /p p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 项指标。 /p p   3.监测频次与时间 /p p   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 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p p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p p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p p   1.监测对象 /p p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p p   2.监测指标 /p p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 项指标、表2 的补充指标(5 项)和表3 的优选特定指标(33 项),共61 项 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 项 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 项。 /p p   3.监测频次 /p p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 次,每年4 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 次,每年监测2 次,每两年开展1 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p p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p p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p p   1.监测点位 /p p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p p   2.监测指标 /p p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 项指标。其中,手工监测只监测PM10、SO2和NO2 等3 项指标。 /p p   3.监测频次 /p p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 天 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 次,每年至少监测4 次。 /p p   对于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域,原则上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保障正常运行。 /p p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p p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p p   1.监测对象 /p p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p p   2.监测指标 /p p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p p   3.监测频次 /p p   每季度监测1 次,全年监测4 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p p   六、有关要求 /p p   (一)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和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p p   (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保证参与考核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 /p p   (三)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以及重点污染源监测名单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否则监测数据作无效处理。如确需变更、调整或撤销的,应进行科学论证,须于每年8 月31 日前,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p p   (四)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要求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料进行集中审核与分析评价,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 /p
  •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现行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测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和水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目前标准总数已达近700项,为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基础支撑。其中,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明确水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固定源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中最关键的两类标准,也是下一步标准体系发展完善的重点。”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在生态环境标准发展五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研讨会分论坛上表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情况是衡量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体现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污染控制和保护修复的投入力度,以及对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等,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支撑打好碧水保卫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5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65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涉及管控项目158项,管控项目数量和排放限值水平与国际中等至先进水平相当。王海燕认为,尽管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还存在一些提升空间。在水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应结合我国环境水体污染的特点变化和水环境基准研究等成果,进一步增强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控制项目设置、限值优化和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同时,应鼓励针对特点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订相应的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发挥质量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支撑新污染物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新要求。王海燕表示,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一是补短板,加强农业面源的排放控制,由国家制订面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强弱项,在排放标准中加强环境风险风控要求,采用单一指标和综合毒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水生态安全。三是促提升,持续优化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以减污降碳协同、保护与发展同步为指导,在保障污染物减排和风险防控水平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间排。四是谋创新,加强推进流域排放标准的制订。基于三水统筹的理念和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整体需求出发,在流域排放标准中提出分区分类的管控要求,促进流域内相关行政区域管理要求的系统协同。
  • 《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水生态环境管理更全面、精准、科学
    2023年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2022年 10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会签法规与标准司上报《关于启动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编制工作的请示》,得到部领导批准同意,并要求适当加快该导则的制订发布工作,以推动地方尽快落实相关法律要求。按照部领导批示要求,水生态环境司组织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制订工作,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具体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牵头开展,协作单位包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目前《导则》的重点主要在于明确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分类,以及标准制订原则、技术路线、文本要素和主要内容确定方法。并针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保护目标不全、限制不够严格和缺乏控制项目等问题进行补充完善、更严格的标准限制。在《导则》中提出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型分为补充完善型、收严限值型和绿色引领型,可为列出的某类作用或兼具几类作用,也可以兼具以上两种及以上作用。为了避免重复,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相同的其他内容可不再列出,规定执行GB 3838-2002等相关要求即可。总体来看,水生态环境管理正在向更全面、精准、科学的方向发展,将更加关注水生态系统的整体评价与改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风险防控,以及水环境质量控制项目限值水平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精准识别流域水环境问题和具体原因,因地制宜出台包括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在内的相关措施,将是今后有针对性加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我国流域管理已经由以污染物减排为主导的水质目标管理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的水生态系统保护转变。如何科学选择水生态评价指标并制定评价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我国幅员辽阔,不同流域间气候条件、地形地貌、水文特征等往往差异明显,导致不同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及管理需求有所不同。因此,亟需地方从实际出发构建适用于本流域的水生态评价标准体系。《导则》作为生态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导和推动国家或地方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重要技术基础。突破长期以来仅依靠单一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统一评价管理的局面及其带来的不利之处,有利于地方政府强化落实责任,更有效解决特定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附件:《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 生态环境部:2020年基本形成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将用三年时间将全面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三类主体。 /p p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准确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防治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科学决策的基本依据。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已初步形成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应看到,我国在生态环境监测特别是监测质量方面形势依旧严峻。对此,生态环境部出台《三年行动计划》,着力解决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存在的问题。 /p p   《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将重点检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造纸、火电、钢铁、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旨在达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效果。此外,生态环境部大力加强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持续合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共同管理好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p p   据了解,《三年行动计划》将分三年完成,2018年重点检查10个省(区、市)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长江经济带重点排污单位和全国10%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 2019年重点检查10个省(区、市)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汾渭平原重点排污单位和全国10%的环境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 2020年重点检查其余11个省(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并做好检查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到2020年,基本形成健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遏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环境和氛围,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p p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负责人表示,今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拟在八月下旬启动相关现场检查,“保真”和“打假”将是此次检查的主基调。生态环境部将根据检查对象、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不同,单独或会同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资料初查、现场检查相结合,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生态环境部将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不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等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的监测机构由其属地资质认定部门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 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涉嫌犯罪,存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生态环境部会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不敢假、不想假、不愿假的环境和氛围。 /p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第八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九条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开展环境检测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二)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包括故意或默许他人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干扰采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等影响样品代表性;(三)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检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擅自改动仪器参数、不按规范处理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四)违反规定要求,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强制要求检测人员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五)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第十一条环境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第十二条委托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委托方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委托方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态环境检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环境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活动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采取盲样考核、留样复测、比对检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环境检测机构下列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检测方法的使用、环境条件与人员;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承接业务信息及工作总结、统计信息等。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宁夏”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环境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投诉。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
  • 山西省首套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投入运行
    7月3日,全省首套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环境噪声。王韵菲 摄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太原市声环境质量状况如何?如何开展噪声监测?……7月3日,“并州生态文明建设媒体行”记者采访团,来到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办公楼楼顶的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一探究竟。“该套监测系统可实现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监测,监测数据全部实时采集。”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监测科副科长苏毅介绍。监测结果显示,2023年,太原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达标率为95%,夜间功能区达标率为78.3%。与2022年相比,太原市声环境质量呈现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持续提升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为城市居民创造宁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遵照“科学延续、全面覆盖、均衡布设”的布点原则,结合城市规模、功能区区划结果及现行功能区噪声监测布点情况,太原市建设完成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5个,分布于六城区。其中,1类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9个,分别为:尖草坪气象站(点)、晋祠宾馆站、向阳苑站、龙康新苑站、西山湾绿苑小区站、煤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绿地山鼎庄园站、茂园小区站、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类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2个,分别为:中国辐射防护院站、医药小区站;3类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1个,点位为山西太钢不锈钢钢管有限公司站;4a类功能区(城市主干路)3个,分别为:五一路星河浴苑(五一路)站、山西财经大学坞城校区南院(坞城路)站、山西开放大学(千峰路)站。经过半年多紧张调试,目前该自动监测系统已与生态环境部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网且全部投入运行。“我市原来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中心区,部分点位受校园内高音喇叭、课间活动或楼顶风机等固定声源影响,部分点位受树叶声、鸟叫声、虫鸣声影响,监测结果不具备代表性。”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大气环境研究室主任王波解释说。现场了解到,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包含: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气象监测,视频、4a类站(点)的车流量监测等基础单元,还首次配备声源识别模块,基于深度学习的复杂环境自然声源智能识别技术,针对自然环境噪声特性,通过对信号的变换和处理,获取信号中的关键信息密码,使声源信息综合评价更加多维度,从而自动识别虫鸣鸟叫、人为活动等不同的声音“密码”,确保噪声污染精准溯源,有效治理更具针对性、精准性。与过去手工监测相比,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代表性、连续性、稳定性、可比性有了明显提高,为太原噪声治理等提供了坚实技术支撑。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工作单位相关场所辐射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断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质量管理工作范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第四条【工作目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行政、执法和技术手段,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为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第七条【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能力评估、业务培训、技术比武、能力验证等活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环境行业协会的指导帮助,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监测单位与人员基本要求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能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以及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等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的监测单位,是指上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第九条【监测单位的基本要求】监测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匹配的监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样品)或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样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不适用标准物质(样品)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结果的可靠性;(三)使用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设备检定、校准、比对等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保证其量值准确可靠;(四)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覆盖全场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按规定保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监测全过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监测任务合同等档案资料,保证监测数据、结果及报告可追溯;(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八)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依法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第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监测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确认)、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其他监测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监测人员能力确认与日常质量管理;(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确保相关标准、规范现行有效;(五)组织或参加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编制质量管理总结及计划。第十一条 【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二)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和考核等;(三)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测单位从业;(四)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第十二条 【持证上岗】监测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持证上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其他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可采取监测单位自行组织、自愿参加行业组织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未参加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第十三条 【诚信公示】凡在本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服务类别、技术能力范围等诚信信息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诚信信息包括:(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二)监测仪器设备资产台账及仪器设备清单;(三)机构人员基础信息及监测能力;(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五)监测业务活动情况及监测报告清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法人性质、营业执照、资质范围、关键岗位人员、机构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变更后30日内在海南省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平台更新公示信息。第三章 质量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监测标准规范】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设施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 【质量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交接、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第十六条 【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分析测试及留样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确保样品质量;(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或自定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并书面征得服务对象同意,监测结果应在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五)监测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均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六)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时,应根据服务对象要求,提供有关样品采集、运输、分析、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保存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开展监测工作的排污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十九条【运维机构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样品采集与分析、仪器设备运行、数据交换与传输等方面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各类数据在仪器分析及信息传输、发布等过程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一)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委托单位就运行维护、设备维修、定期巡检等工作签订有关合同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并承担法律责任;与委托单位不签订运维合同,但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同样承担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法律责任;(二)监测站房及所属采样、分析、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运维工作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运维机构负责。除运维人员、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外,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站房、不得接触设备、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连接设备、不得干扰样品采集部位及样品传输管路的周边环境;(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站房及所属样品采集及传输设备、仪器分析及数据传递等系统按规范运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传输的数据应是准确、不被外界干扰的数字量模式;按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等质量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手工比对监测的应由有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比对监测并提供比对监测报告;(四)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须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在分析仪、现场工控机、中控平台、数采仪及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所有设备上传数据的一致性,不受量程设置、传送距离、传输介质等干扰;(五)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干扰监测站房、采样点位及管路,擅自更换样品分析、数据传输等设备及其它影响计量的部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或其它单位对生态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行运营维护的,按本条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条【监测质量责任】监测单位应当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监测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的,监测报告对样品所检测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实施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外公开委托信息,核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指标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营维护责任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干预留痕机制】监测单位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监测数据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出具的监测报告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监测单位及人员对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活动,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等方式如实、完整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专家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没有实验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加强监测现场核查为主,若有必要赴异地开展实验室核查,应与该机构实验室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协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督管理信息。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在本行政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场所环境与人员情况;(二)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情况;(三)运维规程、计划和记录;(四)监测方法和监测技术规范的使用情况;(五)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开展盲样考核、比对监测等能力验证。第二十四条【监管职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询问监测单位、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三)查阅、复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和隐瞒。第二十五条【开展执法检查情形】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涉嫌弄虚作假,需开展执法检查:(一)被实名举报且举报人身份得到核实的,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被“12369”、“12345”举报平台反馈且有相应线索的、被举报且明确指出监测报告中弄虚作假线索的;(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检查,发现监测报告或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嫌疑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或转交的;(三)威胁检查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抗拒检查的;阻挠、拖延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监测单位拥有的人员、设备、资质等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正在开展的监测活动的。第二十六条【弄虚作假行为界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并被查实的,视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一)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或其它计量部件的;(二)因人为干扰造成自动监测仪器分析仪、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方面的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三)故意断开流量计、分析仪、数采仪等设备的电源、网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为零、不变或缺失的。(四)监测仪器设备有电子原始记录和谱图,故意不保存、删改、销毁原始电子记录的。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调查程序】对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一)现场检查和立案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采用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类审批、评审、备案、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日常监测、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或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移交。受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二)调查取证1.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2.调查过程中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现场采样,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采样过程。调查和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当事人不在场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3.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外,按照不同环节或不同情形,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4)机动车排放检测环节弄虚作假:检测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已上传的电子检测报告和本地打印报告、车辆基础数据等资料;(5)自动监测及运维环节弄虚作假: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自行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自动监测仪器中存储的数据,以及从仪器设备或数据传输设备上复制备份的数据和依法提取的环境样品等资料。第二十九条【违规惩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监测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函告整改、约见谈话等形式,予以警示。(一)采样、分析等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上岗培训,未持有相关监测项目合格证书或未经机构内部考核合格;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违规挂靠监测人员的;(二)监测或运维过程不规范,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运维记录)未能严格执行或错误使用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不完整,直接或间接影响最终监测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的;(三)监测或运维能力不满足,技术人员工作经历、监测能力不匹配,仪器设备存在不足或缺陷,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或有效维持所开展的监测和运维活动的;(四)质量控制活动不匹配,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能覆盖监测和运维的全部场所,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控制措施不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罚。第三十条【案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对于省外注册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因弄虚作假被依法查处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察笔录、涉案物品清单,以及监测、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监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被处罚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第三十二条【结果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对监测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查处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相关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结果报送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对外公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起草背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2018年5月11日,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海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加大对不当干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明确指出,要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为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对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海南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我国今年将建成声环境质量监测网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今年年底前,我国将建成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96.0%、夜间达标率为86.6%。从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来看,昼间、夜间达标率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全国城市区域声环境总体水平为“好”和“较好”的,分别为5%和66.3%。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表示,今年年底前,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将建成。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生态环境部门正全面加强区域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噪声源监测。各地区、相关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各工业噪声排放单位要依法落实噪声监测责任。
  • 环境监测利好:2020年北京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全覆盖
    9月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公布,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基本建成天地一体、密切协同、信息共享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方案》提出,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和系统的应用,鼓励自动连续监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设天地一体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有序放开污染源监测市场,促进服务性监测市场发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法定责任。加强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完善快速响应机制。  在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方面,《方案》提出,大幅增加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量,并积极开展小型自动监测仪器应用实践,加快形成点位覆盖全面、数据及时准确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深入开展污染成因和演变趋势分析研究,不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方案》要求强化环境监测对考核问责的支撑。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为考核问责各区政府落实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新疆扩大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范围 推进环境监测“下乡”
    p   1日,人民网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了解到,2018年新疆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的范围将扩大到14个地州市的58个县(市、区),并执行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审核制度,强化监测质量管控,推进农村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实现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下乡”。 /p p   自2014年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启动以来,新疆坚持试点先行,遵循农村生产生活规律,不断推进全疆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截至2017年底,监测区域已覆盖新疆14个地州市44个县(市、区)的162个村庄,包括2016年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县域考核的县(市、区)和部分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 /p p   据了解,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实施,新疆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指导,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县级环境监测站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部分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 /p p   针对处于重污染区域、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村庄还进行不定期监测,结合村庄的基本情况、自身特点和主要污染来源等,对比各类型村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和总结不同类型村庄面临的环境问题。 /p p   2017年监测结果显示,农村环境质量状况等级为良的6个,占比14%,一般的27个,占比62.8%,较差的10个,占比23.3%。主要超标项目为空气可吸入颗粒物,饮用水源地水质一般,地表水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p
  • 国家将出台农村环境质量检测方案
    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先生19日在北京透露,中国正在抓紧编制农村环境质量检测方案,力争到2015年前使中国农村环境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近年来,中国农村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村生态环境、农产品安全问题以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新的重点和难点。吴晓青在当日举行的第五届亚太生殖健康大会上发言时表示: “去年,中国投入了5亿多元人民币用于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600多个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得到了治理。今年,中国预计投入10亿多元人民币继续加大对农村污染的治理,将有1000多个村庄得到有效地治理。目前,中国正在抓紧编制农村环境质量检测方案,力争到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使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取得初步的成效。”   吴晓青建议,建立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的有效协调机制,积极应对人口与环境问题的挑战。他还希望加强中国与国内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问题。   第五届亚太生殖健康大会18日在北京开幕,来自亚太地区各国的700余名代表出席。
  • 先河环保以907.7万中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服务项目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格体系第三方服务项目中标公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907.7万元中标该项目。项目详情如下:采购单位:兰州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编号:406001JH054项目名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格体系第三方服务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包号包名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地址中标金额(万元)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第三方服务项目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251号907.7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鲁涛,胡仲奎,张秉琼,李婧梅,王兴明,马泽宝,迟映浩
  • 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年3月和1-3月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p   生态环境部今日向媒体通报2019年3月和1-3月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p p   通报指出,2019年1-3月,1940个国家考核断面全部采用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实际开展监测的断面共1861个,其余79个断面因断流、交通阻断、化冰期无法采样等原因未开展监测。 /p p   一、总体水质状况 /p p   2019年3月,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实测1788个),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4.3%,同比上升5.8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5.5%,同比下降3.1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e4be95e6-32c8-4708-838c-aa5088ec3cee.jpg" title=" 图1.jpg" alt=" 图1.jpg" / /p p   2019年1-3月,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4.3%,同比上升8.0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0%,同比下降3.6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968d130e-d238-4d85-a7cc-84f1820bb825.jpg" title=" 图2.jpg" alt=" 图2.jpg" / /p p   二、各流域水质状况 /p p   2019年3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5.4%,同比上升3.4个百分点 劣Ⅴ类为5.8%,同比下降3.2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其中,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质为优,长江流域、浙闽片河流和珠江流域水质良好,淮河、松花江、黄河、辽河和海河流域为轻度污染。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42707937-50f1-4b88-90f7-b892ba9f0b44.jpg" title=" 图3.jpg" alt=" 图3.jpg" / /p p   1-3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6.3%,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 劣Ⅴ类为6.7%,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其中,西北、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为优,长江和珠江流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和海河流域为轻度污染,辽河流域为中度污染。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19e7a231-e883-4840-8c06-b53841a3bba7.jpg" title=" 图4.jpg" alt=" 图4.jpg" / /p p   三、重要湖(库)水质状况及营养状态 /p p   2019年3月,监测的97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78.4%,同比上升14.9个百分点 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4.1%,同比下降2.6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富营养化状况的95个重点湖(库)中,1个湖(库)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占1.1% 2个湖(库)呈中度富营养化状态,占2.1% 14个湖(库)呈轻度富营养状态,占14.7% 其余湖(库)未呈现富营养化。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巢湖水质良好、中营养 滇池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洱海水质为优、中营养 丹江口水库水质为优、中营养 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p p   1-3月,监测的98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72.4%,同比上升7.3个百分点 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3.1%,同比下降5.4个百分点。影响湖(库)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pH。监测富营养化状况的96个重点湖(库)中,2个湖(库)呈中度富营养化状态,占2.1% 18个湖(库)呈轻度富营养状态,占18.8% 其余湖(库)未呈现富营养化。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巢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滇池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洱海水质良好、中营养 丹江口水库水质为优、中营养 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p p   四、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 /p p   参加排名的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覆盖205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其中,1940个为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110个为入海控制断面)。2019年1~3月,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雅安、来宾、云浮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第30名),吕梁、营口、邢台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到倒数第30名) 四平、长春、中山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第30名),吕梁、营口、朔州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到倒数第30名)。详细见附表1~附表4。 /p p   附表1 /p p   2019年1-3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前30城市及所在水体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50b0aae4-9fec-4cef-ac01-6dfb81a2bb63.jpg" style=" width: 479px height: 508px " title=" 图5.jpg" width=" 479" height=" 508"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e0f8c58e-c842-4438-a2f4-bc814b330298.jpg" style=" " title=" 图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cde33083-cf83-4025-a72d-8f812873c768.jpg" style=" " title=" 图7.jpg" / /p p   附表2 /p p   2019年1-3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后30城市及所在水体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f0b463d6-fab0-4431-bee7-b2740b177eaf.jpg" style=" width: 484px height: 555px " title=" 图8.jpg" width=" 484" height=" 555"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e895413a-600c-4901-9d9f-bba176c9850a.jpg" style=" width: 449px height: 542px " title=" 图9.jpg" width=" 449" height=" 542"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6186b2b0-cbfb-401d-82d6-3b69def4b1b2.jpg" style=" " title=" 图10.jpg" / /p p   附表3 /p p   2019年1-3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变化情况排名前30位城市及所在水体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34a5f77b-af94-4eaf-b749-445f3b9365fd.jpg" title=" 图11.jpg" width=" 487" height=" 568" style=" width: 487px height: 568px "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5cd5dae3-d41c-47e8-b9e8-f2dc0ee53165.jpg" title=" 图12.jpg"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5467351e-c696-4b88-a3cc-18afb027dc59.jpg" title=" 图1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89bd6e65-3ccf-44c7-afbb-fe276fcb12fe.jpg" style=" " title=" 图14.jpg" / /p p   附表4 /p p   2019年1-3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变化情况排名后30位城市及所在水体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6ed0c9db-87a4-476a-9639-03c8f05f3531.jpg" title=" 图15.jpg" width=" 477" height=" 555" style=" width: 477px height: 555px "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480f59ba-d32b-4c35-9bfa-1397c59f17a9.jpg" title=" 图16.jpg"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e5206d8b-6d06-41d1-9147-e99b3e652678.jpg" title=" 图17.jpg" / /p
  • 浅谈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监测
    p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展现了我国政府对土地污染防治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土壤环境监管与监测角度出发,分析了当前存在问题和提出了应对措施。 /p p   土壤是最重要的自然要素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而且关系到人体健康,甚至关系到社会发展与稳定,随着人口增加急速发展,我国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土壤环境安全问题突出。 /p p   一、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指导思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我国土壤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土十条”提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总体思路,在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时,需要考虑土地利用类型、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体现系统化、差异化、科学化、法制化、透明化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1.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法律规划、技术规范、管理手段,在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构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大网”,推动土地精准管理及安全利用。2.差异化。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特征明显,污染特征和成因差异较大,需要因地制宜,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开展区域差异化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同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污染特征、风险传播途径以及资金渠道等存在较大差异,在制定地方土壤防治方案时需要差异化对待。3.科学化。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土壤污染家底不清,成因复杂,空间异质性强,风险传播途径多样,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健全,选择适宜的技术和模式,引导区域产业合理发展,逐步推进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4.法制化。依法治土是全面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求,完善土壤保护体制和机制,从污染者付费、土地资源管理与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土壤保护技术与能力等方面,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透明化。土壤污染防治各环节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土壤污染的监测预警体系和土地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为配套落实公众参与、终身责任追溯等机制提供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响应各利益方诉求,有助于解决其利益矛盾冲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等。 /p p   二、我国土壤环境监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p p   1.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弱,环境监测队伍建设落后 /p p   (1)我国的基层环保监管监测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县级以下土壤监测专职机构及人员稀缺,监测设备及人员能力普遍较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环境管理水平、监测能力薄弱,直接影响到环境监管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2)土壤污染累积性强,均匀性差,污染物分布不均匀,滞后性隐蔽性强,污染可逆性较差,治理复杂,无法开展自动检测,监管和监测需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量巨大。相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壤监管监测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资金保障不充分不及时。(3)土壤基质成分复杂,土壤环境污染物成分复杂,需要对适配有针对性的指标及检测方法,监测中的各技术问题都需要进行专题研究,相对水和大气检测的技术要求更高。由于“人财“支持乏力,土壤环境科研能力无法有效支撑土壤监管决策。 /p p   2.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滞后目前,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使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是出于对农业用地的保护,不太适宜评价其它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缺少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分散,缺乏实际操作性,不能适应我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也没有考核指标。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现状特点和国外趋势,建议在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修订时除了农业用地外还应考虑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工业商业用地等不同的利用方式。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评价因子的自然背景值、依据土壤风险评估制定的指导值和土壤受到污染危害的临界值,区分地区间土壤重金属的总量和有效态差异。 /p p   3.缺乏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数量庞大的污染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超标排放污染物,有些企业不惜以身试法,偷排污染物,对土壤环境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尤其是大批量的集中偷排,监管难度大,是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对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公众环境自保意识与日俱增,但大部分人仍然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深刻认识,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抵制参与程度低。 /p p   三、对土壤环境监管监测的建议 /p p   1.确立国家层面例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及监测网络首先需要清楚了解我国不同区域的土壤质量现状,详细调查土地污染情况,设立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控制点,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定期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例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变化趋势,明确潜在风险,为环境保护及民生改善提供科学技术支撑。2.做好运行经费的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土壤环境监测是一项重大的、涉及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事业,做好运行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运行资金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在财务预算中应对这方面内容单独、明确立项,才能确保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长效、持续开展。3.全面推进从上往下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建设。在对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的环境监测站点进行重点强化的基础上,对县级环境监测站进行重点建设,对土壤环境监测基本的技术设备、作业设施及经费给予充分保障。 /p p   4.持续推进基层环保机构建设,在各地区,要建立专门的监测监管机构及人员,有效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及防治工作。加强筹建土壤环境监测人力资源体系,使高端人才能积极投入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工作岗位屮去,对人才准入门槛耍逐步提高。要配备基本的人才培训及引进专项经费,丰富人才培训渠道,形成多样化的、互动式的人才培训体系。在多元化的培养机制中,推动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的成长,使土壤环境监测技术队伍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p p   5.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污染企业违规排污的有效防范措施设计。对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影响。 /p p   6.增强社会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社会培训、科普教育和全民宣传,全面提升公民的土壤环境风险防范和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p p   四、结束语 /p p   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壤环境状况底子不清、情况不明仍然是客观事实,不能完全满足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需求。因此,应该针对土壤实际情况,开阔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以掌握土壤环境的真实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壤环境监管。当前,大力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迫在眉睫,进一步提升管理和监测工作水平极为关键。要以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土壤环境为主题,以耕地和重点区域土壤为重点,构建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切实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力争建成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监管监测网络,能够基本说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同时,为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的顺利开展,还应做好各项保障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97751681-a456-4d2d-a8b4-27a90b571b32.jpg" title=" 绿仪社.png" alt=" 绿仪社.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 /span br/ /p
  • 生态环境部通报2018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生态环境部近日向媒体通报2018年上半年(1—6月)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通报指出,2018年上半年,2050个国家考核断面(1940个为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110个为入海河流断面)全部采用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其中,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实际开展监测的断面1925个,其余15个断面因断流、交通阻断等原因未开展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总体水质状况。2018年上半年,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0.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9%。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eccbdb24-86c1-4fc1-a9d5-52aa6cc64a5a.jpg" title=" 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1 2018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水质类别比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各流域水质状况。2018年上半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等十大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占73.3%,劣Ⅴ类占7.2%,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辽河、黄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氨氮平均浓度劣于Ⅲ类水质标准;辽河流域总磷平均浓度劣于Ⅲ类水质标准;海河流域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劣于Ⅲ类水质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十大流域中,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水质为优,浙闽片河流、珠江和长江流域水质良好,黄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为轻度污染,辽河流域为中度污染。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5d1993fe-6a61-455a-b38c-b93ef4dd6f92.jpg" title=" 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2 2018年上半年十大流域水质类别比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ac81300b-b266-482d-a933-e256253bc8f1.jpg" title=" 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3 2018年上半年十大流域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2787de29-6331-4928-aa74-3322ebaa30f3.jpg" title=" 4.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4 2018年上半年十大流域氨氮平均浓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fb269b93-d449-49a5-b4d2-0ddc4dca6c36.jpg" title=" 5.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5 2018年上半年十大流域总磷平均浓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重要湖(库)水质状况。2018年上半年,监测的111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占65.8%,劣Ⅴ类水质占7.2%。影响湖(库)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各地进一步对重点湖(库)富营养化状况进行监测,结果表明:6个湖(库)呈中度富营养化状态,占5.6%;23个湖(库)呈轻度富营养状态,占21.5%;其余湖(库)未呈现富营养化。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洱海水质良好、中营养;丹江口水库水质优、中营养;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 /p p br/ /p
  • 总站发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
    为指导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建立、运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运维质量管理工作,保障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印发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通用要求》)。本《通用要求》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机构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内现有运维机构的现状、能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工作特点而编制,遵循符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从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五个方面,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出统一要求,适用于对承担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环境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能力评价,也适用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自我评价,其他各级环境质量监测网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可参考使用。本《通用要求》的发布,填补了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无统一要求的空白,将成为指导各类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建立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导则性文件,成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抓手,为保障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撑。附件: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的通知.pdf.
  • 生态环境部通报9月地表水环境质量
    总体情况9月,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7.6%,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8%,同比下降1.1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图1 9月全国地表水水质类别比例1-9月,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1.8%,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2%,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图2 1-9月全国地表水水质类别比例 主要江河水质状况9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0.3%,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5%,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和总磷。其中,西北诸河、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水质为优;浙闽片河流、珠江、黄河和辽河流域水质良好;松花江、海河和淮河流域为轻度污染。图3 9月七大流域和西南、西北诸河及浙闽片河流水质类别比例1-9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3.7%,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0%,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其中,西北、西南诸河、长江流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为优;珠江、辽河和黄河流域水质良好;淮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为轻度污染。图4 1-9月七大流域和西南、西北诸河及浙闽片河流水质类别比例重点湖(库)水质状况及营养状态9月,监测的208个重点湖(库)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湖库个数占比67.3%,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6.2%,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196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库)中,中度富营养的17个,占8.7%;轻度富营养的44个,占22.4%;其余湖(库)为中营养或贫营养状态。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中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丹江口水库和洱海水质均为优、中营养;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滇池和洱海水质均有所好转,巢湖水质有所下降,太湖、丹江口水库和白洋淀水质均无明显变化;巢湖营养状态有所下降,太湖、滇池、丹江口水库、洱海和白洋淀营养状态均无明显变化。1-9月,监测的210个重点湖(库)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湖库个数占比71.9%,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6.2%,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209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库)中,中度富营养的11个,占5.3%;轻度富营养的46个,占22.0%;其余湖(库)为中营养或贫营养状态。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轻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丹江口水库和洱海水质均为优、中营养;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滇池水质有所好转,太湖、巢湖、丹江口水库、洱海和白洋淀水质均无明显变化;巢湖营养状态有所下降,太湖、滇池、丹江口水库、洱海和白洋淀营养状态均无明显变化。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1-9月,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柳州、嘉峪关和桂林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30名),乌兰察布、赤峰和吕梁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0名);鄂尔多斯、铜川和榆林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30名),包头、日喀则和拉萨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0名)。见附表1~附表4。附表1 1-9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前30位城市及所在水体附表21-9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后30位城市及所在水体注:表中带*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或Ⅱ类。附表31-9月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前30位城市及所在水体
  • 生态环境部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三大重点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研究部署疫情应急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方案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做好空气、地表水等相关应急监测工作。方案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重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是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交通出行不便的地区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协调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自动站监测数据的应急预警作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质量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疫情防控期间,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是完善应急监测预案,提前谋划应急准备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同时加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努力提升应对能力。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环境次生灾害时,经省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方案要求,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科学研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原因,准确评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环境次生灾害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保障群众的生态环境质量知情权。 /p p br/ /p
  •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48e58a56-7cf6-4f8f-bcf9-8f99a31101cf.jpg" title=" 文件.jpg" alt=" 文件.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试 行) /p p   第一条 为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以“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和安全长江”为目标,以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为原则,加快建立长江流域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完善长江流域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推进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p 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1省(市)部分或全部的国土区域。 /p p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测预警,是指根据长江流域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以下简称断面)监测结果,对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差或存在完不成年度水质目标风险的,及时向地方政府进行通报、预警,推动做好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p p   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应急状态下的监测预警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每月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水质状况 每季度向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抄送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相关预警信息。 /p p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作为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在出现预警时应深入研究水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七条 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等级划分为两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方法如下: /p p   (一)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二级。 /p p   1.断面当月水质类别和累计水质类别均较上年同期下降1个类别及以上,并且下降为Ⅲ类以下的(如水质同比由Ⅲ类下降为Ⅳ类等情形) /p p   2.断面累计水质类别未达到当年水质目标 /p p   3.断面不符合更高等级预警条件。 /p p   (二)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一级。 /p p   1.断面当月水质类别和累计水质类别均较上年同期下降2个类别及以上,并且下降为Ⅲ类以下的(如水质同比由Ⅲ类下降为Ⅴ类等情形) /p p   2.断面累计水质类别未达到当年水质目标。 /p p   第八条 当地级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符合一级、二级预警条件认定标准的断面时,按照最高等级确定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预警级别。 /p p   第九条 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评价结果应说清水环境质量状况,超标断面应说清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断面年度水质目标、责任城市按照各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 /p p   断面累计水质类别,以当年1月至当月逐月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确定。 /p p   第十条 因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水旱、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断面水质达到预警级别的,可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监测数据剔除后再进行评价,具体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执行。 /p p   第十一条 跨省(市)界断面出现水质预警的,原则上由断面相关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当断面涉及同一省(市)的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时,由所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制定整改计划。当断面涉及不同省(市)的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时,由生态环境部统筹协调制定整改计划。 /p p   第十二条 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经切实采取整改措施,未再次达到一、二级预警级别或预警级别变化的,则在下季度预警通报中自动解除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 /p p   第十三条 长江流域11省(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p p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p p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p
  • 重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党委:生态环境监测发展这十年
    近期,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出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深入学习《纲要》,深刻领悟“十个坚持”,用蕴含其中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通过深化改革构建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通过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通过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以自身的前进轨迹和真实可靠的数据,见证和记录了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为深刻感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真理力量,充分展示其实践成果提供了丰富素材。深化改革,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进行统筹谋划和大力推进,2015—2017年,部署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份重要改革文件,基本搭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推动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观念。着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多元融合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按照“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方针,建成覆盖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1.建成世界领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1734个城市点位覆盖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倒逼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二是各地建成超过1.2万个区县及乡镇点位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支撑地方评价与考核排名,层层夯实责任落实,实现空气质量精准化管理。三是聚焦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实现150个城市细颗粒物组分监测、154个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263个城市非甲烷总烃监测,支撑追因溯源精细化管控。四是建成16个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61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和78个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有效支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五是建立“天—空—地”一体化大气综合立体监测网,地面监测、移动走航、地基遥感、卫星遥感等各类数据充分融合,全面反映空气质量和环境问题,高效支撑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六是建立并发展世界领先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全国重点区域已基本实现未来1月延伸趋势预测、未来7—10天精细化预报,潜在污染过程小时超标风险预报能力,有力支撑了区域重污染天气污染管控和科学应对。七是开展涵盖碳排放源监测、碳汇监测、环境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的碳监测评估试点,不断探索监测在“双碳”战略中的标尺作用,为碳交易、碳市场、国家和城市碳排放量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2.建成覆盖各大流域和海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分布于全国1835条重要河流和210座重要湖库上3641个断面的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其中包括183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区“四个全覆盖”,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二是各地建成包含5118个省级监测断面的地方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与国家联网协同运行,多级数据关联分析助力各地水污染治理精准施策。三是建成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网,设置的705个监测点位涵盖全国七大重点流域(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以摸清家底、找准问题、因地施策支撑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四是建成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覆盖所有县级及以上的3365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精准评价和风险评估支撑饮用水水源保护。五是建成全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网,1172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覆盖了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187个近海海域监测点位基本覆盖了渤黄东南4个海区除近岸外我国主张管辖海域,支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六是天地一体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地面监测与遥感监测有机协同,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监测新格局,支撑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新需求。3.建成国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国家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2427个,其中土壤环境背景点2364个、基础点20063个,基本覆盖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粮食主产区,实现全国土壤环境状况背景水平、变化趋势客观评价。广东、海南、重庆、河北、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控点位基础上,因地制宜对不同污染源类型、不同土壤利用类型、不同管控目的土壤环境实施更加精细监测,拓展形成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等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进行重点监控。组织开展地下水试点监测和“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开展1912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和质量控制体系。4.辐射和声环境质量监测网不断加强建立以陆域辐射环境质量和近岸海域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的国家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国控监测站点1501个,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核设施周边等各要素,重点关注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辐射环境变化趋势。建成涵盖城市功能区、城市区域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声环境监测网,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点位约8万个,县级城市点位约3万个,有效支撑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二)拓展生态质量监测1.建立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卫星遥感与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生态监测,遥感数据采用2—8米国产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每年地面核查点位近1万个,每年完成一版全国生态类型监测数据;国家和地方对近3000个典型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状况监测,重点关注农村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和土壤环境状况。2021年,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建立生态质量指数(EQI),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从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等方面对区域(地方)生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地方更加系统地加强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扩展生态系统地面监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对全国各类生态系统的协同监测。国家在16个省份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质量、物种多样性监测,布设生态质量监测样地63个,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空间的监测。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组织开展以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和蝴蝶为代表的生物多样性观测,建立了749个监测样区,设置样线和样点11887条,大部分位于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初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三)推进污染源监测1.强化污染源自行监测国家建立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35万家持证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与国家平台联网,基本实现全国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处理、分析、评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范围,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测建立并落实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的污染源执法监测制度,结合省以下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将污染源监管重心下移到区县。2021年,对3.4万家排污单位开展执法监测。按照执法与监测协同联动的模式,开展“双随机”执法监测,为环境执法处罚提供支撑。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立了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3.推进实施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付诸实施。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进一步优化,覆盖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5个源项。其中,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约16.5万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约1.7万家,农业源、生活源和移动源统计调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调查数据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为国家和地方管理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好”与“坏”“变好”与“变坏”、反映污染治理成效、支持管理决策的基础,因此,监测数据质量至关重要,全方位健全管理与技术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一)畅通监测体制机制2018—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一系列重大举措,进一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按照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五个打通”和“统一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的要求,以“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强化统一监测,有效保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权威高效、独立公正。形成以实时数据为基础、例行报告为主干、评价排名为核心、预测预报为亮点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应用体系,基本说清污染来源及变化趋势、为生态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有力支撑了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及七大标志性战役和生态补偿、风险防范、环境公共服务等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二)建立国家网运维制度始终把国家网运维管理作为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的重要阵地,坚决守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底线。坚持依法运维、科学运维、诚信运维,建立了“八四三”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八”是指依法运维八大措施,包括压实责任、筑牢底线、阳光招标、“两承诺一扣款”、集中统管、独立检查、考核约谈、警示通报;“四”是指科学运维四项举措,包括制定统一技术规范、强化量值溯源、规范持证上岗、加强智慧感知监测体系建设;“三”是指诚信运维三种手段,包括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相关活动信息公开、严惩造假。在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的有力保障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得以保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评估认为“生态环境监测真实性得到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也在提升,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三)提升监测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标准化水平。《意见》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监测类标准259项,累计发布监测标准1200余项,构成覆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固废、沉积物、海洋、生态、辐射、废气、废水、监测仪器等各要素重点项目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支撑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污染源排放监管、国际履约等各项生态环境工作,不断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制度,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五个统一”。(四)全过程监测质量控制从技术上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形成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9个生态环境要素,覆盖采样运输、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综合评价全过程和自动在线监测、便携快速监测、遥感监测等多个环节和手段的监测技术路线与体系。建立量值溯源技术体系。建成覆盖各级环境监测网络的臭氧等重点项目量值溯源技术体系。成立生态环境监测计量中心,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支持下,陆续建成臭氧、气体流量、细颗粒物质量浓度、噪声等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的“量值源头”,逐级开展量值溯源/传递工作,确保国家网监测数据量值准确可比。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积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夯实质量控制基础能力。按照国家—区域/流域—机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规划,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相关实验室已建设、研发、取得6项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装置、35项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及54项仪器检测资质。以省级监测机构为依托,建设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和西北等6个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完善监测行业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源头管理。从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等方面对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出具真实、准确监测数据的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将“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融入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中,在资质认定评审及监督检查中予以监督和确认。据此,全国8000余家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已在各自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各类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质量管理要求贯穿监测活动全过程、各环节。(五)“保真”“打假”两手发力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检查。建立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针对国家监测站点和承担国家网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运维机构,通过网络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能力考核验证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特别是,针对环境空气、地表水“采测分离”、地表水自动监测等事关环境质量考核的重点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例行和随机检查,实现国控站全覆盖,以常态化的监督压力,促进运维/采样规范性与数据质量提升。大力加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支撑管理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打击,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和12365举报热线。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资质等处理,倒逼社会化监测机构提升管理规范性和数据真实性,无人监管的乱象得到扭转。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并对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进行联网检查,倒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归真。连续两年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法治约束,对不当干预严厉处罚。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推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查处人为干扰监测案件,视情节轻重程度依纪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处罚,产生了强烈警示教育效应。此外,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纳入离任审计、纪检监察、各级生态环保督察等重点监督范围,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陆续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发展成效日益凸显,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政策规划、考核排名、执法处罚、成效评估、信息发布等实际工作当中。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已经全面融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战场,成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奠基石、顶梁柱”,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了强有力抓手,切实保障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一)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消除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13年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74个重点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21年,细颗粒物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改善幅度为56%;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细颗粒物浓度改善幅度分别达到64.2%、56.7%和55.3%。京津冀成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最为显著的区域,区域颗粒物组分中有机物、硫酸盐等浓度改善最为明显,近五年改善幅度分别达到51.0%、41.7%,充分反映散煤燃烧、工业排放管控成效突出。空气质量“蓝天”数显著增加,广大群众的幸福感明显增强。2015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新标准,优良天数比例以年均1—2个百分点持续增加。2021年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5%,122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超过95%;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全面下降,细颗粒物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实现有细颗粒物监测以来的最低浓度水平;臭氧浓度为137微克/立方米,臭氧和细颗粒物浓度连续两年“双下降”,展现出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的成效;二氧化硫浓度为9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首次进入“个位数”时代。美国彭博社公开报道,中国在7年间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与美国在30年间减少的空气污染相当,印证了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显著成效。(二)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我国水环境理化指标已经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2021年,全国江河湖库总体水质良好,其中:Ⅰ—Ⅲ类优良水体比例为84.9%,较2013年上升了20.8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为1.2%,较2013年下降了9.0个百分点。2021年全国地表水主要污染指标均呈现大幅下降,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的平均浓度分别为13.5毫克/升、0.2毫克/升和2.6毫克/升,较2013年分别下降20.1%、76.5%和35.0%。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Ⅰ—Ⅲ类断面比例从2013年的71.7%上升到2021年的87.0%,重要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从60.7%上升到72.9%,富营养状态湖库从37.8%减少到27.3%。水环境质量均呈现明显好转。2021年,全国近岸海域总体水质良好,优良水质(一、二类)海域面积比例为81.3%,较2013年上升了10.0个百分点;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辽宁、河北、广东、广西和海南的水质为优,优良水质海域面积比例超过90%,海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持续改善。(三)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我国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逐步提升。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将约25%陆地国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据美国航天局卫星数据,2000—2017年,全球新增绿化面积中约1/4来自中国。中央财政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转移支付资金近6200亿元,覆盖陆域国土面积50.4%,促进了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夯实了国家生态安全基础。2021年全国EQI值为59.8,生态质量综合评价为“二类”,表明我国生物多样性较丰富、自然生态系统覆盖比例较高、生态结构较完整、功能较完善,生态质量基本稳定。生态质量“一类”的县域面积高效感知、高速传输和大数据综合分析的智慧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锻造生态环保铁军先锋队,全力以赴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各项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担当作为,让监测更好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污降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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