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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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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抽验相关的论坛

  • 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的“防火墙”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8204947868b6d31bd3312b9976f92cc4[/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b9f199476652ad210e66bfbf230db333[/img][/align]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 农产品中可食用农产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更是重中之重。早在2016年3月1日,国家便正式施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前国家食药总局第20号令,就是专门负责规范“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包含:[list][*]目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具体工作: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建档、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化:汇总分析质量安全信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安全追溯体系,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list]

  • 个人理解食品、食用农产品、农产品(初级农产品)三者的关系

    [font=SimSun, STSong, &]对于食品的定义我非常熟悉,但是对于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我还有点模糊。[/font][font=SimSun, STSong,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是: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在此我认为在该法的农产品就是初级农产品,而农产品大类包括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因此我认为,在加工程度上,食品>食用农产品>本法的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好比旺旺雪饼>大米>稻谷。[/font][font=SimSun, STSong, &]在包含范围内,我认为食用农产品属于食品大类,也属于农产品大类。[/font][font=SimSun, STSong, &]不知道有没有老师同行给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font]

  • 【原创大赛】食用农产品抽样小结

    【原创大赛】食用农产品抽样小结

    [align=center][b] 食用农产品抽样小结[/b][/align][align=left][b] 一、食用农产品抽样的相关概念及分类[/b][/align][align=left][b] (一)概念[/b][/align][align=left][b] 抽样:[/b]从目标产品中抽取和组成有代表性样本的活动。通俗表述:从大量中抽取少数做样品。[/align][align=left] 根据抽样目的,在基本相同条件下组成的总体的一个确定部分。相同生产(加工)条件下生产的同一时期、同一品种或种类的产品集合。[/align][align=left][b] 实验室样品:[/b]从混合样品或其缩分样品制得的具有代表性的、送往检测机构用于用于检验或检测和留存备查的样品。[/align][align=left][b] 试样:[/b]由实验室样品按规定方法制备的,用于抽取试料的样品。将实验室样品通过分样器或手工分样,必要时经磨样后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align][align=left][b] 留样:[/b]与试样同时同样制备的、日后可能用作试样的样品。[/align][align=left][b] 备样:[/b]与试样同样制备的、在有争议时可被有关方面接受用作试样的样品。[/align][align=left][b] 试料:[/b]从试样(或实验室样品)取得的代表性物料,并用以检验或检测的一定量的物料。[/align][align=left] [b]样品缩分:[/b]按规定方法,对实验室样品的量进行缩减的过程。[/align][align=center][img=,661,42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050922233913_9764_2741071_3.gif!w661x421.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1:相关概念[/align][align=left][b] (二)抽样检验及其分类:[/b][/align][align=left] 抽检目的不同,抽样要求不同。[/align][align=left] 按检验目的分类:生产检验、验收检验、监督检验(包括验证检验、仲裁检验)。[/align][align=left] 按检验效果分类:判定性检验、信息性检验、寻因性检验。[/align][align=left] 按检验作用分类:符合性检验和取证性检验。[/align][align=center][img=,557,47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050922371140_2910_2741071_3.jpg!w557x473.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2:抽样检验及分类[/align][align=left][b] 二、抽样规范的重要性:[/b][/align][align=left] 抽样检验存在风险为了将检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必须对从抽样开始对涉及样品的所有过程实施严格的受控管理。抽样质量决定检验成败抽样的客观性和代表性是检验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前提和基础。[/align][align=center][img=,597,38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050922492760_6200_2741071_3.gif!w597x386.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3:抽样的意义[/align][align=left][b] 三、抽样应把握好的基本原则:[/b][/align][align=left] 抽样应把握好的基本原则:[/align][align=left] 随机性:抽样检验的样本应按随机的原则抽取,在总体中每一个体的被抽取机会应是均等的。[/align][align=left] 代表性:所抽取的样品应能代表该批产品的总体情况。应当以从总体产品中抽取的全部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产品,不应以个别份样或单个产品来代表整批。[/align][align=left] 可行性:在确保随机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采用的抽样方法、抽样器具及要求的样品数量等,应符合实际、合理可行且能满足检验需要。[/align][align=left] 公正性:抽样工作应在抽样机构的主持下完成,抽样人员应亲自到现场抽样。被抽样单位人员和其它相关部门陪同抽样的人员,均不得干扰抽样工作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公平公正抽样的活动。[/align][align=center][img=,651,38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050923023262_8775_2741071_3.gif!w651x389.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4:规范抽样[/align][align=left][b] 四、抽样应关注的重点[/b][/align][align=left] (一)[b]食品农产品抽样前的准备[/b][/align][align=center][img=,639,27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050923144274_5719_2741071_3.gif!w639x271.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5:一般的抽样程序[/align][align=left][b] 抽样方案的编制[/b]:根据抽检目的与任务要求,制定抽样方案。抽样方案内容:抽样地点(生产基地、储藏仓库、加工场所、运输设施、销售市场);抽样时间;所抽样品名称和数量;抽样标准与程序;所抽样品的包装、预处理和运输方法;抽样人员;其它注意事项。[/align][align=left][b] 抽样用品的准备:[/b]文件类:如任务、抽样工作单、抽样人员身份证明等。工具类:抽样工具、必要的预处理器具、样品包装容器与标签封条、运输。相关器具要洁净、干燥等,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align][align=left][b] 抽样人员要求:[/b]抽样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熟知抽样程序和方法,抽样人员应携带工作证和抽样单等。检测机构接根据产品生产季节适时组织抽样,样品的抽取应由检测机构中有资质的人员承担或检测机构委托经其培训合格的省地县农业部门专业人员代为抽取。[/align][b] 抽样时间要求:[/b]应根据产品生产季节适时组织抽样,样品的抽取应由检测机构中有资质的人员承担或检测机构委托经其培训合格的省地县农业部门专业人员代为抽取。抽样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align=center][img=,640,34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050923247434_4359_2741071_3.jpg!w640x340.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6:食用农产品抽样具体要求[/align][b] (二)食用农产品抽样的具体要求[/b] 数量要求:每个抽样点的抽样数量,均应满足标准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既不能少,也不宜多。即:由各抽样点抽取的样品数量之和,应该不少于抽样最终要求的实验室样品的数量,但也不宜多于标准要求。每个抽样点的样品数量应基本一致。 质量要求:剔除杂物,剔除非正常产品部分(如:未成熟的、外观明显有损伤或腐烂)。 其他要求:采样过程要避免交叉污染;有特殊要求的要单独取样;(如微生物检测样品) 是否需要加防腐剂。[b] (三)样品制备[/b] 样品制备前,要先确定测定的部位。如农残检测,测定部位的选择依据GB2763-2014的附录A。样品制备应注意:均匀性:不同检测项目,有不同要求;交叉污染:样品预处理过程中要尽可能避免;稳定性:应选择样品适宜的保存条件。[b] 样品缩分[/b]:选取的样品要充分混匀,再缩分至规定数量。缩分方法:四分法、分样器法。[align=center][img=,652,22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050923384190_6882_2741071_3.gif!w652x226.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7:样品缩分[/align][b] (四)样品封装[/b] 封样是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重要程序。 封样目的[b]:[/b]委托方或被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时,能有原始样品用于复检。一经签封的样品,不得被私自打开,要保证封存样品的原始性。[align=center][img=,663,34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050923480740_3209_2741071_3.gif!w663x342.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8:样品封装[/align][b] (五)样品运输[/b] 无公害蔬菜样品的运输要求:高温季节,选择可保持低温的容器进行运输;但需注意避免样品被冻伤;应24h 内送达实验室;否则应先缩分并冷冻后运输;运输过程中保持样品完好、新鲜、不被污染。 畜禽样品运输:一般储存条件:畜禽肉、尿样、生鲜乳-20℃以下;禽蛋0~4 ℃;储存容器一般采用泡沫箱加冰或车载冰箱。确保被分析物的稳定性和样品完整性。生鲜样品取样后24h内送达,否则冷冻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被检样品的贮存要求,样品不应与有毒有害和污染物品混装。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对样品可能造成的污染或破损。[align=center][img=,609,34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050923573757_4781_2741071_3.jpg!w609x343.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9:样品运输[/align][b] (六)抽样单的填写[/b] 抽样单应有固定格式:NY/T 5344.1-2006和NY/T 2103-2011《蔬菜抽样技术规范》中均给了参考格式。抽样单填写要完整,修改要规范。抽样单是重要的原始记录。填写要完整(不留空项),字迹要清晰可辨,修改要规范(不能涂改)。抽样单双方要确认,签章要齐全。双方均应签字,且抽样方应至少2人签字。从法律效力上看,应加盖单位公章。[align=left][b] 四、抽样环节常见的问题:[/b][/align][align=left] (一)抽样人员参差不齐,抽样系统培训不够[/align][align=left] (二)抽样准备工作不足,专用抽样器具不足[/align][align=left] (三)抽样工作随意性大,未按标准规范抽样[/align][align=left] (四)抽样单填写不规范,字迹难辨随意涂改[/align][align=left] (五)样品包装运输不当,导致样品破损变质[/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

  • 2018年度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项目及其意义

    2018年度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项目及其意义

    [color=#333333] 2018年度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项目及其意义[/color][color=#33333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8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不合格情况,现将所涉及不合格参数及产品进行总结,说明该参数的意义、不合格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列举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品类,目的在于对后续的抽检方向提供参考依据。[/color][color=#333333]农药和兽药的使用需要得当,对于休药期和停药期有所把控;由于环境因素或原料自身带入的参数,如重金属、二氧化硫等,需要寻找更好的防止方法;也存在一些保健品种非法添加的问题。[/color][color=#333333][img=,900,86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3/201903202059066727_813_2166779_3.jpg!w900x861.jpg[/img][/color][color=#333333][img=,900,80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3/201903202059182979_312_2166779_3.jpg!w900x808.jpg[/img][/color][color=#333333][img=,900,80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3/201903202059266012_5471_2166779_3.jpg!w900x807.jpg[/img][/color]

  • 【资料】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 青岛:10月8批次农产品没过抽检关 韭菜农残超标最严重

    青岛:10月8批次农产品没过抽检关 韭菜农残超标最严重

    10月8批次农产品没过抽检关 涉及蔬菜、水果和农产品,韭菜农残超标最严重 齐鲁晚报青岛12月9日讯(记者 吕璐) 9日,市食药局发布三大批发市场10月份农产品质量专项抽检结果,总体合格率95.6%,有8批次农产品不合格。食药部门已责令被抽检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追回已销售出的农产品,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据介绍,10月,市食药局在抚顺路、华中和城阳三大批发市场共抽检农产品180批次,其中蔬菜类84批次,水产品类38批次,水果类33批次,生鲜肉类25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共8批次,总合格率为95.6%。其中,抚顺路批发市场抽检50批次,不合格4批次,总合格率92%,不合格样品为蔬菜3批次,水果1批次;华中批发市场抽检50批次,全部合格,总合格率100%。城阳批发市场抽检80批次,不合格4批次,总合格率95%,不合格样品为蔬菜3批次,水产品1批次。 市食药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合格蔬菜和水果分别是韭菜4批次、大葱1批次、芹菜1批次及桃子1批次,均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城阳批发市场王桂华销售的韭菜中,检测出氧乐果超标30多倍。此外,城阳批发市场刘秀美销售的南美对虾中,检出国家禁用的硝基呋喃类药物。据介绍,硝基呋喃类药物有致癌、致畸胎等危险,我国已禁止该类药物在水产饲养中使用。 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市食药局已督促各区食药部门责令被抽检人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此外,根据规定,在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抽检中,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最终结果为不合格且检测结果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50%及以上的,一次不合格的,其供货商一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两次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三次不合格的,终生禁入该市场销售。监督抽检中,如发现供货商所售农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将终生禁入青岛市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111621_526772_1536848_3.jpg

  •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安全

    记得有说食用农产品包装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806系列的各项标准。但实际操作很不现实。比如说鸡蛋托,这个很明确是利用回收纸进行制作的,一直以来是这么做的。而且GB 4806.8中也规定了需去壳、去皮或清洗的食品不需要符合4.3、4.4的各项要求,但是原材料仍然需要符合4.1,添加剂仍需要符合4.5吗?

  • 食用农产品中小芋子的铅、镉指标

    食用农产品中小芋子的铅、镉指标

    食用农产品中小芋子的铅、镉指标食用农产品中的小芋子在GB 2762-2017中的分类:如铅[img=,690,29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131137263259_3103_2166779_3.png!w690x297.jpg[/img][img=,690,30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131140053368_2546_2166779_3.png!w690x308.jpg[/img]小芋子在GB 2762-2017中的分类是块根和块茎蔬菜,但不是“块根和块茎蔬菜”项下的薯类吗?

  •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

    农业部发布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农办质1号)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农业部核心提示:为掌握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和“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2013年10月至12月,我部组织相关农产品质检机构对蔬菜、果品、茶叶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

  • 网络抽检农产品是否需要监管人员陪同?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你好!请问网络抽检农产品委托抽检机构抽样的,是否需要至少2名监管人员现场陪同抽样?[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12[/back][/color]您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谢谢!

  • 食用农产品有机磷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有机磷的检测样品的制备和保存:取一定量(新鲜样品 1kg 左右,干性样品 50g 左右),新鲜样品初步切碎混匀(注意:样品无需洗涤,不要切的太碎,以免果蔬的组织液汁流失),干性样品磨碎过 20 目筛,四分法取样。所取的样品平均分为 2 份,1 份供测定,另 1 份放置于-20 °C 冰箱中保存,备用。供测定样品应尽快进行样品处理(当日制备的样品须尽快完成提取,以防有机磷分解),其中有这样规定:当日制备的样品须尽快完成提取,以防有机磷分解,各单位是如何在检验原始记录中体现,换句话说如何体现自己实验室是当天制样,当天就对样品进行提取了?因为有机磷易分解,这个也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 农产品检测仪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农产品检测仪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具体来说,其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农药残留等情况,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这有助于农民和农业生产者了解土壤状况,科学施肥和合理使用农药,从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农产品加工环节: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农产品检测仪可以检测农产品中的营养成分、添加剂、重金属等情况,保障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这有助于加工企业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避免因不合格产品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农产品流通环节:农产品检测仪可以用于对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在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流通场所,可以使用这些仪器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消费环节:农产品检测仪可以用于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餐馆、学校、食堂等场所,可以使用这些仪器对食材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  此外,农产品检测仪还可以应用于果蔬茶生产基地、农户批发销售、市场现场检查等场景,对农产品进行快速安全检查。同时,这些仪器还可以用于食品召回过程中,帮助企业快速定位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农产品检测仪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产品检测仪器将会越来越智能化、自动化和高效率,为人类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51051259657_7874_4214615_3.jpg!w690x690.jpg[/img]

  • 【分享】中国扩大禁止日本食物农产品进口

    在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阴影的笼罩下,中国决定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同时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官方媒体新华社昨天引述国家质检总局8日晚间发布的公告,宣布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调查,目前至少已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进口日本农产品和加工食品采取了限制。  日本政府对此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禁止在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限制进口,但以欧美和亚洲国家为主的限制措施已扩展到中东和南美。  中国的最新举措反映它加入国际行列,在国内民众对于日本进口食品安全担忧程度升级的压力下,增强有关防范措施。  上个月24日,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包括福岛县、枥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及千叶县共五个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并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日本这些县生产的其他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检测,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农产品进口。  质检总局最新的指示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在报检时需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不合格的必须按规定予以公布。  此外,质检总局也表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而日本进口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另外,在两天前中国官方首次对日本向海中排放核废液公开表示担忧之际,中国更多地区被检测出极微量的放射性物质。  根据中国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前天发布的消息,除云南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区均检出从日本核事故释放出的极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空气中,同时还监测到更加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铯—137和铯—134。  但委员会强调,从北京的菠菜、莴笋叶,浙江的芥菜,山东和湖南的菠菜,广东的油麦菜和生菜,海南的小白菜抽检中发现的极微量放射性碘—131不会危害公众健康。饮用水抽检监测无异常。各地环境辐射水平较前也没有明显变化。  它综合各项分析维持原有的判断: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不会对中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无需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 【原创大赛】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

    【原创大赛】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

    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80836_568214_2782436_3.jpg一、农产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3.《﹡﹡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9号令发布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实行检测检验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二、农产品市场监管的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原来的吃饱,到现在的吃好,吃安全食品,吃健康食品,吃放心水平。这就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全市人民的餐桌,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个人的食品安全。• 农产品市场监管,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集中批发交易的平台,是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链条上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它向前可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安全经营行为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如何建立互动式监管机制• 1、大力宣传法律法规• 2、积极主动灵活服务四、农产品市场监管的保障措施1、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 实行农产品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农产品上市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验。外地农产品进入我市销售的,不仅提供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有效,还应当接受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检。2、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经营者要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使用其标识。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3、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并就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5、实行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在设立的黑名单专栏进行曝光。6、推行不合格农产品责任追究和退市制度。• 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实行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五、农产品市场监管的工作纪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转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科技新论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有计划地部署农产品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的建设。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还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亟待填补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严重。据农业部有关研究报告,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如果按欧美等发达国家标准衡量,合格率仅为30%左右;主要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仅为70%左右,有近1/3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如毒大米、有毒食用油等),以及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中毒事件在国内新闻媒体上时常曝光。农产品生产中的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食物中农兽药残留问题严重;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超标使用,污染物、重金属超标现象经常发生。

  •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线上解读活动成功举办

    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执法稽查局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合举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线上解读活动。来自市场监管系统、农业农村系统相关单位同志及有关业界代表等近1万人在线收看了此次活动直播。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判定方法和技术指标:一是针对不同种类和不同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全面推进标准宣贯实施,强化标准宣传引导和监督执法,确保标准落地见效。[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说新语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原创大赛】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问题小结

    [align=center][b]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问题小结[/b][/align] 刚刚参加了一期省例行监测工作,现将工作中的经验、问题总结如下:[b] 一、抽样[/b] 抽样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后面检测工作起决定性作用,应当足够重视。抽样应该按照例行监测单位下达任务规定的具体产品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的样品应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b] 二、接收样品[/b] 接收样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认真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b] 三、检测方法和判定[/b]应按照任务下达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b] 四、检测不合格结果处理[/b]抽样后应尽快检测,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不含分析总结报告)反馈到省例行监测主管部门,同时,将高风险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时反馈到被监测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图谱报送省例行监测主管部门。[b] 五、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内容[/b]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地点、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3.当地监测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地点间结果比较。 (2)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4)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5)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6)原因分析。 (7)对策、措施和建议。[b] 六、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b] 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其中,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检测时将同类样品分成一组,用该类样品空白配置标准溶液。每一类样品组做一个本底加标回收率,添加浓度为测定组分定量限的2倍。每一类样品组样品个数不超过24个。对农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用质谱法进行确认。报送结果时,阳性样品须同时提供原始记录和确证谱图,以及溯源情况等信息。[b] 七、工作保密要求[/b]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b] [/b]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青之LIMS在农产品行业又添新绩

    5月30日,青之软件成功中标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实验室业务综合管理平台”项目。 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作为厦门市农业局直属单位,拥有如下五点使命: 1、负责厦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开展抽查和检验检测工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提供技术支持。 2、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和科学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接受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 4、制定并组织实施厦门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科技发展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调研、技术引进、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参与企业标准的制定。[align=center][img]http://www.qingzhi.net/data/attachment/image/20190606/20190606165107_73727.jpg[/img][/align] 青之软件将为厦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提供能覆盖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环境检测、动物疫病检验多方面的实验室检测流程、操作流程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与厦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共同建设信息化实验室,实现检测业务全程数字化、业务规范化、统计自动化和数据可追溯,整体提升全实验室检测与管理水平。 青之软件作为国内专注于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软件开发服务商,从业十余年,在农产品及粮油类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施经验。除此之外,公司业务覆盖90%的行业(比如:综合质检、石油、电线电缆、纤检、电子电器、建材,等等),其中,包括全国55%的省级综合质检院,30%的省级食药院;另外包括各类上市公司内部的实验室等。如有需要上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验室可与我们联系哦。

  • 【简讯】商务部出台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日前,商务部正式出台了《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由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受商务部委托组织起草,旨在加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化管理。  《规范》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入场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检测、商品存储、交易管理、加工配送以及问题产品处理等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关协议和工作报表范本,供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参考。《规范》对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提高上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范》的出台,是落实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入推进11个政府部门联合实施的“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又一重大举措,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运营,提升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 【原创大赛】农产品检验检测样品接收时应注意的问题

    [align=center][b][font=宋体]农产品检验检测样品接收时应注意的问题[/font][/b][/align][font=宋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检测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样品接收区域,同时需要配备必要的样品称量和暂存设备。,使样品信息得到可靠的传递、保护样品性状,保证公平、公正、保密、规范的检测流程。[/font][font=宋体]1、[/font][font=宋体]委托书样品相关信息的填写,主要应包括以下信息记录:[/font][font=宋体](1)[/font][font=宋体]样品相关信息:样品名称(包括编号)、数量、商标、规格型号、等级、样品状态、保质期等;[/font][font=宋体](2)[/font][font=宋体]检测相关信息:检测项目、检验依据、检测方法等;[/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委托约定信息:到样日期、约定完成时间、送检单位、送检人、联系方式等;[/font][font=宋体](4)[/font][font=宋体]检测完成后的相关信息:分包、复检、检测后样品处理等。[/font][font=宋体]2、[/font][font=宋体]由于农产品样品存在个体差异,为保证试样、留样、备样的一致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对抽检样品的封存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font][font=宋体](1)[/font][font=宋体]抽样后在当地实验室制备成试样、留样、备样后带回实验室;[/font][font=宋体](2)[/font][font=宋体]抽样现场没有单独封存备样,需带回实验室制备后封存;[/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抽样现场留取备样并封样。[/font][font=宋体][font=宋体]由于备样是在有争议时启用的样品,根据监督检验程序,对于第[/font]1[font=宋体]和[/font][font=Calibri]2[/font][font=宋体]两种情况,应有受检方接受的说明,如委托封样、或受检方到实验室封样等的要求。[/font][/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对于性状易发生变化、待测组分不稳定、微生物检测等不宜复检的样品,应在委托书上说明,并尽快通知检测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检测。[/font][font=宋体]4、[/font][font=宋体]收样时样品状态的描述应包括的内容:[/font][font=宋体](1)[/font][font=宋体]粮食作物产品及粮食加工品、油料作物:颗粒、粉状;[/font][font=宋体](2)[/font][font=宋体]水果、蔬菜、食用菌等鲜样:新鲜、速冻、干燥;[/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font=宋体]食用植物油:液态[/font]+[font=宋体]色泽;[/font][/font][font=宋体](4)[/font][font=宋体]茶叶:碎末状、颗粒状、块状、片状;[/font][font=宋体](5)[/font][font=宋体]乳及乳制品、蜂产品:粉状、液态、固态;[/font][font=宋体](6)[/font][font=宋体]畜禽肉、蛋、初级水产品:鲜活、冷鲜、冷冻、块状、糜状等;[/font][font=宋体](7)[/font][font=宋体]特殊样品的状态应从组织形态、颜色、气味、味道等特性进行描述;[/font][font=宋体](8)[/font][font=宋体]发现异常状态,可描述状态:霉斑、异味、变色、沉淀、混浊、胀气、漏气、失水等。同时告知客户,并要求重新送样。[/font][font=宋体]5、[/font][font=宋体]接受的样品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唯一性编号、检测项目等。异地抽样对已完成制备的样品接收时,应按制备后样品标识要求加贴标签。[/font][font=宋体]6、[/font][font=宋体]实验室接收样品后,应及时入库保存,并记录保存条件。[/font][font=宋体]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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