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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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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检测相关的资讯

  • 武汉:食用农产品多头检测归一个部门管
    同是吃的农产品,蔬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由农业部门检测,而香菇、竹笋、木耳等食用林产品质量是否安全则由林业部门检测。今后,种植、养殖环节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将统一归口到农业部门一个部门检测。   去年,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不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并不顺畅,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属多个单位,检验检测薄弱、力量较为分散。   18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决定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职能,将种植产品检测、畜禽(生鲜乳)产品检测、水产品检测、农业投入品检测、农业环境检测等检测职能和资源进行整合,归口到农业部门。   该市还提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天瑞赞助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会即将召开
    天瑞仪器 2009年全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及品质检测技术研讨会将于2009年9月24日-9月25日在广西桂林山水大酒店举办。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各国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面对农产品食品国际贸易残留限量门槛越设越多,越设越严的严峻形势,以及国际贸易快节奏、高效率的发展,必然对检测技术的高灵敏度,高分辨率、高选择性、高通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此种情况下,我司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联手举办了此次“天瑞仪器 2009全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及品质检测技术研讨会”,就如何应对挑战,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检测技术水平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9月23日为全天接待注册时间,与会期间,业内专家将介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现状及对仪器的需求;制造商介绍新产品、新技术,同时,本次交流会也欢迎行业内的热忱之士宣读自己的科研成果、考察报告等,从而达到更加广泛的交流。会议还安排了分组讨论、实地参观和集体活动,相信会给与会代表一段不错的学习交流经验和愉悦的时光。 本次会议上,天瑞仪器会向广大客户展示我司的最新研制成功的SUPER XRF 1000超级X荧光分析检测仪器,其性能超出普通检测仪器10倍以上,对高性能仪器有兴趣的客户可多留意获取本公司关于此型号仪器的介绍资料。 天瑞仪器作为会议的独家金牌赞助商,将于会议期间设置展台,在此我们诚挚邀请国内专家参加本次会议及随后的相关系列活动,与全球专家们一起分享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和发展方向、新技术应用的经验,增进相互的交流与合作。相信会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与交流体验。 了解天瑞仪器http://www.skyray-instrument.com
  • 2012年我国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情况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年中,仪器信息网就“资讯”频道“实验室动态”栏目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并发布了“2012上半年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情况”资讯。值2013年年初,仪器信息网再次将2012年7-12月期间发布的相关实验室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为大家呈现2012年全年的国内外实验室建设动态。仪器信息网从中整理、统计的信息中发现,“食品安全、生物医药、环境”等领域的重点或投资规模依旧较大,现将有关领域的实验室建设状况分类归纳,以飨读者。   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2012年,我国共建设食品、农业、农产品实验室60家,其中部分企业自己食品安检实验室以保证食品农产品质量。资金投入方面,仅在2012年8月和10月投资建设的国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和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两个中心,其投资金额分别达到了1.429亿元和1.1亿元,而上半年投资超过亿元的实验室也有两家,分别为台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投资金额分别为1.1亿元和1.2亿元。下表为仪器信息网统计的食品、农产品等相关实验室建设概况。 2012年下半年食品、农业、农产品实验室建设情况 实验室名称 新闻发布时间 地点 状态 投资金额 食品及相关 广西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12-24 广西 建成 1000万元 国家外繁种子检疫重点实验室 2012-12-20 甘肃 建成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葡萄酒实验室 2012-12-14 江苏 建成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 2012-12-13 广东 建成   淡水鱼类育种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2012-12-13 黑龙江 建成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 2012-12-12 广州 建成   食品质量与安全北京实验室 2012-11-30 北京 建成   小麦国家工程实验室 2012-11-29 河南 建设中   国家果品果蔬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11-28 三门峡 建设中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2012-11-23 天津 建成   四川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2012-11-21 四川 建成   广西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11-15 广西 建成   国家粮油加工食品检验中心 2012-11-9 阜阳     邯郸市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2012-11-7 邯郸 建成   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 2012-10-31 北京 建成   乳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2-10-25 上海 建设中   济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 2012-10-10 济南 建成   国家预包装食品质检中心 2012-9-28 浙江 建设中   家乐福安检实验室 2012-9-24 上海 建设中 1000万元 四川省豆类制品质检中心 2012-9-13 四川 建成   国家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联盟 2012-9-3 宁波 建成   国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 2012-8-22 兰州 建成 1.429亿元 食品安全与营养协同创新中心 2012-8-10 南京 建成   永乐食品公司食品安全检测中心 2012-8-9 山东 改建 800万 农产品/农业/水产品 农业部西南水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 2012-12-6 四川 建设中?   国家农产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11-1 厦门 建成   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2012-10-23 烟台 改建 1000万元 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 2012-10-15 威海 建设中 1.1亿元 国家蜂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9-27 新疆 建成   雅圣灵芝研究中心 2012-9-25 江阴 建成 3000万元 河南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9-18 河南 建成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天津) 2012-9-17 天津 建成   海南省热带微生物资源重点实验室 2012-8-30 海南 建设中   海洋与渔业综合实验室 2012-8-17 青岛 建设中 144万元 国家级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8-9 临沂 建设中   国家有机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8-3 重庆 建成   2012年上半年食品、农业、农产品实验室建设情况 实验室名称 新闻发布时间 地点 状态 投资金额 台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012-7-30 台州 筹建中 1.1亿 国家级盐化工产品质检中心 2012-7-25 江苏 建成   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7-7 江苏 建成 1.2亿 食品农产品检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012-7-6 长沙 筹建中  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 2012-6-21 福建 建成   食醋(调味品)监督检验中心 2012-6-21 南充市 建设中   苏州大学—法国爱迪特测控技术国际联合实验室 2012-6-6 苏州 筹建中 300万元 国家洋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5-13 广东 建成   河南食品药品检测技术中心 2012-4-27 河南 建设中   国际食品药品检测机构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 2012-4-16 青岛 建成   宁夏成品油实验室 2012-3-29 宁夏 筹建中   国家绿色食品检测中心 2012-3-19 齐齐哈尔 建成   烟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综合楼 2012-3-2 烟台 建设中 8023万 河北食品药品检验院 2012-3-1 河北 建成 中检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 2012-2-1 北京 建成
  • 四川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 实现农产品检测全覆盖
    记者从四川农业厅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已经在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实现农产品检测全覆盖,2010年全年未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但农药残留超标和禁用农药使用仍是目前最大安全隐患。   四川农业厅副厅长祝春秀介绍,2010年四川省抽检10887个抽检样品,抽检参数也由原来的23项增加到30项,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合格率均在97%以上。四川省2010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万余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8.9万多家次,整治重点市场2133个次,查处的2079起问题也得到及时改进,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五种高毒禁用农药也得到有效遏制。   据介绍,四川省21个市州全部建立了农产品监管和执法机构,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农产品检测覆盖面逐步扩大。此外,农产品产地准出、联动打假、质量追溯、监测专家会商等制度也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农产品监管能力。   虽然农业部门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但一些企业仍违规生产违禁农药,在产品中使用国家禁用、限用或未登记的农药。此外,农户追求农产品产量等超标使用农药,造成番茄、黄瓜、辣椒、豆角等夏季蔬菜部分农药超标。四川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并加大对农户的培训力度,尽力减少农药超标问题,杜绝禁用农药使用问题。
  • “天瑞仪器”全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及品质检测技术研讨会在广州召开
    2010全国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及品质检测技术研讨会,于2010年5月24日-26日在广州锦汉展览中心举办,天瑞仪器作为大会钻石赞助商,届时与您一同探讨农产品行业热点问题——25日下午由研发经理杨晓燕做主题演讲“浅析食品、药品、农产品检测与分析技术”。   此次会议由中国仪器仪表协会主办,行业内知名单位、企业参加,各省市工商、质检、食品卫生防疫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技术开发应用单位、药品企业等,期待您的关注。   天瑞仪器也将参加同期举办的:2010第十一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仪器/生物技术展览会暨技术研讨会,其作为华南地区惟一的分析测试仪器展览会,该展览会将向海内外专业买家集中推荐分析测试仪器、实验室仪器、高教仪器及生化仪器等行业的产业新军,展示新方案、新技术、新工艺及新应用!   天瑞仪器,作为国内分析测试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华南市场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首选,此次展会,我司重拳出击,在展会的显要位置设立一个与大家沟通的平台,在这里,期待您了解天瑞,打开关注天瑞的窗口。   欢迎各界人士莅临广州• 锦汉展览中心 /B02展台 参观指导!   时间:2010年5月24日-26日   地点:广州• 锦汉展览中心 广州市流花路119号      了解天瑞仪器:www.skyray-instrument.com
  • 甘肃首批县级农产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式运行
    12月2日,临泽县农产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高台县农产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式启动运行。据悉,这是甘肃省首批运行的两家县级检验检测中心,在省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甘肃省抢抓改革机遇,在全国率先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形成了全省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在改革中,甘肃省把解决县域食品药品技术监督空白问题列为重大改革任务,着力构建覆盖省、市、县乃至乡镇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日前,临泽、高台两县的农产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相继通过省上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食品安全检测法定资质,正式对外出具食品安全检测报告。  据了解,临泽、高台两县的农产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具备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三大检测领域、8大类食品(13个品种)中农药残留、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理化指标及餐饮具消毒效果等222个项目的检测能力。该中心运行后,将统一承担县域内农产品、食品、药品的常规检测业务,为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食药总局发文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强调加强快检设备配备
    p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例如对于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而言,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此外,通知中还对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进行了说明: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不仅如此,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快检工作,明确指出要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strong /span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p p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p p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p p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p p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p p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p p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p p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p p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p p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p p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p p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p p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p p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p p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p p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p p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p p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p p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p p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p p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p p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p p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p p   (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 /p p   (三)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p p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p p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对各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p p   (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p p   (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6月13日 /p
  • 陕西省食品及农产品检测中心成立
    日前,经陕西省科技厅批准,由陕西检验检疫局牵头,联合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等四单位成立了“陕西省食品及农产品检测中心”。该中心的成立,对外展示了陕西检验检疫局良好的检验检测能力,扩大了检验检疫部门社会影响力。   中心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面向全社会提供食品及农产品检测、专业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满足广大用户对食品及农产品检测服务的需求。据悉,陕西检验检疫局的“果蔬汁检测”和“苹果检疫”两个国家级实验室在省内外享有盛誉,尤其是果蔬汁检测居国际领先水平。
  • 欧普图斯介绍食品、农产品解决方案——CFAS 2012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系列视频采访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6月5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北京雄鹰国际展览公司承办的2012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CFAS 2012)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本届论坛以“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完善食品与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为主题,特别邀请到了多位食品、农产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食品质检领域的著名学者做主题报告,并同期举行展览会,汇聚了70余家国内外科学仪器相关厂商,吸引了600余位来自各界的专家、代表参会。   展会期间,仪器信息网特别制作了“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系列视频采访”,与会的部分参展仪器厂商分别针对目前食品、农产品检测当中面临的技术、应用与市场需求,介绍了各自所能提供的解决方案。   根据介绍,欧普图斯可提供以纳米技术和激光拉曼光谱技术为基础的食品、农产品解决方案。如食品、水果当中的农药残留,火锅汤料中的罂粟壳,非法添加剂,假酒,以及饮料当中的合成色素饲料中的违禁添加剂等,以及地沟油的检测等。   除了食品、农产品检测外,欧普图斯的产品还可以用于反恐刑侦、疾病早期筛查、环境监测、制药等领域。   更多详细信息,请点击查看采访视频。   关于欧普图斯   欧普图斯光学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创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硅谷,目前除设在美国的研发中心外,欧普图斯在中国苏州工业园区的生物纳米科技园设立了一个集生产制造、应用研发、技术服务,及产品销售于一体的中心 - 欧普图斯(苏州)光学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还在北京和上海分别设立了分支机构。欧普图斯在以纳米技术和激光拉曼光谱为基础的纳米增强激光拉曼光谱领域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开发出了多项具国际领先水平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系列。
  • 矽感科技展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CFAS 2012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系列视频采访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6月5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北京雄鹰国际展览公司承办的2012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CFAS 2012)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本届论坛以“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完善食品与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为主题,特别邀请到了多位食品、农产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食品质检领域的著名学者做主题报告,并同期举行展览会,汇聚了70余家国内外科学仪器相关厂商,吸引了600余位来自各界的专家、代表参会。   展会期间,仪器信息网特别制作了“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系列视频采访”,与会的部分参展仪器厂商分别针对目前食品、农产品检测当中面临的技术、应用与市场需求,介绍了各自所能提供的解决方案。   在本届展会期间,矽感科技推出了载有离子迁移谱快速检测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据介绍,离子迁移谱快速检测仪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快,两分钟就可以判断出蔬菜中是否有农残、肉里面是否有瘦肉精、乳制品中是否含有三聚氰胺等。离子迁移谱在对已知物质的检测上,具有操作简单、快速、无需对样品进行预处理等优点。利用离子迁移谱进行各类有机物的检验也是目前的研究热点。   矽感科技   矽感科技主要从事二维条码技术和光学影像器件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及销售。矽感是国内最有影响力的二维条码技术、产品及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同时也是光电影像技术的领航者,为数码影像行业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   同时,矽感科技还提供食品安全检测系列仪器,如离子迁移谱仪,食品安全感知终端等。
  • 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方法公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各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定点检测机构: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茄果类蔬菜等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14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1]1号)中所规定的“茄果类蔬菜等14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停止使用。   附件:茄果类蔬菜等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方法目录.xls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 食品保障安全 13类食用农产品禁售
    p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3月1日起,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需设置农产品检查制度,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应处罚。 /p p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包含,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等13类食用农产品。 /p p   支招 /p p   咋选购安全优质农产品? /p p   想要购买到安全优质的农产品,最好去正规的市场,同时还可以参考“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环境上有监测、生产上有记录、出厂后有检验、质量上可追溯,是可以放心食用的农产品,且这些产品都有自己独特的识别标志,市民们在选购农产品的时候,可通过查看标识和相关认证证书来识别。” /p p   点评 /p p   民以食为天,《办法》从市场交易环节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过滤,要求交易市场建立检查制度,将责任具体落实,这将有效提升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3.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 /strong /span /a ,对百姓来说无疑是件大好事。但是,再好的制度也需要实打实地执行才能发挥作用,期待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让这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真正从交易市场消失。 /p
  • 福建农产品检测网首批实验室启用
    福建省农产品安全检测网首批12个实验室1月29日在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正式运行,涉及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农产品营养、土壤养分等专项检测技术364项,检测覆盖全省所有农产品生产。   福建省农科院依托设在该院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发挥全院尖端仪器和检测技术优势,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同时,通过科技下乡“双百”行动,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全产业链进行指导,建立可追溯体系。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院长刘波说,将联合全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质量检验、市县检测、农业企业等实验室,制定统一标准,进行专业分工,结合农业安全在线咨询平台建设,吸引规模化基地和农民合作社加盟。
  • 杨凌将建检测产业园 开拓农产品、食品检测业务
    2016年11月7日,在第23届杨凌农高会上,深圳倍通检测与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框架协议,并签约落户杨凌。  根据框架协议,倍通检测将投资建设杨凌检验检测产业园。该产业园分多期建设,第一期建设规模约为2000平方米,主要有实验室、检测室、综合办公及仪器设备等配套设施,开拓农产品、食品检测业务。  项目建成后,将开展成分检测、感官检测,农药、兽药、渔药残留检测等业务。  据了解,该检验检测产业园将为开拓西北区域农产品、食品检测业务奠定基础,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升级发挥作用。
  • 18家农产品检测机构获农业部审查认可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等14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等4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一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 农产品、食品 黄茂芳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南48号 524001 0759-2228505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24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08号 2 华南农业大学[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转基因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环境 陈晓阳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 510642 020-38297793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3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09号 3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饲料产品 李小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 510230 020-3429130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30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0号 4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农产品、食品 柯炳生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 100083 010-6273738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01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1号 5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转基因产品食用安全 柯炳生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内 100083 010-6273738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2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2号 6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农药产品及农药残留 杨理健 山东省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 250100 0531- 82355232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85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3号 7 海南省农垦中心测试站[农业部天然橡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天然橡胶 蒋菊生 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东路13号 570206 0898-66721779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65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4号 8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农产品、食品 李跃建 四川省成都市静居寺路20号 610066 028-84504140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25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5号 9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转基因植物环境 李跃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 610066 028-84504140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4号(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6号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水产品及渔业环境 甘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山路8号 530021 0771-5314643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54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7号 11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动物及饲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转基因饲料产品 时建忠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100193 010-62819480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5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8号 1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转基因兽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转基因兽用微生物环境 冯忠武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 100081 010-62103678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6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9号13 黑龙江省农垦乳品检测中心[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乳及乳制品 巩军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7号 150090 0451-55195539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52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0号 14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畜禽产品 才学鹏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100125 010-5919468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43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1号   附件2:   2012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一批) 序号 质检中心全称 监测范围 中心领导 承建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审查认可证书号 备注 1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肥料 许宗林 李昆 张辉 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 610041 028-85505317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2号 复查评审 2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肥料 王忠良 何迅 湖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1号 430070 027-87286569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3号 复查评审 3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沼气产品及设备 李谦 彭德全 王超 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3号 610041 028-85237862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4号 复查评审 4 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畜牧兽医机械 杨劲松 周河 刘燕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100125 010-59194720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5号 复查评审
  • 吴江农产品检测中心成为国家级实验室
    本报讯(记者章政瑛)“拿到这张证书,表明吴江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已经跻身国家级实验室的行列,其检测数据具有国际效力。”昨天,市农林局副局长刘于成告诉记者,吴江市农产品检测中心跻身国家级实验室行列,这也是全省首批、苏州市唯一的一家。   4月26日,市农产品检测中心通过CNAS实验室现场评审,在接受连续4个多月的后续考察后,中心顺利拿到了CNAS实验室认证证书。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简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成为CNAS认可实验室后,吴江市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的数据在国际上可以互认。   “这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来说,意义特别重大,中心的检测数据出口后还具有效力,不用再重新检测。”刘于成表示,中心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的检测领域共有六大类的104个参数,这六大类产品分别为:无公害农产品、酱油、畜产品、饲料、水和土壤。   事实上,这些检测领域只是中心检测能力的一部分,中心具有检测农产品、畜产品、饲料和农业环境等76项产品、130项不重复参数、176项重复参数的能力。“纳入CNAS实验室的检测领域是我们做得最好的领域。”市农林局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市农产品检测中心2004年成立,2006年成为“江苏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吴江分中心”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授权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自2007年以来,中心一直承担着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   作为吴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单位,中心也承担着吴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派的例行监测和农林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以及个人的委托检测。2008年度,中心共检测样品3018批次,出具检测报告1586份。   评审考核吴江市检测中心的CNAS专家组组长昃向君认为,就一个县级市来说,吴江农产品检测水平位于全省前列,不仅为百姓餐桌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也为食品加工企业出口提供了便利。
  • 国家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联盟成立
    我要测讯 2012年8月30日,第四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暨实验室展览会在宁波香格里拉大酒店隆重召开。记者在本次会议上获悉,国家食品农产品检测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于2012年8月29日在宁波成立,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陈彦长主任在会上介绍了联盟成立的背景、性质、发起单位及工作计划。 陈彦长主任介绍联盟情况   据了解,组建国家食品农产品检测联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相关部署,更好地发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在食品农产品安全检测服务领域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成立联盟可以打破区域、部门限制,逐步推进检测结果互认,联合成员单位共同应对未知的食品安全风险,共同服务于食品农产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联盟以质检总局食品农产品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为依托,以具有食品复检机构资质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为主体,面向系统内外征集发起单位。   据悉,在联盟成立大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总检验师项玉章、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谢军、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鲍俊凯、中国检科院院长李怀林出席了会议并共同为联盟揭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梁津处长、中国检科院首席科学家庞国芳院士、国家药监局吕燕妮处长、国务院食安办李云峰处长等领导共同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来自全国各地检验检疫、技术监督、食药、农业、卫生等领域的76家联盟发起单位,共计百余名代表参加本次成立大会。   组建检测实验室联盟,促进联盟发展,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58号文件,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联盟的下一步计划是:(1)加强联盟品牌建设,逐步扩大联盟社会影响力及国际知名度;(2)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申报科技项目;(3)积极拓展项目申报渠道,联合争取多方财政和金融支持;(4)建立高水平检测实验室,逐步推进检测结果互认;(5)组织联盟成员参加国际、国内以及成员间的能力对比活动;(6)致力于在联盟内部统一推行的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本次会议还选举中国检科院为首届理事会理事长单位,选举李怀林院长为首届理事会理事长,并同期选举中国农业大学等29家单位为首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 联盟成立及揭牌现场
  • 9家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恢复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检测机构:   2014年1月,部中心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2013年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暂停了资质(见农质安发[2014]1号)。近期,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等9家检测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提交了整改材料。经部中心核查确认,同意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其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详见附件),可以继续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希望上述机构在今后的检测工作中,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检测能力水平,规范检测行为,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有效。   附件:恢复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的名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3月28日
  • 12项农产品检测项目入选十二五农村领域科技计划
    2013年8月26日,科技部公布了&ldquo 十二五&rdquo 农村领域科技计划2014年预备项目评审结果,共有120项项目入选。其中有12项农产品检测及相关装备研究项目。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项目负责人 27 饲料非接触快速溯源与在线检定关键技术设备研发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 国家粮食局 李爱科 76 农产品食用安全指标快速检测技术与装置研究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陆安祥 93 特色农产品质量无损与快速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 江苏大学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黄星奕 95 特色农产品质量无损与快速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教育部 屠康 96 特色农产品质量无损与快速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 西南大学 教育部 何绍兰 100 农产品食用安全指标快速检测技术与装置研究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农业部 王静 101 果蔬内外部品质的非接触快速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 浙江大学 农业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徐惠荣 102 农产品食用安全指标快速检测技术与装置研究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吕潇 103 农产品食用安全指标快速检测技术与装置研究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阎会平 108 低纬高原地区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无损与快速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黎其万 110 农产品食用安全指标快速检测技术与装置研究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 曾新华 111 苹果产地分级处理及储运品质监测装备研发与示范 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市科委 黄文倩 附件:&ldquo 十二五&rdquo 农村领域科技计划2014年预备项目评审通过项目公示清单
  • 深芬仪器推出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可打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响应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要求,研制一款新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CSY-N24A,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近期印发了《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研发了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一款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打印一体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CSY-N24A具有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打印一体,在快速检测的同时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打印。带有二维码追溯功能,实现农产品安全的全程数据溯源,适合各地检测机构、农业合作社等单位使用。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可为各农业合作社建立二维码追溯平台,实现数据溯源和企业形象宣传。目前深芬仪器研发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CSY-N24A已正式进入市场,对全面推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打印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制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 中检集团南美公司与巴西合作实施农产品检测
    本报讯 6月12日,中检集团南美公司在巴西的合作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开始运行,这标志着南美公司在巴西、阿根廷的市场业务开拓驶上了快车道。   据悉,巴西去年有958亿美元货值的大豆、咖啡、蔗糖、玉米等农产品出口,中国是其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占总量的20%。长期以来,农产品检验工作被几家国际大公司垄断,但中检集团南美公司不畏艰难,在做好进口可利用废物工作基础上,主动出击,以巴西圣保罗为中心,参加各类国际会议,拜访客户,发放宣传册,为客户提供免费咨询,打响CCIC品牌。   经过不懈努力,目前南美公司已经切入巴西和阿根廷主要口岸,逐步获得客户信任,开始进行大豆、红酒、橄榄油、牛肉等产品的检验工作。此次合作实验室开始运行,更为开拓市场业务打下了良好基础,南美公司将会更快更好地实施品牌战略,在巴西等南美各国扎根发芽、茁壮成长。
  •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体机响应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深芬仪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一体机响应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下一步将总结试点经验,选择部分品种在全国范围统一试行。届时,各地须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建立生产经营者开具、市场经营者查验留存、监管部门监管核查的合格证制度体系,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一体机通过条形码打印机可以打印条形码、二维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溯源)系统,大大提高了对于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互通,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实现一物一码可追溯,积极响应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为农业食品安全检测建设出一份力。
  • 187万!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所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442000-2023-00010-GCA092GK项目名称: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所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875,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合同包预算金额:1,875,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1,875,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重磅!总局令第81号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衔接落实法律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  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第九条 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第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第十六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第十七条 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二年;  (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第二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七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前款所列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  (三)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四)其他有关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  (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  第四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三)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  第四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
  • 2020年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绿色发展、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依法及时公开发布了一大批抽检不合格信息。我们对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1031期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进行了汇总。需要说明,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主要是针对市场销售环节,目前还难以溯源到具体产地,但可以让我们引以为戒,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团队,我们对2020年1月至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及各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上发布的1,031期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进行了分析汇总,不完全统计共14,295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3,799批次,占比26.57%。从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看,蔬菜和水产品不合格问题最多,其中腐霉利、4-氯苯氧乙酸钠、毒死蜱等农药残留超标,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镉污染占比较高;从食用农产品销售地看,河南省、重庆市、山东省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批次最多。一、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概述蔬菜和水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主要类型,占比超过70%。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共计3,799批次,其中蔬菜1,673批次,占比44.04%;水产品1,148批次,占比30.22%;畜禽产品803批次,占比21.14%;水果119批次,占比3.13%;生干坚果及籽类产品51批次,占比1.34%;豆类产品5批次,占比0.13%(详见图1)。图1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类型占比2020年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呈波动趋势。从不合格情况公布时间分析,11月和4月公布的不合格批次相对较多,分别达643批次和511批次(详见图2)。图2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月度分布河南省、重庆市、山东省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河南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411批次,蔬菜180批次、水产品101批次;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402批次,蔬菜236批次、水产品55批次;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339批次,蔬菜174批次、畜禽产品112批次(详见图3)。图3 各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二、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腐霉利、4-氯苯氧乙酸钠、毒死蜱等农药残留超标为蔬菜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腐霉利残留超标352批次,全部从韭菜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超标281批次,主要从黄豆芽、绿豆芽中检出;毒死蜱残留超标245批次,主要从芹菜、普通白菜中检出。从蔬菜上禁用农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五位的包括:毒死蜱,检出245批次;克百威,检出130批次;氧乐果,检出108批次;甲拌磷,检出56批次;氟虫腈,检出34批次(详见图4)。图4 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韭菜、豆芽、芹菜为农药残留超标最多的蔬菜产品。其中526批次韭菜检出有农药残留超标,其中腐霉利残留超标352批次、镉被检出70批次;347批次豆芽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超标280批次、6-苄基腺嘌呤残留超标59批次;267批次芹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毒死蜱被检出146批次、甲拌磷被检出42批次。另外,抽检不合格频次较多的蔬菜还有豇豆和白菜,豇豆中克百威被检出52批次,灭蝇胺被检出51批次,白菜中毒死蜱被检出45批次(详见图5)。图5 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TOP10重庆市、河南省、山东省为蔬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重庆市抽检不合格236批次,其中韭菜70批次、芹菜39批次;河南省抽检不合格180批次,其中韭菜82批次、豆芽47批次;山东省抽检不合格174批次,其中韭菜72批次、豆芽52批次(详见图6)。图6 各省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图7 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三、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磺胺类等兽药残留超标为畜禽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恩诺沙星残留超标193批次,主要从鸡蛋、鸡肉中检出;氟苯尼考残留超标141批次,主要从鸡蛋中检出;磺胺类残留超标94批次,主要从猪肉、鸡肉中检出。需要注意的是克伦特罗检出83批次,主要从牛肉、羊肉中检出,表明“瘦肉精”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从畜禽类禁用兽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三位的包括:氧氟沙星,检出60批次;五氯酚酸钠,检出32批次;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31批次 (详见图7)。鸡蛋、鸡肉、猪肉等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批次最多。249批次鸡蛋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62批次鸡肉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08批次猪肉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8)。图8 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为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山东省112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牛肉各29批次;河南省106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32批次、羊肉17批次;重庆市79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19批次、猪肉13批次(详见图9)。图9 各省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四、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镉污染为水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恩诺沙星残留超标300批次,主要从黄鳝、鲫鱼、鲈鱼中检出;重金属镉污染242批次,主要从海水蟹、皮皮虾中检出;氧氟沙星检出202批次,主要从黑鱼、乌鱼、黄花鱼中检出。从水产品禁停用兽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五位的包括:氧氟沙星,检出202批次;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113批次;孔雀石绿,检出70批次;氯霉素,检出53批次;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40批次(详见图10)。图10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淡水鱼为兽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的水产品,共597批次。其中黑鱼、鲫鱼、鲈鱼、乌鱼、鲤鱼兽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11批次黑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氧氟沙星检出批次最多;68批次鲫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地西泮问题批次最多;59批次鲈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和氧氟沙星残留超标批次最多;56批次乌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氧氟沙星检出批次最多。41批次鲤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地西泮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11、图12)。图11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种类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图12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产品数量TOP10浙江省、四川省、河南省为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浙江省抽检不合格169批次,其中河虾42批次、黄鳝32批次;四川省抽检不合格120批次,其中乌鱼46批次、鲢鱼19批次;河南省抽检不合格101批次,河虾53批次、黑鱼18批次(详见图13)。图13 各省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五、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吡唑醚菌酯、丙溴磷、腈苯唑等农药残留超标为水果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吡唑醚菌酯残留超标39批次,主要从香蕉中检出;丙溴磷残留超标27批次,主要从柑、橘类中检出;腈苯唑残留超标12批次,主要从香蕉中检出。此外,香蕉类和柑、橘类水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14)。图14 市场销售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重庆市、贵州省、北京市为水果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分别抽检不合格26批次、17批次、15批次,均以香蕉类和柑、橘类水果为主(详见图15)。图15 各省市场销售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六、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黄曲霉毒素B1、酸价等为生干坚果与籽类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黄曲霉毒素B1超标25批次,主要从花生中检出;酸价超标21批次,主要从黑芝麻中检出(详见图16)。图16 市场销售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河南省、浙江省、重庆市为生干坚果与籽类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分别抽检不合格14批次、7批次、6批次,均以花生和黑芝麻为主(详见图17)。图17 各省市场销售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七、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二氧化硫、铅和氟等为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二氧化硫检出14批次,主要从代用茶中检出,如甘草片、枸杞;铅检出8批次,主要从绿茶、代用茶中检出;氟检出8批次,主要从青砖茶、茯砖茶中检出(详见图18)。图18 市场销售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代用茶、绿茶、青砖茶等茶叶及相关制品不合格批次最多。代用茶检出10批次残留超标,其中二氧化硫检出批次最多;绿茶检出13批次残留超标,其中水胺硫磷和铅检出批次最多;青砖茶检出6批次残留超标,其中氟检出批次最多(详见图19)。图19 市场销售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来源: 农业农村部
  • 厦门市海沧将建农产品检测中心
    12月7日记者获悉,海沧计划建设农产品检测中心。目前该检测中心的选址工作初步完成,用地等相关手续正在向有关部门申报。   据悉,目前海沧生产的蔬菜大多运往中埔蔬菜检测中心检测。菜农采摘蔬菜直接卖给菜贩,价格较低。若菜农自己运到中埔,来回近50公里,除了交通不便外,运输成本很高。   海沧区农产品检测中心建成后,菜农生产的蔬菜可以就近检测,然后进行销售,既大大方便了菜农,又确保了餐桌安全。同时,农产品检测中心还将由海沧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监管,通过公司化的运作管理,可集检测、批发、交易为一体,实现一场多用。   “外界以为菜价上涨,菜农可以多赚很多,这其实是误会。我们多赚不了几个钱,都被中间商赚走了。我们曾想过生产基地与超市直接对接,但蔬菜上市必须经检测中心检测农残,而检测中心的设立又需要特殊的资质。一旦有自己的检测中心,我们自己种的蔬菜在家门口就可以销售了,省去中间的流通环节,方便我们菜农的同时也能够降低菜价。”得知海沧要建农产品检测中心,囷翔菜地产业合作社负责人林清水非常兴奋。
  • 广州欲采购640万元仪器用于食用农产品监测
    2010年6月8日,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受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委托就“食用农产品专项监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欲采购液质联用仪、凝胶色谱净化系统、超高效液相、离心机等仪器,预算金额约640万人民币。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   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采购食用农产品专项监测设备招标公告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委托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投标人就以下设备及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现将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招标文件下载),公示期间为2010年6月8日至2010年6月14日五个工作日。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1. 招标编号:0724-1061D29N0767   2. 项目名称: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采购食用农产品专项监测设备招标项目   3. 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 包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1 超高速液相色谱串联四极杆线性离子阱质谱仪(LC/MS/MS) 1套 ¥3,700,000.00 2 凝胶渗透色谱(GPC)净化系统 1套 ¥900,000.00 3 冷冻离心机 2台 ¥300,000.00 4 超高效液相UPLC设备及柱后衍生系统 1套 ¥1,123,000.00 5 氮吹浓缩仪 2台 ¥380,000.00 旋转蒸发仪1台   本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   详细技术规范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投标人必须对所投包号内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4. 标的类别:货物类   5.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投标人必须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   ②投标人只允许为独立公司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③对于所投设备,投标人必须提供制造商或制造商指定的代理商(经销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6.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有兴趣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②具有法人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   于2010年6月8日至2010年6月28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至11:30,14:30至16:30(北京时间)到以下地址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2楼   联系人:吴家敏   电话:37652392   传真:37652396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   帐 号: 44030501040007065   要求邮寄招标文件的应先传真以上资料,原件快递给招标代理机构。国内邮购招标文件者应加50元人民币作特快专递费(如电汇购买招标文件,请注明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将用航空快递及时寄去招标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责任。   7. 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报名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   8. 招标文件质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其它形式无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各包金额为包1:人民币36,029元 包2:人民币8,029元 包3:人民币2,029元 包4:人民币11,229元 包5:人民币3,729元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0年6月29日当天上午投标截止时间9:30(北京时间)之前由投标人授权代表亲自送达下列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接受其它形式的投标: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18楼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   10.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0年6月29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11.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0年6月29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2. 开标地点: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18楼会议室   13. 招标代理机构将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14. 购买了招标文件的公司,请在开标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参加投标。   15. 本招标公告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   16. 有关此次招标公告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查询: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18楼   电 话: (8620) 87768198   传 真: (8620) 87768283   网 址: www.gmgit.com   联 系 人:夏文、郭春曦、曹敏、张惠玲   17. 采购人: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   地址:广州市新港东路129号   联系人:马小姐   电话:(020)84281112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八日
  • 广东县级农产品检测存在缺口 亟待建设
    农产品安全,是“舌尖上安全”的第一步,但目前,广东有些农产品还存在农药使用超标、对农产品检测不到位等情况。5日,肖华茂、黄伙有、蔡国富、刘剑波、费伟东、林春华、谭燕红、陈树喜八位省人大代表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有关问题约见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局等省政府部门负责人。  代表发声:40多个县未能开展检测  部门回应:加大培训力度和硬件投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是农产品监管环节中最重要的关卡。但据肖华茂等省人大代表的调研发现,省内很多地方特别是基层地区尚不能正常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存在检测力量严重不足、缺乏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必要的配套经费等问题,“省内仍有40多个县(市、区)、1000多个涉农乡镇(街道)未能正常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肖华茂建议,应在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配套建立市、县、乡镇及企事业、合作社、大型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加大省级财政投入,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区域性农产品检测实验室。  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回应说,将与省编办研究推进检测机构、人员配备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加大硬件方面的投入,特别要对欠发达地区进一步加强硬件建设、提升检测能力。此外,对国家投入建设的84个县检测中心,进一步指导、督促,加快工程进度。  代表发声:41%的县未设立安全监管机构  部门回应:倒逼市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41%的县尚未在本级农业行政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近80%的乡镇没有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对此,与会的省人大代表纷纷表示,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着力督促市县政府和部门真正重视起来予以解决落实,并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好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细化考核指标,从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人员编制、经费等多方面进行考核,倒逼市县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代表发声:农药包装造成土地二次污染  部门回应:已摸查农药销售使用情况  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源头监管,特别是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省人大代表刘剑波建议,建立购买和使用农药实名制制度以及农药空包装物回收制度,减少滥用违用现象,减少农药空包装物对土地的二次污染。  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省政府率先在全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农药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摸清生产农药、销售农药、使用农药情况,逐家逐户登记。此外,对于高毒农药,省内已实行定点专柜经营、实名制购买,科技部门也在研发低毒而高效的绿色农药,下一步将作试点研究。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在会上强调,有关职能部门和领导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齐抓共管,特别是要针对一些薄弱环节,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堵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漏洞,力保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上海新仪展出MASTER 40高通量微波消解等产品-CFAS 2012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系列视频采访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6月5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北京雄鹰国际展览公司承办的2012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CFAS 2012)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本届论坛以“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完善食品与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为主题,特别邀请到了多位食品、农产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食品质检领域的著名学者做主题报告,并同期举行展览会,汇聚了70余家国内外科学仪器相关厂商,吸引了600余位来自各界的专家、代表参会。   展会期间,仪器信息网特别制作了“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系列视频采访”,与会的部分参展仪器厂商分别针对目前食品、农产品检测当中面临的技术、应用与市场需求,介绍了各自所能提供的解决方案。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勤华先生介绍到,参加本次会议非常关注食品和农产品的安全问题,新仪的产品在食品及农产品的重金属检测中应用的比较多。微波作为样品前处理的一个重要设备,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新仪配合这些应用也推出了很多新产品,尤其是每次可以处理40-70个样品的高通量产品,目前这一类产品已经正式上市,在很多食品检测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   本次新仪展出的有40罐和70罐的高通量微波消解产品(MASTER 40、MASTER70),这也是目前国内处理量最高的产品。此类仪器每次可以处理40-70个样品,效率非常高,同时制作精美的工具小车可以进出自如地将联体消解转子送入炉腔和移出炉腔外,解除了人工搬动的繁重劳动,避免了操作人员与高温高压消解罐的近距离接触而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固定力矩的扳手也为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了很多便利。王勤华先生还介绍说,在这次论坛上也有利用我们的产品做出的文章,相信我们的产品能为用户带来更多的便利。   更多详细信息,请点击查看采访视频。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94年的煤科院上海新科微波溶样测试技术研究所,是我国第一批研制微波化学仪器的单位。目前拥有国内外领先的关键技术包括:国内唯一使用宇航复合纤维材料的高压反应外罐(耐压和防腐性能超过工程塑料材料PEEK);国内唯一生产处理量达到40罐以上的高通量微波消解/萃取仪;国内唯一使用压电晶体测压技术杜绝了交叉污染和导气管缠绕的安全隐患;国内外最先开发集微波、超声波和紫外辐照三位一体的合成萃取反应仪。   新仪的微波消解仪器多次参与和配合国家标准方法的制订,如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范,2005年《中国药典》中药重金属测定法,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和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钢铁与合金中总铝总硼含量测定标准》等。
  • 国家级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落户山东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山东临沂检验检疫局筹建国家级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这是继2009年临沂局获批筹建国家级木制品及家具检测重点实验室之后获建的又一国家级检测重点实验室,这将为沂蒙革命老区出口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技术支撑。   目前,临沂局拥有各类仪器设备270台套,总价值达3000万元。目前具备39类产品、504个项目的检测能力,其中458个项目检测通过CNAS认可。2009年该局获得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厅(KFDA)实验室认可,成为韩方指定的“国外公认检测机构” 2011年顺利通过CNAS“三合一”评审。   自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山东沂蒙革命老区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通知》以来,临沂局在各级组织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老区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贯彻好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本着“程序规范、结果公正、技术创新、服务高效”的服务理念,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努力加强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提高检验检疫科学发展水平,先后多次从进出口产品中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及检疫性有害生物,为提高进出口产品质量、保证老区人民生命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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