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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资讯

  • 工商总局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总局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质量监管另有规定的商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具备与检验商品质量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进行。   第五条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并按照财审规定列支。   第六条 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确定监测重点,制订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测工作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抽取。   抽取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 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样品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未经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检单位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   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检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者,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六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协商确定复检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督促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十九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核批准、分析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承检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及泄露检验结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检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办法。
  • 工商总局:开展食品抽样检验不得收费
    新华网北京9月2日电(张晓松、聂妍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日发布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工商机关开展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不得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根据《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相关新闻: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出台 媒体须承担食品广告审查责任   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 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 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 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 北京工商局采购150套食品安全快检仪
    近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2013年政府办实事及监控中心检测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其中包括采购同位素质谱、电子显微镜、酶标仪、以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等仪器设备,整个项目投入人民币3213.80万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政府办实事及监控中心检测设备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政府办实事及监控中心检测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0716-1341GS320255   2、招标人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招标人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招标人联系方式:82691782   3、招标代理机构: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内容:食品、商品检测设备   5、采购数量、用途、简要技术要求: 品目号 名称 数量(台) 是否可以进口产品投标 1-1 酶标仪 1 是 1-2 刀式研磨仪 2 是 1-3 同位素质谱 1 是 1-4 全自动病原微生物检测系统 1 是 1-5 电子显微镜 1 是 1-6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A 50 否 1-7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B 100 否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6、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售价: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3年7月11日起至7月31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北京时间),到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50元,售后不退。若需邮购,须另加人民币100元。   8、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8月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投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大厦四层第十会议室   9、开标时间:2013年8月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大厦四层第十会议室   10、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11、本项目招标预算: 2013年监控中心仪器:人民币3213.80万元   12、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D座206室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方式:饶碧刚、李赫、(010)68494325   招标代理机构传真:(010)68494524、88821703   2013年7月11日
  • 甘肃工商局采购719台食品快速检测仪器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需食品检测设备政府公开招标公告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需食品检测设备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招标文件编号:GSZC2012JAG-92   2、招标内容:   包号:1   (1)货物名称:多参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16合一)   (2)数 量:547台   包号:2   (1)货物名称:多参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20合一)   (2)数 量:86台   包号:3   (1)货物名称: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2)数 量:86台   3、供应商资格要求: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函(原件),生产厂家直接投标除外   7)提供投标产品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复印件(原件备查)   8)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9)提供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0)提供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检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1)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售价:每份文件售价200元,售后不退(不寄售)。   5、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请于2012年7月11日至7月19日上午9:00-11:30(节假日除外)前来甘肃省财政厅办公楼0211房间购买。   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请于2012年8月1日9:00之前递交到甘肃省财政厅0207房间,逾期不予受理。   7、开标时间及地点:2012年8月1日9:30在甘肃省财政厅办公楼二楼评标室进行开标。   8、采购项目联系人及有关事项: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张 瑜   联系电话:0931-8899209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庆邦   联系电话:0931-8533208   传 真:0931-8899949   地 址:兰州市东岗西路696号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 国务院组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工商、质检、食药监“三合一”
    p   根据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早在3月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p p   去年5月,关于设立上海市市场监管工作委员会的文件已经下发的消息,开始在网络上流传。 /p p   按照该文件表述:上海市委同意“设立中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党的工作。同时撤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员会、中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员会等。 /p p   更早前,2014年7月30日,天津市将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个部门“三合一”,成立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在直辖市常事“大部门管市场”。 /p p   此外,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浙江舟山市等地也探索建立了市场监管局。而据报道,全国共有20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接近三分之二已经执行三合一,剩下的近千个基层药监局名称很有可能也将被撤。 /p p   如今,工商、质检、食药监三部委合并“一锤定音”。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p p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p p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p p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p
  • 甘肃省工商局采购719台食品检测仪器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需食品检测设备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招标文件编号:GSZC2012JAG-64   2、招标内容:   包号:1   (1)货物名称:多参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16合一)   (2)数 量:547台   包号:2   (1)货物名称:多参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20合一)   (2)数 量:86台   包号:3   (1)货物名称: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2)数 量:86台   3、供应商资格要求: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函(原件),生产厂家直接投标除外   7)提供投标产品地、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复印件(原件备查)   8)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9)提供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0)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售价:每份文件售价200元,售后不退(不寄售)。   5、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请于2012年6月14日至6月22日上午9:00-11:30(节假日除外)前来甘肃省财政厅办公楼0211房间购买。   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请于2012年7月3日9:00之前递交到甘肃省财政厅0207房间,逾期不予受理。   7、开标时间及地点:2012年7月3日9:30在甘肃省财政厅办公楼二楼评标室进行开标。   8、采购项目联系人及有关事项: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张 瑜 联系电话:0931-8899209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兰周 联系电话:0931-8533208   传 真:0931-8899949 地 址:兰州市东岗西路696号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 宁波工商局180万采购厦门斯坦道食品快检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办法,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   司就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进行国内公开开标采购,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采购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编号:NBITC-20121160G   二、项目名称: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公告日期:2012年09月06日   四、定标日期:2012年09月29日   五、中标内容: 子包号 货物/服务名称 数量 中标供应商 中标金额(元) 1 农药残留测试仪(菊酯类) 15 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0 2 食品添加剂快速分析仪 14 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00 3 人工合成色素快速检测仪 10 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390000.00 4 重金属检测仪 16 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848000.00 5 5-1三聚氰胺速测仪 1 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63000.00 5-2肉类水分检测仪 5 5-3荧光增白检测仪 9 5-4食品安全快速分析仪 1   采购单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人/电话/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69号 0574-83867656   评委会名单:陈浩、徐华梁、罗云杰、谢建祥、孙永健、白勇、李管社   采购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韩洋   联系电话:0574-87307605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
  • 广州工商局乳制品质检机构项目招标结果公示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选择2012年乳制品及含乳食品质量检验机构项目(招标编号:GMTC125BZFG0007JO)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现将有关结果公示如下:   政府采购品目编号:A100602(检验及实验室设备) 采购预算:4000万元   一、中标服务商候选人名称、地址和金额:   1、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投标金额:¥143229.00元 承检金额为:¥17000000.00元   2、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珠江新城花城大道B66号B座1401房   投标金额:¥210970.00元 承检金额为:¥8000000.00元   3、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东路146号   投标金额:¥172308.00元 承检金额为:¥6000000.00元   4、第四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34栋   投标金额:¥86142.10元 承检金额为:¥5000000.00元   5、第五中标候选人名称: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赤岗石榴岗路10号大院   投标金额:¥209713.00元 承检金额为:¥4000000.00元。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林雪凤、陈彦平、罗智勇、袁景文、孙永红。   三、公示期限: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采购人联系人:李小姐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   采购人电话:020-85596566-3907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罗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410室   采购代理机构电话:020-62791580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0-83394615   五、质疑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电话:020-62791876   传真:020-62791874 联系人:王女士。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 甘肃工商局快检仪器采购项目斯坦道中633台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食品检测设备以竞争性谈判形式进行采购,谈判小组于2012年10月31日确定成交结果。现将谈判结果公布如下:   1、采购文件编号:GSZC2012JAT-88   2、成交结果内容:   包号:1号   (1)货物名称:多参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20合一)   (2)数 量:633台   (2)成交供应商名称: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3)成交金额:348.15万元   包号:2号   (1)货物名称: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2)数 量:86台   (2)成交供应商名称:厦门海荭兴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3)成交金额:31.648万元   3、成交日期:2012年10月31日   4、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杨 泓 闫亚杰 胡秀枫 雷红玉   朱经国 王庆邦 王喜军   5、采购项目联系人及有关事项: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马晓鹏   联系电话:0931-8899209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庆邦   联系电话:0931-8533103   传 真:0931-8899269   地 址:兰州市东岗西路696号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质监工商划归地方管理启动 业内争议能否保证食品安全
    工商部门的垂直管理始于1998年底。1999年以来,工商、质监、国土、药监部门都实施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当时主流意见认为这一改革有利于使食品安全执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操控和干预。但到了2008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药监被改为地方管理模式。加上此次质监、工商部门的变动,食品监管资源有在地方层面整合的趋势。   传闻多日之后,旨在将质监、工商部门划归地方管理的改革终于缓步启动。   这次备受瞩目的重大改革始于国务院办公厅10月10日下发的[2011]48号文。该文件宣布取消已实行12年的省以下质监、工商部门垂直管理制度,而将这些部门重新改为属地化分级管理。   本报记者获悉,连日来,国家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已先后召开相关会议,贯彻部署国办48号文的执行。安徽等地甚至已暂时冻结本省质监、工商系统的人事编制及国有资产。   相比之下,各地工商系统则异常沉静。安徽省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还转载了一篇题为《国家工商总局调整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座谈会主要精神传达提纲》。当中显示,"由中央编办通知各省(区、市)编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1]48号文件暂不启动"。   据本报记者了解,按照国办48号文精神,调整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市政府是具体组织实施者。而由于各省目前具体实施意见尚未出台,观望气氛较浓。   全国人大推动属地化改革   各种迹象显示,此次改革与全国人大的推动有关。   据本报记者查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曾于今年3月至5月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并于检查结束后提出了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检查工作结束后,在6月29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曾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做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路甬祥在中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建议国务院进一步研究解决好条条监管和块块监管的统筹协调,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使其切实担负起法律要求的'负总责'的责任。"   而执法检查组这一意见的形成,则可能来自检查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反馈。   质检系统内部近日流传一份 "2011年10月21日国家质监总局局长支树平在全国质监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讲话中说:"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许多地方政府反映,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但是承担重要监管职责的工商、质监是垂直管理……我们明白,这种抱怨由来已久 中编办对工商质监分级管理的考虑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这份来源不明的讲话的真假迄今未得到证实。但国家质检总局官网显示,10月21日当天的确召开了一次全国质监局长会议,内容是传达学习国办48号文,"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改革的另一部动因,还来自质监、工商系统公务员群体的反馈。多年来,在垂直管理的架构中,质监、工商系统公务员的流动渠道受到较大限制,他们大多只能在垂直体系内寻求晋升,而难以像地方政府其它部门公务员那样,获得大量横向调动交流的机会。   改革的最初论证似乎比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的动议更早。据一位参与2010年年底举办的安徽省机构编制业务培训会的人士透露,给他们培训的北京来的上级领导在培训会上表示,工商等部门没有理由搞"上下垂直"。   安徽冻结两大系统编制资产   尽管改革呼声由来已久,但当上月中旬国办48号文下发时,质监、工商系统的人们仍"普遍感觉比较突然,没有思想准备",这种情况在基层部门尤甚。   甚至当48号文在网上传播时,两大系统内不少人仍猜疑"文件是假的"。"这次显得有点神秘。"安徽省工商系统一位人士11月8日向记者表示,他至今尚未看到关于此次变动的任何书面文件,"只是听单位领导通过一次气"。   虽然观望气氛仍浓,但还是有的省份已行动起来。   动作最快的是安徽省。该省在10月21日全国质监局长会议当天就下发通知,要求在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冻结机构编制。   本报记者掌握的这份编号为皖政办秘[2011]168号的文件显示,安徽方面暂冻全省市县工商局、质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提拔及人员调入。   不仅如此,还暂时冻结了全省市县工商局、质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的国有资产。此举显然反映了地方政府的一种预期,即改革一旦启动,需要在人、财、物方面避免震荡的发生。   以人事为例,原来工商系统官员可以内部升迁,由省里面到市里面,或者市里面到省里面,甚至异地交流,而一旦属地化管理后,就只能"画地为牢"了。   "划归地方后,出于各种原因,质监、工商系统将难免发生一些相应的职位调整,这导致部分干部想法较多。" 广东质监系统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比如我以前从佛山可以调到汕头,但以后估计就很难了。"为此,曾传出某省份建议参照国土厅的领导管理方式,由上级管理下级领导班子,地方管理财、物,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而普通的公务员则更关注收入的变化,划归地方后,个人待遇也要和当地公务员看齐,归到富裕地区薪酬可能上涨,归到贫困地区收入就可能下降。上述广东和上海的公务员则表示并不担心,"我们这里是经济发达地区,下到地方的收入可能更高。"   据了解,下一步可能将成立以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中央编办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分管人事体制工作的领导参加的部级协调小组,共同研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改革轮回与成败之争   相比对个人进退的顾虑,更大的担忧来自对改革成败的思量。   工商部门的垂直管理始于1998年底。1999年以来,工商、质监、国土、药监部门都实施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当时主流意见认为这一改革有利于使食品安全执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操控和干预。   但到了2008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药监被改为地方管理模式。加上此次质监、工商部门的变动,食品监管资源有在地方层面整合的趋势。   12年改革走了一个轮回,属地化管理又能否胜任食品安全保障之责?   "垂直管理时,地方无法调动工商、质检部门的力量,因此在监管食品安全上缺乏抓手。将工商和质检下放则可以有效地归地方统一管辖,可以减少相互扯皮现象,有利于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一位上海市的质检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但工商、质检部门下放地方后,地方政府会有更多便利干预质检、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执法。这种情况在质监、工商垂直管理之前就一直存在,在2008年后药监部门按下放地方过程中,也有类似的担忧声音。   据了解,当年全国19个省区的1144名基层药监局局长曾联名"上书",在"致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封公开信"中写道:"平时不出事,你好我也好,一旦出了事,地方政府就会千方百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遮掩,推脱责任。"   当然,也有部分观察人士对属地化管理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现在已不同于12年前,近年对地方政府一把手的问责机制日益严厉,地方一把手面临很大的食品安全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药监、质监、工商部门相继下放,让食品监管资源和权责在地方层面整合,是一种合理的趋势。   "为使地方政府权责一致,发生恶性事件时有能力监管而又不推脱责任,把垂直管理改回属地管理非常有必要,把责任跟乌纱帽相连,是现在有效的治理机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副司长桑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监委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桑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桑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经常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金 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帮助亲属安排工作 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插手执法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上述行为同时构成职务违法,严重损害公职人员形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桑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目无党纪国法,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桑林开除党籍处分 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桑林开除公职处分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北京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桑林简历  桑林,男,汉族,1963年12月生,山东曲阜人,研究生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7月至1995年6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司干部   (其间:1989年10月至1990年10月,在河北省邢台地区工商局锻炼)  1995年6月至1998年9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司一处副处长   (其间:1997年2月至1998年2月,挂任河北省三河市副市长)  1998年9月至2000年7月,参加分流学习   2000年7月至2003年11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副处级干部、副处长   2003年11月至2009年5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处长   2009年5月至2011年6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处长   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巡视员   (其间: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援疆挂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4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竞争执法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副局长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2020年10月23日,免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副司长职务。
  • 甘肃工商局采购食品快检仪器719台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食品检测设备以竞争性谈判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谈判文件编号:GSZC2012JAT-88   2、谈判内容:   包号:1   (1)货物名称:多参数食品快速检测仪   (2)用途:食品检测   (3)采购数量:633台   包号:2   (1)货物名称: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2)用途:食品检测   (3)采购数量:86台   3、供应商资格要求: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函(原件),生产厂家直接谈判除外   7)提供投标产品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复印件(原件备查)   8)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9)提供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0)提供地、市级质检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1)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资质要求。   4、谈判文件售价:每份文件售价200元,售后不退(不寄售)。   5、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请于2012年10月24日至10月26日上午9:00-11:30(节假日除外)前来甘肃省财政厅办公楼0213房间购买。   6、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请于2012年10月31日09:00之前递交到甘肃省财政厅0207房间,逾期不予受理。   7、谈判时间及地点:2012年10月31日09:30在甘肃省财政厅办公楼二楼评标室进行谈判。   8、采购项目联系人及有关事项: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张 瑜   联系电话:0931-8899209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庆邦   联系电话:0931-8533103   传 真:0931-8899269   地 址:兰州市东岗西路696号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 北京工商局拟采购173台仪器设备
    2011年08月2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监测设备购置及自检室建设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实验室包括市中心实验室、分中心实验室及企业自检实验室,招标涵盖色谱、质谱、原吸等多项仪器,招标仪器数量多达173台,其中气质5台,液质1台,液相色谱19台,气相色谱7台,招标软件共计300套。详情如下: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测设备购置及自检室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编号:0716-1141GS510288   2、 招标人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4、 采购内容: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5、 采购用途:自用   6、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招标技术要求:   货物需求一览表 品目号 名称 数量(台) 是否可以进口产品投标 备注 1、市局中心实验室 1-1 高纯锗γ能谱仪 1 是 1-2 微波灰化系统 1 是 1-3 大体积干燥箱 1 否 1-4 高温电热板 1 否 1-5 高频核磁共振仪 1 是 1-6 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 1 否 1-7 X-射线荧光能谱仪 1 是 1-8 全自动凯式定氮仪 1 是 1-9 毒物残留谱库、分析包及相关辅助硬件 1 是 1-10 粗颗粒粉碎机 1 是 1-11 粗颗粒粉碎机 1 是 1-12 氮吹仪 2 是 1-13 大型超声波提取器 1 是 1-14 高精度水活度测试仪 1 是 1-15 组织细胞研磨仪 1 是 1-16 全自动电泳系统 1 是 1-17 自动化快速核酸抽提系统 1 是 1-18 PCR体系构建工作站 1 是 1-19 焦磷酸测序系统 1 是 1-20 小型台式离心机 1 是 1-21 细菌快速测定仪 2 是 2、分中心实验室 2-1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 1 是 2-2 核酸蛋白分析仪 1 是 2-3 凝胶成像系统 1 是 2-4 梯度PCR仪 2 是 2-5 电泳仪 1 是 2-6 电泳槽 1 是 2-7 电泳槽 1 是 2-8 全自动电泳系统 1 是 2-9 高压蒸汽灭菌锅 1 是 2-10 烘箱 1 否 2-11 超净工作台 1 否 2-12 小型台式离心机 1 是 2-13 气相色谱质谱仪 2 是 2-14 粗颗粒粉碎机 2 是 2-15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 3 是 2-16 旋转蒸发仪 6 是 2-17 氮吹仪 6 是 2-18 大型超声波提取器 6 是 2-19 细颗粒粉碎机 2 是 2-20 粗颗粒粉碎机 1 是 2-21 电热赶酸器 6 否 2-22 马弗炉 1 是 2-23 恒温水浴振荡器 6 否 3、企业自检实验室 3-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4 是 3-2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是 3-3 气相色谱仪 7 是 3-4 液相色谱仪 19 是 3-5 原子吸收光谱仪 4 是 3-6 连续光源原子吸收光谱仪 1 是 3-7 原子荧光光度仪 5 否 3-8 紫外分光光度计 18 否 3-9 微波消解仪 5 是 3-10 微波马弗炉 3 是 3-11 微波水分仪 11 是 3-12 水分活度仪 3 是 3-13 氮气吹干仪 17 否 3-14 全自动凯氏定氮仪 14 否 3-15 酸度计 12 是 3-16 固相萃取装置 18 否 3-17 纯水制造系统 20 否 3-18 旋转蒸发仪 19 否 3-19 分析天平(百分之一) 35 是 3-20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22 是 3-21 烘箱 13 否 3-22 水浴锅 13 否 3-23 控温超声波清洗仪 21否 3-24 单道移液器(套) 18套 是 3-25 高速冷冻离心机 18 否 3-26 微生物荧光检测仪 24 是 3-27 酶标仪 4 是 3-28 磁珠分离快速检测系统 2 是 3-29 高压蒸汽灭菌锅 14 是 3-30 生物安全柜 7 是 3-31 微生物培养箱 18 否 3-32 无菌均质器 4 否 3-33 自动菌落计数器 8 否 3-34 生物显微镜 9 否 3-35 超净工作台 11 否 3-36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系统 45 否 3-37 水产品专用检测仪 1 否 3-38 农药残留及剧毒农药检测仪 8 否 3-39 一、二级实验室FSLMS一体机及管理系统 50 否 3-40 三级实验室FSLMS一体机及管理系统 250 否   备注:1、投标必须以包为单位,不允许拆包投标,本项目84个品目为一个包。   7、 投标地点:中国五矿大厦第十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D座。   8、 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9、 开标时间:2011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10、 开标地点:中国五矿大厦第十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D座   11、 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17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北京时间),到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0元,售后不退。若须邮购,须另加人民币100元。   12、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D座206室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494321/68494325/68494345   传真:010-68494524   联系人:王菲 李赫 费丹琳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8月29日
  • 26家检测机构入围北京工商局商品食品检测机构采购项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食品检测机构资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项目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食品检测机构资质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JJQ-2011-052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8269178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B座五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65915024、65699706-815、814、81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数量及用途:详见招标文件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详见合同   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07月25日   定标日期:2011年08月29日   第一包:入围供应商名单如下  序号     入围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投标人名称   平均折扣   1      中国林业科学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小府2号   8折      2      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   7折      3      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东里79号   8.5折      4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6号   8折      5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9.5折      6      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   8折      7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9折      8      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3盈智大厦11层   8.5折      9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   无折扣      10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科研生产区南楼   9.9折      11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8号   8.5折      12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无折扣      13      北京市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   7折      14      北京市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贡院东街甲1号   8.5折      15      中国纺织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2号   9.5折      16      北京市毛麻丝织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小营   8折      17      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1438号   8折      18      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旧鼓楼大街47号   9.5折      第二包:入围供应商名单如下:   排序   入围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平均折扣   1   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三站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洋桥70号   8.5折      2      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3盈智大厦11层   9折      3      中国儿童中心儿童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3号   8.5折      4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无折扣      5      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禄长街头条4号   9折      6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8.5折      7      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5号   9.5折      8      北京市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路8号   8.5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刘卫平 冯晓元 陈继红 张洁 章小麟 曹中生 冀玮   项目联系人:徐静、吕晓萌、刘淼   联系方式:65915024、65699706-815、814、811   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1年08月29日
  • 北京工商局6150万元仪器大单揭晓
    2011年9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监测设备购置及自检室建设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此次招标实验室包括市中心实验室、分中心实验室及企业自检实验室,采购仪器涵盖色谱、质谱、原吸等173台,其中气质5台,液质1台,液相色谱19台,气相色谱7台,招标软件共计300套。   项目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测设备购置及自检室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0716-1141GS510288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联系方式:82690339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大厦D206 联系人、联系方式:李赫 王菲 010-68494321/4325   采购用途:自用 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8月29日 定标日期:2011年9月22日   评标结果:   中标人: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61,500,000元人民币 货物需求一览表 品目号 名称 数量 (台) 是否 进口 备注 1、市局中心实验室 1-1 高纯锗γ能谱仪 1 是 1-2 微波灰化系统 1 是 1-3 大体积干燥箱 1 否 1-4 高温电热板 1 否 1-5 高频核磁共振仪 1是 1-6 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 1 否 1-7 X-射线荧光能谱仪 1 是 1-8 全自动凯式定氮仪 1 是 1-9 毒物残留谱库、 分析包及相关辅助硬件 1 是 1-10 粗颗粒粉碎机 1 是 1-11 粗颗粒粉碎机 1 是 1-12 氮吹仪 2 是 1-13 大型超声波提取器 1 是 1-14 高精度水活度测试仪 1 是 1-15 组织细胞研磨仪 1 是 1-16 全自动电泳系统 1 是 1-17 自动化快速核酸抽提系统 1 是 1-18 PCR体系构建工作站 1 是 1-19 焦磷酸测序系统 1 是 1-20 小型台式离心机 1 是 1-21 细菌快速测定仪 2 是 2、分中心实验室 2-1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 1 是 2-2 核酸蛋白分析仪 1 是 2-3 凝胶成像系统 1 是 2-4 梯度PCR仪 2 是 2-5 电泳仪 1 是 2-6 电泳槽 1 是 2-7 电泳槽 1 是 2-8 全自动电泳系统 1 是 2-9 高压蒸汽灭菌锅 1 是 2-10 烘箱 1 否 2-11 超净工作台 1 否 2-12 小型台式离心机 1 是 2-13 气相色谱质谱仪 2 是 2-14 粗颗粒粉碎机 2 是 2-15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 3 是 2-16 旋转蒸发仪 6 是 2-17 氮吹仪 6 是 2-18 大型超声波提取器 6 是 2-19 细颗粒粉碎机 2 是 2-20 粗颗粒粉碎机 1 是 2-21 电热赶酸器 6 否 2-22 马弗炉 1 是 2-23 恒温水浴振荡器 6 否 3、企业自检实验室 3-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4 是 3-2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是 3-3 气相色谱仪 7 是 3-4 液相色谱仪 19 是 3-5 原子吸收光谱仪 4 是 3-6 连续光源原子吸收光谱仪 1 是 3-7 原子荧光光度仪 5 否 3-8 紫外分光光度计 18 否 3-9 微波消解仪 5 是 3-10 微波马弗炉 3 是 3-11 微波水分仪 11 是 3-12 水分活度仪 3 是 3-13 氮气吹干仪 17 否 3-14 全自动凯氏定氮仪 14 否 3-15 酸度计 12 是 3-16 固相萃取装置 18 否 3-17 纯水制造系统 20 否 3-18 旋转蒸发仪 19 否 3-19 分析天平(百分之一) 35 是 3-20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22 是 3-21 烘箱 13 否 3-22 水浴锅 13 否 3-23 控温超声波清洗仪 21 否 3-24 单道移液器(套) 18套 是 3-25 高速冷冻离心机 18 否 3-26 微生物荧光检测仪 24 是 3-27 酶标仪 4 是 3-28 磁珠分离快速检测系统 2 是 3-29 高压蒸汽灭菌锅 14 是 3-30 生物安全柜 7 是 3-31 微生物培养箱 18 否 3-32 无菌均质器 4 否3-33 自动菌落计数器 8 否 3-34 生物显微镜 9 否 3-35 超净工作台11 否 3-36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系统 45 否 3-37 水产品专用检测仪 1 否 3-38 农药残留及剧毒农药检测仪 8 否 3-39 一、二级实验室FSLMS 一体机及管理系统 50 否 3-40 三级实验室FSLMS 一体机及管理系统 250 否   评标委员会名单:孙振奇、杜海燕、蔡继勇、郭德玉、张心平、路勇、徐钊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9月22日
  • 甘肃工商局拟采购47台色谱质谱等仪器
    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就食品安全惠民工程食品检测分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招标编号:GSZJ-12/09-GK001(Z)   2、招标内容: 包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一 四元梯度液相色谱仪(配荧光和示差检测器与自动进样器) 台 1 原装进口,专家已论证 二 液相串连质谱仪(配自动进样器) 台 1 原装进口,专家已论证 三 离子色谱仪(配自动进样器) 台 1 原装进口,专家已论证 微波消解仪(原装进口的16位) 台 1 原装进口,专家已论证 冷冻高速离心机(2万转/min) 台 1 原装进口,专家已论证 四 气相色谱仪(氢火焰检测器及自动进样器) 台 3 原装进口,专家已论证 五 液相色谱(紫外检测器及自动进样器) 台 3 原装进口,专家已论证 六 分析天平(电子) 台 3 原装进口,专家已论证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台 3 超声波清洗器 台 3 折光仪 台 3 旋光仪 台 3 散射式浊度仪 台 3 酸度计 台 3 干燥箱 台 3 电导仪 台 3 涡旋振荡仪(附循环冷水机) 台 3 涡旋振荡仪原装进口,专家已论证;循环冷水机国产 溶剂过滤器 (含无油真空泵) 台 3 马福炉 台 3   3、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须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500万元)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7)投标人所投进口原装仪器设备须提供原产地证明   8)投标人所投产品须提供厂家彩色宣传单及相关证明   9)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要求。   注明:以上文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购买招标文件需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电子版另加50元/包。售后不退(不寄售)。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2012年9月7日~2012年9月14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在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发售。   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9月27日9:15。   8、开标时间及地点:2012年9月27日9:30在兰州市皋兰路4号宏宇大厦2206室公开开标。   9、采购人: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 系 人:王喜军 李志军   联系电话:0931-8533071   10、招标机构: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兰州市皋兰路4号宏宇大厦2206室   邮 编:730000   联 系 人:张 乐   电 话:0931-8179577 8179677   传 真:0931-8179577   电子邮箱:gszj _777@163.com
  • 吉大小天鹅参与长春市工商局3.15活动
    2007年3月15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市各大市场就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了大型现场咨询和免费检测活动,纪念“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长春吉大· 小天鹅仪器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应邀参加了此次活动。在活动现场,工商局人员与吉大· 小天鹅公司技术人员耐心解答了消费者的疑问,并免费为消费者进行了检测,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和好评。
  • 工商总局:快检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信息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在7日召开的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上,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和制度,依法规范食品质量抽样检验行为。   王东峰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计划,严格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程序和纪律,严格抽样检验信息发布和审核程序,重大情况和重要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卫生部门报告。   王东峰强调,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信息公布。对快速检测发现有食品质量问题的,各级工商机关务必按照法定程序和经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检测认定才能作为执法依据。   王东峰同时也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并对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有效退市,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 北京工商局预算7千多万采购食品检测设备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政府办实事及监控中检测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0716-1241GS510270   2、招标人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招标人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招标人联系方式:82691782   3、招标代理机构: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内容:食品、商品检测设备   5、采购数量、用途、简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   6、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第一包适用)   (3)投标人具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关专业或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第二包适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售价: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2年8月2日起至8月22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北京时间),到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第一包售价人民币350元,第二包售价200元,售后不退。若需邮购,须另加人民币100元。   8、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投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大厦四层第十会议室   9、开标时间:2012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大厦四层第十会议室   10、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11、本项目招标预算:第一包2012年监控中心仪器:人民币7411.6万元   第二包相关设备培训:人民币215.29万元   12、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D座206室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方式:王菲、李赫、(010)88821791 、68494325   招标代理机构传真:(010)68494524、88821703   2012年8月2日   附件一:   采购数量、用途、简要技术要求:   第一包:2012年监控中心仪器 品目号 名称 数量(台) 是否可以进口产品投标 备注 1-1 多通道实时荧光定量PCR仪 1台 1 是 1-2 移液枪 5 是 1-3 测序仪 1 是 1-4 小型冷冻离心机 2 是 1-5 生物安全柜 1 是 1-6 真空浓缩仪 1 是 1-7 恒温摇床 1 是 1-8 变性高效液相色谱DHPLC 1 是 1-9 全自动致病菌磁珠富集和基因检测系统 1 是 1-10 细菌快速检测系统 7 是 1-11 高通量氮气发生器 1 是 1-12 纯水仪 2 是 1-13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是 1-14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OES) 1 是 1-15 全自动样品消解稀释系统 1 是 1-16 全在线预浓缩-净化-GPC定量浓缩联用仪 1 是 1-17 微波萃取仪 1 是 1-18 双三元液相色谱 1 是 1-19 正压固相萃取装置 2 是 1-20 离子阱质谱系统 1 是 1-21 制备液相 1 是 1-22MassWork未知物鉴定软件 1 是 1-23 化学电离源 1 是 1-24 超高效二维液相色谱质谱联用系统 1 是 1-25 实验室稳压应急供电系统 1 否 1-26 数字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系统 300 否 1-27 便携食品安全干式分析仪 200 否 1-28 实验室FSLMS一体机及管理系统 15 否 1-29 荧光检测器 5 是   投标必须以包为单位,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品目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第二包:相关设备培训 培训项目 培训内容 培训总人次 基础课时量 (课时/批次) 课时 总量 气(质)相色谱检测培训 食品中有机磷类农药残留的检测; 果蔬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食品中有机氯类农药残留的检测; 84 (3批次×28人) 80 240 液相色谱检测培训 至少完成食品中三聚氰胺、苏丹红的检测; 食品中着色剂的检测; 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的检测; 96 (3批次×32人) 80 240 原子吸收检测培训 食品中铬、铅、铜的检测; 32 (1批次×32人) 40 40 荧光原子吸收检测培训 食品中汞、砷的检测 30 (1批次×30人) 40 40 常规理化分析培训 (紫外分光光度计、 凯式定氮仪) 食品中亚硝酸盐的检测; 食品中甲醛的检测;食品中酸价、过氧化值的检测;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检测; 184 (4批次×46人) 80 320 多功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培训 食品中甲醛、SO2、孔雀石绿、吊白块、亚硝酸盐、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的检测 500 (10批次×50人) 16 160 数字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系统培训 食品中甲醛、SO2、孔雀石绿、吊白块、亚硝酸盐、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的检测 600 (10批次×60人) 8 80 食品安全干式试纸便携分析仪培训 食品中甲醛、SO2、孔雀石绿、吊白块、亚硝酸盐、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的检测 400 (8批次×50人) 8 64 常规微生物检测培训 食品中细菌总数检测 食品中大肠菌群检测 132 (3批次×44人) 40 120 致病菌检测培训 食品中沙门氏菌检测 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 60 (2批次×30人) 40 80 三级实验室FSLMS一体机及管理系统培训 FSLMS一体机及管理系统培训 500 (10批次×50人) 880 一、二级实验室FSLMS一体机及管理系统培训 实验室FSLMS一体机及管理系统培训 100 (2批次×50人) 8 16 合计 2718 448 1480 备注: 投标单位可根据以上培训人员无重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   备注:投标单位可根据以上培训人员无重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 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合一”之路该怎么走?
    p   工商、质监、食药监三部门合一,是国家机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一整合不是简单的三合一,而是完全打破原来的部门格局,重新进行职能、机构的设置与分配,重塑一个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山西、安徽、山东、浙江、上海等多地都在推行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合并。各地具体的操作情况都不完全一样,全国目前也没有统一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640CEL3LJKD.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4fd0186d-f929-4784-95ba-d1f8f9207e45.jpg" / /p p   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大部门如何从“前世”的三局“平行线”,到“今生”的“交叉线”,再到“未来”的“一条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工商 /strong /span /p p   1978年,县级以上设工商行政管理局 /p p   1998年,省级以下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 /p p   2012年,工商系统划归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质监 /strong /span /p p   1986年,县级以上设标准计量局 /p p   1990年,标准计量局改为“技术监督局” /p p   1999年,质监系统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 /p p   2000年,技术监督局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p p   2012年,质监系统划归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食药监 /span /strong /p p   食药监1998年,组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2000年,药品系统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 /p p   2003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2008年,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监管 /p p   2013年,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 nbsp /p p   三条线从“平行”到“交叉”,再到相融 /p p   质监、工商、食药监三大职能部门咋改革 /p p   “三局合一”三生三世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前世------平行线上的尴尬 /span /strong /p p   表面上看,工商、质监、食药三部在监管上各司其责,但在监管实践中部门间往往职能交叉,容易发生“错位”现象。有人曾“追踪”一只鸡的监管链条——如果是进口鸡,涉及检验检疫和海关部门 如果是国内鸡,则要分成两种情况:野鸡呢,是林业部门的事情 若是饲养鸡,就是农业部门的事情。进入生产环节,是质检部门的范围 进入流通环节,又归工商部门管。到餐饮环节,如在宾馆、景区,还涉及旅游局,仅在一般的餐馆饭店,就要找卫生部门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今生------交叉线的变迁 /strong /span /p p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的部署,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大职能部门正式告别“平行线”,开始走向合并的“交叉线”。 /p p   “您好!我在武清区一家小店花7.5元买了瓶白酒,还没开封就发现有异物,您看该找谁?”2014年9月,在新成立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投诉举报中心,12315热线接到了一位居民的投诉。 /p p   几天后,办件单出炉: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酒厂承诺要注意产品质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前遇到这种投诉,我们会告诉消费者重新拨打质监部门的热线。”监督投诉举报中心筹备组负责人胡津康说,过去工作人员经常说“这个问题请您拨打”,如今则是“不解释、马上办”。投诉举报中心的30个坐席被设计成“九宫格”,来自工商、质监和食药三个部门的接听人员间隔落座,遇到需要转交的专业问题,一个转身就能交办。 /p p   2014年7月30日,天津市将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个部门“三合一”,成立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样一来,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12315”“12365”“12331”三个投诉受理平台也整合成了一个。 /p p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主任林立军介绍说,新成立的市场监管委承担25项职责任务,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的多部门管理变为统一管理,不存在职能交叉等“错位”问题 监管环节不再分段监管,而是统一为全过程监管,再加上检验检测技术资源、执法队伍等实现统筹整合,有望填补监管空白,改变“缺位”问题 行政审批将由原来的三个部门分别受理改为统一受理,实现“一个窗口办事”,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为降低,有望改变“越位”问题。 /p p   “一个部门管市场”,各地逐步开始行动。 /p p   此前,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浙江舟山市等地也探索建立了市场监管局。截至2017年4月,江西省已在100个县(市、区)实行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合一。 /p p   记者了解到,四川“三局合一”的步伐也在不断加速。2015年4月,成都诸多区(市)县已经启动或即将启动机构改革,将原有的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撤销,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郫县、崇州、青白江、蒲江、新津、邛崃、都江堰7个区(市)县已陆续成立市场监管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未来------“融合”定成败 /span /strong /p p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共有1个直辖市、5个副省级城市、94个地市以及2088个县区实行综合执法。县区采取工商、质监、食药“三合一”整合的有1502个,因此60%县区不再单设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p p   然而,改革也有争议。三年的磨合、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不少问题。 /p p   “最大的问题是,‘三局合一’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改革,而非自上而下,使得日常工作的上下对接非常复杂繁琐。”一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曾经这样提到,以前是垂直管理,比如区工商局就主要对应市工商局,只有一个“婆婆”。但现在区市场监管局一下子有了四个“婆婆”,除了因改为属地管理要听区政府的,也要听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食药监局的。有时市里几个局要同时开会,区市场监管局对应的科室负责人都忙不过来。现在区市场监管局还没有新的统一内网,以前3个局的内网得同时用。 /p p   而仅就机构名称而言,天津、江西叫“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河北叫“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叫“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更多地方叫“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之相关的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执法程序不统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问题影响监管效率。 /p p   据统计,2012年底,原全国食药监管系统人员数量为10.36万。到2015年底,人员编制、监管经费、执法装备、办公场地等均有所增加。 /p p   但同期,全国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数量却大幅下降,如药品案件数量从2012年的17万件骤降到2015年的9万件。推行“多合一”改革的地区,其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理、大案要案办理等情况也落后于单设机构地区,与问题导向的监管思路严重不符。 /p p   让人困惑的是,目前,成都、广东、山西、安徽、山东、浙江、上海等多地都在推行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合并,各地具体的操作情况都不完全一样,全国目前也没有统一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三合一”的路,到底应该怎么走? /span /strong /p p   有专家坦言,政府机构改革就是要解决问题,梳理弊端,为改革找到方向。“三局合一”并不是简单的改个名字、换个牌子,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履行职能、滞缓办事效率的梗阻问题,更为重要,更加艰巨,也更需要下长期的功夫。 /p p   比如,合为一家后,三局原本互不统属的市场监管信息库,要尽快连为一体,形成共用信息平台 内设机构必须按照数量更简、效率更优的原则,大幅度地整合压缩 把原来习惯于坐办公室的机关干部,更多地充实下沉到执法一线,既要让人“下得去”,更要让积极性“上得来” 此外,由于管理架构的变化,三局合一后,在办事流程、监管体系、乃至内部工作机制上也要大刀阔斧改革,更好地适应市场监管一体化的新形势,以及市民和企业的办事需求。 /p p   应当看到,“三局合一”挂牌,只是改革迈出的第一步。外地先行地区在这方面,有很多机制制度性经验可供参照 可以预见,始终以问题为标靶,以改革为动力,从相加到相融,“三局合一”就能发挥出应有的工作效能,产生“大于3”的改革效应。 /p
  • 广州工商:2012年投5586万用于食品检测
    记者3月5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广州工商部门将着力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并投入5586万元用于各类食品检测。   “吃得都不放心,老百姓如何幸福?”广州市副市长贡儿珍在会上表示,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活动,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查处并曝光一批大要案件,全面提升流通领域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效能,打造“吃得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市工商局介绍,去年广州工商共投入食品专项检测经费3162万元,检测各类食品18.5万批次。查处食品案件2402宗,罚没入库640多万元,下架销毁不合格食品49.53吨。共监测流通领域商品2200批次,平均合格率85.68%。   市工商局今年着力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将投入检测经费5586万元用于各类食品检测。强化重点抽检,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批发企业等为重点主体,以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大米等日常消费品为重点品种,落实对重点主体和重点品种的全覆盖抽检,其中重点主体每月抽检2次以上,重点品种每年抽检2次以上。   对违法商家加大处罚力度,对反复违法、管理混乱的,实行市场退市,禁止经营特定项目,直至吊销许可 对触犯纪律和刑律的,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 民建中央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提案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2010年1月20日正式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好转。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系统性的、长期性的工作。以奶粉为例,继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之后,2009年皮革奶粉事件为引爆点的奶粉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重大打击了我国乳制品行业,2010年我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产量开始出现下降,且下降幅度在12%-13%,同时严重挫伤了我国乳制品的消费者信任度,2010年我国婴幼儿奶粉的供应量大约56万吨,其中外国品牌的婴幼儿奶粉的提供量已经接近一半,上升明显。   我们认为必须从制度层面上改革创新,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为此,建议:   1、完善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赖于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制定详细、执行到位。其包括一般食品法规、食品污染物规范、饲料卫生规范、动物用药残留规范、农药残留规范、渔产品检疫规范、肉类加工产品规范、基因改造产品规范和植物检疫规范等方方面面。借鉴欧盟的经验,我国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食品安全法》,且执行落实到位。   2、明确政府责任,建立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目前我国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多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工作交叉也存在工作盲区。建议在国家层面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同时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的追究法律责任,严格执行问责制。根据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和食品贸易的不断国际化,尽快建立与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相一致、相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已经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大科技投入,尽快研制和开发食品安全关键检测技术与设备,提高快速、准确检测和鉴定食品中危害因子的技术和能力,检测技术和标准也要与世界接轨。   3、确立“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将监管执法重心向下移,建立协作机制,严把食品源头、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严查严办各种违法行为。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力度宣传食品安全。在配货方面采取集中管理,支持现代食品流通网络的建设,规范农村食品销售标准,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维权网、安全监督网、12315举报网,卫生监督网的作用,建立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点,设立协管员,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4、细化并认真执行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案卷制度。关于食品召回制度。对于因质量问题被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于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关于食品市场巡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从查主体资格、查经销食品、查包装标识、查商标广告和装潢、查市场开办者责任、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等方面严格巡查操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案卷制度。既重视监督检查的现场笔录,要求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同时重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要求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5、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目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公开情况很不理想,抽样调查的资料显示: 只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公开其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已经一年没有更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食品生产标准、食品安全执法等方面的信息,都应当得以主动公开、周期性公开,便于人们了解食品安全方面的情况。如果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增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 聚光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03证券简称:聚光科技公告编号:2011-011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15.95-0.05-0.3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4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00万股,发行价格为20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15 号”文核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有关事宜,包括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2011年5月30日,公司已取得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注册号:330100400005508   公司名称: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健   注册资本:肆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肆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和相关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0日)、安装 销售自产产品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及许可经营的项目)。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工商总局部署开展全国燕窝市场专项检查
    近日,一些地区工商部门检查发现,市场上销售的有些燕窝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部署全国工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燕窝市场专项检查。   这是记者16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的。   工商总局已通知各地,集中时间和执法力量,加大燕窝市场巡查、检查和排查力度 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燕窝,一律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依法查处,该销毁的坚决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工商总局还要求各地,切实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燕窝案件的查办力度,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彻查到底 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燕窝国家标准缺失   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张大超向记者介绍,血燕等燕窝产品不是国家公布的保健食品,也不在国家药典的药品目录,目前它就属于普通食品范畴,是传统滋补食品。   张大超还介绍,燕窝产品我国没有相关标准,“缺乏质量控制体系”。由于没有标准,对什么是燕窝,什么是血燕就没有相关定义,因而无法通过标准来鉴别真假。至于亚硝酸盐,有的可能是后期加入,有的则可能是自身带有的,血燕一般是需要后期加工、去水等程序,没有国家标准下究竟参照什么限量,还需要参考后期加工的因素。   相关阅读:燕之屋等血燕亚硝酸盐严重超标 不合格率100%
  • 吉大· 小天鹅中标深圳市工商局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成套设备采购项目
    2008年12月17日,我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工商局举办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成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项目编号:SZCG2008011136),经过现场实验演示和评标委员会评审及采购人确认,我公司一举中得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成套设备156套,已于2008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公式。 长春吉大· 小天鹅仪器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现场速测仪器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以吉林大学为技术依托,以产学研结合为基础,根据国家标准方法与市场需求,率先在国内开发了食品安全、室内空气质量、水质分析等系列专用检测仪器,迅速而广泛地应用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疾控、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领域,为我国现场速测技术的进步、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业内专家、广大用户以及政府部门的好评和表彰。
  • 天瑞仪器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01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50万股,发行价格为65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3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1月25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根据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包括授权董事会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2011年2月22日,本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注册号:320583000136773   名 称: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昆山市巴城镇苇城南路1666号天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召贵   注册资本:74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74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原子荧光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一般经营项目: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化学分析仪器、环境检测仪器、生命科学仪器、测量与控制仪器 研究、开发、制作软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自有房屋租赁。   成立日期:2006年7月4日营业期限:长期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 天瑞仪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天瑞仪器公告编号:2011-020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以首次发行后总股本74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股本4440万股。公司已于2011年5月24日进行了权益分派,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为7400万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1840万股。公司董事会按照会议决议内容,已于近日完成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正。   2011年6月21日,本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注册号:320583000136773   名 称: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昆山市巴城镇苇城南路1666号天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召贵   注册资本:1184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184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原子荧光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一般经营项目: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化学分析仪器、环境检测仪器、生命科学仪器、测量与控制仪器 研究、开发、制作软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自有房屋租赁。   成立日期:2006年7月4日   营业期限:长期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西安食品安全问题 今后都归食药监局管
    食品安全出了问题,要向哪个部门投诉?是工商、质监还是药监?以前,这几个部门都有部分管理职责。今后“多头管理”的现状将改变,推诿扯皮的现象也会消失,吃的、喝的、药品的安全问题都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近日记者从市编办了解到,市政府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出台,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市民可向食品药监部门投诉就行。   市级工商质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药监部门   此次改革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相关人员随编制划转   职能划分后,相关人员也会按“编制随职能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划转,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编制,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科)将撤销,相关人员划转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9个区分局的相关编制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科),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相关行政编制和高新、经开分局各相关行政编制及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9个区分局各相关行政编制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量建设。   药监部门直接查处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改革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重点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执法标准,协调跨区域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统一协调、指导处理区域内突发应急事件及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工作绩效评估等。   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资源也将得到整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将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分局的快速检测设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有关畜禽屠宰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经费划转市农业委员会。   沣东新城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同时,明确了开发区食品监管机构及责任。在沣东新城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管职责。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食品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仍由行政区负责,开发区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和协助行政区做好食品监管工作。市级各开发区应明确1名管委会领导为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明确管委会1名中层领导为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   区县农业部门承担牲畜屠宰管理   区县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也将进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分局、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划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分局、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能划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经贸部门承担的牲畜屠宰管理职能划转到区县农业部门。未设置农业部门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牲畜屠宰监管职责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区县农业部门应根据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增加监管力量。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度。   户县等四县工商质监部门从垂直管理变为政府分级管理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记者从市编办获悉,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单位整建制由垂直管理调整为各县政府管理。   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单位整建制调整为各县政府管理,调整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县政府管理为主。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单位划转的人员为2013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记者 郭欣)
  •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原标题:工商总局就《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日在其网站发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该办法规定,为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可依照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组织实施抽检应购买食品样品,不得向食品经营者收取费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   工商总局表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既是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的技术支撑和依据。工商总局曾陆续制定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对于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新任务,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规范化。   通知如下: 关于《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形成了《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国家工商总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 河南工商采购1260台食品快检仪器
    招标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12-537号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受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就其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序号 品目 设备或配置名称 数量(台套) 交货期 1 1-1 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A类) 420 按合同要求供货,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2 食品安全速测卡 420 1-3 配套仪器设备 420 2 2-1 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B类) 210 2-2 食品安全速测卡 210 2-3 配套仪器设备 210   二、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招标文件出售起止时间:2012年7月20日-2012年8月9日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302室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现场购买   招标文件售价:300 元/本,售后不退。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生产厂家   2、要求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投标人要有“软件产品认证”及“软件企业认证”双软认证证书。   4、提供河南省政府采购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有关事项: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2年8月10日上午9:00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开标厅   五、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2年8月10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事项:开标时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六、本次招标购买标书联系事项:   联系人:宋沛浩、翟晓晨   联系电话:0371-65993511   传真电话:0371-65993522   联系地址:郑州市纬四路13号(花园路与纬四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邮政编码:450003   开户行:广发银行郑州行政区支行   帐号:8898516010005452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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