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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相关的论坛

  • 【金秋计划】+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标准汇总

    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17378.4-2007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17378.5-2007海洋监测规范 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 GB17378.6-2007海洋监测规范 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GB/T12763.2-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2部分: 海洋水文观测 GB/T12763.3-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3部分: 海洋气象观测 GB/T12763.4-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4部分: 海水化学要素调查 GB/T12763.5-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5部分: 海洋声、光要素调查 GB/T12763.6-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 海洋生物调查 GB/T12763.8-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8部分: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GB/T12763.9-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12763.10-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10部分:海底地形地貌调查 GB/T12763.11-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11部分:海洋工程地质调查海洋沉积物分析标准 HY/T147.1-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1部分:海水 HY/T147.2-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2部分:沉积物 HY/T147.3-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3部分:生物体 HY/T147.4-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4部分:海洋大气 HY/T147.5-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5部分:海洋生态

  • 【金秋计划】+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范围包括哪些?

    1、直排海污染源环境影响监测、涉海工程环境影响监测、企业日常监测、水产养殖场水质沉积物/生物体质量监测、施工期监测/验收监测; 2、海域使用论证监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监测;水质/沉积物/生物体质量和生态检测;海洋测绘; 3、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海洋生物体污染物残留量监测; 4、赤潮应急及跟踪监测、入海污染源影响监测、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海洋污染事故纠纷监测、海滨浴场监测、潮间带生态环境监测; 5、高校科研项目。

  • 生态环境部拟对入海排污口实行全链条监管

    生态环境部10月11日发布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实行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链条监管,旨在有效管控入海污染物排放,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 《管理办法》提出,将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将对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进行监管,并且按照入海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兼顾考虑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不同类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础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也有差异。将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继续加强对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对量大面广的“疥癣之疾”实现“从无到有”监管。 《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入海排污口全链条治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相关链接: 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

    9月1日,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8429630.jpg[/img][/align]黄润秋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新时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指明了方向。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以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总体工作布局逐步构建,综合治理成效日益显现,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督察执法和应急响应持续加强,全球海洋治理合作和权益维护工作有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进展。[b]黄润秋强调[/b],要以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协同推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b]一是[/b]更加注重公众亲海需求,坚持环保为民,让“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成为滨海常景常态。[b]二是[/b]更加注重稳中求进,既有打攻坚战的决心,又有打持久战的韧劲,集中攻克局部海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着力解决制约海洋生态环境持续稳定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b]三是[/b]更加注重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因地制宜、精准实施“一湾一策”,不断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b]四是[/b]更加注重陆海统筹,增强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构建完善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b]五是[/b]更加注重基础能力提升,加快补齐基础性、关键性能力短板,以科技创新驱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升。[b]六是[/b]更加注重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深入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增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中国经验、中国智慧的全球分享。[b]黄润秋指出[/b],要落实落细“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b]一是[/b]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为牵引,健全完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b]二是[/b]紧盯美丽海湾建设和重点任务措施,系统落实《“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b]三是[/b]聚焦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b]四是[/b]着力服务“六稳”“六保”,积极主动服务沿海重大发展战略,做好重大项目环评等审批服务,认真细致抓好入海排污口、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有力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和海洋垃圾治理工作。[b]五要[/b]着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各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能力,抓好海洋环境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9269307.jpg[/img][/align]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主持会议。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张波参加会议。会上,秦皇岛市、南通市、宁德市、深圳市4个沿海城市负责同志及山东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了交流发言。本次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生态环境部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沿海各省(区、市)及其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同级海警机构负责同志,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在本单位分会场参会。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出台背景、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等回答了记者提问。[b]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出台背景?答:[/b]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幸福感获得感显著提升。但在部分海域特别是沿海地市毗邻的海湾,海洋垃圾仍然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污染问题之一,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亲海活动,亟需在沿海城市毗邻海湾加快实施海洋垃圾治理行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海洋垃圾的主要来源是塑料垃圾。202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海洋垃圾治理。2023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建立健全海洋垃圾治理监管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有效加强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加快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在总结胶州湾等11个重点海湾专项清漂行动和福建等省份海洋垃圾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共同制定了《行动方案》。[b]问:制定《行动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b]:《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明确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和行动载体,聚焦全国沿海地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65个海湾,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坚持依法治理、稳中求进,坚持属地管理、常态治理,持续开展拉网式的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推动海洋垃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b]问: 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答[/b]:《行动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属地管理、常态治理,从建体系、陆上截、海上治、及时清、规范处、常态管等6个方面明确了重点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体系。通过委托运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鼓励借鉴“蓝色循环”等创新模式,多元共治实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回收利用。二是严控陆源垃圾入海。沿海地市加强海湾沿岸、港口码头、河流湖库等的垃圾收集和转运,从源头上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加强陆海统筹治理。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可以在入海河流、沟渠入海口、水闸处等设置垃圾拦截和收集设施。三是强化海上垃圾防治。沿海地市以渔港和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区为重点,推广新材料环保浮球,支持养殖渔具环保改造,做好淘汰废旧设施集中上岸处置。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日常保洁,强化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四是及时清理岸滩和海漂垃圾。沿海地方压实属地治理责任,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及时开展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的打捞清理,并及时重点清理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五是规范处置上岸垃圾。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垃圾上岸后的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防范海洋垃圾二次入海。加强上岸垃圾的分类处置,规划布局和选址建设一批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六是加强海洋垃圾调查与监管。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指导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塑料垃圾调查摸底工作,督促沿海地方加强海洋垃圾治理。建立健全65个海湾常态化和机动式监管体系,及时通报和推动沿海地方整改清理。[b]问:如何保障《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答[/b]:《行动方案》明确了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监督执法、强化宣传参与、加强监督指导等4项保障措施。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沿海地市组织沿海县(区)统筹推进本地区海洋垃圾治理工作,明确有关方面的管控区域,包干开展海洋垃圾清理工作。二是加强监管执法。研究将海洋垃圾治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岸线巡查和日常监管,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宣传参与。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反映问题。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海洋垃圾治理。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开展净滩净海公益活动。四是加强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掌握65个海湾海洋垃圾清理工作进展,依法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积极研究推动海湾清洁指数测算及排名。

  • 【金秋计划】+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项目

    1)按介质分:水质监测、生物体监测、沉积物监测、大气监测 2)按要素分为:常规监测、有机污染物监测、无机污染物检测 3)按地理区位分为:近岸海域监测、近海海域监测、远海海域监测 a. 海洋水体中的重要理化参数、营养盐类、有毒有害物质; b. 海洋沉积物的重要理化参数及有毒有害物质; c. 海洋生物体内的生物学参数、生物残留物、生态学参数; d. 大气理化参数; e. 海洋水文气象基本参数; f. 放射性核素。

  • 生态环境部启动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工作

    近日,生态环境部启动实施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以下简称三基调查)并开展春季航次海上调查工作。三基调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旨在摸清新时期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的最新家底、全面掌握海洋生态环境基本状况及变化规律等。  我国分别于1976—1982年、1996—2000年开展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生态环境部本次组织开展三基调查,正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历史时期,既是科学认知新世纪以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变化趋势及客观规律的需要,也是系统掌握新时期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零点”资料、定准美丽海湾建设基线和起点的必然要求,对于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等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推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改善从量变到质变等提供重要支撑。  本次三基调查紧紧围绕“摸清家底、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的总体思路,以近岸海域和283个海湾为重点,把摸清我国管辖海域环境介质中各类污染物本底状况、精细化掌握各海湾生态环境状况特征和人为活动影响等作为主要目标,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时间节点、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控要求、统一数据报送、统一成果集成,形成系统性调查评估成果。调查工作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成立了由相关领域知名院士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和沿海地方的优势技术力量,确保三基调查各项任务的高质量推进。

  • 海洋生态环境调查技术指南

    见附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452]海洋生态环境调查技术指南[/url]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b]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599506391759.pdf]《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6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

    [b]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b]  公告 2022年 第19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安全,规范生态环境基准工作,现批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shjbh/xgbzh/202207/t20220719_989050.shtml]《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HJ 1260—2022)[/url]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7月18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18日印发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进行了修订,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  联系人:海洋生态环境司郑彤  (010)65645527  (010)65645500  邮箱:hysjg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戴永立  (010)84757151  (010)84757120  邮箱:daiyl@acee.org.cn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院(邮编:10004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168921.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81536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海洋研究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大气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核二司意见)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进行了修订,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  联系人:海洋生态环境司郑彤  电话:(010)65645527  传真:(010)65645500  邮箱:hysjg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戴永立  电话:(010)84757151  传真:(010)84757120  邮箱:daiyl@acee.org.cn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院(邮编:10004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168921.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81536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海洋研究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大气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核二司意见)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污染物排放口监管机制和制度体系,提升水污染物排放口监管能力,推动改善流域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我厅组织修订了《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0月8日(星期二)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费小芹,0531-51799120 邮 箱:sdaepzcb@shandong.cn 附件:1.《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9月6日[/align] 附件: 1.《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2.《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 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承担“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的公告

    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北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海洋生态环境司不再受理全国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申请。6月1日前已受理的申请,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倾倒申请单位自6月1日起,可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http://zwfw.mee.gov.cn)向所在海区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提交“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网上申请,或向其行政许可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具体办理事项可登录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或者电话咨询。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19号208室  邮编:300061  电话:(022)28105804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金融中心16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20221299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5号天寿大厦16楼  邮编:510610  电话:(020)87117191  特此公告。     [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26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印发

  •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这一方案在原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基础上,有了很多不同。明确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与原环境保护部相比,生态环境部在名称上加了“生态”二字。这一区别在“三定”方案中也将得以体现。 根据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以及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此外,在生态环境部的职能中,又增加了几项重要工作,即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等。 改革后,生态环境部职能发生了较大转变,即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同时,生态环境部的职能转变还包括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环境部设21个内设机构,新设或更名的机构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海洋生态环境司”、“应对气候变化司”、“生态环境监测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等。这也是在以往“中央环保督察”的基础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名称首次出现。 其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应对气候变化是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纳入生态环境部职能范围的。“三定”方案规定,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img=,663,84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31739454387_6060_1634717_3.png!w663x844.jpg[/img][img=,665,80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31739585132_8128_1634717_3.png!w665x800.jpg[/img][img=,575,81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31740102117_7005_1634717_3.png!w575x819.jpg[/img][img=,561,83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31740204507_2971_1634717_3.png!w561x833.jpg[/img]

  • 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

    [b]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2月22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5个海洋倾倒区选划和第三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b][back=#167af6]◇会议指出[/back][/b]生态环境部系统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抓紧抓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坚决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要坚决扛起美丽中国建设政治责任,坚定信心、鼓足干劲,按照系统观念深入谋划和推进工作,不断细化落实措施,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整体效能,切实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力争各项工作尽快取得实效。要坚持从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入手,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深入实施变革性实践,全力实现突破性进展,总结凝练标志性成果,以更高标准打几个漂亮的标志性战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实干实绩取信于民。[b][color=#f8f8f8][back=#167af6]◇会议强调[/back][/color][/b]依法设立海洋倾倒区是开展海洋倾倒废弃物活动的基础条件,是服务沿海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具体抓手。要自觉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b]落实好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2021—2025),进一步完善倾倒区布局,[/b]更好服务有关重大项目建设。要强化法治保障,实施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快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统筹谋划下一阶段海洋倾倒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坚持“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做好海洋倾倒区选划,依法加强对海洋倾倒区和倾倒活动的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b]强化监测评估和联合执法,[/b]保障倾倒区的良好使用。[b][back=#167af6]◇会议指出[/back][/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b]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是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b]。要坚持正确导向,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大比武带动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治观念、社会责任和业务能力,更好履行生态环境监测职责,以更高标准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监测支撑。要抓紧抓好大比武活动各项筹备工作,建立统筹有力、运行高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大比武活动宣传报道,向社会充分展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的良好风貌,努力营造深钻业务、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廖西元,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董保同,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刘炳江出席会议。[来源:生态环境部][/b][align=right][/align]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全面推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3/W020240315362169138081.pdf]《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4日[/align]  (此件删减后公开)  抄送: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13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厅(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三)综合司(四)法规与标准司(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六)科技与财务司(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八)水生态环境司(九)海洋生态环境司(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二十)国际合作司(二十一)宣传教育司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一)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二)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我部组织编制了《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10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沿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各部门,华北督察局,华东督察局,华南督察局,东北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8日印发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 政策解读

    [b]一、为什么要修订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清单?[/b]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级审批,我省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级审批清单(2015年本)、(2019年本)规定,分级审批清单在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稳进提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分级审批清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调整。起草我省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进一步优化调整分级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助力“两个先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b]二、分级审批清单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b]按照“动态调整、总体稳定、有收有放、有力监管、效能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部分污染重、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下放部分风险可控、民生领域的项目。同时将核与辐射类、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整合到同一张分级审批清单内,明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事项以及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所列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核与辐射类、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b]三、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哪些?[/b]下放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主要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包括广播电视雷达,抽水蓄能电站所属的330千伏、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部分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主要为医院核医学科)。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销售Ⅰ类、Ⅱ类放射源项目已调整为登记表,实行属地备案管理。[b]四、上收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哪些?[/b]为加强重污染过剩产能和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在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水泥、平板玻璃新建项目和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铜、铅锌冶炼项目由省厅审批的基础上,将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水泥、平板玻璃改扩建项目和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镍钴、锡、锑、汞冶炼项目上收至省厅审批。同时,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最新表述,将“石油加工、炼焦业”调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具体执行内容基本不变。[b]五、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有哪些要求?[/b]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项目,其环评审批权限均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但在实践中,县(市、区)分局仍承担部分项目环评的具体审批工作。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明确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县(市、区)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须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办理。[b]六、还有其他审批权限规定吗?[/b]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继续规定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享有部分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享有义乌辖区内部分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互相有交叉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的最高级别执行。[b]七、施行时间[/b]本通知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b]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b]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联系方式:0571-28190036。

  •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月1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张信  电话:(010)65645227  邮箱:guihua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编制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熊善高  电话:13718093839  邮箱:xiongsg@caep.org.cn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  邮编:100043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03374793805.pdf]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03378081844.pdf]《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科学(规划)研究院(所)  (部内征求办公厅、法规司、人事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国际司、宣教司、应急中心意见)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函

    [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函[/size][/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font]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反映。[/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附件: [/font]  [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3/493132/3963968.pdf]1.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3/493133/3963968.pdf]2.《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pdf[/url][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2年6月22日[/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联系人及电话:[/font][font=宋体, SimSun]省生态环境厅,张殿广,020-83629891[/font][font=宋体, SimSun]省农业农村厅,李 翔,020-37289204[/font]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的通知

    [align=center][b]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安全生产权责清单[/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责任事项[/td][td]权力事项[/td][td]责任处室[/td][/tr][tr][td]1[/td][td]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辐射环境监测[/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全省民用核与辐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td][td]核安全处[/td][/tr][tr][td]2[/td][td]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或污染严重的矿井按要求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4553.html]安全生产法[/url]》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协助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或污染严重的矿井按要求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td][td]生态与土壤处、执法处[/td][/tr][tr][td]3[/td][td]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td][td]固体处[/td][/tr][tr][td]4[/td][td]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td][td]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管理。[/td][td]执法处[/td][/tr][tr][td]5[/td][td]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td][td]执法处会相关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td][/tr][tr][td]6[/td][td]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td][td]监测处,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td][/tr][tr][td]7[/td][td]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td][td]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统计分析。[/td][td]执法处[/td][/tr][tr][td]8[/td][td]负责指导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含玻璃栈道类高风险旅游设施的公园、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td][td]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指导。[/td][td]环评处、执法处[/td][/tr][tr][td]9[/td][td]配合做好游乐场所市场秩序规范、打击违法行为和舆论教育引导工作。[/td][td]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配合。[/td][td]执法处牵头,相关处室、事业单位负责[/td][/tr][/table]

  • 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size=16px]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2020-2035年)。全文如下:[/size][size=16px][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b]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b][/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科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年的总体考虑,制定本纲要。[/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b] 一、规划背景[/b][/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一)主要进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生态环境监测的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基础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共有监测管理与技术机构3500余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另有各行业及社会机构监测人员约24万人,全社会监测力量累计达30万人左右。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国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站点5000余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约1.1万个、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约8万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500余个,总体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区县。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3万家重点排污单位与国家平台联网。建成63个生态监测地面站,环境一号A/B/C卫星组网运行,高分五号卫星成功发射,初步形成天地一体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运转效能明显提高。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预防不当干预,保证了环境监测与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监测服务,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工监测采样测试、质量控制抽测抽查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监测服务供给格局。[/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坚持“保真”与“打假”两手抓,已形成覆盖主要领域的监测类标准1141项,构建了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并有效运转,确保监测活动有章可循。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两高司法解释”,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入刑;与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机制,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监测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了西安和临汾两起环境数据造假案,对地方不当干预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支撑能力明显提高。深入开展空气、水、土壤、生态状况、辐射、噪声等要素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及时编制各类监测报告和信息产品,不断深化对考核排名、污染解析、预警应急、监督执法、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定期开展城市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及达标情况分析,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和降尘监测,逐步说清污染来源;初步建成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体系,区域和省级基本具备7—10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能力;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及抽测,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每年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支持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便捷查询,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参考。推进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联网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共享应用。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满足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带动监测装备制造业和监测技术服务业蓬勃发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二)形势需求[/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全面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职能,统筹实施地下水、水功能区、入河(海)排污口、海洋、农业面源和温室气体监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逐步健全、绿色发展政策的深入实施和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释放了法治红利、政策红利和技术红利。[/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监测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正处于污染防治“三期叠加”的重要阶段,要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需要加大力度破解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防范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拓展、技术研发、指标核算、标准规范制定、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监测与技术支撑的及时性、前瞻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公众对健康环境和优美生态的迫切需求与日俱增,对进一步扩大和丰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公众监督的内容、渠道、形式等提出更高、更精细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超细颗粒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放射性物质等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估提出更多诉求;对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时效提出更高期待。[/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履行温室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领域的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全球微塑料、海洋低氧、西北太平洋放射性污染、极地冰川大洋等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需要加快形成相关领域监测支撑能力,补齐短板、跟踪发展并超前布局。[/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与运行体系、网络体系和方法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密相关。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环境部门牵头、分级管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模式,以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统一的行业监管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强化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网络已普遍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声、辐射、生态等各类环境要素,点多面广但监测频次较低,根据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动态调整。监测方法标准体系较为完善,监测指标涵盖物理、化学、生物、生态以及有关功能分类特征项目,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注重强化标准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本级标准研发能力,实行研发储备、检验替代、适用评估等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先进性。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深入,分析测试手段向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监测精度向痕量、超痕量分析方向发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三)问题挑战[/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服务供给总体不足、支撑水平有待提高两大方面,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职责划转我部,但相关监测支撑能力较为薄弱。部门间沟通协商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监测信息共享不充分。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中,各地模式和进展差异较大,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有被削弱的倾向。[/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细化支撑不足。现有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指标项目等尚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预警的需求。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监测网络布局需整合优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监测能力不足,生态状况监测网络亟待加强,农业面源、农村水源地等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监测数据深度应用水平有待提升。[/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法规标准有待加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待完善,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尚无专门的生态环境监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有待健全,海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辐射自动监测等领域标准规范亟待整合统一,生态、固体废物、农业面源、核设施流出物及伴生矿等标准规范需要更新补充,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等标准规范缺口较大。[/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数据质量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门槛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数据质量堪忧。生态环境部门尚无监管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依据和主体资格,缺乏相关调查取证程序和处罚标准。自动监测质控体系不完善,量值溯源业务体系与基础能力尚未形成,标准样品配套不足,物联网、遥感监测等高新技术在质量监管中应用不充分。[/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基础能力保障依然不足。国家本级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严重短缺,质量控制和技术创新引领能力不足。各地监测机构能力水平的地区差异、层级差异较大,西部地区和县级监测机构能力滞后。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安排、网络建设与运行保障有脱节现象。环境监测装备现代化、国产化水平不高。部分省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偏弱,部分地市尚未建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监测队伍,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未形成海陆空多维保障能力,核设施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国控自动监测网升级改造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color][/font][/size]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1/t20221101_998867.html]《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url](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35年前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等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为此,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b]问: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据介绍,这也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请您简要介绍这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遥感监测是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等规划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在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以支撑管理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天基、空基、无人机等遥感监测应用需求迫切,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应用系统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夯实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规划研究,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指导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将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构建“全方位、高精度、短周期”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能力为主线,加快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为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b]问:科学谋划“十四五”及2035年前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发展,《规划》涵盖哪些重点内容?  答:[/b]《规划》主体内容概括为“聚焦一个目标、围绕八类需求、构建四个体系、提升三个能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在需求方面,系统梳理大气环境、水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测、海洋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应急等八个方面遥感监测应用需求。  同时,构建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体系、综合智慧应用体系、生态环境遥感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督察、执法标准规范体系等四个体系。  在能力建设方面,形成高精度定量监测、高时效业务支撑、高可靠运行保障等三项能力。  最终实现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由被动监测到主动发现问题、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技术转变。  [b]问: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在《规划》中,关于碳监测卫星,有何部署规划?将如何为科学精准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作用?  答:[/b]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需求,贯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亟需构建高低轨协同的碳(大气)监测卫星遥感能力体系,形成全球碳(大气)和排放源相结合的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监测能力,兼顾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能力。  在全球碳(大气)遥感监测方面,主要以天基卫星和地基遥感观测等为基础,实现全球及区域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大尺度协同监测,形成全球碳盘点和我国区域与行业碳核查技术体系。  针对排放源监测,将通过多星协同组网,对排放源开展高分辨率、多要素、全天时监测,获取碳排放源、工业热污染源的热异常、污染成分等信息,结合空基遥感、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手段,实现重点区域污染排放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高动态综合监测,提升污染源排放异常主动发现能力和重点省份碳排放量核算能力。  围绕碳汇监测,建立遥感碳汇监测业务技术体系,逐步提升碳汇精细化、短周期监测水平,强化植被生产力、生物量等参数监测能力,支撑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规划》将始终坚持天、空、地和应用系统整体规划、协同建设,发展高轨高光谱、快速多体制、臭氧激光雷达、高分红外等新型探测手段和任务智能规划、星上智能处理、星间通讯等新型能力,形成覆盖空间维、时间维、光谱维、要素维的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网,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三个治污”提供有效遥感技术支撑。  [b]问:加快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创新提出了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这一体系的部署在《规划》中有何体现?其将如何进一步助力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答:[/b]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好”的重要指示精神,《规划》中首次提出建立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天基卫星“落地”高空平台、将移动监测车与卫星联动,创新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的高精度、短周期协同监测,可全方位、全天候守护自然边界,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监测由点上向面上、静态向动态、平面向立体发展,是推动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实践,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既是本规划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对《“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提出的“增补高空和地面遥感监测系统,提升立体遥感监测能力”的具体落实。  这一体系有效弥补了常规遥感手段在监测时效、精度、周期等方面的短板,实现了天空地一体化精准、快速监测,已广泛应用于生态、大气、水等领域的监测活动,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监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减污降碳监测等提供全方位、高精度和短周期的遥感技术支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b] 问:《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这其中离不开完善投入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对此,《规划》又是如何确保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的?  答:[/b]《规划》出台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抓好任务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抓紧推动碳立体监测专项立项。二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将生态环境卫星和应用系统发展纳入国家航天强国战略纲要有关规划,引导鼓励地方政府和民营商业资本参与卫星研制、发射。三是重视人才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卫星遥感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加强地方卫星遥感技术培训。四是加强合作共享,实现一星多用、多星共用,提升遥感卫星应用能力和应用效益。

  •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徐州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为规范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有关规定,我司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310/W020231018595947726417.pdf]《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url]。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align][align=right]  2023年10月1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世界环境日】政策先导:《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

    近日,[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在全国沿海地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65个海湾开展为期三年的拉网式海洋垃圾清理行动。《行动方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更高标准打几个漂亮的标志性战役”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新修订出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切实履行部门法定职责和沿海地方主体责任的具体行动,对于推动解决老百姓身边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优美海洋生态环境需要具有重要意义。《行动方案》充分借鉴福建等地海洋垃圾治理经验和胶州湾等11个重点海湾专项清漂行动成果,充分考虑地方已有工作基础,紧盯65个城市建成区毗邻海湾,组织相关沿海地方全面启动“一湾一策”海洋垃圾清理活动,明确了到2025年“65个海湾内岸滩垃圾得到及时有效清理,海面漂浮垃圾密度明显下降”,到2027年“65个海湾内海洋垃圾密度大幅下降,常态化达到清洁水平”等目标。《行动方案》突出建体系、陆上截、海上治、及时清、规范处、常态管的协同发力,明确了建立健全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体系、严控陆源垃圾入海、强化海上垃圾防治、及时清理岸滩和海漂垃圾、规范处置上岸垃圾、加强海洋垃圾调查与监管等6项重点任务,引导沿海地方形成陆海统筹治理海洋垃圾的管理闭环。《行动方案》突出责任落实、监管执法、公众参与、监督指导的协同保障,逐级压紧压实海洋垃圾治理的属地责任,加强岸线巡查和日常监管,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治理,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开展净滩净海公益活动,积极研究推动海湾清洁指数测算及排名。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建立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地调查、评估、监测等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于彩芬  (010)65645424  (010)65645429  邮箱:reserve@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24490234781566.pdf]1.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24490235375496.pdf]2.《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1月1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等有关要求,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仇洁  电话:(010)65645421  传真:(010)65645411  邮箱:hongxianchu@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8794420.pdf]2.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9278693.pdf]3.《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9769559.doc]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10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 【金秋计划】+海洋沉积物样品采集注意事项

    [font=微软雅黑, &][color=#1f1f1f]1.选择采样位置:选择合适的采样位置非常重要。应根据研究目的和采样需求,在选择采样点时 考虑水深、地理位置、海底地貌、沉积物类型等因素。同时,还需避免人类活动和 污染源附近的采样点,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2.采用适当的采样设备:根据不同的沉积物类型和采样深度,选择适当的采样设备。例如,对于浅水区 域的表层沉积物,可以使用手持式沉积物采样器;对于深水区域或需要获取较深层 样品的情况,可以使用多管取样器、大型岩心钻探设备等。 3.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在采样过程中,要尽量保持样品的完整性,避免样品受到外界污染或物理损伤。 采样设备和容器应事先清洁,并在采样前彻底漂洗,以避免可能的交叉污染。 4.采样前后的防护措施:在采样前后,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保护采样人员和样品的安全。例如, 在采样过程中佩戴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避免直接接触样品;采样后,对设备和 容器进行消毒处理,以减少潜在的生物风险。 5.标注样品信息:在采样过程中,要及时标注样品信息,包括采样位置、日期、采样深度等重要 参数。此外,还可以记录其他相关信息,如水体温度、盐度、溶解氧等环境因素, 以便后续的数据分析和研究。 6.保存和运输样品:采集的海洋沉积物样品应尽快储存和运输到实验室进行分析。在储存过程中, 要注意样品的密封性和干燥性,以避免样品发生化学或生物反应。在运输过程中, 应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 7.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 在进行海洋沉积物样品采集时,要注意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遵守相关的安 全规定和程序,确保采样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尽量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干扰, 避免破坏珊瑚礁、海草床等敏感生态环境。[/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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