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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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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简介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唯一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各类食品中相关成分的最低要求,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并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font][font=仿宋_GB2312]8个方面:一是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是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用量;三是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是对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六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font][font=仿宋_GB2312]八是其他需[/font][font=仿宋_GB2312]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在我们日常食品安全抽检工作采用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经常可以用到,如经常使用的判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等,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质谱联用法》(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5-2016)等。[/font][/font][font=楷体]一、[/font][b][font=楷体]食品安全标准实际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font][/b][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分类体系不一致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从近年来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中遇到的问题来看,食品分类问题较为突出,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中存在不同的食品分类情况,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GB 2760-2014)标准使用中,要按照该标准中表E.1的食品分类系统进行分类后,查看某种食品添加剂在某类食品中的使用要求,而当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2021)时,要按照该标准中附录A(规范性)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中的分类系统对食品进行分类,然后查看该类食品中某种农药残留的限量值,还有许多食品安全标准均有各自对应的食品分类要求,因此使用者在实际使用中因对标准中食品分类要求的不明确,以及对食品分类属性的认识不一致,而导致食品分类错误,这也是困扰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需加强[/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各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切实掌握理解相关要求,并对使用中的注意事项要有所掌握,只有这样食品安全标准才能得以正确的使用,才能科学客观的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原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大家根据以往学习和工作经验得以很好的理解掌握,但对于新的标准、修改单和增补公告等,往往不能及时的跟进或者对于相关内容的理解掌握不完全,造成在关键时间点标准的使用出现一些情况,建议在食品安全标准在发布至实施期间,相关部门加强标准解读和宣贯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速度与实际工作需求的平衡[/font][font=仿宋_GB2312]随着实际工作、生活环境等的变化,食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比如近年来由于世界范围内的新冠疫情,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节奏和工作方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也为了更好的发展,多种多样的预制菜出现了。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相关的食品标准制定工作就要尽快开展。除了产品标准之外,还有某些检验方法标准所覆盖的检验项目范围,与实际工作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建议检验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与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使检验方法标准制修订的精准性和操作性更强。[/font][font=仿宋_GB2312]以上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和实际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介绍,希望对相关使用者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因为食品安全标准与我们实际工作开展密切相关,因此建议使用者要开拓思路,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去学习、了解标准的基本原则、前世今生,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收集整理使用注意事项,为更好的理解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做好充分的准备。[/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

  •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简介

    [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简介[/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唯一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各类食品中相关成分的最低要求,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并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font][font=仿宋_GB2312]8个方面:一是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是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用量;三是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是对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六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font][font=仿宋_GB2312]八是其他需[/font][font=仿宋_GB2312]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在我们日常食品安全抽检工作采用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经常可以用到,如经常使用的判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等,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质谱联用法》(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5-2016)等。[/font][/font][font=楷体]一、[/font][b][font=楷体]食品安全标准实际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font][/b][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分类体系不一致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从近年来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中遇到的问题来看,食品分类问题较为突出,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中存在不同的食品分类情况,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GB 2760-2014)标准使用中,要按照该标准中表E.1的食品分类系统进行分类后,查看某种食品添加剂在某类食品中的使用要求,而当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2021)时,要按照该标准中附录A(规范性)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中的分类系统对食品进行分类,然后查看该类食品中某种农药残留的限量值,还有许多食品安全标准均有各自对应的食品分类要求,因此使用者在实际使用中因对标准中食品分类要求的不明确,以及对食品分类属性的认识不一致,而导致食品分类错误,这也是困扰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需加强[/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各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切实掌握理解相关要求,并对使用中的注意事项要有所掌握,只有这样食品安全标准才能得以正确的使用,才能科学客观的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原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大家根据以往学习和工作经验得以很好的理解掌握,但对于新的标准、修改单和增补公告等,往往不能及时的跟进或者对于相关内容的理解掌握不完全,造成在关键时间点标准的使用出现一些情况,建议在食品安全标准在发布至实施期间,相关部门加强标准解读和宣贯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速度与实际工作需求的平衡[/font][font=仿宋_GB2312]随着实际工作、生活环境等的变化,食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比如近年来由于世界范围内的新冠疫情,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节奏和工作方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也为了更好的发展,多种多样的预制菜出现了。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相关的食品标准制定工作就要尽快开展。除了产品标准之外,还有某些检验方法标准所覆盖的检验项目范围,与实际工作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建议检验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与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使检验方法标准制修订的精准性和操作性更强。[/font][font=仿宋_GB2312]以上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和实际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介绍,希望对相关使用者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因为食品安全标准与我们实际工作开展密切相关,因此建议使用者要开拓思路,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去学习、了解标准的基本原则、前世今生,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收集整理使用注意事项,为更好的理解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做好充分的准备。[/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

  •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 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

    最近在梳理新食品原料的限量要求,突然想起来了这个公告,找了半天才找到,虽然有点早了,但是发出来给用到的版友做参考。 2023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汇总整理2009年至2021年公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现予公布。原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其中新食品原料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 特此公告。 附件:“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4月19日 来源:国家卫健委

  • 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答问

    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答问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自《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卫生部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职责,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是完善了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了标准制定公布的程序和管理要求。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多个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委员,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审评水平。二是抓紧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已经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会同农业部门制(修)订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废止了食品中锌、铜、铁限量标准,取消了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的硒指标。完成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三是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会同农业部门制定了清理整合现行标准的工作方案,部署开展202项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加快推进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等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并公开征求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意见。四是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我部主动公开标准文本,便于各方下载和查询标准。广泛收集标准实施中可能的出现问题,制作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材料,解疑释惑,动员各方积极宣传贯彻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五是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我部继续加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已连续五年举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并派员参加其他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国际食品标准工作进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部组织开展了新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时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二、关于现行食品标准基本情况据统计,现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有1829项,地方标准有1201项。食品安全标准按照内容分类,可分为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生产规范、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等,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分类基本一致。现行食品标准覆盖了所有食品范围,基本涵盖了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包括食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包括原料收购与验收、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卫生管理、产品出厂前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内外有别,甚至比国外标准松的问题按照WTO/SPS协定规定,各国为保护公众健康,基于充足的科学依据,可以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不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异,各国的食品标准存在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也具有其科学依据。根据市场竞争或为了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国家鼓励企业这方面的行动。不同国家之间、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存在差异,都是客观情况,并将长期存在。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1962年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加入WTO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例如在国外允许使用的莱克多巴胺、过氧化苯甲酰等物质,在我国属于禁止使用品种。总体上讲,我国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清理完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符合或接近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食品标准间还存在交叉、重复、缺失、标龄长等问题。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力争尽快完成标准清理,形成统一、协调、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四、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技术法规,必须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在标准立项、制定、征求意见、对外通报和审查等程序上,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要求。为避免企业利益对标准的影响,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标准起草单位主要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二是标准草案严格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三是严格遴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特别规定委员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严格遴选委员候选人,并将拟任委员上网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请各方监督。通过以上公开、透明制度的实施,既保障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又确保了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畅通渠道和积极性,促进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鼓励社会各界对标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实现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

  • 2016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上待发布的400余项整合标准,共涵盖1.2万余项指标,初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食品580收集整理了2016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供大家参考。产品类 2016-09-22实施: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GB 174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 27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316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征求意见稿)2016-11-13实施: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519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73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食品营养强化剂类 2016-03-22实施:GB 3060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2016-05-13实施:GB 1903.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亚铁GB 1903.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酸锌GB 190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盐酸赖氨酸GB 1903.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GB 190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甘氨酸锌GB 190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腺苷GB 190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氧化锌GB 190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E琥珀酸钙GB 190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锰GB 190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铜GB 190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亚硒酸钠检测方法类 2016-03-21实施: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2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叶酸的测定GB 5009.7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 5009.7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8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食品添加剂类 2016-01-05实施: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有关问题的复函)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复函)2016-03-22实施:GB 1886.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蜡酸)GB 1886.1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1886.10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一钠GB 1886.1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GB 1886.1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GB 1886.1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浸膏GB 1886.1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又名虫胶)GB 1886.11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GB 1886.11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GB 1886.1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基香茅醛GB 1886.11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杭白菊花浸膏GB 1886.11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1,8-桉叶素GB 188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1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酸GB 1886.1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GB 1886.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B 1886.12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桃醛(又名γ-十一烷内酯)GB 1886.12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己基肉桂醛GB 1886.12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广藿香油GB 1886.1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肉桂醇GB 1886.12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芳樟酯GB 1886.12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基环戊烯醇酮(又名 3-甲基-2-羟基-2-环戊烯-1-酮)GB 1886.12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 1886.1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庚酸乙酯GB 1886.1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戊基肉桂醛GB 1886.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锰酸钾GB 1886.1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酸烯丙酯GB 1886.1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枣子酊GB 1886.1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壬内酯GB 1886.13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醇GB 1886.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苄酯GB 1886.1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十六醛(又名杨梅醛)GB 1886.1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乙酰基吡嗪GB 1886.1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百里香酚GB 1886.14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八角茴香油GB 1886.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GB 1886.14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紫罗兰酮GB 1886.14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癸内酯GB 1886.14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己内酯GB 1886.14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δ-癸内酯GB 1886.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δ-十二内酯GB 1886.14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氢香芹醇GB 1886.14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芳樟醇GB 1886.1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醛GB 1886.15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酸香茅酯GB 1886.15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酸香叶酯GB 1886.15-2015 食品安全

  • 2016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7325-2015)两项标准均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起草,已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将于今年11月13日实施。产品类 2016-09-22实施: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 149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肠衣GB 174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GB 27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品GB 27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 316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征求意见稿)2016-11-13实施: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 1519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 173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料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 27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食品营养强化剂类2016-03-22实施:GB 3060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2016-05-13实施:GB 1903.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亚铁GB 1903.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乳酸锌GB 190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L-盐酸赖氨酸GB 1903.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GB 190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甘氨酸锌GB 190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腺苷GB 190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氧化锌GB 190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琥珀酸钙GB 190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锰GB 190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铜GB 190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亚硒酸钠检测方法类2016-03-21实施: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2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叶酸的测定GB 5009.7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 5009.7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8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食品添加剂类 2016-01-05实施:GB 1886.10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有关问题的复函)GB 1886.10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复函)2016-03-22实施:GB 1886.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蜡酸)GB 1886.10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GB 1886.10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一钠GB 1886.11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菜红GB 1886.1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GB 1886.1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菊花黄浸膏GB 1886.1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紫胶(又名虫胶)GB 1886.11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黑豆红GB 1886.11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GB 1886.11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基香茅醛GB 1886.11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杭白菊花浸膏GB 1886.11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1,8-桉叶素GB 188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 1886.1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己酸GB 1886.1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酸GB 1886.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B 1886.12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桃醛(又名γ-十一烷内酯)GB 1886.12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α-己基肉桂醛GB 1886.12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GB 1886.12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肉桂醇GB 1886.12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GB 1886.12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甲基环戊烯醇酮(又名 3-甲基-2-羟基-2-环戊烯-1-酮)GB 1886.12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香酚GB 1886.1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庚酸乙酯GB 1886.13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α-戊基肉桂醛GB 1886.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高锰酸钾GB 1886.13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己酸烯丙酯GB 1886.1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枣子酊GB 1886.13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γ-壬内酯GB 1886.13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醇GB 1886.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酸苄酯GB 1886.13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十六醛(又名杨梅醛)GB 1886.13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2-乙酰基吡嗪GB 1886.13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百里香酚GB 1886.14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八角茴香油GB 1886.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没食子酸丙酯GB 1886.14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α-紫罗兰酮GB 1886.14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γ-癸内酯GB 1886.14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γ-己内酯GB 1886.14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δ-癸内酯GB 1886.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δ-十二内酯GB 1886.14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氢香芹醇GB 1886.14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芳樟醇GB 1886.1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己醛GB 1886.15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甲酸香茅酯GB 1886.15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甲酸香叶酯GB 1886.1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GB 1886.15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酸乙酯GB 1886.15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专家解读食品安全标准“十二五”规划

    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1202/01/09-19-48-90-410687.jpg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屡遭舆论批评。近两年来,从面粉增白剂风波,到乳制品标准争议,无论是标准本身的科学性还是标准制定程序的公正性等,均面临大量质疑。日前,卫生部发出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征集截止到2012年2月28日。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中国食品安全的数千条标准有望重新洗牌。  标准清理整合至关重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面的主要目标包括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征求意见稿》称,“十二五”期间,要清理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表示,现阶段,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至关重要,“比补充更新重要得多”。他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多头管理,中国很多食品存在多重标准,且多为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交叉、重复、矛盾,对食品安全监管颇为不利。“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着多套强制性标准的国家”。  食品风险评估亟待加强  在谈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时,征求意见稿指出,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对此,南开大学副教授宋华琳也指出,“风险评估”缺乏,一直是我国食品标准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的软肋之一。  宋华琳指出,食品安全监管具备典型的风险监管的特征,因此需要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一组织形式和程序装置,将相关的化学、毒理学、营养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加以整合,将诸多科学和技术信息加以整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与推演,来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将其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但宋华琳指出,目前在制度、能力、人才和技术体系等诸多方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对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也强调,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制定标准程序要透明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始终备受关注。本次规划对此亦有所涉及。其主要任务中提到,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  宋华琳建议,应建立审评专家的动态更新机制。这有助于防止审评专家过于固定,防止产业界和审评专家之间形成不当的联系;通过建立审评专家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从而将真正活跃在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第一线的专家,及时充实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专家的队伍之中。此外,他强调,未来还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对待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的利益冲突问题。  进度表  到2013年底,要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

  • 【转帖】食品安全快检有了“福建标准”

    近日,由省质监局计量院承担的福建省科技厅重大科研项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标准”通过了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研究成果验收会。   该项目制定的标准与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相衔接,首次将仪器的光学指标与检测方法、化学指标相结合,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统一了我省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的评价标准。项目申报并形成《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通用技术条件》福建省地方标准,统一了我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的技术要求,填补了国内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空白。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生产厂家的实际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讨论】学习一下食品安全标准

    [align=center][font=SimHei]食品安全标准[/font][/align]  [b]第十八条[/b]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b]第十九条[/b]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b]第二十条[/b]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 【讨论】食品安全“双重标准”

    所谓食品安全“双重标准”,是指对同一食品安全,执行的是双重标准,即出口产品质量非常高,而内销产品质量则普遍较低,且屡屡出现食品安全公共危机。就出口的各种食品,尽管在国外遇到了一些风波,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但从整体的情况来考量,中国对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相当严格有效。2004至2006年间,中国对美国的食品出口合格率分别为99%、99%和99.2%。美国对中国的食品出口合格率分别为99.01%、98.85%和99.09%,同期中国对日本和欧盟的食品出口合格率高达99.8%、99.9%和99.9%。 尽管我国在出口商品质量上一直保持着99分以上的好成绩,但是,在国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成绩单”却不容乐观,《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2006年全国食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是77.9%,2007年上半年上升到85.1%;今年上半年,中国消费量最大的前10类食品,除水产制品抽样合格率为85%外,企业9类食品专项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虽然有进步,但与出口产品质量相比,内销产品质量无疑存在着一些差距。 同一部门不同系统质检和商检执行不同的标准。

  • 四项新食品安全标准公布

    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将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50%以上整合工作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对各类食品标准中涉及安全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介绍说,2014年还将加快食用植物油、蜂蜜、饮用水、粮食等重点领域、品种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框架、原则、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苏志说,为了方便社会各界使用标准,卫生计生委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改进标准的查询、咨询等服务工作。  据介绍,2013年卫生计生委基本完成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实现了预期目标。系统梳理近5000项现行食品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深入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标准或指标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这个框架包括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任务。在清理基础上,制定整合工作方案,部署2014-2015年食品标准整合工作,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奠定了基础。

  • 【转帖】会外走笔:让食品安全标准强大起来

    [font=楷体_GB2312]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严卫星在两会上提出,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比较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技术支撑方面底子薄、基础弱、能力不足,应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科学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标准作为技术支撑体系的基础,更要首先强大起来。[/font][font=楷体_GB2312] 比起人们常说的“完善”,让食品安全标准变得“强大”更具有现实意义。在许多人的意识中,“标准”似乎总被想象成一种“戴眼镜人士”的文弱形象,很少与“强大”这个词扯上关系。这当然是一种误读了。[/font][font=楷体_GB2312] [size=3]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而所谓的“强制执行”,即指食品安全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必须遵循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技术法规,效力范围内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显而易见,食品安全标准基于其法律属性是拥有着强大力量的,即使天生的“技术性”使它看上去仍是一位“戴眼镜人士”,但脱下外衣,里面却分明是交错纠结的肌肉。[/size][/font][size=3][font=楷体_GB2312] 不过,就现实情况看,我们的食品安全标准似乎真的还不够“MAN”。除了执行不够强力,还有标准本身缺少体现强力的细节。有这样一个例子:德国是欧洲肉猪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对肉猪和猪肉的监管标准也是最严的。当一列运载生猪的车队从捷克抵达德国边境时,检查人员会仔细盘问,就连到达的时间也要严格对号:“你们应该明天抵达,为什么今天就到了?”车队主管回答:“我们提前了。”检查人员说:“看发货单,你们不是提前运出,而是在路上没有按规定过夜,让猪休息并喂食,这样的猪产出的肉不安全,因此,这批生猪我们不能接收,请运回去吧。”德国人认为,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过于劳累和饥渴,有濒死的可能,濒死的猪会分泌某种有毒激素,食用含有此激素的猪肉,不利于甚至有害于人体健康。因此,德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并要求严格执行。[/font][/size][size=3][font=楷体_GB2312] 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许多方面尚难以达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细、那样严,也就是说,我们的标准还缺少一定量的肌肉纤维组织,整个身体还不够“强大”。同时,我们从过去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也已经清楚地看到,食品标准间缺乏有效衔接协调、可操作性不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不够高等问题也相当突出,这对标准的力量释放也形成了掣肘。[/font][/size][size=3][font=楷体_GB2312] 因此,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将其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一句话,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尽快让食品安全标准变得强大起来[/font]。《中国质量报》[/size]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

  •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机制该转身了

    前不久,思念、三全、湾仔码头三大饺子品牌均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随后,速冻面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允许存在金黄色葡萄球菌。消费者一时蒙了:又一个标准倒退了?卫生部出面解释,标准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并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在卫生部眼中的“广泛听取意见、征求意见”,在公众看来,却并不是那么一回事,最起码连专家也没有弄明白是在“走过场”还是在戏弄人?君不见,多名曾经参与标准制定讨论会的奶业专家选择不再表态:“我现在没什么可说的了”,“说了有什么用?” 以前是舆论诟病专家被“收买”,专家意见被权力“定制”,现在是连专家也义愤填膺,用沉默来抗争。这意味着公众“又一个标准倒退了”的感觉是确切的,有关方面的辩解是无力的。当专家说“我至今也没有明白,反复讨论形成的送审稿,其中一些关键性标准,最后为什么会被推翻”时,就准确无误地告诉我们:公众的食品安全“标准焦虑”正在被漠视和故意忽略。 此前,《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认为,社会陷入了“标准焦虑”之中,并称:如果食品安全标准失去了公信力,食品安全的防线又该从何筑起!可以说,连参与标准制定讨论会的奶业专家也认为“说了有什么用”时,公众和社会就只能在“标准焦虑”中越陷越深。 追问“谁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显然并不多余。除了看到振振有辞的权力部门和嚣张狂妄的大企业,我们只能感同身受专家的无奈和公众的失声。当下社会中,“标准焦虑”的产生决不是空穴来风,那些食品安全标准越来越低的事实、食品安全风险时有发生的尴尬,都让食品安全焦虑与社会和公众如影随形。而“标准焦虑”的实质无非是食品安全无法得到制度化保障和公众的焦虑情绪无法找到理性出口的表征罢了。可以说,“乳品新国标出台过程中关键标准最后一刻翻盘”成了公众标准焦虑的一个小注脚。 当然,权力部门可以认为食品标准没有“绑架”,但是。在公众看来,这比“绑架”更可怕,因为这是权力者主动向大企业的“讨好”,是主动的“投怀送抱”。在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食品安全问题上,专家和消费者的声音在哪里?公共利益在哪里?社会食品安全在哪里?难道有关部门和企业忘记了消费者是如何用“脚”投票,拒绝国产奶粉而青睐国外奶粉的吗?难道要公众再次用“脚”投票来消除有关人士的“健忘症”吗? 就笔者的看法,应借鉴国外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做法,以防止标准的日益降低和“标准焦虑”的蔓延。一是让专家参与、公众知情和讨论;二是做到公开透明,防止其成为“部门利益”和“关门制造”的产物以及被大企业裹胁、绑架。三是必须把公众利益和消费者置于首要位置,而不是让所谓的“国情论”“行业发展”成为挡箭牌。 更重要的一点是,应借鉴国外先进模式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机构,全方位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整理、修订和起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工作,以改变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部门有八九个之多而权力重叠、职责不清的局面。 在美国,食品行业超过80%的标准是国际通用的标准。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就只能是“企业标准”吗?如果不彻底醒悟过来,着力改变食品安边标准的制定机制,对整个民族来说都是梦魇,食品安全的沦陷并不难想象。在食品安全领域,人家是“国际标准”,我们是“企业标准”的尴尬在警示我们: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机制该转身了!

  • 罐头食品安全标准

    罐头食品的安全标准是为了确保罐头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这些标准覆盖了从原材料的选择到最终产品的检测等多个环节。以下是罐头食品安全标准的一些要点: ### 主要标准 - **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这一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它规定了罐头食品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内容。 -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中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及其最大使用量。 -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了罐头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 -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了罐头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 -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罐头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 技术要求 - **原材料**:罐头食品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或受污染的原料。 - **加工过程**:罐头食品的加工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 **杀菌处理**:罐头食品需要经过适当的杀菌处理,以消灭有害微生物,确保商业无菌状态。 ### 检验方法 - **感官检验**:罐头食品的外观、色泽、气味等感官指标需要符合标准。 - **理化检验**:包括对食品中的水分、脂肪、蛋白质、糖分等成分的检测。 - **微生物检验**:罐头食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微生物限量要求,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 **化学检验**:检测食品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添加剂等化学物质是否超标。 ### 标签要求 - **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反映产品的实际情况。 - **配料表**:列出所有的配料成分。 - **净含量**:准确标明产品的净含量。 - **生产日期/批号**: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 **保质期**:明确标示产品的保质期限。 - **厂名厂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 **执行标准**:产品所遵循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 ### 包装、运输和储存 - **包装**:罐头食品的包装应密封良好,防止污染。 -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撞击,防止包装损坏。 - **储存**:罐头食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避免阳光直射。 ### 其他相关标准 - **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规定了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方法。 - **GB/T 10784-2006《罐头食品分类》**:对罐头食品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罐头食品安全标准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罐头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生产商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确保罐头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消费者在购买罐头食品时,也应注意查看产品的标签信息,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

  • 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食品分类

    [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 [/size][/font][/align][size=24px][font=仿宋_GB2312]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一般流程是:制定抽检计划;计划下发相关机构;抽样机构按照计划要求抽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按照制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并报送结果,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抽检计划制定、检验机构样品接收、检验结果判定时均涉及食品分类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从近年来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来看,食品分类问题较为突出,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不同的领域食品分类标准不同,如在食品生产许可中,食品分类是考虑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相关因素进行类别划分;而在食品安全标准中因应用方向的不同,食品分类标准也各不相同,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GB 2760-2014)标准的食品分类,是考虑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特点,大部分是按照“食品主要原料”进行分类,且在抽检食品添加剂判定中要按照该标准中表E.1的食品分类系统进行分类后,查看某种食品添加剂在某类食品中的限量要求;对于其他的通用标准来说,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等,也均有各自对应分类标准,如芹菜样品,按照GB 2762进行污染物项目判定中应归为茎类蔬菜,按照GB 2763进行农药残留项目判定中应归为叶菜类蔬菜,因此使用者在实际使用中应对不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要求明确,同时要与其他食品分类体系做好区分,以免因食品分类问题导致样品抽取错误、检验项目标准限制查询错误,以及因此导致的样品无效删样或判定错误等情况的出现。[/font][/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等1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782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等1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1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等10项标准文本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解读四项食品安全新标准

    近期,国家卫计委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新标准进行了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根据临床营养数据制定  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部副主任韩军花介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是针对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其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要而制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该标准以上述人群的临床营养数据和《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等为科学依据,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标准制定而成。  “一规范标准+两产品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形成体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了相关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和生产操作要求。  韩军花表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针对1岁以下婴儿)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针对1岁以上幼儿及成人)形成了“一个规范标准+两个特殊医学用途产品标准”的标准体系,涵盖了全部年龄和大部分疾病。  三个标准构成  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体系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定了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要求,与2011年公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形成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体系,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签标准体系基本一致。该标准修订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了其分类,对其食品标签中营养素的表达方式和声称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规定了“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等,对保障婴儿全面、平衡的营养,避免标签上夸大和不实声称,规范行业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规定  预包装食品五种致病菌限量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二部副主任王君介绍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相关情况。鉴于由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全球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该标准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类制品共11大类预包装食品分别制定了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5种致病菌的限量规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明确提出控制食品中微生物污染的根本理念,设定了“致病菌-食品”组合;同时按照生物性污染的规律,采用了分级采样的方案。该标准是在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中致病菌限量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中致病菌的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和消费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等科学依据,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标准而制定的一项食品安全通用标准。  针对企业提出的新标准如何实施的问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严卫星表示,对于标准的执行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会陆续出台相应的监管举措。他特别强调,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而言,健全整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一项重要措施。但食品安全标准绝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唯一方式。目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在积极对400多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整合。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align=center]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b]第一条 [/b]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b]第二条 [/b]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b]第三条 [/b]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b]第四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b]第五条 [/b]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align=center][b]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b][/align][b]第六条 [/b]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b]第七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b]第八条 [/b]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b]第九条 [/b]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b]第十条 [/b]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b]第十一条 [/b]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b]第十二条 [/b]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第十三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align=center][b]第三章 起 草[/b][/align][b]第十四条 [/b]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b]第十五条 [/b]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b]第十六条 [/b]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b]第十七条 [/b]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b]第十八条 [/b]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b]第十九条 [/b]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align=center][b]第四章 审 查[/b][/align][b]第二十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b]第二十一条 [/b]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b]第二十二条 [/b]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b]第二十三条 [/b]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b]第二十四条 [/b]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b]第二十五条 [/b]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b]第二十六条 [/b]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b]第二十七条 [/b]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b]第二十八条 [/b]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b]第二十九条 [/b]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b]第三十条 [/b]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b]第三十一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align=center][b]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b][/align][b]第三十二条 [/b]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b]第三十三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b]第三十四条 [/b]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align=center][b]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b][/align][b]第三十五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b]第三十六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b]第三十七条 [/b]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align=center][b]第七章 附 则[/b][/align][b]第三十八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b]第三十九条 [/b]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b]第四十条 [/b]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b]第四十一条 [/b]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b]第四十二条 [/b]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唯一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是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科技的进步,检验检测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管部门等对检验检测行业需求的增加,食品安全标准也在不断的研制、更新、整合和废止,因此,作为检验检测行业人员,要根据所检测产品的各种情况,去选用合适的检验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这个直接关系到检验检测结论,关系到一批食品的合格与否,关系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等相关部门的公众形象,关系到该批次食品后续处置的一系列操作。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标准更新等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积累的经验,建议这部分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font][font=仿宋_GB2312]一、选用合适的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标准制修订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众多,而且每项标准中都有很多细节,也有很多不便写在标准文本中的内容,但是在标准使用者使用时对于这些内容是不掌握不了解的。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现有食品安全标准,大家往往根据以往学习、工作经验以及单位中的老同志等的理解传授来使用,但对于新标准、新发布的修改单和增补公告等,存在不能及时跟进或者对于相关内容的理解掌握不完全的情况,进而易出现在关键时间节点标准的使用出现一些情况。而对于标准的前世今生、制修订内容、理解和掌握、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把握最好的应该是相关制修订部门。因此,建议制修订部门在标准发布之后,利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平台等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宣传解读和宣贯工作,便于使用者了解相关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标准使用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的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机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等。我是检验检测机构的一名高级工程师,这里我从检验检测机构的角度出发,谈谈以检验检测机构为代表的标准使用者如何更好的做好标准更新等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安排合适的人员负责标准查新等工作,该负责人员应定期关注相关标准发布网站或一些公众号等,多渠道多角度关注标准变化情况;对于标准变化分情况应对,并做好部门内容和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标准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合理安排工作,开展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采购、能力确认、扩项、资质认定评审等工作;食品安全标准的使用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做好标准变更、标准废止、标准更新等相关工作,并掌握标准使用的基本原则,做好更替时间的标准使用把握,避免因此错误使用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各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切实掌握理解相关要求,并对使用中的注意事项要有所掌握,只有这样食品安全标准才能得以正确的使用,才能科学客观的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为人民饮食安全保驾护航。[/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标准制修订[/font][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制修订的速度[/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随着实际工作和生活环境变化,国际和国内食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对于新出现的食品的认识了解以及使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对于这部分食品的监管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另外对于原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经过不断的使用发现存在的可更新或者存在错误等,或是因为检验检测技术的不断升级,原有的标准需要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比如[/font][font=仿宋_GB2312]2020年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新冠疫情改变了我们原有的生活方式,饮食上为了避免过多的人员接触,同时满足人们日常饮食需求,多种多样的预制菜出现了。为了更好的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利益,相应的食品标准就要尽快开展制定。又如我们是开展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时,使用的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是2014年12月24日发布,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使用七年有余,期间发布了多项增补公告,包括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原有食品添加剂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等,因此使用者查询标准规定时,要查询标准文本以及所有的增补公告内容,这给实际工作带来较多不便。[/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标准覆盖的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目前,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对于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项目建议可以开展监督抽检,对于没有标准要求的项目但又想了解相关食品中该成分的风险情况,建议开展风险监测。以农药残留为例,[/font][font=仿宋_GB2312]GB 2763-2021版对564种农药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但实际农药注册的种类不止这些,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因每年的自然环境等的不同,农药使用的品种也不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农药的研发也在不断的开展,而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的制修订在一段时间内是不能得以覆盖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基于以上情况,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更好使用,为了监管部门更好的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建议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制修订部门、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使标准制修订的精准性和操作性更强。[/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分类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一般流程是:制定抽检计划;计划下发相关机构;抽样机构按照计划要求抽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按照制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并报送结果,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抽检计划制定、检验机构样品接收、检验结果判定时均涉及食品分类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从近年来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来看,食品分类问题较为突出,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不同的领域食品分类标准不同,如在食品生产许可中,食品分类是考虑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相关因素进行类别划分;而在食品安全标准中因应用方向的不同,食品分类标准也各不相同,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GB 2760-2014)标准的食品分类,是考虑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特点,大部分是按照“食品主要原料”进行分类,且在抽检食品添加剂判定中要按照该标准中表E.1的食品分类系统进行分类后,查看某种食品添加剂在某类食品中的限量要求;对于其他的通用标准来说,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等,也均有各自对应分类标准,如芹菜样品,按照GB 2762进行污染物项目判定中应归为茎类蔬菜,按照GB 2763进行农药残留项目判定中应归为叶菜类蔬菜,因此使用者在实际使用中应对不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要求明确,同时要与其他食品分类体系做好区分,以免因食品分类问题导致样品抽取错误、检验项目标准限制查询错误,以及因此导致的样品无效删样或判定错误等情况的出现。[/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

  •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汇编——产品通用篇(共59项)

    6月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已制定公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有4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将公布,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4140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584项,清理了413项农残检测方法标准。(来源:央视财经)以下汇总当前现行标准,整理食品产品及通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计(59项)GB 12693-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4881-2013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790-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31621-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03-2015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3432-2013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4880-2012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8050-2011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57-2012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5420-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11674-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3102-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GB 14963-2011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9295-2011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19301-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2-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644-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5-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6-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 25190-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1-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2-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 25595-2010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6878-2011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 2711-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GB 2712-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8-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7096-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9678.2-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GB 10133-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3104-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5203-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9300-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6740-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1-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9298-2014 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7400-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 2720-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30-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13-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4-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21-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14967-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GB 7099-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100-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2733-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49-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7098-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10146-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5196-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31602-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GB 10136-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759-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17325-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299-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7101-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19641-2015 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文章来源:食安通 编辑:子沐

  • 【转帖】卫生部整合食品安全标准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9日表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工作。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   陈啸宏在此间举行的“2009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说,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运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修订作为优先领域。   陈啸宏介绍说,我国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体系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城市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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