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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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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的论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何要求?

    环评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环保部为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体目标,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生态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那些要求?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改革试点的批复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许可事项先行先试改革的请示》(沪市监计量〔2023〕3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将住所和实际生产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奉贤区的市场主体申请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下放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实施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细则,建立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加强标准物质审评审签技术能力建设,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标准统一规范。要认真落实标准物质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标准物质生产研制单位依法依规生产二级标准物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二、原则同意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切实优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程序,规范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监管增效。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先行先试改革中不得降低审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给市场主体增加负担,确保改革合法合规。要尽快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试点政策解读,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舆情,及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将相关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9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AUTOID手持终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AUTOID手持终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其中,食品药品安全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聚焦食品源头污染严重、过程安全控制能力薄弱、监管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重点开展监测检测、风险评估、溯源预警、过程控制、监管应急等食品安全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全产业链追溯与控制、真伪识别等技术将成为重要技术突破方向,《规定》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强化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研究,加强基于互联网新兴业态的监管技术研究,构建食品药品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技术体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4/201704071700_01_2536979_3.jpg食品药品监管离不开追溯体系,手持终端作为追溯体系中数据采集的基础工具,将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配备手持终端,监管人员可以清楚得看到食品药品的原料来源、制作环节、入库出库及最终售卖,这样将会建立一个整条产业链的追溯体系数据库,让每个环节清晰可见,一旦出现问题,将可随时溯源,查找问题出现的源头,这将是多方共同努力的方向。创新驱动发展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基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要求,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创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手持终端将作为基础工具,助力食品药品监管。

  • 小议实验室监管

    [align=center][size=20px]小议实验室监管[/size][/align][size=18px]本人作为一个实验室管理从业者,多年来深耕于实验室管理领域,对目前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只能是“一管窥豹”,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有所裨益。[/size][size=18px]实验室的管理,目前有两个方向,一是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一是实验室认可,由国家认可委进行管理。[/size][size=18px]资质认定,实验室获得了资质认定后,采取的是“飞行检查”,限于工作量大,人员相对不足,而采取的百分比抽查;飞行检查是很好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是地方监管,飞行前的消息走漏不可避免。这样造成抽到的实验室临时抱佛脚,没有抽到的实验室还是随意行动,有实验室严格管理,有实验室就各行其是了。[/size][size=18px]这里河北对环境检测实验室采取百分百抽检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这个方法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是一个压力。[/size][size=18px]资质认定宜采取省份之间互查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对实验室体系保持的一种督促监管,这样避免了“人情”监管,当然费用会提高。[/size][size=18px]实验室认可,一般采取的是获证后的一(监督评审)、二(复评审)、四(复评审)、六(换证复评审)这种有时间节点的监管方式[/size][size=18px],因有其规律所在,实验室更多的会在时间节点前搞突击。对于日常体系运行,则[/size][size=18px]不见得严格运行了。[/size][size=18px]这里也是建议实验室认可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搞突击,这样使认可实验室不敢,不能,不会不真正的运行体系;[/size][size=18px]无论是资质认定还是实验室认可监管,最大的问题是评审的一致性,也就是对准则理解的权威性,是一大难题,这个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研究相应的对策。此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size][size=18px]对于在监管中的“公正性”问题,很值得我们监管部门重视,即我们的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差旅均由被评审单位负担,这样对评审的公正性就很值得商榷了。毕竟吃喝住的都是由评审单位承担,所谓:吃人嘴短,拿人手短。这里我们不妨学习下美国[/size][size=18px]FDA[/size][size=18px]的验厂,验厂人员差旅等一切费用均不需被验厂承担,由[/size][size=18px]FDA[/size][size=18px]去负责。这样有效的避免了“公正性”的问题;当然对于评审人员在评审中的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也是严查,一旦发现不仅是吊销资质,更多的是涉及到“诚信”,这才是我们需要参照的方向。[/size][size=18px]以上仅是个人浅见,小议一下,有不当之处,希望同仁们批评指正。[/size]

  • “问题大米”背后:暴露粮食质量监管漏洞

    这些年来,问题大米当然不是新鲜事物,从腐败变质到转基因研究、从假冒名牌到重金属超标。概率上说,既然是市场化的商品,基于逐利需求下的乱象就不可能不发生。但“镉超标大米”事件,在今日语境下观之,显然不仅是质量监控与市场监管的弊案。 “问题大米”背后,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即粗放式的管理和质监部门不作为。一方面,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项目均未纳入粮库检验范围;另一方面,明知粮食有问题,却听之任之甚至沆瀣一气。 我们有必要把当前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放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表面上直接原因是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更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政府检测监督机制的失灵。面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某一个环节。 在当前粮食质量监管体制下,粮库质检科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均未纳入检验范围,充其量只是走过场,粮食销售企业亦只关心价格关心利益并不关心镉超标,地方监管部门又很少抽检,即使检测到镉超标也不公开,所以我们根本不知道市场上的大米是否安全。因此,相关部门不仅要调查镉超标大米去向,要调查当前市场上大米的重金属含量情况,还应该反思粮食质量监管体制的漏洞。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由乱到治的过程,最重要也是责无旁贷的力量来自于政府监管。从保障经济秩序和民众健康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于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诱因应该采取不同的治理办法。 对粮食的监控,必须有一套从源头到最终目的地都可以完整监控的体系,建立一条龙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够从各方面杜绝毒食品扰乱市场。只有监管部门切实有力的起到监督的作用,我们才能吃上健康、安心的食品。

  • 【聚焦监管码】监管码入法引发食品企业强烈反对

    去年底,质检总局下发名为“582号文”的通知表示,9类69种产品需要赋监管码才能上市,过渡期不得超过半年,今年春又表示过渡期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69种产品中绝大部分为食品。今年4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则使监管码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监管码入法,这引发企业的大规模反对意见。今年2月,全国数十个食品龙头企业在北京,对《草案》提出几十条修改建议。讨论内容最为集中的一条就是电子监管码的问题。19家企业并上书相关部门,提出该监管码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作用不大,而且成本高昂,实际操作也不科学。之后又有两家企业加入上书行列。食品行业内就监管码曾召开大小讨论10余次。现将监管码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质检总局日后推行则将不具备了法律支持。 “我想大多企业都是非常愿意的。”昨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法规经理李琴表示,由于仍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推广该监管码,当前伊利也尚处建设阶段。“我们也在观望,等确定的消息,看看其他同行是怎么做的。” 美国玛氏在华的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法律相关负责人李宇昨日也表示,这是个让人高兴的结果。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会将这个结果原原本本的反映给各个有意见的食品企业。

  • 未来的食药监管:药品往上收,食品往下放

    十八届四中全会用相当大的篇幅讨论一件事情: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改革和体制的重新调整。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或者说药品事权的划分会往中央集中,权力会往上收,食品事权的划分把更多的责任和权力往基层下放。简单归纳:药品往上收,食品往下放。 其他领域的改革都在讲简政放权,如何激发市场的活力,更多的调动企业积极性,为什么药品领域的改革权力要集中上收呢?这样一个改革往下推进,对于市场准入门槛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在新的监管执法体制之下,我们的市场环境又会有什么样的变化?产业政策以及其它相关的政策,会对我们的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市场准入门槛的变化 新一届政府重点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更多取消事前的审批,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管,但这不意味着医药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而是降低了企业的办事成本,它希望促进的不是这个市场上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多,而是市场主体质量的增强。在此层面,正在修订的新药品管理法酝酿一系列重大措施出台,有几个政策值得重点关注:一、上市许可人制度 现行的药品审批制度是将药品批准文号与企业挂钩,只有拿到批准文号的企业才能生产。目前全国共有17万个药品批准文号,而在产的批准文号仅有1万余个,很多企业把批号当作资源囤积起来,作为将来转让、并购的筹码,这是导致中国制药业的产业结构多、小、散、乱的根源。上市许可人制度将批准文号直接给上市许可人,上市许可人拿着文号可以自己生产或委托生产,让市场机制起作用,谁的成本低、质优价廉,谁能够用更低的价格生产出更好的药品,就委托谁生产。监管部门也不用再去监管四五千家制药企业,只需要管住全国几十个、几百个上市许可人即可。 我们判断,上市许可人制度实行后的最初几年,因为准入门槛的降低,市场主体会急剧增多,但一个五年规划后会急剧下降,乐观的估计是10年左右时间,中国的药品市场可以回归到一个比较理性和理想的状态。 这一政策带给行业的信息是监管现代化,其本质是把国家、市场和社会能做什么、适合做什么的边界理清楚。过去监管药品的安全更多是从末端进行管控,试图用行政的手段把企业管死,而今天更多要让市场机制本身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让市场机制从源头把市场盘活、理顺,让它的结构变得优化,这才是治本之策。二、药品审评制度改革 新药审评、仿制药审评是让人头痛的事情,业内有句话叫“一仿等三年”,一个仿制药可能三五年都批不下来。这不是药监局不作为,药审中心120人、制药企业四五千家,进口大、出口小,审批不过来。 药审改革的方向是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比如效仿美国FDA对药品审评进行收费,以及引入社会化的力量进行审评,除了在北京设一家药品审评中心之外,还要在各个地方设10个分中心。其目的不是降低药品审评的门槛,而是要降低和减轻企业办事的负担,激发市场的活力。监管手段的变革 监管的本意是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什么叫市场失灵?假冒伪劣、低质量的产品,交易的欺诈,虚假的信息,这些叫市场失灵。监管是市场机制的一种补充,主体还在于市场本身。因此,一个理想的市场监管体系一定要致力于让市场本身去发挥更好的作用,应该是从源头本身就把问题解决掉,而不是从末端管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讲监管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创新,在监管体系上也会有相应的变革。 将来在监管中会越来越多的引入信息化的机制。今年4月1日新版的医疗器械监管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第60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就我来看,整个新版条例最大的亮点和创新就是这一条。信息公开,公开的是审批信息、审查信息、处罚信息、产品质量、企业资质信息等,公开之后有两个作用:第一,作为一种准黑名单制度,倒逼企业;第二,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辨别产品质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现在正在修改的《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也都把信息公开作为重要的制度创新写进去了。 另外一个监管的手段革新叫做举报奖励制度。现代化的市场监管有一个特征——“有计划的监管永远敌不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比如今年7月发生在上海的“福喜事件”,监管部门、第三方检验机构、下游企业等都没有查出问题,最后靠的是内部举报。 所以,在一个现代化的市场中,媒体监督、内部举报揭黑是正常现象,监管部门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将来的监管实践当中,主要是要引导内部人更好地去监督、曝光,发现这些行业的潜规则。在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当中,我们也把这一条写进去了,最后能否落实到法律法条当中,还需要拭目以待。政策如何影响行业 与监管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对医药行业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可以由两个案例来看:一是9月份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一个关于医药分开的通知,医药分开由商务部来提,这本身就代表了医改政策所发生的内在的根本性变化。为什么要在商务部提这一点?因为让卫计委来提医药分开涉及部门利益,推不动,所以要由外部力量来推;二是江苏省镇江市试点取消药店的定点医保,这同样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医药分开的政策信号。 近期国家食药总局高调地提出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政策的变化,让处方药能够在互联网上销售,其目的也是一样,内部推不动,希望用外部的力量来倒逼医改,倒逼整个医药产业格局的调整。 所以各种各样的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都预示着我们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医药监管体系走向现代化。将来5到1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中国医药市场监管和治理的新常态就是要跳出监管来看监管,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更多的引入社会共治,让市场在源头起决定性作用,让社会作为一个网底起到共治的作用。

  • 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后,“总”要有点变化

    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后,“总”要有点变化

    土豆点评:因为食品多头管理现在开始要统一了,药监局又要合并了,药检所还是回来专心搞药检吧,食品检验让更有经验的同志去抓吧,变化好大啊!机构要改革了,领导要安排好位置了,小兵们开始忧心忡忡会被分配到哪个地方哪个部门了!!唉,希望最后药品食品安全能更有保障啦!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7.gif 根据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当前,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更高要求。现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既有重复监管,又有监管“盲点”,不利于责任落实。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强。为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有必要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方案提出,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同时,不再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单设的食品安全办。 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衔接,明确责任,方案提出,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方案的说明指出,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3/201303110912_429347_0_3.jpg

  • 【有食说食】改革监管机构 确保食品安全

    “三鹿奶粉”事件再次把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国家卫生部发布消息称,“高度怀疑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名为三聚氰胺的化工原料污染”。全国因三鹿奶粉导致的婴儿肾结石案例日呈扩大趋势。近年,经历“瘦肉精”、“红心鸭蛋”、“大头娃娃”等食品安全事件后,中国食品安全体制及时作出了调整,适应“大部制”改革,重新制订了监管框架,并修订相关法律。早前热议的《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成为核心话题。目前的食品安全体制是所谓的“环节管理”,即分解“农田到餐桌”中的供应链环节来进行“分段管理”,就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提供奶料的奶农及企业是由农业部监管;牛奶生产商的加工过程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监管;奶粉的市场销售中的安全抽查由工商局负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等。而对这一分解式管理主要的争议就是“片段管理、不能联动协作和立即溯源追查”,进而影响整个监管的效率,最终导致只有经过悲剧性的“人体检验”之后,才开始真正的大规模的溯源式查处。

  • 【转帖】食品问题折射监管三大“怪”

    食品问题折射监管三大“怪”红心鸭蛋、多宝鱼陆续被卷入食品安全风波之后,日前有关部门又发现部分鳜鱼样本含有孔雀石绿。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安全这一“老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社会舆论热点,公众食品安全信心急剧下降,政府监管效力备受质疑。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的三方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等具体职能部门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种种“怪现象”。怪现象之一:无事抢着管、有事跑着躲 记者采访时发现,部分地区的工商、质监等负有具体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存在“无事抢着管、有事跑着躲”现象,个别监管干部“怕麻烦、怕引火烧身”,对涉及百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索性撒手不管。这在监管小作坊、无证无照食品企业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各个监管部门都以“我们没有发证,所以不用承担责任”为由,互相推卸责任。 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的一家生产月饼小作坊,用三年前已经破产的庐江食品厂的卫生许可证,生产标有庐江食品厂厂名和卫生许可证的劣质月饼,此事在2005年中秋前夕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同时也引发了一场各个部门间相互推诿的风波。在“由谁查处,由谁承担监管失职责任”问题上,卫生、质监、工商打起了口水仗,三个部门都以没有发证为由,拒不查处,最后庐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不得不发出正式的文件,责成县卫生局查处方才了事。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align]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29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通告

    [font=仿宋]为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了一批国家计量比对,角膜曲率计曲率半径检定能力计量比对等29项国家计量比对已完成相关工作。现将结果通告如下:[/font][font=仿宋]通过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技术专家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620家次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4家次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具体结果附后)[/font][font=仿宋] [/font][font=仿宋][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jls/202211/W020221102568590918986.pdf]附件:29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情况[/url][/font][font=仿宋] [/font][align=right][font=仿宋]市场监管总局[/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2022年10月31日[/font][/align]

  • 【转帖】美国报告总结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若干---确实有道理

    中国经常有些政府官员出访国外的一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学习、交流。回来之后洋洋洒洒地写下自己的感悟,其中以介绍“先进经验”者居多(概述,尚未统计,或许都是这样的台词)。对此,参照美国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份报告,同样是考察,对方的感悟就负面很多,甚至用语有的时候很犀利,对问题的反映也一针见血。其中,值得反思的有:首先,结论的不同是因为各自动机的不同,我们是去人家那里学习经验,别人是来我们这里发现问题。也许就食品安全监管而言,美国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但是关于这方面,现有的文献已经很多,那么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是否还有新鲜的内容可以引进来;而事实上,美国本身已经在对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反思,例如理论层面改革现有的食品法,建立单一的食品监管机构,实践层面加大食品监管的科学性,建立食品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等,这些反思的内容同样值得我们借鉴,为什么就没有在取经过程中取进来。其次,我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远不如美国,即便我们出口美国的食品已经远远高于对我国自销食品的要求,但是美国依旧质疑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尽管这让国人有点难堪,但是这是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中国食品标准等级化(出口/城市/农村),多问几个为什么,不禁悲从中来。第三,在美国这份报告反映的诸多问题中,多头监管的问题远比报告中案例所显示的问题严重。案例中指出了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之间的冲突,而这和“几个大盖帽还管不了一头猪的事实”相比,美国就有点小题大做了。目前,针对这个问题,中国的机构设置已经做出调整,但一想到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成立就是为了促进合作和协调,可最后不得不宣告失败,由此,对于前景还是无法乐观。 最后,比起出口食品的监管,中国国内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管更是问题重重,我们是否可以静下来对自己审视一遍,然后给自己一个以问题为主的报告,而不是文过饰非。其他别的感触还请有读者集思广益,部门内容注释如下,需要提醒的是针对英文内容的注释既有直接翻译的内容,也有结合作者观点的简单提要;

  • 【讨论】何去何从"电子监管码"?

    [font=黑体][size=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size] [/font][color=#00008B][font=新宋体] 什么是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电子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font][/color][color=#DC143C][font=楷体_GB2312]电子监管码一推出,便引来业界的一片质疑声。在天平的两端,一边是国家质检总局大力度推进电子监管码的决心,一边是企业的联名上书,抵制监管码的实施。这个以电子监管码为轴心,执行者与被执行者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展开。 电子监管码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实施是某些机构利益的显示,还是真正为企业打假做事,在这场博弈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font][/color]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原创大赛】小议实验室监管

    [align=center][size=20px]小议实验室监管[/size][/align][font=&][size=18px]本人作为一个实验室管理从业者,多年来深耕于实验室管理领域,对目前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只能是“一管窥豹”,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有所裨益。[/size][/font][font=&][size=18px]实验室的管理,目前有两个方向,一是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一是实验室认可,由国家认可委进行管理。[/size][/font][font=&][size=18px]资质认定,实验室获得了资质认定后,采取的是“飞行检查”,限于工作量大,人员相对不足,而采取的百分比抽查;飞行检查是很好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是地方监管,飞行前的消息走漏不可避免。这样造成抽到的实验室临时抱佛脚,没有抽到的实验室还是随意行动,有实验室严格管理,有实验室就各行其是了。[/size][/font][font=&][size=18px]这里河北对环境检测实验室采取百分百抽检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这个方法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是一个压力。[/size][/font][font=&][size=18px]资质认定宜采取省份之间互查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对实验室体系保持的一种督促监管,这样避免了“人情”监管,当然费用会提高。[/size][/font][font=&][size=18px]实验室认可,一般采取的是获证后的一(监督评审)、二(复评审)、四(复评审)、六(换证复评审)这种有时间节点的监管方式[/size][/font][font=&][size=18px],因有其规律所在,实验室更多的会在时间节点前搞突击。对于日常体系运行,则[/size][/font][font=&][size=18px]不见得严格运行了。[/size][/font][font=&][size=18px]这里也是建议实验室认可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搞突击,这样使认可实验室不敢,不能,不会不真正的运行体系;[/size][/font][font=&][size=18px]无论是资质认定还是实验室认可监管,最大的问题是评审的一致性,也就是对准则理解的权威性,是一大难题,这个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研究相应的对策。此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size][/font][font=&][size=18px]对于在监管中的“公正性”问题,很值得我们监管部门重视,即我们的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差旅均由被评审单位负担,这样对评审的公正性就很值得商榷了。毕竟吃喝住的都是由评审单位承担,所谓:吃人嘴短,拿人手短。这里我们不妨学习下美国[/size][/font][font=&][size=18px]FDA[/size][/font][font=&][size=18px]的验厂,验厂人员差旅等一切费用均不需被验厂承担,由[/size][/font][font=&][size=18px]FDA[/size][/font][font=&][size=18px]去负责。这样有效的避免了“公正性”的问题;当然对于评审人员在评审中的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也是严查,一旦发现不仅是吊销资质,更多的是涉及到“诚信”,这才是我们需要参照的方向。[/size][/font][font=&][size=18px]以上仅是个人浅见,小议一下,有不当之处,希望同仁们批评指正。[/size][/font]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19-1571968582045[/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意见[/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b]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url=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W020191025370712861802.doc]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url]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size][/b][/align][size=16px] 为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经过组织征集、形式审查、研究评议,确定了28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并公布实施。[/size][size=16px]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共征集到项目申请66项,比2020年增加12项。近年来,国家比对项目不断扩大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从原来单一的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扩大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符合要求的机构,征集到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不断增长。[/size][size=16px] 此次计量比对项目在征集时已明确重点支持直接关系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监测的项目。已确定的28个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中,涉及支撑安全的项目有8项,医疗卫生方面有10项,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有4项,保障民生方面有5项,服务产业发展方面有1项。通过组织实施这些计量比对项目,将为保障重点领域量值准确可靠提供有力支撑。[/size][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标准物质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试验;参加B类项目且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申请新建与该项目相关的计量标准考核时,可根据情况简化现场考核程序;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暂停相关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整改。[/size]

  • 新时代计量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四个创新

    计量比对是国际上保障量值一致性的通用做法。我国高度重视计量比对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了计量比对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要求“积极参与计量国际比对”。近年来,我国在国家、大区以及省域等不同区域、层级和领域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计量比对工作,对维护我国量传溯源体系的有效性,保障社会量值的一致、准确和可靠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新时代计量工作的新要求,我国计量比对存在着覆盖面较窄、项目供给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结果运用不充分以及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构建完善的计量比对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有利于充分释放计量效能,切实保障我国测量量值的准确一致,是建立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强化市场监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我国计量比对工作实践和分析新时代计量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和创新性,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计量比对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提供了遵循。《指导意见》特色鲜明、切实可行,集中体现在四个创新上。一是创新计量比对理念。《指导意见》突破了以往将计量比对作为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定位,明确提出计量比对是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鼓励政府部门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这是在工作理念上对新时代计量比对的全新定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强化市场监管的部署要求,对于深化拓展计量比对应用、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创新工作推进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这强化了计量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指导意见》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线上供需对接,使各类计量比对项目信息归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大提升了计量比对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主体责任,要求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控;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上述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有效运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创新比对模式方法。《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明确将计量比对模式分为两类: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改变了计量比对模式单一、供给不足、经费受限的现状。《指导意见》在加强计量基标准、标准物质计量比对的同时,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新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计量工作从器具管理向数据管理的转变。?四是创新比对结果应用。《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对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选择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奖惩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这些具体规定对于调动各方参与计量比对的积极性、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指导意见》还对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提出了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计量工作实际,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

  • 【讨论】由“监管失职导致瘦肉精猖獗”想到的....

    《监管失职导致瘦肉精猖獗》 3月15日,央视披露了河南部分地区养猪场违禁使用瘦肉精一事。焦作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曝光的几家养猪场进行抽检,结果证明养殖环节存在瘦肉精违禁使用的情况。此前曝光的6个生猪贩子,被当地公安部门控制。  瘦肉精声名狼藉,早在2002年,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就宣判了它的死刑——当时,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但多年以来,瘦肉精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四处出没,甚至连双汇这样的知名品牌也牵涉其中。  在人人喊打中,瘦肉精仍大行其道,仿佛成了狡猾多变的妖精。原因何在?其实,不是瘦肉精狡猾,而是监管者失职。监管部门的失职表现在三方面。  其一,懒。据报道,焦作一些养猪户说,监管部门不是不抽检瘦肉精,但他们让养猪户自己取样。如此一来,监管部门是省事了,可抽检的结果还可靠吗?无良养猪户是高兴了,谁来对消费者负责任?  其二,贪。监管部门恪尽职守,与监管对象保持距离,不被金钱收买,是基本的底线。然而,在河南一些县市,瘦肉精抽检、生猪检疫如同走过场,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省界检查站,便可一路绿灯送到外地的定点屠宰场。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背后正折射出一些部门的贪婪。  其三,笨。任何监管部门都应该具有基本的专业能力,然而,据一些猪“经纪人”透露,有时候碰到检验检疫人员突击抽检猪尿样,他们就用人尿冒充猪尿。相关监管部门轻易被蒙蔽,这不是故意放行,就是专业能力不及格。  纵观一些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懒、贪、笨,与其说他们太傻太天真,不如说他们太不负责任,一旦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瘦肉精必然会猖獗。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生产者依然铤而走险,很显然与利益驱动有关——“加精”后的猪,一月能长四五十斤,也与他们投消费者所好有关。现实中不少人嗜精厌肥,生产者必定设法迎合。这提醒我们,肉,未必都是瘦的好,肥肉也许更安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奶粉里掺进三聚氰胺,到猪肉中检出瘦肉精,事实再次证明,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弊端在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制度流于形式。对“瘦肉精”事件的处理不应止于处罚违规企业,更应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严厉问责。  从奶粉里掺进三聚氰胺,到猪肉中检出瘦肉精,事实再次证明,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弊端在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制度流于形式。对“瘦肉精”事件的处理不应止于处罚违规企业,更应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严厉问责。讨论:那么,采购者监管失职,又会导致什么情况呢?你是否有过监管失职的经历?不妨说出来,让大家吸取其中的教训!

  • 【转帖】三鹿奶粉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食品监管暴露四软肋

    三鹿奶粉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食品监管暴露四软肋2009年03月11日08:27 来源:《北京晚报》三鹿问题奶粉害惨了不少婴儿和家长,也搅动了全国两会无数代表委员的心。一部《食品安全法》在赢得赞誉的同时,却没让人们对管理和执法放下多少心。三聚氰胺制造技术曾引起针对中科院专家的强烈质疑,而三鹿配方奶粉研究项目得到国家科技大奖后被查出含大量三聚氰胺,更加令人心绪难平。出问题的不仅是奶粉,毒酒案一发再发,让人又对“酒法”强烈期待。但有法可依又能如何?新出现的餐桌疑问是:一个苹果榨几扎果汁?答案:四扎+20多种添加剂!  三鹿奶粉  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在九三学社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支建华提出疑问:“既然有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应该让质检、工商、农业等几个部门齐头并进,现在又多了个中间环节,跟原来的管理有什么差别?”他认为,“新食品安全法是好法,很及时,但解决问题还是不彻底。”比如,新法提到要设立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在后面说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而原来国务院就有领导小组,有点多此一举。支建华说,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有没能覆盖到的空白地带,“三鹿奶粉事件就出在这里”。他说,前面产奶与农业部门有关,后面制造奶制品又归质检部门管,“但负责收奶的奶站却成了三不管地带”。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就委员们提出的问题,作了回应。支树平说,三鹿奶粉事件确实牵涉到许多家庭、许多孩子,“根据2008年12月的数据,到医院进行检查的孩子有3000万,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肾脏检查”。支树平说,委员们都谈到了国家质检总局的责任,“确实,我们是有责任的。我们该承担的要承担,该管好的要管好。”  支树平说,以前牛奶里加东西,质检总局是知道的,比如加水,导致出现了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也知道有些奶制品确实会被不法分子加各种东西,但确实不知道加的是三聚氰胺。  牛奶的生产,涉及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奶农奶站由农业部门监管;到工厂里面,由质检总局监管;进入市场,是工商总局管;到了餐桌上,由卫生部管。“以前质检总局不管生产加工,2005年大头娃娃出来后,生产加工监管给了质检总局。这么几年的时间,仍处在衔接稳定的过程中。”在支树平看来,三鹿事件虽然过去一段时间了,但暴露出来的社会诚信问题、检测标准的缺失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问题,仍然值得认真反思。  委员声音  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  三鹿奶粉如何获得国家科技大奖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昨天说,三鹿集团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的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产品,其研究项目竟获得了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对此,马大龙认为,有必要反思并改革我国科技奖励制度。  马大龙说,三鹿集团“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曾获得过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随后相关产品却被查出含有过量三聚氰胺。马大龙称,“这一现象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暴露出当前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弊端。”  马大龙分析道,由于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依附于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免受到行政干预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科研人员一方面不得不频繁地从事“成果包装”、“人情公关”等事物,另一方面又在拼命追赶科研进度,长期处在这种状态下的科研人员身心疲惫,连专心从事科研活动都难以做到,更别说创造出一流的成果。

  • 【转帖】三鹿奶粉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食品监管暴露四软肋

    三鹿问题奶粉害惨了不少婴儿和家长,也搅动了全国两会无数代表委员的心。一部《食品安全法》在赢得赞誉的同时,却没让人们对管理和执法放下多少心。三聚氰胺制造技术曾引起针对中科院专家的强烈质疑,而三鹿配方奶粉研究项目得到国家科技大奖后被查出含大量三聚氰胺,更加令人心绪难平。出问题的不仅是奶粉,毒酒案一发再发,让人又对“酒法”强烈期待。但有法可依又能如何?新出现的餐桌疑问是:一个苹果榨几扎果汁?答案:四扎+20多种添加剂!  三鹿奶粉  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在九三学社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支建华提出疑问:“既然有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应该让质检、工商、农业等几个部门齐头并进,现在又多了个中间环节,跟原来的管理有什么差别?”他认为,“新食品安全法是好法,很及时,但解决问题还是不彻底。”比如,新法提到要设立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在后面说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而原来国务院就有领导小组,有点多此一举。支建华说,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有没能覆盖到的空白地带,“三鹿奶粉事件就出在这里”。他说,前面产奶与农业部门有关,后面制造奶制品又归质检部门管,“但负责收奶的奶站却成了三不管地带”。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就委员们提出的问题,作了回应。支树平说,三鹿奶粉事件确实牵涉到许多家庭、许多孩子,“根据2008年12月的数据,到医院进行检查的孩子有3000万,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肾脏检查”。支树平说,委员们都谈到了国家质检总局的责任,“确实,我们是有责任的。我们该承担的要承担,该管好的要管好。”  支树平说,以前牛奶里加东西,质检总局是知道的,比如加水,导致出现了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也知道有些奶制品确实会被不法分子加各种东西,但确实不知道加的是三聚氰胺。  牛奶的生产,涉及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奶农奶站由农业部门监管;到工厂里面,由质检总局监管;进入市场,是工商总局管;到了餐桌上,由卫生部管。“以前质检总局不管生产加工,2005年大头娃娃出来后,生产加工监管给了质检总局。这么几年的时间,仍处在衔接稳定的过程中。”在支树平看来,三鹿事件虽然过去一段时间了,但暴露出来的社会诚信问题、检测标准的缺失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问题,仍然值得认真反思。  委员声音  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  三鹿奶粉如何获得国家科技大奖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昨天说,三鹿集团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的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产品,其研究项目竟获得了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对此,马大龙认为,有必要反思并改革我国科技奖励制度。  马大龙说,三鹿集团“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曾获得过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随后相关产品却被查出含有过量三聚氰胺。马大龙称,“这一现象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暴露出当前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弊端。”  马大龙分析道,由于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依附于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免受到行政干预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科研人员一方面不得不频繁地从事“成果包装”、“人情公关”等事物,另一方面又在拼命追赶科研进度,长期处在这种状态下的科研人员身心疲惫,连专心从事科研活动都难以做到,更别说创造出一流的成果。代表支招  青岛啤酒董事长金志国  给百姓管出一壶安全酒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董事长金志国的议案《关于加快立法》得到了茅台集团董事长季克良、五粮液集团副董事长唐桥、燕京啤酒董事长李福成、张裕葡萄酿酒董事长孙利强在内的酒类行业人大代表一致赞同,酒业大鳄们纷纷在议案上署名,联名呼吁尽快建立《酒法》。  毒酒案频发凸显监管难题  近年来酒类产品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让人不得不忧心。震惊全国的数十起毒酒案背后,凸显酒类监管的无力:造假手段“高超”,防不胜防;酒类批发商过多过杂,客观上让假冒酒大行其道;一些小酒厂和酒作坊逃税、给回扣衍生了各种不法交易行为。  酒类上餐桌需要尚方宝剑  金志国认为,“一方面,酒类产品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很多酒类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该引起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酒类企业一直是耗水耗粮耗电大户,一定程度上也是排污排水大户,酒类企业如何在绿色环保和循环经济方面实现绿色发展是酒类行业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还有,目前,假冒名牌产品赚取高额利润、致人非命的惨剧频频发生,打假维权成为酒类产品安全的重要方面。酒类产品从生产到走上百姓餐桌,同样需要一把‘尚方宝剑’,而且必须是专用的‘尚方宝剑’,给百姓管出一壶安全酒!”  酒法首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志国代表认为,酒类立法对中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大力推进酒类管理立法,规范酒类行业发展,是酒类产销、监管和法律界的共识,是解决目前酒类行业深层次问题的唯一途径。议案提到,酒类立法首先要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法”的框架应包括法律适用范围与执法主体、产业结构与行政许可、产品质量与品牌保护、市场管理与打假行动等方面。

  • 【转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六大“硬伤”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没有人管,从‘田间’到‘餐桌’、从养殖加工到市场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但为何‘七八顶大盖帽挡不住问题食品的道’?”昨日,陈万志等全国政协委员做客“中青在线”,直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六大“硬伤”,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与网友交谈时,陈万志认为,之所以频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并不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是目前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主体多元化、部门职权交叉重复、执法不力等“硬伤”。 第一大“硬伤”是多头监管无法形成合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多机构分段管理模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一些食品的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餐饮业卫生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等工作。这种主体多元化的监管体制,使得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漏洞。 第二大“硬伤”表现在权责交叉不清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监管部门看似管理原则和分工都很明确,但现实中容易造成具体监管工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不可避免地出现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监督、检验,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的推诿扯皮。这给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创造了机会。 第三大“硬伤”是受片面的发展观影响,随意降低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对食品企业疏忽了必要的把关和监管,使一些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仓促上马,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第四大“硬伤”是执法人员执法不力。一些执法人员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明知一些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却敷衍了事,导致监管半途而废,甚至出现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现象。 第五大“硬伤”则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我国食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构成。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矛盾,又有空白点。 第六大“硬伤”是目前我国食品检测存在投入不足、资源分散、检测水平低下的问题,使得不少食品从生产到加工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检测。 陈万志认为,首先必须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晰权责,建立较为完善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制售假劣毒害食品的风险成本,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之。 此外,还应将食品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提高食品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产品注册准入、认证认可准入等从严审批,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达不到生产条件和卫生标准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记者 戴娟 罗静雯)

  • 【分享】监管食品添加剂各国法律有侧重

    日本:添加剂使用坚守有益健康原则 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制造、保存过程中,以添加、混合、浸润或其他方式使用的成分。按照目前日本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将食品添加剂分为指定添加剂、即存添加剂、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四种。目前日本使用的指定添加剂近400种,即存添加剂有489种,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一般不受《食品卫生法》调整,但在使用管理中要求标示其基本原料的名称。 《食品卫生法》第二章对食品添加剂监管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日本在添加剂监管方面最大的特点是坚持两个原则。第一是安全原则,即确保食品添加剂不存在任何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成分,包括潜在的危险成分。 第二是有效原则,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有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食品的营养质量;2、为特殊膳食人群的加工食品提供必要的原料或成分,但食品添加剂不旨在提供医疗作用,例如预防或者治疗特定的疾病;3、为了提高或者保持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或者用以改善食品的感观特性。但是,这种改善不能改变食品的本质、成分或者特性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4、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储存过程中作为助剂。 然而,如果目标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能够通过较低的代价得到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以通过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能够满足上述目的也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因此,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即使添加剂是安全的,如果对人体没有益处也不允许添加。 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这一规定对我国取消面粉增白剂具有借鉴意义。

  • 浅析检验检测行业监管大变革

    浅析检验检测行业监管大变革

    10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发布,无疑是今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强力配套措施。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改革总的来说是推行“一家一证”,解决的是“名份”问题,那么最新出台的监督管理办法则旨在解决“规矩”的问题。[align=right][img=,690,30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0/201910251445216810_4425_3874924_3.png!w690x305.jpg[/img][/align] 纵观《办法》全文,共5个章节33条,提炼其中要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 1、机构及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2、在过程规范、样品管理、数据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细化了禁止性行为情形; 3、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检验检测的各种行为; 4、 对于未取得资质,虚检等违规行为拟最高处罚3万元。 显而易见,《办法》的出台,关注的是未来对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针对的是检验检测领域的行业乱象。仅以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特征——检验报告为例,从实际案例中就可以发现以下6类问题:[list][*][color=#191919]检测报告信息量不足或信息有误[/color][*][color=#191919]超范围使用资质标识[/color][*][color=#191919]检验检测依据错误[/color][*][color=#191919]检验结论不规范[/color][*][color=#191919]分包项目未在报告中注明[/color][*][color=#191919]原始记录不规范或信息量不足,无法追溯[/color][/list] 除此之外,检验检测行业的乱象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因此从去年开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专门出台了检验检测认证领域专项整治,在可见的未来都会延续高压状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而在有些重点领域则不会按双随机抽查,而是要百分百排查。那些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将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 据悉将建立“四个体系”以强化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手段:[list][*]认可与检验检测制度体系;[*]能力验证体系;[*]合格评定技术与标准体系;[*] 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体系。[/list] 其中,认可与检验检测制度体系,可以视为重中之重。由于我国检验检测制度尚未完善,很多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这也是很多检验检测领域仍存在各种违规现象的原因。有鉴于此,就必须从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着手,提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违法成本。 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并将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限制,会随着对机构的限制,进而对相关人员进行限制。对人员实施限制后,就很难再从事检验检测行业。检验检测是用数据说话的行业,加大数据集中和深入数据挖掘也会成为加强监管的必由之路。预计管理部门将会通过检验检测体系大数据分析达到高效监管的目的,根据行业数据所反映的机构之间的恶意竞争、低成本中标等现象,必将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 近年来,我国的机构数量每年以10%的数量增加,在国民经济和国家质量战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不断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都是为了服务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之处提出的五大总体方向:[list][*]市场化,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为核心,着力全面深化改革;[*]国际化,以拓展多双边合作机制为重点,着力推进国际互认;[*]专业化,以提升从业机构及人员能力为根本,着力提高服务发展水平;[*]集约化,以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为目标,着力提高行业发展质量;[*]规范化,以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为依托,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从而全面提升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list] 全国约4万家的检验检测机构和120万的从业人员,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诸如仪器设备、软件供应等配套产业的企业群体,把握住政策导向、做好准备了吗?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2pt][color=#ff00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22pt][color=#ff0000]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size][/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color=#666666]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color]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t20191129_308934.html]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url]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W020191130025012406182.doc]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url]。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color=#ff0000]形式审查方式[/color],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18px][color=#cc0000]无需实施现场评审[/color][/size]。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color=#cc9933]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color]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color=#66ff9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color]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24日[font=宋体][size=16px][color=#333333] 相关链接:[/color][/size][/font][url=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1911/t20191115_308567.html][color=#0000ff]一图看懂《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url]

  • 【转帖】部分领域监管职责明确 实现食品无缝隙监管

    近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通过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实现了食品无缝隙监管。 近日,北京市食品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部分存在交叉和监管空白的领域,进行了再次划分,消除了监管的空白。 今后,涉及食品的企业门店,只有一个监管主责部门。 各部门分工: 部门监管内容 市食品办 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查处重大事故,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食品生产企业标准的备案。 农业部门 食用农产品生产,此类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商场、超市、市场外销售食用农产品,家畜家禽屠宰厂(点),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 园林绿化(林业)部门 林果生产、蜂蚕养殖,此类企业及农民合作社等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林果和食用蜂蚕产品,该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 质监部门 在本市颁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前,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专门的食品包装(分装)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相关产品,查处该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 工商部门 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和其他销售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的企业进行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等,流通领域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 卫生部门 提出生猪屠宰企业、家畜家禽屠宰厂(点)和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的卫生规范和条件,送餐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商家,餐饮商家销售非自制食品,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在餐饮服务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餐饮领域食品相关产品,查处无证照餐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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