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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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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童装更需质量安全

    “中国童装安全问题一直未被重视,九成80后父母的童装安全意识淡薄。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空间,社会各界必须重视童装安全,关注童装安全。”日前,“关注童装安全行动”在北京启动,中国服装行业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及10多位明星共同呼吁关注童装安全。   一份来自上海家庭消费研究所的调查显示,68%的80后父母为孩子选购童装时最关注“款式是否新颖时尚”,90%的80后父母对于童装安全问题“不知道”、“没意识到”。调查认为,中国妈妈比较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鲜有人去关注童装的安全。现在的家长给孩子买衣服,注意力都集中在问价格、看牌子、挑款式、认材料、选大小上,根本不看服装上的标识内容,甚至根本不知道标识上应该标些什么内容,更不会去关注童装面料的染料是否超标,拉链、绳带等设计是否合理,童装上的不牢固小纽扣是否易被孩子误吞等童装安全问题。家长们最关心的是如何把孩子打扮得光鲜亮丽,却往往忽略了童装上的这些细节问题很可能为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   中国服装协会副秘书长谢青表示,尽管近年来童装市场以平均24%-25%的增速增长,市场规模从5年前的不足500亿元,到现在已经接近1000亿元。然而,童装安全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业界普遍认为,童装质量、安全问题等均是老大难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介绍说:“从2011年中消协对全国消协组织的投诉来看,全国消费者投诉的51.2%的问题都是涉及产品质量的问题。而儿童服装的比例也在连年上升,我在这里呼吁,企业要把消费者的利益始终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尤其是儿童服装企业,你们的手中有孩子的未来,有国家的未来。”   董祝礼的呼吁得到了企业界的响应。中国网络童装著名品牌——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承诺,保证品牌童装的安全质量。绿盒子CEO吴芳芳代表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发言:“奶粉问题让妈妈们不得不购买洋品牌;瘦肉精问题让妈妈们不得不让朋友们从国外带食品回来;最近洋品牌也接连爆出质量和诚信问题。目前,童装市场还没有爆出突发性事件,但我们要居安思危,我呼吁我们的童装企业关注童装质量安全,并从我做起。”   据了解,目前绿盒子已投入了500多万元用于“童装安全”项目。吴芳芳说:“绿盒子为了让消费者真正放心,今年秋冬上市的童装均有权威部门的质检报告。   权威人士指出,目前我国童装安全比较突出的两大隐患,一是童装面料上所带的偶氮等致癌化学物质,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是缓释的。二是童装生产工艺上国内比较容易忽略的断针问题,它对孩子的影响是显性的。童装安全不仅仅是生产企业的问题,更是供应链印染、加工等等的问题,整个供应链都需要有力的监管和深刻的反思,关注童装安全就是要关注整个产业链的安全

  • 纺织品安全性能检测及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摘要:纺织品安全事关人民身心健康。本文以市场上随机购买的内衣为测试对象,进行相关安全性能检测。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再按照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风险描述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初步探讨我国纺织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的建立。 1前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绿色消费”浪潮的兴起,世界各国都积极开发和生产有益于人体健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国外对纺织品残留有害物质也提出严格控制,在国际贸易中形成非关税“绿色壁垒”Ⅲ。在我国纺织品服装领域,由于产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影响所引发的事件时有发生,人们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安全意识越来越强,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监督管理,希望企业采用对环境无害或者少害的原料和生产对人体健康无害的纺织品。同时,我们也应理性地看到,我国出口纺织品服装确实存在着一些质量隐患与问题: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薄弱,一线操作工人流动性较大,操作技能较低,行业总体档次定位过低,仅仅追求眼前利益,缺乏长远的质量安全意识。这些都会给纺织品服装留下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因此,鉴于以上种种原因,纺织品服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 【分享】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越来越“热”

    时值8月,余热未消,距离电热毯的使用季节还有好几个月,国家质检总局的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却提前预热起来———上半年,共吊销12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已注销60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占全国获证企业的近1/5。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集中整治期。 为什么选择在8月份开展电热毯质量安全的集中整治呢?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电热毯产品生产季节性强,正常情况下,每年企业在冬季来临之前,也就是每年的第三季度,企业就逐渐进入电热毯的生产旺季了。7月份开始准备原材料,8、9月份进入生产旺季,10月份进入销售旺季。为了让消费者在今年冬天用上安全舒适的电热毯产品,同时也不影响正规企业的生产,质检总局决定在8月份开展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的集中整治,以保障和提高冬季来临之际上市的电热毯产品质量。 今年上半年,质检总局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3类产品中的14类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列为今年“质量和安全年”的重点整治产品,严格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严格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这其中就包括电热毯。 专项整治工作之所以越来越“热”,源自于质检总局半年来的持续“升温”:在广泛征求行业和企业的意见之后,质检总局修订了《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企业生产场所、出厂检验设备、生产技术人员、零配件进厂把关等方面都做出硬性要求,使得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更为严格;针对电热毯行业的特点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质检总局将电热毯产品作为12类实行省级发证产品中的一类,生产许可证由总局审批改为省局审批发证;上半年通过监督抽查的执法检查,对电热毯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处理,吊销了12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注销了60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此外,他们以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为试点,开展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据了解,电热毯是河北传统的地域特色产品,企业数量众多,在专项整治前,共有获证企业127家,获证企业占全国同类获证企业总量的近1/3,产量占全国近一半,在全国电热毯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们正在认真总结河北整治工作的做法和措施,形成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于近期下发。”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最后告诉记者,在上半年的工作基础上,下半年他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动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介绍,质检总局将对全国所有电热毯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发热线、开关等关键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检查企业的生产场所、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规定要求。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违法行为,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对不再从事电热毯生产的企业,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处。 同时,质检总局计划开展电热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今年第四季度将开展电热毯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对企业生产的各类电热毯产品以及发热线、开关等关键零部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重点检验温升、泄漏电流、机械强度等安全指标,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逾期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收回已售出产品,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质检总局还将对无证生产电热毯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将集中开展一次电热毯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无证生产电热毯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取缔违法企业,彻底根除非法生产的源头。对制售叫冒伪劣电热毯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捣毁生产窝点,不留死角,对查处中发现的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质量报》

  • 2014年国家生鲜奶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2014年国家生鲜奶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GJFP2014008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农业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农业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济南、呼和浩特、乌鲁木齐、成都)、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等技术机构评估品种生鲜奶(牛奶、羊奶、水牛奶等)重点评估危害因子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非法添加等评估地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市)主产地备注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生鲜奶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执行。 各位了解一下,你评估了么?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3.gif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 【原创】普遍性,质量安全,分析制度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制度本公司在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生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处理,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处理结果。全部资料在处理后1个月内,由质量负责人整理后存档。1、本公司在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生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2、发生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如下几个方面:①检测人员不懂业务、技术水平低操作不够规范造成的;②懂业务但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的;③拿制度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当一回事而片面“追求效率”,为了个人私利或关系而丧失公正性造成的;④检验仪器设备失准和工作不正常或损坏造成的;⑤检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造成的。3、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程序①本公司在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生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先分类登记,然后由质量负责人处理,处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②质量负责人应会同质量监督员及有关人员调查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可查阅原始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检查检验过程、检测方法、检验人员、检测环境,检查仪器、设备使用状况等各种内外部因素。当确认属某一因素影响时,应写一份处理结果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登记归档。③若属检测人员不懂业务、技术水平低引起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加强对使用培训中的人员的监督力度,组织技术水平低的检验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技术标准和检验业务知识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并将考核结果存档。④若属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为了个人私利或关系引起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组织检验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同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并登记存档。⑤若属检验仪器设备失准、工作不正常或损坏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修,修复后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重新检定后才能使用,作好相应记录并登记归档,同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⑥若属检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引起质量安全问题时,由质量负责人向公司领导汇报,公司领导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改善检验环境,使之符合检验要求。同时将质量安全问题及改进措施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登记归档。⑦在明显位置公布本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发生的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做到件件处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安检工作。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月1日

  • 【分享】出口玩具质量安全手册

    [B]前言[/B]玩具顾名思义,是指供人玩乐的器具。玩具类别的划分方法有很多种,根据使用对象的年龄可划分为婴儿玩具、幼儿玩具、学龄前玩具、少儿玩具、青少年玩具和成人玩具;根据制作材料可分为竹木玩具、布绒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电动玩具等;根据用途又有骑乘玩具、弹射玩具、玩具乐器、益智玩具、模型玩具、体育玩具、整蛊玩具等类别。 中国是全球玩具生产和出口大国。2007 年中国出口玩具84.75 亿美元,占全球玩具出口总额的34.8%。 玩具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主要是少年儿童。由于14 以下的少年儿童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伤害,许多玩具对儿童造成的伤害的案例也充分证明了,因而玩具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其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各国对玩具的质量和安全都有着严格的要求。2007 年发生在中国的召回事件,使得玩具安全再次成为全世界的焦点,各国纷纷提高对玩具安全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为了使得中国玩具行业能够更加全面、广泛地了解各国对玩具安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引导企业提高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中国玩具出口安全质量,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组织包括中国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刘炘主任和赵平主任、中国广东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黄理纳科长、北京凯艺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王黎临副总经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上海公司玩具实验室王志国主管等多位业内专家收集、整理并编写了《出口玩具质量安全手册》。 本手册主要分析了我国玩具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涉及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即在第二、三、四章中介绍了各主要贸易国家颁布的与玩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规、指令及相关的限制要求,有关标准中玩具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和化学性能要求,以及各国对玩具产品入境前后供应链中的安全质量评估、产品认证的规定等监管措施;第七章特别介绍了国外一些大型玩具公司或跨国连锁超市对玩具产品的特定要求。第八、九章提出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玩具企业的自身管理以应对国外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在介绍国外相关要求的同时,专门在第五、六章中介绍了我国对玩具安全质量的政策和要求,并且将我国玩具的安全技术规范与主要贸易国的玩具标准进行了比较,以便玩具生产企业能够理解和掌握各种标准之间的差异,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市场的安全质量要求。 虽然编写人员力求收集齐全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所有涉及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并为广大企业提供正确可靠的资料,但由于编写人员水平有限,而且时间仓促,本手册中难免存在有遗漏和错误之处,恳请大家在使用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便在今后的修订中进行完善。 [color=#00008B]作者: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来源: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color][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7635]出口玩具质量安全手册.rar[/url]

  • 【转帖】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中国新闻网10月10日电 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如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 【转帖】CNAS认可中心部署“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任务

    2009年4月3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召开会议,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任务进行部署。认可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中层干部、高级主管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参加了会议。 认可中心副主任樊恩健代表领导班子通报了中心“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展情况。他说,认可中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2009年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要求及质检总局《关于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成立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和活动办公室,并制定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方案。 按照活动方案,樊恩健对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他强调,要积极宣传认可工作的作用和与认可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可规范;大力提高认可有效性;要加强政策研究,拓展认可领域;要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努力做好认可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工作。 樊恩健要求,要高度重视,全员参与,把握“质量和安全”年的契机,在国家认证认可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处室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交流,把各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活动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认可中心主任肖建华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总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近期在听取活动办公室汇报时,王勇局长再次强调,“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是国家层面的活动。认可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要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国家开展“质量和安全年”的重要意义。 肖建华说,国际社会对中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非常关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认可中心要利用好这个平台,在此平台上开展好工作,为认可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认可中心今年的重点工作将要接受大量的专项监督和检查,所以一定充分重视列入“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重点工作,抓好工作的落实。其中大部分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措施要完成的任务。

  • 【分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转帖】上海食品企业将进行质量安全量化分级

    近日,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组织,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部分区县质量技监局(食品生产监督所)共同参与的“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风险管理”科研项目已完成项目研究、服务软件开发工作,并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近期将对上海市范围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安全量化分级工作。 通过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评估体系,实施量化分级风险管理,适时掌握上海市各区域、各行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并根据评价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控制和减少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同时,通过量化分级评估体系的应用,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风险管理是运用风险管理原理,设计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体系,从科学、客观、公正的角度对食品生产企业作出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以量化的数据准确地反映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并据此对企业进行分级,按等级进行分级监督管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 【分享】国务院成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中新网8月1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发通知称,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任吴仪任组长。  这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介绍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此外,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中国政府网全文刊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二)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李长江  质检总局局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何亚非  外交部部长助理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李玉赋  监察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孙政才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副部长  陈 竺  卫生部部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邵明立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怎么做?

    5月6号,农业部又公布关于第二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增补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等21个技术性机构为农业部第二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和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为农业部第二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305/t20130507_3452577.htm 但目前农业部还没有正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位认为应该怎么做?

  • 【转帖】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暨国际认可日征文启事

    [size=4][color=#00008B][center]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暨国际认可日征文启事 [/center][/color][/size][center]发布时间:2009-04-20 [/center] 为有效推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在认证认可领域的深入开展,迎接6月9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联合设立的第二个国际认可日的到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决定联合举办以“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暨国际认可日”为主题的有奖征文活动。 一、 征文时间: 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5月25日。 二、 征文内容: 1、 围绕“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主题,论述认证认可(或某一具体工作)与质量安全的关系,提炼认证认可在推动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总结利用认证认可保障质量安全的经验、做法和体会;反映认证认可在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典型案例; 2、 围绕第二个国际认可日确定的“能力”这一主题,就合格评定能力与质量安全,讲述对认可的认识、论证认可对专业能力提升的作用、总结获认可的过程和作用、回顾认可发展的历程及对认可的建议。 三、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奖金3000元 ; 二等奖:2名,奖金1000元; 三等奖:3名,奖金500元; 纪念奖10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将受邀于2009年6月9日第二届国际认可日当天,出席在北京举办的国际认可日-中国论坛。获奖文章将推荐给《国门时报》、《中国质量报》、《中国认证认可》、《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刊登,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网站的“国际认可日”专栏进行展示。 此外,还将就各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与检测检查及相关机构组织开展征文的情况进行评比,视情况设立5至10个组织奖,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四、征文要求: 1、每篇应征稿件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体裁不限。 2、征文截止日期为5月25日,以邮戳为准。 3、请将稿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邮件zhaoh@cnas.org.cn,或邮寄至北京市崇文区南花市大街8号,邮编100062,注明“征文”字样,并留下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4、请各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检测检查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做好征文组织工作,尽量将相关征文稿件统一上报。 详情请咨询:010-671052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转自CNAS网站

  • 【原创大赛】漫谈质量与安全

    [font=微软雅黑][color=#000066][size=14pt]这是一篇科普类型的文章,涉及到实验室常见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与安全我们常挂嘴边,要搞清楚质量与安全的内涵还真是一个问题?!今天我就想把这篇“漫谈质量与安全”推荐给大家,希望大家也可进深一步讨论。[/size][/color][/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4.0000pt][b][font=楷体]漫谈质量与安全[/font][/b][/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4pt][font=宋体]李学哲[/font][/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4.0000pt][font=宋体] 对于一个几乎在质检一线奉献了一生的我突然觉得对质量、安全等认识浅薄,感觉非常陌生。为什么从国家市场监管局到省、市、县局都在重点开展[/font]“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还设有质量安全对口的专职机构。但是我们查阅辞书、标准及网络有关检索引擎后发现并无专门的解释“质量安全”这一词汇的篇章。带着问题,我重新温习了相关基础知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标准,感觉对问题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在这里愿意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学习感受。[/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一、[/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什么是质量、安全[/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 [font=宋体]我们查阅《辞海》(第六版、上海辞书出版社)是这样描述质量和安全的,质量:([/font]1[font=宋体])量度物体惯性大小和引力作用强弱的物理量;([/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指优劣程度。安全:([/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保护;保全。[/font][/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font=宋体] 同时我们也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大同小异,对于质量的解释是([/font]1[font=宋体])表示物体惯性大小的物理量;([/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安全的描述就很简单了“没有危险;平安”。[/font][/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 [font=宋体]牛顿首次引出了质量概念,牛顿的物理学的质量定义是这样描述的[/font]“物质的量是用它的密度和体积一起来量度的”。质量是国际单位制中[font=Times New Roman]7[/font][font=宋体]个基本单位之一,质量的单位是公斤([/font][font=Times New Roman]kg[/font][font=宋体])。[/font][/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font=宋体] 《质量管理体系[/font] [font=宋体]基础和术语》([/font]GBT 19000-2016[font=宋体])中的“质量”的定义是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宋体]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font][font=Times New Roman]GB/T 20002.4-2015[/font][font=宋体])中对“安全”的描述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font][/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二、质量与安全的关系[/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 “质量”、“标准”等科技词汇是近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安全”一词,汉代就有之,最早出现文献记载是焦赣《易林小畜之无妄》中的“道里夷易,安全无恙”。现代的“安全”一词的基本解释就是没有伤害,不存在危险。[/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 根据《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来讲,质量与安全不存在内在联系,产品质量问题无外乎合格,或是不合格;产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对于产品质量来讲,通常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由于产品分类不同,某些、某类产品本身就存在安全风险,这与质量是没有什么必然联系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font=宋体]三、[/font]“质量安全”具有时代特性[/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 质量安全是由食品安全引发的一个新的质量问题。我们过去片面强调了质量,却忽略了质量与安全的关系,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反映了质量水平或质量等级,质量低劣的产品,基本不能甚至完全不能满足使用者对该产品在适用性外,同时也存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问题,有时安全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高质量发展。所以我们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 总之,质量安全监管在近些年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们对质量的重新认识,质量与安全总是在伴生态中存在,我们在提高质量的同时不能忽略安全保障作用,我们相信今后随着科技进展,质量安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工作中,一定会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会在市场监督管理的洪流中发展的更好。[/size][/font]

  • 年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报告

    前段时间帮客户做的内审报告,发出来与大家探讨探讨2013年度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报告一、审核目的: 确定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不断改进三体系。二、审核范围: 1.体系覆盖的产品及过程:童鞋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管理;儿童服装设计开发、生产管理和销售管理。 2.体系覆盖的部门:管理者代表、商品开发中心、销售运营中心、经营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生产营运中心、质量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三、审核依据: ISO9001:2008、ISO14001:2005、OHSAS18001:2007标准、公司质量手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相关中心管理手册、产品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等。四、审核组组成: 审核组组长:XXX 审核组成员:XXX五、审核日期:201X年X月XX~XX日六、审核纵述:(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本公司按ISO9001:2008标准的要求建立了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已运行多年。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配不断变化,质量管理体系仍保持正常运行。 公司最高管理层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以“质量是第一核心竞争力”为质量方针。不断提升品牌的美誉度和满足顾客的需求,在公司内部形成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中心的思想。但从本次内审的情况来看,质量管理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加强: 1.商品开发体系文件建设不完善,制度化、标准化有待健全。 2.营运中心在供应商管理管理上不规范,部分供应商导入未按规定流程操作。 3.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部门工艺参数规定不明确,且部分工艺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控制。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做的不够完善,因此在质量管理体系推进的过程当中,要不断提升员工的品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保证体系运行更加健康有效。(2)、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本公司按ISO14001和OHSAS18001标准的要求建立了形成文件的管理体系。随着公司对这两个体系的资源投入和不断改进,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 公司在力争减少对外界环境污染的同时,更加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近一年来,在车间改造、员工办公环境改造、员工住宿环境改造、消防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努力。但从本次内审的情况来看,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加强: 1.缺乏职能部门或岗位对于整个流程进行管理,一定数量的流程在各个中心的接口及职能分配不明确,导致流程管理存在灰色地带。 2.部分流程与制度规定脱节,比如法律法规收集和评价、应急准备和响应等。 3.生产车间对于安全意识比较薄弱,部分设备没按要求操作或没有安全说明。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做的不够完善,因此在体系推进的过程当中,要不断完善机制,通过培训提升员工意识,从而保证体系运行更加健康有效。七、不合格项数量 1.本次内审质量管理体系开出24个不符合项和25个建议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系开出13个不符合项和12个建议项;(详见《2013年质量管理体系内审问题清单》和《2013年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问题清单》) 2.由于内审采取对审核部门进行资料抽样的方式,部分部门未被提出不合格,但并不表示这些部门就不存在不合格事实或其他有待改进的问题。另外,在现场审核

  • 【原创大赛】水嘴质量安全形势分析

    【原创大赛】水嘴质量安全形势分析

    [align=center][b]水嘴质量安全形势分析[/b][/align][align=center]郭晓辉[/align][align=center]建材中心[/align]一、行业基本情况水嘴(俗称水龙头)是对水介质实现启、闭及控制出水流量和出水温度的一种终端装置,是家庭及公共场所必备的生活用水器具。目前市场上的水嘴品种和款式众多,如陶瓷片密封水嘴、螺旋升降式水嘴、金属水嘴、塑料水嘴、感应水嘴、延时水嘴、恒温水嘴等。从产品原理上看,目前主要以陶瓷片密封水嘴为主导,据不完全统计,陶瓷片密封水嘴的销售量占市场的98%以上。螺旋升降式水嘴具有款式单一、使用寿命短、不节水等缺点,已被陶瓷片密封水嘴所取代。陶瓷片密封水嘴因具有使用方便、款式美观多样、使用寿命长、节水性能好等特性而成为市场及消费的主流。[img=,690,37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101508306377_2324_3048281_3.png!w690x375.jpg[/img]陶瓷片密封水嘴按用途可分为七种类型:普通、面盆、浴盆、洗涤、净身、淋浴、洗衣机用。普通、洗衣机用多为单控(冷水用),面盆、浴盆、洗涤、净身、淋浴多为双控(冷热水混合用)。市场及百姓家中常见的这七种水嘴见图1-图7。目前市场上也出现了一种抽拉式水嘴见图8。目前影响我国水嘴质量水平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一是用水健康和出水安全的要求,二是我国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的需要,三是我国节能减排的迫切性。可以说水嘴质量的好坏必须统筹解决好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历次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目前陶瓷片密封水嘴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反映在管螺纹精度、表面耐腐蚀性能、金属污染物析出、密封性能、流量、流量均匀性、水嘴用水效率等级等项目不合格上,其中管螺纹精度和酸性盐雾试验这个两个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一直比较突出,相比其他项目合格率一直较低。二、水嘴质量状况我国水嘴生产企业主要由外资企业、大型内资企业、中小型私营企业组成。通过在企业的实地走访及与企业负责人的交流,目前国内的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形势相对较好,在销售网络、生产规模、技术研发上都具有较强实力。大型内资企业如辉煌、九牧、中宇、安华、箭牌、益高等,其品牌、标准及质量意识走在民族企业前列,已经是行业的领军者,进入了良性发展趋势,一直在很多市场领域和国际跨国大品牌相竞争。长期以往,这些企业的优势将越发明显,必将逐步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大量的小型企业,为外贸与内销兼顾型企业,不能做到“同标同线同质”的原则,在生产规模及技术能力上差距很大,没有自己独立品牌,成品库内库存量较小,按照客户的要求和订单进行生产,这些企业的生存空间狭窄、发展形势较差。因此在外资和大企业的挤压和竞争下,中小型企业生存将越来越困难,水嘴行业面临洗牌和重新整合,必将对整个行业带来阵痛,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产品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三、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通过调研发现,水嘴的质量问题有使用安全、使用性能、人身健康等三方面。其中涉及使用安全有:管螺纹精度、冷热水标志、抗水压机械性能、密封性能、表面耐腐蚀性能等项目;涉及使用性能有:流量、流量均匀性、水嘴用水效率等级等项目;涉及人身健康有:金属污染物析出限量、材质等项目。根据上述问题,对水嘴产品的材质、表面涂镀层、密封性能等方面开展研究,目的是发现问题根源所在及寻找解决方法,进一步提升水嘴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一)材质 水嘴材质的好坏直接影响使用者的人身健康。(二)表面涂镀层水嘴表面需要有一定的涂、镀层,起到耐腐蚀和美观的作用,其效果的好坏用酸性盐雾试验来表示。酸性盐雾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在使用中易发生锈蚀,起不到保护作用,也影响美观和使用。(三)密封性能(低温后)(1)主材因素一般情况下零下几度水龙头不会冻裂,但有些材质差的水龙头在零下10度左右就会冻裂。水龙头耐冻温度值在该类产品的标准中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水龙头都是铜铸龙头,铜的金属性很好,但经过铸造后质地疏松,特别容易爆裂。现在很多厂家为了节约成本,拿质量较差的黄铜作为水龙头的铸造材料,这样一来水龙头不但含有大量的有毒物质铅,延展性也大大降低,几乎一敲就碎,更不能承受零下几度的低温了。(2)阀芯因素目前水嘴阀芯材料主要以陶瓷片为主,水嘴在低温冷冻后,由于阀体内的水凝结成冰,体积发生膨胀,对阀芯造成挤压受力。当挤压力超过阀芯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就会导致阀芯处出现开裂、渗漏现象。

  • 上海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将从可控提升到确保

    据上海市农委提供的情况,今年上海开展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控检测、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等8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年抽检2250批次兽药和饲料产品,合格率为98.3%;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对全市788家农药经营门店实现了全覆盖,检查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219批次,合格率为92.7%,对涉嫌擅自修改标签的16个批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严肃处理。 上海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生产者、检测机构和政府部门应三方联动,切实加强对农产品产前农业投入品监管、产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后采收、贮藏、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从而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可控”到“确保”。 据了解,上海将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的整体认证,建立健全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区县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乡镇农产品质检室为基础的覆盖全市的三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对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毒素等风险因子进行重点的系统调查,科学分析和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提出风险预警信息。 《中国质量报》----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6号[/align]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align][align=center]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alig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原创大赛】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前几日,接到省厅通知,让我单位申报风险评估实验站,查阅了一些资料,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和大家共同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确立的一项最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最通行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评估,既是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虽然农产品生产方面有严格的标准、规则和实施准则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总有一些因素被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入、进入系统,给产地环境、种苗繁育、田间管理、采后处理等造成潜在的危险存在,直接导致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发生之后或发生之前,及时对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对风险本身、风险作用方式、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及时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完整的控制措施,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为此,加快推进建立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势在必行,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为目的,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可能产生不良效应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 关注药品质量安全,迪马科技在行动

    关注药品质量安全,迪马科技在行动

    2015年04月16-17日第五届中国药品质量安全大会在杭州开元名都大酒店成功举行,此次大会组委会邀请中外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出席,对我国药品安全相关法规政策及新的技术标准做解读,并进行新技术应用方案交流。吸引了全国各地方药检机构,制药企业、科研院所等领域专家和学者近600人前来交流学习。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42216524214_01_1987954_3.jpg2015第五届中国药品质量安全大会会议现场迪马科技作为全球领先的色谱消耗品制造商,始终关注药品质量安全,并积极为药品检测机构及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开发了一系列关于药品含量测定、杂质分析、有关物质鉴定、药物合成等方面的应用。目前在迪马科技官网应用数据库可检索到的药品应用近千篇,《迪马科技产品发表文献集》收录的国内外使用迪马科技产品发表的药品质量安全文献近3500篇,以实际行动为药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4/201504221658_543079_1987954_3.jpg迪马科技应用数据库及产品发表文献集参与此次药品质量安全大会,迪马科技为与会药品分析工作者带来了多款可用于药品分析检测的气、液相色谱柱,特别带来了Diamonsil(钻石)家族新产品——Diamonsil Plus,该产品具有“超长使用寿命 & 极性改性 & 100%水相~100%有机相 & 快速分析 & 超高柱效”等多重优异性能于一身,极大扩展色谱柱应用范围,减少色谱柱选择和方法开发时间。同时超长的色谱柱使用寿命,极大降低色谱柱使用成本,为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检测利器。另外,迪马科技也为参会者现场实物展示了ProElut系列固相萃取柱、2 mL样品瓶、针头式过滤器等药品质量分析过程中涉及的色谱消耗品,各参会专家和学者纷纷前来与迪马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咨询相关产品及药品检测应用案例。两天的药品质量安全会议已落下帷幕,但迪马科技关注药品质量安全的行动仍将继续。我们将始终践行为药品安全保驾护航的诺言,以更多的应用,更好的产品服务于药品质量控制分析工作者。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4/201504221659_543080_1987954_3.jpg迪马科技展位现场

  • 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能作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性

    针对市场上有些黄瓜“顶花带刺”,有些猕猴桃“又甜又大”,是否真的使用过植物激素,使用过植物激素的农产品到底安全不安全等问题,专访了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所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成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主任王强研究员,就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能作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性问题进行解答。一、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什么?它是激素吗? 【回应】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具有调节和控制植物生长发育作用的农业投入品,它与动物激素完全不同,对人体生长发育无作用和影响。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具有调节和控制植物生长发育作用的农业投入品,归类为四大类农药中的一类在进行管理,由人工合成或通过微生物发酵产生,也可从植物体中直接提取,俗称植物激素。激素是生物体在正常生长发育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缺乏激素或激素不够,会直接影响生物体的正常生长发育。植物激素针对植物起作用,动物激素调控动物的生长发育,两者的作用靶标和机理完全不同。植物生长调节剂也叫植物外源激素,它的作用与植物体内自身产生的植物内源激素相同或类似,但它与动物激素完全不同,对人体生长发育无作用和影响。二、为什么要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不是每种蔬菜、水果的生产都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回应】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促进成熟等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通过促进或抑制茎、叶、根、芽、花的生长或果实成熟、保花保果或疏花疏果、提前或延长休眠、促进果实增大等作用,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促进成熟等目的,因而部分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实现其最佳生产效果和营养品质表现。如小麦使用多效唑可防止倒伏;梨树施用赤霉素可减少因气温、营养、媒介昆虫等原因造成的落花落果,提高座果率;用氯苯胺灵处理马铃薯可抑制发芽,避免生物碱中毒。在农业生产中,大多数农作物可以依靠自身的植物内源激素活性起作用,并通过品种、栽培、施肥、防病治虫等措施达到高产优质的目标,只有在极少数植物内源激素不足以调节和控制植物预期生长发育时才会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原创大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

    [align=center][b]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b][/align][align=center]毛敏明[sup]1[/sup],肖有玉[sup]1[/sup],葛文俊[sup]2[/sup][/align][align=center]1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南京市嘉陵江东街3号南京质监大厦 210019[/align][align=left] 2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 浦口区浦珠北路151号 210031[/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b] 摘要:[/b] 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手段、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按照 1+1+5+X的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 关键词[/b]:食品安全 快速检测 质量 监管 [/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随着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网格化,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近两年来在我国发展非常迅猛,因其快速、高效、灵敏等特点被广泛应用到日常监管之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是发现不合格食品的“过滤网”,提升监管水平的“助推器”,增强群众幸福指数的“新引擎”。在紧迫的民生需求面前,在严峻的形势任务面前,整合、构建有力、有效、有果的食品安全快检体系,围绕“舌尖上的安全”打造全覆盖、流转到位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保障体系时不我待、大势所趋[sup][/sup]。 党的十九大发出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号召,提出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将食品安全战略工程落到实处,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及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质量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搭建起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方、检测技术机构、政府四方共治的质量监管体系,创新了一条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智慧监管的新路径。[/align][align=left][b]一、关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设[/b]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筑牢食品安全监管堤坝,用又严又实又细的举措,办好这项贯穿当前、中期、长期的民生大事。NQI按照 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质量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 1个智慧监管平台,将区域的农产品各快速检测网点串联,构建了浦口区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该监管平台充分整合行政资源、检测资源、标准技术、服务资源与企业信息资源,建立起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共同建设和运维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面、及时掌握,做到安全风险的提前预警,安全事件尽在掌控。 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浦口区食品快检信息的统计分析、预警指挥、信息共享和质量追溯,为基层监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提供坚实的技术服务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的实时动态信息。真正实现对全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的质量溯源与长效监管,以及实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评估与智能预警,全面提高浦口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水平,有效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点[sup][/sup]。 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在现有建成的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的条件下,选择其中江浦街道快检实验室为基地,加强对现有快检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装备投入,打造一个具备法检资质的浦口区域性快检中心,以弥补快检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不足。区域快检中心将快检和法检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快检的快筛作用和法检的法定作用,使快检和法检一体化运作,通过广泛筛查,辅以精准检测,大大节省了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sup][/sup]。此外,区域性快检中心可以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在服务浦口区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落实主体责任中,提供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快检方法验证,开展专项快检抽查,重大节日食品安全保障,应急响应,食品安全宣传等方面提供多种技术服务,做好浦口区监管的技术支撑。 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多方参与;创新机制,持续发展”的原则,南京质检院近两年来为浦口区共建成5个街道为中心的快检实验室。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全部由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建设和运营。初步搭建了街道、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农贸市场四方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与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在抽检项目及领域上相互补充,更大限度提高了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和监测领域。因其NQI的公益属性其检测数据更具真实可靠,可以作为区域农产品质量水平跟踪监测的重要依据。此外,街道快检实验室在基层执法中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便捷,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按照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监管部门在浦口区各农贸市场建设快检实验室并按规定批次数开展检测,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的市场主体责任。各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建成后,其快检数据一并纳入浦口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X个农贸市场为点,收集终端数据,织成一张浦口区农产品监管的网。[/align][align=left][b]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运用[/b] NQI在浦口区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断探索,不断寻求资源最佳配置。为了避免快检室重复建设,利用率不高的问题;避免低标准运行,专业性存疑的问题;避免点位式应用,效费比低的问题,不断适应新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式,避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流于形式,逐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丰富的经验。 一是统筹统管,实现统一调度。对五个快检实验室实行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设备管理、统一实验室建设、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报送、统一运营模式。实现街道快检实验室和农贸市场快检室的领域、区域衔接互补。聚焦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场所、品种和项目,围绕食用农产品添加剂滥用、农兽药残留超标和掺假用假、微生物等风险问题,统筹制定区域年度快检工作实施方案,提高靶向命准率。将辖区内各农贸市场日常检测数据信息全面接入上传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大数据归集、管理、公示、查询、分析[sup][/sup]。 二是配套规范,确保一体推进。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规范,探索建立一整套符合实际、严密规范、统一认定、通行通用的快速检测程序和产品评价制度,对农贸市场快速检测结果的运用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置等提供操作性遵循指导意见。加大对农贸市场快检室的运营督查、质量控制和快检室人员的定期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明确买样、送样、检验规范,确保快检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检测快速化、流程标准化、服务按需化、测试自动化、能力专业化五化推进快检体系建设。 三是信息对接,形成一网互通。利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实时掌握检测动态,实时监控快检工作质量,利用大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处置不合格农产品。通过监管信息化实现了辖区各农贸市场信息互享,利用区域性法检中心的优势,及时抽检,第一时间出具不合格法检报告,追溯源头,确保快检处置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快制快[sup][/sup]。 自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监管平台搭建以来,已累计检测13万批次食用农产品,发现近1080批次不合格,销毁了18000吨不合格农产品,移送了3起违法添加案件,在NQI的运营管理下,组建了一支近30人的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专职检测队伍,在浦口百姓中展示了“食安浦口”的良好形象。NQI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监管体系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中成绩斐然,2016年,原食药监总局领导曾到浦口市场监管局听取基层快检工作报告,并对NQI搭建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给以肯定和赞扬。江苏省食药监局领导曾两次带队参观调研NQI快检实验室运营管理工作,并在全省食品安全会议上给以表扬。[/align][align=left][b]三、该项目的启示[/b] 一是创新了质量监管模式,突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浦口区市场监管局率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遴选了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街道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此举解决了长期困扰监管部门无人力、无设备、无技术的难题,监管方式创新,大大提升了监管效力,通过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运作,项目成效显然。 二是扩充了监管力量,通过该模式的构建,使监管部门和技术机构更加紧密结合,形成监管加技术,技术加监管的良好合作氛围。检测机构的技术手段的能更好的应用在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能促进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从而使食品安全快检更能发挥其准、快、狠的特点,监管及检测也更具针对性。 三是提升了市场方管理内涵,有利于倒逼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实施溯源机制。通过规范市场管理,追溯源头,让经营者用心、消费者舒心、监管者省心和政府放心,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四是搭建了重要的食品安全宣传阵地。街道快检实验室作为一个开放透明的实验室为浦口区百姓提供食品安全免费检测和消费者体验。通过“你点我检”、“食品安全周”、“食品安全大讲堂”、“食品安全进校园”等内容丰富的活动,让食品安全快检走进百姓生活,营造了浓厚的食品安全氛围。 五是形成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筛查,实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动态反映区域食品安全状况,为监管部门提供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品种、重点监管项目的数据支撑,实现农产品风险监控和智慧预警。[/align][align=left][b]四、对未来工作的展望[/b] 开展质量追溯研究,通过对精准溯源的识别与确证快检技术的研究,追溯农产品的产地,识别农产品掺假,打击以假乱真、以此充好的市场乱象,引导消费。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快检在技术标准层面非常薄弱,大力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通过标准规范抽样、检验、信息上传等相关工作流程,使筛检更加科学规范。 开展信息平台的研究,建立质量安全数据库。通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更好服务监管。深度开发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打通食品安全全链条各环节监管盲点,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透明监管、智慧监管[sup][/sup]。 食品安全快检工作既要着力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守好责任田,也要勇做领跑者;既要完成规定动作,也要力求探索突破。在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实践中,南京质检院将持续保持积极向上,追求卓越的工作状态。让食品快检能深入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尽责尽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b] 参考文献[/b] 韩笑.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6年,第31期: 284 卢日刚,陈薇,苏浩.基于大数据的食品药品检测数据管理系统构建设想. 中国药事, 2016年7月,30(7): 661-665 尚勇.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广州).(2018-01-09),http://www.nmg.gov.cn/xxgkpt/syjj/xxgkml/201801/t20180117_661100.html 王海军,马福敏,张革新,纪文.快速检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3年10月,34(19): 118-121 邱金义.食品安全+互联网 透明共治创新路径. 中国食品报, 2016年5月24日,004版 钟攀,葛荣,杨文 , 等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分析策略与应用研究 .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 2015,(4):8-12.[/align]

  • 【讨论】国家权威机构委托世纪三农开辟QS质量安全码终端查询通道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QS网络发布平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网,在原有的QS查询途径(即互联网、语音电话、短信息)基础上,增设更加贴近百姓生活的查询方式——终端溯源一体机免费查询,很好的解决了消费者一直以来呼吁的QS信息终端即时查询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网已经委托世纪三农科技发展中心协助建设QS代码终端查询系统并正式下达《关于同意在食品安全溯源查询一体机增设QS码查询通道的批复》。目前,在世纪三农的溯源查询多功能一体机上都已增设QS代码查询通道。消费者购物时,只要在世纪三农的溯源查询多功能一体机上输入食品的QS代码,就可以非常便捷的获知该食品的QS认证情况。 由于在近些年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假冒伪劣屡禁不止,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消费者缺少安全感,很难在购买前辨认食品是否安全;就连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难度也在增加,很多情况下难以用简便的方法现场识别。“QS”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的简称,是国家质检总局在20002年推出的。根据该项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凡进入该制度范围内的食品的有关生产企业要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销售单上贴上QS(质量安全)标志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QS”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二、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第三、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制度。政府通过对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QS”代码查询到的食品认证信息是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质量信息,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国家质检部门对食品质量的基础监管。“QS”认证信息是食品安全溯源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完善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必要条件。QS认证信息的公众普及化与世纪三农食品安全溯源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方向是一致的,通过世纪三农食品安全溯源查询一体机查询到的QS信息全部来源于国家质检总局QS数据信息库,并与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网信息发布完全同步。今后,将有更多领域的综合信息来不断充实和完善食品安全溯源信息库,使溯源信息公示的内容更具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及时性。食品安全溯源信息公示建设不仅需要国家部门的支持,也需要企业、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关心食品安全的同仁们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由政府、行业领袖、消费者所构成的食品安全社会共同体对溯源信息公示系统的高度关注和认可,必将促进溯源公示系统建设的快速普及和健康发展,从而推动我国溯源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转帖】金华加快推进水果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金华加快推进水果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发布来源:金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时间:2008-08-07 从2008年金华市精品水果展示展销会获悉,目前,该市推行水果标准化生产面积达21万亩,建立千亩以上标准化水果示范基地40余个。2007年,全市水果种植面积76.8万亩,年产量54.8万吨,产值25亿元。该市水果品种丰富,小水果独具特色,葡萄、大白桃、梨、草莓、杨梅、枇杷等一大批水果品质优良,深受城乡居民喜爱。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水果产业已经成为金华农业的优势主导产业之一。许多主产区域已经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格局。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该市积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广大果农及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品牌意识,加快推进水果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水果生产与市场的产销对接,进一步培育做大金华的水果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在展会上,该市有19个梨样品、20个葡萄样品和外地市10余家企业选送的样品,参加浙江吉尼斯葡萄、梨纪录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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